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但是,如果法律是要使当局能够管理经济生活,它就必须给当局以权力,使他们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和按不能用一般的形式而加以规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结果,当计划扩大时,把立法权授予若干个部门和当局的事变得越来越普通了。关于上次大战以前的一件案子(已故的霍华德勋爵最近引起大家对这件案子的注意),法官达林先生说道:“国会只是去年才规定,从事自己工作的农业局和国会本身一样不应受到弹劾”,这种情况在那时还是罕见的。此后它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经常把广泛的权力赋予新的权力机构,它们不受固定规则的约束,并在管理人们的这种或那种活动方面,几乎具有无限的自行处置权。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因此,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那些要否认这一点的人,恐怕就得力陈这种观点:法治在今天的德国、意大利或俄国是否占优势决定于独裁者们是否是通过宪法的手段取得他们的绝对权力的。※ ※ ※法治的主要应用是否像在某些国家一样,由权利法案或宪法条文加以规定,或者原则是否仅仅是一种牢固确立的传统,这都关系不大。但是,有一点很容易理解: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任何对这种立法权力的公认限制,都意味着承认个人的不可让渡的权利,承认不可侵犯的人权。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权辩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一些自相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威尔斯所希望保留的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阻碍他所希望实行的计划。在某种程度上他似乎理解两难抉择的局面,因而我们发现,他所建议的“人权宣言”的条文附加着许多保留和限制,结果使它失去了一切重要性。例如,一方面他的宣言宣称,“每个人将有权买卖任何可以合法进行买卖之物,而不受任何歧视性的限制”,这是极好的,可是他马上又加上一个限制说,这只适用于买卖“这么多的数量,并附带着这样一种保留,即以符合公共利益为限”,因而使整个规定失效。但是,既然过去强加于任何物品的买卖的一切限制,当然都被认为是为“公共福利”所必需,因此实际上这个条文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什么限制,也不能保障什么个人权利。另举一个基本的条文来看,宣言说,“每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并且,“他有权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并当有许多对他开放的就业机会时,他有权自由选择”。但宣言没有说,究竟由谁来决定某一职业对某一个人是否“开放”,而附加的条文——“他可以为自己提出就业的建议,并且要求他的请求得到公开的考虑,被接受或被拒绝”证明,威尔斯所想的是一个权威,由它来决定一个是否“有权”从事某一职业——这肯定是与自由选择职业背道而驰的。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不仅通讯手段和货币受到管制而且工业也被有计划加以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再者,如果纸张的供应以及所有发行渠道都被计划当局所控制,那么,又怎样才能确保新闻自由呢?对于这些问题,威尔斯先生同其他所有当时搞计划的人一样,未提供什么答案。在这方面,那些自从社会主义运动诞生以来就一直攻击关于个人权利的“先验的”观念并坚持认为在一个受理性支配的社会中不存在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的人数更为众多的改革者们,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这确实已成为我们那些所谓的进步分子的更为普遍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基于一项措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反对这项措施,几乎没有其它事像这件事那样必定会使一个人作为一个反动分子而遭到非难了。甚至连像《经济学家》这种自由派的报纸几年以前也向我们展示了法国人以及所有那些汲取了下面这个教训的人的例子:民主政体同独裁政体一样,必须总是[原文如此]尽可能地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并不牺牲其民主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权利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领域是政府进行管理时在任何情况下却不能触及的。对于由人民自由选择的政府所能够并且应该行使的统治权力,对于可以由反对党公开地充分地予以批判的统治权力,是不该有任何限制的。当战时甚至连自由和公开的批评都必定要加以限制时,这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上面引语中的“总是”说明,《经济学家》并不把这看作是值得遗憾的战时必要措施。然而,作为永久性的制度,这种观点当然是同维护法治相违背的,它会直接导致极权主义国家的建立。而这种观点正是所有那些希望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人所必定持有的观点。在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甚至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平等权利都会失去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中欧各个国家的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说明。那里的经验还表明,完全可能通过运用公认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工具来推行一种无情地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同时又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中的文字没有任何侵犯。这种以经济政策为手段的压迫由于以下事实而得到极大的促进,这个事实是:某些产业或活动基本上是由少数民族来从事的,因此,许多表面上针对一个产业或一个职业阶层的措施实际上是指向一个少数民族的。这一切极其充分地向所有那些希望了解计划怎样在实际中造成政治后果的人证实了,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那种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几乎无限的可能性。第七章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本章字数:11095 更新时间:2007-3-28 2:09:00)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希莱尔·贝洛克大多数曾经认真地考虑过其任务实践方面的计划者并不怀疑:一个受指导的经济必须或多或少地遵循独裁性的路线。如果要对那种互有关联的活动的复杂体系加以有意识的指导的话,就必须由一批专家来进行,而最后的责任和权力则必须置于一个总指挥之手,他的行动必须不爱民主程序的束缚,这是中央计划的基本观念的很明显的结果,不会不博得十分普遍的同意。我们的计划者给我们的抚慰是,这种独裁主义的管理“仅仅”适用于经济事务。例如美国最著名的经济计划者之一蔡斯向我们保证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政治民主是能够保持的,如果它把自已几乎仅限于经济事务的话”。这种保证往往伴随着这种暗示:只要放弃我们生活中属于(或应当是)比较不重要的方面的自由,我们就会在追求更高的价值方面获得更多的自由。因此,那些憎恶政治独裁这一观念的人往往叫嚷着要求有一个经济方面的独裁者。这些论证常常能够打动我们最好的本能并往往能够吸引那些最有才智的人士。如果计划真正能够使我们摆脱那些不太重要的忧虑,因而使我们的生活成为不求奢华而思想高超的那种生活,那么,谁还会愿意贬低这样一种理想呢?如果我们的经济活动真的仅仅涉及生活中次要的或者甚至是比较低级的方面的话,我们当然就应当竭尽心力去找出一个途径,便我们不必过分关心物质的目标,而是让某种功利的机构去考虑这些物质的目标,使我们的心灵得以自由地追求生活中更高尚的事物。不幸的是,人们从这样一种信念所得到的保证是完全不可靠的。这种信念认为,施加于经济生活的权力,只是一种施加于次要问题的权力,它会使人忽视我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所面临的威胁;这主要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所造成,即认为有一些纯粹的经济目的,与生活的其它目的是毫无关系的。然而,除开守财奴的病态案例以外,就不存在纯粹的经济目的。有理性的大都不会以经济目的作为他们的活动的最终目标。严格说来,并没有什么“经济动机”,而只有作为我们追求其它目标的条件的经济因素。在日常用语中被误导性称为“经济动机”的东西,只不过意味着对一般性机会的希求,就是希冀取得可以达到不能一一列举的各种目的的能力。如果我们力求获得金钱,那是因为金钱能提供给我们最广泛的选择机会去享受我们努力的成果。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是通过货币收入的限制,才感到那种由于相对的贫困而仍然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束缚,许多人因此憎恨作为这种束缚的象征的货币。但这是错把人们感到一种力量存在的媒介当作原因了。更正确地说,钱是人们所发明的最伟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在现存社会中,只有钱才向穷人开放一个惊人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比在以前向富人开放的范围还要大。大量运用“非经济刺激”以代替“金钱动机”,许多社会主义者都有这种主张,这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建议实际上意味着什么,我们就能够对货币所起的作用的重要性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了。如果所有报酬,不是采取提供货币的形式,而是采取提供公开荣誉或特权、凌驾别人之上的有权力的位置、或较好的住宅或较好的食物、旅行或受教育的机会等形式,这只不过是意味着,接受报酬者不再可以自行选择,而任何决定报酬的那个人,不仅决定报酬的大小而且也决定了享用报酬的特定形式。※ ※ ※一旦我们了解到并没有孤立的经济动机,了解到一种经济上的得和失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性质的得失,它还允许我们有权决定让我们的哪些需要或欲望受这种得失的影响,这也就便我们更容易理解那种普遍见解的真实的重要核心,这种见解认为,经济问题只影响生活中比较次要的目的,并且还使我们更容易了解人们对于那种“单纯的”经济考虑所常持的蔑视。在一定的意义上,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倒是十分有根据的——但也仅仅在这样一种自由经济中才是如此。只要我们能够自由地处置我们的收入和我们所有的财产,经济上的损失永远只能使我们失去我们所能满足的那些欲望中我们认为最不重要的欲望。因此,一个“单纯的”经济损失就是一种我们仍能使其影响落到我们比较次要的需要上的损失,而当我们说,我们所损失的某一事物的价值远近超过它的经济价值,或者说,它甚至不能在经济的意义上加以估量的时候,它的意思是说,如果发现这种损失的话,我们必须承受它。对于经济上的得,也是如此。换言之,经济变化往往只能影响我们的需求的边缘或“边际”。有许多事情远比经济上的得失可能影响到的事情来得重要,对于我们来说,它们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受经济波动影响的生活上的舒适品,甚至超过许多生活必需品。和它们相比,“肮脏的金钱”,也就是我们在经济上是否拮据一些或是否宽裕一些的问题,似乎没有多大重要性。这就使许多人相信,像经济计划这类只影响我们经济利益的任何东西,并不能严重地干涉到更为基本的生活价值。但是,这是一个错误的结论。经济价值对于我们之所以没有许多东西那么重要,正是由于在经济事务上,我们能够自由决定什么对我们比较重要,什么对我们比较次要的缘故。或者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是由于在现在的社会中,必须去解决我们生活中的经济问题的,乃是我们自已。在我们的经济追求中受控制意味着,除非我们宣布我们具体的目的,否则我们将总是受控制。或者,因为当我们宣布我们具体的目的时,也必须使它获得批准,因而实际上我们将在每一件事上都受到控制。因此,经济计划所引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我们是否会按照我们所喜欢的方法满足我们认为是重要或不太重要的需要的问题,而是是否会由我们自已来决定什么对我们是重要的和什么是次要的、或是否这必须由计划者来加以决定的问题。当我们轻蔑地谈论纯粹的经济需要时,经济计划所影响到的,将不仅是我们心目中的那种边际的需要。它实际上意味着,我们作为个人将不再被允许去决定我们认为是边际需要的那种东西。指挥一切经济活动的当局将不仅控制那种只牵扯到次要事情的我们的那一部分生活,它将控制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有限手段的分配。而任何控制一切经济活动的人也就控制了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手段,因而也就必定决定哪一种需要予以满足和哪一种需要不予满足。这实际上是问题的关键。经济控制不仅只是对人类生活中可以和其余部分分割开来的那一部分生活的控制,它也是对满足我们所有目标的手段的控制。任何对手段具有唯一控制权的人,也就必定决定把它用于哪些目标,哪些价值应得到较高的估价,哪些应得到较低的估价——总之,就是决定人们应当相信和应当争取的是什么。集中计划意味着经济问题由社会解决而不由个人解决,而这就必然也要由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由社会的代表们,来决定各种不同需要的相对重要性。计划者们允诺给我们的所谓经济自由恰恰是指免除我们解决我们自己的经济问题的麻烦,以及是指这种事情常常包含的选择可以由别人为我们代劳了。由于在现代条件下,我们的每一件事几乎都要依赖别人来提供手段,因而经济计划几乎将涉及我们全部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我们的原始的需要到我们和家庭、朋友的关系,从我们工作的性质到我们闲暇的利用,很少有生活的哪一个方面,计划者不对之施加“有意识的控制”。※ ※ ※即使计划者不拟用权力来直接控制我们的消费,他们控制我们私人生活的权力也同样是完整无缺的。虽然一个有计划的社会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定量分配以及类似的措施,但计划者控制我们私人生活的权力并不依存于这一点,并且即使消费者名义上能自由地随意花费其收入,这也并不减少这种权力的效力。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局所掌握的对所有消费的控制权的根源,就是它对于生产的控制。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一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希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者时,我们将唯他之命是听。而指挥整个经济体系的当局将是一个多么强大的垄断者,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虽然也许我们用不着害怕这样一个当局会跟一个私人垄断者一样使用它的权力,因为我们假定:它的目的大概不会是勒索最大的财政收入,但它会有完全的权力来决定给我们什么和按照什么条件给我们。它将不仅决定可供利用的商品和劳务是什么以及数量多少,而且,也将能够决定这些商品和劳务在各个地区和集团之间的分配,并且,只要它愿意,它也能在人们之间实行它所喜欢的任何程度的差别待遇。如果我们还记得何以计划被最大多数人所倡导的话,那么,我们还会怀疑,这种权力将会被用于当局认可的目的,并防止追求其不能同意的目的吗?由于控制生产和价格而授予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在一个竞争性社会里,我们对一个物品需付的价格,和物与物的交换比率,决定于我们取得一物而使社会其他成员失去的另外一些物品的数量如何。这个代价并不决定于任何人的自觉的意志。如果达到我们目的的某种方法证明对我们来说耗费过人的话,我们可以自由地去试用另一种。我们道路上的障碍并不是由于某人不赞同我们的目的,而是由于其它地方也需要这种手段。在一个受指导的经济中,当局监视着人们所追求的各种目的,它肯定会运用它的权力协助某些目的的实现,和阻止其它目的的实现。决定我们应该取得什么的,并不是我们自己对何者应喜爱何者不应喜爱的看法,而是他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且由于当局将有权力阻挠逃避其指挥的任何努力,它将像直接告诉我们应当如何花费我们的收入那样有效地控制我们的消费。※ ※ ※当局的意志,并不是仅仅在我们作为消费者这方面,而且甚至主要不是在这方面来计划和“指挥”我们的日常生活。它甚至更多地是在我们作为生产者这方面来进行这种计划和“指挥”的。我们生活中的这两个方面不能截然分开;而且由于对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花在工作上的时间占我们整个生命的大部分,由于我们的职业通常也决定了我们生活的地点和将和哪些人在一起生活,因而选择职业的某种自由,对我们的幸福来说,甚至也许比在闲暇时花用我们收入的自由更为重要一些。诚然,甚至在最好的社会里,这种自由也是很有限的。很少有人拥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职业机会。但重要之点是:我们确有某种选择;我们并不是绝对地被束缚在为我们过去选择好了的或可能会选择的某一工作上;如果某一位置变得令人十分难以容忍,或者如果我们钟情于另一工作时,能干的人几乎总有路子可走,也就是以某种牺牲为代价,他就可以达到他的目的。没有比知道我们怎么努力也不能使情况改变这件事更使一个人的处境变得令人难以忍受的了;即使我们从来没有精神上的力量去做出必要的牺牲,但只要知道这一点,即只要我们努力奋斗就能够摆脱这种处境,就会使许多令人难以忍受的处境成为可以容忍的了。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方面,我们现在的社会一切都已尽善尽美,或者,在过去的最自由的时代里曾经达到这种地步;也不是说,在改善向人们开放的可供选择的机会方面,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了。和别处一样,政府在这里可以做很多的事,帮助传播知识、信息和促进人的流动。但问题在于:这种真正会增加机会的政府行为,却几乎正好是和目前被广泛倡导及实行的“计划”相反的东西。诚然,大多数计划者都承诺说,在新的有计划的社会中,选择职业的自由将会谨慎地予以保留,甚至还会增加。但是,在这方面,他们所承诺的东西中许多无法履行。如果他们要进行计划,他们就必须控制各种行业和职业的大门,或控制报酬条件,或者两者都控制。几乎在所有已知的计划工作的例子中,建立这种控制或限制常常是所采取的措施中首要的措施。如果这种控制普遍实行,并且由一个单一的计划当局来推行的话,我们用不着多少想象力就可以知道他们所承诺的这种“选择的自由”将变成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所谓“选择的自由”将会是纯粹虚假的,仅仅是一个不实行差别待遇的诺言,而根据情况的性质,差别待遇是必须实行的,这样,我们所能期望的只是当局将会根据它所承认的客观标准进行选拔。如果计划当局把它的行动限于规定就业条件,并通过调节这些条件来规定就业人数的话,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通过规定报酬,当局会同明确排除许多人参加一样有效地阻止他们进入许多行业。一个相貌不漂亮的、十分希望成为一个售货员的女郎,一个体弱的、十分向往那种他的屠弱身体不利于他担任的工作的男孩,以及一般地说那些很明显的比较不胜任或不适合的人,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未必一定被拒之于门外;如果他们对这个位置估价很高,他们常常能够用一种经济上的牺牲来得到一个从头做起的机会,并在将来通过自己在起初并不那样明显的长处来得到补偿。但当当局规定了整个部类的报酬,并用一种客观的考试在志愿参加的人们中进行挑选时,他们参加这种工作的感望所发生的力量就微不足道了。其条件并不是属于标准类型的人,其天资气质不属于通常类型的人,将不再能够和一个其意向会适合他的特殊需要的雇主达成特殊的协议;那种喜欢不规定时间的工作,甚至喜欢随遇而安,宁愿为此得到较少的、也许是不确定的收入而不愿做例行公事式的固定工作的人,将不再有选择的机会。情况将会跟在一个大的组织中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出现的情况一样,没有例外,或者还要更坏,因为在那种情况之下将没有任何脱身的可能。我们将不再能够只是在我们认为是值得的时候和场合,根据自己的意志合理地或有效率地进行工作;计划当局为了简化它的工作一定会定出一套标准,我们大家必须都要遵行。为了使这项莫大的工作可管理,就必须把多样性的人类能力和倾向归纳为几种很容易相互交换的单位,而且有意识地忽视次要的个人差别。虽则公开宣布的计划的目标是,人应当不再仅仅是一个工具,而事实上——由于在计划中不可能考虑到个人的好恶——个人之仅仅作为工具将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一种由当局用来为所谓“社会福利”、“社会利益”之类的抽象观念服务的工具。※ ※ ※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里,大多数事物都能以某种代价得到虽然我们得付出的往往是非常高的代价,这一事实的重要性是怎样估计也不会过高的。但是,除此之外,就不会有完全的选择自由,而只有颐指气使,不许越雷池一步,最后,还有权势人物的偏爱。关于这些问题,现在流行着的混乱观念中的突出的一点,就是居然把在竞争性的社会中任何事物都可以花一定的代价取得这种现象作为非难它的一个理由。如果人们反对使生活中较高尚的价值和“现金交易关系”相结合,指的是我们不应当被容许为了保存较高尚的价值而牺牲比较次要的需求,并且应当由别人为我们做选择的话,那么,这种要求必定会被认为是颇为奇特的,而且很难证明是对个人尊严的高度尊重。生命与健康,美与善,荣誉与精神的安宁,往往只能以相当的物质牺牲为代价才能得以保存,并且还必须有人情愿这样选择,这些都是不能否认的,正如我们每一个人有时并不愿意不惜忍受物质上的牺牲以保全这些高尚的价值,使之不受伤害。只举一个例子,如果我们愿意承受由于废除汽车而造成的损失(假如没有其它办法)的话,我们当然能够把汽车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伤亡减少到零。这同样也适合于其它千万个例子,即我们经常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同类冒牺牲生命、健康和美妙的精神价值的危险,去促进我们同时轻蔑地称之为物质上的舒适。它也不能不是这样,因为我们的目的都为着这同样的物质财富而竞争,并且,如果这些绝对价值无论如何不能遭受危险的话,我们也只能为了这些绝对价值而奋斗。冷酷的事实常常迫使人们进行痛苦的选择,人们希望解除这种痛苦,这不足为奇。但是几乎没有人愿意通过由别人替他们进行选择来解除它。人们所希望的是根本不需要进行这种选择而他们又过于轻信这种选择并不是真正必须的,过于轻信这仅仅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样一种经济制度所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他们所愤慨的事实上是还存在着经济问题。人们认为确实不应再有经济问题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还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关于“潜在的丰裕”的谈论而得到加强,因为所谓“潜在的丰裕”,如果竟是事实,自然将意味着没有什么经济问题使选择成为不可避免的事。虽然这个圈套自从社会主义出现以来一直在各种名义下为社会主义宣传所利用,但它仍然是和l00多年以前首次使用它时一样明显的不真实。在这样长的时间内,那些使用它的许多人中,没有一个曾经拿出一个可行的计划,说明应如何增加生产以便哪怕是在西欧消除我们所认为的贫困现象——且不说在全世界。读者可能认为:任何谈论所谓“潜在的丰裕”的人或者是不诚实,或者是不知道他所谈论的是什么。但是这个虚幻的希望驱使我们走上计划的道路,在这方面它不亚于任何别的事物。虽然当下流行的运动仍然由于这个虚幻的信念而得益,但认为计划经济会比竞争性制度生产出更高额的产品的论调,已逐渐为研究这个问题的多数学者所放弃了。纵然是那些具有社会主义观点并认真地研究过集中计划问题的许多经济学家,现在也满足于希望一个有计划的社会将和竞争性制度在效率方面旗鼓相当。他们之所以倡导计划,不再是由于它的生产力高,而是由于它能使我们得到一个比较公正和平等的财富分配。这确实是能够认真地坚持要求计划的唯一理由。如果我们希望获得符合于某种预定标准的财富分配,如果我们想有意识地决定谁将会有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计划整个经济制度,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问题仍然是,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公平理想,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较之受到众多攻击的经济力量的自由竞争所引起的后果,是否一定不会造成更多的不满和压制呢?※ ※ ※如果我们为这些疑虑寻找安慰自已的理由,认为采用集中计划只意味着自由经济在一个短暂的时间之后,又回归到多少世纪以来曾经统治经济活动的束缚和管制而已,并因此认为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并不一定会超过自由放任时代以前的程度,我们就大错特错了。这是一种危险的幻想。即使在欧洲历史上对经济生活的组织达到最高程度的时候,也只不过建立一种一般性的和半永久性的规则构架,在其中,个人保留有宽广的自由领域。当时所用的控制机器也还不足以把超过一般管理以上的约束强加于人。即使在控制最完备的地方,它也不过是扩展到一个人借以参加社会分工的那些活动而已。在远为广阔的领域内,个人仍依赖自已的产品为生,并可以投己所好自由地行动。而现在,情况完全不同。在自由主义时代,分工的进展造成了一种局势,使我们几乎每一个活动都是社会过程的一部分。这种发展是我们不能够加以扭转的,因为仅仅是由于这种发展,我们才能够按现在的那种标准供养大量增加了的人口。但是以集中计划代替竞争因而将要求对我们的生活实行比以往人们所企图的程度更为多得多的集中管理。它不能停留在我们看作是经济活动的范围内,因为现在几乎我们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都依存于他人的经济活动。对“集体地满足我们的需要”的热衷,要求我们在指定的时间,按规定的形式,从事娱乐和满足必需,我们的社会主义者曾以此而为极权主义很好地准备了道路,这当然也部分地有利用它作为一种政治教育的工具的意图。但它也是计划迫切要求的结果,其基本内容在于剥夺我们的选择权,以便于在由计划决定的时间,给我们以最适合于计划的任何东西。人们往往说,没有经济自由的政治自由是没有意义的。这当然很对,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和我们的计划者使用这句话的意思几乎相反。作为任何其它自由前提的经济自由,不能是那种社会主义者允诺给我们的、免于经济劳心的自由,也不可能是只能通过同时解决个人选择的必要性和权力才能获得的自由;经济自由必须是我们经济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其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可避免地也带来那种权利的风险和责任。第八章 谁战胜谁( 本章字数:15378 更新时间:2007-3-28 2:09:00)由于对平等的热衷,使自由的希望落了空,曾经赋予这个世界的大好机会因而被抛弃了。——阿克顿勋爵对于竞争所持的最普通的异议中有一个说它是“盲目的”,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值得重新提醒人们的是对于古代的人来说,盲目性是其正义之神的属性。虽然竞争与正义很少有共同之处,但值得同样称道的是,二者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我们不能预测,谁将是幸运的或者谁将受到灾难的打击;赏罚并不是根据某人对人们功过看法来加以均摊的,而是要取决于他们的才干和运气,这和我们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不能预测执行这些法律规则将对哪一个人有利和对哪一个人不利是同样的重要。并且,这也是同样的正确,因为在竞争中,在决定不同的人的命运方面,机会与幸运常常是和技能与先见同样重要的。可供我们选择的,不是下面这两种制度,即一个是在其中每个人都按照绝对和普遍的权利标准来得到他所应得东西的那种制度,另一个是他所应得东西部分地应由偶然事件或幸与不幸来决定的那种制度;可供我们选择的两种制度是,谁应得到什么是由几个人意愿来决定的那种制度以及谁应得到什么至少部分地是靠他们的才能和进取心,部分地是靠难以预测的情况来决定的那种制度。这一点并不由于在一个自由企业的制度下机会不是均等的而减少其恰当性。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私人财产和遗产(虽然这或许不是同样的必要)以及由两者所造机会差别为基础的。其实,很有理由要把这种机会的不平等尽量地减少到先天差别所许可的限度,并且以能够这样做而不破坏这个过程的非人为的性质为界限,这种过程就是每个人必须通过它来利用他的机会,并不让关于何者是对的以及何者是合适的个人意见来支配他人的意见。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的机会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影响另一事实的存在,那就是在这种社会里的穷人比在另一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拥有很大的物质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虽然在竞争制度下,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致富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前者不但是可能致富,而且他只有在竞争制度之下,才能够单靠自由而不靠有势力者的恩惠获得成功,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挠他谋求致富的努力。只是因为我们忘记了不自由意味着什么,所以我们常常会忽略了这个明显的事实,即在这个国家里,一个待遇很差的非技术工人,比德国的许多小厂主,或俄国待遇很高的工程师或经理享有更多自由去计划自己的生活。无论是改变工作或住处的问题,公开发表见解的问题,或者以特定的方法消磨闲暇的问题,尽管为了遵从自己的意愿,他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时是很高的,并且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是过高的,但都没有绝对的阻力,不存在对人身安全与自由的危险,来粗暴地把一个人局限于上级为他指定的工作和环境里。大多数社会主义者的公平理想只满足于取消私人财产得到的收入,而对于不同的人所得的收入差别则听其自然,这是事实(1)。这些人忘记了,在把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移交给国家时,就是把国家置于实际上其行动必须决定其它一切收入的地位。赋予国家以这种权力和要求国家应当用这种权力来作出“计划”只意味着,国家应当在充分地了解到所有这些影响的条件下,来使用这种权力。相信授予国家这种权力,只不过是将这种权力从其他人手中转移给国家而已,这是错误的想法。这是一个新创造出来的权力。是在竞争的社会里任何大都不会拥有的权力。只要财产分散在许多所有者当中,他们之中的任何独立行动的人,都没有特权来决定某某人的收入和地位——没有人会依赖于一个所有者,除非他能够给前者以更优厚的条件。我们这一代已经忘了的是: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生产资料部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例如,在一个少数人的、种族或宗教的社团里有一个成员,他是一个无产者,但这个社团的其他成员是有产者,因而他们能够雇用他:但在私有制取消之后,他在名义上成了一部分公有财产的主人。对于他在受雇于人的期间要比他在名义上当了主人翁的时候要更自由这一点,试问谁会真正地怀疑呢?又例如,有个亿万富翁是我的邻居和我的雇主,而同时有一个行使国家强制权力的最小的公务员,这个富翁能够控制我的势力,远不如小公务员能够控制我的势力那样大,我们是否可能以及怎样生活和工作到底取决于谁的斟处权?对此又有谁会认真地怀疑呢?一个富人得势的世界仍比一个只有得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要好些,试问谁会否认这一点呢?一件令人悲哀、同时也令人鼓舞的事是:看到像伊斯门这样有名的老牌共产党人重新发现了这个真理:虽然,我必须承认,我缓慢地得出了下面这个结论,但它现在对我来说是很明显的(他最近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消除这个制度来给与人们以无限的自由与平等。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其自由市场的发展成了我们一切民主自由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它的自由,恐怕就会随着自由市场的取消而消逝。※ ※ ※在回答这些忧虑的时候,有时人们说,个人的收入并不是非要计划者来确定不可的。在决定不同的人们在国民收入中每人应得份额时所要遭遇社会和政治上困难那样的明显,以致甚至最顽固不化的计划者,在委派任何机构承办这项任务之前可能也会踌躇不前。每一个了解到它所带来困难的人或许都宁愿把计划局限于生产,只用计划来保证“工业的合理组织”,而收入分配工作尽可能地留待非人为的力量来解决。虽然不可能在管理工业时对分配不发生影响,虽然没有计划者会愿意把全部收入分配工作留待市场的力量来解决,但他们也许都宁愿只担任使分配适合于某些平等和公平的一般原则,避免极端的不平均,使主要阶级报酬之间的关系保持公允这些工作,而对他们阶级内部个别人的地位,或者在较小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厘定等级或作出区分,则不去负责。我们已经见到了,各种经济现象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使我们不容易使计划恰好停止在我们所希望的限度内,并且市场的自由活动所受的阻碍一旦超过了一定的程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