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看《勃艮第人的法律》,第12编,第5条。②参看《西哥特的法律》,第3卷,第1编,第1节。这个法律废止了旧法。据该法称,旧注重视民族的区别,比较不重视社会地位的区别。③参看《伦巴底人的法律》,第2卷,第7编,第1、2节。④叙利亚的一些国王放弃了帝国缔造者们的计划,强使犹太人仿效希腊人的风俗;这件事强烈地震撼了他们的国家**。 **甲乙本把这个注放在正文中。他他不仅允许被征服的人民保留他们的风俗,而且还保留他们的民事法规,常常甚至连他们原有的国王和总督也不更动。他用马其顿人⑤率领军队,用本地人当政府旨长;他宁愿冒个别人对他不忠诚的危险(这有时发生过)而不冒一般人叛乱的危险。他尊重各民族的旧传统和一切光荣或虚荣的纪念物。波斯的国王们曾毁坏了希腊人、巴比伦人和埃及人的庙字,他把它们重建了起来⑥;向他屈服的民族中,很少民族的祭坛他没有去供奉祭品的。仿佛他征服的目的只是要成为每个国家的特殊君主,成为每个城市的第一位公民而已。罗马人的征服一切是要毁灭一切102,他的征服一切是要保全一切;不论经过哪一个国家,他首先想的,首先计划的,总是应孩做些什么来增进那个国家的繁荣和强盛。他所以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第一,是由于他伟大的天才;第二,是由于他的俭朴和对私事的节约①;第三,是由于他在重要事情上挥金如土。他的手对于私人的开支握得很紧;而对于公共开支则放得极宽。在管理家务的时候,他是一个马其顿人;但在发放军饷时,在同希腊人分亨征服果实时,在使他的军队的每一个人都能致富时,他是亚历山大。他做过两件坏事:他饶毁了百泄波至,他杀死了克里图斯。二者都因为他的懺悔而出名。所以人们忘记他的罪行,而怀念他对品德的尊崇;把一者视为不幸事件,而不视为属于他个人的行为;后世的人几乎就在他的威情激动和弱点的近旁发现他灵魂的美;人们觉得应该惋惜他,而不应孩憎恨他。我要把他和凯撒比较一下。当凯撒想仿效亚洲的君王的时候,他单纯为着炫耀夸张而使罗马人感到绝望。当亚历山大要仿效亚洲的君王的时候,他便做一件符合于他的征服计划的事情103。第十五节保持征服地的新方法当一个君主征服了一个人国的时候,有一个极好的办法,既叮以缓阳专制主义,又利于保持征服地;征服中国的人们曾经适用过这个办法。为了不使被征服的人民觉到沮丧,不使胜利者傲慢,为了防上政府军事化,并使两个民族各守本分起见,现在统治中国的鞑靼皇室规定各省的每支军队都要由汉满人各半组成,这样。两个民族间的妒忌心便可得到钓束,法院也是汉满人参半,这就产生了几种良好效果:(一)两个尺族互相箱制;(二)两个民族部保有军事和民政的权力,谁也不能把谁毁灭;(三)征服辰族能够到处扩张而不致变弱或灭亡,能够应付内战或对外战争,这个制度是很明智的。缺乏这样的一个制度,几乎就是一切征服者败亡的原因。第十六节专制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如果征服地幅员广大,则一定先有专制主义存在,在此情形下,军队散驻各省感到不足。国王身边经常需要有一支特别忠诚的军队,以便随时可以去平定帝国中发生动乱的地方。这支军队应该箝制其他军队,并使那些在帝⑦本章末尾各段,甲乙本全都没有。⑤见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远征》,第3卷等。⑥同上。①见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远证》,第7卷。国中因有必要而被授予某些权力的人们有所畏惧。中国皇帝身边常常有一支很大的鞑靼军队,以备紧急时调道。往莫卧儿,土耳其、日本,都有一支由君主给养的军队104;它和那些靠土地收人来给持的军队是分开的105;这些特殊军队威慑着一般的军队。第十七节续前我们曾经说过,专制君主应该以所征服的国家为藩属,历史家们曾对征服者把王冠还给被征服的君主这种度量,尽力加以颂扬,罗马人是很大量的,他们到处立王,作为奴役的工具①。这种作法是必要的。如果征服者自己治理被征服国的话,则他所派去的总督将不知如何管束臣民,征服者自己也将不知如何营束总督们;为了保全新领土,他将不得不抽掉他原有疆土内的军队,一切患难将同时波及两国,一国的内战也将成为另一国的内战了。反之,征服者恢复了合法国王的王位的话,他将获得一个他所需要的同盟者,这个同盟者自己的力量将增加他的力量。我们不久以前看到,波斯王那第尔征服了莫卧儿,掠夺了他的财宝,而把印度斯坦留给他。①塔西佗在《阿格里科拉传》第14章中说:罗马人民。按照奉行已久的古老习惯,有奴隶,而且还有国王做他们的工具。”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我把同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前者是本章的论题,后者将在下章加以讨论。第二节自由一词的各种涵义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议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有些人认为,能够经易地发黜他们曾赋与专制仅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另外一些人,把自由当作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作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①。某一民族在很长时期内把留长鬍子的习惯当作自由②。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名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体,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喜欢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③。结局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自由。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诉苦时,经常看不见也不十分注意那些痛苦的制造者,而且在那里法律的声音似乎十分响亮,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有什么声音,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还有一点: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愿意做什么几乎就可以做什么,因此,人们便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同人民的自由混淆了起来。第三节什么是自由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甲,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敝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06。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107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公有这个权利。第四节续前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因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篮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①西塞罗说:“我效法了所开沃拉的法令;这种法令允许斋腊人依照他们自己的云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这使他们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人民。”②俄罗斯人对沙皇彼得让他们剪掉长鬍子,感到不能容忍。③卡帕多细亚人拒绝了罗马人提出的共和政体。的地方才休上。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的地方才休上。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第五节各种国家的目的虽然一般地说,一切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的,就是自保,但是每一个国家又各有其独特的目的。扩张是罗马的目的;战争是拉栖代孟的目的;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的;贸易是马赛的目的;太平是中国法律的目的①;航海是罗德人的法律的目的;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施政的目的;君主的欢乐,一般说来,是专制国家的目的;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的;每个个人的独立性是被兰法律的目的,而其结果则是对一切人的压迫②。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它的败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我们要考察一下这种自由所赖以建立基础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好的话,则从那里反映出来的自由将是非常完善的。在政制中发现政治自由,并非十分困难的事。如果我们能够看见自由之所在,我们就已经发现它了,何必再寻找呢?第六节英格兰政制.. l08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廢止己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给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仅力,他们惩副犯罪或裁决私人论争。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仅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筒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①,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当立法仅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仅不同立法仅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仅同亡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①这是一个没有外来敌人或自信边界已阻住了敌人的国家自然地具有的目的。②即由“我否决自由”所产生的弊害。①在英国要是一个人的敌人就象他的头发那么多的话,也不会发生什么事故;这就是不得了的事,因为精神健康与身体健康是同样必要的(英格兰札配》)。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仅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仅可怖的暴败铣治着一切。在意大利备共和国,二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因还少。因此,为自保起见,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象士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种残暴的手段,国家检察官②以及密告者随时可以投进密告书的狮子口,这二者的论置就是证明。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叶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瞒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浚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攬各种职权;欧洲就有一些国王独揽国家的一切要职。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并不完全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机关,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②,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109。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儿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司法权不应抬与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①;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它的存续期间要看需要而定。这样,人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就仿佛看不见、不存在了。法官不经常出堤在人们的眼前;人们所畏惧的是官职,而不是官吏了。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许他要求许多法官迴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的法官就象都是由他选择的了。其他的两种权力即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因为这二者的行使都不以任何私人为对象;一种权力不过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另一种权力不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但是,法院虽不应固定,然而判例则应孩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晃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中将不能确切地知道他所承担的义务。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利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如果他们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罪,需要立刻加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在此限。在这种堤合,他们只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旧是真正自由的。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国家已②甲本作“议会”。①例如在雅典。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于永远“110。这是补救拉栖代孟民选长官的虐政和同样专制的威尼斯国家审理官的缺陷的唯一的合理方策。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亨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人们对自己的城市的需要比对其他城市的需要,了解得更是清楚;对邻居的才能比对其他同胞的才能,判断起来要正确得多。所以,立法机关的成员不应广泛地从全国人中选举;而应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居民选举代表一人。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已接受选民一般指示的代表不必在每一件事情上再接受特别的指示,象在德意志议会中所实行的那样。事事请示选民,固然会使代表们的发言更能表达国家的声音;但是,这将产生无限的拖延,并使每一个代表都成为其他代表的主人,而且在最紧急的时机,全国的力量可能为一人的任性所阻遏。悉尼先生111说得好,议员们如果是代表人民的一个团体——如在荷兰一一一的话,他们应对选民负责;如果是代表市邑一一如在英国一一的话,则是另一回事。各地区的公民在选举代表时都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们参与政府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的能力的。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达事理。代表机关不是为了通过积极性的决议而选出的,因为这是它所做不好的事;代表机关是为着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而选出的。这是它能够做得很好的事,而且只有它能够做得好。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成为对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所以,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盆成正比例。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正如平民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一样,这点将能够实现。因此,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应同时拥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各有自己的见解和利■。在上述三权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所佘的只有二权了;这二权需要一种权力加以碉节,使它们趋于宽和,而立法团体由贵放组成的部分是极适合于产生这种效果的。贵族的团体应该是世襲的。首先因为它在性质上就是如此。其次,是因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这些特权本身就是人们所憎恶的,如果在一个白由国家里,一定会时常处于危险之中。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这些特权本身就是人们所憎恶的,如果在一个白由国家里,一定会时常处于危险之中。在人们最想贬损这一权力的事项上,例如关于征收跟钱的法案之类,这个世襲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我所谓创制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利。我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这是罗马护民官的权力。虽然有否决权的人也就可能有批准仅,但丛,这种批准只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种表示而已,是从否决权引伸出来的。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儿乎时时需要急速113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儿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此。如果没有国王,而把行政权赋予一些由立法机关产生的人的话,自由便不再存在了;因为这两种权力便将合而为,这些相同的人有时候同时掌握这两种权力,而且无论何时都能够同时掌握它们。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再存在,因为下列一事之一必将发生,一个是,不再有立法饥关的决议,以致国家陷于无政府状熊;另一个是,这些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權将要变成专制的。立法机关时集合也不必要。这不但对代表不便,而且将过度地占掳行政者的时间舆精神:行政者将不关心行政而只考虑如何防護它的特權和它所具有的行政權利。此外,如果立法机关不断地集合的话,那未我们只能用新议员去補死去的议员的缺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立法机关一旦腐化,那就不可救要。倘若立法机关可以改選,则封本届立法机关有意见的人便可有理由寄希望放下一届:反之,倘若同一个立法机关永存不变,别人民一旦看见它腐化了,便不再寄任何希望欣它所制定的法律;人民或者将愤怒起米,或者是封它漠然不顧了。立法机关不应自己召集开会。因为一个专体只有在开了合之后才能被认为具有意志;而且,如果它不是全体都参加会议的话,便有参加会议的一部分和未参加会议的一部分,就说不清哪一部分真正是立法机关了。又如果立法机关有自己才会的权利的话,它就可能永不才会。在它想侵犯行政权的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