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科学70.格致71.知识72.常识73.迷信74.技术75.学校76.学堂77.进步78.进化79.生产力十 革命80.革命81.改良82.改革83.反动84.竞争85.斗争86.阶级87.平等88.平行89.自由90.独立91.集产主义92.共产主义一 理性1.天理(tian li)?传统用法。(1)指天道、自然法则;(2)宋代理学家把儒家伦理看作永恒的客观道德法则,称“天理”。亦泛指道义;(3)天性。(1a)?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这个时期,“天理”多在传统意义上使用,指道德的根据,或泛指道义。如:“臣又尝剀切札谕各属,以地方官办理命盗案件。如有故勘致死……即使幸逃法网,天理必不能容。”(林则徐:“覆奏查办灾赈情形疏”〔道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1833〕,载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四十五,户政十七,荒政中,页4871。)《万国公法》中认为“上帝之法”与“天理”等同。如:“本唐氏门人有云:‘所谓法者,或自一人而出,或自数人公议而出,并有刑典,以令人遵守。是以性法,即天理,当称为上帝之法也。至各国之律法……所以称之曰法,特借字而已。’”(惠顿〔Henry Wheaton〕著,丁韪良〔W.A.P.Martin〕主译:《万国公法》〔1864〕,卷一,第一章第十节,页11。)?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用法,但“天理”所涵盖的内容较以前丰富,一些来自西方的政治和伦理原则也被包含于其中。如:“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严复:“论世变之亟”〔1895〕,载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一册,页3。)再如:“是故妇女之出门晋接,与自行择配二事,实为天理之所宜,而又为将来必至之俗。”(严复:“论沪上创兴女学堂事”〔1898〕,载《严复集》,第二册,页470。)?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用法,“天理”的涵盖范围继续扩大。如:“自治之界说曰:自治之制天理也,公例也。操自由之权,顺自然之势,人不得而干涉之束缚之,此之谓自治。”(遁园:“论民族之自治”,《扬子江》〔1904〕,引自张枬、王忍之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页954。)此外,“天理”与“人力”时常对举,“人力”有时被认为更重要。“说者谓日本甲午之役,依战胜公理,应得旅顺,而卒不能。因而知韩国受此困逼,实以弱肉强食之时,可恃者非天理也,惟人力耳。”(“论日本侵韩〔译英国六月分甫里报〕”,《外交报》,第五十六期〔1903年9月16日〕,引自《外交报汇编》,第六册,页433。)此外,偶尔用来指与道德无关的客观规律。如:“原夫经济现象之为天理所左右,非如物理现象之为天理所左右之易也。经济现象,且多少受人心之制驭。因竞争而受其左右者,事所常觏,见天理之俊验常难。”(太邱:“斥新民丛报驳土地国有之谬”,《民报》,第十七号〔1907年10月25日〕,页9。)?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以后,“天理”较少为人使用,一般泛指道义。用于指普遍之理时,有时其道德含义较弱。如将“优胜劣败”称为“天理”,并将之等同于“公理”:“则此强国本优胜劣败之天理,兼弱攻昧之正义,灭其国而有之,谁曰不宜。德意志人谓德国之兼并世界为合乎公理,谓世界之被德国征服为光荣。语虽近夸,实含至理。”(刘叔雅:“欧洲战争与青年之觉悟”,《新青年》,第二卷第二号〔1916年10月1日〕,页4。)但这种用法很少见。此外,旧的“天理”遭到批判:“名分主义的坏处:……是没有是非心,他们也常说是非两字……他们看尊卑是个‘天理’,卑辈若用了‘人欲’去同尊辈抗争……即是以欲伤理,已先错了,便该受罚,至于所以抗争的缘故,就不必问了!”(顾诚吾:“对于旧家庭的感想”,《新潮》,第一卷第二号〔1919年2月1日〕,页163。)原本合乎“天理”的行为,现在反倒不合“天理”了,如:“我以为我们今日若要作具体的贞操论,第一步就该反对这种忍心害理的烈女论。要渐渐养成一种舆论,不但不把这种行为看作‘猗欤盛矣’,可旌表褒扬的事,还要公认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还要公认劝人做烈女,罪等于故意杀人。”(胡适:“贞操问题”,《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1918年7月15日〕,页7。)胡适曾在客观的自然规律的含义上使用“天理”:“科学律例是人造的……并不是永永不变的天理,——天地间也许有这种永永不变的天理,但我们不能说我们所拟的律例就是天理:我们所假设的律例不过是记载我们所知道的一切自然变化的‘速记法’。”(胡适:“实验主义”,《新青年》,第六卷第四号〔1919年4月15日〕,页344。)?其他。“天理堂”:魏源曾把基督教会翻译为“天理堂”,但不常用。“欧罗巴国……国中又有天理堂,选盛德宏才无求于世者主之。凡国家有大举动、大征伐,必先质之此堂,问合天理与否?拟以为可,然后行之。”(魏源:“大西洋各国总沿革”〔1852〕,《海国图志》,卷三十七,大西洋,中册,页1100。)(1)2.实理(shi li)指真实的道理。(2)在本“数据库”中不常用,其使用次数的最高峰是1890年,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使用较多。最早见于1837年,“自上帝生民,未有若大清年间之教化。……弟仰皇上帝之垂顾,推广善道正教。愿诸国居民能知真道,且领实理矣。”(爱汉者:“史记和合纲鉴”〔道光丁酉年七月,1837〕,《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253。)也用于指经过科学证实的道理。如:“但古今天文家,从未有窥见行星与太阳有分毫差乱者,此造化之妙也。近今之人用各法试之,甫能测度求其实理。”(傅兰雅〔John Fryer〕:“力储于煤说”,《格致汇编》,第一册〔1876年5月〕,页7。)这种用法最为常见。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认为“实理”之“实”有三种含义:“有实测之实。格致家所考明之实理是也。”“有实论之实。如古时某教如何教人,则人之受教者如何;某国如何立法,则人之受治者如何。其功效高下,皆可列为表,而实考之。”“有虚实之实。如出自几何公理之法则其理较实,出自人立之法则其理较虚。又几何公理所出之法,称为必然之实,亦称为永远之实;人立之法,称为两可之实。”(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实字解》〔1890〕,收入朱维铮编校:《康有为大同论二种》,页5。)在该书中“实理”与“公理”含义相近。指真实的情况。(3)如:“谕军机大臣等:耆英奏设法筹办夷务,渐有条理一折,览奏俱悉。所谕夷使各条,正大得体,亦是实理,甚属可嘉。”(“廷寄答耆英折著晓谕法使中国并未禁天主教”〔1844年11月7日〕,引自故宫博物院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七十二,页1514—15。)3.自然之理(zi ran zhi li)在本“数据库”中不常用,最早见于1833年,其使用次数的最高峰是1896年。指无须证明的普遍之理,一般指由自然现象引申出来的规律。如:“盖上者源也,下者流也。上者表也,下者影也。表端则影正,源洁则流清,自然之理也。”(爱汉者:“汉土帝王历代——西天古传历记·洪水之先”〔道光癸巳年六月,1833〕,《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5。)有时指经济事务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至于纹银载出加载,不可管束。设使银起价,所载入者繁多。落价,所载出者不胜数。此乃自然之理,则不可查禁也。”(爱汉者:“贸易”〔道光戊戌年三月,1838〕,《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344。)或者指从人的本性引申出来的结果。如:“于此可见作事争先之理,皆由人之本性而来。凡事之假借,而不本自然之理者,止能行于暂时,不能经久。争先根于人之本性,故历久暂而不变也。”(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四十一节,页8。)常用来指道德、学问的根据。有时“自然之理”与名教分立,但这种用法不多见。如:“有天地自然之理,有人所立之义,人当深察。夫天地自然之理,不可以人所立之义自囿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不能。……格致气质之学,希天者也。束教囿习之士,希圣者也。希圣不如希天,名教不如自然。”(“达化斋日记”,《游学译编》,第八册〔1903年6月10日〕,页5。)常用于国际法领域,指国际法的根据和来源。如:“局外之旗,不能护敌国之货。战者之旗,不能使局外之货,变为敌货。此乃公法自然之理也。”(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卷四,第三章第二十二节,页51。)1903年,有人指出“自然之理”就是“公理”:“公理者,自然之理。人心之所同会,不待试验,自然可知,而彼亦固自居于经验之外。其范围至广,其理普遍,无所不在也。”(君武:“弥勒约翰之学说〔续三十号〕”,《新民丛报》,第三十五号〔1903年8月6日〕,页9。)4.公理(gong li)?传统用法。指社会上公认的正确道理。(4)?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1895年前,多用于国际交涉中,既指普遍之理,也指公共之理,多为传教士所使用。主要用法有三种。(1)指自然界的普遍之理。在本“数据库”中,最早见于1857年:“阿利斯多言平圆之动,为宇宙之公理。多禄氏从其说不疑,故作此繁重之法,以释平圆之理,以合诸星之行。”(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西国天学源流〔续九号〕”,《六合丛谈》,第一卷第十号〔1857年10月18日〕,页8。)主要由传教士用于介绍现代自然科学的著作中。1877年,“公理”用于经济事务中:“总之天下之事,俱靠万物之公理。如顺万物之公理而做事,则合于天命,而其人必兴旺。如逆万物之公理而做事,则不合于天之意,其人何盼望能与天相争而强其理乎?”(傅兰雅:“贸易稳法”,《格致汇编》,第二册〔1877年8月〕,页8—9。)(2)用于国际交涉,多指国际法的根据,偶尔也指得到各国公认的、通行的原则、道理。前者如:“有公法师美纳爵等,所著之书论古时罗马律法与现在公法之相关,俱凭天然公理,并邦交之道。故此论内可言其大略,查公法有天然之公理,为各国交涉所不可不守,凡守公法之国彼此俱为平等。”(罗柏村〔Robertson〕著,傅兰雅、汪振声同译:“论古今公法之沿革”,《公法总论》〔1880〕,收入求自强斋主人辑:《西政丛书》,页2。)这种用法多见于19世纪80年代以后。(3)有时指普遍之理,与“天理”含义相近。有时指公共空间之理,其含义与“公论”相近。如:“从前民间举动,虽合公理,顺人心,苟与政府意见相背,小则斥为惑众,大则指为叛逆。……若设议院,则公是公非,奸佞不得弄权,庸臣不得误国矣。”(郑观应:“附论答某当道设议院论”,载《盛世危言》〔1893〕,页55。)?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既指普遍之理,也指公共之理。主要用法有三种。(1)指普遍适用于中国和西方的道理,有时也指中国和西方共同接受、遵守的道理。前一用法较为多见。如:“夫理者天下之公理也,法者天下之公法也。无中西也,无新旧也。行之于彼则为西法,施之自我则为中法矣。得之今日则为新法,征之古昔则为旧法矣。”(陈继俨:“论中国拘迂之儒不足以言守旧”,《知新报》,第五十四册〔1898年5月30日〕,页2。)“公理”是政治、法律的正当性依据。如:“公理者,唐虞三代君民共有之权衡也。民宅于器曰公器、器舟于法曰公法,法权于心曰公心,心万于理曰公理。……故公理有止行其国者,英美是;有其国参差者,法、德、意、奥、日本是;有其国毫无公理者,俄、土是。”(唐才常:“论各国变通政教之有无公理”,史学第三,《湘学新报》〔1897年5月31日〕,页16、19。)“公理”有时与“天理”混用,其含义极为接近。如:“朱晦庵之序《中庸章句》也,曰:‘……则天理卒无以胜人欲之私。必存养省察,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此与斯多噶……又若相合。……通而论之,中外古今言天人之际者,不外二家,一出于教,一出于学。教则以公理属天,私欲属人;学则以尚力属天,而尚德属人。言学者在在期于征实。”(严复译:“《天演论》手稿”,论十六,载《严复集》,第五册,页1472—73。)(2)指公众所认可的道理、公论。“吾盖观今日五洲各国之大局……。凡无争竞之端者,事靡不成,国靡不治。非然者,其事必败,其国必亡。是何也?曰:天下有一定之公理,人心有一偏之私见。顺其公理,泯其私心。而后可言兴利,可言除弊。”(邹永江:“说党”,载江标编校:《沅湘通艺录》〔1897〕,卷四,掌故,页170。)(3)与道德关系不大的、正确的道理。如变法、优胜劣败、合群、进化等都是“公理”的体现。如:“且会也者,生人之公理不可无也。”(谭嗣同:《仁学》〔1896〕,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页347。)又如:“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梁启超:“变法通议·自序”〔1896〕,载林志钧编:《饮冰室文集之一》,第一册,页1。)再如:“凭优胜劣败之公理,劣种之人,必为优种者所吞噬所朘削,日侵月蚀,日澌月灭,以至于尽,而世界中遂无复此种族。”(任公:“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未完〕”,《清议报》,第一册〔1898年12月23日〕,页1。)?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基本沿用了1895年以来的用法。主要用法有四种。(1)无须证明的普遍之理,多用于自然科学,有时也用于社会科学。如:“生计学公理,必生利者众,分利者寡,而后国乃不蹶。”“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则乙为因而甲为果。以早婚之故,所遗传之种愈益早熟早老,则甲为因而乙为果。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梁启超:“新民议”〔1902〕,载《饮冰室文集之七》,第三册,页111、107。)(2)与道德关系不大的、正确的道理,主要指“优胜劣汰”的天演“公理”。1901年,梁启超就注意到了“优胜劣汰”不符合道德准则,但它是真实的,因此也是“公理”。“自有天演以来,即有竞争。有竞争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于是强权之义,虽非公理而不得不成为公理。”(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1〕,载《饮冰室文集之六》,第三册,页20。)但这种不得不把强权说成公理的用法并不太常见。也有人试图用“公例”、“公理”的区分来解决这个冲突:“总之,大同者,不易之公理也;而天演者,又莫破之公例也。公理不可刹那弃,而公例不能瞬息离。公理固可宝爱,而公例又非能避弃。当事者亦惟循天演之公例,以达大同之公理耳。”(君平:“天演大同辨”,《觉民》,第九、十期合本〔1904〕,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页874。)(3)指平等、自由等价值准则及其根据,具有较强的道德含义。如:“案吾中国旧俗,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婢仆,又父母杀子,其罪减等。是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梁启超:“卢梭学案”〔1901〕,载《饮冰室文集之六》,第三册,页102。)“公理”具有普世的特征,常被认为可由科学常识推论得出。1907年后,无政府主义者正是以此作为新社会组织蓝图的根据。“科学公理之发明,革命风潮之澎涨,实十九、二十世纪人类之特色也。此二者相乘相因,以行社会进化之公理。盖公理即革命所欲达之目的,而革命为求公理之作用。……若新世纪之革命则不然。凡不合于公理者皆革之,且革之不已,愈进愈归正当。”(“新世纪之革命”,《新世纪》,第一期〔1907〕,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页976。)这种“公理”观批判“优胜劣汰”的强权“公理”观:“强者恃兵,富者恃财。有兵然后有强弱之分,有财然后有贫富之分。……是则富强二字,非惟为人之大敌也,且为公理之大敌。”(申叔〔刘师培〕:“废兵废财论”,《天义报》,第二期〔1907〕,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页900。)章太炎认为“公理”与“天理”类似,但“天理”对人的束缚更大。他还指出这种“公理”并非来自公共的意志,而是某种个人信仰的学说,是普遍之理。他说:“骤言公理,若无害矣。然宋世言天理,其极至于锢情灭性,烝民常业,几一切废弃之。而今之言公理者,于男女饮食之事,放任无遮,独此所以为异。若其以世界为本根,以陵藉个人之自主,其束缚人,亦与言天理者相若。彼其言曰:不与社会相扶助者,是违公理;隐遁者,是违公理;自裁者,是违公理。其所谓公,非以众所同仞为公,而以己之学说所趣为公。然则天理之束缚人甚于法律,而公理之束缚人又几甚于天理矣。”(太炎:“四惑论”,《民报》,第二十二号〔1908年7月10日〕,页2。)(4)公共领域之理,指公共意志的体现。如:“公学应由公推才德俱优,位尊望重之绅为监督,管理一切事宜,并按季亲临考试一次,以觇敩学之勤惰。”(“江西明达公学缘起”,《知新报》,第一百一十册〔1900年1月1日〕,页11。)又如:“严申洋烟、牌赌之禁,奖励忠信笃敬之人,务令各明公理,各存公德,各谋公益,讲求农工商业,劝勉节俭兴学。”(吴剑丰:“候选道吴剑丰条陈改良财政言路吏治学务陆海军警察等六事呈”〔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1907〕,引自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页197。)这种用法于1915年后很少出现。?1915年以后的用法。主要用法有两种。(1)指无须再证明的道理,多用于自然科学。如1920年梁启超写道:“几何公理所谓‘各分之和等于其全量’也。”(梁启超:“墨经校释”〔1920〕,载林志钧编:《饮冰室专集之三十八》,第十册,页61。)(2)指平等、自由等价值准则及其根据。新文化运动初期,主要与“强权”公理观相对立:“今之持强权之说者,以为此天演公理也。不知‘天择’之上,尚有‘人择’。天地不仁,故弱为强食。而人择则不然,人也者,可以胜天者也。吾人养老而济弱,扶创而治疾,不以其老弱残疾而淘汰之也,此人之仁也。”(胡适:“藏晖室札记:续前号”,《新青年》,第三卷第五号〔1917年7月1日〕,页5。)新文化运动后,“公理”常被认为是空话,没有什么实际用处:“巴黎的和会,各国都重在本国的权利。什么公理,什么永久和平,什么威尔逊总统十四条宣言,都成了一文不值的空话。”(只眼:“两个和会都无用”,《每周评论》,第二十期〔1919年5月4日〕,第3版。)这种用法在本“数据库”中更为常见。?其他。“公理家”:主要使用于1897至1903年,指研究普遍之理的外国人、哲学家等。如:“闻之公理家之言曰:权也者,合事与利言之者也。举天下之人,各事其事,各利其利,是谓人人有自主之权,是谓民权。”(陈继俨:“伸民权即以尊国体说”,《知新报》,第六十一册〔1898年8月8日〕,页2。)5.公例(gong li)指普遍之理,一般的规律,侧重于指从具体案例中归纳得出的普遍规律。在本“数据库”中,严复使用最多,占全部使用次数中的将近一半。1895年前,主要有两种用法:(1)自然界普遍之理,主要用于传教士介绍现代自然科学的著作中。在本“数据库”中,最早出现于1877年:“向心吸力之公例,晓格致者无不知之。”(傅兰雅:“潮汐论”,《格致汇编》,第二册〔1877年10月〕,页7。)(2)指得到各国承认的国际法惯例。最早出现于1872年:“嗣后该国如遣使来华换约,自应以礼接待。若仍续求改约,则是显违各国公例,应即不与接待矣。”(“大学士直督李鸿章奏日本续派使臣来津求改约情形折”〔1872年7月5日〕,引自故宫博物院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十六,页44。)这种用法较为常见。1895年之后,继续沿用了上述两种用法。在国际法中更强调具体的惯例、规定,是与“正法”有别的“便法”。“公法有正法、便法。何义?曰:凡各国能自主而分所当为之事曰正法,有因各国交涉多年,渐生规利,稍为变通,是曰公例,亦曰便法。”(唐才常:“交涉学第四”,《湘学新报》〔1897年6月30日〕,页34。)更常用的是以下三种含义:(1)指具体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如:“Economic Laws何不可称计学公例?Economic problems何不可云食货问题?即若Economic Revolution亦何不可言货殖变革乎?”(严复:“与梁启超书〔三〕”〔1902〕,载《严复集》,第三册,页518。)(2)指物竞天择的天演论等。如:“夫物竞天择,优胜劣败(此二语群学之通语,严侯官译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日本译为:生存竞争,优胜劣败。今合两者并用之,即欲定以为名词焉),此天演学之公例也。”(梁启超:“自由书”〔1899〕,载《饮冰室专集之二》,第二册,页23。)在这个含义上,“公例”比“公理”更为常用,因为“公例”与道德关系较为疏远。(3)当指无须证明、普适的规律时,常用“自然公例”。如:“此段所指之自然公例,即道家所谓道,儒先所谓理,《易》之太极,释子所谓不二法门;必居于最易最简之数,乃足当之。”(穆勒〔John S.Mill〕著,严复译:《穆勒名学》〔1905〕,部丙,篇四,论自然公例,页276。)1905年,“公例”的使用次数达到最高峰,主要原因是严复《穆勒名学》的出版。此后,“公例”较少使用。6.真理(zhen li)?传统用法。最纯真的道理,佛教徒多用以指佛法。(5)?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主要为传教士使用,指宗教之理和经科学逻辑证实之理。如:“惟人能居仁由义,注存积善,真为自主。然欲成之,必信救主耶稣,曰:恒于吾道者,诚我门生也。如是可知真理,又真理将释尔,可为自主也。此是天下之正道,天下之定理矣。”(爱汉者:“自主之理”,〔道光戊戌年三月,1838〕,《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246。)经科学逻辑证实之理的含义,则多出现于讨论“格致”的文章书籍中。如:“粤稽明朝万历前后,有英士名倍根者,官至吏部尚书,始立格学正法,以教人指明其路,初求达道以至真理。”(慕维廉:“格致新法总论”,《格致汇编》,第一册〔1877年3月〕,页14。)?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这段时期较少为人使用,多指经科学逻辑证实之理。如:“若哲学心学群学者,并所研究之客体,而亦非空也。虽然,此等无形之学科,其发明真理,固自不易。以故前此之治此业者,其所持论,自往往类于空漠无朕。”(梁启超:《自由书》,页92。)也有用作国际法根据的,但不太常见。如:“符以特亦云:如各国因惯行之事,而成为新法。倘与真理相反者,则不能谓之交涉公法。而为大坏人心风俗之事。苏阿累司云:所有论各国分所当得之事,斯为真律法,乃近于天然之律法,比之国律法更为切近,所以不能不合于天然之公理也。”(费利摩罗巴德〔Robert Phillimore〕撰,傅兰雅口译,俞世爵笔述:《各国交涉公法论初集》〔1896〕,卷之一,收入张荫桓辑:《西学富强丛书》,第三十三欵,页4。)?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1903年前后,“真理”的使用次数达到其第一个高峰。多指经科学逻辑证实之理。如:“达尔文新说之出于世也,耶稣教徒视之如仇,如数百年前反对地动说之故事,出全力以抗之。盖以其论与旧约《创世记》所谓上帝以七日造成人物之说不兼容也。虽然,真理者最后之战胜,彼等至今,已如反舌之无声矣。”(梁启超:“天演学初祖达尔文之学说及其略传”〔1902〕,载《饮冰室文集之十三》,第五册,页18。)也有用“真理”来指涉新道德的。如:“彼谓宗教之义,首于不欺。而崇信自繇,为人类不可夺之真理。故信奉皈依,乃一人本愿之事,断非他人所得干涉者。此后世宗教自繇幸福之所由来也。”(穆勒著,严复译:《群己权界论》〔1903〕,首篇,引论,页9。)无政府主义者以“真理”为其理想社会的组织根据:“就科学言之,男女之相合,不外乎生理之一问题。就社会言之,女非他人之属物,可从其所欲而择交,可常可暂。就论理言之,若夫得杀妻,则妻亦得杀夫;若妇不得杀夫,则夫亦不得杀妻;若夫得嫖,则妻亦得嫖,此平等也,此科学真理也。”(真:“三纲革命”,《新世纪》〔1907〕,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页1020。)?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后,“真理”的使用次数增加,多指科学真理。如:“所谓真理者,固何指乎。奥斯伏博士之界说:则曰真理者,预言将来而能取证者也。”(青霞:“科学与宗教〔译美国科学杂志盎特鲁兰雪洛原著〕”,《大中华》,第一卷第七期〔1915年7月20日〕,页8。)也有用作“宗教之理”。如:“开会之日,学生四千人,群列坐场中,凝神听讲。……既已听讲,咸愿入圣经班,以研究耶教之真理,而探讨其所以福利国家裨益人民者。”(严桢:“艾迪氏之袁世凯观〔译美国世界报艾迪原著〕”,《大中华》,第一卷第十期〔1915年10月20日〕,页8。)但这种用法不多见。以“真理”为新道德的根据,这种用法较多见。如:“第二当排斥社会已成之道德,而尊行真理。不使不道德之道德,演成社会种种悲剧。不然,虽日言德育,而道德自身未有进步,德育乌有进步之可言。”(“通信〔记者覆程师葛〕”,《新青年》,第二卷第一号〔1916年9月1日〕,页9。)7.理性(li xing)?传统用法。(1)指涵养性情;(2)本性。(6)?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1895年前,主要为传教士所使用,使用次数很少,多与“格致”相关。最早见于1877年:“倍根生于明嘉靖四十一年……彼建立一学,惟循乎理性与人常有之思虑,而阻凡有猜度假冒之事焉。于此,倍根著格学新法,其意芟刈荒芜而播益智之种,彼才以行此放胆之功。”(慕维廉:“格致新法总论”,页15。)?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这一时期“理性”使用次数非常少。在本“数据库”中仅有两例,指本性。如:“有如格物以知万物之理性,化学以分万物之原质,天文以测三光之运旋。此三者谓之物理。”(李佳白:“创设学校议”〔1895〕,载李天纲编校:《万国公报文选》,页579。)?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这一时期的使用次数有所提高,主要用法有六种:(1)指涵养性情。如:“故天下之女子,不学则已,学则必其可以适用,可以怡情,可以理性者。何则?彼未尝有国家之功令章程为之抑束矫揉也。”(斯密〔Adam Smith〕著,严复译:《原富》〔1902〕,部戊,篇一,论君王及合众国家之度支,下册,页638。)(2)指讲道理。如:“揆诸理势,我若再,则俄必窥我情虚而愈肆恫喝。各国亦必怒我之不诚,而顿解约。从徇一俄而得罪各国,既违从众之议。强昵一业已离心、决无理性之俄,而激变实心为我、齐心为我之各国。使之亦与我离心。毋乃颠倒太甚,利害大悬。”(王之春:“安徽巡抚王之春来电二”〔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十三日,1901〕,引自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六二,页1187。)这种用法并不多见。(3)指与感情、感觉、本能相区别(甚至对立)的理智。如:“凡天然之景物,过于伟大者,使人生恐怖之念。想象力过敏,而理性因以减缩。其妨碍人心之发达,阻文明之进步者实多。”(梁启超:“地理与文明之关系”〔1902〕,载《饮冰室文集之十》,第四册,页113。)1903年,梁启超用“智能”来翻译康德(Immanuel Kant)的“理性”:“案康氏哲学,大近佛学,此论即与佛教唯识之义相印证者也。佛氏穷一切理,必先以本识为根柢,即是此意。……康氏乃分其检点哲学为二大部,著二书以发明之。其一曰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所谓纯性智慧之检点也(东人译为纯理性批判)。其二曰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所谓实行智慧之检点也(东人译为实理性批判)。前者世俗所谓哲学也,后者世俗所谓道学也。而在康氏则一以贯之者也。”(梁启超:“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1903〕,载《饮冰室文集之十三》,第五册,页51。)另外,使用“理性”时常与欲望相对立,如:“理性说者,以道德律为绝对的命令,压抑欲情,谨守绳尺。而行动云为,一一归于严肃。其主义盖全与快乐说相反背。”(云窝:“教育通论绪言〔续第七期〕”,《江苏》,第九、十期合本〔1904年3月17日〕,页11。)(4)指逻辑和推理的能力。如:“倍根科学之区分:(一)基于记忆力学科,即史学,政治史、宗教史、天然史。(二)基于想象力学科,即文学,诗歌。(三)基于理性学科,即哲学,物理学、纯正哲学(天然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人类哲学)、天然神学、天启神学(天神哲学)。”(侯生:“哲学概论〔续前稿〕”,《江苏》,第四期〔1903年6月25日〕,页17。)(5)强调“理性”是宗教、良知和道德的基础。如:“道德后起者也,而根本于自然。亘古迄今变其制事之规则,而不能变其宰物之真理。氏之真理非虚无所寄,常存于吾人理性之中。吾人之知,即此理性之所发表者也。”(后素:“西洋伦理学〔苏格拉第学说第一〕”,《二十世纪之支那》,第一期〔1905年6月3日〕,页2。)(6)强调“理性”要经过历史或者实践的检验,才能成为真理。如:“虽然,宪法者,历史之产物也。吾人于前就理性方面立论,今则渐移而入历史。盖以历史乃理性之实现,是故理性苟不能以历史证之,不足为真理性也,不过幻想而已。”(张东荪:“论宪法之性质及其形式”,《庸言》,第一卷第十号〔1913年4月16日〕,页10。)这一时期,国人关于“理性”的讨论,多来自黑格尔(Georg W.F.Hegel)、康德和培根(Francis Bacon),尤其是前两者。因此,“理性”的用法中以第五种最为普遍。?1915年以后的用法。1915年后,“理性”的使用次数大大增加。主要用法有以下四种,其中第一和第三种使用次数较多。(1)指逻辑和推理的能力,常与迷信、经验相对立。如:“举凡一事之兴,一物之细,罔不诉之科学法则,以定其得失从违,其效将使人间之思想云为一遵理性,而迷信斩焉,而无知妄作之风息焉。”(陈独秀:“敬告青年”,《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1915年9月15日〕,页6。)(2)强调“理性”是宗教、良知和道德的基础。如:“真正的道德是有理性的,适于当时的,助社会进化的;决不是专守着死板板的具体条件,去范围一切。如此说来,种种陈腐遗迹,违背理性的伪善,必将渐渐天然淘汰,是无可疑的了。”(俞平伯:“我的道德谈”,《新潮》,第一卷第五号〔1919年5月1日〕,页886。)(3)指与感情、感觉、本能相区别(甚至对立)的理智。如:“人的精神作用,粗略说来,可分为理性情感两大宗。判断殊种文学的殊种价值,全就他对于这两种精神作用,引起的效果,作为标准。”(傅斯年:“怎样做白话文?”,《新潮》,第一卷第二号〔1919年2月1日〕,页181。)(4)强调“理性”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如:“这是詹姆士的新心理学的重要观念,从前经验派和理性派的种种争论都可用这种心理学来解决调和。……古人所说的纯粹理性和纯粹思想都是把理性和思想看作自为首尾自为起结的物事,和实用毫无关系,所以没有真假可说,没有是非可说,因为这都是无从证明的。现在说知识思想是应用的,看他是否能应用就可以证实他的是非和真假了。”(胡适:“实验主义”,页350—51。)二 公共领域8.公共(gong gong)?传统用法。(1)公有的、公用的;(2)公众;(3)共同。(7)?1830至1895年的主要用法。(1)指共同拥有的。如:“姚嘉因有与胞弟姚六公共书馆一所,地处隐僻。”(颜伯焘:“闽浙总督颜伯焘等奏复审烟犯姚嘉案”〔1842年3月1日〕,引自郭廷以主编:《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页4。)(2)共同。如:“凡有众人相聚成会,无论其会为大为小,必有公共之性情、公共之意见。则往来交接,彼此俱觉合宜。”(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页2。)有时用于中西之间。如:“夫西人之商政兵法、造船制器、及农渔牧矿诸务,实无不精。而皆导其源于汽学、光学、电学、化学,以得御水、御火、御电之法。斯殆造化之灵机,无久而不泄之理,特假西人之专门名家以阐之,乃天地闲公共之理,非西人所得而私也。”(薛福成:“西法为公共之理说”〔1890〕,载《庸庵海外文编》,卷三,页321。)这种用法多出现于1890年代。有时也指公众,但这种用法不多见。?1895至1900年的主要用法。多用于指社会的、团体的、众人的。如:“泰西之为政也,有守经之党,有达权之党,而近今数十年来未尝有党祸者,由其正谊明道,而非迩言是争也。……盖其视所议之政为公共之政,公则以众为归也,所议之事为公共之事,公则以众为断也;惟其正谊明道故也。”(何启、胡礼垣:“新政安行”〔1898〕,《新政真诠四编》,收入郑大华点校:《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页304。)又常用于社团、公司章程等。如:“总之通省学堂公共简要章程,约有数条:……此八条各学堂皆同,惟省城学堂所讲较深,外府较浅,县学堂又较浅。”(张之洞:“致总署”〔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八日,1898〕,载翦伯赞、刘启戈等编:《戊戌变法》,第二册,页613。)也有论者指出国家是“公共”的国家。如:“中国之民,不自知有国也,匪伊朝夕矣。其原因有二:……而民之受此压塞者,亦自伤卑贱,无裨于时,往往谓我辈之家,朝廷且不能保护,途人之国,我辈亦何必干预,既忘国为公共之称,复严庶人不议之禁,此无爱国心之原因二也。”(欧矩甲:“论政变为中国不亡之关系”〔1899〕,载《戊戌变法》,第三册,页158。)?1900至1915年的主要用法。多用于指社会、团体、众人。如:“中国的人本没有公共的观念,他们所说的公字,都是指着皇帝一个人说的。……所以共皇帝办事,叫做办公事,又叫做替公家办事。自己偶然有集会、结社,或是来干预地方上的事情,就都不能够了。做百姓的人既没有公共的事情做,那公共的观念自然愈弄愈没有了。”(白话道人〔林懈〕:“国民意见书·论合群”,《中国白话报》〔1904〕,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页908。)国家事务也是公共事务,如:“政治者,国民公共之机捩也,而民贼专之。……是故中国之政治,为一人矣,而中国无政治。”(梁启超:“二十世纪之中国”,《国民报》,第一期〔1901年5月10日〕,引自《国民报汇编》,页34—35。)?1915年以后的用法。仍用于指社会、团体、众人。如:“社会服务,诚为美风。惟国中公共事业,不甚发达。习惯未成,难以实举。”(“通信〔记者覆陈蓬心〕”,《新青年》,第二卷第三号〔1916年11月1日〕,页8。)此外,多指大众、全社会,与少数精英相对。如:“‘诗经’是中国古代的国民文学,无论一个贩夫走卒所著的诗都是非常精美,在德国只有歌德Goethe才做得出来。所以中国的诗是公共的,不是少数人的。”(王光祈:“旅欧杂感”,《少年中国》,第二卷第八期〔1921年2月〕,页61—62。)也常用于指共同占有。如:“而且克里特(Crete)在地中海中的小岛的‘陀尼社会’(Doric Community)也老早就实行共产,这个岛上每一个社会都有公共财产,用公共奴隶耕种,每岁收入都分作‘宴乐俱乐部’(Dining-clubs)的伙食和政府开支之用。”(高一涵:“共产主义历史上的变迁”,《新青年》,第九第二号〔1921年6月1日〕,页2。)1920年后,在本“数据库”中,有将近一半的用法是“公共租界”。9.公议(gong yi)?传统用法。指按公利标准而议论,或公众共同议论。(8)在本“数据库”中,1895至1910年间使用较多,主要用法有四种。(1)在传统意义上使用。如:“饬据司道公议,现在修造各台,添铸大炮。议于春、秋练习炮准,应用火药自需加增。”(关天培:“筹备生息长资练习以严守御奏稿〔总督主稿〕”,载《筹海初集》〔1836〕,卷四,页681。)1895年后,常用于士大夫成立的各种组织的章程中。如:“订简明章程,以期迅速集办,每事各有详细章程,举办以后,随时集议,如有弊,应兴应革,均由提调、董友公议删增,或每季一集,每年一大议,并核用欵,稽勤愤,详稽论定,再行刊刻布告。”(张之洞:“上海强学会章程”,《强学报》,第一号〔1896年1月12日〕,页7。)(2)指外国议会中的讨论。如:“国有大事,王谕相,相告爵房聚众公议,参以条例,决其可否。复转告乡绅房,必乡绅大众允诺而后行,否则寝其事勿论。”(徐继畬:“英吉利国”,《瀛寰志略》〔1843〕,卷七,页235。)(3)指公共舆论。如:“薛焕误国殃民,较诸臣尤重。臣籍隶苏省,稔知该抚声名本属平常,逢迎何桂清而得显擢。公议所在,臣不敢稍安缄默。伏乞圣明干断,立予罢斥,则人心一快,士气毕伸,即夷情亦知敛迹。”(蒋超伯:“蒋超伯奏薛焕误国殃民请予罢斥折”〔1860年10月30日〕,引自故宫博物院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六十七,页2518。)有时指报纸上的议论。如:“设新闻馆以收民心公议及各省郡县货价低昂、事势常变,上览之得以资治术,士览之得以识变通,商农览之得以通有无、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皆借此以行其教也。”(洪仁玕:《资政新编》〔1859〕,页527。)此用法多见于1895年之后。(4)在国际交涉中,指国与国之间共同商议或者约定的结果。如:“俄氏发氏另论公议常例二种。所谓公议者,即是诸国之盟约章程。夫盟约章程之有权者,惟在于立之之国,乃是特立,而非通行也。”(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卷一,第一章第九节,页8。)新文化运动以后很少使用,多指共同商议。如:“但无政府主义者必定说:我们可以自由联合,公议生产事业,断不至有这样过剩或不足的情形发生。”(陈独秀:“社会主义批评〔在广州公立法政学校演讲〕”,《新青年》,第九卷第三号〔1921年7月1日〕,页10。)?其他。“公议院”,指议会。如:“议论确凿,人多快睹,新闻纸馆遂请之,欲其常有著作助印报中。后高氏遇公议院中名家,更加考求国政之事。一日院中倩高氏在大会内讲论国政,聚听者多。”(“高布敦记略”,《格致汇编》,第三册〔1881〕,页14。)“公议堂”,也指议会。如:“西国以公议堂为政事之根本,既有议院,君不得虐民,而民自忠于奉上。”(郑观应:“议院下”〔1893〕,载《盛世危言》,页55。)此外,也有作“公议局”、“公议所”等的。10.公论(gong lun)传统用法。指公正或公众的评论。(9)1895至1915年间使用次数较多,1905年是最高峰,1915年后较少使用。主要有以下三种用法。(1)指公众的评论。如:“于是土人服法兰西族也。然其总督擅作威福,专国弄权,窃封爵禄,自谓公也。自此以后,分地为列公侯之邦。彼此结衅,战斗不息……城邑兴隆,闾闽丰裕,至国公之权渐衰,由是民尚公论自主之理也。商贾操权,仇对国君,挺身出来,坚志不从命。”(爱汉者:“荷兰国志略”〔道光戊戌年二月,1838〕,《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327—28。)1895年后,常用来指报刊言论。如:“近年以来,官吏之仇报馆甚矣。屡次禁印行、禁售卖、禁阅读,捕主笔、捕馆东,数见不一见。究之报馆何尝能禁绝,公论何尝能泯没,毋亦枉作小人已乎。”(星客:“刘张二督致英沙侯电驳词”,《清议报》,第六十三册〔1900年11月12日〕,页15。)(2)指公正、而非出自私利的评论。如:“臣等谨于二十七日集议,诸臣皆以大行皇帝功德懿铄,郊配断不可易,庙祔尤在所必行。直道不泯,此天下之公论也。”(曾国藩:“遵议大礼疏”〔道光三十年,1850〕,载王延熙、王树敏辑:《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四十,礼政类大典,页2115。)1880年后,常用于国际交涉。如:“英船踞巨文岛,贵国照会各国后,英使言之统署。旋复追还照会,闻美允退还,日德二国均不肯退。此事各国当有公论,姑作宕笔俟。”(李鸿章:“附件二:李鸿章与朝鲜往复函件·复朝鲜国王书”〔1885〕,引自《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八,页164。)(3)指科学定理。如:“凡相等重力直加于杆之两端(重力方向与杆成直角谓之直加),离中心等,力重各有令杆动之能,因适相等,必令杆定。”(胡威立撰,艾约瑟口译,李善兰笔述:《重学》〔1859〕,卷一,公论一,收入《西学富强丛书》,页2。)直到1910年前后,还有人这样使用。如:“其诀云何?曰:二名同意,则凡信于此名者,必信于彼名也。或云:二名同物,则可相代。此其例至简易,虽三尺童子当亦知之。政犹几何公论,谓二物各等于一物者,则二物自相等。”(耶方斯〔William S.Jevons〕著,严复译:《名学浅说》〔1908〕,页61—62。)但并不常见。11.公法(gong fa)主要用法有以下五种:(1)传统用法。指国法,在本“数据库”中较少出现。如:“夫务农桑,奉公法,此民职也。”(邵辅:“制防渭南回族议”〔咸丰十年,1860〕,载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九十六,兵政二十二,剿匪四,页4084。)(2)指国际法,这是本“数据库”中最常见的用法。1896年“公法”的使用次数达到顶峰,绝大多数是指国际法。最早见于1843年,“五公法者,但有人买卖违禁之货物,货与人正法照办。”(魏源:“夷情备采三”〔1843〕,《海国图志》,卷八十三,下册,页1993。)1864年,《万国公法》译出后,这种用法开始流行。该书“凡例”中这样阐释“公法”之“公”:“是书所录条例,名为《万国公法》,盖系诸国通行者,非一国所得私也。又以其与各国律例相似,故亦名为《万国律例》云。”(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凡例》,页1。)1900年后,常作“万国公法”或者“国际公法”。(3)与“私法”相对,指规范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法律。如:“此规定个人对个人之法律,概名之为私法。个人对国家之法律,概名之为公法。公法私法之精细区别,虽或不只此,而其大端不外是也。”(冯邦幹:“法律平谈”,《新民丛报》,第四号〔1902年3月24日〕,页5。)这种用法多出现于1900年之后,1915年后最为常用。(4)指科学定理。如:“推叠杆公法,以各杆力倚距连乘力,亦以各重倚距连乘重,二得数相等,则力重相定。无论各杆等不等,皆同。”(伟烈亚力:“重学浅说〔总论〕”,《六合丛谈》,第二卷第一号〔1858年2月14日〕,页14。)主要用于早期传教士的科学著作中。(5)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的“公法”指普遍之法,但这种用法很少见。如:“有公推之公。盖天下之制度,多有几何公理所不能逮。无几何公理所出之法,而必凭人立之法者,本无一定,则惟推一最有益于人道者,以为公法而已。然众共推之,故谓为公推也。”(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公字解》,页6。)12.公民(gong min)传统用法。指古代为公之民,或者谓君主之民,公家之民。(10)在本“数据库”中最早见于1893年,指陪审员。“考泰西……审案时两造皆延律师驳诘。公选廉正绅士陪听,首曰公民,余曰议长。如案中人与绅士有一不合,尽可指名更调。律师互相论驳,以词穷者负。官得其情遂告公民,曰:‘此案本官已审得应犯某律,尔等秉公定之。’公民退议,各书其罪申覆,所见皆同即为判断;否则再审,以尽其辞。”(郑观应:“书吏”,载《盛世危言》,页138。)1897年,宋恕也曾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民”一词,但这种用法非常少见。1897年,康有为的《日本书目志》中有名为《日本公民必携》的书籍。在本“数据库”中,中国人最早用“公民”来指国家成员的例句,出现在1899年:“议院一开,则用人之法必变,无论科甲之士,商贾之家,皆得为议员,但须由公民举。无责备无求全,而惟取其断事公正,忠爱君民,闻善必兴,行义必勇而已。”(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1899〕,《新政真诠五编》,页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