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37

自称“布壮”,“壮”是“健壮”的意思,“布壮”就是“健壮的人”。“布壮”古称“猗撞”或“撞丁”,见于南宋人李曾伯的《可斋杂稿》卷十七《帅广条陈五事》,意思就是“强健的土丁”。此称原指宜州一带的“溪峒土丁”,后来它的意义扩大了,形成一个代表全族的名称。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名为壮族。  壮族的先民原是岭南西部百越的一支,名为骆越,他们定居在今岭南西部、滇东南和邻国越南北部。两汉以后,骆越这个名称消失了,六朝时,有乌浒、俚、僚等称。隋唐以来,又有西原、广源和侬、沙等称出现在岭南西部壮族先民骆越的居地。骆越和此后这些族称之间,保持着明确的继承关系。  定居在岭南西部的壮族先民骆越,秦汉时,已统一在中原王朝版图之内,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关系密切。秦朝修建灵渠,把长江流域同珠江流域沟通了,使中原和骆越的关系更加密切。从此来自中原的先进的经济文化,如铜器、铁器、牛耕等等,源源不断地传入岭南西部,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岭南西部的名贵产品,如麻布以及稍晚时期的棉布,输入中原。今天壮族中保留着不少古代汉语借辞,也说明汉族和壮族在文化上的交流。  壮族经历了比较完整的社会发展阶段。壮族原始公社历时甚长,当时的一些社会习俗依然保留到很晚的时期,如“祖业口分田”、“插头秧”等,就是原始公社时期土地公有制的遗俗。唐宋以来,壮族进入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阶段,在文献和传说中,仍可找到不少资证,并与中原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颇有相同之处。至于汉唐之间壮族是否经过奴隶占有制阶段,学术界的看法尚不一致。由于资料和研究的不足,一时难于作出确切的论断,但从一些文献上看,当时使用、买卖和掠夺奴隶的事实,确不容否认。  壮族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及其劳役制,同政治上的土官制度,互相纠结,密切联系。土官制度保护着领主土地占有制,而领主土地占有制又是土官制度的统治基础。壮族人民在这种土地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双重压榨下,至晚从公元7世纪起,经历了一千余年。隶农附着于土地,饱受剥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情况都比较落后。  由于中央王朝官吏贪残暴虐,人民灾难无穷;加之部落首领势力强大,公开分裂,建制称王,8世纪西原大部落、11世纪广源部落曾经发动了反抗唐宋王朝的战争。特别是西原发动的战争,是由羁縻土官的分裂活动,中原王朝的民族压迫及王朝官吏的残暴压榨所引起,所以战争的性质就包括了这两方面,其一是地方政权的分裂性质,另一是中央王朝的压榨和民族压迫性质。  侬智高是桂西广源土州的首领。广源州地处邕州之西,界于中国和交阯王朝之间,隶属于邕州管辖,从来是中国领土。交阯王朝企图并吞此地,胁迫侬智高归顺,遭到侬智高的坚决拒绝。侬智高曾请求归属宋朝,岁供方物,因为宋朝一味姑息,懦弱畏事,予以拒绝。“[侬]智高既不得请,又与交阯为仇”,遂于皇祐四年(1052),建制称“南天国”,发动了反抗宋朝的战争。首先攻下邕州,继而沿邕江东下,沿江宋军,望风溃退。侬军经苍梧,沿西江,直逼广州。广州久围不下,侬智高撤军西还。归途掳掠妇女人口。次年,在宾州昆仑关一战,被宋军名将狄青打败,全军覆没,侬智高逃奔大理国。在宋朝遣使迫索下,大理国“函首”送于宋朝知邕州萧注。  参考书目  漆侠:《宋代的瑶族和壮族》,《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石钟健) 准噶尔部  准噶尔部  见厄鲁特蒙古。 资课  资课  唐代散官、勋官、品子及各种色役所纳的代役金。资课在唐初还没有形成制度。四品以下、九品以上文武散官、勋官、三卫等所纳代役金称为资,品子及课户白丁服色役所纳代役金称为课。到开元年间始统称为资课。资课按照色役者的身份和色役的种类而定其数额。开元时散官四品、五品每年纳资六百文,六品以下的纳资一千文;品子充任的亲事、帐内纳课一千五百文。而由一般白丁充当的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等则纳课两千五百文上下。中男充当的执衣每年纳课不超过一千文,中男及残废充当的门夫则需纳课八百五十文至一千文。资课一般纳钱,也有折交实物的。  开元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官府所需手工业品大量通过和市取得,官府作坊的劳动者也普遍使用和雇的工匠,因此,隶属官府具有特殊身分的工匠,也由原来不役时输庸改为普遍纳资代役。由于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官僚对货币的需要增加,官吏俸料中的色役如防阁、庶仆等也普遍转化为资课钱。据开元二十四年(736)俸料钱制度,文武职事官俸料钱中资课所占的比例是,六品以上官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九至七品官占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充当色役例免征行和杂差科,玄宗时色役普遍资课化,不少地主、商人以及其他较富裕的人为了避役便充当纳课的色役。开元九年,曾令宇文融检查色役伪滥。中叶以后,纳课避役更为流行,朝廷屡次下诏限制诸军、诸使影庇人户,这些影庇人户包括了纳课充当色役的人。在色役大部分转化为资课的情况下,开元二十二年七月玄宗敕,自今以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纳毕。此后诏令中也常将资课和庸调并提。这说明到开元后期,资课已经和庸调并列而成为封建国家的经常税收。天宝初年唐政府还停止了约计十万白丁充当的白直,把应向白直征收的资课,加税于一般民户以充用,反映了资课和其他赋税合并的趋势。  中叶以后,资课增加了新的含义,被称作“资课”的有时不是国家的收入项目,而是支出项目。陆贽在德宗时曾说国家经费(支出)有三大项,一是军食,二是军衣,三是俸料和资课。见于记载的有手力资课、杂职课和工价资课,都是支出项目。这是因为配给官员役使的手力、地方机构的杂役、官府所属工匠,通过纳资化,便将其所交纳的资课钱给与应配手力、杂职的官员以及和雇的工匠。中叶以后,制度混乱,影庇人户的资课大都归于本使,不入国库。但是原来以资课钱支付的官员手力钱、工匠的工资,仍须由国家支付,这笔支出本来出于资课,所以称为某项资课。  参考书目  李春润:《唐开元以前的纳资纳课初探》,《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  李春润:《略论唐代的资课》,《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  (吴宗国王宏志) 资源委员会  资源委员会  国民政府统制工矿企业的主要机关。其前身是国防设计委员会,成立于1932年11月,隶属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会址设于南京。1935年4月易名为资源委员会,隶属于军事委员会,1938年3月,改属国民政府经济部。1946年3月改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蒋介石一度兼任委员长,由正副秘书长(后改称正副主任委员)翁文灏、钱昌照负实际责任,其成员为军政、财经、工商文教各界的知名人士。主要任务为:执掌资源的调查研究和资源的动员开发,后来逐渐发展成为重工业的主管部门。  1935年初起,资源委员会负责统制全国钨、锑等战略矿产品的出口运销事宜;1936年起,在湖南、江西等地筹建中央钢铁厂、中央机器制造厂、中央电工器材厂、湘潭煤矿、龙溪河水电厂等二十余家重工业厂矿。抗日战争爆发后,负责主持上海等地工矿企业的内迁,并购储大量汽油等战略物资。抗战期间,在四川、甘肃、云南等地创办电厂、煤矿、油矿和机械、化工、冶炼等厂矿共一百一十九个,大量生产后方急需的汽油、电力、机器、煤炭等产品。缓和了后方物资紧缺的危机,同时向美、苏等国输出价值数千万美元的钨、锑、锡等矿产品,换回大量军火和重要物资,并培养了一大批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为坚持抗战作出重要贡献。抗战胜利后,该会接收日伪在东北、台湾和关内各地的主要工矿企业,价值约达十八亿美元。在东北设立鞍山钢铁公司、东北电力局、抚顺矿务局等二十余家企业,在台湾设立台湾糖业有限公司、台湾电力局等十大公司,在关内各地设立中国石油公司、冀北电力局、华北钢铁公司等数十家企业。此时,资源委员会已成为国营生产事业专管机构,到1947年底,该会已拥有电力、钢铁、机械、电工、化工、金属矿业、煤业、石油、水泥、制糖、造纸等十一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九十六家,职工总数二十六万余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约两万余人。主要产品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所占比例:钨、锑、石油为100%、电力为50%、锑为80%、煤为32.5%、水泥为40%。钢铁机械、电工、化工等业在全国也占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为资源委员会的全盛时期。此后,由于国民党扩大内战,致使在战后大规模发展工矿事业的计划完全破产。从1948年底起,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广大职工秘密策划脱离国民政府,与中共地下党组织保持联系,积极开展护厂护矿斗争,保护了大量工矿企业资材。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源委员会在大陆的各厂矿为中央人民政府接收,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绝大部分高级技术管理专家均留在大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2年8月,台湾当局宣布撤销资源委员会。  参考书目  国史馆:《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俊人印刷事业有限公司,台湾,1984。  (程麟荪) 《资治通鉴》  《资治通鉴》  中国古代史学巨著。北宋司马光撰。全书二百九十四卷,另有《目录》三十卷,《考异》三十卷。《通鉴》自《周纪》迄《五代纪》,记载了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到后周世宗显德六年(959)共一千三百六十二年的历史。  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今属山西)人。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进士。学识渊博,尤精于史。曾患历代史籍浩繁,学者难以遍览,因欲撮取其要,撰编年史。初成《通志》八卷,起战国至秦二世,表进于朝,引起宋英宗赵曙的重视。治平三年(1066),诏置书局于崇文院,继续编纂。宋神宗赵顼即位,赐书名为《资治通鉴》,并序以奖之。熙宁三年(1070),司马光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知永兴军(今陕西西安)。不久又退居西京洛阳。历任闲职,以书局自随,专志修史。元丰七年(1084)书成,历时十九年。(参见彩图插页第73页)  《通鉴》虽由司马光总其大成,实际上是一部集体编写的著作。协修者有刘恕、刘攽、范祖禹三人。刘恕博闻强记,自《史记》以下诸史,旁及私记杂说,无所不览,对《通鉴》的讨论编次,用力最多。刘攽于汉史、范祖禹于唐史,都有专深的研究。他们分工合作,各自作出了重要贡献。  《通鉴》的编写分作三步:第一步把收集的史料,标明事目,按照时间顺序加以排列,力求完备,叫做丛目。第二步把丛目中的史料进行考辨,择其记述详尽者,重新编写,叫做长编。这两步工作都由协修人员担任,抄录则另有书吏。第三步由司马光就长编所载,考其同异,删其繁冗,修改润色,写成定稿。其中是非予夺,一出于光。  《通鉴》征引史料极为丰富,除十七史外,所引杂史诸书达数百种。于唐五代史事,甄采书籍最多,史传文集之外,还有实录、谱牒、家传、行状、小说等各种史料。书中叙事,往往一事用数种材料写成。遇年月、事迹有歧异处,均  《资治通鉴》书影  加考订,并注明斟酌取舍的原因,以为《考异》。《通鉴》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尤以《隋纪》、《唐纪》、《五代纪》史料价值最高。  《通鉴》是一部编年体的通史,按时间先后叙次史事,往往用追叙和终言的手法,说明史事的前因后果,容易使人得到系统而明晰的印象。它的内容以政治、军事的史实为主,借以展示历代君臣治乱、成败、安危之迹,作为历史的借鉴。但书中在叙述历代统治阶级活动的同时,也叙述了各族人民的生活与斗争。  《通鉴》因司马光一人精心定稿,统一修辞,故文字优美,叙事生动,且有相当高的文学价值,历来与《史记》并列为中国古代之史家绝笔。  《通鉴》于叙事外,还选录了前人的史论九十七篇,又以“臣光曰”的形式,撰写了史论一百一十八篇,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作者的政治、历史观点。  《通鉴》对历史上有关图谶、占卜、佛道等宗教迷信,采取了批判的态度,是史学思想的重要进步。  《通鉴》成书后,元丰八年,范祖禹、司马康、黄庭坚、张舜民等奉命重行校定,元祐元年(1086)校定完毕,送往杭州雕版,元祐七年刊印行世。今元祐本已不可见。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有余姚重刻本,亦多残缺。近年中华书局据清胡克家翻刻的元刊本,加以标点校勘,重新出版,是《通鉴》最好的版本。  注释《通鉴》的有南宋史炤《通鉴释文》和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而以胡三省《通鉴音注》最为详备。明末严衍著《资治通鉴补》,对《通鉴》和胡注都有所订正。  参考书目  张须:《通鉴学》,上海开明书店,1948。  陈光崇:《资治通鉴述论》,《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  《资治通鉴丛论》,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85。  (陈光崇) 菑、新、畲  菑、新、畲  周代称初垦之田为菑,次年、第三年者为新、畲。从西周早期到周末这类名称一直存在。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毛诗、鲁诗及马融的说法与此相同。《说文解字》对畲之解释是“三岁治田也”,而《易释文》引《说文》则作“二岁”。《诗正义》引郑玄《易注》,说法同《尔雅》。唯《礼记·坊记》郑注作“田一岁曰菑,二岁曰畲,三岁曰新田”。由于后人引用许、郑说法时产生讹误,现无法判断其是非。  菑为一岁田,各家无分歧。孙炎《尔雅注》和郭璞《尔雅注》认为菑的本义指除草木。《诗经》中常见的菑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亩、开荒耕种。《尚书》也认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种是一种连续性的工作。《说文解字》对菑的解释是“不耕田也”,则与《诗》、《书》所记不合。但清代学者王念孙、陈鳣等都认为“不”是“才”之误。“才”有开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这种解释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经》有:“菑棒秽,聚埒亩,芟野菼(莽),长苗秀。”汉朝人对太古农耕情况的这种描述,也适用于周代。菑杀草木确是周人农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据《周礼》、《礼记》,周人将草木除去后,待其干枯即用火焚烧,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秽莽的作用,又能为作物提供灰肥,和后世所说的“刀耕火种”颇有相似之处。  周人称菑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畲,而前人对新、畲的解释甚少。孙炎《尔雅注》云:“畲,和也,田舒缓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为“悉耨曰畲”。清代毕沅、陈奂等人受其影响,认为第一、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齐民要术·耕田》说,当时“开荒山泽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为谷田”。但《诗》、《书》中所说的菑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这种地经过菑杀草木后即可播种。《诗经》中提到的菑亩、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莱。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新开的菑亩经过几年种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种植。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而和唐宋时今四川、广东有些地方的菑田较相似。  畲田属于刀耕火种。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晒干后以火焚之,等天雨时再播种。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如清人黄叔璥的《台湾使槎录》说,当时台湾“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少收,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这和周代的情况很相象。人们对田地经过菑、新、畲后,便放弃原来的耕地另择他土,即古书上所说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连续耕种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换土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诗·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郑玄以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于是徙”。在《周礼注》中他对“大比”的解释是:“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大比以三年为期,这和田地连续耕作三年有关。在三年的种植过程中,地力发挥的作用年与年之间各不相同,周人为了有所区别而给予所种田地相异的名称。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菑、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吴荣曾)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清代康熙朝(1662~1722)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溢出之丁不再承担丁役。  明初徭役由各地官衙按照户丁向民户直接金派,征发实物,课征货币的极少。明中叶以后,各地差役陆续改为雇役,实物征发也改为货币缴纳;徭役正在逐渐转化为赋税。清代继续这种改革,到康熙未年,州县基本上已不再佥派经常性差徭。所征代役银两,称为徭银或丁银,按照人丁征课。但所谓人丁各地并不一致,有的地方以地亩折算人丁,丁银按地亩计征。因此,丁银既不是徭役,也不是真正的人头税。  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九,康熙帝向大学士、九卿等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张,准备命令各省督抚将现行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远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入丁(即“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经大学士、九卿等议定,此后编审人丁依照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新增者永不加征赋税。五十二年又颁布诏谕加以说明。这一改革表明丁银税额业已固定,其征收也不以人丁数量为根据。因此,丁银是和人头税迥然不同的另一种赋税。然而原来以户丁为对象的征收方式并没有改变。五十五年户部在研究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时,除“照地派丁”外,仍实行“按人派丁”,即一户之内,如果减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补减少;倘若减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够抵补,则以亲族中丁多人户抵补;如果还不够,以同甲同图中粮多人户顶补。抵补之后的余丁才归入滋生人丁册内造报,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办法施行后,又出现了新增人丁不征税,旧额人丁不减税的矛盾;而且,斩增人丁很多,用谁来补充旧丁缺额,也很难做到苦乐平均。此后不久,雍正朝(1723~1735)就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摊丁入地的改革。这样,丁银才成为消除了徭役性质和人丁关系的、并且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际上为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伍丹戈) 子产  子产  (?~前522)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官,遂在国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引起贵族大臣反对。公子嘉打算强制推行,子产又力劝他焚毁盟书,平息众怒,以稳定政局。郑简公十二年,公子嘉终因专权被杀,子产得立为卿,任少正。在同霸主晋国的一系列交涉中,他据理力争,不卑不亢,尽量维护郑国的权益。简公十八年,他随执政公孙舍之攻打陈国,也能注意军纪,遵守传统礼制。事后在向晋国献捷时,又有理有据地驳回了晋人的责难,迫使其承认郑国的战绩。为此郑简公给予子产重赏,他却只接受了与其地位相称的部分。次年,楚康王为慰抚许国率军伐郑,子产主张坚守不战,让楚军获取小利后满意而归,以换取较长期的和平。郑人照此办理,果然促成了“弭兵之盟”。简公二十三年,郑国大臣内讧,执政伯有被杀。子产严守中立,以其卓越的才能受到多数人的尊重,遂在显贵首领罕虎的支持下,出任执政。子产治国特别注意策略,他一方面照顾大贵族的利益,团结依靠多数;一方面对个别贪暴过度的贵族断然给以惩处,以维护政府威信。他不毁乡校,允许国人议论政事,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罗世烈) 子口税  子口税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及自内地运送土货至通商口岸出口时所纳的抵代通过税的一种税款。这种抵代税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这是帝国主义破坏中国内地说主权的一种税制。其目的在于保证低水平的协定关税充分发挥作用,把进出口商品的内地税也纳入协定范围的一种税制。子口税的由来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侵略者已干预中国内地税的动向。《南京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之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后来英方得知当时中国“国内关税定例本轻”,便协议“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并未具体确定税率。  50年代初叶,江南各省地方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创设厘金制度,内地税课大为增加。因此,英国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条约》的有关条款,使清政府“不得对外国进口的货物,和为向外国出口而购买的货物,课征内地税或通过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应的规定,大意是英商贩运洋货入内地销售,和自内地运土货出口,所经内地各卡,倘愿一次缴纳,以免各卡重征,土货可在首经子口上税,洋货可在海口完纳,“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子口税。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规定:①出口土货的子口税改在出口海关缴纳;②子口税率定为进出口税率之半,称子口半税。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国公使会商以后,颁布了一个《通商各口统共章程》,于是各国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样特权。  比较《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关于子口税的规定,可看出子口税制演进的一些特点:①《南京条约》仅规定洋货入内地子口税,《天津条约》则进而规定土货出口的子口税,并且确定子口税税率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或从价2.5%;②《南京条约》规定华商运洋货入内地,可以享受缴纳子口税以代替缴纳内地税,而《天津条约》则规定外商始能享受缴纳子口税的特权;③《南京条约》未明确规定商人在内地税和子口税之间的选择权,《天津条约》则明确赋与外商这种选择权。缴纳子口税的具体办法是:凡洋货运入内地,应向起运口岸的海关缴纳子口税,海关发给凭单,通称子口单,即可免除常关厘卡的重征。外商在内地购置土货外运,应在首经子口呈验三联单,注明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装船口岸,换得运照,在沿途所经子口呈验盖戳时,可免各项征课,直到运抵最后子口,完清子口税后,方准过卡。  子口税实施的情况子口税制有利于西方侵略者推销洋货和搜刮土产,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关领有子口单运经内地的洋标布计两千八百二十匹,1871年增至九万七千三百二十四匹,又如1866年华商自内地贩运生丝到上海,每包负担内地税三十两以上,在三联单掩护下的外商,却只负担五两,两者相差六七倍。  子口税是由海关征收报解中央政府的一种税收,至于常关厘卡等内地通过税,则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销的收入。缴纳子口税以后的商品既免纳其他内地税,地方政府的税收遂被压缩。面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采取了两种对策:一是降低内地税率,以与子口税相竞争。二是采取加重土货厘金,以补偿实行子口税而短少的财政收入。这个办法直接破坏土货的流通和生产,削弱了土货对洋货的竞争力。  在此期间,由洋税务司控制的中国海关是根据货物启运地点区别其生产国籍,因此,凡从香港启运的货物,都被当作洋货并享受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待遇。于是便有不少国产土货特地绕道香港以取得洋货身分,然后运销内地,这样,仅在出口时纳一出口正税,内销时再纳一进口正税与子口半税,即可免纳一切厘金,其中最突出的是内销长江流域及华北一带的广东和台湾的蔗糖。1871年镇江这种“洋糖”的进口比1870年增加十二万四千担。  子口税制的后果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单和土货外销的三联单、运照制度,给予洋商以深入穷乡僻壤控制中国国内贸易的极其优越地位,同时也导致华商假冒洋商名义,悬挂外国旗帜,百般依附洋商。华商往往向外商非法购买子口单,以免内地税盘剥。1879年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说:上海内销洋货的99.9%都由购得子口单的华商所经营,至于在土货外销方面,据1866和1867年的《海关报告》说,自内地运棉花到宁波,内地税高出子口税一倍,因此华商就以每包五角的代价向外商购买三联单去护运棉花,其结果竟使三联单的买卖本身“成为一种交易”。  不仅如此,外销土货的子口税是向出口口岸的海关交纳的。如果外商和依附外商的华商自内地贩买土货,在到达出口口岸之前即行出卖,就不仅逃避了内地税,也逃避了子口税;如运到口岸而不出口,则他们在国内贸易上也享受用交纳子口税的方式代替内地税。如1872年镇江出口的土货价值只占到三联单护运流入的土货的25%,其余75%都销于镇江及其附近地区,并未出口。  1871年两江总督曾国藩许华商贩运洋货也可请领子口单,但事实上仅宁波、九江二埠见诸施行。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内销,华洋商人都可请领子口单。但这一规定在1880年实行后,华商因与外商存在事实上的身分不平等,所以宁可依附外商经销进后的洋货,而独自申领子口单者寥寥无几。至于申领土货外销三联单亦如此。总理衙门于1896年准许华商亦可享受同样权利。可是法令颁布了一年多,华商之请领土货外销三联单者“并无一人”,其原因在于地方官把试图请领三联单者指为“奸商市侩”,因而“群相裹足”。19世纪末叶,洋货内销和土货外销的子口税待遇,依然是外商所独有的特权,与华商相较,“洋商入内地,执半税之运照,连樯满载,卡闸悉与放行,而华商候关卡之稽查,倒箧翻箱,负累不堪言状”。最后终于造成这样的局面:“倚洋人则生,否则死;冒洋人则安,否则危。”因此子口税制度不但破坏中国主权,而且加深了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直到1931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各种税捐以及常关税等,子口税制度遂失其存在的根据,被同时废除。  (姚贤镐) 自立会和自立军  自立会和自立军  清末由唐才常组织发起,由资产阶级维新派、革命派和会党群众所组成的政治组织和武装起事组织。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维新运动失败后,维新派谭嗣同挚友唐才常誓继谭未竟之志,并为谭复仇,东渡日本,先后会晤梁启超、康有为和孙中山,从两方面承受影响,获得支持。他于1899年冬回国密谋武装起事。次年在上海成立“正气会”,旋易名为“自立会”,联络长江中下游会党,设富有山堂,发富有票,入会者达十余万人。又邀结社会名流和会党首领开“国会”(亦名“中国议会”)于上海张园,以容闳和严复为正副会长,唐才常为总干事。  唐才常像  同时,唐才常遣林圭在汉口设立机关,组织自立军。兴中会亦派吴禄贞、戢元丞、傅慈祥等参与建军。自立军由新军士兵和会党群众组成,凡七军、两万人。安徽大通为前军,秦力山、吴禄贞统之;安庆为后军,陈犹龙统之;湖南常德为左军,田邦璿统之;湖北新堤为右军,沈荩统之;汉口为中军,林圭、傅慈祥统之。另设总会亲军和先锋营,由唐才常直接指挥。唐并节制全军,兼任总粮台。  自立会和自立军的政治纲领具有两重性,既以“勤王”为帜,拥光绪帝亲政;又“不认满洲政府有统治中国之权”,要求废止“清国专制法律”。其根本目的则欲“保全中国自立之权,创造新自立国”。纲领中这种矛盾,反映了戊戌变法后各种社会力量的政治动向。处于矛盾中的唐才常本身则是一个从激进维新派向资产阶级革命派转化型人物,他既是参加自立会各派政治力量的组织者,又是各派政治观点的调和人。  1900年夏,北方义和团运动高涨,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光绪帝西逃。自立军拟运动张之洞在两湖独立,并乘机发动武装起事。起事日期原定8月9日(七月十五),因康有为失约,拒不从海外汇款,造成饷糈困难,只好展期。秦力山等在大通未得通知,仍杀牲祭旗,如期发难,激战七昼夜,败退九华山。汉口则延至8月22日起事,拟先夺汉阳兵工厂,再战武昌,然后北伐幽燕。此时,北方政局发生变化,在帝国主义首肯下,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廷中枢在屈膝投降中趋向稳定,原先对自立军持观望态度的张之洞和英帝国主义相勾结,转而残酷镇压自立军。8月21日晚,张派兵包围设于英租界及其附近的自立会机关,捕唐才常、林圭、傅慈祥等二十多人,次日晚加以杀害。稍后,新堤部分自立军亦起事,转战至临湘一带,不久失败。在此期间,两湖及安徽、江苏等省,追缴富有票,捕拿自立会员,查封“国会”,并株连亲族,前后捕杀达千人。自立军起事遂演成为一次比戊戌变法更大的流血事件。  自立会和自立军的失败基因于其政治主张自相矛盾,组织基础不牢固(以会党为基础),以及康有为在经费上的掣肘和对张之洞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次起事虽有其保守方面(勤王),但所表露出来的某种反清要求及依靠下层会党和采取武装起事的手段,则具有进步意义。在起事中,特别是起事失败的教训,使维新派,保皇派发生分化,许多自立会参加者很快步上革命道路,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得到迅速发展。自立会和自立军的活动,一方面继戊戌变法的余绪,另一方面又表露出革命的新机。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历程中,成为戊戌变法时期到辛亥革命时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皮明庥) 宗法  宗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谢维扬) 宗喀巴  宗喀巴  (1357~1419) 西藏佛教(喇嘛教)格鲁派创始人。本名罗桑扎巴,因系青海宗喀(今湟中)人,故藏族人民尊称为宗喀巴。宗喀巴三岁时从噶玛噶举派黑帽四世乳必多吉受近事戒。七岁在西宁甲琼寺出家,从寺主、噶当派名僧人顿珠仁钦学佛学九年。十六岁进藏,遍学各教派显密教法,二十九岁受比丘戒,经常进行讲经活动,卓有声誉。当时,各教派僧人戒律松弛,不得人心,宗喀巴因而决意进行宗教改革。约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他开始改戴桃形长顶的黄色僧帽,以重视戒律作为号召。以后弟子们也随戴黄帽,因此被称为黄帽派。建文二年(1400)春,在拉萨西郊噶瓦栋寺宣讲大乘戒律,要求一切僧人都须严守戒律,按照严格的制度,循序渐进地学经,对寺院的组织也作了改革和调整。四年写出阐明个人宗教观点的第一部重要著作《菩提道次第广论》。永乐四年(1406)又写成《密宗道次第广论》,力求纠正各教派的流弊。进行的宗教改革,得到被明朝封为阐化王的帕主·札巴坚赞及其属下贵族的大力支持。永乐七年初,宗喀巴在拉萨发起大祈愿法会(藏语为默浪钦摩,汉语又称为传大召或传召大会),并在拉萨东北的汪古日山修建了甘丹寺,以噶当派教义为基础,正式建立格鲁派。十二年,明成祖朱棣派人进藏召请其进京,宗喀巴派弟子释迦也失代替自己到北京朝贡。宣德九年(1434),释迦也失被明宣宗封为大慈法王,在中原传教。宗喀巴的弟子先后于永乐十四年和十六年在拉萨城郊修建哲蚌、色拉两座寺院,连同宗喀巴自建的甘丹寺,合称三大寺,十七年,宗喀巴圆寂于甘丹寺。(参见彩图插页第97页)  (王辅仁) 宗泽  宗泽  (1059~1128) 北宋末、南宋初抗金名臣。字汝霖。婺州义乌人(今属浙江)。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同进士出身。从元祐八年起,他先后任大名府馆陶县尉、衢州龙游县(今浙江衢州东)令、晋州赵城县(今山西洪洞县北)令、知莱州掖县、登州(今山东蓬莱)通判、巴州(今四川巴中)通判等地方官。  靖康元年(1126)金兵第一次围攻开封撤退后,宗泽入京任台谏之职。八月,金兵再次南侵,他出知磁州(今河北磁县),并任河北义兵都总管。他不仅在磁州击退金兵,还主动出击,获得一些战果,使磁州军势声震河朔。其时,宋钦宗赵桓依然想用屈膝求和的办法求得金兵再次后撤,派康王赵构出使金营。当赵构一行到达磁州时,宗泽劝阻赵构使金,使他得以免被金兵俘虏。金兵再围开封后,宋钦宗任命宗泽为河北兵马副元帅,协同兵马大元帅赵构等人救援京城。他力主向开封进军,并不顾元帅府中赵构、汪伯彦等人的阻挠,率兵奋战,多次挫败金兵,虽然由于势孤力单,未能解京师之围,但却打击了金兵的气焰。  南宋政权建立,宗泽因坚持抗金,反对投降活动,遭到排斥。由李纲的推荐,于建炎元年(1127)六月任知开封府,后又升任东京留守兼开封府尹。  宗泽在开封修建防御设施,加强治安,整顿秩序,同时联络北方抗金义军。各地农民起义军,还有若干支溃兵游勇,在金军南侵的情况下,也都先后归附宗泽,共同抗金。因此,宗泽在很短时间内,就把开封这个经过金兵洗劫,残破不堪的城市,整顿成抗金前线的坚强堡垒,击退金完颜宗翰等发动的猛烈进攻。为了收复河东、河北失地,宗泽在巩固开封防务的同时,还积极作渡河准备。他先后给宋高宗赵构上了二十四份奏疏,恳求他“回銮”开封,向宋朝军民表示坚决抗金的决心,并以开封为中心,号令全国军民进行抗金斗争。  宗泽对宋朝的一片忠心,丝毫未能改变宋高宗等人屈膝投降的立场。宋高宗等不仅不支持宗泽的抗金部署,还一再加以破坏。建炎二年,宗泽终于忧愤成疾,疽发于背。诸将入问疾,他勉励诸将:“汝等能歼敌,则我死无恨。”诸将出,宗泽悲愤地吟诵杜诗名句:“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连呼三声“过河”,遂于七月与世长辞。谥忠简,有《宗忠简公集》传世。  参考书目  吴泰:《宗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  (吴泰) 宗正  宗正  秦至东晋朝廷掌管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宗正为秦官。汉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改名宗伯。新莽时又把它并入秩宗。东汉时复称宗正。  汉“宗正丞印”封泥  宗正的具体职务是掌握皇族的名籍簿,分别他们的嫡庶身分或与皇帝在血缘上的亲疏关系,每年排出同姓诸侯王世谱。按汉代八议制的规定,宗室亲贵有罪要先请,即先向宗正申述,宗正再上报皇帝,而后便可得到从轻处置。同姓王犯法,宗正也可参预审理,如西汉时衡山王、江都王等有罪,皇帝曾派宗正协同其他官吏承办这些案件。  宗正秩为二千石,有丞。宗正及丞皆由皇族充任。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都司空为狱官,还负责关押服苦役的犯人,也常拘系宗族或外戚有罪者。东汉省去都司空官。  魏晋设宗正,东晋省并于太常,南朝宋、齐亦不设,明、清改称宗人令或宗令。历代职掌大抵相同。  (吴荣曾) 宗周  宗周  西周时期王都,即镐京。周自公亶父居于岐邑,文王灭崇,迁都于丰(今陕西长安西北,沣河西),到武王时再迁居镐,又称宗周。《长安志》卷三引皇甫谧《帝王世纪》载:“武王自酆居镐,诸侯宗之,是为宗周,今沣水之东、长安之南三十里、去酆二十五里镐池,即其故都也。”  据近年考古材料所知,镐京遗址位于陕西长安西北,沣河中游东岸,北至洛水村,南至斗门镇,东到昆明池故址,西到鄗水故道,面积约四平方公里,可能相当一部分已为昆明池破坏。在洛水村北发现有建筑遗迹,在普渡村发现有西周墓葬群。  镐京遗址  因记有宗周的青铜器在周原出土,有的金文研究者怀疑宗周并非镐京而是岐邑。但金文作册■卣载公大史见服于宗周,“■四月既生霸庚午,王遣公大史,公大史在丰”,是公大史在一日之内由宗周到丰,两地临近。这与镐京的情形相符。  周成王时,虽兴建了东都洛邑,即成周,而王仍常居宗周。如穆王居郑(今陕西华县东),懿王徙犬丘(今陕西兴平东南),都是暂时的。直到幽王覆灭,周都仍在宗周,故《诗·正月》云:“赫赫宗周,褒姒灭之。”  周平王东迁后,也有沿袭西周旧称,把洛邑叫作宗周的,如《礼记·祭统》:“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郑注:“周既去镐京,犹名王城为宗周也。”西晋初年汲冢发现的战国作品《穆天子传》,记穆王事迹,而所说宗周实际上是洛邑,即晚周时这种观念的反映。  (李学勤) 宗主督护  宗主督护  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西晋末年以后,北方长期战乱,十六国时期,诸少数族政权频繁更迭,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实际已不复存在,各地豪强地主聚族而居,纷纷以宗族乡党的形式,占据有利地势筑坞立壁(见坞壁),割据一方,武装自卫,从事生产,维持生存。晋末,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庾衮带领他的宗族乡党迁到禹山(今河南邓县西南),修筑坞堡,维持上下有礼,少长有仪的封建秩序。这些豪强地主称为宗主,坞堡里的农民实际上是坞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农民,向坞堡主交纳地租,承担劳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权时,拓跋鲜卑处于农村公社继续解体,奴隶生产极不成熟的阶段。他们缺乏封建统治的经验,按照公社结构来认识这些宗族坞堡组织,为了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联合统治,承认“宗主”在地方上的势力和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用他们代替北魏政府“督护”地方。宗主为政府收纳地方租税,征发兵役、徭役。这一以宗族主为乡官的制度是北方的社会实际与拓跋统治者的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在魏孝文帝元宏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区一直采用这一制度。赵郡(今河北赵县)李显甫集族人数千家于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尧东),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而居之,李显甫就是宗主,李鱼川就是一个宗主督护区域。在宗主督护制下,各地宗主实际分割了国家大量的劳动力,构成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基础。孝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太和十年(486)实行三长制,取代了宗主督护制。  (卢开万) 总兵官  总兵官  明朝武职官名。明朝建立后,从京师至地方,皆立卫所(见都司卫所)。遇有征伐,则任命将领担任总兵官,调卫所军,由其统率,战事结束后,交回所佩将印,军队各回卫所。故总兵官属临时差遣,无品级,无定员,多由公、侯、伯、都督充任。正统(1436~1449)以后,边境战事时起,总兵官逐渐成为常设武职官员。其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前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宣府曰镇朔将军,甘肃曰平羌将军,宁夏曰征西将军,交阯曰副将军,延绥曰镇西将军。但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年间(1426~1435),又设山西、陕西两总兵;嘉靖年间(1522~1566)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两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增设浙江总兵;万历年间(1573~1619)又增设于临洮、山海;天启年间(1621~1627),增设登莱;至崇祯时益纷不可纪。总兵所统之军称正兵,与副总兵分领之奇兵、游击分领之游兵、参将分领之援兵配合作战。明初至明中叶,文武并重,总兵官颇有权势。但明末以文制武,重文官,轻武职,总兵官地位显著下降。  (王春瑜) 总督  总督  明清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一名总制。明朝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但亦有带管某处专务者。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德八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王天有)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之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秩为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官缺,计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陕甘总督、闽浙总督、两湖总督(即湖广总督)、两广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负责漕运及河工事宜。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单士魁) 总管府  总管府  北周开始设置的区域性军事管理机构。魏晋以来,逐渐形成一些军事指挥区域,即都督区。其长官称都督,都督例兼所驻某州的刺史,兼治军民。大区都督常兼管数州,称为“都督诸州军事”。东晋王敦为江州刺史,镇武昌,都督江、扬、荆、襄、交、广六州军事,即以长江中游为中心,直至岭南地区均归其指挥。南北朝承魏晋之制,均有都督之设。如北魏有都督中外军事、都督府州诸军事、都督三州诸军事等。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始改都督诸州军事(疑为都督州诸军事)为总管,总管兼任所驻州刺史,并统辖邻近各州。诸州都督府改称总管府。偶有以一般总管身分辖数州总管之例。北周总管府大部分置于武帝时。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于北齐旧地增置一批总管府。总管府的设置,或在都会之地,或处守御之要。北周总管府中,洛州、并州、相州最重要。北周武帝平齐后,于相、并两州总管府各置行宫及六府官,即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府,取代北齐之大行台(见行台)。后废并州六府。大象元年(579),移相州六府于洛州,称东京六府。河阳、幽、相、豫、兖、青、徐七总管,皆受东京六府统辖。  隋代总管府分上、中、下三等置于诸州。其中统辖数州及至数十州的俗称大总管,如秦王杨俊为并州总管,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后改授汉王杨谅。杨俊转任扬州总管,镇广陵,管四十四州军事。蜀王杨秀为益州总管,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大业元年(605),鉴于汉王杨谅以并州总管起兵,炀帝下诏废除诸州总管。唐初于缘边及襟要地区的一些州治置总管府,领军出征者为行军总管或大总管。武德七年(624)改称都督府,而行军总管及大总管不变。  (王仲荦刘统)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晚清主管外交事务、派出驻外国使节,并兼管通商、海防、关税、路矿、邮电、军工、同文馆、派遣留学生等事务的中央机构。初称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1860年(咸丰十年)清政府与英、法等国签订《北京条约》后,对外交涉事务增多。次年1月,恭亲王奕、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请为“通商夷务全局”,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管以往礼部和理藩院所执掌的对外事务。旋经咸丰帝正式批准,该机构于1862年3月(同治元年二月)成立。  总理衙门由王大臣或军机大臣兼领,并仿军机处体例,设大臣、章京两级职官。有总理大臣(特简,或由军机大臣兼任,无定额)、总理大臣上行走(特简)、总理大臣上学习行走、办事大臣。初设时,奕、桂良、文祥三人为大臣,此后人数略有增加,从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其中奕任职时间长达二十八年之久。大臣下设总办章京(满汉各两人)、帮办章京(满汉各一人)、章京(满汉各十人)、额外章京(满汉各八人)。以下设司员、供事等若干人,帮助办理文案。  总理衙门的编制设置分:英国股(主办与英国、奥地利交涉事务,兼办与各国通商及各关税务等事)、法国股(主办与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交涉事务,兼办管理保护民教及招工等事)、俄国股(主办与俄国、日本交涉事务,兼办陆路通商、边防疆界、外交礼仪、本衙门官员的考试任免、经费开支等事)、美国股(主办与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交涉事务,兼管设埔保工等事)、海防股(主办南北洋海防,包括长江水师、北洋海军、沿海炮台、船厂以及购置轮船、枪械、制造机器和置办电线、铁路、矿务等事务。中日甲午战争后改名日本股)、司务厅(主管收发文件、呈递折件等秘书性质的事务工作)、清档房(主管缮写文件及保管档案等工作)、电报处(主管翻译电报等工作)、银库。此外,直属总理衙门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  总理衙门三大臣  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时,又在其下设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与外通商事务。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约今河北)、山东、奉天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另外,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设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曾驻广州、上海,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对外通商、交涉事务),1861年也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并逐渐扩大职权,增管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实际成为南洋通商大臣。但是,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与总理衙门在业务上的关系是平行的,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与总理衙门咨商,由总理衙门备顾问和代奏朝廷。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京被八国联军攻占,次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并依约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列为六部之首,分设四司(和会司、考工司、算司、庶务司)、一厅(司务厅)、五处(俄国处、德国处、法国处、英国处、日本处)。  参考书目  单士元:《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年表》,自行刊印,1934。  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北京,1959。  (何双生) 总理海军事务衙门  总理海军事务衙门  清末政府管理全国海军的机构。通称海军衙门,或称海署。中法战争后,1885年(光绪十一年)10月设立。醇亲王奕譞为总理大臣,庆郡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鸿章为会办,正红旗汉军都统善庆、兵部右侍郎曾纪泽为帮办。设立海军衙门旨在统一全国海军的行政管理,按1874年(同治十三年)清政府海防决策,先练北洋海军,由李鸿章负责。因此海军衙门的实际权力掌握在李鸿章手中。并且由于大部分经费拨给北洋,也使北洋海军的地位远居南洋海军之上。但海军衙门总经费拮据,不仅各省应解海军专款多数不能如期缴纳,而且尚需从有限的经费中经常拨支奉献内务府,作为修缮颐和园等皇家宫苑的费用。1888年北洋舰队建成,制订《北洋海军章程》,规定每三年特派大臣会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阅一次。以后,1891年和1894年均按例举行。1889年光绪帝亲政后,奕譞仍总理海军事务,但衙门章奏不会衔。1891年1月奕譞病死,奕劻继为总理。帮办善庆、曾纪泽也在此前故去,遗缺一度由台湾巡抚刘铭传补任,后又由正白旗汉军都统定安、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刘坤一继任。中日甲午战争中,北洋海军于1895年2月在山东威海卫覆灭,次月海军衙门即裁撤。  (张寄谦) 邹容  邹容  (1885~1905) 清末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重要宣传家。原名绍陶,谱名桂文,又名威丹、蔚丹。四川巴县(今重庆)人,出身于富商家庭。自幼熟读经书史籍。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应巴县童子试,因愤于考题生僻而罢考,从此厌恶科举八股。父亲强迫他入重庆经书书院学习,因“非尧舜,薄周孔”,蔑视旧学而被开除。于是,从日本人成田安辉、井户川辰三学习英语、日语,浏览介绍西方近代文明的新书时报,逐渐向往变法维新。听到谭嗣同遇难的消息后把他的遗像立于座右,赋诗悼唁。1901年7月1日,离重庆赴成都投考留日官费生,成绩优秀,却因思想倾向维新,在临行时被取消资格,遂决计自费赴日留学。  1902年秋,到达东京,入同文书院。饱览《民约论》、《法意》等西方启蒙名著及《国民报》等进步刊物,仰慕法国革命、美国独立,始撰《革命军》初稿。他投身中国留日学生的爱国民主运动,1903年1月29日在东京留学生会馆举行新年团拜会时,公开倡言反清革命。此后,凡出席留学生集会时必争先演说。3月31日,因愤于清政府留日陆军学生监督姚文甫的丑行,他与同学一起强行剪了此人的发辫,揭露其压迫学生的劣迹。为了避免清政府迫害,他于4月返回上海,住入爱国学社,结识章炳麟,约为莫逆之交。这时,恰逢拒俄运动发生。4月27日,他在张园拒俄集会上登台演讲,言辞激越。30日,张园再次集会时,又痛斥冯镜如借设“四民总会”鼓吹改良保皇的谬论,明辩拒俄宗旨,签名加入拒俄义勇队。5月,为团结全国学生,发起组织“中国学生同盟会”。  在此期间,邹容完成《革命军》一书的写作,由上海大同书局正式印行,署名“革命军中马前卒邹容”,请章炳麟作序。全书凡七章,约两万字。通篇以犀利明快的语言颂扬革命是“天演之公例”,“世界之公理”,抨击封建专制主义,号召推翻卖国的清王朝,模拟美国革命独立,建立“中华共和国”,被《苏报》刊文誉为“今日国民教育之一教科书”。  邹容著《革命军》  《革命军》出版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清政府勾结上海租界当局制造《苏报》案后,章炳麟被捕,邹容闻讯,于7月1日至巡捕房投案,被囚于租界监狱。在法庭上,他义正辞严地自比卢梭;在监狱里,与章炳麟赋诗明志,相互砥励。邹容被租界当局判监禁两年,折磨致病。1905年4月3日死于狱中,年仅二十岁。遗骸葬上海华泾乡。1912年3月29日,经孙中山批准,由南京临时政府追赠为“大将军”。遗著辑有《邹容文集》。  (隗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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