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17

沿海贸易权  独立国家所固有的一项主权。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沿海贸易权逐步为列强所攫取。  中英《南京条约》及《通商章程》并无允许外籍船舶参与沿海贸易的条款。中美《望厦条约》及中法《黄埔条约》规定,美、法船只装载洋货来华,可以进入根据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货物并未销售完毕,可以转运其他的开口岸销售,亦未允许外国商人和船只享有经营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利。但是,外国商人和外国船只并不遵守条约的规定,经常任意闯进中国沿海未经条约开放的口岸;外国海盗商人又在中国沿海放肆抢劫中国商船,迫使中国商船雇请外国武装船只护航,或雇佣外国船只载运土货,进行沿海贸易,遂造成外国船只经营土货沿海贸易的既成事实。  1847年春,厦门地方当局警告中国商人不得用英船装运货物。英国公使德庇时出面干涉。两广总督耆英允许英国商船为华商运货,只是必须缴纳吨税,华商托运货物的税款由华商自行缴纳。这只是一项约外权利,并无条约依据。但外国侵略者却极力扩大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益。1850~1860年间,从事中国沿岸土货贸易的外籍船舶,数量增加极快。如1850年大英轮船公司只有一艘轮船定期航行于上海、香港之间各口,三年以后,就增加到五艘。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尚无允许外商船只从事土货沿海贸易的条款。同年中英《通商章程》只允许外船在通商口岸间贩运铜钱、米谷。牛庄、登州豆石本系禁止外船贩运,后因太平军进驻杭州、宁波,并有入海的动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于1862年(同治元年),奏请拟准外商船只装运豆石。  对于外国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以及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而出卖的部分主权,当时掌握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赫德要求总理衙门予以承认并给以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起初主张重税,以防止华商以外国船舶为护符,并阻止外商进入内地,后来和英、法公使交涉结果,规定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所运出口货物征收按税则规定的出口税,进入他口,按出口税率征收半额,称复进口半税。  1861年9月8日(咸丰十一年八月初四),海关税务司赫德发布通令,凡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在出口口岸缴纳出口税,在进口口岸缴纳半税。同年11月又补充规定,已纳复进口半税的土货,如果再欲运往他口,发给免重征执照,到他口时不再纳税;如果运往外国,以三月为期,发还已缴半税。1863年又把复出口期限延长为一年,对复出口往外国的土货,发给存票以代替发还现款。随后又规定复出口往其他口岸的土货,也发给存票,以代替过去的免重征执照。这实际上已不限于沿海口岸的转运贸易,而是发展到通商口岸间土货贸易。自长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开放以后,不仅海船可以直航长江,领有“江照”的外国船舶,还可以专门从事长江航运,关税待遇除缴纳方式外,基本上与沿海贸易相同。这样,外人在华沿海贸易的特权更加扩大。1863年中国与丹麦订立《天津条约》,又把上述权益订入约章,从此外国人和外国船只便享有经营任何土货沿海沿江贸易的特权,而且不得到外国侵略者的一致同意,中国政府不得改变进出口税率,也不能收回此项特权。  赫德一手确定的洋船沿海贸易的征税制度是重征土货,轻税洋货。土货在出口时须缴纳5% 的出口税,在复进他口时须缴纳2.5%的复进口税,而洋货仅在进口时缴纳5% 的进口税,复进他口,并不重征。洋货在运入内地时,享受子口税的特权,而复进口土货则无此优惠。这样就大大便利了洋货的推销,阻碍了土货的流转。例如洋煤进口每吨纳税0.05两,土煤由此口运往彼口,须纳出口税每吨0.0672两,然后又须纳复进口税0.0334两,合计一两有奇,为洋煤进口税的二十倍,遂致土煤开采不旺。同样,在华南市场上,华北棉花的关税负担也高出印度棉花50%。这种重税土货,优待洋货的措施严重阻碍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并加速了华商帆船航运业的衰落。  参考书目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三册,中华书局,北京,1962。  (姚贤镐) 沿纳  沿纳  宋两税附加税名。源自唐末五代,是在两税以外临时加派的各项税目钱物逐渐固定下来而形成的。计有农具钱、桥道钱、盐钱(绸绢、绵、米)、■钱、加耗、斗面、脚钱、率分纸笔钱、铺衬芦茇、析生望户钱、军须钱、牛皮钱、甲料丝、鞋钱、公用钱米等等,各地名品烦细,其类不一,随夏秋两税送纳。宋朝统一后,废去一些,绝大多数沿袭下来,统称沿纳,又称沿征或杂变。明道二年(1033),曾下诏将沿纳物以类并合为一,悉除诸税名。可是直至宋末,有些税名仍然存留。唐末五代,江东西酿酒才纳■钱,食盐才输盐米,宋代则江南榷酒仍收■钱,民不得盐而入盐米,某些沿纳的征敛,比五代还要苛刻。  参考书目  周藤吉之:《南唐北宋■沿徵》,《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  (梁太济) 盐法  盐法  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唐玄宗开元以前为食盐征税和专卖制度建立时期,开元以后为食盐专卖制度日益完密的时期。  先秦夏、商、周三代,盐与其他土产一样,大率是在产地征税,或作为土贡上缴国家,听民自由开采运销贩卖,实无专门盐法可言。迄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官运官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然春秋战国时期,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唯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商鞅变法(见商鞅)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汉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产的少府,属皇帝宫廷所有。诸侯王国亦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始将盐业归入中央的大司农,纳入国家财政,实行官营。在产区和主要中转地设置隶属大司农的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见秦汉盐官)。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钛(套在脚上的铁器)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致有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所入不敷其费。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弊始少革,国用乃赡(见两汉平准)。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东汉时,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于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其间汉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自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公元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官府对食盐多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有裨国用。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承魏制,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乃无常制。534年,北魏分为东魏和西魏。西魏初行正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隋唐隋初盐池盐井皆禁百姓开采,由官府专卖食盐。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盐池盐井之禁,与百姓共之,废除官卖,并免于征税。至唐开元时期的一百三十年间,很少有征收盐税的记载,为中国食盐无税时期。  唐玄宗开元初年,始议榷盐收税。其后检校海内盐铁之课,征收盐税。但各地盐法并不统一。有设军屯,由士兵生产军用食盐者;有官督私营,按等征课者;有按井纳税者;有免租纳盐者。法令疏阔,只不过使盐法从无税转向有税而已。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天宝十五年(756),颜真卿于河北榷盐以供军需。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为盐铁使,总管全国盐政,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役,隶盐铁使,盗煮私盐罪有差,”创民制官收官运官卖的食盐专卖制度。盐利收入达四十万缗。政府还在产盐区设“监院”,管理盐务,严禁盐的私制私卖。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刘晏为盐铁使兼转运使,再变盐法,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①在产区设置四个盐场和十个盐监,负责食盐的生产和收购,切断盐商与盐户的关系,保证官府的专卖权。然后现场转卖给盐商,准其自由出售。商人如果以绢代盐,每缗加钱二百。遂获既推销食盐又收军用绢帛之利。②在全国又设十三个巡院,负责推销食盐、缉查私盐,兼管不设盐监地区的产销工作。③在重要地区设置盐仓,常积盐两万石,除卖给商人外,担负平抑盐价的作用,商人不至,则减价出卖。这些措施改善了民众的食盐供应,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代宗大历末年(779)盐利收入达六百万贯,“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唐德宗建中初年(780),刘晏去职,自此以后,盐法混乱。官府不断提高盐价,至有以谷数斗,易盐一斤。官盐既贵,私贩公行。官府乃不断整顿盐政,盐法日密。唐宪宗时开始划定盐商粜盐区域,并严禁私盐。其后犯私盐均受严刑峻法惩处。然非但不能杜绝私盐,反而激起人民的反抗。唐末,王仙芝、黄巢均以贩卖私盐而积蓄力量,进而组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唐王朝走向崩溃。此外,唐后期因藩镇割据,盐利亦往往被地方势力截留。  五代五代盐法逐年严密,成为人民一大祸害。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官场卖盐的地区,严禁私煎、私买、私卖,犯者处以严刑。又在乡村创蚕盐钱,于二月将盐赊给乡村人户,五月丝蚕收获时收回盐钱,并严禁乡村人户将食盐倒流城镇。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违者一斤一两也要处死,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宋朝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三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官制食盐皆召募农民,给口粮工钱,按年完成官定课额,全部食盐归官府。民制食盐,专置户籍,称盐户,官给煮盐工具和煎盐本钱,免除科配徭役,只以盐货折纳二税。盐户产量由官府定额,全部按官价收买。超产食盐称为浮盐,略增价钱收买,任何人不得私卖。其食盐销售,宋初是“官鬻通商,随州县所宜”,没有固定的制度。  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把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其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等等,弊病百出,残害人民,引起反抗。加上朝廷扩大通商地区,增加中央盐利收入,官卖法就逐渐被通商法代替。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乃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就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乃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故引仍是变相的新钞,时盐引又称钞引,只不过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密而已。盐引法在南宋一直继续实行,唯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赵开在四川创行的盐引法则略有不同。其做法是:井户煮盐不立课额,商人纳钱请引,缴纳引税、过税、住税,向井户直接买盐出售。官置合同场负责验视、秤量、发放,以防私售,并征收井户的土产税。废除官买民盐然后卖给商人的中介环节,直接征收井户和盐商的税钱。  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辽金辽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在辽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使主管盐政。会同初,后晋献燕云十六州,得河间煮盐之利,又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今河北香河),但其制史无详载。  金初循辽之旧,对食盐实行征税制。贞元二年(1154)始仿宋制行钞引法,设官置库,印造钞引。在北京(今内蒙古宁城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大同)等七处设盐铁使司,负责批卖钞引。各盐场则设管勾等官负责监制和收纳盐斤。商人在京于榷货务,在外于附近盐司输纳现款,请买盐钞,即可赴盐场支盐,到划定的行销区域贩卖,卖盐后向地方州县官缴引。钞必须与盐司的钞引簿相符,引必须与州县批缴之数相同。盐载于引,引附于钞。钞以套论,引以斤论。如解盐司以盐一百五十斤为一席,五席为一套,一套为一钞,一席为一引。凡商人买引者皆以引计。  元元初政事简易,未设盐官,只征收盐税。1230年始行榷法,沿金朝旧制设置盐官制盐,仿宋折中之法,募民入粟,或收现钱给盐引支盐。灭宋以后,复采宋制,专用引法。全国盐务政令悉归户部。在主要产盐区置都转运盐使司,非主要产盐区置茶盐转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管理地方盐务。并置批验所批验盐引。盐场则设官负责监制、收买盐户食盐和支发盐商食盐。其卖引法为户部主印引,盐司主卖引。盐司按销盐状况确定引额,由户部按额印造,颁发各区盐司收管。卖引用盐司钤印,据行盐区域和规定的引价,随时填写发卖。每引一号,书前后两券,用印钤盖其中,折一为二,以后券给商人,谓之引纸,以前券作底簿,谓之引根。商人持引纸到盐场,盐官检验相符,于引背批写某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场支盐出场,即可将盐运到行盐地区售卖。盐场盐袋由官监制,按每引额重四百斤装为二袋,均平斤重,不得短少或超过。并在盐袋上书名编号以防伪冒。凡商人运盐至卖盐地区,必须先行呈报,由运司发给运单,盖印后写明字号、引数、商号和指定销盐县份。沿途关津,依例查验,验引截角。每引一张,运盐一次,盐已卖尽,限五日内赴在所地方官缴引,违限不缴,同私盐罪。其立法比宋更为严密,故引法起源于宋,完毕于元。盐法既密,导致引价日增。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6),江南盐一引,值中统钞九贯,到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每引增至一百五十贯,造成官盐既贵,私盐愈多。加之军人违禁贩运,权贵托名买引,加价转售,而使官盐积滞不销。于是官府又扩大官卖食盐区域,强配民食,不分贫富,一律散引收课,衣民卖终岁之粮,不足偿一引之值。元惠宗至正年间(1341~1368)虽罢食盐抑配,然民困已深,祸机已伏,盐贩张士诚、方国珍与其他农民起义军揭竿而起,元朝遂亡。故史家谓元朝亡于盐政之乱。  明明朝盐法,初承元制,其后略有变动。中央户部只颁给盐引,审核解部课银,稽核奏销,办理考绩。盐务行政分于地方。另设巡盐御史,或由巡河御史、按察史兼中央特派员监督地方盐务。产盐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并下设分司,主管盐务。盐场则设盐课司主食盐的监制收买支卖事宜。其盐法除在某些地方按户收取粮、钞的户口配盐法及官吏以盐折俸法外,主要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开中法”和民制商收商卖的“纲法”。  开中法,又称开中,即召商纳粮、纳马、纳铁、纳帛、纳银等官需之物,而以纳粮为主,易之与盐。凡边地缺粮,由户部出榜召商,赴边纳粮。仍先编制二底簿,分立字号,一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等收粮机构,一发各盐运司及提举司等盐务机关。俟商人纳粮,即由收粮机关填写纳粮数、应给引数、盐数,并填给仓钞,由商人持其至盐务机关经检验相符,则按数给引,派场依次支盐,按区行销售卖。其检放、截角、缴引及途程等手续均与元朝相同。开中法实行初期,商人并就边地召民垦种,谓之商屯。寓屯于盐,收转运省、边储充和殖边开边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但永乐以后专于北京等少数地区开中,其余各处相继停止,已失开中实边初旨。明中叶以后,权势豪要纷纷以纳粮、纳银占中盐引,然后贱买贵卖,遂使商人失利又难以按时支盐,从而影响商人纳粮报中,致边地商屯尽废。明英宗正统初,因商人赴各场支盐,多寡悬殊,乃创“兑支”之例,如淮浙盐不敷分配,则准持引赴河东、闽广诸场支取;不愿兑支者听其守支。这种办法仍无法解决商人支盐的矛盾,正统五年(1446)乃将食盐分为“存积”和“常股”两部分。常股价贱,由守支商人依次支盐;存积价贵,边事有急,召商人入中,引到即支。存积与常股盐一般维持三七或二八的比例,后来存积盐的比例稍有上升。存积盐的设置并没有缓解开中法的危机,反而使常股盐壅滞、兑支制度加强,破坏了原定支盐地域界限,并产生出“代支”制度。代支即盐商几年几十年支不到盐,年久物故,允许亲属继承支盐权。于是又产生了有的商人把引目与人的“伙支”,把引目典当与人的“卖支”,委托别人贩卖,坐收盐利。这样,代支的出现就使单一的开中商人分化为专以报中售引为业的边商和以守支贩盐为业的内商。边商成为粮商和引商,内商才是经营盐业的盐商。由于内商之盐不能速得,边商之引不愿贱售,报中无人,存积盐滞销,致边储无着。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正式实行开中折色,召商纳银,汇解国库,分给各边以济军饷。加上弘治二年(1489)因无盐支给盐商,实收余盐开禁,允许盐商购买灶户正课之外的余盐以补正盐之缺,令灶户每引交银后直接卖盐与商人,更加引起私盐泛滥。而官府对灶户的剥削,造成灶户破产,官课正盐逐年减少,更完全动摇了开中法的基础。  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海盖兵备道呈海州盐税书  纲法行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即为销积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一纲行税引,九纲行现引。册上有名者具有世袭包销权利。其后,官不收盐,令盐户将应纳课额,按引缴银,谓之“仓盐折价”。官府卖引,由商人自行赴场收运,政府将食盐收买运销之权悉归商人。从此开中法废纲法兴,确定了盐法中的商买商卖的包销制度。  清清朝中央户部管理全国盐务,盐政之权分于各省。初差御史巡视,后改归总督、巡抚兼管,终则设置盐院。产盐地区设都转运使司,或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茶盐道兼理盐务。盐运使以下分别置官设署掌政令、征课、批引、掣放等盐务。其盐法以继承明末官督商销的纲法行之最久。  官督商销,即召商办课,由专商垄断盐引和引岸(见盐商)。商人向政府缴纳引税后领取盐引,买盐及销售均有地点限制。盐商中收盐者为场商,行盐者为运商。运商中又分引商、运商。引商均子孙世袭,称为“引窝”,垄断盐引购买权,大都脱离流通过程,靠出卖盐引,坐收“窝价”为生。运商活跃于流通领域,垄断盐的运输和销盐地区的引岸权。运商中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散商即个别的盐商,总商即散商的首领。官府把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督征盐课和查禁私盐之责,并将散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然后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官督商销使专业盐商垄断了盐的收买、运输和销售,得以任意剥削食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官府财政的需要,不断增引加课,雍正时又开“报效”之例,每遇军兴、庆典、营建,皆令盐商捐资。国家为奖励盐商,初则准其加价,继则准其加耗。加之官吏勒索成风,私盐盛行,盐法紊乱,商民皆受其害。于是从雍正时起,在一些地区陆续对盐法进行改革。或废引截商,官运官销,或将盐课摊入地丁,就场征税,听民运销。道光十一年(1831),遂在主要产盐区行票盐法。  清两浙盐运道发给盐商江岫云的执照  票盐法,即取消盐引私引商,设督销局,招贩行票,在局纳课,领票买盐,直赴运岸行销。票盐法废除了引商、运商对食盐的垄断,具有降低盐价、打开销路及增加盐税等作用。咸丰以后,百货抽匣亦及盐务,谓之“盐厘”,盐课收入,恃盐厘为大宗。厘金征收方法有包办和散收。包办即由会馆或同业公所向匣金局承纳包额,商民可免匣金局留难殊求;散收即各厘金局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同治三年(1864)整顿两淮票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五年,李鸿章在淮南行循环票法,盐商只要能照章完纳盐匣,即可享受循环运盐之权,不准新商加入。从此,票商专利同于引商。光绪年间,因赔款、练兵、要政、海防、兴办铁路等名目而增收盐匣,数逾正课。自此盐价日贵,私盐日甚,引岸多废。省亦各自为政,或官运,或民运民销,或官运商销,制度不一,但仍以官督商销为主。盐商专利之弊,与清朝相始终。  民国1913年,在中央的财政部设盐务署和稽核总所分管盐政和税收。盐务署的下属机构有产盐地区的盐运使司,并有盐场设场知事,掌盐务行政、产制贮藏、仓坨盐警、盐督捆运、征收场课;销盐地区的榷运局主管收盐发盐。稽核总所的下属机构有产盐地区的稽核分所,销盐地区的稽征处、收税总局,主管收税放盐。时值袁世凯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了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为担保。按照合同规定,盐务稽征总所及其所属机构必须聘请外籍人员分掌盐务;征收的盐款不得存入银行团之外的银行,非经外籍任职人员签字不能提取,致使中国的盐政主权落入外人手中。1917年以后,善后借款本息改由关税支付,1928年国民政府始将盐税存款改存中国银行,收回盐政主权。1932年和1935年政府曾对盐务机关进行改组,扩大盐务稽核总所职权。1937年再次改组盐务机关,盐务稽核总所改为盐务总局,直隶财政部,综理全国盐务,于产盐地区设盐务局、销盐地区设盐务办事处。撤销原盐务署,财政部设盐政司,专司指导与审核事宜。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省自为政,盐法紊乱较晚清为甚。其后逐渐建立盐法制度,规定非政府许可不得开采。政府于盐场适宜地点建立仓坨储盐,盐场所制之盐必须全部存于指定的仓坨,由政府检查质量,秤发出纳,就场以百担为单位征税。商人买盐须先向代理国库银行纳税,领取完税凭证后再至仓坨买盐。仓坨出售之盐,由场长召集全体制盐人代表,按等议价公布。盐商在产区缴纳之场税及中央附加税称正税,销区缴纳之岸税及中央附加税称销税。政府还建立盐警缉查私盐。其运销制度,在稽核总所成立初期,虽曾在一些地区取消票权,开放自由贸易,但难于在全国推行,不少地区仍然实行专商包运包销的引岸制。盐税税率,据30年代统计,约占盐价的四分之三。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加强了对食盐的官运官收,以增加收入。内战爆发后,民国政府更是不断增加盐税,以挽救其财政崩溃。  参考书目  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7。  陈诗启:《明代的灶户和盐的生产》,《厦门大学学报》,第1期,1957。  杨德泉:《清代前期两淮盐商资料初辑》,《江海学刊》第11期,1962。  (贾大泉) 盐商  盐商  清政府特许的具有垄断食盐运销经营特权的食盐专卖商人。他们借此特权而攫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成为清代显赫一时的豪商巨贾。  清初盐法沿袭明制,基本上实行封建的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必须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运销食盐的凭证),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贩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但领取盐引则须凭引窝(又称窝根、根窝),即证明拥有运销食盐特权的凭据。盐商为了得到这种特权,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认窝。认窝时,要交纳巨额银两。握有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袭的运销食盐的特权。  清代盐商主要有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流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其中以总商的势力为最大。  窝商,亦称业商。清初,无窝商、运商之分。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以后,有引窝的盐商,因资本短缺,无力贩运,遂将引窝祖予无窝之商运销食盐,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窝商并不经营盐业,而靠垄断引窝,坐收巨利。  运商,亦称租商。运商认引贩盐,先向窝商租取引窝,缴付“窝价”。然后,赴盐运使衙门纳课请引,凭盐引到指定产盐区向场商买进食盐,贩往指定的销盐区(即“引岸”)销售。运商在食盐流通过程中起着食盐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  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转卖给运商的中间商人。场商具有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垄断特权,并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残酷剥削食盐生产者而攫取商业利润。  总商,又名商总。清政府盐运使衙门在运商中选择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指名为总商。其主要任务是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总商经济势力雄厚,与官府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盐商中的巨头。  盐商垄断了全国食盐流通的全过程,肆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剥削灶户和消费者,获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他们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盐商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关系十分密切。乾隆帝(清高宗弘历)屡次南巡时,长芦、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此外,康乾以来,清政府每遇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之时,盐商往往踊跃捐输巨额银两,多则数百万,少亦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三千万两之巨,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经济上给予优恤,初则准其“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继则准其“加耗”(增加每引捆盐斤数),甚至豁免积欠盐税。此外,遇到盐商缺乏资本,清政府又借给帑金,俾资周转,谓之“帑本”;盐商每年交纳息银,谓之“帑利”。盐商和政府之间这些政治和经济的联系,说明清代盐商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商人资本集团。同时,盐商又将其所获的商业垄断利润购置土地,把这种利润转化为封建土地所有权,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乾嘉以来,盐商报效捐输渐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费,便日渐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盐商为了克服深重的危机,不断抬高盐价,加紧对消费者的搜刮,贫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结果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盐课欠额日多,直接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为了增加盐课收入,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改淮北引盐为票盐,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行票盐于淮南。以后,票盐法又逐渐推行于福建、两浙、长芦。在票盐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窝,无论官绅商民,只要纳税之后皆可承运,并且在销售区域之内,无论何县,都可随便销售。  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为凑集军费,责令票商捐款,并且准其作为世业,以后不再招新商。从此以后,盐商仍是获有世袭垄断特权的专卖商人。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被推翻,但盐商仍作为专卖商人而沿袭下来。  (萧国亮) 盐税  盐税  民国时期政府对盐的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又称“盐课”。1913年,北洋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以盐税抵押,于是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的盐务,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即盐余)。北洋政府为增加盐税收入,乃筹议改良,而盐商群起阻挠,广行贿赂,使盐制积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税。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逐渐趋于划一。据盐务稽核所统计,1914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至1919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嗣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相继截留盐税,并纷起增加盐税附加,盐政之积弊更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但由于专商暗中阻挠,加之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施。直至1934年1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1936年底完全施行。后因格于时势以及抗日战争爆发,新盐法仍未实行。然而盐税收入已很可观。据统计,1927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1937年全国(东北未在内)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2.9%。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1942年1月1日起停征盐税,实行食盐专卖,后因成绩不佳,于1945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齐福霖) 《盐铁论》  《盐铁论》  根据盐铁之议记录写成的重要史籍。西汉桓宽撰。宽字次公,汉宣帝时举为郎,官至庐江太守丞。昭帝始元六年(前81),下诏把各郡国推举的贤良文学召集到京师,询问民间疾苦所在。贤良文学提出盐铁官营和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是民间疾苦的原因,要求废除盐铁、酒榷、均输官。这一主张受到御史大夫桑弘羊的反对,双方对为政得失展开了一场全面的辩论,此为著名的盐铁之议。贤良文学服膺儒家,桑弘羊信奉法家,双方对民间疾苦的根源、同匈奴的和战政策、治国的方针和理论等重大问题申述了不同的见解。当时辩论有记录,桓宽根据记录进行“推衍”和“增广”,写成《盐铁论》一书,成为研究西汉中期历史和桑弘羊其人的重要历史材料。书分六十篇,各标题目,内容前后连贯。桓宽曾治《公羊春秋》,与贤良文学思想相一致。因此,书中流露出对贤良文学的赞同和对桑弘羊的不满。参加盐铁之议的有贤良文学六十亲人和御史大夫桑弘羊、丞相田千秋,以及桑弘羊和田千秋的僚属。书中对各方问答的记述,虽笔墨不多,却比较生动地刻画出各自不同的情态,再现了盐铁之议的辩论情况。明弘治涂祯刊本是现存较早、较好的版本。今人郭沫若有《盐铁论读本》,王利器有《盐铁论校注》。  《盐铁论》(清刻本)  (吴树平) 盐铁使  盐铁使  唐代后期主管盐、铁、茶专卖及征税的使职。盐指食盐的生产及专卖;铁泛指矿冶(包括银、铜、铁、锡等)的征税;茶在唐代认为是山泽之利,故其征税亦由盐铁使主管。盐铁使后与转运使合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  唐初不重盐利,玄宗开元元年(713),姜师度始奏请于安邑(今山西运城)盐池置盐屯,大获其利。同年,左拾遗刘彤上表请收山泽之利,玄宗遂令姜师度、强循等俱摄御史中丞出使,检查全国盐铁之课。当时设置盐屯,仿照屯田制度,征发人民充当屯丁,或出租给有力之家经营,按定额征税。盐屯由地方官管理。安史之乱起,军用浩繁,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以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为诸道盐铁使,这是盐铁置使之始。第五琦立盐铁法,于产盐处招民为亭户,专业煮盐,盐以每斗十钱之价,尽数交纳给官府。由官府加价至一百一十钱出售,各地置监院管理,严禁私人盗煮及贩卖。从此,征税变为专卖,政府收入大增,上元元年(760),刘晏继为盐铁使,又改进专卖制度。按新办法,官府将贱值收购亭户的盐高价卖给盐商,随其所至贩卖,禁过境州县征税以保证官盐畅销。江南、岭外诸州距产地遥远,盐商少到,则于其地置常平盐仓,商人不至而盐贵时,平价售与平民。江淮要冲及产地置四场、十监以储盐、售盐,又置十三巡院以主持盐务,查禁私盐。在他初任盐铁使时,盐利只有四十余万缗,到建中元年(780)他离职时,盐利增加到六百余万缗,约占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从此,盐利为唐朝除两税外的最大收入。宝应元年(762),刘晏为盐铁使时又兼任转运使,以盐利为漕运经费,使二者密切结合。自刘晏以后,二使常由一人兼任,于是盐铁使与转运使变为一职。  矿冶在唐初由少府管理,铜、铁任人开采,但须向官府纳税。开元十五年,初征银锡税。德宗时,户部侍郎韩回建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自此,矿冶征税权收归中央,由盐铁使专掌。文宗开成元年(836),一度划归州县征收。宣宗时,复归盐铁使。唐代矿冶税收不多,每年全国不过七万缗,不敌一县之茶税。由于盐铁使主管矿冶,故有时也兼管铸钱,或兼领铸钱使。  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始征茶税。贞元九年(793)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在各地茶山及其附近的要道路口征税,按时价抽十分之一,每年得钱四十万缗。穆宗时,王播为盐铁使,奏请增茶税百分之五十。文宗大和九年(835),宰相王涯自兼盐铁使,行榷茶法,令茶衣移茶树于官场中栽植,采摘茶叶后即在官场中制茶,旧有积贮,一律焚除。王涯置榷茶使,由自己兼领。此法招致人民极大怨愤。令狐楚继为榷茶使后,乃奏罢榷茶,仍由盐铁使主管,实行产地收税办法,由政府所承认的茶商转运贩卖而禁止私人贩运。  盐铁使为财经要职,常以重臣领使,或由宰相兼任。后来,盐铁使与转运使合为一职,其下属机构亦皆合并。唐代后期,盐铁使与度支、户部二使合称三司,至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遂合并为一职,称三司使。  参考书目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北京,1959。  (陈仲安) 盐铁之议  盐铁之议  汉昭帝时,中央政府召开的一次由盐铁官营问题所引起的有关国家政策的辩论。汉武帝刘彻在元狩年间起用桑弘羊等人,制定和推行一系列新经济政策,如统一币制,盐铁和酒类官营,实行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这虽然充裕了封建国家的财政,为汉武帝的文治武功奠定了经济基础。但是,伴随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兼并的现象日益尖锐,广大农民的负担愈来愈沉重。盐铁官营等政策的弊端,如铁器苦恶,价格不平,主管官吏废公法、谋私利,强征农民冶铁煮盐等等,也直接贻害农民,加剧了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致使农民的反抗斗争日益频繁。而且依靠盐铁官营等政策所聚敛的财货,无法维持战争的长期消耗。因此,至武帝晚年时,已是“海内虚耗,户口减半”。另一方面,经过汉王朝的连年出击,匈奴力量大为削弱,边患有所缓和。这些客观情况,促使武帝晚年的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征和四年(前89)武帝在诏令中指出,此后务在禁绝苛暴,不得擅兴赋役,应致力农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汉初的“与民休息”政策。  汉武帝在政策上的转变,对于稳定汉王朝的统治是必要的,但统治集团内部意见并不一致。武帝死后,继位的昭帝年幼,大权掌握在霍光手里。为了保证“与民休息”政策的实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二月下诏命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召集郡国所举贤良文学,询问民间疾苦所在。贤良文学与桑弘羊意见不一,他们就汉王朝的内外政策进行了辩论。这就是有名的盐铁之议。  在盐铁会议上,双方辩论的主要内容有:①民间疾苦的原因。贤良文学认为民间疾苦的根源在于国家经营盐铁等经济事业,提出废除盐铁、酒榷、均输官。桑弘羊反对这一主张,认为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扩大了财源,是抗击匈奴,消除边患的经费来源。而且,这些政策便于堵塞豪强大家的兼并之路,有益于农民。因此,他坚持推行盐铁官营等事业。②对匈奴的政策。贤良文学主张偃兵休士,厚币和亲,企图依靠德政的感化维持和亲局面。桑弘羊则认为匈奴反复无信,不能采用德政感化,只有通过战争才能阻止匈奴的侵扰,保证汉王朝的安全。他强调武帝对匈奴的战争是“当世之务,后世之利”。③关于施政方针和治国的理论思想。贤良文学信奉儒家的仁义学说,主张德治,认为行仁政就可以无敌于天下。他们一再引证历史教训,批判严刑峻法,指为亡国之道,把严刑峻法看作是秦王朝灭亡的原因。桑弘羊以法家学说作为指导思想,反对德治,主张法治。认为令是教育百姓的,法是督察奸邪的,有了严刑峻法,百姓就小心谨慎,奸邪自然止息。他所坚持的经济政策和治国方法都与法家思想相联系。此外,这次会议上的辩论还涉及农业的基本政策,对社会现状的估计和伦理道德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古与今的关系等问题。西汉桓宽编撰的《盐铁论》详细记载了盐铁之议的情况。  贤良文学是来自社会下层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比较体察社会实况。他们在霍光的支持下与桑弘羊展开的辩论,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对汉武帝晚年以后经济和政治形势的不同认识,以及由此而提出的不同的治国政策。经过这次辩论,尽管没有废止盐铁官营和平准均输法,但桑弘羊在政治上受到一定的挫折,贤良文学活跃一时。根据贤良文学的意见停止了酒类专卖。“与民休息”的政策进一步得到肯定,对昭帝、宣帝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吴树平) 盐铁转运使  盐铁转运使  见盐铁使、转运使。 阎立本  阎立本  (?~673) 唐朝画家。雍州万年(今陕西西安)人,隋将作少监阎毗第三子。少时好读书。  武德时为秦王(李世民)府库直,贞观时为主爵郎中,显庆中任将作大匠,代兄立德为工部尚书。总章元年(668)升任右相,封博陵县男,咸亨元年(670)迁中书令。咸亨四年卒。  立本父阎毗擅长工艺,多巧思,工篆隶书,善画,隋文帝和隋炀帝均爱其才艺。立本与长兄立德受父影响,皆机巧有思,也都擅长绘画。父子三人并以工艺、绘画驰名隋唐之际。  阎立本的绘画艺术,先承家学,后师张僧繇、郑法士。据传他在荆州见到张僧繇壁画,在画下留宿十余日,坐卧观赏,舍不得离去。后人说他师法僧繇,人物、车马、台阁都达到很高水平,特别长于刻画人物神貌,笔法圆劲,气韵生动。他的《太宗真容》、《秦府十八学士图》、《凌烟阁功臣二十四人图》,图绘唐太宗李世民及众臣,形象逼真传神,是当时名作,时人誉之为“丹青神化”。北宋宣和年间,御府尚藏有阎立本作品四十二件,其中有《王右军(羲之)像》、《窦建德图》、《李思摩像》、《凌烟阁功臣图》、《魏徵进谏图》、《步辇图》等。现存相传为阎立本的作品(或摹本)有《历代帝王图》(现藏美国波士顿艺术博物馆)、《萧翼赚兰亭图》、《步辇图》、《职贡图》等。《步辇图》描绘唐太宗同迎接文成公主入藏的吐蕃使臣会见的情景,是反映汉藏和亲的历史画卷。  (张弓) 阎若璩  阎若璩  (1636~1704) 清代汉学家。山西太原人。字百诗,号潜丘。早年,随其父祖客居江苏淮安。康熙元年(1662),返太原。十八年,入京应博学鸿儒科试,落第。二十九年,受徐乾学聘,南下江苏洞庭山参与修纂《大清一统志》。晚年仍居淮安,专意著述。四十三年,为皇四子胤禛(清世宗胤禛)召见,抱病赴京,卒于京邸。他一生为学,博览群书,长于考证,遇有疑义,反复穷究。长期研治《古文尚书》,潜心三十余年,撰成《古文尚书疏证》八卷,引经据古,——揭其伪迹。《古文尚书》为东晋梅赜伪作,遂成铁案。他亦精于地理之学,山川形势,州郡沿革,了如指掌。撰成《四书释地》五卷,兼及名物训诂、典制考实,旁参互证,多所贯通。于同时学者好加讥评,仅服膺钱谦益、黄宗羲、顾炎武三人。曾为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纠举舛错,为顾炎武《日知录》订正讹误。他以记诵博赡,考核精审名著一时,此后乾嘉考据学风受其影响甚大。其主要著述除《古文尚书疏证》、《四书释地》外,尚有《潜丘札记》、《毛朱诗说》等。  (陈祖武) 阎锡山  阎锡山  (1883~1960) 山西军阀。字伯川。1883年10月8日(清光绪九年九月初八)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河边村(今属定襄县)一个地主兼商业高利贷者家庭。1902年入山西武备学堂,1901年留学日本,先入振武学校,后入陆军士官学校, 1905年10月加入同盟会。1909年归国,任山西陆军小学堂教习,后升监督。1910年升任山西新军标统。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率部起义占领巡抚衙门,任山西都督。此后,依附袁世凯、段祺瑞等,长期盘踞山西。1916年7月后,任山西督军兼省长。1917年派兵赴湖南与护法军作战,遭惨败。北洋军阀混战时期,投机钻营,扩充实力。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追随蒋介石反对共产党,通电声称拥护三民主义,自任北方革命军总司令,乘机收编军队,扩大实力,所辖军达十多万人。旋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国民政府委员和军事委员会常务委员,在山西实行“清党”反共。1928年2月,任国民革命军第三集团军总司令,参加对奉军作战。3月,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太原分会主席、北平分会代主席和平津卫戍总司令等职。1929年后兼任国民政府政务院内政部长、陆海空军副总司令等职。因其势力扩张,同蒋介石的矛盾日益尖锐。1930年8月,阎锡山联合冯玉祥反蒋,在北平组织政府,任主席。随后爆发了蒋阎冯大战,失败后逃往大连。“九·一八”事变后,1932年回山西,任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再次控制山西、绥远两省。  抗日战争爆发后,阎锡山任第二战区司令长官。1937年9月,日军侵入山西境内时,曾在代县指挥所部积极对日作战,组织忻口会战,重创日军。其后态度逐渐变化,接受蒋介石密令,制造反共摩擦,1939年12月制造“晋西事变”,进攻抗日决死队和八路军,破坏抗日民主政权。曾暗中与日军勾结,在降日和抗日之间投机。抗日战争胜利后,参加蒋介石发动的内战。1945年9月派主力部队侵占解放区,在上党战役中遭到人民解放军的歼灭性打击。1947年,任太原绥靖公署主任,兼山西省政府主席。但在人民军队的进攻下,其军事力量不断被歼, 1949年3月从太原逃到南京。6月,在广州就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兼国防部长。后又逃往四川,12月飞赴台湾省。1950年3月任台湾当局总统府资政兼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1960年5月23日病死于台北。  参考书目  山西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山西人民出版社,太原,1981。  (郑则民) 颜佩韦  颜佩韦  见五人墓。 《颜氏家训》  《颜氏家训》  南北朝时期记述个人经历、思想、学识以告诫子孙的著作。颜之推撰。七卷,共二十篇。之推(531~591以后),字介。颜氏原籍琅邪临沂(今山东临沂北),先世随东晋渡江,寓居建康。侯景之乱,梁元帝萧绎自立于江陵,之推任散骑侍郎。承圣三年(554),西魏破江陵,之推被俘西去。他为回江南,乘黄河水涨,从弘农(今河南三门峡西南)偷渡,经砥柱之险,先逃奔北齐。但南方陈朝代替了梁朝,之推南归之愿未遂,即留居北齐,官至黄门侍郎。577年齐亡入周。隋代周后,又仕于隋。家训一书在隋灭陈(589)以后完成。  颜之推出身士族,深受儒家名教礼法影响,又信仰佛教。但他博识有才辩,处事勤敏,应对闲明,所以在南北胡汉各政权之下,先后都受宠任。他年逾六十的一生中,“三为亡国之人”,行踪遍及江南、河北、关中,又死在南北统一之后的隋开皇年间,所以经验、阅历都较丰富,非南朝或北朝局促一隅的高门士族所可比拟。该书虽流露一些迂腐观点,但也包含不少有关南北朝社会、政治、文化的细致的观察和通达的议论。书中记载的许多情况,有很高史料价值。诸如对南北士族风尚的异同、治学为文之方法,乃至语言杂艺都进行比较,求其得失。谈到梁代子弟之脆弱、邺下读书人教子之方法,以及江南侨姓之未有力田等等,都是密切有关南北朝史事的。《书证》、《音辞》两篇,反映了颜之推的学术成就。注释该书的,有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周法高《颜氏家训汇注》。该书有邓嗣禹的英文译本。  (周一良) 颜元  颜元  (1635~1704)  清初哲学家,颜李学派创始人。原字易直,后改浑然,号习斋。河北博野人。他早年怀抱经世之志,阅史籍,读兵家书,向往上古的三代之治。二十四岁以后,笃信陆王心学,尔后又转宗程朱理学(见理学)。至其中年,将程朱陆王之学尽行摈弃,力倡周孔之学。自此为学,崇实致用,以习行并重。他重视实践、讲求实用的学术风尚,对清初朴实学风的形成产生过积极的影响。颜元极为重视教育的职能,提出了“本原之地在学校”的思想。主张以周公的六德、六行、六艺和孔子的四教来教育学生。在他开设的讲堂上,安放着琴、竽、弓、矢、筹、管,每日带领学生从事礼、乐、射、书、数的学习,探究兵农水火等实用之学。晚年,应聘主讲肥乡章南书院,拟定规制,分设文事、武备、经史、艺能等科。后书院为水淹,返归故里。康熙四十三年(1704)卒。颜元之学,名为复古,实则自创一说。他的实学思想为其学生李塨继承和推衍,形成清初学术史上一个有影响的流派。史称“颜李学派”。颜元一生不以著述为事,其主要著述为《四存编》、《习斋记余》。《四存编》有中华书局1957年标点本。  (陈祖武) 奄蔡  奄蔡  古代游牧部落。一作阖苏,东汉三国时又称阿兰。希腊、罗马文献称Aorsoi、Alanorsi,奄蔡、阿兰即其音译。奄蔡首见于《史记·大宛列传》。西汉时游牧于康居西北,即咸海、里海北部草原,东汉时属康居。嗣后,因北匈奴西迁,阿兰亦逐渐西徙,部分去欧洲,停于伏尔加河与顿河之间,部分则滞留在高加索以北。公元4世纪中叶,Huns(一说即西徙之部分北匈奴)越顿河,侵吞了阿兰,杀其王。5世纪中叶,Huns王阿提拉(Attila)率阿兰人西征,直抵法兰西中部奥尔良。在此以前,部分阿兰人在5世纪初先已西南行,停住于伊比利亚半岛西南部,后与该地西哥特人融合。  (孙毓棠) 衍圣公府明清档案  衍圣公府明清档案  曲阜衍圣公府家藏文书。衍圣公是宋、元、明、清朝廷册封孔子嫡系子孙的世袭爵号。衍圣公府,通称孔府,设在山东曲阜阙里。它以世袭罔替、不随王朝改换而衰落的特殊贵族地位,得以保存比较系统的文书档案。孔府档案中,有许多与朝廷官府往来的文书奏折,反映了封建朝廷官府与贵族地主的相互依恃与矛盾、斗争,还有许多文书档案记载了庙佃人户的抗差抗租斗争。现存的衍圣公府档案,起自明嘉靖十三年(1534),迄于民国二十六年(1937),前后达四百余年,总数不下二十万件。孔府原只按“千字文”天、地、玄、黄、宇、宙、洪、荒几字对档案粗分大类,未列细目,散置各处,任其尘封霉烂。因系私家文书,鲜为世人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在国家档案馆专家指导下,系统整理了全部档案,并归类编号,成九千余卷。齐鲁书社出版了《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曲阜衍圣公府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贵族地主的典型。它保留下来内容宏富的文书档案,对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政治、经济、思想、宗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胡一雅) 《弇山堂别集》  《弇山堂别集》  记录明朝史事的私人著述。明王世贞撰。成书于万历十八年(1590)。弇山堂为王世贞堂号。作者以诗文为正集,以此无当于经术政体,故称别集。因该书记载明朝典故,时人比之一代实录。全书共一百卷,计皇明盛世述五卷,记诸帝功德;皇明异典述十卷,记典制沿革;皇明奇事述四卷,记稗史异闻;史乘考误十一卷,考史职阙谬;表三十一卷,包括功臣公侯伯、恩泽公侯伯、三师、公孤、内阁铺臣、六部尚书、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大都督府左右都督、通政使司、大理寺、南京协同参赞大臣等。考三十六卷,包括亲征、巡幸、亲王禄赐、各府禄米、诸王公主岁供、命将、谥法、赏赉、赏功、科试、诏令、兵制、市马、中官等。此外,有帝系帝统一卷,郡王宗系三卷。其中以史乘考误和各考较为精深。该书记述丰富,考订周详,可补实录会典之阙。其方法则开清代考证史学先河。该书有明万历十八年刻本、和清光绪年间广雅书局本。1985年中华书局出版了点校本。  (毛佩琦) 郾城之战  郾城之战  宋金战争的一次著名战役。绍兴九年(1139),金朝统治集团内完颜宗弼一派得势,主张再次以武力迫使南宋屈服,夺回河南、陕西。次年,金朝分兵四路,东起两淮,西至陕西,向宋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宋廷被迫命令各路宋军进行抵抗。  由岳飞率领的岳家军数万人,自湖北出发,很快进入河南中部,连败金军,占领军事重镇颍昌府(今河南许昌)、淮宁府(今河南淮阳),并乘胜收复了郑州、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等地。岳飞还派梁兴等人渡过黄河,联合河东、河北义军,在金的后方痛击金军,收复了不少州县。  完颜宗弼见岳家军兵力分散,又探知岳飞只带有少量军队驻于郾城(今属河南),决定亲率精锐骑兵一万五千人,直插郾城,企图一举消灭岳家军的指挥中心。七月初八,宗弼与龙虎大王、盖天大王等,在郾城北与岳家军对阵。岳飞令其子岳云率轻骑攻入敌阵,往来冲杀。金军出动重甲骑兵“铁浮图”作正面进攻,另以骑兵为左右翼,号称“拐子马”,配合作战。岳飞遣背嵬亲军和游奕军马军迎战,并派步兵持麻扎刀、大斧等,上砍敌兵,下砍马足,杀伤大量金兵,使其重骑兵不能发挥所长。岳家军中的勇将杨再兴单骑突入敌阵,打算活捉完颜宗弼,杀金兵数百人。双方从下午激战到天黑,金军大败。  十日,金兵再犯郾城,岳飞在城北之五里店再败金兵,杀死金将阿李朵孛堇。完颜宗弼集兵十二万屯于临颍(今属河南)。十三日,杨再兴以三百骑兵出巡,在小商桥与金兵遭遇,杀死金兵两千多人以及万户撒八孛堇等一百多名将领,宋军也全部壮烈牺性,杨再兴所中箭镞有两升之多。十四日,张宪率岳家军再战,逐金兵出临颍县界。同日,岳家军又大破进犯颍昌的金军主力。  郾城之战是宋金双方精锐部队之间的一次决战,宋军以少胜多,给金军以沉重打击。宋军如能乘胜前进,收复故疆大有希望。但宋高宗赵构和秦桧只图利用胜利,作为对金乞和的资本,遂下令班师,断送了这次战争的胜利成果。  (周宝珠) 《晏子春秋》  《晏子春秋》  记载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晏婴言行的书。一说成书于战国时期,也有人认为是原籍为齐的秦代博士所写。该书采用史料和民间传说编纂而成,其中晏婴劝告君主不要贪于逸乐,要爱护百姓、任用贤能和虚心听取不同意见等统治经验,常为后世所取法。晏婴本人恪守传统礼制、生活节俭,也常为后世统治者所称道。该书中许多生动的情节描写,表现了晏婴的聪慧和机智,如“晏子使楚”等,曾在民间广为流传。书中还通过总结政治经验,分析了“和”、“同”两个概念。晏婴认为对君主随声附和即“同”,不足可取;只有敢于向君主提出建议,补其不足,也就是“和”,才是正确的。这一具有辩证法思想的论述在中国哲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晏子春秋》竹筒  《晏子春秋》曾经刘向整理,共内、外八篇,二百一十五章。清代校定者有七八家,清末有苏舆《晏子春秋校注》、张纯一《晏子春秋校注》;近有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材料较全。在日本也有不少研究著作和注本。  (李申) 燕铁木儿  燕铁木儿  (El-temür, ?~1333) 元文宗图帖睦尔时权臣。钦察人,功臣土土哈之孙。怀宁王海山镇守称海,燕铁木儿备宿卫十余年。海山即位,是为元武宗,封燕铁木儿同知宣徽院事。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任佥书枢密院事,掌宿卫。同年七月,泰定帝卒于上都。时燕铁木儿留大都,谋立武宗子为帝。八月,发动兵变,捕泰定帝在大都的支持者,夺中书省、枢密院权,遣人至江陵迎武宗次子怀王图帖睦尔至京。九月,图帖睦尔即位,是为文宗;同时,左丞相倒剌沙在上都立泰定帝子阿剌吉八为帝,是为天顺帝。双方激战,倒剌沙兵败投降。燕铁木儿以拥立之功,封太平王,拜中书右丞相、知枢密院事,加答剌罕号。图帖睦尔让位于当时远在漠北的长兄周王和世■。天历二年(1329)正月,和世■即位于和林之北,是为明宗,并立图帖睦尔为皇太子。三月,燕铁木儿北上迎和世■,加拜太师。八月,途经王忽察都(今河北张北)时,与图帖睦尔合谋,将和世■毒死,图帖睦尔再次即位,燕铁木儿独秉大权,所获赏赐不计其数,生活极端腐朽。至顺三年(1332)文宗卒,遗命立明宗之子为帝。明宗次子懿璘质班即位,是为宁宗,在位五十三日死,燕铁木儿欲立文宗子燕帖古思,文宗后不允,遂立明宗长子妥欢贴睦尔,是为顺帝。燕铁木儿惧怕杀害明宗的阴谋败露,心情不安,不久病死。子唐其势继为中书左丞相,女伯牙吾氏为顺帝后,元统三年(1335)均被右丞相伯颜杀死。  (邱树森) 杨州  杨州  传说时期和商周的九州及汉十三州之一;魏晋南朝长江下游的要州和经济基地;隋唐以后,为重要的经济都会(见隋唐都市)。  自汉武帝设扬州刺史部,至魏晋初,扬州辖境广阔,几乎包括今之苏、皖、浙、赣、闽五省。晋惠帝时,分西部置江州。东晋南渡,分江北、江西置侨州郡。宋初,分江南部分郡县隶南徐州和南豫州。孝建元年(454),又分东南置东扬州,辖境日蹙。大明三年(459),废扬州,以其地为“王畿”,东扬州为扬州。八年改回。永光元年(465)省东扬州,梁、陈又置。最多时领郡十八,最少时仅领三郡。  魏、吴相争时,扬州二分:魏领合肥以北,治寿春;吴领合肥以南,初无固定治所,后治建业。西晋统一,仍吴旧治,后避愍帝司马邺讳,改名建康。东晋治建康西州城。宋大明初移治建康东府城,齐、梁、陈沿其制。建康故城在今江苏南京市,为六朝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扬州地处长江下游,临淮倚江,交通便利,随着东南地区的开发,军事、经济地位日益重要,成为魏、吴激烈争夺之地。东晋南朝,扬州作为“王畿”,地位在诸州之上,号称“神州”。建康城内一直屯驻重兵,刺史常兼骠骑、车骑、镇军、中军、抚军等中枢将军号,成为外抗侵略,内防叛乱的军事重镇。扬州物产丰富,三吴地区尤为著名粮仓,手工业、商业十分发达,成为保障偏安朝廷生活稳定的重要经济基地。因此偏安朝廷始终非常重视扬州。东晋宋初,扬州刺史多由宰相兼领。此后,为了便于控制,一方面分割扬州,行削弱之策;一方面专任宗室,使大权不旁落。因此,基本维持了扬州的稳定。  十六国、北朝亦置扬州。前秦扬州治下邳(今江苏邳县南),东魏北扬州治陈郡(今河南沈丘),北齐扬州治淮南(今安徽寿县)。  (王素) 羊祜  羊祜  (221~278) 西晋大臣。字叔子。泰山南城(今山东费县西)人,家世二千石。妹徽瑜为司马师妻(景献羊皇后)。曹魏末年羊祜受封为鉅平子,任相国从事中郎,和荀勗等参与司马昭的机密。泰始五年(269)为尚书左仆射、卫将军都督荆州诸军事,后授征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坐镇襄阳十年。他本欲乘隙灭吴,而吴镇军大将军陆抗都督西陵等地诸军事,防御有方,羊祜乃屯田兴学,安抚远近以收揽民心。泰始八年羊祜率兵数万迎接举城来降的吴叛将西陵都督步阐,但祜所部荆州刺史杨肇被吴将陆抗击败。陆抗也无力继续进攻,只能与羊祜相互周旋,各保分界。陆抗卒,羊祜即力请伐吴,计划各道分兵,水陆俱下。举荐王濬留任益州刺史,加龙骧将军,监梁、益二州军事,督造战舰,以图凭借长江上游形势,直捣建业(见建康)。他认为孙皓暴虐,正宜吊民伐罪,统一中国。如果吴人易主而治,晋虽有百万之众,也难以越过长江天堑。但伐吴之议为贾充、荀勗、冯紞等反对派所阻挠。咸宁四年(278)春,羊祜病重,入朝洛阳,推荐杜预继任其职,并力陈伐吴之策,旋卒。晋以羊祜生前所献谋略用兵伐吴,两年后,吴平,晋武帝认为“此羊太傅之功也”。祜博学能文,著有《老子传》等,虽出身士族,但力行节俭,常将禄俸散给族人、军士,家无余财。襄阳百姓在岘山立祠建碑纪念羊祜。道途相望,相率流涕,杜预因称为“堕泪碑”。  (杨廷福) 杨国忠  杨国忠  (?~756) 唐玄宗李隆基时外戚和权臣。蒲州永乐(今山西永济南)人。武则天时倖臣张易之之甥,杨贵妃之堂兄。本名钊,玄宗改其名为国忠。  国忠少嗜赌好酒,不学无行,为亲党所鄙视。年三十,从军于蜀,授新都尉。天宝初,杨贵妃得宠,剑南节度使章仇兼琼欲结为内援,使杨钊携财贿入京,杨氏姊妹荐于玄宗,以樗蒲(一种赌具)为供奉官,累迁监察御史。宰相李林甫曾与之勾结以危害太子,陷害政敌。他善于窥测玄宗好恶,得其欢心。天宝七载(748)擢给事中,兼御史中丞,专判度支。此后,与李林甫争权交恶,斥逐林甫之党。十一载,林甫死,国忠代相,兼吏部尚书,领四十余使,怙权仗势,台省官有才名而不为他用者都被排斥。他主管铨选官吏,为了取悦人心,不问贤愚,年资深的一概补官;又破坏制度,在其私第召集选人和吏部、门下省官进行唱名注官,废弃三注三唱、门下复审之法。十三载,水旱为灾,他归咎于不附己的京兆尹李岘,将岘贬官;又派御史按问报告水灾的扶风太守房琯,使得内外官吏不敢反映灾情。国忠平时所受赏赐及贿赂不计其数,生活极为奢侈腐朽。  天宝十载及十三载,在他鼓动下,唐两次发兵进攻南诏,均全军覆没,丧师二十万。国忠反以捷书上奏。他与安禄山争宠,屡言禄山必反,十四载,又围搜安禄山的长安居宅,贬谪亲附禄山的官员。禄山本有野心,这时即以诛杨国忠为名起兵叛唐。次年六月,国忠猜忌防守潼关(今陕西潼关东北)的宿将哥舒翰,劝玄宗令翰出关作战,因致大败,潼关失守。他又劝玄宗入蜀,随驾奔蜀,至马嵬驿(今陕西兴平西),为从驾士兵所杀。  (杨志玖) 杨靖宇  杨靖宇  (1905~1940) 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民族英雄,东北抗日联军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原名马尚德,字骥生。1905年2月26日(清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三)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李湾村。父亲马锡龄是一穷苦农民。杨靖宇八岁时进私塾读书。1918年入确山县高等小学读书。1923年进开封纺织染料工业学校,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192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7年3月,为迎接北伐军胜利北进,领导了确山农民起义。同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初调到中共河南省委工作,在洛阳、开封等地先后三次被捕入狱。1929年奉中共中央之命赴东北,任中共抚顺特别支部书记。同年秋被捕,在狱中坚持斗争。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出狱,任哈尔滨市委书记,满洲省委委员、代军委书记等职,积极领导东北人民的抗日斗争。1933年任中国工农红军三十二军南满游击队政委、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独立师师长兼政委。1934年任南满抗日联军总指挥、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军长兼政委等职。1936年任东北抗日联军第一路军总指挥兼政委,基本队伍有六千余人,分布南满一带开展抗日斗争。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杨靖宇发动西征,经常出击日军,支援关内的斗争。1938年5月,召集南满党和军队干部开会,讨论坚持游击战争策略。会后,在通化、临江一带开展抗日斗争,给敌伪军以沉重打击。同年冬,日军加强对南满抗日根据地的摧残,抗日联军的处境更加艰难。杨靖宇率第一路军一部一千四百多人,进入长白山密林中。次年,在濛江县境与敌人战斗中受重大损失,队伍剩四百多人。1940年1月,为解决部队给养问题,命部队主力北上,自己带领一支小部队东进。2月23日,在吉林濛江县(今靖宇县)保安村前三道崴子与敌遭遇,经过激战,壮烈牺牲。  (蔡钊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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