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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灵古咒-35

作者:轩辕波 字数:69917 更新:2023-10-09 13:37:34

一七 综合的统一之原理为一切悟性运用之最高原理  一切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感性相关者,依据先验感性论,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此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悟性相关者,则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条件”。在直观之杂多表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从属前一原理;在其必须联结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则从属后一原理。盖无此种联结,则无一事物能为吾人所思维,所认知,即因所与表象将不能共同具有“我思”统觉之活动,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觉意识中认知之。  泛言之,悟性为知识之能力。知识由“所与表象与对象之一定关系所成”;对象则为“所与直观之杂多在对象之概念中所联结之事物”。顾表象之一切统一,皆需表象综合中之意识统一。因之,构成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因而构成其客观的效力,及使表象成为知识者,即唯此意识之统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据于此。  为其余一切悟性运用所根据,同时又全然脱离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之“元始的纯粹悟性知识”,乃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原理。故外的感性直观之纯然方式之空间,其自身尚非知识;仅为提供先天的直观之杂多于“所可能之知识”者。欲知空间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线),我必须引长之于是综合的以成所与杂多之一定的联结,故此种活动之统一,同时即为意识之统一(如在线之概念中);由于此种意识之统一,对象(一限定的空间)始为吾人所知。故意识之综合的统一,为一切知识之客观的条件。此不仅为认知对象时我所必须之条件,乃一切直观在其成为我之对象时所必须从属之条件。否则,缺乏此种综合,杂多将不能联结在一意识中矣。  此种命题虽以综合的统一为一切思维之条件,但此命题自身则为分析的(如上所述)。盖此命题仅谓在任何直观中所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从属此种条件,即唯在此条件下我始能将此等表象归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我思”之普泛名词包括此等表象综合的联结在一统觉中而了解之。  但此种原理不能视为可应用于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于此种悟性而已,即由其纯粹的统觉,即在“我在”之表象中毫无杂多授与者。由其自觉意识,能提供直观杂多于其自身之一种悟性——盖即谓此种悟性,由于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种种对象,应即同时存在者——关于意识之统一,自无须综合杂多之特殊活动。但人类之悟性,则仅思维而不直观,此所以必须此种活动也。此实为人类悟性之第一原理,且为不可缺者,故吾人对于其他可能的悟性,——或其自身为直观的,或则具有与空间时间种类不同之感性直观之基本方式者,——皆不能形成丝毫概念者也。  一八 自觉意识之客观的统一  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直观中所授与之一切杂多由之而联结在一“对象之概念”中之统一。故名之为客观的,且必须以之与意识之主观的统一相区别,此主观的统一乃内感之一种规定——由此主观的统一,客观的联结所须之直观杂多始经验的授与吾人。我是否能经验的意识此杂多为同时的或继续的,则一依情状或经验的条件。故由于表象联想之“意识之经验的统一”,其自身乃关于一现象者,且全然为偶然的。但时间中直观之纯粹方式,即纯为包含一所与杂多之普泛所谓直观,乃纯由直观之杂多与唯一之“我思”之必然的关系,即由-为经验的综合之先天的基本根据之——纯粹悟性综合,而从属意识之本源的统一。仅此本源的统一有客观的效力;至统觉之经验的统一(吾人今不欲详论之,且此乃在所与之具体的条件下纯由本源的统一得来者),则仅具有主观的效力。例如某语在某一人暗指某一事物,在别一人又暗指别一事物;在此种经验的事物中意识之统一,对于所与之事物并非必然的及普遍的有效。  一九 一切判断之逻辑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统觉之客观的统一”所成  我绝不能承受逻辑学者对于普泛所谓判断所与之说明。据彼等所言,判断乃两概念间之关系之表现。我今关于此种说明之缺点,并不欲与彼等有所争辩——盖此种说明在任何事例中亦仅能适用于断言的判断,而不能适用于假设的及抉择的判断(此后二者包含判断间之关系,非概念间之关系),见不及此,始有种种顿困之结果发生。我仅须指示此种定义并不能说明其所主张之关系,究因何而成者。  但我若更精密审察判断中所授与知识之关系,以之为属于悟性,以与依据再生的想象之法则而仅有主观的效力之关系相区别,则我发见判断不过所授与知识由之到达“统觉之客观的统一”之方法。此即系辞“为”意向之所在。系辞“为”乃用以使所授与表象之客观的统一与主观的统一相区别者。盖系辞“为”指示表象与本源的统觉之关系,及表象之必然的统一。就令判断自身为经验的,因而为偶然的,例如“物体为有重量者”之判断,亦复如是。在此处我非主张此等表象在经验的直观中有必然的相互关系,所主张者乃表象之相互关系,实由于直观综合中统觉之必然的统一,盖即依据一切表象所有客观的规定之原理(在知识能由此等表象获得之限度中)——此类原理皆由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之基本原理引申来者。仅有如是,始能由此种关系发生判断,盖此为客观的有效之关系,且因而能充分与仅有主观的效力之表象关系(当其依据联想律而联结时)相区别者。在后之事例中,我所能言者仅为“我若支承此物体,我感有重量之压迫”而不能谓“物体为有重量者”。盖所谓“物体有重量者”不仅陈述两表象常在我之知觉中联结而已(不问此知觉之重复程度如何);乃在主张此等表象在对象中所联结者(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  二0 一切感性直观皆从属范’,范畴乃感性直观之杂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统摄在一意识中之条件  在一感性直观中所授与之杂多,必然的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盖舍此以外,别无其他“直观统一”之方法可能(参观一七)。但所授与表象(不问其为直观或概念)之杂多由之而统摄在一统觉下之悟性活动,乃判断之逻辑机能(参观一九)。故一切杂多,在其在“单一之经验的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乃就判断之逻辑机能之一而规定之者,即由此机能而被统摄在一意识中。范畴则在其用以规定所与直观之杂多限度内(参观一三)正为此类判断机能。故所与直观中之杂多,必然的从属范畴。  二一 注释  包含在“我名为我所有之直观”中之杂多,由悟性综合,表现为属于“自觉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此事即由范畴而成者。故此须有范畴之一点,实显示在一单一直观中所与杂多之经验的意识,乃从属纯粹先天的自觉意识,正与经验的直观从属先天的发生之纯粹感性直观相同。在以上之命题中,即开始纯粹悟性概念演绎;顾在此演绎中,以范畴唯源自悟性,而与感性无关,故必须抽去经验的直观之杂多所由以授与之形相,而专注意于以范畴之名由悟性所加入直观中之统一。以后(参观二六)将自“经验的直观在感性中授与之形相”以说明直观之统一,只为范畴(依据二0)对于所与直观之杂多所规定之统一而已。唯在证明范畴关于吾人所有感官之一切对象,具有先天的效力,则演绎之目的全达矣。  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尚有一端不能略去者,即所直观之杂多,其授与必须先于悟性综合,且与悟性无关。至此事原由如何,今尚留待未决。盖吾人若思维一“其自身为直观的”之悟性(例如神之悟性决不表现所与对象于其自身,乃由其表象对象应即授与即产生),则关于其所有知识,范畴绝无意义可言。范畴仅为“其全部能力由思维所成即由——使由直观所授与悟性之杂多所有综合由之统摄于统觉之统一下之——活动所成之悟性”之规律,此种悟性乃如是一种能力,即由其自身,绝不能认知事物,而仅联结、整理知识之质料”(即直观,此直观必须由对象授之悟性者)。至吾人悟性所有此种特质,即惟由范畴始能产生统觉之先天的统一,且仅限于如此种类及数目之范畴,其不能更有所说明,正与吾人何以乃有此类判断机能而不能别有其他判断机能,以及空间时间何以为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同为不能更有所说明者也。  二二 范畴除对经验之对象以外,在知识中别无其他应用之途  思维-对象与认知-对象乃截然不同之事。知识包含有两种因素:第一为概念,普泛所谓对象概由概念始为吾人所思维(范畴);第二、直观,对象由直观始授与吾人。盖若不能有与概念相应之直观授与吾人,则此概念就其方式而言,虽仍为一思维,但绝无对象,且无任何事物之知识能由此概念成立。以我所知,斯时殆无“我之思维”所能应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如先验感性论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乃感性的;因之,由于纯粹悟性概念所有“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仅在其概念与感官对象相关之限度内,始能成为吾人之知识。感性的直观,或为纯粹直观(空间与时间),或为由感觉在空间时间中直接表现为现实的事物之经验的直观。由纳粹直观之规定,吾人能得对象之先天的知识,如在数学中者,但此仅关于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须在此方式中所直观之事物,则尚留待未决。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据纯粹感性直观之方式以表现于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数学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识。空间与时间中之事物,仅在其成为知觉之限度内,始授与吾人(即有感觉附随之表象)——故仅由经验的表象授与吾人。因之,纯粹悟性概念,即在其应用于先天的直观时,如在数学中者,亦仅限于此类直观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纯粹概念由此类先天的直观间接应用于经验的直观),始产生知识。故即以纯粹直观之助,范畴亦并不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至范畴之能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仅在其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耳。易言之,范畴仅用以使经验的知识可能者;此类经验的知识即吾人所名为经验者也。  吾人之结论如是:范畴,就产生“事物之知识”而言,除仅对于能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事物以外,并无其应用之途。  二三  以上之命题极关重要;盖其规定纯粹悟性概念关于对象之使用限界,正与先验感性论规定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空间与时间,作为对象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仅适用于感官之对象,因而仅适用于经验。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间时间绝不表现任何事物;盖空间时间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无真实性。至纯粹悟性概念则无此种制限,且可推及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问此直观与吾人所有者相似与否也。但扩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观以外,实于吾人无益。盖作为对象之概念,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断其对象究否可能也。诚以斯时吾人并无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构成思维方式之全部内容者)所能应用之直观,并在其应用于直观时规定一对象,故此等概念仅为思维之方式而无客观的实在性。  故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经验的直观能与概念以实质及意义。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授与吾人,自能由“所包含在此预有前提——即无感性直观所固有之特质——中之一切宾词”以表现此对象;盖即此对象非延扩的即非在空间中者,其延续非时间,以及其中无变化(变化为时间中所有规定之继续)等等。但我若仅就对象之直观”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观中者言之,则实不能成为真之知识。盖斯时我并未明示我由纯粹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可能,即不能授与吾人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所仅能言者则吾人所有之直观不能适用于此对象而已。但所应唯一注意者,即无一范畴能适用于此类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例如吾人不能以实体概念适用于此种对象,而以之为“仅能作为主词存在而绝不作为宾词存在”之某某事物。盖除经验的直观能提供此概念所适用之事例以外,我实不知是否能有与此种思维方式相应之事物。但关于此点以后尚须论之。  二四 范畴适用于普泛所谓之感官对象  纯粹悟性概念由悟性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相关,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固不问其为吾人之所有抑为任何其他直观。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纯为思维之方式,仅由此思维方式,则无确定之对象能为吾人所知。此类概念中所有杂多之综合或联结,仅与统觉之统一相关,因而为“使先天的知识所以可能”之根据(在此类先天的知识依据悟性之限度内)。故此种综合,立即为先验的,且又纯为智性的。但因在吾人心中存有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某种方式,此为依存于表象能力之感受性者(感性),故自发性之悟性,能依据统觉之综合统一,由所与表象之杂多以规定内感,因而思维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杂多所有“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吾人人类直观之一切对象所必须从属之条件。范畴(其自身纯为思维方式)以此种途径得其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能在直观中授与吾人之对象。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盖吾人仅能关于现象具有先天的直观也。  此种感性直观所有杂多之综合(乃先天的可能而必然者),可名之为形象的综合(synthesis speciosa),以与关于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相区别,此种综合名为由于悟性之联结(synthesis intellectulis)。二者皆先验的,此非仅以其先天的发生而云然,且以其为其他先天的知识可能性之条件故耳。  但此形象的综合,若仅就其与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关系观之,即仅就其与在范畴中所思维之先验的统一之关系观之,则因与纯然智性的联结区别之故,应名之为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想象力乃表现“当时并未存在之对象”于直观之能力。惟以吾人之一切直观皆为感性的,想象力由于“唯在其下想象力始能与悟性概念以相应的直观”之主观的条件,故亦属于感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乃自发性之表现,为规定者,而非如感官之仅为被规定者,因而能依据统觉之统一,就感官之方式先天的规定感官,故在此范围内想象力乃先天的规定感性之能力;其所有“综合直观”之综合-若与范畴相符合,自必为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此种综合乃悟性对于感性之一种活动;且为悟性对于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观之对象”之最初应用,因而为其他一切悟性应用之根据。以其为形象的综合,须与“仅由悟性所行使而无须想象力之助”之智性的综合相区别。在想象力为自发性之限度内,我又名之为产生的想象力,以与再生的想象力有别,此再生的想象力之综合乃全然从属经验的法则即所谓联想律者,故于说明先天的知识之所以可能,毫无所贡献。再生的综合属于心理学领域,实不属于先验哲学也。  * * *  今为说明在吾人说明内感方式时(参观六)令人感为怪诞者最适当之处:即内感表现吾人自身于“我之意识”,亦仅如吾人所显现于吾人自身之相,而非吾人自体之说是也。盖吾人直观自身仅如吾人内部之所被激动者,此说颇觉矛盾,以斯时吾人对于自身应在被动之关系中矣。在心理学之体系中,欲避免此矛盾,通常乃视内感与统觉能力为同一之事物(吾人曾严密区别内感与统觉能力之不同)。  其规定内感者为悟性及悟性联结直观杂多之本源的能力,即使直观杂多统摄于统觉(悟性自身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下之本源能力。在吾人人类中之悟性,其自身非直观能力,即令有直观授与感性,亦不能联结此等直观以之为悟性自身所有直观之杂多而收入于其自身中。故若仅就综合之自身而观,悟性之综合,不过活动之统一而已,所谓活动,乃即令无感性之助,悟性自身亦能意识及之者之一种活动,但悟性由此种活动则又能规定感性。盖即谓悟性关于“依据感性直观方式所能授之悟性之杂多”能内部规定感性。此盖悟性在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之名称下,施行此种活动于受动的主观(此种活动即此主观之能力)之上,因而吾人乃得谓为内感由之而被激动也。统觉及其综合的统一实与内感绝不相同。前者为一切联结之根源,应用于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且在改形为范畴时,先于一切感性直观应用于普泛所谓对象。反之,内感仅包含直观之纯然方式,其中之杂多并无联结,故不包含确定的直观,此确定的直观仅由我所名为形象的综合者想象力之先验的作用(悟性对于内感之综合作用)而生“杂多之规定”之意识而可能者也。  此点我常能在我自身中知觉之。盖若不在思维中引一直线,则我不能思维此直线,不作一圆,即不能思维此圆。吾人除自同一之点,设定三线,相互成为直角,即不能表现空间之三向量。乃至时间,吾人除在引一直线时(直线用为时间之外部的形象表象),唯注意吾人所由以连续的规定内感之“综合杂多之活动”,以及因而注意内感中此种规定之连续以外,决不能表现时间。视为主观活动,因而视为综合空间中杂多之综合(吾人如抽去此种杂多而唯注意于吾人所由以依据内感方式以规定内感之活动者)之运动(运动非视为对象之规定)乃最初发生连续之概念者。故悟性非在内感中发见此种杂多之联结”,乃激动内感以产生此种联结也。  何以思维之我能与直观自身之我相区别(盖我尚能表现至少视为可能之他种直观形相),且因其为同一主观,二者又能为同一之我;因而我何以能谓所视为智性及思维之主观认知所思维为对象之我自身,但在我亦在直观中授与我自身之限度内,我仅认知我自身与其他现象相同,唯为所显现于我自身之我,而非对于悟性存在之我——此等问题与“我如何能为我自身之对象”,尤其与“我如何能为直观及内的知觉之对象”等问题,其难易正自相等。至其何以必属如是,则吾人如容认空间纯为外感现象之纯粹方式,由以下之事实极易说明之,盖吾人除在吾人所引之直线心象下,不能获得非外的直观对象之“时间表象”,且仅由此种引一直线之表现方法,吾人始能知时间向量之单一性;且对于一切内的知觉,吾人必从外的事物中所展示于吾人之变化中,推得其时间长度或时间点之规定,因而内感之规定,应整理为时间中之现象,正与外感之规定吾人在空间中整理之者相同。故若关于外感,吾人容认仅在吾人外部被激动之限度内,始认知对象,则吾人亦必须容认关于内感,亦仅在吾入内部被吾人自身激动之限度内,始能由内感直观我自身;易言之,就内的直观而言,吾人仅认知吾人之主观为现象,而非其自身。  二五  反之在“普泛所谓表象之杂多”之先验的综合中,以及在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中,我意识我自身既非所显现于我自身之相,亦非我自体,而仅为“我在”之一事。此种“我在”之表象,乃思维而非直观。欲知我之自身,则在“使一切可能的直观之杂多,统摄于统觉统一下”之思维活动以外,尚须杂多所由以授与吾人之一定直观形相;是以我之存在虽确非现象(更非幻相),而我之存在之规定,则须与内感之方式一致,即依据我所联结之杂多由以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之特殊形相,始能发生。因之我关于我自体一无所知,所知者仅为所显现于自身之相。虽由联结杂多在一统觉中,一切范畴皆用为构成“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顾此种自我之意识(统觉)尚远不能成为自我之知识。欲得“与我相异之对象”之知识,除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在范畴中)以外,尚须我由以规定此普泛的概念之直观,故欲得关于我自身之知识,除意识(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以外,尚须我由以规定此思维之直观(我内部中所有杂多之直观)。我为智性之存在,仅意识其联结之能力;但关于其所应联结之杂多,则我从属一制限之条件(名为内感),即此种联结仅有依据时间关系(严格言之此全然在悟性概念以外者)始能成为可直观者。故此类智性所能认知之自我,仅为与直观(非智性的且不能由悟性自身授与者)相关所显现之相,非在“其直观为智性时”所能认知之自体。(译者按:智性的直观上文已屡见之,殆为设想之一种直观例如神之直观一类是也。)  二六 纯粹悟性概念在经验中普遍的可能运用之先验的演绎  在玄学的演绎中,由范畴与思维之普泛的逻辑机能完全一致,已证明范畴之起源为先天的;在先验的演绎中,吾人亦已展示范畴为“关于普泛所谓直观对象”之先天的知识之所以可能(参观二0、二一)。吾人今须说明“先天的由范畴以知凡所表现于吾人感官之对象”之所以可能,此实非就其直观之方式而言,乃就其联结之法则而言,因而可谓就其对于自然规定法则,甚而使自然成为可能而言。盖除范畴负此机能以外,决不能说明所能表现于吾人感官之一切事物,何以必须从属“先天的仅起自悟性”之法则。  首先我应注意我之所谓感知之综合(Synthesis der Appre-hension),乃指一经验的直观中杂多之联结而言,知觉即直观之经验的意识(此即所视为现象者),乃由之而始可能者。  在空间与时间之表象中,吾人具有外的及内的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方式;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综合,则必须常与此种方式相合,盖因舍此以外,别无综合可以发生之途也。但空间与时间所先天的表现者,不仅为感性直观之方式,且表现其自身为包有杂多(空间时间自身所有之杂多)之直观,因而以“此种杂多之统一之规定”表现之(参观先验感性论)。是以在吾人以外或以内之杂多之综合统一,以及“所表现为在空间或时间中规定之事物必须与之相合”之联结,皆先天的授与吾人,为一切感知综合之条件——非在此等直观中授与,乃与此等直观同时授与者。此种综合的统一,在其“联结”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之限度内,实不过依据范畴,在一本源的意识中普泛所谓所与直观之杂多所有联结之统一而已。故一切综合乃至使知觉可能之综合,皆从属范畴;且因经验为由联结知觉所成之知识,故范畴为使经验可能之条件,因而范畴先天的适用于经验之一切对象。  * * *  例如由于感知一居室之杂多,我使居室之经验的直观成为知觉时,空间及普泛所谓外的感性直观之必然的统一,实存在我之感知之根底中,即我依据空间中杂多之综合统一,以描写此居室之轮廓。但我若抽去空间之方式,则此同一之综合统一,实在悟性中,而为综合普泛所谓直观中同质的事物之范畴,即量的范畴。故感知之综合——即所谓知觉——必须完全与此种范畴相合也。  今再举一例言之,当我知觉水之冰冻时,我感知液体与固体之两种状态,此两种状态乃彼此相互在时间关系中者。但在——我所置于现象(在此现象为内的直观之限度内)根底中之——时间内,我必然表现杂多之综合的统一,无此种综合的统一,则此时间关系不能成为就时间继续所规定在一直观中授与。顾此种综合的统一,乃吾人所由以联结“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之先天的条件者,我如抽去我之内的直观之常恒方式(即时间),则为原因之范畴,当我应用此原因范畴于我之感性时,则我由此范畴以规定一切所发生之事物与此范畴所规定之关系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谓时间中规定之,于是我关于此一类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视为可能的知觉之事件自身,乃从属因果关系之概念,关于其他事例,亦复如是。  范畴乃“对于现象以及对于一切现象总和之自然(natura materialiter spectata自内容所观之自然)规定先天的法则”之概念。于是有问题发生,盖自然必须依据“非从自然引来且非以自然为范型而模仿之者之范畴”而进行,如何能为吾人所理解;即范畴既非从自然引来,如何能先天的规定自然所有杂多之联结。以下所论即为解决此谜者。  自然中所有现象之法则,必须与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须与“悟性联结普泛所谓杂多之能力”相合,实与现象自身必须与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方式相合,其事相类,并不足令人更为惊异。盖法则不存在现象中,而仅与现象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主观具有悟性之限度内),正与现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仅与其所属之主观相关而存在(在其具有感性之限度内)其事固相同也。物自身自必离认知事物之悟性而与其自身本有之法则相合。但现象仅为事物之表象,至此等事物关于其自身为何,则为不可知者。以现象仅为表象,其所从属之联结法则,除联结能力所规定者以外,自无其他法则。联结感性直观之杂多者为想象力;想象力关于其智性的综合之统一,则依据悟性,关于其感知之杂多,则依据感性。于是一切可能的知觉,皆依据感知之综合,而此种经验的综合又复依据先验的综合,因而依据范畴。故一切可能的知觉,以及所能达于经验的意识之一切事物,——即自然之一切现象——就其联结而言,皆必须从属范畴。自然(仅以之为普泛所谓自然)依据“所视为其所有必然与法则相合之本源的根据”之范畴(Natura 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观之自然)。但纯粹悟性除包含于普泛所谓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间时间中所有一切现象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则以外,不能由范畴对于现象规定任何先天的法则。特殊的法则乃与经验的所规定之现象有关,虽皆从属范畴,但就其特殊性质而言,不能自范畴引来。欲得关于特殊法则之任何知识,必求之经验,但关于普泛所谓经验及“所能认知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为何”,则仅有先天的法则能垂教吾人。  二七 此种悟性概念演绎之结果  吾人除由范畴以外不能思维对象;除由与此类概念相应之直观以外,不能认知所思维之对象。顾一切吾人之直观皆为感性的;在有知识之对象授与之限度内,此种知识皆为经验的。但经验的知识乃经验。故除关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知识。  此种知识虽限于经验之对象,然不能因而谓为一切知识皆来自经验。纯粹直观及纳粹悟性概念为知识中之要素,二者皆先天的在吾人内部中。吾人所能由以说明经验与其对象之概念必然一致者,仅有二途:或经验使此类概念可能,或此类概念使经验可能。前一假定不适用于范畴(亦不适用于纯粹感性直观);盖范畴乃先天的概念,因而独立于经验之外,其以范畴为经验的起源者,殆一种自然发生说(generatio aeqivoca)。于是所留存者仅有第二假定——此殆纯粹理性之新生论(epigenesis)一种体系——即在悟性一方,范畴包有“使一切普泛所谓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至范畴如何使经验可能,及在范畴应用于现象时所提供“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为何,则将于下章论判断机能之先验的运用时详论之。  在上述二途之间尚可提议一中道,即范畴既非吾人知识之“思维自动所得之先天的第一原理”,亦非来自经验,乃由造物主在吾人存在之最初刹那间所移植于吾人内部之“思维之主观的倾向”,且为造物主所安置就绪使其运用完全与“经验所依据以进行之自然法则”和谐——此乃一种纯粹理性之预定和谐说(Praformations system)。但根据此假设,则吾人对于此种“属于未来判断之预定倾向”之假定漫无制限不能设定限界,今姑舍此难点不言,对于此提示之中道说,尚有一决定的难点,即属于范畴本质之必然性,将由此而牺牲是也。例如原因概念,乃表现一事件在前提的条件下之必然性者,此原因概念如仅依赖所移植于吾人之——按因果关系之规律以联结某某经验的表象力——任意的主观必然性,则此原因概念殆为虚伪。盖我因此不能谓结果与原因在对象中结合,即不能谓其为必然的结合,而仅能谓我之性质不能在如是联结以外以思维表象耳。此正怀疑论者之所大欲也。盖若如是,则一切吾人之知识,依存于所假定为吾人判断之各观的效力者,至此乃全成幻影;且否认此种主观的必然性者亦实不乏其人,盖此为仅能感及之必然性耳。关于仅依据个人自身性质之事物,诚无人能与之争辩者也。  此演绎之要点  演绎乃说明纯粹悟性概念以及一切先天的理论知识为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此处乃以此类原理为规定普泛所谓空间时间中现象之规定,此种规定因其终极自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而来,又复为悟性在与空间时间(即感性之本源方式)相关时之悟性方式。  * * *  我因论究基本的概念,故必须分清段落(自一以至二七)。今将进论此类基本概念之运用,故不再分段落而连续论述之。  第二节 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据  (此为第一版之原文)  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于可能的经验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经验之要素所成,而应完全先天的产生,且必须与对象相关云云,此实极为矛盾而不可能者。盖因无“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则无内容;而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普泛所谓直观,则为构成可能的经验之领域——即可能的经验之全部对象。并不直接与经验相关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概念之逻辑方式,并非由之以思维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纯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经验的事物;但此类概念唯能用为可能的经验之先天的条件。其客观的实在性,亦唯根据此点。  故吾人如欲知纯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则必须研究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依据,及自现象抽去一切经验的事物后尚留存现象之根底中为其根据之先天的条件为何。普遍的充分的“表现此种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之概念,当名之为纯粹悟性概念。我一度具有纯粹悟性概念,确能思维所视为不可能或“其自身虽或可能顾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吾人”之对象。盖在联结此类概念时,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属于“可能的经验条件”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又或能推展纯粹概念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地(如神之概念)。但一切先天的知识(即令其属于任意想象及不自一致之空想者)之要素,虽皆非自经验引来(因若自经验引来,则不成其为先天的知识),但必须常包有“可能的经验及经验的对象之纯粹先天的条件”。否则,将无“由此等概念所思维之事物”,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资料”,其自身亦绝不能在思维中发生。  “先天的包含一切经验中所含有之纯粹思维”之概念,吾人在范畴中见之。吾人如能证明对象之能为吾人所思维,仅由于范畴,即此已足为范畴之演绎,且足证其客观的效力之为正当。但因在此种思维中,所被促使活动者不仅思维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种能力之自身,若以之为“与对象相关之知识能力”,则关于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尚须为之说明,故吾人首须考虑“构成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据”之主观的源流,此非在其经验的性质中考虑之,乃在其先验的性质中考虑之。  每一表象若与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关,各自孤立,则当无“所谓知识之事”发生。盖知识本为一全体,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较而互相联结。以感官在其直观中包有杂多,我即以感官为具有概观(Synopsis)。但对于此种概观,必须有常与之相应之综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识可能,仅在其与自发性相联结。此种自发性乃一切经验中所必然见及之三重综合之根据,即直观中“所视为心之变状之表象”之感知,想象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认知表象。此盖指知识之三种主观的源流,此三种主观的源流亦即使悟性自身可能者——因之使一切经验(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所产者)可能。  论究前之预有注意  范畴之演绎,乃一异常困难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据,因之可避免一完备学说之经营烦劳,同时在此种研究中又一无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项所论,宜为读者准备,非即训教读者。至以下之第三节,始系统的说明此类悟性之要素。读者务必不为此前数节中之晦昧难明所沮丧。在一从未尝试之事业中晦昧难明之点,实所难免。我信在以下一节,晦昧之点终将消失而完全洞彻矣。  一 直观中感知之综合  不问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于外物之影响,或由内的原因所产生,是否自先天的发生,抑为“自经验发生之现象”,总之,一切表象皆为心之变状而属于内感。故吾人之一切知识终必从属时间(即内感之方式的条件)。一切表象必须在时间中整理、联结及使之相互成立关系。此为贯彻以后所论之共通要点,故必须切记在心,视为基础事项。  一切直观皆在其自身中包有杂多,至此杂多之能表现为杂多,仅在心于印象之相互继起中区别时间;盖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单一刹那时,必为绝对的统一。欲自此种杂多发生直观之统一(如空间表象中所需要之统一),最初必须概观此杂多而联结之。此种活动我名之为感知之综合,盖因其向直观活动者,在直观固自提供杂多,但若无此种综合,则此杂多决不能表现为杂多,更不能表现为包含在单一之表象中者。  此种感知之综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经验的一类表象行之。盖若无此种先天的感知综合,则吾人决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间或时间之表象。此种空间时间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产生,仅由于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现之“杂多之综合”。于是吾人乃有纯粹之感知综合。  二 想像力中再生之综合  常时互相追随或伴随之表象,终则成为联合,设立一种关系,由此即无对象时,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据一定规律使心转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纯为经验的法则。但此种再生法则乃以二事为其前提者,即现象自身实际从属此种规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杂多中,有依据某种规律之“共在或继起”发生。否则吾人之经验的想象力将永无机缘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于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盖若朱砂时红时黑,时轻时重,人时成此状时成彼状,国土在一永日中有时满复果实,有时满蔽冰雪,则我之经验的想象力,永无机缘见红色而思及有重量之朱砂矣。又如一名,时以之称此物,时以之称彼物,或同一之物,时以此名称之,时以彼名称之,而绝无现象自身所从属之法则,则不能有再生之经验的综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为现象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之先天的根据者,使现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为何,则吾人苟一思及现象非物自身而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动,终极则归之“内感之规定”,吾人即易发见此某某事物。盖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观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贯的综合可能”之杂多联结以外,即吾人最纯粹之先天的直观,亦不产生知识,则此想象力之综合,自亦先于一切经验,根据于先天的原理;于是吾人必须假定一种想象力之纯粹先验的综合为“使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盖经验本身乃必然以现象之再现性为前提者。当我欲在思维中引一线或思维一画时之时间,又或表现某某特殊的数目,显然其中所包含之种种杂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维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维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线之首段,时间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现之数目顺序中之种种单位),当转移至以后之表象时,先有表象并不再现,则决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举示之种种思维,乃至空间时间之最纯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无一能发生矣。  故感知之综合与再生之综合实为固结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综合乃构成“使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先验的根据——此不独关于经验的知识,关于先天的知识亦如是——故想象力之再生的综合,应列入心之先验的活动中。吾人因而名此种能力为想象力之先验的能力。  三 概念中认知之综合  吾人若非意识及吾人今之所思维者正与一刹那前所思维者相同,则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为无益之事。盖若如是,则吾人今所思维者,在其现在状态中将为一新表象,而不属于此表象所由以逐渐产生之活动矣。于是表象之杂多,将永不能成为一全体,盖以其缺乏“唯有意识所能赋与此表象杂多之统一”。在计算中,我若忘所浮于心目之许多单位乃彼此继续逐一所增加者,则我决不能知总数乃由单位逐一继续增加所产生,因而永为不知数之人。盖数之概念,实不过此种综合所有统一之意识而已。  此“概念”一名词,其自身即提示此种意义。盖此种统一的意识乃所以联结——继续的所直观所再生之——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种意识往往极为微弱,故吾人并不与活动自身相联结,即并不直接与产生表象之事相联结,而仅与由此所表现之结果相联结。其程度虽有此种区别,但此种意识(虽不显著)则必须常在;如无此种意识,则概念以及对象之知识,皆不可能矣。  于此吾人必须说明吾人所谓“表象之对象”为何矣。以上吾人已论及现象自身实不过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决不可以之为所能存在于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对象。于是在吾人言及“与吾人知识相应而又与之有别”之对象时,究指何而言?此极显而易见,此对象必为“仅思维为等于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盖在吾人知识以外,吾人实无能以之与此知识相应而与之对立之事物。  吾人今发见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与其对象相关”之思维,实附有一种必然性之要素;对象乃视为所以防免吾人知识之妄诞无稽,  而先天的以某种确定楷式规定知识者。盖在知识与对象相关之限度内,知识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致,即必须具有构成“对象之概念”者之统一。  但因吾人所处理者仅有表象之杂多,又因与表象相应之X(对象)在吾人实等于无(此为应与吾人一切表象相异之某某事物),故“对象所使之成为必然的”之统一,实不过在表象之杂多综合中“意识之方式的统一”而已。仅当吾人在直观之杂多中产生综合的统一时,吾人始能谓吾人认知对象。但若直观不能由——所以使杂多之再生成为先天的必然,以及“使杂多在其中联结”之概念可能之——综合机能依据规律而产生,则此种统一实不可能。例如吾人思维一三角形为对象,实由于吾人意识三直线之联结乃依据——三角形之直观所常能由以表现之——规律。此种规律之统一实现定一切杂多,且制限杂多使从属“使统觉之统一可能”之条件。此种统一之概念乃一等于X之对象”之表象,此等于X之对象,我由以上所举示三角形之宾词而思维之。  一切知识皆须概念(此概念即极不完备或极晦昧)。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为用作规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例如物体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维之杂多之统一,用为在吾人所有外的现象之知识中之规律。但概念之能成为直观之规律,仅限于其在任何所与现象中表现其所有杂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现在吾人所有“现象之意识”中之综合的统一。在“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之知觉中,物体概念,即所以使延扩表象及附随之不可入性、形状等等表象成为必然者。  一切必然性,绝无例外,皆根据于先验的条件。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杂多以及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乃至一切经验之对象等等综合中,皆必有一意识统一之先验的根据,无此种先验的根据,则欲思维吾人所有直观之任何对象,殆不可能;盖此种对象实不过“由其概念表现此种综合之必然性”之某某事物而已。  此种本源的及先验的条件,实仅先验的统觉。“依据内的知觉中吾人所有状态之种种规定”之自我意识,仅为经验的,且常变易不定的。在内的现象之流转中,实不能有常住不变之自我。此种意识通常名为内感,或经验的统觉。所必然表现为数的同一者(按即种种变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经验的资料而思维其为如是。欲使此种先验的前提(按即常住不变之同一我)有效,则必须有一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之条件。  如无——先于一切直观之资料及“与之相关,对象之表象始为可能”之——意识统一,则不能有知识,及知识互相间之联结或统一。此种纯粹本源的不变意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统觉。至其所以堪称此名,则由以下一事即知之,盖最纯粹之客观的统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间与时间)之客观的统一,亦仅由直观与此种意识统一相关而始可能者。故此种统觉之数的统一,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据,正与空间时间之杂多性为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根据相同。  此种统觉之先验的统一,自——所能共在一经验中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中,依据规律,构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联结。盖若心在杂多之知识中,不能意识及——所由以综合的联结杂多在一知识中之——机能之同一,则此种意识统一,殆不可能。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识,同时亦即一切现象依据概念——即依据不权使现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规定“其直观之对象”(此对象,即现象必然在其中联结之“某某事物之概念”)之规律——之综合所有必然的统一之意识。盖心若不见及——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为经验的)综合从属先验的统一,使其依据先天的规律互相联结因而可能之——心之活动之同一,则决不能在其表象之杂多中思维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维之。  吾人今又能更适切规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一切表象,以其为表象而言,皆有其对象,且其自身又能成为其他表象之对象。所能直接授与吾人之唯一对象为现象,其中直接与对象相关者,名直观。但此等现象并非物自身;彼等仅为表象,故又复具有对象——此为非吾人所能直观之对象,故当名之为非经验的即等于X之先验的对象。  此先验的对象(此对象实际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之纯粹概念,乃唯一能以“与对象相关”即客观的实在性授与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谓经验的概念者。此种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规定的直观,故仅与知识(与对象相关之知识)之杂多中所必须见及之统一相关。此种与对象之关系实不过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故亦为——由于联结杂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机能——杂多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以此种统一必须视为必然先天的(否则知识殆无对象),其与先验的对象之关系——即吾人经验的知识之客观的实在性——实依据先验的法则,故在对象由现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一切现象必须从属——在经验的直观中,现象间之关系,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综合的统一之先天的规律。易言之,经验中之现象,必须从属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条件,正与在纯然直观中,现象必须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相同。任何知识之能成为可能,唯系于是。  四 先简略说明“所视为先天的知识之范畴”之所以可能  只有一单一之经验,一切知觉皆在其中表现为一贯的规律的联结,正与仅有一空间一时间,现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关系皆在其中显现相同。当吾人言及种种不同经验时仅能指种种知觉而言,盖一切知觉皆属于一“同一之普泛的经验”。此种知觉之一贯的综合统一,实即经验之方式;经验实不过现象依据概念之综合的统一。  依据经验的概念之“综合之统一”,此等概念若不依据统一之先验的根据,则此种综合之统一殆为偶然的。盖若无统一之先验的根据,则将有“现象纷集心中而又绝不容其成为经验”之事矣。盖以其缺乏依据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之联结,故知识与对象之一切关系,亦皆消失无余。现象诚能构成无思维之直观,但非知识,因之其在吾人实等于无。  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先天的条件,同时即为“使经验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我今主张以上所引之范畴,实不过可能的经验中之思维条件,正与空间时间为此同一经验之直观条件相同。范畴乃吾人“由之对于现象思维其普泛所谓对象”之根本概念,故具有先天的客观效力。此正吾人之所欲证明者。  但此等范畴之所以可能乃至其必然性,依存于“吾人全部感性及随感性而来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与本源统觉之关系中”。在本源的统觉中,一切事物必与自我意识之一贯的统一之条件必然相合,即与综合——即依据“唯在其中统觉始能先天的证明此事物所有完全的必然的同一性之概念”之综合——之普遍的机能相一致。故原因概念,实不过依据概念之综合(在时间系列中,所随之而起者与其他现象之综合);如无此种“具有先天的规律而使现象从属其自身”一类之统一,则决不能有知觉之杂多中所见及“意识之一贯的普遍的必然的统一”。于是此等知觉将不属于任何经验,因而无其对象,仅为表象之盲目活动,甚至与梦无异。  欲自经验引申此等纯粹悟性概念,即以悟性概念归之纯然经验的起源之一切尝试,皆属徒劳无益之举。例如原因概念实包含非经验所能产生之必然性特质,此一事实固无须我特为之主张者。盖经验所示,乃一现象通常继别一现象而起,并不展示此种继起为必然的,更不示知吾人能先天的完全普遍的自所视为条件之前件以推论其后件。但就经验的联想律而言——此联想律在吾人主张“事件系列中之一切事物皆从属规律”时(即除其普遍的所必须继之而起之某某事物先在,决无事物发生),所必须一贯假定之为基本者——我将问此种规律为一自然法则,所依据者为何?此种联想自身因何可能?杂多之联想所以可能之根据,在其存于对象之限度内,被称为杂多之亲和性(Affinitat)。于是我又将问,现象所由以从属及必然的从属不变法则之“现象之一贯的亲和性”吾人如何能使吾人自身理解?  根据我之原理,此实易解。一切可能的现象,以其为表象,皆属于一可能的自觉意识之全体。但以自觉意识乃先验的表象,故数的同一性(即同一不变性)与之不可分离,且为先天的确实者。盖除由此本源的统觉以外,无一事物能进入吾人之知识。今以此同一性实为必然的进入于现象所有一切杂多之综合中,故在此综合产生经验的知识之限度中,现象从属——现象之感知所有综合必须完全与之一致之——先天的条件。一普遍的条件之表象,某种杂多依据之始能以齐一形相设定者,称为规律,在此杂多必须如是设定时,则称法则。故一切现象乃依据必然的法则以成一贯的联结,即在先验的亲和性中(经验的亲和性仅为其结果)。  自然应依据吾人所有统觉之主观的根据以指导其自身,且就自然所有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言,亦惟依据此主观的根据,令人闻之不胜奇异妄诞之感。但当吾人思及此自然非物自身而仅为现象之集合,即心之种种表象,则吾人仅能在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之根本能力中发见之,即在先验的统觉中发见之,(自然即因在此种统一中始能被称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即自然)云云,自不致惊以为异。正以此故,此种统一始能为吾人先天的所知而以之为必然的云云,自亦不足为异。设统一在吾人所有思维之第一源流以外,而在自然之自身中授与,则此种先天的必然的统一乃绝不可能矣。于是吾人乃不知吾人所能得此“主张自然之普遍的统一”之综合命题之源流何在。盖斯时唯有从自然自身之对象引申此等综合命题;但因此事仅能经验的为之,则所能获得者仅为偶然的统一,此种偶然的统一实远不足当吾人言及自然时所指之必然的联结也。  第三节 悟性与普泛所谓对象之关系,及先天的认知此等对象之所以可能  (此为第一版原文)  前一节中吾人所各别说明者,今将在系统的联结中论述之。普泛所谓经验及“其对象之知识”之所以可能,依据于三种主观的知识源流——感官、想象力及统觉。此三者每一项皆可视为经验的,即就其应用于所与现象时言之。但三者又皆为“使经验的使用一事可能”之先天的要素,即先天的基础。感官在知觉中,想象力在联想(及再生)中,统觉在再生表象与现象(再生表象所由以授与吾人者)二者同一之经验的意识中,即认知中,经验的表现现象。  但一切知觉皆先天的根据于纯粹直观(时间,即“视为表象之知觉所有内的直观”之方式),联想则先天的根据于想象力之纯粹综合,经验的意识则先天的根据于纯粹统觉(此即在一切可能的表象中自我之一贯的同一不变性)。  吾人若欲推求此种表象联结之内的根据至表象所集注之点,——盖表象于此始能获得可能的经验所必须之知识统一,——则吾人必自纯粹统觉始。盖若直观不能收入于意识中——不问其为直接或间接——则直观之于吾人,实等于无,且绝与吾人无关。故任何知识之可能,一系于此。吾人关于“所能属于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表象,先天的意识“自我之完全同一不变”,乃一切表象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条件。盖表象之能在我内部中表现某某事物者,仅在此等表象与其他一切表象同属一意识,且至少必须能在一意识中联结故耳。此一原理乃先天的确立者,可名之为吾人表象中(因而在直观中)所有一切杂多之统一之先验的原理。今因一主观中所有此种杂多之统一乃综合的,故纯粹统觉提供“一切可能的直观中所有杂多之综合统一之原理”。  此种综合的统一乃以综合为前提,或包括综合,故若综合的统一为先天的必然,则综合自必亦为先天的。于是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与想象力之纯粹综合相关,此为一切杂多联结在一知识中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但仅想象力之产生的综合,始能先天的发生;其再生的综合则唯经验的条件是赖。故想象力之纯粹(产生的)综合(先于统觉者)之必然的统一原理,为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根据,尤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  想象力中之杂多之综合,若不问直观种类之区别专向杂多之先天的联结者,吾人名之为先验的,又若此综合之统一在其与统觉之本源的统一相关中表现为先天的必然者,吾人名此种统一为先验的。盖统觉之统一,为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基础,故想象力所有综合之先验的统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识之纯粹方式;由此种先验的统一,可能的经验之一切对象,自必先天的表现之。  与想象力之综合相关之统觉统一,乃悟性;与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相关之统觉统一,则为纯粹悟性。是以在悟性中有纯粹先天的知识,此种先天的知识,包有关于一切可能的现象,想象力之纯粹综合之必然的统一。此等知识乃范畴,即纯粹悟性概念。故人类之经验的知识能力,必包有与感官对象相关之悟性——此种悟性与感官对象之关系,虽仅由直观及由于想象力之“直观之综合”间接所成。“所视为可能的经验之资料”之一切现象,皆从属悟性。此种现象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实为必然的,盖不如是,则现象将不能产生知识,且绝不与吾人相关矣。故吾人应承认纯粹悟性由范畴而为一切经验之方式的及综合的原理以及现象具有与悟性之必然的关系。  吾人今将自经验的事象上溯,以图使悟性由范畴与现象之必然的联结明晰。最先授与吾人者为现象。当现象与意识相联结时,称为知觉。(现象除与意识——最少为可能的——相关以外,决不能为吾人之知识对象,因而在吾人殆等于无;且因现象自身中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而仅存在于吾人之所知中,故殆等于无。)今因一切现象具有杂多,又因种种知觉因而各别与单一的发现于心中,故须要“感官自身中所不能具有”之知觉之联结。因之,在吾人内部中,必须存有综合此杂多之活动能力。我名此种能力为想象力。当想象力之活动直接及于知觉时,我名之为感知。盖因想象力应使直观之杂多成为一心象,故必须预行收入印象于其活动中,即必须感知印象。  但即此杂多之感知,若不存有一主观的根据,俾心能使先行之知觉再生,与其所转移之“后继知觉”同时并在,而构成知觉之全部系列,则不能由此感知自身产生心象及联结印象,其事甚明。此主观的根据,即想象力之再生能力,纯为经验的。  但若表象在任何顺序中,皆可逐一再生,有类偶然的集合,则不能使之成为任何确定的联结,而仅为偶然的积聚;因而不能发生任何知识。故再生必须与一规律相合,依据规律,在想象力中,一表象与某某表象联结,而不与其他表象联结。依据规律而再生之主观的经验的根据,即吾人所名为表象之联想是也。  今若联想之统一,并不亦具有客观的根据——此客观的根据即所以使想象力在“感知之可能的综合统一之条件”以外,不能感知现象者——则现象之能契合于人类知识之联结的全体者,将完全为偶然之事矣。盖吾人即令具有联合知觉之能力,而知觉自身之是否可以联合,则仍至不确定而为偶然之事;设知觉而为不可联合之事物,则当有一群知觉乃至一感性全体存在,由之有无数经验的意识在我心中发生,但在各别状态中发生,而不属于一自我意识。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吾人对于一切知觉,能谓为意识之者,仅因我以一切知觉归之于一意识(本源的统觉)耳。故必须有一客观的根据(即先于“想象力之一切经验的法则”,能先天的包括之者),为“推及于一切现象之一类法则”之可能性乃至必然性之所依据者——即使吾人不得不视一切现象为其自身必可联合之感官资料且从属现象再生中所有一贯的联结之“普遍的规律者”之根据。一切“现象联想”所有此种客观的根据,我名之为现象之亲和性。但此客观的根据,就其属于我之一切知识而言,则除统觉之统一原理以外,实无处能发见之。依据此原理,一切现象,绝无例外,必须与统觉之统一相合以入我心中,或为我所感知。但若无现象联结中之综合的统一,则与统觉之统一相合殆为不可能之事;故此种综合的统一,其自身即为客观的必然者。  一切经验的意识在一意识(即本源的统觉之意识)中之客观的统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觉之必然的条件。因之吾人能证明一切现象之亲和性(近或远)为——先天的根据于规律之——“想象力之综合”之必然的结果。  今因想象力自身为先天的综合之能力,故吾人与之以产生的想象力之名。在其目的唯在“现象所有杂多之综合中”之必然的统一限度内,可名之为想象力之先验的机能。谓现象之亲和性、与其所随伴之联想及由联想所成“依据法则之再生”、乃至包含种种因子之经验自身,皆仅由想象力之先验的机能而可能云云,骤闻之似觉奇异,但实以前所论之明显结论。盖若无此种先验的机能,则对象之概念殆不能集合而成一统一之经验也。  常住不变之“我”(纯粹统觉),在吾人能意识表象之限度中,为吾人所有一切表象之相依者。一切意识之属于一“包括一切之纯粹统觉”,正与一切感性直观(所视为表象者)之属于纯粹内的直观(即时间),同一真实。欲使想象力之机能成为智性的,其所必须加之于纯粹想象力者,即此统觉。盖因“想象力之综合”联结杂多仅如杂多之所显现于直观中者,例如三角形,虽为先天的所综合,但其自身则常为感性的。属于悟性之概念,虽由杂多与统觉之统一相关而发生作用,但其与感性直观相关,则仅由想象力。  故“为一切先天的知识之条件”之纯粹想象力,为人类心灵之根本能力之一。吾人由想象力始使一方直观之杂多与他方“纯粹统觉之必然的统一条件”相联结。感性与悟性之两极必须由想象力之先验的机能为媒介,互相必然的联结,盖不如是,则感性虽产生现象,但不能提供经验的知识之对象,因而不能提供经验。由感知、联想(再生)及现象之认知等所成之现实的经验,在认知中(即经验之经验的要素最后最高之综合)包含“使经验之方式的统一及经验的知识之一切客观的效力(真理)可能”之某种概念。此等认知杂多之根据,在其仅与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相关时,即范畴是也。此不仅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中所有一切方式的统一基于范畴,即在其由于此种综合与现象联结时所有想象力之经验的使用(在认知、再生、联想、感知中)亦皆基于范畴。盖仅由此类基本概念,现象始能属于知识,乃至属于吾人之意识,因而属于吾人自身。  “吾人所名为自然之现象”中所有之顺序及规律,乃吾人自身所输入者。若非吾人自身(即吾人心之本性)创始在自然中设立顺序及规律,则吾人决不能在现象中见及之。盖此种自然之统一,应为必然的统一,即应为现象联结之先天的统一;但若无此种统一之主观的根据先天的包含于吾人心之本源的认知能力中,又若此等主观的条件——因其为认知经验中任何对象之所以可能之根据——非同时客观的有效,则此种综合的统一决不能先天的建立。  吾人已对悟性加以种种定义:如知识之自发性(此为与感性之感受性相区别者)、思维之力、概念之能力、又或判断之能力等等。凡此等定义,若真切理解之,意义实皆相同。吾人今可标识为规律  之能力。此种识别特征,更有效用,且更近于悟性之本质。盖感性与吾人以方式(直观之方式)而悟性则与吾人以规律。悟性为欲在现象中发见某某规律,故常从事于研究现象。规律在其为客观的限度内即必然的依存于对象之知识之限度内,则名为法则。吾人虽由经验习知甚多法则,但此等法则仅为更高法则之特殊规定,至统摄其他一切法则之最高法则,则先天的自悟性自身发生。此等法则并不假借经验;反之,乃赋与现象以适合法则之性质,因而使经验可能者。故悟性乃仅由比较现象以构成规律之能力以上之事物;其自身实为自然之立法者。除由悟性以外,自然(即依据规律之“现象杂多之综合统一”)绝不能存在(盖现象本身不能在吾人以外存在,仅存在吾人之感性中);此种自然(为经验中知识之对象者)及其所包含之一切,仅在统觉之统一中可能。故统觉之统一,乃一切现象在唯一经验中必然适合法则之先验的根据。统觉之此种统一,关于表象之杂多(在统一以外规定之),即为其规律,此等规律之能力,即悟性。是以视为可能的经验之一切现象,先天的存在悟性中,自悟性接受其方式的可能性,正与此等现象仅为在直观之限度内存在感性中,且仅为由感性而可能者(就其方式而言)相同。  谓悟性自身乃自然法则及自然之方式的统一之源流,骤闻之似觉过甚而不合理,但此说实极正确,且与其所相关之对象——即经验——亦极一致者也。经验的法则确不能自纯粹悟性发生。此与现象之无限丰富,仅以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不能完全理解之者,正自相同。但一切经验的法则,仅为悟性之纯粹法则之特殊规定,经验的法则唯从属此类纯粹法则及依据其规范,始成为可能。现象由此等纯粹法则,引受规律的性质,此正与现象之经验的方式虽各殊异,而现象必须常与感性之纯粹方式一致,固极相同者也。  故纯粹悟性,在范畴中,乃一切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之法则,首惟由此始使经验(就其方式而言)可能者。吾人在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中所必须证明者尽在于此,盖即使人能理解悟性与感性,及悟性由感性而与经验之一切对象之关系。先天的纯粹概念之客观的效力由是始能了然,其起源及真理亦因而决定之矣。  总述纯粹悟性概念所有此种演绎之正确,及其所以为唯一可能之演绎  吾人知识所应处理之对象,若为物自身,则吾人关于对象绝不能有先天的概念。盖吾人果从何种源流以得此等概念?吾人若自对象以得此等概念(对象如何能为吾人所知之问题,姑置不论),则吾人之概念将纳为经验的,而非先天的。又若吾人自自我以得此等概念,则此等概念仅在吾人内部中不能规定“与吾人表象相异之对象”之性质,盖即不能为“说明何以具有吾人在思维中所有性质之一类事物必须存在,及此种表象何以不完全空虚”之根据。但若吾人仅与现象相涉,则此必须先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某种先天的概念,不特可能,且为必然者矣。盖因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变状,决不能在吾人以外见之,故视为现象之对象,实构成“纯在吾人内部中之对象”。今即以此主张一切此等现象以及吾人所能处理之一切对象,皆在我之内部中,盖皆我之同一的自我所有之种种规定,此等于谓现象之完全统一必须在同一之统觉中。但此可能的意识之统一,亦即构成“一切对象之知识”之方式;由此方式,杂多始被思维为属于一单一之对象。故感性的表象(直观)之杂多所由以属于一意识之“形相”,先于对象之一切知识而为此种知识之智性的方式,此智性的方式自身在对象被思维之限度内,即构成一切对象之方式的先天知识(范畴)。由于纯粹想象力之杂多之综合,即与本源的统觉相关之“一切表象之统一”,实先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因之纯粹悟性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在其与经验相关时,实为必然的;此盖以吾人所有知识仅与现象相涉,而现象之可能性则存在吾人内部中,其联结及统一(在一对象之表象中)亦仅在吾人自身中见之耳。故此种联结及统一必须先于一切经验,即为此经验所以可能(就其方式的方面而言)之所必须者。吾人之范畴演绎,实自此观点(此为唯一可能之观点)而进展者也。  ------------------第二卷 原理分析论  普泛逻辑乃根据一“完全与高等知识能力分类相合”之基本计划而构成者。此等知识能力即:悟性、判断力及理性。逻辑依据此等心力之机能及顺序(此等心力通常包括于悟性之广泛名称中),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论究概念、判断及推理。  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故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之法规。盖理性之方式,具有其所设立之规律,此种规律纯由分析理性活动至其构成分子,即能先天的发见之,无须考虑其所包含之知识之特殊性质者也。  先验逻辑限于特定之内容,即限于纯粹的先天的知识之内容,自不能在此分析部分中追随普泛逻辑。盖理性之先验的使用,殆非客观的有效,因而不属于真理之逻辑,即不属于分析论。以其为幻相之逻辑,故须在学术的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而名之以先验的辩证论。  悟性及判断力则在先验逻辑中发见其客观的有效及正确运用之法规;故此二者属于先验逻辑之分析部分。理性则反是,努力以求关于对象先天的有所规定,因而扩大知识于可能的经验之限界以外,故全为辩证的。其幻相的主张,决不能在分析论所欲包含之法规中,占有地位。  故原理分析论纯为判断力之法规,乃教导判断力如何应用——包有先天的规律之条件之——悟性概念于现象者。职是之故,在以悟性原理为我之论题时,我将用判断力学说之名,以此较适于指示吾人所有事业之性质也。  导言 泛论先验的判断力  如以普泛所谓悟性为规律之能力,则判断力乃归摄事例于规律下之能力,即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于一所与规律(casus dataelegis所与规律之事例)之能力。普泛逻辑并不(且不能)包含判断之规律。盖以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所留存之唯一事业,乃在分析的说明概念中、判断中及推理中所表现之知识方式,因而能得一切悟性使用之方式的规律。普泛逻辑若意在与吾人以普泛的教导,使吾人知如何归摄事例于此等规律之下,即如何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此等规律,则有待于其他的规律而始能者。但此其他的规律,正以其为一规律之故,在适用时又须判断力之指导。于此可见悟性虽为能以规律教导之充足之者,而判断力则为一特殊才能,仅能练习之而不能教导之者。判断力乃吾人所称为天禀之特殊性质;缺此能力,则非学校教育所能补救之者。盖虽有无数规律可假自有特识之人以授之低劣悟性(即所谓注入),但正当使用此等规律之能力,则仍必属之学习者其人;缺此天赋,则凡“对于被”所已规定正当用途之规律,无一能防免其误用。医师、法官、政治家或能洞晓病理学、法律学、政治学之优越规律无算,以至足为此类学问之优秀教师,但在规律之应用上,则每易失挫。盖其悟性虽堪赞称,惟彼缺乏天赋之判断能力。彼能理解抽象之普遍规律,但不能辨别具体的一事例是否属此规律。此种过误或由于彼未经由例证及实务以训练其判断力之特殊活动。实例实为增强判断力具有极大之效用者。反之,在智性洞察之正确及精密上,实例形常为之妨。盖实例罕有严密一如规律之所要求者(as casusin terminis术语之事例)。且实例又常减弱悟性“离经验之特殊状况按规律之普遍性正当理解规律”之努力,因而使吾人习于以规律为公式而罕以之为原理用之。实例乃训练判断之工具;为缺乏此天赋才能之人所万不可欠缺者也。  但普泛逻辑,虽不能以规律授之判断力,而先验逻辑则大异于是。先验逻辑殆以“其在使用纯粹悟性时,对于判断力,以一定之规律辅导之巩固之等事”,为其特有之事业。盖若以之为一学说,即企图扩大悟性在纯粹先天的知识之范围,则哲学绝非所必须,且实不适于此种目的,盖及今所有一切尝试,实一无所获。然若志在批判,以防免使用吾人所有甚少之纯粹悟性概念时判断力之误谬(lapsus judicii判断之误谬),则此事业(其利益虽仅消极的)正须哲学尽其锐利洞彻之全力以从事者也。  先验哲学具有一种特质,即在纯粹悟性概念中所授与之规律(或宁谓之为规律之普遍的条件)以外,尚能先天的举示规律所应用之事例。先验哲学在此一点所以具有优越其他学问(除数学外)之便益,由于其所论究之概念,乃先天的与对象相关者,故其客观的效力不能后天的论证之,盖若如是则属蔑视其特殊之尊严矣。故先验哲学必须以普遍的而充足的特征,构成“对象能由以与概念相合而授与”之条件。否则,概念将空无内容,因而仅为逻辑的方式而非纯粹悟性概念矣。  此种先验判断论分为两章。第一,论究“纯粹悟性概念唯在其下始能使用”之感性条件即论究纯粹悟性图型说。第二,论究“在此等感性条件下,先天的自纯粹悟性概念所生,及先天的存在其他一切知识之基础中”之综合的判断——即论究纯粹悟性之原理。  ------------------第一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说  在对象包摄于概念之下时,对象之表象必须与概念为同质;易言之,概念必包有对象(包摄于此概念下者)中所表现之某某事物。此即所谓“对象包摄于概念下”之实际意义所在。故“盘”之经验的概念与“圆”之纯粹几何学的概念为同质之事物。盖后者中所思维之圆形,能在前者中直观之也。  但纯粹悟性概念与经验的直观(实与一切感性直观),全然异质,决不能在任何直观中见及之。盖无一人谓范畴(例如因果范畴)可由感官直观之,且其自身乃包含在现象中者。然则直观如何能包摄于纯粹概念下,即范畴如何能应用于现象?其所以必须有此先验判断论者,正因此极自然而又极重大之问题。诚以吾人必须能说明纯粹概念如何能应用于现象。至其他学问则实无一有须此种说明者。盖在其他学问中,所由以就对象之普泛方面以思维对象之概念,与具体表现此对象一如所与之状者,并不如是十分悬殊,品类亦不如是相异,故前者之所以能应用于后者,实无须特殊之论究也。  此必有第三者,一方与范畴同质,一方又与现象无殊,使前者能应用于后者明矣。此中间媒介之表象,必须为纯粹的,即无一切经验的内容,同时又必须在一方为智性的,在他方为感性的。此一种表象即先验的图型。  悟性概念包含“普泛所谓杂多之纯粹综合的统一”。时间为内感所有杂多之方式的条件,因而为一切表象联结之方式的条件,包有纯粹直观中所有之先天的杂多。至时间之先验的规定,以其为普遍的而依据于先天的规律,故与构成时间统一之范畴同质。但在另一方面,因时间乃包含于“杂多之一切经验的表象”中,故又与现象无殊。是以范畴之应用于现象,乃由时间之先验的规定而成为可能者,此种时间之先验的规定乃悟性概念之图型为现象包摄于范畴下之媒介。wωw奇Qìsuu書còm网  在范畴之演绎中所有证明之后,关于纯粹悟性概念是否仅有经验的使用抑亦有先验的使用之问题;即此等概念是否为可能的经验之条件先天的仅与现象相关,或为使普泛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能推及于对象自身,不受感性之制限,我信当无一人再踌躇不决者矣。盖吾人已见及,若无对象授之概念(或至少授之构成概念之要素),则此等概念全然不可能且不能具有任何意义。故概念不能视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不问此等事物是否或如何授与吾人)。且吾人亦已证明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方法,乃由于感性之变状;最后吾人又证明纯粹先天的概念在其所表现于范畴中之悟性机能以外,尚必须包含某种先天的方式的感性条件(即内感之条件)。此等感性条件,构成范畴唯在其下始能应用于任何对象之普遍的条件。制限“悟性概念使用”之方式的纯粹的条件,吾人将名之为概念之图型(Schema)。在此类图型中悟性之进程,吾人将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图型说(Schematismus)。  图型自身常为想象力之所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其目的不在特殊之直观,而仅在感性规定中之统一,故图型应与心象有别。今如逐一设立五点,如……形,则我得有五数之心象。但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数目,不问其为五为百,则此种思维,实乃“一数量(例如千)依据某一概念在心象中表现”之方法之表象,非即心象自身。盖如此种千数之心象殆不能检验而与概念相比较。在以心象提供于概念之“想象力之普遍进程之表象”,我名之为此概念之图型。  为吾人纯粹感性概念之基础者,实图型而非对象之心象。盖无一心象曾能适合于普泛所谓三角形之概念。心象决不能到达对于一切三角——不问其为直角、钝角或锐角——皆能有效之“概念之普遍性”;而常限于为此种种三角形中之一形。三角之图型,仅能存在思维中。此乃关于空间中之纯粹图形,想象力之一种综合规律。经验之对象,或对象之心象,从不与经验的概念相适合;盖经验的概念常依据某某特定之普遍概念,与想象力之图型(此为直观所有规定之规律)有直接之关系。犬之概念,即指示一种规律,我之想象力依据之即能普泛描画一四足兽之形态,而不限于经验实际所呈现或“我所能具体的表现之任何可能的心象”实际所呈现之任何个别特定形态。此种悟性之图型说,在其应用于现象及现象所有之纯然方式时,乃潜藏于人心深处之一种技术,自然似难容吾人发见之窥测之者。吾人至多所能言者仅为:心象乃再生的想象力之经验的能力之所产;而感性概念之图型(如空间中之图形)则为先天的纯粹想象力之所产,有若一种略图,心象自身则由此图型且依据之始成为可能者也。此等心象仅由于其所隶属之图型,始能与概念相联结。至心象自身,绝不能与概念完全相合。而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则亦绝不能还原至任何心象。盖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纯为依据“由范畴所表现之概念”之一类统一规律所规定之纯粹综合。此为想象力之先验的所产,盖就一切表象而言——在此等表象应依据统觉之统一先天的联结在一概念中之限度内——此乃依据内感方式(时间)之条件综合“普泛所谓内感之规定”之一种产物。  吾人不必对于纯粹悟性概念之先验的图型所须要之条件,再作沉闷之分析,今将依范畴之顺序且与范畴联结以说明此等图型。  外感所有一切量(quantorum)之纯粹心象为空间;普泛所谓感官之一切对象之纯粹心象为时间。但“量(quantitatis)之纯粹图型”视为悟性概念者则为数,数乃包含“同质单位继续增加”之表象。故数纳为“普泛所谓同质直观所有杂多之综合”之统一,此一种统一乃由感知直观时,我所产生之时间自身而成者也。  纯粹悟性概念中之实在,乃与普泛所谓感觉相应之事物;故所谓实在其概念自身乃指示“存在”(在时间中)。否定,其概念乃表现非存在(在时间中)者。此二者之相反,乃依据同一时间或充实或空虚之不同。惟以时间仅为直观之方式,亦即“视为现象之一切对象”之方式,故在“与感觉相应之对象”中之事物非“视为物自身(事物、实在)之一切对象”之先验的质料。顾一切感觉皆有其度或量,因之就一对象之感觉的表象而言(除感觉的一点以外余仍相同)感觉能由种种不同之度或量充实同一之时间,即以种种不同之程度充实内感递减以至于无(零或否定)。故实在与否定之间,存有一种关系及联结,或宁谓之自实在移至否定之一种阶梯,此种阶梯所以使一切实在皆能表现为一量者。实在之图型(在其充实时间之限度内,所视为某某事物之量者),实即时间中之实在——如吾人自具有某度之感觉递降以至于消灭点,又或自感觉之否定点上升以至其某量——之连续的齐一的产生行动。  实体之图型,乃时间中实在者之持久性,即——视为普泛所谓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之基体,亦即在一切其他事象变易时为其常住不变者之——实在者之表象。(所有转变无常者之存在在时间中消灭,非时间自身消灭。在时间,其自身非转变无常,且为常住者,故与现象领域中非转变无常之事物即实体相应。惟与实体相关,现象之继起及共存,始能在时间中规定。)  原因及普泛所谓事物之因果作用之图型乃实在者,当其设定时,常有某某事物随之而起。故此图型由杂多之继起所成——在此继起从属规律之限度内。  相互关系或交互作用,即在实体所有属性方面,实体间互为因果之图型,乃一实体之种种规定与他一实体之种种规定,依据普遍的规律共在。  可能性之图型,乃种种不同表象之综合与普泛所谓时间条件一致。例如相反对立者不能在同一时间存在同一事物中,而仅能相互继起。故此图型乃一事物不论在任何时间所有之表象之规定。  现实性之图型,乃在某一定时间中之存在。  必然性之图型,乃一对象在一切时间中之存在。  由是吾人乃知各范畴之图型,仅包含一时间规定及仅能表现此时间规定。量之图型,乃在一对象之继续的感知中时间本身之产生(综合)。质之图型,乃感觉或知觉与时间表象之综合;即时间之充实者。关系之图型,乃知觉依据时间规定之规律,在一切时间之相互联结。最后形相及其范畴之图型,乃“视为规定对象是否及如何属于时间之所依者”之时间自身。故图型不过依据规律之“时间之先天的规定”而已。此等规律,就一切可能的对象,按范畴之顺序,与时间系列、时间内容、时间顺序及时间范围相关。  故显然,由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悟性图型说所产生之结果,只为直观之一切杂多在内感中之统一,间接亦即为——视为与内感感受性相应之一种机能之—一统觉之统一。于是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乃此等概念“在其下始得与对象相关及具有意义”之真实而唯一的条件。总之,范畴除经验的使用以外,并无其他可能的使用。盖因范畴为先天的必然统一之根据(此种先天的必然统一自“一切意识必然联结在一本源的统觉中”之源流而来),故仅用为使现象从属“综合之普遍的规律”,因之使现象适于一贯的联结在一经验中。  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皆在可能的经验之范围内,故“先于一切经验的真理而使之可能”之先验的真理,即由此种“与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关系”所成。  感性之图型,最初虽为使范畴成为现实者,但同时又制限范畴,即以“在悟性以外而由于感性”之条件限制范畴,此又极为明显者也。图型,即在其与范畴一致,实亦仅属现象,即对象之感性概念。(Numerus est quantitas phaenomenon, atio realitasphaenomenon,constans et perdurabile rerum substantiaphaenomenonaeternitas necessitasphaenomenon,etc.数为现象之量,感觉为现象之实在性,物之常住及连续乃现象之实体性,永恒性乃现象之必然性等等。)吾人如除去制限条件,则似能扩大以前所限制之概念之范围。就此假定之事实而论,吾人结论可谓为范畴在其纯粹之意义中,乃离去一切感性条件,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一如此等事物实有之相应用之,非如图型仪表现其所现之相者。因而吾人推断范畴应在一切图型以外具有一种意义,且更有广大之应用。顾在除去一切感性条件以后,纯粹悟性概念中,固留存一种意义,但此意义纯为逻辑的,仅表示表象之单纯统一而已。纯粹概念不能发见对象,因而不能获得“可以产生某某对象之概念”之意义。例如实体,当除去持久性之感性条件时,则其意义仅指“仅能思维为主词而绝不能以之为其他事物之宾词”之某某事物而已。此一种表象,于我绝无所用,盖其关于此所视为基本的主词之性质,对我一无所示知。故范畴而无图型,仅为悟性对于概念之机能;并不表现对象。此种客观的意义,范畴自感性得之,感性在制限悟性之过程中,乃使悟性成为现实者。  ------------------第二章 纯粹悟性之原理体系  在前章中,吾人仅就“先验判断力在其下始能正当使用纯粹悟性概念于综合判断”之普遍的条件,以论究先验的判断力。今将在体系的联结中,展示悟性(在此批判的准备下)实际先天的所成就之判断。在此种论究中,吾人之范畴表,足为其自然而又安全之指导,固不容有所疑者也。盖因一切纯粹先天的悟性知识,应由范畴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所构成,故范畴与普泛所谓感性之关系,自当完备的体系的展示悟性所以使用之一切先验的原理。  原理之所以称为先天者,不仅因其包有其他判断之根据,且亦因其不再根据于更高更普遍之知识。但此特征并不足使先天的原理置身于论证之外。惟以此类原理,非依据客观的考虑,乃“一切对象之知识”之基础,故其证明实不能以客观的方法行之。顾此不足以阻吾人自“普泛所谓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主观的源流中求取证明。故若命题不欲为人疑为论证不足之僭窃主张,则此种证明实不可欠缺者也。  其次吾人所论究,将限于与范畴相关之原理。先验感性论之原理(据此原理,空间时间为一切事物(所视为现象者)所以可能之条件)及此类原理之制限(即此类原理不能适用于物自身)皆不在吾人今所论究之范围中。以此同一理由,数学原理亦不属此体系。盖数学原理,惟得之直观,而非得之纯粹悟性概念者。但因数学原理,亦为先天的综合判断,故其可能性应在本章论证之。诚以数学原理之正确及其必然的确实性,固无须为之证明,但其可能性则以其为明显之先天的知识之事例,故必须说明之而论证之也。  吾人在分析判断与吾人所专行论究之综合判断对比之限度中,亦将论究分析判断之原理。盖由于二者之对比,吾人始能使综合判断之理论得免除一切误解,且使其特有之性质呈显于吾人之前也。  第一节 一切分析判断之最高原理  一切普泛所谓判断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问吾人所有知识之内容如何,及与对象之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盖若自  相矛盾,则此等判断之自身,即不就其与对象之关系而言,亦为空虚不实者。但即令吾人之判断不包含矛盾,而其联结概念之方法不与对象相合,或无“先天的或后天的根据”足证此判断之正当,则即无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断仍为虚伪或无根据者。  “凡与事物矛盾之宾词,决不能属于此事物”之命题,名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标准。以此之故,此原理仅属于逻辑。其所适用之知识,仅普泛所谓之知识,与其内容无关,其所主张即:矛盾乃完全取消知识及使之无效者。  但矛盾律亦容有积极的使用,即不仅排除虚伪及误谬(此等虚伪及误谬,限于由矛盾而来者),且亦以之认知真理。盖若此之判断为分析的,则不问其为否定或肯定,其真理固常能依据矛盾律真切认知之。凡与“包含在对象之知识中及在其中所思维”之概念相反者,当然常为吾人所摈除。但因与此概念相反者,当与对象矛盾,故此概念自身自当必然为对象所肯定。  故于矛盾律必须认为一切分析的知识之“普遍的而又完全充足的原理”;但在分析的知识之范围以外,此矛盾律就其为真理之充足标准而言,实无其使用之权威及领域。凡与矛盾律相背之知识,决不能免于自己否定之事实,乃使矛盾律成为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但非吾人所有“非分析的知识之真理”之决定根据。顾在吾人之批判的研究中,所论究者仅为吾人所有知识之综合部分;关于此种知识之真理,吾人固须时常注意不与矛盾律相背(因矛盾律为不可背者),但决不能自矛盾律求取任何积极之指导。  此著名之原理,虽无内容而仅为方式的,但有时由于疏忽,以含有极不需要之综合要素之揉杂成分之方法形成公式。其公式为:某某事物同时属有属无乃不可能者。此公式,姑不论以“不可能”一词所表现之必然的确实性为辞费,——因命题之性质已足明其为必然的确实者-且此命题乃受时间条件之影响者。故可改为:甲等于乙,同时即不能为非乙,但在时间继续中固能兼为乙与非乙二者。例如某人为青年,同时不能又为老人,但在某一时期中为青年,在别一时期中为非青年(老人)固自可能也。但矛盾律纯为逻辑的原理,其主张不容受时间关系之制限。故以上公式,完全与矛盾律之原意相背。其误解乃起于吾人先将事物之一宾词与此事物之概念脱离,以后又以此宾词与其相反之宾词联结故耳——此一进程,绝不发生与主词之矛盾,仅与“已与主词综合的联结之宾词”相矛盾,即令如是亦仅在两宾词同时肯定时始发生矛盾。今如谓不学之某人为无学问者,则必须加以“同时”之条件;盖此人一时虽为不学之人,而在其他时期则固可成为有学问之人。但若谓凡不学之人皆非有学问者,则此命题为分析的,盖不学之属性今已成为主词之概念,而此消极的判断之真理,亦已明显其为矛盾律之直接的结论,无须“同时”云云之补充条件。此即我以上改变其公式之理由,盖可使分析的命题之性质由之显然呈露也。  第二节 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  说明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非普泛逻辑所论究之问题。甚或并此问题之名,亦无须知之。但在先验逻辑中,此为一切问题中之最重要者;且在其论究先天的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时,吾人又须顾及其效力之条件及范围,故此实为先验逻辑所论究之唯一问题。盖唯完成此种研究,先验逻辑始能完全达其决定纯粹悟性之范围。限界之最后目的。  在分析判断中吾人唯限于所与概念,求自其中抽绎某某事物而已。设此分析判断为肯定的,则我仅以其中所已含有者归属之。又若其为否定的,则我仅排除其所相反者。但在综合判断中,则我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以完全与其中所含有者相异之某某事物视为与此概念具有关系。因之,此种关系绝非同一或矛盾之关系;且其关系之真伪,亦绝不能就判断自身发见之也。  今姑假定为欲以所与概念与其他概念综合的比较,吾人必须超越所与概念以外,须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两概念之综合,始能成就。然则为一切综合判断媒介之第三者,又为何物?仅有一唯一之全体,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内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时间。表象之综合依据想象力;其为判断所必须之“表象之综合的统一”,则依据统觉之统一。故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须在内感、想象力及统觉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纯粹之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说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实为完全依据表象综合而成之任何对象知识所绝对必须者也。  知识如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即与对象相关而获有关于对象之意义及价值,则其对象必能以某种方法授与吾人。否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吾人虽由之有所思维,但在此思维中实际一无所知;仅以表象为游戏而已。所谓授与一对象云云(此语若非指某某间接的纯然进程,而指直观中之直接表象而言),意义所在,纯指“所由以思维对象者”之表象,与现实的或可能的经验之相关而言。即如空间时间,其概念绝不含有任何经验的事物,其完全先天的表现于心中亦极确实,但若不证明其必然应用于经验之对象,则空间时间亦不能有客观的效力,而无意义价值之可言。空间时间之表象,乃常与“引起——及集合——经验对象”之再生想象力相关之纯然图型。一离经验之对象,空间时间即失其意义。至关于其他一切种类之概念,亦复如是。  是以经验之可能性乃对于吾人所有一切先天的知识授以客观  的实在性者。但经验凭借现象之综合的统一,即凭借“依据普泛所谓现象之对象概念以综合杂多之一种综合”。一离此种综合,经验即不能成为知识而仅为知觉断片,不适于依据“完全互相联结的(可能的)意识”之规律之任何联结,故亦不合于统觉之先验的必然的统一。故经验依存于经验的方式所有之先天的原理,即依存于现象综合中所有统一之普遍的规律。至此类规律之客观的实在性,为经验及经验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条件者,则常能在经验中举示。一离此种关系,则先天的综合原理绝不可能。盖斯时先天的综合原理,并无某某第三者事物即并无综合的统一所能由以表现其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对象。  吾人在综合判断中,关于普泛所谓空间及产生的想象力在空间中所描画之图形,虽能先天的知之甚多,且实际无须任何经验即能获得此类判断,但若不以空间为——构成外的经验质料之——现象之条件,则此种知识亦仅以幻想为戏而已。故此等纯粹综合判断与可能的经验或宁谓与经验之可能性相关(虽仅间接的),且此等判断之综合之客观的效力,亦唯建立于此。  盖因所视为经验的综合之经验,在此种经验可能之限度内,乃其能以实在性赋与任何非经验的综合之唯一种类之知识,故视为先天的知识之非经验的综合,在其仅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综合统一所必须者”之限度内,始能具有真理,即与对象相合。  故一切综合判断之最高原理为:一切对象从属“可能的经验中所有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之必然的条件”。  是以在吾人使先天的直观之方式条件、想象力之综合、及“此种综合在先验的统觉中之必然的统一”,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知识相关时,先天的综合判断始成为可能。于是吾人主张一切普泛所谓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亦即经验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且此等条件,亦即以此故,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具有客观的效力。  第三节 纯粹悟性所有一切综合原理之体系的叙述  凡成为原理者,皆由于纯粹悟性。纯粹悟性不仅为“关于所发生事象之规律能力”,且其自身为原理之源泉,依据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对于吾人呈现为对象者必须与规律相合。盖若无此类规律,则现象决不能产生“与之相应之对象”之知识。即如自然法则,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者,负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预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于一切经验之根据而来之一种规定。自然法则绝无例外,一切皆从属悟性之更高原理。盖自然法则不过应用悟性之更高原理于现象领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类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谓规律之条件者(即其解释)之一类概念。经验所授与吾人者,仅为从属规律之事例耳。  其误以纯粹悟性原理为经验的原理,或误以经验的原理为纯粹悟性原理之危险,则固不能有者。盖依据概念而来之必然性,乃纯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经验的命题中,则不问其应用如何广泛,显见其无此种必然性,此足以防二者之混淆也。但尚有先天的纯粹原理为吾人所不能适切归之于其为概念能力之纯粹悟性者。盖此类纯粹原理虽由悟性所媒介,但非来自纯粹概念,乃来自纯粹直观。此类原理,吾人在数学中见及之。但关于此类原理应用于经验——即其客观的效力——之问题,乃至此等先天的综合知识所以可能之演绎,则必须使吾人常还溯之于纯粹悟性。  故我虽不以数学原理列入我之体系中,但数学之先天的客观效力及其可能性所根据之更为根本的原理,则仍归入我之体系中。此更为根本的原理,必须视为一切数学原理之基础。此类原理乃自概念以达直观,非自直观以达概念者也。  在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其使用悟性之综合或为数字的或为力学的;盖综合,一部分与普泛所谓现象之直观相关,一部分则与现象之存在相关。直观之先天的条件,乃任何可能的经验之绝对必然的条件;而“可能的经验直观之对象”之存在条件,则其自身仅为偶然的。故数学的使用之原理,乃无条件的必然者,即自明的。至力学的使用之原理,固亦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之性格,但仅在某某经验中所有“经验的思维之条件”下而成为必然者,故仅为间接的。故后者虽具有遍一切经验毫无疑义之正确性,但无前者所特有之直接自明性。但关于此点,在原理体系之结论中当更能批判之。  在构造原理表时,范畴表天然适合为吾人之指导。盖原理纯为范畴之客观的应用之规律。故一切纯粹悟性原理为:  (一)直观之公理  (二)知觉之预测  (三)经验之类推  (四)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我之所以选用此等等名称者,盖欲使人特注意于原理之证明及应用之有所不同耳。在依据量与质之范畴(仅就量与质之方式方面言之)所有现象之先天的规定中所包含之原理,就其证明能力及先天的应用于现象二者而言,皆容有直观的确实性。因之此类原理与其他二组之原理有别,盖其他二组之原理仅能有论证的确实性。即令吾人承认两方之确实性皆极完备,亦能适用此种区别。故吾人名前一类原理为数学的,后一类为力学的。但所应注意者,在一方既与数学之原理无关,在他方亦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之原理无涉。吾人所论究者仅为与内感(所与表象中之一切差异皆置之不问)相关之纯粹悟性原理。盖数学及力学之特殊原理,乃由此等纯粹悟性原理而始成为可能者。故我之以数学的力学的名之者,非就其内容而言,乃就其应用而言耳。今将就上列表中之顺序进论此类原理。  一 直观之公理①(Axiome der Anschauung)  其原理为;一切直观皆为延扩的量。  证明  现象在其方式方面,包含先天的为一切现象之条件之“空间时间中之直观”。除由“一定的空间时间表象所由以产生”之杂多综合以外,——即由同质的杂多之联结及其综合的统一之意识以外——现象绝不能为吾人所感知,即不能收入经验的意识中。普泛所谓直观中所有杂多及同质的事物之综合统一之意识,在对象之表象由此意识始成为可能之限度中,即量(quantum)之概念。乃至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知觉,亦仅由“所与感性直观之杂多”之综合的统一而可能,此种综合的统一,即“杂多及同质的事物之联结之统一由之始能在量之概念中思维之综合的统一”。易言之,现象绝无例外,一切皆量,且实为延扩的量。又以其为空间时间中之直观,故现象必须由“普泛所谓空间时间所由以规定”之同一综合而表现之也②。  在其部分之表象使其全体表象可能因而部分之表象必然先于全体之时,我名量为延扩的。盖我欲表现一直线,若不在思维中引长之,即由一点逐次产生其一切部分,则无论其如何短小,我亦不能表现之。仅有此种方法,始能得此直观。关于一切时间,不问其如何微小,其事亦正相同。盖在此等时间中,我仅思维自一刹那至别一刹那之继续的进展,由之经由其一切之时间部分及其所增加者,始产生一定之时间量。以一切现象中所有纯粹直观之要素为空间时间二者,故一切现象(视为直观者)皆为延扩的量;仅由直观之感知进程中,部分至部分之继续的综合,此现象始能为吾人所知。因而一切现象皆被直观为集合体,即被直观为以前所与部分之复合体。但并非一切量皆属如是仅吾人在延扩的方法中所表现所感知之量,乃如是耳。  空间之数学(几何学)乃根据于产生的想象力在产生形象中所有此种继续的综合。此为形成先天的感性直观条件(外的现象之纯粹概念之图型,仅在此条件下始能发生)之公理之基础——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等等。凡此两点之间云云,严格言之,皆仅与量(quanta)本身相关之公理。  至关于量(quantitas)即关于答复“某物之量若干”之问题者,则虽有许多命题乃综合的且为直接的确实者(indemonstrabilia不可证者),但并无严格意义所谓之公理。如以等数加于等数,其和数亦皆相等,又如以等数减等数,则其余数亦皆相等一类之命题,皆分析的命题;盖我直接意识一方之数量与他方之数量正相同也。故此等命题非公理,盖公理应为先天的综合命题。在另一方面,数的关系之自明的命题,则实为综合的,但不若几何命题之普泛,故不能称之为公理,而仅能名之为算式。如七加五等于十二之命题,非分析的命题。盖在七之表象中,或五之表象中,以及两数联结之表象中,我皆末思及十二之数。(至二数之和中我必思及十二之一事,则非论点所在,盖在分析命题中,问题所在,仅为是否我在主词表象中实际思及宾词耳)。但此命题虽为综合的,亦仅单独的。盖以吾人今所注意者,仅为同质单位之综合,故此等数目虽能普泛的使用,但其综合,则仅能有一种方法行之。如我谓“由二者相加大于第三者之三直线,能成一三角形”,则我所言者,仅为产生的想象力之机能,由此机能,能将直线引之较大或较小,而使之适于任何可能的角形。反之七数仅能在一种方法中成立。由七与五综合而生之十二数目,亦复如是。故此等命题不可称之为公理(否则将有无量数之公理矣),而仅能称之为算式。  现象所有此种数学之先验的原理,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甚广。盖唯有此种原理,始能使纯粹数学以其极精确之度,应用于经验之对象。如无此种原理,则其应用必不能如是之自明;且关于其应用思维当极混乱。盖现象非即物自身。经验的直观则仅由空间时间之纯粹直观而可能者。故几何学对于纯粹直观所主张者,对于经验的直观,能绝对的有效。谓感官之对象不适于空间中形象构成之规律(如线或角之无限可分性之规律等)之无聊反对论,应即摈除。盖若此种反对论有效,则吾人否认空间及一切数学之客观的效力,而将不明数学何以能应用于现象及其应用之程度矣。空间时间之综合,以其为一切直观之本质的方式之综合,乃所以使现象之感知可能,因而使一切外部的经验,及此种经验对象之一切知识可能者。凡纯粹数学关于“感知方式之综合”所证明者,亦必对于所感知之对象有效。一切反对论仅为陷于虚伪之理性之伪辩,此种伪辩妄称使感官之对象自吾人感性之方式条件脱离,在其本纯为现象者,乃以之为接与悟性之对象自身。在此种假定上,关于对象自无任何种类之综合知识能先天的得之;因而即由空间之纯粹概念,关于对象亦不能综合的有所知也。于是规定此等概念之几何学,其自身亦将不可能矣。  ①在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直观之公理  纯粹悟性之原理:一切现象,在其直观中,皆为延扩的量。  ②此第一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二 知觉之预测(AnticiPationen der Wahtnehmung)  其原理为:在一切现象中,其为感觉对象之实在者,皆具有强弱的量,即具有强弱之度。①  证 明  知觉乃经验的意识,即感觉所在之意识。为知觉对象之现象,与空间时间不同,非纯粹的,(纯为方式的)直观。盖空间时间之自身,乃不能为吾人所知觉者。现象在包含直观以外,尚包含普泛所谓某某对象之质料(空间时间中存在之某某事物,由此质料而表现);盖即谓现象包含仅为主观的表象感觉之实在者,此实在者仅与吾人以主观被激动之意识,及使吾人与普泛所谓某某对象相关者。顾自经验的意识至纯粹意识,其间能逐渐转移,以至经验的意识中之实在者完全消失,仅留存“空间时间中所有杂多之纯然方式的先天意识”。故产生感觉量,“自其初等于零之纯粹直观,上达至任何所须要之量”之进程中所有之综合,亦属可能之事。但因感觉自身非客观的表象,且空间或时间之直观不应在其中见及之,故其量非延扩的,而为强弱的。此种量乃在感知之活动中所产生者,因之此种量之经验的意识,由感知活动能在某一时间中自等于零之无,增进至所与之尺度。故与感觉所有此种强弱性相应,必须有一强弱之量——即影响于感官之程度(即其所含之特殊感官)——归之于知觉之一切对象(在知觉包含感觉之限度中)②。  一切知识凭借之我能先天的认知及先天的规定属于经验的知识之事物者,可名之为预测,此为伊壁鸠鲁斯(Epicurus)所用poxnels名词之意义,固无疑也。但以现象中有一要素(即感觉亦即知觉之质料)纯不能为吾人先天的知之,且为构成经验的知识与先天的知识间之截然区别者,故可谓感觉乃此种不能预测之要素。顾在另一方面吾人因能名“空间时间中之纯粹规定”(就其形乃至量而言)为现象之“所预知者”,盖因此等纯粹规定先天的表现常能在经验中后天的授与之事物。但若在普泛所谓感觉之一切感觉中(即离特殊之感觉而言),有某某事物能为吾人先天的知之者,则此某某事物在特殊意义中,自足当预测之名。吾人适在此关于仅由经验所得之事物(即经验之质料),乃能先于经验预测之,骤闻之似足惊人。但实际则如是。  纯借感觉之感知,仅占一刹那(盖若我不计及种种感觉之继续)。以感觉在现象领域中,其感知非含有自部分以达表象全体之继续的综合之一类要素,故感觉并无延扩量。一刹那缺乏感觉,则此刹那之表象,即表现为空虚,因而表现为等于零。故在经验的直观中,与感觉相应者,为实在(Realitas phaenomenon),与缺乏感觉相应者,为等于零之否定。但一切感觉皆能消减,故感觉能递减逐渐消失。在现象领域中实在与否定之间,有种种可能的中间感觉之一种连续,中间感觉中所有二者间之差异,较小于所与感觉与零(即完全否定)之间之差异。易言之,现象领域中之实在者常有一量。但因纯借感觉之“量之感知”,在刹那中行之,而非经由种种感觉之继续的综合,即非自部分以进至全体者,因而其量仅在感知中见及之。故实在者皆有量,但非延扩量。  一种量吾人感知其仅为单一性者,在此量中仅由所与量渐近等于零之否定而始能表现其量之增多者,我名之为强弱量。故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皆有强弱量,即度。如以此实在视为感觉或现象领域中某某其他实在之原因,例如变化,则所视为原因之实在者之度,当名之为力率(Moment),即如重力之力率。其所以如是名之者,盖因“度”仅指示此一种量,即其感知非继续的而为刹那的。但关于此点,我仅一言及之而已,盖以此处尚非论究因果作用之时也。  故一切感觉以及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不问其如何微小皆有其度,即皆有一常能消减之强弱量。在实在与否定之间,有可能的种种实在及可能的种种更小知觉之一种连续。一切色(例如红)皆有其度,不问其度之如何微小亦绝非最小者;此外关于热、“重力之力率”等等,亦皆如是。  其中无一部分能为最小者,即无一部分为单纯者,此一种之量之性质,名为量之连续性。空间时间皆为连续的量(Quanta continua),盖因空间时间除其视为包围于限界(点或刹那)内者以外,不能得其部分,因而仅以此种情形得之即所得之部分,其自身仍为一空间一时间。故空间唯由无数空间所成,时间由无数时间所成。点与刹那,仅为限界,即纯为限制空间与时间者之位置而已。但位置常预想有其所限制或其所欲限制之直观;纯由位置视之,为能先于空间时间授与吾人之成分,则绝无空间时间能构成者也。此种量亦可名之为流转的(Fliessend),盖在量之产生中所包含之“产生的想象力之综合”,乃时间中之一种进展,而时间之连续性,通常皆以流转(Fliessen)或流逝(Verfliessen)名之也。  故一切现象在其直观中为延扩的,在其单纯知觉中(感觉及其随伴之实在性)为强弱的,要皆为连续的量。若现象杂多之综合中断,则吾人所得者乃为种种不同现象之集合体,而非“所视为一真纯量”之现象。此一种集合体,非由连续不断某种产生的综合所产生,乃由中断的综合重复行之所发生。我如称十三“塔拉”为金钱之量,我意苟指纯银一马克容量之价值而言,则其义甚当。盖此为一连续量,其中无一部分可视为最小者,且其中一切部分皆可成为货币之一片,此一片常含有分为种种更小片之材料。但若我以此十三塔拉之名,称十三枚货币,不问银量如何,则所用“塔拉量”之名,实不适当。此应名之为集合体,即金钱枚数之数目。但以一切数目中皆须预想有其统一,故“视为统一之现象”为一量,为量者则常为连续体。  因一切现象不间在其延扩方面及强弱方面,皆为连续量,故以数学的确定,证明一切变化(一事物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之为连续的云云之命题似极易事。但普泛所谓变化之因果作用,实皆以经验的原理为前提,此完全在先验哲学之范围以外者。盖在“一原因是否能变更一事物之状态,即是否能规定此事物成为某某所与状态之相反状态”云云问题,先天的悟性实未尝有所启示;此不仅因先天的悟性不能洞察事物变化之所以可能,(在先天的知识所有其他种种事例中,吾人实缺乏此种洞察),实因变化仅在现象之某某规定状态中见及之,且因此等规定状态之原因,虽存在“不变者”中,但惟经验始能教示此等规定状态为何。在吾人现今之研究中,以吾人除一切可能的经验之纯粹基本的概念(其中绝无经验的要素)以外,别无可以使用之资料,故非破坏吾人体系之统一,即不能预测根据于某某基本的经验之泛论的自然科学。  顾同时吾人所有原理———在其使吾人能预测种种知觉,且在某种程度内阻止自离绝知觉以推论之虚伪推理以修正离知觉而有实在之说——并未缺乏伟大价值之证明。[奇-书-网]  如知觉中之一切实在皆有其度,在其度与否定之间,存有度量常递减为更小度量之无限阶段,又若一切感官亦必具有感觉所有感受性之特殊度量,则无一知觉因而无一经验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不问其推理之如何纡远)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在完全消失。易言之,一虚空空间或一虚空时间之证明,绝不能自经验得之也。盖第一,一完全缺乏实在,其缺乏云云之自身决不能为自感性直观知觉之;第二,决无任何现象,及任何现象所有实在之度量差异,能借以推论实在之完全缺乏。且即为说明任何差别,亦不容假设此完全缺乏实在之一点。盖即某某一限定空间或一限定时间之全部直观,为彻底实在者(即无一部分为虚空者),但以一切实在皆有其度,度则能经由无限阶段递减至无(空隙),而绝不变更现象之延扩量,故必有无限相异之度量以充实空间时间。故直观之延扩量虽同一不变,而其强弱量则固能在种种现象中或大或小也。  吾人今举一例言之。一切自然哲学者类皆见及——半由重力之力率或重量,半由对于其他“运动之物质”抵抗之力率——具有同一容积之物体,以其种类之殊而量乃大异,故一致断言此种构成现象延扩量之容积,其在一切物体内必有种种程度相异之虚空。此等自然研究者(其大部分乃专心研究数学及力学之问题者),完全以其推理根据玄学的预想之上(此为彼等竭力申言所欲避免者),孰能梦想及之乎?彼等假定空间中之实在者(此处我之不以不可入性或重量名之者,以此等等皆为经验的概念故耳),触处相同,其相异者仅其延扩量,即仅数量不同耳。此种预想,以其不能为经验所支持,故为纯粹玄学的,我今以先验的证明反对之,此种先验的证明并不在说明充实空间之种种差异,惟在完全破坏以上预想——此种预想即以为此种差异应在虚空的空间之假定下始能说明之者——所设想之必然性。我之证明,至少有使悟性自由之效果,盖若发见有须要其他假设以说明自然现象之时,悟性自能自由以其他方法思维此种差异之理由。盖吾人因此乃能知相等之二空间,虽完全能以不同种类之物质充实之,因而两方皆无一点无物质存在,但一切实在,就其性质言,皆有其特殊度量(抵抗或重量之度),此种度量并不减弱其延扩量即数量,而能在其转入空隙及消灭以前,无限成为更小更小之度。故充实一空间之膨胀物(例如热及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其他实在),能无限递减其度量,而不使此空间之最小一部分丝毫有成为虚空之处。其充实空间,完全以此等更小度量充实之者,正与其他现象以较大之度量充实之者相等。我绝无意主张此即物体所有特殊重量相异之实际情形,所欲主张者仅为自纯粹悟性原理证明,吾人知觉之性质容许如是说明,以及吾人不能假定“现象之一切实在者度量同一,所异者仅为其集合及延扩量”,以及吾人如以此种度量同延扩量相异之说明为能根据于悟性之先天的知识,则尤为误谬等等耳。  但知觉之预测,在习于先验的思索之人及由此种教示而习于慎重周密之自然研究者闻之,必常觉其奇异。主张悟性预知此种综合的原理,对于现象中之一切实在者,皆归之于度,即主张感觉自身中有内的区别之可能性者(抽去感觉之经验的性质),将引致疑虑及难点。故悟性如何能先天的对于现象综合的有所主张,以及悟性如何能预测其自身纯为经验的而仅与感觉相关之事物,此诚足值吾人解决之一问题也。  感觉之性质,例如色、味等等,常为经验的不能先天的表现之。但与普泛所谓感觉相应之实在者(所视为与“等于零之否定”相反对立者),仅表现为“其概念包括存在”之某某事物,且仅指普泛所谓经验的意识中之综合而已。经验的意识在内感中能自零升至任何更高之度,故直观之某一延扩量,例如发光之表面,其所引起感觉量之大小,正与同一大小许多不甚发光者所引起之感觉集合量相等(今以现象之延扩量大小相异与强弱量无关)。故吾人完全抽去延扩量,仍能在任何一刹那之纯然感觉中表现一种综合,此种综合乃自“零”齐一的进展至所与之经验的意识。故一切感觉本身虽仅后天的授与吾人,而其具有度量之性质,则能先天的知之。今应注意之点,普泛就量而言,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仅为一单一性质,即连续性;在一切性质中(现象中之实在者),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仅为其强弱量,即彼等皆有度量。至此外一切事物则皆委之经验矣。  ①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知觉之预测  预测一切知觉本身之原理如下:在一切现象中,感觉及“在对象中与感觉相应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皆有一强弱量,即度量。  ②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三 经验之类推(Analogie der Erfahrung)  类推之原理为:经验仅由“知觉之必然的联结之表象”而可能者。①  证 明  经验为经验的知识,即由知觉规定一对象之知识。故经验乃知觉之综合,并不包含在知觉中,其自身在一意识中包含知觉所有杂多之综合的统一。此种综合的统一,构成感官对象之任何知识之本质事物,即在经验中与纯然直观或感官之感觉有区别者。顾在经验中,知觉仅在偶然之顺序中集合,故在知觉自身中,并不——且不能——启示其有规定知觉联结之必然性。盖感知,仅集合经验的直观之杂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发见“规定所联结之现象应具有在空间时间中联结的存在”之任何必然性表象。但因经验乃经由知觉之对象知识,故“杂多之存在”中所包含之关系,应在经验中表现为非适在时间中所构成之关系,乃客观的存在时间中之关系。然因时间自身不能为吾人所知觉,故对象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能由对象在普泛所谓时间中所有之关系而成,因而仅由“先天的联结对象”之概念而成。因此等概念常带有必然性,故经验仅由知觉之必然的联结之表象而可能者也。②  时间之三种形相为延续、继续及同时存在。故时间中所有现象之一切关系,亦当有三种规律,且此等规律自应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者。一切现象之存在,由此等规律始能就一切时间之统一形相规定之。  三种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据——就一切经验的意识,即就一切知觉在时间之一切刹那——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以此种统一先天的为经验的意识之基础,故以上之原理依据一切现象——就其时间中之关系而言—一之综合的统一。盖本源的统觉与内感(一切表象之总和)相关,且先天的与内感之方式相关,即与“杂多之经验的意识之时间顺序”相关。一切此种杂多,就其时间关系而言,必须联结在本源的统觉中。此为统觉之先天的先验统一所要求者,凡属于我之知识(即属于我之统一的知识者)之一切事物即能为我之对象者,皆须与此要求相合。一切知觉在时间关系中所有此种综合统一(以其为先天的所规定者),乃一种法则,即“一切经验的时间规定,必须从属普遍的时间规定”。故吾人今所论究之经验之类推,必须为如是叙述之规律。  此类原理具有此种特质,即并不关涉现象及其经验的直观之综合,乃仅与现象之存在及与其存在相关“现象相互间之关系”有涉。顾某某事物在现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规定之,即其综合之规律能立时授与吾人,盖即谓能在一切呈显吾人目前之经验的事例中,展示此种先天的直观之要素。但现象之存在,则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种方法设法推断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确定的知之,盖即不能预测“其经验直观与其他直观所由以区别之形状”。  以前二种原理乃所以使数学能应用于现象者,我名之为数学的原理,此等原理与现象之所以可能有关,且教示吾人现象(就现象之直观及其知觉中之实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据数学的综合之规律产生。此二种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数量,以及能规定“现象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规定(即能构成)太阳光之感觉度量,由二十万倍月光之发光度量结合而成。故此类第一原理可名之为构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现象之存在,从属先天的规律之原理,则大异于是。盖因存在不能为吾人所构成,故此类原理仅能应用于存在之关系,且仅能产生规整的原理(Regulativ)。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预测。但若一知觉在“与其他知觉相关之时间关系”中授与吾人时,则即此其他知觉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断定此其他知觉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张在此其他知觉之存在中,必然与此一知觉在此种时间形相中联结。在哲学中之类推,与在数学中所表现之类推,异常不同。在数学中类推乃表显两种量的关系相等之公式,而常为构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项,则第四项即可由之而得,盖即能构成之者也。但在哲学中,其类推非两种量的关系之相等,乃两种质的关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项,吾人所能先天的获得之知识,仅为其与第四项之关系,而非第四项自身。但此关系能产生“使吾人在经验中寻求第四项”之规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项”之标识。故经验之类推,仅为依据之则经验统一能自知觉发生之一类规律。并不教示吾人纯然知觉或普泛所谓经验的直观之自身如何发生。故此经验之类推,非对象(即现象)之构成的原理,而仅为规整的原理。关涉纯然直观之综合(即现象之方式之综合),知觉之综合(即知觉之质料之综合)及经验之综合(即此类知觉之关系之综合)等等之“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张。盖此类公准纳为规整的原理,至其与数学的(构成的)原理区别之点,则不在确实性——盖两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实性者——而在其证明之性质,即因直观的性质(以及直观的证明之性质),乃后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论之点,凡关于综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之,即此等类推之有意义及效力,仅以其为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为先验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证明者亦仅在其经验的使用;故现象非只应包摄在范畴下,乃应包摄在范畴之图型下。盖若此等原理所应与之相关之对象而为物自身,则对于对象欲先天的综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且关于对象之完全知识——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机能,最后必须在促进此类知识——纯为吾人关于对象之可能的经验。故此等原理除为现象综合中经验的知识之统一条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但此种统一,仅能在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中思维之。至范畴则表现其不为感性条件所限制之一种机能,且包含此种图型之统一(在此种图型仅为普泛所谓综合之图型之限度内)。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当理由仅依据——不过与概念之逻辑的普遍的统一相比附之——一种类推以联结表象。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范畴,但在应用范畴于现象时,吾人则以范畴之图型代范畴,以之为范畴运用之关键,或宁使图型与范畴并立,为范畴之制限条件,一若成为可称之为范畴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经验之类推  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为:一切现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从属“规定现象在一时间中彼此间相直关系”之规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类推  实体永恒性之原理  在现象之一切变易中,实体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无增减。①  证 明②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惟在视为基体(Substrate)之时间中(为内的直观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现同时存在或继续。故“现象之一切变化皆应在其中思维”之时间,留存不变。盖时间乃“继续或同时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为其规定始能表现于吾人。顾时间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觉者。因之,在知觉之对象中,即在现象中,必须有表现普泛所谓时间之基体;一切变易或同时存在,在其被感知时,必须在此种基体中,及由现象与此基体之关系而知觉之。但一切实在者之基体,即“一切属于事物存在者”之基体,为实体;而一切属于存在之事物,仅能思维为实体之一种规定。故永恒者——现象之一切时间关系惟与此永恒者相关始能规定之——乃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即现象中之实在者,且为一切变易之基体,永为同一而不变者。以实体在其存在中为不变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不能有所增减。  吾人对于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常为继续的,故常为变易的。故若仅由感知,则吾人绝不能规定此种杂多(视为经验之对象者)是否同时存在,抑或继续的。盖欲规定同时或继续,吾人须有存在一切时间之基本的根据,即须有常住而永恒者之某某事物,一切变易及同时存在,则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种种方法(时间之形相)而已。同时及继续,乃时间中之唯一关系,故时间关系仅在此永恒者中始成为可能。易言之,永恒者乃“时间自身之经验的表象”之基体;时间之任何规定,惟在此基体中始成为可能。永恒性为现象之一切存在、一切变易、及一切并存之“常住不变之所依者”,表现普泛所谓之时间。盖变易并不影响时间自身,仅影响时间中之现象。(同时存在并非时间自身之形相;盖时间无一部分为同时存在考;一切时间皆互相继起者)。吾人若以继续归之于时间自身,则吾人必须思维尚有使继起在其中成为可能之别一时间。在时间系列种种不同部分中之存在,仅由永恒者始获得,可名为延续之一种量。盖在仅仅继续中,存在常生灭无已,绝不具有丝毫之量。故无此永恒者则无时间关系。顾时间为不能知觉其自身者;故现象中之永恒者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因而又为“使知觉即经验之一切综合的统一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时间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变易,应纯然视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在一切现象中,永恒者乃对象自身,即视为现象之实体;反之,变易或能变易之一切事物,则仅属于实体或种种实体之存在途径,即属于此等实体之规定。  以我所见,一切时代中,不仅哲学家即常识亦皆承认此永恒性为现象所有一切变易之基体,且常以此为不容疑者。关于此点,哲学家与常识间之不同,仅在哲学家申说更为明确,谓通贯世界之一切变易中,实体永存,所变者仅其属性耳。但我实未见有企图证明此明显之综合命题者。且实罕有以此命题列在此等纯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则之首列者(此为此命题所应属之位置)。实体乃永恒者之命题,诚为意义重复之命题。盖此永恒性为吾人应用实体范畴于现象之唯一根据;吾人首应证明现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转变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规定。但此种证明因其与先天的综合命题有关,故不能独断的发展,即不能自概念发展。然以绝未有人见及“此类命题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始有效力,因而仅由经验所以可能之演绎始能证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虽常假设为经验之基础(盖在经验的知识中始感有此基础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绝未证明,诚不足以为怪矣。  一哲学家在人询以烟重若干时,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减去所留存残灰之重量,即得烟之重量”。如是彼实以“物质(实体)在火中亦不灭,仅其形式受有变化”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无生有之命题,亦仅永恒性原理之别一结论,或宁谓为现象中“固有主体”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别一结论。盖若现象领域中吾人之所名为实体者,应为一切时间规定所固有之基体,则一切存在不问其在过去或未来,自必唯由实体及在实体中始能规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实体名词名一现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贯一切时间为前提故耳,且因永恒性之名,尚不能适切显示其义,盖此名词乃专用之未来时间者。但因永久之内的必然性与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恒性原理之名,亦自无妨。  Gigni denihilo nihil,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无决不能生有,有决不能成无)之二命题,在古人常联结不分,顾今日则有误为分离之者矣,盖由于其误信此二命题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题为有背于世界——即令就其实体而言——依存于最高原因之说。但此种疑惧,实为无须有者。盖吾人今所论究者,仅为经验领域中之现象;且若吾人容认新事物——即新实体——可以发生,则经验之统一,将绝不可能矣。此盖因吾人将失去唯一能表现时间统一之事物,即将失去基体之同一性耳,一切变易唯在此基体之同一性中始具有一贯之统一。但此永恒性纯为吾人由之表现现象领域中事物存在之形相。  一实体所有之种种规定——此不过实体存在之种种特殊形相——名为属性。属性常为实在的,盖因其与实体之存在有关(否定仅为断言实体中某某事物不存在之规定)。吾人若以特殊种类之存在,归之于此实体中之实者在(例如为物体属性之运动)则此存在名为偶有性,以与名为实体性之实体存在相区别。但此足引起种种误解;不如以属性纯视为实体存在在其中积极被规定之形相较为精密而正确。但由于吾人悟性之逻辑的使用之条件,自将“实体存在中之能变易者”分离,同时实体仍常住不变,以及自变易者与“真实永恒及为根本者”之关系,以观察此可变之分子,实为不可避免之事,故此实体范畴应列入于关系之范畴中,但与其视为实体自身中包含关系,则毋宁视实体为关系之条件。  正确理解变化之概念,亦惟根据于此永恒性。生灭并非生灭者之变化。变化乃继同一对象之某种存在形相而起之存在形相。一切变化者皆常住,仅其状态变易而已。惟以此变易仅与能生灭之种种规定相关,故吾人亦可谓(用此有类反说之语)仅永恒者(实体)受有变化、转变者(das Wanderbare)不受变化(Veranderung)而仅有变易(Wechsel),盖因某某规定灭而有其他规定生耳。  故变化仅能在实体中知觉之。“非纯为永恒者之规定而为绝对的”之生灭,决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盖此永恒者乃唯一所以使“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及自无转移至有之表象”可能者。至此等转移,经验上仅能知其为永恒者所有种种变易的规定耳。吾人今如假定某某事物绝对的开始存在,则吾人必须有一此事物尚未在其中发生之时间点。但此时间点若非与先已存在之事物连属,则将与何物连属?盖在先之虚空时间乃不能成为知觉之对象者。然若吾人以此新发生之事物与“先已存在而存留至新发生一刹那”之事物相联结,则此新发生之事物必纯为先于此者之事物中所有永恒者之规定。关于消灭亦复如是;盖消灭以“某一现象已不存在之时间”之经验的表象为前提者。  实体在现象领域中,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盖在此等实体中,有某某实体能生,某某实体能灭,则时间之经验的统一之唯一条件消失矣。于是现象将与二种不同之时间相关,存在将在二种平行流中流转——此乃极误谬者。盖仅有一时间,一切不同之时间皆必须位置在其中,其位置情形则非同时存在,乃互相继续者。  是以永恒性乃现象唯在其下始能在可能的经验中能被规定为事物或对象之必然的条件。至关于此必然的永恒性之经验的标准——即现象之实体性之标准——则俟以后遇有机缘再加以所视为必须论及之种种注释。  ①第一版  一切现象包有视为对象自身之永恒者(实体),及视为对象之纯然规定——即视为对象在其中存在之形相——之转变者。  ②第一版  第一类推之证明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时间能规定现象存在两种方法中,或为互相继续或为同时存在。就前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系列;就后者而言,时间被视为时间容量。  乙、第二类推  依据因果律,时间中继续之原理  一切变化皆依据因果联结之法则发生。①  证 明  (前一原理已证明时间中继续之一切现象,皆仅变化,即常住之实体所有种种规定之继续的存在及不存在;故实体继其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其存在而起之不存在,皆为不能容许者——易言之,实体自身并无生灭。顾尚别有表现此原理之方法,即现象之一切变易(继续)皆仅变化。而实体之生灭,则非实体之变化,盖因变化之概念,以具有两种相反规定而存在——因而视为常住的——之同一主体为前提者。吾人即预行提示此点,即以此种见解进入于此第二类推之证明。)  我知觉现象相互继起,易言之,知觉某一时间之事物状态,其相反状态在前一时间中。如是我实联结二种知觉在时间中。顾联结非纯然感官及直观之功用,乃想象力之综合能力之所产,此想象力乃就时间关系以规定内感者。但想象力能以二种方法联结此二种状态,即在时间中或甲在乙先,或乙在甲先。盖时间自身乃不能知觉之者,故孰在先孰在后,不能由其与时间相关经验的规定之于对象中。我仅意识我之想象力设置一状态在先,别一状态在后,并非对象中一状态先于别一状态也。易言之,互相继起之“现象之客观的关系”,不能由纯然知觉决定之。欲使此种关系使人知为确定不易,则两状态间之关系,何者必在先,何者必在后,不能置之于相反关系中云云,必须思维为由此必然确定其如是者。但伴随有“综合的统一之必然性”之概念,仅能为存于悟性中之纯粹概念,而非在知觉中者;在此事例中,此概念乃因果关系之概念,前者决定后者在时间中为其结果——非仅在想象力中所能见及(或绝不能知觉之者)之继续。是以经验自身——易言之现象之经验的知识——仅在吾人使现象之继续以及一切变化从属因果律之限度内而可能者;因而视为经验对象之现象,其自身亦仅依据法则而可能者。②  “现象杂多”之感知,常为继续的。部分之表象,相互继起。在对象中其部分是否亦相互继起,此须更为深思之点,非以上所述能决定之者也。一切事物,乃至一切表象,凡吾人意识及之者,皆可名为对象。但当此等现象不在其为(所视为表象者)对象之限度内视之,而仅在其表现对象之限度内视之,则此对象之名词,就现象而论,应指何而言,此为更须深究之问题。现象在纯以其为表象之故而成为意识对象之限度内,则绝不与其感知——即在想象力之综合中所受容者——有所区别;故吾人必须承认现象之杂多,乃常继续在心中所产生者。顾若现象为物自身,则因吾人所处理者仅为吾人所有之表象,故吾人绝不能自表象之继续,以决定现象之杂多如何能在对象中联结。至物之自身为何——与“事物由以激动吾人”之表象无关——完全在吾人之知识范围以外。然现象虽非物自身,但为唯一能授与吾人使知之者,感知中所有现象之表象,虽常为继续的,但我应说明现象自身中之杂多,属于时间中之何种联结。例如在我目前之房屋现象,其中所有杂多之感知,乃继续的。于是即有疑问,此房屋之杂多,其自身是否亦继续的。顾此则无人能容认之者也。在我阐明我之对象概念之先验的意义时,我立即认知房屋并非物自身而仅为一现象,即仅为一表象,至其先验的对象,则为不可知者。然则“杂多如何能在现象自身(顾此又非物自身)中联结”之问题,其意义果安在?存在继续的感知中之事物,在此处被视为表象,同时所授与我之现象虽不过此等表象之总和,则视为此等表象所有之对象,而我自感知之表象中所得之概念,则与此对象相一致。因真理存在“知识与对象之一致”中,故立即见及吾人今所能研究者,仅关于经验的真理之方式的条件,而现象在其与感知之表象相反对立能表现为“与表象不同之对象”者,  则仅在现象从属——所以使现象与一切其他感知不同,且使杂多之某种特殊联结形相成为必然的之——一种规律耳。故对象,乃现象中包含”此种感知之必然的规律之条件”者。  今请进论吾人之问题。某某事物发生——即以前并未存在之某某事物或某某状态之发生——除有一其自身中并未包含此种状态之现象在其前,不能知觉之。盖继一虚空时间而起之“事件”——即“并无事物之状态在其前”之发生——其不能为吾人所感知,与虚空时间自身之不能为吾人所感知正相同。故一“事件”之一切感知,乃继别一知觉而起之一种知觉。但因此种继续亦在感知之一切综合中发生,一如我上举房屋现象所说明者,故一“事件”之感知,并不能因此而与其他之感知相区别。顾在一包含“发生”之现象中(知觉之前一状态吾人可名之为甲,后一状态名之为乙),乙仅能感知为继甲而起者;而甲知觉则不能继乙而起,仅能在其前,此亦我所注意及之者。例如我见一下驶之舟。我关于舟在下流位置之知觉,乃继其上流位置之知觉而起,在此种现象之感知中,先知觉舟在下流位置而后及其在上流位置,实事之不可能者。感知中所有知觉在其中互相继起之顺序,在此种事例中乃确定者,感知即为此种顺序所束缚。顾在以上房屋之事例中,则我之知觉既能自屋顶之感知始,而终于地基,亦能自下部始而终于上部;且我感知“经验的直观之杂多”,自右而左,或自左而右,皆无不可。盖在此等知觉之系列中,为欲经验的联结杂多,并无一定顺序指示我所必须开始之点。但在一“事件”之知觉中,则常有“使知觉(在此种现象之感知中)在其中互相继起之顺序成为必然的顺序”之规律。  故在此种事例中,感知之主观的继续,必自现象之客观的继续而来。否则感知之顺序,全不确定,一现象不能与其他现象相区别矣。盖因主观的继续,全然任意向为之,故由其自身对于杂多在对象中所由以联结之方法,绝无所证明。因之客观的继续,由现象杂多之此种顺序所成,即依此顺序所发生事物之感知,乃依据规律继先一事物之感知而起者。惟有如是,我始有正当理由不仅对于我之感知,乃对于现象自身主张其中应见有继续之事。此仅等于谓除在此种继续中以外,我不能排列我之感知耳。  依据此种规律,在事件前之先一事物中,必存有“此事件必然继之而起所依据之规律”之条件。我不能反此顺序,自“事件”后退,由感知以规定在其先之事物。盖现象虽确与以前之某某时间点相关,但绝不能自后继之时间点,退行至以前之时间点。反之,自所与之时间点前进至继起之一定时间点,乃必然的进行之道。故因确有继起之某某事物(即所感知为继起者),我必以此继起事物必然与在其前之其他某某相关且为“依据规律继之而起”即有必然性者。是以为条件所规制之“事件”对于某某条件与以可信赖之证明,此种条件即所以规定此事件者。  吾人今姑假定一“事件”之前,并无此“事件”所必须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先在事物。是则知觉之一切继续,将仅在感知中,即仅为主观的,绝不能使吾人客观的决定某某知觉实在先,某某知觉为继起矣。于是吾人仅有与对象无关之表象游戏;易言之,即不能由吾人之知觉就时间关系使一现象与其他现象相区别。盖吾人感知中之继续,常为同一的,因而在现象中殆无规定现象使其后继之事成为客观的必然之事矣。于是我不能谓现象领域中有二种状态相互继起,仅能谓一种感知继其他感知而起耳。此则纯为主观的事物,并不规定任何对象;故不能视为任何对象之知识,甚至不能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对象之知识。  是以吾人若经验某某事物发生在如是经验时,常以在其先之某某事为前提,发生之事物,乃依据规律继以先之事物而起者。否则我将不能对于对象,谓其为继起矣。盖纯然在吾感知中之继续,如无规律以规定此继续与“在其先之某某事物”相关,则我实无正当理由主张对象中有任何继续。我使感知中所有我之主观的综合成为客观的,仅由其与规律相关耳,依据此规律,则现象在其继起中——即视为此等现象发生——乃为前一状态所规定者。一“事件”之经验(即所视为发生之任何事物之经验),其自身仅在此假定上始成为可能。  此似与迄今关于悟性进程所教示者相反。迄今所共同接受之见解乃仅由屡以齐一方法继光一现象而起之“事件”之知觉及比较,吾人始能发见一种某某事件常继某某现象而起所依据之规律,以及此为吾人由之最初引达构成原因概念之途径。顾此概念若如是构成则纯为经验的,其所提供之规律“凡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将一如其所依据之经验,同为偶然者矣。盖因此规律之普遍性及必然性,非根据于先天的而仅根据于归纳,故纯为空想的而非有真实之普遍的效力。此种情形与其他纯粹先天的表象之情形相同——例如空间时间。盖吾人能自经验中抽引此等表象之明晰概念,仅因吾人将此等表象置之经验中,又因经验其自身乃仅由此等表象而成者。规定“事件系列”之规律,其表象之逻辑的明晰,固惟在吾人使用之于经验中以后而始可能。但此种规律(为时间中所有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之条件者)之认知,实为经验自身之根据,故先天的先于经验。  吾人在所考虑之事例中,应指示除其时有一基本的规律迫使吾人在一切知觉顺序中务遵从知觉之此种顺序而不遵从其他顺序以外,即令在经验中,吾人亦绝不能以继续(即以前并末存在之某某事件之发生)归之于对象,而使此种继续与在吾人感知中之主观的继起相区别;且不仅如是,此种强迫实为最初使对象中继续之表象可能者。  吾人具有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且能意识之。但不论此意识所及范围如何之广,且不问其如何精密及敏锐,其为纯然之表象则如故,盖此为在某一时间关系中,吾人“心”之种种内的规定耳。顾吾人何以能对于此等表象设定一对象,即在其所视为“心之状态”之主观的实在性以外,何以能以某某神秘一类之客观的实在性归之。客观的意义,不能由其与(吾人所欲名之为对象者事物之)别一表象之关系而成,盖在此种事例中仍有问题发生,即此别一表象如何能超越自身,于其主观的意义——此乃视为心的状态之规定属于此表象之意义——以外,获得客观的意义。吾人如研讨“与对象相关所赋予吾人表象之新性质为何,表象由此所获得之尊严为何”,则吾人发见其结果仅在使表象从属规律以及使吾人必然以某一种特殊方法联结此等表象;反言之,仅在吾人所有表象必然在此等表象所有时间关系之某种顺序中之限度内,此等表象始获得客观的意义。  在现象之综合中,表象之杂多常为继续的。顾并无对象能由此表现,盖此种继续为一切感知所通有,由此种继续,任何事象不能与其他事象有所区别。但我知觉(或假定)在此种继续中尚有“对于以前状态之一种关系”,此表象乃依据规律继前状态而起者,则我立即表现某某事物为一“事件”,即表现之为发生之事物;盖即谓我感知一“我必以时间中某一确定位置归之”之对象——此一种位置,自先在之状态言之,乃固定而不可移者。故当我知觉某某事物发生时,此种表象首应包含有某某事物在其先之意识,盖仅由与“在其先者”相关,现象始能获得其时间关系,即获得存在于“其自身并未在其中之前一时间”后之时间关系。但现象之能在时间关系中获得此种确定的位置,仅在其预行假定有某某事在以先状态中为此现象所必然继之而起即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限度内始然。由此得两种结果。第一、我不能反乎系列,将所发生者列于其所继起之者之前。第二、先在之状态如一旦设定,则此确定之事件必然继之而起。于是其情形如是:在吾人之表象中有一种顺序,在此顺序中现在之状态(在其为所发生者之限度内)使吾人与某某先在之状态相关,一若此所与事件之相依者;此相依者固未确定为何,但与“视为其结果之事件”则有确定之关系,使此事件以必然的关系在时间系列中与其自身相联结。  故若“先在时间必然的规定后继时间”(盖因我不能不由先在时间进入后继时间)为吾人感性之必然的法则,因而为一切知觉之方式条件,则“过去时间之现象规定后继时间中之一切存在”以及此等后继时间中之存在,所视为事件者,仅在过去时间之现象规定其在时间中之存在,即依据规律规定之限度内始能发生云云,自亦为时间系列之经验的表象所不可欠缺之法则。盖仅在现象中吾人始能经验的感知“时间联结中所有此种连续性”。  一切经验及其所以可能,皆须有悟性。悟性之主要贡献,并不在使对象之表象明晰,而在使对象之表象可能。悟性之使对象可能,则由于其输入时间顺序于现象及其存在中。盖悟性对于所视为结果之每一现象,由其与先在现象之关系,各与以先天的在时间中所规定之位置。否则,现象将不能与时间自身一致,盖时间乃先天的规定其所有一切部分之位置者。今因绝对的时间不能为知觉之对象,故此种位置之规定,不能由现象与时间之关系而来。反之,现象必须互相规定彼等在时间中之位置,而使彼等之时间顺序成为必然的顺序。易言之,所继起者——即发生之事物——必须依据普遍的规律继所包含在前一状态中者之事物而起。于是有现象之系列发生,此种系列以悟性之助,在可能的知觉之系列中,产生与先天的在时间中所见及者同一之顺序及连续的联结,且使之成为必然的——时间为一切知觉必然在其中占有位置之内的直观之方式。  故所谓某某事物发生,乃属于一可能的经验之一知觉。当吾人视现象为已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因而视为一对象常能依据规律,在知觉之联结中发见之时,则此经验即成为现实的。此种规律吾人由之依据时间继续以规定某某事物者,乃“一事件在其下绝对必然继起者之条件,应在先在状态中发见之”云云。故充足理由之原理,乃可能的经验之根据,即就现象在时间继续中所有之关系而言,乃现象之客观的知识之根据。  此种原理之证明,依据以下之点。一切经验的知识,皆包含由于想象力之“杂多之综合”。此种综合,常为继续的,即其中之表象常互相继起。在想象力中,此种继起关于孰必须在先,孰必须在后,其顺序绝不确定,且继起的表象之系列,或前进或后溯,皆能行之无别者。但若此综合而为“所与现象之杂多”之感知之综合,则其顺序乃在对象中规定者,或更适切言之,此顺序乃“规定一对象者所有继续的综合之顺序”。依据此种顺序,则某某事物自必在先,且当先在事物设定时,别一某某事物自必继之而起。我之知觉,如包含一事件之知识,即包含所视为实际发生之某某事物之知识,则此知觉必为经验的判断,在此判断中吾人思维其继起为已确定者;即以时间中别一现象为前提,此知觉乃依据规律必然继之而起。设不如是,设我设定先在事物,而事件并非必然继之而起,则我应视此继续纯为幻想之主观的游戏,设我对于我自身仍表现之为客观的事物,则我应名之为梦。故现象(所视为可能的知觉者)之关系——依据之后继事件,即所发生之事物,就其存在而言,乃必然为先在事物依据规律规定其在时间中之存在者——易言之,即因与果之关系,就知觉之系列而言,乃吾人所有经验的判断之客观的效力之条件,亦即此等知觉所有经验的真理之条件,盖即谓此乃经验之条件耳。故在现象继起中所有因果关系之原理,对于经验之一切对象(在此等对象在继续之条件下之限度内)亦适用有效,盖因此原理自身,即为此种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耳。  在此点,有一吾人必须立即处理之困难发生。盖现象中因果联结之原理,在吾人之公式中,本限于现象之系列的继续,但当因与果同时存在时,则亦应用之于同时存在。例如室内甚暖,同时户外则甚寒。我寻究其原因,乃见一暖炉。顾此为其原因之暖炉与其结果之室内温暖,同时存在。此处因与果之间,实无时间上之系列的继续。因果同时,但其法则仍能适用有效。有效果之自然原因,其大部分与其结果同时并在,至结果之所以在时间中继起者,仅由于其原因不能在刹那间完成其全部结果耳。但在结果最初发生之一刹那间,常与其原因之原因作用同时并在。设原因在一刹那前终止,则其结果决不能发生。吾人今所必不可忽视者,吾人应顾及之点乃时间之顺序,非时间之经过;盖即无时间经过,其因果关系依然存在。原因之原因作用与其直接结果间之时间,殆间不容发,为一消灭量,且因果可如是同时并在;但一方与他方之关系,则依然常在时间中规定者。我若以压迫垫褥成为凹形之铅球为原因,则原因与结果同时并在。但我仍能由因果之力学的联结之时间关系,以区别此因果二者。盖我若置球于垫褥上,凹形自能继以前之平坦形状而起,但若(以任何理由)垫褥上先有凹形,则铅球固不能继之而起者也。  故时间中之继起,乃结果在其与先在原因所有原因作用之关系中之唯一经验的标准。盛水之杯乃使水上升至水平线以上之原  因,此二种现象固同时并在者。盖我自较大器皿注水杯中,立见有继起之某某事象,即水自以前所有之水平位置,变形而成杯中所占之凹形。  因果作用引达运动之概念,运动概念又复引达力之概念,力之概念又复引达实体之概念。顾以我之批判的计划,唯在论究先天的综合知识之源流,务不掺入——目的仅在概念之明晰而不在扩大之——分析以紊乱此计划,故我将概念之细密说明留于将来之纯粹理性体系。且此种分析,在现存之教本中,固已发展极为详密。概念之说明固可期之将来,但我必不将实体之经验的标准亦置之不问——在实体似不由现象之永恒性表现其自身,惟由运动乃更较为适切较易表现之限度内。  凡有运动之处——因而有活动及力——即亦有实体,而现象之富有效果的源流之所在,则唯在实体中求之。此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若吾人寻究实体应作何解,且在说明时务须避免循环论之误谬,则发见其答案诚非易事。吾人如何直接自运动以推断运动作者之永恒性?盖永恒性乃实体(所视为现象者)之本质的完全将有的特征。在依据“其以纯粹分析的方法论究概念”之通常进程,此问题固为完全不能解决者,但自吾人所形成之立足点而言,则未见其有如是之困难。运动即指示“原因作用之主体”与其结果之关系。今因一切结果皆由所发生之事物所成,因而在转变中(转变乃指示其有继续性质之时间)其所有终极的主体所视为一切变易之基体者,乃永恒者即实体。盖依据因果作用之原理,运动常为“现象所有一切变易”之第一根据,故不能在其自身有变易之主体中见之,盖在此种事例中欲规定此变易,则又须另一运动及别一主体。以此理由,证明主体之实体性运动乃充分之经验的标准,毋须吾人首先由比较知觉以探求主体之永恒性。况以此种比较方法,吾人不能到达对于量所需要之完全性及概念之严格普遍性。故“一切生灭原因之第一主体,在现象领域中其自身不能有生灭”云云,乃引达经验的必然性及存在中永恒性之概念,因而引达实体(视为现象者)之概念等等之一种保障的论断。  当某某事物发生时,姑不问关于此所发生者为何之一切问题,即此发生一事,其自身已成为一研究问题。自一状态之未存在转移至此状态,即令假定此状态当其在现象领域中显现并不展示任何性质,其自身亦实须研究。如以上第一类推中所已说明者,此发生并不关于实体(盖实体并不发生),惟关于其状态耳。故发生仅为变化,而非自无生有。盖若自无生有视为一异类原因之结果,则当名为创造,而不能容认为现象中之一事件,盖耶此自无生有之可能性,已足破坏经验之统一。顾当我视一切事物非现象而为物自身,且为纯然悟性之对象时,则此等事物虽为实体,但就其存在而言,固能视为依存于一异类原因者。但吾人所用之名词,斯时则将因之而附有完全相异之意义,不能应用于“视为经验之可能的对象”之现象矣。  任何事物何以能变化,一所与时点中之一状态,其相反状态能在次一时点中继之而起云云,如何必属可能之事——关于此点,吾人先天的并无丝毫概念。对于此点吾人需要现实的力之知识,此仅能经验的授与吾人,例如动力之知识,或与此相等者某某继续的现象(即视为指示此等力之存在之运动)之知识。但置变化之内容为何——即所变之状态为何——之一切问题不问,一切变化之方式,即变化——视为别一状态之发生——惟在其下始能发生之条件,以及此等状态自身之继续(发生),固仍能依据因果律及时间条件先天的考虑之也。  一实体如自一甲状态转移至一乙状态,则第二状态之时点与第一状态之时点有别,且继之而起。是以所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在者之第二状态与“此实在并未存在其中之第一状态”之相异,范如乙与零之相异。盖即谓乙状态与甲状态之相异,即令仅在其量,其变化当为乙-甲之发生,此为并未存在以前状态中者,就此新发生者而言,则前状态等于零。  于是一事物如何能自等于甲之一状态转移至等于乙之一状态之问题发生。在两刹那间常有一时间,在两刹那中之任何两状态间,常有具有量之差异。盖现象之一切部分,其自身常为量。故一切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之转变皆在“包含于两刹那间之时间中”显现其中第一刹那规定事物自此而生之状态,第二刹那则规定事物所转变之状态。于是此两刹那乃一变易所有之时间限界,亦即两状态间之中间状态之限界,故此两刹那之本身各形成全体变化之一部分。顾一切变化皆有一原因,此原因乃在变化所发生之全部时间中展示其因果作用。故此原因并非突然(立即或在一刹那间)产生变化,乃在一时间中产生者;因之实在(乙-甲)之量,与时间自发端之刹那甲增进至其完成之刹那乙相同,经由“包含于最初及最后者之间一切更小度量”而产生者。是以一切变化仅由因果作用之连续的运动而可能者,此种运动在其齐一速度之限度内名为力率。但变化非由力率所成,乃力率所产生而为其结果者也。  此为一切变化之连续性法则。此法则之根据为:时间或时间中之现象,皆非由其所谓最小可能者之部分所成,但一事物之状态,在其变化中,则经由“为其要素之一切此等部分”而达其第二状态者。在现象领域中,并无其为最小者之实在者之差别,此正与在时间量中并无其为最小者之时间相同;因之实在之新状态,自此种实在并未在其中之第一状态进展经由所有一切无限度量,至此等中间度量相互间之差异常较零与甲间之差异为小。  此种原理在研究自然上有何效用,非吾人所欲研讨之问题,所迫使吾人必须研讨者乃此种颇似扩大吾人所有自然知识之原理如何能完全先天的可能耳。虽由直接检点即能明示此原理之真实以及在经验上之实际有效,因而此原理如何可能之问题,将见其为多余之事,但此种研讨,仍绝不可废。盖因有许多主张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知识之无根据主张,故吾人必须以以下之点为一普遍的原则,即此种主张其自身即常为不可信赖之理由,且在无严密的演绎提供证据时,则不问其独断的证明外观如何明晰,吾人固不能信任及假定其主张之正当。  经验的知识之一切增进,知觉之一切进展——不问其对象为何或现象或纯粹直观——皆不过内感规定之扩大,即时间中之进展。此时间中之进展,规定一切事物,其自身不再为任何事物所规定。盖即谓此进展之各部分,仅在时间中,且仅由时间之综合而授与吾人者;非在综合之前授与者也。以此理由,知觉中转移至在时间中继起事物之一切转变,乃经由产生此知觉所有之时间规定,又因时间及其所有各部分常为量,此种转变亦即产生所视为量之知觉,经由其中无一最小者之一切度量自零以上达其所有一定度量。此乃启示先天的认知变化法则(就其方式而言)之所以可能者。吾人仅预测吾人自身所有之感知,其方式的条件,因其先于一切所与之现象在吾人内部中,故必能先天的知之。  故正与时间包含“自存在者进展至继起者连续的进展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感性条件情形相同,悟性由于统觉之统一,乃经由因果系列规定现象在此时间中之一切位置”之连续的规定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此因果系列中之因,必然的引达果之存在,因而使时间关系之经验的知识,普遍的对于一切时间适用有效,因而客观的有效。  ①第一版  产生之原理  所发生之一切事物——即开始存在之一切事物——皆以其所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先在的)某某事物为前提。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丙、第三类推  依据交相作用或共同相处之法则之共在原理  一切实体,在其能被知觉为在空间中共在者,皆在一贯的交相作用中。①  证明  在经验的直观中,当事物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时——按第二原理之证明中所说明者,此为现象之继续中所不能见及者——此等事物乃同时共在者。例如我之知觉,固能首向月,次及于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于月;因此等对象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故我谓彼等乃同时共在者。顾同时共在,乃杂多在同一时间中之存在。但时间自身不能为吾人所知觉,故吾人不能纯由设定在同一时间中之事物以推断此等事物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感知中想象力之综合,仅启示一知觉在主观时,其他知觉即不在其中(反之亦然),而非启示对象之同时共在,即非启示在同一时间中如一方存在他方亦存在以及仅因对象之如是共在,知觉乃能彼此交相继起云云。故在事物彼此外部共在之事例中,吾人如欲断言知觉之交相继起乃根据于对象,因而表现其共在为客观的,则必须有一关于事物规定之交相继起之纯粹概念。但“一方所有种种规定,其根据乃在他方中者”之实体关系,乃势力影响之关系;各实体交相包含他方实体中所有种种规定之根据者,此种关系方为共同相处或交相作用之关系。故空间中实体之同时共在,除根据此等实体交相作用之假定以外,不能在经验中认知之。此即“所视为经验对象之事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②。  事物在其存在同一时间中之限度内为同时共在。但吾人何以知其在同一时间中?在感知杂多之综合中所有顺序,不关重要时,即自甲经乙、丙、丁以达戊固可,而自戊以达甲亦可之时,吾人即知其在同一时间中。盖事物若在时间中互相继续时即在始于甲而终于戊之顺序中之时,则吾人欲知觉中之感知,始自戊而还溯于甲,实为不可能者,盖甲属于过去之时间已不能为感知之对象矣。  今姑假定杂多之实体(所视为现象者)中各实体皆完全孤立,即无一实体能在任何其他实体上活动亦不返受其交相作用之影响,则彼等之同时共在,殆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之一对象,而一实体之存在,亦不能由经验的综合之任何步骤,引达其他实体之存在。盖若吾人以为此等实体为一完全虚空的空间所隔离,则在时间中自一实体进向别一实体之知觉,由于继续的知觉,固能规定后一实体之存在,但不能辨别其是否客观的继前一实体而起,抑或此乃与前一实体同时共在者。  故除甲与乙纯然之存在以外,必须有甲对于乙及乙又对于甲所由以规定其在时间中位置之某某事物,盖惟在此种条件下,此等实体始能经验的表现为同时共在。顾此唯一能规定任何其他事物在时间中之位置者,即为此事物——或其所有种种规定——之原因。故各实体(盖因实体仅就其所有规定而言,始能成为结果)必须在其自身中包含其他实体中所有规定之原因作用,同时又须包含其他实体所有原因作用之结果;即实体之同时共在,若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为吾人所知时,则此等实体直接或间接必在力学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顾在与经验之对象有关时,则凡此等对象之经验无之而其自身即不可能之事物,实为所必须者。故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应在彼此交相作用之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云云,实为所必须者。  共同相处之一字,在德语中意义颇晦昧。解之为相互关系(Communio)固可,解之为交相作用(Commercium)亦可。吾人今则以后一意义用之,指力学的共同相处而言,盖无此力学的共同相处,则即位置的共同相处(Communio spatii),亦绝不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吾人可自吾人之经验容易认知:仅有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连续的影响,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对象以达其他对象。在吾人之目与天体间照耀之光,产生吾人与天体间之间接的共同相处,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体同时共在。除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物质使“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觉”可能以外,吾人决不能经验的变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觉此变更。盖仅由此等物质之交相影响,物质之各部分始能证明其为同时存在,因之即最远之对象亦能证明(虽仅间接的)其为同时共在。无此共同相处之关系,则空间中一现象之每一知觉,将与一切其他知觉隔断,而经验的表象之连锁——即经验——每逢新对象,即将完全重行开始,与先前之表象无丝毫联结,且无任何之时间关系矣。但我并不以此论据否定虚空空间,盖虚空空间当能存在于知觉所不能到达因而无“同时共在之经验的知识”之处。但此种空间,在吾人实不能成为任何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者也。  关于我之论据,以下之点颇有补于更进一步之说明。在吾人心中,一切现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经验中,故必须在统觉所有之共同相处关系中(Communio),且在对象表现为共同存在互相联结中之限度内,对象必须交相规定其在“一时间”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构成一全体。此主观的共同相处关系如为依据一客观的根据,即适用之于所视为实体之现象,则一实体之知觉必为使其他实体之知觉可能之根据,反之亦然——盖因常在知觉(所视为感知者)  中所见之继续,不能归之于对象,又因此等对象与知觉相反,固可表现为同时共在者。但此乃交相影响,即实体之实际共同相处关系(Commercium交相作用),若无此种交相作用,则同时共在之经验的关系即不能在经验中见及矣。由此种交相作用,种种现象在其各在其他现象之外而又互相联结之限度内,构成一复合体(Compositum reale),此种复合体可以种种不同方法构成之。故有三种之力学的关系——一切其他关系皆由此发生——即属性、结果、合成是也。  * * *  此三种关系即经验之三种类推。此三种类推为依据时间所有三种形相,规定现象在时间中存在之单纯原理,此三种形相即与时间自身之关系所视为量(存在之量、即延续)者、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继续的系列者、及最后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一切同时共在之总和者。此种时间规定之统一,全为力学的。盖时间不能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种规定,实不可能,诚以绝对时间不能成为知觉(现象能与之对立)之对象。对于每一现象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规律,惟由此种规律,现象之存在始能获得关于时间关系之综合的统一;因之此种规律,实以一种先天的方法规定位置,且对于一切时间皆有效者也。  所谓“自然”,就其经验的意义言,吾人指为依据必然的规律,即依据法则之现象联结(就现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种法则,且此等法则皆为先天的。经验的法则仅由经验始能存在,亦惟由经验始能发见之,此实“经验自身由之始成为可能之基本的法则”之结果。故吾人之各种类推实为——在仅表示时间(在时间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与统觉统一(此种统一仅在依据规律之综合中可能者)之关系之某种典型下——描写在一切现象联结中所有之自然之统一。要而言之,类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现象皆在——且必须在——一自然中,盖若无此种先天的统一,则经验之统一,以及经验中对象之规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验的自然法则中所用之证明方法,以及此类法则所有之特殊性质,应有一注释,此注释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证明智性的同时又为综合的命题之一切企图所应遵从之规律,自必亦极为重要。吾人如企图独断的证明此等类推;盖即谓吾人如企图自概念以说明以下之点——即一切存在之事物仅在永恒之事物中见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中之某某  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同时共在之杂多中所有种种状态皆依据规律,同时存在“相互之关系”中,因而在共同相处关系中,——则吾人之一切劳力殆为虚掷。诚以纯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则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绝不能自一对象及其存在以进展至别一对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择之方法,即研讨——所视为“一切对象(此等对象之表象,对于吾人如有客观的实在性)最后必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知识,即——经验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经验)——其本质方式由“一切现象之统觉之综合的统合”所成——吾人先天的发见现象领域中一切存在之“完全的必然的时间规定”之先天的条件,无此先天的条件,则即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亦不可能。吾人又在其中发见先天的综合统一之规律,由此等规律吾人始能预测经验。盖因缺乏此种方法,且由妄信“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所推为其原理之综合命题”,可以独断的证明之,故时时企图(虽常无效)欲得一“充足理由之原理”之证明。又因范畴之指导线索——此为唯一能启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间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迄今犹付缺如,故无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种类推(此二种类推虽常习用之而不自觉)。  ①第一版  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  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②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四 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一)在直观中及在概念中,凡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合者,为可能的。  (二)凡与经验之质料的条件——即与感觉——相结合者,为现实的。  (三)在其与现实的事物联结中,凡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条件规定之者,为必然的(即其存在为必然的)。  证 明  形相之范畴具有此种特质,即规定一对象时,并不丝毫扩大——此等范畴作为宾词与之系属之——概念。此等范畴仅表现概念与知识能力之关系。乃至当一事物之概念已极完备时,我仍能研问此对象仅为可能的,抑或又为现实的,如为现实的,是否又为必然的。由此在对象自身中,并无新增之规定为吾人所思及;其问题所在,仅为对象及其所有一切规定如何与悟性及悟性之经验的使用、经验的判断力、以及在应用于经验时之理性等等相关系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经验的使用中之说明耳;同时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范畴于其纯然经验的使用,而不容许其先验的使用。盖此等范畴若非具有纯粹逻辑的意义,分析的以表现“思维之方式”,而与事物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相关联,则必与——知识之对象惟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可能的经验及其综合的统一有关。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准要求事物之概念应与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一致。但此公准——即普泛所谓经验之客观的方式——包含对象之知识所必须之一切综合。包含综合之一概念,其综合如不属于经验,即或为来自经验者(在此种事例中为经验的概念)或为普泛所谓经验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在此种事例中则为纯粹概念),则此概念应视为空洞而与任何对象无关者。在后一事例中(即为经验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者),其概念仍属于经验,以其对象仅能在经验中见之。  盖由先天的综合概念所思维之对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构成“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方式”之综合中求之,试问吾人将从何处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须不包有任何矛盾,固为一必需之逻辑条件;但此绝不足以规定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即绝不足以规定“由概念所思维此一对象”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概念,其中并无矛盾,盖因二直线之概念及此二线连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图形之意义。故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与空间中图形之构成有关,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间及其规定所有之条件耳。但此等条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可能的事物者,盖因此等条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  吾人今将进而说明此“可能性之公准”之广大效用及影响。我若表现一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变易之事物皆属于其状态,顾我绝不能自此种概念以知此一种类之事物为可能的。我又或表  现某某事物之性质如是,即此事物设定,则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继之而起,此确思维之而无矛盾者;但此种思维,并无方法使吾人能判断此种性质(因果作用)是否应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见之。最后我能表现如是性质之繁异事物(实体),即一事物之状态常负有其他事物状态中之某某结果,且此种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绝不能自此等概念(仅含有任意的综合者)以规定此一种类之关系是否能属于任何可能的事物。仅由此种事实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现一切经验中所有之知觉关系,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其先验的真理,此真理虽不能脱离“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及——对象惟在其中始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之——综合的统一”之一切关系,但实离经验而独立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显于吾人之知觉质料,以构成实体、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无经验自身所产生之联结范例,则吾人殆陷于空想,绝不见其有丝毫可能性之征候,盖吾人既非直接自经验获得此等概念,在构成此等概念时,又不以经验为吾人之训导。此等空想的概念与范畴不同,其能获得可能性之性格并不视为一切经验所依据之条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仅后天的得之,即视  为由经验自身所授与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为后天的经验的所知者,或绝不能知之者。一实体当永恒在空间中而不占有空间(如某某等所欲倡议之物质与思维体间之中间物),直观的预知未来(非仅推论)之特殊最高心力,及与他人交换思想(不问其隔离如何之远)之心力云云,皆为“其可能性全无根据”之概念,盖此等概念不能依据经验及经验中所已知之法则;无此种经验的证实,此等概念乃思维之任意联结,虽无矛盾,实不能主张其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权利,即对于吾人宣称所思维之一类对象并无主张其可能性之权利。至关于实在,吾人不借经验之助,显然不能具体的思维之。盖实在与感觉即经验之质料相结合,而非与吾人对之能一如所欲诉之任意空想之一类关系方式相结合。  但我此处姑置其可能性仅能自经验中之现实性而来,一切事物不问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来之事物可能性言之;我仍主张此等事物之可能性,决不能自此种概念之自身证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时证明之。  一三角形之可能性似能自其概念自身(其概念确为独立于经验之外者)知之,盖实际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与此概念以对象,即能构成此三角形。但以此仅对象之方式,故仍为纯然想象力之所产,其对象之可能性,仍属可疑。欲规定其可能性,须有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种图形除经验之一切对象所依据之条件以外,绝不能在任何条件下思维之。空间乃外的经验之先天的方式条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力中构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综合,正与吾人自现象在一现象感知中在构成其经验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综合相同云云,此等意见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性之表象与事物之概念相联结者。事与此相同以连续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谓量之概念皆为综合的,故此种量之可能性绝不能自概念自身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中对象所有规定之方式的条件时始能明之。诚以吾人如欲求与此等概念相应之对象,不在——对象所唯一由之授与吾人之——经验中求之,则将在何处求之?吾人固能先于经验自身,纯由参照经验中任何事物由之始被规定为对象之方式的条件,认知事物之可能性而识别之,故能完全先天的知之。但即如是,亦仅与经验相关及在经验之限界中而可能者也。  与视为现实的事物之知识有关之公准,并不要求——其存在应属已知之——对象之直接的知觉(因而并不要求吾人所意识之感觉)。惟吾人所必需者,乃依据经验之类推(此为设定普泛所谓经验中所有一切实在的联结之范围者)“对象与某某现实的知觉之联结”之感知耳。  在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并无其应发见之存在标识。盖概念虽完备至“以之思维事物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并无一欠缺不再别有”所需,但存在则与此一切无关,与存在有关者仅在此种事物是否如是授与吾人,即其知觉能先于概念(如须如是时)之问题耳。盖概念先于知觉,指示概念之纯然可能性;“其提供内容于概念”之知觉,实为现实性之唯一标识。但若概念依据其经验的联结(类推)之原理,与某某知觉相结合,则吾人亦能先于此事物之知觉,即在比较的所谓先天的方法,认知事物之存在。诚以事物之存在与一可能的经验中吾人所有知觉相结合,吾人自能在可能的知觉之系列中及在类推之指导下,使自吾人现实之知觉转移至所探究之事物。是以自被吸铁粉之知觉,吾人知贯彻一切物体之磁质之存在,此虽吾人所有机官之组织阻止吾人对于此种磁质媒介体之一切直接知识。吾人之感官如更精美,则依据感性之原理及吾人所有知觉之联结,自亦能在经验中到达关于此物质之直接经验的直观。今以吾人所有感官之粗杂,绝无术决定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是以吾人关于事物存在之知识所及者,仅在知觉及其依据经验的法则进展所能及之范围。吾人如不自经验出发,或不依据“现象之经验的联结之法则”进行,则吾人所推度所探究任何事物之存在,仅为浮夸不实之事而已。但观念论则竭力反对此等间接证明存在之规律;故此为驳斥观念论最适当之处。  驳斥观念论  观念论——此处指实质的观念论而言——乃宣称在吾人以外空间中所有对象之存在,或为可疑及不能证明者,或为虚伪及不可能者云云之理论是也。前者为笛卡尔(Descartes)之疑问的观念论,以为仅有“我在”之唯一经验的主张,为确实不可疑者。后者为白克莱(Berkeley)之独断的观念论。白克莱以为空间及“以空间为其不可分离之条件”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为不可能之事物;故视空间中之事物,纯为空想之物。如以空间解释为必须属于物自身之一种属性,则独断的观念论,自为不可避者。盖若如是,则空间及以空间为其条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虚构之物。顾此种观念论所依据之根据,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为吾人所倾覆矣。至疑问的观念论则并无如是主张,仅力谓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无能力由直接的经验证明任何存在,此种观念论在其未发见充分证据以前,不容有决定的判断之限度内,固极为合理而合于“思维之一贯的哲学的方法”。故所须之证明,必须明示吾人对于外的事物,不仅想象,实具有经验;但除由证明“笛卡尔以为不可疑之内的经验,亦仅在假定有外的经验而可能者”以外,则此种证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 理  我自身存在之单纯意识(但经验的所规定者),证明在我以外空间中对象之存在。  证 明  我意识我自身之存在,为在时间中所规定者。顾时间之一切规定,皆以知觉中某某永恒事物为前提。但此永恒者不能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盖我在时间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规定,仅由此永恒者。故此永恒者之知觉,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我知觉其在我以外现实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时间中存在之意识,必然与“此时间规定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意识相结合;故此意识必然与其为时间规定之条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联结。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识同时即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识。  注一、在以上之证明中,可见观念论之所戏弄者,返报之于其自身,且其食报亦极为公平。盖观念论主张唯一之直接的经验为内的经验,吾人仅能由此内的经验以推论外的事物——且此种推论与吾人自所与结果以推论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仅在不确实之方法中推论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误归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已说明外的经验实为直接的,以及内的经验——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识而为吾人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此外的经验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为表现能伴随一切思维之意识——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观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关于此主观之任何知识,故亦不包括任何经验的知识,即不包括此主观之经验。盖在经验,则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维以外,吾人尚须有直观,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则尚须有内的直观,此主观必须就内的直观——即时间——规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规定此主观,则外的对象绝不可缺;因而谓内的经验自身之可能,仅为间接的,即仅由外的经验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认知能力在经验中即在时间规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与此定理相合。不仅吾人除由其与空间中之永恒者相关之“外的关系中之变易”(运动,例如与地球上之对象相关之太阳运动)以外,不能知觉时间中之任何规定,且吾人所能以实体概念根据其上之永恒者(所视为直观者)亦除物质以外,别无所谓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经验得来,乃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时间规定之必然的条件,亦即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规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内感之规定。在“我”之表象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并非直观,纯为一思维的主观自发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并不具有丝毫直观之宾词,此种宾词所视为永恒者,能用之为内感中时间规定之所依者。正与不可入性用为物质之经验的直观之所依者之方法相类。  注三、关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识其所以可能,须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实即能推断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观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盖外物之表象,颇能纯为想象力之所产(如在梦中及幻想中)。此种表象纯为以前所有外的知觉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觉,则如以上所说明,仅由外的对象之实在而可能者。吾人此处所欲证明者,乃普泛所谓内的经验仅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而可能之一点耳。至某一经验是否纯为想象的,则必自其特殊之规定及由其与一切实在的经验之标准相合而辨知之者也。①  ①此一段结论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 * *  最后关于第三公准,其所关涉者乃存在中之实质的必然性,而非概念联结中之纯然方式的逻辑的必然性。盖因感官之任何对象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仅比较为先天的,与其他先已授与之存在相关而认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仅能到达所视为“必须包含在经验之前后联结中某一部分内”(此所与知觉即经验之一部分)之一类存在,故存在之必然性,绝不能自概念知之,而仅由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认知之。顾除依据因果律自所与原因而有结果之存在以外,无一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与现象之条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实体)之存在,仅此等事物所有状态之存在;而事物状态之存在所有此种必然性,吾人仅能自知觉中所与之其他状态,依据因果之经验的法则认知之。因之可谓为必然性之标准,唯存在可能的经验之法则中,此即“一切发生之事物,由其在现象领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规定之”云云之法则。于是吾人所知之必然性,仅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与吾人所有此等结果之必然性,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性性质,不能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领域以外,且即在此领域中,亦不能适用于“所视为实体之事物”之存在,盖实体绝不能视之为经验的结果—一即不能视之为出现及发生者也。故必然性仅与合于“因果之力学的法则”之现象关系,及根据此法则能先天的自一所与存在(因)推论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性等相关。“一切发生之事物,假设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变化从属一法则——即从属必然的存在之规律——之原理,无此法则,则世界将不能有名为自然者矣。故“无一事物由盲目的偶然性发生”(in mundonon datur casus)云云之命题,乃自然之先天的法则。“自然中之必然性,无一为盲目的,常为条件所规制,故为可以理解之必然性”(on datur fatum)云云之命题,亦同一为自然之先天的法则。一者皆为由之使变化之进行、从属于“事物之本质”(即视为现象之事物之本质),盖即从属于悟性之统一之法则,盖唯在悟性之统一中,事物始能属于一经验,即属于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二者又皆属于力学的原理。前者实为因果性原理之归结,即属于经验之类推者。后者乃形相之原理;但此形相当其增加必然性之概念于因果规定之上时,其自身从属悟性之规律。连续性之原理,禁止在现象系列中有任何突飞,即禁止有突变(in mundo non datur saltus);且就空间中一切经验的直观之总和,又禁止在雨现象之间有任何间隙或裂痕(non datur hiatus);因而吾人可表现此命题为:凡证明空隙,乃至容认空隙为经验的综合之一部等事,皆不能入经验中。盖就空隙而言,可视为存在于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即存在世界以外者,故此种问题不属纯然悟性之裁决范围以内——悟性仅裁决使用所与现象以得经验的知识之问题。此为对于——出可能的经验之范围以外以求判决围绕经验及限制经验之事物之——“理想的理性”之问题;故应在先验的辩证论中考虑之。至以上四命题(inmundonon datur hiatus,non datur saltus,non datur casus,nondatur fatum)与具有先验的起源之一切原理相同,吾人极易按其顺序展示之,即依据范畴之顺序,各与以适当之位置。但今读者已充分熟练,当能自为之,即当能极易发见如是处理之指导原理。此四命题在以下一点,则完全一致,即在经验的综合中,凡能破坏或阻碍悟性及“一切现象之连续的联结者”——即破坏阻碍悟性概念之统一者——皆在所不容。盖一切知觉必须在其中占有位置之经验之统一,唯在悟性中始可能者也。  研讨可能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其为必然的事物之总数,实引起需要综合的解决颇为微妙之问题,但此等问题,唯属于理性之裁决范围内。盖此等问题实等于探究“视为现象之事物”,是否一切皆属于一“唯一的经验”之总和及其衔接联结,一切所与的知觉皆为其一部分,此一部分,不能与任何其他现象系列相联结,抑或我之知觉在其普泛的联结中能属于“一以上之可能的经验”。悟性依据感性及统觉之主观的方式的条件,对于普泛所谓经验先天的制定“唯一使经验可能”之规律。空间时间以外之其他直观方式,思维(即经由概念而来之知识)之论证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绝不能使其能为吾人自身所考虑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虑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属于经验——经验为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种类之知识。至属于吾人全部可能的经验之知觉以外之其他知觉,以及全然相异之物质界能否存在,则非悟性所能决断之者。悟性仅能处理所授与吾人之事物之综合。加之,通常所由以开辟可能性之极大疆域——一切现实的事物(经验之对象)仅为其一小部分——之推论,其枯窘无力,彰彰明甚。“一切现实的事物为可能的”;自此命题依据逻辑之换位法,当然随之而有“某某可能的事物为现实的”之特殊命题;顾此命题颇似含有“更有许多非现实之可能的事物”之意义。此根据于“欲构成现实的事物必须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其外观颇似吾人有正当理由扩大可能的事物之数目在现实的事物以外。但此种增加于可能的事物上之进程,我绝不容许。盖所应增加于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属不可能。其所能增加者,仅为与“我所有悟性”之关系,即在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一致之上,应增加与某某知觉之联结。但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觉之者),皆为现实的。尚有其他现象系列彻底与知觉中所与者相联结,因而有一以上之“包括一切”之经验可能云云,决不能自所与者推论而来;更不能离一切所与者而有此种推论——盖无一切所与者之质料则无所能思维之事物。凡在“某自身亦不过一可能的”之条件下可能者,则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为可能者也。当研讨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经验所能及之范围时,此种绝对的可能性即成为问题矣。  我举此等问题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但绝对的可能性——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实际并非纯然之悟性概念,且绝不能经验的使用之。此专属于——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经验使用之——理性。故吾人自应以此等等批判为即已满足,非至其更进一步论究之适当机缘,应暂为搁置。  在终结此第四项以及纯粹悟性之一切原理体系以前,我必须说明所以名形相原理为公准之故。我解说此名词与近时某某哲学著作者所用之意义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数学的意义,即以为设准,其意义乃指以一命题为直接正确,而无需以理由使之成为正当或证明。盖处理综合的命题,吾人若应承认其为具有无条件之效力,仅以“其自身所有主张”之明显自明为证明,而无须演绎,则不问此等命题如何明显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则已放弃矣。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张,而此等主张又为共信所支持(虽无保障其为真理者),故悟性易为一切妄想所侵入,对于“虽不正当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调迫令吾人承认其为现实的公理”之主张,每无术拒绝赞同。是以凡在“先天的规定”综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时,即不提供证明,至少亦应提供此种主张所以合法之演绎,此实为绝不可欠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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