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行有效的审判,英国的法官和法庭必须能够做到即席发挥。大多数法官受过教会教育,非常熟悉教会法。因此,当皇家法律不足以审判案件时,法官会运用教会法来进行审判。如果还不能断案,法官就会根据自己的正常感觉和英国人的普遍实践来作出判断。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普通法成为罗马法、教会法和英国传统习俗的混合物。普通法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它是判例法。也就是说它基于个别的法律决定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法规法典。第二,普通法由司法判决形成,有极大灵活性。法官可以重新解释或修改以前的规定和原则,以适应新的情况。第三,普通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遵循先例或判决先例原则(“让决定成立”)。因为没有两个案例是完全相同的,法官可以指出不同打破先例。通过这种方式,普通法保留了巨大的灵活性。17世纪,议会崛起,成为主导机构,成文法补充和取代了普通法。今天,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成文法总是优先。普通法虽然重要性下降,但是在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许多原英国殖民地仍有影响力。许多法令是旧普通法的正式条例。普通法塑造了英国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并将独特的政治习惯传播到美国。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另有特色。就像法国国王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建立绝对权力时(见第4章),法律学者复兴罗马法,强调中央政府,鼓励商业。法国法学家看到了罗马法的价值:它是普遍的、书面的、在古代世界行之有效的成果,并已通过教会法广为人知。编纂法律是拿破仑对法国司法持久的贡献,最终影响了世界上大部分地区。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是欧洲法律的第一部现代法典,剔除了封建法律和宗教对民法的影响。它保留了许多法国革命的成果,例如,取消拷打、任意逮捕和监禁,强调公民自由、公民平等。拿破仑征服了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带去了法典;欧洲的法律体系仍然以此为基础。它也被用在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直到今天,法国的中央集权仍然反映着其基本哲学。今天,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仍以一些形式运用《拿破仑法典》。大部分法典法是详细的、精确的、全面的、易于理解的。法官并不希望“建立”法律,只希望运用它。先例有更少的分量。像美国体系一样,司法并不独立执行。因此,司法审查的力量是有限的——无论是由立法机构行使还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都是一个相对新的产物。普通法系和罗马法系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普适性的,法官的判决非常重要,依靠判例和习惯法。后者是特殊性的,主要是立法机构的产物。这两个法系的发展都为满足现代化和君主集权(英国的亨利一世和二世,法国的路易十三和拿破仑)的需求服务并变得越来越相似。在英语国家,成文法的数量逐步增加,普通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在降低。在两大法律体系中,越来越多的立法法案由行政机构提出,后者的管理法规已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法官联邦法官 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为使其免于行政机关和政治化的压力,除非遭到弹劾,他们即可终身任职。这使法官从行政或政治事务中独立出来。的确有一些联邦法官是因政治原因得到职位,不过他们都精通法律。当联邦法官出现空缺时,司法部长会列出一个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名单,然后总统从中挑选几个人。总统一般会就候选人在法律界的声望而咨询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小布什总统取消了这一惯例做法,不过奥巴马又恢复了它。参议院的审查以前只是履行程序,现在已高度政治化了。反对者指责总统试图用不称职的当派人士填补联邦法官的席位,并阻拦确认。克林顿执政时,许多联邦法官的提名未获通过,就是因为参议院中的共和党议员反对,认为他们太过自由化。作为回应,参议院的民主党议员也同样指责布什提名的人员太过保守。有的总统希望联邦法官是无党派的,或至少处于两党中间。例如,艾森豪威尔任命一些民主党人士加入联邦法官的队伍(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威廉·J·布伦南),力求取得平衡。不过大多数总统都会任命属于自己党派、与自己有着相同的法律哲学的法官。比如,约翰逊总统任命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后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相信法院在推动社会公正方面应当起积极作用;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四位联邦法官都坚持保守的政治哲学,认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沃伦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走得太远,损害了法律的效力;里根总统任命了保守的女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她是第一位女性联邦法官。这五位联邦法官的确起了很大作用。2000年,在裁决佛罗里达州的大选争议时,最高法院最终以五比四的结果作出裁决,使小布什获得了总统职位。后者很明显还要任命保守派人士为联邦法官。这样,他的保守主义政策在任期结束后还可以延续下去。奥巴马总统任命了两位自由派的女法官,以便平衡保守主义倾向。州法官 州法官有两个来源渠道,既有民选的也有任命的,任期为14年。两党经常会提名同一个候选人,努力减弱法官选举的政治性。法官选举中很少发生党派之争。在1986年的全民投票中,加利福尼亚人罢免了州大法官罗斯·伯德(Rose Bird),他曾经反对实行死刑。加利福尼亚州法官是任命的,但后来不得不由选民通过选举来予以确认。有些人认为,民众选举出来的法官带有太强的政治性,缺乏专业技能。反对者则认为,任命的法官才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法院的比较法官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作为仲裁者,被动地观察法律事件的发展,只是对程序中有争议的地方作出裁决,还是积极地引导审判过程,询问证人,查明证据,控制整个审判?后一模式使美国人感到恐惧,因为他们生活在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都是被动的。不过在法典法系国家,法官的确扮演着积极的角色。英美抗辩和诉讼程序英国和美国的法院是被动机构,不考虑纠正不公正或非法逮捕行为。相反,它们等待法律受到挑战或被告人被带到它们面前。这个系统在抗辩和诉讼的基础之上运行。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均力争从客观公正的法院中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决。法院不会受理那些没有涉及真正利益冲突的案件,原告必须表明被告是怎样、在哪些方面造成他的损失。在审判中,法官如同帝王一般,双方当事人均要出示证据,传唤并互相询问证人,力图驳斥另一方的观点。法官只负责审查证据和证言的真实性,监督法律程序使其正常进行,对有争议的程序进行裁决。在所有当事人都出示他们的材料后,法官以事实和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作出裁决。如果有陪审团参加,法官将指导陪审团成员考虑证据的分量,告诉他们相关的法律,然后基本上就是接受陪审团的裁定。在刑事案件中,警察负责调查案情并报告给公诉人——通常是地区检察官,由公诉人决定是否提出起诉。审判过程也很像民事审判,只不过政府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陪审团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和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有罪。这种对抗系统有一个缺点,尤其是在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裁决经常会偏向于能够请最好律师的一方。这样,金钱可以使司法的天平倾斜。英国法院系统英国法院系统是通过1873年的《司法法案》建立起来的,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普通法的传统。它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分支。法官的选举和任期 英国法官名义上由国王任命,但是选择权在首相手中,他主要根据主持上院事务的上院大法官(通常也是内阁成员)的推荐进行任命。英国法官也实行终身制,并超越于政治之上。英国以前没有司法审查,但为适应2000年以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已有了一些司法审查。现在英国法官可以用与美国《权利法案》相似的《欧洲人权公约》审查法规和警察的行为,这是一个巨大进步。英国的司法机构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行政的一部分——只不过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律师的角色 尽管美国和英国有共同的法律传统,但差别还是很大的。在英国,国王(也就是政府)聘用律师对犯罪提起公诉,没有美国的地方检察官那样的专业起诉人。美国律师可以从事任何法律工作,无论是在法庭内还是在法庭外。在英国,只有大律师(barristers)才可以出庭辩护,初级律师(solicitors)只能处理其他的法律事务。欧洲法院系统欧洲的法院系统主要是建立在法国模式之上,这是因为《拿破仑法典》的广为传播。它们不区分刑事庭和民事庭。不过,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欧洲法官成立专门小组就法律和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在宣判阶段,他们与陪审员共同作出量刑和裁定。当然,外行的陪审员通常都遵循法官的权威——至少是专业知识和智慧。在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官坐在两名外行陪审员中间一起进行宣判。欧洲审讯程序 在法典法系国家——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法官比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扮演着更为活跃的角色。检察官(法国叫procureur,德国叫 Staatsanwalt)是公务人员,他们向调查官提供证据,调查官是司法部的代表,他进行深入调查,搜集证据和陈述。比较研究 ◇ 俄罗斯的法律俄罗斯的后共产主义法律制度延续了许多原苏联的法律结构,因为大部分人都成长于共产主义法律制度之下。现在,俄罗斯要建立“法治”,包括诸如财产法和民权的“中产阶级”的概念。1991年,一个宪法法院建立,15位法官受到任命。这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审判团。理论上,它可以对总统和国家杜马的活动的合宪性作出裁决。实际上,俄罗斯总统拥有如此之大的权力——包括选举法官的权力——法院对此没有制衡。在俄罗斯,犯罪活动猖獗。新富阶层和强力部门(siloviki)雇用杀手消除异己,包括议会议员、记者和竞争对手。“在这里,法官只有卡拉什尼科夫(Kalashnikov)。”一个绝望的俄罗斯人对枪击案作此评价。苏维埃法律和司法程序都与西方民主国家有很大不同,只在严格限制刑事犯罪方面相类似(都把这些行为视为反对现存政治体系)。苏维埃法律源于马克思的思想,认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资本家自然使资产阶级法律为保护私有财产服务。而无产阶级——理论上的国家主人,只需制定保护国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法律。斯大林的统治结束后,偷窃或转移国家财产的行为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苏联法律对个人所有权没有任何规定,现在的俄罗斯法律涉及的也不多。苏维埃法律的另一部分是处理叛乱和颠覆,这在西方法律中并不重要。很多原苏联公民因为“反革命活动”或“诽谤苏维埃”的罪名,被流放到西伯利亚。那些没有政治含义的案件,依据苏联的法律通常能得到公正处理。检察官搜集证据并提起诉讼,但有时考虑到缓和社会紧张因素而请求减轻刑罚。被告也允许有辩护律师,但律师仅向当事人提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建议,不能挑战检察官的证据。法庭上没有陪审团。苏维埃的所有法官也都必须是党员。一些涉及政治的案件从来不公开审判。驯服的苏联精神病医生过去常常把持不同政见者诊断为“慢性精神分裂”,不经审判就对以送他们到监狱一样的医院。1974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索尔仁尼琴(Alexander Solzhenitsyn)未经审判便在去联邦德国的飞机上被捕。1980年,持不同政见的物理学家萨哈洛夫(Andrei Sakharov)被流放到一个偏远城市,以避开西方媒体的报道。克格勃握有大权并经常独立于法院行动。克格勃现已变成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委员会,配备了原有克格勃的官员。克格勃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当权者掌权。普京总统主修法律专业,作为克格勃的官员也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领,任命克格勃之外的人员担任要职。普京使用看起来法律化的手段排除异己,这些人被控贪污、偷税漏税而入狱数十年。许多人担心,如果“法治”在俄罗斯不能建立起来,民主也会随之消亡。这二者是紧密联系的。与英美法系不同,欧洲法官在将案件交付审判前首先对是否有罪作一个初步的裁定。法国和意大利的调查官就通过与腐败官员的斗争而成为英雄。欧洲的刑事程序起诉的裁决不是由地方检察官提出,而是由法官提出,并且证据的重要性并不受控辩双方(原告和被告)控制,而是受控于法院,他们可以主动获取必要的证据。在美国,被告在证明有罪之前一直被推定无罪,在欧洲,这一假设几乎是相反的。在一个美式或英式法院,原告负责举证,被告在其辩护中不需要说一个字,控方必须证明此罪无可置疑。在法典法系国家,被告必须承担证明调查官是错误的责任。律师的角色 与英国或美国的辩护律师不同,法国的律师(avocat)或者德国的律师(Rechtsanwalt)并不向目击者提问,提问由全体法官完成。他们努力在对方的言论或案件中找出逻辑的或事实的错误并作出动摇陪审团的总结陈词。大多数情况下,欧洲的律师并不像美国的律师那么必不可少和有创造力,因为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中掌握主动。法院的作用与其他国家相比,司法审查在美国发展得更为完善,美国人对法院有更多期望。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像美国那样,“法庭上的戏剧”成为电视转播的焦点,这些国家的法庭也不会像美国这样充满戏剧性。其他西方民主国家也有与美国相似的法院体系,不过作用没这么大。在瑞士,当案件从州法院提交到联邦法庭时,后者可以裁决州法律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但是,该法庭不能对瑞士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发表意见。德国宪法法院审查议会立法,以确保它们遵守基本法(德国宪法)。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宪法法院之所以能够建立,部分原因是二战后美国的坚持,这在欧洲是个新概念。德国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议会两院各选出8名,任期12年,没有报酬。该法院审理各州之间的案件,保护公民自由,宣布危险的政治团体为非法。它的裁决很重要。在20世纪50年代,它发现新纳粹和共产主义团体都想推翻宪政,于是宣布它们为非法。它裁决1974年的流产法案与基本法中规定的生命权相冲突,宣布其违宪。德国宪法法院运用的是更具刚性的罗马法,它的裁定还没有达到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威。在普通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裁定确实是产生法律的土壤。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审查联邦立法是否合宪,这一权力在宪法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一直受到质疑。司法审查问题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曾引起激烈辩论。代表们认为,有疑问时,立法者可能会要求法官对所提出的法律的合宪性给出意见。詹姆士·麦迪逊指出:“法律违反了人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宪法,就是无效的。”然而,那些担心这样会使法院拥有双重检查权并丧失中立性的人反对这种观点。其他人认为这会影响分权原则。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预言也许会出现“法官政治家”。制宪会议结束时,司法审查尚未明确规定。然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只有法院可以限制法律权威。1801年到1835年在最高法院担任首席法官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同意这种观点;事实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一里程碑式的决定建立了司法审查之前,他已经为此努力了15年。但是这个原则从来没有受到普遍欢迎,那些强硬的总统总在试图抵制法院的权威。托马斯·杰斐逊、安德鲁·杰克逊、亚布拉罕·林肯和富兰克林·罗斯福均与同样意志坚强的法官们发生了激烈冲突。从1803年到1857年,最高法院并没有使国会的任何法案无效。1857年,它推翻了1820年制定的禁止在北部各州拥有奴隶的《密苏里协定》。这引起了政治风波,使亚布拉罕·林肯成为总统。在20世纪,许多法律被宣布无效。然而法院本身也对此产生分歧。由雨果·布莱克、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厄尔·沃伦主张的“司法能动主义”认为,最高法院必须提高警惕,保护《权利法案》。而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和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等“司法克制主义”的鼓吹者认为,只有国会才能制定公共政策,并且除非立法法案违反了宪法,否则就是成立的。以大法官名字命名的沃伦法院(1953—1969年)明显奉行司法能动主义,它在消除种族隔离、进行社会再分配、维护被告权利等方面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后的法庭要谨慎一些,因为它主要由保守的共和党人组成。经典论述 ◇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即将离任时,提名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华盛顿特区的法官。但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没有将委任状交给马伯里。马歇尔的继任者,共和党人麦迪逊(James Madison)拒绝发放委任状。马伯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发出司法命令,强制麦迪逊将委任状交给他。这使法院左右为难。如果大法官马歇尔和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命令而麦迪逊拒绝执行,法院的声望和权威将急剧下降;如果不签发命令,将会使人对亚当斯在任期结束之际给联邦党人匆忙的司法任命的合法性产生质疑。马歇尔的解决办法很聪明。他不仅批评了麦迪逊和杰斐逊,而且明确建立了司法审查原则。一方面,马歇尔裁定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麦迪逊应将委任状交给他。另一方面,他又宣布最高法院无权签署司法命令,因为它对案件没有初审管辖权,所以,美国国会1789年制定的《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签发司法命令因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这个裁决使杰斐逊总统十分生气,因为他知道马歇尔如何聪明地摆脱了陷阱而且宣布了法院的权威。他意识到,这一“精英和非民主的”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经确立。最高法院的政治角色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经常变成政治性问题,这在其他国家一般不会发生。罗斯福执政时期,最高法院裁决他的新政法案是违宪的,总统将最高法院的法官轻蔑地称为“九个令人厌烦的老人”。尼克松在1968年的选举中称沃伦法院的自由化裁决使犯罪问题增加,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全。美国最高法官在政治生活中的确起着重要作用,任命一位新的大法官可以产生巨大的差别(因为最高法院经常出现四比五的状况)。知道法官在裁决时多大程度上受自己个人观念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思想观念是否与最高法院作为公正裁判者的理念相一致?法官的观点很明显,法官的个人信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历史上,最高法院法官总是英裔白人新教徒(WASP)中的上层或中上层男性。激进的批评者声称,这些法官不能眷顾那些贫困或受压迫的人。这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981年,第一位女法官产生,而现在已经有了三位女法官。现在最高法院有六个天主教徒和三个犹太教徒。(一些游说者建议为白人新教徒让出一个位置。)最近黑人和妇女登上了法官席,但这不一定就表明已经推翻了保守的倾向,因为这些法官可以在自己的权利上保守。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法官——最高法院的第二位黑人法官——宣称自己属于保守派人士。其他因素也影响着法官的判决。他们年纪较大,平均在70岁左右。南部法官在种族问题上往往更加保守,尽管最强烈的民主权力倡导者之一是亚拉巴马州的雨果·布莱克,他年轻的时候曾经是三K党的成员。以前做过公司律师的法官可能更关注商业问题。一些法官,就像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六名犹太教法官中的一位)和瑟古德·马歇尔(第一位黑人法官),在改革和民权问题上很积极,体现了他们的自由主义信念。还有一些在州法院任过职的法官,主张州法院的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影响法官表决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似乎是法官与政党的关系和法官关于司法角色的认识。民主党法官比共和党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前者更认同司法能动主义,把最高法院看作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和穷人的保护者。他们对州政府的权力持怀疑态度,赞成增强联邦的权威,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寻求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共和党法官则主张司法克制主义,倾向于在联邦体制内保持州的权力,较少将《权利法案》作为保护工具。当然也有例外情况。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沃伦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认为自己挑选了一个持“中间路线”的共和党人。后来,艾森豪威尔称这一选择“是我犯过的最愚蠢的错误”。许多法官认为,法院尽管有公众舆论的压力但也要坚持一定的宪法原则。杰克逊法官这样说道:“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不需要进行表决。它们不是选举的结果,而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实际上是受公众态度影响的。1936年,当法院通过了几个旨在遏制经济萧条的重要法律之后,罗斯福总统被赋予这个国家历史上最大的权力。1937年,他提交法案要求扩充最高法院人数到15人,鼓励70岁以上法官退休。这个计划失败了,因为人们感到罗斯福偏离了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但它的确使法院开始审视自身的狭窄世界,并接受变革。1936年大选和关于“法院大换班”的争论直接导致了最高法院处理新政法案时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就像一个爱开玩笑的人会说的那样:“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同事的观点。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厄尔·沃伦和现在的约翰·罗伯茨都通过自己的个性和司法推理,让同事接受自己的法律哲学。许多因素——并非所有都已被认识到——在影响着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也许是最重要的因素。他们独立并相对超脱于国会、白宫、私人利益集团。这些因素以潜在的方式改变着他们。自由主义者可能变成保守主义者,司法能动主义者可能变成司法克制主义者,反之亦然。法官位置的重要性及其决定可能改变美国社会的自我认知,使得法官们深入思考,有时还会改变观点。最高法院和许多地方一样,相当一大部分工作人员由自己决定。法院的政治影响美国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个基本矛盾。我们希望法官公正,但是法院的重要性又给了他们政治权利。在20世纪,这种权利还被加强。沃伦法院在三个领域表现活跃并饱受争议——公民权、刑事程序和立法机构中的席位分配。它在这些领域重写宪法。沃伦法院推翻了96位南部国会议员提出的“已经建立起来的土地法律”并实施它的“个人政治和社会哲学”。公民权 1954年,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裁决,在美国种族关系中引发了革命性的变革,这是国会不愿涉足的领域。法院接受了瑟古德·马歇尔(后来成为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的律师)的社会学观点,一致裁决在公共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固有的不平等”,因为他们歧视黑人孩子,剥夺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他们的受平等保护的权利。一年以后,在布朗第二案中(1955年),废除种族歧视的政策被要求以“谨慎的速度”推行。而南方白人则发誓要进行广泛的抵抗。美国黑人在这个判决的支持下,力图在其他领域也争得平等待遇。到1963年,对抗已经变成全面性的。在隆巴德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3年)中,沃伦法院支持占座抗议,判定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州政府不能起诉那些拒绝离开隔离餐桌的黑人。法院认为,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没有哪个州有权拒绝任何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静坐示威成为民权斗争的一个主要武器。1964年,国会也追随法院通过了《公民权法案》,禁止在宾馆、汽车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实行种族隔离。法院领导了国会。1957年,一体化对阿肯色州的小岩城来说很艰难。黑人学生需要国民警卫队陪同才能在中央中学穿过嘲弄他们的白人学生。然而,问题并不是局限于南方或者到20世纪50年代为止的。(AP Photo)刑事程序 沃伦法院在刑事审判方面的裁决给美国人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1961年)中法院裁决,除非紧急情况,否则警察没有搜查证而获取的证据在州法院中不被承认。1963年,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法院裁决,必须为贫穷的被告提供辩护律师。在埃斯科比多诉伊利诺伊州案(1964年)中,法院以五比四的比例裁决,嫌犯在警察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否则供状不能在法院运用。法院最有争议的裁决是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法院也是以五比四的比例裁决,嫌犯一被警察抓获,便应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接受询问时有律师在场。立法机构中的席位分配 同样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坚持选举中“一人一票”的原则。直到1962年,在许多州的选区划分中,农村代表过多而城市代表不足。在1962年和 1964年的一系列裁决中,沃伦法院发现不平等的代表权影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权。最高法院命令州立法机构运用“一人一票”的原则,按人口重新划分选区。怎么做 ◇ 构造散点图将你的数字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你可以超越一个交叉表(见第11章),建立一个散点图,将指标以点的形式标在图中,可以使你的论述更加明确。如果你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些点将以一种并不完美但比交叉表更清楚的形式表达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此外,如果这些点随机分布在图中,则表明它们没有任何模型或关系。一个柏林的研究小组“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CPI),来自对国际商务人士遭遇的腐败程度的调查。它是主观和不完善的,但是客观的测量是不可能的,没有哪个官员会承认自己受贿。透明国际把国家从10(非常廉洁的)到1(完全腐败的)进行排序。下面这个带数字的散点图X轴(横轴)表示人均GDP,Y轴(纵轴)表示CPI。你的计算机可以画一条“最佳拟合线”(有时是曲线)。这里是从海地到加拿大。大多数点离最佳拟合线不远,这表明,通常情况下,越是富裕的国家腐败情况越少。然而,也有一些异常值,这些国家离线较远。智利的人均GDP只有富国的1/3,却异常廉洁。意大利、日本和法国却丑闻不断,比它们的财富应对应的位置还要腐败。最大的异常应该就是美国。为了解释这些异常值,应当研究它们的历史、机构和政治文化。例如,美国基层机关像县和学校董事会的权力腐败是怎样的?异常值经常讲述一些最有意思的故事。这些裁定使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感到愤怒:不愿与黑人分享学校或宿舍的种族隔离主义者,对嫌疑人的处理受到阻碍的警察,希望更多“超过平等”选票的农村居民。人们举着写着“弹劾沃伦”字样的广告牌高声抗议。1968年,尼克松像反对休伯特·汉弗莱那样反对最高法院。沃伦法院废除了《种族隔离法》,重写刑事程序规则,并重新划分立法机构选区。除了马歇尔法院,它是美国历史上最积极、最具开创性的法院。后沃伦法院 伯格法院(1969—1986年)和伦奎斯特法院(1986—2005年)总体上呈保守主义特征,试图纠正沃伦法院的一些裁决,但是表现得并不是很明显。总的来说,存在着一种保守主义的趋势,但却难以捉摸。20世纪最受争议的裁定来自“保守的”伯格法院(首席大法官意见一致),在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中宣布堕胎受隐私权的保护。在1978年的贝克案中,伯格法院裁定为黑人申请者保留医学院的名额违反了宪法对白人的平等保护。但第二年,在韦伯案中,它又裁决帮助黑人工人获得技术职业的配额是合宪的。在刑法上,伯格法院作出了一些很难判断倾向的裁决。1984年,它在马普原则(拒绝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了“善意例外”原则,即如果一名警察持搜查证进行搜查时,无意中发现了另外一个证据,那么该证据就可以被应用。这一修正并没有推翻马普原则。1976年,法院裁决如果实行死刑是公平的话,那么它不见得就是“残酷和不寻常”的。伦奎斯特法院主张保守主义,但对其也保持足够的警惕。1988年,在一次震惊里根政府的裁决中,法院主张独立检察官制度是合宪的,而白宫认为它干预了行政权力。法院同样裁决焚烧美国国旗不能被宣布为非法,它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这个裁决引发广泛的抗议,于是又通过一项新的联邦法律,宣布焚烧国旗为非法。2003年,法院支持对竞选资金进行改革,支持大学申请中的“积极性行为”(如为少数民族学生预留名额)以及其他的自由主义政策。总之,后沃伦法院是在修正而不是背叛沃伦法院。罗伯茨法院,始于2005年,很明显是保守的,但也不总是如此。小布什任命约翰·罗伯茨为首席法官,塞缪尔·阿利托为助理法官,这使得最高法院的五位天主教徒成了空前的多数派,他们都是保守的。布朗案和罗伊诉韦德案受到一些限制。但是联邦当局控制温室气体得到确认,自由派为此欢呼雀跃。2008年,罗伯茨法院以五比四裁定在家持枪是个人权利。然而,法院要求五角大楼保证恐怖嫌疑人一定的权利,包括人身保护令,许多人称其为“自由的”决定。2010年,法院裁决对政治广告的直接合作和联合投资是合宪的,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奥巴马总统称之为“毁灭性的”,认为它将“为特殊利益打开闸门”。也许罗伯茨法院最保守的转换是它处理的案件相比以前变少了,这与将法院成为后备立法机关的自由主义倾向不同。如何评价法院作出裁决时所依据的准则?困难在于对保守主义的定义。这个词可以被用于裁决的具体内容(如给予少数民族特殊的待遇),也可以指称维持现存制度的态度。这两者经常重合在一起,比如法院裁决州可以通过法律限制流产,这在具体内容和对州的权力的认定上都表现出保守主义倾向。但有时这两者是分离的,就像罗伯茨法院支持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人身保护权。有些人可能认为这一裁定是“自由主义的”,但它的确只是重申了宪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媒体和公众所称的“保守主义”与法院无关,它只是维护宪法。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尽管被贴上保守主义的标签,但其实是属于自由主义阵营的。“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只是媒体和政客们简单化的标签,并不适用于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是政府决策机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不是在机械地解释法律。法官的裁决的确能够影响政治,反之亦然。那些将利益寄托在法官裁决上的人,试图说服法官接受他们的观点;那些在总统和国会那里没有如愿的人,希望能在法院这里达到目的。一些人把美国的司法体系叫作“后备立法机关”或“终极决定的国会”,因为它可以处理其他部门害怕的问题。没有最高法院的干预,国会不会通过公民权法案,总统也不会采取行动反对种族隔离政策。独立自主和拥有平等权力的司法机构,是美国对治理的重大贡献。这种司法权的路径正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为法治和稳定的民主作出贡献。关键术语法律 制定法 自然法 原告 普通法 民法 宪法 高级法 互惠 一致性 上诉 辩护状 判决先例 教会法 罗马法 法典法 席位 抗辩 诉讼 调查官 起诉 英裔白人 新教徒 沃伦法院 占座抗议 散点图 异常值 《种族隔离法》参考文献Bach,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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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Pantheon, 2009.* * *法律:必须遵守的规则。制定法:由人们编写并能久经考验——与自然法相对。自然法:来自自然的法令,通过理性来理解。原告:在一件法律案件中的控告方。普通法:“法官制定的法律”,几个世纪以来积累起来的判例。民法:适用于个人间的非刑事纠纷。宪法:形成一个国家的最为基本的法律。高级法:号称来自上帝的命令。互惠:法律标准的相互应用。一致性:对所有成员适用相同的标准。上诉:把案件递交给更高一级的法院处理。辩护状:诉讼一方提交的关于相关事实、法律和证明的书面摘要。判决先例:建立在先前裁决基础上的司法裁决。教会法: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律,基于罗马法。罗马法:基于古罗马法典的法律系统。法典法:编纂成书的法律,源于罗马法的更新。席位:拥有法官职权的职位。抗辩:建立在对立双方辩论基础上的制度。诉讼:类似抗辩制,但要有一个起诉人控告犯罪的被告。调查官:欧洲法律体系中,同时承担搜集证据和起诉职能的司法人员。起诉:提出声明,正式指挥某人犯罪。英裔白人新教徒:祖先是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的美国白人。沃伦法院:1953-1969年期间,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的自由的、激进的美国最高法院。占座抗议:借审慎的违反使地方法律失效的策略,比如在实行种族隔离的快餐馆里静坐示威。散点图:通过图示来显示在两点坐标轴上指标的分布情况。异常值:指标从预期位置偏离。《种族隔离法》:美国南部的种族隔离法律体系。第五篇 政治体系做什么第16章 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经济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影响。即使是保守派也要求政府稳定经济。有些政府会通过凯恩斯主义的反周期性支出来稳定经济,另一些则主张通过利率来提高或降低货币供应量。美国经常遭受通货膨账、税收增加、预算削减、贸易赤字、石油危机、突发经济泡沫等问题的困扰。由于从未有足够的资金来实现这一切,美国必须不断地重新考虑其庞大的全民福利项目(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被看作与针对穷人的福利(食品券和医疗补助)相对立的。第17章 政治暴力政治暴力是系统失灵的征兆,几乎每个国家都会经历。政治暴力可分为原生型、分裂型、革命型、政变型和问题型。恐怖主义使用暴力来削弱一个其痛恨的政治权威。变革和不断上升的期望可能助长暴力。越南的变革是“革命性的政治战”而非“游击战”。革命扫除了旧精英,然后遵循克兰·布林顿(Crane Brinton)早就指出的循环——政权衰败,由温和派接管,然后又为极端恐怖统治所取代,最终导致政变或镇压。伊朗恰好是这种情况。革命往往以失败告终——最糟的例子是柬埔寨——但这是难以阻止的,因为统治阶级不肯放弃它的财富或权力。第18章 国际关系由于其无政府状态,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不同且更广泛。主权国家努力维持秩序。权力和国家利益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国家利益往往直到多年以后都难以分辨。关于战争的原因,可分为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错觉以及权力平衡(或失衡)。制止战争的各种计划,从世界政府到扩大集体安全,已受到极力主张。功能主义提出首先在一些特殊的或“功能性”的区域进行合作。外交,有时通过第三方调解,可以平息冲突。其次是维和行动。有人认为主权概念要变动,以便超国家机构,如联合国或北约,进行干预。经济因素日益凸显,与之相伴的是保护主义和孤立主义。美国人必须习惯生活于一个混乱而危险的世界。第16章 政治经济学2008年,汽油价格上升至每加仑4美元,某些事可能又会再发生。(Mike Blake/Corbis)思考题如今我们面对的政策选择哪些不是经济方面的?对于大萧条,凯恩斯的解决方法是什么?是什么引发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通货膨胀?美国的税收过高吗?同什么相比可以看出?2000年后美国经济发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收入不平等在美国加剧了?津贴和福利有什么不同?意识形态如何影响我们对贫困的看法?美国的哪些项目实际上是可以削减的?为什么医疗开支趋于增长?从2008—2009年金融危机中复苏的尝试再度引发争论:政府应通过加大开支来刺激疲软经济,或是实行紧缩的政策以恢复民众信心?这是一场意识形态的激烈争论。自由党和凯恩斯主义者支持前一种观点并批评奥巴马政府对此做得不够。保守党和哈耶克主义者却谴责奥巴马做过了头。当英国在2010年迅速采取行动减少开支时,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诺贝尔奖得主)预测:“不成熟的财政紧缩将导致新一轮的经济衰退。”世界都惊恐地等待着结果是否如他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