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sd ’état 》和 《Paysd ’élction》*双方都实际上从用于谷物耕种的王国土地,支付献金 (donsgratuits )人头税、土地税一起约四千万利佛尔。我们并不把这种征税区加以区别,而是站在相同的观点,包含在二种耕作状态中。 (原注)④ 俄译本为 137,000,000 。 (译者注)⑤ 俄译本为 6,000,000 。 (译者注)⑥ 在现状之下,费用只能产生百分之三十的收益,但在良好耕种的情况下,谷物的贩卖和英国一样有输出的良好条件,因此费用可以产生约百分之一百的收益。 (原注)⑦ 必须注意,这个比较,并不是以谷物的平均价格的任何增加为前提。因为谷物的输出,会使价格腾贵,这并不是事实。虽然如此,但输出会消除使生产物变成无价值 (non-oaleurs )和造成高价 (Chertés )。英国只输出约一百万塞蒂 (这个数量还不到收获的二十分之一),但已不断地受到这个利益的好处。英国所以只输出这个数量的谷物,是因为在外国没有更多的贩卖场所。 (原注)⑧ 根据上一页的注所作的修正,这里应该是 1,219 ,500,000 。(翁根注)* 《paysd ’état 》和 《paysd ’élection》是法国旧税制中的二种行政区。和二者有重要关联的是土地税。后者是国王的征税权直接所及的,前者则是封建贵族的权力所及。 (译者注)----------------------- Page 50-----------------------关于谷物耕种优越性的考察耕作的费用是留在王国之内,因而总生产额完全是国家的利益。家畜的收入至少等于每年所收获的财富的一半。因此农业这二个部门的生产额,合计约为三十亿。葡萄园的生产额,在五亿以上,如果王国的人口增加,葡萄①酒和火酒的交易不受限制,就会有更多的增加。 农业的生产额,不包括大麻、木材、捕渔等的生产额,至少是四十亿。我们还没有论述房屋、年金、盐、矿山的收入。同时也还没有论述会随着收入 (Reoenus)和人口的增多而成比例地增加的工艺、航海等的收益。问题在于这一切利益的本源,实际是农业。正是农业,供给着原材料,给君主和土地所有者以收入,给僧侣以十分之一税,给耕作者以利润。正是这种不断地再生产的本源的财富,维持着王国其他一切的阶级,给所有其他职业以活动力,发展商业,增殖人口,活跃工业,因而维持国家的繁荣。如上所述,法国要把自己的力量可能获得的数十亿的全部收入,不仅用于享乐。就是一方面,国民每年的消费和支出,估计最多不过二十亿。另一方面,还有和这项支出约略相等的,被看作是手工业经费的收入,从这项收入,支付给所有种类的劳动者以生活资料,所有这一切,几乎都是由土地生产物来支付。因为除了捕鱼和制盐,航海的利润虽然庞大,但也只有以我国的农产物进行交易时,才有可能取得。通常都把农业和商业看作是我国财富的二个源泉,但是商业和手工业一样,不过是农业的一个分支;而且手工业比商业,范围远为广大,而且也远为重要。但是这二种职业,只有依靠农业才能存续。实际上,只有农业能够供给手工业和商业以材料,而且供给这二者以生活资料。因为这二个分支,都要把它们所取得的利得还① 《市民租税包征人》(LeFinanciercitoyen )一书的著者,他的意图虽然值得赞赏,但是过分地着重了葡萄酒消费税 (droitsdeaides ),并且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租税的缺点,他只从消费者观点来看,认为对于葡萄酒的支出的多少,是可自由决定的。但是消费者购买葡萄酒支出的多少,对于葡萄种植的收入,和对于从事种植的住民,是个重大的问题。葡萄的种植要使用很多的人力,甚至可能使用更多的人。这从人口的一点来说,已是值得很大关心。况且从种植葡萄的土地,可以取得很大的收益。政府的一项极重大的任务,是为了国家福利和确保税源,而注意收入的增加。因为能够取得较多收益的土地,是能够负担较重的租税。葡萄园可以连年继续生产,因此一亚尔邦葡萄园的土地税,为一亚尔邦小麦播种地的二倍。结果对于君主说,意味着几乎可以获得和葡萄酒消费税同样的收入。但是在征收消费税的场合,对于国王说,是破坏了重要而不可缺的商业,由于收税人员残酷行为,和纳税管理人的恶劣作风,而使葡萄种植者受苦。在良好的耕作制度之下,合理的土地税,是君主收入的主要源泉。对于这方面,目前还研究得很少,对于它的破坏作用也知道得不多。对于它的弊害,虽然经常可以听到反对的呼声,但是依然很少纠正 (参看 《赋税论》)。著者对于工业,稍有通俗的偏见。工业由于支付工资,确能给很多人以生活资料,但是它本身却不能产生任何收入,不过由购买工匠的制造品的市民收入来支付。他因为害怕工业遭到破坏,而禁止对工业课税。但是在王国内,由于工业,无论是必需品工业或是奢侈品工业,都能得到收入,所以还能够经常的存续的。课税不过是使它的价格稍为提高。因为工业部门,和由生产物的贩卖而使我们富裕起来的对外贸易,关系极为微小。著者完全肯定了按照正当的手续的一般租税包征,认为这是有利的。他认为租税包征,可以保证君主的收入,无人负责的领主的利益,租地农场主和转借人应得的利得,和使用人的报酬。当然他希望租税包征人是正直诚实的。他还从租税包征制度中发现另一个优点,就是它可以在不损害农业,工业和商业的条件下,增加租税的收入。无论如何,在未充分开发的王国,能使君主取得收入,给领主以利益的唯一手段,恐怕是租税包怔制,这一点至少是事实。但是,在一个由于财物和生产物交易而富裕起来的国家里,这种负担沉重的租税包征制是不必要的,领主是可以由它的所有她的生产物来维持自己的支出的。 (原注)----------------------- Page 51-----------------------给农业。农业则再生产着年年支出的,和被消费掉的财富。实际上,如果没有土地生产物,没有土地所有者和耕作者的收入和支付,哪里还有商业的利润和手工业的工资呢?如果把商业和农业分离开来,认为它能够独立存在则不过是一个抽象,所谓离开了农业的商业,不过是一个不完全的观念。这种抽象的观念,也吸引着一些研究这类问题的著作家,其中有人则把国内商业看作是生产的商业;但是实际上,国内商业是什么也没有生产,不过是为国民服务,并接受国民的报酬。苏理氏见解的卓越性,给以任何赞扬也不会过分。就是这个伟大的大臣,由于把君主的财富,国家的权力,国民的幸福,都建立在土地收入,即农业和农产物的对外贸易之上,掌握了王国经济统治的真正原理。他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没有小麦的输出,就会使国民失去货币,使国王失去收入。这样就不会被各种工业的自我宣扬的利益所眩惑。因此他只保护了毛纺织业。原因为羊毛的贩卖,给肥沃土地所必要的羊群增殖以便利,结果是丰富的收获,有赖于羊毛的贩卖。良好的收获,给家畜的饲养生产了很多饲料。就是三千万亚尔邦中等的土地,有一部分是充当这个用途。 《人工牧场》(Prairiesartificielles)著者的意见很正确,他的结论是,年年必须有和播种小麦的土地同等数量亚尔邦土地的人工牧场。因此,三千万亚尔邦土地,就要有用作家畜饲料的一千万亚尔邦土地的人工牧场。这些家畜,每年能给播种小麦的土地以十分良好的肥料。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个方法。因为,由于给土地以肥料,就可以每一亚尔邦多收一塞蒂的小麦,因而使利润约增加一倍。以一塞蒂十五利佛尔计算,则收获五塞蒂的一亚尔邦的小麦地,除去全部费用,可以得到二十利佛尔的收入。假使多收获一塞蒂,就此几乎可以使一亚尔邦土地的收入增加一倍。因为,例如一亚尔邦收获六塞蒂,则收人为三十五利佛尔,如果收获七塞蒂,则收入为五十利佛尔,就是比最初的收获要多五分之三。这是因为收入不单是取决于生产量的对比,而且还取决于费用的大小。虽然因饲养家畜而使费用增加,但家畜也能产生收益。因此,从陈旧的耕作方法所取得的利润,是难于和优良耕种所取得的利润相比。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租地农场主的能不能够有财富来支付优良耕种所要的经费,决定于一亚尔邦的土地,有没有一塞蒂或二塞蒂多余的生产物。虽然他还要把其中的价值,分配给土地税和租借费,但他自己的利得部分,远比这些为多,最大部分常是作为利得留在他的手中。因为他相应的还可以收获更多的饲料,就以这些饲料来饲养可以使他增殖利润的家畜。租地农场主只能由饲养家畜,获得这些收益;但他从家畜的收益,又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事情确是这样,只使用一架犁的租地农场主,要想获得很大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只有能够置备较大设备的比较富裕的租地农场主,才能取得较大的利润,只有由较大的支出,才能使自己的土地有较大的价值。只有一架犁的租地农场主,必须依靠这种零细的经营,来取得维持一家生活所必需的全部费用。此外,他迹必须对不同的生产业务上的需要支出费用,这种费用在小农经营中,它所占的比例还大于大农经营。例如他只有一架犁,只能够有一个小羊群,但这个小羊群对于饲养人来说,他所要的费用,和能够产生较大利润的大羊群差不多相同。所以不管经营规模的大小,都必须支出不和利润成比例的费用。使用多数犁的富裕的耕作者,无论对于他们自己或对国家说,都比只使用一架犁的耕作者能够进行远为有利的耕种;这----------------------- Page 52-----------------------是因为使用多数犁的耕作者能实行人力的节约,和以较少的支出进行生产,同时又能获得较大的生产量。但是人事费用和人的劳动,只有在他们所获得的生产物能够再生产和增加国民财富时,才对国家有利。土地不仅能养活耕作者,而且能提供大部分国家所要的费用,僧侣的十分之一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租地农场主的利润,租地耕种者的利得。君主、僧侣、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租地农场主和他雇佣来耕种土地的工人的利得等,通过它们的支出,①而分配于其他一切阶级和职业的人们之间。有一个作者 彻底了解这个根本的真理,曾写道: “在有许多富裕土地所有者住居的地方,就会形成一般所说的城市 (uneville),在这里随着土地所有者把自己收入支出的数量的多少,集中着相应的商人、工业家、工匠、劳动者和仆人。因此在这个场合,都市的大小,是和土地所有者的人数,更确切地说,是和土地所有者所有土地的生产额成比例。和地方的都市形成一样,同时形成着首都,所不同的,在这里住着一国的大土地所有者。”由许多小租地农场主进行零星耕种的土地,因为需要支出比较多的人力和费用,所以它们的利润就很有限。以比较少的人力和费用来经营,就可以避免在这些工作上浪费人力和费用,这对于国家是有利的。这样拙劣的把人力使用于土地的耕种,即使在人力很多的王国也是有害的。因为人口愈多,愈需要从土地取得大量的生产物。但是在人手少的王国就更加不利。因为在这样的王国,必须充分注意把人力配置于对国家最必要和最有利的工作。关于农业的利益,实际上是要把土地集中形成大规模的租借地,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经营……,使它达到最好的状态。单单依靠人类劳动进行的耕种事业,是葡萄的种植,如果葡萄的种植鼓励了葡萄酒的贩卖,人口能够更多的增殖,在法国就可以雇佣比现在远为众多的人力。我们的葡萄种植和葡萄酒与火酒的交易,受着很大的阻碍,实际上这也和谷物的耕作一样,是值得注意的对象。我们在这里所考察的富裕租地农场主,并不是自己耕种土地的普通劳动者,他认为自己是依靠智力和财富取得收入,和经营管理企业的企业家。由富裕的耕作者所经营的农业,是非常阔绰的利润很大的企业。只有这种农业,才能够预付土地耕种所必要的大量费用,是自由人所能做的职业,并且是雇佣着农民,使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确实的利得的职业。根据苏理氏的想法,只有在这里,在保有大领土的王国,有使真正的租地农场主,即真正的资本主 (financier)维持存续的理由。只有这些租地农场主的财富,能够产生出国民的生活资料、社会的安宁、君主、土地所有者和僧侣的收入,可以分配给所有职业的收入,众多的人口,国家的实力,以及国家的繁荣。大收入是大支出的源泉,大支出实际上是人口增加的原因;大支出会扩大商业和工业,而使多数人获得利益。有人只从维持大军队的观点,来考察大人口的优越性;这是对于国家实力的错误观念;这是由于军事当局只从培养士兵的必要来考察人口。正和土地所有者在为农地经营的必要而挖掘沟渠时很爱惜土地一样;真正的政治家在把人用于战争时,也是很爱惜的。和庞大的军队会把田地荒芜相反,大人口和大财富,则可以使生产力得到很好的发挥。大人口的重要的利益,是有利于生产和消费,增加王国的货币财富① 康替龙的 《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第五章和第六章(Cantillon,Essaisurlecommerce,chap ,5,6,)。(原注)----------------------- Page 53-----------------------(richessespécuniaires)。如果有肥沃的土地和贸易的自由的国家,同时它的人数又很多,则国民就愈益富裕,国民富裕则国力愈益强大。目前在王国内,所有的货币财富,现在和前一世纪相同。但是要判断这种财富的状态,不能单从这种财富的量来考察,必须根据王国内部生产物的数量,以及和贩卖与价格相适应的流通情况来考察。因为一塞蒂二十利佛尔的小麦一百塞蒂,比较一塞蒂十利佛尔的小麦五十塞蒂,是大四倍的货币财富。因此财富的数量,既由金银货币而表现其存在,同时也由真实的生产物价值而表现其存在。这种情况,在国外贸易能够保证生产物的价格和贩卖时,就特别值得注意。收入是土地和人力所取得的生产物。如果没有人类的劳动,土地就不会有什么价值。大国的本源的财货,是人力、土地及家畜。如果没有农业生产物,工业与商业是没有另外的财源。但这二者都只有由外国的财富来支持,可是这种财源非常有限,而且几乎没有保证,只能支持极小的国家。从谷物耕种所征收的土地税的考察虽然确是家畜使土地的生产提高,但要对租地农场主家畜的利润征收土地税,还是要仔细地考虑。因为即使不把土地税的征收扩大到这个范围,由于农业收入的增加,也可能使课税额达到等于租借费价格的半数。总之,如上所述土地税的增加,并不是由于把课税扩大到租借费,而把课税对象限定在原来的范围,土地税是会适应土地所有者收入额四亿,而为其半数的约二亿。在这个数额中,并不包含对食利息的生活者,要征收土地税的地主、房屋、葡萄园,以及要征收土地税的森林、牧场的特别租借费,输送者、商人、农民、工匠、及夫役等的课税。从谷物耕种所取得的二亿土地税,还必须扣除约二十分之一,因为这个数额是由于法令的许可,对于贵族和特权阶级免除他们自己使用的一定土地的租税。这样就只有一亿九千万了。但是在租地农场主的土地税上,必须附加十分之一税;因此把它附加在一亿九千万上的结果,土地税总额至少是二亿。①土地税和祖借费的比例,是对租地农场主课税的最确实的基准,因为有了这个基准,就可以避免对租地农场主进行任意征税的不合理现象,从而给它以保护。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都知道自己的课税对象,他们相互的利益,在于正确地保全君主的权力。①对于分成租地农场主的课税,也非常希望能够发现同样确实的基准。因为如果实现了良好的耕种,则租地农场主人数就会逐渐地增加,而分成租地农场主的人数,就会跟着减少。但要实现良好的耕种使租地农场主人数增加的根本条件之一,是要纠正任意征收土地税的弊害,确保耕作者为耕种土地所预付的元本。特别是租地农场主,对于国家最为有利,必须加强对他们的保护,以免受到这种任意征收土地税损害的危险。很显然的,由于没有征收土地税的有秩序的制度,农村就会遭到比城市更大的破坏。因为收入是由农村所产生,它的收入的减少,就会使整个王国受到破坏。因为都市住民的生活,是以农村所取得的收入为依据的,都市的人口只能随该地农业收入的增加,而比例地增加。因此,为了使富裕租地农场主增加,和使虽然进行耕种,但只会对国家带来不利的贫困的耕作者人数渐次减少,必须使农村的土地----------------------- Page 54-----------------------税,遵从确实不变的基准。但是在大农经营和小农经营共同存在的法国的现状之下,必须承认要遵循这个基准是困难的。正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在 《租地农场主论》中,提出了保证课税确实性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结果是小麦的生产量和租借费,成了对耕作者成比例地征课土地税的最简单而适当的基准。在农业的现状之下,以大农经营的一亚尔邦土地,可以生产七十四利佛尔,缴纳土地税不过占小麦生产总价格的约二十分之一。由小农经营的一亚尔邦土地,可以生产二十四利佛尔,土地税占二十四分之一。进行良好耕种的一亚尔邦土地,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因为可以生产一百零六利佛尔,土地税约占十一分之一。就此只因为耕种方法的不同,同价值的一亚尔邦土地,在某一种场合,可以取得十利佛尔的土地税,而在另一场合,可以取得三利佛尔十苏,而此外的场合,不过能得一利佛尔。因此对于土地税,不能不管土地的如何使用,一律征课相同的税额。原因是土地的生产量,由于耕种方法的不同,非常容易发生变化。因此,根据不同的耕种方法,更加考虑到因利润的不同而发生的费用的变化,和种子量的差异,然后依据总收获量按比例地征课土地税,所①以无论是提议以十分之一税 代替土地税的人,还是提出对土地征收实物土地税 (tailleréalle)的人,都没有考察由于耕种方法不同而产生的不规则性,和同它有关的变化。确实,在有些地方是对土地规定一般租税的,因为这种方法只限于耕作方法几乎是同一的特殊地方,对于有不同价值的土地的生产额进行课税,斟酌各块土地的价值和不同的种子量,就能够作大体的规定。但并不是王国其他地方,普遍可以按照这个基准来课税。在现在的情况之下,即使可以设定比例的土地税,也只能限于适应地方的农业状况,预先把所课的税额分配于各小的教区。但是这种土地说,和在 《租地农场主论》中所说的一样,要根据各人每年正确的申报,比例于眼睛看得到的农业资产而分担。在收入归着于谷物生产物时,也可以不要这种申报。但是如果在实现了良好耕种的地方,课税形式比例于租借费来征收,就可以把它单纯化了。如果耕作者自己改良耕种方法,增加支出 (因为生产额增加),当然会支付比较多① 根据由于种种的耕种方法的不同,因而生产量不同来考察,可以知道转化为十分之一税形式的牛耕经营条件下的土地税,提高到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土地税不能固定在这种耕种方法下的收入上;因为在这种耕作情况下的土地,不能取得实现良好耕种情况下的收入,如果完全实现了良好耕种状态,则固定的土地税,就会比现在的小七倍,八倍。在实现了大农经营时,土地确实会取得比现在高的生产量,但是如果不能保证谷物交易的自由,那就不能取得自由情况下的收入的半数。在目前的情况下,十分之一税等于租借费的半数。转化为十分之一税形式的土地税,就会比现在多,而且负担很重。但是在允许自由输出的场合,土地就会取得较多的收入。因而十分之一税,就只等于租借费的约三分之一;在这个场合,转化为十分之一税形式的土地税,就不能保持符合于收入的比例。因为差不多只对它的收入的一半进行课税,比现在的负担轻得很多。因此,土地税和十分之一税对于租借费的比例关系,对于不同的土地生产量,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小农经营中,土地税即使只等于十分之一税的一半,也是苛酷的。但在良好的耕种条件之下,即使土地税等于全数的十分之一税,也还是轻的。土地税和生产量的比例,在不同的耕种状态,虽然没有和上述场合的不统一,但是如果一律依据同一的基准来征课,那就过分的不统一了。就是只有把谷物价格,耕作状态以及土地性质完全综合起来观察,才能从纯生产额中,比例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形成土地税的基准。这样的基准,就是由土地所有者所负担的进行牛耕的土地的土地说,亦可以遵照它来征收。因为,根据生产量来征收十分之一税,它的数额,有的场合只相当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一半,在另一场合,则会相当于土地所有者全部的收入。 (原注)----------------------- Page 55-----------------------的土地税。因为与此同时,他可以保证比较以前获得较多的利润;只要是随着利润的增加,比例地增加土地税,那末他就不会认为这是破坏性的课税而感到烦恼。如果能够实现以上的条件,则在由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地方,就能够比例子租借费而征课土地税。在土地所有者使用分成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地方,也可以找到近似的基准。各处的分成租借地的生产量,大体是知道的,除去费用,就可以知道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土地说就按这个收入而成比例地征收。因此,并不是从土地所有者收入本身征收,只考虑比例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对分成租地农场主的收入部分设定课税。假使在这比例课税中,有损害分成租地农场主的某些缺点,那末这个缺点就可以由分成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协约,而把它修正。因此这样的共同一律的基准所会发生的不合适的情况,由于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的妥协,而不致成为很大的困难。我认为无论是对于大农经营或小农经营,设定比例土地税的一律不变的基准是可能的。由计算现行大农经营的生产量,作为我们课税对象的一定生产量所征课的土地说,估计约为地主收入的三分之一。在大农经营中,土地几乎都是租借的,课税数额比例于 (土地所有者)租金收入来决定,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同样的方法,大体上并不适合于不是租借,但是由小农经营的土地。因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只能从生产额来计算。从这种生产额的计算,我们可以知道,在小农经营的场合,土地税约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三分之一。但是对于完全不确定的土地所有者收入,就可以从另一观点来考察这样的计算。所以这就要从另外的观点来研究。因为关于由分成租地农场主耕种,预付货币费用,大部分土地用于保证耕牛饲料的各分成租借地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为了避免由于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而产生混乱,所以就要从另外的观点来研究。我们在前面已举了这种耕作方法的例子,来说明在平常年成,除去种子以外能给土地所有者以小麦三千利佛尔的土地状态。并且说明了三千利沸尔中所包含的不同的费用。就是一千零五十利佛尔用作货币的预付,因此在三千利佛尔中,得到的收入只为一千九百五十利佛尔。然而在这一千九百五十利佛尔的总收入中,提供牛饲料的牧场和荒地的收入是一千三百七十五利佛尔。因此能够取得收获的土地,在这一千九百五十利佛尔的数额中,只有五百七十五利佛尔的生产物。原因是牧场与荒地的收入,同样是这一千九百五十利佛尔收入的一部分。如果土地税等于一千九百五十利佛尔的三分之一,则达六百五十利佛尔,如果这个数额由五个分成租地农场主来平均分担,则各人为一百三十一利佛尔。因为这种分成租地农场主一起共获得谷物的一半,即三千利佛尔,则每人所分得的份额为六百利佛尔。分成租地农场主如果每人要支付一千九百五十利佛尔的三分之一,即一百三十利佛尔的土地税,则余下作为费用,自己和家属的生活费的,只有四百七十九利佛尔十六苏。我们所举的例,是属于用牛耕种的方法,土地生产物获得了良好生产量的场合;而这种方法,是以比较通常的生产量高四分之一为前提,因此费用的数额虽然相同,但是在通常小农经营的场合,土地所有者收入不会超过一千四百五十利佛尔,各分成租地农场主取得的份额则为四百五十三利佛尔。如果土地税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三分之一,则为四百九十七利佛尔。每一个分成租地农场主则分摊到一百零二利佛尔。从各人所取得的生产物中,余----------------------- Page 56-----------------------下的作为自己消费的部分,不过三百四十八利佛尔,只是这个数额,是不能满足自己的支出,因此分成租地农场主所付的土地税,至少有一半左右要转嫁于土地所有者,而且土地所有者对于耕种不得不有大量的支出,因此他的收入是不稳定的。关于从分成租地农场主所分得的土地所有者不稳定的收入 (分成实物租借费),也可以和上面所说的一样来考虑,如果作为土地税从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数额,相当于这项收入的三分之一,那未这个土地所有者,比较那些把土地租借出去,以租借费的形式经常取得收入的土地所有者,至少要把自己所取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额外地作为土地税而支付。这是因为后一种情况的土地所有者,所谓相当于所取得的收入三分之一的土地税,并不是由租借契约所规定和保证的这部分收入 (租借费)来征收,因而对于他们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和这种情况相反,与定额租惜费相同的税率 (三分之一),也适用不稳定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如果从分成租地农场主征收土地税,如上面所说,其中的半数,将转嫁于土地所有者的不稳定的收入。但由分成租地农场主所进行的耕种,它的收获极少,土地所有者对它的管理也极为困难。特别是有些土地所有者,并不居住在自己的所有地上,而是雇佣人员进行管理,那就更加困难了。如果对于这种耕种和对大农经营一样的税率进行课税,则土地说就未免过重。无论是大农经营还是小农经营,如果都是把土地出租,或土地所有者由租借费取得收入时,即使土地税相当于土地所有者收入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的数额,则这个税率对于双方说,还是公正的。但是如果土地税等于由使用分成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土地所有者不稳定收入的约四分之一,则这个税率也还是公正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四分之一,相当于分成租地农场主取得份额的约六分之一。因此,如果知道分成租借地通常生产量的概况,则在租借期中,土地税的数额是容易规定的,它等于分成租地农场主所取得份额的约六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如果土地非常肥沃,结果也会使分成租地农场主取得的份额,只为分成租地农场主租借地生产量的三分之一。在这个场合的三分之一的数额,对分戍租地农场主说,几乎和贫瘠的分成租借地生产量的半数同样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对二种土地所征课的土地税,同所取得的产量的比例是相同的,但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比例却不同。在较肥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者得到的收入是收获的三分之二,这样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相比,土地税的数额是很少的。在这个情况之下,在把收获物的二分之一,即对半进行分配时,对于分成租借地的谷物生产量中,以分成租地农场主取得份额的六分之一以至五分之一来作为土地税,则农业就会由于谷物交易的自由和有秩序的课税的保证而进步发展,并且会由于比例土地税而使税收增加。在这里可以得到为了君主的利益,而制订这种税制的极其简单和一般基准。在大农经营的场合,依据租借契约规定的课税,约为小农经营课税额的二倍。因为大农经营的生产量,是远比小农经营的生产量为大。和土地税的现状对照起来看,我现在所设想的租税体系,还不知道是否妥当。但是如果把税率加以适当的调整,要适应现状是容易的 (参看《赋税论》)。如果能够经常地正确遵守这些基准,给谷物交易以自由,免除租地农场----------------------- Pag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