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就被迫将管制范围加以扩展,直到它变得无所不包为止。这些经济上的考虑说明了何以不可能使有意识的控制恰好停止在我们想要它停止的地方,并且,某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倾向又特别加强了这些考虑,而这些倾向的力量随计划范围的扩展而会越来越趋于明显。个人地位不是由非人为的力量来决定的,也不是许多人竞争性活动的结果,而是当局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当这种情况变得日益真实,并获得普遍承认的时候,人们对于他们在社会组织里地位的态度就必然发生变化。不平等随时都存在,而这在那些受到不平等之害的人看来,是不公平的;失望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感到失望的人看来,是不当的。不幸的打击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遭遇这些打击的人看来,是不应有的。但当这些事情发生在一个有意识的指导之下的社会里时,人民的反应方式,与当这些事并不是出于任何人有意识的选择时,是大不相同的。非人为的力量所造成的不平等比有计划地造成的不平等,无疑地更容易忍受些,其对个人尊严的影响也小得多。在竞争的社会里,任何一个企业对某个人说,它不需要他的服务,或者说,它不能给他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这不算是小看他,也不算是有伤他的尊严。在持久的大规模失业的时期,许多人所爱的影响也确实很相似。但要预防那种灾祸,除了集中管理之外,还有其它的并且更好的方法。不论在什么社会里,随时都会有一部分人受到失业或收入减少的影响,但如果它是某种不幸的结果,而不是当权者存心强加的,其使人掉价的程度肯定要少些。不管这种经验如何痛苦,如果是在有计划的社会里的话,其痛苦必定会严重得多。在那里,个人必须作出决定,不是某一个工作是否需要他,而是他是否对任何事有用,以及有用到什么程度。他在生活中的地位必须由他人来指定。虽然人们将会忍受任何大都有可能遭到的痛苦,然而当这种痛苦是由当局作出决定的结果时,人们就不会那样容易忍受。如果我们只是一部无人性的机器中的一个齿轮,这也许是不好的,但如果我们再也不能脱离它,如果我们被束缚在我们的地位上,被束缚在为我们选定的那些上级的身边,那么情况就不知道要糟糕多少倍。当每个人意识到他的命运是某些人有意地作出的决定的结果时,他对其命运的不满,就会同他的这种意识一齐增长。政府一旦为了公平的缘故而走上计划的道路,他就要对每个人的命运或地位负责。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或坏些,并不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某些当权者希望这种结果。并且,我们对于改进我们的地位所作的一切努力的目标,将不在于预测我们无法控制的那些情况,和对那些情况尽量地作出准备,而在于设法使握有全权者作出有利于我们的决定。19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们的梦魇,即“除了通过政府之外,走向富裕的道路是不存在的”(1)那种局面,将会实现到他们所想象不到的天衣无缝的程度——虽然这种局面在某些业已变向极权主义的国家中已是极为司空见惯了。※ ※ ※政府一旦负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有地位这一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可以决定“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一切的经济或社会问题将都要变成政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只取决于谁行使强制之权,谁的意见在一切场合里都占优势。我相信,在俄国引用“谁战胜谁”这个有名短语的人就是列宁自己——这是在苏维埃政权的初期,人民用来概括社会主义社会普遍问题的口头语(2)。谁计划谁,谁指导并且支配谁,谁指定他人在生活中的地位,以及谁应得到由他分配给他的那一份?这一切都必然地成为应由最高权力当局独自解决的中心问题。一位美国政治的研究者,新近详尽探讨列宁的这一用语,并断言道,一切政府的问题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倒并不错。一切政府都要影响不同人们的相对地位,并且在任何制度之下,很少有我们生活的某一方面不受到政府行动的影响,这些都是事实。政府无论有什么动作,总是会影响到“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然而,这里有两个基本的区别要搞清楚。第一,可能采取特殊措施,而不知道这些措施对特殊个人影响如何,因而也就不以这种特定的影响为目的。这一点我们己经讨论过了。第二,正是政府行为的范围决定着,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得到的每一件东西是否都要有赖于政府;并决定着政府的影响只以便有些人将按某种方法在某个时候得到某些东西为限,自由制度与极权主义制度之间的整个区别就在于此。纳粹主义和社会主义者对“经济与政治的人为的分离”的共同责难,以及他们对政治支配经济的共同要求,突出地说明了自由制度和全面计划制度的对立。这些词语大概不仅意味着经济力量现在可以用来达到不属于政府政策的目的,而且意味着经济力量能够脱离政府的管理,被用来达到政府不见得许可的目的。不过,另一种制度,不单是只应有一种权力,并且,这种唯一的权力,即统治集团,还应当控制人类一切的目的,特别是应当有控制社会中每个人地位的全权。※ ※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将怎样能够和将怎样运用这种权力呢?或者,将要或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指导这种权力呢?对于即将出现和必须慎重地加以解决的很多具有相对价值的问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呢?有没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望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会的一种新的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呢?对于这些问题,能够在实际上提供一个确切答案的,只有一个普遍的原则,一条简单的规则;平等,即在凡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一切地方的、一切个人完全的和绝对的平等。如果这被普遍地认为可取的话(姑且不论它是不是能行得通,也就是它是否能提供足够的刺激作用),那么,它就会赋予公平分配这一模糊观念以一个清晰的意义,并使计划者得到具体的引导。但是,相信人们一般会认为这种机械式的平等能够受到的普遍的赞许,是极其荒谬的。从来没一个旨在完全平等的社会主义运动曾经得到过有力的支持。社会主义所允诺的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更加公平、更加平等的分配。人们认真想要达到的唯一目标,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而只是“较大的平等”而已。虽然这两种理想听起来很相似,但就我们的问题而言,它们却是极端不相同的。如果说绝对的平等可以清晰地确定计划者的任务,那么要求较大的平等却只是消极的,只是对现状不满的一种表示而已;只要我们不准备承认,有助于实现完全平等的每一步骤都是可取的,那么它对计划者必须解决的任何问题都没有提供什么答案。这不是字面上的一种诡辩。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重大的争论之点,它容易被我们所用的类似词句所掩盖。对于完全平等的同意,可以解答计划者必须解答的一切价值问题,而达到较大平等的公式实际上却不能答复任何问题。它的内容不比“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福利”这些用语有更明确的意义。它并未使我们能够不必在每一特定的场合里,在特定个人或者集团的价值之间作出决择,并且,它无助于我们作出这种决定。它告诉我们的一切,实际上就是要尽量向富有的人们索取一切。但一到分配这种掠夺品的时候,问题依然如故,就好像"较小平等"这个公式的从未被人想起过似的。※ ※ ※大多数人感到难以承认的是,我们不拥有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道德标准——这种解决方式,如果不是完美无缺的,至少也比竞争制度提供的解决方式更能令人满意。对于“公道的价格”,或者“合理的工资”是什么,我们不是都有一些概念吗?我们不能依靠人民强烈的公平感吗?即使我门此刻对某一种特定的情况下什么是公平,或什么是合理的看法未必完全一致,但如果人民能够得到机会实现他们理想的话,大众的意见不会很快就集中起来,成为更加明确的标准吗?不幸的是,这种希望没有多少根据。我们所有的标准是从我们所了解的竞争制度中得来的,并且在竞争消失之后,这些标准也必然迅速消失。我们所指的公平的价格或合理的工资,就是依照惯例的价格和工资,就是已往的经验使人们期望得到的报酬,或者,就是在没有垄断剥削的条件下将会存在的价格和工资。在这方面,唯一重要的例外,就是工人们习惯于要求“他们劳动的全部生产物”,这是社会主义学说最乐于追究的一点。但今天却很少有社会主义者还相信,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里,每项产业的产品都让由该项产业的工人来全部分享;因为这就意味着运用大量资本的产业中的工人比运用少量资本的产业中的工人所得的收入要大得多,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将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现在比较一致的意见都认为这种要求是因为对事实作了错误的解释而产生的。然而,一旦个别工人对“他的”全部产品的要求遭到拒绝,并且从资本得来的全部利润必须分给全体工人时,怎样分配它的问题就会引起同样根本的问题。究竟何为某种商品的“公道”价格和某种服务的“合理”报酬,如果需要的数量真的可以孤立地确定的话,那么可以想象它们可能用客观的标准来加以确定。如果真的可以不必顾及成本而确定它们,计划者倒是可以设法弄清为了产生这么多的供给量所必需的价格或工资是多少。但计划者还必须决定每种货物应生产多少,并且在做出这种决定的同时,也把什么价格是公平的,或什么是应支付的合理工资确定下来。如果计划者决定需要为数较少的建筑师或表匠,而这种需要可又由那些所得报酬虽然较低,但仍愿意留在这个行业里的人们来满足的话,那么,所谓“合理的”工资就比较低些。在决定各种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同时,计划者也就决定了不同集团或个人的相对重要性。由于他不应该把人民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因此他必须考虑到这些影响,并且有意识地让不同目标的重要性同其决定的种种影响保持平衡。但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各种人们的情况加以直接控制。这种解释适用于各种行业的相对地位,也同样适用于个人的相对地位。一般说来,我们很容易把某一种行业或职业内部的收入想象为多少是一致的。然而,在最有成就的和最无成就的医生或建筑师,作家或电影演员,拳术家或赛马骑手之间的收入差别,以及在较大成功或较少成功的钳工或市场蔬菜种植者,杂货商人或成衣匠之间的收入差别,是同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收入差别一样大的。虽然无疑有人企图用分门别类的方法把收入加以标准化,但差别对待不同个人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无论这是用规定他们个人的收入,还是把他们编列在某一类别内的办法来实施的。关于自由社会里的人们服从这种控制的可能——或者关于他们是否仍能保持自由,如果他们服从了的话——我们已经用不着多说。就这整个问题而论,穆勒在将近100年前所写的一段文字,在今天来看,也同样适用。他写道,可以默认一种像平等规律那样的固定规律,并且,也可以默认偶然性或客观必然性;但由一小撮的人来衡量每一个人,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都全凭他们自已的爱憎与判断,这种事是不能容忍的,除非它是来自被认为是超人一等,并以超自然的恐怖为后盾的人们。※ ※ ※只要社会主义仅仅是一个人数有限的志同道合的团体的一种抱负,这些困难就不一定会引起公开的冲突。只有在社会主义政策得到组成人民多数的许多不同集团的支持,并被试图实际推行的时候,这些困难才会表面化。那时候,在各种成套的理想中,究竟应将哪套强加给所有人,以便把国家的全部资源都用来为它服务,就马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由于成功的计划要求对主要价值产生共同的看法,因而对我们物质上自由的限制就直接地影响到我们精神上的自由。社会主义者,即其所产生的野蛮子孙的文明祖先,一贯希望通过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在这方面教育意味着什么呢?我们确实已了解到:知识不能够创造新的伦理价值标准,无论多大的学问,也不会使人们对有意识地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所引起的道德问题,持相同意见。证明某种计划是正当的这一工作所需要的不是合理的说服,而是接受信条。其实,各地的社会主义者都最先承认:他们所承担的任务要求普遍承认一个共同的世界观,一套明确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者正是在发动一个受到这样一个单一世界观支持的群众运动的努力中,首先创造出了这些灌输工具中的最大部分,这些灌输工具也是纳粹和法西斯主义者看效地加以利用过的。实际上,在德国和意大利,纳粹和法西斯主义者无须首创好多东西。渗透于生活各个方面新政治运动的各种做法,已由社会主义者采用过了。将个人从生到死为一切活动囊括在内的一个政党的观念,要求指导个人对每一事物的意见,并且喜欢把一切问题都变成党的世界观问题,这些都首先由社会主义者付诸实践了。一位奥地利社会主义作家,在谈到他本国的社会主义运动时,自豪地报告说:“它的鲜明特点是为工人和雇员每一方面的活动都建立了特别的组织。”(1)虽然奥地利的社会主义者在这方面比其它的社会主义者更前进了一些,但其它地方的情况并没有很大的差别。那些最早把儿童纳入政治组织中去,以保证他们长大成为优秀的无产者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首先想到在党的俱乐部里把运动和竞技、足球和徒步旅行组织起来,以便其成员不妥其它观点传染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首先主张应以敬礼的方法和称呼的形式来使党员区别于其他人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通过人们的“小组”的组织和手段来经常地监督私人生活,创造了极权主义政党原型的人们,也就是他们。“法西斯少年组织”和“希特勒青年团”“意大利职工业余活动组织”和“德国群众业余活动组织”、政治的制服和党的军事化编制,都不过是社会主义者原已有过的制度和模仿而已。※ ※ ※只要社会主义运动在一个国家里同一个特定的集团——通常是技术较高的工人——的利益密切地结合起来的,对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应有地位形成一种共同观点的问题,就比较简单。这种运动直接关涉到某个特定集团的地位,并且,它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那个集团与其它集团之间的相对地位。但在向社会主义继续前进的过程中,这个问题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每个人越来越明显地看到,他的收入和一般地位要由国家的强制性机器来决定,为了保持或改善其地位,唯有成为一个有组织集团的成员,那个集团能够根据其利益影响或者支配国家机器。在这个阶段发生的各个压力集团之间的拉锯战中,并不一定是最穷苦的和为数众多的集团利益就占优势。对那些宣称代表一个特定集团利益的老牌的社会主义政党来说,他们首先出现在这个领域之内,并且规划了他们的吸引工业中体力工人的整套意识形态,这也并不一定是一种有利条件。他们的成功和他们对接受全部信条的坚持,一定会引起一种强有力的反运动——这种反运动不是来自资本家,而是来自为数众多的、同时也一样无财产的阶级,因为他们看到他们的相对地位由于工业工人中的精英的进步而受到威胁。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策略,即使在其并不曾受到马克思主义教条支配的地方,也已普遍地以这样一种思想为基础:即把社会划分成两个阶级,它们有共同的利益,但这些利益又是互相冲突的,那就是资本家和产业工人。社会主义预期老的中等阶级要迅速消灭,但完全忽视了一个新的中等阶级的产生,其中包括无数的职员和打字员,行政工作者和学校教师,小本经营者和小公务员,以及各种专门行业的低级人员。有一个时期,这些阶级中时常出现劳工运动的领导人物。但是,越来越清楚的是,这些阶级的地位相对于产业工人的地位来说变得日益恶化,因此指引着产业工人的那些理想,大大地失掉了对其他人的感召力。他们憎恨资本主义制度,并且要按照他们的公正观来有意识地均分财富,在这一意义上讲,他们都是社会主义者,但这些概念显示出与旧有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实践中所体现的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旧有的社会主义政党成功地用来获得一个职业团体支持的那种手段——即相对地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现在无法用来获取所有人的支持。一定会出现一些同他们竞争的社会主义运动,这些运动唤但那些地位相对恶化了的人们的支持。时常有人说,法西斯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中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这个常听到的说法中包含着许多真理——只不过在意大利和德国,这些新运动的支持者在经济上已不再属于中产阶级了。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新的无特权阶级对产业工人运动所形成的工人贵族的反抗。毫无疑问,最有力地助长这些运动的经济因素是失意的自由职业者,即受过大学教育的工程师或律师,以及一般“白领无产者”对收入比他们高几倍的属于最强大工会的火车司机,或排字工人及其他成员的嫉妒。就货币收入而言,一个纳粹运动的普通成员,在运动开始的初期,比普通的工会会员或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党员更穷苦些,这也几乎是毫无疑问的。由于前者曾经有过更好日子,并且仍然生活在他们过去的条件造成的环境里,因此,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不堪忍受。当法西斯主义兴起时,在意大利流行的“阶级斗争=逆转=”这一措词确实指出了这个运动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存在于法西斯主义者或民族社会主义者与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主要地应当被看作是在相互竞争的社会主义派系间一定要发生的一种矛盾。每个人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应由国家的意志来指定这一问题,在他们当中是没有异议的。但什么是各个不同阶级和集团应有的地位,对此他们从前有、将来也永远会有最深刻的分歧。※ ※ ※从前一向把自己的党看作是未来走向社会主义普遍运动天然先锋的那些老的社会主义领袖们,现在感到难以理解的是,随着社会主义方法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展,广大贫苦阶级的怨恨竟会转而对准他们。但当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或者说,某些产业中有组织的劳工,通常并不感到同该产业的各雇主们达成井同行动的协议特别困难时,大多数阶级却被丢在一边,不曾受到他们的关怀。在这些阶级看来,劳工运动中的比较得势的那些部分,与其说是属于被剥削的阶级,毋宁说是属于剥削阶级,这也是不无理由的。给这个中产阶级的下层,即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从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支持者的那个阶级的不满火上浇油是下面这一事实:他们所受的教育和训练,在很多场合下使他们对领导地位怀有渴望,他们认为自己有资格成为领导阶级的成员。虽然年轻的一代,由于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了他们对牟利伎俩感到轻蔑的原故,摈弃了带有风险性的独立地位,越来越多地蜂拥到稳定的薪金岗位上去,但他们所要求的是既有收入又有权力的一种地位,这在他们看来,是他们所受训练使他们有资格享受时。虽然他们信仰一种有组织的社会,但他们希望在那个社会里得到的地位,是与一个由劳工统治的社会可能提供的那种地位很不相同的。他们很愿意接受老牌社会主义的那些方法,但他们的意图是想把它们用来为另外一个不同的阶级服务。这个运动能够吸引所有那些承认国家控制一切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但不承认产业工人贵族用其政治力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的人。新的社会主义运动开始时在策略上具有若干有利条件。在此之前,劳工社会主义已在一个民主的和自由的世界里成长起来,它使它的策略适应这个世界,并且接受许多自由主义的理想。它的首倡者仍然相信,建立社会主义本身即可解决一切问题。而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却是从这样一种越来越受到控制的社会的经验中产生出来的,这个社会已警觉到民主的和国际的社会主义目标是一些互不相容的理想这个事实。它们的策略,是在一个己经被社会主义政策和这个政策所引起的问题所支配的世界中发展越来的。它们并不幻想有可能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那些需要人们有相当一致的意见才能解决的问题,而这种一致意见的取得是没有根据的。它们不幻想用理智的力量来解决一切不同人们和集团的需要之间哪个比哪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计划”所不可避免地要引起的,它们也不幻想用平等的公式来提供答案,它们知道,一个最强大的集团,集合了足够的支持者拥护一种新的社会等级秩序,同时又对它所号召的那些阶级公开地许以特权,它是易于获得所有感觉失望人们的支持的,因为这些人起初曾获得过实现平等的许诺,但后来发现他们只是促进了某个阶级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它们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理沦,或者一个世界观,这个理论或世界观似乎足以证明他们所许诺他们支持者的那些特权是正当的。第九章 保障与自由( 本章字数:12061 更新时间:2007-3-28 2:09:00)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列宁于1917年在一个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托洛茨基于1937年经济保障,像杜撰的“经济自由”一样而且往往是更有理由被人看成是真正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既正确而又重要的。在那些没有信心靠自己的奋斗找到前途的人们当中,很难找到独立的精神或坚强的个性。然而,经济保障这一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首先,我们不妨把两种保障对比一下。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在自由社会里,这种绝对的保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也不应当把它当作特权给予任何人,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其完全的独立才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种保障中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或者说,一个人或集团与其他的人或集团相比较的相对地位的保障;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的保障和一个人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这种区别大体同下面这种区别相一致,即为一切在市场体系以外和补充市场体系的人提供的保障,与只能为一部分人提供,并且只有控制或取消市场才能够提供的保障之间的区别。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向所有人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至于在应该予以保证的具体标准方面,是有一些困难问题的;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那些依赖于社会的人们是否应当无限制地享受一切同其余的人一样的自由呢?①处理这些问题时,稍不经心,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也许甚至危险的政治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个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在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早已获得了这种保障。也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应该帮助个人对那些生活中的普通意外事件作出准备,因为这些意外事件是不确定的,所以很少有人能够为之作好充分的准备。在那些避免这种灾害的愿望和克服这种灾害的后果所付出的努力,通常不会因政府提供了援助而被削弱的领域,如疾病和事故——简单的说,这里所探讨的,是真正可保险的那些灾害——在这些领域里,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对于这些计划的细节,那些愿意保持竞争制度的人和那些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制度来代替它的人的意见,在许多方面是不会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的名义下,有可能推行一些促使竞争或多或少地失掉效力的措施,但在原则上,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是与维护个人自由没有抵触的。属于这一类的,还有通过政府对遭受天灾(像地震和洪水)的人的救助来增加保障。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最后,还有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即向经济活动的普遍波动和随之而来的、间歇发作的大规模失业的浪潮作斗争的问题。这当然是我们今天最严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虽然它的解决需要大量正确的计划,但它不需要,或者至少不一定需要,那种特别的计划,那就是按其倡导者的主张,要用它来代替市场的那种计划。其实,许多经济学家都希望在货币政策方面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这甚至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都不会相容的。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只有通过对大规模进行的公共工程进行灵活的调节,才能有希望获得真正的成功。这或许会对竞争的范围产生更严重的限制;并且,在进行这种实验时,如果我们要避免使一切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于政府支出的方面和数量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仔细注意我们的步骤。但这既不是唯一的,并且,在我看来,也不是对付这个经济保障最严重的威胁的最有希望的办法。无论如何,我们为保护经济活动不遭受这些波动作出的必要努力,并不会导致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的那样一种计划。※ ※ ※对于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影响的这种保障计划,是另一种保障计划。这种计划意在保护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减少;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给人带来极大困苦的损失,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的根据,但它们却是与竞争的制度形影不离的。因此这种对保障的要求就是对公平报酬的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即一种适用于主观评价的报酬,而不是和个人努力的客观结果相适应的报酬。这种保障或公平似乎是与个人选择自已的工作的自由不相容的。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已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即使这与主观的评价无关,也必须如此。虽然所达到的结果,常是与他们的努力和决心相适应的,但这在任何形式的社会里都不可能总是如此。尤其在某些职业和特殊技巧的有用性由于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发生变化的许多情况里,更不会是这样。我们大家都了解,当某种对社会其他的大有很大利益的新的发明,使一个受过高级训练的人辛辛苦苦学得的技能忽然失去了价值时的这种惨状。过去100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一类的例子,其中有一些顷刻间便影响到数以万计的人们。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都会受到不是他自已的过失造成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那些遭受这种不幸的人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这种要求当然是会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持的。对于这种要求的普遍赞同的结果是,各地的政府都采取行动,不但保护受到这种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然而,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这样一种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真地加以争取。真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 ※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有任何关系。一切都要凭当权者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预见到什么,以及他的用意是好是坏所持的见解来决定。这样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专断的。运用这个原则必然会形成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一种局面。这样一来,报酬的差别就不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并且,就连那些受到影响的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值得承担某种变动所要带来的麻烦。但是,如果在任何社会里总是必须的、人们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分配的那些变动,已不可能再用金钱的“奖”“惩”办法(这同主观评价并无必然的关系)来得到实现的话,那就必须直接用命令来执行。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障的时候,他既不能够仅仅因为他喜欢那个工作便被允许留在原岗位上,也不能够选择他所喜欢的其它工作。由于取决于他的工作变动或不变动而得到好处或受到损失的人不是他自己,因此,就心得由那些掌握有效收入的分配的人代替他作出选择。这里所出现的关于适当刺激的问题,通常都是被当作一个主要是人们是否有尽最大努力工作的意愿的问题来讨论的。这虽然是重要的,但不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问题不仅是在我们要人家作出最大努力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以相当的报酬。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让他们自由选择,如果要让他们能够判断他们应做什么的话,那就必须给他们某种容易理解的准则,使他们可用以来衡量各种职业的重要性。如果人们提供给一个人的好处同他们对社会的用处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即使具有世界上最好的意愿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在各种各样的取舍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要知道一个人应不应该由于一种变动离开他已开始爱上了的一个行业和环境而另换一种行业和环境,就必须把这些职业已经改变了的对社会的相对价值表现在这些职业所提供的报酬上面。这个问题当然是更加重要的,因为事实上除非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不然的话,世界上的人们是不大可能作出最大努力的。对大多数人来说,要竭尽全力做某事,就需要施加某种外来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刺激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无论在一般的劳动中或管理活动方面都一样,把工程技术应用于整个国家(这就是计划的意义)“会引起一些难于解决的纪律问题”,这是一位对政府计划有很多经验,并且把这一问题看得清楚的美国工程师所讲的话。为了进行一项工程,围绕着这项工程,应该有一个大量的非计划的经济活动。应该有一个地方,可以从那里吸收工人,并且,当一个工人被解雇时,他就应该离开那个工作,他的名字也应在工资簿上被注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自由的后备,要维持纪律就得像对待奴隶劳工那样非用刑不可。在行政工作领域内发生的对工作疏忽的制裁问题,虽然形式不同,但也一样严重。竞争经济的最后手段是诉诸法警,而计划经济的最后制裁则诉诸绞刑官,这句话说得很好。不得不赋予任何一个厂长的权力仍然会是相当大的。但在一个有计划的制度中,厂长同工人的情况一样,他的地位和收入不能单单取决于他所指导的工作的成败。由于风险和利润都不属于他,因而作出决定的,不可能是他个人的判断,而是他是否按照成规做他应做的工作。一个他“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错误,不是他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对社会的罪行,并必须这样来加以处理。只要他平平稳稳地尽好他能够客观确定的责任,他的收入或许会比资本主义厂主的收入更稳定,但如果真的失败了,那么对他形成的危险就比破产还要严重。只要他能使上级满意,他可能在经济上是有保障的,但这种保障是以牺牲自由与生命的安全为代价的。我们必须要讨论的那个冲突,实际上是两种不相容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一个基本冲突,这两种组织,往往被人根据它们表现出来的最独特的形式描述为商业式社会和军事式社会。这两个用语或许是不幸的,因为它们让人们注意的是那些本质的东西,并且使我们难以看出,我们面临的只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实际的选择,而没有第三种可能性。要么就是选择和风险两者都系于他一个人,要么就是让他将两者都免除。事实上,军队在许多方面的确是我们熟悉的并最接近第二类组织的,在那里工作和工作者都同样由当局者分配,在那里,如果缺粮,大家都同样减食。只有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才被给与充分的经济保障,并且通过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整个社会,能使所有成员都得到这种保障。然而这种保障是和对自由的限制与军事生活的等级制度分不开的——这是兵营的保障。当然,把一个在其它方面完全是自由的社会的某些部分,按照这一原则组织越来,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没有理由说明这种形式的生活,以及它必然会有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为什么不应该让那些喜欢它的人来实行。其实,按照军事形式组织志愿劳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