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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学》作者:汪龙庄-22

作者:汪龙庄 字数:3972 更新:2023-10-09 11:43:35

第 199 页 共 204 页199----------------------- 页面 200-----------------------理方法 ,但应该有治理好的决心。只要用安定老百姓的心去治理,那么,处理打官司的事就不会大错。上对得起国家,下对得起人民国家对官吏是非常厚道的,在每月的俸禄之外,另外还有给官吏一笔养廉银。那就是说 ,做一天的官,就吃一天老百姓。如果说不把治理百姓、搞好公务放在首位,只下棋饮酒,高枕无忧,蒙头大睡作为自娱,老百姓一定要产生怨恨情绪,神明也一定要发怒,这种情况怎不叫人害怕。我做幕宾都很久了 ,但我绝不愿我的子孙再作幕宾。我也试着做了一两天官,但我决不希望我的儿子儿孙做官。大概是我害怕他们造罪,对先人的德行有所污损。前面的 《学治臆说》三卷,没有抄袭别人的话,这里我也讲不出更多的道理。我姑且诚恳地说几句。我老了,身体也不好,所说的话大抵是忠言。我秉笔疾书写这本书,以此劝告我的亲朋好友、故旧相知,并不是希望当官的才看这本书 ,从而了解我的一片赤诚之心。如果我的子孙学习治国安民之术 ,把它写下来作为座右铭,只要看见它,就在心里敲警钟。这样做,才有可能上对得起国家,下不辜负百姓的厚望。这样的人 ,老天爷会保佑他的!熟记法律条文判决官司的时候,如果不按照实际情况而信手乱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委屈求全,服从了你的判决,没有闹出乱子,可这毕竟是在作孽。在判决案件时,内心茫茫然,毫无一点把握,往往又以不得不再次审讯而收场。这样做,怎么会不荒误了政事呢。推究起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来 ,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当官的人不熟悉不了解而产生的恶果。当官的人读法律学法律知识 ,跟那些幕僚们学习法律不是一码子事。幕僚学习法律知识是要求全部熟读,并在心中有个中心加以贯串起来。而当官的人则由于日常公务很繁重,于请于理都没有多少空闲时间可以支配。所以当官的在读法律书时,可以不读那些与审讯、判第 200 页 共 204 页200----------------------- 页面 201-----------------------决等无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原本就是幕僚们熟悉的。但是像诸如住宅、婚姻、钱债、赋人盗窃、人命案子、打架斗殴、诈骗拐骗、男女奸情、其它类型的犯罪和如何审理案子等条款 ,如果当官的人不烂熟于心 ,应用自如,那么,在当事人双方在公堂上对质时,突然向身边的幕友询问,就必然会对案情的处理犹豫不决,不知所措。如此一来,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师爷就会察言观色,从而导致判决过程中生出其它事端来。打官司的理由可以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根据案情,马上就作了判断,心中有数,就可以震慑诉讼双方的辩护师爷,使他们产生佩服之情。如此一来,不真实的诉讼案件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而当官的马上也就可以得到诉讼简明、刑事案件减少的好处。因此,在公事的余暇中 ,当官者应该熟悉法律条文。过不了几个月,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领了。如果嫌麻烦不去做,这就叫安于懒惰,心安理得地给老百姓造孽。留心法律条文的总则一部法律的全部精华之处,正好在它的总则部分。犯了罪以后,想要求生自保 ,最有效的办法莫如去投案自首这个条文了。我在刚刚学习法律著作时,附近有一个县,抓获了一名私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他造假币的行为又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的点子。这个案子经过吏部审查后 ,已经结案。过了两年后,这个出主意的在逃犯被抓获并审讯了。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犯。应当按照惯例,提取伪币制造者来和他当面对质。而那个造假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去戍边了。这就使得这个案子在办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难。这时候恰好松江友人韩升庸在我那里作客。他就建议道 ,可以依据原来的口供作为根据,同时把捕获这个犯人改成这个犯人自首。那么论起他的罪行来,仍不致于获得死罪,而这个案子也就可以结束了。邻县的那个县官便采纳了老韩这个建议,结果那个罪犯也就高高兴兴地全部如实地把供了。我心里于是就暗暗第 201 页 共 204 页201----------------------- 页面 202-----------------------地记下了这个好方法。后来我遇上那种情节不很严重,然而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的情况,就沿用了这个原则。这个方法的使用,就保全了不少罪犯的性命。在前面的 《佐治药言》一书中,我记得有删改成自首的事情。辛亥年,我落居在长沙之时,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宗正在逃亡中。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官府的事 ,于是主动地投案自首 。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于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同,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听说后,马上回到乡里,也不知道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也没有见到官报。可是在我心里 ,却暗暗地认为,案犯已经想到了自己的罪恶,同时也已自首了,那么法律上规定的 “凡是犯罪没有被发觉之时,就去投案自首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这是针对那种没有让官方立案侦查之前就自首了的罪犯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说:如果罪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但还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查的,本来就不要加罪,仍然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苏某的提案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这样讲的:“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按照本条例针对具体情况判罪以外 ,其它的罪犯,全部都在他原本该判服的罪刑上 ,减轻一等。”这条是针对正被通告通缉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条款上说的是 “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上文说的杨辛宗听说事情败露后 ,逃跑在外,而后来又听说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的儿子,于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苏某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却总还存在着畏惧法律威严的思想 ,并且更多的想法是不忍心拖累父亲的孝义之心。这样,这个罪犯是值得同情和原谅的,按上述的那个条款就应该免去他的死罪 。而把他发配到某地并不是依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 “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后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如此说来,那罪犯非第 202 页 共 204 页202----------------------- 页面 203-----------------------得要逃跑不可 ,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够使用 “听说抓自己就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杨辛宗为了躲避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也不顾念年老的父亲在期限到了后交不出儿子将要受到的惩治。这样苟且偷生许久后 ,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再加上其它什么罪行。当我读到对于杨辛宗一条的判词后,总是耿耿于怀。最近,我有个朋友在学习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案子,便动手把它抄录下来 ,以供将来判案时加以摹仿和学习。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么!可万一 “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么从此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感到怀疑满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于是就对原告大叫大骂,临死逞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官吏却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可是把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死刑。我最为担心的是 ,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时,都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总是死路一条。况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 ,在千百个中从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 ,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留了。以至于法律上 “听说在追捕通缉自己 ,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杨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藏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 ,讨论到法律总则时,就把这件案子提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上修正。第 203 页 共 204 页203----------------------- 页面 204-----------------------现在 ,皇上英明,把一颗慈悲的心用在对人实行宽大为怀的政事上。做官的人遇到了那种可以宽可以严的 ,在法律上介于轻判和重判之间的案子 ,应该虚心地和幕僚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 ,力求把案子办得妥当些。学习法律总则这门功夫,是要义尽仁至的。大凡必不得已要用法律的地方,也要细心地加以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总的原则便是让老百姓要有生路 ,从而保全他们的生命。欧阳崇先生说过 ,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条。对求生者来说,要让他即使是死也要死而无怨 ;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治理方法和研习法律的人 ,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 ,不要嘲笑我年迈力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 ,也就有了新的希望。第 204 页 共 204 页204天天读书网(www.book.d78i.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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