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勒鲁瓦的著作,第238页。诚然,莫塞利的结论稍有不同。②但是,这首先是因为他在精神错乱的名称下混淆了严格意义上的疯子和白痴。③然而,这两种疾病截然不同,尤其从它们可能对自杀所起的作用来看。白痴绝不是自杀的诱因,倒像是一种预防自杀的抗体;因为白痴在农村比在城市里多得多,而自杀在农村却少得多。因此,在设法确定不同的神经疾病对自杀率的影响时,必须分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但是,甚至在把它们混为一谈的时候,也不能肯定精神错乱和自杀有某种固定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如果认为莫塞利的数字是无可争议的,欧洲主要国家便可以按它们患精神错乱的人数(白痴和疯子加在一起)分成五组;如果再找到每一组的平均自杀人数,便可以得到下表的数字:②莫塞利的著作,第404页。③莫塞利并没有明确地这样做,而是他所提供的数字表现出来的。为了描述精神错乱这些单一的病例,这些数字太大了。参见德尚布尔的《词典》里的那张表,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清楚地看到,莫塞利把疯子和白痴加在一起了。精神错乱者(每10万居民中)自杀数(每100万居民中)第1组(3个国家)340—280157第2组(3个国家)261—245195第3组(3个国家)185—16465第4组(3个国家)150—11661第5组(3个国家)110—10068大体上可以说,疯子和白痴多的国家自杀也多,反之亦然。但是,两栏数字之间并没有某种经常的对应关系表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确定的因果关系。第2组自杀的人数本应少于第1组,实际上却多于第1组;第5组自杀的人数本应少于其他各组.但实际上反而超过了第4组,甚至超过了第3组。最后,如果用科克完整得多的、而且看来更加严谨的统计来代替莫塞利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的报告,两者之间没有对应关系这一点就更加突出了。下面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结果。①①在科克向我们提供有关材料的欧洲国家中,我们只略去了荷兰,因为有关荷自杀倾向强度的资料看不去不太充分。疯子和白痴(每10万居民中)自杀数(每100万居民中)第1组(3个国家)422—30576第2组(3个国家)305—291123第3组(3个国家)268—244130第4组(3个国家)223—218227第5组(4个国家)216—14677莫塞利所作的另一种意大利各省之间的比较,他自己也承认不太说明问题。①①莫塞利的著作,第403页。5.最后,人们由于认为一个世纪以来精神错乱不断增加,②自杀也是如此,所以忍不住认为这个事实就是两者相互联系的证据。但是,使这个事实没有任何说明问题的价值的是,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时有发生,正像我们将要在下面证明的那样。③②事实上从来没有提出过非常说明问题的证明。不管怎样,即使有所增加,我们也不知道加速的系数。③见本书第2编,第4章。因此,社会自杀率和精神错乱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从归纳推理上来看,和各种神经衰弱的倾向也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事实上,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即使神经衰弱可能是自杀的原因,也不一定有这种结局。当然,有神经衰弱的人几乎不可避免地感到痛苦,如果他过分参与活跃的生活的话;但是他也不是不可能退出这种生活,去过一种比较沉思的生活。不过,如果利害冲突和感情冲突对于一个如此脆弱的机体来说过分激烈的话,他倒能够充分领略比较安静地思考的乐趣。他的肌肉软弱无力,他的感觉过分灵敏,使他不适合于行动,反而适合于智力活动,智力活动本身也需适当的器官。同样,如果过分静止不动的社会环境只能挫伤他的本能,那么在社会本身变幻不定并且只有在进步的条件下才能继续存在下去的范围内,他才可以起有益的作用,因为他是进步的出色工具。正因为他不服从传统,不受习惯的约束,所以他是新鲜事物的丰富源泉。由于最有教养的社会也是那些有代表性的职能最需要、最发达的社会,同时由于这些社会具有极大的复杂性,不停的变化是这些社会存在的条件,所以神经衰弱患者最有理由存在的时候正是神经衰弱患者最多的时候。因此,他们从本质上来说并非不合群的人,他们自杀是因为他们不是为了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生活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但是,除了神经衰弱患者特有的器质状态外,还应该有其他原因使这种器质状态带上这种倾向,并且向这个方向发展。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诱因,这种诱因不一定导致任何确定的行为,但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行动。这是一块能够按照社会原因给它施肥的方式产生不同倾向的土壤。在一个古老和迷失方向的民族中,很容易产生对生活的厌倦和习惯性的忧郁,以及这种情况所引起的有害后果;相反,在一个年轻的社会里,优先得到发展的是火热的理想主义、普遍的改变信仰和积极的献身精神。尽管身心衰弱者在腐朽没落的时代越来越多,但国家还是由他们建立起来的,伟大的革新者也出在他们当中。因此,一种如此模棱两可的力量①不足以说明自杀率这样一个如此明确的社会事实。①法国文学和俄国文学所表现出来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是这种模棱两可的一个明显例子。我们曾经以同情的态度接受俄国的文学,这一点说明俄国文学和法国文学不是没有相似之处。事实上,在两国作家的身上都有一种神经系统的病态脆弱,精神上和道德上缺少某种平衡。但是这种同样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状态竟然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俄国的文学过分理想主义,它那由于强烈地同情人类的苦难而产生的伤感情调是一种有益的忧伤,既唤起信念,又激起行动,而我们的文学则自诩只表达绝望的感情,反映一种令人不安的消沉状态。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器质状态可以导致几乎相反的社会效果。五但是有一种特殊的精神变态,人们近来习惯于把我们的文明的几乎所有弊病都归咎于它。这就是酗酒。不管对与不对,人们已经把精神错乱、贫困和犯罪行为的增加归咎于它。那么它对自杀的增加有没有影响呢?先验地说,这种假设看来不大可能。因为自杀最多的还是最有教养和最富裕的阶段,而酗酒最多的却不是这些人。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胜过事实。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事实。如果比较一下显示自杀和酗酒情况的法国地图,①人们看不出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前者的特点是发生率最高的省集中在两个地区,一个是法兰西岛及其以东一带,一个是从马赛到尼斯的地中海沿岸。在显示酗酒发生率的地图上,高发区和低发区的分布则完全不同。在这里,我们看到有三个主要的高发区,一个在诺曼底,尤其是在塞纳河下游,另一个在菲尼斯泰尔省和布列塔尼诸省,第三个在罗纳省及其邻近地区。相反,从自杀的情况来看,罗纳省的自杀率并不在平均数以上,诺曼底的大多数省在平均数以下,而布列塔尼几乎没有自杀。因此,两种现象的地理分布很不相同,所以不能说一种情况的发生对另一种情况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作用。①根据《刑事裁判总结》,1887年。——见图一。如果比较自杀和酗酒引起的精神或心理疾病,而不是比较自杀和因醉酒而犯罪,结果也是一样。在按照自杀率的高低把法国所有的省分成八个组以后,我们根据吕尼埃大夫提供的数字①找到了每个组酒精中毒性精神错乱的平均数;我们得到的结果如下:每10万居民中的自杀数(1872—1876)每100名被收容人员中酒精中毒性精神错乱数(1867—1869和1874—1876)第1组(5个省)50以下11.45第2组(18个省)51—7512.07第3组(15个省)76—10011.92第4组(20个省)101—15013.42第5组(10个省)151—20014.57第6组(9个省)201—25013.26第7组(4个省)251—30016.32第8组(5个省)300以上13.47这两栏的数字并不相互对应。自杀人数的增加从一倍到六倍以上,而酒精中毒性精神错乱者只增加几个人,而且这种增加没有规律:第2组比第3组多,第5组比第6组多,第7组比第8组多。但是,即使酒精中毒影响作为精神变态的自杀,也只能通过酒精中毒引起心理失常起作用。两张地图的比较证实了一般的情况。②②《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生产和消费》,第174—175页。见图一。乍看起来,酒的消费量和自杀的倾向之间似乎有着密切的关系,至少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是如此。事实上,北方几个省的人喝酒最多,自杀在这一带也最盛行。但是,首先,从这两张地图上看,这两种情况的范围根本不同。一种情况最严重的是诺曼底和北部,并且向着巴黎的方向逐渐减轻;这是酒的消费情况。相反,另一种情况最严重的是塞纳省和邻近几个省;在诺曼底情况并不太悲观,而且没有影响北部。第一种情况向西发展,直到大西洋沿岸;第二种情况则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由于某种不能逾越的界线而在西部方向上很快停止发展;它没有越过厄尔省和厄尔—卢瓦尔省而向东部发展。此外,自杀的地图上显示南部最严重的地区是瓦尔省和罗讷河口省,而在酒精中毒的地图上则根本不是这样。①①见图一。总而言之,即使有巧合的地方,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这种巧合是偶然的。事实上,如果离开法国一直向北去,就可以发现酒的消费量几乎在有规律地增加,而自杀并没有增加。在法国,1873年酒的人均消费量为2.84升,而在比利时,1870年这个数字达到8.56升,英国达到9.07升(1870—1871年),荷兰达到4升(1870年),瑞典达到10.34升(1870年),俄国达到10.69升(1866年),而圣彼得堡甚至达到20升(1855年)。然而,在相应的时期里,法国每百万人口中有150人自杀,比利时只有68人,英国是70人,瑞典85人,俄国很少。只有丹麦是自杀多而且酒的消费量大(1845年人均16.51升)的北方国家。②因此,法国北部诸省的自杀倾向和对酒精饮料的爱好之所以引入注目,不是因为前者从后者产生的,并从后者找到解释。这种机遇是偶然的。在北方,人们通常多喝白酒,因为那里葡萄酒少而且贵,③也许是因为那里比别处更需要可以保持较高体温的特殊饮食;另一方面,在我国的这个地区,引起自杀的原因特别多。②根据吕尼埃的著作第180页及以后几页。在普林青格的著作第58页上可以找到和其他年份有关的类似数字。③葡萄酒消费量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正好相反。南方人喝葡萄酒最多,自杀的人却最少。不过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葡萄酒保证使人不自杀。对德意志各邦的比较证实了这个结论。事实上,如果根据自杀的人数和酒的消费量来分类①,就可以看到,自杀人数最多的组(第三组)正是酒的消费量最少的组。分开来看就可以发现真正的反比;波兹南省差不多是整个帝国中自杀人数最少的地方(每100万居民中有96.4人),但酒的消费量最大(人均13升);在萨克森,自杀的人数差不多是波兹南的四倍(每100万居民中有384人),而酒的消费量却少一半。最后,我们还注意到,酒的消费量最少的第四组几乎都是南方的一些省和州。另一方面,那里的自杀人数之所以比德意志帝国其他地方少,是因为那里的居民都是天主教德意志帝国的酒精中毒和自杀徒,或者天主教的势力很大。①①根据普林青格的著作,第75页。①为了证明酒精的影响,人们有时提出挪威的例子。在挪威,含酒精饮料的消费量和自杀的人数自1830年以来已经同时减少。但是,在瑞典,酒精中毒也减少了,而且是以同样的比例减少,可是自杀却不断地增加(1886—1888年每100万居民中为115人,而1821—1830年只有63人)。俄国的情况也是如此。为了使读者掌握这个问题的所有材料,我们应该补充一点:法国的统计资料把自杀归因于饮酒过度或经常酗酒的比例从1849年的6.69%增加到1876年的13.41%。但是,首先,这些自杀并非都可以归因于严格意义上的酒精中毒,不应该把酒精中毒和简单的醉酒或经常上小酒馆混为一谈。其次,这些数字的确切含义不管是什么,都不能证明滥用酒精饮料对自杀率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最后,我们将在后面看到人们为什么不能十分重视统计资料这样向我们提供的这些推侧出来的自杀原因。酒的消费量(1884—1886)自杀的平均数(每100万人口)第1组人均13—10.8升206.1波兹南,西利西亚,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第2组人均9.2—7.2升208.4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萨克森省,汉诺威,图林根,威斯特伐利亚第3组人均6.4—4.5升234.1梅克伦堡,萨克森王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秦因,阿尔萨斯,黑森省和黑森大公国第4组人均4升以下147.9莱因诸省,巴登,巴伐利亚,符腾堡由此可见,没有任何精神变态和自杀保持某种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一个社会有多少自杀者不是取决于这个社会有多少神经病患者和酗酒者。尽管各种不同形式的身心衰退是适合于能够引起人自杀的原因起作用的一块心理上的沃土,但身心衰退不是这些原因之一本身。我们可以承认,在相同的情况下,身心衰退者比健康人更容易自杀,但他的自杀不一定是由于他的身心状态。他身上的这种潜在性只有在我们应该探讨的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能起作用。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但是可以认为,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而不是特别取决于我们在前面谈到过的那些不正常状态。自杀可能是纯粹的心理现象,不一定和神经系统的某种反常有联系。人为什么不可以有一种既非偏执狂又非某种形式的精神错乱或神经衰弱的自杀倾向呢?如果像许多关于自杀的著作所承认的那样,①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特有的自杀率,那么这个命题就可以被认为是成立的。因为每一个种族和另一个种族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身心特点。因此,如果自杀率确实因种族而异,那就应该承认,自杀和某种身体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①特别是瓦格纳的《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65页及以后几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58页;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第760页。但是,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呢?一首先,什么是种族?因为不仅一般人,而且连那些人类学家自己对种族一词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更有必要给种族下一个定义。然而,在已经提出的那些关于种族的不同公式中,通常有两种基本的概念:相似概念和血统概念。但是,根据这些学派的不同见解,占主导地位的是其中的一种概念。有时候,人们认为种族是一种个人的集合体,这些个人可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但是这种特征的相同还必须是这些个人都出自同一个祖先。如果同一个有性世代中的某一个人或几个人在某种原因的影响下产生了某种使他们不同于其他人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是在下一代消失,而是通过遗传的作用在机体中逐渐固定下来,那么这种变化就产生一个种族。德?卡特勒法热先生正是根据这个意思才给种族下定义为:“属于同一人种、通过有性世代传递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①根据这样的理解,种族就不同于人种,因为产生同一个人种的不同种族的那些最初的配偶本身又都是来自一对配偶。因此,种族的概念明显地是有限制的,而且它的定义来自产生种族的特殊血缘关系。①《人类》,第28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可惜,如果坚持这个公式的话,一个种族的存在和范围就只能依靠历史研究和人种志研究来确定,而这些研究的结果总是不可靠的;因为关于种族的起源问题,人们永远只能接触到某些不肯定的可能性。此外,今天是不是有符合这个定义的人类种族还不能肯定;因为由于发生过各种意义上的杂交,人类现有的每一个种族都来自许多不同的祖先。因此,如果我们没有另一个标准,就很难知道不同的种族和自杀有什么关系,因为谁也说不清这些种族的来龙去脉。此外,德?卡特勒法热先生的概念还错误地预断一个科学上还远未解决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他的概念实际上假定,种族特有的素质是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这些素质只是在遗传的影响下在机体中固定下来。然而,所有已经使用多源说者这个名称的人类学家都对这个概念提出了异议。按照他们的看法,人类不是一对配偶的后代,像圣经传说所以为的那样,而是同时或相继出现在地球上的不同地点。因为这些原始的祖先都是相互独立地形成的,所以从一开始就不一样,各自成为一个种族。因此,那些主要的种族不是由于后天变化的逐渐固定才形成的,而是从一开始就一下子形成的。既然这场大辩论始终没有结束,所以把血缘观念或亲属观念引进种族概念不是办法。最好根据种族的直接属性,例如观察者能够直接看到的属性,来给种族下定义,把起源问题放在一边。这样就只有两个特点使种族与众不同。首先,种族是一群表现出某些相似之处的个人;但是同一种信仰或同一种职业的人也是如此。这些相似之处终于成为种族的特点,是因为它们是遗传的。这种种族的类型,不管它的起源是如何形成的,现在却可以遗传给后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里夏尔写道:“人们对种族这个名称的理解是任何一群表现出或多或少可以遗传的共同特点的个人,不考虑这些特点的起源。”白乐嘉先生用大致相同的措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他说:“至于人类的各种变种,它们已经获得了种族的名称,这个名称产生了同一个种族的个体之间有某种或多或少是直接的血统关系的观念,但是既没有肯定地、也没有否定地解决不同变种的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问题。”①①德尚布尔的《词典》第5卷中的“人类学”条。这样一来,种族的形成问题就变得可以解决了;只是这个名称的使用已经如此广泛,以致变得不明确了。它不再仅仅表示人类最一般的分支,表示人类自然的和相对来说始终不变的区分,而且表示各种类型的人。根据这种观点,每一类民族——其成员由于几百年来的亲密关系把他们团结在一起,表现出某些在一定程度上是遗传的相似之处——实际上都可以构成一个种族。因此,人们有时谈到拉丁种族、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等等。甚至只有以这种形式,种族才能仍然被看成是历史发展的具体和活跃的因素。在各民族的混战中,在历史的熔炉中,那些原始的和基本的种族终于混合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几乎失去了全部个性。即使这些种族并没有完全消失,至少人们只能发现一些并不明显的线条和局部的特征,这些线条和特征只是不完整地凑合在一起,并不构成具有特点的外貌。仅仅依靠有关身高和颅骨形状的某些往往不明确的材料确定的人种,并没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规定性,使我们能够认为它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进展有着巨大的影响。那些从广义上被称之为种族的比较特殊和数量较少的人种具有某种比较明显的特点,而且必定有某种历史性的作用,因为他们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产物。但是他们的客观界线根本不明确。例如,我们完全不知道区别拉丁种族和撒克逊种族的特征究竟是什么。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想法谈论这些种族,没有十分严格的科学性。这些初步的看法提醒我们,社会学家在着手研究种族对某种社会现象的影响时,慎重总是不算过分的。因为,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还应该知道什么是不同的种族,他们是如何互相辨认的。何况人类学的这种不肯定性很可能是由于种族这个词现在不再符合任何明确的东西,所以更有必要慎重行事。事实上,一方面,原始的种族现在几乎只对古生物学有某种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今天被人们称之为种族的这些比较有限的群体似乎只是一些民族或民族社会,是由文化而不是由血缘联系在一起的兄弟。这样设想的种族最后都和国籍混为一谈。二然而,我们都同意,在欧洲有几大人种,人们大体上看得出他们最普遍的特点,在他们之间又分为一些民族,而且我们同意赋予他们以种族的名称。莫塞利把他们分为四个种族:日耳曼族,它作为种族包括德意志人、斯堪的纳维亚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佛来米人;克尔特—罗马族(比利时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斯拉夫族和乌拉尔—阿尔泰族。我们提到这最后一个种族,是为了不忘记他们,因为他们在欧洲的人数太少,以致不能确定他们和自杀有什么样的关系。事实上,只有匈牙利人、芬兰人和俄国的几个省可能和自杀有关。其他三个种族按照他们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如下:首先是日耳曼族,其次是克尔特—罗马族,最后是斯拉夫族①。①我们不谈瓦格纳和厄廷根提出的排列顺序;莫塞利本人曾经断然地批评过这种排列顺序(第160页)。但是这些区别能不能真正归因于种族的影响呢?如果每一群集合在同一个种族中的人具有同样强烈的自杀倾向,这种假设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同一个种族的各民族之间却有着极大的差别。斯拉夫人通常不大倾向于自杀,而波希米亚人和摩拉维亚人则是例外。波希米亚人每百万居民中有158名自杀者,摩拉维亚人中为136名,而卡尼奥拉人中只有46名,克罗地亚人中为30名,达尔马提亚人中为14名。同样,在克尔特—罗马诸民族中,法国以自杀人数众多而著称,每百万居民中有150名自杀者,而意大利在同一时期只有30名,西班牙则更少。很难像莫塞利所希望的那样承认,如此巨大的差别能够用这样的事实来解释,即法国的日耳曼人多于其他拉丁国家。尤其是由于这些就这样和他们的同类分开的民族也都是最文明的民族,所以人们有权怀疑,区别各种社会和所谓种族群体的不是他们的文化发展不平衡。在日耳曼诸民族之间,这种差别更大。在属于这个人种的四个群体中,有三个比斯拉夫族和拉丁族更不倾向于自杀:弗来米人每百万居民中只有50名自杀者,盎格鲁撒克逊人只有70名;①至于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丹麦的自杀人数每百万居民中固然多达268名,但挪威只有74.5名,瑞典只有84名。因此,不可能把丹麦的自杀率归因于种族,因为这两个国家的种族最纯,但种族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反。总之,在所有的日耳曼诸民族中,一般说来只有德国人强烈地倾向于自杀。因此,如果我们按严格的意义来使用这些名词,那么这里就不可能再是种族的问题,而是国籍的问题了。然而,由于从来就没有证明,没有一个德意志人种是部分地遗传的,所以人们可以把这个名词的意义扩大到这种极限,并且说,自杀在德意志种族的各民族中比在大多数克尔特—罗马、斯拉夫、甚至盎格鲁撒克逊和斯堪的纳维亚社会中更盛行。但是,从上述数字所能得出的结论也就到此为止了。无论如何,这是唯一可以在必要时怀疑种族特点有某种影响的情况。我们还将看到,种族其实和自杀毫不相干。①为了解释这些事实,莫塞利假定(但没有提出证据)在英国有许多克尔特人,至于弗来米人,他以气候的影响为理由。事实上,为了能够把德国人的自杀倾向归咎于这个原因,光指出这种倾向在德国很普遍还不够;因为这种普遍性可能起因于德国文明的特性。但是必须证明,这种倾向和德意志人的人体遗传状况有关,这种人体是人种的永久特征,甚至在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时还继续存在。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才能把自杀看成是种族的产物。因此,我们要探讨,德意志人在德国以外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生活在一起,并且适应了不同的文明时,是否还保留着他们这种可悲的倾向。奥地利给我们提供了回答这个问题的现成经验。在奥地利,德意志人和完全不同种族的人口混居在一起,各省所占的比例很不相同。因此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存在是否起到增加自杀人数的作用。表七表明每一个省中德意志人所占的比例,以及1872—1877年这五年的自杀率。不同种族的区别是根据他们所使用的方言的种类;尽管这种标准并非绝对精确,然而这是我们可以利用的最可靠标准。每100居民中的德意志人自杀率(每百万人中)全部是德意志人的省下奥地利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外蒂罗尔95.9010010010025411012088平均106大部分是德意志人的省卡林西亚斯蒂西亚西里西亚71.4062.4553.379294190平均125德意志人是重要少数民族的省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布哥维纳37.6426.339.06158136128平均140两组平均86德意志人很少的省加里西亚内蒂罗尔滨海省达尔马提亚2.721.901.626.208288384614在这张从莫塞利本人那里抄来的表上,我们不可能看到德意志人影响的丝毫痕迹。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布哥维纳只有37%到9%德意志人,平均自杀率(140)却高于德意志人占大多数的斯蒂里亚、卡林西亚和西利西亚(125)。同样,斯拉夫人是这三个省的重要少数民族,然而平均自杀率却超过了居民全部是德意志人的三个省: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下奥地利的自杀人数固然比其他地区多得多,但不能归因于有德意志人,因为在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蒂罗尔,德意志人更多而自杀的人数却只有前者的1/2或1/3。自杀人数多的真正原因是,下奥地利的首府是维也纳,像所有的首都一样,每年都有大量的自杀者;1876年,维也纳的自杀人数是每百万居民中为320名。因此,应该避免把大城市所带来的后果归咎于种族。相反,滨海省、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自杀人数之所以这样少,并不是因为没有德意志人;因为在内蒂罗尔和加利西亚,德意志人并不多,而自杀的人数却多一至四倍。如果把这八个德意志人较少的省加在一起计算,平均自杀率为86,相当于全部是德意志人的外蒂罗尔,超过了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卡林西亚和斯蒂里亚。*由此可见,当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时,他们的自杀倾向也大致相同。因此,当环境不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与种族无关。*原文如此。与表七所示不一致。——译者我们已经指出的德意志族和拉丁族之间的差异也是如此。在瑞士,我们发现这两个种族的人都有。有十五个州全部或一部分是德意志人,那里的自杀率为186(1876年)。五个州法兰西人占多数(瓦莱、弗里堡、纳沙泰尔、日内瓦、沃州),那里的自杀率为255。在这些州中,自杀人数最少的是瓦莱州(每百万居民中为10人),而那里的德意志人却最多(每1000居民中有319人);相反,纳沙泰尔、日内瓦和沃州的人口几乎全部是拉丁族,但自杀的人数却分别为每百万居民中486人、321人和371人。为了更好地显示种族因素的影响(如果有影响的话),我们曾经力图排除可能掩盖这种影响的宗教因素。为此,我们比较了信仰同样宗教的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州和法兰西人占多数的州。比较的结果只是进一步肯定了上述情况:瑞士各州天主教德意志人自杀人数87新教德意志人自杀人数293天主教法兰西人自杀人数83新教法兰西人自杀人数456在天主教徒中,这两个种族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在新教教徒中,法兰西人自杀的多于德意志人。因此,这些事实都证明,德意志人中的自杀者之所以多于其他民族,其原因不在于他们的血统,而在于他们在其中受到熏陶的文明。不过,在莫塞利为了证明种族影响而提出的各种证据中,有一种乍看起来可以被认为比较可靠。法兰西民族主要是克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种族混合的结果,这两个种族最初的区别是他们的身材。从于勒?恺撒时代起,基姆利人就以他们的身材高大而著称。因此,白乐嘉能够根据居民的身材确定这两个种族今天在我国的分布情况;他发现,克尔特人的后裔在卢瓦尔河以南占优势,而基姆利人的后裔则在卢瓦尔河以北占优势。因此,这种人种的分布在某种程度上和自杀的分布相似;因为我们知道,自杀者集中在我国的北方,而在中部和南方最少。但是莫塞利走得更远了。他认为可以肯定,法国自杀人数的多少是按人种分布的方式有规律地变化的。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把法国的省分成六组,计算每一组的自杀率和因身高不够标准免服兵役的人所占的比例;这是一种间接衡量相应人口平均身高的方法,因为平均身高随着免除兵役的人数减少而增加。然而,这两个平均数却按反比例变化:身高不够标准免除兵役的人越少,换句话说平均身材比较高,自杀的人数就越多。①①莫塞利的著作,第189页。一种如此精确的对应关系(如果成立的话)几乎只能用种族的影响来解释。但是,莫塞利用来得出这种结论的方法却不能使人一致确认这种结论。实际上,他是把白乐嘉按照假设的克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种族的纯度来区别的六个种族群体作为比较的基础的。①然而,不管这位学者的威望有多高,这些人种志的问题毕竟太复杂,而且给各种解释和矛盾的假设留下太多的余地,所以人们不能认为他所提出的分类是确实可靠的。只要看一下他需要多少无法验证的历史猜测来证明他的分类就够了,而且,如果他从这些研究中明显地得出结论,说在法国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种,那么他认为已经辨认出一些有各种细微差别的中间人种这个事实就更值得怀疑了。②如果把这张成系统的、但也许过于精细的表格放在一边,只根据每个省的平均身材(即根据因身材不够标准而免服兵役的应征者的平均人数)来分类,如果这个平均数和自杀的平均数相比,就可以发现下述结果和莫塞利所得出的结果明显不同:①《人类学论文集》,第1卷,第320页。②存在着两个大的地区:一个地区包括15个北方省,身材高大的人占优势(每1000名应征者中只有39名免除兵役),另一个地区包括中部和西部的24个省,那里的人身材普遍矮小(每1000名应征者中免除兵役的有98至130名)。这种区别是不是种族造成的呢?这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在30年里,法国人的平均身高有了很大的变化,因为身高不够标准而免役的人数从每1000名应征者中92.80名减少到1860年的59.4。名,那就有理由怀疑,如此变化不定的特点是不是确认存在着这些相对稳定、人们称之为种族的人种的可靠标准。但是,不管怎样,这些中间群体(白乐嘉把他们放在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种之间)的构成、命名以及或者和基姆利人、或者和其他人种联系在一起的方式就使我们更加怀疑了。在这里,不可能是形态学方面的原因。人类学完个可以确定某一特定地区的平均身高是多少,而不必确定这种平均身高是哪些种族通婚的结果。不过,中等身材既可以是克尔特人和其他身材较高的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以是基姆利人和其他身材较矮的种族通婚的结果。地理分布更不能成为理由,因为在西北部(诺曼底和卢瓦尔河下游)、西南部(阿基坦盆地)、南部(罗马省)和东部(洛林)等地,到处都有这些异族通婚的群体。因此,这些历史论据仍然只能是猜测。历史并不清楚民族的各次入侵和渗透是如何、何时、在什么条件下和以什么规模进行的。更何况历史并不能帮助我们确定入侵和渗透对这些民族的机体构成所产生过的影响。表八高身材的省矮身材的省免服兵役的人数平均自杀率免服兵役的人数平均自杀率第1组(9个省)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40人以下180第1组(22个省)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80人115(不包括塞纳省为101)第2组(8个省)40—50人249第2组(12个省)80—100人88第3组(17个省)50—60人170第3组(14个省)100人以上90总平均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下191总平均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103(包括塞纳省)93(不包括塞纳省)自杀率并不有规律地因为基姆利人的成分比较多或假定比较多而相应地增加;因为身材较高的第1组的自杀人数比第2组少,比第3组多不了多少;同样,后三组的自杀人数几乎差不多,①不管从身材上来看这三个组多么不一样。从这些数字得出的全部结论是,法国分成两部分:北部自杀人数较多,身材较高;中部身材较矮、自杀人数较少。然而这两种级数并不完全对应,换言之,我们在人种分布图上所看到的两大地区并不完全是我们在自杀分布图上所看到的两大地区,而只是一般说来大体上一致。两种现象相比较所表现出来的变化细节并不一致。①尤其是不把塞纳省算在内。塞纳省由于所处环境特殊,不能严格地和其他省相比。因此,一旦恢复这种一致的实际比例,这种一致就不再是有利于种族成分的有力证明,因为这种一致只不过是一个奇怪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某种规律。这种一致很可能只是一些独立因素相遇的结果。为了能够把这种一致归因于种族行为,这种假设至少应该得到其他事实的进一步肯定。然而恰恰相反,这种一致遭到了下述事实的驳斥。1.如果说像德意志人种这样的集体人种——其实在性不容置疑,而且具有如此强烈的自杀倾向——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就不再表现出自杀的倾向,而像克尔特人或古比利时人这样多少有点可疑的人种——他们只留下极少残迹——今天却依然有效地影响着这种倾向,这就不可理解了。在使人永远想起这个人种的最一般特点和自杀倾向的复杂特性之间,有着极大的差距。2.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在古代的克尔特人中,自杀是常见的现象。①因此,今天在假定是克尔特人后裔的人口中之所以很少见到这种现象,也许不是由于种族的天性,而是由于外部的环境发生了变化。①见本书第2编,第4章,第226、231页。3.克尔特人和基姆利人并不是纯粹的原始种族;他们是“既通过血统,也通过语言和信仰”结合在一起的。②他们都是通过大规模入侵或相继移居而逐渐分散到整个欧洲的金发碧眼、身材高大的人种的变种。从人种学的观点来看,他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克尔特人由于和黑发黑眼、身材较矮的南方种族通婚而更加不同于原来的人种。因此,如果说基姆利人更倾向于自杀有种族的原因,因为他们身上的原始种族特点改变不多,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即使在法国以外,这个种族的特点越明显,自杀的人就越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挪威人的身材是欧洲最高的(1.72米),而且这个人种很可能原来就在北方,尤其是在波罗的海沿岸;据认为,这个人种的特点在那里保留得最好。可是,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自杀率并不高。有人说,这个人种在荷兰、比利时和英国比在法国更纯,①然而法国的自杀人数却比这三个国家多得多。②白乐嘉的著作第1卷,第394页。①见托皮纳的《人类学》,第464页。此外,法国自杀人数的这种地理分布可以得到解释,而无须借助于说不清的种族力量。大家都知道,从道德上和人种上来说,我国分成还没有完全互相渗透的两个部分。中部和南部的人保留了他们的性格和一种适合于他们的生活,因此抵制北方的思想和风俗习惯。然而,法国文明的中心却在北方;因此法国的文明基本上还是北方的东西。另一方面,正像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因为法国的文明包含着促使法国人去自杀的主要原因,所以法国文明的活动领域的界线也就是自杀最盛行的地区的界线。因此,北方人自杀之所以比南方多,不是因为他们的种族气质使他们更倾向于自杀,而只是因为自杀的社会原因在卢瓦尔河以北比在卢瓦尔河以南积累得更多。至于我国的这种双重道德是如何产生和保存下来的,这是一个人种志的种种考虑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历史问题。不管怎样,不是或不仅仅是种族的差异才能成为自杀的原因,因为差异很大的种族也可以互相融合和同化。在北方人种和南方人种之间,不存在几个世纪的共同生活都不能克服的对抗。洛林人和诺曼底人之间的差别并不比普罗旺斯人和法兰西岛居民之间的差别小。*但是,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外省精神和地方传统主义在南方要强烈得多,而在北方,对付共同敌人的必要性、利害比较一致和频繁的接触使那里的人们较早接近,并使他们的历史混同起来。正是这种使人员、思想和事物的交流更加活跃的道德水准使北方成为一个高度文明的发祥地。②*洛林在法国东北部;诺曼底在法国西北部;普罗旺斯在法国南部;法兰西岛即巴黎,在法国北部。——译者②这种看法也适用于意大利。在意大利,自杀的人数也是北方多于南方,另一方面,北方人的平均身高略微超过南方人。但这是因为今天意大利的文明起源于皮埃蒙特,另一方面是因为皮埃蒙特人的身材略高于南方人。尽管如此,差别还是很小的。在托斯卡纳和威尼托看到的最高身材是1.65米,在卡拉布里亚看到的最低身材是1.60米,至少在意大利本土是这样。在撒丁岛,身高降到1.58米。三此外,把种族看成是自杀倾向的一个重要因素的理论还含蓄地认为自杀是遗传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自杀的倾向才能成为种族的特点。但是,自杀的遗传性是否得到了证明呢?由于自杀的遗传性除了和上述种族因素的关系外,还有其本身的重要性,所以这个问题就更加值得探讨了。事实上,如果自杀倾向是代代相传的这一点得到肯定,那就应该承认,这种倾向是严格地取决于某种特定的机体状态的。但是,首先必须明确这些词的含义。人们在谈到,自杀时说自杀是遗传的,是否仅仅想说自杀者的孩子具有从他们的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气质,所以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倾向于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行事?如此说来,这种假设就是无可争辩的,但没有什么意义,因为遗传的不是自杀,而只是某种一般的气质,这种气质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他们倾向于自杀,但并非必然如此,因此,这种气质不能充分说明他们的决心。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最有利于表现出这种倾向的个人气质,即各种形式的神经衰弱,丝毫不能说明自杀率的差异。但是,心理学家们往往是从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来谈论遗传性的。父母直接地和完整地遗传给孩子的是自杀的倾向,一旦遗传,这种倾向就会真正自动地引起自杀。这时,这种倾向便构成一种具有一定程度自律性的心理机制,这种机制和偏执狂没有很大区别,完全可能和某种同样明确的生理机制相对应。因此,自杀的倾向基本上取决于各种个人的原因。观察能不能证明这种遗传性的存在呢?当然,人们有时看到在同一个家庭里可悲地经常发生自杀。最令人吃惊的是加尔所举的一个例子:“一位姓G的财主留下了七个孩子和一笔价值200万法郎的财产,六个孩子住在巴黎或巴黎附近,保住了他们所分得的那份财产,有的甚至还使这笔财产有所增加。他们没有一个人遇到不幸,身体也都很好……在40年里,这七个兄弟都相继自杀了。”①埃斯基罗尔认识一位商人,这位商人有六个孩子,其中有四个自杀了,第五个曾经一再试图自杀。②在其他地方,人们也看到过父母和儿孙们出于同样的冲动相继自杀。但是,生理学家们的例子应该使我们懂得不要过早地下结论,这些关于遗传性的问题需要慎重地对待。同样,连续几代人得肺痨的情况肯定是很多的,然而学者们仍然迟迟不愿承认这种病是遗传的。相反的答案倒似乎占了优势。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身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质的遗传性,这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并且在有机会的时候使这种细菌繁殖。在这种情况下,遗传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有利于疾病发展的天生体质。为了有权断然否定这种解释,至少应该证实在胎儿身上常常发现结核杆菌;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就必然要产生怀疑。对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同样需要慎重。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光指出某些有利于遗传性论点的事实是不够的。这些事实还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免得被认为是偶然的巧合——不包含其他解释——不和其他任何事实相矛盾。那么这些事实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①《论脑的功能》,巴黎,1825年。②《精神病》,第1卷,第582页。诚然,这些事实是常见的。但是要由此得出结论,说自杀从本质上来说是遗传的,那就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实多多少少是常见的。此外,还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事实和自杀的总数有什么相应的关系。对自杀总数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如果证明他们有遗传的先例,那就有充分的理由承认这两种事实有某种因果关系,自杀有一种遗传的倾向。但是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总是可以怀疑这些情况是否由于几种不同原因的偶然结合。然而,观察和比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广泛地进行过。人们几乎总是满足于引证一些有趣的小故事。我们在这方面所掌握的材料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什么也证明不了;这些材料甚至有点自相矛盾。吕伊斯大夫有机会在他的诊所里观察过39名有比较明显自杀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并收集了这些病人相当完整的有关材料,他发现只有一例病人的家庭成员中有过同样的倾向。①在布里埃?德布瓦蒙所遇到过的265名精神病患者中,只有11名病人的父母是自杀的,即只占4%。②卡佐维埃伊所提供的比例则要高得多;在60名病人中,他查明有13名即28%*的病人家中有过遗传的现象。②根据巴伐利亚州的统计材料——唯一记载遗传影响的统计材料,在1857—1866年期间,使人感到是遗传的约为13%。③①《自杀》,第197页。②转引自勒古瓦特的著作,第242页。*原文如此。应为21.6%。——译者②《自杀》,第17—19页。③根据莫塞利的著作,第410页。无论这些事实多么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说明这些事实时只能承认自杀的某种特殊遗传性,那么这种假设也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且甚至不可能找到另一种解释。但是,至少有另外两种原因能够产生同样的结果,尤其是在这两种原因同时存在的时候。首先,几乎所有这些观察都是由精神病医生进行的,因而是在精神病患者中进行的。然而,在所有的疾病中,精神错乱也许是最经常遗传的疾病。因此,人们可以自问,遗传的是不是自杀的倾向,或者遗传的是不是精神错乱,自杀不过是其经常的然而又是偶发的症状。使这种怀疑更加有根据的是,所有的观察者都承认,最有利于遗传性假设的病例主要是——即使并非全部是——在自杀的精神病患者身上见到的。④毫无疑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遗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再是自杀的遗传性。遗传的是一般的精神病,是神经上的毛病,自杀是这种毛病的偶然结果,尽管始终使人感到害怕。在这种情况下,遗传不再带有自杀的倾向,就像在遗传的肺痨中不再带有咯血一样。如果一个不幸的人,家里既有精神病患者又有自杀者,他之所以自杀,决不是因为他的父母是自杀的,而是因为他们都是精神病患者。因此,正像精神错乱在遗传时有所变化,例如上一代的忧郁症变成了下一代的慢性谵妄或先天性精神错乱那样,同一个家庭里有几个成员自杀,这些自杀可能是不同的精神错乱的结果,因此属于不同的类型。④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59页;卡佐维埃伊的著作,第19页。然而,这第一种原因不足以说明全部事实。因为,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自杀历来只是一再发生在精神错乱者的家庭里;另一方面,这种值得注意的特殊性始终是,在某些精神错乱者的家庭里,自杀似乎是经常发生的,尽管精神错乱不一定导致这种结果。但是并非任何精神错乱都导致自杀。那么,精神错乱者似乎注定要自杀的根源何在呢?相似情况的这种巧合当然意味着还有一种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因素。但是我们可以加以说明而不必将其归因于遗传性。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引起自杀。事实上,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自杀的感染力非常强。这种感染性在那些比较容易受各种一般性暗示、尤其是自杀念头影响的人身上特别起作用;因为他们不仅喜欢仿效一切使他产生强烈印象的行为,而且特别倾向于重复他们已经有某些倾向的行为。不过,这种双重条件只有那些父母都已自杀的精神错乱者或单纯神精衰弱者才具备。因为他们的神经脆弱,使他们容易被吸引,同时使他们容易接受自杀的念头。因此,回忆或看到他们亲人的悲惨结局对他们来说成了某种摆脱不了的念头或不可抗拒的冲动的根源,这就不足为怪了。这种解释不仅完全像求助于遗传性的解释一样令人满意,而且有些事实只有这种解释才能说明。在那些一再发生自杀的家庭里,自杀者往往互相仿效。自杀不仅发生在相同的年龄,而且采取同样的方式。有的家庭看中上吊,有的家庭则看中投河或跳楼。在一个经常提到的例子中,这种相似之处更加突出:一个家庭的成员都用同一件凶器自杀,而且相隔了好几年。①人们希望在这种相似中看到更有利于遗传性的证据。然而,如果有充分理由不把自杀看成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心理实体,那就更难承认有一种用上吊或手枪自杀的倾向了!这些事实难道不是正好证明,那些用鲜血玷污了他们家庭历史的自杀者对还活着的人的精神有多大感染性影响吗?因为这些记忆必定纠缠着他们,迫使他们决定如此忠实地仿效他们前人的行为。①里博:《遗传性》,第145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使这种解释更加可靠的是,有许多事例不可能是遗传性的问题,感染是这种坏事的唯一原因,但表现出相同的特征。在下面还将谈到的流行病中,不同的自杀几乎总是惊人地相似。可以说,这些自杀者是在彼此仿效。大家都知道15名残废军人的故事。在1772年的一段很短的时间里,他们相继在残废军人院阴暗过道里的同一只钩子上自缢身亡。钩子被取走以后,这种流行病也就停止了。同样,在布洛涅的兵营里,一个士兵在一个岗亭里开枪把自己的脑袋打开了花;在短短的几天里,有好几个士兵在这个岗亭里开枪自杀;但是,这个岗亭被烧毁后,这种感染就停止了。在所有这些事实中,强迫观念难以抗拒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因为一旦引起自杀念头的东西消失,自杀就停止了。因此,当某些明显地是彼此影响所引起的自杀似乎都在重复同一种模式时,把这些自杀归因于同一个原因是合理的,何况在各种因素都促使其增加力量的家庭里,这个原因必定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此外,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行事是对榜样的诱惑力作出让步。这就是埃斯基罗尔所观察的一个家庭的情况:“最小的(兄弟)二十六七岁,他变得郁郁不乐,从自家屋顶上跳下来自杀了;照看他的二哥对他的死感到内疚,几次试图自杀,经过持续和反复的绝食,一年以后也死了。四哥是一位医生,他在两年前怀着异常绝望的心情一再向我说起他逃脱不了他的命运,后来也自杀了。”①莫罗举出了下面这样一件事。一个精神病患者的兄弟和叔叔都自杀了,他也受到了自杀倾向的影响。一个兄弟到夏朗东来看望他,对他所带回的可怕念头感到绝望,而且忍不住确信他到头来也会向这种念头屈服。②一位病人终于向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承认:“我在53岁以前身体一直很好;我没有任何忧愁,我的性格相当开朗。三年前,我开始有了一些忧伤的念头。……三个月来,这些念头一直使我不得安生,而且每次都使我忍不住要去自杀。我不向你隐瞒,我的哥哥是在60岁时自杀的;我从来没有认真地关心过这件事,但是到了我56岁时,这种记忆更加生动地出现在我的脑子里,现在这种记忆始终萦绕在我的心头。”但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之一是法尔雷报告的。一个19岁的年轻姑娘得知“一位叔父是自杀的。这个消息使她非常悲痛:她曾经听说精神错乱是遗传的,有朝一日她也可能落到悲惨地步的念头立刻缠住了她……当她处在这种悲惨境地时,她的父亲也自杀了。于是,她深信自己注定要暴死。她只关心她即将来临的结局,而且一再地说:‘我应该像我的父亲和叔叔那样去死!我的血液已经变质!’而且她作过一次尝试。然而,她以为是她父亲的那个男人并不是她真正的父亲。为了使她摆脱她的恐惧,她母亲安排她和她的亲生父亲见了一次面。他们的相貌如此相似,于是这位病人的全部疑惧一下子就消失了。从此,她抛弃了自杀的念头;她又逐步心情愉快起来,健康也恢复了。”①①利尔的著作,第195页。②布里埃尔的著作,第57页。①吕伊斯的著作,第201页。因此,一方面,那些最有利于说明自杀的遗传性的情况不足以证明这种遗传性的存在;另一方面,这些情况毫无困难地适合于另一种解释。但是更有甚者,统计表上的某些事实——心理学家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些事实的重要性——和狭义的遗传假设是不相容的。这些事实是:1.如果有一种产生于遗传的、注定那些要自杀的人的命运的生理—心理决定论的话,那么这种决定论就应该几乎同等地影响男人和女人。因为,既然自杀本身并没有性别的差异,那就没有理由说遗传只影响男孩子而不影响女孩子。然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女性自杀者很少,只相当于男性自杀者的一小部分。因此,如果遗传性真有人们所说的那种力量,情况就不会如此。可不可以说,女人和男人同样继承自杀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往往被女性特有的社会条件所抵消?但是,应该如何看待某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潜伏的,要不然就是包含某种非常含糊的、根本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潜在可能性的遗传性呢?2.在谈到肺痨的遗传性时,M.格朗歇用这样的话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三个月的婴儿身上发现了肺痨)承认遗传性,这一点使我们完全同意……结核病是从婴儿还在子宫内的时候开始的,这一点已经不太肯定,如果结核病在出生15或20个月以后发作,那就不能不使人对某种潜伏的结核病的存在产生怀疑。对那些在出生15、20或30年以后出现的结核病,我们怎么说呢?假定某种病变在生命开始时就已经存在,这种病变在经过这样长一段时间难道没有失去它的致病力吗?把任何疾病都归咎于这些早已死亡的细菌,而不是归咎于病人一生中所能遇到的活生生的杆菌,这是不是合乎情理呢?”①事实上,为了有理由肯定某种疾病是遗传的,即使没有不容置疑的证据使人看到胎儿或新生儿身上的病菌,至少也得证实这种疾病经常出现在幼儿身上。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把遗传性说成是从婴儿期就表现出来的这种特殊精神错乱的根本原因,并因此而把这种精神错乱称之为遗传性精神错乱。科克甚至指出,即使并非完全是遗传引起、但没有摆脱遗传影响的精神错乱,也要比没有既往史的精神错乱更明显地倾向于较早出现。①①《医学百科辞典》,第76卷,第542页,《肺痨》条。①科克的著作,第170—172页。诚然,有人提到某些特点被看作是遗传的,然而只是在年龄较大时才表现出来,例如胡须和喉结等等。但是,在关于遗传性的假设中,这种延迟只能用这些特点取决于某种机体的状态来解释,而这种机体的状态本身是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就性功能来说,遗传性显然只能在青春期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可以在任何年龄遗传的特性应该立即就显示出来。因此,应该承认,特性显示得越晚,受遗传性的影响就越小。不过,我们不清楚自杀的倾向为什么和机体发展的某个阶段相联系,而不和另外某个阶段相联系。如果自杀的倾向是一种明确的机制,能够十分有规律地遗传,那么这种机制就应该在人出生后的最初几年里起作用。但是,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儿童的自杀非常罕见。根据勒古瓦特的材料,1861—1875年期间,在法国的每百万16岁以下的儿童中,男孩子自杀的为4.3人,女孩子为1.8人。根据莫塞利的材料,在意大利,这个数字更小:男孩子不超过1.25人,女孩子不超过0.33人(1866—1875年),而且所有的国家大体上都是这个比例。最年轻的自杀者是5岁,但这完全是例外。而且不能证明,这些异乎寻常的事实应该归因于遗传性。事实上也不应忘记,儿童本身也处于社会原因的作用下,而这些社会原因足以使他决定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证明了社会的影响,而儿童自杀根据社会环境而变化。其他地方的儿童自杀都没有大城市多。②这是因为,对于儿童来说,其他地方的社会生活没有大城市开始得早,正像城市小居民的早熟所证明的那样。参加文明运动比较早和比较全面,受到的影响也比较早和比较完全。这也使得文明国家儿童自杀的人数可悲地按规律增加。①②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29页及以下几页。①见勒古瓦特的著作,第158页及以下几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此外,自杀不仅在童年时期极为罕见,而且只有到老年期才达到顶点。自杀率随着年龄的增高而有规律地增高。表九② 不同年龄的自杀率(每个年龄组每百万人中)②本表数字引自莫塞利的著作。法国(1835—1844)普鲁士(1873—1858)萨克森(1847—1858)意大利(1872—1876)丹麦(1845—1856)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16岁以下2.21.210.53.29.62.43.21.011316—20岁56.531.7122.050.32108532.312.227220—30岁130.544.5213.060.839610877.018.930730—40岁155.644.0235.055.655112672.319.642640—50岁204.764.7347.061.6102.326.057650—60岁217.974.8529.0113.9906207140.032.070260—70岁274.283.7147.834.578570—80岁317.391.8917297124.329.180岁以上345.181.4103.833.8642尽管有一些极细微的差别,所有国家都是这种比例。瑞典是最高比例在40—50岁下降的唯一国家。在其他所有的国家,最高比例的下降只发生在80岁以上或70—80岁,同样,在其他所有的国家,除了也许是由于统计上的错误而出现的极少数例外,①自杀率一直升高到这个极限。我们所看到的80岁以上的自杀率下降不是绝对普遍的,而且,不管怎样,下降的幅度是很小的。这个年龄的自杀率稍稍低于70岁的自杀率,但仍然高于其他年龄,或者至少高于大部分其他年龄。因此,怎么能把某种只是成年时才出现、而且从成年时起随着年龄增长逐步加强的倾向归因于遗传性呢?怎么能把一种在童年时期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很不明显、而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到了老年才达到最大限度的疾病说成是先天的呢?①就男人来说,我们只知道一种例外,这就是意大利的情况。在意大利,自杀率在30—40岁出现了停止增长的情况。就女人来说,自杀率在同样的年龄出现了停止增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普遍的,因此必定是真实的。这个年龄标志着女性生活中的一个阶段。因为这个年龄对于独身的女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并且毫无疑问地符合于这种中间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独身所引起的失望和挫伤开始不那么明显了,而那种在年龄较大时所产生的精神孤独还没有发挥其全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引用同时性遗传规律。实际上,这条规律是说,在某些情况下,遗传特性在后代身上出现时的年龄与在父母身上出现时的年龄大致相同。但是自杀的情况并非如此;过了10岁或15岁,自杀在任何年龄都可能发生。自杀的特点是不在生命的某一特定时刻出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地发展。这种不间断的发展表明,自杀的原因本身也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发展。然而遗传性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因为,根据定义,遗传性从完成受精之时起就应该和可能存在。能不能说,自杀的倾向从出生之时起就以潜伏的状态存在,但要在另一种后来出现并逐步发展的力量的作用下才表现出来呢?但这样说就等于承认,遗传的影响归根到底至多是一种十分普通和不确定的诱因;因为,如果遗传的影响不能没有另一种因素的协作,以致只能在有了另一种因素的时候才发挥作用,那么这另一种因素就应该被看作是真正的原因。总之,自杀的方式因年龄而异这一点无论如何都表明,某种生理—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自杀的决定性原因。因为人体的一切都受生命节律的支配,依次经过生长的阶段、停滞的阶段和最后一个衰退的阶段。没有什么生理的或心理的特点是无止境地发展的;所有的特点在达到一个顶点以后都趋于衰退。相反,自杀却是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才达到它的顶点。人们往往看到8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有所减少,但减少很有限,也不是绝对普遍地减少,而只是相对地减少,因为9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和6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一样多,或者更多,尤其比正当壮年自杀的人数多。难道从这种迹象上看不出使自杀人数发生变化的原因不可能是某种先天性的、不变的冲动,而是社会生活的逐步影响吗?正像自杀发生的迟早取决于人们进入社会的年龄一样,自杀的人数也随着人们更完全地投入社会而增加。于是我们又重新回到前一章的结论。毫无疑问,自杀只有在个人的体质不加拒绝时才可能发生。但是,最有利于自杀的个人身体状况不是某种明确的和无意识的倾向(精神错乱者的情况除外),而是某种一般的和不明确的天赋,很容易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自杀,但不一定是自杀,因此不能说明自杀的原因。第三章 自杀与自然因素①①参考书目——隆布罗索:《思想与大气现象》;费里:《温度计的变化与犯罪行为》,载于《犯罪人体测量档案》,1887年;科尔:《布雷斯特地方的不法行为和自杀》,载于《犯罪人体测量档案》,1890年,第109页及以后几页,第259页及以后几页;科尔:《犯罪与自杀》,第605—659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03—157页。个人素质尽管不是决定自杀的唯一原因,但如果和某些自然因素结合在一起,却可以起更大的作用。正如物质环境有时会使某些疾病暴发一样,要是没有这种环境,这些疾病可能仍然处于萌芽状态。物质环境也能够使某些个人天生具有的一般的和完全潜在的自杀倾向变为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把自杀率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由于某些物质原因和某种生理一心理状态的巧合,自杀完全或主要属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诚然,也许很难解释,为什么在这些条件下每个社会群体中的自杀是如此紧密地涉及个人的,因为各国的自然环境并没有很大的差别。然而,一个重要的事实不能不承认,这就是,我们至少可以说明这种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变化并不涉及社会原因。在这类因素中,人们只把自杀基因的影响归因于其中的两个因素,即气候和季节性气温。一下面是自杀按不同纬度在欧洲地图上的分布:北纬36o—43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21.1人北纬43o—50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93.3人北纬50o—55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172.5人北纬55o以上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58.1人由此可见,自杀人数最少的是欧洲的南部和北部;自杀人数最多的是中部;莫塞利可以更确切地说,北纬47o—57o和东经20o—40o之间是自杀的高发地区。这个地区正好是欧洲气候最温和的地区。是不是应该把这种巧合看成是气候影响的一种结果?这是莫塞利所支持的一种论点,尽管多少有点犹豫。事实上,人们看不出温和的气候和自杀的倾向之间可能有什么关系;因此,要使人承认这种假设,各种事实必须非常一致。然而,自杀和某种气候非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任何气候下都时有发生。今天,意大利自杀的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少,但在帝国时代却是很多的,当时罗马是文明欧洲的首都。同样,在印度灼热的天空下,某些时代自杀的人也很多。①①见本书第2编,第4章,第226,227,233页。这个地带的相对位置本身清楚地表明,气候并不是这个地带发生的许多自杀的原因。从地图上看,这个地带不是由单一的、几乎是同等和同质的长条构成的,它包括所有气候相同的国家,而是由两个截然不同的地区构成的:一个地区以法兰西岛及其周围几个省为中心,另一个是萨克森和普鲁士。因此,这两个地区不是和某一个明确的气候带相巧合,而是和欧洲文明的两个主要中心相巧合。因此,应该从这种文明的性质,从这种文明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布状况,而不是从气候的神秘力量中,去寻找各国人民具有不同自杀倾向的原因。同样可以解释盖里已经指出过、莫塞利用新的观察证实过的另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尽管不是没有例外,但却相当普遍。在那些不属于中心地带的国家里,最接近中心地带的地区(也许是北方,也许是南方)也是自杀最多的地区。因此,意大利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北方,而英国和比利时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南方。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把这些事实归因于接近温和的气候。承认如此强烈地促使法国北方和德国北方的居民去自杀的那些思想和感情,一句话,就是承认那些社会潮流,而这些潮流在过着差不多同样生活的邻国也存在,但不是那么强烈,这岂不是更加合乎情理吗?此外,下面的事实表明社会原因对自杀的这种分布有多大影响。在意大利,到1870年为止,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北方诸省,其次是中部诸省,第三是南方诸省。但是,北方和中部的距离逐渐缩小了,各自的次序也终于颠倒了(见表十)。然而不同地区的气候并没有变化。发生了变化的是,随着1870年对罗马的征服,意大利的首都迁到了中部。科学、艺术和经济活动的中心也迁到了中部。自杀也是如此。表十 自杀在意大利的地区分布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每个地区的比例(以北方地区为100)1866—18671864—18761881—18861866—18671864—18761881—1886北方33.843.663100100100中部25.640.8887593130南方8.316.521213733因此,没有理由再坚持一种得不到任何证明而许多事实又加以否定的假设。二季节性气温的影响似乎比较肯定。对各种事实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但这些事实是始终存在的。如果不是去观察那些事实,而是试图通过推理来预测哪一个季节最有利于自杀,那么人们一定会认为,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是天空最阴暗、气温最低或最潮湿的季节。那时,大自然所显示出来的荒凉面貌难道不是起到了引起幻想和伤感的作用吗?此外,这个季节的生活也最艰难,因为我们必须有更丰富的食物,以便补充大自然热量的不足,而且因为食物更难弄到。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认为有雾和寒冷的国家特别有利于自杀的发展,而且这种看法长期来一直被当作规律。把这条规律运用到季节上,人们就会认为,自杀的高峰应该在秋季。尽管埃斯基罗尔已经对这种理论的真实性提出了种种疑问,但是法尔雷却接受了这种理论的原则。①今天,统计材料明确地否定了这种理论。自杀达到最大限度不是在冬季,也不是在秋季,而是在那个美好的季节,在那个季节里,大自然最明媚,气候最温和。人们宁愿在生活最安逸的时候弃世而去。事实上,如果把一年分为两个半年,一半包括最热的6个月(从3月到8月,包括3月和8月在内),另一半包括最冷的6个月,那么自杀人数最多的总是前一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这条规律的例外。两者的比例几乎到处都一样。在每年的自杀者中,1000名里有590—600名死在美好的季节,只有400名死在一年的其他季节里。①《论神经衰弱》,第28页。自杀和气温变化的关系甚至可以更精确地确定。如果可以把从12月到2月这一个季度称作冬季,从3月到5月称作春季,从6月开始到8月结束的季度称作夏季,后面的三个月称作秋季,如果把这四个季节按自杀人数的多少排列,人们会发现,占首位的几乎到处都是夏季。莫塞利根据这个观点比较了18个欧洲国家的三十四个不同时期的情况,并且看到,在三十个时期里,即88%的时期里,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夏季,只有三个时期是春季,一个时期是秋季。这最后一个不规则的情况是在巴登大公国观察到的,而且只是它的历史上的一个时期,所以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这种不规则情况是根据一个很短的时期计算的结果;此外,这种不规则的情况在后来的时期里没有再次发生。另外三个例外并没有更大的意义。这些例外与荷兰、爱尔兰、瑞典有关。就前两个国家来说,作为确定季节平均数的实际数字太小,以致根本不能由此作出肯定的结论;荷兰只有387例,爱尔兰只有755例。再说,这两个国家的统计根本没有合乎要求的权威性。最后,就瑞典来说,人们只看到1835—1851年这个时期的情况。因此,如果仅限于我们真正了解情况的这几个国家,那就可以说,这条规律是绝对的和普遍的。自杀最少的时期同样是有规律的:在三十四次中有三十次,即88%,是在冬季;另外四次是在秋季。不符合规律的四个国家和地区是爱尔兰和荷兰(和自杀最多的情况相同)、伯尔尼州和挪威。我们知道前两个不规则的程度如何,对第三个还不太清楚,因为我们总共只观察到97例自杀。总之,在三十四次中有二十六次,即76%,按自杀人数多少顺序排列的季节是:夏季、春季、秋季和冬季。丹麦、比利时、法国、普鲁士、萨克森、巴伐利亚、符腾堡、奥地利、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都是这种顺序,毫无例外。不仅季节的顺序相同,而且各国每个季节自杀人数所占的比例也相同。为了使这种不变性更加显而易见,我们在表十一中按每年自杀总数算作1000来列出欧洲主要国家每个季节的自杀人数。可以看到,每一行的数字几乎是相同的。表十一 每个国家每个季节自杀人数在全年自杀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丹麦(1858—1865)比利时(1841—1843)法国(1835—1843)萨克森(1847—1858)巴伐利亚(1858—1865)奥地利(1858—1859)普鲁士(1869—1872)夏季312301306307308315290春季281275283281282281284秋季237229210217218219227冬季177195201195192185199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根据这些无可争辩的事实,费里和莫塞利得出结论说,气温对自杀的倾向有着直接的影响;热量通过对脑功能的机械作用导致人去自杀。费里甚至曾试图解释热量是如何产生这种作用的。他说,一方面,热量增加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另一方面,由于机体在温暖的季节里不需要许多物质来保持本身所需的体温,因此积累起来的闲置力量必然要寻找出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所以夏季有过剩的活动力和生命力需要消耗,而且几乎只能以暴力行为的形式来消耗。自杀就是这些形式之一,杀人是另一种形式,因此自杀和杀人罪在这个季节里就多起来。此外,各种形式的精神错乱在这个季节里也有所发展;因此,有人曾经说过,由于自杀和精神错乱有关,所以自杀自然也同样有所发展。这种以简单明了吸引入的理论乍看起来似乎和事实是一致的。这种理论似乎只是直截了当地说明事实,实际上却远远没有说明。三首先,这种理论导致一种十分有争议的自杀概念。这种理论实际上是说,自杀总是有一种过度兴奋状态的心理既往史,自杀是一种暴力行为,只有使出极大的力量才能做到。然而,相反,自杀往往是极端抑郁的结果。尽管兴奋型或激动型的自杀是有的,但忧郁型自杀同样常见;我们在下面还有机会证明这一点。但是,热量对两者同样起作用是不可能的;如果热量引起前一种类型的自杀,那就较少引起后一种类型的自杀。热量可能对某些人产生严重影响,但这种影响会被热量对另一些人起的缓和作用所抵消;因此,热量的影响不可能通过统计数字以一种特别明显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统计数字因季节不同而变化必定另有原因。至于把这种变化看成是精神错乱在各个季节的类似变化的简单反应,要能接受这种解释,那就必须承认自杀和精神错乱之间有一种比实际存在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的关系。况且,季节以同样的方式影响这两种现象并没有得到证实,①而且,即使这种类似是无可争辩的,也还是需要知道,使精神错乱的曲线上升和下降是否就是季节气温的变化。不能肯定的是,某些性质完全不同的原因就不能引起或有助于引起这种结果。①我们只能根据精神病院接受住院的人数来判断精神错乱在各个季节的发病数。然而,这个标准是很不够的,因为家庭并不正好在病人发病的时候把他送进医院,而是在发病以后。此外,就拿我们所掌握的材料来说,这些材料远远不能证明精神错乱的季节变化和自杀的季节变化完全一致。根据卡佐维埃伊的统计,在夏朗东,每年接受的1000名精神错乱病人中,各个季节收治的人数是:冬季222名;春季283名;夏季261名;秋季231名。以同样的方法计算塞纳省各精神病院接受住院的病人人数所得出的结果相似:冬季234名;春季266名;夏季249名;秋季245名。由此可见:1.病人最多的时候是在春季,而不是在夏季;还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由于已经说明的种种理由,病人真正最多的时候应该在冬季;2.不同季节之间的差别是很小的。至于自杀,这种差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不管怎样解释这种归因于热量的影响,我们都要看这种影响是否真实。从某些观察得出的结果似乎是,过分的热度促使人去自杀。在远征埃及时,法国军队中自杀的人数好像有所增加,有人把这种增加归咎于气温因素。在热带地区,当太阳光直射下来的时候,有人突然跳进海里的事并不少见。迪特里希大夫说过这样一件事:在夏尔?德?戈尔茨伯从1844年到1847年之间完成的一次环球旅行中,他注意到水手中有一种他称之为谵妄的不可抗拒的冲动。他这样写道:“这种病通常在冬季发作。在这个季节里,水手们在远涉重洋之后踏上了陆地,他们毫无牵挂地坐在灼热的火炉旁,按照惯例开怀畅饮。可怕的谵妄症状在回到船上的时候发生。得了这种病的人被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所推动而跳进海里,也许是在桅杆顶上操作时感到晕眩,也许是在睡梦中突然发作,病人猛然惊醒,发出可怕的喊声。”人们还观察到,刮来令人窒息的热量的欧洲南部焚风对自杀有着类似的影响。①①我们引证的这些事实根据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60—62页。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热量所特有的;严寒也同样起作用。在从莫斯科撤退期间,据说我们的军队有许多人自杀。因此,人们不会用这些事实来解释为什么自杀的人数总是夏季多于秋季,而秋季又多于冬季;因为由这些事实所能得出的全部结论是,极端的气温,无论是热还是冷,都有利于自杀的发生。再说,大家都懂得,任何类型的过分行为和自然环境的剧烈变化都会使机体紊乱,使机能的正常作用失调,从而引起某些类型的谵妄,在谵妄中可能冒出自杀的念头并加以实施,尽管原来根本没有这种念头。但是,这些特殊的和无规律的紊乱与每年气温的逐渐变化之间没有任何类比的关系。因此问题还是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应该从分析统计资料中去寻求解答。如果气温是我们观察到的波动的根本原因,那么自杀的人数就应该像气温那样有规律地变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春季自杀的人数比秋季多得多,尽管春季比秋季冷一点:法国意大利每个季节的自杀人数(以每年1000名计算)季节平均气温每个季节的自杀人数(以每年1000名计算)季节平均气温春季28410.2o29712.9o秋季22711.1o19613.1o由此可见,法国的气温上升0.9o时,自杀人数减少21%;意大利的气温上升0.2o时,自杀人数减少35%。同样,意大利冬季的气温比秋季低得多(前者为2.3o,后者为13.1o),然而这两个季节的自杀死亡率却差不多(分别为196和194)。春秋季夏季的自杀率各地的差别很小,而气温的差别却很大。在法国,后者的差别为78%,而前者的差别只有4%;在普鲁士,这种差别分别为121%和4%。如果不是按季节而是按月份观察自杀的变化,这种与气温无关的情况就更加明显。事实上,这种逐月的变化是服从下述适用于欧洲所有国家的规律的:从1月起,包括1月在内,自杀的人数逐月增加,直至6月,然后从这时起逐月减少,直到年底。最常见的情况是,自杀人数最多的月份,65%是6月,25%是5月,12%是7月;自杀人数最少的月份,60%是12月,22%是1月,15%是11月,3%是10月。此外,最明显的无规律性多半表现为级差太小而无重大意义。在可以长时间观察自杀发展情况的地方,例如在法国,我们可以看到,自杀人数逐渐增加,一直到6月,然后逐渐减少,一直到1月;自杀人数最多和最少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差距平均不小于90%或100%。因此,自杀人数最多的月份不是最热的8月或7月;相反,从8月起,自杀人数开始十分明显地逐渐减少。同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自杀人数减少到最低点不是在最冷的1月,而是在12月。表十二表明,在气温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对应关系。在同一个国家里,在气温差不多相同的月份里,自杀的人数却相差很大(例如在法国的5月和9月、4月和10月,意大利的6月和9月,等等)。相反的情况同样是常见的:在法国的1月和10月、2月和8月,尽管气温相差很大,但自杀的人数却差不多;在意大利和普鲁士的4月和7月,情况也是如此。此外,在这些不同的国家里,每月自杀的人数几乎完全相同,尽管各国的月平均气温相差很大。以5月为例,普鲁土的平均气温为10.47o,法国为14.2o,意大利为18o,而普鲁士这个月的自杀人数为104‰,法国为105‰,意大利为103‰。①可以说,几乎所有其他月份都是如此。12月份的情况特别说明问题。这三个国家12月份自杀人数占全年自杀人数的比例完全相同(61‰);然而这个月的平均气温在罗马为7.9o,在那不勒斯为9.5o,而在普鲁士则不超过0.67o。月平均气温不仅不相同,而且在不同的地区按照不同的规律变化;例如,在法国,从l月到4月,气温上升比从4月到6月快,而在意大利则相反。因此,气温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没有任何关系。①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这些比例数的恒定性。关于这种恒定性的意义,我们将在下文(本节第3编第1章)讨论。此外,如果气温有人们所想象的影响,那么对自杀人数的地理分布也应该有影响。最热的国家应该最受影响。这种推断如此显而易见,以致意大利学派试图证明杀人的倾向也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增加。隆布罗索和费里力求证明,因为凶杀案夏天比冬天多,所以南方的凶杀案比北方多。可惜,在涉及自杀时,事实却驳斥了这些意大利犯罪学家:因为在欧洲南部的国家里,自杀的人数却最少。意大利的自杀人数比法国少4倍;西班牙和葡萄牙几乎没有人自杀。在法国的自杀人数分布图上,只有位于卢瓦尔河以南的几个省形成一片相当大的空白。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情况果真是气温引起的结果;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情况是一个与把高温说成是引起自杀的因素的理论不一致的事实。②②按照这些作者的看法,自杀确实只是杀人行为中的一种,因此,在南方国家中没有自杀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大量的杀人行为抵消了自杀。我们将在下文看到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认同。但是从现在起为什么不认为这种论据是不利于这些作者的呢?如果说在炎热的国家里看到杀人的超过部分抵消了自杀的空白,那为什么在炎热的季节里没有出现这种抵消呢,自杀和杀人同时都很多,这种抵消又从哪里来的呢?表十二①①本表所有月份都按30天计算。——有关气温的数字,法国的引自《天文学研究所年鉴》,意大利的引自《中央气象局年鉴》。法国(1866—1870)意大利(1883—1888)普鲁士(1876—1878,1880—1882,1885—1889)平均气温每月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平均气温每月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平均气温每月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罗马那不勒斯一月2.4o686.8o8.4o690.28o61二月4o808.2o9.3o800.73o67三月6.4o8610.4o10.7o812.74o78四月10.1o10212.5o14o986.79o99五月14.2o10518o17.9o10310.47o104六月17.2o10721.9o21.5o10514.05o105七月18.9o10021.9o24.3o10215.22o99八月18.5o8224.3o24.2o9814.60o90九月15.7o7421.2o21.5o7311.60o83十月11.3o7016.3o17.1o657.79o73十一月6.5o6610.9o12.2o632.93o70十二月3.7o617.9o9.5o610.60o61意识到这些难点和矛盾促使隆布罗索和费里稍微修改了一下意大利学派的学说,但没有放弃其原则。按照莫塞利转述的隆布罗索的意见,引起自杀的不是炎热的程度,而是第一阵热浪的袭击,即寒冷消失和炎热季节开始之间的对比。炎热的季节突然袭击人的机体,这时人的机体还不适应这种新的气温。但是,只消看一下表十二就可以证实,这种解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表示每月自杀人数变化的曲线在秋季和冬季始终呈水平状,然后在第一阵热浪——一切坏事的根源——袭来时突然上升,而在人的机体逐渐适应后同样突然地下降。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曲线的变化是非常有规则的:只要上升,就几乎同样地逐月上升。从12月到1月、1月到2月、2月到3月,即在第一阵热浪远未来到的这几个月里,曲线逐渐上升;从9月到12月,曲线逐渐下降,而这时炎热的季节早已结束,所以不能把这种下降归因于炎热的消失。此外,炎热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人们通常认为是从4月份开始。实际上,从3月到4月,平均气温从6.4o上升到10.1o,上升57%,而从4月到5月只上升40%,5月到6月上升21%。因此,我们应该看到,4月份自杀的人格外多。其实,4月份增加的自杀人数并没有超过从1月到2月增加的自杀人数(18%)。说到底,因为这种增加虽然比较缓慢。但不仅保持这种势头而且一直继续到6月甚至7月,所以看来很难把这种增加归因于春季的影响,除非把这个季节延长到夏末,只有8月份除外。此外,如果第一阵热浪如此有害,那么第一阵寒流应该具有同样的影响。第一阵寒流也突然袭击人的机体,并且打乱各种生命机能,直至人的机体重新适应。然而,在秋季,自杀的人数远不像在春季那样增加。因此,我们不明白,莫塞利既然承认,按照他的理论,从炎热到寒冷的过渡和相反的过渡具有同样的影响,为什么还能说:“根据我们的统计表,或者更好地根据我们的全部曲线,在秋季、即10月和11月的第二次上升,就可以证明第一阵寒流的这种影响,这就是说,人的机体、尤其是神经系统最强烈地感受到从炎热季节到寒冷季节的过渡。”①只要参考一下表十二就可以看到,这种说法与事实绝然相反。即使根据莫塞利提供的数字,所得出的结果也是,从10月到11月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自杀人数是增加的,倒是反而减少了。只有丹麦和爱尔兰以及奥地利的一个时期(1851—1854年)是例外,而且这三个国家自杀人数的增加也是微乎其微的。②在丹麦,自杀人数从68‰增加到71‰,爱尔兰从62‰增加到66‰,奥地利从65‰增加到68‰。同样,在三十一份观察报告中,只有八份,即挪威、瑞典、萨克森、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巴登公国各一份,符腾堡二份,显示出自杀人数在10月份有所增加。其余的报告都显示出自杀人数减少或没有变化。总之,在三十一份报告中有二十一份,即67%显示出自杀人数从9月到11月在逐步减少。①莫塞利的著作,第148页。②我们把瑞士的数字放在一边,因为这些数字只是一年的(1876年),因此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而且,从10月到11月,自杀的人数增加得很少,从83‰增加到90‰。因此,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曲线的完整连续性都证明,每月自杀人数的变化不可能是人的机体在一年中有一次或两次突然或一时失衡而产生的暂时性骤变所引起的。自杀人数的变化只能取决于各种原因,这些原因的变化也有同样的连续性。四现在可以来看一下这些原因的性质。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每月的自杀人数在一年的自杀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和每月的平均昼长,我们所取得的两组数字正好以同样的方式变化(见表十三)。表十三 法国每月自杀人数的变化与平均呈长的比较昼长①增加和减少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增加和减少增加增加一月二月三月四月9小时19分10小时56分12小时47分14小时29分从1月到4月增加55从1月到4月增加50%五月六月15小时48分16小时03分从4月到6月增加10从4月到6月增加5%减少减少七月八月15小时04分13小时25分从6月到8月减少17从6月到8月减少24%九月十月11小时39分9小时51分从8月到10月减少27从8月到10月减少27%十一月十二月8小时31分8小时11分从10月到12月减少17从10月到12月减少13%①每月最后一天的昼长。两组数字的变化十分相似,彼此都在同一个时候达到最高值和最低值;在此期间,这两种现象以同样的比例变化。白昼的时间延长得快,自杀的人数就增加得多(1月到4月),白昼时间的增加放慢,自杀人数的增加也放慢(4月到6月)。在减少的时候也有同样对应的情况。甚至在那些昼长几乎相同的不同月份里,自杀的人数也几乎相同(7月和5月,8月和4月)。如此有规律的和精确的对应不可能是偶然的。因此,昼长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必定有某种关系。这种假设除了直接产生于表十三之外,还可以说明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一个事实。我们已经看到,在欧洲的几个主要国家里,自杀严格地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在一年、一季或一月的不同时间里。①费里和隆布罗索的理论根本不能说明这种奇怪的一致性,因为欧洲不同地区的气温大不相同,而且变化也各种各样。相反,我们所比较的欧洲各国的昼长却明显地差不多。①这种一致性使我们不必把表十三弄得复杂化。既然彼此都明显地差不多,就全没有必要比较法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每月昼长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只要不比较纬度相差太大的国家就行了。但是,得以证明这种关系的真实性的是这样的事实:在任何季节里,大部分自杀都发生在白天。布里埃尔?德布瓦蒙可能分析了从1834年到1843年间在巴黎发生的4595例自杀的档案材料。在3518例可以确定时间的自杀中,有2094例发生在白天,766例发生在傍晚,658例发生在夜里。因此,白天和傍晚发生的自杀相当于自杀总数的4/5,而第一种情况一项就己经占了3/5。普鲁士的统计在这方面收集了更多的资料。这些资料涉及1869—1872年间所发生的11822例自杀,刚好证实了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结论。由于每年的比例明显地差不多,为了简明扼要,我们只列举1871年和1872年的比例:自杀主要发生在白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既然白天自杀的人数多于夜间,那么自杀的人数随着白昼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也是天经地义的了。表十四自杀人数(按每天1000人计算)18711872早晨①35.935.9上午158.3375159.7391.9中午73.171.5下午143.6160.7傍晚53.561夜间212.6219.3时间不明322219.910001000①指太阳升起后的一段时间。但是,白天的这种影响从何而来呢?当然,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会提出太阳和气温的作用。实际上,在中午,也就是说在一天中最热的时候,自杀的人数比傍晚*或上午少得多。我们在下面还将看到,中午自杀的人数明显地减少。排除这种解释以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即白天有利于自杀,因为这时候各种事务最繁忙,人际交往错综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原文如此,但根据表十三的数字应为下午。——译者我们所掌握的有关自杀人数在一天的不同时间里或一周的不同日子里的分布方式的某些情况证实了这种解释。根据布里埃尔?德布瓦蒙对巴黎1993例自杀的分析和盖里对全法国548例自杀的分析,自杀人数在二十四小时内的主要变化如下:巴黎法国每小时自杀人数每小时自杀人数从午夜到6点从6点到11点55108从午夜到6点从6点到中午3081从11点到中午从中午到4点81105从中午到2点从2点到6点3247从4点到8点从8点到午夜8161从6点到午夜38我们看到,有两个时间自杀最多,即事务最繁忙的上午和下午。在这两段时间之间,有一段休息的时间,这时候,一般的活动都暂时停止,自杀也暂时停止。这种暂时的平静在巴黎发生在11点左右,在外省则发生在中午前后。这种暂时的平静在外省比在首都更明显、时间更长,只因为这是外省人吃午饭的时候;因此自杀的暂停也更明显、持续的时间也更长。我们在前面引证过的普鲁士的统计资料可以提供类似看法的理由。①①每小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次数有变化,也证明了社会生活在一天里有平静和活跃的变化。根据普鲁士统计局的资料,意外事故发生次数的分布如下:从6点到中午平均每小时发生1011次。从中午到2点平均每小时发生686次。从2点到6点平均每小时发生1191次。从6点到7点平均每小时发生979次。表十五每天自杀人数(以每周1000人计算)男女所占比例男女星期一15.2069ຓ%星期二15.716832星期三14.906832星期四15.686733星期五13.746733星期六11.196931星期日13.576436另外,盖里在确定了6587例自杀发生在星期几之后,得出了我们在表十五所转引的比例。由此可见,自杀的人数在从星期五起的周末减少。然而,我们知道,对星期五的偏见有延缓社会生活的作用。这一天,坐火车的人比其他日子少得多。在这个不吉利的日子里,人们不大愿意交往和办事。星期六从下午起开始放松,在某些国家,停工休息的相当多;想到第二天是星期天也许对头脑预先起到某种镇静的作用。最后,在星期天,经济活动便完全停止了。如果不是另一类表现形式取代了已经消失的表现形式,如果娱乐场所不是在车间、办公室和商店里空荡荡的时候挤满了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星期天自杀人数的减少还会更加突出。我们还将注意到,这一天妇女自杀人数所占的比例最高;不过,这一天妇女往往走出她们平时隐居的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①①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月里也可以看到这种上半个星期和下半个星期之间的对比。因为,根据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424页,巴黎4595例自杀在一个月中的分布如下:上旬1721人中旬1488人下旬1380人下旬的自杀人数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小,因为这个月有31天,所以下旬是11天而不是10天。我们可以说,社会生活的节奏反映了日历的划分;每当人们进入一个新的时候,就好像有一种重新开始的活动,这种活动随着这个时期接近尾声而逐渐减少。因此,一切都有助于证明,白天之所以是一天中最有利于自杀的时候,这是因为这也是社会生活最沸腾的时候。既然如此,我们便有理由说明为什么自杀的人数随着太阳停留在地平线以上的时间延长而增加。可以说,因为白昼的延长给集体生活打开了更广阔的天地。对集体生活来说,休息的时间开始得更晚而结束得更早。集体生活有更多的空间展开。因此,集体生活所导致的种种后果必然在这时显示出来,而且既然自杀是这些后果之一,所以自杀的人数就增加了。但是这第一个理由并非唯一的理由。如果说,社会活动在夏季比在春季频繁,而在春季又比在秋季和冬季频繁,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活动在其中展开的外部范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而是因为社会生活受到其他原因的刺激。对农村来说,冬季是休息的季节,这种休息甚至到了静止不动的地步。一切生活似乎都停止了;交往很少,因为气候条件和农活的减少使交往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居民们进入了名副其实的睡乡。但是到了春季,一切都开始复苏:各种农活重新开始,各种关系重新建立起来,各种交易逐渐增加,名副其实的全民运动开始满足农业劳动的种种需要。农村生活的这些特殊条件不可能不对每月自杀的人数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一半以上的自杀发生在农村;在法国,从1873年到1878年共有36365人自杀,其中农村就有18470人。因此,自杀的人数随着气候恶劣的季节过去而增加是很自然的。在6月或7月,即在农村最繁忙的季节,自杀的人数最多。在8月,一切都开始平静下来,自杀的人数也开始减少。自杀人数的减少只是从10月、尤其是从11月开始加快,这也许是因为许多收获只在秋季进行。此外,同样的原因也作用于全国,尽管在较小的程度上。城市生活在气候宜人的季节里也更加活跃。因为这时交通比较便利,人们更愿意出门,社会交往也变得更加频繁。下面是我们的铁路干线1887年各季度的收入(只计算快车):①①根据《公共工程部公报》。冬季……7190万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