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如何落實一國兩制這簇新的構思。我認為這概念本身已顯示在政治和思維上充份地承認兩地相異之處,使這些差異得以和諧並存。這正是實行民主的基礎和開端。以我樂觀的看法,政府當局既銳意保持這局面而又能放手去幹,若無意外因素破壞這種和諧,當能獲得很理想的效果。雖然中國元老鄧小平已辭世,我希望政府當局仍會沿用這新穎的構思,甚至進一步把它發揚光大。像我一樣在香港土生土長的法律界人士,最感欣慰的莫如中英聯合聲明裡面承允繼續採用香港的法制。對於中國法律條文以及執行方法,我們所知實在太少,因此設立和執行基本法是很有必要的,這就是編纂了地區上要執行的法律。看著這工作完成,我期待在英國殖民政府撤走後,香港特區政府的法律史將開放簇新的一頁,當然這期望並不含政治成份。香港的法律制度一向都緊隨著英國,但委任法官的制度卻是例外。英國法官全由大律師行業中選出,皆屬業內翹楚。但一百二十多年來,香港卻採用一套截然不同的制度,法官都由殖民地法律部門人員擔任,這是一個跟本地大律師行業全無關連的機構。當中包括好些曾在英聯邦或其他英國殖民地服務過的裁判司或政府大律師,經由嚴格的等級制度晉升而來。直到一九七七年政府才首次委任本港大律師為高等法院法官。雖然早在一九七三年已有兩位本港大律師受委任為地方法院法官,但看來委任高院法官的舉動只不過是對本地大律師表示一種象徵式的妥協,因為其後增聘的高院法官,都一律改由殖民地法律部門從英國大律師行業中委任。先後曾有三位首席按察司擬委任我為高等法院法官,分別是在一九七零至七一年間的李比爵士,一九七三年的貝理士爵士和一九七九年的羅弼時爵士。但每當我在待遇方面堅持要跟海外聘來的法官看齊時,商談就告中斷。於是我失去一般英國同業通常享有的特權,當上高等法院法官,讓畢生在事業上的成就有個完滿的結束。雖然在英國統治的最後十多年,由本地大律師中委任的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數目逐漸增加,確是個可喜的轉變,但教人難以置信的卻是直至英國撤走前,各級法官在待遇方面,竟然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歧視,尤以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為甚。在這情況下,坦白說,我唯有寄望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本港的法律史能進入一個新時代。相信隨著殖民統治的結束,任何形式的歧視亦會從此告一段落,而司法界人才,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亦將依照英國的辦法,全部由本地執業大律師的精英中選拔,再也不由殖民地法律部門來指點江山了。話雖如此,但我必須表明一下,殖民地法律部門儘有許多未盡善之處,拋開歧視不談,委派來港的法官中有許多位都極受業內人士敬仰,現成的就有高道、米路士奧雲斯,赫健士和麥慕年等幾位高院法官。此外尚有未列名的許多位,皆精通法理,在公堂上更時刻表現出司法界最優秀的典範。當然,只憑在本地大律師中選任法官並不足以保障這地區的健全法制。我在一九五零年獲准在本港執業時,全港執業大律師只有十一位。主要原因是在一九六九年前,英國殖民政府尚未認為需要在香港開辦法律學院,致令業內人數稀少,更遑論有足夠的成員可資挑選人司法界。須知法律學院的作用並不限於傳授法學以培育出法律界人才,其更重要的功用是令公眾對法治增加認識。刻下本港有兩間法律學院,情況跟我入行時當然大有分別。大律師人數已逾六百,足供司法界就地取材。我們必須致力維持法律學院的高水準,這話雖是老生常談,但其重要性實不容忽略。須知法律學生必須具備良好的教育水平才能培訓出優秀的大律師。大律師行業必須不斷地有高質素的成員繼往開來,才有望從中挑選傑出而廣受尊崇的司法界人才。多年前政府曾委任小組委員會,首次研究在香港法庭上使用中文是否可行。我屬小組成員之一,當時認為在純粹考慮事實的案件中大可使用中文,至於法律論點的辯解以及陳辭,英文實在是不能取代的,這看法至今仍未改變。在我這還可算是略通中英文的人看來,現行法制中好些法律上的基本意識和詞句,中文都沒有相同的說法,無論怎樣高明的翻譯都不足以傳遞原來的意思;法律條文的辯解、陳辭或判辭都不免要對這些基本意識和詞句作深入的探討,中文對此就不很適用。加上在現行法制中,引用舊案例、判例法和法律典籍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如要把這些都譯成中文,實際上不可行。因此在法庭上作有關法律的辯解或陳辭,除用英文外實在別無他法。既然中文亦跟英文一般成為香港的法定語文,難怪佔絕大多數人口的華人都主張在法律程序上多用中文或其至全用中文。但根據上述理由,個人認為除非能有一套更完善的法制取代了基本法,否則在法庭上就不能不採用英文。我還正期望法律學院的學員能具備良好的中英文水準,成為能幹出色的法律界人才。看來基本法特別提出中英文並用是很實際而且有道理的。相信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中國政府更會密切注視這特別行政區的運作情形。讓我們在特區維持法治之餘,盡力彰顯本港現行法制的優勝所在,以及在首位由本地大律師中選出的華人首席大法官領導下,各法律學院、法律界和司法界之間能緊密合作,相輔相成。若能令國內其他地區向我們借鏡,由這套制度擇善而從,那就是極有價值的成果。附註:據悉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在一九九八年二月間曾公開表示,正考慮將區域法院及裁判署這兩級法院法官的待遇,提升至與外籍法官看齊。此事一旦付諸實行,英國殖民政府遺留在本港法律界的歧視制度將從此告終。第 二 輯導 言以下的案件都是我在不同時期經辦的,憑著記憶把審訊期間或其前後所發生的事從實寫出來。我選了這八宗案件,主要是因為它們各具特色,有別於大多數例行公事式的刑事案件,因此比較值得一談,希望讀來有點趣味。民事案程序複雜也太專門化,較為沉悶,又佔太多篇幅,不宜收錄,而手頭上亦缺乏有關紀錄,所以根本也寫不出來。法律界以外的人士,總認為受到刑事檢控的,若非有罪就是清白,中國人的想法更是如此。但在本港現行法制中常有第三種情況,那就是在任何刑事案中,若控方提出的證據未能在絕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裁定有罪,則所控告的罪名就不能成立,被告亦會因此被視為無罪而獲釋放。至於他是否清白這問題,根本不在研究之列,因為在法律上任何人一天未經法庭定罪就仍是清白的。希望外界人士看過這些案件後,對本港刑事法制上這極基本的一項能有較深切的認識。我在各案件的首未都略加了些個人的觀感,冀能稍增讀者的興趣。1 同 赴 黃 泉 案對陪審團制度,贊成和反對的都大有人在,我則是徹頭徹尾的擁護者。這制度能在很多地區歷久長存,總有它的道理。大概人總是人,難免有時會作出錯誤判斷或帶些成見,但整個陪審團的成員一齊犯錯,大抵總較法官一人犯錯的可能性為低。可惜並非全部法官都同意這見解,個別法官對陪審員毫無信心。本港就曾有法官公開表示,若任由他作主,定必取消陪審團制度。這位法官曾多次在陪審團有違他的期望而判被告無罪時,一怒之下,奮身離座,拋下假髮,然後大踏步離庭!在七十年代,他屬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因為不滿陪審團在一樁並非由他聆訊的商品假冒案件中所作的裁判,就立刻部署修改有關法律,從此除譭謗官司外,在普通民事訴訟案中,幾乎再沒有陪審團列席。似乎他從未想到他也不過是一個人,最低限度在部份案件中,若陪審團的見解與他有分歧,錯的可能是他自己而不一定是陪審團。況且本港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證人都是中國人,他們均用中文作供。雖然那時候英文是法庭上的官方語言,法律規定聆訊過程全部用英文,必要時由法庭翻譯員傳譯,但懂得雙語的陪審員就能夠在證人用中文作供時,從話句中的特別語氣或聲調,去判斷證人供詞的真正含義,這比較一位外來而不懂中文的法官確實好得多。話得說回來,陪審團所作判決有時會很出人意表,但法官的判決又何獨不然?照我辦案所見,法官和陪審團都曾作出莫名其妙的判決,而且比例不相伯仲。但持平而論,法官之中亦不乏古道熱腸的性情中人,本篇所述就是一例。這是我初執業時經辦的一宗案件。年代久遠,我連當事人姓名和事發年份都忘了,但卻永遠不會忘記審訊日期是十二月二十七日,案件由尉遲湛法官主審,陪審團由三男四女組成。其時法律援助署尚未成立,高等法院刑事案中被告人若未能聘請辯護律師,首席按察司會委派大律師代為辯護,稱作「貧民案」。委派採輪流制,當時此案就派了給我。案中被告是玩具廠女工,當時年近四十,育有一九歲大的兒子。丈夫在出入口商行當出納員,一家三口,倒也不愁衣食。只是禍福無常,家庭生變。被告丈夫染上毒癖,因而失業。被告只好在晚上兼職作酒樓廚房雜工,維持家庭生計。丈夫因長期失業兼吸毒,經常搾取地大部份工資來買毒品。他的需索漸漸變本加厲,不順意就對被告拳腳交加,情況日甚一日,令她窮於應付。最後她的丈夫更為了貪圖多些金錢,竟用刀指嚇,逼她作應召女郎。在身心交瘁、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她向廠裡一位要好同事訴說苦況。世事也真湊巧,原來兩人命運似同出一轍。她這位同事的丈夫亦不事生產,染上毒癖,不時將她毆打,而且還逼她為娼,她亦有一子六歲。二人互訴心曲之餘,都覺忍無可忍,確信生無可戀,決定同赴黃泉上死了之。遂在酒店闢室,各給稚子寫下絕筆書,言明因何出此下策,又以不能繼續照顧他成長為憾,並切望他將來不要學父親那樣不成器。繼而各盡殺蟲水一瓶,靜候解脫。不料毒發後痛苦呻吟,驚動酒店員工,破門而入,送院急救。其友返魂無術,而被告卻奇蹟地活了過來。當時法律明文規定,二人約同自殺而只一人去世,則可將生還者控以謀殺罪,這就是本案的根由。約同自殺生還卻被控謀殺似乎難以接受,但仔細想來,有時卻又很有檢控必要,例如若一人去世會令對方在金錢上得益,就可能令人起意偽作與對方約同自殺,對方死後,生還者就可以提前享受那利益;如年輕晚輩用甜言蜜語,誘騙富有但老病交迫的長輩一同自殺,而他正是長輩財產繼承人的這類情形,便是一例。不過若不涉及這種無良動機,法律上也許並非一成不變,非加以檢控不可的。那時代謀殺罪刑罰硬性規定是死刑。在適當情況下,港督當然有權將死刑減為徒刑,甚至可以頒下行政特赦令撒銷定罪和刑罰。此案開審前主控官史歷氏認為這案是絕症,欲辯護亦無從入手,要我考慮勸被告認罪,他會向港督代為說項,請求頒下行政特赦令。我代被告向他致謝,但表示情願為她洗脫罪名,討回清白,因為認定政府根本就不應落案把她起訴。主控官就說可惜起訴與否由不得他,但仍視我能如願以償,而且表示即使辯方敗訴,仍會如言向港督申請特赦令。主控官是在劍橋大學唸的法律的,和我在律政司署共過事。為人持平公正,精通律法,極具才情。一九六二年成為御用大律師,一九六六年受委任為律政專員。在一九七零年以私人理由提前退休,否則大有機會繼任為律政司。其後在英國巴富郡大學執掌法律系高級教職直至一九九五年初去世。這次跟主控官的對話清晰地傳達了兩項訊息,其一是他上司百里渠不顧被告境況堪憐,仍然主張提出檢控。百里渠乃律政署首席檢察官,想必獲律政司賦與全權去決定對罪案是否提出檢控。其次就是律政署內有部份官員並不贊成此項決定。被告離開醫院後就被扣押在荔枝角女監獄,等候審訊。我曾探監兩次,首次主要是跟被告見面和將案情覆核,以免遺漏重要情節,影響判決。雖則被告並未能提供任何新資料,但我聽識一位耶穌會神父常去醫院和監獄探望她,漸漸使她有所領悟,從而改變了人生觀。神父說服了她的丈夫到政府戒毒中心接受治療,又安排天主教福利人員按時到她家去幫忙,並照顧她兒子的急需。被告雖然飽受痛苦煎熬,卻對丈夫依然情深一往,聽到他願意戒毒改過自新就喜形於色。教會又答應出獄後立即安置她在天主教機構任職,這亦令她深感世情溫暖而獲安慰。一這次自殺不成以及接踵而來的重重折磨,似乎令被告增加了勇氣去面對現實生活的艱辛。她苦苦追問我何時才能返家與稚子團聚。我好不容易才能令她明白為何被控謀殺罪,以及這控罪的嚴重性,所以不能擔保出外候審。對於被控謀殺,她顯得茫然不解,她只不過想結束那無邊的苦難,並無意害人,更無意害那苦命良朋。這次她從鬼門關走回來,卻驚聞同困夥伴說,若定了罪便要受絞刑,為此向我求證。我忙安慰她說,雖則謀殺罪的刑罰確是絞刑,但控方已應允萬一罪名成立,就會向港督申請行政特赦令。大致上她對自己遠不及對兒子關心,又對亡友負咎,認為對她的去世須負道義上的責任,處處看出她為人單純而良善,克盡賢妻良母之職,我亦深受感動,因此更決心要在嚴峻的法律規章中,代她向陪審團討個公道,又希望得法官同情,使她最終獲判無罪。在會面完結時,她又請求我在開審前去看看她的兒子,然後再去看她一次,我都一一答允。於是我在開審前兩天再去獄中探望她,讓她知道我已見過她的兒子,並告訴她,他的情況不錯,而且還十分思念母親。審訊只用了大半天。控辯雙方對案中證供均無異議。主控官向陪審團陳述被告與死者在案發前的不幸遭遇,直至後來如何在酒店中不省人事。控方又將二人各寫給兒子的信呈堂,作為二人約同自盡的證據。我沒有盤問任何控方證人,亦不反對將兩封絕筆信呈堂。其實我還指望控方提出這些信件。因為辯方不傳召任何證人,控方已敘述過案情,遂不再作陳辭,這就該輪到我為被告發言了。我先讓陪審團明瞭,被告怎樣竭盡心力為家庭謀幸福,如此賢妻良母卻遭受到丈夫這般絕情而無恥的對待,甚至逼她為娼。她實因走投無路,才被逼走上自殺一途,指望藉著死亡來了結這一切苦難。這事本身已是極盡淒酸,惹人傷感,但還是那封絕筆信最令聽者動容。信內字句不經雕琢,絕無文采,卻正因如此,更能表達發自內心的呼喚,字裡行間洋溢著真情,一字一淚,令人心碎。於是我以感人的聲調緩慢而慎重地讀出慈母對愛兒那最後叮嚀,句句透露著無限的關愛和臨別依依之情。法庭此時鴉雀無聲,全場肅靜。一時間我自己亦深受感動,心情澎湃,不能自已,必須強忍片刻,才能免於失態。回顧陪審團席上,兩位女士亦已不禁淚下沾襟。還記得我陳辭最後一段大意是:「各位陪審員,你們一定覺得很奇怪,為何這苦命女子,在歷盡生命中的滄桑與劫難之後,今天還要在此接受審訊呢?律政司無疑有權因為她是約同自殺事件中生還者,而控以謀殺罪,而你們聆聽過控辯雙方都同意的證供後,在法律上亦絕對有權判被告罪名成立。果然如此,那我也無話可說,但先讓我們仔細思量,究竟她犯了其麼事,值得被判這麼嚴重的罪名呢?只是因為她與同病相憐的朋友,實在不堪困苦和屈辱的重壓,和避免竟然由親夫威逼為娼,才決定一同了此殘生,如此而已。你們果真願意為了她此番自殺不成,就讓她背上謀殺犯的惡名,在她極度不幸中,忍心雪上加霜再增添她的痛苦嗎?前天才是聖誕節,相信大家都過得很愉快,幾天後新年又到,讓我們在歡度佳節時,別忘了寬待世間上那些像被告一樣,沒有我們那麼幸運的人。此刻她的命運正掌握在各位手中。判定她犯了謀殺罪,或判她清白無辜立即回復自由,就全在你們了。法官大人慈善為懷,惜老憐貧,眾所欽敬。若你們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律規定法官必須判以極刑,並無選擇,亦不能顧及個人感受,只是我亦不妨在此刻向你們透露,主控官已誠意地向我表示,若裁定被告有罪,他會代向港督申請行政特赦令,撒銷定罪及判刑。不過這種申請未免需時,被告就要返回監獄,苦候辦理各重官府手續,才能恢復自由,於是新年佳節亦不免在羈留所中獨自度過,而她那九歲稚子卻不能依傍慈懷,無奈留守家中,掙扎求存,一切只可仰賴那染有毒癖的父親來照料。有幸你們能於此刻釋放被告歸家,讓她們母子團聚,共同迎接新的一年和開始新生活,就真是恩同再造,我亦將銘感於心。」尉遲湛法官隨著就向陪審團簡略地總結案情。他原為特許測量師,其後成為大律師,再任高等法院大法官。宅心仁厚,恤孤念寡。正因這案由他主審,我更覺不應勸被告認罪,同時亦殷切期望法官會同情這苦命女子,從而支持我對陪審團的陳情。幸而我這一番心意並未白費。他不但對陪審團表示完全同意我在案中的論點,更認定律政司根本不應對被告提出起訴。並且向陪審團指出雖然在雙方已同意的證供下,若要一成不變地嚴格遵從法典,則只可判被告罪名成立。但若陪審團因為本案情況特殊,而覺得應另作裁決的話,他們擁有絕對的自主權。換言之,他完全放手任由陪審團判被告無罪。果然,陪審團在庭上略作商議後,就由首席陪審員宣佈,全體陪審員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這時全體七位陪審員都走過來給被告和我預祝新年快樂,更特別祝願被告母子團聚後一切順遂。散庭後主控官亦特地上前道賀,對被告說雖然她幸而未被判罪,他本人對這判決亦非常滿意。被告對我自是感激涕零,欲語無言,只哽咽著跟我握手,表示深切謝意。在嗣後三十多年執業生涯中,未再聞有約同自殺事件中生還者被控同樣罪名。該案完結後曾去信並面見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求被告母子及死者遺雛都獲妥善照顧。欣悉主審法官和主控官不約而同地亦在這方面出了力。有關法律條文經在一九六三年局部修改,刻下對約同自殺事件中生還者衹能控以誤殺罪。我仍認為主要問題不在於罪名屬謀殺抑誤殺,而是法律既賦予律政司完全之酌情權決定是否控告生還者,或在落案後是否繼續進行控訴,即是意味著他必須先考慮各事件之背景及特殊情況,才可運用酌情權作出決定。而我認為最值得同情和最應獲律政司在運用酌情權時決定不予起訴的,無過於本案中被告人。這並非只是我一己之見,只消看看主控官在開審前已聲言會代被告求取行政特赦令,法官作的案情總結,以及陪審團即時作出的判決,皆很清楚地表示對我這見解的共嗚。我自是喜見這宗由真實的悲慘人生故事構成的案件,以大團圓告終。結局不但可能是被告生命中的一個轉捩點,它同時也徹底證明,我一向深為信賴的陪審團制度仍是可取的。2 午 夜 法 庭 案開設在香港雲咸街一號地下的占美餐廳,雖說不上是美食家或富豪的至愛,但因價錢公道,食譜多彩多姿,包羅了中國、印度和馬來西亞口味,所以極受捧場。我亦常為座上客,但深印記憶中的卻是五十年代舊華人行後面戲院里內的占美餐廳,其大門開向舊皇后戲院側門,規模不大,才只那十來張桌子,卻頗精緻。後進拾級而上,是個小閣樓,特別為老主顧放了幾張桌子。東主里奧蘭杜,長在店裡親自打點,跟顧客閒聊說笑,順便介紹當天的好菜式。第二次大戰結束後的初期,在占美已能吃到鮮蠔。那時只有少數食肆供應這類高檔食物。我與業內好友廖亞利行打,胡禮和法蘭亞利行打的週五午餐例會,總光顧占美,並坐上閣樓。選星期五主要是當時大律師行業以至整個法律界都頗清閒,週五中飯後就算是週末,愛好杯中物的即使飲至微醺亦不礙事。其次是鮮活的澳洲生蠔通常在早一天下午空運抵港,正好在週五大快朵頤。在五十年代的最初幾年裡,全港只有十來位大律師,其中廖亞利孖打和麥尼路兩位御用大律師,以及貝納祺和胡禮幾乎包辦了全部酬勞豐厚的民事案件,無暇顧及其他,於是造就了我這新入行的成員,接辦了不少刑事案。法蘭的律師樓接辦許多刑事案。我執業初期就由他轉聘而辦了不少案件。他本人在法律界頗有名氣,執業律師之餘亦兼任裁判司。那時政府缺乏有律師資格的裁判司,於是有些私人執業的律師,不時願意接受政府臨時委任,兼任裁判司一職,把許多積壓了的小販阻街、交通違例、和其他各類通常不作抗辯的案件清理一下,以為政府效勞,而抗辯的案件當然交由全職裁判司審理。在某次週五午餐例會時,店主蘭杜踱到我們桌前,先請各人喝杯甜酒,才透露有事相求,並提出了一個建議。原來他家裡的廚子甘以輝給捉將官裡去,被控嚴重傷人罪。他希望我們當中有人肯替甘辯護。先是望了望胡禮,然後轉望著我。胡禮立即推薦了我,因為他對於有陪審團審訊的案件不大熱衷。法蘭就說大概是想由他轉聘我來代表被告人,又詢問是否需要加聘廖亞利孖打以壯陣容。蘭杜略帶靦腆地表示這一來就會太貴。他打算在打完官司後,只由他在占美著著實實請兩次客作數。法蘭就說既然如此,他會派遣一位能幹的見習律師來給我當助手。隨即把話說定了:由法蘭的律師樓轉聘我替蘭杜的廚子辯護,大功告成之後我們全體在占美大啖兩次。之後法蘭果然派來了出色的見習律師羅凱倫。她是當時著名裁判司羅顯勝的女兒,不只才情出眾,又能歌善騎。我們早已認識。羅顯勝與先父有舊,第一次大戰時同期分別在劍橋和牛津攻讀。有羅凱倫充助手,我自然喜不自勝。此案一直無消息。那年中秋節將屆,得羅凱倫告知,該案已在裁判司署初級偵訊完畢。我們代表的被告甘以輝,將轉解往高等法院,由法官及陪審團審訊。她會把初級偵訊的紀錄及證人口供送過來。我閱讀過有關文件後,羅凱倫就安排我們在域多利監獄和當事人會面。由上述文件,可以將控方的案情簡述如下:被告甘以輝在蘭杜家中工作有年。蘭杜家住港島麥當奴道。被告通常每早七時半報到,負責打點三餐,晚上收拾完畢後離去。其他家務由一女傭負責。事發前數月,被告為了要去上海探望臥病的父親,介紹友人邱耀添作替工。但當被告返港後,擬恢復工作時,邱卻不肯離職,為此雙方已多次發生爭執。被告與女傭之間早有曖昧,在被告往上海後邱不僅接任炊事,更與女慵繾綣,於是爭執又節外生枝。蘭杜著實不願介入這重三角關係,但對二人的工作表現都很滿意,極希望他們能把事件和平解決,可惜事與願違。被告不時上蘭杜家,跟姓邱的找晦氣,每次都是惡言相向,互相指責而以吵架收場。女傭亦不偏袒任何一方,只說雙方都是朋友,爭執無謂--這當然於事無補。事發當晚八時過後,被告又上蘭杜家,更要求面見東主。蘭杜正在請客,著他改天再來。被告沒走,卻到工作間去,女傭和邱正在準備晚餐。不久兩個男人又吵起來,聲聞全屋。蘭杜走來,要被告立即離開,否則他就報警。據說這時被告指責邱背信棄義,搶去他的飯碗和他的女人,又警告邱以後要當心,其時約八時半。蘭杜的客人在午夜前散去,邱亦在收拾完畢後離開,並照常由麥當奴道用捷徑沿纜車軌旁邊的小路步行下山,擬前去纜車總站。他在小路上突然被人從後襲擊,感到腰間一陣劇痛,隨即倒地,據他說再坐起時,看見被告由小路奔向纜車總站,瞬即失去蹤跡。邱當時血流如注,便不追趕。終於捱到纜車總站,由警察急救後再迭去醫院。後來被告翌日在售箕灣家中被捕,並白稱離開蘭杜家後隨即返家,亦不曾對邱恐嚇或襲擊。警方檢查過被告和事發當晚他所穿著的衣物,發覺鞋子上有一個新鮮血點,但細小得不夠拿來化驗或決定屬於何類血型,甚至不可能確定是否人血。蘭杜說他的廣東話或上海話都很有限,不能肯定當晚被告有否出言對邱恐嚇,只知二人確曾高聲對罵,所以才勒令被告立即離開,以免妨礙他款待賓客。女傭的供詞亦對控方無大幫助。她證實二人屢次爭執,卻不知原故。她當晚未有聽到被告出言恐嚇人。這就是控方所掌握到對被告的全部證據。此外只由工務局人員將有關圖則呈堂,顯示出麥當奴道、纜車總站和纜車軌側小路的各位置。邱對圖則非常明瞭,在自稱受到襲擊的地點在圖則上作了個記號。當時我想這看來不外是情場敗將手刃情敵的事件,除了空口否認外還能怎樣辯護呢?以不在犯罪現場作辯護嗎?這很難成立。被告獨居,不容易找人作旁證,而且對警方說過當晚離開麥當奴道後立即回家上床睡了。說傷者錯認人嗎?二人原本熟悉,又屬好友,錯認之說亦難以接受。如果說這是傷者的幻覺更不可能,醫院方面有關傷勢的證供很清楚,而邱受傷後不能行動,需要留醫近三星期。因此我就曾經考慮過問問被告是否願意認罪,由我代他求情請法官輕判。但當我和羅凱倫到監獄探請被告時,他劈頭就把邱某破口大罵,說他無良又忘恩負義;不念被告在邱窮途潦倒時,讓他接替自己工作;被告出發到上海前,大家分明說好了,在被告探過父病回港時,邱就要離職,現卻食言,邱又乘虛而人搶去他的女人﹝意思是指那女傭﹞,如今更以這麼嚴重的罪名來冤枉他。他認定是邱蓄意陷害,存心要把他的工作和女人都永遠霸佔。我立即知道要被告考慮改為認罪一定會白費心機,但除卻空口否認控罪外,他又拿不出任何其他抗辯理由。他知道在裁判司署初審時,邱作供說在午夜後受襲,地點是在通往纜車站的小路上,就說造夢也沒想過在路上伏擊他人,尤其是在半夜過後,因為他膽小,而且特別怕黑,他更說我們若是不信,可問蘭杜或那女傭,甚至可問邱本人。臨行前我只問了被告一個問題,他鞋子上是其麼血跡和怎樣弄來的。他回說因為他是廚子,那可能是雞血甚至可能是草莓雪糕。我按著性子,告訴他雖然我不能肯定那是不是雞血,但絕不可能是草莓雪糕,這麼一來就看出被告愚昧而無知。若讓他上台作證再受盤問,就真是後果堪虞,但他坦率而直接的說話和對邱那猛烈的指責,卻非常真摯而感人。後來我決定到出事地點作現場視察。審訊日期已定在中秋節長週未後那星期二。因為中秋節剛是星期天,次日的星期一就補作公眾假期。羅凱倫和我已在週前探視過被告,開審日期已很近。我跟羅凱倫說我們要去現場視察,而且必須在午夜後進行才有用,因為看來無關重要的事可能會成為重要線索。當時我看得出她不大願意在半夜後出動,她果然婉拒,但出於對我的尊重,而我又提出折衷辦法,結果還是答應了。我早打算在中秋節晚上的午夜時分,挈妻兒子女乘纜車上山頂賞月和看綵燈,歡度佳節,那年代許多人都喜歡在山頂賞月的。我向羅凱倫提出在視察案發現場後請她上山頂和我一家吃宵夜,那就可以兩全其美,她表示這就難以峻拒。在星期二開審的前兩天,即星期天中秋節的晚上,於午夜前不久,我駕車把全家大小迭到花園道半路上的纜車總站,羅凱倫已先在。我們登上纜車,我的妻子帶著兒女直上山頂,羅凱倫和我則在麥當奴道車站下車。我們然後從麥當奴道經纜車軌旁的小路走回纜車總站,當時只見沿路長滿大樹,濃蔭密佈,枝葉婆娑,酷暑時途人也必不虞日炙之苦。我們一路上其麼都沒發現。其時聖約翰大廈尚未興建,纜車總站一帶在晚上遊人稀少。那地區的情況多年來沒大改變,只是後來興建了聖約翰大廈和改建了梅夫人婦女會,大樹差不多都給砍去了。我們這次現場視察對辯護毫無裨益,只知當時絕少行人,視野頗為清晰。到星期二原定開審那天,法官臨時抱恙,須重定日子審訊。因為上次排期時我尚未登場,所以審訊日期並未按照我的檔期定下。這次我就特別要求定在某幾天,法庭無異議。我這做法其實是別有用心的。在重定審期之前,四人組又在占美共進午餐。這當兒我問蘭杜被告是不是根怕黑。﹝在此我得補充一下:蘭杜是控方證人,雖然發問前我已徵求過並獲得主控官的同意,但總有些微的不妥。﹞他有點摸不著頭腦,答的確不錯,又說被告不但怕黑而且特別怕鬼,有時看天色實在太黑,就會要求早些放人,好讓他走麥當奴道和花園道下山,情願花多些時間也避免抄小路,這倒證實被告在監獄中跟羅凱倫和我說過的話。正式審訊終於開始,由格里法官主審,主控官是李雅。主控官向陪審團簡述案情後就召蘭杜作首位控方證人。蘭杜作供說已僱用被告和女傭多年.-數月前被告要去上海,由邱代替他工作。被告回來後想要回工作時遭邱反對,二人常常因此吵起來。出事當晚二人又發生劇烈爭執,以致他聲稱要報警。他在客人散去後不久就寢,當時剛過午夜。翌晨約四時警察上門告訴他邱受了刀傷,又錄取了他的口供。主控官著他認人,先後認出被告、邱、和女傭。在答覆我的盤問時,蘭杜證實被告性情很平和,有點怕事,又怕黑,為此有時甚至情願捨捷徑而走麥當奴道和花園道去纜車總站。他補充說自己有點後悔沒有採取主動讓被告復職,到底他工齡較長,但邱的廚藝確實較佳,他亦不知道他們之間已協議,當被告由上海返港後邱便要離職。及至那頗有姿色的女傭作供時,一看就知道她正樂於把兩個廚子玩弄於掌上,自己隔岸觀火。她說和二人都是清清白白的,也不承認他們交惡是由她而起。她續稱沒有聽到被告口出恐嚇之言,聞說被告會用刀傷人覺得十分詫異,因為他性格溫和而且膽小,甚至怕黑,常常不敢抄小路去纜車總站。又說二人和她都是好朋友,和誰共事都無所謂。在事發當晚,被告穿著深色的夏威夷衫和長褲。然後控方證人將麥當奴道、小路、和纜車總站的有關圖則呈堂,對此控辯雙方都表示同意。這就只餘下邱作控方最後證人。邱原來是個相當厲害的人,處處顯得有點自以為是。他承認被告打算將蘭杜家的工作讓他替代時已失業了一段時期,卻否認二人之間議定了被告返港他就得離職,他稱事實上被告說過多半不會回來。他又承認對女傭有好感而且二人關係不尋常,並說不清楚被告與女傭有沒有特殊關係。他否認橫刀奪愛,跟被告變得水火不容只因被告要取回那份工作,而他沒理由要就範。關於受刀傷事,邱懿得很簡略。他稱當時忽然有人從後抓住他,然後覺得腰間一陣劇痛,略事掙扎就跌倒在地。在某階段他說過受傷倒地後再掙扎坐起時,曾看到被告的臉。後來在盤問下改正說一直不曾看到被告的臉,只在他逃跑時看到背影。他承認掙扎坐起時極感痛楚,只想盡快治理傷處。至此他再在圖則上指出他自稱受襲擊的地點。我詢問當他坐起來看到襲擊者的背部時,那人已走了多遠?他回答道一時很難說。我問會不會是我在庭上當時與他相隔的距離,當時他站在證人台上,而我在律師席上,他想了一下就同意了。我就請法官注意我當時與邱和證人台相距約二十五至三十呎,控方亦即時同意。最後邱說他沒有理由要冤枉被告,而他的確相信是被告用刀傷他。盤問至此告一段落,控方證供亦到此為止。在此應提一提,審訊期閒,我與被告在庭上經短暫商議後決定了一些事項。法官循例將辯方可採取的三個辦法告訴被告時,我就向法官表示被告決定不親白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法官詢問是否這就結束了答辯,我說不錯,只是在完結之前我請求法官和陪審團親自去案發現場視察。法官詫問已有很清楚而經雙方同意的正式圖則呈堂,還有必要嗎?我回答說十分有必要,因為我請求現場視察須在當晚午夜後進行。法官顯然覺得奇怪,先是根不願意批准我的申請,說已多時沒有在午夜後外出了,最後卻表示覺得難以拒絕,就說希望我作事有分寸,若因應這如此不尋常的請求,致令法庭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