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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有缘-6

作者:余叔韶 字数:11931 更新:2023-10-09 15:30:07

馬來亞之行帶來的另一項恩賜,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到來的。在吉隆坡住下不及一個月,某週日在天主堂望彌撒後,遇到教友鄧思永先生伉儷,夫妻二人都很虔誠,對人也和氣。看到我徒步往來,就客氣地提議用車子送我走。教堂離姑丈家足有三刻鐘路程,我自是樂於有車代步。鄧氏亦來自香港,談起來還有好些朋友是大家熟悉的。自此以後,他們每個星期天都來接我去教堂,望過彌撒先返他們家吃早餐,然後再迭我返姑丈家。鄧太太馮育英的幼妹馮育堅在一九五一年五月奉母到吉隆坡旅遊,與我初遇於鄧家。我們兩人在那年夏天返港後已是心意相通,形影相隨,轉眼蜜運成功,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共諧連理。今日喜見二子二女皆各有成就,更有七位淘氣而惹人喜愛的孫兒繞膝,帶來極多歡樂。若不是在一九五一年的五月份,我們二人碰巧同時在吉隆坡,也許連一面之緣都得不著呢。25 首 任 華 人 檢 察 官一九五一年由吉隆坡返港,完全沒有像前一年由英國歸來般的喜氣洋洋,這次可說是無善足述。馬來亞算是白走了一趟,只換來了挫折和失望。父親為此非常生氣,一年光陰就此荒廢掉,事業上並無寸進,前路迷茫,叫人憂慮。無奈只得再行寄望在香港執業,卻又毫無把握。說起來也真諷刺,一些談得來的親友還不肯相信我在吉隆坡竟至無處立足,被逼走回頭路。我回來後便積極找適合的地點作辦公室,希望自行開業,卻到處碰壁。當時市區適合作辦公室的地方嚴重短缺,今日矗立的連幢大廈都不曾興建。戰前落成的樓宇租金卻受著一九四七年五月通過的業主與租客條例嚴格管制,租客享受著低得跟現實脫節的法定租金,儘管有意遷出亦絕不會交回樓宇讓業主另租他人,必要收取大筆的頂手費才會把地方讓出來。這原是不合法的,但已成為風氣,政府亦無計可施。我既無力亦無意付出這費用,因此想租個辦公地點自然是徒勞無功。命運總是這麼巧。就在那時候,我在一個酒會上偶然邂逅行將退休的律政司葛理勳。傾談之下,他似乎對我頗為關心。原來律政署正在物色一位土生土長通曉中文的大律師,於是詢問我是否願意受聘為首位華人檢察官。一向以來,華人律師從未受聘在律政署工作,亦不在考慮之列。看來政府正醞釀改變原有的政策。律政司平易近人,言辭誠懇,我亦不兜圈子說話,當下坦言我正在賦閒,打算自己開業又遇上點困難,所以很有意獲得那職位,但很清楚地表明聘用條件必須與海外僱員看齊,否則不會進入律政署工作。葛理勳表示他個人認為這絕對不成問題,不過可能須諮詢過其他的人士和政府部門才能作最後決定,但既然政府要聘請華人檢察官,目的當然是為了我能運用中英文,可以擔當一些其他外來檢察官所不能勝任的工作,若不讓我得到跟他們同等的最佳待遇又怎能說得過去?為了他不日將離港度假,這事就會交由署理律政司史力倫來完成,並隨即將我介紹與史力倫相見。葛理勳和史力倫都是牛津出身,看到我繫著牛津學院的領帶,對我自然有好感。史力倫後來聽說我跟他都對橋牌有同好,就似乎比葛理勳更熱心,希望可以羅致我入律政署。我們後來果然多次在橋牌桌上過招,旗鼓相當。他在橋牌和法學上的造詣都同樣高明呢!初會後的幾個星期裡,史力倫多次邀約我共進午餐,每次都游說我立刻開始替他工作,不要等待官方正式批准那些聘用條件,且特別提及當時最高法院經歷司亞利孖打和醫務總監楊醫生,亦是政府根據海外僱員的條件聘用的香港本地人。他又透露警察部早已要求政府聘請通曉中英文的華人檢察官,以幫助警察部和律政署的溝通和合作。在過去幾年犯罪率及刑事檢控數目以驚人速度不斷上升,大量增加了警方和律政署的外籍人員聯手檢控的工作量。可見他完全清楚葛理動跟我之間的協議。他認定政府用海外僱員條件聘用我的事不會有問題,甚至暗示開了聘用華人檢察官的先例後,說不定慢慢會演變至他日由華人任最高法院法官甚至正按察司,倘若如是,到時我將是最有機會的人選。在他一番好意和不斷游說下,若我仍堅持要收到列出一切所要求條件的正式委任狀才上任,那就未免有點不近人情。於是在一九五一年冬天,我就進了律政署並立即被派到檢控科工作。事實上,我亦樂得有這意料不到的機會,由加入政府法律部門去開始拓展自己的法律事業,尤其是既屬政府一級官員,自然認為一定會分配到適當的居住單位。住屋供應無疑是海外僱員聘用條件中最特別優勝的一項,亦是本地僱員爭議的主要起因。在一九五一年底,這也是我特別著重和急需解決的問題。其時馮育堅和我自吉隆坡返港後,感情已十分穩定。那時候,她可以前去澳洲升學,或當她父親的私人秘書跟隨他作環球旅行。我們恐怕長期分隔很可能令有情人成不了眷屬,因此詳細考慮後就決定成就這段姻緣,擇定約兩個月後,於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成婚。當然政府無形中已答應給我提供住屋亦多少幫助促成了我們結婚的決定。所以在後來的形勢中,我有些甚麼感受也就可想而知了。那是一九五一年底,入職檢察官差不多一個月,接到公務員敘用委員會通知,律政司要求用海外僱員條件來聘用我的事被拒絕。主要理由是恐怕此例一開,其他本地僱員會爭相效尤。結果我的待遇只限於最基本的薪金,完全得不到海外僱員自動獲得的許多屬於金錢或其他的權益,如生活指數津貼、居住單位、房屋津貼、有薪大假等等。我於是立刻給史力倫發出即時辭職的書面通知。嚴格來說,我還未經正式敘用,可能根本不需這重手續。政府首次委任華人當檢察官的消息曾經一度成為大新聞,上了全港報章的頭條。我這麼快就辭職想必同樣教人矚目,最低限度在政府當局亦屬大新聞。不久,正按察司夏和爵士隨即單獨召見,要我暫緩辭職,無論如何待新任律政司賴孝到任後再說。他又透露,他們兩人曾在尼日利亞為相同的目標為當地僱員請命,並取得成果,所以亦有意為我再作努力。我實在不能拒絕這好意,而且當時尚未有其他差事,加以婚期已近,為經濟著想也不宜在這階段離職,遂接受了他的建議,結果因為新任律政司賴孝直到一九五二年十月才柢港,於是我在薪金遠較外籍同僚為低,亦完全得不到他們所享有的許多權益的情況下,仍然當了一整年的檢察官。賴孝亦是牛津出身,法界長才,精明勤懇。他亦有良好的習慣,喜歡輪流邀約下屬共進午餐。只是輪到我時為了順從他的心意,就總要在餐前陪他乾杯,喝下兩小杯氈酒,然後整個下午就不免吃盡苦頭,因為天生喝不得酒,不論甜酒、烈酒以至任何含有酒精的飲料都無福消受。後來聽說新任律政司賴孝和正按察司夏和爵士果然先後三次到過港督府,親自向港督進言,希望由他出面給予我海外僱員的待遇。看來整個警隊都全力支持他們的做法;警方人員既然與通曉雙語的華人檢察官合作過就認定非此不樂了。可惜這一切都終歸無效。港督不允插手干預,公務員敘用委員會遂可堅守立場,那殖民主義的歧視制度於是仍然高高在上,俯視眾生。結果,我終於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辭去了公職。夏和爵士對我如此盡力支持,雖然無功而回,還是永感於心。我更感激他在臨別贈言中給我的鼓勵。他說:「我沒能把事情辦到很是抱歉。你儘管走罷,政府一定會為放走了你而後悔莫及的。自己開業好了,前途肯定一片光明。」後來幸而應驗了他的話。我總認為自己在一九五一至五二年間,以辭職來抗議殖民主義的歧視制度,並非完全白費了氣力。不久之後,政府實行新的公務員住屋政策,由供給居住單位改為用長期低息貸款資助本地公務員自置居所。這是很大的優惠,亦表示本地僱員初步獲得勝利。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在一九五八年成立後,繼續長期對殖民地制度的歧視政策作出抗爭,贏得政府不時作出各種不同方式的讓步,只是進展難免緩慢。加以近一、二十年來,在英國統治行將結束的情況下,政府終於任命更多本地公務員擔當要職,當中甚至包括部門首長。海外及本地公務員的聘用條件的差距,亦明顯地逐漸拉近。這幾十年來,看著殖民主義的歧視政策在香港漸漸消失,實在令人欣慰,但在香港主權回歸中國之前不久,外籍公務員在高等法院控告前殖民地政府,不滿政府在最近幾年實行所謂公務員本地化政策下歧視他們,竟獲勝訴,這真是充滿諷剌。其實所謂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無非是英國殖民地政府巧立的另一個名目。本地公務員一向爭取和訴求的只不過是跟外籍公務員一樣的平等看待,而不是任何特別優惠本地公務員的政策。事實上,他們從未爭取亦從未由政府處獲得任何額外優惠。未嘗有人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倒令人納罕。擔任檢察官的一年,跟在吉隆坡過的一年大不相同,光陰絕未虛擲。期間我經常就刑事案件給警方提意見,因而有難得的機會去認識警方的處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以及警署內運作的情形,這些經驗在後來執業經辦起刑事案時,很有用處。那時差不多每天都要上法庭,因而學到出庭的規矩和應遵守的道德規範,以及可用的手法。律政署的檢控科尚有三位檢察官,卻似乎只有我一人長期上法庭。曾經在一個月內出庭主控了整整十二宗包羅一切程序的刑事案,而三位外籍同僚就只泡在辦公室裡消閒。我實在毫不介意要超時工作,因為深知自己出庭經驗不足,所以樂於籍著一這機會多學點刑事法和作實習。縱使政府曾經給予我不公平的待遇,至少也在不知不覺中給我幫了一個大忙。走筆至此,不禁憶起一段趣事。某日我在出庭一整天後根晚才返回律政署,然後又忙於處理一些事務。一位外籍同僚看著我案牘勞形之際,忍不住從中發話。他說:「也不知你忙成這樣子到底為的是其麼,須知在政府機構裡少作事不會影響升級,但工作上犯錯就不成。所以少作事自然少犯錯,但這樣才有利於晉升呀!」這位仁兄在部門裡確實以少作事為人所共知,但這的確絕未妨礙他在退休前晉升至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職位。一九五二那年,因我是首位華人檢察官,每次代表政府出庭辦案後,總獲報章特別捧場,詳加報導,否則公眾和法律界都不會對我如此熟悉,這宣傳根可能彌補了我離港多年所失去的知名度。於是在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我開始在本港自行執業為大律師後,幾乎立刻就有案件上門,而這些剛開業時期的案件,在我是極為需要的。26 雪 廠 街 九 號 荷 蘭 行御用大律師張奧偉爵士,是跟我交情最長久的朋友之一。遠在一九三七年一個少年人的集會上,人家介紹他為「奧士」,其後我就以此稱呼他。翌年同入港大文學系,同班聽課直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日人侵港。戰時我們各自遷往內地,只曾在廣西桂林遇見,短暫相處。戰後我在梅頓學院讀書時,他在牛津的大學學院唸法律,後來一同在林肯法律學院準備應考大律師專業試,在倫敦時交往甚密。我在吉隆坡時,他由英國回港,及至一九五二年已在香港執業了一段時期,事務所設在歷山大廈。當時大律師習慣單獨開業,在不大寬敞的寫字間裡各自為政。後來他聽說我終於辭去律政署的職位而一時還未有出路,就根慷慨地讓我暫時共用他的事務所,慢慢再找地方。實在難得他不介意這做法給他帶來很多不便。當時市區的辦公地方極為短缺,他這就替我解決了最大的難題,得以馬上開業。由於我借用他租來的地方,所以必須把姓名履歷等詳細資料提交辨公室的業主─香港置地有限公司,這公司亦是中區許多其他商業大廈的業主。辦過申報手續後,跟那管理租務的經理熟落起來,他把我的名字加入獲優先處理的專業租客輪候名單上。於是不出數月,我就成為置地公司的租客,在雪廠街九號五樓上租得一個小房間。大廈的地下租了給荷蘭銀行,因此很多人皆稱之為荷蘭行。我的辦公室是個面積不足一百方呎的房間,委實不夠用,但覺得不應再麻煩張奧偉,況且地方也真難找。房間雖小,總算有了自己的辦公室,說起來也響亮些。還記得特別為此弄了個小小酒會,請了幾位友好來慶祝一番,也不管那袖珍型的房間站上六個客人就擠得轉不過身來。一年多以後才搬上八樓的 711B 室,那兒房間大些亦較舒適。此後三十多年裡都留在荷蘭行,直到一九八七年,荷蘭行進行重建成為現在的大道中九號時,我才遷進奔達中心,現已改稱為力寶中心,其時我已不接辦案件了。所以實在說來,我整個執業生涯,除了短期借用張奧偉在歷山大廈的辦公室外,全在荷蘭行度過。十年匆匆又過去,直至今天,每逢路過荷蘭行附近,不論是徒步或乘車,看到大道中九號,都難免追憶起在它的舊址上度過的那段美好而充實的歲月。難忘在荷蘭行的八褸上,這漫長的三十多年裡,我曾怎樣孜孜不倦地研究案情,書寫法律意見、申訴和答辯書,起草陳辭,搜集案例,會見律師和當事人,為出庭辦案而作準備。那經年累月的日常工作所在地,自然深入記憶,永繫於懷。荷蘭行有時真像家庭般親切熟落。我在荷蘭行的活動包括許多方面而絕非只限於法律業務。六十年代中期,受港督戴麟祉爵士委任,成為香港最早期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成員。那三人委員會中,其他兩位成員是怡和有限公司的米高戴維斯和南聯實業有限公司的安子介。這些年來,委員會已擴大了許多。這委員會的正常任務是在財政或與其有關的問題上,擔當政府和大學之間的橋樑。但在六十年代中期,這三人委員會在研究資助事宜之外,同時還需處理兩項工作:﹝一﹞監察三間原有的專上學院,即崇基書院、新亞書院和聯合書院順利合併成為香港第二間大學,即中文大學,和 ﹝二﹞監管由香港大學開辦新的社會科學及法律系,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設立香港有史以來首間法律學院。監管設立法律學院是我須負責的任務中之一項,對此我樂於效力,從中得到很大的滿足感。自一九四七、四八年間,我開始有意攻讀法律的時候起,我無論在公開或私人場合裡,都極力主張香港需要在大學開設法律系,免得有意成為律師、特別是大律師的香港人,都必要到英國攻讀。令人不解的是香港政府要待到六十年代中期,才覺得應該給香港人開拓這個唸法律的途徑。還記得香港大學法律系的伊雲士應聘來港,我以首屆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成員身份,跟他長時間詳細磋商後,才完成聘請他為創辦教授的手續。不久後亦聘請李亞和杜禮這兩位最早期的法律系講師作他的助手。經長久策劃的法律學院,終於在一九六八年正式成立,翌年就取錄了首批本地學生入港大攻讀法律。看到自己努力爭取了近二十年的法律學院終於成立,當然十分快慰。其後雖然脫離了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但仍能跟大學的法律系保持密切聯絡,又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但卻從未想到這將會給我的辦公室帶來深遠的影響。郭慶偉,屬首批入讀港大法律系的學生。在一九七三年秋季完成四年法律課程後,由導師李亞特別推薦來跟我見習,一年後成為香港歷史上第一位港產大律師。舉行儀式當日,我亦有幸代表他向法庭正式提出申請。郭慶偉可不是跟我見習的第一人。在一九七二年,倫敦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崔志英,已在我於荷蘭行的辦公室內工作了三個月,並且完成了見習期。繼郭慶偉後,來跟我見習的港大法律系畢業生尚有莫若志、陳兆愷和任懿君,他們都在張健利受委任為御用大律師之前,跟他見習過頗一段時間。一九七四年後,我的辦公室逐漸擴充至荷蘭行內毗鄰的幾個房間。郭慶偉和莫若志一直跟我在荷蘭行執業到一九八七年,並一同遷到奔達中心。陳兆愷完成見習階段後亦繼續在我處執業,直至一九八七年獲委任為地方法院法官時才離去。崔志英亦執業至獲委任為裁判司後才離開,最後在任內退休。與郭慶偉及莫若志在港大同期的潘漢民及高美萊都曾先後短期在我辦公室執業。此外在不同時期曾加入我辦公室的當然尚有許多人,他們有些在暑期學習,有些則跟隨辦公室內其他成員作見習大律師。長子國充於一九八三年由英國學成回來後就一直是我們辦公室的成員。關淑馨最初來到荷蘭行是芸芸暑期生之一,後來跟李國能見習後,再到倫敦從師,最後選擇在我們辦公室正式執業。必得一提的還有鄭潔儀,一九九一年獲政府委任為助理法律顧問時已在我們辦公室執業有年。現時郭慶偉、莫若志、余國充和關淑馨同在新顯利大廈閣樓設辦公室,融洽相處。雖然我已不再持有執業證書,他們卻非常客氣,給我留下專用房間。關淑馨現任香港大律師公會義務秘書,我和國充都先後擔任過這職位。最有趣的是多年前我竟然一連兩屆當選為公會的副主席,但原來章程內並未設有這職位。郭慶偉有好幾年是大律師公會理事會的成員。辦公室內成員各有成就,和睦相處彷如一家。若不是當日我受委任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成員,或許我這不尋常的家庭也不會存在。郭慶偉在一九九三年受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在香港主權回歸中國之前不久,陳兆愷及任懿君獲擢升為高等法院大法官。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陳兆愷成為香港的首席法官,僅次於首席大法官李國能。27 無 心 插 柳不論是唸法律或在法律界執業,我家的人在這兩方面,都留下一個頗能引人入勝的故事。第一次大戰時期,父親已在倫敦的格雷法律學院註冊入學。法律課程尚未開始,形勢忽然有變,他不得不立即返港,於是不能在大律師行業謀求發展。三十年代初期,長兄伯泉在劍橋的龐貝祿學院法律系取得榮譽法律學位,繼而在倫敦的內寺法律學院正式成為大律師,但看來這做法純為遵從父親的意旨,絕對無意以其所學投身法律界。後來他果然加入行伍,一直以軍務為終身事業,再也不曾考慮加入法律界的事。到我在一九三八年投考港大,那時香港連法律學院的影子還沒有,而當時為了經濟問題,我能否在本地升學尚屬疑問,更遑論到英國唸法律了。在戰前我從未想過要當大律師,直到一九四一八年獲梅頓學院取錄後,父親屢次要我唸法律,好待他日成為大律師藉以謀取生計。顯然他極渴望兒輩中有人能成就他當年未能達到的心願。當時我自覺有充份的理由去選讀三藝課程,怎料不到二十個月後,獎學金期限快將屆滿之時,我卻會傾盡全力去參加大律師專業試,活像這次考試直接干係著我的生死存亡。早知如此,倒不如一早接受父親的勸告,那就不用赤手空拳地在林肯法律學院裡,日以繼夜地苦讀不休,以應付大律師專業試了。說來也奇怪,這段歷史幾乎一度重演。一九七五年,長子國充在梅頓學院英文系畢業,正在計劃下個步驟。我當時表示很歡迎他加入大律師行業,將來畢業後立即有現成辦公室可用,助手和藏書一應俱全。但他屬意於特許會計師行業,隨即以近乎破紀錄的速度考獲專業資格。不料他在倫敦譚臣麥連托會計師行﹝畢馬城麥連托會計師行的前身﹞執業了幾年後,卻認為大律師行業更適合自己。他於是重返校園,攻讀法律,後來在倫敦的林肯法律學院取得大律師專業資格。國充於一九八三年回港執業,並在其父的辦公室佔一席位,樂其所業。世事真難說,在我家祖孫三代裡,國充跟我都是先置法律行業於不顧而修讀其他學科,結果我們兩人卻當上大律師。全仗父親在絕大多數港人對法律界和攻讀法律的門路都所知極少的年代,令我對這原是陌生的行業有初步認識。結果我對這專業工作衷心喜愛之餘,亦慶幸在業內有點成就。回想起來,父親一向對大律師行業充滿好感又不斷地鼓勵我唸法律,這一切對我的影響實在根大。若他稍欠那份堅持,當我要選擇終身事業時,就可能永遠不會考慮到大律師行業。看來國充在會計師業內如日初升之際忽爾改行,亦可能因為受到我的影響。他說有一回在法庭上旁聽過我的一宗案件後,才開始對大律師行業感興趣。對於加入法律界或成為他父親辦公室的一份子,他是絕對無悔無憾的。我們一家跟大律師行業的淵源,既是迂迴曲折亦有情繫其中。我們跟梅頓學院以至法律行業的關係,全都由父親而起,可惜他已離世,否則想必樂於親見國充在他母校及法律界內均卓然有成,揚其家聲,從而老懷大慰。父親於五十年代由政府公職退休後,健康開始退步,漸漸雙足不良於行,每天都要坐在安樂椅上,亦需由他人扶持。從那時起,直至他在一九六六年老成凋謝,我陪伴他一同度過許多個週末。不幸他在退休後的日子,體格日漸衰弱,又無任何嗜好或消遣,交遊亦少。幸而他非常喜歡諦聽各類訴訟的始末,亦樂於跟我討論案情。他每天都熱心讀報,從他發問的內容就顯示出他對法律和大律師行業仍非常關注。報章登載有關我經辦的案件細節,他都瞭如指掌。我覺得跟他討論那些案件,不但能令他保持思考靈活,而且明顯地逗得他很高興,因為做兒子的竟就自己專業內的問題來向他討教了。於是這類討論就成為我們每週的最佳消遣。想不到這不只令他一人受惠,有好幾次他高明而客觀的見解,竟與法官所見雷同,我由此受益不少。雖然父親的健康情況在他生命的最後數載急劇惡化,但期間我們共度的時光還是洋溢著溫馨的親情。記憶中我好像從未單獨跟他如此長久而愉快地相處。在後來的歲月中,我常會縱容著自己去想,在執業的頭十五年裡,也即是他在世最後的一段日子,我的成就雖然有限,總不至於完全辜負了父親對我的期望。話雖如此,我還是恐怕他直到去世仍懷著一宗心事,那就是為何他的兒子從未申請成為御用大律師。28 布 衣委任御用大律師這制度幾乎跟大律師行業一般的歷史悠久。設立了女王御用大律師這較高級的名目,實際上就把大律師分化成兩個等級,習慣上則分別稱為「資深」大律師和「初級」大律師。所有「資深」大律師全部由「初級」大律師經過委任手續轉化而成。至於「初級」大律師就是行業中所有御用大律師以外的一般大律師。根據傳統,執業超過十年的大律師都可以申請成為御用大律師,申請成功後,出庭時就改穿特別的袍服,主要是絲綢製的黑袍和背心,以表示跟只能穿普通黑布袍的其他大律師比較,他們是超然於其上的。要成為御用大律師,必須經過申請手續。在英國是向上議院大法官申請,而在香港則須向首席按察司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由英女王簽署的英皇制誥正式任命,而過往在香港,御用大律師則由港督代英女王簽署的英皇制誥任命。獲委任的申請人須在委任儀式上發誓效忠女王,嗣後就有權在名字後加上女王御用大律師字樣,但御用大律師跟皇室真正的聯繫通常只局限於那句效忠誓辭,和一紙英皇制誥,以及那女王御用大律師的稱銜和這稱銜的英文宇母縮寫﹝QC﹞,此外不及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香港在中國主權下自然不會再委任御用大律師,光是這名稱本身就已有點不可思議。但在主權移交前夕,政府已立法決定保留這制度,此後御用大律師就改稱為資深大律師。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深大律師,只須由首席大法官經諮詢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主席後委任,而一向在本港執業的御用大律師,就成為資深大律師繼續執業。我真急於看看用這方式委任的資深大律師,是否願意在名字後加上「資深大律師」這平平無奇的字眼。政府亦已立法規定如何委任榮譽資深大律師。請恕我說句不中聽的話,御用大律師這稱謂雖則名實不符,卻多少總有些吸引力,資深大律師則既不起眼亦無其光彩,至於榮譽資深大律師則簡直近乎笑話了。「資深」二字是由英文翻譯過來的,其實不大貼切,因為這對那一眾具有很深資歷而仍是「布衣」的大律師就不怎麼公道。父親雖然沒有當上大律師,但曾是格雷法律學院的學生,對已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及其他一般的大律師的具體情況,頗有點認識。雖然我們在他晚年歲月中常常討論一些法律問題,言談間卻從未涉及要成為御用大律師這回事。但至於我在事業方面應達至何種地位這問題上,他心中的期望卻是明顯不過的。長子國充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出生,當時我正打算離開律政署。國充這名字是父親身為一家之長給他起的。其時祖國貧困,剛經歷過長期外患內憂,而初建立的新政權正面對百廢待舉的局面。起這名字似乎也表達了父親希望祖國能充足富強的願望。但他還特意為我,也許更重要是為了他的孫兒,把名字用英文拼成 Quok Chung,於是國充名字英文拼音的開頭字母就是 QC,正與女王御用大律師的英文縮寫相同。父親不遲不早,正當我要開始私人執業時有這做法,正好說明他殷切期望總有一天家族中會出現一位御用大律師。這願望當然先由他的兒子帶頭實現,而他的孫兒或許在遲些時日亦加入這行列。若我這估計是正確的話,那麼最遺憾的是我已令他失望了。其實遠在林肯法律學院求學時,我已對御用大律師制度有一些看法。而照他給國充起的名字看來,我跟父親的觀點必然是不同的。我自己從未考慮過要當御用大律師,因我認為若要成為著名的大律師或要在行內長遠留名,倒情願是憑著自己的成就,而不需要靠申請去表揚成就。到今天唯一憾事就是當日未有鼓起勇氣向父親剖白,否則總可略減他因兒子的身份從未超越一般大律師層次而感到的失望。我深知這想法不合世俗潮流,在行內附和者更絕無僅有。誰能不醉心於在行內被公認為超卓之士呢?況且這名銜還會有接踵而來的經濟收益。難怪一般大律師都把晉身為御用大律師行列的傳統,視為事業前程上的大事,趨之若騖。成為御用大律師後,單憑這稱銜,不但在公眾心目中會突然變成名氣與威嚴兼備的律師,而且更有提高收費的權利。難怪自古迄令都不斷有人加入申請為御用大律師的行列。我自己不稀罕這任命,卻並不是要批判那些擁護這悠久傳統的同業,只是自覺不能認同亦不能跟從這種習俗。我對多位熟悉而在業務上有過交往的御用大律師,都極為敬仰。他們在各自專門範圍內的學問才幹和勤奮的樂業精神,以至在法庭上精辟的論辯,高明的判斷,全是我曾親自領略的。但若他們跟我一樣還逗留在一般大律師行列,亦絲毫不減我對他們的敬佩之情;只有普羅大眾才會認為只要當上御用大律師就會格外受人尊敬。通常申請御用大律師名銜,都必經以下的程序。在英國,上議院大法官除了會向申請人經常辦案的那組法庭內的司法界知名人士諮詢外,亦會在法律界的不同層面作廣泛調查。在香港,首席按察司在過去十年來,都總會任命一個臨時專責委員會作顧問,以協助他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委員會成員包括上訴法庭和高等法院大法官各一人、律政司以及由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各自派出的一名代表。由此可知,不論在英國或香港,決定是否批准申請皆非根據申請人是否符合某些既定的客觀標準,而是根據經由諮詢方式獲得的個別人士的主觀意見。這些人士對於申請人在專業上的才能和實力可能並未親見,況且申請人在過去十多年的業績和經驗必然與申請的成敗有著極大的關連,受諮詢者即使對此有點認識,亦難望其有長達十多年的跟進,因此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只能憑口碑或個人的看法而下決定。所以客觀標準一天未訂立,受委任者的質素就難免時有參差。放眼今日的一眾御用大律師中,不怎麼受同業尊敬的比比皆是,其故或在此。無可否認,要釐定何為客觀標準並非易事,但為了要這項委任受到一致的尊崇,就不能以困難為籍口而漠視這需要。若早有此準則,也許對這制度持有像我一般看法的亦會改觀。我認為實在無需委立御用大律師而把這行業分成兩級,亦無法接受專業人士可以經由申請手續,把自己在業內的級數提升的構思和行徑。若申請人已達到這種聲望與成就,那麼除非他立心要廣作自我宣傳,實在無需再透過申請要公眾承認的。在我那時代以至打後許多年,只在名片上自稱大律師已算是違反了大律師的守則。但自古以來,御用大律師都在名字後加上這名銜來突顯自己高人一等的身份。在醫學界內,全科醫生就必須通過各級艱深考試才可成為專科醫生。英國皇家醫學院和英國皇家外科學院,以及一些專業機構就經常舉辦這類考試。看來大律師行業似乎是世上唯一容許業內成員經由申請而獲提升的專業團體,大律師只須穩當地執業若干年後,就自然具備申請資格。若向醫生、建築師、工程師和會計師等提議,讓他們在各自的專業領域內執業十年以上,就可憑申請在本行業內升上較高的地位,並讓他們在公眾場合穿著特別的袍服,在同業中顯示出截然不同的身份,不知道將會激發起些甚麼反應呢?在此要敘述兩段不妨一知的近事,希望有關人士別介意。通常有意申請為御用大律師的禮貌上例必先行通知各同業前輩,我亦經常收到這類通知。有一次來信的是一位多年世交,是我一向極為敬佩的同業,他的信裡說我已屬大律師行業中「眾所公認的傳奇人物」,自是毋需再事表彰,而他卻是「一介凡人」,因此只好從俗,決定申請作御用大律師云云。傳奇之說固然絕不敢當,那是出於他的一番美意,但是他亦太謙虛了,事實上他在行內已很有名氣而且成就極高。不管怎樣,我細味他那略帶歉意的溢美之辭,認為內裡的含義是對我一向公開表明有關御用大律師的看法,表示同情之意。另外一事發生在高等法院的律師更衣室。那天早上濟濟一堂,好不熱鬧。喧語聲中忽聽得一位本港御用大律師提到一位並非御用大律師的同業,說他「實在是御用大律師的料子」。我也說不出甚麼原故,當時覺得那句話實在充滿了優越感,禁不住即時縱聲笑起來。我這一笑自然引來全場短暫靜默,然後一位由倫敦來的知交﹝他也是御用大律師,後來成為英國上訴法庭的法官﹞,含有深意地跟我說:「我明白你的意思。說實在話,到底甚麼才是御用大律師的料子!」胡禮是我在行內的一位知己,愛爾蘭籍二九四七年來港後就從未離開港島半步,渡海去打高爾夫球或參加賽馬許是例外。他精於法理,雄於論辯,在本地大律師行業中不難是最受歡迎、愛戴和景仰的人物。在香港這華洋雜處之地非常吃得開,廣結人緣。我們初會於一九五零年,當時我行將離港赴吉隆坡。他的辦公室設在公主行﹝即現時的愛丁堡大廈舊址﹞。其時新入行的大律師禮貌上都要逐一拜訪行內的前輩。當日我向他作自我介紹時彼此一見投緣,交情與時日俱增。我那愛爾蘭人常用的英文名字,大家都熟識的在華仁書院工作的愛爾蘭朋友,以及對賽馬的共同愛好,大概都有助於我們發展深厚的感情。最投契之處就是兩人都不約而同,對申請作御用大律師這回事從來都不感興趣。特別引以為慰的是芸芸同業中,胡禮竟是少數對這特殊制度與我所見略同的一人。歷年來胡禮經常在大律師公會的委員會中擔當一席位,促進會務不遺餘力。他於一九九四年獲香港大律師公會頒贈終身會員榮銜,以他在行業中所樹立的典範和無可比擬的貢獻,可說是實至名歸。我同時亦獲頒贈,真是過蒙抬舉。前此只有香港大律師公會創辦人廖亞利孖打御用大律師獲此殊榮,其後御用大律師張奧偉爵士,已故貝納祺御用大律師和山昆納第都在一九九六年成為終身會員。山昆鈉第是大律師之中跟我和胡禮一般,無意作御用大律師的另一人。今日香港大律師公會仍然健在的四位終身會員,竟然只有一位是御用大律師。29 前瞻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已成過去,香港在法律和事實上已歸中國統治。舉世均正注視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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