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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对话录-智者篇-46

作者:柏拉图 字数:10390 更新:2023-10-10 10:05:08

要考虑安全方面的问题,这种罪犯也能够在他的祖国找到葬身之处;而其他方面的处置则与真正的杀人凶手完全相同。凶杀案的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一方是本国公民,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双方都是奴隶,或者是有预谋的杀人,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审判凶杀案的程序都是相同的,只有在安全方面的考虑不同;而在安全方面,控方在提出指控时也同时要求被告做出担保,这和我们已经说过的对杀人犯的担保完全一样。如果奴隶故意杀死自由人,无论他是真正动手杀人,还是用计谋杀人,行刑者都将把他带到死者的葬身之处,在可以看见死者坟墓的地方给予鞭笞,行刑者愿意打多少下第 633 页就打多少下,如果打完后杀人的奴隶仍旧还活着的话,那么就处死他。如果有人杀了一名并没有犯罪的奴隶,他的杀人动机只是由于担心那名奴隶会揭发自己的可耻丑行,或出于其他类似的动机,那么这个人要被当作杀人犯受审,就好像死者是公民一样。还会出现一些可怕的案子,甚至在立法中提到都会令人感到厌恶,但我们不可予以漠视,我指的是那些同胞之间的故意的、邪恶的凶杀,不管是直接动手杀人,还是用诡计。这种情况在那些生活方式或训练体制腐败了的国家中最常发现。这种事情甚至在我们认为最不会发生的地方也会出现。呃,我们只能重复一下我们刚才讲过的那个学说,使听众能够做好准备,以便在面对这种最可恶的凶杀时谨慎地做出自己的自由选择。这个故事或学说,你可以随意怎么叫它,是从古代祭司那里传下来的,它清楚地告诉我们有一种正义在监视着血亲仇杀,我们刚才讲过的内容无非就是要遵循这种公正的法律,它规定犯有这种罪行的人一定会受到同等的对待。如果有人杀害了他的父亲,那么终有一天他自己也会受到同样对待,在他的子女手中丧命;如果有人杀害了他的母亲,那么他在经历了死后的审判以后会在来世变成一名女子,会被他所生的子女杀死。如果这种罪孽已经渗入共同的血缘关系,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涤清这种罪孽,只有用那颗罪恶的灵魂以命抵命、血债血偿,否则被玷污的痕迹是不会褪色的,只有这样的赎罪祭才能使整个世系的怒火平息。这样一来,由于恐惧这种来自上苍的复仇,人们就不会动手杀人,但总有一些可悲的恶人会残忍地蓄意杀害父母、兄弟或子女,我们凡间的立法者要针对这种情况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包括针对上述情况公布放逐名单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发现有人犯了这种杀人罪,也就是说杀害了我们前面说过的这些人,法官和执政官将一道判处他死刑,把他的尸体剥去衣服,扔到城外的三岔路口。在第 634 页这方面的例外有闪电或其他神灵的临在东西掉下来砸那里,所有执政官将以国家的名义拿一块石头扔在尸体的头上,象征凶手已经对国家抵偿的罪行。然后按照法律的审判,凶手的尸体将被运到边境上抛弃,没有坟墓。人们常说生命是最亲近的东西,但对于那些夺走自己生命的人又该如何处置?我指的是那些用自杀来强烈地抗拒命运,使既定命运落空的人,尽管国家并没有对他进行审判,也没有残忍的、不可避免的灾难在驱使他做出这种举动,他并没有陷入令人绝望的、无法忍受的耻辱,仅仅由于缺乏男子汉气概的怯懦和胆小,他才对自己采取了不公正的审判。好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上苍才知道人们在涤罪和葬仪方面必须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他的近亲应当向官方的宗教法规专家以及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咨询,按他们的指示去做。但这种人的坟墓首先必须建在偏远的地方,坟墓中也没有任何东西陪伴他的尸体。此外,这种人必须默默无闻地被埋在十二个区交界的荒郊野地里,他们的坟墓没有墓石,也不能留名。除非在斗兽场或公共体育活动中,如果有驮畜或其他动物使人致死,那么死者的亲属可以制定处理这种杀人罪的规矩。死者的亲属可以请若干名乡村官员来断案,如果得到确证,那么杀了人的牲畜将被处死,扔到国境外去。如果无生命的东西造成人的非命死人,或者人摔倒时撞在东西上,都要由死者的近邻来审判,在死者近亲的邀请下,这位邻居将对死者的整个家庭履行这种义务,在确证了某样东西有罪后,要把这样东西扔到国境以外去,就像驮畜杀人一样。如果有人死了,并且显然是谋杀,但凶手是谁又不知道,或者在仔细侦察后仍旧无法发现,那么应当像其他案子一样发出追查的告示,负责追查的人要像对着“杀人犯”说话那样宣读通告,以便第 635 页训练身体的法律我们已经说过了,下面我想确立自己追查此案的权力,他要在市场上发出警告,要“杀人犯”不得踏入圣地或死者所属国家的任何土地,在这样的吓唬下,如果杀人犯显身或被认了出来,那么要把他判处死刑,抛尸境外,不得安葬。上述有关杀人罪的法规构成我们整部法律的一章。这些问题就谈到这里。在杀人案中,杀人者将被正确地判定为无罪的情况如下:夜间杀死有意入室偷盗的窃贼无罪;在自卫中杀死徒步的拦路盗贼无罪;任何人均可杀死对自由民的妇女或儿童施暴的人,不论杀人者是被奸污者还是她的父亲、兄弟或儿子;如果有人用暴力逼迫他人的妻子就范,那么做丈夫的可以杀死他而被法律视为无罪;如果有人为了保护父亲的生命,而此时他的父亲并没有从事犯罪活动,或者为了保护孩子、兄弟,或者为了保护他的子女的母亲而杀人,在这些情况下,杀人者完全无罪。关于我们这种生灵的抚养和教育,以及暴力复仇的法律,我们谈了许多,如果要生活,就要遵守这些法律,没有这些法律,人就不能生活。关于抚养和谈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要尽最大努力来划分和列举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有意、无意的暴力侵犯,对各种暴力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参与立法的人应当把伤害和残废置于杀人之后。与杀人一样,伤害也必须分成无意的伤害,即在愤怒的推动下作出的伤害,和有意的或故意的伤害,即在恐惧的推动下作出的伤害。因此,在处理所有这些类别的伤害之前,我们先要做一个导言性的说明。人类要么制定一部法律并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生活,要么过一种最野蛮的野兽般的生活,其理由如下。没有一个人的天赋能够确保他既能察觉到对人类社会的构成有益的事情,又能在察觉到这种善以后能够并愿意在实践中实行这种善。首先,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必定以社会共同体为对象,而非以个人为对象,要明白这一第 636 页点非常困难,共同的利益使社会组合在一起,而个人则是社会的破坏因素,因此,公共的幸福生活应当优先于私人的幸福生活加以考虑,这样想既有益于共同体又有益于个人。还有,即使有人对这个原则有了清楚的认识,视之为科学理论的基本要点,但若他处于不负责任的独裁君主的地位,那么他决不会忠于他的信念,或竭尽全力终生改善国家的公共利益,他不会以此为首要目的,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他那意志薄弱的人性总是在引诱他扩大自己的权力,寻求自己的利益,他必然会尽力避苦求乐,把这些东西作为目标置于公正和善良之前,这种源于他自身的盲目必将使他沉沦,使他的国家也和他一道堕落在毁灭的深渊中。我向你们保证,如果有人在神的怜悯下生来就有能力获得这种认识,那么他并不需要法律来统治自己。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有权统治真正的知识。让理智成为任何生灵的附属物或仆人是一种罪恶,它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统治者,只要理智确实是真正的、自由的,它也必须是真正的和自由的。然而,除了某些已经衰退了的遗迹,这种洞见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因此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诉诸于法规和法律。人们现在可以考虑他们碰到的大部分案子了,但不是全部案子,这就是我要说这么一番开场白的原因。你我现在就来确定对这些伤害罪的处罚。当然了,人们此时会问:“伤害罪?噢,没错,但是伤害谁,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怎样伤害?”案子多得不计其数,它们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把一切都留给法庭酌情处理或完全不由法庭来处理,这两种办法同样是不可能的。在所有案子中,有一件事我们确实无法由法庭决定,这就是案子的发生或不发生。而立法者如果不让法庭酌情决定伤害罪的罚款数额或相应的惩罚,而是由他自己来依照法规处理大大小小的案件,这也是不可能的。克利尼亚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第 637 页雅典人呃,这样吧。有些事情必须留给法庭去酌情处理,但不是一切;有些事情必须用法律本身来加以规范。克利尼亚哪些问题要由法律来规范,哪些问题要由法庭来酌情处理?雅典人如果我们迈出的下一步要适当,那么就要指出,倘若在一个国家里,法庭精神低迷、断案不清,其成员信奉用秘密投票的方式作判决,最糟糕的是,他们甚至不愿听取案子的审理,只根据听众对法庭发言的掌声或赞同来断案,就像在剧场里一样,那么这个国家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艰难的地步。如果法庭的构成是这个样子的,那么立法者的手肯定会被一种不幸的但却又非常真实的必然性所逼迫;如果一位立法家不幸地成为这个国家的立法者,那么,他就要被迫在大部分案子中限制法庭酌情决定惩罚的权力,他要通过制定详尽的法规来做到这一点。但是在一个法庭组织健全、法官们接受过许多考试、训练有素的国家里,允许法庭酌情决定大量案子中的处罚完全是适宜的、正确的。所以,我们当前完全有理由不去制定大量的法规和无数重要的规则,而是让法官依据他们的明智对那些伤害罪进行审理,决定相应具体的处罚。就像我们相信法官们能够按照我们为之制定的法律审理案件一样,我们确实也要相信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能够酌情决定案件的处罚问题。否则我们反复陈述并在我们自己立法的前言部分加以贯彻的那个学说就不是完全正确的了。我们要把一部附有某些惩罚实例的法律摆在法官面前,使他们有据可循,使他们不至于逾越正确的尺度。事实上,我在当前讨论的这类案子中应当继续这样做,这就使我再一次回到立法工作上来。有关伤害罪的条款如下:如果有人蓄意杀害朋友,但没有杀死,而是使他的朋友受了伤,而这位朋友当时并没有违反法律手持凶器,那么这种谋杀不能得到宽恕,要毫不犹豫地以谋杀罪起诉凶第 638 页手,让他接受审判,就好像他把人杀死了一样。但法律也要对谋杀者不太妙的运气和监护权表现出一定的尊重,既怜悯伤人者又怜悯被伤者,因为一方避免了死于非命的厄运,另一方避免了一种诅咒和一场灾难;法律对这种神奇的力量要表示感恩和顺从,免去凶手的死罪,判他终身放逐,让他在最近的邻国度过余生。他必须赔偿受害者遭受的一切损失,数额由审理案子的法庭决定,这种法庭的组成与审理杀人致死罪的法庭相同。如果做儿子的谋杀父母,或者做奴隶的谋杀他的主人,使他们受了伤,那么要判处谋杀者死刑;兄弟姐妹之间的伤害也一样,如果是谋杀未遂而致伤,相应的处罚也是死刑。夫妻之间的伤害,如果是谋杀未遂而致伤,相应的处罚是永远放逐。至于他们的财产,如果有子女尚未成年,那么应当把财产交给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照料他们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家庭成员均已成年,那么财产就归他们,但他们并没有义务供养流放者。如果造成这场灾难的罪犯无子女,那么父母两系侄子一辈的流放者的亲属将聚在一起,指定一人继承罪犯的房屋,亦即继承国家房产的五千零四十分之一,他们做了决定以后还要征求执法官和祭司的意见。这份房产从所有权上来说并非真正属于它的居住者及其家庭。因此,实际上是国家要使这些房屋保持洁净和交好运。如果一所房子发生了这样的罪恶和不幸,而屋主由于没有结婚或婚后没有生育,因此没有儿子可以继承房产,或者说一所房子里发生了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违背天意或违抗人类社会的罪行,因此屋主被永久流放,但没有儿子可以继承房产,那么这所房子本身首先要按照法律的指示加以清洁和拔除。其次,所有亲属将与执法官会面,甚至就像现在通行的那样,在一起考虑整个国家哪个家庭的名声最好,最受好运的青睐,同时又有不止一个儿子。他们要从这样的家庭中过继一个儿子和继承人,以延续死者的香火,用这个家庭的这位父亲的名字给他改第 639 页名,并同声祈祷,以表示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帮这个家庭找一个真正的继承者,他可以比他的继父更好地处理世俗事务和神圣事务。然后,他们会确定这位过继的儿子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而那名罪犯在这样的灾难发生在他身上时将离开这个家,没有名字,没有子女,没有遗产。在我看来,一条边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马上与另一条边界相连,有时候会有一个边缘地带连接两个区域,并成为这两个区域的共同基础。尤其是对我们已经说过的在欲望推动下发生的行为来说,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行为之间有这样一个边缘地带。因此针对那些在愤怒中造成的伤害罪,我们应当制定如下法规:我们确信,如果证明伤害是可治愈的,那么伤害者应当双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证明伤害是不可治愈的,那么伤害者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四倍。如果伤害虽然可以治愈,但却使受害人重大残废,那么伤害者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三倍。在有些情况下,伤害者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而且对国家也造成伤害,使受害人不能担负保卫国家的任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伤害者还要接受其他各种惩罚,以补偿国家的损失。也就是说,除了伤害者本人应服的兵役外,他还要代受害人服兵役,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用逃避兵役的罪名起诉他。只要证据确凿,赔偿的数额,无论是两倍还是三倍,甚至是四倍,都将由法庭来决定。如果是亲属之间以前面说过的方式相残,那么双方的父母和侄子一辈的亲属要聚集在一起,商议并对双方的父母执行一项处罚。如果对伤害的评估有问题,那么男性家长有权做出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要求执法官的裁决。父母受到子女伤害的案子需要有法官审理,这样的法官年纪要在六十岁以上,还要有子女,并且要是亲生子女,而不能是过继来的。对伤害者处以死刑还是给予其他处罚,是重一些还是轻一第 640 页些,我们确信这样的事情要由法庭来决定。罪犯的亲属不可充任法庭的成员,哪怕他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如果奴隶在愤怒时打伤了自由民,那么这名奴隶的主人要将他交给受伤者随意处置,如果不交,那么就由主人自己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为被告辩护的人发誓,这个发生在奴隶和受伤者之间的案子是一个阴谋,那么他必须坚持自己的看法。如果他打输了官司,那么他将赔偿损失的三倍;如果他打赢了官司,那么他可以采取行动对付使用奴隶进行谋反的那些人。无意中伤害了别人,肇事者要赔偿损失,但没有一名立法者能够对这种事情做出具体规定。处理这种案子的法官与处理子女伤害父母案的法官是相同的,要由他们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各种形式的打架和斗殴也是一种暴力侵犯,对这种行为我们已经处理过了。任何人,男人、妇女、儿童,都决不要忘了尊重长者,诸神和想要永久幸福的人都应当这样想。因此,年轻人公开殴打长者是一种可耻的行为,是上苍讨厌看到的景象。如果年轻人被年长者殴打,那么年轻人的合理态度应当是克制愤怒,保持温和,这样一来,这位年轻人自己到了老的时候也不会殴打年轻人。因此我们在这方面的规定如下:所有人都应当在言语和行动中对长者表示尊重。任何人面对一位比自己年长二十岁的人,无论是男是女,必须住手,就像面对自己的父母一样;他必须宽待一切年纪足以生下他来的人,这是对生育女神的一项义务。他同样也不能动手殴打外国人,无论是长期居住于此地的侨民还是新近才来的;既不要主动侵犯外国人,也不要在自卫中动手殴打外国人。如果被外国人打了,而这些外国人的行为需要矫正,那么他可以抓住外国人,把他们送交由市政官组成的法庭,而不是自己动手打回来,这样做可以让这些外国人明白不可以随意殴打本国人。市政官必须审理这种案件,但一定要尊重监护外国人的神的意愿。如第 641 页果判定那名外国人错误地殴打了本国居民,那么要对他处以鞭笞,他动手打了本国居民几下,就鞭打这名外国人几下,因为他滥用自己的地位;如果外国人并没有做错什么事,那么法官可以给予警告并批评揭发者,然后把双方解散。如果某人被他的同龄人打了,或者一名无子女的长者被年轻人打了,当事人无论年老还是年轻,都要赤手空拳地自卫。如果四十岁以上的人参加斗殴,无论是他动手打别人,还是别人动手打他,由此得到了一个坏名声,被当作流氓无赖,那么他是罪有应得。我们不难看到,他有义务接受这种劝告;对我们的开场白不予理睬的顽固分子将会看到一条适用于他们这种情况的法律。如果有人动手殴打一位比他大二十岁以上的长者,那么首先,任何与凶手同龄或比他年轻的目击者应当指责凶手为懦夫;如果目击者与凶手同龄或比凶手年轻,那么他要保护被殴打的人,就好像被殴打的是他自己的兄弟、父亲,或更加年长的亲属。还有,我们已经说过,殴打长者的人要受审判,如果他的罪行得到确证,那么他至少要在监狱里呆一整年,如果法庭对他的判决时间更长,那么这个决定必须执行。如果一名外国人或侨民殴打一位比他年长二十岁以上的人,目击者可以提供同样的法律援助,谴责斗殴者,如果肇事者是外国人和非公民,那么要判处两年监禁方能使他们涤清罪恶;如果肇事者是本国居民,那么他要被监禁三年,因为他违反了我们的法律,除非法庭判处一个更长的刑期。还有,如果目击者没有提供法律所要求的援手,那么要对他处以罚款,第一财产等级的要罚一个明那,第二等级的要罚五十个德拉克玛,第三等级的罚三十个德拉克玛,第四等级的罚二十个德拉克玛。审理这种案子的法庭由将军、步兵指挥官、副帅、主帅组成。我们可以说,法律有一部分是为有美德的人制定的,如果他们愿意和平善良地生活,那么法律可以教会他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第 642 页所要遵循的准则;法律也有一部分是为那些不接受教诲的人制定的,这些人顽固不化,没有任何办法能使他们摆脱罪恶。我现在要说的话实际上是针对他们说的,面对这些人,立法家被迫执行一些法律,而就其本意而言,他希望这些法律根本就没有制定的必要。假定有人自认为有知识而实际上一无所知,竟然忘记了上苍的愤怒和人们所说的来世报应,嘲笑这些值得敬佩的、普遍流传的说法,乃至于在实际行动中违反这种告诫,对父母和其他长辈动粗,那么就需要对这种人进行威慑和制止。这种最后的惩罚不是死刑,因为死刑尽管比其他任何刑罚更加具有威慑力,但它对这个世界上的罪犯所造成的痛苦并不能在他们的灵魂上产生威慑效果;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听到虐待母亲、殴打长辈一类的事情了。因此,如果能够做到的话,要在今生惩罚这样的罪犯,不亚于来世对他们的惩罚。我们进一步的规定宣告如下:如果精神正常的人动手殴打父母,那么目击者首先要制止这种行为,就像在我们已经解释过的例子中一样。我们要给制止了这种行为的外国侨民提供一个观看体育运动的前排席位;而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外国侨民,我们要把他们永远驱逐出我们的国土。一位非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提供了这样的帮助,将受到公众的赞扬,没有这样做的外国人则要受到批评。这样做了的奴隶将获得自由,不这样做的奴隶将被鞭笞一百下,如果这种殴打父母的行为是在市场上发生的,那么对这种奴隶的惩罚要由市场官来执行;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市场以外的其他地方,那么这种矫正行为就要由事件发生地的市政官来执行;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乡下,那么就由乡村官员来执行。每一位目击这种殴打父母行为的本国人,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参加救援,制止这种行为,要像驱逐魔鬼野兽一样对打人者大声怒吼,不参加救援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家族神的诅咒。如果有人被确证冒犯了父母,第 643 页第十卷那么首先要把他永远逐出京城,迁居到乡下去,并且禁止他去任何圣地。如果他不服从放逐,那么乡村官员要用鞭打或其他方法对他进行矫正;如果他私自返回原住地,那么他将被判处死刑。如果有自由人与罪犯一起吃喝玩乐,或一起做事,或有任何往来,比如与他握手相会,那么自由人在没有履行涤罪仪式之前既不能进入崇拜地和市场,又不能去城市的任何地方,就好像他被可怕的瘟疫传染了一样,如果他违反禁令,污染了圣地和城市,那么任何执政官在得知事件之后要立刻对他进行审判。如果一名奴隶打了自由人,无论他是外国人还是本地公民,目击者都要加以制止,否则就要受到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数额按其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击者要协助被打的一方把这名奴隶捆绑起来,由被打的一方处置,他们会用脚镣把奴隶捆绑起来,用皮鞭抽打他,愿意打几下就打几下,只要不损害奴隶主的利益,然后把他交给他的合法主人。这一法律条款应当这样写:奴隶打了自由民,除非有执政官的命令,这名奴隶的主人要从被打的人那里接受被捆绑的奴隶,在被打的一方没有感到满意之前,不能释放他。这些法规也适用于双方都是妇女或有一方是妇女的情况。雅典人有关伤害问题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可以清晰地阐述一条关于暴力案件的法律原则:无人可以拿走他人的物品和家畜,也不能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动用邻居的财产,这种行为是上述一切伤害的开端,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伤害都是此类行为的结果。年轻人的放荡与蛮横逞凶是最重要的伤害案件,如果被当众冒犯的对象是神圣的,那么这种伤害就是最大的,如果被冒犯的对象不仅是神圣的,而且对某个部落或某些相同的群体来说是公共的,或部第 644 页分公共的,那么这种伤害就尤其巨大。按秩序和程度来说次一等的伤害是冒犯私人的神龛和坟墓;列在第三位的伤害是已经说过的那些罪行以外的对父母不孝。伤害的第四种形式是偷窃他人财物和家畜,未经别人许可就动用别人的东西,以此表现出对执政官的蔑视;第五部分伤害则是需要做出法律赔偿的那些侵犯公民权力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提供一部同时适用于各种伤害形式的法律。关于公开或秘密地使用暴力抢劫神庙,我们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我们现在要决定对用言语或行动侮辱神灵的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惩罚。但首先我们的立法者必须向他们提出如下忠告:凡是服从法律而相信神的人,决不会故意做出渎神的行为或发表不法的言论。凡是有这种行为发生,必定出于下列原因之一:要么他们不相信神存在;要么他们相信神存在,但认为神不关心人类的事务;要么他们认为即使这些神关心人事,人们也很容易用牺牲和祈祷来哄骗他们。克利尼亚我们该如何对待这种人,或者说我们对他们该说些什么?雅典人哎,我亲爱的先生,让我们先来听听他们是怎样嘲笑我们的。克利尼亚他们会怎样嘲笑我们?雅典人呃,他们会这样说:来自雅典、拉栖代蒙和克诺索斯的先生们,你们说得对。实际上,我们中有些人认为任何神灵都不存在,还有一些人对诸神的看法就像你们所说的一样。所以我们对你们的要求也像你们对法律的要求一样。在你们亮出严厉的恐吓之前,最好先试着说服我们。请你们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诸神确实是存在的,诸神也不会受到祭礼的诱惑,乃至于违反正义之路,让我们信服。我们确实已经从那些享有崇高名声的第一流诗人、演说家、先知、祭司,以及其他成千上万的人那里听到了许多教第 645 页诲,但正因为如此,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遵循的道路不是拒绝作恶,而是努力去作恶并且试图掩盖恶行。所以我们期待着你们马上能够说服我们,作为立法者,你们具有一种职业的仁慈而非严峻。你们认为诸神是存在的,但这种看法并不比另一种说法好到哪里去,你们如果能够告诉我们只有你们的看法才是真理,那么也许能够令我们信服。所以,如果你们认为我们的挑战是公平的,那么你们必须试着给予回答。克利尼亚呃,先生,要说明诸神的存在似乎很容易。雅典人为什么?克利尼亚呃,只要想想大地,想想太阳、星辰和一切事物就可以了!还有奇妙的季节更替和年月!此外,全人类,希腊人和非希腊人,事实上全都相信诸神是存在的。雅典人我亲爱的朋友,我有点害怕这些恶人,但我不想称之为恐惧,我担心他们会蔑视我们。你,以及我们的朋友,事实上并不明白他们与我们的分歧在哪里。你们认为沉迷于快乐与欲望使他们的灵魂不虔诚,其他就没有别的原因了。克利尼亚呃,先生,其他还有什么原因?雅典人你和你的朋友们都不可能知道这个原因。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这个原因与你们的生活无关。克利尼亚我不知道你又能想出什么名堂来。雅典人呃,愚蠢的傻瓜也可以认为自己拥有最高的智慧。克利尼亚你这样说是什么意思?雅典人有人告诉我,你们优越的国家制度在妨碍着你们认识诸神的形象,而我们国家的文献中讲述过诸神的故事,这些文献有些是用韵文写的,有些则用散文。这些文献中最古老的故事说,天是最原始的真正的存在,等等。以此为起点,这个故事稍后讲到了诸神的诞生,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品行。由于这些故事非常古第 646 页老,我们现在很难决定这些故事对于听众来说到底是好还是不好,有没有其他方面的作用,至于这些故事能否在听众中培养出尊敬父母的品格,我敢肯定人们决不会把这些故事赞扬为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也不会说这些故事是真实的。我们可以不再谈论这些古老的故事,而其他人愿意谈则随他们的便。但我们必须用现代人的理论来解释由诸神造成的不幸。这两方面一结合就产生了这样一种效果。当你我提出关于诸神存在的证据,并且确信日月星辰是神或具有神性时,反对这些故事的人就会提出反驳说,无论你们如何雄辩地使用那些空洞的言辞,它们都只不过是土石罢了,不可能关心人事。克利尼亚先生,你提到的这种理论真可怕,哪怕只有这一种。如果这种理论盛行,那么在我们这些老年人看来就更可怕了。雅典人那么我们该如何答复?我们该怎么办呢?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必须面对这种无神的观点,从根本上反驳那种认为你们无权设定诸神存在的指责,从而保护我们那些与此相关的法律呢?或者说,我们是否必须搁置这个主题,回到立法上来,因为我们担心要是不这样做的话,关于这个主题的讨论会比相关的立法更冗长。如果我们首先针对他们要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提供大量充分的证据,使我们的对手感到害怕,在实际上表达了对这种无神观点的厌恶后再来制定相关的法律,那么我们的讨论一定会非常漫长。克利尼亚先生,从我们聚在一起讨论问题开始,我们有好几次机会看到我们没有理由对简洁明了的偏爱胜过冗长,谚语中所说的“追踪者”并非与我们同道,所以我们若是选择了一条比较短的道路,而不是选择一条最佳道路,那么我们只能表示遗憾,并认为这样的选择是荒谬的。坚持诸神存在,坚持诸神是善良的,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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