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錯,富有經驗的法會官彭醫生曾有機會見過遺體,而王教授就沒有,但對於彭醫生和王教授雙方意見上的分歧,必需找出並斷定彭醫生見過遺體這事實究竟有沒有較王教授佔優勢之處。王教授無意去反駁或質疑彭醫生從遺體上所看到的一切。他所質詢的事項或對結論的疑問是基於醫療科學與及醫學的實踐和應用。在這方面,彭醫生並未特別因為看見過那遺體而較為優勝。這原是兩位醫學界精英按目前醫學上專門技能可達致的限度作爭論。若要陪審團決定在這範疇內誰較正確,就必須記得,在答覆盤問,甚至在主要訊問時,彭醫生的確同意有些因素可能動搖他的結論,例如瘀傷褪色和復原速度因人而異,亦因體內不同部位而異。王教授卻未受盤問,證供因而不須作任何自願或被逼的讓步或修正,得以保持完整。」第二頂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對此有如下的說法:「......看來真令人懷疑主審法官是否充份明瞭這些不同時間的重要性。案情總結裡未有清楚表達這些不同時間的重大意義。他對陪審團說,辯方只靠證供並未準確地證明腎臟在去世前四小時內受擊破裂,這就把彭醫生證供內有關時間因素的重要性減至最低,犯了錯誤。事實上辯方是指控方未能證明傷勢是在去世前三個半小時內造成,這時限就把時間帶回到死者抵達北九龍那一刻。那半小時意義重大,因為這即是說,就算用彭醫生原本的證供,亦不能證實控方這重要的一點。......結論是:控方若要把任何被告人入罪,不論是謀殺或誤殺,都必需由任某的證供證明該被告曾參與毆打死者,而毆打方式足以造成那致命傷,然後再由醫務人員和黃大仙證人的證供證明,死者抵達北九龍時明顯地未曾受過這傷害,或者證明在把死者交出之前,並在醫學證供所定下可能受傷期限內,死者並未受過這傷害。本席認為陪審團若經過正確引導並依常理而行,就不會判被告有罪。醫學證供不能夠證明腎傷只能在死者抵達北九龍之後造成,而這醫學證供和黃大仙證人的證供卻都沒有證明死者抵達北九龍時沒有帶著這致命腎傷,又或者這傷勢不可能在黃大仙造成。」於是上訴法庭裁定三名被告警察上訴得宜,推翻原判。轟動一時的命案終於落幕。案件有一段長時期引起傳媒和公眾諸般揣測,特別是因為篇首所述的帶有政治色彩的事件和警隊在各事件中所擔當的角色。破腎案終於有個令人滿意的收場。上訴法庭撤銷原判,被告的三名警察當庭獲釋並復原職。當時已近農曆歲晚。我當事人初級督察張錦賢得以重見天日,可與妻子及四兒女樂序天倫,共迎新歲,想必欣喜莫名。在大年初一那天,他們更全體到我家中來賀年,令我亦感受到他們父慈子孝的溫馨。在以後十五年的農曆元旦,他們都一樣來賀年,以示長遠不忘我在上述案件中相助之恩。7 寶 石 案世界上從沒有人可以同時身處兩地,連著名幻術大師大衛嘉柏菲也不能。因此若有人被控在某日某時犯了罪,而能證明自己在某日某時身在案發現場以外的地方,那末最低限度應得到疑點的利益,而獲判無罪。可是,以當時不在犯罪現場作辯護理由亦有其不利之處。例如,若被控告的是謀殺罪,用了這辯護理由就必不能用挑釁、自衛或精神錯亂等其他理由作辯護了。再者,當時不在犯罪現場的申辯必須有進一步確證支持,才可成立。證人提供進一步確證,必須向法庭解釋原因和憑其麼能記憶那次和被告會面。為了困難重重,因此在刑事案裡很少用當時不在犯罪現場這辯護理由,詐騙案中就更為少見。一九七三年,香港政府在維多利亞地方法院控告查理士托殊贊的刑事案,由當時地方法院楊鐵樑法官﹝後來成為香港首位華人正按察司﹞主審。被告是來自美國東岸的商人,罪名是試圖詐騙香港怡和有限公司。有關案情始於一九七二年。被告旅遊南美,在委內瑞拉以托運方式購入一批寶石約值五十萬美元,指定將貨運到香港怡和有限公司由他接收。然後他先回波士頓附近的家鄉一轉,再探訪幾個國家,一九七二年十月初抵港。被告在九龍一家酒店安頓後,來到怡和有限公司去接收寶石,並由一初級職員接待。豈料他不但收不到寶石,反給召來的警察拘捕,控以試圖詐騙罪。原來數週前已有同姓同名的人來收取了寶石,而接待的職員更聲稱他就是早前收取了寶石的人。也就是說,他試圖將同一批寶石再收一次,因此才報警。案件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日首次提堂審訊,辯方向控方要來了一份案情簡述,再申請較長的押後期,以便部署辯護和傳召證人。法官自然不大樂意,被告是美籍遊客,怎能擔保會回港受審。但雖如此,結果還是批准了。審期定在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三月二日。聘請我代表被告的韓相田律師,帶了被告來辦公室敘述案情。老實說,我即時就認為控方的案情非常奇特。最令人費解之處,就是若被告早已由怡和有限公司收取了寶石,為何又要再來一次呢?他怎會不知道這做法只會惹來麻煩。另一方面,既有怡和有限公司那年青人說認得被告,控方又請來了宇跡鑑別專家鑑驗過收貨人的簽名字跡,和由酒店取來的單據及便條上被告的簽名和字跡。兩者比較下,認定兩組簽名和字跡都出自同一人之手。果然的話,被告必定是早已在怡和有限公司簽名收去寶石的人。控方還有別的證據足以使人對被告生疑,那就是他拿著簇新的護照,好像是不久前把舊護照交還與駐香港的美國領事館才換取得來。美國當局徇控方所請交出的舊護照,其中又失去幾頁。領事館堅稱舊護照交回時就是那樣子。照控方的說法,若那幾頁尚在,就很可能看到香港移民局的印,日期早於怡和有限公司交出寶石那天。假如是這樣的話,就證實被告在移民局印鑑上顯示的日期到過香港,大有機會收取了寶石。控方案情簡述中當然清楚地提及怡和有限公司讓人取去寶石的日期。我們會談時被告首先跟我說,他查過行程表,發覺那天他人還在美國,所以不可能在香港。我回應說,若他能提出證明,那就大可高枕無憂。我又提醒他說,法庭不會接納他一面之辭,必須有進一步確證,指他當時不在現場才行。我亦強調說字跡專家的證供很重要,若能傳召另一位專家去反駁控方的證供,形勢就會好得多。但在那年代香港很少這種專家,因為一向以來,他們通常都只由控方請來作證,在法庭上極少受到質疑。於是我向被告建議,橫豎他打算返美國找人證明當時不在現場,最好同時試行物色高明的字跡專家,經美國法庭廣為接受的就更理想,好讓他就香港專家的見解給些意見。三個月的押後期總該足夠讓他去找到證人,並帶同返港參加聆訊。我自然亦問到舊護照內那失去幾頁的下落。被告解釋說那幾頁意外地給弄髒和損毀得不能再用,所以不得不交還政府來換取一本新的。雖然這解釋聽來有點怪,而且不怎麼入信,我還是決定不去研究它的真假。主要還是要看控方能提出其麼其他證據,否則控方有關失去那幾頁的說法只能算推測或疑點。之後被告就回了家鄉。這案一直沒有任何進展,直至韓相田在一九七三年二月下旬來電說當事人已由美國返港,希望來報告找尋證人的最新情況。我聽後不禁暗自鬆了一口氣,因為假若當事人已棄保潛逃,要我為此而出庭向法官道歉的話,那是非常尷尬的事;加以韓相田的語氣暗示著案情較前樂觀,於是再約期會晤。原來被告利用押後期間,請來兩位很重要的關鍵証人,可見我們申請將案押後三個月並未白費工夫。第二次會晤,被告就先給我介紹了家鄉銀行的副經理。他就是在怡和有限公司給人取走寶石那天,約見了被告。副經理由銀行帶來兩個一九七二年的舊日曆,一個是普通案頭日曆,沿左上側打了兩個孔,讓金屬環穿過,每天翻一頁或向前後翻到那一天都成。另一個其實是銀行約會紀錄,每頁都印上銀行名稱、日期和星期裡面的那一天。據銀行副經理說,經由電話定下的社交約會都先寫在案頭日曆上,業務上的約會就一定再寫在約會紀錄上。我細看之下,發現每個日曆內,翻到寶石在香港給取走那天的一頁,都果然寫上被告的名宇。當然那兩本日曆還記載了許多人名和一九七二年內無數其他事項。我認為應當立即向被告和銀行副經理指出。有了這兩個日曆當然根好,但在法律上,有些文件,例如支票存根和在日曆上寫下的紀錄,因為只屬利己性質而不會被法庭接納為證供。道理很簡單,證人可以因應需要而製造出這種純粹利己的文件。但雖然證人不能靠這種文件作為證據,他仍可以在法庭許可下閱讀這些文件來幫助記憶。例如這位銀行副經理就可以請法庭批准他查看這些日曆,以確定他在某天和某顧客是否有約曾。被告聽後有點嗒然若失,但那位銀行副趣理卻處之泰然,他表示也聽過這種說法,因為這趟已不是他首次要上法庭,就日曆那些和顧客因公約會的事作供。他又說香港和美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應是大致相同。銀行副經理年約四十五歲,穩重沉實,學養俱佳,談吐溫文,看來是出色的證人,能輕易為辯方取得勝算。因為若法庭接受他所給證供,就勢不能裁定被告跟那個從怡和有限公司取去寶石的是同一個人。要知道美國東岸與香港時差是慢十二小特,航機從波士頓飛越北美洲大陸和太平洋來到香港又要二十多小時。被告請來的第二位證人是行年八十的美籍女士。她扶著巨杖蹣跚而行,呼吸喘促;老實說,我起初看到她一步一跛地拐准辦公室時,著實擔點心事,不知她能否支持到案件審結之日。但不久我就明白為何要千里迢迢邀請這位風燭殘年的專家來港作證。原來她曾屢次以專家身份在美國法庭的民事及刑事案中,就有關字跡及偽冒等問題作證。四十多年來,她在美國許多州郡都被尊為首屈一指的鑑證字跡專家,可借我再也記不起她的姓名。可是,當我們見面會談之際,她就一時未能有甚麼發揮,因為她尚未明瞭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及怎樣才能給辯方提供協助。我遂請韓相田將控方專家有關兩組簽名和字跡的意見書交給她,請她發表自己的見解,並最好用書面方式,好讓我在開審前先有點頭緒。若兩方意見有相異之處,到時我可以因應著來盤問對方。第二次會談就此結束。案件照原定日期在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由楊鐵樑法官主審,共審了四天。控方先召怡和有限公司那位年青職員作供。這青年人有點白命不凡,顯然因為自己迅速行動令被告落網而沾沾自喜。不料他完全不能交代公司管理部門早前是在何種情況下讓人拿走了寶石,只推說查證來人身份或研究他是否物主都由上司負責,全不屬他的工作範圍。最令人費解的是控方沒有傳召他的任何上司作證,由始至終都沒有向法庭透露怡和有限公司因何認為那來取貨的人就是合法物主。至令我還不知道那人到底憑著甚麼文件或其他證明,令怡和有限公司接受他的身份?同時又認為他有權得到那批寶石。例如:曾否查看護照並記下細節呢?那人曾否交出匯兌單據或其他商業文件,證明他購入寶石而成為物主呢?若在這層次上有明確證供,不單可以證明怡和有限公司有充份理由將寶石交出,也可以加強控方形勢。現在既然欠缺這類證供,斷不能令人只憑那初級職員那寥寥幾句、好像轉述的口供,就認為公司當日把寶石交給那取貨人是合乎情理的做法。至於那個作供的年青職員,只不過記得親手遞過有寶石的包裏給那取貨人,但卻說能認出早前收去了包裏的人就是被告。我問他把寶石遞過去要多少時間?答大概半分鐘。事前或事後見過那人嗎?答案是沒有。換言之,他聲稱可以認出那人,單憑多月前在約半分鐘內把包裏遞給他,而事前事後都未見過這人直至被告來到要收取同一批寶石,但他停頓一下又說,還記得那取貨人和被告同名同姓。問他那人可有甚麼特徵,他說有的。於是我請他說出一些,他就把犯人欄內的被告端詳一會,然後答道就像被告的一樣。我再追問並要他說清楚時,他就索性悶聲不響。我跟著問那人是大塊頭還是小個子,他說是中等身裁。我再問他可曾注意那人的頭髮顏色時,他略一遲疑後,指著犯人欄內的被告說是同樣顏色,卻沒有說出那是其麼顏色來。問他早前那人說話帶的是英國還是美國口音,他的答案是不知二者有甚麼分別。我再逼問他有否注意到那人講話帶有任何特殊口音,他最後的答案是沒留意到他的口音有其麼不尋常之處。我請法官特別留意這答案。據我所知,被告講英文帶著明顯而獨特的口音,大概由於祖系源自東歐。到被告作供時,法官一定聽得出來。最後我問那年青職員是否常有包裏運到公司待人收取,他的答案是經常有。我再問隔多久有一次,他說沒有一定,有時每星期收去二三十個,有時少些,但每星期不足十個就很少見。即是說,這次交收寶石只是怡和有限公司許多次交出包裏的其中一次。雖是這樣,而且還事隔數月,那年青職員仍堅說能認出其中特別一次的某一個經手人。這就是有關怡和有限公司那年青職員和他自稱能辨認出被告的始末。控方跟著傳召一位移民局官員,但他的證供卻著實一無是處。看來控方本打算讓他把一些有關被告入境日期的紀錄卡或文件之類呈堂,但結果他設法呈堂的完全與被告或本案無關。他又拿著一疊不知因何稱為「O」類的表格,重覆地提到其中一張。到法官用放大鏡去看時,那所謂「O」宇卻很清楚是個「C」宇。他的證供實在是一團糟,以致極有耐心的主審法官都不禁向控方發問,說讓這人再繼續作供下去還有其麼作用,控方連忙同意,遂把他撤下來。奇怪的是,控方再沒有提出移民局的其他證供。第二位證人是艾柱禮博士,他原是化學系博士,在英國再修讀了有關偽冒和字跡的專門課程,曾在本港多次出庭,以專家身份在涉及偽冒的案中作證。據知,他給的專家證供總受到法庭接納。事實上當日在本港亦不可能找到人來提出其他意見。但訴訟特別吸引人的一面,就是於結案前任何料不到的事都會發生,這案件的情形便是一例。艾柱禮博士踏上證人台,還不知道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而這專家在法官許可下經已到庭旁聽他的證供。艾柱禮博士作證時發表了人所熟悉的辨字法,若兩組字跡中有某一數目的相似點,就可以下結論說兩組宇都必由同一人所寫。然後由放大的映印樣本指出取去寶石那人的簽名和字跡﹝本為怡和有限公司保存,後交與警方﹞和被告在酒店簽過的單據和字條上的字跡,有那些相似點。最後作出結論,照這些相似點看來,兩組字必定是出自同一人手筆。在此應提一提,韓相田早一天已將我方專家不同意艾柱禮博士的地方和理由扼要地給我寫下。於是到盤問時,我就逐一說出她的意見,並就艾柱禮博士指出而賴以作結論的幾處相似點向他提問。我又問到確實需要找出多少個相似點,才有權去下那個結論。在我提出即將作供的辯方專家見解與他所發表的意見有分歧時,艾柱禮博士都能穩守陣腳,應付裕如。我盤問完畢,主控官是有權再覆問的。他於是站起來,帶點自鳴得意地向艾柱禮博士發問:他根據相似點的數目和性質而斷定兩組字跡由同一人所寫,這一切出自誰人的學說呢?答案是「夏理信」。不錯,夏理信是大多數有關偽冒和字跡的教科書的作者。之後,主控官平靜地說要傳召最後一位證人。這是位警察幫辦,從美國駐香港領事館取得被告那缺了幾頁的舊護照。對這失效護照我沒提問,唯一要負責解釋的應是被告本人。控方證供到此為止。然後我向法官陳辭,說控方未有足夠證據去支持控罪。指出控方證供主要是說被告早前在收過寶石後,設法再收一次。他一定早知第二次收不到寶石,所以只可說他採取步驟去要,但得不到那批寶石,讓他可以隨後以收不到寶石為理由去誣告怡和有限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換言之,他不過在為打算誣告作準備,控告他試圖詐騙就全無意義。在法律上,只是「準備詐騙」和「試圖詐騙」是有清楚界別的。試圖詐騙是犯罪,準備詐騙卻不是。我向法官陳辭說,控方在此案所提出的證供極其量只能顯示有準備詐騙的行為,但絕未到試圖詐騙的地步。我引述一宗英國案件。案中男子藏起妻子的珠寶,將自己縛起然後報警,訛稱盜賊強行入屋把他綑縛,用物堵口,搜掠夾萬,拿走裡面屬於他妻子的珠寶。最後那作丈夫的向警方承認一切全屬虛構,讓他好向珠寶的保險公司作虛假的索賠,被控試圖詐騙,給判了罪。但英國上訴法庭認為既然事實上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打算尚未付諸行動,那虛假索賠只在萌芽階段。他確實為提出詐騙性的索賠要求作了準備,甚至用謊話誤導了警方,卻未有實行試圖去詐騙,遂獲判無罪。因此我請求法官即場把被告釋放。法官卻裁定本案和引述的案件有差別,遂下令被告必須答辯。既有此項裁定,我就要考慮是否照正常做法,讓被告和證人作供,還是只靠上述論點作抗辯,不傳召證人,若被判有罪就上訴要求推翻這項裁定,希望上訴得直。任何做法都是利弊參半。若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傳召證人當然佔優勢,但這做法可能在法庭不接受之餘,更把控方證供裡面原有的漏洞一一代為堵塞,那就有損無益。被告和證人在作證時的表現又不能逆料,在盤問之下就更難說。若單靠上訴庭推翻法官的裁定,即是辯方在證據這層次上交了白卷。這麼一來,萬一上訴庭不同意我那有關法律上對意圖詐騙和準備詐騙的論點,維持主審法官的裁定,後果可真不堪設想。雖然我無懼於法官那不利辯方的裁定,但還是覺得不傳召被告和證人作供實在太冒險,而且我認為那遠道從美國來的銀行家將會提供一些非常出色的證供。我於是跟被告詳細分析當前形勢,他表示會聽從我一切主張。在短暫退庭後,我就讓被告作供。他宣讀誓辭和向法庭道出姓名時,法官滿有興趣地耳目並用,再轉頭問這可就是我在盤問那怡和僱員時所指的口音。我答道正是並知道已代辯方勝了一著,心中暗喜。我對被告主要訊問頗為簡短。他縷述如何認定價錢便宜就在委內瑞拉購入寶石,又認為在香港能以高價脫手,所以把寶石托運來香港收貨,如何先回美國一轉再起程去其他各地,如何會不時的見家鄉某銀行副經理,特別是出遠門前後,而他又慣常出遠門。法官當然已知他抵港後的事。我故意不問及他的新舊護照,因為預料控方定必借此題目大做文章。在聽過被告對這事件的解釋後,決定任由控方在盤問時提出最為上算。被告自然不承認控罪,又否認他就是早前已收去寶石的那個人。我問完後剛坐下來,主控官就立刻發動攻勢。他問被告可知道怡和有限公司那年青僱員跟他有其麼仇恨?被告的答案是沒有。他再問被告:既然沒有,那為何要誣告他試圖再次去收取那些寶石?被告想不出甚麼理由來,只說他可能弄錯了。主控官隨著提出並要被告承認說根本沒有弄錯,被告確是先前收去了寶石的人,又試圖再收一次。被告不同意,他停了一下後又說,假如他真的做出這般無意識的蠢事,那就真的笨得不可收拾了。主控官不慌不忙,轉向有關字跡的證供。他問被告是否承認簽過那些酒店單據和字條。被告立即同意。然後主控官問被告對艾柱禮博士認為兩組簽名和字跡都必定是他所寫有其麼看法,被告肯定地回答說艾柱禮博士一定是弄錯了,因為會另有專家給不同的意見。主控官就更加洋洋得意地表示,他正急不及待要聽那辯方專家有何話說。然後他就把話題轉向護照上。我早提過被告對於舊護照被意外弄髒的說法令人不無疑惑,但不打算去猜度這到底是真是假。因為意外和巧合的事,即使是千真萬確的,有時聽起來甚至比小說情節更離奇。其實被告解釋得極好,雖然聽起來可能不大入信。被告經過冗長的盤問仍能穩守陣營。最後主控官無奈只有提出兩點要他承認為事實,就是他的解釋全是謊話,而且他必須毀掉舊護照那失去的幾頁,否則就會看到移民局蓋的印,從而證實他早前到過香港收取了寶石。對此被告只簡單地回應說:「你怎麼可能把這些當作事實?」沒想到法官在這時介入,他詢問主控官是否另有證據來支持這說法,主控官口說沒有,法官就表示照他看來,堅持這種惡意卻又不能證實的影射實在沒有意思。主控官對被告的盤問就此完結。我認為不需要就盤問所引出的問題去再發問。我先請那位字跡專家女士作供,因她年老體弱,希望盡快作供完畢就可立即獲准離庭。我看得出主控官巴不得即時盤問她,因為已讓辯方略佔上風,希望收復失地。所以我在引導她列出為美國法庭多年來普遍承認的經驗後,就把主要訊問在合適情況下盡量減短,其實她只重覆了我代她向艾柱禮博士提出的見解。簡而言之,她的結論就是對艾柱禮博士所倚賴的相似點有部份不同意,雖則她亦同意兩組簽名和字跡中的確有相似之處,但她認為只憑這些相似點,實不足以構成充份的理由,讓艾柱禮博士下結論說兩組字跡都是出自同一人之手。我剛坐下,主控官幾乎立刻跳起身來發問:「如此說來,你對以下各點都和艾柱禮博士持不同意見了,是嗎?」然後他把那些要點一一數出來。她說不錯。「你可聽到艾柱禮博士在庭上說他的意見出自夏理信的學說嗎?」主控官再問。她答當然聽到。「你聽過夏理信的名字沒有?」她說當然聽過。「可是你仍然不同意並且反對艾柱禮博士的意見?」她重覆說不錯。「你─憑─甚─麼─呢?」他故意把語調放慢,一字一字地吐出來,像在教誨著小孩似的。她回答說:「就憑我自己,和我在美國法庭上多年來所累積經驗。」「那就憑你自己你就對夏理信不同意了,是嗎?」她的答案是:「對了,而且我常常這樣做。」他追問:「在甚麼情況之下?」「當-他─是─我─學-生─的─時-候。」這次可輪到她故意放慢語調來答覆了。跟著至少有好幾秒,整個法庭內真是靜寂得連一根針掉在地上都幾乎聽得出來。然後,主控官像剛才突然跳起一般地突然坐下,跟剛才的趾高氣揚判若兩人。老人家這麼戲劇化地透露她曾是夏理信的老師,弄得他六神無主,完全忘了根究她憑其麼理念決定不接受和反對艾柱禮博士的結論。老實說,老人家那最後的答案連我自己也為之愕然。辯方最後證人是跟被告有業務上來往那家銀行的副經理。證供雖然簡短,但很有說服力而且令人入信。他作供說被告多年來已是他銀行的老主顧,而他任職副經理。他的辦公室內一向設有兩個日曆,記下每天與客戶的約會。這些的會社交上或業務上的都有,被告又常約定來銀行跟他會面。我只提到怡和有限公司讓人取走寶石那一天,問他在那天有沒有約會顧客,有的話是的了誰。他以問題作答,能不能讓他翻查兩個日曆。我立即向法官申請准許證人查看那兩個日曆來幫助記憶。法官批准,主控官亦不反對。於是證人由日曆查看我所指定日子,並說記得那天近午時分,在銀行辦公室裡接見過被告。到此我坐下來,不知主控官要不要把我寄予最大信心的證人又來一次冗長而無謂的盤問。但主控官只要求批准查看那兩個日曆,看過後又只是無精打彩地問證人會不會把那次接見被告的正確日期弄錯,答案自然是不會。時至令日,我還未敢肯定,主控官不曾或不願向這證人詳加盤問,是否因為讓老人家那最後答案一下子打垮了,還未回過氣來。案件全部證供到此為止。然後由主控官和我分別作最後陳辭。主控官仍顯得十分沒趣,情願任由法官發落。我亦表示不打算把證供重覆或解釋,只是責任上我應提出幾個觀點:控方指被告試行再次收取同一批寶石根不合邏輯。若被告果然這樣做,一定知道第二回他不會得到寶石,只會惹來麻煩。另一方面,若收取了寶石的另有其人,那就自動澄清了被告的罪名。雖然不免令人產生疑問,那人為何會得知有寶石?他如何會知道寶石被托運到怡和有限公司呢?他又如何能說服公司讓他把寶石拿走?這些問題基本上不在本案範圍內,亦不關辯方的事,最好的方法還是去問問怡和有限公司的主事人。我又重覆以上陳辭所提及準備詐騙和試圖詐騙的分別。最後結論是,照證供看來只能有一個合乎邏輯的裁決。楊鐵樑法官把案件押後宣判。翌日早上,楊鐵樑法官宣讀出判辭,他認為本案很引人入勝,又頗有些奇特情節。他說此案最後可歸納為一個問題,就是聽完控方的證供和辯方那些不在犯罪現場證供後,有沒有讓他有任何合理疑惑,懷疑被告事實上是否那個已由怡和有限公司取去寶石而又試圖再來一次的人,其實控方這說法本身就已頗令人費解。法庭並無職責去調查在怡和有限公司內部或未為人知的事實真相為何。唯一職責只在決定控方是否已證明被告犯了所被控的罪。他毫無保留地接受那銀行家的證供,只憑這證供就令他很容易得到結論,那就是對於被告能否在寶石給取去的那天身在香港,他存有不止合理的懷疑。這就當然足夠令他判被告無罪,而對兩位字跡專家不同的見解作出裁決就只餘理論上的價值。但為了控辯雙方在這方面都費盡不少心力,亦有意表明若必要在兩位專家所提意見中作選擇,就寧取老人家的意見。於是他判被告無罪釋放。散庭後被告立刻向我詢問應如何處理寶石的事。我回答說他有幾個選擇。可以控告怡和有限公司,或委內瑞拉的賣方,或有關的保險公司。但我既不清楚買賣合約的內容,亦不了解投保條件和他給予怡和有限公司的指示,勢難即席對任何一個做法作出高明的建議。可是,韓相田和我都從此再沒有被告的消息。8 鍾 世 傑 案若有人問我,所有經辦案件之中,那一宗最不尋常,我會毫不猶豫地選鍾世傑被政府檢控一案。當時是一九七五年,政府在香港維多利亞法院,循簡易審訊程序控告他勒索金錢或企圖以詐騙方法來獲取利益的案件。那時我已認為此案允稱當年第一奇案。時至今日,這看法依然未改。鍾世傑在一九六零年代憑政府資助入讀香港大學唸社會學。畢業後按照政府資助條件,任職社會福利署兩年。他離職後投身法律界,並入律師樓見習。一九七零年獲律師資格後,在一家著名律師行任職助理律師,不久晉升為股東律師。短期內,憑著在裁判司署的交通案中,代表的士和公共小巴的車主及司機,生意滔滔,繼而受委任為他們工會的法律顧問兼發言人。他的訴訟業務範圍亦擴展至另一層次,包括為了新界的士牌照和公共小巴牌照被取消而控告政府。到一九七五,鍾世傑執業律師已達五年,不但在事業及經濟上已創出一番局面,同時亦頗有些名氣。他擁有豪華公寓,勞斯萊斯房車,高級意大利跑車和富豪牌汽車,以及名貴遊艇。此外又與妻子共同持有相當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這情況下,以他當時的身份、地位,還要勒索金錢,或企圖用詐騙方法來獲取利益的話,就真是令人費解。最奇怪的是他有意勒索和詐騙的對象,竟不是別人,而是另一位著名律師張貫天,一間頗具規模的律師褸首席合夥人,前香港律師會主席。即使鍾世傑為了某些原故,真的需要設法弄點錢,也該找個比較容易下手的對象。當時張貫天身為律師,亦在著名的保利有限公司擔任董事,而政府正在調查這公司的業務。保利有限公司是本港的上市公司,經營建築業。由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一年,本港股市經歷了前所未有的旺市。商界突然醒覺到,讓公司上市可帶來巨大財富利益,於是紛紛輪候上市,向公眾推銷自己公司的股份。知名人士和各專業界翹楚經常獲邀晉入各公司董事局,以壯聲威。新上市公司股份價值往往在極短期內,藉著謠言和秘密傳聞而暴升數倍。一時之間,香港人只熱衷於從股市尋求快速回報。持有現金的盡快把全部用來買入新股份,缺現金的就向大開方便之門的銀行借錢來買,新買的股票往往又被抵押再投資。於是股價急劇上升。結果在一九七三年,無可避免的事終於發生了。本港恆生指數在升至當時最高的一七八零點後,突然暴跌,隨後一蹶不振,最低跌至一五八點。保利有限公司一直都似乎生意蓬勃,但在一九七三年,幾乎緊隨股市崩潰而忽告經營失敗。財政司下令調查公司業務,發覺多筆巨款下落不明,遂懷疑有人欺詐、偷竊和擅自挪用公司資金在股市投機,或觸犯了其他罪行。跟著幾個月裡,關於政府完成調查後會採取何種行動,眾說紛紜。例如,公司經營失敗是否有人應該負責任,這人是誰呢?公司巨款不知去向又是誰人經手呢?是否有人會被刑事起訴呢?那又是誰呢?又將會在何時或用何種方式起訴等等,不一而足。這就難怪身為保利有限公司董事的張貫天為了自保,遂向倫敦的御用大律師和他兄長張奧偉御用大律師求取法律上的意見。張奧偉亦是當時香港的行政局和立法局議員。一九七五年七月,在這般形勢下,鍾世傑與張貫天會晤數次。首先是鍾世傑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七日星期一,電約張貫天謀求一敘。二人只屬同業,並無交情。鍾世傑表示,他由「上頭」獲得消息,說保利有限公司某些董事行將被刑事起訴。因為張貫天曾經向政府作過於己不利的口供,已在移民局禁止出境名單中榜上有名,不准離港。那次會面未有怎麼談及其他。張貫天聽後想必反覆思量,何以鍾世傑要來告訴他,又將會有甚麼事接踵而來呢?兩天後,即在七月九日星期三,張貫天夫婦前往澳門,在香港移民局關卡果然給截住,不得離境。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鍾世傑後來在法庭上作供時,說出那後來證明是百分百準確的禁止出境消息,並非由任何「上頭」人物處得來,只是由朋友處得知。那朋友的兄弟亦是保利有限公司董事,至於消息真正來源就不得而知了。兩人約定在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五第二次會面,這次鍾世傑向張貫天透露,他代表一些朋友,他們在保利事件中,有份參與決定是否提出刑事起訴的問題,並且已掌握了對張貫天不利的文件,但如收到五十萬美元就會把文件毀滅,鍾更含有寓意地說,即使張貫天最後獲判無罪,事業前途也毀定了。若鍾世傑以為禁止出境或他有熟人正在考慮在保利事件中提出刑事檢控這類消息,會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