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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txt版-26

作者:孟德斯鸠 字数:6354 更新:2023-10-08 19:16:41

能出于品德的动机,而做出任何好事情。它对于主人没有益处,因为他有奴隶的缘故,便养成种种坏习惯,在不知不觉间丧失了一切道德的品质,因而变得骄傲、急躁、暴戾、易怒、淫佚、残忍。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在那些国家里,每个人有得吃,能够活着,就应该很满足了。因此,一个奴隶的生活条件几乎不比一个国民艰难。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所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里,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能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第二节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人们无法想象奴隶制是从怜悯心产生出来的,也无法想象怜悯是由下面三种情形产生的①。万民法为着防止俘虏被杀戮,因而准许用俘虏做奴隶。罗马人的市民法准许债务人卖身,因为债权人可以虐待债务人。一个当奴隶的父亲不能再养活子女,所以自然法要子女和父亲一样当奴隶。罗马法学家们的这些理由全都是不合道理的。第一,除了必要的场合,说战争准许杀戮是荒谬的。当一个人已经把另外一个人当了自己的奴隶,他便没法说他曾有杀戮他的必要,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杀戮他。战争所可能给与的对待俘虏的全部仅利,只是把俘虏看守起来,使他们不能继续为害而已。在激烈战斗之后,由士兵对俘虏进行无情的屠杀,是世界各国②所唾弃的。第二,说一个自由人可以卖身,这也是荒谬的。出卖就得有价钱;当一个人把自己卖掉了的时候,他所有的财产便归主人所有,主人什么也不给,奴隶什么也得不着。人们或许说,努隶可经有时蓄。但是这种贮蓄是附属于人身的。如果说不许一个人自杀,是因为自杀等于把自己从祖国中消灭掉,那未更不能准许一个人把他自己卖掉。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治的国家,这个特质,甚至是主权的一部分。出卖这个公民的特质,是如此不可想象的一种行为①,我们简直不能设想,作为一个人来说,竟会作出这种事来。如果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可以论价的话,它对于卖主来说,却是无价之宝。市民法准许人们分割财产,①查士丁尼:《法制》,第1卷。②除了那些吃俘虏的民族而外。①我说的叹隶例是严格意义的,如罗马人的奴隶制和今天我们的殖民地里所建立的叹隶制。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中最大损失的契约。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中最大损失的契约。把一个作恶的人处死之所经是合法的,是因为使他受到制裁的法律也就是为着他本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例如,一个杀人犯,他自己也曾经亨受过今天据以决定他的罪行的同一法律的利益这个法律曾经时时刻刻地保存着他的生命,因此他对这一法律绝无反对的理由:但是在奴隶的场合并不是如此,奴隶的法律永远不能对他有什么用处,这个法律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和他作对,决不是为着他的利益而制定的。这是违背一切社会的基本原则的。或者有人要说,这个法律对奴隶是有益处的,因为他的主人要养活着他。如果这样的话,就应该只让那些没有谋生能力的人不奴隶了。但是谁也不要这种奴隶。至于小孩,大自然把奶汁给与了他们的母亲,使他们生下来就有得吃,他们所剩余的童年时代已经很接近他们最能做有用工作的年龄,因此我们不能说,那个将要养活他们但没有给过他们任何东西的人就有权利做他们的主人。奴隶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也同样地违背民法,奴隶并不是社会的一员,所以和任何民事法规都没有关系,那未什么民法能够禁止奴隶逃跑呢?对于奴隶只能用家庭的法律——也就是说,主人的法律170,才能不让他们逃跑。第三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我也愿意指出,奴役权来自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轻视,这种轻视是以风俗的差异为基础的。罗贝斯·德·哥马①说:“西班牙人在圣马尔塔附近发现了儿个筐子,装着当地居民的食品:螃蟹、蜗牛、蚱蜢、蝗虫。战胜者便把这事当做是战败者的一种罪恶。”这位著者承认,西班牙人把美洲人当奴隶的权利就是建立在这个事实上;此处又因为美洲人抽烟草,而且留鬟子又不是西班牙式。知识使人温柔,理性使人倾向于人道,只有偏见使人抛弃温柔和人道。第四节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我还愿意指出,宗教给信教的人一种仅利,去奴役不信教的人们,以便使宗教的宣傅更加容易些。就是这种想法鼓励了美洲的破坏者们的罪恶②。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他们建立了他们把那么许多人民当奴隶的仅利,四为这些强盗是很虔碱地信教的,他们绝对要当强盗兼基督徒。①《英国图书》,第13卷,第2篇,第3条。②见梭里:《墨西哥征服史》;加尔基拉梭·德·拉·维加:“秘鲁征服史 ”。路易十三世路易十三世:对于规定他的各殖民地的黑人都要做奴隶的法律,感到极端地不安。但是当人们使他相信这法律是使黑人皈依基督教最稳妥的方法的时候,他便同意了。第五节对黑人的奴役假若我果真要为我们把黑人当奴隶的权利辩护的话,我就要这样说:欧洲人把美洲人灭绝之后,不得不用非洲人做奴隶,来开拓这么广阔的土地。如果产糖植物的种植不用奴隶的话,糖便要太贵了。这些人从脚到头都是黑的;鼻子又那样扁平,几乎不能使人怜悯。上帝是很智慧的①,我们几乎不能相信,他竟然会把一个灵魂。尤其是一个好的灵魂,放在全部黑色的身体里。把颜色当做构成人性的要素,这是很自然的,所以使用太监的亚洲人民,通常更明显地不承认黑人和我们欧洲人有任何关系。皮肤的颜色可以用头发的颜色去判断。埃及人是世界上最卓越的哲学家;他们把头发的颜色看得非常重要,所以他旧把俘虏中有红头发的全都杀死。黑人珍爱玻璃的项饰,胜过文明的民族所贵重的黄金的颈饰。这就是黑人缺乏常识的一个证据。我们不可能认为这些人是人类,因为如果说他们是人类的话,那未我们是不是基督徒,便可怀疑了。心思狭隘的人过分地夸张了人们对非洲人非正义的待遇。因为情况果真象他们所说的那样,那未欧洲的那些君主们,在彼此之间缔结了那么许多无用的条钓,竟会没想到缔结一个以慈悲与怜悯为怀的一般性的条约么?第六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现在是探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的时候了。这个权利应该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质的基础上的。让我们看一看,是不是有一些情况产生了这种仅利。在一切专制政府之下,人们可以非常容易地就把自己卖掉;在那里,政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裴里说①,俄罗斯人很容易就把自己卖掉。我很晓得是为什么。因为他们的自由不值分毫。在亚金,人人都企求卖身。有些大贵族,占有奴隶至少在千人以上②,这些奴隶都是些大商人,而这些大商人底下也有许多奴隶,这些奴隶底下又有许多人给他们当奴隶。奴隶可以承囊,又可以买卖。在这些国家里,自由人太软弱,抵挡不住政府的势力,所以他们企求成为那些施行虐政的人们的奴隶。③拉巴神父:《亚美利加诸岛旅行记》(1722年版,12开),第 4卷,第114页。①甲乙本作:“是一个智慧的存在物。”①约翰·裴里:《大俄罗断的现状》。②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3卷。这就是某些国家宽仁的奴役权的起源,而且这也是合理的。这个权利必这就是某些国家宽仁的奴役权的起源,而且这也是合理的。这个权利必由选择主人。这就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相互问的契约。第七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奴役权还有另外的一个起源。甚至人同所见到的最残酷的奴役权也以此为起源。有的国家,天气酷热,使人们身体疲倦,并大大削弱人们的勇气,所以只有惩罚的恐怖,才能够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因此,那里的奴隶制对理性的伤害较少;奴隶主对于他的君主,和他的奴隶对于他自己,是同样地怠惰;那里的“民事上的奴隶制”还伴随着“政治上的奴隶制”。亚里士多德①试图证明有天然的奴隶存在;但是他所说的不能证明这点。假使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我想也就是我方才说的那些奴隶了。但是,因为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虽然有些国家的奴隶制是建立在自然的理由上。而且,我们应该把这种国家和其他国家很好地分别开来。在其他的因家里,甚至自然的理由也是排斥奴隶制的,例如在欧洲,奴隶制是很幸运地已经被废除了。普卢塔克在他所写的《努玛的生平》里说,在农神萨德恩的时代,没有奴隶也没有主人。在我们的气候里,基督教又恢复了那个时代。第八节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那未,“天然的奴役”171,就应该局限在地球上某些特殊的国家。在其余的一切国家里,在我看来,社会所要求的劳动,无论是多么艰苦,也可以完全由自由人去做。我所以这样想,是因为看到在基督教废除了欧洲的“民事上的奴役”之前,人们总认为矿山的工作太劳苦了,只能由奴隶或罪犯去做。但是我们知道,现在被雇佣在矿山工作的人们的生活是幸福的②。人们曾用些微小的特殊待遇去鼓励这种职业:使增加劳动就可以增加收入;并做到让这些人喜爱他们的生活条件,胜过他们所可能找到的任何其他生活条件。如果支配劳动的是理性而不是贪婪的话,则任何劳动都不会太艰苦,以致达到和从事那种劳动的人的体力完全不相称的程度。在别的地方强迫奴隶去做的劳动,是可以通过技术所发明或所应用的机器的便利来代替。泰姆士凡边疆地方土耳其人的矿山,虽然比匈牙利的矿山矿藏丰富,但是出产并不很多,因为土耳其人完全靠着他们的奴隶的双手进行开采。我不知道我这个论点是出于我的智能或是我的良心的指使。地球上也许没有任何一一种气候,不能让自由人参加劳动。由于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才有懒惰的人;由于这些人懒惰,所以让他们当奴隶。①《政治学》,第1卷,第1章。②关于这点,我们看看北德意志哈尔茲的矿山和匈牙利的矿山情况,就知道了。第九节.. 第九节.. 一般建立了民事的自由的国家我们天天听人说,要是我们有奴隶,多好啊!但是,关于这点如果要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话,就不应孩问到底奴隶对每个国家的那一小部分富裕、淫逸的人们是否有用。无疑,奴隶对这一小部分人是有用处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观点来看,我想这部分人当中浚有一个愿意抽签决定谁应做国家的自由人,谁应做奴隶。那些最尽力为奴隶制辩护的人,便是那些最害怕这种抽签的人,而最穷苦的人也将一样害怕。因此,赞成奴隶制的叫嚷,就是奢侈和淫逸的叫嚷而已,并不是爱护公共幸福的呼声。每一个人,如果成为他人的财产、荣誉和生命的主人的话,他在私下必将感到非常高兴,而且他的一切感情必将首先为这个思想而兴奋——这是谁也不能怀疑的。关于这些事情,如果你要知道每一个人的这些愿望是否合法的话,就请你检查一下所有的人的愿望。第十节奴隶制的种类奴役有两种:“属物的奴役”和”属人的奴役”。属物的奴役,使奴隶附着于土地;塔西佗①所叙述的日耳曼人的奴隶属于这一类。这种奴隶并不在主人家庭中劳动。他们只向主人贡纳一定数额的谷物、牲畜或布匹。奴隶制的目的,仅此而已。这种奴役也存在于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北德意志的一些地方。“属人的奴役”就是做家务的服役,同主人的个人关系较多。最糟的奴隶制是同时属物又属人。拉栖代孟的伊洛底人④就是受到这种奴役的。他们负担主人家庭以外的一切劳动,又要在主人家里忍受备种侮辱。这种伊洛底式的奴隶制是违反事物的性质的。生活简单的人民只有属物的奴隶制②,因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做家庭的工作172。属人的奴隶制是奢侈淫佚的人民的东西,因为奢侈需要奴隶做家里的工作。但是伊洛底式的奴隶制,则把奢侈淫佚的人民所建立的奴隶制和生活简单的人民的奴隶制合并在同样的一些人的身上。第十一节关于奴隶制法律应该做什么但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奴隶制,民法一方面应该努力消除它的弊端,另一方面应鼓防止它的危险。第十二节奴隶制的弊端在伊斯兰教国家③里,不但女性奴隶的生命和财产,而且连她的所谓懿德①甲乙本没有这节。这节摘自1750年致格罗理的信。①《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5章。④原文为Iiotes与Tlotie 二字,甲本各处作Eiotes 与Elotie。②塔西佗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0章里说,从生活的快乐去看,你将分不出谁是主人、谁是奴隶。③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①里的人们也觉得后宫是快乐的地方。那些就只怕劳动的人们是可能在这些清静的地方找到他们的幸福的。但是这里我们看到,这和奴隶制度所以建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理性的要求是,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越服役的范围之外;奴隶制的目的应该是为实际效用,而不是为骄奢淫逸。贞洁的法律属于自然法,世界各国都应该意识到。如果保护奴隶们的贞洁的法律对那些存在着玩弄一切的专制权力的国家是好的话,那未对君主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么?对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么?偷巴底人的法律里有一条规定②,似乎对任何政府都是好的。这条规定是“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他的奴隶的妻子,该奴隶和他的妻子就都恢复自由”。这是防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而又不过于严峻的妙法。在这点上,我没看到罗马人有良好的法制。他们任凭奴隶主们毫无限制地放纵情欲;他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奴隶们结婚的权利。奴隶是国家里最卑微的部分,但是元论他们如何卑微,他们也需要有道德。加之,如果禁止他们桔婚,那便要败坏公尺的道德了。第十三节奴隶众多的危险奴隶众多,在不同的政体之下,就有不同的结果。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奴隶众多并不是一个负担;建立在国家机体之内的政治的奴役,使人感觉不到民事的奴役。那些叫做“自由人”的,并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由。而且,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差不多掌握处理一切事务的大权,所以一个自由人的情况和一个奴隶的情况是极相近似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是少是多,几乎是无关紧要的事。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不要有太多的奴隶,这是板重要的,在那里,政治的自由使人感到民事的自由的可贵。一个人被剥夺了民享的自由,也就被剥夺了政治的自由。他看到了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他看到了别人的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而自己的安全却没有保障;他看见他的主人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时时看到自由人,而自己却没有自由,没有一种情况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近似了。这种人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如果他们的人数多了,那就太危险了。因此,政治宽和的国家常常为奴隶的叛乱所困扰,而专制的国家,却并不常常发生奴隶叛乱,这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①。第十四节武装的奴隶..①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第2卷“伊沙古尔的市场”。②《偷巴底法》,第1卷,第32项,第5节。①原来由奴隶组成的埃及‘麦姆台克”骑兵的判乱是一个特殊的事件;篡夺帝国的就是这个民兵的团体。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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