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微变》的故事终于结束了,该开香槟庆祝罢(笑)?这部小说,是我的处女之作。从一九九八年年初开始,陆陆续续地写了两年多的时间。小说的手稿是在今年二月份完成的,而电子版的初决定稿,直到三月中旬才修改完毕。记得刚开始写《紫微变》时,全没想到会有自己的第一部文学作品。这对于向来缺乏耐性的我来说,真可算是个奇迹。伊始的故事背景,是来自金庸的《书剑恩仇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书是我读的第一部金氏作品,故本人对它的印象很深。由于一开始只是抱着写来玩玩的念头,所以思路如天马行空,想到哪儿,就写到哪儿。这才渐渐地形成了庙堂绿林、乾元教和毒桑圣宫三条主线。小说中的男主角有两名,乾隆与陈家洛;女主角有三名,姚水衣、白漓、韦玥妍。各位主角的故事纵横交织,平行发展,有些像《天龙八部》。再加上我有意无意掺入的种种迷团与伏笔,其结构可谓错综复杂之至。写作的辛苦,可想而知。小说共六十三回,每回约三千六百字左右,篇幅比原先初稿要短。这是我考虑到以前自己看电子小说时,往往因为篇幅过长,在阅读上会有诸多不便,而有意为之。小弟没念过私塾,故对吟诗作对颇为头痛。所以除了最后一回用的是苏轼的词以外,我为每回都找了一句符合其内容的诗句来作为此回的题目。事后细品,倒也像模像样,很有些意思。陈家洛仍是小说中的一个重要角色。金庸笔下的陈家洛,心胸狭窄、可笑幼稚。而他对回部双姝感情的背叛,其情节之严重,影响之恶劣,私以为要远甚于另两个查老着意刻画的反面人物:张召重与乾隆!曾问过十个人,有九个说不喜欢陈家洛,还有一个更是把他骂得一钱不值。那个人,就是我。所以,在《紫微变》中,我把他完全改了过来。虽然此人仍不是大英雄、大豪杰,且又固执、迂腐、看人带有偏见(这是指他从不就事论事,而一味地听义父于万亭——也就是胤禩——的话。在《笑傲江湖》中的令狐冲,也有这个毛病,所以我并不喜欢此一人物。),但毕竟还是个激进、公义、坚韧不屈的热血青年。最后,他与同母异父的哥哥乾隆和解,又同心上人姚水衣共结连理,白头偕老,总算是个团圆美满的结局。这六十几回下来,似乎是乾隆的戏份更重些。小说中的乾隆,纯属戏说。为的是让他更有平民味,更有人情味,更贴近于读者。如果那些执著于历史真实的人硬要指责的话,我也只能说一声:“小说本就是虚构。构架于历史而又不拘泥于历史的文学,自有它的生命力。何必处处刁难呢?”看过《鹿鼎记》的读者一定发现,原来韦玥妍所说的曾祖父白龙公,就是韦小宝。至于韦玥妍说她父亲韦伯昭曾言,“白龙公他智计无双,武功盖世”云云,不过是小宝的信口胡吹罢了。他与七位夫人的下场甚惨,却不是我有心如此,只是为了剧情的需要。其实,本人也非常喜欢这个活宝。金庸最后一部长篇的主人公韦小宝和开山之作中陈家洛的境遇,及读者对他们的喜恶程度,都完全相反,倒也是个有趣的现象。在此,向所有的韦白龙迷,说句抱歉。《紫微变》中乾隆之追韦玥妍,一如当年韦小宝之追阿珂,只是他俩的手段和态度全然不同——韦小宝绝不会为了救阿珂而不惜牺牲自己。而韦玥妍的父亲韦伯昭,就是阿珂之子韦虎头的骨肉。换句话说,阿珂其实便是韦玥妍的曾祖母。韦玥妍虽然貌美无双,可手段太狠,城府过深。其之不可爱,要更甚于阿珂。韦玥妍此女,是我着意描写的绝色美人,她和小妹韦玥婍(即依尔娜)都是阿珂的曾孙女。尽管韦玥婍又美过姐姐,却似仍及不上金庸笔下的“香香公主”喀丝丽。所谓“统领群芳,唯有香香。圆圆不出,谁与争光?”阿珂是陈圆圆的女儿,她及不上乃母,自然就及不上香香。如此说来,韦氏姐妹之不敌喀丝丽,却也在情在理,倒不是在下的功力不济了(笑)。其实,历史上真正的香妃,就是乾隆帝的容妃。她是大小和卓木的妹妹,而非霍集占的宠妾。因为当时,准部侵犯回疆各部。大小和卓木不敌,便向清廷求援,又将妹妹送给皇帝乾隆,作为礼物(唉,古时的妇女,地位太也低下)。乾隆对其宠爱有加,更特地建造了“宝月楼”,供这位容妃居住。此举一则是出于个人的感情,二则也是团结异族的政治手段。他们两人三十年的夫妻生活,恩爱和睦,与传说中香妃殉主化蝶的故事大大地不同。查老的“香香”,偏向香妃的成分甚多;而琼瑶女士虽在其《还珠格格》续集的后记中说,她笔下的“含香”揉和了香妃与容妃的故事于一身,可毕竟还是更像传说中的香妃。我塑造的韦玥婍(依尔娜)尽管也是虚构,但她的结局却较接近容妃。这一点,众位在小说最后一回的“蛇足”中,可以看出。说到《还珠格格》,又不得不提一下白漓。有人说这个人物是抄袭《还珠格格》,但我可以肯定地讲,那完全是个巧合。在创造这一人物前,我根本没看过《还珠格格》。私以为,白漓既有“小燕子”的活泼,又有“夏紫薇”的乖巧。既不疯疯颠颠,又不矫揉造作,应比那二人更为可爱。金庸的第一部武侠小说是《书剑恩仇录》,但口碑不佳。希望我的《紫微变》能令各位看官满意,谢谢大家对我的支持,同时也要谢谢“武侠世界”网站的站长萧羽大哥给我的鼓励与支持。唯愿不久以后能带给你们更好的作品。钟敏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定稿二零零一年二月十日晚第三次修改写于上海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