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38

邹韬奋  邹韬奋  (1895~1944)  中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闻记者、政治家、出版家。原名思润,祖籍江西余江县。1895年11月5日(清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出生于福建永安县一个官僚家庭。早年入上海南洋公学。  1919年考入上海圣约翰大学文科。1921年毕业后,于次年春到中华职业教育社主编《教育与职业》月刊,并编译《职业教育丛书》。1926年接办该社《生活》周刊,因其锐意革新,销数逐年增加,影响不断扩大。“九·一八”事变后,邹韬奋逐渐抛弃了对国民党的幻想,开始把抗日救国的希望寄托在中国共产党身上。1932年7月,他创办生活书店,次年1月参加宋庆龄等人发起成立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并被选为执行委员。后为躲避国民党当局的迫害,于1933年7月流亡海外。在国外旅居期间,写了《萍踪寄语》三集,记述了在欧洲和苏联的见闻。1935年8月回国。11月在上海创办《大众生活》周刊,12月被上海各界救国会选为执行委员。他大力宣传抗日救国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成为抗日救亡运动的领导人之一。1936年7月,与沈钧儒、陶行知等人联名致书国民党当局,要求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同年11月22日,他与沈钧儒等七人一起被捕,是为轰动中外的七君子事件。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先后在沪、汉、渝三地主编《抗战》、《全民抗战》等刊物,宣传全民一致抵御外侮,同时被聘为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由于他主张民主自由,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因而遭到国民党的打击迫害,各地生活书店也相继被封。邹韬奋愤而辞去参政员职,于1941年2月潜赴香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他在1942年1月到达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东江抗日民主根据地,10月又辗转赴苏北抗日民主根据地。他不断著文,赞颂根据地的新气象,揭露国民党统治的腐败。  1943年初,邹韬奋因癌症秘密赴沪治疗,1944年7月24日在上海不治逝世。临终遗言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9月28日,中共中央追认他为中共正式党员。邹韬奋一生著述甚多,编为《韬奋文集》三卷。  (汪朝光) 奏销案  奏销案  清初发生于江南地区的政治事件。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将上年奏销有未完钱粮的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并溧阳一县的官绅士子全部黜革,史称“奏销案”。  清入关后,为支持统一全国的战争,在富庶的江南地区实行了比明代更为严厉的催科。经征之官皆以十分为考成,不足额者往往要被参罚。但江南缙绅豪强却依然凭借昔日的权势交通官府,贿买书吏,隐混和拖欠钱粮,致使积逋常达数十万。而在政治上他们也还未完全忘怀朱明王朝。清政府为了裁抑缙绅特权和从政治上进一步压服江南地主,便借口“抗粮”,制造了奏销案。此案初只限于无锡、嘉定两县,至十八年夏乃通行于四府一县。根据江宁巡抚朱国治的造册上报,清廷将欠粮者,不问是否大僚,亦不分欠数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秀才、举人、进士,凡钱粮未完者,皆被革去功名出身;现任官概行降两级调用,计共黜降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人。其中不少人被逮捕,械送刑部议处。甚至某探花只欠银一厘亦被黜。吴伟业、徐乾学、徐元文、韩炎、汪琬等江南缙绅著名人物几乎全部罗织在内,一时“仕籍、学校为之一空”。继之,又乘大创之后十年并征,“押吏势同狼虎,士子不异俘囚”,使江南缙绅豪强受到沉重打击。直至三藩叛乱时,为了争取江南地主的支持,清廷才放松禁令,允许在奏销案中被黜降的官绅士子分别纳银开复。以后清廷讳言此事,官书绝不记载。  (史志宏) 奏折制度  奏折制度  清代高级官员向皇帝奏事进言的文书制度。奏折是重要官文书之一,也称折子、奏帖或折奏。它始用于康熙年间,雍正以后普遍采用,乾隆年间形成固定制度。至清亡废止,历时两百余年。  奏折之称最早见于顺治十三年(1656),因是孤证,而且实物至今尚未发现,故史学界对此有所怀疑。比较确切的是始于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亲信官员及部分督抚大员密奏见闻,以便互相监视和探听民情,遂有密折文书的出现。密折就是奏折的一种,故史学界大都认为奏折制度起源于康熙朝。目前所见世存最早的奏折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伊桑阿的“奏谢温谕赐问平安折”。康熙四十年以后,奏折的使用就比较广泛。至五十年前后,内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抚提镇均可使用奏折。雍正帝继位以后,更进一步扩大奏折的使用范围,规定内外诸臣,对凡属宜守机密或应速递上闻的国家庶政,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闻,然后再用题本正式奏请批示遵行。于是,奏折作为机密文书遂被普遍使用,成为定制。乾隆十三年(1784),清廷又谕令停止奏本的使用,从而使奏折与题本并重。但实际上许多机密要务都是用奏折先行上达,而题本则成了例行公事。因此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终于取消题本而专用奏折。  清初文书制度原来基本因袭明代,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而题奏本章都不能直达皇帝,须先送内阁阅览票拟后再进呈皇帝裁夺,既费时又易泄密,不利于皇权的加强。奏折则一扫此弊,具奏人可派遣专人或通过驿站直接送入内宫,由皇帝亲自折阅并用朱笔批示,然后再交来人或通过驿站发回原奏人遵行,中间不必经过任何机构或个人转手。既速且密,有利于皇帝个人的专制独裁,故得到普遍推广使用。  奏折按其内容可分为奏事折、奏安折、谢恩折及贺折四类,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请安致贺,以后逐渐用作奏事、谢恩,尤以奏事折为最多。它在康熙时  乾隆二十年(1755)汉文录副奏折  及雍正初年,原无一定规则与程式,也未列入国家的正式官文书之内。京内外官员,不论官职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宠信和特许,即使是微末之员,甚至寺庙的主持和尚,也可以上折奏事和谢恩。但到雍正后期,尤其是在乾隆时期,因奏折成了国家的正式官文书,就逐渐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首先是只有高级官员,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员;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负有特殊使命的钦差官员;武官须总兵以上等员始有资格用奏折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运转关系以及缮写的字体等方面,也都有繁琐的规定,违者就会受到处分。  奏折送达皇宫,由皇帝用朱笔批示后,即称“朱批奏折”。雍正朝以后,奏折经朱批后,在发还具奏人遵行之前,照例要由军机处抄录一份,以供有关衙门传抄执行和存案备查,称为“录副奏折”,简称“录副”。也有少数奏折(如言官风闻奏事之折)皇帝不加批示,即以原折交军机处存档,不再录副传抄。还有个别事关机密之件,或因具奏人的请求,或皇帝认为不宜公开,即留在宫中,不发交军机处抄录,称作“留中”。雍正帝继位不久,还下令凡康熙帝的朱批奏折及他本人批过之折,在发还具奏人遵行后,必须于年终汇总缴还皇宫保存,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录,并且从此成为定制。此前,康熙帝在位期间,也曾有过缴回“御批”的规定,但未严格执行。  由于奏折是清代雍正以后最重要的官文书,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概括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所以目前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及其他一些单位的七十多万件朱批奏折和百万件录副奏折,已成为研究清代历史最重要的原始资料。(参见彩图插页第107页)  (朱金甫) 租佃  租佃  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独立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分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的实现,也必须有赖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是租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租佃制度呈现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约公元前6、5世纪至公元6世纪),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主佃分成的比例通常是“见税什五”。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专制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即“假民公田”。西汉宣、元二帝时(前86~前50),前后凡八次下诏,“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西汉官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豪民所揽租,他们或驱奴耕种,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  从东汉末年起,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  这一时期依附于世家大族的租佃农民来源略有不同,主要来自由破产小农转化而成的徒附,此外还有宾客、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承租庄田,进行耕作,向主家纳粮完租,“输太半之赋”。除实物地租外,他们要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如破伐林木、修治陂渠、营造院宇、担任运输等。田庄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组成私人武装,平时为主人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出征,由此逐渐形成部曲、家兵制度。他们一般都脱离了专制国家的控制,系世家大族的私属。从曹魏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措施,到西晋的官吏依品级占田、荫客、荫亲属制的规定,以及东晋的给客制,说明专制国家已逐渐对世家大族荫占人口的现象予以法律确认。所以当时的依附农民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而附注于主家之籍。他们只有通过自赎或田庄主的放遣,才能脱离依附关系,获得自由。  曹魏初年,曾广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分地位,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大田庄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强的租佃关系的同时,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个别的缔结契约关系的现象,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第二阶段从隋朝至元朝(公元6世纪后期至14世纪),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终于破坏,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都是编户百姓。唐律明确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户(见括户)。中期以后,政府推行使浮逃户著籍的政策,著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作者,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意的称呼如“豪民”、“兼并之徒”等,逐渐废弃不用。在唐宋文书中,已公然称其为“田主”了。  普遍实行立契租佃制,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特征。据出土唐代文书证明,在西州的土地租佃中,契约关系十分流行,以致重要的生产工具例如耕牛的租赁,亦需缔结契约。入宋以后,缔结契约成为形成租佃关系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订立契约文书。  这一时期的租佃契约,从本质上说虽然仍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凭据,但它毕竟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租佃契约,一般都分画疆畎,写明田主、租田人和见知人,并规定地租的数量、交纳形式,以及租佃的期限等。对佃农来说,契约基本保证了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耕作权,以及当契约限满之后退佃“起移”的自由。北宋天圣五年(1027),宋廷明确规定:今后“私下分田客”当每年收田毕日,可不必取得主家的凭由,商量去住,各取稳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分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  在实物分成租下,因收成与地租额直接相关,所以地主往往监督、干预生产,他们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也较为严重。定额租是从分成租发展而来的。在定额租下,不管收成多少,农民都得按契约规定交足地租,所以地主已不再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这有利于佃农的独立经营。同时,由于在定额租下增产部分可由佃农支配,所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因此提高。据文书分析,唐朝前期西州地方的土地租佃中,已主要流行定额租,宋朝两浙、江南等经济比较发达区域民田的租佃,也已较多地实行定额租制。租佃的官田,更是大多交纳定额租。  产品地租的租额,仍普遍实行“中分其利”的分成租,若佃户租借了主家的耕牛,还需另加牛租一二成。定额租视田地的肥瘠不同而相差很大,但一般仍为产量的一半。除正租外,地主们无不巧立名目征收各种额外地租,如耗米、斛面、佃鸡、麦租等。中国古代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绝大部分宋朝都已出现。此外,地主还用“划佃”等手法,不断提高征收的地租额。  在普遍实行产品租的同时,货币关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地租形式。在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的预付租,大多为货币。宋朝的官田租大量采用货币形式,不过这主要是出于财政的需要。比较有意义的是当时民田桑麻地的地租普遍交纳钱租,以及一些侨居城镇的遥佃户收折钱租,这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宋朝官田的租佃经营中,出现了大量的由形势户包佃的现象,形势户包占官田,已不再象两汉豪民将其部分直接经营,驱奴耕作,而是全部转手再租给小农,充当二地主,从而形成业主、田主和种户的三层关系,使租佃关系更加复杂化。此外,部分官田佃户已经取得了实际上的永佃权,他们常常子孙相承,视官田“如同永业”。因此,宋朝的法律又规定租佃官田的佃户可以将佃权转移让渡。在转让中,新佃户须向旧佃户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所谓酬价交佃或随价得佃。不过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佃权)分离的现象,当时在民田中尚未发现,说明永佃权还处在萌芽状态。  最后,佃户的法律地位逐渐明确。  秦汉以来,佃农一直是世家大族的私属。直至唐朝,佃种大地主庄田的农民仍多“王役不供,簿籍不挂”。赵宋立国后,把客户登录簿籍,从而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户籍权得到了承认,同别的编户齐民有了平等的关系。  尽管如此,佃客与主人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却始终存在着主仆名分,是不平等的。而同罪异罚,则是主客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只是在宋初,佃客与田主在服刑上,封建法律尚未作出不平等的明确规定。仁宗嘉祐七年(1062),宋廷才规定,地主殴杀佃农,地方官可以奏申朝廷,“取赦原情”。到了神宗元丰七年(1084),又进一步规定田主殴杀佃客,可减罪一等,即将佃客的法律地位比平民降低了一等。此后,直至元代,主客这种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日趋扩大,佃客甚至低于平民三到四等。此外,在这一时期,有关佃农的其他各项法律条文,也日臻明确。  封建法律上的主佃关系是根据宗法家长制(见宗法)下不同关系来规范的,这表明中国的主佃关系具有家长制度的形式。  宋元间佃农法律地位低下的事实,说明自唐宋以来租佃制度虽普遍流行,但佃农对地主仍存在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租佃关系的发展还没有进入完全成熟的阶段。  第三阶段自明朝到中华民国时期(14世纪末至1949年),单纯纳租关系的租佃制度逐步发展。  明清以后,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标志是主佃之间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宋元以来关于贬抑佃农地位的法律条文已被废弃。明清时期各地此起彼伏的佃农反抗斗争,既是导致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的重要原因,又是这种削弱的反映。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下诏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主佃间虽仍有少长之别,但封建礼仪毕竟不同于法律条文,它更多地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这一诏书第一次使中国历史上的佃农在同田主的关系上也享有了平民的法律地位。到了清朝雍正五年(1727)颁定新制,进一步禁止“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当然,明清佃户还远没争得与田主完全平等的地位,地主们还可以利用政权、族权、神权来压迫他们,但封建法典的更改毕竟反映了租佃关系的深刻变化。  明清时期,局部地区还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较强的租佃制,即佃仆制,它靠习惯和文约来维持,是宋元以来某些落后生产关系的残存,但它的延续,又与明清时期绅衿地主集团的发展有关。佃仆制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区,皖南的徽州地区尤为盛行。不同地区对佃仆的称谓也有差异,如世仆、庄奴、庄仆、火佃、细民、伴余、伴等。佃仆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佃仆比一般佃农更为穷苦,处于与奴婢或雇工人相似的地位。他们除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均需由地主提供,与地主之间有严格的终身及子孙相继的主仆名分关系。即使退佃,名分永存。  不过明清的佃仆制已处于不断衰落的过程中,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佃仆对主家的隶属关系出现了松弛的趋向。如服役范围从无休止的“分外之征”趋向相对固定化,并需支付一定的酒资、小费。佃仆的数量日益减少。部分佃仆用赎身的办法,解除了与地主的主仆名分。同时,封建法律也有所变化。清雍正五年上谕,要将皖南伴、世仆中“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开豁为良,开始了一个在法律上缩小世仆范围的过程。嘉庆十四年(1809),皖南被开豁为良的世仆达数万人。道光五年(1825),又下达过类似的上谕。清末,佃仆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强宗大族和缙绅地主的宗族内;民国年间,则多为封建宗法势力强固的宗族之祠堂所拥有,私人占有者已属罕见。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定额租制下的主佃关系,一般只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这是当时租佃制度的主流。劳动地租只在个别地区残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农送租上门,已须支付一定的“脚力钱”。地主不再指挥生产或关心生产的好坏,以致出现了“惟知租之入而不知田之处者”的现象。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从定额租转化而来的由以折纳实物的货币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货币租仍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在各类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货币租约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为百分之十。  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和定额租的流行,带来了押租制与永佃权的发展。  押租制就是佃客在开始承佃田地之时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押金的制度。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福建的个别地区已有实行押租的记载,清初,押租制渐次流行,至乾、嘉年间(1736~1820),已遍及十八个行省。押租一般具有两种涵义,其一,它代表一定的地权,故又称“顶首”、“基脚”等;其二就是作为地租的保证金,所以有的地区称之为“信钱”、“押脚”、“垫金”等。“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就这一点说,押租制的性质与当时流行的预租制相近。押租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佃农抗租斗争激化,租佃间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化,使单纯靠超经济强制实现地租遭到了严重困难,因而需要经济关系作保证。押租额一般都视地租额为高低,但各地区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押租额高出地租许多。押租一般交纳货币。由于交纳押租使佃农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以及地主常常抑勒佃农加押,或当佃农退佃时拒绝退还押金,即所谓“烂押”,押租制使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加重了。民国年间,押租制仍在各地普遍流行。  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地主在买卖田底时,不能随意更换这块土地上的佃农,而佃农对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转让田面时,也不应受地主的干预。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1936年,江苏省永佃农占佃农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浙江占百分之三十,安徽占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对永佃权称谓不一,如称之为田面、田皮、田脚、水苗、水租等等。永佃权的形成是通过买卖田皮、田面、佃业、质业,向地主交纳押金,及农民典押或出卖田底而保留田面等等而来。有少数富农为了扩大经营,也常常通过价买获得大批土地的永佃权,雇工经营,榨取剩余劳动。另有一些人,甚至包括绅监土豪,他们买取永佃权,是为了将土地转手出租,从事地祖再剥削,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但多数贫苦佃农争取永佃权,是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发展个体经济。永佃权的发展,虽然并未减轻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却使他们基本摆脱了地主对生产过程的干预,争得了较为稳固的耕作权,在地权集中、佃权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了反对地主增租划佃的手段,从而也就赢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  明清以来,随着佃农队伍的扩大和自由租佃关系的发展,封建政府逐渐介入、干预租佃关系,代表地主阶级集中行使对佃农的控制权。一方面,早在元朝,封建政府就曾诏令私人地主蠲减地租。在清初,类似的蠲减地租的诏书颁发次数更多,意在推行与民休息政策,防止私人地主竭泽而渔,激化阶级矛盾。另一方面,行使保障私人地主经济利益的政策。南宋末年的法令中,已有“十月初一已后,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的规定。雍正五年清廷在禁止地主责打佃农的同时,又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佃农欠租的刑事处分条文。此后各地方政府发布禁止佃农拖欠、拒交地租的告示,用政权的力量协助私人地主催租的现象日渐普遍。太平天国失败后,苏浙地区出现一种叫做“租栈”的组织,有的为官私合办,有的由豪商地主出面,官府为幕后支持者,联合某一地区的地主,置田业公会,设收祖总栈,统一向农民收租。每年从租粮中抽出一部分上交地方政权,作为他们协助收租的报酬。民国时期,租栈组织仍是苏浙地区向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工具。这是政权力量介入租佃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  从总体看,1949年以前,中国的租佃制度并没有全面进入单纯纳租关系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关系尚未发生。土地改革运动后,中国大陆的封建租佃制度被取消。  参考书目  驷铁:《秦汉时期租佃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历史研究》1959年第12期。  胡如雷:《几件新疆出土文物所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文物》1978年第6期。  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2年第4期。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索》,《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  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北京,1980。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1983。  乌廷玉:《旧中国苏浙皖三省的租佃关系》,《历史研究》,1987年第6期。  (包伟民) 租界  租界  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中国一些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或长期占用的地段。它不同于帝国主义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勒索的“租借地”和割让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只是在外国领事或公使和中国地方官议订租地或租界章程后,缴纳一定租金,享有永租或以三十年为限的租地权。在界内,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不断扩大,因此设立警察、法院、市政管理和税收机关;外国人不仅开设商行,建筑栈房、码头、工厂,走私贩毒等活动亦时有发生,以至租界成为“国中之国”及帝国主义势力侵略中国的重要据点。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条约》第二条里仅规定允许英国商人同眷属在五处通商口岸寄居。1843年7月广州重新开放,外商寄居在十三行街的“夷馆”中。“夷馆”或称商馆,属中国行商产业,仅由外商出资租用。在其他新开放的商埠,外商最初都是散居在县城内外的民房或寺院内,没有一定的居住范围。不久因受到当地人民的反对,不准进城居住,他们才移出城外,通过私人订立租赁契约并经地方官府认可的形式,租居、寄居或租地盖屋。后英国领事巴富尔借口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向上海道宫慕久欺骗讹诈,要求一块专供英商占有的居留地,  上海英美租界碑  1845年11月29日,由上海道公布的《上海租地章程》明文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路)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人为建筑房屋及居住之用。次年9月,又议定以边路(今河南路)为西界;这块面积约八百三十亩的地段后来就称做“英租界”。1848年10月间,英国领事阿礼国又借口所谓“青浦事件”,和上海道麟桂议定把地界向西伸到泥城浜(今西藏路),向北开拓到苏州河边,整个租界面积达两千八百二十亩。  上海租地章程规定,土地仍属中国业主所有,原业主与租户的出租、承租各字据,均须经上海道查核钤印,中国业主无权停止出租或增加租银。在由英国领事专管的地界内,他国商人租地建房或赁宅居住,都须先得到英国领事许可。界内造桥铺路,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佣更夫等事,经各租主请求,由英国领事召集“租地人会”,共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租地人会实为雏型的市政机关。  此后,法国于1849年,美国于1863年(同治二年)在上海正式划定了租界。1863年9月21日(八月初九)英美租界又合并为“公共租界”,即由英美领事为首的几国共同管理的区域。  太平军占领南京后,1853年(咸丰三年)英、美驻沪领事在“武装中立”的名义下,于租界内成立由英国军官担任队长的“上海义勇队”(或称上海商团)和包括法、美领事在内的“协防委员会”,建筑租界永久性“防御”工程,挖掘护城河,准备抵抗太平军。9月7日(八月初五)上海小刀会起义后,他们宣布上海租界“中立”,声称无论小刀会或清军一律不得利用租界进行军事进攻或防御。随后,清朝官员明确承认“租界不可侵犯”的原则,用出卖中国主权谋求同外国侵略者的合作。从此,中国在租界内所保有的权益逐渐受到侵犯和排斥。  1854年,英、美、法三国公使擅自片面修改上海租地章程,经租界“租地人会”通过后,并不和上海道会商决定,即公布施行。新章程规定租界内设立警察代替以前的更夫,并抽收税捐。7月间,上海工部局成立,由各国领事等兼任董事,下设若干委员会,如道路码头委员会、防卫委员会等。巡捕房执行拘捕罪犯,搜查军火,解除中国人武装以及协助收税等。工部局用巡捕捐名义按房租8%,向租界内居住的中国人抽税,以后又陆续增添新税。英、美等领事乘机擅自将其裁判权范围伸展到界内中国人的违禁事件和较轻的民刑诉讼。工部局董事充当法官,每周轮流审讯,拒绝中国政府在租界内直接行使司法权。到1869年4月上海道和英、美、法三国领事签订了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后,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堂,由上海道委派委员,审理中国人相互间民刑案件。若外国人为原告,中国人为被告时,外国领事可以观审;当任何一方不服判决时,得上诉于上海道,与外国领事会同处理。  从此,上海租界就成为主要商埠设立租界的模式。1857年英法联军攻陷广州后,强占沙面,于1859年7月与粤督黄宗汉议定以沙面西部地二百一十一亩为英租界,东部地五十三亩为法租界。天津也在英法联军占领下于1860年10月和1861年5月先后强迫崇厚划定紫竹林地带八百余亩土地为英、法租界。英国在《北京条约》订立后,在1861年间,于镇江、厦门、汉口、九江都开辟了租界。1866年4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虽与英、美、法、德、日等国商定烟台公共租界地段,然未成立工程局,界内警察治安由中国与各领事馆共同负责。  日本在天津的租界  芜湖于1877年(光绪三年)4月间在西门外大江间设立英租界,后也改为公共租界,界内工程巡警则由中国自办。  1886~1887年间中法通商章程及互换照会中明确规定,中国边境商埠不得设立租界,而在沿海沿江的商埠依然继续划定和扩展各国租界。从中日《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先后在重庆(1896年4月)、杭州(1896年9月27日)、苏州(1897年3月5日)、汉口(1898年7月16日)、沙市(1898年8月18日)和天津(1898年8月29日)等埠设立日租界。德、俄、法等国乘干涉日本归还辽东半岛的事件(见三国干涉还辽),获得满足他们设立和扩展专管租界的要求。德国在汉口(1895年10月勘定,1898年扩展)、天津(1895年12月),沙俄在汉口(1896年5月21日)设立了专管租界。法国扩展了汉口(1896年10月)和上海(1899年12月28日)的租界区域。美国在划定厦门(1899年)和天津(1902年)的专管区域后,归并于英租界为公共租界。英国也扩展了天津(1897年3月)和汉口(1898年)的专管地区。义和团运动被镇压后,天津在八国联军占领下,沙俄(1900年12月22日)、比利时(1902年2月)、意大利(1902年6月)和奥匈(1902年6月)等国都先后划定各自的专管地区;日本(1900年11月)、法(1900年12月)、英(1902年10月)和德(1905年6月)各租界都获得扩展。法国(1900年12月)和日本(1907年2月)还扩展了在汉口的专管租界。美国领事要求开辟鼓浪屿后,于1902年5月间设定为公共租界。  到清代末年,这些散布在沿海、沿江十六个商埠的租界,共计四十三处,其中五处为公共租界,三十八处为专管租界,以英租界为最多,计十一处。在一个商埠里尚有设立数处租界的,如天津的八国租界、汉口的五国租界等。帝国主义国家的投资,除路矿和政治借款外,工厂、商行、银行、船坞、码头以及市政水电工程,大都集中在租界区域内。同时在租界里也集聚了新生的无产阶级,为即将来临的革命准备力量。  中国自1919年陆续收回各国租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人民首先于1919年收回天津德、奥租界和汉口德租界。1924年收回苏联政府放弃的一切前俄租界。1927年收回汉口和九江的英租界。1929年收回天津的比租界和镇江的英租界。1930年收回厦门的英租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3年废除天津和广州的英租界及英、美、比三国在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的权利。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废除了中国各地的日租界。1946年收回上海、天津、汉口和广州的法租界及法国在上海和厦门公共租界的权利。1947年收回天津意租界和意在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的权利。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租界至此全部由中国收回。  (徐义生) 租借地  租借地  清末以来,在帝国主义强占下,由外国实行直接统治的中国沿海几个重要海港地区。1894年(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政府的腐败和中国的积弱彻底暴露。帝国主义各国除夺取路矿特权,强迫清政府接受政治性借款等外,纷纷强占海港,划分势力范围,企图取先分割中国。  德国首先于1897年11月借口两名德国教士在山东被杀,派军队在胶州湾登陆,驱逐当地中国驻军,加以强占。清政府要求德军撤走,遭到拒绝。1898年3月,德国强迫签订《胶澳租界条约》,将胶州湾及湾内各岛总面积五百五十余平方公里土地租与德国,为期九十九年,限期内归德国管理,德有权制定章程,管理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进出口船只。由此开创了以“租借”名义强占中国海港的先例。条约还规定胶州湾潮平一百里内划为“中立区”,德军有权自由通过,清政府在此地驻兵,需先与德国商议,致使此六千五百平方公里的地区实为两国共管。  帝国主义在华租借地图  德国占领胶州湾刻石  俄国在德军强占胶州湾后,伪装支援清政府促使德军撤退,把俄舰驶入旅顺港内,提出租借旅顺、大连的要求。它强迫清政府限期订约,用重金贿赂李鸿章等,于1898年3月,签订《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两个月后又签《续约》。这两个条约规定,旅顺、大连及其附近水域租与俄国,为期二十五年。租地北划出一段“隙地”,未经俄方许可,中国军队不得进入,清政府不得将“隙地”土地、口岸和路矿权利让与他国。俄国为缓和日本对强占旅大的反对,答应收缩俄国在朝鲜的势力,撤走它在那里的军事和财政顾问,不阻挠日本在朝鲜发展工商业等。  英、俄长期在远东争雄。俄占旅大后,英国为抵制俄国势力的扩展,提出租借威海卫,以与俄国对抗。当时威海卫在日本占领下,清政府同意对日赔款付清后,将威海卫租与英国。因威海卫位于山东德国势力范围内,英国声明不在山东修筑铁路,不与德国争利,承认德国对山东的权利。1898年5月,清政府付清对日赔款,日军撤出威海卫。7月(五月),中英订立《租借威海卫专条》,规定威海卫及附近海面,包括刘公岛等湾内十英里地方租与英国,期限二十五年。旅顺和威海卫曾是北洋海军根据地,隔海相望,分据南北入口,是拱卫北京和华北的门户,这时分别落到俄、英手里,成为它们的军事基地。  德、俄提出要求租借北方海港后,法国也要求在华南沿海建立煤栈,俄国对法国表示支持。1898年4月,法公使向清政府递交最后通牒,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被迫接受,同意将广州湾(雷州半岛)租与法国,为期九十九年,租借地范围随后划定。  英国针对法国要求,提出扩展香港界址,以抵制法国势力深入广东。1898年6月中英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规定北九龙半岛(包括大鹏湾、深圳湾)以及香港附近大小岛屿两百余个(总称“新界”)租与英国,期限为九十九年。“新界”比英国原已强占的香港岛和南九龙半岛的总面积大十一倍。  英占“新界”,法国又要求在广州湾取得同等面积的地域作为租借地。它擅自派军舰登陆,占据炮台,力图扩大范围。由于法国故意牵延,中法双方于1899年11月才正式订立《广州湾租界条约》,规定租期为九十九年。法国由此在华南取得一个重要基地,与香港遥遥相对,出现两国互相抗衡的局面。  德、俄、英、法等国在1897~1899年期间,分别强占中国沿海重要港口,设治、驻军,建立独立的管理体系,对当地实行殖民统治。完全脱离中国的行政系统,并以此作为向中国扩张势力的基地。例如德国把胶州与德属非洲殖民地同样看待,设立总督府,颁布一系列的法令,到1912年,共有一百八十八种,内容无所不包,从军事、经济、文化一直到居民的婚丧嫁娶及日常生活细节,都加以管制,并征收名目繁多的税捐。胶州湾还是德国远东舰队的重要基地。  旅顺、大连于日俄战争后,由日本自俄国手中夺得,改为关东州,设置都督府,驻扎重兵,成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内蒙古和华北的大本营。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规定大连成为自由港,苏联取得在该港的“优越权益”,旅顺成为中苏共同使用的海军根据地。50年代初期,苏联陆续将旅顺、大连等权益归还给中国。  胶州湾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日本自德国手中攻占,经过中国人民的斗争,1922年收回。威海卫于1923年租借期满,1930年由英国交还中国。广州湾于1945年由法国退还中国。“新界”通过中英双方于1984年达成的协议,定于1997年同香港其他地区一起归还中国。  (陶文钊) 租庸调  租庸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参见彩图插页第48页)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上租庸调制。  (吴宗国) 族田义庄  族田义庄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朱瑞熙)  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170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1949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指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  (李文治) 祖冲之  祖冲之  (429~500) 南北朝时期杰出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字文远。祖籍范阳逎县(今河北涞水),先世迁居江南。父祖皆谙熟天算,学识渊博,为时人所敬重。冲之少传家业,青年时代入华林学省,从事学术研究。此后,历仕刘宋、南齐,官至长水校尉。他在数学、天文历法、机械制造等方面都有重大成就。  在数学方面,祖冲之推算出圆周率π的不足近似值(朒数)3.1415926和过剩近似值(盈数)3.1415927,指出π的真值在盈、朒两限之间,即3.1415926<π<3.1415927,并用以校算新莽嘉量斛的容积。这个圆周率值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学成就,直到15世纪阿拉伯数学家阿尔·卡西(al-Kāshī)和16世纪法国数学家韦达(1540~1603)才得到更精确的结果。祖冲之还确定了两个分数形式的圆周率值,约率π=22/7(≈3.14),密率π=355/113(≈3.1415929),其中密率是在分母小于1000条件下圆周率的最佳近似分数。密率为祖冲之首创,直到16世纪才被德国数学家奥托(1550~1605)和荷兰工程师安托尼兹(1543~1620)重新得到。在西方数学史上,这个圆周率值常被称为安托尼兹率。祖冲之和其子祖暅,在刘徽工作的基础上圆满解决了球体积计算问题。他们得到下列结果:“牟合方盖”(底径相等的两圆柱直交之公共部分)的体积等  推算过程中提出了“幂势既同,则积不容异(二立体等高处截面积恒相等,则二立体体积相等)”原理。这个原理,直到17世纪才为意大利数学家卡瓦列利(1598~1647)重新提出,而被称为卡瓦列利原理,中国现在一般称为祖暅公理。据《隋书·律历志》记载,祖冲之对于二次方程和三次方程也有所研究。所著《缀术》一书,是著名的《算经十书》之一,曾被唐代国子监和朝鲜、日本用做算学课本,惜已失传。  在天文历法方面,祖冲之在长期观测、精确计算和对历史文献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创制了《大明历》。他最早把岁差引进历法,提高历法精确性,这是中国历法史上的重大进步。他还采用了391年有144个闰月的新闰周,突破了沿袭很久的19年7闰的传统方法。《大明历》中使用的数据,大多依据长期实测的结果,相当精确。按照祖冲之的数据计算,一个回归年的日数为365.24281481平太阳日。一个交点月的日数为27.21223平太阳日,关于木星(当时称岁星)每84年超辰一次的结论,相当于求出木星公转周期为11.858年。这些都非常接近现测数值。所推算的五大行星会合周期,也是当时最好的结果。他还发明用圭表测量冬至前后若干天的正午太阳影长以定冬至时刻的方法。这个方法也为后世长期采用。宋孝武帝大明六年(462),祖冲之上书刘宋朝廷,请求颁行《大明历》,但遭到皇帝宠臣戴法兴的反对。戴法兴指责引进岁差和改革闰周等违背了儒家经典,是“诬天背经”。祖冲之据理力争,针锋相对地写了一篇辩驳的奏章。他表示“愿闻显据,以核理实”,并引用历史文献和天象观测的大量事实,逐条批驳了戴法兴的论点。他明确指出天体运行“有形可检,有数可推”,是有规律的。科学在不断进步,人们不能“信古而疑今”,充分体现了一位科学家坚持真理,革旧创新的可贵精神。但是,祖冲之生前《大明历》未能颁行。后经祖暅三次上书朝廷,推荐《大明历》,终于在梁武帝天监九年(510)被采用颁行,前后行用八十年,对后世历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祖冲之是一位博学多才的科学家和发明家。对于机械原理也很有研究。他曾设计制造水碓磨(利用水力加工粮食的工具)、铜制机件传动的指南车、一天能走百里的“千里船”和“木牛流马”等水陆运输工具。还设计制造过漏壶(古代计时器)和巧妙的欹器,并精通音律。他的著述很多,《隋书·经籍志》著录有《长水校尉祖冲之集》五十一卷,散见于各种史籍记载的有《缀术》、《九章算术注》、《大明历》、《驳戴法兴奏章》、《安边论》、《述异记》、《易老庄义》、《论语孝经释》等。其中大部分已失传,现在仅能见到《上大明历表》、《大明历》、《驳戴法兴奏章》、《开立圆术》等有限的几篇。其子祖暅、孙祖皓也都是南朝有名的天文学家和数学家。  为了纪念和表彰祖冲之在科学上的卓越贡献,人们建议把密率355/113称为“祖率”,紫金山天文台已把该台发现的一颗小行星命名为“祖冲之”,在月球背面也已有了以祖冲之名字命名的环形山。(何绍庚) 祖逖  祖逖  (266~321) 东晋初有志于恢复中原而致力北伐的大将。字士稚。范阳逎县(今河北涞水)人,士族出身。少轻财好侠,后折节读书,与刘琨友好。枕戈待旦,闻鸡起舞,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曾为齐王冏大司马掾,累官太子中舍人,东海王司马越任为典兵参军、济阴太守,母丧不赴。永嘉五年(311)匈奴族刘曜率汉军攻陷洛阳,晋怀帝被俘,中原大乱,祖逖率亲邻几百家避难南下,甘苦与共,被推为流徒的首领——行主。至泗口(今江苏清江北),镇东大将军司马睿任命他为徐州刺史,不久征为军咨祭酒,移居京口(今江苏镇江)。上书司马睿,力请北伐。建兴元年(313),司马睿以逖为奋威将军、豫州刺史,只予一千人的粮食和三千匹布作为北伐物资,由其自募战士,自造兵器。他带着随他南下的部曲百余家北渡长江,中流击楫宣誓:“祖逖不能清中原而复济者,有如大江!”至淮阴后,一面冶铸兵器。一面招募流散,得两千多人,进屯雍丘(今河南杞县)。当时,河南坞主(堡壁首领)各拥部曲自重,相互攻击,依违于石勒和晋朝之间,他派人招抚,共御石勒,进克谯城(今安徽亳州)。蓬陂坞主陈川势力较大,大掠豫州诸郡,被祖逖设伏击溃,将所掠子女财物各归原主,深得民心。陈川投石勒,祖逖率军伐陈,勒遣石虎领兵五万救援,祖逖数以奇兵击退进犯。石勒统治的镇戍多归附祖逖,北方晋室将领李矩、郭默、上官巳、赵固等也愿听从指挥,九年即收复黄河以南的大部土地。祖逖军纪严明;自奉俭约,不畜资产,劝督农桑,发展生产,深得百姓爱戴。历经丧乱的中原父老说:“吾等老矣!更得父母,死将何恨!”黄河北岸坞壁群众向祖逖密报石勒的活动,迫使不敢南犯。石勒遣书求互市,他虽不答,却任凭通商贸易,收利十倍。正当他营缮虎牢(今河南荥阳汜水镇),秣马厉兵,积蓄力量,准备向北岸推进时,东晋王朝内部矛盾激化,王敦擅政。太兴四年(321),晋元帝司马睿派遣戴渊为征西将军、都督司、兖、豫、并、雍、冀六州诸军事、司州刺史,以监督祖逖。祖逖忧虑王敦和东晋政权对立,内乱爆发,北伐难成,当年,忧愤死于雍丘。他收复的土地又被石勒攻占。(杨廷福) 《罪惟录》  《罪惟录》  统记明代史事的纪传体史书。明末清初史学家查继佐(1601~1676)撰。查氏字伊璜,一字敬修,号兴斋,人称东山先生或朴园先生。浙江海宁人。明末举人。明亡后更名省,又隐姓名为左尹非人,坚持反清立场,谓必明室再兴之后,始恢复原姓名。曾参加南浔庄廷■纂修明崇祯十六年(1644)起作明史,到清康熙十一年(1672)易稿数十次,毕一生之力成书。原名《明书》,后因遭庄氏史狱(见文字狱)牵连,以“获罪惟录书”而署书名,故名《罪惟录》。原书分帝纪二十二卷,志三十二卷,列传三十六卷,次序纷乱,后由张宗祥、姜佐禹等人整理,分别部居,编次前后,写成目录,定为一百零二卷。与《明史》相比,该书多南明诸帝纪;志的部分也较细,设有《土田志》、《贡赋志》、《屯田志》等;传的部分为以事立传,不以人立传,与传统写法不同。另外还列有台湾专目。该书所记,始于洪武迄于南明弘光、隆武、永历、鲁王以海、韩本铉各代,记农民起义之事尤较他书为详。是研究明代,包括南明历史的比较有系统的资料。  该书写成后,即复壁深藏,秘不示人,冀以免祸。原稿涂抹殆遍,不可卒读。辛亥革命后,始见于世,藏于吴兴刘氏嘉业堂。1936年,商务印书馆据该藏本影印出版,收于《四部丛刻》三编中。  (谢国桢 韦祖辉) 遵化铁冶  遵化铁冶  明代官营铁冶规模最大,投产时间最长的铁厂,位于北直隶蓟州境内遵化县(今属河北)西八十里。隶工部,先后设工部主事和郎中主管厂务。  永乐迁都后,铁的需求量增加,遵化铁冶得到长足发展。宣德(1426~1435)时工部造军器,即命取遵化铁二十万斤。正统年间(1436~1449)“略足供工部之用”。成化十九年(1483)起,岁运北京三十万斤。正德四年(1509),炼钢铁共计七十余万斤。嘉靖八年(1529)以后,每年炼生熟铁四十余万斤。其铁炉深一丈二尺,日出铁四次,产品除生熟铁,还有钢铁。  冶铁厂所用劳力称“夫”、“匠”,包括征召的民夫民匠和蓟州六卫所属军夫军匠以及少量囚犯。永乐年间,各类夫匠达二千五百六十余人。其中民夫一千三百名,民匠两百名,军夫九百二十四名,军匠七十名。弘治以后,夫匠显著减少,嘉靖七年,夫匠减至一千五百名,其中轮班匠四百一十名。各类匠夫待遇和参加劳动时间不等。军夫军匠全年劳动,月支口粮六斗,行粮三斗,外加少量衣着;轮班匠按季轮流备办柴炭铁砂;民夫民匠系未完全脱离生产的农民,则于当年十月上工,次年四月放工。劳动期间月支口粮三斗,放工期间停付。铁厂所需柴炭,原由蓟州等州县山场供给;嘉靖五年后,采柴山场租给民间,改征收银两,买炭使用。万历元年(1573),开始大量裁减夫匠。民夫民匠改征价银。九年正式宣布封闭遵化山场,并裁革官员,额设民夫民匠价银和柴炭山场地租银,均征收解部,买铁支用。官营铁冶业至此基本结束。此后明朝政府买铁制造铁器。  (从翰香) 左联  左联  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通称。现代文学艺术团体。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革命文学运动的发展要求成立联合团体,以有力地进行文艺思想斗争,左联遂于1930年3月2日在上海成立。其宗旨是联合一切进步力量,反对国民党的文化“围剿”和推动革命文学运动的发展。先后担任过左联领导的有鲁迅、夏衍、田汉、茅盾、冯雪峰、丁玲、胡风等。左联在组织上接受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工作委员会领导,内有中共组织的“党团”,潘汉年、冯乃超、冯雪峰、阳翰笙、丁玲、周扬等先后担任过党团书记。左联盟员起初有五十多人,后发展到数百人,包括作家、教师、学生、职员等。机关刊物有《萌芽月刊》、《文学》、《文学月报》等。左联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并以此指导实践,批评各种错误文艺观点,批判国民党的反动文艺政策。因此,它一成立,就遭到国民党当局的镇压,从取缔组织、查禁书刊,直到通缉、拘捕、杀害盟员和革命文艺工作者。1931年2月7日,左联成员柔石、胡也频、殷夫、冯铿在上海龙华被国民党当局秘密处决。其后,不断有左联成员被逮捕、杀害。但左联仍顽强战斗,并陆续建立了北平左联、东京分盟、天津支部及各地小组等分支机构。左联成员在创作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体现了鲜明的时代色彩,尤以茅盾、丁玲的小说,田汉、夏衍的剧作产生了广泛影响。左联还培养了一批文学新人,如沙丁、艾芜、艾青等。在中共领导下,左联与其他革命团体一起粉碎了国民党的文化“围剿”,培养了一支革命文艺大军,对中国无产阶级文艺运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受到中共党内“左”倾路线的影响,左联工作中也有教条主义、宗派主义的错误倾向,创作上有公式化、概念化的弱点。1936年春,为适应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左联自行解散。  (汪朝光) 左丘明  左丘明  见《左传》。 《左传》  《左传》  旧说与《公羊传》、《谷梁传》同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实为记载春秋历史的重要史学名著。亦称《左氏春秋》、《春秋左氏传》、《春秋内传》。传为春秋末鲁人左丘明作,实际成书时间当在战国中期。春秋时中国已有专职史官用简练的文字记录重要史事的纲目,《春秋》就是流传下来的一种。另有称为瞽矇的盲史官,记诵、讲述有关这些题目的具体内容及远古传说,口耳相传以补充和丰富文字的记载,左丘明即为瞽矇之一。约在公元前4世纪中,魏国的孔门后学以《春秋》为纲,依据瞽矇的讲史记录《国语》和当时尚能见到的其他典籍《夏训》、《商书》、《周志》、《郑书》等,编成了《左传》这部丰富多采的中国古代编年史。从内容来看,该书应属战国中期作品,不可能成于比孔子尚早的左丘明之手,但其主体可能是左丘明讲述的史事,因而最后的编订者才以他主名。  《左传》是通过叙述春秋时的具体史事来说明《春秋》所记录的纲目的。如在《春秋》鲁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的题目下,《左传》就用五百多字介绍了郑伯(即郑庄公),他的父亲郑武公、母亲武姜、弟弟共叔段,以及他们相互间的感情纠葛和权力斗争;反映了春秋初期宗法制败坏,贵族内部大宗同旁支的较量;突出了武姜的溺爱纵容、共叔段的骄横扩张,以及郑伯的深沉有谋、颇得臣民拥戴,所以能一举挫败共叔段经营多年的叛乱活动,迫使他逃亡,从而加强了君权,为其后郑国的强盛和庄公的小霸打下基础。从而解释了《春秋》中这六个字所包含的褒贬。很显然,只有通过《左传》介绍的史事,才能真正理解《春秋》这些标题目录的全部意义。所以说“《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  《左传》不仅记载了春秋时代许多重要史事,还保存了前此的若干传说古史。有些记述已反映出某些进步的思想,如轻视鬼神而注重人事,强调君主忠于人民管好国家等。同时,它也显示出春秋时政治思想的一些特点,如不承认统一的专制君权,宣扬君臣为共同的国家利益而结合,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不主张臣民绝对效忠于君主。  《左传》在西汉时属“古文经”,并成为“古文经”中的主要经典。由于汉代经学家的门户之见,它长期不能立于官学,未取得设置博士的合法地位。但由于它本身的学术价值,却能在民间广泛流行,并得到不少著名学者的研习和赞赏(见经今古文学)。西晋杜预作《春秋经传集解》,始将《春秋》与《左传》合编为一书,博采汉儒解说,考订异同,自成专门之学。其后《左传》的地位逐渐超过《公羊传》和《谷梁传》。唐人孔颖达作疏,一遵杜注。清人洪亮吉作《春秋左传诂》,则对杜注多所指摘。又有刘文淇等作《春秋左传旧注疏证》,搜罗前人注释最富,惜未完成。近人杨伯峻作《春秋左传注》,简明适用。  参考书目  徐中舒:《左传的作者及其成书年代》,《左传选》后序,中华书局,北京,1963。  珂罗倔伦著,陆侃如译:《左传真伪考》,新月书店,上海,1927。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罗世烈) 左宗棠  左宗棠  (1812~1885) 晚清军政重臣,湘军统帅之一,洋务派重要首领。字季高,一字朴存,号湘上农人。湖南湘阴人。1832年(道光十二年)中举。后屡次会试不第,遂绝意仕进,转而留意农事,遍读群书,钻研舆地、兵法。  1851年(咸丰元年)太平天国起义后,先后入湖南巡抚张亮基、骆秉章幕,为抗拒太平军多所筹划。1856年,因接济曾国藩部军饷以夺取被太平军所占武昌之功,命以兵部郎中用,后又加四品卿衔。  1860年,太平军攻破江南大营后,以四品京堂候补,随同钦差大臣、两江总督曾国藩襄办军务。曾在湖南招募五千人,组成“楚军”,赴江西、安徽与太平军作战。1861年太平军攻克杭州后,由曾国藩疏荐任浙江巡抚,督办军务。1862年(同治元年),以衢州(今浙江衢县)为基地进攻浙地。同时,联络入浙外国侵略军,组成中法混合军,称“常捷军”,并扩充中英混合军。次年,命为闽浙总督,仍兼巡抚事。1864年3月攻陷杭州,控制浙江全境。论功,封一等恪靖伯。旋奉命率军入江西、福建追击太平军李世贤、汪海洋部,至1866年2月攻灭于广东嘉应州(今梅县)。  镇压太平天国后,倡议减兵并饷,加给练兵,尤以为海禁开,非制备船械不能图自强。1864年,在浙江仿造小轮船。1866年上疏奏请设局监造轮船,获准试行,即于福州马尾择址办船厂,聘请法国人日意格、德克碑为正、副监督,派员出国购买机器、船槽,并创办求是堂艺局(亦称船政学堂),培养造船技术和海军人才。旋改任陕甘总督,推荐原江西巡抚沈葆桢任总理船政大臣。一年后,福州船政局(亦称马尾船政局)正式开工,成为中国第一个新式造船厂。1867年,奉命为钦差大臣,督办陕甘军务,率军入陕西攻剿西捻军和西北反清回民军。次年,追击西捻军至直隶(约今河北)、山东,会同李鸿章军全部平灭之。后再返西北,五年间先后攻破宁州(今甘肃宁县)董志原、灵州(今宁夏灵武)金积堡、河州(今甘肃临夏东北)、肃州(今甘肃酒泉)等回军重要据点,残酷镇压了陕甘回民起义。1873年,命以陕甘总督协办大学士,晋东阁大学士。陕甘任间,继续从事洋务,创办兰州制造局(亦称甘肃制造局)、甘肃织呢总局(亦称兰州机器织呢局),后者为我国第一个机器纺织厂。  1875年(光绪元年),清政府内部发生“海防”和“塞防”的争论。时中亚浩罕国军官阿古柏侵占新疆大部分地区,俄国占据伊犁地区,日本派兵窥伺台湾,西北边塞和东南沿海防务均告危急;李鸿章等认为两者“力难兼顾”,主张放弃塞防,将“停撤之饷,即匀作海防之饷”。左宗棠力表异议,指出西北“自撤藩篱,则我退寸而寇进尺”,尤其招致英、俄渗透。是年5月,奉命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1876年,驻肃州指挥多路军讨伐阿古柏,确定“先北后南”、“缓进急战”的作战方针。7月克乌鲁木齐,次年1月占和阗(今和田),收复除伊犁地区外的新疆全部领土。因功晋封二等侯。随即上疏建议新疆改设行省,以收长治久安之效。1879年中俄伊犁交涉时,抨击崇厚一任俄国要求,轻率定议约章,丧权失地,主张“先之以议论”,“决之于战阵”。1880年春,在新疆部署兵事,出肃州抵哈密。1881年初,中俄《伊犁条约》签定,应诏至北京任军机大臣兼在总理衙门行走,管理兵部事务。同年夏,调两江总督兼南洋通商大臣。1884年3月,因目疾辞免两江总督职。6月,奉召入京,再任军机大臣。时值中法战争,法国舰队在福州马尾击溃福建水师,遂奉命以钦差大臣督办福建军务。11月抵福州后,积极布防,并组成“恪靖援台军”东渡台湾。1885年病故于福州,赠太傅,谥文襄。著有《楚军营制》(附条规),其奏稿、文牍等辑为《左文襄公全集》。  参考书目  罗正钧:《左文襄公年谱》,岳麓书社,长沙,1982。  (陈铮) 目录杂泛差役杂户杂史杂徭宰载沣曾布曾国藩曾纪泽曾琦扎萨克图汗部札鲁忽赤翟让詹天佑占田课田制战国《战国策》站赤站户张伯苓张昌、石冰起义张诚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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