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史分卷《远古暨三代史》-19

在普米族中,被崇拜的女神名叫“巴丁喇木”,也是纳西族和藏族共同崇拜信仰的女神。所谓巴丁喇木女神,是山洞里的一尊自然化石,普米族把这尊女神视为妇女的最高庇护神,认为她能主宰妇女的生育,一些不孕的妇女经常无定期的前去膜拜祭祀。祭祀者都是身穿盛装,带着祭品,跪在石像前,闭目合掌祷告,并在洞内饮一碗泉水,认为这样即可达到生育的目的。  纳西族中的摩梭人,认为女性生殖器是生命的来源,具有繁衍人口的神力,因此摩梭人对于各种具有女性特征的自然物,都要进行膜拜。同时摩梭人也实行对男根的崇拜,也是把具有男性特征的象征物和自然石等,视为崇拜的对象。据说四川省木里县一带的摩梭人,还保留着相当完整的石祖崇拜仪式。云南宁蒗县永宁达坡村的摩梭人认为村后的山岗就像男神的生殖器,不孕的妇女即可到这个山岗叩头敬香,祈求生育。  在多神崇拜的侗族中,把女神居于群神之首,女神是至高无上的神,这是对女神崇拜的特点。侗族祭奉的最高保护神是“达摩”女神,相传“达摩”是侗族的女祖先,能保佑人畜兴旺,五谷丰登。侗族还有“撒妈”、“撒堂”崇拜,也是人们对女性无限崇拜和敬仰的典型实例。“撒妈”和“撒堂”在侗族中是寨祖母和先祖母的意思,侗族人认为信仰和崇拜她,可使子孙满堂。  壮族在祖先崇拜中所反映的内容之一,是对石祖和“白马三姑”的崇拜,考古中曾在广西发现了属于新石器时代的石祖,雕有男性生殖器的形象,说明当地的生殖崇拜由来已久。  此外,原始人还常把象征性的自然物,赋于不同的性别,这是自然崇拜的人格化,本质上也是生殖崇拜的表现。  从中国的考古资料和民族志资料可以看出,生育信仰是原始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从物质生产到人的生命生产的历史,特别是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人类远古史上,种的繁衍尤为重要,因为人们使用简单的工具去征服自然,其能力相当有限,但是,有了更多的人则可弥补能力上的不足。  ①  宋兆麟:《原始的生育信仰——兼论图腾和石祖崇拜》,《史前研究》1983 年第 1 期。  ②  俞伟超:《座谈东山嘴遗址》,《文物》1984 年第 11 期。  因此,人类祈求种的繁衍的愿望,便以宗教的形式强烈反映出来,这在民族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类自从有了这种观念,才真正成了改造大自然的主人。  四、新石器时代的宗教遗迹及遗物  新石器时代,是宗教信仰广泛兴起的时代,表现在宗教遗迹和遗物方面的资料比较丰富。当中国史前史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时,也就是黄河流域进入到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长江流域进入到屈家岭文化时期,宗教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社会现象。  (一)人祭  人祭,是奉献给超自然的一份最优厚的礼物,在即将进入阶级社会的各原始遗址中,曾经广泛流行过。用活人来祭祀祖先或祭祀神灵或祭祀自然界的万物,主要流行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在原始氏族公社解体到国家出现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祭曾经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人祭的考古资料可以上溯到仰韶文化时期,在龙山文化时期或相当于龙山文化时期的一些遗址中,经常会发现被砍杀的人头骨,或多具骨架叠压于废坑或人与家畜同葬的现象。  这一时期人祭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考古资料来看,在祭祀活动中,人祭的出现要早于人殉。所谓人祭,多是指杀人来祭祀人格化的神灵和对山川等的自然崇拜,有人把这种形式叫做猎首习俗。  以人为猎物的祭祀现象,是在生产力极其低下、文化十分落后的原始社会出现的,那时的人祭还不能说是阶级对抗的产物,因为在原始时代,祭祀的本身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崇拜形式。  我们曾在“祖先崇拜”一节中提到过关于猎首的迹象,猎首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祭祀的目的,如祭祀农业、祭祀建筑等等。但在民族志的资料中,除表示祭祀外,还有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占领强者的位置之意。据《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一文论述,猎首的原因有 7 种,一是履行成丁之必需条件,二是取得社会上之名誉,三是复亲人之仇,四是祛除恶疫,五是祈求丰收,六是争婚之方法,七是裁判之方法①。也有人根据民族学资料,把猎首的主要原因归纳为 14 个方面,即:祈求丰年;村寨安全;祛除恶意;人畜两旺;人口平安;破格晋级;祭武神;争婚方法;裁判方法;社会荣誉;成丁条件;血族复仇;来世奴仆;祈求保佑②。这些方面又主要属于宗教性质和社会性质的内容,像古籍中记载的“祭田神”,“鼓舞祀之,以求福利”,“得人以祀”等,显然与最初的农业祭祀有关,祭田神也就是祈求丰年。  应该说,不管属于哪种或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行为。  中国考古发掘中,曾获得一些关于人祭的宗教现象。在西安半坡仰韶文化第一号房子南壁下的白灰层中,发现一个人头骨,旁边还有一个破碎的粗陶罐,很显然,是为房子奠基时而举行的祭祀活动所留下的。从一号房子的位置和规模来看,它的位置正好在聚落的中心,又是房子中最大的一座,可能为氏族成员共同活动和祭祀的场所。  ①  林惠祥:《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专号》,第 3 号,1930 年。  ②  李果:《试论我国猎首俗的起源和演变》,《东南文化》1989 年第 3 期。  半坡遗址还出现一种割体葬仪,第 66 号墓为一座断肢葬,墓主人的下肢显然是被砍下后又与大腿骨放在一起埋葬的。第 88 号墓腿骨也不全,而更多的是一些骨架没有手指骨,有些残存的手指发现于随葬品的陶器内或填土中。这些现象在一些保存相当完整的墓中,表现十分明显,可能是死者生前曾犯有某种罪行或患有某种疾病被砍下手指或下肢,后来再埋到一起的。  在姜寨氏族墓地中,发现一座老人墓,在随葬的陶罐中,发现了 5 块脚趾骨。同时在姜寨遗址还发现 5 座身首分离的墓葬,有的埋在废弃的灰坑中,有的埋在废弃的灶坑中,还有一座墓葬埋着一个成年女性,墓坑及其它骨架保存完好,右腿从膝盖以下残缺,看来是断肢后再进行埋葬的①。  原始民族把断肢看成是馈赠友人的一种报答行为,或者是祭祀中的奉献行为②。所以,半坡墓葬中的断肢现象,很可能与祭祀有关。  北首岭是仰韶文化中的一处重要遗址,在这处遗址的墓葬中,人祭的现象也十分明显。在保存较好的骨架中,大约有 40 多个个体存在着肢体残缺的现象。例如 M20 残缺大部分头骨,下颚骨分成两瓣,左胫骨折断横放。M58残缺右前臂。M3 残缺左股骨。M7 眉间插有一骨条。M2 右臂骨压在右肋骨下。M17 没有头骨和上肢骨。M13 下颚脱落等等。  我们在“祖先崇拜”一节中,曾提到过 M17 的无头葬可能与猎头祭祀的习俗有关。近代中国有些少数民族如台湾的番阳、南洋婆罗洲的开阳人、克阳人等,仍然存在着猎头的野蛮习俗。  河南郑州大河村第五期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 3 座断肢葬墓,这些墓坑均为长方形竖穴形土坑,长 1.3—1.4 米,墓葬边缘清楚,无打破现象,墓内既无葬具,也无随葬品。两座墓呈仰身直肢状,均无下肢骨;另一座残缺上肢骨,看来是割体后埋葬的。  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共发现了 5 座断肢葬墓。墓坑边缘及保存情况均无打破的迹象,其中 M122 缺少脊椎骨,M136 缺少头骨,M2112缺少头盖骨和右上臂骨,M266 缺少头骨和右上臂骨,M211 缺少头骨、左手臂骨、左侧肋骨和左股骨。而在龙山文化的 98 座墓葬中,能辨别葬式的有 77座,其中没有头骨的 9 座,只埋葬头骨的 3 座,还有一座仅有一块下颚骨,两座仅有股骨,还有 14 座骨架零乱残缺。M217 在墓坑的一侧整齐地排放着左、右两根下腿骨,另一侧放着三个人头骨。从 M239 的情况来看,墓穴保存非常完整,毫无破坏痕迹,从锁骨到墓边仅有 10 厘米,是很难放置一具人头的,由此看来,在埋葬前就缺少人头。另外还有缺少左右股骨的,缺少左右两臂的,缺少手指和脚趾的,缺少脊椎和肋骨的等等,显然属于宗教的葬仪,与祭祀有关。  1972 年,在中国东北的黑龙江省密山县兴凯湖畔发掘的距今 6000 余年的新开流遗址里,也发现有断肢的现象,其中一座墓(M6)随葬品特别丰富,但墓主人两手均缺指骨①。  ①  《姜寨》,文物出版社 1988 年版。  ②  摩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 1975 年版,第 177 页。  ①  《密山县新开流遗址》,《考古学报》1979 年第 4 期。  这一时期墓葬中的猎首和断肢现象反映的可能是一种宗教仪式,《隋书?流求传》中记载:“俗事山海之神,祭以酒肴,斗战杀人,便将所杀人祭其神”。《魏书?獠传》载:“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鬓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可见,杀头祭祀是一种古老的表现形式,与仰韶文化以来出现的“割体葬仪”有着密切的联系。  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割体葬究竟基于什么原因,目前还不清楚。不过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情况,生活在南海中心萨摩亚岛上的居民,在埋葬死人以前,有时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目的是查明死因,所以他们要把所有可疑的部分割下来,用其它方法毁掉,以防止污染,然后再将剩余的尸骨埋入墓坑①。原始人的断肢葬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谈到人祭,自然会想到古人的食人遗俗,这也是史前时期曾经存在过的一种风俗。有人认为这种习惯的发生,可以早到属人类直系祖先的南方古猿时期②。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实在太少,食人习俗究竟起源于何时,或与原始宗教有什么联系,还期待着更多的考古资料。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出现的人祭现象,也是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的一种宗教信仰的反映。被杀或被解体的死者,大多是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或是地位极其低下的奴隶。所以,当阶级出现或某一个氏族部落强大以后,弱者便成了无辜的牺牲品。  1976 年至 1978 年在湖北省房县七里河发掘了一批房址、窖穴、陶窑和墓葬,这是鄂西北汉水流域的一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属于石家河文化青龙泉类型。在这个遗址里,发现了猎头的习俗,七里河遗址先民的猎头资料,主要发现在灰坑、窑址、墓葬和半地穴式房址之中。这些遗迹所反映的猎头习俗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遗址中仅有人头骨或头骨残片,而无人体其它部位的骨骼;另一种猎头的遗迹是,在一些墓葬中往往有人骨架而缺少头骨;第一种情况出现在房址、灰坑和窑址里。  1978 年清理了一座有一级台阶的半地穴式房址,房址内遗物丰富,计有石器、陶器和骨器,其中在台阶下正中间放着一个完整的人头骨,下垫红烧土块,无人体其它部位的骨骼。同年,还清理了一座陶窑。窑内共放有两个人头骨,一个放在火门口内,一个放在火门口外,在这两个人头骨的正南方,摆放着一个完整的喇叭口筒状研磨器,三者摆成“品”字形。另外,在距火门一米多远的南部,有一根人的肱骨,保存完好,但未见其他人体骨骼,肱骨、研磨器及两个人头骨均在一个平面上。  在 1976 年发掘的一个不规则形的灰坑中,在距底部 0.12 米的平面上,发现三个排成一斜线形的人颅顶骨残片,也没有发现其他人体骨骼。  第二种情况均出现在墓葬里。1976 年曾清理了两座墓,都属成年男子,墓中的其他骨骼保存完好,但各缺一个人头。1978 年清理的一座墓,也是成年男子单人原葬墓,其他骨骼保存完好,唯独缺少一颗人头,但墓中有两副带上、下颚的猪头骨随葬。  从上述情况来看,墓主人虽无头骨,但又用猪头骨随葬,表现了一种特殊的埋葬方式。可能在七里河氏族部落里,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猎头习俗。但在第一种情况下,猎头显然与祭祀房址和陶窑有关。  ①  乔治?彼得?穆达克著,童恩正译:《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四川省文物研究所,1980 年。  ②  李安民:《试论史前食人习俗》,《考古与文物》1988 年第 2 期。  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在河南省渑池县班村,发现了庙底沟二期人祭遗存,在窖藏区发现了一些土坑,坑的排列很有规律。其中在一个大坑内,埋有 4 具人骨架,均属于非正常死亡,有的被钝器打断,击伤肢骨;有的被解体,在人的骨架旁还有殉葬的兽骨①,看来,与祭祀陶窑有一定的关系。  在龙山文化时期,人祭遗存是比较突出的。在邯郸涧沟遗址中,清理过几个圆葬坑,其中一个直径约 1.8 米,深约 0.6 米,在一层红烧土下有 10具人骨架,上下叠压毫无次序,有的人头上有被砍的痕迹,这些人骨架为男性青壮年和 5—15 的儿童。在另外一个圆坑中,埋有男女老幼共 5 具骨架,放置十分紊乱,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在一个半地穴式的房址内,位于烧灶的周围放着 4 个人的头盖骨,有砍伤和剥头皮痕迹,这可能与猎头祭祀的习俗有关。  在河南汤阴白营龙山文化遗址中,在居住面下边的填土中埋有小孩。陕西岐山双庵龙山文化的房子里也有人头骨的现象。看来,也是建房时祭祀地神的祭品,可能是在建房时,主人为了祈求地神保佑自己在住这座房屋时平安无事②。龙山文化中的人头有剥皮的现象,可能当时的氏族部落流行对人头骨经过一番处理后再进行祭祀活动。托列斯海峡岛屿上的土著居民和印第安人便有此种做法。  在河南永城王油坊遗址中,也发现有在房址内用人祭祀的现象。有的埋在墙内,有的埋在居住面下,有的埋在墙基深处。死者中多为儿童,有的无头颅,有的身首分离,可能属于非正常死亡。这种现象,显然与建房有关。  在房基内、墙基及墙内、室外墙根处使用成人及儿童作奠基等祭祀活动,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在建筑上的一种礼俗,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某种状况。那些被当作奠基牺牲的人,生前应当是被奴役的人,其中可能有俘虏,像有些灰坑中零散的骨架,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洛阳王湾遗址共有 3 个不同阶段的文化遗存,王湾一期属于仰韶文化,三期属于河南龙山文化,二期是由仰韶向龙山的过渡期。在一期文化中,发现在房内的台面上有 3 个小孩骨架。这种现象与半坡房内的人骨架具有同样的祭祀房屋的意义。同时在王湾二期到三期,均有利用灰坑埋葬骨架的现象,有的一个灰坑出现 5 具之多,死者中既有成年人也有儿童,从骨架在灰坑中的姿式来看,属于非正常死亡,排列也无一定的次序。显然,他们都是祭祀中的牺牲品。  1975—1978 年,在河南汤阴白营发掘了一处河南龙山文化时期的村落遗址。在一座龙山晚期的房址中,发现几座儿童罐葬,埋葬的位置在居住面的填土中和紧贴房基墙外。一种葬式是将小孩骨架放在方格纹罐内,一种是仰身直肢葬,一种是仰身一下肢微屈,后两种只是用半个陶罐盖住头部。另外,在一座晚期房址的第三层居住面上,发现一个小孩罐葬,同时,在房基居住面的填土中,墙外和门口的一侧,发现了为有意埋下的大蚌壳,在白营遗址中,共有 12 座瓮棺葬与建房有关,可见,当时人们在建房时,不但有埋葬小孩的习俗,还存在着用大蚌壳作建房奠基的习俗。  ①  《人民日报》,1993 年 3 月 3 日。  ②  李健民:《略谈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人祭遗存》,《中原文物》1981 年第 3 期。  在安阳后冈的龙山文化遗存中,同样发现有用人作奠基和用蚌壳作奠基的现象。在后冈遗址中,共发现有 15 座房址下或附近埋有儿童骨架。其中在第 25 号房子的东墙基下埋有一个儿童,房基下还有 5 层叠压的河蚌。33 号房子的东南墙外的散水下埋有一幼童;28 号房子在东墙外房基垫土中埋有一幼童;7 号房子的房基下埋有一堆蚌壳。发掘证明,这些儿童都是在建房过程中埋入的。有的一座房址下最多埋有 4 个儿童,都是作为建房过程中进行某种宗教活动时的牺牲。这也是龙山文化时期盛行的以祭祀为形式的宗教活动。  龙山文化时期是原始社会末期,已处在父系氏族阶段。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不但在氏族内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各部落之间也时常引起矛盾和战争,因此,部落之间的血族复仇也是常有的事。在充当祭品的人之中,有的被砍头,有的被活埋,有的为集中杀害,无规则地埋在一起,显然都是从战争中俘虏来的战利品。这种人祭的现象,也可能带有血族复仇的性质,或具有祭祀本氏族的战死者灵魂的性质。  在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中,无头葬、断肢葬更为突出。在青海柳湾的齐家文化墓葬中,有相当一部分墓葬人骨架不全。有的是有头无身,有的是有身无头,有的四肢残缺,有的身首分离。这些死者显然是从战争中掠夺来的俘虏,作了人祭的牺牲品。  同样的道理,一些遗址中利用废弃坑和窖穴无规则的埋葬死者,也是一种人祭的表现。仰韶文化以后,利用废弃坑葬人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坑中的人骨,一般都不规整,有的侧身屈肢,有的为俯爬式,有的作挣扎状,均属非正常死亡,应与人祭有着内在的联系。  仰韶文化时期,利用灰坑埋葬死者的现象就已经出现。半坡遗址曾发现两个利用废弃的灰坑埋葬死者,这两个灰坑中的死者,紧靠灰坑边缘,一个侧身屈肢,上肢曲合于面前,呈一种自然的睡眠状;另一个左腿下屈而后折,其形状像是挣扎后死去的;两座墓均无随葬品,为半坡遗址中一种特殊的例证。  在陕西华阴横阵仰韶文化遗存中,一个深 2.15 米的圆形袋状灰坑(H103)共埋有 16 具人骨架,分 3 层埋放。第一层埋 8 具,第二层埋 6 具,第三层埋 2 具,呈屈肢状。有的在人骨架的腹部压着巨大的石头,像是有意砸下去的,又像是被活埋的,或是被打死后胡乱埋葬的。他们像是战争中敌对部族的牺牲者和被处死的战争俘虏,他们被扔弃在废坑中或采用屈肢葬法,都是为了同本氏族和本部落的人们区分开来①。  在客省庄二期遗存中,发现有 6 个灰坑同时埋有人骨架和兽骨架,人的骨架有散乱的,有残缺头骨、肢骨的,有的人骨和兽骨叠压在一起。  在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址,曾发现两座灰坑葬,每个灰坑各埋一人,两具骨架都保存较好,但均无头骨。另外还有一座土坑葬,墓边清楚,骨架保存较好,但缺少左上肢和两腿的膝部以下。上述两种情况,可能是被猎首和断肢后埋入的。  到龙山文化时期,利用灰坑埋葬或断肢葬俗的现象更为普遍。在黄河中游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考古学上的庙底沟二期文化,大致属于中原地区早期阶段的龙山文化时期,也是由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的过渡期,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为公元前 2900—2300 年间。在陕西武功县发掘的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墓葬中,几乎所有的骨架都不齐全,有的骨架缺头,有的缺腿,有的四肢不全,有的缺少肋骨和盆骨,有的缺少右臂和左腿,有的缺少下颚骨,有的缺脚趾骨,有的仅埋葬一个头骨。这些墓葬多数没有随葬品。  ①  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6 年版。  在邯郸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两种埋葬死者的异常现象,一种是在一个圆坑内,埋有 10 个大小男女人骨,头均靠近坑壁,有的相互枕压;另一种是在一个被废弃的水井内,埋有 5 层人骨架,死者有男女老幼,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推测死者可能是被杀死或被活埋作为祭祀的牺牲品。白营遗址中的一个灰坑,埋有一个人头和散乱的盆骨、肋骨。在陕西岐山双庵新石器时代遗址的龙山文化灰坑中,出现了埋葬人骨的现象,有的墓中无人头,有的人骨和兽骨葬在一起,骨架在灰坑内呈侧身屈肢,双手交叉于胸前,右腿弯曲,左腿前伸压于右腿上。  1977~1981 年,通过对河南登封王城岗遗址的发掘,在属于龙山文化时期的王城岗二期,发现了较为重要的古城堡遗迹。就在古城堡内,发现了三个填有夯土的奠基坑,在坑内的夯土与夯土之间,填埋有一些成人和儿童的骨架,根据清理发现,一个坑内少者填埋有 2 具骨架,多者填埋 7 具。  灰坑葬里的死者身份,仅从所利用的废弃垃圾坑看来,即可判明。从埋葬的姿势来看,多属于不正常的死亡。可见,死者的身份较一般氏族成员低,可能是被俘虏的其它氏族成员。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来看,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它本身所需生活资料的显著余额,在这种情况下,俘虏很难被收编到本氏族来,常常要充当一种牺牲。特别是对于那些曾经伤害过对方氏族成员的俘虏来说,最终也逃不脱充当祭祀的牺牲品,这样,也可以是对他们的殉难战士的灵魂的安慰。  从考古资料中可见,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农业民族中,猎首和断肢习俗在中国广大的地域内曾广泛分布。同时,在民族志的材料中也能找到关于人祭的资料。  中国佤族,就存在着一种砍头祭谷的习惯说法。直到解放时西南佤族地区还保存着原始野蛮的猎头血祭的宗教祭祀活动。在每年农作物种植季节,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猎头、接头、祭头和送头等一系列的公共的宗教祭典。猎头祭谷通常与血族复仇结合在一起,指挥猎头的首领,要从卜兆中来确定由谁担任。为了祈求胜利,在正式猎头前,还要举行一系列的仪式,猎头战士才能出征,当猎头者临近仇寨时,首领还要念一些咒语,似乎才能取胜。猎到的人头,先放在专设的人头桩上,由首领代表大家对猎到的人头祈求,求其保佑村寨的安全和庄稼的丰收,之后在人头上撒一些炭灰,让炭灰和人头血融在一起,把带血的炭灰每家分得一点,播种时同谷物一同撒到地里,这样便可使五谷丰登。  从佤族的人祭现象可以看出,在农牧业发展以后,人类在宗教上又进入了迷信人化神的阶段,祭祀不是对个别植物神的自然崇拜,而是顶礼膜拜掌管着一些农作物成长的自然神,如土地、风、雨、水源等。因为这时人们的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懂得了一些自然因素对农业的收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为了农业的收成而崇拜这些掌管自然因素的神灵。所以在古老的佤族人那里,在每年的 3 至 5 月份的播种季节,他们都要举行一系列的人头祭祀仪式,如果不能及时猎到人头,祭祀活动可延至秋收以前。  考古资料和民族志的资料证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祭,不论是用于建筑祭祀,还是农业祭祀,都具有原始宗教的性质。在原始宗教中,人与神灵之间的关系,反映着氏族公社整体的生产、生殖和生活对自然的关系。对神灵的崇拜,是氏族全民集体地屈服于幻想中的超自然力的支配。我们所见到的原始社会时期的猎首情况正是如此。从出猎、凯旋,到祭首、供奉等一系列活动过程,都是全族群共同进行的,祭祀的目的,也是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  根据国外的资料,人祭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农业崇拜。自公元前 4000年到公元前 2000 年间,人祭,在从印度到地中海这一地区内曾广泛流行。墨西哥的马雅人,秘鲁的印加国印第安人,非洲的阿沙特人,都曾广泛流行过。他们人祭的对象,主要是战争中的俘虏,或是被征服的部落中的人。人祭的数量,也是多少不等,一般为数人、数十人。太平洋岛屿上的波利尼西亚人,在举行祭祀大典时,要用 100 多名俘虏。墨西哥的阿兹台克人,每年都要用活人祭奠太阳神,并要吃掉人祭的肉。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都流行用初生的儿子作为祭品。印度的康达人则使用偷来的儿童作祭品①。  有关人祭的资料,在中国丰富的岩画中还能找出许多。虽然岩画所跨越的时代比较长,但它真实地反映了古代人们的确存在着以人作祭祀的活动。在广西左江流域发现的岩画中,曾有很多关于人祭的场面②。有的表现了以人祭鼓的内容,有的属于祭田、祭地的礼仪,还有的反映了祭祀鬼神的内容。这些画面以杀人祭祀的主题都非常明显,有的似能看出被杀、被肢解的图像。  由此看来,人祭不仅在原始居民的宗教中有过,而且在一些落后的民族中也曾广泛流行。人祭,通常是选择特定的场合,把人像牛、羊、猪等牲畜一样,供奉给祖先和神。可以说,人祭之风的兴起,也是万物有灵的反映。这种野蛮的原始宗教观念,曾使人类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种宗教形式,可算得上宗教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这种观念也将会随着社会生产、经济状况和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进步而变化或消亡。  ①  黄展岳:《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第 410 页。②  《广西左江岩画》,文物出版社 1988 年版。  (二)人殉  人殉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也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宗教行为,它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奴隶制时代。  人殉,指的是用活人为死去的氏族首领、家长、奴隶主或封建主殉葬。被殉葬者多是死者的近亲、近臣、近侍,以及战争中的俘虏等。在阶级出现的时代里,人殉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古代丧葬仪式。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有所提高,商品交换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这一系列的变化,引起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因此,这种宗教活动的出现,同私有制的出现是密切相关的。  葬礼中的杀殉,也是为了死者的阴间生活,人们相信奴隶被杀后,其灵魂仍会在阴间当主人的奴隶,死者的妻(妾)被杀后,仍会在阴间作为妻妾服待夫君。在这种迷信思想支配下,当人的价值不为社会所重视的时代,就有很多人为殉葬而死亡①。  这种现象的最初出现,应与父权制的发展和私有制的萌发有一定的关系。中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都有显著的发展,男子在这些生产部门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父权制的最终确立,促成了原始公社组织和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从那时起,母权制逐渐被推翻,父系大家族日益成为左右一切的政治势力,妇女同男子的不平等地位最后彻底的巩固起来,并由原始社会的解体,导致了私有制的发展,最终代替了原始社会。  从现有的考古资料来看,在黄河和长江流域大体上属于这个时期的氏族部落的文化遗存有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崧泽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  黄河流域,在距今 5000 年左右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私有制的萌芽,而龙山文化和黄河上游齐家文化的发展,同中国最早的阶级社会有着直接的联系,并对阶级社会的产生起到了强烈的影响。  父权制的产生和私有制的出现是分不开的,并且同私有制一同发展起来。实际上,私有制是逐步发展的,最初是生活用具、生产工具,如有些墓葬中的随葬品多寡精劣悬殊明显,这显然已是私有制的表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最后连牲畜、收获物以及房屋和妻妾,都被随葬进去。  在日益扩大的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父权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父系大家族,主要成员是同一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组成的,有时还包括被收养的人员和奴隶①,他们都是在一家之长的支配或奴役下生活,他们在家庭中的不同身份,也决定了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此同时,产生了氏族部落显贵,原来的氏族部落首领,逐渐成了支配氏族部落的力量。  ①  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人民出版杜 1962 年版。  ①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1 册,人民出版社 1976 年版,第 86 页。  在父系大家族中,家长拥有支配全体家族成员的权力,家族内部,与丈夫奴役妻子的情况并存,还出现了家庭奴隶。因为家庭内部的生活日益失去平衡,自由人与奴隶,丈夫与妻子,都判然有别。而这个大家族的共同特点,就是男人对女人的奴役,妇女不仅受着自己丈夫的管束,而且还受到家长的欺凌,尤其是富裕的家长,有的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家长和丈夫对妇女掌有杀夺的权力,有的死后还要让妻子为其殉葬,这就是人殉产生的社会基础。  黄河流域最早的殉葬资料发现于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中。1987 年,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濮阳西水坡发掘一处仰韶文化后冈类型遗址,该遗址曾以蚌龙蚌虎的出现闻名于世,证明仰韶人曾在 6 千年前后就以龙为图腾的事实。值得提出的是,在这里发现的这座墓的材料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人殉的最新资料。  这座墓呈不规则形,东西宽 3.1 米,南北长 4.1 米,深 0.5 米。墓中埋葬 4 人,其中有一壮年男性,身高 1.84 米,仰身直肢,埋葬在墓室中间,另外 3 人的年龄都较小,分别埋在墓室南、西、北三面的小龛里,西边小龛内的人骨架为一少女,年龄在 12 岁左右,头部有刀痕,看样子属于非正常死亡。  从这 4 具骨架的保存情况来看,都比较完整,应是一次同时埋入,但又不可能同时死亡,很明显,三个龛中的人,应是墓中主人的殉葬者,如果结合蚌龙蚌虎图案来分析,可能当时在此举行过大型的祭祀活动,因为在其周围还有许多大小不一,深浅不等的墓葬,总面积达 5 万多平方米。从这座墓来看,墓主人身居龙虎之间,象征着一种神武和权力,同时又有 3 人殉葬,可见墓主人的地位之高,权力之大。  这种殉葬墓的出现,把中国父系氏族社会的年代向前推进了至少有 1 千多年,或者说,河南濮阳西水坡的仰韶居民,较早的进入了父权制时代。  黄河中下游,最早发现人殉的资料见于大汶口文化时期,在距今 5 千年前后,山东地区的大汶口人提前进入了父权制时代。在大汶口遗址发掘的第35 号墓,是一座夫妻与儿童的合葬墓,从墓中的现象可以看出,当时男女之间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3 人都是一次埋在同一墓穴里,男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中央,他的左边为一成年女性和一儿童作陪葬,这显然是一个一夫一妻的家庭,既然他们不是同时死去,但又同时埋在一个墓坑,这就有力的说明了家长或丈夫对妇女儿童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在这座墓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20 多件随葬品,全部放在男性一边,更说明了男性具有占有一切的权力。  在大汶口墓地中,还有一座特殊的墓例。M1 男性处在墓穴中央,女性则葬在男性身旁的小坑里,48 件随葬品有 46 件放在男子一边,这是女性屈从于男性的一种突出的反映。  夫妻合葬,是死者生前的家庭关系在葬俗上的反映,是父权制确立的重要标志。以妻子或婢妾的名义殉葬的女子,都是非自由人的一部分。  父权制时代,男子不但占有财产和妻(妾)的权力,同时也占有儿童。父权制确立以后,子女从父的世系关系,使男子成了维系氏族的中心,妇女则处在从属地位。这就要求妇女委身于男子,履行生儿育女义务,而子女又是归父亲所有的,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拥有极大的权威。  考古资料中,儿童为父亲殉葬的现象,在中国南方的原始文化中也有发现。崧泽文化是江南地区新石器时代的重要遗存,距今年代与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基本相当。在 1982—1984 年发掘的上海青浦福泉山崧泽文化晚期遗存中,曾发现一座成年男性与两个儿童的合葬墓。男性 40 岁左右,仰身直肢,两臂平放两侧,左右两侧各有一儿童,头向与男性一致。同时,在崧泽文化中,也发现有男女成年(夫妻)合葬墓。这种在墓葬上反映的现象,反映出崧泽文化晚期社会制度的变革及氏族组织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遗址中,我们也曾发现有合葬墓,但父系氏族社会的合葬墓与前者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和内容。  父系氏族公社的结构,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墓葬制度上,因为对死者的埋葬,往往是按照他们生前的社会制度安排的。  妻子为丈夫殉葬的 2 人合葬墓,在龙山文化中具有显著的位置,如在陕西华阴横阵村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的就是 1 男 1 女的合葬墓,2 人生前当是夫妻关系。  中国黄河上游,以齐家文化为代表的原始先民率先进入了文明时代,妻子为丈夫殉葬的男女合葬墓,表现了浓厚的时代特征。齐家文化的年代要晚于龙山文化,距今约 4 千年左右。当时的原始公有制已经崩溃,表现在阶级对立上的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现象又有了进一步的加剧。这时,在婚姻形态上由一夫一妻制又出现了一夫多妻制家庭。青海柳湾齐家文化的成年男女合葬墓就是最好的例证。  青海柳湾 M1112,是一座成年男女合葬墓,男的埋在独木棺内,系仰身直肢,女的放在棺外,为侧身屈肢,并且身首分离,主从关系非常明显。  在父权制下,妻子是丈夫的奴仆,所以,妻子为丈夫殉葬也就不足为怪了。从葬具和葬式来看,此类墓葬中的男女之间,生前有着明显的主仆关系,因此,男人死后,女人被视作牛羊等牲畜一样,成为殉葬品,其手段之残忍,令人惨不忍睹。青海柳湾一座编号为 M1337 的墓葬便反映了这种情况。墓中两具骨架明显有别,一具在棺内仰身直肢,一具在棺外侧身屈肢,上肢往胸部弯曲,右腿骨膝盖部分被压在棺木下,左腿骨下还压着两块大石头,并且在殉葬前被砍去了头颅。  在柳湾齐家文化的男女合葬墓中,较多的是男性仰身直肢于棺内,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殉葬者有的被断肢,有的似捆绑状,这些现象,既是阶级对立的证明,又是阶级压迫的缩影。  齐家文化中,不单纯是夫妻间的殉葬,也有从战争中掠夺来的俘虏作殉葬品。M972 墓中,3 具骨架,一具仰身直肢在棺内,两具皆仰身直肢在棺外,无葬具,其中一具缺少脚趾。经鉴定,殉葬者之一为男性。这说明,当时掠夺俘虏作为殉葬品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正常职能。  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甘肃永靖秦魏家遗址、都是齐家文化的典型遗址,这里不仅有一男一女的合葬墓,也有一男二女的合葬墓。  在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有成人与成人的合葬;成人与儿童的合葬;成人与幼儿的合葬。在 8 座成人与儿童的合葬墓中,能鉴定性别的两座墓,均为一成年男性(35—55 岁)与一个 6—7 岁的儿童合葬。成人居左,儿童居右,并且多见儿童侧身屈肢面向男性。在能鉴定性别的 7 座成人合葬墓中,均为男女间的合葬,尤其是 M105,表现了墓主人和被殉葬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男性仰身直肢居左,女性侧身屈肢居右面向男性,并且双手搭在男性肩上。墓中的两具骨架都是一次埋入的,这种被安排成男左女右的葬式,显然是妻妾为夫殉葬的。  齐家文化夫妻间的合葬墓,反映出了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和夫妻间地位的对立。这种父权制下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女人为男人殉葬的事实揭示出,当父权制确立以后,妇女便逐渐成为男人附属品,妇女同工具和其它牲畜一样为男人所拥有,从此也出现了男尊女卑。  齐家文化时期,还出现了一夫多妻的现象,皇娘娘台遗址出土有一男二女的合葬墓。在一个长方形的墓坑里,同时埋着 3 具骨架,经鉴定,3 具骨架均为成年人,男性仰卧正中,左右为女性,均侧身屈肢面向男性,双手屈于胸前,摆成了屈从于男性的姿势,似有服侍尊敬的意思,这些都是杀人以殉葬的明显例证。  另外,在甘肃广河齐家坪、永靖大何庄等地,也发现了许多异常合葬墓。  根据考古资料来看,原始社会末期的殉葬墓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死者为成年男性的墓葬中,被殉葬者全为女性,这就说明了在父权制下的妇女地位是相当低下的,所以说,殉葬墓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三)祭坛  在新石器时代中后期,表现在宗教方面的考古资料还有祭坛。祭坛是原始人从事某种祭祀活动而特意建立的建筑物和祭祀活动的场所。这种遗迹现象虽然不多,但有几处典型的遗迹对了解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有很大帮助。  考古资料中,真正作为祭坛报道的可见浙江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的发掘资料①。1987 年,在瑶山发掘了一处良渚文化的祭坛遗迹,呈平面方形,由红土台、灰土围沟和砾石面组成的三重建筑遗迹,总面积达 400 平方米。最里面略为偏东,是一座红土台,平面略呈方形,长 7.6—7.7 米,宽 5.9—6.2米。第二重为灰色土,在红土台四周挖凿一条围沟,深 0.65—0.85 米,边壁与底边平直方正。在灰土围沟的西、北、南三面,各有一个黄褐色斑土建筑的土台,宽分别为 5.7、3.1、4 米,台面上较多的砾石,可能当时是一个砾石台面,台面的西部和北部边缘,各发现一道由砾石迭砌的石墈,迭筑整齐,呈斜坡状,西侧石墈残长 11.3 米,北侧为 10.6 米,高度约 0.9 米。石墈的护坡为较硬的褐色斑土。从报道资料看,祭坛南半部,分布排列有序的两排墓葬,在清理的 12 座墓葬中,除一座较小外,其它形制都较大,随葬品也比较丰富。小墓随葬品也达 12 件,而 M7 多达 160 件,并且以贵重的玉器为主,可能墓主人的身份不同一般。在这些墓葬中,有两座最富有的墓,安排在祭坛的东南角,看来在宗教上有一定的意义。尽管祭坛的相对时间早于墓葬,但它们都是同时代的产物。所以祭坛与墓葬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土坛的位置和建筑方法来看,这种建在山顶上的土坛,可能有着通天之意,所以被认为是一处以祭祀天地为主要内容的祭坛。  1982 年,辽宁省博物馆在喀左县东山咀红山文化遗址中,发掘出了规模较大的石砌建筑祭坛基址①,这处祭坛位于喀左县大城子镇东南 4 公里的大凌河西岸大山山口的梁顶之上,面对开阔的大凌河,面积为 2400 平方米,祭坛的布局分为中心、两翼、前后两端三个部分。  中心部分为一座大型的方形基址,东西长 11.8 米,南北宽 9.5 米。基址上部堆积有 50 厘米厚的灰黑土夹碎石片层,下部有 30 厘米的黄土堆积。最下边的黄土硬面上置有石堆和零散石块,基址四边砌有石墙基,石块一般都经过了加工,中间还有大片的红烧土硬面,并发现有房子遗迹和已经石化的人骨、兽骨以及形制特异的陶器等。  两翼部分还可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两翼和南部两翼建有互相对应的石基墙。前端部分又可分为石圈形台址和多圆形石砌基址,前者直径为 2.5 米,周围以长方形石片镶嵌边缘,显得十分整齐规整,石圈内还铺垫一层大小相近的小河卵石。后者直径 3—4 米,石圈内铺有较小的石块以形成台面。另外,在遗址南部石圈形台址东北侧,发现一具完整的人骨架,在人骨的头部和脚端两侧各置两块不规则的石板,应该与祭祀有关。  ①  《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 年第 1 期。  ①  《辽宁省■左县东山咀红山文化建筑群址发掘简报》,《文物》1984 年第 11 期。  从这处祭坛的整体建筑来看,布局对称,主次分明,又以成组成群的石堆为特点,选材讲究,技术较高。在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况下,人们对祭坛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可见当时的祭祀活动也是人们生活中一项主要的内容。这处祭坛,可能就是当时人们从事某种祭祀活动的中心场所。这也是迄今发现较为典型的祭祀遗址,距今年代约为 5 千多年。  不少意见认为,东山咀遗址的祭坛,可能具有祭祀女神和农神地母的不同意义①。  这处祭坛遗址的发现,使我们联想到同期文化中的女神庙,我们曾在“生育崇拜”一节中阐述了关于陶塑女神像的意义,看来祭坛与女神庙有着内在的联系。就是说,东山咀祭坛遗址,在当时可能是一个大型的祭祀场所,不论是祈求生育,还是祭祀农神地母,都要在这里举行。从建筑形式和布局来看,当时的祭祀活动已经发展到了复杂的程度。这种独立形成的祭祀庙宇,也可能是一个大的氏族部落所拥有的祭祀圣地。  在红山文化的积石墓中,都是以石垒墙,以石筑墓,以石封顶,也是作为祭坛的一种形式。所以,这种积石墓,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红山文化时期祭祀的认识。  1983~1984 年,考古工作者在内蒙古大青山阴山山脉,调查发现了 10余处新石器时代遗址,其中在莎木佳、阿善和黑麻板遗址发现了保存比较完整的祭坛遗迹①。  莎木佳遗址的祭坛,是由 3 座圜形土丘组成,作南北中轴排列,由北向南一次渐小,彼此间隔一米左右,最北边的土丘高 1.2 米,绕土丘基部和腰部各砌一个方形石圈,四角均呈弧形,基部石圈 7.4 米见方,腰部圈为 3.3米见方。石圈均与现地面平齐,宽 40 厘米。在土丘的顶部还平铺一层石块,中间土丘位置高 0.8 米,沿土丘基部砌一个长方形石圈,东西 3.8 米,南北3 米。在这座土丘的顶部,发现了两件磨制石斧,斧身平卧,埋在土中。南边的土丘略高出地面,绕土丘基部砌一个直径为 1.5 米的圆形石圈。结合其它遗迹现象观察,圆圈附近有石砌的房屋基址,这处祭坛可能是当时人们在此举行祭祀活动留下的。  阿善祭坛遗址由 18 座石块垒砌的圆锥形石堆组成,作南北一线排列,全长 51 米,平面略呈弧线形。这座遗迹距遗址中心约 90 米,以最南端的一座最大,底径 8.8 米,高 2.1 米,其后有 16 座规模相同的石堆,底径在 1.4—1.6 米,高在 0.35—0.55 米之间,彼此间距离一般在 0.8—1 米之间,个别为 4 米。在最后两座石堆空档的西侧,还单独修建一座圆形石堆。  这些石堆建筑的基础,都选择比较规整的石块垒砌,基底筑于生土之上。石堆的东、西、南三面,保留有石砌墙址,呈垄状堆积,东西各筑一道,南墙筑有三道。在最南端一座右堆与第一道南墙之间,有一块开阔的台地,间隔 29.4 米,为一处很大的活动地带,看来当时的祭祀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形式和规模。  另外,在黑麻板遗址也发现有与莎木佳遗址基本相同的祭坛遗迹。上述祭坛遗迹的年代,碳十四测定为距今 4240±u65304X0 年,在年代上比东山咀祭祀遗址稍晚,规模也略有区别,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一、都选择面对河川的较高处;第二,在建筑方面,都是采用大方框里套筑小方框或是用石块垒砌成的圆形圈。反映出中国北方原始居民的祭祀活动具有大致相同的特点。  ①  《座谈东山咀遗址》,《文物》1984 年第 11 期。  ①  《内蒙古大青山西段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6 年第 6 期。  1975 年,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发现两处属于龙山文化的祭祀遗迹,一处是用河卵石铺成的长方形石块建筑,长 0.9、宽 0.6 米,选用的河卵石块大小比较均匀,铺砌相当规整,在遗迹西南约 1 米处,发现一具完整的狗骨架,在狗骨架下,整齐地平铺着一些陶片,附近还发现一座墓葬。看得出石块建筑、狗骨架与墓葬,三者有一定的关系,可能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场所,或许带有祭祀的性质。  另一处是用河卵石铺底的圆坑遗迹,在坑内的底部,先垫上一层 3 厘米厚的经过加工的硬黄土,黄土之上和坑壁又加一层 4—10 厘米厚的灰白色硬土,灰白色硬土之上是一层厚 5 厘米的灰黄色硬土,最后在坑底铺上河卵石块,石圆坑附近还有墓葬分布,可能这个石圆坑与墓祭有关,是在此举行祭祀活动时留下的。  作为祭坛遗迹,在世界其它地方都有发现,并且也存在着不同的形式,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青铜时代早期,在西欧、北欧地区有一种巨石建筑遗迹,被称为宗教崇拜建筑。它以使用巨大的石头为特征,构成墓室。这种形式从公元前 5 千年至公元前 4 千年,曾广泛地流行于地中海一带,其后在亚、非、美各洲都有发现。这种巨石建筑遗迹,长期被当作传说中的巨人、神灵所为①。它的结构为,在地面树立 3 至 4 块石板,上边再盖一块大石板构成墓室,或在大石板下支以小石块构成室状,这种建筑遗存是史前考古学上的一大特征,它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带,为非庙宇结构的宗教崇拜物。  这种建筑形式,从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后,在中国的辽东半岛一带比较普遍的存在,但中国把这种属于巨石系统的建筑遗迹称作石棚,或叫做石桌坟和支石墓。朝鲜半岛北部也常有这种桌式石棚发现。  由于这种遗迹跨越的时代较长,因而形式变化也很多,石棚多作坟墓,是宗教崇拜物,与欧洲的祭台建筑非常接近。  ①  《中国百科全书?考古学》,第 358 页。  (四)石圆圈  石圆圈也是祭坛中的一种形式,这种祭祀遗迹主要发现于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中。  1959—1960 年,在发掘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时,发现一处石圆圈遗迹,这处遗迹直径为 4 米,用天然的砾石排列而成,其中有几块砾石的上边还遗有赭石粉末的痕迹。结合其它遗迹的分布来看,在石圆圈遗迹的南部,整齐地排列着 6 排共 99 座墓葬,显然属于与墓葬有关的原始宗教性的建筑遗存。  在同一个地区的大何庄遗址,共发现 5 处石圆圈遗迹,5 处均是利用天然的扁平状砾石排列而成,直径一般在 4 米左右,有的还带有一个宽 1.5 米的缺口。在这些石圆圈周围,分布着许多墓葬,石圆圈旁边也发现有被砍掉头的母牛骨架,腹内还遗有未出生的小牛骨骼,有的还在旁边发现有羊的骨架和卜骨,明显地反映出了这是与宗教祭祀有关的遗迹。  从上述迹像看出,不管是石圆圈遗迹,还是祭坛遗迹,都不是独立存在,周围总是有其它的遗迹或遗物,这些都应属于当时祭祀活动的主要内容。  根据齐家文化墓地中出现的石圆圈遗迹,再结合旁边发现的卜骨和牛、羊的骨架来看,可能当时在埋葬死人或进行其它宗教活动时曾在此举行过什么仪式。  (五)祭祀中的家畜埋葬  在原始宗教遗存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埋葬家畜的骨骼,这是史前人类普遍实行的一种杀牲祭祀的形式。  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长江流域的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西北地区的齐家文化;北方地区的夏家店文化等诸遗址中,均发现了埋葬家畜以作祭祀的现象。  一般来看,遗存中埋葬的家畜以猪为主,墓葬中常见以猪下颚骨为多。另外还有狗、羊等,并有专门设立的家畜埋葬坑,这种埋葬坑又往往与周围的房址、墓葬等遗迹发生联系。  由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通过它可以探讨中国原始时期的宗教形式,所以新石器时代葬猪也具有一定的宗教意义①。  对葬猪这种现象的认识,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作为财富的象征;二、体现了畜牧饲养业的发达;三、属于宗教现象。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始社会末期,当私有制出现以后,人们占有财产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在原始人看来,一切能够作为财富的,就是在死后,也要跟在他身边,不失其本身的价值。因此,葬猪是财富的象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中后期,农业发达了,人们的居住生活稳固了,所以也带动了人们对家畜饲养的重视。  这些意见不无道理,从考古发掘的资料来看,原始社会中私人占有财产的现象的确存在,墓中的随葬品,一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一是体现了人们占有的心理,如果按照财富的象征来推论的话,这种占有的现象应该越发展越严重,同时,人们也不会只把家畜看作私有财产,而应当与其它财产相适应,就是说,除占有猪这种财富外,还应该占有其它生产资料。而墓葬中所反映的情况却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大型的墓,猪的数量很少,或者没有,但其它随葬品比较丰富。而有的墓,其它随葬品不多,随葬的猪却很多,有的墓中还埋葬有整猪。  这就说明,一切事物都在运动发展之中,把家畜看作私有财富这种意识形态,当然也不会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墓葬中随葬的猪和专门埋葬的猪的现象,又染上了宗教祭祀的色彩,尤其是专门设立的家畜埋葬坑,更是与当时的杀牲祭祀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结合民族志的材料,对于葬猪与宗教的关系会看得更清楚。海南岛的黎族曾流行用猪或牛的下颚骨祭奠死人,并有随葬于墓中的习俗①。  我们知道,动物崇拜在原始氏族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形成动物崇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突出的一点是,饲养动物要比猎获动物更容易。原始人把饲养的各种动物作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它是人类物质生活的基础,尤其在游牧部落中,畜牧经济则显得更为重要。  ①  王仁湘:《新石器时代葬猪的宗教意义》,《文物》1981 年第 2 期。  ①  志远:《海南岛黎族人民的葬俗》,《考古通讯》1958 年第 2 期。  正因为如此,才把家畜反映在宗教和意识形态上。在游牧部落中,当饲养业发展起来以后,便逐渐缩短了人与动物的关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由于动物与人类的生活方式直接相关联,也就逐渐产生了动物和人一样的信念,认为它们也都有神灵。例如在我国民间,有的地方仍然有杀猪羊敬神的习俗。在中国少数民族中,人与动物的关系更为密切。在鄂温克人的祖先看来,人与动物都有灵魂,因而把动物看成是精灵居住的实体。还流行着对山羊尸体埋葬的习俗②。在中国西南地区的普米族、拉祜族的苦聪人中,也有一种敬狗的习俗,他们认为狗是猎手的伙伴和助手,草原上的牧民更认为狗是牧场的忠实保卫者,当狗死了以后,便要为它进行慎重的埋葬③。  从考古资料来看,中国在新石器时代较早期阶段已经出现了埋葬家畜的现象,中期以后开始变得比较普遍,成为宗教意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尚属较早的华北地区的磁山文化,距今 7 千多年,尽管磁山遗址中缺少墓葬材料,但在一些灰坑中仍然发现有成堆放置的人工饲养的猪狗骨架,而且均属成年个体。  磁山文化中的农业资料非常丰富,大量的粮堆积,充分证明磁山人在 7千年前,就是一个农业民族,遗存中,堆积粮食的灰坑占总数的 23%,可以看出,当时的农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粮食已有了剩余,这给家畜饲养提供了条件,推动了饲养业的进步。同时,也为埋葬家畜的宗教祭祀提供了物质条件。磁山文化资料表明,以埋葬猪狗为方式的宗教现象,在中国至少有7 千多年的历史。  河南安阳鲍家堂发现了一处仰韶文化遗址,其中清理了两个袋状形灰坑,这两个坑对了解葬猪与宗教的关系会起到一些帮助作用。在一个坑的底部,埋葬着一具完整的猪骨架,两前肢和两后肢分别合拢,似为捆绑后埋入的,猪骨架后边放置一件彩陶罐,罐内放一件带孔蚌锥,另一个灰坑共有 4层堆积,每层都埋有完整的猪骨架,第 1 层 1 具,第 2 层 3 具,第 3 层 2 具,第 4 层 4 具,共出 10 具。有的单具摆放,有的 3 具叠压,骨架全为前后肢合拢,似捆绑后埋入的。这两个灰坑均位于陶窑附近,并且同出 1 层,可能是为烧制陶器过程中的一种牺牲,从而反映了人们对烧制陶器的重视。  黄河流域从大汶口文化中期以后,普遍兴起了埋葬整猪或猪头的葬猪习俗,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埋葬方式。  在山东邹县野店大汶口文化遗存中,发现了两个猪坑,其中一个坑呈圆角梯形,埋葬一具完整的猪骨架;另一个坑为圆角长方形,在埋葬的整猪上下,各用缸片铺盖。这是一种特殊的葬猪方式,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其中一个猪坑位于墓葬和房子附近,显然是为祭祀房子的建成或为祭祀墓中的死者而设立的。  在山东曲阜西下侯大汉口文化的125座有随葬品的墓中, 以上随葬13猪骨。有的用半只猪,有的用下颚骨,其中有 43 座墓出土有 96 个猪头,最多的一座有 14 个,有的还把猪头放在浅盘大豆中。  诸城呈子遗址,9 座墓共随葬猪下颚骨 42 个,一座墓最多 13 个。在三里河遗址中,有 18 座大汶口文化墓葬,共出土 143 个猪下颚骨,其中,一个野猪的下颚骨上,有用火对灼的两个对称穿孔,并且出现了用鹿头随葬的现象。  ②  吕光天:《北方民族原始社会形态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8 页。  ③  唐祈等:《中华民族风俗辞典》,江西教育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06、507 页。  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有两座墓分别用 3 只猪和 1 只狗殉葬。M40 狗骨架放在墓主人足下,左手还握有一对獐牙钩形器,具有浓厚的宗教意识。  在埋葬整猪的遗存中,有的把猪摆成一定的姿势,在西夏侯第二次发掘时,有一个坑埋着一具完整的猪骨架,四肢弯曲,规整地合拢在一起,似捆绑后埋入的。这种埋葬现象并不是偶然的,应是受到一定的意识所支配。  中原地区,相当于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过渡时期的大何村第四期遗存,就有专门埋葬家畜的现象,这一期的灰坑中,曾出土有两具完整的猪骨架。而到河南龙山文化时、已有专门为祭祀设立的羊坑。白营龙山文化村落遗址中,发现一个不规则圆形坑,坑内侧放着一具羊骨架,前后肢呈重叠状,似经捆绑,看来与祭祀房屋的奠基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黄河流域下游,相当于龙山文化的山东砣矶岛大口遗址一期文化中,发现 7 个专门埋葬猪狗的兽坑,其中有 3 个坑在猪骨的上边压有 5 块大石头,几乎盖住了整个猪骨。有的坑内填有马蹄、螺夹、海蛎壳以及小石子等。在比它稍晚的二期文化中,也发现有 3 个相同的兽坑。兽坑与墓葬相邻,在墓中的人骨架上也常有大石块压盖,尤其是在二期文化一号兽坑的旁边,有一个直径为 0.48 米的圆形坑,坑内有上下 3 层石块,中层铺有 3 块较大的石块排成“品”字形,上层是在中层的 3 块大石头上又盖一块大石头。这种现象应该与当时的祭祀活动有关。又根据这些遗迹在遗址中的分布来看,都在山顶的南坡下,因而发掘者也认为,这些特殊的兽坑可能就是祭祀山神的。  同样,在黄河上游,用猪作祭祀的现象,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齐家文化中表现得也非常突出。墓中用猪下颚骨随葬,已成为普遍的现象。秦魏家、大何庄、皇娘娘台等齐家文化遗址,都有丰富的猪下颚骨资料,同时也有埋葬整猪的实例。1988 年,在甘肃天水西山坪遗址的墓葬和房屋附近,发现了一个完整的猪骨埋葬坑。该坑是一个经过人工挖制的圆形袋状坑,口径 3.2 米,深 1.4 米,底部平坦,坑壁规整,直接挖在生土层中。在坑的底部清理出 5具比较完整的幼猪骨架,其中在坑中央的三具排成“T”字形。有的位于灰坑的边壁,从清理的情况来看,这些猪都是一次性有意识埋入的,如果结合附近的其它遗迹现象推测,可能与房屋或墓葬的祭祀有关,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  中国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葬猪的现象比较少见,这可能与当时当地的自然环境有关。虽说历年的考古发掘中,曾在江苏南京北阴阳营遗址、常州圩墩遗址、上海青浦崧泽遗址、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以及良渚文化的一些遗址中,发现有用猪骨随葬的现象,但远比不上黄河流域的材料丰富,并且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完整的猪骨埋葬坑。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葬猪的习俗可能首先是从黄河流域起源并发展起来的。  从葬猪的材料看出,在原始农业的基础上,畜牧业有了显著的发展。六畜中马、牛、羊、鸡、犬、豕,在父系公社时期都已经发展起来,而且,无论是黄河流域还是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一般都以养猪为主。考古资料证实了从磁山文化居民开始,就形成了养猪的习惯,积累了养猪的经验。  到新石器时代中后期,家畜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扩大,考古资料便提供了这样一个比例,在陕县庙底沟龙山文化氏族部落的 26 个灰坑中,所出土的家畜骨骼,竟比同地仰韶文化氏族部落的 168 个灰坑中所出土的总和还要多。在邯郸涧沟,一个大土坑中就发现 21 个猪的骨骼,这个比例数字的变化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家畜饲养业的发展。  从宗教的角度而论,黄河流域的史前居民,从新石器时代中期以后,便普遍兴起了用猪或其它少数家畜作祭祀的习俗。可以说,这种祭祀形式也带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地域性。  从葬猪的现象来看,墓葬中以葬猪下颚骨为主,灰坑中以埋葬整猪为主,而又以幼猪居多。墓中的猪下颚骨,是人们食用完了猪身上的可食部分,剩下的象征性的猪的个体;而埋葬整猪则不然,将活猪捆绑,在墓中利用陶片铺垫或摆成一定的姿势,所有这些做法,无不反映出是在一种特殊的信念支配下进行的活动。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人们对动物的崇拜,另一方面也带有一定的祭祀因素。  在原始社会氏族墓地或遗址中,用猪随葬和专门为猪设立埋葬坑,表明这种宗教意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应该说,对猪神的崇拜,也是原始社会宗教信仰中拜物教的一种形式。这种宗教习俗在中国民族志的材料中也有很多的实例。  在云南永定纳西族人民中,把平时吃剩下的猪下鄂骨挂在室内的墙上①,以表深情。在佧佤族的宗教信仰中,曾流行着一种“剽牛”的习俗。凡是重大的节日,需要祭祀的时侯,都要“剽牛”。“剽牛”之后,主人再把牛头悬挂在屋外的墙上②。  这种习俗,除含有使自己家中获得丰收、人财牲畜兴旺、免除千灾百祸的企望外,同时也有祭祀祖先和杀牲送鬼的意义。例如,分布在中国西藏自治区东南部察隅一带的僜人,他们认为送小鬼要杀鸡,送中鬼要杀猪,送大鬼要杀牛,这样才能求得吉祥,免去灾祸③。  在我们所了解的祭祀活动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崇敬神灵并祈求神灵的保佑。磁山文化遗址中埋葬的家畜,多见于在粮食堆积之下,显然祭品与粮食有着一定的关系,可能是祈求粮食丰收的一种祭祀方式。  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在远古时代,即使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也很难完全避免粮食缺乏的危险,所以,人们生活中的首要愿望,就是能求得食物丰收。因此,原始人总是想通过超自然的力量,来实现支配自然的愿望,达到丰衣足食的目的。  利用牺牲对墓中死者的祭祀,带有祖先灵魂崇拜的因素;以牺牲作祭品,目的是祈求神灵保祐后人平安;对房屋的祭祀,又具有万物有灵的内容,所以,埋葬动物总是带有宗教的色彩,这是宗教活动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结果,是原始时代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这种宗教意识和观念,是人们在同自然界的关系中产生和发展的,杀牲祭祀,就是运用一种宗教观念,企图摆脱自然界造成的压力。  ①  宋光麟:《云南永宁纳西族人民的葬俗》,《考古》1964 年第 4 期。  ②  《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和习俗》上册,民族出版社 1958 年版。  ③  《僜人社会历史调查报告》,1978 年 5 月。  (六)占卜  占卜,是原始宗教中的一部分。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后期,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知不觉地建立了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注意到了认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前兆,以求预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并预料自己行动的将来后果。这种前兆观念的产生,是与灵魂崇拜结合的,就是说,从前兆到后果,都是灵魂的意志和威力在起作用。把占卜的行为想象成只是想要揭示未来,这意味着把自己已经限制在十分窄小的范围内。  在原始社会,人们认为到处都有鬼魂的存在,一切事情的后果都是神秘力量的作用所产生的,也是鬼神的意志和威力发生的作用。当原始人的思维发展起来以后,仍没有摆脱鬼魂的笼罩,往往把日常生活中的偶然发现与一些前兆现象结合起来,这就在原始人的思想中产生了一种前兆观念,认为每做一件事情,既有后果就必有前因,加上有些事情的偶然巧合,便把前因和后果必然地联系起来,并认为通过某种形式,可让神灵有意向人们预告前兆。  对于原始人前兆观念的形成,我们可以作一些推想,当原始人在烘烤带骨的兽肉时,骨头的炸裂声和裂纹的大小、长短、横直等各种现象,便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随后进行的一些活动得到了圆满的结果,如战斗获得胜利,狩猎获得丰收,于是骨头炸裂后的各种现象,便成了吉祥与否的前兆。类似情景反复发生,经过长时期的实践、观察,形成了专门的骨卜信条,最终被人们所认识,作为知识积累下来。因此,可以说,原始的前兆迷信,是古代占卜发生的基础。  原始人前兆观念的产生,反映着当时人们受自然力的压迫,自感软弱无力而又要依赖神力求得一种侥幸的心理。  从一般情况来看,最原始的占卜是从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人体不能自由控制的生理现象来占知未来事物的。  中国史前的占卜之风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得非常浓厚,可以说,原始的前兆迷信与巫术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从占卜到巫术的过渡,差不多是不知不觉实现的,二者都是奠立在关于神秘关系的同一的集体表象的基础上的。占卜主要是发现这种关系,而巫术则是利用这种关系,两者的目的是彼此联系着的。从另一个方面讲,占卜致力于发现这种神秘关系,其目的也在于利用它。  在中国考古发掘中所发现的占卜现象,大都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宗教遗物。从全国范围来看,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发现的占卜资料比较贫乏,而在黄河流域及华北,占卜资料较多。黄河流域到龙山文化时,已经广泛地兴起了占卜之风,在山东龙山和河南龙山文化遗址,或相当于这一阶段的遗址中,都有卜骨发现。  河南白营龙山文化遗址,共发现了 8 块卜骨,采用的都是牛肩胛骨,未经任何加工,但在骨面上遗有灼痕,一般长 27、宽 14 厘米。属于陕西龙山文化的客省庄二期遗存中,发现 6 块卜骨,全部选用羊的肩胛骨,不加任何修整,保持着天然的形状。卜骨没有钻凿,只是在骨面有若干个火灼的痕迹。有的从单骨脊一面灼,也有的从两面灼,灼痕由 2 个至 10 多个不等,但未见兆文。  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占卜之风非常盛行,在所有的齐家文化遗址中,几乎都有卜骨出土。  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卜骨资料十分丰富。在墓葬、窖穴、灰坑中,出土有很多牛、羊、猪的胛骨,其中有 26 块为经过占卜用的胛骨。这些胛骨一般不进行钻凿,仅有轻微的刮削痕迹,大多有明显的灼痕,有的经过刮削无灼痕。其中一块羊胛骨的中心位置,有钻穿的圆孔,孔缘光滑。  在 26 块作占卜用的胛骨中,羊肩胛 21 块,多数在中心部位残缺,在胛骨的两则边缘和骨臼的周围,都有刮削修治的痕迹。骨脊完整,骨面有灼无钻凿,灼痕较小,呈圆形,有的灼痕似用圆形的工具烫烙而成,有些灼痕重的地方,已经穿过骨脊的一面,有的保存较好的骨片,灼痕达 6 处之多。  猪肩胛骨 4 块,一般都是有灼无凿,仅有一块在灼处有轻微的钻痕。  牛肩胛骨 1 块,不钻不凿,保留有灼痕 12 处,这块卜骨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在下端沿背面,磨出锐利的薄刃,骨脊被修平,可能在制作卜骨之前,曾经作为工具使用过。  在皇娘娘台遗址第四次发掘中,又出土 13 块卜骨,这些卜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未经整治,无钻凿的痕迹,但都有灼痕,其中一件(T10:12)猪肩胛骨的灼痕达 13 处。从皇娘娘台遗址发掘的卜骨来看,制作程序都比较简单,形状原始简陋,说明当时的占卜技术还处在原始阶段。  甘肃永靖秦魏家遗址和大何庄遗址,是齐家文化的重要遗址。前者出土有 3 件用羊肩胛骨制成的卜骨,其中有一件发现于墓中随葬的双耳罐里。后者发现 14 件,也都没有钻凿的痕迹。但都有灼痕,大何庄一件灼痕达 24 处。从考古资料可以看出,中国史前时代的卜骨,绝大多数都无钻凿的痕迹,  但都施以灼痕。在山东历城城子崖发现的龙山文化中,卜骨有钻凿的现象。河南小潘沟龙山文化层中出土的卜骨,背面有钻痕。在辽宁旅顺的羊头洼遗址,曾出土过鹿肩胛卜骨,背面也有钻痕。不过有钻凿的卜骨仅属少数,还是以火灼为特点。  据考古资料表明,中国最早的占卜遗物出自于北方的富河文化中,碳十四测定的年代,并经树轮校正为公元前 3350 年左右。  富河文化是因巴林左旗富河门沟遗址而得名。当时的卜骨选料是选用鹿类动物的肩胛骨,仅有火灼而无钻凿的痕迹。  原始先民在卜骨的选料方面,与当时当地畜牧饲养的动物种类有一定的关系。总的看来,黄河流域以羊、牛、猪的肩胛骨为多见,北方草原出现了鹿的肩胛骨,南方以羊骨为多。  但是,不管哪里出现的卜骨,都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在肩胛骨上施以火灼。在火力的作用下骨面出现裂纹(兆),占卜者依据裂纹的形式、纹络方向,赋予神秘的含义,以此预测吉凶。  从已发现的卜骨资料来看,山东龙山文化的先民,对卜骨的制作已经获得了初步的知识,山东历城城子崖龙山文化层中出土的卜骨,表现得相当有规律,在 6 件卜骨中,有 3 件经过了刮治。刮治的目的无非要使胛骨的骨面更加平整,达到厚薄均匀的效果,从而易于施灼,便于成兆。  由此可见,占卜之法随着人们实践经验的积累,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考古资料和民族志资料同样揭示出中国的原始民族和现代一些落后民族一样,都习惯用兽类的肩胛骨作占卜。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兽骨放在火上烘烤,然后再看上面出现的裂纹,以此来预知未来的事情。  在中国少数民族中,仍然还保留着较浓厚的占卜习俗,因此,占卜在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台湾高山族人,因为相信精灵、恐惧精灵,所以,在他们的宗教中,曾广泛流行着占卜的习俗,占卜在高山族中带有普遍性。一般在出猎、祭祀、  建筑或农事之前,首先要进行占卜以问吉凶。高山族人占卜的形式是很多的,有虎卜、鸡卜、兽骨卜、鸟卜、梦卜、竹卜、草卜等等。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可视为吉兆或凶兆。  在中国其他少数民族中还有石卜、蛋卜、米卜、牛蹄卜、田螺卜、竹篾卜、箸卜、茅卜、钱卜、鼠卜、蚁卜、水卜、猪肝卜、牛肝卜等。  占卜也是黎族原始宗教活动的内容之一,黎族人盛行的占卜有鸡卜、石卜、蛋卜等。解放前的黎族人无论生产劳动、出外打猎、婚姻丧葬,还是生老病死等,都要进行占卜,最普遍的是鸡卜和石卜。  鸡卜时,先有主祭人念咒语,祈祷鬼神庇祐,然后当众杀鸡。烧熟后,抽出两支腿骨进行占卜,将大小一样的细木签插入腿骨的细孔内,以两个鸡腿骨的细孔不同数量、大小、形状或流血多少,与木签的倾斜程度判断吉凶。  崩龙族也流行鸡卜,占法有看鸡舌头、鸡舌根、鸡嘴、鸡头等。类似情形在佤族也很盛行。  石卜的方法是,由主持人先把一根绳子绑在一块小石头上,另一端吊在一根小竹杆中间,两手捏住小竹杆两端进行祈祷,以石头摇曳的程度为吉凶标志。  此外,珞巴族盛行米卜。米卜又叫“米卦”。进行这项活动时,先由巫师或占卜师备一碗干净的水,再选一把大米,必须颗粒饱满、大小整齐,然后坐在碗旁念咒语,边念边把大米一粒粒投入碗中,如果投出的米全部沉入水中并且排列整齐,视为吉祥的征兆,如有米粒浮在水面,或者沉下去的米粒不整齐,便视为不祥。  鸟卜是高山族占卜的一种形式,占卜用的鸟叫“荜雀”,尾长而色白,高山族称其为“蛮在”。占卜时是根据鸟的声音来判定吉凶,如果鸟音宏亮悠扬,认为是吉利之兆,可以进行狩猎、农耕和别的活动;如果鸟音细小微弱,便认为是凶兆。  梦卜也是高山族的一种占卜形式,通常是根据梦像来判断吉凶。在现代人中,仍然有关于好梦和恶梦的说法,并且还有人相信梦像与吉凶有关,其实这也是梦卜的延续和发展。  羌族人也是利用占卜作为定吉凶的手段。他们一般习惯羊骨卜和鸡蛋卜几种。欲知运气、病因或行人的祸福,便用羊骨卜;鸡蛋卜主要用以卜病因。壮族同样流行鸡蛋卜,用以占兵战胜负、猎物多寡、村寨安危、人畜兴衰等。  在原始宗教意识中,从相信预兆的观念出发,产生了考察及解释预兆的迷信方法,产生了以某种巫术去揣测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奥秘。民族志材料表明,支配他们的占卜观念都很原始。人们通过占卜的形式,不仅想要知道未来的吉凶,还要获得指导自己行动的指示,这种形式不仅中国原始民族中有,在世界其它地区也存在,占卜带有极大的普遍性。据说,印第安人的朱尼部落占卜天气时,除想到有没有雨以外,还要通过占卜来了解雨量的大小、下雨的时间和雨期的长短。  关于占卜的材料,也有一定的选择。四川凉山地区的彝族,占卜时要选用羊的肩胛骨,尤其以绵羊最好。同时选用的羊骨必须是杀死或者为祭祀活动而活活打死的羊,如病死或其它死亡的羊,其骨都不能用来作占卜①。  纳西族的占卜与彝族有所不同,他们所选用的占卜材料,都是平时杀羊时收集起来的,与彝族相同的是对卜骨不加修治,不钻不凿,只是用艾或火草灼烧。此外,纳西族对卜骨的处理也慎重,用完的卜骨,都要集中毁掉,不能随便乱扔,否则就认为会发生祸事,或者下次占卜不灵。  原始的占卜,是在原始的前兆迷信的发展中形成的,由原始的前兆迷信转化为占卜的种类很多,但不是所有的前兆迷信都能转为占卜,占卜的产生,也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因。作为宗教文化的一部分,原始社会的占卜源远流长,为后来商周时期盛行的占卜之风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①  汪宁生:《彝族和纳西族的羊骨卜?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  (七)巫术  巫术是原始宗教中一种普遍的现象,它出现的时间早,延续的时代长,为原始信仰中的一种主要观念,它是虚构幻想出的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利用法术的手段去影响或控制物体,以达到主观愿望的目的。  巫术信仰与巫术行为的基础,不是凭空而来的,乃是来自实际生活过的几种经验;因为在这种经验里面它得到了自己力量的启示,说明它有达到目的物的力量。  在中国民间,巫术往往与咒语并用,同时以祭祷仪式相结合。原始社会,巫术属于自发形成的一种宗教仪式,巫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原始人一种逻辑思维的观念,例如捕获猎物,一般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方法来实现,其中也具有一些神秘的方法,在猎人和猎物之间建立起一种虚幻的神秘关系,希望以此使狩猎获得成功,而为此目的举行的仪式,也就由此带有巫术的性质。  在欧洲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奥瑞纳文化中,曾发现含有巫术性质的遗迹。法国诺克斯洞穴里发现的野牛壁画,便是巫术的代表作。墙上用黑色和红色的颜料画着野牛,前肢已倒下,身上有刺进的箭头,同时还画有穿着野牛皮的跳舞人,表达了狩猎时的愿望①。  从有关资料来看,巫术形式和其它宗教形式一样,都是把自己的愿望和现实同一表现出来。古老的狩猎民族,总是想通过巫术的形式达到狩猎成功的目的,或以巫术活动去代替实际上的狩猎过程。其实,巫术就是以主观愿望当作现实的一种宗教形式,形成了一种超自然的想象。  在美洲的印第安人中,有一种古代的猎人舞,表演几个猎人手持弓箭、标枪围猎野牛。扮演者戴有野牛的面具,跳舞时,装作跌倒的样子,猎人用秃头箭射在他身上,“野牛”便表现出受伤的姿态②。  英国的宗教学家、人类学家弗雷泽?詹姆斯?乔治,在名著《金枝》一书中写到,对那些深知事物的起因,并能接触到这种庞大复杂的宇宙自然机器运转奥秘的发条的人来说,巫术与科学这二者似乎都为他开辟了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前景。于是,巫术同科学一样,都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巫术就是人们在主观愿望上的产物。  在中国现代一些民族中,曾经流行着带有巫术性质的舞蹈。在出猎前总要模仿动物的形象跳模拟舞,其实,这就是巫术的一种表现形式。  旧时的基诺人,曾经流行狩猎不获便要举行祭仪的宗教习俗,如果他们当年要是狩猎物甚少或未获得到猎物时,都要举行定期的集体性的杀牲祭祀活动。祭祀时全寨的男性都要参加,通常是用芭蕉树皮做成轿子,里面放着泥塑的各种动物,如野牛、鹿、大象、马、猪等,将轿子抬到寨神前,由寨父祈祷,参加者都要舞刀挥枪作赶鬼状和砍杀状,口中还要大喊:我们打到野兽了①。  这种模拟性的舞蹈,是宗教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旧时蒙古民族的跳鬼舞,具有同样的巫术意义。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彩图插页,第 7 页。②  伊林等:《人怎样变成巨人》,三联书店 1950 年版,第 156 页。①  《中华风俗大观》,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 年版,第 799 页。  在古代高山族赛夏人中,还有一种叫做“水占”的习俗,就带有浓厚的巫术性质。据说,被盗窃时,失主便用一支竹管去吸一口水,然后用力向空中吹,根据喷出的水所指的方向,可判断失物所在的方向。  以前,景颇族曾流行一种“闷水”的巫术习俗,与上述的“水占”具有大致相同的意义。景颇族人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去裁决较大的偷盗案。失主找出嫌疑者后,双方各出数头牛,选定日期、地点后,由山官和老人主持,并由双方的亲友作证,进行“闷水”判决。其方法首先请老人叫天,有让天作证的意思。然后,把双方事先插在深水里的竹杆同时闷入水中,如果失主一方的竹杆先露出水面,则判为诬陷好人,将把牛赔偿给对方。如果是被嫌疑者的竹杆先露出水面,便判定被嫌疑者为盗窃者,所有的牛都要赔偿失主。类似这样的巫术行为在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有很多。  考古资料中,表现在巫术方面的资料虽然很少,但有的也具有相应的巫术形式。  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曾出土过一件舞蹈彩陶盆。上面用黑彩绘有成组的舞蹈者,手拉手,下边都有一个象征性的尾巴,组成一个半人半兽的图像。这幅具有动感的画面,既富有浓郁的生活情趣,又蕴含着一定的巫术性质。实际上,它属于狩猎前的狩猎舞,表现了原始人对巫术力量的信仰。  作为巫术最古老的形式之一,就是关于获得食物上的巫术,特别是在原始的狩猎民族中表现得十分浓厚。原始人通常把狩猎的对象,用艺术的手法绘画出来,再用猎具去刺中动物的形象,认为这样做,狩猎就可以成功。这种巫术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哑剧的形式,目的在于以奇妙的力来表明他们对愿望的要求。  澳大利亚人和北美印第安人,比较流行模拟动物行为的巫术性舞蹈,通常有巫师用布或草类做成动物的形象,再向动物射击。他们力图用这种巫术行为,来保障部落中的食物来源。澳大利亚人,还常在沙土上画出动物的形象,然后再用矛去刺击沙土上的猎物,以相信这种行为可以保证狩猎的成功①。  在考古资料中,有一种现象与巫术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山东大汶口文化的墓葬里,随葬品中多见有獐牙钩形器,这种现象为大汶口人所特有。獐牙钩形器一般出自于死者的手中,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器具反映在宗教意识上。  大汶口遗址共发现獐牙 188 件,有的一座墓中发现 12 件。西夏侯遗址11 座墓葬全有獐牙,邹县野店有 14 座墓葬的死者手握獐牙,呈子遗址也有 9座墓葬随葬獐牙。山东宁阳堡头遗址在 120 多座墓葬中每一个死者手旁都握有 1 至 2 个弯而较长的兽牙,也有 3 至 5 个的,还有在骨架的腰部和腿部放有完整的龟甲。大墩子遗址,有的死者一手握一对。临沂大范庄遗址,大约有 的墓随葬獐牙,刘林、野店墓葬的死者,除手握獐牙外,腰部还多持13龟甲,有人认为这应是原始的魔法宗教的一种反映①。  从某种意义上讲,随葬獐牙钩形器,是人类在崇拜动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曾经有人认为,把獐牙握在死者手中,是为了防御外来魔鬼的侵袭,具有避邪之意。郭沫若先生研究认为,手握獐牙钩形器的死者生前是战士,  因而死后仍按战士的身份埋葬②。  ①  刊普斯著,汪宁生译:《事物的起源》,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326 页。  ①  胡顺利:《关于大汶口文化及其墓葬制度剖析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77 年第 7 期。  上述意见虽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应当肯定,不管是作为武器,还是作为避邪之器,其巫术的意义是明显的,也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原始巫术是原始宗教中一种古老的形式,可以说,原始人的世界,也是一个巫术的世界。  ②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 1 册,人民出版社 1976 年版,第 90 页。  五、夏、商及西周时期宗教的发展与演变  原始社会中的宗教信仰,都是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从它的发生和演变可以看出,原始社会的民族,其每一个劳动过程,都浸透着宗教意识,而宗教行为又反过来表现在劳动过程之中。  原始宗教作为原始社会中最主要的意识形态之一,对原始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但是,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宗教信仰的内容、形式和它的性质也在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当进入到文明社会以后,人的精神和灵魂,物的精神和灵魂,便达到了十分复杂的程度,同时也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先前自发的宗教开始变成人为的宗教,进而形成了完整的教义和组织,并且有了明确的政治目的。从此以后,人的灵魂有了鬼神之分,物的灵魂也有了仙妖之别,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当中国历史上出现第一个朝代即夏代以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宗教系统也反映了它所在的社会系统的特征,而且也随着社会结构的集中化和阶级分化的加强,宗教的概念也随之而变化。  (一)夏代宗教  夏朝是中国古代第一个王朝。按《史记?夏本纪》和《竹书纪年》的记载,夏代自禹至桀,历 14 代 17 王,共 400 余年。从夏代开始,中国奴隶制国家才真正建立起来,夏朝即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的时期。根据推算,夏代在历史上的存在,大约于公元前 22——前 17 世纪。  关于夏代活动的范围,一般认为是河南西部的洛阳平原和颍水上游地区,也可能到达山西南部的汾水下游地区。涉及到夏代的都邑和一些重大历史事件的传说,大都与这些地区有关。  从史书中,可以对夏代的活动区域有个初步的了解。据《史记?封禅书》正义引《世本》云:“夏禹都阳城,避商均也。又都平阳,或在安邑,或在晋阳”。《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夏桀之居,左河济,右泰华,伊阙在其南,羊肠在其北,修政不仁,汤放之”。有关的史书记载还有很多。  考古工作者早在 1959 年就开始进行对夏墟的调查,但至今尚未正式确定夏文化遗址。从有关的材料推测,夏朝的势力和影响可能比我们认为的活动范围和势力还要大。  根据夏代存在的年代来看,黄河中下游地区的龙山文化后期,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时期已经提前进入了夏文化的范畴。不过,根据近几年的考古发现,河南的二里头文化与夏文化较为密切,与之年代相当的遗址也被列入了夏文化的范畴之内。  夏朝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发展和建立起来的,因而还保留着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如禹征三苗时,“颛顼命禹于玄宫”,即祭祖颛顼而后出征,就反映了夷夏联盟的关系。  夏朝的建立,是社会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各氏族部落内部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使阶级分化日益明显,对异部落的战争掠夺和奴役,使奴隶逐渐增加,最终导致了奴隶社会的形成。夏朝由于私有财产和阶级对立的发展,使奴隶的数量明显增加,夏朝的贵族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奴隶。因此,这一时期的宗教也带有明显的阶级性。所谓禹铸九鼎,就反映了当时社会结构的特点。为了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夏朝建立了军队,制定了刑法,修建了监狱,同时,原始的宗教也开始被奴隶主贵族利用为统治人民的工具。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于夏文化的讨论一直比较热烈,从原始社会的考古资料来看,黄河下游的龙山文化时期,黄河上游的齐家文化时期,已经出现了阶级,但是,阶级的出现并不等于国家的出现,反映国家形成的材料应是多方面的。  近些年来,通过对二里头遗址的发掘,使我们对相当于夏朝时期的社会情况和宗教内容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首先,在二里头遗址发现了大型的宫殿遗址,其中二号宫殿东西为 58 米,南北为 72.8 米,说明当时已经建立起了国家。  在河南登封王城岗,也发现了古城堡遗址,在古城堡内,还发现了与古城堡遗迹同时的奠基坑,坑内为夯土筑层,在夯土层与夯土层之间,埋有成人与儿童的骨架,少者埋 1 具,多者埋 7 具。死者有成年男性、青年女性和儿童。这种现象应与当时遗址建筑的祭祀有关。这些遗迹属于王城岗二期,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为距今 4000±u65302X5 年,正好在夏纪年之内。  夏朝由于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因而表现在奴隶主对奴隶奴役的宗教行为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奴隶为奴隶主殉葬等方面。此时的墓葬便清楚地显示出了阶级的分化和对立。  解放以后,对二里头遗址作过多次调查和发掘,在二里头遗址的灰层及灰坑中,发现有埋葬人骨的现象,同时还发现有一些乱葬坑。1959 年发掘二里头遗址时,发现一些人祭的现象。在 112 号墓内埋有相互叠放的 4 具人骨架,骨骼都残缺不齐,有的只存人头,有的只存躯肢,还有的仅存头骨和下肢骨或半个人头,可能就是一种人祭现象。  从 1960—1964 年,对二里头遗址正式发掘过 8 次。从一些墓葬资料来看,人骨身首分离,有些双手被缚反折于背后,或双手举于头部,这些都应是被杀的人们。在一种长方形的竖穴墓内,墓主人仰身直肢,随葬有鼎、豆、觚、爵等陶器,另外还有贝饰和玉饰。而另一种墓穴中出现的现象,与前者形成了明显的对比,一些乱葬坑中,人骨架堆积叠压,躯体残缺不全,有的失去头颅,有的仅存躯干或下肢,还有的躯干与四肢分离,显然是被砍杀后肢解的。墓坑中的骨架有蹲坐式、双手反缚式、还有仰身屈肢、俯身屈肢、侧身屈肢、俯身直肢等葬式,很像是被捆绑后活埋的。这些墓中没有任何随葬品,他们都是被奴隶主贵族杀害的俘虏和奴隶。  这是当时社会的一个特征,奴隶主可以随便把奴隶当作牲畜一样活埋或杀害,以此来祭祀大大小小的奴隶主,或祭祀祖先的神灵,有的也用来祭祀自然界的鬼神。  从第四章中的人祭人殉看出,在中国,大约从齐家文化时期,已经普遍出现杀人殉葬的现象,那时主要是杀妻殉夫,被杀者或许也有少量的奴隶。当夏朝奴隶制国家建立以后,由于奴隶的增加,被杀死的都是无辜的奴隶。从墓葬反映的资料看,殉葬者中既有成年男性,也有成年女性和未成年的儿童,明显揭示出,奴隶制国家出现以后,人祭和人殉已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  在相当于夏代的考古资料中,墓葬资料对于反映当时的宗教观念具有重要意义。但就二里头文化来说,真正反映夏代奴隶主贵族的大型墓葬不多,常见一些中小型墓葬,但从这些墓葬中,我们仍然可以了解到一些有关夏代宗教的内容。  1959 年,在二里头遗址曾发现了一些乱葬坑,坑内不仅骨架相互叠压,而且断肢现象特别严重,有的仅存头骨,下颚骨,有的仅存躯干和部分肢骨,可能属于祭祀遗存。  除了乱葬坑外,还有一些异常现象,如死者被葬在灰坑或灰层中,葬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呈蹲坐式,仰身屈肢,俯身屈肢,侧身屈肢等;有的身首分离;有的双手举过头顶;有的两手交叉于胸前或反折于背后,呈现出捆绑后埋入的姿势;有的还把人和牲畜埋在一起,并表现出明显的挣扎状。凡此种种,都是人祭人殉的真实例证。  历年来,在郑州上街、洛达庙、洛阳东干沟、东马沟和晋南东下冯等遗址,发现了许多小型墓,以单人葬为主,有的为殉葬墓。从墓葬形式和随葬品来看,不仅反映出了贫富的分化,而且具有复杂的宗教意义,尤其是发现了一些不正常死亡的骨架埋在一起,应是当时宗教活动留下的遗迹。山西夏县东下冯遗址,1974 年发掘时,发现了 10 具人骨架分别埋在灰坑和灰层中,可反映出死者生前的身份相当低微,或是奴隶,这种埋葬方式可能也与宗教活动有关。  夏文化时期,万物有灵的观念十分严重,同时,以人牲祭祀祖先神灵或祭祀万物表现得非常突出。《国语?鲁语上》载:“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扞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植百谷为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为社。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形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皆有功烈于民者也。……非是,不在祀典。”  这里记载了哪些人可以列入祀典,或可享受后人的祭祀。有祭祀,就要有供品。考古发掘出的奴隶尸骨,就是奴隶主贵族为祭祀祖先神灵,以奴隶为祭品。那些身首分离,肢解异处的乱坑葬,就是为奴隶主设立的祭祀坑。  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宗教,从夏代开始,才真正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各种宗教形式均为奴隶主贵族所利用,他们以宗教作为治理国家和驯服百姓的工具。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夏王朝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的国家政权,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若干万年的原始社会时代已经结束,数千年的阶级社会由此而开始,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同样的,宗教文化也从夏代起发生着根本的变化。我们会从现有的考古资料中去了解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为宗教去治理国家和驯服百姓的事实。因而,研究夏代的宗教文化,对于整个中国宗教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只是限于资料的缺乏和学术界对夏文化还没有达到共同的认识,对全面了解夏代的宗教文化还有一定的难度,但学者已经或正在做出努力,寻找可靠的夏文化资料,以此促进对夏代宗教文化的研究。  (二)商代宗教  商代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从公元前约 14 世纪盘庚迁殷(今河南安阳一带)以后,为奴隶制的兴盛时期。这个时候,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和奴隶的矛盾。由于商代的战争四起,所以俘虏的数量也是很多的,俘虏为奴隶提供了来源。  商朝奴隶主贵族,一方面强迫奴隶为他们创造财富,另一方面还要把奴隶奉献给他们的祖先和神灵,用人作祭祀时的牺牲。史书中说,纣有亿兆夷人,可见商王拥有的奴隶之多。  商代时期,原始的宗教已经变成了人为的宗教,这时对鬼神崇拜的观念,已经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敬神和造神活动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表现在宗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用奴隶来作人祭和人殉。  从新石器时代出现的这两种宗教观念来看,当时的人祭,主要是用来祭祀自然界的万物,这是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一种古老的祭祀习俗。人殉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社会初期,应是阶级对抗的产物。这两种宗教习俗的出现,经过了上千年的发展。到商代,奴隶主不但继承了这一野蛮的宗教习俗,而且还愈演愈烈。  商代奴隶社会,在生产力和科学知识方面,都还有一定的限度。奴隶主在人为的灾害面前和自然灾害面前,同样感到恐惧和无能为力,同样只能乞求神灵的力量来保护他们。表现在宗教上,依然用人和其它动物作为祖先神灵的祭品,以此表示对神灵的供献。因此,屠杀奴隶在殷商时期变成了常见的现象。  人祭和人殉这两种宗教形式在商代已经完全变成了阶级制度下奴隶主强权统治的一种手段,但两种宗教形式的目的是不尽相同的。用作人祭的目的,是为了乞求鬼神和祖先灵魂对他们保护,用作祭祀的人是作为供品奉献给祖先灵魂的。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人吃人的延续,或叫做“食人之风”的遗迹①。在祭祀中,有人把作为祭品的人当作人牲,把动物当作祭品的叫做祭牲②。而人殉的目的,一是为了炫耀墓主人的地位,二是为了在死后继续保持他们生前所享受的生活,象征着继续让奴隶为他们服务。  商代屠杀奴隶的现象是常见的,我们可以从人祭、人殉等方面,去了解当时的宗教行为。  1.商代的人祭和牲祭  商朝对祖先和神灵的祭祀,有繁多的名目,一般有伐祭(就是把牺牲者的头骨砍去)、埋祭和剁祭等,以伐祭最为常见。  祭祀的领域也非常广泛,从祭祀祖先神灵、山川日月、祈天求雨,到征伐前后、建筑奠基以至竣工,几乎所有的祭祀都要使用奴隶。尤其是典礼中使用的奴隶数目相当惊人,卜辞中曾有详细的记述,如甲骨文中记载了在一次祭祀先王的“多妣”时,就用了男女奴隶共 60 人。人祭的现象,在商王统治的中心地区非常盛行。  ①  王恩田:《关于殉葬问题的再认识》,《齐鲁学刊》1983 年第 1 期。  ②  黄展岳:《殷周墓葬中人殉人牲的再考察》,《考古》1983 年第 10 期。  安阳殷墟的考古发掘,再现了距今 3 千多年前人祭的真相。  目前所知,在殷王陵祭祀场共分布着数千座祭祀坑,说明殷王室的祭祀活动规模之大,为其断送性命的人、兽也是不计其数。  1953~1955 年,对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曾获得了突出的资料,在二里冈、南关外等遗址共发现 2 百多个窖穴,1 百多座墓葬。在窖穴中经常发现有被砍杀的人头和躯肢,有的多具骨架叠压在废坑中,还有的人兽埋在一起。其中二里冈的两座灰坑,内有 16 具骨架,4 个人头,并与猪、牛分层叠放。从这种现象判断,可能是砍杀后埋入的。这些灰坑中的死者,都是奴隶主用来祭祀的人牲。  1955 年,在郑州第五文化区的第一小区发现有 50 多座各种不同形状的灰坑,坑内有的埋 1 人,有的埋 2 人,有的只埋头骨,有骨架的都是残缺不全,有被砍去手指骨和脚趾骨的,有的双手被反绑,显然是奴隶主用来作为祭祀的牺牲。  另外,在一座房子的基址下边,还发现奠基时使用人祭的遗存,在居住面下边埋葬有 6 具人骨架,这与安阳小屯殷墟的夯土地基下面埋有人兽作奠基的祭坑是一致的。  此外,在郑州铭功路西段发掘的商代遗址,在房子的居住面下边,排列着大人和小孩的墓葬,也应是奠基时的人祭。  在商代,祭山川,祭河神,都要专用一些奴隶,有些是破腹陈尸,有些是割取人头。在安阳小屯宗庙宫寝遗址的南端有一座祭坛,在祭坛的周围,发现了许多用人、兽作祭祀的遗迹。  宗庙在商朝是奴隶主奉为神圣的地方,据卜辞记载,在建筑宗庙的时候,要用幼小的奴隶作奠基。在宗庙的大门口,都要活埋成组的奴隶,甚至连单门、侧门也要活埋奴隶,宗庙建成后还要杀人祭祀。奴隶主的这种观念,是想让奴隶的灵魂永远守卫着他们的宗庙。  商朝的人祭,是按奴隶主贵族的生活方式安排的,因之人祭也成了奴隶社会的一个缩影。盘庚迁殷以后,用人祭祀的宗教现象达到非常惊人的程度,尤其以安阳殷墟最为典型。  根据 1958—1959 年对殷墟的发掘来看,用作建筑基址的祭祀和墓葬上的祭祀,就达数千名奴隶,还有一些牲畜。  在小屯北地,发现了 53 座建筑基址,为南北向,分三组排列。北边一组15 座,为王家居址;中间一组 21 座,是王家宫殿;南边一组 17 座,为殷王祭祀圣地。祭祀活动主要在中部宫殿和南部祭祀圣地。根据宫殿的建筑步骤,通常要举行 4 种仪式,第一步为奠基,奠基坑内需埋葬小孩和狗;第二步为置础,在置础的时候,需要牛、羊、狗和人作祭祀;第三步为安门,除在门的两边埋有人、兽外,还要专门为安门举行祭祀仪式,同样需要大量的人兽;第四步为落成,即在建筑物的前面,埋入一些车、马、人、兽,以祝贺成功。仅宫殿的建筑,从奠基到落成,就有充当祭品的车 5 辆,马 15 匹,牛 40 头,羊 119 只,狗 127 条,最多的是人祭可达 800 之多。这些牺牲的奴隶,根据不同的仪式,要进行单人葬、三人葬、五人葬、跪葬、倒葬和砍头葬等等。这些骸骨有的缺少上肢,有的残存肢骨,有的双手捆在背后,有的双手捆在胸前,而多数是被砍掉头颅。南部的基址,由于是专门举行祭祀的地方,每次举行的人头祭、牲畜祭,都需要用大量的人和牲畜。  1976 年,在河南安阳武官村北地殷王陵区,共发现 250 座商代祭祀坑,在发掘出的 191 个祭祀坑中,共埋有奴隶 1178 人。这些祭祀坑的排列比较规则,均为长方形竖穴,坑内填有经过夯打的黄沙土。坑内埋葬的人骨一般为青壮年男性,也有不少女性青年,每坑埋葬 8—10 人。这些奴隶大多被砍去了头颅,有些在颈椎或下颚骨上留有明显的刀痕,也有不少的骨架是被砍断或肢解后扔在坑中的,也有被砍掉脚趾和手指的现象。骨架的姿势,有的俯身蜷曲;有的紊乱;有的呈捆绑式;有的作挣扎状。  从人骨的现象观察,凡成年者都是被处死后扔进坑中的,凡少年和儿童都是被活埋。除用人作牺牲的祭祀坑外,还发现少数用禽兽作牺牲的祭祀坑,埋葬的有猪、狗、马等骨架。这些动物都是先被处死后埋入坑中的。  以上这些祭祀坑,仅是祭祀场所的一部分,在这片祭祀坑的东、西、南面,还有许多的祭祀坑,规模之大,面积约数万平方米。  1978 年春,在武官村北地殷王陵区又发掘出商代祭祀坑 40 座①,坑的排列非常有秩序,形状为长方形竖穴,祭祀坑中埋的绝大部分为动物,其中有马、牛、象、猪、狗、羊、猴、狐、河狸等。在 40 座坑中,以马的数量最多,有 30 座坑埋马 117 匹,每坑埋 1—8 匹不等,5 座坑有其它动物,5 座坑埋人,人骨架有砍头和断肢的现象。这些坑与 1976 年发掘的祭祀坑一样,仍为整个殷王陵区祭祀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殷墟发掘时,在高楼庄后冈发现一座祭祀坑,为圆形,坑内埋有 73 个人骨个体,分三层堆放。第 1 层埋 25 个,全身涂有朱砂,在 25 个个体中,全躯为 16 具,无头躯骨 2 具,头骨 7 个。人骨架没有固定的葬式,有俯身直肢、仰身直肢、俯身屈肢、侧身屈肢等,有的人骨架在下颚部位有明显的刀砍痕迹。第 2 层埋有 29 个个体,与第 1 层之间用碎陶片隔开。全躯有 19 具,无头躯骨 1 具,头骨 1 个,其余骨架比较散乱。葬式有跪扑,俯身直肢、俯身屈肢、侧身直肢和侧身屈肢。有的似经过捆绑,能鉴定出的多为青年男性和儿童。第 3 层埋有 19 个个体,除两具全躯外,其余均为断肢葬,有的只剩下头骨,有的仅存肢骨。葬式与前者基本相同,死者中有青壮年男性、青年女性、儿童和幼儿②。  1950 年,在发掘武官村大墓的时候,在大墓的东南清理了 17 个埋葬坑,每坑埋有无头人骨架 8—10 具,所有骨架都作俯身,相互交叉叠压。这些坑排列得非常有秩序,可能为殉葬坑。另外还有一些坑排列无规律,坑的大小、深浅以及埋葬的人数都不相等,死者全作俯身式,均无头骨,这些坑可能是为祭祀大墓的主人而设立的。  殷墟,是商王朝后期的都城遗址,也是盘庚迁殷以后的统治中心。从盘庚迁都于此至纣王止,整个商代后期的 8 代 12 王,都是以此为都,时间长达273 年。在这里曾发掘出宫殿、宗庙、大型建筑基址和奴隶主贵族墓葬以及手工业作坊。尤其是大批祭祀坑的发现,为研究商代奴隶社会的宗教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可以看出,祭祀是奴隶社会中宗教礼制的重要内容,这种以人祭为宗教的形式,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①  《安阳武官村北地商代祭祀坑的发掘》,《考古》1987 年第 12 期。  ②  《殷墟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 1987 年版。  从殷墟小屯建筑基址发现的大批的祭祀坑来看,被埋在建筑基址下的死者,应是在建筑过程中,举行祭祀仪式时所使用的牺牲。商代的杀人祭祀,在历史上达到了鼎盛时期,从甲骨文中有关人祭的卜辞来看,以武丁时最为盛行,卜辞中有一次祭用 500 个奴仆的记数。  商代的奴隶主把抓到的俘虏或奴隶残酷的杀掉用作人祭,有的砍头,有的火烧,有的宰割,有的活埋,甚至剁成肉酱,有的还在他们的头上刻下铭文,以此作为宗教仪式上的牺牲,奉献给祖先和神灵。商代无论是祭祀祖先神灵,还是举行别的宗教活动,殷人都用大量的人畜作为牺牲。  1959 年,在安阳殷墟发现了一组排葬坑,一排共有 10 个坑,该坑距武官大墓约 100 米,10 个坑中,共有被砍去头骨的人架 55 具,人骨架在坑中相互叠压,有的俯身,有的仰身,一般每坑埋葬 5 具,均为男性青年。这可能属于祭祀时的杀殉坑。  在大司空村,1973 年曾发现一个椭圆形坑,坑内埋有人头 31 个,躯体26 具,为青壮年男性和幼童。  70 年代,在小屯西南发现的一个浅坑中,在一匹马架的四周,埋有人骨架 5 具,有的全躯,有的砍去头颅。  1975 年,在小屯北部的一座房基内,发现有一个方形的祭祀坑,坑内埋有一个被肢解的成人,显然是为祭祀房子而专门设立的。  另外,在殷墟一处铸铜遗址中,曾发现有牛祭祀的现象。在一个圆坑中,埋葬一具完整的牛骨架,四肢呈内曲状,显然这是为铸铜遗址设立的祭祀坑。  商代的人祭,不单纯是利用灰坑埋人,有的也用在墓葬里,以祭祀死者的神灵。  在发掘殷墟后冈西区的一号墓时,在墓坑的填土中发现有 28 个人头,只有一个完整的。在 27 个残破的头颅中,多数留有砍杀的痕迹,还在墓道的填土中,出土有 148 块残破的躯骨,所有这些人头和躯骨,应是杀祭后埋入墓内的。  除殷墟之外,凡是商朝奴隶主贵族所在或统治的地方,都存在着人祭祀的现象。在郑州、辉县、洛阳以及河北、山东、江苏等地,都发现有商代王都用人作祭祀的证据。同时,商代的宗教人祭,不仅用于祖先神灵的祭奠,而且也用于其它宗教活动。  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发现有半地穴式和地面建筑,在不到 500平方米的范围内,共揭露出房址 12 座,在房子的周围和房基下,都有祭祀用的人头骨。其中 7 号房子的墙角下和房子倒塌的墙土中,就发现了十几具作为祭祀牺牲的人头骨。另外在其它房子内也有类似现象,很显然,死者即是祭祀中的牺牲。  在商代,除了用奴隶或牲畜祭祀祖先神灵外,同时还盛行社祭仪式,社祭也要用人和牲畜作为牺牲,其内容多与祭天或求雨有关。  在江苏铜山丘湾发掘了一处商代社祭遗址,其中发现一处特殊的墓地,范围约 75 平方米。共发现奴隶骨架 20 具,人头骨 2 个,狗骨架 12 具。特殊的是,在这个墓地中心,有 4 块大石头,人和狗的分布及头向均朝着大石头,呈围绕状,葬式为俯身屈肢,又多为双手捆绑在背后,表现出了被迫死亡的状态。狗骨架也呈俯身状。人骨鉴定都是青壮年男女。  从遗迹的现象来看,中间的大石头作为祭坛,祭坛的四周分置有奴隶和狗,可见当时祭祀的场面之大,这显然是当时搞大型宗教祭祀活动后留下的遗迹。人和狗都是祭祀中的牺牲品。从人骨和兽坑叠压打破的现象来看,这处祭祀遗迹是由两次祭祀活动留下来的,第一次用人 3 具,人头 1 个,狗 10具,距大石头较近。第二次用人 17 具,人头 1 个,狗 2 具,距大石头稍远。  古代社祀的性质,与祈求丰收的农事祭祀活动有关。铜山丘湾遗址以大石头为神祇的祭祀,与《淮南子?齐俗训》中所记载的“殷人之礼,其社用石”是相符的。闻一多考定,“社神即媒神”,“古之高媒以石为主”①。陈梦家考定,“以石为主,最初或系自然石之原始崇拜,盖古于石室为始祖神灵所居,故于其中置石主以表之”②。  从商以来,一直到周代,祭社主要用树。《论语?八佾》中载:“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周人?地官?大司徒》载:“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之,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用树和石头作神祇,能起到牢固耐久,长期流传的目的。铜山丘湾以大石头为中心,曾进行过两次祭祀活动,便能看出这种用意。  商朝贵族把人奉献给“粟米之神”,是延续和发展了原始社会初民的自然崇拜,所不同的是,原始社会出现的人祭,并不是阶级对抗的产物,纯粹是原始宗教中的一种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而商朝出现的人祭,带有明显的阶级性。因此,它与原始社会的人祭有着本质的不同。  祭祀在殷商奴隶社会中,是奴隶主阶级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左传》中说:“祀,国之大事”。在殷人的祭祀活动中,他们的祖先也就成了人格化的祖宗神,这也说明了殷人的祭祀活动,通过宗教的形式,起到了保护奴隶主阶级尊严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为当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根据殷墟发现的甲骨文记载,从盘庚迁殷到帝辛灭亡的 273 年间,用作杀人祭祀的人数,可达万人之多。每次祭祀活动,少者 10 余人,多者几十人,甚至达到上百人。有人从现存国内的甲骨资料中,找到有关人祭的甲骨 1350多片,上面刻有卜问人祭的卜辞,就有 1990 多条。可见商代用作宗教方面的人祭,规模之大,范围之广。  商代用牲畜祭祀,卜辞中所见主要有狗、猪、羊、牛,研究者认为,在殷代并不存在按不同等级使用不同的祭牲的情况①。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商代不仅使用大量的人作牺牲,同时也在用牲畜作祭祀,用牲畜作祭祀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和畜埋在一起,另一种是专门设立动物埋葬坑,与原始社会出现的形式相同,所埋葬的多为动物的全躯,也有动物的肢骨。  从早商开始,在一些遗址中就发现有兽坑遗迹。郑州洛达庙发掘的早商遗址,就发现了 3 个兽坑,其中一个坑就埋有 3 具完整的牛骨架和 5 具羊骨架,而且放置得很有次序,有着明显的祭祀意义。  商代遗址中的人兽坑,在整个祭祀坑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人和兽的埋葬,多见分层放置,这是根据祭祀的方式而形成的一种固定的埋葬形式。这种现象反映了人同其它牲畜一样,被充当祭祀中的牺牲。  ①  闻一多:《高唐神女说之分析》,《清华学报》10 卷 4 期,1953 年。  ②  陈梦家:《祖庙与神女之起源》,《文学年报》第 3 期,1937 年 5 月。  ①  黄展岳:《殷商墓葬中人殉人牲的再考察》,《考古》1983 年第 10 期。  ①  《广汉三星堆遗址一号祭祀坑发掘简报》,《文物》1987 年第 10 期。  1986 年夏,在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发现了两个距今 3 千多年的祭祀坑①,成为一项重要的发现。1 号坑内埋藏着各种器物近 4 百件。在器物中间和上面,分别有一层烧骨碎渣,出土器物有玉石器、铜器、陶器、象牙骨器、金器等。玉石器中有琮、璋、剑、刀、斧、凿、戈、锛等。铜器中有瑗、戈、人头像、面具、跪坐人像、尊、虎、龙等。金器有金杖、金面罩、金虎和金饰件等。  2 号坑中的器物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有 60 枚大象门齿;中层有大件的青铜器、大立人像、铜车轮、面具、尊、彝等;下层有海贝、玉石器、青铜器、兽面及青铜树枝等。  根据祭祀坑出土的器物分析,这个祭祀坑的年代相当于中原的商朝中期,出土遗物一部分为人和动物的偶像,另一部分为礼器。在 2 号坑出土的青铜人立像,身着长袍,头戴冠,连底座通高达 2.62 米,人像本身高 1.72米。从铜人像、铜面具、龙头金杖和玉琮、玉璋来看,祭祀与王权有关。有人根据两个坑中发现的红砂泥芯、铜渣、部分范模及黄金料分析,认为这是就地铸造,然后举行某种仪式时而埋入坑内的①。  三星堆祭祀坑的发现,一方面说明当时南方的铸造业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说明,江汉流域和中原地区的古代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曾经受到中原商文化的重大影响,同时又保持着自身文化的特点。  三星堆祭祀坑出土的青铜器、金器,是西南地区现已发现的最早的金属器,这些器物多数都是作祭祀的礼器。三星堆祭祀坑的发掘,为研究蜀人的宗教信仰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它表明,当时人们仍然存在着万物有灵的观念,在崇拜自然、神灵的同时,已经包含着巫术思想,祭祀坑出土的遗物反映着不同的祭祀内容,其中有与自然崇拜有关的祭天祭地,还有与祖先崇拜有关的祭祀鬼神。  在考古资料中,商代流行的“人祭”和“杀牲”多以真人真兽作为祭品,而以俑代替祭品的尚不多见。有人认为,像三星堆祭祀坑中出土的铜人头像,颈部作成倒三角形,出土时有的内装海贝,有的内插象牙,并有被火烧过的痕迹,不像是作为祭祀的对象,而是作为祭品——“人祭”的代用品。颈部的倒三角形,可能象征着被砍杀的“人牲”。  出土的铜人头像、人面像、神树和玉璧、玉瑗、玉璋、玉戈等,都应是祭祀用品,尤其是出土的遗物,都有被火烧过的痕迹,可能是当时举行的一次重大的祭祀活动而留下的祭祀遗存。  商代大搞祭祀活动,与《礼记?表记》里“殷人尊神,率民以神事,先鬼以后礼”的记载相符。商人正是通过各种祭祀活动,作为沟通人与鬼神的一种手段,以表达自己对鬼神的感恩崇拜之心。  《礼记?祭统》载,“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在商代,天、地、神的观念,已经很明确,祭祀天、地、神灵,成为古代社会中原始宗教的核心内容。天被看成是自然万物和社会的最高主宰,只有通过祭祀才能上达天意,所以祭天,也便成了商代王室的特权。  崇拜天神,也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的许多民族中,在易洛魁人的众神里,他们认为天神的地位最高,把天神视为“诸天之主”,并用托梦的方式向人们公布天神的旨意,所以易洛魁人就把天神视为最高的神。  同样,地是生命的本源,大地包孕一切,承载万物。同时民又以食为天,所食所用,皆靠大地的恩赐,因而产生了对大地之母的崇拜和祭祀。  ①  陈显丹:《三星堆一、二号坑几个问题的研究》,《四川文物》1989 年专辑。  祭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体现着一种特殊的鬼神观念,祖先神灵崇拜发展到殷商时,祖先的灵魂观念便与王室政权的正统观念紧密相联。  殷商时期,人们已经普遍相信上帝。这是在古代宗教信仰的基础上,综合了日月星辰等自然神信仰、原始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等所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崇拜内容。用活人祭祀祖先神灵,不仅盛行于殷王国的统治中心,而且殷王统治区的四方邻国,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殷人认为,只有祖先灵魂才能与神沟通,才能上达天意,因此,殷人用大量的人和兽作祭品,祭祀祖先神灵,目的不是乞求先灵造福百姓,而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所以,从奴隶社会开始,祭祀祖先神灵,便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人伦思想。  2.商代的人殉和牲殉  从大汶口文化出现人殉的现象以来,发展到商代奴隶社会,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虽然不能确切地说人殉(也包括人祭)就是商代奴隶社会的主要依据,但它起码象征着一个时代的特点。  安阳殷墟的发掘,获得了大量的人殉资料,一些大型的奴隶主墓葬,每座墓要殉葬奴隶数十人,甚至数百人。《墨子?节葬》载:“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  殷商时期的殉葬现象,主要与墓葬有关。有的殉于墓中的腰坑;有的殉于墓主人身旁;有的殉于墓道的填土中,还有的在墓葬的周围专设殉葬坑。葬礼中的杀殉,也是为了死者的阴间生活,因为人们相信,奴隶被杀殉于墓内,其鬼魂仍会在阴间继续当主人的奴隶。当人的价值不被社会重视的时候,就会有很多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为殉葬而死亡。  考古资料证明,以杀奴隶殉葬的现象,在王朝统治的中心殷陵最为突出。根据考古发掘所见,除大规模的殷王陵墓以外,还有一些小型简陋的墓葬,也有殉人的现象,有的墓竟以小儿为殉者。可能在殷代已经出现了私人奴隶。  在侯家庄的王陵,每一座亚字形大墓的殉墓者,都在 400 人左右,墓底正中小方坑中殉 1 人,亚字形八隅 8 个小方坑各殉 1 人,南北墓道外,身首分离的殉葬者共 20 排,每排 10 人,大墓周围的殉葬小坑,每坑 5 至 10 人,多的可达 20 个坑,如果加上殉葬中的仪仗队,每座大墓有殉葬者数百人。  在殷墟侯家庄的一座大墓中,墓底的腰坑里埋有一人一狗,人的手中还持有石戈,墓底的四角又各挖两个方形坑,每坑又埋一人一狗,人的手中持有铜戈。9 人均为男性壮年,呈跪屈状。另外,在一处保存完好的墓道填土中,发现一个人头骨,在 4 个墓道中均有人殉的现象。东墓道发现 6 个人头骨,一具无头躯骨;南墓道发现 42 个人头骨,59 具无头躯骨;西墓道有 11个人头骨,一具全躯;北墓道有 14 个人头骨,一具全躯。各墓道的头骨和躯骨都是分开放置,躯骨排列整齐,均作双手反缚俯身状,头骨均向墓坑方向位置。这些被砍杀的人为青少年男性,是把他们砍杀后埋入土中的。在主墓的东侧,有排列对称的 31 个土坑,其中 22 个坑埋有 68 人,作为对墓主人的殉葬。  ①  《1950 年春殷墟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1 年第 5 期。  1950 年,通过武官村北商代大墓的发掘,对了解商代的人殉情况,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尽管在安阳殷墟发掘了将近 2000 座墓葬,还是以武官大墓的规模最大①。从武官大墓的发掘中,可以了解当时殉葬的规模。武官大墓底部中央有一个长 1 米、宽 0.8 米的腰坑,坑内殉葬者 1 人。墓道中有 3 个长条状浅坑,呈“品”字形排列,坑中杀埋有 16 匹全躯的马架。在东西两个马坑的中间,还有一坑,坑内埋有 2 人,呈对蹲形式,分别持一铜戈和铜铃,马坑的南边又各埋犬骨两具,南墓道中央有马坑 3 个,每坑埋马 4 匹,墓道中间殉跪葬者 1 人。  位于二层台上的殉葬者排列都有一定的秩序,东侧二层台殉葬 17 人,多为男性,西侧台上殉葬 24 人,多为女性,这些殉葬者均为全躯。在墓室上部的填土中,殉葬有 34 个人头。如果把殉葬者的人数加起来,可达 80 人左右,另外还有马匹等。  同时对妇好墓的发掘,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商代的殉葬之风。妇好墓是1976 年在小屯村西北发掘的①。墓室为长方形竖穴,墓底有一个腰坑,坑内殉葬 1 人 1 狗,东西两壁各有壁龛一个,东龛殉 2 人,西龛殉 1 人。墓室北端殉 4 人。还有 8 人位置不明,另在椁顶上部殉狗 5 只。  在殷墟除发现在大型墓中有殉葬的现象外,还有数千座小型墓葬仍有殉葬的现象。这类小型墓葬在殷墟西区、大司空村和小屯附近发现得最多。这些小墓的底部多数都挖一个腰坑,通常腰坑中殉狗 1 只,有的把狗埋在填土中或二层台上。在大司空村发现用人殉葬的有 5 座墓,殷越西区发现 11 座,这类墓一般每墓殉葬 1 至 2 人,主要是未成年者和青壮年男女,殉葬多见于二层台上。  在发掘安阳殷墟第五号墓时,发现墓葬中至少埋有殉人 16 个个体。其中在椁顶上层殉葬 4 人,骨架保存都不完整,在东西两个壁龛中殉葬 3 人,腰坑中殉葬 1 人,还有 8 人因当时墓中出水,位置不明。殉葬者中有男性、女性和儿童。同时,在墓中还有 5 具狗骨架,分别殉葬在椁顶上层和墓室旁边。  在《殷墟发掘报告》中,报道了从 1958~1961 年的发掘资料,在小屯、武官村、大司空村和苗圃墓地中,共发现有 4 座墓葬有殉人的现象。小屯西地 M233,殉葬 1 人,放在墓室南侧的二层台上,俯身直肢,头向与墓主人一致,面对墓主人。在 M258 中,发现有 4 个殉葬个体,第一个在墓口的填土中,为 1 具无下肢的儿童;第二具在东侧的二层台上;第三具在南侧的二层台上;第四具在北侧的二层台上。大司空村的 M323,殉葬一个断肢儿童。武官村北地的 M1,殉葬有 4 个躯体和 4 个人头,躯体放在椁室东西两侧的二层台上,头向与墓主人一致,4 个人头放在墓室东南角的二层台上。苗圃北地有一座墓,在墓主人的两腿中间,殉葬 1 个儿童头骨。另外,在大司空、小屯西地、苗圃北地,还发现有 70 座用狗殉葬的墓,每墓殉 1 狗的有 50 座,每墓殉两狗的有 10 座,每墓殉 3 狗的有 1 座。殉葬 1 狗的墓,多数埋在填土和腰坑中,个别放在二层台上或放在棺上,还有的放在壁龛里。殉葬 2 狗的以填土和腰坑为多见。殉葬 3 狗的 1 座墓,有两狗埋在腰坑,一狗埋在填土中。狗的头向多数与墓主人相反。从狗架的放置来看,一般为杀死后埋入,也有活埋的现象。  ①  《殷墟妇好墓》,文物出版社 1981 年版。  50 年代,发掘大司空村时,发现有 5 座墓殉人,有 4 座每墓各殉 1 人,1 座殉 2 人。其中 1 座墓的殉葬者,距墓底 1.3 米的西壁,一半塞入墓壁内,一半露在外边,有两座墓的殉葬者都在两边的二层台上,1 座殉葬 2 人的墓也是分别放在两侧的二层台上。5 座墓中有 4 座墓的殉葬者,其头向与墓主人一致,只有 1 座的殉葬者横在墓主人脚下的填土中。殉葬者中,多数是未成年的十二三岁的小孩,有的两手背在身后,有的手足作挣扎状,从当时发掘的现象来看,可能是生殉,殉葬者的葬式都是侧身和俯身,与墓主人舒展的躺在棺内明显不同。这五座殉墓均为小墓,可见墓主人的身份并不高,也许殉葬者属于墓主人的私人奴隶。  在 1958—1959 年的殷墟发掘中,发现一个杀殉坑,坑内共发现人骨架54 具,分上下两层叠放,上层共有 25 个个体,其中全躯的 17 具,头骨已朽的躯骨 3 具,人头 5 个。骨架上染有一层红色,葬式紊乱,有的俯身直肢,有的侧身屈肢,有的双手抱头,还有的呈跪卧式,有的在前额上留下明显的刀痕。这些殉葬者全为青年男性,年龄在十四五岁至十八九岁之间。下层的人骨架多数染有红色,其中全躯的 18 具,无头躯骨 1 具,人头 10 个。葬式为仰身、侧身、俯身跪仆三种。有的似捆绑,有的头上插有骨笄,有的臂带玉饰。能鉴定性别的均为男性,年龄在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之间,还有两具未脱乳齿的儿童。  1976~1977 年间,在安阳小屯北地发掘的第 17 号和 18 号殷墓中,都有人殉的现象,在 17 号墓中的腰坑内殉葬 1 狗,在椁内棺外东西两侧各殉 1人,头向与墓主人一致。18 号墓的腰坑中和东北角的二层台下,各殉葬 1 狗,墓内共殉葬 5 人,有 4 人殉于椁内棺外,第一个人在椁室南端,为 18—20岁的青年男性。第二人在第一人的南边,为 13 岁左右的男性儿童。第三人在椁室东侧,年龄在 18—23 岁之间。第四人在椁室西侧,为 30 岁左右的男性。从殉葬者摆放的规整的姿势来看,好像是当时处死之后埋入的,另外还有 1人殉在墓室的北壁下。  70 年代,在发掘殷墟西区的墓葬时,共有 18 座墓有殉人现象,18 座墓共殉葬 18 人,18 座墓中,有 11 座为长方形竖穴墓,均有二层台,共殉葬 15人,人殉于二层台上或腰坑里,有的是全躯,有的是无头骨架,大多数是生殉。15 人中,未成年 6 人,青壮年男女 5 人,其余为无法鉴定者。  在五座带墓道的甲字形墓中,殉人规模大于前者,在这类墓中,殉葬者有的杀殉于二层台上,也有的杀殉在腰坑中,每座墓中殉 3 人、5 人、12 人不等。M701,殉葬,12 人,有 9 人位于墓道北端,头向墓室,1 人殉在填土中,二人殉在二层台上,均为俯身,在 12 具殉人中,能鉴别的有 3 具为杀殉。  在这次发掘中,还发现有 339 座墓殉狗 439 只,有的是处死后埋入,有的捆绑后活埋。从这里也使我们看出了当时用狗殉葬的规模之大。用狗殉葬和用人殉葬的目的是一样的,人可以继续当主人的奴隶,狗也可以继续为主人作守卫。  在殷墟小屯正北约 2 公里处的刘家庄,1985 年在这里发掘出 62 座殷墓,其中有 13 座殉葬 20 人,每墓殉 1 人至 3 人,殉葬者多为青少年男女,多数为捆绑状。  1980 年,在安阳殷墟梅园庄南,发现 4 座墓殉葬 10 人,每墓为 1 至 4人,殉葬者多为面向椁室,一般都殉葬在 2 层台上。性别有男有女,年龄有成年也有儿童。值得提出的是,4 座殉葬的分布很有规律,殉葬 4 人的墓在最南边,往北依次排列,殉葬人数也是依次递减。这些墓葬虽无打破关系,却有上下位置的不同,据发掘者研究推测,这些可能是同一个家庭的墓葬,不同的位置代表了墓主人的不同辈份,殉人的数量可能又具有等级的差别。  商代,除大批的奴隶作殉葬品以外,同时也有妇为夫殉葬的现象,这是延续了齐家文化的宗教习俗,仍是男尊女卑的一种表现。  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曾发现过这样的例证。M14,是一座中型墓,墓底四周有二层台,墓室内有黑漆花纹木棺,墓中埋有两具人骨架,墓主人是一个 45 岁左右的男性,在棺内,呈俯身状,四肢伸直,根据骨架的颜色和周围的朱砂痕迹判断,在埋葬时可能往尸体上撒有朱砂,并用草席之类的物品包裹后放入棺内的。另一具骨架为女性,不满 20 岁,葬在墓中东侧的二层台上,呈俯身状,上肢交叉于胸前,下肢两腿交叉,从现象观察,这个女性是被捆绑后活埋的,显然是墓主人的殉葬者。她生前应是墓主人的家奴或侍从。  M102 中,放有一个黑漆木棺,棺内放着两具骨架,一具是 45 岁左右的男性,位于左侧,仰身直肢。另一具是 30 岁左右的女性,位于右侧,侧身,面向墓主人,两腿被捆绑呈弯曲状,坑内殉葬有 15 头牛,29 只羊,以此来炫耀墓主人的地位。另外,在 M36 中,也是一座 2 人合葬墓,两具骨架同时葬入黑漆木棺内,中间用一块木板隔开,分成左右二室,一具骨架居左,四肢伸直。另一具骨架居右,侧身屈肢,四肢被捆绑,由此看出墓主人和殉葬者之间的关系①。  这种殉葬的现象,与齐家文化的殉葬墓非常相似。  在台西商代遗址,也有比较大型的殉葬墓,M103,是一座奴隶主贵族墓,墓室近长方形,墓底四周有二层台,墓主人为 30 岁左右的男性,仰身直肢在棺内,腰坑中殉葬 1 狗,另外墓内还有 2 人 2 狗殉葬,其中 1 人殉在棺顶之上,由于棺木塌落,使殉葬者与墓主人的骨架叠压在一起,其余 1 人 2 狗均殉于二层台上,殉葬者的头向与墓主人一致,二层台上的人骨,自膝盖以下被砍去,留下明显的刀痕。  在一些小型墓中,也有殉葬的现象,小型墓大部分有棺无椁,有的身下垫陶片,身上盖木板,还有的上下铺席子。有些墓每坑殉葬 1 至 2 人,有的用狗殉葬,以腰坑中殉 1 只狗为多见,也有一部分墓殉狗 1 至 6 只,与殷墟发现的小型殉葬墓近似。  山西灵石出土的商代墓,也保留有女为男殉的葬俗。M1 椁室内有 3 棺,中棺内仰身直肢者为男性,两侧棺内侧身者为女性,她们都是面向男性,与齐家文化皇娘娘台 M48 近似。大量的青铜随葬品都放在男性的椁盖上,在男性足下还殉葬 1 人,也是面向墓主人。  在山东益都苏埠屯曾发现一个深 8.25 米的大墓,墓底的腰坑里埋有 1人 1 狗,腰坑下还有一个奠基坑,埋有 1 人,是一个头戴骨簪的女性,作跪屈状,墓道内还有 39 个作为人祭的个体,从遗迹现象观察,他们都是被杀害后献祭的。这说明,在商朝贵族所统治的地方,都有严重的人祭现象。  在考古发掘出的殷代墓葬中,几乎都有人殉的现象,如果要问,现已发掘的殷商墓,到底殉葬了多少人,的确是很难统计,因为有的墓被盗掘者扰乱。有的属于自然破坏,种种原因使我们无法得到人殉数量,总之,殷商时期,曾有大量的人和牲畜当了宗教仪式中的殉葬品。  这种现象,一是说明了当时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和地位低下的人,二是当时的畜牧业比较发达,从用牲的数量和种类看来,为其它时代所罕见。  ①  《藁城台西商代遗址》,文物出版社 1977 年版。  商代的人殉资料,为研究商代的宗教思想和奴隶社会的阶级关系,提供了重要资料,不管是人殉还是人祭,都反映了宗教信仰在奴隶主贵族的思想中一种根深蒂固的反映。  殷商时期盛行的人祭和人殉,始终与崇拜上帝联系在一起,最主要的原因是,殷商奴隶王国的建立,需要在宗教上出现一个至高无上的大神来维护其统治,把一切现象都说成是这个大神的意志,因此,殷人的上帝和祖先神便具有无上的权威,这就是殷人崇拜上帝的社会根源。  3.商代的卜骨和卜甲  以兆象判断吉凶的占卜活动,在殷商时期非常盛行,奴隶主充分利用这一宗教手法,达到了凡事都问卜的程度。商人在使用骨卜的同时,也出现了龟卜,因此,卜骨和卜甲是殷商时期遗留下来的最宝贵的历史文物和宗教文物之一。甲骨文就是古人利用甲骨占卜吉凶之后,在甲面上刻写的与占卜有关的记事文字。  从考古发掘的各商代遗址中可以看出,在商代早期阶段,主要用卜骨,殷人卜骨的选料以牛的肩胛骨最为常见,另外,还有羊骨、猪骨、并且出现了鹿骨,少量用龟甲。中晚期以后,卜骨卜甲并存,有时卜甲还要多于卜骨。  从商代前期出现的卜骨来看,在卜法上可以看到它与龙山文化的沿袭关系。后者卜法比较简单,一般无钻凿,只有灼痕,而且灼痕也不规整,较多地带有原始性。从郑州二里冈早商遗址出土的卜骨,能看出比龙山文化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商晚期相比仍显得原始。但是,也从中看出商代卜骨继承龙山文化卜骨的传统,逐渐发展,“并且加以发挥,而成为殷代一切精神生活之所系的占卜习惯”①。  早商之时,卜骨大部分还是有灼有钻,只有少部分有灼无钻。在钻法上一般采用单钻的形式,个别出现双联钻,钻孔以钝圆为多见,同时也存在着尖圆孔和平圆孔几种。钻孔多在甲骨的反面,灼法往往是在施好的圆孔内,有的则不钻孔直接施灼于骨片的最薄处,所以出现的灼痕常常会有不圆的现象②。  卜甲在郑州、洛阳、安阳等地的早商遗址中已有少量发现。殷人卜用龟甲,多是选用腹甲,也有用背甲的现象。早在 1936 年发掘小屯遗址时,曾在一个圆坑中出土龟甲 1 万余片,其中有穿孔的 12 件。可以说,从商代开始,占卜更加受到重视,占卜技术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相信神灵,相信天命,是求卜者共同的心理,正是这种心理,也造就了很多的神灵崇拜者。在发达的奴隶社会中,殷代的卜骨和卜甲已经成为只有殷统治阶级才能进行占卜的方式。从卜辞中可以看到,殷王是当时各种宗教活动的主持者,自称为神的后裔,借以通过宗教的形式来巩固自身的统治。  考古资料证明,殷商的占卜资料主要出自殷墟及其周围地区的商代遗址中。问卜的范围和事项极为广泛。所包括的内容有祭祀、战争、农业、气象、打猎、饮食及奴隶逃亡等众多方面。另外,殷人也崇拜一切自然神,如山、河、四方、日、月、风、云等,尤其是对祖先神灵的祭拜,构成了商代宗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  尹达:《中国新石器时代》,三联书店 1955 年版。  ②  安志敏:《一九五二年秋季郑州二里冈发掘记》,《考古学报》1954 年第 8 期。  1973 年,在安阳小屯南地发现刻辞甲骨 4510 片,其中有龟片 69 片,牛胛骨 4442 片①。在一个灰坑中(H17),出土的卜骨卜甲多达 165 片,有刻辞的卜骨 105 片,刻辞卜甲两片。出土时甲骨在坑中层层叠压,底部有少量碎陶片铺底,卜骨中间没有空隙,也没有其它遗物。还有一个灰坑(H24),出土卜骨 1315 片,但不见卜甲,在坑内的堆放与 H17 相同,只是上边的卜骨碎小,底下的卜骨大而完整,同样在底部铺有碎陶片。在小屯南地还发现有专门放卜骨骨料的灰坑。 前期的青铜器具有独特的造型。鼎、鬲等食器的三足,必有一足与一耳成垂直线,在视觉上有不平衡感。鼎、斝等柱状足或锥状足和器腹相通,这是由于当时还没有掌握对范芯的全封闭浇铸技巧。爵和觚与二里头所出的陶爵、陶觚形状极为相似,都是扁体和平底,流窄而长。尊和罍等圈足上流行十字形镂孔。二里岗下层的青铜器,器壁普遍很薄,上层的青铜器,有的器壁已相当厚重。在造型上,许多礼器都还具有早期青铜器的特点。同时,前期的青铜器,人们已能根据器物的不同用途,熟练地掌握它的造形。如觚,是一种饮酒器,口呈喇叭形,细腰,体形修长,便于用手把握;罍和卣是两种盛酒器,为了便于盛取,一般做成深腹小口,有的罍是喇叭口,而且腹部圆鼓,增加了容量,底部有圈足,可以保持稳定,有的卣还有盖和活动的提梁;较大型的鼎铸成四足,比三足更稳定,为了移动抬举之便,口上还铸有厚实的耳。这些都说明青铜礼器的造型已经相当纯熟。  前期青铜器纹饰的主体以饕餮纹为代表,多为单层装饰,无底纹。饕餮纹多以粗犷的曲线构成,突出眼和嘴,而不具体表现细部,通常是两个夔纹组合成一个饕餮纹。纹饰多平雕,个别主体花纹浮雕,甚至有高浮雕的牺首装饰。此外,也有一些简单的几何纹,粗率的雷纹,整齐的乳钉纹等。饕餮和夔是古代想象中的两种神秘怪物,这两种纹饰一般以鼻为中心线,取左右对称之式,或合体或分解地凸雕出眼和嘴,形象抽象而富有变化。  1974 年在郑州杜岭发现的两件大方鼎是这时的典型器物。一件高 100 厘米,重 86.4 公斤;另一件高 87 厘米,重 64.25 公斤。均为正方形深斗式鼎腹,口上立两圆耳,下承四圆柱空足。鼎壁上每面左右和下边饰以一周整齐的乳钉纹,上部饰有连续的饕餮纹,花纹质朴,无凸出的雕刻,从其铸造之大来看,可能是商代王室使用的重器。  1974 年,湖北黄陂县盘龙城遗址出土一批青铜器,除兵器和工具外,有鼎、■、觚、爵、斝、盉、罍、尊、盘、卣等礼器,它们的制形和花纹都与郑州二里岗所出的相似,但个别器物及花纹在同时期的中原地区少见。盘龙城的青铜礼器,代表了商代前期南方方国的青铜器艺术。  商代后期的青铜礼器是商代青铜器艺术发展的鼎盛时期。以河南安阳殷墟为中心的青铜器制作中心,使青铜礼器无论在种类、装饰及铸造技术上都达到了高峰。殷墟发现的铸铜作坊,面积达 10000 余平方米,出土上万件陶范和坩埚碎片,足见其规模已相当宏大。殷墟出土的重要青铜器为研究商代后期青铜器艺术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除殷墟王都外,各地的一些方国都邑也都各自铸造青铜器,如山东益都苏阜屯,安徽阜南月儿河,江西大洋州新干,湖南醴陵、宁乡,山西石楼,陕北及四川广汉三星堆等地,都发现有商代后期的青铜器。  这时,爵、觚、斝仍是主要的酒器组合。除了前期的青铜器类外,新出现的有方■、高颈椭圆形壶、敞口束颈扁体觯、觥等。器形高大厚重,造型精巧富于变化,装饰繁缛华美,是商代后期青铜礼器的重要特点。  从造型上来看,方形器在这时大为发展。除前述司母戊大方鼎外,还出现了方爵、方斝、方尊、方罍、方壶、方缶等,传世品中还有方觚、方觯,几乎凡主要的酒器都有方形器。虽然它们总体数量不是很多,但却是极富特征的器物。如妇好偶方■,整体造型恰似一座长方形的双间四阿式屋顶建筑;■盖是四阿式屋顶,顶上有两个四阿式的短桂钮;盖口两侧有 7 个突出的方形槽和 7 个尖形槽,好像 7 根屋椽,与■口两侧 7 个突出的方形和尖形盖帽可对应盖合;腹下承以长方形圈足,似房屋的高台基一般;肩部有浮雕的象头凸饰,器壁饰饕餮纹、夔纹、鸟纹等瑰丽的复层花纹。这件器物设计得非常别致。可能是仿自当时的宫殿建筑。它高 60 厘米,口长近 70 厘米、宽 17.5厘米,重 71 公斤。  连体器的出现是此时造型艺术上的另一个新成就。如妇好墓所出的三联■,由长方形的■架和三件大甑组成。■架上有 3 个高出的圈口,用以放置甑,以蒸煮食物用。■体中空,下有 6 足,饰有蟠龙纹、夔纹、圆涡纹、牛头纹、云纹等装饰。三件大甑形状大小相同、底有 3 个扇面形孔,口沿下有一圈带状大夔纹或圆涡纹装饰,还有一对环耳。三联■通高 68 厘米,总重量达 138.2 公斤,为殷墟少见的重型器,具有一器多用的优点。  鸟兽形器的流行,是这时造型艺术上最突出的特点。常见的有以象、虎、犀、牛、羊、豖、鸟及叫不出名字的兽形雕塑的尊、卣、觥。有单体造型,也有合体造型。它们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新石器时代的动物形陶器,有的显然具有相同的造型技巧,表现了一脉相承的悠久传统。  象尊  湖南醴陵狮形山出土一件,整体如象,象鼻高举,鼻端有一小动物,象的四条腿作尊的支足,饰有繁缛的动物纹。传世品中也有类似的象尊一件,其盖钮也塑成一只象。  虎卣  又名虎食人卣,日本泉屋博古馆藏品,传出于湖南宁乡,整体如踞虎形,后爪与尾成为器的三足,前爪攫一人送入口中,项脊上有兽形钮小盖,两侧置一提梁。造型实用而又狰狞可怖。  犀尊  美国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收藏帝辛时期一件,长头,头上有二角,竖耳,圆腹下垂,足粗状,素面。  牛觥  美国福格博物馆收藏,整体作水牛形,自颈至后背为器盖,盖顶有兽形钮,颈为器流,素面。  羊觥  日本藤田美术馆藏品,整体作卷角羊形,自颈至背为器盖,盖顶有鸟兽形钮、纹饰繁缛。  羊尊  英国不列颠博物馆收藏一件为双羊连体造型,器口在两羊头间立于背上,下有四羊蹄作支足,通体饰兽面纹。日本根津美术馆亦有一造型相似的双羊尊。  豖尊  湖南湘潭桂花村出土一件,整体作立豖形,獠牙突出,双耳高翘,形象毕肖,背部有鸟形钮盖。  豖卣  上海博物馆收藏一件,圆形器,两侧各塑一豖头,下有矮小豖蹄状足,背有器的高圆口,两侧有器耳,通体纹饰繁缛。  鸮尊  殷墟妇好墓所出一件,整体如鸮鸟形,宽尾下垂与双足成器的支足,足上塑有利爪,喙宽大卷曲,头上有竖耳和半圆形器口,器盖上也有鸟兽形钮,口下有一兽头鋬,纹饰繁缛。高 46 厘米,口径约 16 厘米,重 16.7公斤。  鸷尊  日本泉屋博古馆收藏,形似鹰,宽尾下垂与双足成器的支足,鹰颈为器口,鹰头为器盖,纹饰和造型均栩栩如生。传世品中有类似的一件,但非直体,而是横体,器口开于鹰背上,头上有双角,纹饰繁缛,类似鸟形尊在湖南醴陵也有出土。  枭尊  《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铜器集录?A666 图》,形似枭鸟,宽尾下垂与双足成器的支足,枭头为器盖,有圆而大的双目,短尖喙,爪锋利,身饰羽纹,雕有双翅。  鸮卣 安阳小屯南地 539 号墓出土,形似猫头鹰,盖为鹰头,两侧各有一鸟的短钩喙,盖顶有四阿式钮,器身为鸟身,雕有双翅,纹饰繁缛,并有器耳提梁,下承四条鹰足,整体正视为一鹰,侧视是两只鹰,造型别致。50 年代在山西石楼二郎坡出土过类似鸮卣。  兽形觥  妇好墓出土一件又称“司母辛四足觥”,整体形似站立的兽,从嘴至尾为器盖,两前足是奇蹄兽足。两后足如鸟足,有兽头鋬,通饰繁缛纹饰。同墓所出另一件叫“妇好圈足觥”,盖前端为一虎头,后端为一鸮头,前正视如一蹲坐状虎,后正视如一立鸟,造型设计极其巧妙。山西石楼桃花遗址所出的圈足兽形觥是单体造型,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从装饰上看,商代后期的青铜纹饰种类繁多,除以勾曲线组成的三角形或菱形的迴纹、云雷纹等装饰外,以动物和神兽为主题的兽面纹空前发展,其中饕餮纹和夔纹是最流行的两种兽面纹,并且还有许多不同的变化形式,成为商代最富时代特征的青铜纹饰;此外,还出现龙纹、象纹、虎纹、鸟纹和蝉纹等各种动物纹。一般以迴纹为底,配以饕餮纹或夔纹,形成二层甚至三层的多层次复合花纹,呈集群式的分布。兽面纹多位于器表主要部位或转角及中线处,以此为主纹再配以其它各种纹饰,布满器身,甚至视线所不及之处,如器底等部位也都有纹饰。有的一件器上有十几种纹饰,显得异常精美繁缛。并多用扉棱作为装饰,在平面上表现出立体的形式。在表现手法上,主纹常用粗线条或浮雕,底纹多用线刻,区分明显。线条均匀流畅,构图严谨。既有反复连续的排列,也有对称组合。兽面纹的形象比较具体,有的还具有写实感,而且已形成程式化,具有固定的骨架形式①。总之,商代后期青铜装饰中的线与面达到了有机的结合,平面的纹饰与立体的造型高度和谐地统一在一起,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此略举数例:  司母辛大方鼎 妇好墓出土,高约 80 厘米,重 128 公斤。该器造型稳重大方,所以装饰也显得整齐舒展,密而不繁。口沿下鼎壁上边饰带状饕餮纹,其余三边饰整齐的乳钉纹,足上部外侧也饰有饕餮纹。装饰效果强烈。  妇好盘 妇好墓出土,口径约 36 厘米,重 5.9 公斤。浅腹、圈足。腹外壁饰连续带状夔纹,足外壁饰连续带状饕餮纹,盘内壁以蟠龙为主纹,龙头位于盘心,头下配一夔纹,头两侧分别铸“妇好”铭文,蟠龙外围饰一圈兽形纹,装饰非常华丽。  司■母大方壶殷墟出土,此器造型高大厚重,装饰也多层次多纹样。从上至下大致分四部分:盖上饰饕餮纹;颈部四棱上各塑一怪鸟头,颈上部饰蝉纹,下部饰迴纹,并以两鸟的长尾作主纹;腹上部饰一头二身的龙纹,下部以扉棱为中心饰饕餮纹;高圈足上饰夔纹,形成繁缛瑰丽的装饰。  ①  张孝光:《殷墟青铜器的装饰艺术》,载《殷墟青铜器》,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第 115—117 页。  此外,如前已介绍的“妇好鸮尊”和“鸮卣”均是装饰与造型完美结合的典范。山东益都苏阜屯出土的两件大铜钺,其上部用浮雕和透雕出兽面纹,形象具体生动,有眼、眉、嘴、牙,似人似兽,具有很高的装饰艺术性。传出湖南宁乡黄村的人面纹鼎,以写实的手法,浮雕出整个人的面部特征,其眼形、眼皮、眉、鼻、颧骨、嘴唇,甚至人中等部位都非常形象逼真。安阳殷墟也曾出土过一件类似造型的人面具,均为商代青铜器中少见的杰作。此外,商代后期的青铜器装饰上,还常把雕塑与镶嵌结合在一起。妇好墓出土的两件玉瑗铜内戈,除了把玉质戈身镶入铜内外,还在铜内上镶嵌着绿松石小细粒,组成饕餮纹的装饰图案。还有同出的铜虎形饰件,用青铜铸成老虎形象,虎的双眼包有金箔,头、身和尾遍饰绿松石片镶嵌的纹饰,这种集铜、金、玉、石于一体的装饰技艺,充分体现了商代青铜艺术的卓越成就。  在商代后期的青铜器艺术中,近年来新发现的大洋洲商墓和三星堆祭祀坑出土的青铜器,代表了南方方国青铜艺术的杰出成就。  1989 年在江西新干大洋洲发掘一座随葬大批青铜器的商代大墓①,出土的青铜器数量之大,品种之多,造型之奇特,装饰之精美,为商代方国所罕见。这批青铜器共 480 件,其中青铜礼器 60 余件,包括鼎、■、鬲、罍、卣、簋、瓿、壶、豆、带把觚等。铜乐器铙和鎛。铜兵器 250 余件,有戈、矛、刀、钺、镞、短剑、胄等。铜农具和手工工具有犁、铧、臿、铲、镰、斧、锛、凿、锥、钻、刻刀等 120 余件。其中带把觚、短剑、单翼镞、犁、铧等,都是商代后期墓葬中第一次见到的珍品。尤其是青铜犁铧的出土,把中国犁耕的历史提早到了商代。体积大的青铜礼器,如■通高 110 厘米,重 85 公斤;方鼎高 97 厘米,重约 49 公斤。体积最小的双耳鬲和扁兽足方鼎等,高仅 10厘米左右。特别是造型奇特的双面人面形神器、立鸟双尾虎、羊角兽面器等,均有很高艺术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铜器组合中没有中原常见的爵、觚、斝等酒器,表现出浓厚的地方特点。  1986 年在四川广汉三星堆发掘的两个祭祀坑,也出土了大批国内首见的珍贵青铜器①。仅二号坑就出有 439 件,其中众多的人像、人头像和神兽面具等颇引人注目。高约 2.5 米以上的大型立人像,把人的神态、动作和衣饰都塑造得生动逼真。小型人像,仅 13 厘米高,造型精巧别致。神兽面具形像怪异,眼球突出如圆柱,鹰钩大鼻,长尖耳,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其最大者通高 65 厘米,齐耳宽 138 厘米,十分罕见。还有高 3.5 米的神树,树枝上雕有人像、花、叶、果,及飞禽走兽等。都充分地展示了商代后期早期蜀国青铜艺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商代青铜艺术所取得的成就,正如一位美术考古学家所说,如果说以彩陶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艺术,与世界其他社会发展阶段相同的一些地区的文化艺术有许多相似之处,那么中国的青铜文化在很多方面都可说是独具特色。特别是殷墟青铜器,器类的多样,造型的奇巧,纹饰的繁丽,装饰气氛的神秘,在世界文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②。  ①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西省新干县博物馆:《江西新干大洋洲商墓发掘简报》,《文物》1991 年 10期,第 1—24 页。  ①  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等:《广汉三星堆遗址一号祭祀坑发掘简报》,《文物》1987 年 10 期;《广汉三星堆遗址二号祭祀坑发掘简报》,《文物》1989 年 5 期。  ②  张孝光:《殷墟青铜器的装饰艺术》,载《殷墟青铜器》,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第 103 页。  (三)甲骨文书法艺术  书法艺术来源于文字的应用。中国文字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书体具有高度的艺术性。书法史家一般都认为,从中国最早的文字开始就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书法艺术。目前,中国发现最早的文字是商代的甲骨文,因此,中国最早的书法艺术就是甲骨文书法艺术。  甲骨文是一种刻划在龟甲和兽骨(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商代王室占卜问事的记录。商代统治者十分迷信,事无大小,都要求神以断吉凶。从祭祀、征伐、收成、疾病、生育等大事,到出行、田猎、天气等小事,都要进行占卜,把占卜的结果记录在甲骨上,这就是甲骨文。甲骨文是商代统治阶级所使用的一种文字。随着商朝的灭亡,甲骨文遂不为世人所知,就连中国后世史书中也不曾记载。直至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 年),金石学家王懿荣因病在中药“龙骨”上首先发现了带字的甲骨以后,商代甲骨文才又重新被世人认识。  继王懿荣之后不久,古文字学家王襄、刘鹗、罗振玉、孙詒让、王国维等也都开始搜集整理和研究甲骨。1903 年刘鹗整理所藏部分甲骨,出版了中国第一部著录甲骨的专著《铁云藏龟》,指出甲骨文为“殷人刀笔文字”。第二年,孙詒让完成了中国第一部考释甲骨文的专著《契文举例》,考释出180 多个甲骨文字。从此,甲骨文的研究成为一门专门学科。  经过罗振玉、王国维等人的研究,甲骨文被确定为河南安阳殷墟所出。自 1928 年起,开始了对殷墟有计划的科学发掘,发现包括甲骨文在内的大量商代晚期遗物。特别是宫殿建筑遗址和商王陵的发现,证实甲骨文确系盘庚迁殷以后的晚商遗物,它包括了自盘庚至纣共 273 年的历史记录。至今,已发现甲骨(包括散落在国外的)达 15 万片左右,甲骨文单字 4500 多个,已辨识出 2000 来字,为研究商代的历史、文化和中国书法艺术提供了宝贵资料。  甲骨文是中国年代最早的有系统的成熟文字,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结构,能完整表达人的思想观念,它已具有形神兼备的艺术效果。在它数百年的流行中,经过许多不同的刻辞贞人之手,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艺术风格。因此,说甲骨文是中国最早的书法艺术毫不夸张。  甲骨学家都很重视对甲骨文的书法艺术的研究。1933 年董作宾在他的《甲骨文断代研究》一书中,就把甲骨文的书法艺术作为分期断代的标准之一。他把甲骨文按 10 个标准分为五期。10 个标准是:世系、称谓、贞人、坑位、方国、人物、事类、文法、字形、书体。其中的贞人、字形和书体,就是书法艺术的主要内容。贞人,即书家;字形,系指文字点画结构;书体,当为书法体势与风格。他指出各期甲骨文书法特征是:第一期雄伟;第二期严整;第三期散乱、颓废;第四期峻峭、粗放;第五期谨饬。表明每一时期的甲骨文都有其独特的书法风格。此外,同一个字在不同时期字形变化也较明显,如前期的字大,中期的字小,晚期的更小。  郭沫若也曾对甲骨文的艺术特点和价值有过精辟的论述。他在 1937 年所著的《殷契粹编》一书自序中指出:  “卜辞契于龟骨,其契之精而字之美,每令吾辈数千载后人神往。文字作风且因人因世而异,大抵武丁之世,字多雄浑,帝乙之世,文咸秀丽。细者于方寸之片,刻文数十,壮者其一字之大,径可运寸。而行之疏密,字之结构,迴环照应,井井有条。固亦间有草率急就者,多见于禀辛、康丁之世,然虽潦倒而多姿,且亦自成其一格。凡此均非精于其技者绝不能办。技欲其精,则练之须熟,今世用笔墨者犹然,何况用刀骨耶?……足知存世契文,实一代书法,而书之契之者,乃殷世之钟王颜柳也。”  有的学者更认为,甲骨文的“书体”在甲骨断代和碎片的缀合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①。书法形体取决于书写人的技术与手法。它的流行受习惯的崇尚而具有时间性。用书体来测量某一时期文化和艺术的风尚,可以大体上窥见一斑。并指出:  武丁时期的书法,气魄雄伟,峻敖瑰丽。即使中小字体也是工整秀丽,但无论大中小字体,无一处不表现出这一时期书法方面的熟练,深邃的造诣;祖庚祖甲时期,主要在严饬工整方面下工夫,与后世书家比拟,颇有欧阳率更的风趣;禀辛康丁时代,一部分沿袭了祖庚祖甲时工整的作风,但大多逐渐衰退,趋向潦草苟且;武乙时期的大字,粗疏古拙,劲削而带有暴戾的气氛;文丁武丁的作品,又是五花八门,百体杂陈,在书法上颇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情景,有的骨骼开张,有放逸之趣,有的细小娟秀,有簪花之格。  可见,甲骨文的书法艺术是为学者们所公认的。  此外,甲骨文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它一般是用刀直接刻字,有的刻好后还填以朱砂,也有个别不是刀刻而是用朱砂直接写成的。所以,甲骨文的刀法就体现了它的笔意。从刻划的线条犀利苍劲来看,刀法也很熟练。线条起止有度、转折恰当,且有粗有细,有长有短,说明有用单刀,也有用双刀的。字形结构一般呈瘦长形,有大小、长短、方圆之别;各种长短线条的排列疏密有序,各种横竖斜直线的组合也恰如其分,既保持了平衡对称的结构,又表现出丰富而有变化的笔意。同时,甲骨文还具备了象形、指事、会意、假借、转注、形声“六书”的汉字构造法则,既是成熟的文字,也是高水平的书法艺术。  甲骨文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它一般包括叙辞(为贞卜日期和贞人名)、命辞(所问之事)、占辞(为商王亲自视兆占问吉凶)、验辞(刻记占卜结果)等项,故又称甲骨文为卜辞。刻辞的排列也很有规律,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或从右至左,或从左至右,但一般是先横后竖。一片甲骨上少则数字,多则上百字。其章法布置毫无做作气,错落自然,浑然一体,变化无穷,一片天机。无论从哪方面看,都体现了殷代贞人高度的艺术技巧和艺术匠心,不愧为中国最早的书法艺术。  ①  懿恭:《漫谈甲骨文字的书法》,《文物参考资料》1957 年 1 期。  (四)音乐与舞蹈  商代的音乐和舞蹈艺术,从考古发现的乐器来看,青铜乐器已大大增多,出现了铙、钲、鼓、铃等不同种类,并有了大小相次的系列性青铜编铙;石磬的制作更加精细,并向着系列性的编磬方向发展;传统的陶埙也有了改进,体积增大,形制规整,音孔增多,这些实物资料反映出商代的乐舞取得了重大进展。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考古发掘出土的商代乐器。  铜铙系中国最早使用的青铜打击乐器之一,又称为钲或执钟。体形似铃,有管状短柄与体相连,也可按木柄使用。铙是用于祭祀或宴舞的礼乐器。单个使用可敲击节奏,系列性的使用便是很正规的打击乐器。系列性的饶称为编饶,这是商代青铜乐器的一个重大新成就。殷墟墓葬中出土过数例三个一组的铙,大小相继。据实测音频,最小的一个是 962HZ,最大的一个已达1179HZ。妇好墓出土的编饶是一套 5 件,出土时柄管内还有朽木。最大的一件两面饰有回字形凸弦纹,口内壁还铸有“亚弜’铭文,其余 4 件大小和重量基本依次递减。  铜钲  形似铙,但比铙高大厚重,俗称大铙。1983 年湖南宁乡县月山铺出土的商代后期大铜铙,高 103.5 厘米,重达 221.5 公斤,是目前发现最大的青铜乐器。1978 年,宁乡县老粮仓北峰滩出土一件大钲,重 109 公斤,通高 89 厘米,体内腔近口沿处两侧各饰卧虎一只。  铜鼓  1977 年湖北崇阳出土一件商代晚期横置式铜鼓,鼓面铸有类似鳄鱼皮的纹饰,高 75.5 厘米,鼓面直径 39.2 厘米。《商周■器通考》中也著录一件类似的双鸟神兽纹大铜鼓。  此外,在安阳侯家庄大墓中,还发现过有蟒皮面的大木鼓痕迹。铜铃  妇好墓出土 18 件,多为椭圆形平口,少数是凹口,平顶,顶上有环形钮,有的有扉,有的无扉,有的有铃舌,凹口铃壁上有十字形镂孔,一般高约 5—6 厘米。  石磬  妇好墓曾出土 5 件,三大二小,有长方形和略呈半圆形两种。长方形石磬(标本 316 号),系青灰色碳酸岩磨制而成,形状规整,上窄下宽,似磨制石铲。其上刻有“妊冉入石”四字。据考证,“妊冉”(或释竹)是族名或人名,“入”有纳贡之意,常见于武丁时期的纪事刻辞。“石”字作“V”形,郭沫若认为“殸字作■,左旁的■形古磬之象形也。↓乃磬之悬,即石制之磬身①。”因此,这四个字记述的是妊冉入贡的石磬。黑色石灰岩石磬(标本 2 号),通体磨光,表面线刻鸮纹,十分精美。白色泥灰岩石磬(标本 332 号),呈不规则半圆形,表面不平整,制作粗糙,具有早期石磬的特征,它与另两件同样石质,但体形较小的残破石磬,可 能为一套编磬。此外,1950 年在安阳武官村大墓中出土一件制作精致的虎纹石磬,长 84 厘米,高 42 厘米,也是商代石磬的珍品。据测定它的振动数为 280.7,发音稍高于#C1,音色浑厚类于铜乐。故宫博物院收藏传世的一套三件编磬,已包含着大二度、小三度和纯四度的音程关系,说明商代已有了旋律乐器。  陶埙妇好墓出土的三件,两大一小,皆泥质灰陶,表面磨光,呈尖顶腰鼓形,形制规整,尖顶上有一吹孔,近底处一面有呈三角形排列的 3 个小音孔,另一面有两个小音孔,是有 5 个音孔的陶埙。据对殷墟出土的陶埙测音结果证明,五音孔陶埙已是相当成熟的吹奏乐器了,它比二音孔或三音孔陶埙更加完善,能吹出整个七声音阶,而且还可吹出其中一部分半音。除陶埙外,商代还发现有石、骨(象牙)制的埙,它们无疑也是商代的常用乐器。  ①  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第 523 片,1933 年。  据文献记载,商汤在灭夏以后,为欢庆胜利,命令伊尹创作了著名的《大濩》乐和《晨露》歌(《吕氏春秋?仲夏记?古乐》)。《大濩》和《晨露》在商代就演变成祭祀先王的乐舞。如《殷虚书契前编》一、三有“乙丑卜,贞:王宾大乙,濩,亡尤。”“濩”就是“濩”,“大乙”是商汤庙号,“王宾大乙”也就是商王以《大濩》之乐祭汤。《诗经?商颂》中有一篇《那》:旧注为祭汤的乐歌。这首歌详细地描绘了祭汤时的盛典:多么隆重盛大的祭典啊!乐队已经排列好了,鼓、钟、磬、管,金石齐鸣,歌队唱起歌来,肃穆威严,舞队神采飞扬,合着节奏跳了起来①。这是汤王的子孙在祭祀成汤。最后,献上祭品。这同《礼纪?郊特牲》所载殷人祭祀时先作乐三阕,后迎牺牲的情形是相吻合的。  商代的音乐主要有“巫乐”和“淫乐”两种①。巫乐是祭祀祖先和鬼神的音乐,由巫师在祭祀时演唱,用以娱神,作为沟通神人的一种手段。淫乐是商王室的宫廷音乐,是商王享乐的靡靡之音。《史记?殷本记》就记载了商纣王制“淫乐”的情况,说他“好酒淫乐……使师涓作新淫声,北里之舞,糜糜之乐。……大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裸,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可见淫乐是奴隶主统治者的“迷魂淫魄之曲”(《拾遗记》),是他们腐朽生活的写照。  商代的舞蹈在甲骨卜辞中多有记载。甲骨文的“舞”字写作“■”或“■”,像一个人双手拿着牛尾跳舞的样子。甲骨文中记载的舞蹈主要有如下几种:  《隶舞》,又叫《槃隶》或《代舞》。这是一种祭祀或求雨祈年时跳的舞蹈。有人解释,跳这种舞蹈的时候,舞蹈者要手持牛尾,作盘旋动作,并且牛尾要在舞蹈者之间轮流传递。  《皇舞》,是一种求雨的舞蹈。舞者头上要戴着鸟羽。另有一种《無舞》也是求雨的舞蹈。  《羽舞》,一种祭神舞。舞者手持五色羽毛。卜辞中记载,商王也亲自跳《羽舞》,如《殷虚书契前编》60?20?4:“戊子贞:王其羽舞,吉。”  此外,还有《奏舞》、《多老舞》及许多叫不出名字的舞蹈。所有这些舞蹈都是一种祭祀的巫舞,同商代的巫乐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艺术。巫舞要由巫师来跳或由巫师带领着跳,因为巫是掌管占卜祭祀的人,以乐舞娱神是巫的专职。所以在商代巫即是舞。卜辞中出现的巫一般都是男性,只有在求雨时才用女巫,《皇舞》和《無舞》就是女巫舞。但是求雨无效时,就要举行“暴巫”和“焚巫”之祭。“暴巫”是把巫人暴晒在烈日下,“焚巫”则是把巫人活活烧死。实际上也就是把巫人作牺牲来达到求雨的目的。卜辞中有“赤祭”的记载,“赤”字像人立于火上,大汗淋漓,就是一种“焚巫”之祭。由此可见商代奴隶制度的残酷与野蛮。  除巫外,商代还出现了乐舞奴隶,他们是以乐舞来供奴隶主享乐消遣的专业歌舞者。由于他们的身份是奴隶,所以他们的命运也和其他奴隶一样悲惨。常常被奴隶主作为殉葬的工具。在安阳武官村王陵槨室西侧发现的 24位殉葬女性,她们的身边还随葬着精美的乐器和舞具,这 24 位女性生前就是以歌舞为业的乐舞奴隶。乐舞奴隶是商代舞蹈艺术的创造者,虽然今天已看不到她们所创造的舞蹈形象,但她们在舞蹈发展史上的作用是完全应该肯定的。  ①  孙景琛:《中国舞蹈史》先秦部分,文化艺术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67 页。  ①  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6—40 页。  (五)建筑艺术  商代的建筑有两大类,一类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如城市、宫殿、宗庙和陵寝等;另一类则是广大奴隶和平民赖以栖身的简陋窝棚和地穴。代表商代建筑艺术最高成就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城市是文明时代的标志,一切文明成就都集中在统治阶级居住的城市中,所以城市也是建筑艺术的巨大进步。而后者除了具有原始建筑艺术以外,还谈不上有什么严格意义的建筑艺术。商代的城市,特别是都城,早已脱离了原始建筑的特征,成为中国古代建筑艺术发展的新起点。  考古发现的商代都城,属于前期的有偃师商城和郑州二里岗商城及一些方国都邑的城址;属于后期的则是安阳殷墟都城。  1983 年,在河南偃师县城西的尸乡沟一带,发现了一座商代早期的城址。该城北倚邙山,南临洛河,地处河洛之间的冲积平原上。城址平面略呈长方形,南北长约 1700 米左右,东西宽 1200 余米,总面积近 200 万平方米。城墙用夯土筑成,宽约 17—20 米。目前已经找到 7 座城门和若干条纵横交错的大道,在城内中部偏南发现 3 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正中的一处面积较大,长宽各 200 余米,四周环绕 2 米厚的夯土围墙,可能是“宫城”性质的小城。宫城内中间是一座长宽数十米的大型宫殿基址,左右各有两处与之面积相仿的独立宫殿,组成一个规模壮观的建筑群。经发掘东侧的一处建筑基址得知,这是一处由正殿,东、西、南庑及庭院组成的封闭式宫殿建筑。正殿建于庭院北部夯土高台基上,座北朝南,东西长 36.5 米,南北宽 11.8 米,南部边缘有 4 个长方形台阶。殿址东北有一口水井,院内还有石砌排水沟。整个院落宽敞巨大。虽然目前考古发掘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但已能看出偃师商城规模宏大,有主次分明、布局清楚的宫殿建筑群,应该属于商代的王都。据碳14 测定的年代经校正后为公元前 16 世纪左右。因此,有人根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推测其为商汤所都的“西毫”,对此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  商代前期的另一座都城,就是 1955 年在郑州二里岗发现的城址。该城平面近似长方形,因为东北和西北两角是斜角,所以四面城墙长度不一,其中东墙与南墙相等,长约 1700 米,西墙长约 1870 米,北墙仅有 1690 米。城墙全部用夯土筑成,上窄下宽,墙基宽约 10 米左右,大部分城墙已埋入地下 1—2 米深,仅个别地段在地表暴露 1—3 米高。城周共发现 11 个缺口,有的可能是城门,城内分为宫殿区和一般居住区。城周围有手工业作坊和墓葬区,制陶作坊在城外西部;制骨作坊在北部;冶铜作坊南北都有。目前了解最多的是宫殿区。宫殿区在城内北部和东北一带,已发现夯土基址 20 余处,但发掘的几处保存都不完整。其中第 15 号夯土基址保存较好,上面遗留有两排27 个长方形大柱础槽,大致可复原为一座九室重檐顶并带回廊的大型宫殿①。16 号基址面积最大,大体为长方形,东西长约 31 米,南北宽约 38 米,在保存较好的西部和南部共发现 50 个大柱础槽,其中 26 个还保留有木柱痕和石柱础。近年来在新发现的一座夯土基址中,出土了大型青铜建筑构件,构件正面为方形,平面呈凹形,上面有阴刻线纹的兽面和龙虎争斗图案,为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青铜建筑构件②。二里岗商城的年代约与偃师商城相当。有人认为它是仲丁所迁之隞都,也有认为是商汤所居之毫都。  ①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郑州商代城内宫殿遗址区第一次发掘报告》,《文物》1983 年 4 期。  ②  《光明日报》1990 年 11 月 26 日,一版。  湖北黄陂盘龙城是商代前期的南方方国都邑建筑。它营建于公元前 15世纪。该城座落在一个三面环湖的小山丘上,平面基本呈方形,南北较宽,东西略窄,周长约 1100 米。城内仅有宫殿基址,居民区和手工业作坊等都在城外。宫殿基址发现 3 座。1 号基址为一长方形的夯土台基,长近 40 米,宽为 12 米,台基上有东西并列的 4 室,四壁为木骨泥墙,中间的两室较大,各有前后两门,两端 2 室较窄,各仅有南面一门,留有 43 个大柱洞,柱底垫有大础石,经复原研究,为一四周有回廊的四阿重屋式高台建筑。在 1 号建筑基址的南北中线上,还有 2 号、3 号基址,组成一组宫殿建筑群。盘龙城及其宫殿建筑的特征,与郑州商城相似,它应是商王朝在长江南岸的重要方国之一。  著名的安阳殷墟遗址是商代后期的都城建筑。虽然至今尚未发现城墙遗迹,但这里是自盘庚迁殷以后 273 年“更不徙都”的王城遗址,却是被 1928年以来的一系列考古事实所反复证实了的。殷墟的范围约有 24 平方公里以上,在东起郭家湾,西至北辛庄,长约 6 公里,南起苗圃北地,东北至三家庄,宽约 4 公里的范围内,到处都发现有商代后期的遗迹。这里不仅有宫殿宗庙区,还有王陵区,也有中小奴隶主和平民的居住区,以及制骨、制玉和冶铜等手工作坊。它们的布局都有严密的规划。宫殿区主要在洹河南岸的小屯村东北地,周围有人工挖成的壕沟作防御系统,洹河北岸 3—4 公里处是王陵区,小屯村东南、南和西边围绕着中小奴隶主的居住区,各种手工作坊分布在整个殷墟四周。  迄今为止,在小屯村东北共发现 53 座宫殿遗址,分布在南北长约 280米,东西宽约 150 米的范围内。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区。北区有大小夯土基址15 处,它们的平面有长方形、方形和凹字形几种,可能是王室的居住区。中区发现大小基址 21 处,布局较北区整齐,北端是作为主体建筑的最大一座夯土基址(乙八),其南北长约 85 米,东西宽约 14.5 米。往南有门址 3 处,每一道门址内都有数座夯土基址,基址和门址下都埋有奠基的人和牲畜,推测中区是商王的宗庙和处理政务的地区,也是王宫的核心。南区规模较小,但有基址 17 处,北端一座较大的方形基址为主体建筑,其南是东西对列的两排小型基址,再南有一道门址。南区是商王的宗庙祭祀区,这里所埋的牺牲有严格的分别,牲人一律在西侧的基址下,而牲畜都埋在东侧,表明有不同的祭祀对象。同时它的宫殿建造年代大多比中区和北区晚,说明殷墟的宫殿是先后不断建造的。在总体上,殷墟的宫殿建筑是以单体建筑沿着中轴线有主有从地组合成规模宏大的建筑群,形成前殿后寝,左右对称的布局方式,开创了中国后来历代统治者宫殿建筑布局的先例。  殷墟宫殿的建筑普遍座落在高大的夯土台基之上,用填基或挖基两种方法筑成,然后再挖槽埋置柱础石,有的还使用铜柱础,如北区一座基址东西残存的一排 25 个柱洞中,有 11 个都有铜础。铜柱础的运用不仅是青铜文化的一个进步,而且也是商代后期建筑艺术上的一大进步。房架都用木柱支撑,墙用夯土版筑,没有发现瓦,大概是用茅草盖顶。在殷墟某些建筑遗址中的白灰墙皮上,发现有红黑彩绘的壁画,以及一些可能用于建筑的精美石雕品,如圆雕的石饕餮、石鸬鹚等,都表明当时宫室的装饰是富丽堂皇的,出现了真正的建筑艺术,开始形成中国古代建筑富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风格。  殷墟的王陵也是商代后期建筑艺术的新成就。在侯家庄和武官村的王陵区,先后发现了 13 座王陵大墓。这些墓的形制、结构和规模都空前宏大,包括墓道、墓室和椁室几部分。从墓道来看,有朝南一条墓道,呈甲字形的墓;也有南北两条墓道,呈中字形的墓;更多的是东西南北四条墓道的大墓。其中主墓道宽 7—8 米,最长达 32 米,最短的墓道也宽 3 米多,长 7 米以上。墓穴又深又大,一般深 8 米以上,最深的达 13 米。面积最小的约 40—50 平方米,最大的竟有七八百平方米。墓穴中用巨大的长方形木料重迭构成椁室,有的在椁壁上雕刻精美的花纹,有的涂朱,有的还镶嵌着野猪牙片。修建如此巨大豪华的陵墓,在商代以前还不曾有过。这时的陵墓上还没有封土坟丘,而是在墓顶地面上修建奠祭用的享堂。如殷墟妇好墓地面上就发现有夯土建筑遗迹,经复原研究为面阔三间,进深两间,周围有廊的四阿重屋式建筑①。此外在侯家庄及大司空村发现的墓葬,也有类似遗迹。最近在山东滕县前掌大遗址发现的商代晚期方国贵族墓上,也发现有类似妇好墓的享堂建筑遗迹。这里不仅有夯土台基,还残存着 20 余个柱洞和散水沟遗迹,特别是发现包括赭、朱、黄、黑、白等多种色彩的厚 2 厘米的彩绘遗痕。复原起来也是一座面阔三间,进深三间,装饰豪华,坐北朝南的建筑。并且还配有前后廊道,整体呈中字形,将墓室墓道全部覆盖住。②这证明商代后期的奴隶主贵族墓上确有奠祭的享堂建筑,成为商代建筑艺术的一个新成就。  (六)工艺  商代的釉陶或原始瓷器工艺、髹漆工艺及贴金和锻铁工艺等,反映了商代青铜文化的杰出成就,同时也为商代艺术增添了光辉。  釉陶或原始瓷器  釉陶或原始瓷器是商代艺术的一个新成就。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国的制陶工艺就已经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不论是仰韶文化的彩陶,还是大汶口文化的白陶,亦或是山东龙山文化的磨光蛋壳黑陶,都是一种素烧无釉的陶器。只有进入青铜时代以后,由于长期冶炼青铜的实践,工匠们才逐渐认识到,在高岭土做成的陶坯上,涂上一层釉色后,可以烧制出光泽晶亮的釉陶器。这种釉陶器,由于系瓷土制胎,经高温烧成,所以胎质细密坚硬,烧 结度高,无吸水性,有的学者又称之为原始瓷器或青釉器。现代的釉陶和瓷器是两个不同的品种,从胎骨、釉料和烧成火候都有较大的区别。但在早期陶瓷发展史上,二者有密切的关系,不好断然分别。不管称之为什么名称,它们都是陶瓷发展史上的重大成就,对研究瓷器的起源具有重要意义。  商代的釉陶器,早在解放前发掘安阳殷墟和河南浚县辛村卫国墓地时,就已发现。解放后在河南郑州、安阳、辉县,河北藁城,山东济南、益都、滕县,江西清江吴城,湖北黄陂盘龙城等地又有出土。年代最早的是郑州二里岗商城中发现的一些釉陶器,胎呈黄灰色,器表有一层淡绿色或黄绿色的釉层。它们均以釉色见长,大多数在挂釉前于胎上刻印方格纹、弦纹、直线纹、划纹等几何图案。1960 年经郑州地质局化验分析,胎骨瓷釉的化学成份,已同现代一般粗瓷器相近似。因此,可以称原始青瓷。特别是 1965 年郑州铭功路所出的一件完整釉陶尊,敞口、高颈、宽肩、凹底,造型规整,釉质细润明亮,青绿中有淡黄,通体饰细密整齐的回纹,堪称商代原始瓷器的代表作。  ①  杨鸿勋:《妇好墓上“母辛宗”建筑复原》,《文物》1988 年 6 期。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滕县前掌大商代墓葬》,《考古学报》1992 年 3 期,第 365—392页。  出土最多的还是江西清江吴城遗址,造型有小口折肩罐、尊、筒形双耳罐、盆、圈足豆和器盖等,大多胎呈灰白色,部分呈黄白色,通体挂一层青黄色釉,釉下装饰有方格纹、圆点纹等花纹,有的还刻有文字。特别是双孔马鞍形的釉陶刀,为罕见的釉陶生产工具,可能是作礼器之用。考古界认为它们有原始瓷器和釉陶器两种,胎质较白的可能属原始瓷器,烧成温度在1000 度以上,吸水率仅 0.5%以下。  在其它地区,即使是商代晚期都城殷墟,发现的釉陶或原始瓷器都很少。殷墟出土的双耳罐和高圈足豆有一些是釉陶,但还有许多是无釉的白陶。说明釉陶还是一种新兴的手工艺,不及青铜工艺发达。商代的釉陶同青铜器一样珍贵,一般都出自奴隶主贵族的墓葬或当时的大都市遗址中,可能全部为奴隶主贵族占有,有的甚至还具有礼器的作用,而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用具仍然是粗糙的陶器。  髹漆工艺  商代的髹漆工艺比釉陶工艺要发达,因为髹漆工艺早在商代之前就有了数千年的发展史。特别是青铜工具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商代漆木器制作的发展。根据考古发现的事实,商代已普遍出现了雕花漆器。但由于这时的漆器还是以木胎制作,木质易朽,不容易保存,所以完整器发现很少,大多仅存漆皮的痕迹。  湖北黄陂盘龙城商代前期遗址奴隶主贵族的墓葬里就发现有雕花漆木椁板遗迹,椁板外壁上阴刻有饕餮纹和云雷纹,纹饰用朱色漆绘,整个椁板涂成黑色。1973 年在河北藁城台西遗址中,发现几十件商代前期的厚木胎漆器残片,器形有盒、盘等,均为朱红地,黑漆花,构成饕餮纹、蕉叶纹、云雷纹和夔纹等,花纹比例均匀,清晰明朗,漆层较厚,近似木雕,有的还镶嵌着磨制成圆形、三角形的绿松石片,更有的贴着不到 0.1 厘米厚的金箔,装饰颇为富丽堂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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