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开始把每一次白宫顾问迪恩与他们交谈的情况都写下备忘录。 一边这里没人肯认领这个“球”,另一边“掩盖行动”的筹款问题又迫在眉睫。除了白宫顾问迪恩之外,这一违法活动把尼克松的私人律师也给牵进去了,后来他由于从事为“掩盖”行动的违法筹款,被判刑六个月。 由于1972年4月7日"联邦竞选法"的生效,堵住了尼克松动用竞选经费的最后可能。所以,总统的私人律师和顾问迪恩只能寻找一些秘密捐款者,取得的现金又象做贼一样送出去,结果,还是有两个为"水门"嫌疑犯工作的律师,拒收这种一看就来路不正的"律师费"。 在联邦调查局的搜索之下,不到一个月,李迪知道必然要发生的一刻终于来到了。两名联邦调查局探员来到了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要求约谈李迪。他在里面拖了半天,然后出来,表示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从我前面已经介绍的情况中,你一定已经注意到了,在整个事件的涉案人员中,上上下下,包括尼克松在内,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在灵活地服从自己的利益行事。倒是这个李迪,确实表现出狂热的,甚至有时是可怕的理想主义。他打一出事就表白自己将是“一堵石墙”,不管别人信不信,他把这个自定原则一直奉行到了审判结束。 在美国,政党机构一般都有这样的政策,就是他们本身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他们的雇员也必须与司法人员合作。李迪公然当众违抗这一条基本政策,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也就不可能再雇佣他了。 李迪出事三天以后,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前司法部长米切尔也找了一个借口辞职了。李迪的暴露虽然在意料之中,但是作为李迪秘密行动的直接上司,他深受刺激,他必须摆脱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全力投入“掩盖”行动以挽救自己。再说,作为李迪公开职务的上司,李迪一被扯出来,他立即会自然成为两股强劲的调查力量的目标。 这两股调查力量一是专业的联邦调查局,另一股则是“业余的”,就是新闻媒体和下面无孔不入不计其数的记者们,这两股力量看上去互不相干,但实际上却是“协同作战”。如果米切尔继续坚持,留在总统再任委员会主席这个惹眼的位子上,绝对就是跟自己过不去了。 更何况,此时,这个国家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按钮,已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自动打开。在“水门事件”的案发地,美国首都华盛顿,由二十三名随机抽选的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已经开始进行对“水门事件”的秘密听证。 你也许要问了,为什么是秘密听证呢?大陪审团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我曾经向你介绍过美国的陪审团,但是,大陪审团和一般的陪审团是不同的。他们的任务是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在检察官起诉之前,代表人民对案情进行秘密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追究调查,是否可以对该案的涉嫌者起诉。如果通不过这一关,政府行政分支的检察官就无法对涉嫌者提起公诉,也就根本谈不上审判了。因为原则上,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通常会产生异化,成为人民之外的一种独立集团。因此,大陪审团和陪审团都是对这种异化的一种监督限制。 之所以要秘密听证,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涉嫌者还没有被批准起诉,他还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这个阶段许多证据还不适于公开,以保护受嫌者。因为他完全有可能最后被大陪审团判定不被起诉。法律在这个阶段还必须保护他的隐私权。 但是,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涉嫌者必须积极配合大陪审团的听证,如实回答一切问题。这个阶段还不是刑事审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即公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条,而拒绝回答问题。一般在这个阶段也不能由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 在这一阶段,一切证据都只引向“起诉”或“不起诉”这样两个结果。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并不影响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审判。一经得出“起诉”或“不起诉”的结论,大陪审团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该案被判定必须起诉的话,那么,为此后的审判,将根据同样的随机抽选方式,选出新的陪审团参加起诉后的审理过程。 我们再回到“水门事件”。从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辞职的,还有一个出纳员。前面已经讲过,尽管说在1972年的"联邦竞选法"实施之前,未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规定不受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违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违法嫌疑,还是会被查账。因此,他们赶在"联邦竞选法"生效前一天交给李迪用于"水门事件"的活动经费 ,随着“水门行动”的败露,也必然会水落石出。因此,参与了这个违法动用政治捐款过程的出纳员,也辞职下来,开始为自己寻找律师,并且等候法律找上门来。 这个时候,事情还只到李迪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来,李迪身后的人们已经非常紧张了。司法部长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动联邦调查局继续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尼克松和手下那几个亲信商量的时候,甚至说,我就是吃不准是否能干脆把司法部长和联邦调查局副局长找来,让他们停止调查。 尼克松之所以会这么想,就因为不管怎么说,他可是司法部长的上司。难道一个上级就无权给下级下一个命令吗?再说,这部长好歹还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话再说回来,司法部长毕竟是总统的行政系统的一个雇员,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是总统给的。如果尼克松连任下一届总统的话,那么,他将来的前程也可以说是在尼克松手里。不仅司法部长有这个顾忌,其他的一些关键的官员应该说都有类似的考虑。这也是当这些官员,甚至一些检察官,在发现此案有可能与白宫有瓜葛的时候,多少都有过些犹豫和彷徨。 但是,在美国这样的制度下,一个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它就如同卫星进入了运行轨道。它会自动地按预想的顺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态地中止运行,或者拖它偏离轨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分权的原则,行政分支的一个高级官员做的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即使是很低级的法庭的程序。哪怕是企图拖时间,延缓它的进程都并不容易。略一过火,这种拖延的行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说制造什么口实中止调查了。 美国的司法部长都是老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对“妨碍司法”一词意味着什么心里很清楚。他们更明白,在美国,作为一个政府官员,是很难做到向外界彻底隐瞒什么不寻常举动的。调查一拖延,他就必须回答国会的质疑,说出拖延的正当理由。因为他虽然是总统行政分支下的一个官员,但是,按照宪法的精神,他的行为并不是只对总统负责,而必须是对美国人民负责。 司法部长还知道,整个调查不可能自始至终处于“黑箱操作”的状态。也许,某一个阶段,某一小部分可以暂时隐瞒,可是,在新闻界的包抄之下,一点一点都会登上什么报纸和杂志。总有一天,毫无秘密可言。到那时候,那些登在报纸上的“真相报导”里,曝光出来的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必须是经得起敲打的。否则,他就也要准备请律师面对法庭的被告席了。 所以,司法部长也罢,联邦调查局长也罢,众多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们,他们之中不乏有一些顾忌总统压力和顾忌个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犹豫中摇了几摇之后,他们几乎都在总统与制度之间,选择了服从这个制度。遵从这个制度,他们必须根据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们也会公开地正常地查下去。 在美国,妨碍司法是最明显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尽管尼克松和他的手下人在“掩盖”行动中的每一个动作,都已经是犯了妨碍司法罪,但是,总统如果直接强令停止调查,将是历史罕见的严重妨碍司法罪。这就是尼克松吃不准也不敢这么干的原因。更何况,这样的强制命令是否会有效果,也是尼克松同样感到吃不准的。 可是,他这么一说,手下人居然心领神会,把这个意图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明确了总统手下人的意图之后,两个局的副局长见面坦率交换了一次意见。并决定把他们接到的暗示向总统汇报。最后,是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格雷和尼克松打电话谈了这个问题。这个格雷应该说也是尼克松的亲信之一。在联邦调查局的局长拒绝向白宫顾问交出“水门事件”的调查文件后,作为副局长的格雷却多次向白宫透露过一些调查进展。 不过,透露一点调查情况是一回事,接受来自总统方向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调查又是另一回事。格雷可没有这个胆量走得那么远。他只能向尼克松摊牌。他终于明确地告诉尼克松,这案子掩盖不了,必将引向上层,总统应该脱身于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调查只可能导致毁灭。尼克松在电话里久久不语,然后,他只能说,你还是充分积极地进行调查吧。 至此,尼克松阻止联邦调查局的念头,大概是彻底打消了。这么一来,尼克松就还剩下两条路可走,一是中止“掩盖”行动,尽量脱清与涉案违法人员的干系,听任法律程序的进行,也就是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向法律投降。第二条路就是继续依靠自己的小圈子进行“掩盖”行动,阻止不了调查就干扰调查。权衡之后,尼克松选择了第二条路。也许,正因为他是总统,在知道“掩盖”的全部困难和危险的同时,他还是相信一个总统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掩盖”这样一件“小事”。从这时开始,越来越得到尼克松信任的白宫顾问迪恩,正式成为“掩盖”行动的负责人。 “水门事件”发生已经三个月过去了,调查还停留在李迪这里。而李迪不管和白宫关系如何深,可从他调到共和党再任委员会开始,名义上他总是已经离开白宫了,只能算是白宫的前雇员。这时,距离大选只有一个多月了。于是尼克松稳住神,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宣称,在“水门事件”中,没有任何白宫的雇员涉案。然后,尼克松咬咬牙,把“水门事件”称为“一个可怕的事件”。并且为了作出姿态,使外界不至于认为李迪与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宫,他甚至一副正义凛然的样子,大言不惭道,“真正恶劣的不是事件本身,因为竞选中可能有过激的人会做出错事,真正恶劣的是企图掩盖真相。” 这么一来,至少暂时大家把“水门事件”都当作几个“政治小蟊贼”的杰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门事件”本身的级别也就随之大大降低。人们尽管还是将信将疑,可是在大选之前,公众的注意力被成功地引开了。一般的民众并没有把“水门事件”当作一个什么了不起大新闻。 就这样,不久以后,尼克松如愿连任,再一次被选为美国总统。在这近半年的时间里,他下面的那几个“顾问”竭尽全力四处为“水门事件”灭火。刚刚担任“掩盖”行动负责人的白宫顾问迪恩,曾经向尼克松保证,在大选之前,“水门事件”肯定不会出来坏事。看来,也按计划都做到了。 尼克松又当上了总统,继续大权在握。可是,企图一手遮天的“掩盖”行动是不是就能够成功了呢?总统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国制度的“法力”呢?美国毕竟只有一个总统,而且只有他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一旦选上去了,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全民选择的严肃性,在四年任期之内要他下来,也不可能是随随便便的。因此,虽然宪法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直至那个时候,历史上还没有任何一名美国总统因国会弹劾而下台。那么,是不是尼克松选上之后就可以放心了呢? 我想在下一封信里,再向你介绍尼克松连任之后“水门事件”的发展。 祝好!林达法官西里卡卢兄: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很高兴,你说,正等着我把尼克松再任总统之后的“水门事件”再讲下去。确实,“水门事件”此后的发展,是整个“大故事”里最精彩的一部分。看了后面的这部分,对美国建国者们在两百多年前的设计,对于这个制约权力的“收银机”的操作机制,你就会有一个非常形象的了解了。 尼克松再任了,可是“水门事件”的阴影却挥之不去。在美国,不论是首任还是连任,每当一个总统开始他为期四年的任期,他总是要重新组阁。也就是把他这个行政系统各个部分的负责人,重新作一番安排调整。这一次,这些新任部长们的各项指标中,属于“忠诚”和“强有力”这方面的素质,对于尼克松来说就格外重要。因为,“水门事件”还象影子一样跟着他,一起跟进了尼克松的第二个总统任期。在说不定的什么关键时刻,他会需要自己的部下拉他一把。 与此同时,连任之后,在他的白宫“小圈子”里,他也不得不让几个与“水门事件”有关的亲信离职。这里面有他的私人秘书,也有“特别顾问”。他要抽掉那几根易燃的柴棒,以免他们引着白宫的后院火堆。 但是,你一定还记得,尼克松毕竟只是这个政府的“行政大主管”。在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中,他仅仅管着其中的一个分支。且不论即使在行政分支中,各个部门还有其总统控制不了的“独立性”。那么,在尼克松总统控制的范围之外,“水门事件”正在以什么样的状态发展呢? 我们先看看这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国会。大选年的美国国会说来是有点“荒唐”。为什么呢?因为宪法规定美国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他们的选期有一次和总统的大选年是重合的,另一次则是在中期选举,也就是两个总统大选年的中间。而参议院呢,是每两年重选三分之一,参议员的任期就是六年,但可以连选连任。也就是说,在总统候选人紧紧张张地在那里拼着竞选的时候,国会的两大块,众院和参院,也各自在为竞选忙作一团。 参众两院的议员们都来自不同的州,都是每个州的百姓直选出来的。他们必须回到家乡,向当地的选民们阐述自己的政治理想并且和选民沟通,与自己的竞选对手辩论,打广告战,等等。除了竞选范围比总统竞选要小,(在一个州或一个选区的范围内),他们的其他诸多麻烦绝不小于总统候选人。 这样,在总统大选年,对全部的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来说,也是他们的“大选年”。于是,到了最后的一段时间,国会就必须关门大吉,休会了。再有天大的事情,咱们也得等选完之后的下届国会再说了。是不是有点“荒唐”? 也许,这也是大选之前的最后阶段,“水门事件”没有被国会摆上议事日程的原因之一。但是,当尼克松再任总统之际,也是新一届参众两院的国会议员们到任之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国会议员由于是公众推选出来的“专业”监督,因此,他们较之于一般的民众更为敏感。 更何况,这一届的参众两院,都由尼克松的对手党,即民主党,占了多数议席。这在美国是十分常见的。美国人非常习惯于把行政和立法两大分支,分别交给不同的政党。这样看上去更有利于政府结构平衡制约的原则,所以美国没有欧洲国家的执政党在野党的说法。三大分支的产生方式截然不同,这是分权制度的保证。没有一个总统会愿意面对一个由反对党占多数的国会。可是,这些席位全部一个一个地来自各州的选民,尼克松对于产生这样的局面,完全无可奈何。 民主党一直对尼克松总统与“水门事件”之间的关系疑虑重重。他们对于共和党在总统大选中搞的“水门把戏”,当然要一查到底。新的国会刚刚开张,参院的多数派领袖就写信给参院的司法委员会,建议国会组成一个中立的调查组,调查竞选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至于众议院的多数派领袖,始终相信,共和党在竞选中的违法事件其根子在尼克松,他一上来就对他的众议院同事说,他们可以作弹劾总统的准备了。因为美国的宪法规定,只有众议院有提出弹劾的权力。 与此同时,在司法方面,还有那二十三名普通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为“水门事件”组织的秘密听证仍在正常进行。越来越多的有关人员被传到听证会作证。 美国的证人在作证之前,都要一只手按在圣经上,一只手举起来宣誓,发誓自己此后的作证说的都是实话。我曾经有很长时间里,一直对这样一个情节觉得挺好笑的,总想,这管什么用啊。后来,渐渐发现,这样的一个仪式确实有它的道理。 相信这种仪式是源于这个国家很深的基督教传统,虽然美国一直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虽然来到法庭的信仰不同宗教的各色人等都有,但是,这个显示敬畏上帝的基督教仪式却一直延续了下来。各色人等的美国,也没有人提出要取消这个仪式。它已经被抽去了宗教的色彩,却把神圣和敬畏抽象出来。大家都接受这样一个仪式,它已经自然地成为法律尊严的一部分了。大家也认同这样一个契约,你在发了誓之后,就必须说实话,否则,就是犯了伪证罪,而伪证罪在美国的法律中属于重罪。证人在法庭上如果出尔反尔,法官也可以判其藐视法庭罪。 你还记得吗?我在去年给你讲的辛普森案中,有一个在关键时刻被辛普森的律师揭露了证词虚假的佛曼警官。最后在法庭上,放了他的一些录音,是他在过去十年中,向一个女剧作家提供的有关洛杉矶警察的情况。他在录音中谈到大量后来经司法部调查判定是在吹牛。但是,这与“伪证”无关,因为这是他与女作家的私人谈话,而不是在法庭的“誓言之下”说的谎,因此也没人可以据此起诉他有“伪证罪”。 但是,今年佛曼仍然被以“伪证罪”起诉。其原因是他一开始在辛普森一案作证时,在法庭的“誓言之下”,宣称自己在十年内没有用过“黑鬼”一词。当时,估计辛普森的律师已经掌握了他此言不实的证据,因此再三在法庭上要求佛曼确认他的这句证词。他也信誓旦旦地确认了。 结果,就在那些当庭播放的录音中,发现他几十次使用该侮辱性字眼。此后在辛普森的那个案子里,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拒绝回答一切问题,脱身而去。把他由于作伪证而给这个案子带来的全部混乱,统统留给了狼狈不堪的检察官。 但是,当辛普森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后的今年,佛曼还是由于“明明骂了人却在法庭上发誓说没骂”这样一个问题,被迫走上被告席,成为一项重罪,即“伪证罪”的被告。最后,他的律师代表他以“不抗辩”交换较轻的判刑。法庭判他三年监督,以及不得再担任警察职务。他之所以从一个别人案子里的证人,变成自己案子里的罪犯,就因为他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谎言。 也就是说,在美国,一个人在任何地方撒谎,只牵涉一个道德问题。但是,在法庭的“誓言之下”的谎言,不论这个谎言多么轻微,它就是一个重罪的犯罪行为。当然按照常理,证人本身并不是被告,一个证人也应该不会担心受到什么法律处罚。但是如果一个证人不想站到被告席上去,也不想进大牢的话,那么,当他手按着圣经发过誓之后,最好还是实话实说。所以,在美国法庭上,律师在向一个证人取得关键证词的时候,常常在提出问题之前提醒证人,你的回答是在“誓言之下”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证人是不敢把这样的提醒当作耳边风的。 因此,越来越多的证人被传到大陪审团面前,这对于尼克松绝对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你很难指望所有这些证人,都不考虑自己面临的重罪罪名,而一味地为了保住自己的上司而当庭作伪证。事实上,已经不断有人讲出他们所知道的真相。例如,那名辞职的出纳员,已经讲出了交给李迪的非法活动经费的准确数目。同时,也讲出了他的前上司,共和党总统再选委员会副主席如何教他作伪证。线索已经在往上扯,之所以还没扯到根子上,完全是因为那些已经坦白的人也对底细所知有限。 从尼克松这方面,“掩盖”的工作却变得越来越困难。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总统弄不到那么多违法的“堵嘴钱”,国库并不是总统的私人腰包。需要的钱必须是到处“化缘”而来,这样,当前急需的钱,如这一批人的律师费,生活费都无法及时到位,更不用说下一步还需要大量的钱去安顿这些人的家庭,等等。第一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堵嘴钱”落实得不顺利,自然马上就带来了“掩盖”工作的第二个困难,就是很难堵住这么多张嘴。 已经在调查局掌握之中的这些人,都得到过将会受到“照顾”的许诺。这些许诺包括律师费,一年几万的生活费,两年之内得到大赦出狱等等。对于许诺是否会兑现,这些人本来就疑疑惑惑的。如果连审判之前的费用都不能及时到位,他们对于自己入狱之后的将来会有什么安全感呢?被抛弃的感觉时时都会产生。因此,他们就像是一锅往外冒的泡泡,几乎是捂都捂不住。 这里面,倒只有李迪是一个例外。他还是保持他原来理想主义的色彩。他向上面保证他的沉默,并再三声称他的沉默不是以金钱为代价的。 除了“堵嘴钱”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掩盖”行动即将面临的难以对付的问题。这就是,涉案的人害怕坐牢。所有涉案的人,在他们得到一个“好照顾”的承诺的时候,也许确实想过,就豁出来坐上两年牢。但是,当这种想象越来越接近现实的时候,每个人的反应是不同的。这种反应不仅与每个人的个人素质有关,更和这些人原来的地位和处境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很自然,越是原来处境比较好,地位比较高的人,就越无法接受坐牢这个现实。至于一些曾经或正在当着高官的人,更是以前想也没有想过自己要去坐牢这个可怕的念头。对于他们来说,从白宫的座上客沦为阶下囚,无论刑期长短,哪怕只坐一天牢,也是人生一个毁灭性的质变,是一场灭顶之灾。 因此,执法严格是司法部门一个强有力的威慑。在坐牢即将变为现实的最后一刻,涉案者的心理防线是最容易一下子全面崩溃的。他们在一瞬间,会象抓住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愿意讲出一切真相以换取待在监狱外头。所以,在整个“掩盖”行动刚刚开始的时候,这些参与“掩盖”的人对于这一现象是远远没有估计充分的。相反,他们,包括尼克松在内,总是对于越上层,越是自己身边的人,信任的程度越高。却没有预料到这些人实际上有着比常人更为薄弱的弱点。这样,他们的“掩盖”行动从一开始,就是在一个火药堆上进行的。他们安全的唯一希望,就是通向这个火药堆的每一条引线都被掐断。 可是,火药引线已经从几个方向被点着了。 首先是,“水门案件”已经被联邦调查局盯上的那几个涉案者,已经被大陪审团批准由检察官起诉。“水门事件”要正式开庭审理了。也就是说,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在这个案子上的作用,正式启动了。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名叫西里卡,年轻时当过职业拳击手。他早早就念完了法学院,68岁时,在艾森豪威尔执政期间,成为联邦地区法庭的一名首席法官。他也是一名共和党人,出名的保守派。他也痛恨六十年代风潮中自由派的观点作为,以及自由派对于传统美国生活的冲击。他的个人政治倾向看上去几乎和尼克松一模一样。因此,在他以往的法官生涯中,他的判案有不少是被自由派占上风的上诉法院推翻的。这对于一个首席法官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沮丧的记录。 就在刚刚开始的“水门事件”审理过程中,在对李迪起诉时,开庭不久,他已经有两个决定被上诉法院推翻。一个被推翻的决定是这么回事,“洛杉矶时报”的一名记者有一份采访录音,采访对象是“水门案”的一个被告,也就是“水门事件”发生时,那个悠悠地在大楼外观赏夜景,忽略了那两个“嬉皮”打扮的便衣警察,“玩忽职守”的望风者。在被采访时他说出了一些实情,而这些实情的坦白显然有利于对李迪的定罪。法官西里卡就要这名记者交出采访录音带。 谁知这名时报记者居然不干。因为在美国,记者与他的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就像律师和他的客户,心理医生和他的病人,神父和他的信徒一样,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记者的新闻来源受到“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如果他不愿意交出来,谁也奈何不了他。法官西里卡一怒之下,就以“藐视法庭罪”当场拘留了记者。因为判“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是法官的权力,不必通过陪审团。但是,如果被判的人不服,当然可以上诉,由上诉法院对于法官的这一权力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法官的权力被滥用。结果记者上诉之后,上诉法院立即下令,限法官西里卡在两小时内把记者给放了。他当然只好乖乖地服从。 另一个西里卡被上诉法院推翻的判决是有关证据呈堂的问题。这我在去年给你的信中也提到过的,在美国,由于宪法修正案对于搜捕状的严格规定,因此,所有在法庭上出现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得到的。凡是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都不得在法庭上出现。判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也是法官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同样受到上诉法院的监督。 当时,对李迪起诉的证据之一,是我前面所提到过的,联邦调查局曾经在法律限定还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应尼克松的要求在白宫装的电话窃听器的录音。这个电话并不是李迪打的,但是其涉及的内容与案情有关。 结果,打电话的人得知录音要呈堂,立即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请求帮助。这个联盟我在去年也向你介绍过,他们专门提供最好的律师,为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平民打官司,甚至经常是免费的。这一次,他们又代表了那名打电话的人,在电话录音呈堂之前提出异议。最后,法官西里卡判定该窃听录音可以呈堂。但是,这一判定又被上诉法院给否决了。 西里卡法官在他以往的判案历史中,尽管有过多次他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的记录,但是,他也有他的杀手锏。就是在他的权力范围之内,他会把这个权力用足。你知道,在美国,法官是没有权力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的。这一权力始终在陪审团手中。但是,在判定“罪名成立”之后,同一罪名的刑期长短,是有一个有限的可调幅度的,也就是同一罪名可判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之间,有一个差距。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量刑,法官是有一定的权力的。西里卡就常常把判最重刑期,作为自己对罪犯的一个威慑武器。 看到这里,你一定会有些迷惑不解。既然法官西里卡与尼克松以及被告李迪一样,也同是一个共和党人,也同样持有十分顽固的保守派观点,那么,他对落在自己手上的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对于自己所属的政党在竞选中发生的丑闻案件,为什么非但没有庇护和“手下留情”的倾向,反而看上去好象是在卖力“追杀”? 你的问题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在美国,法官西里卡的反应也是很自然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前面也有过介绍,在这里除了少数政治活动家,个人对于一个政党如果产生认同的话,他基本上只有观点认同,而几乎没有什么组织认同。所以,首先,法官西里卡不会对政党组织有任何顾忌和心理压力。因此,他是一个终身的共和党人,只是说明他是一个具有非常固执的保守派观念的人。 更何况,他还是一个保守派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在这一类保守派的观念中,希望保持传统生活和传统价值观,崇尚秩序,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准则,对违法和破坏秩序的现象深痛恶绝,主张严厉惩罚,等等,是十分典型的,也是非常符合他们的信念逻辑的。对于法官西里卡,他认的就是维护秩序,其余的六亲不认。任何犯罪现象,落在他手里就一追到底,因为他肯定觉得这是实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