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支 小妄语 ▲资持云"小者对大为言。但离圣法已外,一切皆归此摄。大局小通,寻之可解。" ▲事钞云"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业熏积,识种尤多。故随尘境,动便虚构。不思反流之始,但愿毕世之终。安生为要,当死定非排业。良可悲夫。加以犯无定境,起必依心。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一切皆犯。"资持释云"初叙数犯以兴叹有二,上句牒示。良下释所以,上二句明惑重。六识构造为能熏,藏识含受即所熏。识中之种故名识种。故下二句明起业。尘境即见闻等,虚构事无稽实即是妄语。不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谓不念生死,下句明悠悠度世。以下三句伤叹。上句蹑上虚度,下句示后苦报。安生犹言居世也。纵妄守愚自以为要,临终神昧任业牵生,故云当死等。当将也,排遣也。对治智胜,业则可排。对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则能伏业,二者理观明照则能灭业。以人之将死,善恶相现,恶强善弱神随业往,况无少善岂能排之。二明心境以劝修,上二句标定。下二句配释。但使等者释上次句,不论等者释上初句。律云,若不见不闻不触不知,是中见想闻想触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见不闻不触不知,知而妄语者犯。若论妄语,境虚成犯,于义易知。今此境实,违想亦犯。教唯约心,制急可见。虚实俱犯故言一切。" ▲事钞云"四分,不犯中,但称想说故不犯。文如注戒本中。"资持释云"指注戒者彼云,不见言不见,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称想在言虽略,无不摄矣。"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二支 恶口 ▲事钞云"智论。一人生国中,皆共作因缘。谓内法与外法为因缘。如恶口业故,地生荆棘等。不作上诸恶者,地则平正。如弥勒佛时,人行十善,地多珍宝。"资持释云"内法是业即善不善,外法是报即所依器界,报由业感故云与也。引此文者,意彰恶口过重,感报不净。令自勉也。" △事钞续云"律云。佛言。凡有所说,当说善语,不应恶语便自热恼。乃至畜生闻毁惭愧,况于人也。"资持释云"束彼广文故云乃至。彼具云。刹尸罗国婆罗门有牛,与一长者牛斗力,共驾百车,赌金千两。婆罗门于众前作毁呰云,一角可牵。时牛惭愧,不肯出力,遂即输金。乃至牛语婆罗门言,汝于众前毁呰故尔。又讼主倍赌二千两,当于众前赞言端正好角。主依牛语,乃得胜彼。多论云,劫初未有三恶道众生,尽从人天中堕,以宿习近是以能语。"正文 第74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篇)(38) ▲事钞云"不犯中。相利故说,为法故说,为律故说,为教授故说,为亲友故说。上皆内无嫌恨,慈济故示恶语。或因语次失口,或误说等。皆不犯。"资持释云"前五皆据师友匠成,语虽粗恶,内无嗔怒,故在开位,如注显之。疏云,片涉讥嫌即是正犯。然嗔心难状,非智莫晓。弥须审悉,不可自欺。初言相利即泛尔同学,异下亲友。四云教授谓直示时事,异上说法说律也。余约掉散遗失。失口谓心知语失,异下忘误。"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三支 两舌 ▲资持云"两即所说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译颇是质陋,现翻为离间语斯为得矣。" ▲事钞云"律云,两舌者彼此斗乱令他破也。" ▲事钞云"律不犯者,破恶知识,恶伴党等。"资持释云"世有滥浊之人,反为众首。俗愚无识,妄相亲厚。护法利他,故破无犯恶伴。同之。"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四支 绮语 ▲资持云"言绮语者。古德释云,如世锦绮交错成文。或云绮侧语,言乖道理故名绮侧。亦名无义语。" ▲事钞云"成论。语虽是实语,以非时故,即名绮语。或虽是时,以随衰恼,无利益故。虽复利益,以言无本,义理不次。皆名绮语。"资持释云"成论实语,次第三相,俱有过故。非时者语不合宜,即名不义。衰恼谓令他不乐。无本谓师心也。" ▲事钞云"不犯者,若小语错误等一切不犯。" 资持释云"失口非意,如常所开。"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上来持犯别相中第一章性罪竟。 第二章 遮罪 以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结下罪。 遮罪中分为五节 一饮酒 二过中食 三高大床 四严身 五歌舞 第一节 饮酒 饮酒中分为三项 一制意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制意 ▲事钞云"律云。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滴口。因说酒有十过。"资持释云"初示严敕。以为资者必禀师教,不可违故。乃下明急制也。今时学法,率多嗜酒,临此慈训,那不自惭。因下显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此三及六损色四现嗔恚相,此一与九乱神五坏业资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斗讼,长业八无名称,丧德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上九现恶十即来苦观斯十过,现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谬哉。"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 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 列缘 ▲戒疏云"三缘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便犯。" 行宗释云"第二重病缘开,如后自判。三饮咽犯须论咽咽。"见戒疏记卷十五。 饮咽犯须论咽咽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无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合饮。若酒煮和合食饮一切犯。若甜醋酒,食曲,酒糟,亦犯。"资持释云"初示物体。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资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曲,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 △事钞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 资持释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淫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释。谓先有方便欲饮,至后饮时乃生非酒想疑,后心无犯,成前方便故须结犯。必先无意,迷忘须开。疏云。诸师约心从境制。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有智人由来不嗅,须浆误饮,可结提耶。"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四。正文 第75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篇)(39)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病,余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用身外涂创。一切无犯。"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戒疏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故须遍以余药治之不差,方始服之。"行宗释云"恐谓病开而辄尔妄饮。故示文意,不容倚滥。"见戒疏记卷十五。 第二节 过中食 过中食中分为三项 一制意 二犯相 三不犯 第一项 制意 ▲事钞云"智论。问曰。若法无时。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为戒。答曰。我已说世界名字法有非实,汝不应难。亦是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有,为众人诃责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礼法故。佛世尊结诸戒,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不相应等。" △事钞续云"若尔,云何但说假名时。答。实时毗尼中说。以白衣外道不得闻,闻生邪见故。说假名时,以通多分故。"资持释云"智论释六成就中,时成就文。彼明天竺说时有二,一名迦罗,此云实时。谓年月日时四时节气等,世俗皆计为实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时。谓随事缘长短不定,无有实故。佛随世谛说三摩耶,不说迦罗,为除外道俗人邪见故。俗人著有,外道计常,若说实时更增彼计。此亦大分为言,非俱不说。论中先破彼计实时皆无有实。然毗尼制法多依实时,则显如来亦说实时,岂是无时。故以为问,如钞所引。答中为二,初约义释通二佛下遮其来难,初中三义初从假释。论中难破时已,乃云见阴界入生灭假名为时无别等。谓时经及余经等亦说实时,乃是随世名字故云假名,此与俗说假名言同义别。又准佛说则彼二皆是假名,随彼而言故云实耳。文云我已说者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说时非时,非实故不妨无时。立论已明,不审重问,故反责之云不应难。亦是下次随世释。世界实者欲所计也。众人诃者即指缘起,由彼计实而致讥诃,律附世相遮讥故。亦欲下三护法释。谓受戒时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灭,故云使久存等。初义约假从道以释,后二约实从俗而释。遮来难中。以毗尼制教随顺世谛从权建立,不可横以真理而难俗事,以化就荡相制是建立,故云不应求等。"资持释云"次难中。论文前云,如来为除邪见,不言迦罗,说三摩耶。谓余经中多说假时,如上引律乃说实时,义有相违,故以为难。答中为二,初明毗尼说实意。上句正示,以下显意。谓毗尼不许白衣外道闻故可说实时,以道众自知非实不生邪执故。说下次明余经说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闻故。" △事钞续云"今有妄学大乘者,多贪着非时食。故具引诫之。"资持释云"以学语者,耻己贪嗜,滥谓大乘无时非时。故今还引大论以诫邪。"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项 犯相 犯相中分为二支 一列缘 二随释 第一支 列缘 ▲事钞云"四缘。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犯。"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律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亦犯。时过如一瞬一发,食者正犯。" 资持释云"云至中者此明极限,食必中前。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经中食时,乃当辰巳。故德卯斋,护之弥急。有闻诸佛日中食,便谓中前非盖不知教也。"日中之义,如附录中日中考委明。正文 第76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篇)(40) 前列缘中,云时食者,如疏钞所谓豆谷乳酪饼果饭菜及米汁粉汁等,从明相出至于日中,圣教所许,故名时食,非时不许妄服。若清澄之果,及蜜等,并一切碱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如胡椒黄□等,以上三类不名时食,若有病者,和合,非时开服。 △事钞云"五百问云,食已,用杨枝,若灰嗽口。"以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有病者,煮麦令皮不破,漉汗饮。若喉中吐出,还咽不犯。善见,出喉还咽,犯。"资持释云"黑石蜜者古记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坚如石。虽兼时食,过中开服。有病开麦汁者以清澄故。开文不显,故引论决之。"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事钞云"僧祇,一切豆谷麦,煮之头不卓破者之汁。" 资持释云"豆等头不破者若破,非时不得饮。"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准此,非时开饮,不唯麦汁,兼及豆谷。煮之须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开饮。若皮微破,汁稍浓浊,即属时食。慎之。 第三节 高大床 ▲事钞云"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资持释云"初引律示量。多论明高广俱制,大即是广。高量如下,广者准业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种胜床俱不合升。金银牙严饰故胜佛师父母从人故胜。八指下定尺数。周一尺二寸为唐一尺,其余四寸以三寸六分为三寸,余四分在故云强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床者,凡坐卧诸床皆属之。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二寸。后段钞文开搘脚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一寸。周尺体量,如附录中周尺考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谓入孔栒头不在数也。"见戒疏记卷十五。 ▲事钞云"僧祇,若下湿处,用八指木搘脚得。上开搘脚木,用人八指量。准此下湿处搘高者不合也。" 资持释云"搘谓承藉之物。注明礼佛世多处床可开湿处,余处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礼佛世多处床者,今称为拜凳也。 第四节 严身 ▲资持云"西土以华结鬘贯首及用香油涂身,以为美饰。此方须除带华璎脂粉涂面等。"见事钞记卷三十九。 第五节 歌舞 ▲业疏云"作介伎乐者。介谓俳优,以人为戏弄也。乐谓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乐者。"济缘释云"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谓之八音。奏进也。"见业疏记卷十。 业来持犯别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来持犯篇中第二门持犯别相竟。 上来第二持犯篇竟。正文 第77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体章名相别考)(1)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体章名相别考) 诸法五位 一色法 有物质之形者,又以物质为一小乘俱舍宗 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诸法 立七十五法 二心法 了识事物者。 亦名心王。 有三门 二小乘成实宗 总以之收 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是为 束于五位 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 四不相应法 不附随于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 五无为法 常住,而不自因缘生者。 立百法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无一一记载之明文。今略。 ◎小乘俱舍宗,为物心两实之宗。 ◎大乘法相宗,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 故其次第为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 故其次第为心、心所、色、不相应、无为。 于此中摄七十五法。 色法…………十一 心法……………一 心所法……四十六 七十五法 不相应法……十四 无为法…………三 于此中收百法。 心法……………八 心所法……五十一 色法…………十一百法 不相应法…二十四 无为法…………六 色法 有质碍,而无知觉(缘虑)之用。 心王(心法) 无质碍,而有知觉之用。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 心王(心法) 为心之主作用。总了别所对之境。 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为心王之所有,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旧译曰心数。 心王(心法)同时而起之一聚心 心心所,有五平等 心所法之义,故名相应法。 三有为法 此三孔孟学会,皆有因缘之作为,故名有为法。 色法 小乘俱舍 五根 五境 共十一法 无表色 大乘法相 五根 五境 五境 共十一法 法处所摄色 心法 小乘俱舍 心法(心王)一 心所法四十六 大乘法相 心法(心王)八 心所法五十一 非色非心法 小乘俱舍 不相应法十四 大乘法相 不相应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戒之四科略) 日中考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短亦因是骖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以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袪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许其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或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正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保护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舛甚微无足计也。正文 第78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体章名相别考)(2)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载。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略明。 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以上各一说 回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正文 第79节:南山道宣律祖年谱与灵芝律师年谱(1)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南山道宣律祖年谱 与灵芝律师年谱) 僧传阙略之事迹亦补记之。 惠安瑞弃大华严寺沙门演音撰。 隋文帝开皇十六年丙辰 一岁 是年四月八日,律祖生于京兆,即都城也。有云湖州长城或吴兴丹徒者,为祖宗所出,非处也。 曾祖陈朝驸马都尉;祖陈留太守;父名士申,吏部尚书;母姚氏。 十七年丁巳 二岁 十八年戊午 三岁 十九年己未 四岁 二十年庚申 五岁 二十一年辛酉 六岁 二十二年壬戌 七岁 二十三年癸亥 八岁 二十四年甲子 九岁 炀帝大业元年乙丑 十岁 遍览群书。 二年丙寅 十一岁 三年丁卯 十二岁 善闲文藻。 四年戊辰 十三岁 五年己巳 十四岁 六年庚午 十五岁 昔在童稚,即有信心。年十有五,喟然叹曰:"世间荣禄,难可常保。"因往事日严寺慧頵和尚。寺在京师,隋炀帝造。 七年辛未 十六岁 两旬之间,诵法华经一部。 八年壬申 十七岁 是年剃落。 九年癸酉 十八岁 十年甲戌 十九岁 十一年乙亥 二十岁 奉诏,依智首律师受具。顶戴宝函,绕塔行道,感舍利降函,乃进受具戒。 十二年丙子 二十一岁 于时佛法梗塞,寺门常闲,致于律教无处师寻。但在守文,持犯不识。 恭帝义宁元年丁丑 二十二岁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 二十三岁 大唐御世,时遭俭约;乍欲投听,志不自由。 二年己卯 二十四岁 三年庚辰 二十五岁 四年辛巳 二十六岁 是年,依首律师听习律藏。才得一遍,便欲归山坐禅。和尚教曰:"戒净定明,慧方有据;始听未闲,持犯焉识。"又往听律十遍,复欲坐禅。和尚曰:"更听十遍,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业。时首律师命令覆讲,始不敢受,辞不获已,方乃覆文。听二十遍,时经六载。 五年壬午 二十七岁 六年癸未 二十八岁 七年甲申 二十九岁 是年高祖废日严寺,僧徒散乱,律祖等七人配住崇义寺。寺在左卫长寿坊,旧为桂阳公主及驸马居,驸马亡后,公主舍宅为寺。以妻为夫造,恩深义重,敕名崇义。是年制释门集僧轨度图经一卷,宋时犹存,今逸。 八年乙酉 三十岁 九年丙戌 三十一岁 因高祖沙汰僧尼,遂隐居终南山丰德寺苎麻兰若。 六月,创制行事钞。钞首标崇寺者,因取本系之寺以标名焉。 太宗贞观元年丁亥 三十二岁 思往关表,以广闻见,于和尚前跪陈行意。和尚流涕,逮贞观十一年七月,卒于所住。律祖撰续高僧传中,京师崇义寺释慧頵传云:"不谓风树易喧,逝川难静,往还十载,遂隐终天,悲哉!" 是年周游讲肆。所造钞三卷,未及覆冶,人遂抄写。准诸钞疏卷尾批文,律祖造钞,应是始于武德九年,成于贞观元年。有谓九年六月为绝笔时者,良恐非是。 又出拾毗尼义钞三卷,助释行事钞,草稿才成,即流新罗,此方绝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国附还。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后以两卷开为四卷。 日本古目录,屡云律钞料简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详制作年代,附记于此。 二年戊子 三十三岁 三年己丑 三十四岁 四年庚寅 三十五岁 远观他表,北游并晋,东达魏土。 律祖初作事钞,未题制作人名。后有一本流到相州,法砺律师叹为的当,恒披看之,疑是首律师作。后律祖至相州,见砺律师,因叙问律宗之事,乃云:"近收得一本行事钞,甚被时机,未审何人制作?"以示律祖。祖云:"余所作也。"砺律师惊异,遂请题名。律祖乃于三卷首,皆书京兆崇义寺等云云。砺律师于法题之下,名题之上,中间空处,皆注八字赞美之词,即是"作者非无标名题别"等也。 砺律师于贞观九年十月卒,戒疏卷尾批文云:"法砺律师,当时峰岫,远依寻读,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抚心之痛,何可言之!"律祖往依,未审何年,附记于此。 五年辛卯 三十六岁 六年壬辰 三十七岁 七年癸巳 三十八岁正文 第80节:南山道宣律祖年谱与灵芝律师年谱(2) 八年甲午 三十九岁 吴越景霄简正记云:"事钞重修时处者,贞观八年河中府隰州益词谷,因游灵迹,暂道幽岩,栖禅寂定,观前述作,审定文词,遂乃重修。"今解,据戒疏卷尾批文云:"贞观四年,远观他表,北游并晋,东达魏土,依砺律师,始得一月,遂即物故,乃返泌部由中,为择律师又出钞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润色,筋脉相通。"若据此文,重修事钞乃在砺律师卒后,为贞观九年后也。但古德传说,皆云八年重修,故记于此。 是年出随机羯磨一卷,含注戒本一卷,戒本疏三卷,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 九年乙未 四十岁 九年春,因游方次,于泌部绵上县鸾巢村僧坊,出随机羯磨疏两卷。 是年四月,智首律师卒。律祖撰续高僧传中,京师宏福寺释智首传云:'余尝处末尘,向经十载,具观盛他,不觉谓之生常,初未之钦遇也,乃发愤关表,具觌异徒,溢目者希,将还京辅,忽承即世,行相自崩,返望当时,有逾天岸,鸣呼可悲之深矣!'于时母氏尚存,乃返隰列,出尼注戒本一卷。贞观中出,未详年代,附记于此。今亦逸矣。 十年丙申 四十一岁 十一年丁酉 四十二岁 是年春末,于隰州益词谷中撰量处轻重仪一。 十二年戊戌 四十三岁 十三年己亥 四十四岁 十四年庚子 四十五岁 十五年辛丑 四十六岁 十六年壬寅 四十七岁 是年母卒。性不狎喧,乐居山野,乃往终南。 十七年癸卯 四十八岁 十八年甲辰 四十九岁 十九年乙巳 五十岁 出比丘尼钞三卷。 宋所传比丘尼钞,疑为唐西明寺道世,又名玄恽所撰。彼开出毗尼讨要,与尼钞对校,甚相符合,惟广略异耳。若以尼钞与事钞较,歧异颇多。故日本古德多判为道世所撰。今所传者,即此本也。 二十年丙午 五十一岁 是年始隐终南山丰德寺。摈影不出。 二十一年丁未 五十二岁 重修随机羯磨,分为二卷。 仲冬,删定僧戒本一卷。 二十二年戊申 五十三岁 重出随机羯磨疏,二月二十七日读讫,增为四卷。 二十三年己酉 五十四岁 高宗永徽元年庚戌 五十五岁 重修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 重修含注戒本并疏,至二年九月十九日方讫,含注戒本二卷,疏四卷。 二年辛亥 五十六岁 出删定尼戒本一卷,已逸。 三年壬子 五十七岁 四年癸丑 五十八岁 五年甲寅 五十九岁 六年乙卯 六十岁 显庆元年丙辰 六十一岁 二年丁巳 六十二岁 三年戊午 六十三岁 以贞观二十年摈影山林,终于显庆二年,十有二载。三年,高宗为皇太子建西明寺,诏为上座,乃居京师。 四年己未 六十四岁 制释门章服仪一卷,此年重修。 制护僧物制一卷,宋时尚存,今逸。 制教俗士设斋一卷,不详撰集年代,已逸。 又净心诫观法一卷,在隋州兴唐伽蓝夏安居撰,不详年代。并附记于此。 五年庚申 六十五岁 龙朔元年辛酉 六十六岁正文 第81节:南山道宣律祖年谱与灵芝律师年谱(3) 居终南山北,澧福二水之阴,清官乡净业寺。 二年乙丑 七十岁 乾封元年丙寅 七十一岁 二年丁卯 七十二岁 二月八日,创筑戒坛于终南山净业寺。四方岳渎沙门,寻声远集者,二十余人。至于夏初,众侣更集。重受具戒,多是远人。为出戒坛图经一卷。 二月十四日,于净业寺结大界净地;并出净厨诰一卷,宋时尚存,今逸。 一月末,数感人天相寻,撰律相感通传一卷。 季春,感灵,出祇洹寺图经二卷。唐季已逸,北宋中叶自日本将至。 重修量处轻重仪一卷。 十月三日,设无遮大会。午时,道俗咸闻天乐异香,律祖敛容迁化。 初窆于坛谷;至三年,高宗敕问。丰德寺主具事奏闻,请依西国法茶毗。得舍利,立塔三所,一在丰德寺,一在安丰坊,一在灵感寺。 懿宗咸通四年,并安丰坊舍利入灵感寺同起一塔。咸通十五年敕谧及塔号,僧传作十年也。 谨案此谱旧稿题云:"南山大师撰集时代略谱,附修学遗事。"即再版四分律戒相表记附录南山律苑丛书出版预告中之第十三种是也。旧稿没有案语及跋记云:"案南山大师撰集如上列者,其中惟有随机羯磨入藏流传,删定僧戒本感通传世有刊本。其它悉于南宋之季,佚失不传。近乃得自东瀛,由天津刻经处刊板,汇为一帙,名曰南山律要。学者读之,当如何欢忻踊跃而生难遭之想耶。后二十二年,岁次癸酉。九月十九日编录,二十日录讫。匆遽握管,不无舛讹。俟后重修而订正焉。演音书时春秋五十四初度。"新稿增修之处甚多,改题今名。但无案语跋记。原稿朱标句读,二埋法师录寄弘化月刊,为便排版,改新式标点。其说明亦自各岁下方移至次行。兹依弘化月刊款式。并承二埋法师。以所录新稿副本寄示,俾得与弘化月刊互校,勘正讹字。复承圆拙法师见告,晚晴书简中,有拟将南山灵芝二谱附于南山律在家备览之计画。因将两谱收入附录。灵芝年谱,大师仅誊清至三十五岁,遂即示寂。所幸以后各岁,草稿中均已写明要事,并标记所根据书目卷页。二埋法师依草稿逐次检出,赓续编成。录登弘化月刊,阅者咸皆赞喜。案灵芝著述,我国久佚,近始得自日本。惟杂着芝园集二十卷仅存三卷。其余均由天津刻经处刊出。大师将日刊南山三大部及灵芝疏记诸本,校订天津刊本,补列科文,体例详明,标点精密,极便研究。倘遇机缘,拟随时编校,收入大藏,以弘律化。 癸巳中秋大藏经会谨识 灵芝律师年谱 宋仁宗庆历八年戊子 一岁 师名元照,字湛然,自号安忍子;余杭唐氏。 皇佑元年己丑 二岁 二年庚寅 三岁 三年辛卯 四岁 四年壬辰 五岁 五年癸巳 六岁 至和元年甲午 七岁 二年乙未 八岁 嘉佑元年丙申 九岁 二年丁酉 十岁 三年戊戌 十一岁 四年己亥 十二岁 五年庚子 十三岁 六年辛丑 十四岁 七年壬寅 十五岁 八年癸卯 十六岁 英宗治平元年甲辰 十七岁 二年乙巳 十八岁 本传云:"初依祥符寺慧鉴律师。十八通诵妙法莲华经,试中得度;遂专学毗尼。"案:考上权府书,谓"自龆龀出家,冠年比试获中,洎落发禀戒"云云。应是七八岁出家,而未落发;十八比试获中乃落发,书中所谓冠年者,应是十八,非二十也。正文 第82节:南山道宣律祖年谱与灵芝律师年谱(4) 三年丙午 十九岁 四年丁未 二十岁 神宗熙宁元年戊申 二十一岁 案:依天台神悟法师,是此后数年中事。净土礼忏仪自序云:"自下坛来,便知学律。但秉性庸薄,为行不肖。后遇天台神悟法师,苦口提诲,始知改迹。遂乃深求祖教,博究佛乘。" 本传云:"后见神悟谦公讲天台教观,遂抠衣出其门。博究群宗,以律为本。悟曰:近世律学中微,汝当明法华以弘四分。" 二年己酉 二十二岁 三年庚戍 二十三岁 戒体章云:"熙宁三年后安居日。于南山祖师羯磨疏,录出戒体章,顾眄前贤后进,议论递作,得失亘见;故直叙大略云。" 四年辛亥 二十四岁 五年壬子 二十五岁 六年癸丑 二十六岁 七年甲寅 二十七岁 八年乙卯 二十八岁 九年丙辰 二十九岁 十年丁巳 三十岁 案:自温台还祥符,是此前数年中事。 上权府运使论增戒书云:"熙宁间,自温台游方还本受业院。在祥符寺之东南隅,闭户专业,谢去人事。乘闲挥尘,赞述戒律。无何,谬为人所知,遂有远方之朋,负笈日至而学焉。每患正法下衰,人情鄙薄,僧网解纽非一日矣。辄不自料,颇有意于扶持。故夫来者,必博之以禅智,约之以法律,持盂丐食以充其口腹,疏布裁衣以蔽其形苦。日加溯引,夕增励修,出处语默,率遵于佛制。如是数年间,罔敢自怠。" 元丰元年戊午 三十一岁 本传云:"元丰元年春三月,从广慈慧才法师受菩萨戒于雷峰。方羯磨,观音像放光明,初贯宝焰,渐散讲堂,灯炬月光,皆为映夺。净慈法真禅师为作戒光记。师乃博究顿渐律仪。南山一宗,蔚然大振。" 南山律师撰集录云:"在昔尊道辅教之士,尝揽诸名题,集为别录。但搜括未详,时代差误,布厝紊杂,不足披检。今以内典开元等录,及戒疏后序诸文批志,看详对会,重纂一本。时皇宋元丰改号之岁后安居日重录。" 秀州普照院多宝塔记云:"逮于元丰改元戊午仲秋,跨一十六载,役工方毕。……余以经从,获究始末。辄复命笔为之记云。" 二年己未 三十二岁 三年庚申 三十三岁 受戒方便云:"元丰三年,为诸沙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