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学观止 -8

另一个兼具进步性和破坏性的转变是对个人幸福的强调的增加。过去的婚姻价值观赞美以忍耐和自我牺牲来维持家庭完整。不幸福的家庭也不应破裂,要在最坏的情形下做到最好。现在我们则期望人们把个人的幸福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此外,对终身幸福的期望已经将爱的战场从年轻时扩大到整个剩余的成年期。预期寿命增加了几十年,人们如果仍然维持结婚状态将会生活在一起更久。一个50岁的女人现在能期待再活个30年;一个男人可能要少活几年。这个结果使人们对待承诺时更谨慎和挑剔。许诺已经变得不再天长地久;它不再是"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而是"只要我们快乐",也可以转变为"只要我快乐"。婚姻和其他亲密关系相结合而变得代价更高。尤其是职业女性,现在可能认为拥有一个丈夫比拥有一份资产负担还要大;在男性方面,则认为现在有一个妻子并没给他们带来多大的利益。所有的这些改变致使一些人得出结论,即婚姻正在"死亡"或至少是一个有严重弊病的制度。海蒂1987年的调查样本中女性觉醒的呼声在其他研究中得到回应。1986年,由《健康之友》(Woman'sDay)杂志主办的对60,000名女性进行的调查中,38%的女性说如果重新来过,她们不会选择同一个配偶;39%的人感觉自己像丈夫的管家,27%的人感觉像他的母亲,仅有28%的人喜欢她的爱人。同一年由《新女性》(NewWoman)杂志主办的对34,000名女性进行的调查发现,41%的独立女性并不渴望寻找一个关系或关系未定。因此25~34岁单身女性比例的增加可能意味着女性不仅仅是延迟结婚,而是完全避免结婚(Wallis,1987)。其他资料与这个观点相矛盾。1986年的盖洛普民意调查发现,45%的应答者"非常满意"他们的家庭生活,93%至少"大体满意";两个数据都比1980年相似的测验结果要高些。此外,53%的人认为作为一个总体原则,他们所认识的人的家庭生活已经在最近15年里变得更好;33%的人认为它在恶化。在1987年哈里斯民意调查(HarrisPoll)中,总共95%的女性认为如果重新来过,她们还会与当前的配偶结婚。女性角色的改变是毫无疑问的。一系列婚姻民意调查结果显示,63%受调查的女性希望能够将婚姻、孩子和职业结合起来(10年前是52%);只要家庭不要事业的女性比例下降到26%,而10年前是38%;多于50%的男性和女性认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是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15%的女性认为这些活实际上是分开的(41%完全由女性做家务,41%的女性在家务上得到帮助,只有2%在家务上男性做得多些)。青少年,作为一个团体大体上相信两性在家务上应该平等。报告婚姻是否幸福的取决于你所问的人。杂志调查和问卷调查这类调查的回应率很低,作出回答的人有可能比随机的全国性样本中的人更不幸福(Reinisch,1987)。此外,"幸福"不仅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也不是一个全有或绝无的问题。多数的婚姻在某段时期是幸福的,但在另一个时期就不幸福了。实际上,如图17.3所示,婚姻的满意度有一个相当可预测的模式。认为自己幸福的人的比率在结婚时上升,在孩子到来的时候下降,而在之后又经历了更多的转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两组男性调查数据,相隔19年的两组女性数据有着更大的差异。第七部分 15.配偶选择配偶选择我们选择进行性行为或爱上的人并不总是我们选择作为配偶的人。这种出入有其实际的原因,问题不仅仅在于选择,也在于被选择。在选择上有两个相反的看法。第一个是浪漫的方式:你相信你的心会作出正确的选择,其他的一切自会变得清清楚楚。第二个是实际或实用的方法:你相信你的头脑会作出最好的处理,希望你最终能够喜欢这个决定。多数人意识到一个纯粹浪漫的行动方针是不现实的(尽管缺乏生活经验的年轻人会经常采用它),而纯粹实际的选择则又太过无情和世故(尽管一些情感冷酷的成年人并不在意)。所以他们结合了心和头脑的判断,希望能作出最好的选择。我们假设我们"可以"自由选择配偶。然而,你可能比你想象中的要有更少的独立性。即使不顾父母、同胞、朋友或其他人实际或预期的影响,我们选择结婚对象也要受实际和社会原因的支配,而这些原因常常是我们意识不到的。一个明显的因素是"邻近性"(propinquity),它意味着与某人靠近或进入与他同样的社会环境。你不可能跟一个因纽特人结婚,除非你也是一个因纽特人。现在人们在地理和社会上的流动性比过去更大了,但是你结婚的对象可能还是更多地来自你长大的城镇,你念的大学,或你工作的城市。由于现在有大量的女性参加工作,办公室变成了新的配偶地带(Ingrassia,1986)。像教堂这样的机构,以及文化、社会或休闲场所为遇见合适的配偶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机会。纯粹偶然的碰面而产生的婚姻是罕见的。除了实际上你不能得到你够不着的东西之外,邻近性本身就产生了吸引力。住在同一宿舍的学生相互间会认为对方比住在学校里其他地方的人更有吸引力(Nahemow和Lawton,1975)。一个相关的因素是同质婚(homogamy),它的原则是"相似的跟相似的结婚",即所谓"门当户对"。就人口统计特征像年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及宗教信仰而论,人们倾向于选择与他们相像的人作为配偶(Murstein,1976)。在某种程度上,这对个性特征来说也适用(Autill,1983)。因为两个伴侣间的相似性被认为能够促进沟通、理解和分享价值观,伴侣的门当户对被描述为关系美满的一个良好的预测器。这个观点看来似乎是正确的,不仅对已婚的夫妻,而且对同居者、同性爱者来说也同样适用(Kurdek和Schmitt,1986)。邻近性和门当户对相互加强,因为来自相似背景的人更容易把自己人与他人分隔开来。这两条规则有时候会被非常规的配对所打破;但即使那样,如果仔细观察,你仍然会发现他们之间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例如,跨国家或种族的人们仍然有可能来自相似的社会阶层。很少有纯粹的个人吸引超越所有其他因素的情况。此外,我们个人选择的局限性来自"婚姻市场"(marriagemarket)的支配,这个看似粗鲁的称呼,却描述了一个选择配偶的重要内容。如果你仔细想想你所知道的已婚夫妻(或仅仅是订婚的夫妻),你可能会注意到两个人之间除了相似的背景之外还有某些相似性。例如,他们可能有大致相同的身体诱惑力,或相近的教育水平和智力水平。如果你将这些因素和社会因素如阶级背景结合起来,你得到的将不是一个完美而匀称的配对,而是一对互补组合(parity)。换句话说,尽管有价值的特征有这样那样的偏差,作为平衡,这对夫妻恰好相当。互补性缺失的夫妻在别人眼里看起来会是不般配的,人们会想知道是什么让他们结合在了一起。互补性不是自发发生的。它决定了是什么使两个人相互吸引;并且作为"市场力量"的一项功能,它决定了你能得到的与你能提供的息息相关。在更正式的术语里,配对用强调交换(exchange)或公平(equity)的理论来解释。交换包括资源的公平交易,有些常常被认为具有相似的价值(如健康),其他的则更不均衡一些:例如,女性传统上指望她们的外表,男性则在意他们工作上实际或潜在的成功。这个原则解释了为什么具有身体诱惑力的女性容易与高地位的男性结婚(Elder,1969)。更普遍地,在社会地位、教育和职业成功性等方面,女性容易跟社会地位高的男性结婚,而男性容易娶社会地位比他低的女性,一些研究支持这些观点,但是也有一些研究与它们相矛盾(Walsteretal.,1978)。公平的观念有助于解释交易是怎样使双方平衡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高度重视一些东西,但是最终每一个人都会就某个特殊事项对于他们的重要性作出个人评价。由于这种原因,事实上可能存在无限量相互满足的结合,同样有时也会有得不偿失的恼人的感觉。公平性理论不仅从一个简单的关于得失的等式里扩张了交换的观点,而且也解释了一些交换理论没有解释的行为。例如,尽管人们尽量夸大他们的优点,但是他们乐于这么做仅仅是为了达到一个特定的高度。认为双方关系公平合理的伴侣拥有最满意的夫妻关系。那些对伴侣的评价比自己要高的人满意程度更低是因为他们感到心虚,或他们的自尊承受着感觉不如别人的痛苦(Berscheidetal.,1973)。这整个关于"资产"和"交易"的概念,在我们对应该爱和珍惜的人进行成本利益分析时违反了我们细腻的情感理路。女性可能明显地被这种方式所烦恼着,因为在历史上大多数时间里她们都被用做实物进行交易和交换,总体上女性对她们婚姻选择的自主性仍然比男性要小。因此,尽管交换和公平原则的确影响了我们,我们依然可以努力使婚姻市场更自由和公平。我们能尽力尝试更少看重身体和社会地位,这些是我们不能控制的,而更看重个性方面,那才是定义我们人之为人的因素。我们可以选择温柔和庄重的个性品质而不选择贪婪和放肆,即使后者意味着有更多的钱。我们可以鼓起勇气去作出反映我们价值观的选择。第七部分 16.专题17-1我不是一个"重要的另…专题17-1我不是一个"重要的另一半"我觉得有一种被贬低、被霸占、被剥夺的感觉。前几天我收到一份友好的邀请,要求客人"带上你重要的另一半(SignificantOther)和孩子",这样说并不是有意冒犯而只是表达某种内涵。使用"重要的另一半"这个措辞,不仅仅是个孤立的事件,现在这种说法能在很多地方找到:杂志、报纸、学校公文、公众意见调查、广告等等。当妻子和我去我们固定去的医院看产科时,一个非正式的标记提醒我们:"每个产妇可以有一个重要的另一半在产房陪护。"我是一个丈夫。我知道丈夫的角色,至少我知道在我接受这个角色时我所立下的誓约。我熟悉丈夫的社会关系、人们对他的期望和一些理想的角色模范,包括文学作品中的角色。而且,对于我妻子来说我不仅仅是一个"一半"或是一个"重要的另一半"。实际上,我期待或者希望我是她生命中的一个要素,就像我把她当做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样。我希望我们能够完全符合丈夫和妻子概念的内涵,也就是我们必须了解彼此。但是我没有选择,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我已经被简化为仅仅是一个"另一半"。尽管没有我的承认,我发现自己已经加入到"一半"这个无组织的团体中了。我的新角色有一些特别的义务吗?一些规定的社会关系?一些典型?一些必备的特征?如果我不同意,也没有宣誓,那它是怎么成为我的身份的一部分的?通过别人的选择吗?我作为丈夫的与众不同的、独特的角色已经被取走了,因为我已经被吸收进人类的整体。我仅仅是通过我的"重要"(significant)来区别于他人,但是这无疑也被其他"他人"分享——兄弟、父母、男朋友、情人、良师益友、室友、生意上的搭档、科学合作者等。不要误解,我并不是一个希望恢复田园牧歌式的往昔岁月的保守派。实际上我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像我们的下一代一样不拘泥于形式。我是我女儿的主要"看管者"。我做饭、洗碗、打扫房间的次数比我妻子还多。我发现这些改变是进步的和正面的。但是我拒绝别人剥夺我的身份、我所接受的角色以及我所肯定的关系。可能我对这种语言上的小变更要求得太多。毕竟我们生活在20世纪,各种传统的关系随社会实践的改变都已经要么发生了改变,要么被重新定义,或者干脆销声匿迹了。所以传统的婚姻,不管它原来是什么样的,都必定要被各式各样的同居关系所取代,我们的语言也必须做出能够具体表现这些改变的发展。如果我们都是"重要的另一半",那么就没有人是妻子、丈夫或者其他的什么了。我们已经失去了我们自己选择的角色。被剥夺了部分身份特征后,我们将变得彼此更加雷同。毫无疑问,不久以后语言的力量将完成社会转变所没有做到的事情。仅仅很少的一些人,可能是一些历史学家、文学系学生和一些语源学家,能够回忆起"妻子"和"丈夫"所代表的意义。字典里面将把"丈夫"和"妻子"列为古老而陈旧的词。失去代表丈夫和妻子的特定词语后,我们这些说话的人将随之忘记婚姻这种独特的关系。所以,正如除了在19世纪的小说以外不再有淑女和绅士一样,也将不再有丈夫和妻子,它们将变成老古董。不管愿不愿意,我们都将被混进"重要的另一半"之中。EzekielJ.Emanuel,NewYorkTimes,Nov.15,1986.第八部分 1.性利用第18章性利用在每个社会中,色情品都会以某种方式显露……——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Mead),20世纪美国人类学家如今一个最普遍的定罪术语叫做"利用"(exploitation)。这个指控可能主要适用于一些地处偏僻的民族,一些无组织的社会群体,或者在一些关系很亲近的个体之间。这项指控在被告一方很少被认定合法有效,尤其涉及性交易时。"利用"一词有很多不同的意义。有一些意义与我们相关,它们常常有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特质。从肯定意义来说,"利用"此时可以是指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特别是表现为一种出色或者英勇的行为。从否定意义来说,它是指自私或不道德地利用别人。换句话说,利用有正常使用和滥用两种内涵。由于性可以被认为是一项个人的财产,所以我们首先就要来检视一下它是如何被评价的,然后我们才能确定它的正常使用和滥用各是什么情况。18.2卖淫《罗马法》这样定义卖淫(prostitution,拉丁语"公开暴露"之意):任意而无乐趣地出卖自己的身体(passimetsinedilectu)。大体而言,这个定义已经经历了时间的考验。更简明来说,卖淫就是用性来换取金钱。卖淫是一个很复杂的制度,它有着古老的根源("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并且在各种文化中呈现出多种形式。在第20章到第24章,我们将从历史、社会和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它的一般形式和人际关系方面。卖淫从根本上代表了毫无关系的性,它以最赤裸的形式存在。妓女只需提供性服务而不需过问任何问题,嫖客除付钱之外也没有其他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种"邂逅"只发生一次。实际上,那些去嫖妓的人常常还会有下一次,并附加更多的个人要求,或许还会发展成一种特殊的关系。有时嫖客和妓女之间会建立长期的关系,其中一些还有可能走向婚姻。第八部分 2.卖淫的类型卖淫的类型卖淫通常是指一个妓女(prostitute,hooker,whore)出卖自己的性服务给男性。男妓常常被用来满足同性爱者的需求(第13章)。很少有女性会向男性或者其他女性购买性服务。Gigolo(法语,指舞厅结交)是指与年长女性生活在一起的年轻男性,他们与这些女性保持着伴侣关系,有时则是性关系,以换取经济上的资助。妓女妓女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活动,但是她们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她们与顾客(被称为"约翰")之间关系的性质大体上是一致的。街头妓女(streetwalkers)常在路边等公开场所勾引男人们,酒吧女在酒吧中也是同样的做法。性交常会发生在旅馆的房间、住宅、小汽车或其他隐蔽场所。一个拉客妓女的酬金通常在10~50美元不等,但有时她可能满足于嫖客给出的价格。她们的大部分收入都被皮条客所占有。在妓院干活的housegirl每天和其他的妓女相处。她们受掌控此类交易的老鸨(一般是一位年长的妇女)监管(据说内华达州一个妓院的老鸨,之前是一所顶尖大学住宿管理处的主管)。在她们的全盛期,一流的妓院都是有着奢侈摆设和精心运营的机构,能迎合多数人的口味(Murphy,1983)。现在,美国唯一合法的妓院在内华达州,它们由一排房子和一些分散于这个人口稀少地区的活动房屋所组成。一般来说,这里每一处住宅中大约有12个得到许可的女性在工作。这种运作方式早已规范化。当一个顾客进屋时,那些空闲的女性站成一排。被男顾客挑中后,这一对就退入屋中进行性交。妓女们要与妓院主人瓜分她们的所得。即使这样,一个成功的妓女每年也可以赚到10万美元。直到最近,30多家妓院中的300多名妓女,已经建立了一个年利润1500万美元的产业。由于艾滋病的威胁,她们的顾客量大大降低,尽管这些妓女每月都要接受例行检查,并且坚持要求她们的顾客带避孕套(Swan,1986)。依靠大众的包容程度,妓女也利用了各种名目和外壳,按摩厅、陪护服务、性俱乐部等机构提供着各种性服务(如今合法的按摩公司在广告中会将其服务称为"无色情按摩")。按摩厅可以提供各种性服务,最简单的一种是手淫(称为"局部")。提供这项服务的女性叫手娼(handwhore)(Talese,1980)。妓女也可以提供多种多样的专门性活动,以迎合性欲倒错者比如施虐-受虐癖者的需要(第14章)。应召女郎(callgirl)是这个行业的精英。这些女性一般很迷人,穿着时髦,善于交际。她们住在时尚的公寓里,但是常在酒店中进行她们的业务。她们可以自己找活,也可以通过一个分派人或应召女郎机构(Barrows和Novak,1987)。她们的服务收费往往高达数百美元。妓女和其雇主之间的个人关系或者职业关系常常是不断变化的。拉客妓女常为某个皮条客干活,他控制着一群固定的女性。这个皮条客就像一个经纪人一样,他会尽力去找到相配的妓女和顾客。街头的皮条客有时并不完全是职业皮条客。他为手下的妓女们提供保护,让她们找到顾客,教给她们建立性伙伴和社会伙伴的手段,也给了她们一种归属感。作为交换,他拿走她们大部分的收入。这种关系可以是自愿的,但通常情况下是非常强制性的,皮条客会用心理诱惑、胁迫、毒品以及身体暴力去控制他手下的妓女。除去开支,皮条客可以获得一个妓女95%的收入(Young,1970)。他通常穿着奢侈,开昂贵的汽车。尽管妓女们没什么选择,只能把收入交给他,但有些妓女对他是相当慷慨的,因为她们在感情上是依附于他的,并且能让她们的"男人"衣冠楚楚,她们自己也为之骄傲。在妓院工作的妓女情况稍好些,她们收入的一半会分给妓院的主人或主管,自己留一半。然而至少在过去,妓女们实际上就像囚犯一样待在这些屋子里。而那些依靠中介机构来招揽顾客的应召女郎,她们更接近于自我经营。嫖妓的定义有时会扩展到其他有经济收益的性关系。男客们给他们女友们的昂贵礼物间接支付了他们的性交易,这些都被认为是嫖妓的隐蔽形式。当一名女性只和一名男性(他可能已经结婚了)保持着性关系,并被他用钱供养时,这个女性被称做情人[mistress,或情妇(keptwoman)]。这种关系也可能是以爱为基础的,男人的经济支持只是这种关系的一个附带因素。这个界限的划分是很难分辨的。第八部分 3.同性爱卖淫者同性爱卖淫者同性爱卖淫者实际上都是男性,他们被称为男妓(hustlers)。女同性爱者很少进行性交易。一般来说,这些非常年轻的同性爱卖淫者有四种类型:全天在路边和酒吧的男妓;专职的应召男妓或被包养的男妓;兼职男妓;以及青少年罪犯,他们借嫖妓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比如盗窃、出售毒品等(Drew和Drake,1969;Allen,1980)。街头男妓常常否认自己是同性爱者,而且装做仅仅是为钱而交易。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们或许会跟着女孩子一起出入。他们可能也会同意只进行某种形式的性交,比如肛交。通常来说,他们会为客户进行口交。男妓在一些众所周知的地段出现,并常被男客拉上车;他们也会在酒吧及其他公共场所碰头。美国作家约翰·莱彻(JohnRechy)(1963,1977)曾对这些街头男妓的生活作过深刻而生动的描写(专题18-1)。男模或应召男妓比较易于承认自己的同性爱者身份。和街头男妓一样,他们也靠自己的年轻和美貌来行事。阳刚的外表和粗大("大尺寸")的生殖器是他们重要的卖点。应召男妓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找活儿,这样可以直接告知电话信息,或者提供更多详细的服务信息,如是去寓所还是完全的男性妓院进行这些特别的性服务。流行嫖妓在除内华达州以外的美国领土上是违法的(相关的规定我们将在第23章讨论)。但因为它非常隐蔽,且采取多种形式,所以很难确切统计出这个国家到底有多少卖淫者,又有多少嫖客接受他们的服务。警方逮捕记录显示,至少有10万名女性在做妓女,她们中的大多数都是专职的(Sheehy,1973)。但只有那些最容易被看见和易受攻击的街头妓女可能被捕,所以真实的数字大概是现在的五倍。对兼职妓女的数目作出估计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家庭主妇、无业的单身女性或者学生,都有可能通过短期卖淫来度过财政危机。另一些有长期固定客户。还有一些妓女会利用各种机会从事她们的行业,而又避免被抓。一名妓女的收入可以为她提供一种生存方式,或维持一种奢靡的生活方式,对有些妓女则是提供了零花钱。嫖妓的一个特别令人不安的方面是被性利用的青少年和男女儿童。据估计,纽约有大约两万名年龄在16岁左右的离家出走的孩子,多数沦落至为800多位通过说服、毒品、胁迫和暴力来控制他们的皮条客卖力。仅洛杉矶就可能有3000名不满14岁的男女青少年在从事卖淫。甚至一些很小的城镇也有年轻的娼妓,他们中的很多人还住在家里,用卖淫来"换取"零花钱。几年下来,一个成功的妓女可以与数以千计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大致估计一下,一个专职妓女平均每周会有10~20个嫖客,男人们一周用于性服务方面的花销大概要几百万。据金赛的采样报告,大约有70%的男性至少会和一个妓女发生关系(这个比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亨特1974年的调查显示,找妓女进行性启蒙或与之性交的男性比例及平均的发生次数都呈显著下降趋势。这样在20世纪40年代曾由单身男性所认可的这一妓女们的普遍作用,到了70年代似乎只剩一半了。然而在过去,很多男人初尝云雨的对象是妓女,现在他们更希望与一个同层次的女性进行初次性体验。这一变化要归因于近年来所出现的巨大的性自由。性心理方面"达到目的"(turningatrick)这一短语简洁地概括了嫖妓最真实的本质:男人付费,射精,然后一走了之。嫖妓的男人通常被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型:远离家的男人(海员、四处游走的推销员),或者因缺乏性吸引力、羞涩、性无能、失调或性格古怪等原因而找不到满意性伴侣的男人。而妇女也是千篇一律的。文学作品中会出现"怀着一颗金子般内心的娼妓",她是一位讨人喜欢的女性,即便她倾向于感官享受,但也同样体贴。尽管她的生活非常困苦,但爱仍旧是她生命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英国作家约翰·克兰德(JohnCleland)的《一位快乐妇女的自传》(MemoirsofaWomanofPleasure,1749)这本书中,众所周知的范妮·希尔(FannyHill)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专题18-2)。相反,有着恶魔力量的娼妓会支配并毁灭被其魅力迷倒的男人们。就如左拉小说中的娜娜(1880),她是男人们及他们所有财产的吞没者。真实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妓女在性爱中常会带有很多情感上的需要。第八部分 4.为什么女性会沦为妓女为什么女性会沦为妓女为什么女性会成为妓女?这个问题已经有过太多记述(Bess和Janus,1976)。其中有两个基本因素:敏感性和暴露度。敏感性(suspceptibility)与那些无价值感、异化感和自卑感有关。在自我处于危机期或者心理创伤事件(比如乱伦和强奸)中时,这些感情常常更易于驱使女性卖淫。决定她们是否成为妓女则依赖于暴露度(exposure):处于卖淫这个亚文化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必然会使用各种手段来引诱这些女性进入"妓女的生活"(Potteratetal.,1985)。但这个发生在女性之间的交易("白人奴隶")不再是迫使女性成为妓女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事实来看,女性从事卖淫业似乎更取决于她自己的意愿。然而,还有更强大的力量迫使她们失去自控力而进入这一行。比如,毒瘾或饥饿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着她们的自由意志。使女性变成妓女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可得到薪酬,并且对她们的服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需求(Cohen,1980)。大多数妓女来自于社会下层群体或者破碎的家庭。贫穷以及这些没什么文化和技艺的女性对过上更好的生活(或者只是谋生)的期望,显然是主要的激发因素。维持毒瘾的需求是驱使她们卖淫的另一个令人信服的原因。皮条客常用的一个手段是先用毒品使女性"朋友"上瘾,然后迫使她去卖淫,以换取毒品。对浪漫、魅力、性兴奋、诱惑的渴望,以及皮条客的强迫都是额外的刺激。从更个人化的层面来看,青春期的叛逆,家庭冲突,对确立成熟情感关系的无能为力,对男人的敌意,以及性受虐狂的需要,这些都是导致女性走向卖淫的因素。在儿童期和青春期阶段有性虐待史,这在妓女中是很普遍的(Satterfield和Listiak,1982)。这可能导致少年离家出走,靠卖淫来维持生活;早年的一些性经历在她们的心灵上造成的阴影,也会使得她们走上这条道路。请记住,妓女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精明的应召女郎以此来支付她们受教育的花销,街头妓女以此来维持生计,那些可怜的十几岁的瘾君子们则以此来维持着各自的毒瘾。这些形形色色的卖淫从业者可能动机不同,并对社会提出了不同的挑战。这里介绍两类互相竞争的妓女阶层。第一类群体比较符合受剥削的女性形象:她们大多比较年轻,没什么文化,缺乏职业技能,沉溺于毒品和酒精,在感情上依赖于皮条客,是犯罪者瞄准的对象。第二类群体可能身负一些债务(比如滥用毒品),但是这类女性相对比较独立,受过教育(有些是大学生),也比较富裕。她们声称从事这个行业是因为她们喜欢。她们中的一些激进分子会组织起来为改革法律和争取更安全更好的工作条件而向社会施加压力。在美国有两个这样的组织,分别是国家妓女特别工作组(theNationalTaskForceonProstitution)和COYOTE(CallOffYourOldTiredEthics,即"放弃你陈旧的被束缚的道德规范"),后者由玛戈·詹姆士(MargoSt.James)发起,她自称曾是妓女,现在则是一位争取妓女权力的倡导者。第八部分 5.性侵犯第19章性侵犯男人对其生殖器可以作为武器而激生出恐惧的发现,可列为人类史前史最重要的发现之一——苏珊·布朗米勒(SusanBrownmiller),美国女权主义者,政治活动家仅仅从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就能看出性与侵犯结合得多么紧密。性是分享愉悦的载体,承担着表达情感与爱的职能;但是俚语中对性行为的称呼("fuck"、"screw")也同时意味着背叛、欺骗、占便宜以及不公平对待;其派生词汇("fucked-up"、"screwed-up")则表达了倒霉的、令人讨厌的、困难的、令人困惑的、糟糕的、浪费的、混乱的、神经病的等多种含义。这样看来,我们的语言便泄露了我们对性的复杂观感,它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性的邂逅远不止于满足我们的情欲和生殖要求那么简单。我们已经探讨了这个主题的多个方面:侵犯的可能性激素根源(第4章);不同的性别表现形式(第10章);儿童性虐待以及施虐受虐狂中的痛苦与侮辱(第14章);敌意在性功能障碍中的角色(第15章)和亲密关系(第16章);性利用,特别是暴力色情品中的攻击性倾向(第18章)。本章我们将首先讨论侵犯刺激和破坏性关系的基本方式,然后转向两种具体表现形式:性骚扰和强奸。在现在的美国,强迫女性进行性活动以及针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和性利用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迫使人们意识到必须立即对其进行制止。而试图去考察这种行为的更广阔的文化(更别说进化的)语境时将会令人感到不耐烦和恼怒:不用去管为什么这些人会去实施性侵犯,只需专注于制止和打击!目前确实有保护妇女儿童(男人则少一些)免受性迫害的紧迫性。就社会和个人来说,我们需要采取一切措施去实现这一目标。而最佳途径之一就是去理解,我们只有摆脱先入为主的偏见,才能够考察所有可能的因素,进而了解性侵犯的起因和实质。要想了解为什么我们的社会那么多的个人都实施过性侵犯,我们需要对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换言之,我们必须了解我们文化中的哪些因素导致性暴力,然后确定为什么这些人而非那些人付诸行动,他们要么使用暴力达到性目的,要么使用性达到侵犯的目的。第八部分 6.性骚扰19.2性骚扰对强奸问题的认识由来已久,而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的现象受到大众的关注却是最近的事情。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男人们一般倾向于把女人看做被动的性对象——可以自由猎取的对象,如果你能侥幸抽身的话;第二,受人尊敬的女子历来被期望对性不感兴趣——受到追求时即使内心想说"愿意"而口头上却偏要说"不"。由此推论,一对情侣调情之时,男方应该主动,女方应该反抗,但最后以女方妥协而告终。因此,性的胁迫已赢得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尽管妇女们可能明显地由此感受到了烦恼、被剥削甚至污辱。在一项研究中,高校学生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含有潜在的冒犯,或者构成性骚扰?他们的回答包括性别歧视、不情愿的调情以及其他口头性举动、身体语言(站得太靠近)、明目张胆的暗示,以及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接吻、拥抱)、明显的目的性(但是不带威胁),以及性贿赂(Padgitt和Padgitt,1986)。不过上述这些行为有时只是意欲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想表达友好的男女之间的平常小动作而已,那么你如何判断何时这种行为会包含性骚扰的意味呢?决定因素女权主义学者凯瑟琳·麦克金农(1979)将性骚扰定义为"在关系不平等的语境下过分的性要求"。在这一陈述中浓缩了三个关键元素,下面我们将单独探讨。要被称为骚扰,这种行为必须持久(persistent)。性元素能称得上是性骚扰的行为(而不只是令人讨厌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清楚的情色因素。原则上讲,许多人都可以是潜在的性伴侣,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并不被包含在这种关系之内。在市场,在教室或者其他场景以及各种无意进行性交的社会场合中,无数男女以各种非性的方式在进行交往。但是,一种隐蔽的或者公开的情色因素经常会被注入这些关系当中。这种情色因素,其种类和程度各有不同,而种类和程度对定义性兴趣和性骚扰之间的界限非常重要。举例来说,一个普遍的行为是性鉴定(sexualappraisal)。人们通常会衡量一个人的性吸引力指数为何,这种行为可能只局限于审美愉悦的范围内,也可能越过某种界限。与女性相比,男性在对女性进行性评价时更为开放,也更易于集中在生理特征上。女性也会热心地对男性进行性鉴定,但是她们会表现得更收敛,而且会评价更多的特征。因此她们的性意图会表现得不那么公开。如果性鉴定持续采取眉目传情的形式的话,那么当被看的人意识到的时候,或者当周围的人也无法不注意到的时候,性骚扰的第一个特征就已经具备了。当你在一定距离外欣赏某人,或者与别人进行眼神交流时,这种性的表达尚是私人的;但是如果一个男人靠近一位女士并盯着她的胸部时,或者当一个女人好色地看着一位男士的脸时,这种行为就变成公开的了。意图的目标变成了一种公开的结合,或者说被附加上了一种性要求。甚至即使你转向别处或者走开,你也已经被拖进或者被强迫进入到了一种情色结合当中。如果性鉴定从单纯的看发展到触摸的话,那么它就变得更具冒犯性了。有些形式的触摸是具有明显的性指向的。捏、挤胸部和臀部,或者用生殖器与对方的身体摩擦(性摩擦),这些行为则含有明显的性意图。当表面上友好的拥抱、拍打、爱抚和接吻被赋予情色因素的话,接受者如果不喜欢这种性意图便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陌生或不熟的人的要求是很容易断然拒绝的,但是朋友、同事或其他你尊重(或者惧怕)的人就很难处理了。不是所有的性序曲都能被称为骚扰,此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第八部分 7.不受欢迎的过分要求不受欢迎的过分要求只有接受者不欢迎的性兴趣或行为才能构成骚扰,它必须包含欺骗(比如说假装给一个"友好"的拥抱)、心理压力(比如令某人无法不着痕迹地摆脱)或者身体压迫(比如强吻某人)。你如何判断情色兴趣的表达或者是一个性暗示的传递会不会受欢迎呢?在男女两性发出或者接受的模棱两可的兴趣信号中有着很大的误解空间,一个人有可能会在无意中犯一个无心的错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一定要在有所行动之前先尽可能地交谈。尽管如此,在被明确地拒绝之后依然故我,这种意图就不能说是无心的错误了。一个明显的表达会在一开始将人拖入一个不喜欢的情境当中。更多的情况下,无视明确的拒绝而进行持续的性探求,即使非常微妙,也会将对方拖入一个其不想要的关系当中。很难为"什么时候算是越界"这样的问题定下清晰明确的规矩。一个大体的原则是,如果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已经被证明是不受欢迎的,但是他/她依然故我,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可接受的。地位不平等当两个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发生性胁迫(比如性利用)的可能性更大。地位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与另一个人相比较,你总会在某些方面胜于他/她,在另一些方面又劣于他/她。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抽象的权力,而在于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的一方的弱点。关于在哪种情况下一个人更容易被利用,有若干更广泛的类别。一种是雇主-雇员关系,另一个是师生关系,第三种则是从事某种职业者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比如律师与客户、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作为接受者并不是无处求救,但他们确实处于劣势。大体上来说年轻人相比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受害者,而女性更容易被男性骚扰,虽然相反的例证偶尔也会发生。场合原则上说,性骚扰可以发生在潜在性伴侣存在的任何场合。但在实际中,它更容易发生在有着不同权力地位的人之间(第18章)。让我们集中谈一谈那些最有可能的场合。第八部分 8.求爱时期(1)求爱时期在已经有承诺并且双方互被对方性吸引的情爱关系中,伴侣双方很少需要说服对方去发生性关系。尽管如此,有时即使在互相深爱着的伴侣,双方的性意愿也未必一致。一方或许会通过温柔的请求、爱的宣言、引诱或者心理压力等方式来刺激另一方的性兴趣。即使那些亲密的伴侣或夫妻在进行性活动时,肢体强迫也并非不常见。当人们要求、哄骗、请求或者命令对方进行性行为时,妥协、说服与胁迫之间的界限变得难以确定,但这种确定仍非常重要。社会环境恋爱早期或者关系更为轻松随意的伴侣会更多地以一种自私的目的去利用对方。我们曾经讨论过的性别差异会令这种结合更加复杂。首先,女性对性伴侣关系中的恋爱关系成分强调得越多,男性排除恋爱关系因素而进行性行为的愿望也就越强烈。第二点在于传统观念对男性"购买者"和女性"出售者"角色——即性享受者和性服务者——的设定。而且,女性被期望应该为最有利的对象"保留"自己,要吝于奉献自己,玩一玩捉迷藏。这种设定就要求男性选择是要作乞求者,还是直接作肉食动物状。我们的社会对男女两性的设定非常奇怪。理想的情况是,诚实而真挚地关心双方的要求,具备说"可以"或者"不行"的勇气,以及能够谈判和妥协的意愿。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试图在与对方的较量中占得便宜,或者索取比自己所能给予的更多的东西。因为男性往往会获得比女性更多的权力,所以性骚扰就给予男性一种获得比其愿意付出更多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男性不愿意承认女性的自主权以及她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他还会通过直奔性的主题来回答女性对一段正式关系的请求。在获得正式的权利之前,他就急于进攻,四处掠取。反过来说,女性通常会通过承诺未必愿意给予的东西来寻求利益。通过在无意发展成性行为的前提下卖弄风情或作出引诱性的态度,或者在她愿意但环境不允许的情况下,一名女性可能会误导一位男性给予她关注和帮助。这种行为通常会采取玩乐戏弄或者欺骗来实现。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女性素来弱势,所以她们被迫使用各种可能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有人会说她们表现出调情的样子是因为男性想让她们这么做。这两种说法对女性都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们视女性为宠物,而不是一个自主的个体。男性常常误解女性的行为。当一个男性穿短裤或者赤裸着上身时,人们不会太过注意,而一个女性如果做同样的装扮则会被视为一种诱惑性的"嘲弄"(tease)。当女性因为天气酷热而穿短裤,或者出于时尚考虑而穿短衫时,男性会认为这是为了引诱他们。有时的确是这样,但很多情况下并非如此。第八部分 9.求爱时期(2)相似地,女性被社会赋予了愉悦的、热诚的和友好的特质。因为她们看重关系的价值,她们会比男性更加热衷于一段关系的开始和维持。当她们以这种态度与男性建立关系时,并非总是要引诱他们进入一种浪漫的或者性的关系当中。有些女性即使在一段不大可能有进一步发展的关系中也非常享受被求爱,因为这让她们觉得自己被重视。男性通常很难准确地解读这些信号。有些人把所有友好的姿态误解成性兴趣。他们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即使一名女性坦陈对性有兴趣,她也对自己成为别人的性伴侣这件事情不感兴趣。这真是一种两难的境地,他们只好不屈不挠地祈求,而无视一个事实,那就是女性不喜欢不请自来的努力,更别说被毛手毛脚地强迫。女性同样也不喜欢那些苦苦纠缠的追求,即使是那些追求明摆着不需回报和不需欢迎。工作场合社会场合下的性骚扰是令人讨厌的,但是你通常可以打退派对上的讨厌鬼,或者避开一个过分的仰慕者。尽管如此,由于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工作场合的性骚扰会更严重。随着女性在工作中地位的上升,女老板对其男下属的骚扰在当今社会也日渐多见。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也是可能的。尽管如此,最常见的情形还是男老板性骚扰女下属。因为女性雇员往往特别依赖于其工作(比如说单亲妈妈),而且她们更易受歧视(比如在升迁的时候),所以她们往往处于一个非常劣势的地位。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她们的经历。性骚扰现在被确认为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雇主必须对性骚扰其雇员负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在1976年一本杂志发起的调查中,90%的受调查女性报告说曾有过这种经历(Safran,1976)。在1982年进行的一项更具代表性、规模更大的调查中,42%的女性和15%的男性报告说他们在过去的两年里在工作中经历过类似的遭遇。虽然男性受害人也有不小的比例,但是骚扰者依然以男性为主(78%)(Tangrietal.,1982)。很难就性骚扰的流行程度提供一幅准确的图景,因为性骚扰的形式往往多种多样,而且人们会有不同的方式来解释这种行为。其最臭名昭著的形式就是,雇主通过强迫雇员满足其性兴趣来换取被雇用或者保住工作条件。还有一些人以升迁和加薪作为性行为的诱饵。有些雇员会非常随意地回复这些要求,甚至表达他们愿意"以性交换提升"(sheeptheirway)的愿望。更多的情况下,雇员会觉得被侮辱,被贬低,被占便宜,并觉得无助。大多数的案例中,性骚扰会采取比较间接隐晦的模式。男老板会只是局限于开玩笑似地调戏他的秘书,或者进行无谓的令人不舒服的身体靠近,或者以表现友好或者恩惠似的鼓励为名义进行肢体接触。性骚扰也可以是纯粹口头形式的。黄色笑话,性影射,即使是带着色情调子的恭维("你的腿真漂亮")也是不受欢迎的。虽然男性能够辨别出公然的骚扰形式,但女性对较隐晦的形式反而更加敏感。许多处于这种处境中的男性会否定性的目的,或者将他们的行为描述为"无伤大雅的玩笑"。他们甚至会相信自己的辩解,但是对性骚扰受害人的影响并不会因此而少一些。高校1982年对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本科女生进行的一次调查揭示,大约1/3的受访者坦陈曾经被男性教师性骚扰过(Benson和Thomson,1982)。最糟糕的形式是,学生被直接建议以性换取更高的成绩。更多的情况是,这种骚扰以一种较为隐蔽的形式——"友好"的拥抱和亲吻,暗示性的身体语言,带有情趣性的言外之意,或者是太过热切的行为。性骚扰对这些学生的影响通常都是负面的,女同学会陷入对自身学术能力以及自己能否作出高质量成就的自我怀疑。假设教工们对她们的兴趣纯粹是性方面的(当然实际上并不尽然),她们会失去自尊以及对教师的尊敬。如果这个人是一个广受学生尊重的人,或者眼下与她有着密切关系的人(比如说一个研究生和她的导师),那么后果甚至可以说是摧毁性的。这种负面影响也不全是精神心理性的,一名女性的受教育机会可能会因为这一经历而受损,她将来的职业生涯也可能会受到重创。虽然我们有理由反对所有老师-学生之间的性结合,但我们这里关心的是加诸两方中弱势一方的不必要的性压力。也有一些爱情和性的结合是双方同意而没有骚扰的。专业服务专业服务领域的各种情况下都存在着潜在的性骚扰,比如一名律师与其客户。尤其是这种关系有身体接触(比如说和医生或者牙医)或者涉及一个人生命中比较私密的细节的时候(比如说和心理治疗师),这种可能性会更大。古希腊人认为病人特别易于受其医生的伤害。他们在《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Oath)中编撰了特殊的条款,要求医生发誓决不占其病人的性便宜:"无论我进入谁家的房子,我都会为病患的利益着想,限制所有的错误和堕落,尤其不采取任何的引诱行为,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有伴侣者还是单身。"虽然大多数的医生和健康学家坚守着这些标准(如果违反会受到严重惩罚),病人与他们的照看者之间还是偶尔会发生性结合。通常这会给病人带来很坏的影响。双方关系的不平等性,医生或者治疗师关系的特殊变动,同意的问题与相关的考虑等多种因素相结合,使这种行为可以称得上是性骚扰的一种形式。第八部分 10.应对性骚扰应对性骚扰对付性骚扰是个困难、微妙的问题。在工作单位简单化地限制男女之间的性交往是不实际的,并且也必然会招致怨言,尽管这种做法本身可能的确会有效地让人们注意性骚扰。工作场合是最有可能遇见潜在的伴侣或性伴侣的地点。虽然人们会意识到混淆工作角色和私人关系的问题,但他们还是不愿意把他们的关系只限定在一个领域。在这种相互关系中,病人、客户和学生并不全然是无助的。他们可以通过报道、揭露或者起诉侵犯他们的人来保护自己。而弱势一方如果同意的话,那么就很难谴责强势一方是在利用。你可以拒绝参与到一种利用性的关系当中去。除了被动的沉默之外,有些权力层级较低的人还会通过以性交换承诺的方式获取好处,比如说晋升或者更好的等级。这也叫利用(尽管不存在胁迫的成分),因为它出于低俗的目的而利用了性,同时也对同事不公。手中握有权力的人有责任坚决拒绝这种行为,而不是从中获益。应付性骚扰,比较现实的办法是集中针对骚扰这件事本身,而不必追究其他的相关因素。被骚扰者不妨以明朗的态度向对方表明(可通过私信):你的性关照是不受欢迎的,请马上到此为止。如果这样做仍不顶用,那么也只好求助于正式的手段了。你可以换掉你的医生、律师或者心理医生,并且可以考虑向其专业组织告发他们。在工作场合中递交一份投诉报告要冒更大的风险,这取决于环境。许多企业都有专门保护员工不受骚扰和报复的安全机制,但这些措施未必总能起作用。学院和大学目前建立了不满程序,设立专门人员受理性骚扰受害者的咨询,解决相关矛盾,惩罚被控诉的员工和教员。所有这些机制中,提出控诉都需要勇气、时间和精力。这不是轻描淡写的一步。这种性骚扰的危险性要求有关各方必须衡量采取正式形式的后果。鉴于上述复杂情况,处理性骚扰问题时事先预防好过事后弥补。一些指示可以帮助你避免陷入这类浑水当中。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谨记常识。女性不应让对局面搞僵的恐惧引领自己委曲求全。不要对那些曾经或者意图不轨的人自投罗网。男性必须意识到自己不受欢迎的性意图会对女性施加许多影响。那些位居要职的,必须了解他们——哪怕不经意间——可能造成的恶果。男士们还必须清楚这种行为会给他们的名誉、事业和关系带来的风险和伤害。现在女性开始越来越多地回击,她们的地位不再无助。男性必须小心不要误解女性的行为。在你看来一个女人就其外貌举止来看意在诱惑,但事实可能未必如此;即使果真如此,也未必意在阁下。你有权利向一位女士传达你的性兴趣,但一定要机智得体。第一步一定要保证可以进退自如,以防令两人陷入尴尬的境地。静候最佳时机和地点,也要尊重对方的反应。没交谈之前不要动手,要接触之前可先示意。反过来,女性也不宜误导男性。在工作场合穿一抹胸衣传递的信号跟职业装可就不同了。传统和现代对女人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有些方面却不。你无法二者兼得。一旦发现你正与之打交道的人对你有性兴趣,先在心里弄清楚自己想要什么。尤其是在处理与上级的关系时,决定你的性资产是否以任何方式——直接的或间接的——成为双方关系中的一部分,然后随机应变。作为一名自主自爱的女性,一定要确保你的付出和收获要以双方关系的最重要的目的为基点。当你得到的关照有别于你的同事,或者你享受到了不劳而获的特权时,问问自己是为什么。获得这些好处的同时,你抵押进去的是你的独立和尊严。你可能仍在遭受性骚扰,但是了解上述提示将有助于你更好地掌控自己,掌控局势。如果你不能确定性骚扰的性质,可以在保持立场坚定的前提下表现出慷慨大方。羞辱一个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不会让他知难而退,但就后果发出明确的警告往往要有效得多。到目前为止我们谈到的内容都以男性发起性邂逅为前提假设,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采取主动。在那种情况下,上述原则反过来仍然适用。第八部分 11.性与社会第六部分性与社会第20章历史上的性文明时代的人不再会完全满足于那些只有本能而无恋情的性爱了——伯特兰·罗素(BertrandRussel),英国哲学家要理解我们成年时的所作所为,就必须对我们的童年时代有所了解。同样,要理解性在我们的文化中所处的地位,就要了解它的历史渊源。然而,要做到这点并非易事,因为我们常常安于现状,热衷于未来,却忽视了过去。谈到性,目前有错误地理解过去的趋势,最好的情况是认为历史与当下不相关,最差则认为性在过去是被压制的。即使过去对性的价值和态度很大程度上令人反感,我们仍然需要花一些时间去弄清楚我们应如何使这个问题在未来发展得更好一些。每一代人和每一个文化时期,都有权去形成针对基本性需求的解决办法,这是一个时断时续的过程,但是为了保存那些有价值的东西和避免重复其错误,我们不应该忘记过去。20.1性与文化起源性存在于人类文化遗留下来的最早的作品中。然而,这些旧石器时代(公元前30,000~公元前10,000年)的塑像和洞穴壁画的作者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色情艺术家。据推测,这些生殖象征(fertilitysymbols)艺术作品的产生仅出自巫术和宗教的目的,用以祈求人畜两旺,狩猎满载而归。由此可以设想,与其他原始文化一样,我们最早的祖先的信仰和仪式里也普遍具有性的特征。他们利用性的魔力来祈求康福,驱恶避邪。他们相信,通过赋予作品以生命的意义,然后影响自然界的一切,性魔力便可奏效:在洞壁画上野牛,可望扩大牧群;若画上身中长矛的野牛,狩猎时便会获得成功。现代的观点认为,旧石器时代的艺术用丰富的想象来体现性的含义。从明显的表现(如表现外阴)到模糊的抽象,如受伤的野牛,可以设想长矛和伤口分别象征阳具和女性,它们的结合意味着生命通过交媾得以延续。特别有意思的是旧石器时代的"维纳斯"女神像(图20.1),它们具有明显夸张的乳房、臀部和上腹部。这些小塑像被认为是丰收女神,是赞美女性生育能力的象征。而用于表现男性的作品是阴茎勃起的男性,时常携有一根棍棒或长矛(图20.2)。阳具象征开始可能只是作为一种生殖的象征,到了古埃及文明时期,它们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成了对力量和权威崇拜的象征。到公元前3000年,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文明程度已很高,当时所写的诗文对性在宗教生活和文化中的普遍重要性有了更直接的体现(Manniche,1987)。神话学与性在文化起源之初往往是掺杂在一起的(Thompson,1981)。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早期文化是以后所有文明的源泉,但西方文化的根源与犹太教以及希腊和罗马的传统文化有着更直接的联系(Kaganetal.,1979)。第八部分 12.性与犹太起源20.2性与犹太起源犹太教并不是建立了一套性行为教条或准则的死板宗教,而是一种延续了4000多年的宗教文化。它是一种生活方式,其教条以法律的形式[犹太教法典《哈拉哈》(Halakhah)]确定下来,从而使日常生活符合宗教的仪式和神圣性。在其漫长的历史上,各种各样的流派和思潮为犹太教披上了性的外衣,包括纯真派、实用慷慨派、虔诚派、病态派、禁欲主义、悲观主义、教条主义、理性主义和神秘主义等等。但它的基调是坦率地、毫不拘谨地接受性,同时遵循一种性的自我抑制原则(Epstein,1967)。《圣经》时代的性早期的以色列人是一个游牧民族。亚伯拉罕(Abraham)被尊为以色列的国父,但关键人物还是摩西(Moses),他于公元前1200年将以色列人带出埃及(《出埃及记》)。摩西接受了律法使他的百姓与上帝订立契约[雅威(Yahweh),错译为耶和华(Jehovah)]。割包皮就是一项契约的标志。犹太男婴在出生后第八天会被命名和割包皮。女婴不会被割阴蒂,她们会在刚出生后的安息日被命名。于是摩西成了第一个犹太拉比(rabbi,大师)和先知,成了真正犹太人的典范(Neusner,1970)。性对游牧的犹太人来说并不成问题。法律允许的性交受到了高度的尊重,而大多数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活动则备受藐视。但对性犯罪和过失没有采取特别的说教和偏见,性过失行为也不会受到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人际关系充满了激情和温柔:雅各(Jacob)如此钟情于拉结(Rachel),以致替他未来的丈人做了7年工,"这对他来说只是几天的工夫,他太爱拉结了"(《创世记》29∶30)。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农业生产发展、逐步的都市化和贸易交往,充实了游牧生活。放逐到巴比伦的犹太人(于公元前59年被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放逐)置身于一个世界性的文化之中。此后,性行为更少受到严格的约束,结果伦理说教更显得保守。早期的纯真和快乐已被普遍的悲观厌世所取代。人们好像都为性所驱使,没有人能够摆脱罪恶,生活失去了目的。"一切都是虚无的。"《传道书》(Ecclesiastes)(1∶2-3)如是说。同时,妇女的地位每况愈下,她们蒙上面纱,足不出户。不像以前,那时妇女的性欲得到承认,如今她们被认为应对男人的堕落负责。"我认为心似陷阱罗网、手如镣锁的女人比死亡更可怕。"《传道书》(7∶26)的作者这样写道。但实际上这种变化未必如其所描述的那样大。《雅歌》(SongofSongs)中对各种男欢女爱场面的描述自从被放逐到巴比伦之后就已经开始了(大约为公元前3世纪,虽然它在更古老的时候就已经成熟了)。这种更为悲观的性态度一直延续到希腊化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2世纪),极大地影响了早期基督教的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状况也徘徊在拉比犹太教时期(公元2~18世纪),以具体的行为法规反映在犹太法典《塔木德》(Talmud)中。第八部分 13.犹太人对性的态度犹太人对性的态度犹太教的一个主要观念是把性看做是上帝的礼物,它并不提倡悲观厌世,也无意奉行禁欲。正统的犹太人恪守法律中哪怕最细微的条款。但无论怎么严格,他们也无法把肉体和生理享受当做罪恶来抛弃。只有当性行为冒犯了法律所设想的人际关系的完整——而不是违背抽象的道德准则——时,它才是不道德的。犹太教中的性与婚姻犹太教关键的制度是婚姻,各种形式的性行为的道德性和合理性均由婚姻关系得以评价。这种以婚姻为主导和婚姻中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是犹太教的甾留物之一,它们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文化的性道德观念。早期的犹太人奉行一夫多妻制,并禁止与非犹太人婚配(Larue,1983)。如《创世记》中的故事所说,上帝创造了男人和女人并使他们相互补充。正是出于此目的,一个男人"离开父母并依恋于妻子,两者融为一体"。上帝对亚当(Adam)和夏娃(Eve)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基于这种传统,犹太教把婚姻看做是一种宗教职责。丈夫和妻子体现了人类结合的模式,一个人如果不结婚就不能成为一个完全的成人。犹太教中不存在教士的禁欲,所有的先知和《圣经》中的主要人物都是已婚的,只有极少数因特殊情况而例外。性和生殖是传统犹太婚姻的主要内容,须相互承担义务。妻子被指望能满足丈夫的性需要;同样每个男人也必须履行婚姻的职责。这职责对于赶驴的意味着每个礼拜有一次性交,赶骆驼的30天一次,而悠闲的学者和绅士则须天天如此。一个女人会因为月经而变得"不干净",然而怀孕并不妨碍性交。在犹太教中,性交并不只是一种生殖的职责,它同时也意味着男女双方的享乐,是值得称赞的行为。《塔木德》上说,在来世每个男人都将被叫到上帝面前细数他所有应该享受而又没有得到的快乐(Bokser,1962)。然而有些人试图给种种性享受加以抑制,或仅出自生殖的目的而接受它。例如,夫妻双方被告诫如果采取不正统的性交方式,怀上的孩子将会是跛子;口淫会使孩子变成哑巴;性交时说话会使孩子耳聋;而凝视各自的裸体会使后代失明。不过犹太教更真实的愿望是要让夫妻得到任意行事的自由,使他们能在任何时候以他们所希望的方式进行性交。同样的愿望也在《雅歌》中体现出来,《雅歌》是在古代婚宴上唱的,用抒情诗来赞美爱的激情。然而,它被包含进了《圣经》中是因为它被认为是一则寓言,讲述了上帝和以色列民族之间的关系;而在基督教传统中,它讲述的则是耶稣和教会之间的关系。第八部分 14.被禁止的性行为被禁止的性行为犹太教对那些违背传统性行为准则者的处置极为严厉。犹太教对此的裁决是注重实际的,而不是基于视性为本质邪恶的任何观念。其核心是维护婚姻的完美,所有其他的观念也是出于此目的。严格的血亲准则防止了犹太人的乱伦。一个人即使面对死亡的威胁也不得乱伦。《旧约全书》说到罗特受他两个女儿诱惑的故事。对此倒的确令人费解,但这事是发生在非常特殊的情景下:索多玛城(Sodom)被消灭了,罗特的妻子也死了,他和女儿被困在山上,况且他还被她们灌醉。但更重要的是,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确保家族得以延续。同样,如果《创世记》中的这个故事确有其事,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为了亚当和夏娃子孙后代的繁衍,至少兄妹乱伦的现象是肯定出现过的。犹太人的通奸概念是指侵犯了丈夫对妻子性和生殖的专有权利。如果妻子和丈夫以外的任何一个男人有性关系则被指控为通奸;而丈夫只有在与另一男人的妻子——而不是妻子外的任何一个女人——有性关系时才被视为通奸。这就是第七诫的最初含义:"你不可犯奸淫。"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在第十诫中重申:"不可觊觎邻居的妻子,不觊觎他的马、牛、驴,也不觊觎其他财产。"(《出埃及记》20∶17)妻子要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而丈夫则对邻人的婚姻忠诚(Epstein,1967)。诱惑处女需要对她的父亲有所补偿。如果她自己愿意,还要娶她。强奸是一种永远存在的危险。强奸敌方的女人是准许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年轻女子也不总是安全的。《旧约全书》并不明确禁止婚前的性交。这是因为事实上所有的女子在进入青春期时都已订婚;没有多少未婚的青年女子可供交媾。如果性行为发生在一对已订婚的男女间,一致的反应往往只是略持反对态度。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失去贞操并非耻辱。因为男人结婚较迟,而且也不是每个男人都娶得起妻子,于是有些人就求助于妓女。已婚男子若想寻求性的多样化,照样可以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被指控为通奸。犹太教对卖淫的态度虽很矛盾,但这并不是因为一些抽象的道德准则,而是因为那个时代卖淫的性质。犹太教明确禁止父亲让女儿卖淫,所以和妓女的性关系就意味着和教外女子的结合。此外,妓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叫Zonah的普通妓女,另一种妓女叫kadesha(男妓称Kadesh),是宗教性质的,受到极力崇拜。这些女神职人员"嫁"给了她们献身的神庙供奉的神,其职责包括和礼拜者及另外一些愿意付钱的人发生宗教仪式性的性关系。这种现象即使在犹太教中也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例如,在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统治时期,就存在一些献身耶路撒冷神庙的异教娼妓。与异教娼妓交合的真正的罪过不是性而是渎圣罪,这说明仅仅崇拜偶像而不是敬奉上帝,在犹太教中这是一个不可挽救和无法饶恕的罪过。既然带有生殖目的的性行为处于中心地位,我们可以设想,犹太教对所有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形式都是不允许的。通常情况确是这样。但犹太教对待避孕、绝育和堕胎还不像天主教那样严厉。《旧约全书》对这些行为没有明确禁止。俄南(Onan)的罪过虽然包括为了避孕而中断交媾,但上帝被俄南激怒主要是因为当俄南和嫂子行乐时逃避了为亡兄提供后裔的义务(就像《申命记》"叔嫂婚律"中所要求的那样)。《旧约全书》也不禁止流产,认为胚胎是母亲的一部分。以后的当权者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有着非常不同的看法。避孕仅在中世纪是被禁止的(那时犹太人因为受到迫害而大量死亡)。虽然有些正统的犹太教当权者仍然反对,但整个犹太教并不以为然。《旧约全书》多次宣称兽奸是死罪。《塔木德》甚至禁止把宠爱的狗留在寡妇身边,以避免性接触的嫌疑。对待手淫更是模棱两可。典型的证明是俄南的故事,但明显地,此事与手淫毫不相干。梦遗使一个男人变得"不干净",需要行一个宗教式沐浴以保持纯洁。同样,性交也有此要求(《利未记》(15∶16-18))。以色列人敬畏一些重要的体液如精液、经血、随分娩而排出的液体等,因为这些都与生命的产生有关。像其他文化一样,以色列人也给这些东西设立了许多仪式和戒律。《旧约全书》中仅有两处明确谴责了同性爱行为,都是在《利未记》中:"你不该像和女人一样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样做是受人唾弃的。"(18∶22)"如果一个男人像与女人一样和男人发生性关系,那他们都是可恶的,都该处死。"(10∶13)这些禁令到底是出自宗教的考虑(就像和异教娼妓交媾一样),还是想作为一种对如此性行为的道德谴责,至今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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