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将更加沉重。政府及市府官员的薪金是不大会随着生活费用按比例降低的。国家的债权人,和一切别的债权人一样,这时要求着与以前同祥的利息(货币换算方面的可能变动除外),那就是说,它的债权人如果大部分在国外,整个国家的负担将相应地加重。而且尽管价格在下降,如果国家(或市府)仍照原来水平征收租税和其他收入,这就大都带有一种诱惑力,使政府或多或少地倾向于浪费,很少遇到充分有力的抵抗。的确,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价格水平提高或下降的结果,某些特种事业会获得很大利益。但如将有利和不利的两方面相互比较加以估量时,则毫无疑问,后者总是占优势的;这不但是因为对社会机构的任何扰乱,它本身就是一个祸害,而且因为个人收入偶然或意外的增加及由此所获得的好处,其严重意义是远远不能与由于相等幅度的收入意外减少所蒙受的损害相比拟的。但有一种流行很广的信念,以为最理想的情况是让价格作和缓而坚稳的上涨。的确有许多人,对于若干世纪以来货币价值的减低看作是上帝的主宰,认为上代不负责任地借债,加重了子孙的负担,其及于现代的不幸后果,由此得以轻减;不过对于过去那些政府赞助上帝意旨,使货币贬值的贤明措施是有着不同意见的。这些姑置之不论。由于现代人们所信赖的,已不再是自然势力的恩惠,而是自己的力量和远见,所以对于过去所造成的错误以后怎样挽救,当然已不需要象前人那样的特别重视。还有一层,价格的逐渐上涨,假使要使它依据一个大致已经拟定的计划进展,也就是说对价格的涨势可以在事前有把握地加以估定的话,那就必须在一切商业契约里将这一点计入;结果势必使这一假定是有利的影响减到最低限度。倘有人宁愿价格水平不断上升而不愿其稳静不动,这就有力地提醒了另一些人,使他们为了更加有把握地赶乘上火车而故意将表开得快一点。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对于自己的表走得快些这一事实,必须是不自觉的,一直不自觉的;不然的话,他们习惯地把这额外的几分钟计算在内,那就不管用什么伎俩,毕竟还是要迟到的。…这样说,我们对于未来的价格制度,若果有加以规定的充分权力,则为了各种事业团体绝大多数的共同利益,最理想的局面,无疑的,将是在不干预各种商品相对价格必然变动的前提下,使货币价格的一般水平——这一概念的确切意又随后还要谈到——完全平静稳定。然则这样的规定为什么不包括在实际政治的范围以内呢?按就相对价值而论,这已如前述,其变动决定于自然的原因,这些原因,有一部分是全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使用关税、国家津贴、出口奖励等类办法,来试图部分地变更相对价值的自然秩序,其结果必然使社会受到若干损害。这样的尝试,必须认为是违背情理的。在另一方面,所谓绝对价格——货币价格——经最后分析,纯是一个习惯问题,决定于价格标准的选择,这是在我们自己的权力以内所能决定的。然而这样的选择,多少也还是要受到某些自然条件所约制。这里只须提一提我们在铸造钱币时,好象是有些外界因素迫使我们采用了贵金属,在现代特别是黄金,作为铸币的材料。但这些自然条件根本只是属于次要地位,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把它们看作超过次要地位是绝对不妥的。因为人类是自然的主人,不是奴隶,而涉及货币问题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时,情形就更加是这样。关于如何实现人们对价格制度的上述的这样一种理想,迄目前止,成就还很少。货币理论及实践方面的进展,对于如何使标准价值和价格能达到想象的稳定这一点还很少贡献。这一方面的失败,可以从前一世纪,特别是其后半期的物价历史获得充分证明。诚然,自上世纪中叶到约 1873 年这一时期间一般价格水平(以金计)的上涨,和接着自是年起直至今日①这一时期间的下跌,其涨跌的实际幅度,以及交换价值或货币购买力相应变化的幅度,各方面有不同意见。这是很容易理解的。首先,这些价格变动并没有在不同国家中均等前进的理由。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在下面还要谈到,这种变动必然是不均等的。(绪尔伯克[Sauerbeck]与索特贝尔[Soetbeer]所制的物价表,双方所以微有分歧,这在绪尔伯克自己也会指出的,也许就在这里可以① 1898 年。——原译者得到解释。)②其次对于平均价格水平这一概念,要给以明确意义,是有不小的困难的。最后,究竟那一些价格应该包括在内,还没有一定准绳:是象一直惯常所做的那样只包括批发价格,还是也包括零售价格呢;是只包括商品价格,还是也包括劳务价格,特别是劳动者的工资呢;等等。对这些问题,在下一章里将试作一简要答复。虽然有这许多不同的意见,而且一向所使用的方法也不能说绝对无可非议,但对其主要结果的实际准确性还是无可怀疑的。在历史的早年时期,特别是在个别国家里,价格的相当或较猛烈变动,这类例子是极多的。但是应该记得,那时还盛行着自然经济制度,它比现在的情况要广泛得多——在广大范围内,那时它在私人经济以及公共经济中还占着统治势力。那时贵金属,或货币的相对价值虽然变动很大,但是所发生的影响,比现在纵然是极微小的价格变动所发生的要小得多,因为现在的货币制度(就这一名词的最广义说,包括信用制度)差不多已是属于全体的。前已述及,就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说,要用一个不变的价值尺度来防止这些纷扰,不能认为是不可想象的。可是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的困难却远远超过实际。首先需要明确什么叫做货币购买力,其次是怎样加以衡量,至于其价值变动的原因也须有一个明确见解。然后就不难找到实际方法,使理论上的判断转为适当的措施。这里所提到的两个理论上的问题,其中第二个,即怎样衡量货币购买力,是比较困难得多的问题,我们将予以主要的注意。但我们首先将试图对第一个问题,即货币购买力的意义,作出一个尽可能明确的答案。② 参阅 1895 及 1896 年《经济杂志》里的讨论。第二章 货币购买力与平均价格 如果在时间的两个不同定点之间,一切商品都丝毫不爽地按着同样比率上涨或下跌,则我们说货币对商品的购买力按着同样比率提高或下降了,这样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但这样一个情况大概是从来也没有的。因为即使可能有一种普遍力量,对一切价格起到同一方向的作用,预计可以引起完全一致的变动,但往往还会有由于生产和消费情况不断变化所形成的别的力量,同时在活动,结果必然促使相对价格作不同方式的变动。最后的结果是,有些商品价格比别的有了较高的涨势,有时甚至一种或多种商品价格下跌,而其他则上涨。我们总是可以这样说,对商品的货币购买力的真正变动,必然在于所有各种价格变动中两个极端价值之间的某处。但是在实际进行时要觅取一个比较精密的、使人无可辩难的方法,就成为很困难的问题。这一点大致是清楚的,也是现在一般所公认的,就是说,要获得满意解决,必须注意到货物实际交换的量,易言之,即各类不同商品的不同经济意义。如果这一点没有做到,则平均价格的整个问题就显得模糊不清;而采用通常所习用的方法时,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导向相反的结果。这可以很容易地举例说明:—— 为简化起见,这里所考虑的只限于两个商品或两个种类的商品。这些商品在某一时间定点的价格(指数),兹按惯例以 100 表示。然后在另一稍后的时间定点,假定商品 A 的价格涨高了一倍,其指数变为200,而商品 B 的价格下跌了一半,因此其指教只是 50。依照习用的方法,利用算术平均数演算,这两种商品的总指数或平均价格,1应为 (200+50)=125;表示平均价格水平上升了25%。2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从后一个时间开始,将这一个时间的价格以 100 表示。如此这两种商品在前一个时间的指救将分别表示为 50 和 200,总指数则1为 (50+200)=125;于是所得到的结果与上一节所得出的相反,即2在所考虑的期间,平均价格下降了 20%。这里所犯的错误不在于采用了算术平均数,而是在于,如前所述,没有考虑到商品的数量。确定指数的通常方法所以有其真正意义,只是在于假定这一指数适用于这样一些数量的商品,这些商品的每一种,在采用为基期的那一个时间,得以用等量的货币(比如 100 百万马克)购得。如果在后一个时间定点,这样一个商品组合,譬如咖啡 a 公斤十糖 b 公斤所值的是 200+50=250 百五马克,而不是象上面所说的 200 百万马克,则毫无疑问,可以说它们的价格,也就是说在那个程度上两种商品的平均价格,是上涨了 25%。另一方面,如果将在后一时间定点的那些价格,每个均以 100 表示,那1我们实际上就必须事先设定一宗不同的商品组合,譬如咖啡 a公斤+糖22b 公斤——这就是 100 百万马克可以购得的数量——;由此可以显然看出,这样一个商品组合的价格,在所考虑的期间并没有上涨而是下跌了。哲逢斯所介绍的方法采用了几何平均数,它有一个形式上的优点,不论向前或向后推算,可以获得同样结果。这一点固然应该肯定,但在别的方面,这一方法是完全武断的。它完全不愿到各种商品的数量,这样在某种情况下,或者就会产生不可能有的结果。有些人主张采用所谓调和平均数(har-monicmean),但比较通常所使用的方法,也并没有什么实际优点。(如所周知,这个方法须引用价格的倒数的算术平均数,然后再度使用倒数;换句话说,它所运用的不是商品单位的货币价值,而是所谓货币单位的商品价值。)假使不愿到实际消费的数量,则这一方法正同别的一样,将导向不可能有的或相矛盾的结果。如果要确定在一个经济系统中实际消费数量的大概价值是可能的话,则不难荻得价格的平均水平上升或下降——也就是货币购买力减低或增长——的尺度。但要做到这一层,则在对比的两个时间定点内,这些数量必须假定是相同的,或者是按着同样的比率变动的。就上述前一个情况而论(后一个很容易由此类推),对于前一个时间定点的商品数量,其每种商品各以习用的单位相计的,试以 m1,m2,…表示,其每个单位的价格以 P1,P2,…表示,对后一个时间定点的单位价格则以 p11, p22,…表示。那末于解答 x 时其公式为由此可以毫不含糊地求出平均价格水平上涨或下跌的百分率。一般地说,在两个时间定点内,特别是当两者相距很远的时候, 由于实际消费商品的复杂,其商品组合的内容往往是全然不同的。当发生这样的情况时,我们的问题事实上就无法解决,或者更恰当些,是没有足够的资料以资解决。这就直接证明,在所述的这两个时间内所消费的是不同的商品,比如以肉类为主的食品代替了以菜类为主的,小表代替了裸麦,茶和咖啡代替了酒精,石油代替了木柴和油。要确定这些食料、饮料、燃料及照明材料在若干年的过程里是贵了些还是贱了些,单知道各种不同的价格是不够的。最低度必须做到对各种不同商品,能就其营养价值、口味、燃烧价值各方面加以比较。这一点雷厄(Lehr)说得很对(与德洛比歇[Drobisch]相反):两种不同组合的商品,其数量不能直接加以比较。①然而雷厄对于他自己所已经承认不能解决的问题,却去试图解决。要这样做, 自然须在采用新的和主观的假定下方才可能,其结果有时与事实尚能大致符合,而有时则与事实直接矛盾。雷厄采用了所谓“满足单位”(tisfaction)这一概念,它的涵意是指一个指定商品,可以平均地在某一时期内,用货币的一个单位(比如一个马克)购得的那个数量。仍用上面所用的代号,将后一个时间定点所消费的数量作为 m11,m22,…。这就很容易地看出,对于商品 A 这样一个满足单位的量可以近似地表现为■,商品 B 为■,余类推。在前一个时间定点所消费的商品 A,其满足单位数为(即以一个满足单位的量除数量 m1),至于在后一定点时间,其数为商品 B 的清况相类,余类推。最后我们得出在前一个定点时间一个满足单位的平均价格的量是■即以被消费了的满足单位总数除货币支出总数。同样的,在后一个时间定点于是P11 与 P1 的比例,即假定为足以表现介于两个定时之间那一段期间所发生的价格的平均上涨或下跌。① 《对价格统计的贡献》(美因河边之法兰克福[Frankfurt a/M],1885 年)。这里我引用了林最(Lindsay)的著作。林氏在他的《1850 年以来贵金属价格的变动》(耶那,1893 年)里,对于有关衡量平均价格水平问题的各种方法,作了相当完备的编述;但他对于各种方法的意见,我不能在每一点上完全同意。林最①认为这个公式就一切合理的需求而言是正确的、适用的”,但也表示反对,认为它“包含太广”,它“同时对消费的变动也要加以衡量,而这并不是问题中的一部分”。这样的反对意见在我看来既不正确也实在欠明朗,因为消费的各种的量在这里并不是加以衡量或推论,而只是供作算出价格变动的必需资料的一部分。但林最何以能接受这个公式,我感到很难理解。在我看来,推论的结果,不得不认为雷厄的方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这个方法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完全反常的结果,这可以地下面一个例子证明。假定在经济系统中某一个时期,由于小麦的价格高,制面包时差不多完全改用了裸麦。过了一个时期,裸麦价格跌落了百分之 10,而小麦却跌了百分之25,由于这样变动的结果,这时制面包就完全仍用小表,几乎不再消费裸麦。假使用雷厄的公式来确定对面包的货币购买力的变动,则显然必须使 m1=0,m22=0(以小麦为商品 A,裸麦为商品 B)。于是因此换言之,即结论是面包原料的平均价格完全稳定不变。但这样的结论不可能正确,因为两种原料均经假定是趺了价的。(关于评价的正确方法下面将述及。)在这样以及相类的场合,最紧要的是将已知的与不知的或不可知的划分清楚。假使在两个时间定点所实际消费的数量是知道的,这就可能从前一个定点时间的消费开始,从而计算,倘每一种组合商品都按照后一定点时间的价格购买时,相当于这个组合商品的费用是多少。这时如采用上面的公式(上面解答 x 时所用的公式)显然可供作平均价格水平所发生的变动的一个尺度。其次,就适合于后一定时的数量, m11,m22 等,按照前一定时的价格,计算出这个组合商品的费用也是可能的。其间的关系表示对变动有了不同的尺度,但就其本身说,还是很自然、很可靠的。假使这两个比率是几乎相等的——按这是常有的情况——则我们可以合理地把这个相同的数字作为变动的真正尺度。否则,假使所得出的结果存在着巨大分歧,那在我看只有就让它这样。为了实用起见,或者可以采用两个数字的某种平均数——最简单的是算术平均数——但这样将带有纯粹主观主义。总之,这些资料已不够适应需要。这就应该对各种不同商品以及其对于社会各个成员的相对重要性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在这样的分析比较可以做得到的限度内。就上面所举的例子说,假使我们从前一时期谷类的消费开始,这时所消费的谷类全部为裸麦,我们的结论是面包原料的价格下降了 10%。这个数字是谷类在实际上降低价格的最低限度,那就是说,当社会成员即使仍然是裸麦的消费者时,这个数字还是适用的。但是如果没有什么经济上的优点,则转变到小麦的消费是不会发生的,这就可以断言,由于价格变动,消费者实际上所得到的利益还要大一些。另一方面,假使我们按照后一时期的消费来计算,那时所购买的只限于小麦,我们的结论是价格下跌了 25%。但这是超过面包原料实际跌价程度的,因为对谷类的消费,在前一时期并不是小麦而是裸麦,而在那个时候裸麦的价格是比较低的。由此可见,面包原料的真正跌价程度是在 10%到 25%之间的某一点。要作更切实的确定,那就须从两者的营养价值等方面来比较。例如,假定经查明由于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等,在大多数消费用途方面,小麦胜于裸麦 10%。假定前期裸麦的价格为 200 马克,后期小麦的份格为 187 马克,那就很简单① 提前引著作。1.1×200 = 100187 100 x因此 X 等于 15,即真正跌价的程度为 15%,而以上面所决定的两个限度价值用算术平均数计算时,则其跌价程度为10 + 25 = 17 2 %。12显然,象这样将一种商品化为另一种商品关系的做法,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简单粗糙的方法,有时是完全行不通的。现在我们要接触到一个几乎同样困难的问题,那就是在考虑平均价格水平或平均货币购买力这一概念时,究竟应该包含那些对象的问题。乍看起来,无论如何,从理论观点出发,凡是在交换时须通过货币接受的一切事物,好象都应该包括在内。这将有如华塞腊伯(Wasserraab)①所说的那样“不论是贸易物品或不动产及住宅,或者不论是任何种劳务,其等值货币的支付形态是按日的或约定的工资、薪金、费用或酬金,或其他方式的价格(例如运输业中的水脚或搬运费或行政项下的租税等等)并无分别,一概都是”。照这样做的话,姑且不论在实际上的困难(这固然也未尝不能克服),倘对问题作这样广泛的处理,是否会离开目标过远,或将涉及一些并无关系的因素,似乎也很可杯疑。另一方面,有些别的作家,例如包厄兹(H.H.Powers)在评论欧文·菲歇尔(Irving Fisher)的《价格上涨与利息》(《美国学院纪录》, 1897年 1 月)时,认为这是很明显的,唯一能认为重要的是现实商品(实际上只是那些批发商品)的价格变动的确定,因为企业家以及使用信用的其他大户,他们在经营时为盈为亏就完全决定于这些方面。但这样也似乎向相反的方向走得太远了,因为受到货币购买力变动的影响的,除了企止家的利益以外,还有别的方面的利益。我们所真正要晓得的是“生活”——普通消费——变得便宜些了呢还是贵了些。这是确实的,在这方面的消费不仅包括在严格意义下的商品,而且也包括劳务,甚至资本的使用——但是应以直接参加消费的部分为限,例如家庭服务、住宅等。否则,假使在产物的价格以外,将各项生产因素——不论是劳动或土地劳务或资本使用——的价格,或将资本物品本身(如房屋、基址等)的价格也网罗在内,结果或徒然增加了无谓的重复计算,或甚至导致错误的结论。比如工资,假使与商品价格按比例提高,则其高涨——不论把它当作一个起因或结果来看——一般可视为价格上涨的自然结果。假使工资上涨超过了价格上涨,那末其意义倘不是劳动本身的生产能力有所提高,就是工人在生产中所获得的部分,与土地所有者或资本家比较时,有了相对的增加。但是只有当一般工资水平影响了直接参加消费的那些劳务方面的收益时,这才会对消费品方面的货币购买力有所影响。同样的,土地的价格或其资本价值,在别的方面没有变动时,将与农产品价格作相应的改变;否则必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使实际租金有了变动。这并不影晌一般的生活费用,除了当都市地租上涨时往往会使房屋租价跟着上涨的那个限度以外。但是前者已包括在后者之内,因此不需要再特别予以考虑。① 《价格与经济恐慌》(司徒加德[Stuttgart],1889 年)第 75 页。诚然,由于房屋及基地买卖的活跃加强,或工资、股利、租金等支出数额提高,对货币的需要增加,因而可能引起货币价值变动。但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当同一商品在达到消费以前须经过多次转手,象经济恐慌时往往会发生的那样,也同样会使货币需要量增加。但在计算总指数时,并不需要将全然相同的商品,按其买卖次数逐次累计。)所以以我看来,在观察和衡量一般价格水平时,比较最完善正确的处理,① 似乎应以计算(直接)消费的对象为限,但在这个范围以内,应尽可能求其详备,除商品外,还应将房屋租金、某种劳务以及相类事物包括在内。如果同样的货币收入,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定点,对营养、衣着、居住、娱乐、旅行、教育等等需要所满足的程度相等,那末与“货币购买力保持不变”的普通习惯上的说法是相符的。这时,即使由于利率降低或相类原因,使有价证券或基地的价格上涨,或者即使工人获得了比前较高的工资,情况也还是这样。相反的,如果房屋租金或直接劳务费用有了提高,即使现实商品价格没有上涨,人们也一定要说东西变得贵了,也就是说货币购买力降低了。我们将问题归纳到这样的范围时,这就几乎没有必要再说明,那些处理平均价格的通常方法和我们在这里所要求的要有一个恰当计算的情况,是相差得多么远。这些方法大都只能适用于批发价格。这就是说,原料和半成品势必部分代替了消费制成品。劳务和资本使用方面全被忽视,而不同商品相对的重要性只是在一种极肤浅的方式下被计及。但我们不要忘记,这些核算工作的主要目的只是在于确定物价波动这一争辩得很剧烈的事实。我们应当感谢那些少数学者的辛勤劳动,他们在工作时所凭的只是有限的工具和原来完全是为了别项目的而搜集的资料,这些资料在很多方面是并不完备的。在这方面,有些人如索特贝尔与绪尔伯克的劳力,决不能认为是浪费了的。的确,象柏尔格累夫(Palgrave)和还有些人所完成的综合核算证明,即使将商品数量加入,对最后结果也并不能获致如所想望的实际改进。但一旦既巳为多数所承认,适当地选择和处理价值尺度,结果可以获致稳定的价格水平和不变的货币购买力;那末对平均价格水平作更加精确得多的计算,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我们把目标既定得这样高,实现的方法当在于正式统计的适当发展。所以我们对于足以影响货币价值的原因以及调节货币价值的有效方法必须获得一个明确见解。这就是我们所要进行研究的问题,也就是以下几章的题材。① 关于帕力多(《经济学教程》,第 1 卷,第 264 页起)的见解,似乎应该提一提。他认为所谓货币购买力,其真正意义应该是用货币的一个额外单位所能易得的“抽象的边际效用”(abstractmargnalutlty)。因此这个量对两个人或社会的两个阶级来说决不会是相同的,而是按照他们的财富变化的。同样的道理,比如在国家财富增进的时候,即使一切商品价格完全没有变动,但仍须认为货币购买力是在下降。这种说法与一般习惯很不相容。然而对货币价值作这样的定义时,根本在理论上受到的反驳应该是最少的。我承认,我对这种说法的实际效用,还不敢轻下断语。第三章 相对价格与货币价格 在价值理论的范围内,现代研究对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相对价格(ices)的起源和确定,作了很多说明。但遗憾的是,在货币理论——货币价值和货币价格——方面,却未尝直接有所推进。诚然,有许多关于价值理论的著名作家,例如哲逢斯、华尔拉斯(Walras)和孟革(Menger)对有关货币的问题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但是他们对于这类问题的探讨大都是蹈常袭故的。比如华尔拉斯的论述,除了对下面还要讨论到的数量论数学上的见解外,根本没有别的:对数量论本身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发展或扩充。在多数有关价值理论的著述中,对于货币价格的本质和起源的问题,几乎是完全略而不谈的。但这是并不足怪的。因为相对价格的整个研究,以边际效用(marginalutility)这一概念为依据;而在确定平均价格水平时,因此也就是在确定货币价格的实际水平时,则实际并不关涉到或只是很间接地关涉到这一原则。为了澄清这一点,兹试将现代价值理论的主要结论作一极为简单扼要的叙述。在公开市场中的自由交换,是受着商品的交换价值及其边际效用之间一般的比例适应法则(oportionality)所支配的。边际效用就是所获得或售出(也就是所交换)商品的最后单位的效用;或者说——结果是一样的——是商品任何单位所受到的最低急需的力;或者说(仍假定是极小的单位,那就是说完全可以分割的商品)是商品的一个追加单位(additionalunit)在获得或保有时——但实际上依然是未实现的——所将受到的最大急需的力。当每个人在从事于交换时,相对的交换价值和在交换中所授予或接受的最后单位的效用,这两者之间这种比例适应性的存在是极为明显的。根据经济学原理,当在交换中所获得的商品,超过所授予商品的等值肘,只要是在这样但也不过于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就有继续进行交换程序的倾向。但基于这一原理,并不是说边际效用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一定适用于在交换中所授予的商品的全部数量。这一点多少是出于哲逢斯所说的中性律(difference)的推断。根据这一规律,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竞争广泛并且充分尖锐的公开市场中,能够支配任何商品的只有一个价格,与其他商品交换时只有一个比率。这一规律对两个或少数个人之间孤立的交换(-change)并不适用。商品的相继部分可以在不同价格下进行交换。由于这个缘故,在孤立的交换中,相对价格的问题是难以确定或不能充分确定的:随着从事于交换的各个人的计算能力、冷静态度等等的不同程度,商品相互交换的平均比率可以在广阔的范畴内达到任何境地。诚然,如果某种商品的所有人为了要抬高价格,在公开市场中暂时观望不前,这就很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中的若干人可以将他们的全部存货(或者是他们所愿意售出的那些),按照高于他们在开始时所索取的价格脱手。这时买方比较急切的需要已经获得满足,结果这种商品的其余所有人对其存货的大部分,最后不得不听任其在低得多的价格下出售。同样的,如果买方为了压低价格,暂时观望不前,就很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部分的购入者可以按较低价格满足他们的全部需要。但卖方的存货这时已大部分出清,则其余的买方,最后势必付出相应的较高代价。由于卖方中间和买方中间双方进行着竞争的结果,每一商品大致上划一的价格随即会弥漫市场。这就是供给和需求恰好相平衡时的价格。这样的平衡,只有当边际效用同每个商品和参与市场的每个人相关的价格(交换比率)相比例适应时,才有可能。假使要考虑到较长远的时期,这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均衡就要让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均衡来代替了。这是一定的,一件商品的价格和生产成本总是按比例适应的或相等的——只要“生产成本”这个名词能够正确运用的话。显然,这里所说的只是一个近似之论。这只要检查一下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的纪录即可看出。在最严格的意义下,所谓单一市场价格(rketprice)不过是一个理论上的想象,实际上的相歧达到或多或少的重要程度——特别是如果一种商品的生产者或所有者联合成为一种组合或卡特尔(cartel)时,或消费者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组成消费者的组织或相类的团体时。现在可以看出,关于商品交换,货币担任着双重任务。1.如果只有两种商品,至少当每一种都有适当数量存在手头时,那末它们就可以在市场上互相直接交换,不必以货币或其他流通媒介为居间;于是上述的交换规律将发生作用。但是一等到有两种以上的商品出现于市场时,情形就不同了(这里的一般论证, 其倡始应归之于华尔拉斯)。①如果商品是互相成对地被直接交换的,那末买方只能获得他自己消费所需要的那些,参与交换者的需要就不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也就没有了市场均衡的定点。因此必然出现间接交换程序,来补充或代替直接交换程序。试以最简单的情形为例。假定对商品(A)只有商品(B)的所有者有需要,而需要商品(B)的并不是商品(A)却是第三种商品(C)的所有者,而商品(C)除了商品(A)的主人外,别人又都没有需要。显然,这里没有直接交换的可能,只有可能进行间接交换。比如(A)的主人可以拿他们的商品换取商品(B),目的不在于消费,而是在于把它献之于商品(C)的所有者,从而取得商品(C),这个方才是他们所需要的。但是这种居间式的贸易,在任何发展的经济制度下,除非作有组织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