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理论-7

较量中探寻能走多远。由此可出现某种“均势”,在“均势”中就什么是各方的“传统”权利与义务达成默契。其后,奴隶们便在这种传统的范围内尽可能少干活而不会受到惩罚,绝不多干。在有些制度下,奴隶生产的全部产品归主人所有,而在另外一些制度下,法律或习惯都允许奴隶有些自由时间和财产,供他们自己支配。在后一种情况下,奴隶通常在属于自己支配的那一部分上比为主人工作的时间里要勤劳和有效率得多。有些主人看到这一点,便限制奴隶自由支配的时间,借口是奴隶的体力会消耗殆尽,从而无力完成他应尽的义务。另一些主人看到这一点,就付给他们报酬来改变他们的劳动权使之成为奴隶生产的一个百分率,这样奴隶制便可以不知不觉地变为分成制。奴隶如果仅仅把产品中的百分之多少付给主人,他们干活肯定地比把他们生产的一切都交给主人时要有效率。其次,奴隶制不仅影响奴隶,而且影响奴隶主本身的心理状态。因为奴隶主极可能养成损害经济增长的对劳动的看法。劳动受到轻视,因为只是奴隶干的。甚至把管理奴隶的事情也交给雇来的管理者。男女奴隶主们自己沉迷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要不就沉迷各种活动,不管这些活动多么高尚,却同生计无关。他们搬出自己的庄园,住到繁华的城市中等等。因此,他们丢掉了寻求新的经济机会并从中获利的能力;甚至失去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以避免灾难的能力。奴隶经济的奠基者也许是一些生气勃勃的人,他们创建了在他们那个时代条件下产生大量财富的社会结构;但是他们的子孙后代就很不同了,随着条件改变,经济也渐渐衰退。奴隶经济也遭到没有纵向流动之害,而且因为奴隶制对于为贵族劳动的意愿日益减弱所具有的影响,这一点特别有害。在自由经济中,处于政府、企业或知识界的领导阶层不断把下等阶层出身的聪明人吸收到他们的队伍中来充实自己。奴隶经济则使自身不存在这种优势,除非它鼓励奴隶解放。有些奴隶社会确实使奴隶容易赎身,或鼓励奴隶主赐于自由;而有些奴隶社会则敌视奴隶解放,特别是在奴隶的来源越来越少的时候。一些奴隶社会也因奴隶制延续到什么程度成为对自由民或他们子孙后代的障碍而不同。如果奴隶同主人种族不同,即使经过多少代,奴隶的子孙后代也很难被接纳进入最高的社会层。纵向流动的重要性,按要填补的领导职位数字比例来说,取决于奴隶主的数量有多少。因为,如果奴隶主的数量充足,他们将把充分的流动性提供给他们自己的各阶层以保持最高阶层的活力,虽然整个社会必将不能迅速进步,因为它不能充分利用奴隶制束缚下大批人的聪明才智。其次,如果有充足的奴隶劳动力可资利用,就不会有推动发明或节约使用劳动力的刺激,因而也得不到由于单位劳动产出增长而常有的经济增长,尽管劳动量增加总产出当然会加多。有人由此想到,希腊科学在其后期发明了玩具而没发明有用的机器,这就是因为奴隶制的存在泯灭了使用机器的刺激。这两种说法都已受到批驳。无论哪种情况,这种论证的方法在按照商业方针管理的奴隶经济中说不通,如新大陆的种植园。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为节约奴隶劳动力和节约其他生产成本付出的费用是一样的。只要人们能以出售剩余产品,或能以消费这些产品,或能以出售不再需要其劳务的奴隶,奴隶制中就存在着推动采用节约劳动力办法的刺激作用。在奴隶主业已拥有他们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所需要的全部奴隶或者不是按照严格商业方针施行的奴隶制经济中,这些条件就不具备。家奴的存在,有别于商业奴隶制,也许会阻碍发明创造。在这种社会里,奴隶们如果是自由的,也许会有所发明创造或采用新技术以减轻劳动或增加剩余产品;在奴隶制下,不同的是新技术的采用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减轻劳动或改善工人的命运。再者,奴隶社会不如自由社会灵活,因而不能适应变化着的环境。例如,环境的改变也许使得一个社会有必要改变它的谋生之道;对其主要出口的需求也许已经改变,供应也许由于突然发生某种新的植物病害而受到影响,因此必须着手从事新的行业,这就要发展新的产销结构,学习新技艺。乍一看,似乎奴隶经济应当比自由经济灵活,因为奴隶主具有法律权力可以靠革命来实现大改变。而事实上,奴隶主的权力是受传统制约的,这些传统已经形成,规定了他们同奴隶的关系。譬如,传统则规定,不得派家奴到地里去干活,不得让学当木工的奴隶去采石场干活。确切地说,因为奴隶制不靠合同,它所依靠的是在主人和奴隶之间什么才算公平的种种概念;这是一种身份经济,因此比有限期的合同经济更少灵活性。再有,灵活性还会因为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而减少。在不断变化的经济中,不同的企业所受的影响不同;有的应该收缩,有的应该扩充。要是有良好的奴隶市场,扩充的企业就可能从那些正在收缩的企业那里购买奴隶,但这种交易过程会受到奴隶同他们主人之间的个人关系的阻碍,也会由于奴隶所有制给社会和政治带来的威望和特权使主人不肯同他们的奴隶分手而受到阻碍。灵活性的差别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所有的经济都是不灵活的,都对变化着的情况反应迟钝。但是似乎有些根据可以使人认为,自由经济比奴隶经济反应要快,果如此,因为条件不断变化,奴隶经济就不大可能生存和发展了。另一方面,说奴隶制效率低并不是要否认在特定的地方奴隶制可能是某些行业发展的唯一途径。我们所比较的是自由民和奴隶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的劳动。而在找不到自由民只有奴隶可资利用的地方,这种比较就不适用了。西印度群岛在17和18世纪要是没有奴隶制就发展不起来巨大的制糖业,因为当时没有可资利用的自由民。而且,即使有自由民可资利用,就是说该国有自由民存在,而从有足够数量的人愿意按拟议的工资到计划的行业里干活这个意义来说,就找不到可用的自由民——尤其是如果他们有了所需要的全部土地,并从土地上得到他们认为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就更是这样。奴隶制基本上适用于劳动力缺乏的条件;如果劳动力同资源相比是充足的,通常雇佣自由劳动力和愿意挣工资的劳动力更合算。哪怕在因自由劳动力缺乏而使奴隶制有利可图的地方,有些类型的生产对奴隶制比其他制度更合适得多。因为奴隶劳动是不情愿的,它只是用于易于监督的地方。例如,在农业上,它只适合于那些每亩地要求有相当多的劳动力的作物,这样的地方一个监工就能看管一大批奴隶——如甘蔗、棉花、烟草或茶叶,而不是小麦、咖啡或牧畜。这也是矿山、工厂和摇橹船之所以甚至在把其他职业都让给自由劳动力的情况下也一直同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原因,事实就是,把大批人集中在一小块地方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不心甘情愿的另一个后果是,它不适于那种工人必须认真运用手工技艺的行业。有些受到主人优待的家奴成为高级手工艺者。往往可以发现,凡是奴隶有手艺的地方,主人都是认真按比例同奴隶分享奴隶的收入,甚至允许奴隶按约定的数目保留挣来的一切,这样奴隶就有了干好手艺活的经济刺激。总的说来,由于奴隶劳动效率低,奴隶制无法同自由劳动竞争,除非自由劳动力缺乏。说奴隶制效率低也并不否认在这一基础上可以建立起高度的文明。奴隶们的劳动产品可以养活一个有闲阶级,就像古希腊那样,这个阶级可以使其本身具有哲学、雕刻和其他自由人应具有的学识,并且反常地可能成为解放人的精神和才智的先驱。奴隶制并不总是产生这种影响;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主文化普遍受到蔑视,尽管南部各州的文化水平较高,一般说来,新大陆奴隶制创造的财富都被骄奢淫逸的生活浪费掉了,对人类的进步毫无贡献。而且,甚至在奴隶制基础上产生的灿烂文化,其益处也是大大受到限制的;受益的是奴隶主而不是奴隶。始终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如果大多数人作为奴隶受到细心照料,而不是任他们胡乱来,他们的情况就比较好;就像另一些人所说,家马总是要比野马的情况好。我们在这里无需探讨这种论点究竟怎样,因为我们的兴趣不在于是这种而不是那种生活方式可取,我们的兴趣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最后,应当指出,一种奴隶经济不管它在一段时间里多么繁荣,它势必没落,因为奴隶的人口通常自身无法更替。只要能从外部得到廉价的奴隶来源,奴隶经济便兴旺,一旦这种来源被切断,奴隶经济便衰落下去。因此,只要有连绵不断的战争或奴隶的侵袭,从中可以俘虏大批的人并卖为奴隶,奴隶经济便可繁荣。但当实现和平或废除奴隶买卖时,奴隶制便趋向消亡。罗马帝国的经历就是这样,当边境一实现和平,罗马的奴隶经济立即开始没落,牙买加也是这样,它的没落不是始于1834年废除奴隶制,而是始于在此之前近30年废除奴隶买卖的时候。切断奴隶的来源必定马上会使奴隶人口下降。因为受奴役的男人比女人多,即使妇女有足够的女孩子替代她们自己(她们并没有),多出来的男人死掉时,奴隶人口也必然下降。这样,经过一代人之后,人口的自然繁衍有可能产生新的平衡,因为男性和女性的出生数量大体相等,但是即使这样,奴隶人口也不会自己繁衍。如果有这样一个国家,它很长一段时间不从外面移入奴隶,所有的奴隶都是在本国出生的,那么可用来干活的奴隶人口大约只有三分之一。这便是西印度群岛在废除奴隶制之前那里的甘蔗种植园主所报告的比例数字。其余的奴隶都是儿童和照料子女及丈夫的母亲;经常还有大批人声称有病要不就利用奴隶制固有的漏洞逃避干活。这样低的比例不应引起人们大惊小怪,因为我们知道,哪怕在自由社会里,据人口普查确定“有报酬职业”的人通常也不过占人口的30—40%。如果允许奴隶同家人一起生活,他们本来会有同自由人口一样多的机会更替自己——机会可能还多些,因为他们可能改善一些医护条件,或许还会少干些活。但是,奴隶往往不得同家人一起生活,因为这会使奴隶主要为每个有用的奴隶而非养活两个无用的人不可。因此,许多奴隶主只要男性成年奴隶,而且不鼓励他们结婚。女奴不受欢迎,不鼓励她们生孩子,如果她们确有子女,也不让她们有充足的时间去照料。所以生育率低,婴幼儿死亡率高;这样,奴隶的人口便不能自我繁衍。当然,大庄园比小庄园的处境要好,因为在大单位比小单位容易保持男、女和儿童的正常平衡。所以小庄园在大庄园出现之前便相继消失,如罗马帝国后期变动增多。但是,除非大庄园从商业角度研究解决养活新奴隶的问题,大庄园也将消亡。确切地说,要是期望一个养马主保持公、母马,大、小马的比例均衡,同样的命运将会落在依靠马为劳动力的经济的头上。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以马为主的经济是专门养马出售。所以,奴隶经济要不靠移民维持下去,也只能是有些奴隶主专门养活奴隶出售才行。美国南部在废除奴隶买卖之后曾采用这种制度,但是这是奴隶制最不得人心的一面,因为奴隶制弄得家庭妻离子散,并不顾我们认为属于人类之间常理的性关系的情感联系。因此,奴隶农场在奴隶经济中,并不多见,如果说这种农场存在,数量上往往也不足以解决维持奴隶来源的问题。因而在大多数奴隶社会中,一旦外部奴隶来源断绝,经济就会毁灭。在这方面,农奴制大大优于奴隶制,这无疑是在外部奴隶来源枯竭时奴隶制便让位于农奴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农奴有权结婚,而且在这方面他们同自由民生活一样。农奴通常也有权有一些自由支配的时间,有一些自己耕种的土地,有些农奴还可以是分成或对半分成的佃户。在农奴制最发达的时期,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是指农奴没有主人的允许不得到别的地方去;但是农奴的义务仅仅是缴纳固定的地租,因此,农奴有一切动力为自己生产多于地租的产品。以农奴制为基础的社会能延续几个世纪,而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一旦外部的奴隶来源消失必定开始衰落。(三)家庭家庭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几乎全部是由家庭产生的,这是不足为奇的。它涉及刺激、专业化、纵向流动以及取得资源的手段等问题。首先,我们探讨家庭的横向联系,也就是说一支和另一支的关系,然后我们再研究妇女的地位,最后加以概括。至于人口问题,将留待第四章去探讨。在原始社会里,家庭的概念通常是十分广泛的。一个男人不仅与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女联系在一起,而且与他的众多的亲戚联系在一起。人数也许会多到500人。在这个群体里,实行的也许是不同程度的共产主义:土地公有共同耕作;所有家庭成员已承认他们有权要求家庭供养。情况看来是这样,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家庭概念变得狭隘了。大家庭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社会保险办法,这种情况适应于生活水平低的社会。在生活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必须同心协力,对遭难的人鼎力相助;家庭范围越大,这种保险制度就越有效。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储蓄能力以及养活自身和抗拒灾难的能力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财富和收入差距也扩大了。政府组织得更好了,并开始承担其帮助老人或穷人的责任。社会关系进一步按照契约的概念而不是依照地位的高低而建立起来,所以在比较富有的社会里男人比较倾向于否认他们对远亲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所以,总的说来,社会在物质上越是先进,被挣钱的户主承认是家庭成员的人数越少,不仅从自动分享户主增加的收入这个意义上说是如此,而且从因陷入贫困而对他的收入提出某种要求这个比较狭隘的意义上说也是如此。在小的社会里,对家庭提出要求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彼此都了解,因此舆论可象会迫使富有者帮助家庭中的贫困者。可是在大的社会里,人们彼此相邻而互不了解,所以他们可以对他的家庭置之不理,独自生活而不必顾及他们朋友对此有何看法。这也同社会的平均收入有关,因为城镇和乡村的大小同国家的财富是有联系的。大家庭制度在生活只够温饱的社会里有着巨大的优越性,而对经济正在增长的社会来说却并不合适。在这样的社会里,这几乎肯定会妨碍人们努力工作。经济的增长取决于积极性,如果作出努力的个人必须与许多其他人分享他的报酬,而他又不承认这些人有这种权利的话,那么这种积极性可能被窒息。存在大家庭的地方,每个家庭成员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只要他的收入增加,大量远亲就会纷纷要求他相应地提高对他们的赡养费。这种情况在任何时候拼命干的阻力,特别是本家庭观念变得越来越狭隘的时候,社交圈子由大变小的时候,情况尤譬如此,因为在那时,人们最不可能接受以往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要求。来自亚洲和非洲的许多报道提到,一些有才干的人拒绝提升,因为他们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将会大部分转入他们并不承认其道义要求的亲戚的私囊。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观察这个问题,这种制度本身就对主动性造成障碍,因为它为每个人提供了防止匮乏的自动保险,从而削弱了活动性、节俭和进取精神。一种强烈的家庭义务意识,即使是真心实意的,也可能在其他方面成为取得成功的障碍。这种意识可能会促使一个人委任他的亲戚担任并不适合他们的工作,甚至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他人不委任他去担任他完全能够胜任的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随即会委派不适宜的亲戚担任他属下的职位。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害怕如果冒犯女巫的家属,她便会对他们施魔法,也许正是出于害怕心理,而不是出于爱,才促使他们搞裙带关系。当然,有时候一个家庭成员也许是要委任的最佳人选,因为他有才华,或者甚至仅仅因为人们肯定他有教养,因此能够信任他。然而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另一个困难是在牵涉到几个成员时怎样处理家庭事业。如果他们彼此信赖,各尽自己的本份,那么家庭感情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源泉,然而它往往是消极因素的根源。在家庭联系密切的国度里,那些没有家庭负担因而能独立的人,往往是最富于进取精神和最成功的人。虽然在事业上家庭感情有这种缺点,但人们必须看到它的长处。凡是在人们不能指望外人给予忠诚的服务的社会里,特别是本家庭观念变得越来越狭隘的时候,社交圈子由大变小的时候,情况尤譬如此,因为在那时,人们最不可能接受以往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要求。来自亚洲和非洲的许多报道提到,一些有才干的人拒绝提升,因为他们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将会大部分转入他们并不承认其道义要求的亲戚的私囊。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观察这个问题,这种制度本身就对主动性造成障碍,因为它为每个人提供了防止匮乏的自动保险,从而削弱了活动性、节俭和进取精神。一种强烈的家庭义务意识,即使是真心实意的,也可能在其他方面成为取得成功的障碍。这种意识可能会促使一个人委任他的亲戚担任并不适合他们的工作,甚至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他人不委任他去担任他完全能够胜任的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随即会委派不适宜的亲戚担任他属下的职位。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害怕如果冒犯女巫的家属,她便会对他们施魔法,也许正是出于害怕心理,而不是出于爱,才促使他们搞裙带关系。当然,有时候一个家庭成员也许是要委任的最佳人选,因为他有才华,或者甚至仅仅因为人们肯定他有教养,因此能够信任他。然而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另一个困难是在牵涉到几个成员时怎样处理家庭事业。如果他们彼此信赖,各尽自己的本份,那么家庭感情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源泉,然而它往往是消极因素的根源。在家庭联系密切的国度里,那些没有家庭负担因而能独立的人,往往是最富于进取精神和最成功的人。虽然在事业上家庭感情有这种缺点,但人们必须看到它的长处。凡是在人们不能指望外人给予忠诚的服务的社会里,家庭也许是经营大规模企业的最适宜的单位。比如说,某些行业如能在许多城镇、郊区或乡村设立分支机构,那是有好处的。例如银行、联号零售商店以及批发业就是如此。在这些情况下,兄弟或近亲多的家庭,可能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因为自家兄弟的可信赖程度超过那些不沾亲带故的分支机构经理;何况,即便遇到欺诈行为,金钱也不会流到家庭外面。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如果不是属于同一行业的分支机构,而是属于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那么兄弟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相互支持。同样,在移民之间或是在信奉某种宗教的少数人之间,关系密切的集团可以在生意上向对方提供机会,亦可以在发生危机时互相贷款支持,从而加强整个集团的地位,帮助其成员在经济上取得更大的发展,而要是不允许他们彼此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他们的业务,他们就不会取得那么大的发展。当然,如果这个集团在经济上一般并未比社会上的其他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种亲属之间的义务或者其他义务也不是特别有益的;如果它的成员在竞争能力方面低于平均水平的话,他们甚至可能成为一种累赘,因为其中比较幸运的成员将会由于承担超过平均负担的义务和他人的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一个才智出众的家庭如果紧紧抱成一团,就会占有很大优势。任何社会的早期经济发展的历史都表明,总有几个才智出众的家庭,他们通过范围广泛的活动而鹤立鸡群,不论是14世纪的意大利银行家,还是20世纪的印度和日本的企业家,情况都是这样。在早期的这些条件下,一个才智出众的家庭有可能在任何其他类型的组织都难以达到的规模上做生意。这种优势随着行政管理技术的改善而减弱了,因为委派外人来担任经理职务比较容易了,而完全可以相信他们不会鲸吞资金。我们下面来考察一下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男人对妇女参加工作的态度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社会中,男人们为了确保其社会地位得到承认,设法不让他们的女人参加工作,他们故意使他们的妻子、女儿闲在家里,周围侍仆成群,以显示他们是有财产之人。妇女当中的一些人从事一些无偿而有益的社会工作,否则这种势力的风气会降低妇女们的贡献,哪怕这可能会使那些为了付帐而不得不更加辛劳地工作的男人们作出更多贡献也罢。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中上等阶级的妇女为了争取工作的权利,而不得不进行“斗争”,而在其它许多社会里,妇女必须从事繁重的劳动,常常在田里耕作,为丈夫煮饭做菜、织布缝衣,而男人们却过着比较悠闲的生活。凡是对妇女可能从事的工作加以限制的地方,经济的增长也必然会受到阻碍。在一些原始社会里,妇女是不许参加工作的,只能从事家务劳动或是为自家干些农活,这种情况提高了每个家庭自给自足的程度,从而减少了进行贸易和实行专业化的机会。而实际上十分明显的是经济的增长与妇女们摆脱家务劳动走向市场是紧密相关的。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成衣、理发、饮食等行业发展得更快了,更不用说年轻人进学校受教育了。学校教育取代了家庭教育。仅仅以统计学家在计算国民收入时拒绝将家务劳动包括在内这一点是不能说明上述联系的。因为专业分工也确实使产出的质量和数量都确实提高了。如果当地习惯只准妇女作家务、或者说他们外出工作只能做家庭佣人、打字员、或挤进其它一些工作范围狭窄的职业里,经济的增长就要受到限制。通常使国民产值增加得最快的方法之一就是开设工厂,向妇女提供她们非常容易干的那种轻活。许多缺少男劳动力的社会,已经发现这是一个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这不但可以直接地而且亦可间接地增加产出。例如,非洲的一些农民,把本来可以在中心工厂进行高效加工的作物,坚持在家里进行粗“加工”,因为若把作物送到工厂加工,他们的女人们可做的事就太少了,因此,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家庭以外的工作,将会有助于改善作物的加工。还是在一些非洲地区,妇女们花很长的时间手工舂米,如果在家庭以外给她们提供更多的挣钱的工作,她们很快就会坚持要求从今以后使用机器碾米。为妇女们创造更多的有收入的就业机会是同时提高她们的地位、减轻她们繁重的劳动和提高国家产出的最切实可靠的办法。在某些社会里,宗法意识十分强烈,极而言之,甚至达到了崇拜祖先的地步。这对经济的增长是有利还是有弊,是可以争论的。这有某些好处,比如说,一个人知道自己属于一个可上溯几代人的家族大概会产生某种自信心,人在年轻时就会受到家族的传统教育,如果这种传统包括某种特殊技能,冒险精神或是性格特点,它可能得到保持,并且比在没有家族传统的情况下得到更大的发扬。因此,英国海军相信,“海军世家”的子孙,一般说来会成为比其他应征士兵优秀的水兵。在某种职业气氛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在从事该职业时很可能比其父母从事其它职业的年轻人更能胜任。宗法观念也可能对人的财产观念产生影响。一个人也许会感到自己仅仅是继承下来的财产的一个暂时托管者,因此可能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它,甚至会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节蓄去增加这份家业。但是也有弊端。对一个面临着一种与父辈所面临的不同的挑战的社会来说,过多地回顾历史是无益的。传统模式在当时也许是至善至美的,但在现在,由于问题不同,可能是极不适宜的。当一个社会留恋过去甚于急着要对未来进行探索时,那它是注定要失败的。强烈的家庭传统意识也会妨碍社会的流动性。“非世家”子弟得不到与他们的才能相称的机会,而出身“名门”但无才的人把事情搞得一团糟的机会太多了。如果传统坚持子孙必须步其父辈的后尘,职业流动性必然被削弱。两代人的职业过于相近的弊端在种姓制度中暴露最为明显。种姓制度要求每个人必须继承其父辈的衣钵,不然就去当农民,这就妨碍了纵向的流动和社会流动。这是必然阻碍变革,因而阻碍经济增长的方法之一。当我们分析大家庭的横向联系时,我们认为这种联系主要是阻碍人们作出努力的联系,因为无论如何它要求男人们去满足他们对其毫无感情的远亲们的要求。但是,当我们谈到孩子们对父母的要求时,我们可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促进其成员作出更大的努力的一种激励。当男人们雄心勃勃期望子孙后代有一个比他们自己出生时更高的社会地位时,这种激励发挥了最大的效率。这种提高家庭的社会地位的愿望,取决于实现这种愿望的机会。在每个农民仅能勉强糊口的贫穷村庄里,这种愿望是不会存在的。因为那里提高物质地位的机会是微小的。如果法律或习俗上的障碍,不管是种姓制度还是肤色上的障碍,不允许人们从一个阶级升到另一个阶级,这种愿望也不可能存在。在经济停滞或衰退的社会中,纵然抱有这种愿望也不可能有多大意义。在经济停滞的社会里存在某种流动,但是,最大的流动还是出现在产出迅速增长的地方。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中产阶级扩大得最快,需要从下层吸收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或专业人员。正是这种环境为赚钱,或是在其他方面取得成功提供最好的机会。因此,在经济增长的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愿望最为强烈,也最有成效;而在经济停滞的社会中,则几乎没有这种愿望。这仅仅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力量互相依存的许多方面中的另一个方面。一旦经济开始增长,男人们发家致富的思想也就更加强烈,甚至可能采取限制家庭人口的做法,以便不因孩子多而影响过富裕的生活,这种观点的流行,加快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建立家庭的概念只有在基本的父系家庭社会里才有意义,而在大家庭或母系家庭的社会里就无意义了。由于其中的含义是要将下一代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到这一代人的社会地位之上,所以,除非下一代的意思是指只有几个直系子孙,而不是指可以声称有家庭关系的数以百计的姻亲子弟,否则就无法考虑提高他们的地位。因此,大家庭就被排除在外。至于母系家庭,可以设想一个男人拼命干活,为的是使其姐妹的子女变得富裕,而不是使自己的子女变得富裕,但是,母系家庭在经济和其他方面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很难存在下去,因为变化通常意味着流动,而流动通常又增强了婚姻关系和父系联系,一个男人带着他的妻子和他的儿女一起流动,而不是带着他的姐妹及其子女一起流动,因此在男人开始四处奔忙寻找财富的任何社会里,母系联系削弱了。甚至在基本的父系家庭里,遗赠财产的权利作为对人们努力的一种鼓励,其重要性是何尝不清楚。在不同的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抱负各不相同,在那些经济增长率最高的社会中,这种抱负并不是总是最大的。例如,许多美国富人不是把钱留给他们的家属,而是设立教育基金或从事其它慈善事业。少数人甚至故意不给他们的子孙留下什么财产,以免妨害他们的个性发展。而英国富豪在处理财产时,平均给家属留下大部分,只将少部分捐赠给慈善事业,这大概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是因为在英国,门庭观念要比在美国的大城市里重要,同样美国人却在其它方面找到许多对人们努力的激励,其中包括他们希望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和为自己谋求权力和威望的愿望。但是,即使对遗赠财产权作为一种鼓励的重要性无法作出精确的估计,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鼓励,现代国家对这种权利施加越来越多的限制——特别是征收高额死亡税——对发财的刺激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我们同时必须考虑继承财富对所继承的财产、对继承人及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影响。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继承对财产管理的影响。创业者的儿子不一定是最善于照管财产的人。相反,靠继承财产创立的机构不会像每一代都招聘新领导人的机构那样富有生命力或存在同样长的时间。罗马天主教的一部分生命力无疑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主教是选举的,而不是天生的。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常常被认为是由于实行近卫步兵制的缘故,这种步兵每代都是新招的。在现代大公司,家庭联系常常是很少的,有人对此表示遗憾,但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不考虑家庭联系的情况下招聘领导人可能正是力量的源泉。另一方面,财产自动传给下一代的制度也有其优点;这是比较肯定的,因此可以事先培养继承人;这也比较简单。继承的影响也取决于财产是否完全由长子继承,或者取决于在其它家庭成员中财产如何分配。长子继承可以使全部家产保持完整,在有规模经济的地方,或者在财产已经很小,再进一步分割就不经济的农业地区,这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继承人可能共同经营财产,而不用再行分割的话,这一点就不那么重要了。另一方面,长子继承权有助于维持一种财产不平均分配的制度,这对家庭其它成员也许是不公平的。长子也不总是最能干的儿子,这一点在继承人并不是长子,而是由遗嘱所指定的儿子的制度(通常是政治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中得到了承认。一些经济学家为长子继承权辩护说:这一制度迫使小儿子们勤奋起来;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说:这会迫使贵族的小儿子们进入中层阶级,使阶级之间不再相互蔑视,从而增进社会的团结和流动性;但是,如果把这些论点提高到逻辑结论的程度,必将支持完全取消财产继承权。虽然遗赠财产权对想发财致富的人是一种刺激,但我们也必须估计到使继承人放松努力的程度。继承人有时会受到先辈们树立的榜样的鼓舞,也许会把他们继承的遗产当作一种信托财产,他们不仅有责任去维护这种财产,而且有责任去扩大这种财产。但是,他们往往作出相反的反应。总的来看,如果继承财产并没有成为继承人逃避艰苦劳动的借口,他们几乎肯定会过更为有益的生活。财产的继承也减少了社会的纵向流动和进取心,这一点在某些农业地区可以看得非常明显,在那里,所有土地都属于为数很少的几家人,而其余的所有家庭都注定一代一代地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财产继承的作用是:每一代人开始时情况只对少数成员极为有利,而这些人的才能未必比别人优越,而且往往未加好好培养,因为继承财产使他们无需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在那些开始时一切都人人平等的社会里,经济发展速度可能会较快,而在那些故意使情况有利于有卓越才能的人的社会里,经济发展速度会更快。(四)农业组织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和惯例,在经济上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在农业是主要活动形式的比较贫穷的地区里,尤其是这样。同时,土地在决定政治和社会地位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在制订规章和形成惯例时,很少考虑经济因素。从经济增长的观点来看,我们感兴趣的是农田的使用权、农场的大小,以及这些事情与奖励、资本形成和技术革新之间的关系。首先谈谈土地公有问题。使用这个词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此处用的是第一种含义,即几个人有权使用同一块土地,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土地,比如在这块土地上放牧牲畜,或在这块土地上砍柴。这同第二种含义是不同的。第二种含义指的是人们在统一权力机构的管理下在同一块土地上一起劳动,分配收入,这就是农业合作社或集体农庄。我们已在本章的前面一部分[第一节(三)]论述过它的主要问题,而且还要在本小节的末尾再次谈到这一点。第三种含义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有权独自使用某一块土地,但是他对土地的支配权要受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土地是属于首领或部落的。由于差不多在每个社会里,土地的使用和支配都受限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所有权和“完全保有”所有权仅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将所有那些个人有使用土地的专有权的情况都看作是“个人”所有权(用个人这个词来代表家庭),那么在苏俄以外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可说是实行个人土地所有权。我们所要谈的主要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权。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就上述第一个含义的公共所有权进行论述,在那种情况下土地公共使用,但不实行集体管理或分配集体收入。个人所有权无疑比公共所有权优越。这首先表现在它对投资和革新的影响。如果许多人都自由地使用同一块土地,而各人都为各人的目的,他们就会对土地进行掠夺式使用而不投入任何东西。在这些情况下,一旦土地开始不足,它也会开始由于耕种过度、放牧过分、或由于没有采取适宜措施保护土壤而变得贫瘠。个人在改良土壤、施用化肥、兴修水利或改善草地上投资得不到好处。如果果实归己的权利得到承认,人们就会种植果树,这种权利通常是得到承认的,但他们种树不是为了一般用途,如乘凉或造林等。在非洲,由于人口与土地相比为数甚少,公共所有权算行得通,但是,在人口压力大的地方,这种所有权会破坏土地。除了投资以外,公共所有权对于革新是一个障碍。牲畜如不加以隔离和控制交配,就不能选择优良品种。在公共活动按老规矩进行的环境下,也不便于对新型的耕作方法进行实验。这就是为什么公共所有权在50年前盛行的地方迅速消失的原因。许多人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对公共所有权的消失感到遗憾,可是那种制度与经济发展无疑是格格不入的。至于个人所有权,我们发现,在有记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多数农民是根据租佃合同而占有土地的。因此,我们首先探讨一下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对迫迁的补偿、租佃权利以及缴租的形式和数量等问题。之所以需要给予补偿是因为有这样一项原则,即必须保证佃农得到他自己的劳动果实。假使要佃农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必须对他保证,在他失去土地时,要对他所作的其效益尚未用尽的一切改良进行补偿。否则,他就不会种树,不会建造许多建筑物,不会改进排灌系统,也不会进行任何其他投资。这种保护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地主必须事先答应作出要求予以保护的改进。在大多数先进的国家中,法律规定了这种保护;但在原始国家里,这种规定不是普遍现象而是例外,因此佃农很小心,不投资改善土地,甚至让土地丧失肥力,如果地主不追究责任的话。许多国家并不满足于保护效益未用尽的改良,它们还在法律上保护所有权。至少它们规定了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而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佃农只要耕作有方,就有权留在土地上(如在联合王国),甚至可以保证他的继承者享有继续租用土地的权利,只要有能力就行。这样的法律发生作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实施这种法律而设立的法庭的性质。在“民主”国家里,要收回佃农所租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哪怕是一名坏的佃农,除非他在明显地毁坏农田;而在“保守的”国家里,法律甚至对最好的佃农也不提供什么保护。这种法律的意义就是给予佃农以充分的保障,使他们对长期的改良进行投资。也有人反对给予太多的保障,希望保证土地的流动性。但我们将在后面探讨也应加以保障的农民完全保有的所有权时再谈这个问题。我们所说的地租形式是指固定地租或比例地租。固定地租,在年景不好时,对于小农可能负担过重,把好年景和坏年景合在一起计算,固定地租还是完全可以负担的。地租可以固定用钱或实物来缴纳。若是由于歉收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实物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若是由于价格低廉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货币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由于这两种情况对农民都不利,所以,以货币交租与以实物交租这两者之间没有多大选择余地,除非是在战争时期,那时候,固定以货币交租的农民很占便宜,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这样。但是,如果从整个世界来看,多数地租是不固定的,而是按比例交纳的。农民根据收成(或收入)情况按比例向地主交租,从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视土地的多少而定。贫苦农民是欢迎比例地租的,因为在年景不好时他们承受的负担要比固定地租少。在年景好的时候,他们多给地主交租——而且他们那时多交一些也是承担得起的。不管怎样,地租的数量在年景好和年景差之间可以拉平。但是,分成地租往往受到经济学家的攻击,认为这种办法会减少农民进行改良的积极性。因为要使一项改良值得进行,并对农民有利,那么地租占一半时这种改良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得比在实行固定地租时生产出来的东西多一倍。这就是说农民要承担改良的一切费用。在比较先进的分益制或分成制(比例地租的名称)中,地主承担改良的一部分费用,或者契约规定,佃农若进行改良,地租须加以调整。但是在不那么先进的国家里,通常没有这样规定,比例地租制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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