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 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从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则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伍跃)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的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参考书目 陈高华:《元代役法简论》,《文史》第11辑,中华书局,北京。 (樊树志) 杂户 杂户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分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程喜霖) 杂史 杂史 见中国史学史。 杂徭 杂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二十一至五十九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十六至二十岁,有的学者认为杂徭以户为征发单位)。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则当是西州的特殊项目。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九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臣僚曾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但那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王宏志) 宰 宰 先秦官名。据《说文解字》,宰本意是罪人在屋下执事,而上古的君主常用仆隶等卑贱者为近臣,宰是分掌膳食等事务的宫廷官吏,和其他内臣一样,因和君主亲近而渐渐成为显贵人物。 商代已有宰,如商代晚期的宰椃、宰甫、宰丰等人曾为自己制作带铭文的铜器或骨器,表明身分不同寻常。 西周的铜器铭文也常提到宰。君主策命贵族或大臣时,常由宰或司徒、司空等立于被策命者之右。宰有时受王命向大臣颁赐赏物,《诗经》中还将宰和卿士、司徒等列在一起,可见宰的地位颇为尊显。 春秋时,周王室宰的地位和西周时相似。《左传》记周王多次派宰到鲁聘问。周襄王还派宰孔去参加齐桓公主持的盟会。襄王时任王室之宰者为周公孔和周公阅(即宰孔),这是宰由大贵族充任的实例。 侯国官制多同于王室。春秋时,齐、鲁、宋、郑、吴、楚皆有太宰。邾、江、曾等小国也置此官。各国太宰地位各不相同。在鲁、晋、卫等国,太宰并非要职。而宋太宰地位之重要,则异于他国。宋有时以右师、左师、司马、司徒、司城、司寇为六卿,太宰、少宰仅次于六卿。吴国也重此官。夫差时,任此职者为宠臣伯嚭。 春秋时,卿大夫家中的家臣也名为宰。当时称为家大夫或家宰。家宰权力很大,可遵家长之命惩治有过的家族成员。国君的公邑及卿大夫的私邑则置邑宰,掌邑内的庶务。邑下的里,亦设里宰,掌里中耕稼、租税等事。 春秋末到战国初,太宰常被看作百官之长。《论语》说商代君薨之后,“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左传》说西周初周公旦为太宰。这些说法反映出太宰在朝廷中地位的尊显。 《周礼》中冢宰列于六官之首,其权力极大,“王治朝则助听治”,群臣、万民及都鄙都归其控御。又掌管国之贡赋、财用和祭祀,并管理宫廷事务。冢宰的这些职责,和春秋或战国初的实际状况比较接近。《荀子·王制》举出朝中各主要官职的职习后认为:“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同书《王霸》也以为“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战国时,相和太宰无甚差别,都是官阶最高者,有时也可把宰和相连在一起,如在《韩非子·显学》中出现了“宰相”这一名称。《韩非子》以为战国时郑、宋两国政权都被权势很大的太宰所夺取。 先秦时期,除了高官的宰或太宰外,在王朝中还有职位较低的宰。常见者有:①小宰,《周礼》中太宰之副贰为小宰。《左传》中宋、楚都有少宰。少宰即小宰。②左宰,《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鲁之公鉏以季氏家臣而仕于公室为左宰。③右宰,卫有右宰醜、右宰谷。刑杀似为右宰职掌之一。④内宰,《周礼》有内宰,为宫中事务之主管,凡六宫、九嫔、九御之事皆属之。《礼记·祭统》有宫宰,其职掌与内宰相近似。⑤宰夫,《周礼》之宰夫,主臣下、万民之奏事,又掌朝觐、会同、宾客等礼事,还主王、后或公卿等之丧事。《仪礼·燕礼》有:“膳宰具官馔于寝东。”《礼记·燕义》以为设宾主饮酒之礼,“使宰夫为献主”。则膳宰即宰夫,主管饮膳等事为其重要职掌之一。据《仪礼·既夕》、《礼记·檀弓》所记,主持丧仪是宰夫的又一重要职掌。⑥宰人,此官常见于战国时,《庄子·说剑》、《韩非子·内储说六微》都有关于宰人上食之语,当是为君主掌管饮食之官。 (吴荣曾) 载沣 载沣 (1883~1951) 清末监国摄政王。满族,爱新觉罗氏。 字伯涵,号静云。光绪帝胞弟,宣统帝溥仪之父。八岁承袭其父奕譞的醇亲王爵位。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充清廷专使大臣,为德国驻华公使克林德在义和团运动时被杀事赴德道歉。次年,由慈禧太后指婚,娶荣禄之女为福晋(夫人)。1908年,任军机大臣。11月,光绪帝与慈禧太后相继死去,宣统帝继位,载沣以摄政王监国。他畏忌袁世凯权重,在皇族成员支持下将袁开缺回籍。为了集中军权,遂代皇帝任全国海陆军大元帅,设立由他亲自统率的禁卫军,并以其弟载涛、载洵及皇族毓朗等分掌禁卫军、海军、军咨处等军事实权。载沣生性懦弱,缺少统治经验,加之内有隆裕太后、奕劻等掣肘,外有各省督抚抵制,所以没有多少作为。 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迫于全国形势,下谕裁撤旧内阁、军机处、会议政务处,成立责任内阁。新阁多数要职由皇族亲贵充任,被称为“皇族内阁”。载沣原来企图进一步加强皇族的权力,结果却更加暴露了预备立宪骗局的真相,遭到全国的反对。他起用盛宣怀为邮传部大臣,以“铁路国有”名义将已归商办的川汉、粤汉干线路权收为国有,并向四国银行团借款,激起铁路风潮,成为辛亥革命导火线。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载沣无法控制局势,不得已再度起用袁世凯,又以宣统帝名义下“罪己诏”,宣布赦免政治犯。11月,解散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并颁布《宪法信条》。在革命力量的打击和袁世凯挟制下,载沣于12月6日辞去监国摄政王,退归藩邸。 清帝退位后,载沣在京深居简出。1912年9月,孙中山到北京,曾访晤载沣,慰勉他和平交出政权之举,并题照相赠。1928年,载沣移居天津。1934年,曾去东北探视溥仪,月余即归。1951年2月3日,在北京病死。 (陈东林) 曾布 曾布 (1036~1107) 北宋改革家。字子宣。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少年时随其兄曾巩学习,登进士第,历任地方官。熙宁二年(1069),在王安石推荐下,受到宋神宗赵顼赏识,授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成为神宗推行新法的重要顾问。升任判司农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主管新法的推行工作,与吕惠卿共同制订免役、保甲等法,卓有成效,又升三司使。熙宁变法初期,他以王安石的主要助手之一,与韩琦等人反变法的活动和言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使守旧派反对实施免役诸法的企图受挫。 熙宁七年,守旧派以皇太后及诸王为首,掀起又一次反变法高潮,宋神宗动摇。曾布为迎合宋神宗,乃全面反对市易法,并捏造理由打击主管市易法的吕嘉问等人,引起新法派内部的分裂。他的上述活动遭到吕惠卿的抵制和揭露,遂出知饶州(今江西波阳)。绍圣元年(1094),宋哲宗亲政,在宰相章惇引荐下,曾布任同知枢密院事,力赞章惇“绍述”之说,与章惇一起主持对西夏的开边活动。但在开边、恢复新法和打击元祐党人的活动中,他常与章惇、蔡卞等人持有异议。曾布也阻挠吕惠卿回朝任职。在立宋徽宗赵佶时,曾布附和向太后,排斥章惇,升任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后因引用亲戚,为蔡京所攻击。罢相后,屡遭贬责,大观元年(1107)卒于润州(今江苏镇江)。 (周宝珠) 曾国藩 曾国藩 (1811~1872) 晚清重臣、湘军创立者和统帅。初名子城,字居武,号涤生。湖南湘乡(今双峰)人。 1838年(道光十八年)中进士,入翰林院,为军机大臣穆彰阿门生。1843年,以检讨典试四川,旋升侍读。累迁内阁学士,礼部侍郎,署兵、工、刑、吏部侍郎。曾从太常寺卿唐鉴讲求义理之学。与大学士倭仁、徽宁道何桂珍等为密友,以“实学”相砥砺。平时有感于政治废弛,主张以理学经世。 1852年(咸丰二年),太平军由广西进军湖南,横扫湘江流域各县境,清廷震恐。适曾国藩丁母忧在籍,奉旨前往长沙,帮同湖南巡抚办理团练。受命后即上奏,力言绿营不堪使用,主张仿照戚继光练兵之法另建新军。遂招募农民为营勇,任用儒生为将佐,朝夕训练,号“湘勇”(通称湘军)。1854年初,湘军练成水陆师一万七千多人,会集湘潭;曾国藩发布《讨粤匪檄》,极力攻击太平天国起义,誓师出战。湘军初战,连败于岳州(今湖南岳阳)、靖港,曾国藩为此愤不欲生,投水自杀,被其左右救起。后重整军实,复占岳州。于1854年10月攻陷湖北省城武昌,奉诏署湖北巡抚。旋因朝廷恐其于地方势大,又被解署任,以后长期只以侍郎虚衔领兵。1855年初,进攻江西九江、湖口,被太平军重创,退守南昌。在江西期间,受到地方官借饷挟制,多方掣肘,郁郁不得施展。1857年3月,闻其父病逝,遂返籍治丧,要求在籍守制。时湘军反攻,控制湖北,进围九江,胡林翼请其视师。1858年6月,曾国藩奉诏出办浙江军务。清廷以太平军石达开部的去向,先后命其增援闽、川。但曾国藩坚主去天京(太平天国都城,今江苏南京)外围屏障、断芜湖粮路的战略,分军数路进攻太平天国安徽基地。1860年清军江南大营彻底败溃后,加兵部尚书衔,授两江总督,以钦差大臣督办江南军务。从此,不但拥有兵权,而且掌握地方大权。次年9月,督其弟曾国荃攻陷安庆。11月,加太子少保衔,奉命统辖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军务。旋向朝廷举荐左宗棠督办浙江军务、李鸿章出任江苏巡抚。1862年,以安庆为大本营,命曾国荃部沿江东下,直逼天京;命左宗棠部自江西进攻浙江;命李鸿章部自上海进攻苏南,对太平天国实行战略包围。10月,湘军与李秀成等部数十万太平军在天京城外激战,持续围困天京。至1864年7月,终于攻破天京城池,完成对太平天国起义的镇压。朝廷褒功,封曾国藩为一等毅勇侯,加太子太傅,赏双眼花翎。 1865年5月,曾国藩奉命督办直隶(约今河北)、山东、河南三省军务,镇压捻军。他驻营徐州,先后采取重点设防、凭河筑墙、查办民圩的方略,企图在黄河、淮河之间,运河以西,沙河、贾鲁河以东的区域歼灭捻军。因师久无功,次年冬清廷改派李鸿章接替,命其回两江总督本任。1867年,调任直隶总督。1870年6月,天津发生教案,奉命前往查办,屈从法国势力,处决、遣戍官民数十人,受到社会舆论谴责。9月,仍还任两江总督。 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曾国藩重视采用外国军火,主张“师夷智以造炮制船”。1861年,设立安庆内军械所,制造“洋枪洋炮”,后又试制小火轮船。1863年,造成“黄鹄”号轮船,并派容闳赴美国购买机器。1865年至1866年,与李鸿章在上海创办江南制造总局等军事工业。后为之积极筹措经费,派遣学童赴美留学,成为清末兴办洋务事业的首创者。曾国藩居官治军尤重整饬吏治、端正人心,曾作文劝戒州县:明刑法以清讼,重农事以厚生,崇节俭以养廉。江南任内,在江西、江苏、安徽等省实行减赋、缓征、免征;从太平天国手中重新占领安庆、芜湖、南京等地后,即筹复书院、课试士子,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曾国藩毕生服膺程朱理学,又主张兼取各家之长,认为义理、考据、经济、辞章四者不可缺一,但始终将理学放在首要地位。于古文、诗词也很有造诣,被奉为桐城派后期领袖。 1872年3月在南京病卒。赠太傅,谥文正。后人辑其所著诗、文、奏章、批牍等为《曾文正公全集》。又有影印《曾文正公手书日记》行世。 参考书目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长沙,1986。 (贾熟村) 曾纪泽 曾纪泽 (1839~1890) 清末外交官。湖南湘乡(今双峰)人。字劼刚。 曾国藩长子。自幼接受严格的传统家庭教育,成年后又接触西学,并自学通英文。1877年(光绪三年),以承袭爵位入京,与在华西方教士和外交官艾约瑟、丁韪良、梅辉立、璧利南、德微理亚等交游,进一步了解外国情况。1878年,派充出使英国、法国大臣,在英办理订造船炮事宜。1880年,兼充出使俄国大臣,往圣彼得堡谈判改订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里瓦机亚条约》,于次年2月24日签订《中俄改订条约》(即中俄《伊犁条约》),在界务和商务方面争回部分主权。1883~1884年,在巴黎就法国侵略越南问题与法政府谈判,并建议清廷积极备战,坚决抵抗,反对在天津签订的《中法会议简明条款》。1884年4月,被免出使法国大臣兼职。1885年6月,交卸出使英、俄大臣职。离英回国前,在伦敦《亚洲季刊》上发表“China,the Sleep and the Awakening”一文,阐述对中国内政外交和列强对华政策的观点。该文后经人译成中文在国内发表,题作《中国先睡后醒论》,有一定的影响。回国后,先后任兵部右侍郎帮办海军事务,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管库大臣、署刑部右侍郎、派管同文馆事务、署吏部左侍郎,但因朝政腐败,终未施展其才。卒谥惠敏。其主要著作,身后被辑为《曾惠敏公全集》。其《出使英法俄国日记》,1981年湖南人民出版社据《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等书汇辑、标点收入《走向世界丛书》出版。 (钟叔河) 曾琦 曾琦 (1892~1951) 中国青年党主要创始人和首领之一。原名昭琮,字锡璜、慕韩,别号愚公。1892年9月25日(清光绪十八年八月初五)生于四川省隆昌县一个官僚家庭。1908年入桂林中学堂。1909年入成都高等学堂分设中学。辛亥革命前后,任重庆《民国新报》、《群报》主笔。1914年到上海入震旦大学习法文。1916年赴日入东京中央大学学习宪法和行政学。1918年因反对中日军事密约罢学归国,在北京与王光祈、李大钊等发起组织少年中国学会。1919年赴法留学。其间,兼任上海《新闻报》驻欧记者。1923年12月2日与李璜、何鲁之等人在巴黎创立中国青年党(当时对外称国家主义青年团,1929年始公开青年党党名),被推为党务主任。1924年9月回国,先后任上海大夏、政法、学艺、同济各大学教授。1924年10月10日,与左舜生、李璜等创办《醒狮》周报。1926年,在青年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1927年8月在上海法租界被捕,出狱后亡命日本,旋至大连、天津、济南、青岛等地,依附当地军阀。“七七”事变前,奉蒋介石召参加庐山谈话会(见庐山军官训练团)。后被聘为国防参议院参议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1年在香港与梁漱溟合办《光明报》。香港陷落后,在南京、上海和华北等地曾暗中与汉奸汪精卫和日本侵略者勾结。抗战胜利后,在青年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主席。1946年1月,作为青年党代表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积极支持蒋介石的反共反人民政策。同年11月参加南京“国大”;1947年4月参加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任国民政府委员、国民大会筹委会副主任、总统府资政。1948年秋赴美。1951年5月7日病逝于美国华盛顿。 (李义彬) 扎萨克图汗部 扎萨克图汗部 见喀尔喀蒙古、外蒙古。 札鲁忽赤 札鲁忽赤 (■arqu■i) 蒙古和元朝的官名。又作札鲁火赤、札鲁花赤,蒙古语■arqu■i(<突厥语yarru-,判决)的音译,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简单,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它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随着蒙古向外扩张,版图扩大,各诸王投下都设札鲁忽赤。成吉思汗曾命失吉忽秃忽为也可札鲁忽赤(大断事官),主持分封千户。窝阔台汗时,失吉忽秃忽又到中原编籍民户,为诸王功臣划分封邑,汉人称之为“丞相”。蒙哥汗时,也可札鲁忽赤忙哥撒儿以酷刑鞫讯反蒙哥汗的窝阔台系诸王和诸将,得宠于大汗。入元以后,札鲁忽赤从总揽各种政务的官员变为司法长官。元朝立太宗正府,以诸王主持府事,设从一品高秩的札鲁忽赤,元成宗铁穆耳以后员额达四十人左右,审理四怯薛、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按检诸路刑狱。有时,边远征伐也派札鲁忽赤领军。仿照札鲁忽赤制度,中书省设三品断事官,员额由三十一人逐渐增至四十一人,从皇室、诸王驸马投下的怯薛等官选用人员,掌刑政,并常派出理算钱谷。枢密院也设三品断事官数员,掌管和处理军府狱讼。宣政院、太禧宗禋院等官衙也曾置断事官,后多罢。 参考书目 田村実造:《元朝札鲁忽赤考》,《中国征服王朝研究》,京都,1971。 (亦邻真) 翟让 翟让 (?~617) 隋末农民起义中瓦岗军前期领袖。东郡韦城县(今河南滑县东南)人。曾任东郡法曹,犯法当斩,狱吏黄君汉知道他骁勇,认为他“可救生民之命”,便不顾个人安危,私自释放他。大业七年(611),翟让与同郡人徐世勣(即李勣)、单雄信起兵于瓦岗(今河南滑县南),参加起义的有故县吏邴元真、善于占卜的贾雄和翟让兄翟弘等。翟让以贾雄为军师,邴元真为书记,徐世勣、单雄信为领兵将校,所部多齐、济间渔猎手。瓦岗军初期活动于东郡一带,后从徐世勣建议,分兵西上,进入大运河所经的郑、宋(今河南东部郑州、商丘一带)界,阻截往来的公私船舶,资给丰足,归附者日众,起义军很快发展到万余人。大业十二年,李密参加瓦岗军。他设计袭斩了曾累败起义军的张须陀,次年,夺取兴洛仓,对瓦岗军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十三年二月,翟让推李密为瓦岗军首领,号魏公。不久,瓦岗军围攻洛阳,大批隋军投降,增强了李密在瓦岗军中的地位,因而李密与瓦岗军部分早期将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翟让的司马王儒信劝翟让自为大冢宰,总领众务。翟让不从。十一月,翟让被李密用计杀死。 (吴宗国) 詹天佑 詹天佑 (1861~1919) 近代著名铁路工程师。字眷诚。生于广东南海。 1872年(同治十一年),作为首批留美官学生赴美,时年仅十一。1878年(光绪四年)进耶鲁大学学习土木工程,1881年毕业,同年7月回国。先被派往福州船政局习驾驶,并于1884年参加了中法战争中的马尾之战;后应两广总督张之洞之聘,任广东博学馆教习。1888年,应中国铁路公司之聘,任工程师,参与修建津沽铁路。这是他投身铁路工程之始。此后,又参与了关东铁路、萍醴铁路的修建,并主持修建了新易支线铁路。 1904年,清政府宣布将由国家筹款修建京张铁路。经勘测,该线中隔高山峻岭,工程极为艰巨。但路成后,其经济价值甚大。在英、俄两国人极力争夺该线工程师位置的情况下,詹天佑最终受命出任总工程师,并组织了一批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建设该线。1905年10月2日正式动工,计划四年完工。在此期间,他集中集体智慧,尽量采用当时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创造性地解决了多项施工难题。在难度最大的关沟段,他采用了33‰的坡度,于青龙桥车站修筑了著名的“人”字形线路,开凿了长达一公里的八达岭隧道和其他三条隧道。最终不仅又快又省地建成了这条世人瞩目的铁路,而且为以后的筑路事业培养了第一批中国工程技术人才。1909年7月4日(宣统元年五月十七),京张铁路全线铺通(10月2日正式通车),全部工程比原计划提前两个半月建成,节余工款银达三十五万六千余两。 京张路峻工后,詹天佑又先后担任了张绥铁路、川汉铁路总工程师,河南铁路公司顾问工程师,商办粤汉铁路粤路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等职,并于1909年被选为美国工程师学会会员,同年,清廷授予他工科进士第一名。辛亥革命后,被临时政府任命为粤汉铁路会办、汉粤川铁路会办。1914年,被派为督办。1917年,任北洋政府交通部“铁路技术委员会”会长。1919年4月24日,因病逝世。著有《京张铁路工程纪略》。 (李文) 占田课田制 占田课田制 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国家登记户口并呈报所占田亩数。名田制度导致土地兼并发展,于是西汉中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汉末年,大司空师丹曾主持制订“限民名田”的具体措施,但未贯彻执行。东汉末年战乱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情况,曹操在这种条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随着曹魏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复兴,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于是魏末晋初宣布废除屯田。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一说指本姓亲属,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包括他姓亲属,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从后文与三世对举来看,这里当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各一户。 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课田的意义,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在占田数内,丁男课田五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丁女二十亩。课田租额,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三斛;更远者交五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课田制的施行,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制颁布后,出现了太康年间(280~289)社会经济繁荣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余,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余;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万,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表明在占田制实行后,许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国家户籍剧增。史称当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牛马被野,余粮栖亩”,农村经济自汉末破坏之后,一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八王之乱,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对于占田、课田令文,学术界理解不一,其关键是对占田、课田的含义、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户一男一女占田一百亩,课田七十亩,合计一百七十亩;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内,即丁男占田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合百亩,分别以其中五十、二十亩为课田。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含义和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国家授田,是国有土地;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获物归己,但课田是国有土地,收获物全部归政府,即劳役地租。持这种意见的人中,有的认为课田不是劳役地租而是实物地租。一种意见认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的办法。持“限田”说的学者,也有认为占田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意见认为占田(含课田)是私有土地;还有的学者主张课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赋税制度。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的歧异,学术界对于占田、课田制的产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认为它是西晋新制,与前代制度无关;②认为它是曹魏屯田的继续和发展;③认为它是汉代“限民名田”的发展;④认为它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制度的总结。 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衣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书目 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北京,1955。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2章第2节,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黎 虎) 战国 战国 公元前475年到前221年秦统一以前的中国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各国混战不休,故前人称之为战国。但前人也把春秋、战国合称东周,还有称战国为列国或六国者。战国始于何年,过去有不同的划分法。《史记》的《六国表》定在周元王元年(前475),而《资治通鉴》则以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分晋作为战国开端。前403年似失之稍晚,故现在已很少有人采用这一划分标准。 战国和春秋一样,全国仍处于分裂割据状态,但趋势是通过兼并战争而逐步走向统一。春秋时全国共有一百多国,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只剩下十几国。大国有秦、楚、韩、赵、魏、齐、燕七国,即有名的“战国七雄”。除七雄外,越在战国初也称雄一时,但不久即走向衰亡。小国有周、宋、卫、中山、鲁、滕、邹、费等,后来都先后被七国所吞并。与七雄相毗邻的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匈奴、仪渠,南面有巴蜀和闽、越,至秦统一,已多与汉民族融合。 七国的疆域情况是:秦占有今陕西及甘肃之东南部,以后渐进到今四川、山西、河南。都城最初在雍(今陕西凤翔),最后迁咸阳。韩的国土是七国中最小者,今晋东南及豫中、豫西部都属韩地,都城在平阳(今山西临汾),后迁郑(今河南新郑)。赵占有今山西的中部、北部以及河北中部和西北部,后拓地至今内蒙古南部的黄河两岸,都城在邯郸。魏占有今晋南及豫北和豫中偏东一带,都城在安邑(今山西夏县),后迁大梁(今河南开封)。齐占有今山东北部及河北东南的一部分,都城在临淄。楚占有今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苏、浙江和山东的一部分,都城在郢(今湖北汪陵),后迁于陈(今河南淮阳)、寿春(今安徽寿县)等地。燕占有今河北北部及辽南一带,后又占有今辽东和内蒙古、吉林的一部分,都城在蓟(今北京),其下都在今河北易县。 司马迁因当时缺乏完整的战国史专著,故《史记》只能根据保存在《战国策》、《世本》等书中的原始材料写成有关战国史的纪传和世家。银雀山、马王堆、云梦等地所出土的竹简和帛书,以及各种器物上的铭记材料,都有许多重要的史料,可订正或补充《史记》等书。 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 从春秋晚期到战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和生产工具、技术的改进以及生产者劳动积极性的提高有密切关系。 生产工具方面所出现的革命性变革,主要是铁器的出现和广泛使用。春秋末年已经有了铁器,但不普及。进入战国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离不开铁工具。在《孟子》书里已提到铁耕。《管子》则以为: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铫,女工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必须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据现在所知,河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辽宁、湖南、湖北等省都出土过战国铁工具,可见当时使用铁器的区域异常广阔。而且铁工具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如有锄、臿、镰、铚等农具,也有斧、铸、凿、刀等手工工具,在同一种工具中又有大小或不同式样的差异。在青铜器时代,铜工具往往和木、石、骨、蚌制成的工具并存。到战国时,不仅木、石工具渐渐消失,就是青铜工具也日益减少。锐利而坚固的铁工具大量地使用于农业和手工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参见彩图插页第10页) 铁工具 河北易县燕下都22号墓遗址出土 铁工具 河北易县燕下都22号墓遗址出土 战国时井田制瓦解,田地不再由各家共耕,魏国有“行田”之制,即将土地分成小块,每家农民可受地百亩。其他各国也如此,除百亩之田,还有小块宅圃之地。小农对田地虽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但耕作是由五口之家的小农所独力完成,国家每年按其产量征收十一之税,故耕作可以多收多得,衣民对种田有很大的积极性。另外,社会上出现了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其中有些人因经营得法而发财致富。总之,战国时期,因为农业、手工业中个体经营的加强,促使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经济很快繁荣起来。 农业战国时期,农具和耕作技术都有改进和提高。农具仍以耒、臿为主,但不同于过去者是在木制的耒、臿上套上了铁口。其他如锄、铲、镰等也都是铁制的,在长江流域仍以青铜工具为多,但类型也多于以往。各地都大大改变了长期以来以木、石、骨、蚌来制作工具的局面。云梦秦律中有“田牛”和“其以牛田”的记载,表明耕作中已使用牛,有关牛耕的具体情况在文献中记载极少,表明牛耕并不普遍。 铁农具使用的结果,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农产品,又可深耕。《孟子》、《韩非子》有“深耕易耨”,“耕者且深,耨者熟耘”的说法,是当时普遍推行深耕的确证。《庄子》说:“深其耕而熟耨之,其禾蘩以滋。”耰是除草和松土,若使耰和深耕配合起来,种出的谷物,不仅颗粒饱满,而且结实也更多。《吕氏春秋》说深耕的另一好处是:“大草不生,又无螟蜮。”即可减轻草害和虫害。由于深耕的好处甚多,所以受到人们普遍重视。 施肥也有很大发展。《荀子》说:“多粪肥田,是夫众庶之事。”并认为田肥,就可多收谷实。“粪”,是指以水沤草或焚草为灰。当时农民于夏末芟刈杂草,俟其干后纵火以焚之,经过大雨,使田地既不长草,又起到施肥的作用。又有施种肥之法。据《周礼》记载,用不同兽骨之汁浸泡各种种子,能使作物生长得更好。 人们对人工灌溉也很重视。《庄子》中说当时有一种名为桔槔的工具,利用杠杆原理以汲水。对于小面积的灌溉颇为方便。田间则普遍修建灌溉的沟渠和水闸或堤防,以便蓄水和排水,保证农田不受旱涝之灾。另外还有大规模的人工河道或其他水利工程。魏在惠王时,曾开大沟,引黄河之水入圃田泽(今河南中牟西),又引圃田之水到大梁。魏襄王时,邺(今河北临漳)令史起,开渠引漳水灌溉邺一带的田地,使盐碱地变为良田。秦昭王时,蜀郡将李冰在今四川灌县修都江堰,解除了岷江的水害,并使成都大平原获得灌溉和航运之利(参见彩图插页第12页)。战国末年,秦用韩水工郑国,在关中开渠以沟通泾、洛二水,即有名的郑国渠,渠两岸的“泽卤之地”四万余顷,变成“收皆亩一钟”的良田,关中成为沃野,秦因此更加富足。这类大规模的工程,改变了某些地区的经济面貌。 随着农业经验的丰富,出现了一些有关农学的著作,如《管子》的《地员篇》就记录了许多有关辨认土壤的知识,并指出应根据土壤的情况种植适当的作物。《吕氏春秋》的《上农》、《任地》、《辨土》、《审时》四篇,是战国末农学著作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书中对整地保墒、间种、行种以及通风日照对作物生长的作用,适时收割的重要性等,都有精当的论述。可见当时农业正朝着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 农业的发达,使产量有所提高。据李悝的估计,魏国一百亩田平常年景可收一百五十石,如遇大丰收可达三百石或六百石。《孟子》说: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田,上者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吕氏春秋》也说“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而不可以损”。这些话表明,当时五口之家耕田百亩,其收成除供其家庭消费外,还能养活多少不等的非农业人口,为社会上提供较过去更多的一些剩余产品,从而加强了农业和手工业、劳心和劳力之间的分工。这是战国时期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重要物质条件。 手工业 冶铁是一种新兴的金属冶铸业。最初大约始于春秋末,到战国时有了很大的进展。《山海经》中提到“天下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十”。在叙述某山的各种资源时,常有“其阳多铜,其阴多铁”的话。反映出人们对铁矿资源情况的了解已很充分。《管子》还说:“上有赭者,下有铁”,则当时人已掌握通过辨认矿苗来找矿的方法。 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地出土了大量的战国铁器。其中以农具、手工工具为最多,也有兵器和其他器物。还发现有铸造铁器所用的铁质或泥质的范。根据对出土铁器化验结果得知,当时从块炼法炼制出一种质地较软的铁,但也能将其加工冶炼成坚硬的生铁。由于生铁性脆,时人乃用柔化技术使其变成韧性铸铁。冶工还掌握了将块炼法得到的铁渗炭成钢的技艺。在战国几百年间,能从较原始的块炼法进入到冶铸生铁和炼铁为钢的冶铸方法,技术进步之快,在世界冶金史上少有,表明中国冶铁技术在当时世界上已居于领先地位。 冶铜业在战国手工业中仍占据颇为重要的地位。湖北大冶的铜绿山,发现一处属于春秋到战国时期的铜矿遗址,矿井深达五十米,井下有纵横交错的巷道,为了防止坍塌,巷道中都架设木制的支架。矿工用青铜或铁制的工具开采矿石,用木辘轳作为提取矿石的工具。据今人的估计,当时在连续几个世纪中,开采的矿石可达十万吨左右,从这一遗址的情况来看,当时开采铜矿已具有较大的规模,开采技术也较为先进。 铁胄(正面) 铁胄(北面) 河北易县燕下都出土 铜除了铸造礼器、乐器之外,还要铸作钱币、符节、玺印、量器等物,社会对铜的需求量很大,故铜器物制造水平仍有提高。据《周礼·考工记》,当时有所谓“钟鼎、斧斤、戈戟、大刃、削杀矢、鉴燧”这样的“六齐”。“齐”指铜、锡的比例,“六齐”即按六类不同器物而定出不同的铜、锡比例。为了更好装饰铜器表面,在铜器表面刻出细槽,再将金、银丝嵌入,形成美观的图案花纹。器物铭文也可采用此法。这就是所谓的错金银,铜器经过这种加工之后,具有更大的艺术魅力。 丝麻织物的生产也颇为发达。东方的齐国就以多“文采布帛”而著名当时。一些古墓出土的麻织品中,有很细的麻布,每平方厘米有经线二十八支,纬线二十四支。在湖北江陵马山的楚墓中出土一批数量很多的丝织品,保存较好,尤属罕见,其中包括绢、罗、纱、锦等不同品种,以绢的数量为最多。绢每平方厘米有经线五十支,纬线三十支。最细密的,经线这一百五十八支,纬线达七十支。绢被染成红、黑、紫、黄、褐等颜色。罗、纱是属于质地稀薄的丝织物。这批织物中最珍贵的锦,是用提花机织出的质地较厚的丝织品,上面有五彩的动物或人物花纹,表明当时已有构造复杂的纺织机,织匠则掌握了难度较高的纺织技巧。出土品中还有不少的刺绣。绣的方法分平绣、锁绣两种,绣于罗或绢上,绣出色彩绚丽的龙、凤、虎等图案花纹。从上述遗物看出,战国时丝织品生产方面,无论是纺织、染色或是提花、手绣,都达到较高的技术水平。 战国手工业,一部分为官府经营,一部分属民营,官 漆座屏 湖北江陵望山出土 府手工业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商、周,战国时不过继其余绪而已,但在经营的门类、规模以及技巧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象新出现的冶铁业,也是官府工业中所不可缺少者。当时官府除生产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盐、铁、钱币之外,还旁及于漆器、陶器、纺织和金银玉石等领域。 民营手工业约开始于春秋末,进入战国后获得很大发展。盐、铁等重要门类中,有不少民营作坊。如魏的猗顿以经营河东池盐而著名,经营冶铁者尤多,如魏的孔氏,赵的卓氏、郭纵,都以冶铁而致富,史称孔氏“家致富数千金”,郭纵可以和“王者埒富”。也有经营其他矿产者,如秦的巴寡妇清,其先世就拥有出产丹砂的矿山,故能“擅其利数世”。官府作坊的产品,大部分供直接消费,仅有一部分才拿去出售,而私营则不然,其产品主要是供销售。因而民营手工业的发达,可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商品,对商业交换的兴盛起到重要作用。 商业 农业、手工业分工的加强,促进了产品交换的发达。当时手工业者不耕田能得到粮食;农夫不从事手工业,也能得到布帛和陶器、铁器。 交换的频繁使许多物品都进入市场而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荀子》说当时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翮、齿革、丹干,东方的织物和鱼、盐,西方的皮革、文旄,都出现于中原的市场之上。商业有一种巨大的吸引力,可以把出产在遥远地方的特产集中在一起。《史记》的《货殖列传》开列出市场上名目繁多的商品名称,从农产品、手工业产品到矿产品、畜牧产品等物,几乎是应有尽有。据云梦秦律,可知秦国从粟、麻、丝、牛、羊、豚、鸡、鱼到脂、胶、筋、角以及铜器、铁器,都是可以买卖的商品。甚至有的不动产如房舍、园圃也开始商品化,土地买卖开始出现,但不普遍。在商品浪潮的冲击下,人也转化成一种特殊商品。如《史记》在说到马、牛、羊这类牲口的同时,还提到“僮手指千”。 为了适应商业交换的需要,金属铸币开始大量使用。大约在春秋末年,晋、周等国已有青铜空首布流通于市场,以后变为小型平首布,三晋和燕都铸造这种小布。而燕、齐两国以铜刀币为主。布和刀的发行量很大,上面一般有铸地的地名,常见者有安阳、晋阳、安邑、蒲坂、高都、离石、白人、节墨等一百多个城邑名。三晋和周还铸造过圆孔圆钱。战国晚期,齐、燕则通行方孔圆钱。楚国的铜币较特殊,是仿海贝形的铜贝,俗称“蚁鼻钱”。当时除用铜币外,也以黄金为币,尤以楚为最突出。楚金币是圆形金饼或是锭形金版,上面打有郢爰、陈爰之类的戳印。中原诸国也用圆形金饼,唯数量比楚为少。战国金币在使用时可切割成小块,是与铜币不同的称量货币。各地出土的铜币、金币数量很多,多者几十枚或成百上千,表明当时已有大量的货币投入于流通。 随着商业的发达,许多城邑都划出一定的地段、范围作为交易场所的市。市里面分成若干列,即出售货物的“市肆”。市里有国家派去的市啬夫、市掾、市者等官吏,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收税和维持秩序。 大城邑中还开设不少的手工作坊。如在河北易县的燕下都和山东齐临淄古城遗址中发现有制陶、铜器、骨器、铸钱等作坊的遗迹。当时不少的城邑成为货物的产销中心。工商业的影响促使城邑发展。一是人口的大量增加,二是城邑规模的扩大。《战国策》说战国以前,“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而战国时则“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从这一对比中,清楚地看到了战国和战国以前的明显差别。《墨子》、《孟子》等书都说当时有“五里之城,七里之郭”,则这类大城郭比比皆是。从城市人口来看,万家之邑并非最大者,据银雀山出土的《库法》,书中指明大县为两万家,中、小县为一万五千家或一万家。则战国时大县,其人口总数当在十万左右。国都的人口更多,如齐的临淄多达七万户,人口达三十余万。《战国策》说临淄城内的大街之上,“车毂击,人肩摩”,“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狗”。这里绘出都市的繁荣,有些居民过着富裕的生活。 商业的发展,使商人开始具有独立经济地位,这和以前的商人隶属于官府的情况大为不同。战国时有名的大商人白圭,根据“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准则,在掌握了有利时机后,靠贱买贵卖以获取厚利。当时“言治生,祖白圭”,可见白圭的经商理论被别的商人奉为信条。商人也经营高利贷,当时称高利贷资本为“子贷金钱”,又称“倍贷”。高利贷以小生产者为其主要剥削对象。商人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财富后,对生产者起到支配作用。司马迁曾指出:“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富人虽无尺寸之封禄,但可与千户侯相埒,故他称这种富豪为“素封”。大商人子贡来往于各地,所到之处,君主“无不分庭与之抗礼”,极有威势的贵族也都相形见绌。在商业和利润的影响下,社会上的人都逐利不休。有些人甚至为了“利”或“财用”可以“不避刀锯之诛”,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都受到了不断的冲击。 商人靠剥削农民和手工业者而致富,损害了国家或君主的利益,因而不少政论家主张“重本抑末”,即对手工业、商业要采取压制或打击的策略,但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农、工、商、虞,缺一不可,主张在重农的同时要保护手工业和商业,甚至提出了“农末俱利”才合乎“治国之道”。 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各种身分 的劳动生产者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人的身分、地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国以前,社会上的自由民为贵族与农民,非自由民为臣妾或仆圉。各个社会阶层的地位比较稳定,当时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贵族和农民都是代代相传的,身分低贱的奴仆等人当然也不例外。战国时期则不然,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封邑制为俸禄制所取代,宗法贵族随之而没落下去,其中的一部分人转变为依靠军事、政治、文化等方面专长而去谋求仕宦出路的游士;农民从井田制的束缚下脱身出来而成为小自耕农;出现了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手工业者和商人。这些士、农、工、商,即当时所谓的“四民”,成为社会上活跃的因素,职业也不再世袭相传。如农民接受文化教育后可以上升为士,也可以弃本而逐末;士通过仕宦可以取卿相之位而飞黄腾达,或如范蠡,子贡因经商而致富,或陷于穷途末路而变成农夫。以往只有贵族才能凭其身分和政治权力而获得大量的财富,而战国时各种不同身分的人都可凭借才能或机缘发财致富。象庶人本属于最贫穷的阶层,但战国时往往“庶人之富者巨万”,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不过,在对财利的追逐中,既有获胜者,也有失败者。特别是一些小生产者,他们破产后境遇悲惨,甚至卖妻鬻子。这在当时并不少见。贫富分化的加剧,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但彼此的角逐竞争,又成为当时历史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四民之中以农民人数为最多。他们是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小自耕农是国家租税、徭役、兵役的承当者,故各国为了富国强兵,都致力于推行和贯彻有利于小农的政策和方针。如魏国用平籴法,“行之魏国,国以富强”;秦商鞅变法(见商鞅),也因重视农业和农民而能“倾邻国而雄诸侯”。 据《孟子》所说,当时的小自耕农,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还饲养着“鸡、豚、狗、彘之畜”,如果没有横征暴敛,“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老者还可衣帛食肉。当时魏国的情况是,“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他们为了生活稍能好一点,无不奋力耕作。国家为了多收租税,用赏罚的办法迫使农民多收粮食。如《周礼》中规定,“凡宅不毛者有田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另外象商鞅变法令中也申明,“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国家强令农民多收粮食,实际上也是为本身利益而着想,如《管子》就说:“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这里道出了国家的富足必须建立在农业发达的基础上。 小农对社会虽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当时有些君主对农民“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所以不少农民“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农民为摆脱困境,或弃本逐末,即弃农经商或去从事小手工业;或出卖劳力,成为别人的雇工。当时所说的“庸”,就是指雇庸劳动。庸也称为庸夫、庸客。在农耕、水利、手工业方面都可以使用雇庸劳力。当时有所谓“市庸”者,大约有的庸工聚集在市中,以等待受人雇用。国家遇灾荒时,对有些农民实行以工代赈,这类农民也称为庸。据《韩非子》记载,雇主一般付给庸工一定数量的钱币作为酬金,故主人雇工常称为“买庸”,雇庸制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 战国时奴隶较多,当时称为臣妾,或僮、虏、仆妾、舆隶、厮舆、胥靡、隶臣、白徒、臧获等。即使在一些平民家中,也常拥有一两名奴隶,改变了过去只有卿大夫等较大贵族才能占有奴隶的旧传统。 奴隶来源有几种,一是战争中的俘虏,《墨子》说战争中得到的战俘或敌国臣民,男子为胥靡,女子为舂米、酿酒的奴隶。秦律也规定,凡敌军之降者,一律入于隶臣。胥靡、隶臣皆为官府奴隶;二为自由民沦落为奴者,特别是农民因破产而“嫁妻卖子”,这在战国较为常见。 主人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而获得奴隶。一是国家之赏赐。如秦对立军功者则赐虏若干名,秦法还规定,能为破大案提供重要线索者,官府则赐臣妾二人。二是从市场上所买得。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下,奴隶和牛马一样地出现在市场上。《周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人民”即指奴隶。云梦秦墓中所出的秦《日书》,其中多处提到“出入人民、马牛、禾粟”,“入臣徒、马牛它牲”。“出入”即买卖之意。可见买卖奴隶和买卖牲畜、谷物一样频繁。从秦律得知,官府可以把部分官奴出卖给民间,百姓也可以信用官府之幼奴,或卖私奴于官府,官私奴隶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相互转化。 奴隶劳动除了用于家务劳动外,还广泛地用于各种生产方面。《荀子》、《韩非子》中所提到的臧获,就属于使用于农田耕作的奴隶,秦律中也有关于臣从事于田作的记载。官府的奴隶除负担诸如筑城、修路之类的苦役外,还用于耕作、矿冶、舂米、酿酒和洒扫等方面。 三晋、齐、秦等国还有一种和奴隶身分相近的赘婿。贾谊说秦的习俗是,“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 赘”。则赘婿多从贫家子弟转变而来,实际上成为富家的奴仆。云梦秦墓中所出的魏《户律》,其中即有不准把田地授与赘婿的规定。其地位低于平民是显而易见的。 官僚贵族也剥削一般的平民,如秦国的军将或士卒,得敌人甲首者即可“隶五家”,即从国家的编户之民得到五家以供其役使的权利。还有是官吏或军将以“士卒为弟子”,或者是“臣士卒”。有的农民因租税徭役过重而自动投靠到官吏贵族那里以求庇护。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剥削关系,即平民也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剥削的对象。 各国的变法和新的君主集权制 魏、楚、齐、韩的政治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政治上层建筑势必有所调整。从战国初年起,各国的变法运动,正是为顺应经济变化所作出的努力。 魏进行变法最早,开始于文侯时。文侯礼贤下士,师事儒门弟子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又任用李悝、吴起、西门豹等人,这些出身于小贵族或平民的士开始在政治、军事方面发挥其作用,标志着旧的世族政治的终结。 李悝是魏文侯、武侯时进行政治改革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曾兼采各国成文法而作《法经》,《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篇》中规定大盗要戍边为守卒,重者则处以死刑。甚至道路拾遗也是有“盗心”的表现,犯者要受刖刑。可见《法经》采用严酷的手段以保护私有权。“贼”指杀人、伤人。“杀人者诛”,其家属则没于官,李悝以为《盗》、《贼》两篇最重要,故刊于《法经》之首。《法经》对人民群众的反抗活动则予以严厉的镇压,如规定一人越城者要处死,“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以上则判死刑”;对于盗窃符、玺者要处重刑;又禁止人民议论法令,违者处死。以上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王权和加强专制主义。 李悝又作《尽地力之教》。他认为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即要农民增强劳动强度和发挥种田积极性,以保证国库收入。李悝又作”平籴法”,即在丰年时向农民多征粮食以作为储备,供荒年时调剂之用,农民便不致因饥馑而破产或流散。这样既缓和了社会矛盾,又使国家不会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李悝实行这种保护小农的措施,是魏国能够富强的重要因素。 楚在悼王时,魏吴起奔楚,悼王用吴起进行变法。当时楚“大臣太重”,“封君太众”,吴起下令宣布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废公族疏远者”,把一部分贵族流放到边远之地,以此来摧毁和削弱强大的旧世族势力。又“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以贯彻用人唯才的方针策略。 楚简(部分) 湖北江陵望山出土 楚经过初步的改革,国家收入增多,吴起用来扩充武备,国力开始强盛起来。但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攻杀吴起于悼王之棺旁。肃王即位,以伤害王尸的罪名严惩了这些不法分子,“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吴起改革虽受挫折,但楚的旧贵族力量因遭到了严重的打击而有所削弱。 战国初年,齐的大权在田氏手中。后田和得到周王承认而成为齐君。田和之孙威王针对卿大夫专权,国力不强之弊,着手整顿吏治,如即墨大夫治即墨,“田野辟,民人给”,而阿大夫治阿,则“田野不辟,民贫苦”。威王诛阿大夫而重赏即墨大夫。威王又用邹忌为相,邹忌颇注意“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由于齐在官吏中明赏罚,故“齐国以治”,到威王末年,“齐最强于诸侯”。 韩在七雄中疆土小而国弱。昭侯时,申不害学术以干昭侯,昭侯用不害为相,申不害的“术”是要求君主“因任以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即君主应有一套控御臣下的策略,以提高官吏的行政效率。故申不害治韩也收到一定的成果,史称申不害“修术行道,国内以治”。 秦商鞅变法 秦在战国初年,旧贵族势力较强,阻碍了历史的前进。到孝公时,秦还是“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受到魏、楚两国的侵迫。秦在各国中地位不高,不能参与中原各国的盟会,各国常以“夷狄遇之”。在内外的压力下,秦孝公迫切地要求变法图强。 卫人公孙鞅,听说秦正下令求贤,遂入秦,“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立即用他开始变法。后来秦封公孙鞅于商,故又号为商鞅。 公元前356年,商鞅下变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通过残酷的连坐法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凡民有两子以上不分家者,“倍其赋”,即把大家庭拆散,以便于小农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租税和力役。农民“致粟帛多者”,可免除其徭役或租税,不努力耕作或弃本逐末,其全家都要被罚作奴隶;人民立军功者可得爵,私斗者则受罚;宗室无军功者,便不能获得贵族身分;新的军功贵族按爵位高低来决定他们占有田地、奴隶多少和服装的等次。 商鞅的变法令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新法才实行了一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当时太子也违法。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儆众,从此无人再敢公开反对新法令。 公元前350年,秦从雍(今陕西凤翔)迁都咸阳,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为使父子、男女有别,禁止家人“同室内息”。统一度量衡,“平斗桶、权衡、丈尺”。将全国的小都、乡、邑集合成四十一县,县置令、丞,以新的县制取代旧的封邑制;废井田,“开阡陌封疆”,改变了对田地的分配和使用的办法。 变法后五年,秦国富强起来,并开始向东发展。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子惠王即位,商鞅被杀。但变法的成果沿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当时各国都进行变法,以秦取得的成果为最突出,为秦后来翦灭群雄奠定了基础。 官制、兵制和法律 官制 战国各国都吸收春秋时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以纠过去宗法贵族把持国家大权之失。 战国时中央最高的官吏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长,治理朝中百事,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各国都置此官,但名称上略有歧异,有些国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类的旧名。有的国家称为宰相,秦有时不置相邦,而设左、右丞相。 较相邦为低并分掌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吏,有主管民政、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司马和司空(见三有事),有管理刑罚和辞讼的司寇或司理。还有专管农业、手工业、山林资源的司田、工师、虞师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县,以替代过去贵族的封邑,秦商鞅变法后,全国共设四十一县,《战国策》说魏有百县。县也称都,古书中常将县都连称。在县以下有乡、里。有的国家在乡、里之间还有州。里之下又分成若干个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县的主管官吏为令,秦或三晋,也称县令为大啬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县司空、县司马等官。乡、里设三老、里典、伍长等。县置于君主统治之下,君主的政令可通过地方小吏一直贯彻到乡、里,中央集权制比过去大为加强。 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设郡以统县。如魏在河西设上郡,秦灭蜀后设蜀郡,赵打败林胡、楼烦后建立云中、雁门等郡。战国时的郡都比较大,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赵、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县。郡的主管官吏为守,也有称太守者。设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的军事防御能力,故郡守除治民外,还掌握兵权,可以率兵自卫或出击敌人。 从相邦到地方的守、令,都由国君来任免。在任命官吏时要授予官玺。官吏有了官玺才能行使其权力。在免官时君主又要将官玺收回,当时称为“收玺”或“夺玺”。君主通过所谓的“上计”,考核官吏治绩。官吏不称职或有过失者,君主可收其玺而免其官。《荀子》说:“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相邦为百官之长,如君主对其不满,随时可被免职。可见当时对官吏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大都能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 春秋时实行任人唯亲,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孙担任。战国时任人唯贤比较流行。虽然象齐、楚等国任用宗族的现象仍未断绝,但多数国家都主要从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甚至象申不害、范睢等出身于贫贱者也能被破格任用。秦多用外来的客卿,广揽天下的英才。秦能最强于天下,与此不无关系。官吏人才多通过大臣或名流之推荐和保举。如果推举者徇私,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如秦国对于“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为俸禄。高官可以食禄千钟,甚至到三千钟、万钟。稍低的俸禄为一千石,依次而下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更低者为斗食。按照秦制,六百石以上者皆属高官级别。官吏有特殊功勋者,国家往往赏赐田地。如《商君书》曾说:“得甲首一,赏爵一级,益田一顷。” 封爵仍有,但和春秋之制有较大区别。如属宗室或有功之大臣,可获得君或侯之称号,有封邑或封地,主要食租税,仅有一定的治民权。这些封君多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稍低者为卿或大夫,一般是奖励给功臣或名贤。秦的爵制,级别较多,从侯到大夫、士。其中的低爵,获得者为平民或士兵。 兵制 由于战争频繁,各国都拥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士兵来源于募兵或征兵。当时所说的“练卒”或“练士”,当是招募而来,并经过相当训练、具有较好装备的常备军。但遇大战时,也随时征发适龄男子服兵役。如秦赵长平之战,秦昭王亲赴河内,下令民身高七尺到六十三岁的男子都要开赴上党。各国为了激励士兵奋勇作战,采用不同的奖赏办法,如齐国的技击之士,得敌首者可拿到赏金;魏国的武卒,其家属可以免役。秦国除用奖赏外,还用严刑相胁,这也是秦军战斗力很强的原因之一。 战国时王权很集中,故君主都把兵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里,如军队的将帅都由君主任命。战国早期,军将常由相邦充任,以后则由其他高官为之。将帅非常设官,战事结束后即罢。在调动军队时,君主用虎符为信物。虎符为铜质、虎形,分左右两半,有子母口可以相合。右符在王所,左符在将领之手。王若派人前往调动军队,就需带上右符,经过合符,军将才能听命而动。根据秦国“新郪符”的铭文,地方发兵超过五十人,就必须有王符。可见君主对军队的控制相当严格。 法律 战国时各国都用严刑峻法以治国。为此而制订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魏有李悝的《法经》,最为有名。赵有《国律》,燕有《奉法》。但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编订而成,也已不复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云梦秦律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大部分都应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国家法制状况的宝贵资料。 秦律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对犯盗窃罪者处罚极为严酷。凡参与分赃或窝赃者,则将和盗窃者受到同样的惩罚。窃贼盗窃所得,其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就要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如盗窃别人的桑叶,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其次,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如有《置吏律》、《效律》、《军爵律》等,还有和生产有关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不胜任”,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不胜任”和“不直”都构成犯罪。“不廉洁”的官吏为“恶吏”,也为法律所不容。官吏因犯小的过 战国诸侯称雄形势图(公元前350年) 错,则将受到交纳实物的“赀罚”。秦法对官吏约束较严,表明秦十分注意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