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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编纂了大量的法典。其中晋律和北齐律在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曹魏时期的科、东魏的格、西魏的式,丰富了封建的法律形式;历朝法典对体例篇章的厘正,对后代法典也产生深刻影响。  第二节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汉律承前五刑。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  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北周死刑为五等:磐(《唐六典》作磔)、绞、斩、枭、裂。一般说来,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南朝残酷,尤以北周为甚。  除上述死刑方式外,这一时期还存在其他处死方式,如焚尸(见《北齐书·思好传》)、烹(《南史·杜暹传》、《北齐书·后妃纪》)、支解(《北史·崔暹传》)、劍杀(《魏书·昭成子孙列传》)、棒杀(《北史·房超传》)等。这些方式较为残酷,一用于民间私自施行的方法,多用于复仇;一是源于游牧部落原始的落后方法。也有官方临时采取的措施。如《隋书·刑法志》载,南朝梁元帝时“狱有死囚数千,令棒杀之”。这些方式都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死刑方式。  有人认为考竞也为一种处死方式。《释名》称,考竞为考其情而竞其命,故为狱死。考竞自汉魏至南北朝皆有,实为刑讯,即考其身而竞其情,因考竞而致死者有之,但并非所有考竞都致死,放不列入。  死刑之重者,又夷其族。汉有夷三族之令。魏“夷三族”不在律令,与汗潴、枭菹一样,用于惩罚谋反大逆的临时法。魏律虽不以夷三族为正条,但应用颇广。魏时因谋反而被夷三族的有曹爽、丁谧、邓飏、何晏、毕执、李胜、桓范、诸葛诞、毋丘俭,李丰、夏侯玄、张辑、乐敦、刘贤、王凌等(皆见《魏志》本传)。刘蜀、孙吴也有夷三族之制(见《孙皓传》、《马茂传》、《刘巴传》)。三国时,族刑除加于谋反罪外,也用于严肃法纪。如魏文帝黄初四年(223)诏:“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刘备攻成都,欲得刘巴,传令军中“具有害刘巴者,诛及三族”(《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曹魏初年,族刑诛及已嫁出的女儿。正元年间,毋丘俭伏诛时,子妇荀氏应坐死,族兄荀f 通表魏帝,听义绝离婚,得免。荀氏的女儿毋丘芝亦坐死,时已出嫁为刘子元妻,有孕缓刑。荀氏请求自没为官奴婢以赎女儿之命。主簿程咸上议,认为女儿既嫁,即为异姓之妻,嫁后生儿育女,即为他族之母,父母有罪,迫刑已嫁之女,而夫党有罪,又随夫族受刑,一身二戮,不合理法,于是改律令,族诛不追及已出嫁的女儿。晋沿魏法,泰始律规定“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惠帝年间,又议族诛不及妇人(孙秀之乱时,解结坐诛族,结女次日出嫁裴氏,因泰始律不追及出嫁女,裴氏要早迎以救其命,但结女愿自留解家随父刑,朝廷因而改律)。永嘉元年(307),东海王越表除三族刑。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废除,建兴三年(315)愍帝勃雍州修复被盗陵掩骼埋■,有犯者,诛及三族。至东晋太宁三年(325)又恢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制,族诛时只及父子同产男,妇人补奚官为奴婢(梁天监元年定弃市应从坐律)。北朝族刑应用较广泛。什翼健建国二年(S39)规定:“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神■律改为“诛及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减小了族诛的范围。北魏族刑有门诛、夷三族、夷五族三等级。五族之刑始于道武帝时,高霸、程固、崔浩等皆遭五族之诛。刘洁、宋爰、贾周等被夷三族。太和五年,诏改“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北齐族诛较少见(唯《祖珽传》载斛律光府参军封士让告光反,被灭族),限于门诛。但由于北朝同籍共产的大户普遍存在,故门诛所牵连的亲属也不少。肉刑肉刑是直接摧残身体的刑罚。汉以前有黥、劓、刖、宫等。汉文帝废肉刑,以髠钳代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囐左趾,弃市代囐右趾。关于肉刑之废,时论臧否各异,这一争论,一直持续至两晋。曹魏时期,有四次争论,第一次在建安十八年(213),御史中丞陈群议恢复肉刑,钟繇赞成,但王修反对,曹操感到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订甲子科,以木代铁囐左右趾。又因汉律太重,使减一半。第二次在魏文帝黄初元年,因当时战争尚未结束,故无定议。魏明帝太和元年和魏废帝正始中,又先后两次议论肉刑的废复问题,结果都不行。在这四次争论中,主复派有陈群、钟繇、傅干等人,陈群认为除肉刑名轻实重,加以弃市代囐右趾,增加杀生;钟繇主张允许死囚犯刖右趾以减死;傅干重复了“伤人者创”的报复主义。反对派有王修、王朗、夏侯玄等人。王修、王朗皆认为时机未成熟率复肉刑会失去民心;夏侯玄则提出要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否则,恢复肉刑也无济于事。这一时期,主复派占上风,但由于客观形势的限制,未能恢复。实际上也间有施行,如曹魏时有黥人面(《毛玠传》)。西晋武帝年间,东晋元帝、安帝年间又有三次较大的争论,主复派代表为刘颂、卫展、蔡廓等。刘颂认为对逃亡者囐其足,盗窃者截其手,淫乱者割其势,是“去其为恶之具”,而且身体一经伤残,终生可为诫,他人见之也可畏而不犯。刘颂从除恶塞源的角度论证了肉刑作为刑罚手段的必要性。卫展、蔡廓则重复了曹魏时期名轻实重的理由。反对派有王敦、周f 、曹彦、桓彝、孔琳之等人。他们基本上是重复“不合时宜”的老调,认为北方未统一,不宜有惨酷之声。此外,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由于反对派“不合时宜”的观点是以承认肉刑为前提的,而刘颂又提出深刻的理论依据,故主复派仍占上风,逐渐恢复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晋律规定:“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太平御览·刑法十四》)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文献通考》)。至南朝,关于肉刑的争论基本停止,但肉刑却普遍恢复。刘宋时有黥、刖,为盗贼及害吏民者黥两颊并断两脚筋,徙付边远。齐沿宋法。梁有黥、劓,施于遇赦的死囚。至天监十四年才废劓、黥之刑。时也有见宫刑(《梁书·杜崱传》)。  北朝肉刑主要是宫刑。神■律令规定族诛坐死者年十四以下的处于腐刑。腐刑即宫刑,又称下蚕室。在北朝普遍存在。(《魏书·平季传》、《张宋传》、《抱嶷传》、《刘辉传》、《刘思逸传》、《崔玄伯传》、《贾粲传》、《王质传》)主要用于坐谋反罪,目的在绝其后;也有用于坐劫贼(《魏书·杨范传》)或敌国战俘(《魏书·段霸传》、《赵墨传》等)。这种刑罚虽属残酷、但比起夷族门诛终归还轻些。西魏十二年(547)废宫刑,改宫刑为没官(《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三》)。但北齐初又复宫刑(《崔季舒传》)。  至天统五年(569)才下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本纪》)。  北朝时也见黥刑。西魏大统十三年诏令“亡奴婢应黥者止科之罪。”肉刑的恢复是南北朝时期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但肉刑只为附加刑,与正刑并存,这是由以肉刑为主体的前五刑(墨、刖、劓、宫、大辟)向废除肉刑的后五刑(鞭、杖、徙、流、死)转化的过渡状况。  扑刑扑刑也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汉文帝废肉刑时以笞代劓,扑刑始成为正式刑罚。曹魏扑刑不入律,多甲来惩戒官吏,“纠慢怠也”,属教刑性质(《三国志·魏志·何夔传》、《韩宣传》)。魏扑刑严峻,鞭杖往往致死(《三国志·魏志·满宠传》)。青龙二年(234)下诏减鞭杖之制,又改妇人加笞从鞭督之制。因为笞时脱裤笞臀,鞭则脱衣鞭背,为免妇人形体裸露,故以鞭代笞,著于令。刘蜀扑刑似为正刑,杖二十以上要交诸葛亮亲决(《太平御览·刑法》十六引《晋阳秋》)。  晋以扑刑入令。晋律“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有杖、鞭。  鞭又称督。应受杖而体有疮者改为鞭。鞭是一种较常用的刑罚,有五十至二十各等,过五十以上稍行之,以督教为目的。晋鞭分法鞭和常鞭两种。法鞭用生革去四廉制成,常鞭用熟靻不去廉。作鹄头,纽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受鞭时脱衣伏锧。  南朝依循晋制。永初二年(421)诏定杖罚之科,刑罚比晋为轻。吏四品以下府署所得辄罚者,听统府寺行四十杖。齐永明五年(487)制二品清官杖僮干不得超过四十。梁天监元年议定鞭杖之制,正式以扑刑入律。梁律所法定的扑刑有鞭杖二百、一百、五十、三十、二十、十共六等。用时以扑刑为附加刑,施于髡钳,免官,夺劳等。梁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种。制鞭用生革廉成,法鞭用生革去廉,常鞭用熟靻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皆用生荆,长六尺。大杖的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的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的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围极少。行刑一般用常鞭,小杖。制鞭、大杖、法鞭、法杖需有持诏才能用。老幼罪应鞭杖的减半,妇人和将吏以上可以罚金代之。当笞二百以上的,只笞一半,余一半后决,中分鞭杖。扑刑在京师皆行于云龙门。陈永定元年定上测行笞律,规定讯囚上测立,鞭二十,笞三十,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共一百五十的得度不承者免死。扑刑在魏晋及宋齐,多为教刑,用于督责官吏,至梁陈始入律,作为正式刑罚广泛施行。  北朝一直以扑刑入律,鞭、杖为二种法庭正刑。“自鞭杖以上至于死罪,皆谓之刑”(《魏书·高闾传》)。杖之大小,鞭之长短皆有条文规定。但有司行刑时,欲免之则用细锤,欲陷之则用大杖。献文帝时乃规定“其锤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北魏扑刑既为正刑,也为附加刑,施于流刑、年刑等罪(见《魏书·赵修传》、《薛野■传》、《刘辉传》)。北齐河清律定鞭刑五等,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鞭疤长一尺。杖刑共三等,分三十、二十、十。大杖长四尺,大头围三分,小头围二分;小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围二分半,小头围一分半。此外,犯流刑、耐刑者,也各加鞭笞。行鞭刑时鞭其背,鞭五十更换执鞭人:行笞刑时笞其臀,不换执笞人。后周鞭刑分一百、九十、八十、七十、六十,共五等;杖刑分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共五等。此外,流徒罪亦各加鞭笞。妇人不笞听赎,以免形体裸露。行鞭刑时罪犯要著刑具,行杖刑则散以待断。建德六年所颁《刑书要制》加重刑罚,鞭杖皆以一百二十为度,名为“天杖”,后又加至二百四十,犯者多受其苦,致死甚多。大象元年遂废。  劳作刑劳作刑即拘束其身,罚以劳役。曹魏劳作刑有髠钳、完刑、作刑三种。  钳即去其发,钳即以铁束颈。魏髠钳刑分四等,具体无考,可能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髠钳五岁刑为减死一等(《三国志·常林传》注引《魏略》:刘肇髠决减死罪),完刑即去其鬓,以去鬓毛而完发,故称完刑,魏完刑三等,作刑三等,具体皆无考,可能沿汉的完城旦、鬼薪、司寇作之制。  晋劳作刑为髠刑,又称耐刑,分四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晋律无作刑、完刑,举凡惩作课役尽归于耐刑之中。  南朝梁劳作刑七等,其中耐罪四等,髠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此外,又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又称夺百日)。梁劳作刑多时加刑并着刑具。天监十四年规定徒居作者具五任,无任者著升械,有疾病杖解之。陈劳作刑为髠钳五岁、四岁、三岁、二岁共四等,同样加刑械,五岁刑锁二重,五岁以下锁一重。  北魏劳作刑称为徒,分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共五等。因以年为限,故亦称年刑。北魏徒刑,男徒女着,神■律令废五岁、四岁刑,规定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槀,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太和律又恢复五岁、四岁刑。徒刑加髠为减死一等(《魏书·李诉传》)。北齐劳作刑作刑罪,又称耐罪,即限制其自由而遂其使能任使之。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共五等,虽加扑刑,加刑具输左校而不髠,无保者则钳之。妇人犯耐罪配舂及掖庭织。犯流罪而不宜远配的,男子终身劳作,女于配舂六年。北周劳作刑复称为徒刑,也为五等,各以一年为差,同样加扑刑,着刑具。南北朝时劳役刑多加扑刑,着刑具,而免髠钳。加髠钳仅限于减死一等。  此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又有质作、输作、付尚方,配材官治士、甲坊、役官、补兵,配为杂户、驿户、乐户等,也属于劳作役范围,但不列入正刑。流刑因罪而流徙边远,在虞书舜典已有记载,魏晋也有流徙的刑罚,如三国时,孙吴虞翻因酒过失,孙权遂徙翻于交州。曹魏许元被徙乐浪,夏侯尚“减死徙边”。西晋时,陆机等人也“减死徙边”;齐王司马冏“加罪黜徙”,王逊“远徙永嘉郡”,殷浩被徙东阳等等。流徙虽一直存在,但未正式入律。也未见有全文记载。南朝宋永嘉初,“有旧令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既为旧令,则晋似亦有流徙令文。又宋孝建二年诏:“凡以罪徙放,悉听还。”又宋令规定:“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梁天监三年(504)复有流徒之罪,故知此前又一度废流徙罪。染朝因罪被徙的有景慈、萧山等。南朝虽有流徒罪例和全文,但始终未为法定刑名入律,后魏始列流刑为五种正刑之一。流刑附加扑刑或髠钳,为减死一等。和平末年,冀州刺史源贺上言“自非大逆于杀人者,请原可命,谪守边戍。”诏从之。系长孙虑文等皆“恕死从流”。流徙常加役作。如天锡元年(404)发州郡徙谪造甲兵。又刘辉兄弟、赵修等人徙配敦煌为兵,既被流,又兼役。北齐、北周皆以流刑入律,附加扑刑,为降死一等。不同的是北齐流刑无远近之差,凡犯流则谪边远。北周将流刑分为五等,以皇畿为中心,四千五百里为流蕃服,四千里为流镇服;三千五百里为流荒眼;三千里为流要服,二千五百里为流卫服,各加鞭笞,从流时着刑具。流蕃服为减死一等,流期以六年为限。流蕃服以下的俱徙五年。流刑附加役作,当流者皆配为杂户。流刑至北周已发展得比较完备。  赎刑赎刑是对犯者课以财物金钱以赎刑罚,属于财产刑,自古有之。三国两晋南北朝以赎刑入律。魏律赎刑十一等,赎死罪一等,赎髠刑四等,赎完刑三等,赎作刑三等。青龙二年,改定士庶罚金之令,男子听以罚代金,妇人则加笞,还从鞭督之例。曹魏时罪作诛死的,皆依等级听赎。除十一等赎刑外,魏律又定罚金六等,具体无考。又有杀抵罪七等,大概是除名夺爵之类。晋赎刑亦入律,共五等。赎死刑金二斤;赎髠钳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赎四岁刑金一斤八两;三年、二年各以四两为差递减。另有罚金五等,分别为十二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又有杀抵罪。非正刑的附加刑亦可赎。如鞭笞每十,收赎金一两。晋赎刑以金为主,兼用绢。晋律规定老小笃癃疾及妇人犯徙罪的听赎,每月交中绢一匹,老小妇人减半。扶风王司马骏曾用五百匹为刘道真赎徙罪(《世说新语,德行篇》)。晋赎刑除以上正刑外,又有闰刑(正刑普遍适应,闰刑极限于某一阶层的人),如除名、免官、夺爵、夺俸、禁锢等。晋律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受财枉法;掠人私卖;诱藏亡奴婢等罪,若遇赦免刑,皆除名为民(《太平御览·刑法》十七)。除名比三岁刑,免官也比三岁刑,若无实职而罪应处免官者以正刑(三岁刑)召还;有罪应免官者有文武加官时,皆免所属职官。免官常与禁锢并用。晋律规定犯免官者须禁锢三年方许再仕(《太平御览·刑法》十七),也有终身禁锢(《晋书·刘隗传》)。有封号的可以夺爵号为罚,免受正刑、夺俸,类似罚金,用于惩处较轻过失(《晋书·刘隗传》)。闰刑也代以罚金,晋律规定犯劫盗罪应除名,而所取为饮食之物,不是财利者,罚金四两以下,免除名(《太平御览·刑法》十七)。  南朝前期赎刑未详,大概沿用晋制。梁初官吏犯法皆科以罚金。鞭杖之刑全部入赎,不行实刑。梁律规定赎刑十等:赎死金二斤,赎髠钳五岁(加笞二百)金一斤十二两;赎四岁刑金一斤八两;赎三岁刑金一斤四两;赎二岁刑金一斤;罚金十二两,罚金八两;罚金四两:罚金二两;罚金一两。天监三年(504)除赎罪之科,至大同十一年(545)才重新恢复。陈朝赎刑基本沿袭梁法,唯闰刑又进一步发达,形成较详尽的官当法,免官只比二岁刑。官吏犯四岁刑以上的,用官职抵当二年刑,余下的居作;犯三岁刑的用官职当二年,余一年用金或绢赎,若坐公事过失,则用罚金。犯二岁刑的有官职的可赎,犯一岁刑无官也听赎。官当法的系统化,说明陈朝对官吏法律特权的宽容,特别注重清议禁锢。陈律规定:“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东晋南朝历来重清议。刘宋禅晋初发诏:“有犯乡议清议,赃汗滛盗,一皆荡涤说除,非有赦书皆终身禁锢。”梁有“士人禁锢之科”。除以清议之科入律,说明清议在社会上产生的重大作用。北朝赎刑皆不入律,但一直存在。昭成建国二年(339)规定犯死罪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民相杀者,偿被害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并送葬器物,免刑罚。这时北魏初兴,法制不健全,赎法带原始色彩。至神■律令正式规定:当刑者赎(赎金数量未详),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法例律规定:王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又改为“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各降本爵一等..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本品之盗出身。”北魏的闰刑也较发达,且与禁锢连用。免官、除爵皆禁锢三年。  北齐赎罪以绢代金,赎死罪绢一百匹;赎流罪绢九十二匹;赎五岁刑绢七十八匹:赎四岁刑绢六十四匹;赎三岁刑绢五十匹;赎二岁刑绢三十六匹,然后各加鞭笞。一岁刑无笞,则通鞭,赎二十四匹。赎鞭刑杖刑的每十赎绢一匹。北齐鞭刑五等,各赎四匹、五匹、六匹、八匹、十匹。另有杖刑三等,各赎一匹、二匹、三匹。故北齐赎罪共有十五等,最多为百匹,最少为一匹。无绢之乡折为钱。北齐的赎罪应用范围较小,只有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凝和因过失犯罪者才许赎,故北齐的赎刑实为闰刑。  北周赎刑金绢并用,赎死罪金一斤,折绢一百匹;赎流罪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赎徒刑五年的金一斤八两,四年的一斤五两,三年的一斤二两,二年的十五两,一年的十二两,流徙刑依年限每年折赎绢十二匹;赎扑刑的每鞭杖十赎金一两,折中绢一匹。北周鞭刑五等,赎金分别为六两、七两、八两、九两、十两;杖刑五等,赎金分别为一两、二两、三两、四两、五两。金绢限期上缴,赎死罪的限五旬,赎流罪的限四旬,赎徙罪的限三旬,赎鞭刑的限二旬,赎杖刑的限一旬,到期不缴者归法行刑,贫者可请而免之。除了赎金、绢及免官、除名、削爵、禁锢等闰刑,犯罪者往往悉没家财,也是属于财产刑。  魏晋南朝与北朝在刑法上有一个明显的差别,魏晋南朝入律的正刑名称较不统一,基本为死刑,髠钳年刑(劳役刑),赎刑(财产刑),而鞭杖(身体刑)只作为附加刑,一直未入律。北朝正刑较统一,北魏、北齐、北周皆以死、流、徒、鞭、杖这五种刑体为正刑;而赎刑一直未入律。换言之,魏晋南朝注重财产刑,而北朝注重身体刑。自汉废肉刑,黥、劓、刖、宫,大辟的五刑体系瓦解,经魏晋的过渡,至北朝形成了新五刑,被唐律收纳为正刑,成为封建社会五种主要刑体。  第三节诉讼法司法组织朝廷司法组织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称廷尉,掌刑狱决讼。建安年间置大理,黄初六年改称廷尉。  刘蜀称大理,孙吴初称大理,后也改为廷尉,长官称卿,位三品,下设正、监、评,称廷尉三官,驳议廷尉所决(《三国志·鲍勋传》载,鲍犯法,廷尉议判正刑五岁,三官驳议罚金二斤)。还有主簿,狱丞,律博士等属官。两晋南朝审判机关基本沿袭曹魏之制。梁一度称大理,旋复称廷尉,三官分监东门、西门、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北魏初年司法组织不健全,至拓跋珪年间,才模仿汉制建立司法组织。中央审判机关也称廷尉,长官为卿,副手为少卿。北齐称大理。下有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此外,又设明法掾二十四人,提事督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七人,司直、狱丞、狱掾等僚属。北周审判机关称大司寇。  检察机关称御史台、又称兰台。掌吏治,察举非法。曹魏时御史台长官称宫正,后改称中丞。蜀、吴皆置,位四品。下设治书侍御史,分掌诸曹,治书执法(吴称中执法),掌奏劾,殿中侍御史,居殿中直察百官行为。此外,还有各类侍御史,如禁防侍御史,三台五都侍御等,都执奏不法。又以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分督百僚”。两晋御史中丞职责扩大,东晋设司隶校尉,督察权一统于御史中丞,凡内外众官有违法宪者无所不纠。以治书侍御史四员和侍御史九员分掌十三曹。又有禁防、检校、符节等御史。南朝梁称御史台为南台,长官称大夫,后复称中丞,治书侍御史举劾六品以下官吏并分统各曹侍御史。北魏、北齐检察机关与属官与魏晋类似,增设检校录事和符玺郎中。北周改称司宪,属秋官府,长官有大司宪,少司宪,司宪中大夫。北朝又以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参弹劾,与御史台更相廉察。  司法行政机关称尚书。尚书为行政机关,兼管司法事务,表明司法行政开始与审判和检察相分离,这是为适应封建制度发展的需要而强化司法机构的结果。但这时三省制正处于逐步形成的过程,刑部尚书还未正式确立,但尚书省所属各部、曹都设立了执掌司法行政的官署。曹魏以三公曹、贼曹(法曹)、二千石曹和比部郎司刑狱、盗贼,罪法和律例相比等。又有定科郎(又称尚书删定郎)主法制律令。孙吴尚书有贼曹主辞讼罪法。刘蜀以二千石曹主刑事。此外,丞相属官有刺奸令吏,还有督军从事等论法决疑。晋司法行政组织分工更细。三公尚书主刑事,都官尚书郎主狱讼,比部尚书郎主法制。太康中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管刑事,司法行政进一步升级。南朝增设都官尚书,为六曹之一,南齐又以尚书右仆射掌刑罪详讼。北魏司法行政机关为都官尚书,下统都官,二千石,比部等五曹。都官曹掌畿内刑事,二千石曹掌畿外刑事,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北齐以殿中尚书所统三公曹掌诸曹囚帐。北周以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副手为下大夫。都官郎改称司厉,比部郎称计部大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司法组织外,中书省、尚书省长官也常兼管刑事。如曹魏黄初五年令:“五月有司以公卿朝朔望日因奏疑事,听断大政。”南朝以尚书左仆射,吏部尚书掌刑事,北朝有疑狱,皆付中书省量决。皇帝也频繁地干预司法审判。这一时期皇帝听讼,录囚的史例特别多。曹魏明帝“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刘宋武帝,文帝,孝武帝三朝,听讼三十多次(见《图书集成·详刑典·听讼》)。  地方司法组织不分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皆由地方长官兼理。州刺史、郡太守,县令皆理狱讼,决刑断,并察纠官吏政绩。属官有决曹掾、贼曹掾,或称法曹、墨曹。州佐有刑狱参军,司法参军,郡有功曹掾,门下贼曹。乡一级无司法组织,以乡官调理民事管理治安。三国时大乡设三老、百石,小乡设有秩啬夫、百石,以三老、啬乡掌教化,听民讼;以百石掌治安。晋乡官有秩啬夫,里吏。南朝乡官为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三老掌教化,有秩啬夫听讼,游微巡禁盗贼。北朝乡官称三长。  审判程序与等级狱讼最初受于乡官,乡官不能决才上有司。是为初审机关,审毕申报于郡,郡派督邮往县验案,狱成遂决。县不能决,逐级上报于郡,州、朝廷。廷尉为最高审判机关,但皇帝有权干涉廷尉所决,故皇帝临讼为最终审决。南朝宋废督邮案验县狱之制。因督邮不过为郡的下级属吏,对县令所决往往不能提出有力的异议,有案验之名,无案验之实,故谢庄上言奏请改制。县考讯毕,将案情和囚犯送郡,委任二千石级的官吏复审,然后正刑。二千石官不能决的,京师附近移度廷尉,京师以外移度州刺史。齐时,丹阳所辖及京师二百里内囚犯,集京师司隶校尉统审,此外由州郡决断。北朝的审判程序,北魏为“部主具状,公车鞠辞,而三都决之”。即当事人提出诉讼,司法行政机关系讯,审判机关裁决。北齐律文有狱成、案成、复检,也即受讼系讯,鞫证定罪,裁决行刑。  地方司法机关只能审判民事案和一般刑事案。县级可判扑刑,罚金,州级可判流刑、年刑(两晋例外,流徒、除名、退免等大事须台奏乃决刑),重大疑案和死刑须上报朝廷审判机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青龙二年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县狱以定..使与奏。”《宋书·孝武帝纪》载:“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魏书·刑罚志》:“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三国初,杀生之柄,决于牧守,后随着皇权的强化,杀生权回归朝廷,死刑上报复检制,两晋南北朝皆然。但将军开府得专杀生之权,这是司法机构军事化的结果,与这一时期的战乱的局面有关。随着社会逐渐安定,这种状况也有所抑制。南朝宋规定:“须临军临阵才能专杀,余皆上报,犯者以杀人罪论。”北朝死罪须复奏,无异词才行刑,至隋形成死罪三复奏之制。  南北朝时期,还施行特别察囚制,由皇帝委派高官巡行州郡,受理冤案,察举非法,拥有较高审判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诉讼,包括狱讼和辞讼。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方式有顺诉,越诉和直诉。顺诉即依审判等级向所在一级的公车上诉。越诉即越过管辖的行政等级向上一级提出诉讼。直诉即直接上诉于最高司法组织,甚至皇帝本人。后者又称挡驾。这一时期,法律上禁止越诉,越诉一般要加鞭笞。但特使巡行时例外。特使受皇帝任命,诉于特使含有直接意味。直诉则是允许的。西晋武帝时,在朝内设登闻鼓,吏民有冤,可擂鼓直诉。如帐下督荣晦因罪被司空卫瓘所谴,晦后随叛兵害瓘子孙。刘繇等执黄幡挝登闻鼓,请族诛晦,诏从之。刘宋大明年间,孝武帝巡行听讼,士庶有怨皆诉至皇帝面前自诉。梁时在公车府谤木肺石两边各设一函,令天下吏民检举不法,投书函内,称肺石函。北朝也在宫廷阙左悬登闻鼓,有冤者挝鼓,公车上奏。  罪犯经过审讯议刑之后,不服的可提出复诉,称为“乞鞠”。汉制二岁刑以上皆许乞鞫。曹魏以乞鞫烦狱,除之,晋又恢复。晋令规定囚犯称冤欲乞鞫者,许之(《册府元龟·刑法部》)。北朝“狱已成及决竟,若有疑案不直或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北魏献文帝在位时,每成狱案,必令复鞫。  诉讼有许多限制。首先必须确实,诬告反治其罪。曹魏有令规定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高平陵事变时,大司农桓范留守京师,曾以司马懿欲反之事告曹爽,懿知大怒,问诬告人反,依法应治何罪,有司回答依律令反治其身,于是执桓范下狱。这种反坐法本质上属于同害刑,两晋南北朝皆存在。北魏规定:“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治之。”(《魏书·韩麒麟传》)如宗室元匡因与尚书令高肇不合,上书罪肇,有司奏匡诬肇,于是处匡死刑。但诬告与否,全凭官吏主观武断,如北齐时,上洛王思好欲反,为人所告,韩长莺因与思好联姻,遂奏有人诬告宗室,不杀无以杜绝后患,告者竟被斩死(《北齐书·思好传》)。  其次,对诉讼内容和人也有限制。曹魏黄初五年(224)令规定,犯谋反大逆才能初告,余皆勿听治。把诉讼内容限制在谋反大逆的范围内。老幼、奴婢及囚犯无诉讼权。曹魏禁止囚犯告人,否则加罪并牵连亲属。北齐天保八年立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晋律规定老幼不得告言人(十岁以下)。再次,诉讼容隐。这一时期皆有律令禁止对直系亲属提出起诉或出庭作证。晋初有父母犯法拷问儿子或儿子逃亡鞭讯父母,大理卫展认为这样有伤正教,使亲亲相隐之道离,奏请废除。东晋时有女子李忽证父叛降北朝,周处认为忽无人子之道,证父攘羊,应处死刑。上从其奏,刑忽于市(《太平御览》卷六四七引王隐《晋书》)。南朝宋初,家人探囚时,常被讯辞,侍中蔡廓奏除之。“自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梁律明文规定“子之事亲,有隐无犯”。建康三年(504)建康人任提女因诱卖人口,当处死刑,子景慈出辞证母诱卖人口,法官虞僧虬认为景慈证母有罪,宜加刑罚,于是处景慈流刑,徙于交州。北魏有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处死的律条。麟趾格三公曹六十六条规定:“母杀其父,子不得相告,告者死。”这种诉讼容隐是儒家孝悌伦理学说在法律上的反映。  监狱、刑具和刑讯这一时期监狱有朝廷监狱和地方监狱之分。朝廷由廷尉典狱,地方则交法、贼曹,狱官有狱函、狱长、狱小吏等。有罪未决或决而未刑皆囚于狱。三国监狱设置未详,大概沿汉制。晋朝廷监狱有廷尉狱,洛阳狱,太康五年,又设黄沙狱,专审廷尉狱疑案和皇帝诏令系囚的特案,属于诏狱性质,由御史中丞和黄沙治书侍御史执典。但不久废除。晋地方监狱设于州郡,地方狱官有法曹门干,贼曹掾史,狱小吏,狱门亭长,贼捕掾等。南朝监狱分南狱、北狱。南狱指设于建康县的地方监狱,北狱指设于廷尉寺的朝廷监狱。南齐时有尚方狱,属少府,由左右尚书令典尚方狱,也属诏狱。陈朝永定元年,置正、监、平管南北二狱。北朝有廷尉,籍坊二狱,是为朝廷监狱,此外又有司州狱、河南狱、洛阳狱、河阴狱。北齐有苏州狱、太原郡狱、晋阳县狱和相国府狱,号称“四狱”。前三者为地方监狱,相国府狱似为朝廷监狱。北朝监狱又有屋狱和地牢之分,地牢用于囚禁重罪犯。  监狱管理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包括系囚制、录囚制、悯囚制、桎梏制等。晋令规定监狱墙屋须牢固,草蓐不漏湿。家人探囚带食物,由狱卒代为加热传送,离家远无饷者给廪,由狱卒为之作食等等。这种系囚的生活制度,已颇为完备,能够对囚犯实行有效的拘押。同时,也显示体现了悯囚、恤囚。悯囚是封建统治者为缓和阶级矛盾而实行的一种手段,内容有“寒者与衣,病者给医药”,无后者听妻入狱等,是儒家仁政德教在监狱管理上的反映,但实际上悯囚是很有限的,监狱管理还是十分残酷的。如南齐的“上汤杀囚”,便是借给囚犯治病为名毒杀囚犯。录囚是巡视监狱,讯察囚犯记录和决狱情况。东汉时,皇帝亲自录囚,至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形成一种正常制度,皇帝至朝廷监狱录囚,间也巡行地方监狱。在这一时期有许多记载,录囚的目的是对监狱管理实行监督,减少囚禁,使狱勿淹留,也带悯囚色彩。桎梏制则赤裸裸地剥下了悯囚的面具。囚犯除极小部分外,多著刑具。据梁令:“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去,二千石以上非监徵者,并须系之。”魏晋刑具有械、钳等,犯死罪者着两械,加拳手钳重二斤,翅长一尺五寸。南朝刑具有械枷、钳、锁、壶手等,并有轻重大小之差。囚犯皆着械,徙者并着锁。髠钳五岁刑锁二重,四岁刑以下锁一重。死囚行刑前着三械,加壶手,陈朝囚犯不计阶品,皆著锁。北朝刑具为枷、■、械、锁、桁等。神■律令有始置枷拘罪人。大小轻重皆作详细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尺,通颊木各方五寸,用于犯大逆和外叛者;流刑以上则着■、械。北齐犯年刑著锁,无销用枷,流刑以上着枷、■、械,死刑著桁(大枷)。北周死刑著枷加拲;流刑着枷和梏,徒刑着枷;鞭刑着桎,杖刑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位的犯死刑、流刑着锁,徒刑以下散之。  这一时期讯囚流行刑讯,即用拷打施刑的方式强迫犯人供状。魏晋多用鞭打,称为考竟,考其身而竟其情(一说考竟为狱死,拷其身而竟其命。史料中考竟有致死,但并非都致死,不取狱死之说)。曹操时,收太尉杨彪入许县狱,尚书令荀彧和少府卿孔融皆嘱许县令满宠勿考掠,但宠拷讯如法,故曹魏有刑讯之法。西晋时赵王伦曾收吴太妃,赵桀及贾午等付暴室考竟。至南朝梁,以刑讯入津,成为法定的讯囚方法。梁津载有测罚制。若囚犯不马上招供,便强迫着械站立于高土垛上。梁的测罚十分残酷,每天晡鼓即上测,直至二更。上测三日不许进食,三日后方许家人进粥二升,妇人及老小则测满一百五十刻后进粥,测数高达千刻(一昼夜一百刻),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屈,枉者甚多。故梁末陈初关于测罚展开了一场争论,结果还是承认了测讯的合法性,只是稍改了测罚的范围和时间。陈律规定赃验凿切而又不认罪者才上测立,土垛高一尺,上圆,仅容囚犯两足站立,上测者先受鞭二十,笞三十,著两械及极上垛,每天早晚各测一次,每次测十七刻,连续测三七天,上测七日鞭杖一次。《隋书·刑法志》记载为“一上测七刻,日再上。”按南北朝时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约十五分钟,七刻才一个多小时,似乎太轻。《陈书·沈诛传》载沈议“朝夕上测,各十七刻”,高宇认为沈长史议得中,故怀疑漏“十”字,若按每次测十七刻,日测二次,连测三七日,这样,既比梁制为轻,又不会相差太远。  北朝刑讯一直入律,神■律令规定:“拷讯不踰四十九杖。”但有司欲免之刑则用细插,欲陷之则用大杖,故献文帝时规定刑讯用荆,平其节,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杖限五十。但不久,拷讯又泛滥。太和年间,讯囚用重枷,大几围,又用缒石悬挂犯人头上,内伤入骨。又使强壮有力的狱卒殴打囚犯。孝文帝时乃定犯大逆者证据确凿而不供者才允用大枷。宣武帝时,又禁用枷和悬石拷讯囚犯,下令诸台、寺、州、郡烧毁大枷,审讯尽听讯之理,必要时才依据囚犯强弱状况拷讯,不许非法拷掠人。尽管统治者三令五申,但刑讯积重难返,终北魏之年,刑讯仍未能减轻。  北齐的刑讯更加残酷,用车辐狰杖,夹指压踝,又迫囚犯站立在烧红的犁车上,或用烧车缸穿串手臂,文宣帝本人也恣行暴酷,把大镬、长锯、剉碓等刑具列于宫廷内,若不合意,便亲手屠裂人。北周的刑讯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宣帝时,鞭杖之制高达二百多,又作礔砺车吓唬妇人。  刑讯自魏晋一直存在,至南北朝合法化,而北朝刑讯更加残酷,这大概与落后的原始残余有关。  刑罚的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是依情定罪,但有时会因人、因时、疑事而有所变动。  方式有加刑、减刑、缓刑、换刑和赦免。  这一时期刑罚以刑事为重,民事为轻。尤重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至北齐正式立为十条重罪。隋改为十恶,不在赦、赎之列。除十恶外,这一时期加重刑罚的有贪赃,盗贼。贪赃包括贪污和受贿。各朝皆有受赇(请赇)律,内容未详。三国时官吏贪赃弃市,魏狱吏范洪受囚绢两丈被弃市。晋律规定主管物资官吏贪污五匹(后改十匹)处死,贪赃未达死罪或已到遇赦者皆禁锢终身(《抱朴子·审举篇》)。南朝时贪赃和枉法加以区别,受贿后枉法的重刑,只受贿未枉法的稍轻。但陈朝又加重,陈宣帝太建元年,规定受贿者虽不枉法也以正盗罪处刑。尽管如此,比魏晋和北朝要轻些。北魏太安三年令:“官赃二丈皆斩。”献文帝时规定狱官受羊一口,酒一斛者,大辟,参与者以从坐罪治(《北史·张衮传》)。太和三年稍为改轻,“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但太和新律又规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北齐祖珽受贿补令史十余人,被依法处死。盗贼也重刑。晋律有“行动者斩”,家人弃市,同籍期亲补兵(《南史·何尚之传》、《宋书·何承天传》)。而盗御物,官物无论多少皆弃市(《册府元龟·刑法部》)。南朝梁律偷四十匹以上处死,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黥面,髠钳补治锁士终身。北魏津定“群行剽劫首谋门诛”,“盗门同籍全门不仕”。北齐律犯盗终身流刑,犯盗后逃亡在外者悬名注籍,一房配为役户。北周律更重盗贼之刑,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入人屋,皆可杀,杀者无罪。为盗注其籍。  故犯和再犯也加重刑罚。晋律规定奴婢亡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三亡,横黥目下。北朝规定,犯徒刑二次,犯鞭三次以上的,终身配为下役。北魏斗律规定故犯者,罪加一等。  违反尊卑长幼伦理纲常的行为也加重刑罚。如臣之于君,子孙之于父祖,弟妹之于兄姐,妇之于夫等。曹魏律“殴兄姐加至五岁刑”。晋有“重奸叔伯母之令”。南朝律子贼杀、殴伤父母枭首,骂詈父母弃市。北朝律子孙杀父祖处以车裂的极刑,而父祖杀子孙用刀刃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卖子一岁刑。卖五服内尊长者处死,卖周亲、妻、子妇者流刑。这种以尊卑长幼为刑罚轻重等级反映了儒家伦理纲常对法律的渗透。  减刑有三宥三赦。三宥即宥不识,宥过失,宥遗亡。这一时期历朝律令皆规定过误免坐或从轻处罚。曹魏律有过误杀人不得私自复仇。晋律有轻过误当罚金,或鞭杖者皆减一半。南朝律过误伤人止三岁刑(比正刑减一岁)。三赦即赦幼弱,赦老耄,赦愚蠢。晋律老小妇人罪杖,罚金皆减一半。张斐律序年八十以上除杀人外,其他皆勿论。梁律规定老小免从坐质作。年八十以上,十以下,孕妇、侏儒、盲者、囚禁免著刑具。北魏律“十四岁以下降刑一等,八十以上非杀人,其它罪皆不坐。”太和律规定犯流徒罪的满七十听解名还乡。北齐律规定年六十以上免配为官奴。北周律妇人笞刑听赎。这一时期妇人赎罪比男人减轻一半。  此外,犯者自首也可减刑。三国时,马召坐法当死,都人孙礼教他投案自首,诏减死一等。晋庾纯因诣廷尉自首而免罪(《晋书·庾纯传》)。南朝武帝括户口时,规定一百天内各人自首不问罪,百日内不自首者,查出以隐户罪论。北朝自首称“自告”,同样可免罪或减刑。韩褒为北雍州刺史,州多盗贼,褒张榜于市,一个月内自首者除罪,一个月后获贼即杀。北朝括户口时也规定一个时期,到期不归则以逃亡律论罪。  贵族的法律特权是减刑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有八辟的邦法,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法,可议请轻刑甚至免刑。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到李悝、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的“一刑论”,主张“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但汉代贾谊等大儒又重新鼓吹“刑不上大夫”。曹魏正式以八议入律,承认了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此后,两晋、南北朝各朝皆以八议入律,官僚贵族犯法,大必议,小必赦,逍遥法外。晋律规定诸侯及八议以上犯法,得减收留赎,勿髠钳笞。北朝初皇族有遣,皆不持讯。八议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存在,并被广泛应用。因八议而原宥或减刑的在三国有袁伉(议功)、曹衮(议亲)、社畿(议勤)等,东晋有杜预(议贵)、华廙(议功),司马佗(议亲)。在南朝有谢灵运(议功),在北朝有张衮、高绰、蔡泽等。  缓刑或换刑有三种状况。一是遵循孝道,罪犯有直系亲属年老须奉养者可缓刑或换刑,甚至免刑。晋咸和年间,孔恢罪应弃市,晋成帝悯恢父年老仅此一子,诏赦免死。但这是皇帝特诏,未见法律明文记载。北魏太和十二年令格正式规定:“犯死罪的,若父母、祖父母年老,身边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可仰案后列奏待报。法例律规定,犯流刑者,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年子孙和期亲者,改换为鞭刑和笞刑,免流,留在家中奉养。但若所奉养者不久死去,则须再从流刑。北魏时,河东郡民李舞犯死罪,母一身年老无其依靠,请免死。司州检其户口,认为例合上请,正待换刑,李母忽逝世,结果到李粦服丧三年后再行刑。  二是对孕妇的恤刑。三国两晋南北朝一直明文规定勿刑孕妇。曹魏毋立俭叛乱时,孙女毋丘芝应坐死,以妊系狱。南朝梁律“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系狱时可免著刑具。北魏神■律令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但实际有时也刑加孕妇。正始四年(507),中书令崔光奏戳至刳腹为虐待、请依例待产。永年二年(509),诏禁屠杀孕妇以为定制。  三是等待行刑季节。中国古代重自然法,认为春夏是万物生产、发育的季节,不宜刑戮,只有秋季,气象凋零,此时审狱断囚,才顺应天时。故《春秋》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汉代断狱决死罪,常行予三冬之月。魏晋沿袭除谋反大逆临时行决外,余皆留于秋后。陈律规定:孟春至夏首不决死罪,须大辟者,已审明判处的,宜且申停。还规定行刑须白天,不得夜晚;须晴天,不得雨天。另外,晦朔,八节,六斋,月在张心日皆不得行刑。北朝京师及四方断狱奏报死罪,常在秋冬。李彪曾上书“请三春不行刑”,疏断狱起之初秋,尽于孟冬。  赦宥是皇帝以诏令形式取消或减轻犯罪者的刑罚,方式有大赦,常赦(赦某种刑罚范围内)、典赦(赦某一地区范围内)、恩赦(赦个别案例)等。三国时,赦宥的应用相对较少。诸葛亮认为政治不以小惠,慎于赦典,执政十四年仅二赦。曹魏亦然。魏文帝、明帝、齐王三朝三十五年,共十六赦,约二年一赦。入晋以后,赦免频繁,西晋有国五十一年,五十三赦,约一年一赦。东晋有国八十三年,七十三赦。南朝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刘宋有国六十年,竟赦一○二次,约一年两赦。南齐有国二十四年,三十七赦;南朝梁有国五十六年,六十四赦;陈有国十三年,三十三赦,约一年三赦。北朝的赦免也不逊色。北魏从拓跋珪称帝(天兴元年)至东西魏分立,共一百三十六年,赦一二二次,北齐有国三十年,赦三十二次,北周有国二十五年,赦二十七次(赦免数字据《图书集成·祥典部·赦刑》统计)。从魏晋至南北朝,赦免猛增,凡皇室大事,如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生皇孙,祀祖,皇帝、太子生病等,民间大事,天灾人祸等皆颁赦,甚至捕获珍禽异兽,其他任何可以解释为洋瑞或恶兆都要行放。赦免的频繁是政局动乱不安的结果,体现了封建法制的恤刑主义和礼治主义。  第四节法律思想与律学的发展法律思想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思想也渗透了儒家礼教的学说,形成了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的观念。周礼、仪礼、礼记也被糅合于法律思想之中。例如记载周朝官制的周礼之于组织法、行政法,规定社会上层生活规范的仪礼之于行为法,探讨礼的原理的礼记之于法理等皆不无影响。汉末丧乱,传统儒学分崩离析,出现了思想上的变化,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刑、礼比较的争论,亦即制定法与自然法的讨论。儒家“礼法为天地之序”其本质是自然法。曹魏时期的刘廙著《先刑后礼论》,一反汉代正统理论,提出制定法重于自然法。钟苟的《刑措论》也强调了制定法的重要性。而丁仪、王粲则为主德派的代表。丁仪在《刑礼论》一文中,用天人感应的观点解释先礼后刑,认为“天之为岁也,先春而后秋;君之为治也,先礼而后刑”,其理论一本于自然法。主张“先生而后杀,天之为数;先教而后罚,君之为治。”王粲则主张“吏服雅训,儒通文法”,基本上以德治礼教为着眼点。  与上述两种观点不同,曹操不单纯强调刑为先或礼为先,而是主张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应用。“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这种刑礼比较思想,具有一定的辩证因素,不能不说是比较进步的。曹操本人“揽申商之术”,执法严明,早年任洛阳北部都尉时,造“五色棒”悬于门上,“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在其统治地区内“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至于他自己“割发代首”的轶事,更表明了他“刑无等级”的“一刑法”思想,曹操虽主张法治,但对刑罚态度较谨慎,认为刑是百姓的生命,强调“选明达法理者,使操典型”。这种重法慎刑的法律思想较进步。  诸葛亮也主张厉行法治,其立法思想是“威之以法”,刘蜀政权内部关于法治抑或仁政有过一番争论。法正认为刘氏政权是外来人,应行客主之义,以宽刑驰禁惠抚益州土著豪强,诸葛亮则竭力坚持应以法治国,指出刘焉父子的弊政正在于法之不行,主张对豪强“威之以法”、“限之以爵”,“恩荣相济,上下有节,才是治国之要”。他以法量功,执法严明,有功的,虽仇必赏;怠法的,虽亲必罚(如对马谡),认罪态度好的,虽重必释;花言巧语掩饰罪过的,虽轻必戮(如对李严)。他本人也严于律己。第一次北伐失败,除挥泪斩马谡外,也追究了自己的责任,上疏请求自贬三级,直到以后才恢复丞相职务。由于他赏罚必信,故虽刑政严峻,而民无怨言。诸葛亮还十分重视法治教育,曾写申不害、韩非的《管子》、《六韬》作为教材宣讲。出师伐魏时,上表刘禅,告诫他“官中府中,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犯奸作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赏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够主张皇官不宜享有法律特权,功赏刑罚交司法机构执行,这种法律思想是很不简单的。  司马氏政权成立后,儒家的礼教思想重新恢复了统治地位,刑礼先后的争论基本结束。傅玄《刑礼篇》认为“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达道,政乃升平。”故“圣帝明主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两晋统治者虽提倡礼律并重(《晋书·刑法志》),但用刑是为了保证礼的施行,“亡刑则礼不独施”,“刑罚以惩恶而为善者劝,而有所劝,则礼亦存矣”。仍然是德主刑辅,超不出以刑辅礼的范围。  两晋时期,又存在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魏晋以来,玄学盛行。出现一批放达的名士,崇尚自然,反对礼、法,认为人性本于自然,应按自然规律生活,不能以礼教或法律加以牵制或压抑,因此主张既废礼,又去法。这种法律思想的本质是无为政治。东晋张湛注《列子》,便贯穿了这种“从人所欲”,“任其自然”的法律思想,追求一种虚无主义“从善不近名,从恶不近刑”。鲍敬言则主张“无君无法”,他著《无君论》,认为礼序等级,严法酷刑及所带来的社会罪恶都是由于君臣的存在才产生的,故主张取消君臣,取消法制。鲍敬言看到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和苦难,但他没有抓住本质,他所主张的“无君无法”的社会只能是一种乌托邦。  葛洪则在《抱朴子·诘鲍篇》对鲍敬言的“无君无法”提出批评,认为贼杀等罪恶起于自然,是人的本性,所以君臣、礼制、刑法是天理人性的要求。鉴于东晋社会法治混乱的腐败局面,葛洪振聋发聩地提出“天地之道,不能纯仁”,仁不过是为政的脂粉,刑才是御世的辔策。他主张严刑峻法,甚至要求恢复肉刑;要求划一法律,明刑不滥;诛贵罚上,严惩不廉,这些主张充分显示了他承认法律的权威与普遍性原则,但他严刑是以维护礼教为出发点的。是为使君臣有道,德合天地,他承认礼序尊卑是社会的纲常,故这种重法思想有相当局限性。葛洪到了晚年,这种重法思想也消退了,在《抱朴子·明本篇》中,流露了取消刑法的无为观念。葛洪的思想较复杂,既信奉道教,又推崇懦学,也一度力主明法严刑,企图揉合儒、道、法于一家,为封建统治提供更广泛的理论基础。兼取儒、道、佛、法各家学说,这正是在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上举张湛《列子注》所主张的治内心不治外物,也渗杂了儒、道、佛的观点。  南朝的法律思想与东晋相差不大,梁刘勰作《赏罚》,认为“圣人之为治也,以仁化爱民,然不可废刑罚者,以民之有纵也。  是以赏虽劝善不可无罚;罚虽禁恶不可无赏,赏平罚当,理道立矣。”  南朝社会玄风弥笃,谈玄为高逸,说法为庸俗,故很少有涉及法律思想的争论。  北朝的法律思想不像魏晋这样丰富多采,基本上以儒家仁政德治为主导思想,但又较注重法治,礼法并重,从历次修订的律令及统治者的政策可看出。孝文帝时颁遣民狱诏明确主张“重礼慎刑”;李彪的“请三春不行刑疏”,“大臣不加刑奏”,则比较倾向于儒家学说。北齐天保八年李德林策秀才时对罢刑狱策,提出应“稍简刑书,渐行礼教使■ 远至,咸感仁心”。礼在北朝的法律思想中一直占优势。后周的苏绰则承魏晋法律思想体系,对刑礼关系有比较辩证的看法。他在大统七年所上的六条,全面地体现了他的法律思想。第一条为治心身,提倡躬行仁义,孝悌、忠信、礼让;第二条为敦教化,主张教民以孝悌、仁顺和礼义,三者既备则王道成矣。上无教化,唯刑是用,是世道凋丧的表现;第五条为恤刑狱,提出赏罚得当,以达到止恶劝善的目的,强调治狱之官须戒慎,斟酌礼律;审讯则先以五听,参以验证,不冤枉无辜,也不放过罪犯。这些主张都体现了重法慎刑的思想。但其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输。  法律思想经过魏晋的刑礼比较讨论,从东晋开始,逐步形成了礼律并重,以刑辅德的观点,承认法制的重要性及普遍适应性。但又以法治为礼治的手段,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礼教,同时,逐步把儒、法、道、佛等各派思想糅合为一体,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思想体系。  律学与律家秦始皇焚书坑儒时,烧毁了法家著作,并禁止私学法律,使律学的发展受抑制;西汉提倡“独尊儒术”,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学的发展。至东汉,律学研究才开始复苏,汉魏之际出现了一批涉及法律的著作,如应邵的《律略论》,叔孙通、赵禹、张汤等编纂了一些傍律、单律。马融、郑玄等名儒也对汉律进行章句论释,十多家章句多达数十万言。然而,汉律基本上是依附于经学的,注律者皆为当世名儒,他们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以律文附会经义,也使儒家学说渗入法典内容,这种律学研究实际上处于附庸的地位。至魏晋,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展开,律学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法律专门著作。三国时,刘邵作《法略论》,专门探讨法律理论。钟会著《道论》二十篇,史称钟会“实刑名家”;丁仪著《刑体论》,专论刑体问题。刘廙因与丁仪观点不同,也著书数十篇,与丁仪就刑体展开广泛讨论。入晋,律学著作进一步专业化,贾充、杜预《刑法律本》二十一卷,专门解释泰始律,张斐著《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一卷、《注律表》一篇。律学在两晋达到一个高峰,大批的专业著作和律学家的出现,说明律学开始脱离经学而独立发展为一门专门的学问。而且律学理论不再停留在战国时期法家关于法律性质、作用等一般规律问题上,逐步深入到具体理论问题,如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立法原则,法典体例,诉讼审判理论及法学基本观念等。如西晋时刘颂提出了罪行法定的初步原理,认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未论”。杜预也主张“审名分,塞异端”以及熊远的“王者唯当征文据法,以事为断耳”。这些主张在实质上与十八世纪西方“法无明令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有相似之处,而中国在三世纪就已见端倪。当然,由于封建皇权的至高无上和比附定罪的存在,罪行法定只是停留在理论上,也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理论的提出也是一种进步。  关于法律基本概念,张斐在《法律表》中对故犯、过失、贼、斗、赃、盗等二十多种律义进行较名,亦即给予明确定义。如“其知而犯谓之故”,“背信藏巧谓之诈”,“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不意误犯谓之过失”,“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货非其利谓之赃”。张斐给这些法律概念所下的定义,应当说是比较准确的,也有一定科学性,故一些定义仍沿用至今。  关于定罪原则,刘颂提出要区别故犯、犯罪、过失的差别,涉及到犯罪动机的理论;张斐也认为议刑要“慎其变,观其理”。有许多行为相似而罪行性质迥异,故执法时,须审慎辨别罪行与罪行之间,故犯与过失之间等等的差别。  关于司法审判,张斐提出了刑、理、性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认为“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故定罪正刑不仅要有人证、物证而且要本其心,审其情,观察罪犯的表情、眼神、脸色来协助判断,这种主张包含犯罪心理学的原理。  关于立法原则,刘颂提出“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就是说法律的制订应依据实际状况,运时而应,又要以普遍存在的一般状况为基准,不能以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为立法依据。同时,又主张限制君主对立法,司法的干涉,提出“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法律一经制订,就不要任意改动。然而,刘颂同时又承认立法“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得以拟议”,故对君主立法权司法权的限制也是十分有限的。  关于法典编纂原则,张斐对魏所创以刑名为篇首的体例进行了理论阐发,认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故刑名为全律之核心,应置于诸篇之首,统领全律,经过张斐的理论阐发,这种体例遂为封建法典定制。杜预则提出了“简直”的原则,认为律文、法例必须简洁明确,使人一目了然,才便于遵守和执行,这样,扼法的人也自然会减少。若律令繁杂,人们难以辨识哪些属非法,便容易触犯法令。这种编纂原则是较合理的。杜预参与修订的晋律,正是依据这种指导思想,对汉魏旧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删削,使晋律“■其苛移,荐其清约”。  必须指出,西晋的法律思想和律学虽然有很大发展,所提出的法律理论亦具有一定科学性和进步意义,但其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以儒家学说和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故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科学和进步意义也有很大的局限。  南朝不尚刑名,律学大衰;北律虽重法治,但在律学理论上亦没有重大突破。比较具有特色的是律学的专业化倾向。崔祖思曾上疏“请择人习律令奏”。北朝研习律令风气较浓,加上家学传统形成了律学世家,如渤海封氏,封琳参与议定北魏太和律;封隆之、封述参议东魏麟趾格;封述又主持删定北齐麟趾新格,后又与封绘参议北齐河清律。  第五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特点和历史地位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则始于曹魏。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皆为当时名儒。其学术思想属于儒家系统。刘邵曾受命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有精湛研究,著《乐论》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阵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从奏疏辄引《诗》经、《礼》经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张崇德布化。魏律在这些名儒的编纂下,内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如恢复复仇的法定地位。《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至西汉逐步禁止①。虽然事实上存在复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魏初也禁复仇,但太和修律时又恢复了复仇为法定行为,魏律规定:“贼计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又秦汉有异子之科,为商鞅变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纽带,促进经济发展。但与《礼记》中:“子无异财”的经义相悖,魏律正式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予无异财”。再如《周礼·秋官》有八辟丽邦法,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官僚以法律特权,有罪先请,议而从轻,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实行一刑制。但至汉代,贾谊等大儒重新鼓吹、刑不上大夫”。曹魏正式以八议八律,用法律形式承认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此后,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唐皆以八议八律,成为固定的法律制度。  晋律也出于名儒之手。杜预精于经籍,自称有“《左传》癖”,撰《眷秋左氏集解》;荀f “明三礼”,“知朝廷大仪”。在法律内容上,晋律“峻礼教之防”,如“重奸叔伯母之令”,“崇嫁娶之要”,首创“准五服以治罪”,使“依服制定罪”成为封建司法原则,正如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所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① 关于汉禁复仇,有不同意见。史载确有复仇之例,但属非法。建武初,桓谭上疏,认为私仇结怨,子孙相报,结果加深忿恨,以至灭户殄业,建议“今宜申明旧令”,禁止复仇,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故知汉有禁复仇之令。  创造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南朝完全沿袭晋律,与儒家系统一脉相承,北朝法律亦是秉承华夏儒学之正宗,在法典史一章已详述。尽管拓跋氏处于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早期律令中带有一些落后的因素,但整个法制系统是本于儒家学说的。特别是后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定律,是儒化最突出的例子,但由于后周律过分注意形式上的复古,不能适应已发展的社会环境,故很快被淘汰了。  除了儒家取代法家编纂法典,进行儒家学说的渗透外,注律也全盘儒化。曹魏明帝规定注律只能采郑玄之说,不能杂用其他解释,确认了儒家释律的唯一合法地位,从而排斥了其他学说的解释法。晋律亦规定:“凡为驳议,当合经传。”北朝凡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律令的运用及审判也儒化。春秋决狱在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存在,尤以北朝为突出。司法官员在决狱时,往往曲法全礼,对一些出于孝道,符合三纲五常道德规范但却触犯法律的案例,都不卒决,以疑狱上报,最终多是赦免有罪。(如晋的王谈《太平御览·刑法部》引《续晋阳秋》,宋的钱延庆,齐的朱谦之,梁的张景仁,后魏的孙男玉、孙益德等,见有关人物传)封建伦理纲常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应,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治特点。  总之,以儒入法发端于汉末,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历代的渗透,法典的儒化一朝比一朝严重,后一朝法典不仅吸收了前一朝法典中儒家因素,扬弃法家因素,又不断加进新的儒家因素,法典内容、形式的儒化愈来愈完备,至唐代,遂产生了“一准于礼”的典型封建法典——庙律。  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宗法理论的核心——孝悌成为刑罚的原则,违反孝悌可以科罪,不孝即犯法。三国时魏甘露五年(260)诏:“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晋律:“子不孝父母,子弃市。”不听父母的教导,则以斗讼罪处刑。南朝律令规定子弟不听父母之训,敬恭有亏,父母可杀之(《宋书·何承天传》)。刘宋时,张江陵与妻吴氏咒骂母亲黄氏,黄氏忿恨自杀,结果判张江陵枭首,吴氏弃市,免死补治。又有民唐赐因饮酒得病,吐二十余虫而死。其妻张氏遵唐赐遗嘱剖腹检查,郡县法官认为张氏忍行刳剖,属伤夫罪,而唐赐子不禁止母亲剖父尸,属不孝,结果,判唐赐子弃市,张氏五岁刑。北朝初律令规定子不逊父母,凭刑。太和十一年又加至死刑。违反孝悌作为犯法科罪,但若为了孝悌而犯法,则可以原有,北魏永平五年(512)冀州民费羊皮因家贫无以葬母,卖女为婢,依律卖子一岁刑,但宣武帝认为费羊皮是为了葬母,孝性可嘉,不但免刑,还令官府出钱赎回其女。这一时期,为报父仇、母仇、夫仇而杀人犯法的,多得到赦有。孝悌不仅表现在父母有生之年,在父母死后的服丧期也不能有非礼的行为。三国时许嘉因父死停灵期间修道路,成不敬罪,被处鞭刑(《太平御览·刑法》十五引《汝南先贤传》)。晋时,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颜含居叔父丧而嫁女;梁龛当除妇服而请客奏伎,皆被刘隗弹劾科罪,甚至连周f 等三十人因参加梁龛的宴席而被“夺俸一月”。居父母丧不能继续出仕。晋时丘仲李遭母丧,起摄职,被除名。北魏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魏书·礼志》)偏将军龙虎丧父,守丧二十七个月,因其中碰上一个闰月,龙虎将闰月算在内,满二十七个月便回府请求授官,结果被元珍奏居丧不计闰月,依律判龙虎五岁刑。北魏初,由于战事频繁,往往课征服丧的民役,神龟元年(518)下令自今以后,民居父母丧,即使有兵马战争也不许请起居丧。  在刑罚上,以尊卑亲疏为等级。魏律,殴兄姐加至五岁刑,为减死一等,十分重酷。晋律“重奸叔母之令”,犯者弃市,以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北魏律卖子一岁刑,但卖五服年尊长则处死刑。父祖殴杀子孙四岁刑,以刀刃杀五岁刑,但子孙杀父祖则处以( (车裂)刑。此外,刑罚上的家族连坐法,家属代刑法,也都是宗法家族主义在刑罚上的反映。在诉讼法上,允许为亲者隐;在财产法上禁止别籍异财;在婚姻法上,确认家长决婚、族长决婚。整个法律系统都带着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的礼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法治;私刑主义也存在。这种现象与门阀体系有关,门阀政治是扩大了的家族法治,血缘是世家大族赖以维持的纽带,故宗法家族主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突出。  严格的身份法在组织法上实行九品中正制。依身份等级授官;在经济法上,曹魏“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西晋的占田课田,北朝的均田,依身份等级授田;在法律上,八议八律,官当法发达,依身份等级处刑。婚姻法上良贱禁婚,社会各阶层互为内婚制,户籍法上士庶别籍,奴婢部曲的身份有许多限制,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刑法(如士亡法,官当法),凡此种种身份法特点,是由这一时期的世族门阀体制规定的。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典,都以刑法为主要内容。虽也涉及民事、婚姻、财产、诉讼等,但都是规定惩罚的罪例,作为刑法的附庸而存在。如曹魏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仅户律一篇涉及民事,至北齐,才以婚姻法入律,与户籍共为一篇,称婚户律(隋以后改称户婚律)。这种民法、刑法不分,诸法合并于刑法一体的系统,是中华法系的特征,根源于立法精神的集体主义原则,视婚姻、财产等涉及私人财产的民事无关宏旨。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自然经济完全占统治地位,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较稳固,民事关系尤不发达,加上世族门阀统治造成宗法家族纽带强化,民事纠纷多在宗族内部采取调整的方式解决,故民事立法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诸法合体的现象更加突出。律学的发展与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律学至两晋有了长足的发展,立法原则,定罪原则,审判原则等理论都有突破,并涉及到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等理论。故犯、过失等法律概念也开始有明确意义,并具有一定科学性,沿用至今。  法典的从繁到简秦律向以繁芜著称。汉律除秦苛法,法律条文大为减少,但经两汉历朝的增订,至东汉末年,又十分庞大,计有四千九百八十九条,七百七十三万字。经过魏晋大刀阔斧的删除,晋律精简至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余字。这是封建法典从繁到简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此后,南北朝(北朝律除外)皆遵循杜预“律贵简直”的编纂原则,法律条文都比较简明。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一、在内容上,八议八律,十条重罪的确立和官当法的发达。  二、在法律体系上,奠定了以刑名冠于律首的结构,既体现了刑法原则的重要性,又增加法典的科学性。  三、在法律形式上,北朝出现了“格”、“式”,法律形式逐步趋向一致,至隋唐制度化,形成封建法律四大形式:律、令、格、式。  四、在刑法种类上,汉废肉刑,经过魏晋的演变,北朝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五种主要刑罚,完成了从奴隶制的前五刑(劓、黥、腓、宫、大辟)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吸收秦汉的律,加以革新釐整,对后代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隋律基本上以北齐律为蓝本,而唐律又沿隋律,故封建法律的典型——唐律的渊源可追溯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所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七章兵制第一节东汉末的集兵方式西汉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要充当两年常备兵。一年为卫戍京师的卫士,或是屯戍边地的戍卒;一年为郡国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接受军事训练,每年秋季定期检阅,称“都试”。刘秀建立东汉,值大乱之余,深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后汉书·光武纪》);让百姓休养生息,事关皇朗统治的巩固。而且西汉末利用“都试”控制郡国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刘秀对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备成了刘秀的一项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诏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文献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国有众军,并多精勇”为名,诏“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光武纪》)。“自是无复都试之役”(《续汉书·百官志》),“都试”也取消了。终东汉之世,虽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废止,不少地区往往复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汉以来民间讲武的传统制度业已废弛,征兵之制渐趋衰落。  东汉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应劲《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雀捕鹰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强地主私家武装的发展,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豪强地主在自己田庄中“缮五兵,习战射”(《四民月令》),从自己控制下的依附农民中挑选精壮,组织部曲私兵。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补充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职能,同时又使东汉社会酝酿着的分裂割据倾向加速发展。  汉灵帝中平元年(184)爆发的黄巾起义,严重威胁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暂时停止了内部斗争,集中整个阶级的力量向农民起义军疯狂反扑。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豪强地主的私家武装获得了合法、公开发展的机会,实力急剧膨胀,演成尾大不掉之势。黄巾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东汉皇朝却也名存实亡,东汉国家军队已转化成为各军阀私人控制的武装。此时,各军阀集团已无法沿用传统的征兵制度作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连祸结,灾疫继踵,人口锐减。人烟稠密的中原地区“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诗》),军行之处,“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仲长统《昌言·理乱》)。户口减耗到如此程度,是难以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汉制,“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续汉书·礼仪志》)。只有切实掌握“民数”,方能“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徐干《中论·民数》)。东汉末天下大乱,“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三国志·魏志·陶谦传》注引《吴书》)。百姓流徙,居无定所,户口无法稽核,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据。  秦汉时,郡县以下设乡、亭、里,具置乡官,“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赖此健全的基层政权机构,政府方能顺利稽核户口,征发赋役。东汉末朝廷权力有名无实,豪强割据势力“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基层政权机构解体,坞壁林立。坞壁是战乱中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民众结宗自保的一种经济军事结合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军阀割据政权所遣长吏;庇护壁民逃避征役,乃至军阀割据政权“发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军阀政权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坞壁,重建听命于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绝非易事,而没有一个健全的基层政权系统,就无法推行汉代那种规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军阀集团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对风云变幻,盛衰莫测的局势,莫不以眼前得失为转移,无暇顾及长远,从权采用募合、料简、收降等不规范的方式集兵。①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董)卓。” 《三国志·程昱传》:“昱收山泽亡命,得精兵数千人,乃引军与太祖会黎阳,讨袁谭、袁尚。”《三国志·董卓传》:“卓又吏吕布杀执金吾丁原,并其众,故京部兵权唯在卓。”《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孙)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许人,与(朱)儁并力奋击,所向无前。”同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复就攻,大破(刘)■。..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进夏口攻黄祖。”《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时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驹,又略得饥民数千人。”第二节世兵制度的形成曹、孙、刘三个集团在创业的复杂斗争中,不得不和其他军阀集团一样,从权采用收降、募合、料简等办法补充自己的军队。魏、吴、蜀三国初具立国规模,鼎立局势日趋稳定之后,势必要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经济、军事及自然地理条件各有差异,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汉沿两汉之制,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辅之以募兵:魏、吴则以世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为辅。  世兵制度的含义,一是兵民分离(兵、民户籍各别),一是兵家终生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变其身份),形成一个以当兵为世业的职业兵阶层。  汉末三国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为典型。《三国志·魏志·辛毗传):“文帝践阼..帝欲迁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士家的子女称“士息”(《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士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士家有独立的户籍,须皇帝诏准,方能改变身份。《三国志·魏志·少帝纪》载帝褒扬合肥新城死节之士刘整、郑像诏:“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从士家的专门户籍上除名。又《晋书·王尼传》称士家子王尼“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掳请解之。掳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晋承魏制,足证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须皇帝制诏。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曹操在经济崩溃,战乱不息的历史环境中创立基业,深知要巩固政权,并能支持长期统一战争,必须效法“秦人以急农兼天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废。承平时期,自耕农经济比较健全,小农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实行征兵制的依凭;汉末大乱之后,自耕农经济调弊,小农户急待休养生息,无力负重。如果照搬汉代征兵制,继续以小农户为主体组织国家军队,势必对自耕农经济的恢复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危及曹氏统治的根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曹氏统治集团既要保障稳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稳定可靠的粮源,就不能不因时制宜,在人口编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时,齐管仲治国,士、农、工、商均“群革而州处”,以便子承父业,“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阶级秩序,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治国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业。汉末三国的政治局势与春秋大国争霸的形势十分相似;加之大乱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稳定的阶级秩序,以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夺取统一战争的胜利奠定基础,因而魏晋时主张效法管子治国者不乏其人。《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疏:“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氮..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曹氏政权显然是远师管子经国制事之遗义,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各自向封建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担者,构成国家军队的主体,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离。  曹魏士家父子相袭的制度,与管子创制之“士之子恒为士”,汉代虎贲、羽林等宫廷侍从军的父死子继的古制显然有一定渊源。但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绝非仅仅因袭古制。东汉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对东汉豪强地主田庄中的状况作了详尽地记述。从《四民月令》的记述反映出,豪强地主田庄中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豪强地主完全掌握了田庄中从生产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贫苦农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农食”(《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豪强地主不仅控制和支配农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农民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们,而且将这种控制与支配的权力世代延续下去。作为控制与支配的交换条件,豪强地主必须向农民提供生存和从事简单再生产的最起码的条件,并庇护他们逃避国家的摇役。田庄农民和豪强地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末军阀多系豪强地主出身,其军队的基干力量是他们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数是依附农民。因此,豪强地主田庄中形成的农民对地主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照样搬入军队,演化成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曹操由一个普通军阀上升为国家统治者,曹魏国家军队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种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此时自然体现为兵士对封建国家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封建政权凭藉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象豪强地主控制与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属那样,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属。这就使得实行世袭兵制成为可能。  在统治阶级镇压黄巾起义和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乡邑望烟而奔,城郭睹尘而溃”(《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社会环境如此险恶,“人人自危”,朝不保夕,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求取生存的能力远较平民为优。于是,军人家属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①虽然携带家口使部队的战斗力大受影响,但非此不足以稳定军心。而在极为险恶的社会环境中奋战图存,武装集团中的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界限就不可能划分得十分清楚。《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称兴平二年(195 年),吕布、陈宫率万人袭曹操,时操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千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曹操令随营妇女操戈拒敌,表明随军家属与兵士一样受军法部勒,受将帅的严格控制与支配。在这样的环境中,妇女在必要时尚且须操戈拒敌,有战斗能力的男子继父兄为兵,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兵士家属随营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当曹氏集团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后方基地后,随营的将士家口移居地方。曹氏政权沿袭先秦以来的“保质”制度的精神①,将兵士家属聚居一处,集中管理②,作为人质严加控制。这一措施,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吕布、陈宫将万余人来战)于是兵皆出取麦,在者不能干人,屯营不固。太祖乃令妇人守陴,悉兵拒之。”《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注引《江表传》:“是时,陈■屯海西..(孙策)遣吕范、徐逸攻■于海西,大破■,获其吏士妻子四千人。”《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注引《英雄记》:“备军在广陵,饥饿困踧..遂使吏请降(吕)布。布令备还州,并势击(袁)术。具刺史车马童仆,发遣备妻子部曲家属于泗水上,祖道相乐。”① 《墨子》卷15《杂守》:“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十八种》、《居延汉简》中,屡见“葆子”、“葆”等字样。  继续体现了曹氏政权对兵士家属拥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权力。  经济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属对封建政权强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庄中的豪强地主对依附农民及其家属拥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义务,时有“振赡贫乏”之举(《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当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的经济依附关系移置到军阀部队中时,体现为兵士及其家属一切受将帅支配,如同将帅私产;将帅则须存恤士卒,赡养其家属③。《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载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室家怨旷..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放廪粮赡养兵士家属的制度,也就无所谓“绝廪”了。可见曹氏集团统治确立部曲私兵转化为国家军队后,将帅赡养兵士家属的惯例,在国家制度中仍得到体现。同时,曹氏政权既然按“保质”制度的原则将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严加控制,那么也必须按“保质”制度的惯例,担负起赡养兵士家庭的义务①。赡养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权,这就大大强化了封建政权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力;封建政权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把战乱期间已经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惯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体过程已难知其详,但世兵制的确立必须以完成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的制度化为前提。《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称初平三年(192):“青州黄中众百万入兖州..(曹操)追黄中至济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同书《贾逵传》引《魏略》称曹操病逝“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朝廷“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青州黄中乞降至曹操病逝,历时二十八年,犹存青州军之名,足见青州兵是一个自成编制、与众有别的特殊集团。青州黄巾乞降时,“男女百余万口”,曹操仅“收其精锐,号为青州兵”。余众如何处置,不见记载。不过,此时劳动力紧缺的矛盾己日渐尖锐,曹操绝不会把收编之余的大量黄巾降户驱归政敌。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将黄中余众随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这些黄巾降户补充。青州黄巾降户因此成为有剔于一般民户的特殊社会集团,充当青州兵的特定兵源。这样一来,充任青州兵的兵役义务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这实际上是兵民分离的最初尝试。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黄巾降户补代的原则确定之后,下一步自然是产生出规范化的补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终弟及”  这种补代方式,不仅在家属随营时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来最为“公平”,②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同上书《臧霸传》:“霸因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太祖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昔萧何遣子弟入侍, 而高祖不拒,耿纯焚室舆榇以从,而光武不逆,吾将何以易之哉!’”同上书《梁习传》:“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衣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③ 将帅私财赡养兵士家属是汉末三国时的通例。《后汉书·董卓传》载卓辞少府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 牵挽臣车,使不得行。”《三国志·魏志·李通传》:“遭岁大饥,通倾家赈施, 与士分糟糠,皆争为用”。《三国志·吴志·朱桓传》称,朱桓部曲万口,妻子皆随军,桓“爱养吏士”,“俸禄产业,皆与共分”。  ① 《墨子·备水》:“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  实行起来最为简便;只须将这一通例固定下来,兵士身份世袭制度就形成了。当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团推广到全军时,曹魏士家制度就确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为一个范围更大的特殊社会集团(即特殊社会阶层),充当国家军队的主要兵源。  曹氏政权把兵民分离之制推广到全军,作为曹魏士家制度确立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 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团的大本营邺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权开始把将士家属迁到邮城一带聚居,集中管领,兵民分离之制至此完全确立,士家制度形成了①。  ① 李典、臧霸迁部曲宾客于邺事在建安十年,梁习迁吏兵家属于邺,是在并州平定后的首次大军出征,即北征三郡乌丸,时为建安十二年。  第三节魏、吴世兵制的异同孙吴的世兵称“兵户”。《三国志·吴志·三嗣主亮传》:“(孙亮)  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选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为之将帅。”兵子弟,即兵户子弟。《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据此,孙吴兵户制度同样具备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两个基本内容。但是,孙吴兵户的补充和管领具有自己的特点,与曹魏士家制有别。孙吴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个不同,是曹魏士家、郡县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划分得比较清楚①,曹氏政权注意保持他们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不随意打乱这种界限,以求稳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来补充的。这是比较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政策。这不仅体现了曹氏政权法治精神较强,比较能作到政令划一,且有一定的战略远见;同时也反映出曹魏人口众多,有条件对民众实行社会分工。孙吴则不然。虽然孙吴政权同样将国家控制的人口划分为郡县民、屯田户、兵户三个部分,兵户的补充除了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实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使郡县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②。因为孙吴兵户实际上是用军法管束的劳动者,他们受封建国家的控制与支配比民户更强烈,他们创造的物质财富被统治集团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孙吴实行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相当数量的兵户被划归大族将领支配①,而且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世代相袭,形成“世兵世将”②。兵户的数量越多,各大族将领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势力自然是这一政策的积极维护者。  曹魏士家,实行“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晋书·刘颂传》)的“错役”制度③。而孙吴兵户莫不携带家属,随军屯垦,因而孙权指责曹操错役之① 曹魏不仅士家有专门兵籍,改变身份需制诏;屯田民与郡县民也不能随意混杂。《三国志·魏志·司马之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衣桑为业。”屯田民又称“典衣部民”,不属州郡。同书《贾逵传》:“其后发兵,泓农在守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② 《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会稽太守淳于式表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同书《诸葛恪传》:“恪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莫余深远,莫能禽尽..”同书“三嗣主休传》:“(永安六年)丞相(濮阳)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又同书《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称,陈表主动提议将“皆堪好兵”的强壮“复客”归还国家,以便由国家料取充兵,孙权对此表示嘉许,令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可见凡是体格强健的民众,孙吴政权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陈傅良《历代兵制》评论孙吴集兵称:“(吴)调度亦最无法,大率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历代兵制》卷2)① 参阅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② 《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天纪)三年夏,郭马反。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允死,兵当分给,马等累世旧军,不乐离别。”  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谨传》:“(孙权)又别咨谨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杀伐小为过差,及离间人骨肉,以为酷耳。”所谓离间人骨肉,即《晋书·刘颂传》所言“魏氏错没,亦应改旧。”的“错制是“离间人骨肉”(《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曹魏士家实行锗役,是因为曹氏政权把兵士家属作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质严加控制;而让兵户之家随军屯垦,却是孙吴的既定政策。确定这样的政策完全出于军事上和经济上的考虑。孙吴的常备兵主要部署在长江一线,让兵户家属随军屯戍,使兵户就地建立起私人经济,这种私人经济只是国家控制的军屯的附属物。这样一来,不仅能对兵士起到束缚作用,而且把战争的胜负与兵士个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结合起来,迫使他们不得不力战。兵士与家属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减轻了民户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兵户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户之家人口增殖。与曹魏一样,孙吴将领出朝,也要把家属交给国君作人质,叫“质任”①。孙吴政权只须控制将领家口为人质,曹魏政权却要同时控制将领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质。这一事实表明,曹魏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较弱,故须封建政权直接控制兵士家属;孙吴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要强烈得多,将领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相当强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权只须用控制将领家口的手段来控制住将领本人,即可达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吴对兵户士家不同的管领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权皇权主义的倾向比孙吴更强烈。  役”制度。  ④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兵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冲五事”的真实性如何有争议,但蜀汉实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① 《晋书·武帝纪》:“(秦始元年)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这显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宽惠。《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注引《搜神记》:“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  第四节蜀汉未实行世兵制宋人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 论蜀汉兵制:“是时户籍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陈傅良所据为《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蜀亡时向邓文献出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其实,兵户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属,并非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带甲将士十万二千”指的是常备兵士,并未包括家属在内,不能作为“士民异号”的依据。  根据蜀军常备兵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断,蜀汉没有实行世兵制度。建兴五年(227 年),诸葛亮誓师北伐,此后蜀军北部前线兵力一直保持在十万左右,①其他地区的兵力不少于四万②。故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全军总兵力在十四万以上。根据蜀汉户口推算,建兴五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③。除去妇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残,可供役使的青壮年男子大体每户仅存一人。此时蜀军常备兵达十四万以上,因而充兵之家也在十四万户以上,占总人户的三分之二。十分明显,蜀汉除官吏和个别享有复除优待的人户、即所谓“食禄复除之民”(《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外,其余民户的青壮男子,均须服兵役。这种一般民户统统必须承担兵役的制度,不是世兵制度,而是征兵制度。蜀汉之所以仍然坚持以两汉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④,倒不在于它以炎汉正统自居,要恪守汉制。蜀汉民不过百万,抗衡魏吴,不能不将全部青壮年统筹使用,根本不允许象曹魏那样实行社会分工。  ① 《三国志·蜀志·马谡传》注引《襄阳记》称,街亭军败,斩马谡,“于时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同书《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称:“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郭冲五事所言蜀军兵力,还是可信的。《晋书·宣帝纪》:“(青龙二年)亮又率众十余万出斜谷。”② 蜀亡前夕,姜维收缩北线兵力,拒守剑阁,有众“四五万人”(《以三国志·魏志·锺会传》);此时汉、乐二城已成孤立据点,困守之兵各五千。据此推算,北部前线总乒力约六万,其余地区的军队共计四万左右。蜀军经过长期作战的消耗,减员严重,一线地区作战兵力已显单薄,但北线以外的其余地区仍然部署四万兵力,可知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军事力量比较强盛,北线外的其余地区的兵力绝不低于四万。③ 《晋书·地理志》载刘备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工隐《蜀记》载,罚亡时(公元263 年),献“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四十二年中,国家掌握的民户户增八万,口增四万,平均每年增产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计递增率,按平均增长数计算,建兴五年(227 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④ 蜀汉征乒制的具体规定已难知其详,不过,蜀汉青壮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汉代征兵制那样,规定成年男于只充当二年常备兵的。  第五节集兵制度的演变三国两晋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变,包括三国两晋南朝汉族封建政权统治下集兵制度的演变和少数族入主中原后集兵制度的变化。  汉末三国时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国初,世兵制虽然作为一种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废止。征兵制虽已破坏,但在理论上,政府仍然有征发民众当兵的权力。蜀汉国小力弱,必须统筹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国,因而继续实行普遍征发百姓的制度。魏、吴虽以士家兵户为主体组建国家军队,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同书《贾逵传》称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报陆逊书:“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使用也。”国有大役时,征发民众的数量有时还相当大。吴主亮建兴二年(253)诸葛恪伐魏,“大发州邵二十万众,百姓骚动。”(《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两个阶层民众的界限,因而征发民众为兵,战事结束后,原则上是要复归民伍的。黄初时左延年《从军行》诗,吟道:“苦哉边地人,一岁三从军,三子到敦煌,二子诣陇西,五子远斗去,五妇皆怀身。”(《乐府诗集》卷32 引《广题》)诗句虽然反映了兵役的频繁,但也证实了普通民众被征发从军,战事完毕后是要复归民伍的。  孙吴并不重视在兵户、屯田民、郡县民之间保持严格的界限,一直实行由民户、屯田户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所谓“单向流动”,是指孙吴政权经常将一部分郡县民或屯田户变成兵户,而未见将兵户变成屯田民或令其复归民伍的记载。但并不意味着孙吴政权每一次征发民众,都一定要将他们变成兵户。有时孙吴征民为兵,战事完毕后还是要让他们解甲归乡的。《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黄武五年(226 年)的一道命令:“军兴日久,民离农畔,父子夫妇,不听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虏缩窜,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这显然是让一部分征发之民重返农亩,以求休养生息的举动。《宋书·乐志》载韦昭所造吴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风》,歌词为:“秋风扬沙尘,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鸠鸟化为鹰。  边垂飞羽檄,寇贼侵界疆。跨马披介胄,慷慨怀悲伤。辞亲向长路,安知存与亡。穷达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战场,身逸获高赏,身没有遗封。”这些得到边垂警报,才披上介胄,辞亲上路的战士,显然不是屯戍于边垂的兵户,而是临急征调的平民。故《宋书·乐志》称韦昭作《秋风》,是颂扬孙权“说以使民,民忘其死’。这类兵士在战事完毕后,是要还乡与亲人团聚的。  汉末三国时期,募兵制仍然被作为一种辅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国志·魏志·杜畿传》:“(卫)固欲大发兵,畿患之,说固曰:‘夫欲为非常之事,不可动众心。今大发兵,众必扰,不如徐以货募兵。’固以为然,从之。”《三国志·吴志·吕岱传》:“(岱)出补余姚长,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书《潘濬传》注引《吴书》:“骤骑将军步驾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两汉时的募兵是一种职业兵,募兵制在理论上是由民众自动应募,这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上存在游离于各个生产行业之外而生计困难的人口;二是应募后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汉末三国的召募有时并非出自应募者的志愿。《三国志·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袁谭)使两将募兵下县,有赂者见免,无看见取,贫弱者多,乃至于窜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志·吴志·陆逊传》:“(嘉禾)六年,中郎将周抵乞于都阳召募,事下问逊。逊以为此郡民易动难安,不可舆召,恐致贼乱。而祗固陈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贼杀抵,攻没诸县。”此类“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强取之实,是一种严重扰害民众的制度。即便是以讲求法度著称的诸葛亮治理下的蜀汉,也未能做到民众应募纯出自愿。《三国志·蜀志·吕人传》:“丞相诸葛亮连年出军,调发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诣亮,慰喻检制,无逃窜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检制”方保无人逃窜,足见此种募兵,应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魏、吴、蜀三国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后,仍未完全放弃战乱时期那种强制降民、战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孙吴政权尤为突出。孙吴统治集团长期开展对境内山越人的征服战争,每次军事行动无不以胁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国志·吴志·钟离牧传》)而告终。同书《吕蒙传》载,建安十九年(214 年)皖城之役,孙吴大有俘获。孙权酬吕蒙之功,“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诸葛亮平定南中,“移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  三国时期其他集兵制度虽与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汉以外,魏、吴都是以世兵制作为主要集兵制度,国家的常备兵主要由士家兵户组成。《三国志·魏志·辛毗传》称黄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据此,冀州士家当在十万户以上。《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工世记》称正始五年(244)。“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二万二千”,按户出一兵计,出身兵户家庭的孙吴兵士多达十三万以上。魏、吴有时在开展大规模军事行动时,临时集中较大的兵力,此时世兵在国家军队中所占比例就会出现暂时下降。但是大多数时候,国家常备兵中,世兵的数量是大大超过征、募兵的。因此应该认为,魏、吴的确是以世兵为主体建立国家军队的。  第六节世兵制度的衰落世兵制度形成、确立并有效地发挥国家军队主体的作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封建政权必须保证士家兵户的社会地位不低于一般民户。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来建立世兵制度是无论如何也行不通的。  东汉国家军队由征、募的平民组成,战事完毕又复归民伍,故兵民本为一体,无等级上的差别: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由“徒附”、“宾客”组成,他们强烈地依附于豪强地主,“奴事富人”、“历代为虏”,其社会地位自然低于具有独立经济的平民。东汉末各军阀以私家部曲为核心组建军队,因而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与豪强地主田庄中,宾客徒附对豪强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质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认定军阀部队的兵士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则欠妥当。在天下大乱,群雄逐鹿的残酷斗争中,社会环境极其险恶,百姓被祸尤烈,传统的价值观念不能不作较大的改变,谋求生存成了人们最大的欲望。军队作为一个有严密组织的武装集团,其处境自然远较平民为优。《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自遭荒乱,率乏粮谷。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故自破者不可胜数。袁绍之在河北,军人仰食桑椹。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赢。民人相食,州里消条。”军队无粮,可以寇掠百姓;百姓无粮,只得“民人相食”,转死沟壑。兵士的境遇明显地优于平民。军队是政权的支柱;战乱之际更是非兵不立,军队的作用最为突出;加之部曲私兵与将帅,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将帅自然重视优先改善自己兵士的待遇,兵士的社会地位并不低于平民。此时形成的世兵制度,法定意义仅仅是把原先人人承担的兵役,集中起来主要由士家兵户来承担,如此而已。正是由于此时兵士的境遇优于平民,世兵制度才得以形成。  由于孙吴不断将郡县民,屯田户补为兵户,使得民户和兵户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曹魏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之间的界限划分比较严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统天下的西晋承继曹魏之制,因而西晋甫朝的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一脉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变化应当从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变化着手。  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成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士家既然是一个法定的职业兵集团,自然要受到军纪军法的严格约束。曹魏有“士亡法”。据《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又称:“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但“士亡法”并非只针对士家而不及其余。《通典》卷149 载曹操《步战令》:“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这道严酷的法令充分体现了士亡法的精神,但这显然是针对所有兵士及其家属颁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适用于将领;将领领兵在外,必须向朝廷交出家属作为“质任”。如果将领亡叛不必坐罪家属,“质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载太和二年(228)诸葛亮兵围陈仓,使人招降守将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门户重”而顾及“魏家科法”严,足证将领亡叛会罪及妻子。三国承汉代刑制,多引经义决狱定刑。毛玠私下批评“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狱治罪。钟繇在审讯毛玠时声称:“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子。《书》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则孥戮女。’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豪。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足见当时一人犯罪妻子连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会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这一刑律的原则在军法上的体现,不具有专门针对士家的歧视性含义。  士家制度的巩固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与士家所处社会地位关系极大;而士家社会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经济地位的优劣。这就需要将士家的经济地位同郡县民、屯田户进行比较。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一分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间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使社会分工固定化,就必须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①。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统治秩序尚未强化之时,如果三者负担畸轻畴重的现象过于严重,势必引起负担重的阶层民众向负担较轻的那个阶层流动,这是无法依靠行政法令来遏止的。这种人口流动一旦出现,就会打乱人口编制,破坏统治秩序,引起社会动乱,严重影响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曹氏政权在确定三者之间的负担时,对郡县民是轻其租调,由他们主要承担徭役。国有大役而常备兵不敷使用时,郡县民亦须应征或应募入伍,对屯田户则征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额田租,而免其兵徭役。“专以农桑为业”(《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以确保粮源的稳固。对士家则贵其“执干戈以卫社稷”,为国效死。郡县民、屯田户、士家向国家承担义务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经济地位不相上下,因而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经受住了社会实践的检验,对封建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让士家、郡县民、屯田户的经济地位大体一致,是曹氏政权决定经济剥削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但为了保持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朝廷又规定了不少优待兵士的具体政策。由于常备兵主要由士家组成,对兵士的种种优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对士家的优待突出表现在保障士家婚配的问题上。东汉人陈蕃认为:“盗不过五女之门”(《颜氏家训·治家》)。汉季陋习,弃女婴之风很盛①;汉末大乱,民多弃子不养,更何况于女!因而汉末三国初,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子求偶困难。曹魏士家的补充靠本阶层的人口增殖来实现;兵士连年征战,“怨旷积年”(《三国志·魏志·蒋济传》)若不积极解决兵士配偶问题,军心难以稳固。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成兵士婚配问题的解决。① 如何调节三者之间的负担,曹氏政权显然是经过一番摸索的。这种摸索在确定对屯田户的剥削量的问题上反映得最具体。《三国志·魏志·袁涣传》:“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 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劝,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这段史料恐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行政强制不能达到广开屯田的目的;消极地依靠“乐之者乃取,不欲吉勿强”的怀柔政策,也绝不能收到短期内屯田事业大发展,“五年中仓廪丰实”(《三国志·魏志·国渊传》)的效果。国渊典屯田,除“相士处民、计明置吏”,完善屯田的组织营领系统之外,还做到“明功课之法”(《国渊传》)。这里的“明功课之法”,当包含有确定一种较恰当的剥削率的内容,方才使得“百姓竟劝乐业”。最后采纳枣祗建议,“执分田之术”(《曹操集·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屯田剥削额最后确定,于官民两利,顺利通过计会实践检验。由此可见,屯田事业的发展,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来推动;欲求郡县民,屯田户、士家社会分工固定化,也必须用经济手段来调节。① 《太平经》卷39:“今天下一家杀一女,天下几亿家哉!乃有一家杀十数女者..其气冤结上动天。”《三国志·魏志·杜畿传》注引《魏略》:“初畿在(河东)郡,被书录寡妇。是时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赵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问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对曰:‘臣前所录亡者妻,今俨送生人妇也。’帝及左右顾而失色。”皇帝亲自督促录送寡妇抑配兵士,足见朝廷对士家婚配的重视。抑配寡妇之制虽然造成种种悲剧,但的确是一个有利于士家阶层的措施。同书《文德郭皇后传》:“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这是朝廷采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书《明帝纪》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兴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魏明帝这一权宜之举虽不够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护士家阶层的利益。后来晋武帝令“将士应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晋书·武帝纪》)。采取从经济上给予实惠的政策,鼓励人民多养女孩,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兵士婚娶困难的状况,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晋书·牵秀传》:“(秀)与帝舅王恺素相轻侮,恺讽司隶荀恺奏秀夜在道中载高平国守士田兴妻。秀即表诉被诬,论恺秽行,文辞亢厉”。足见魏晋时大约还有保护兵士配偶的法规。  对阵亡之士家属的优待,也是朝廷优待兵士的又一具体表现。建安七年(202)曹操颁令:“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十二年(207),曹操又将自己奉邑的租谷分与诸将掾属,并下令“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建安十四年(209)曹操又令对阵亡兵士之家“县官无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对阵亡将士追荐之礼,也是十分隆重的。建安三年(198),曹操兵临清水,“祠亡将士,歔欷流涕,众皆感动”(《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黄初元年(220),曹丕令:“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其告郡国给槥椟殡敛,送至其家,官为设祭。”(《三国志·魏志·文帝纪》)  从法定意义上说,士家是不废仕宦的。三国西晋时,士或士息通过各种途径脐身官场者不乏其人。《三国志·魏志·杨俊传》:“俊自少及长,以人伦自任,同郡审固、陈留卫恂皆本出自兵伍,俊资拔奖致,咸作佳士,后固历位郡守、恂御史、县令”;《晋书·刘卞传》:“刘卞字叔龙,东平须昌人也。本兵家子,质直少言..卞后从(县)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累迁散骑待郎,除并州刺史。入为左卫率。”士或士息不仅可以通过宦学立名为官,有一技之长者也可以被恩准除去“士名”,得到官职。《三国志·魏志·方技传》裴松之补注:“华城门夫人者,魏故司空涿郡卢公女也,得疾,连年不差。..有南征廏驺,当充甲卒,来诣卢公,占能治女郎..寻有效,即奏除驺名,以补太医。”不过,士或士息作为劳动者阶级中人,居于社会下层,仕进自然是十分困难的,往往需要权贵、名士提携;能否仕进在相当程度上要靠个人的机遇。《晋书·赵至传》记载土息赵至志在“宦学立名”,到了补兵年龄却无人识拔,于是不得不“阳狂”出走。但阳狂出走本身就构成了“士亡”之罪,要受到“士亡法”的惩治,因而只得改换名姓,远走辽东。赵至虽然踏入仕途,终因衣锦不敢还乡荣养父母而陷入极度痛苦之中,最后呕血而亡。  曹操将国家控制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时,完全是为了实行一定的社会分工,以求稳定封建秩序,有利于社会生产的迅速恢复发展,而非有意在他们中间划分出社会等级的高下。军队作为曹氏政权的主要支柱,封建国家注意对包括士家在内的所有兵士及其家属予以优待。因此,当时士家的地位不论在法定意义上,或是在实际生活中,都不低于郡县民和屯田户;以士家为主体的曹魏国家军队具有较强的战斗力,终于统一北方,并一直对吴、蜀保持着军事上的优势。  魏文帝即位后,士家的社会地位开始出现下降趋势。  早在曹操执政后期,曹氏政权在人口锐减、劳动力奇缺的条件下,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支持长期战争,尽量设法提高劳动力的使用率。《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上言魏武:“昔箕子陈谋,以食为首。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司马懿建议利用二十余万常备兵屯田,为曹操首肯,带甲将士且耕且守,“务农积谷”(《晋书·宣帝纪》)形成定制,至此,曹魏国家控制下的人口中,郡县民、屯田户、常备兵士都直接投入生产,只有居于后方的士家(妇孺及尚未轮代的男丁)还在仰食国家。这些士家虽然有为官府服杂役的义务①,但毕竟没有投入有组织的社会生产,不能创造出大量物质财富。曹氏政权自然不会容许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文帝即位后,曹氏政权广泛实行了士家屯田②。这些士家成为屯田的‘田兵’而“出战入耕”(《晋书·食货志》),由消费者变成了直接的生产者,对发展经济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书:“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傅玄所谓“施行未久”之制,显然指的是魏氏旧制;足见曹氏政权对屯田士家的剥削额,同于对屯田民的剥削额。这样,士家的身份和承担的义务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继续保存了原有的兵役主要承担者的身份,同时又成了封建国家高额地租剥削的对象。这就是士家“出战入耕”的严重意义。士家的负担因此而大大加重,处境十分艰难了。与此同时,郡县民的境遇却逐渐改善。曹魏郡县民租调较轻,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徭役。鼎立之初,曹魏抗对吴、蜀,征讨频仍,“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三国志·魏志·邓艾传》)。后勤补给任务十分艰巨,郡县民因此而徭役繁重。鼎足之势相对稳定之后,曹魏逐步确定了正确的战略方针:在西线,根据地理特点,实行积极防御,使对手势阻于高山坚城之下,“空劳师旅”(《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张俨《默记·述佐篇》),元气大伤。曹军则以逸待劳,避免了补给线的拉长,大大节省了民力。东线地区,则“广田蓄谷”(《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以为乘吴之资。朝廷采纳邓艾的建议,“令淮北屯三万人、淮南二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又“开广漕渠,每东南有事,大军兴众,泛舟而下,达于江淮”(《三国志·魏志·邓艾传》)。这些措①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给官,即“给事于官”。士家为官府服杂役,体现了封建政府对士家的支配权。② 参阅日本学者越智重明著《魏晋南朝の屯田》《史学杂志》第70 卷第3 号,1961 年3 月);黄惠贤《试论曹魏西晋时期军屯的两种类型》刊《武汉大学学报》1980 年4 期。  施,不仅加强了曹魏的经济、军事优势,同时也减轻了郡县民的徭役负担。作为其主要负担的谣役一旦减轻,郡县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而租调不变,他们的境遇当有较大的改善。这样,曹操执政时期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的局面被打破了,士家的经济地位出现了相对下降的趋势。  曹魏统治集团本应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减轻士家的负担,防止其社会地位的下降。但是,明帝以降,朝政每况愈下,曹氏政权没有作出任何减轻士家负担的举动。西晋代魏,甚至把对田兵的剥削额改变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朝廷为了增加剥削收入,还强迫田兵盲目扩大种植面积,“日增其顷亩之课”,乃至造成“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晋书·傅玄传》)的严重局面。西晋皇朝对士家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使得士家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此时,士家除补兵外,屯田也是他们的又一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意义。这就等于封建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强行将士家置于不断低落的经济地位上。由于士家负担既重于屯田户,特别是与郡县民经济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们自然很难保持与平民相等的社会地位。士家社会地位的渐趋低落,并非统治者有意识地将他们作为一个低贱阶级加以歧视和限制所致;统治集团对于婚配等关系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持积极的态度。但是,统治集团没有能够根据社会形势的改变及时调整政策,这种经济剥削政策的失调造成士家社会地位日趋低落是势不可免的。趋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会地位下降的客观现实,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来。合肥新城守士刘整、郑像死节后,镇东将军毋丘俭上言请求朝廷褒奖,说:“整、像为兵,能守义执节,子弟宜有差异。”(《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所谓“宜有差异”,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请,诏除刘整、郑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变士家身份为平民被作为一种褒赏手段,这就等于公开承认士家社会地位低于平民了。  西晋社会等级观念的强化趋势和皇朝经济政策的改变对士家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司马氏是世族地主的政治代表;司马氏执政,是世族势力复苏和发展在政治上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东汉世家大族势力的进一步延伸。司马氏统治集团承汉季陋习,十分重视门第阀阅,因而魏末以来门第等级观念便有强化之势①。晋武帝泰始八年(272)《己已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十家已上,官长免。”(《晋书·李重传》)《晋令》有“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珰”;“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珰珥”;“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士卒百工不得服越迭”  (《全晋文》卷145 引《太平御览》)诸条,晋皇朝在有关服制的规定中,把士卒百工单独划为一个等级,制定法令,反映出封建政权已开始从法律角度对士家的社会地位进行限制。  ① 《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称,玄以臣民之服物车器,屡乱尊卑之分,建议“改服制”,车舆服章皆应“准度古法..以为礼度”。《晋书·刑罚志》称,泰始四年所颁新律有《违制》之篇,规定:“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令不僭拟以乱尊卑。”(《晋书·李重传》)反映出魏末以来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有强化趋势。  门第观念的强化趋势,肯定会对士家的社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但门第观念强化在西晋时尚未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论门第制度的发展时指出:“迄于二汉,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学行是先。虽名公子孙,还齐布衣之伍,士庶虽分,本无华素之隔。自晋以来,其流稍改,草泽之士,犹显清涂。降及季年,专限门阀,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  (《全梁文》卷53 引《通典》卷一六》)。裴子野所谓“自晋以来,其流稍改”反映出门第观念强化经历了渐变的过程。西晋时士家子刘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识拔而成名的;高门大族甚至有主动联姻士家的举动①,较之东晋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的社会风气,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晋时期还一度出现了士家经济地位暂时回升的复杂历史现象。曹魏后期以来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负担不均的现象,逐步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晋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足见执政者已着手调整政策。吴平以后,军屯也废止了。天下一统和军屯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兵户制度的废除;西晋旧有士家是否有相当部分解免为民亦因史无佐证,难知其详。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与平民同样实行占、课田,则是无疑义的②。战争状态的结束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使得士家的经济地位大为改观,与平民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差别③。士家经济地位的明显回升,对于改善士家社会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门第等级观念强化趋势对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经济地位回升对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这两股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得终西晋之世,士家大体勉强维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会地位。  东晋以降,世兵之家已统称兵户。兵户社会地位的急剧下降发生在南渡之后。东晋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以及东晋兵户组成成分的改变,是造成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权草创时,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都远远不能和江右时期相比。孙吴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江南大族势力,已成盘根错节之势。昔日北方士族凌驾于江南大族之上所凭借的各种条件,此时除门第阀阅尚可依恃外,余皆不复存在了。北方士族与江南大族抗衡时,自然要自矜门户,尽量利用门第观念的广泛社会影响,在抗衡中争得一分优势。因此,东晋统治集团的当权派有意识地强化门第等级观念。据颜之推《观我生赋》自注:“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故江东有百家谱。”所谓百家“从龙之臣”,为了造成本集团的特殊地位,努力把这百家的门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晋书·杨佺期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也。..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官失类,每排抑之。”弘农杨氏本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门,由于过江稍晚,竟然饱受白眼;西晋大功臣杜预的后人也“直以南渡① 《世说新语·贤媛》:“王浑妻锺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济)为妹求简美对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② 参阅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屯田》),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节。③ 干宝《晋纪总论》:“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 民乐其生,百代之一时矣。”此论虽不乏溢美之辞,但太康时经济取得较大发展则是可信的。如果数量众多的士家经济地位未能改善,生产积极性继续受到严重压抑的话,太康时的社会经济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的。不早,便以荒枪赐隔”(《宋书·杜骇传》)。足见江左门第等级观念已恶性发展到十分荒谬的地步。东晋统治集团利用门第观念对国家制度的深刻影响,不仅把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阶梯划分得更加严密,而且还运用户口编制、徭役规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识地在普通民众中造成门第等级的差别,把门第与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力图造成一个浸透等级意识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士族地主高踞于全社会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对兵户社会地位的跌落起了严重的作用。  大乱之后的东晋兵户已非累世旧军,其组成成分发生了根本改变。西晋灭吴,似乎并未有计划地收编孙吴军队,纳入西晋国家军队编制,就地戍守;而是从北方抽调大批军队驻守江南。  《晋书·刘颂传》载颂上武帝疏:“且自吴平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三患也。又内兵外守,吴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壮主以镇抚之,使内外各安其旧。..今得长王以临其国,随才授任,文武并叙,士卒百役不出其乡,求富贵者取之于国内。内兵得散,新邦又安,两获其所,于事为宜。”西晋政权显然是对江南大族势力控制的孙吴旧军不放心,故以“普减州郡兵”(晋书·陶璜传》)为借口,将其瓦解;然后“内兵外守”,加强对江南地区的控制。西晋政权既然不保留孙吴旧军,也不征发南人补充军队(刘颂正是建议以长王临其国、就地征兵的),孙吴兵户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西晋平吴后保留兵户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晋旧军。西晋末大乱,中原地区兵连祸结,西晋旧军消耗殆尽。与此同时,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辽东。经过这场空前的社会剧变,江左司马睿集团完全丧失了对旧有兵户的控制,兵源无着落,军队难以补充,只得空设军校,“有名无兵”(《历代兵制》卷三》)。东晋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数族、内抗强藩,必须尽快扩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样的国家军队。这就要求朝廷根据现有条件,重新将一定数量的人口编制成兵户,使国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确保军队的补充。为此,东晋政权采用了调发奴客、谪补罪人家属、隐实户口、料简速亡等手段重组兵户。  发奴为兵始于西晋末。“八王之乱”中,河间、成都二王兵围京师;挟持天子与二王抗争的长沙王又固守京城,“发奴助兵,号为四部司马”(《晋书·惠帝纪》)。晋元帝太兴四年(321)五月庚申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涼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晋书·元帝纪》)同书《王敦传》:“帝以刘隗为镇北将军,戴若思为征西将军,悉发扬州奴为兵,外以讨胡,实御敦也。”同书《刁协传》:“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晋康帝时,庚翼欲大举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翼传》)。同书《会稽王道子传附子元显传》:“(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以充兵役。”  为了确保兵户的补充,东晋皇朝采用了秦汉的谪兵制度。《晋书·王羲之传》载王右军遗尚韦仆射谢安书:“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调困,莫知所出。..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虽无从判定王右军的建议是否立即被采纳,但大量史料证明,东晋兵户及百工医寺确有谪补之制。《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官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傍支,罹其祸毒。”从范宁之议来看,似乎法律规定罪犯补兵仅“谪止一身”;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辱及累世”并连染亲戚傍支。《宋书·武帝纪》载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辄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滴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刘裕意在革除东晋谪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宽惠。由此可知,东晋谪兵,有“谪止一身”与“举户从役”之别。前者指罪犯补兵后,终身被甲而不连染他人;后者则是合家补兵,世代相袭,成为典型的兵户之家。  料简速逃和不著籍的“无名”补兵,是东晋谪兵的又一种形式。《晋书·毛宝传附孙毛璩传》:“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同书《庾冰传》,冰出刺扬州,“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充”。在东晋统治者看来,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户和不著籍的“无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种种手段谪其补兵。  由于东晋兵户主要由调发的奴客,料简出的亡户、脱籍的“无名”、罪犯及其亲属组成①,较之曹操时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变。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团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与将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在曹魏国家军队中继续有所体现。东晋兵户的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们是由封建政权强制补兵的;从形成之日起,他们就处于与封建国家尖锐对立的状态,由于东晋社会已经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这些由低贱的社会阶层组成的兵户,自然也被视为低贱。  东晋政权使用调发奴客补兵等方式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而士庶地主则利用自己的权势,对国家控制下的人口实行巧取豪夺。分割国家的兵户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载宁陈时政,称:“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豪门权贵以“送故”的名义,使国家的兵户朝私门流动,变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这在东晋似乎已成定制,故范宁有“送故之格”的称谓。这样,国家调发士庶地主的奴客补充兵户,士庶地主侵吞国家的兵户,使之变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这个被压迫阶层人口编制上的特殊循环方式;在循环的整个过程中,他们始终处在低贱的社会地位上。  东晋兵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下,这也是造成他们社会地位低贱的一个重要因素。东晋兵户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权强行迁徙“以实都邑”、“付营押领”,处于严格的集中管领之下,很难建立独立的私人经济,势必仰食国家;朝廷却以贱民遇之,故其劳役沉重,凛赐微薄。《宋书·自叙》载沈亮启宋文帝陈府事:“伏见西府兵士,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① 《文馆词林》卷667 引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复其本,不得以一时充役,遂染军名。主者明承此诏,以为永制。”(此条史料转引自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两晋南朝的兵户及其身份》一文,载《史学杂志》第52 卷第3 号1941 年版。国内《文馆词林》辑本阙。)足见虽有将被征入伍的平民横蛮地变成兵户的事例,但是这种作法被认为不合制度。  衰耗之体,气用湮微,儿弱之躯,肌肤未实,而伏勤昏稚,骛苦倾晚,于理既薄,为益实轻。”虽然事在刘宋元嘉(424—453 年)中,但刘裕代晋并采取了一些改善兵户境遇的措施之后,兵户的处境尚且如此恶劣,可见东晋兵户的生活是何等悲惨了。兵户战时身当矢石之危,平时受朝廷役使,形如仆隶,老幼所不能免,确确实实沦为一个贱民阶层了。  由于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低落,民众自然以兵户为低贱,视充当兵户为畏途。这样一来,兵户制度日趋衰落势不可免,这不是能够用行政力量所能遏阻的。世兵制的衰落主要表现为兵户的补充不足以抵偿其消耗;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军事上的作用日益削弱。  江左政权所用调发奴客、料简逋亡、谪发罪人及其家属,隐实户口等补充兵户的手段,很受客观条件的局限。谪发罪人及其家属充兵的数量不会有太多;料简逋亡并非轻而易举之事;调发奴客、隐实户口均受到士庶地主的顽强阻扰,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然而,兵户的损耗却通过多种途径急速进行,其势不可遏止。  死亡。首先是作战的伤亡。东晋南朝征战频仍,不论是抗对北敌或是内部争夺权力的战争,都是异常激烈的,每次战争,兵士阵亡者众,其中相当部分是世兵。兵户地位低下,生活困苦,死亡率很高。沈亮向宋文帝陈府事,称兵户七岁始从役,八十犹伏隶。统治集团如此残酷地役使兵户,老幼均不能免,兵户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甚至被迫“断截支体,产子不养”(《宋书·徐豁传》)。死亡率如此之高,兵户阶层的人口增殖大受影响。  逃亡。《宋书·志序》载:“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士,夕为庐、九之民”,大量民众“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南齐书·虞玩之传》)。行政区划的混乱和封建政权对民众控制力的削弱,这就为兵户以逃亡的方式摆脱世兵身份提供了条件。《晋书·五行志》载,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春,“发江州兵营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护军及东宫,后寻散亡殆尽。”同书《孔愉传附从子孔坦传》:“(坦)迁吴兴内史..募江,淮流人为军,有殿中兵因乱东还,来应坦募,坦不知而纳之。或讽朝廷,以坦藏台叛兵,遂坐免。”东晋南朝常有强藩抗命,割据一方之事;兵户利用事实上的割据局面,逃到另一势力所辖区域,谎报身份,这是无法查究的。如刘宋沈攸之专制一方,“叛亡入境,辄加拥护”(《宋书·沈攸之传》),朝廷对此亦无可奈何。投奔士族地主以求庇护,这也是摆脱兵籍的一个途径。《南史·齐本纪·东昏侯纪》:“先是,诸郡役人。多依士人为附隶,谓之属名..凡属名多不合役。”此种属名中当混有不少兵户。《陈书·褚玠传》:“除戎昭将军,山阴令。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玠乃锁次的等,具状启台。高宗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东晋南朝佛教兴盛、寺院林立;佛门弟子均有免役特权。大量民众为躲避徭役而托身寺院,造成“避役锺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羁之众”的严重局面(《全晋文》卷119 引《弘明集》)。范缜斥责“浮屠害政,桑门蠹俗..致使兵挫于行间,吏空于官府”(《梁书·范缜传》)。兵户托身为僧尼或“自徒”、“养女”者当不在少数。  改籍。户籍管理紊乱,一直是江左政权的一大弊病。“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南齐书·高帝纪》),这就为户籍作弊大开了方便之门。齐高帝建元二年(480)诏称:“自顷泯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南齐书·虞玩之传》)百姓“凡粗有衣食者,奠不互相因依,竟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典》卷3)。兵户亦利用各种手段“落除卑注”。《宋书·王僧达传》:“初,僧达为太子洗马,在东宫,爰念军人朱灵宝,及出为宣城,灵宝已长,僧达诈列死亡,寄宣城左永之籍,注以为己子,改名无序。”  私家分割。《宋书·江夏土义恭传》称,刘义恭加领中书监,孝武帝“以崇艺、昭武、永化三营合四百三十七户给府。”同书《王弘传》:王弘辞司徒,降卫将军,帝优诏褒扬,“割二千人配府”。江左政权承袭孙吴“领兵复客”传统,常将兵户割配功臣显贵,使其变成私家支配的人口。功臣权贵离任时,还利用“送故”的名义,将一部分国家兵户合法地转变为自己的依附人口。《宋书·萧思话传》:萧思话由雍州刺史征为吏部尚书,“思话以去州无复事力,倩府军身九人。太祖戏之曰:‘丈人终不为田父千里闾,何应无人使邪?’”名曰“倩府军身九人”,实际上仍为割配之意。像萧思话那样只求“倩”九人,是非常不贪的了。  解免。魏晋时已开始将解免兵户身份作为赏功的手段。东晋末以来,这种手段运用更加频繁。《宋书·黄回传》:“黄回,竟陵郡军人也。出身充郡府杂役,稍至传教。臧质为郡,转斋帅..质讨元凶,回随从有功,免军户。”同书《孝武帝纪》载孝武帝元嘉三十年(453)八月诏“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朝廷或军阀为诱使世兵力战,往往许诺事成之后,解免参战兵户的身份。《宋书·元凶传》:“邵闻义师大起,悉聚诸王及大臣于城内..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国府入斋、传教,给使、免军户..邵并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同书《刘粹传附弟刘道济传》:“蜀士侨旧,翕然并反。道济惶惧,乃免吴兵三十六营为平民,分立宋兴,宋宁二郡..婴城自守。”《南齐书·和帝纪》:(永元二年十一月乙卯)教曰:“吾躬率晋阳,剪比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泽惠。..凡诸杂役见在诸军带甲之身,克定之后,悉免为民。其功效赏报,别有科条。”刘宋初,解免兵户为民的数量相当多。《宋书·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邵条:“蕃令、义旗初,免军户立遂诚县。武帝永初元年,改从旧名。”“薛令,义旗初,免军户为建熙县,永初元年,改从旧名。”同书《州郡志》益州条载宋宁、宋兴二郡,均系免营侨立。像宋初以来那样大量解免兵户,是没有先例的:特别是孝武帝大明二年(458 年)正月王戌诏称:“先帝灵命初兴,龙飞西楚,岁纪浸远,感往缠心。奉迎文武,情深常隶。思弘殊泽,以申永怀。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这实际上是放免现存所有兵户的恩诏。在内乱初平而南北继续对峙的情况下,朝廷居然敢于将兵户统统放免为民,说明到孝武帝时,世兵人数所存不多,且无战斗力可言,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放免旧有兵户并不等于废除世兵制度。《南齐书·百官志》起部尚书条:“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条中所言“兵士百工”之兵士,所指即世兵。《梁书·武帝纪》:“(天监十六年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为平民。”《陈书·宣帝纪》:(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诏:“军士年登六十,悉许放还。”《隋书·刑法志》载梁律有“劫身皆斩,妻子补兵”的条款:《陈书·张贵妃传》:“后主张贵妃名丽华,兵家女也。”足见终南朝之世,世兵制度依然存而不废。东晋以降,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何以江左政权还要继续保留世兵制度呢?世兵制虽已衰微,但多少还保留了一点“使封建国家掌握固定兵源”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谪补兵户已经作为一种惩治犯法者的法律手段而存在,用以维护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江左世兵制垂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第七节江左的征兵和募兵世兵制度既衰,江左政权重新以征、募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晋书·庾亮传附弟庚翼传》:“康帝即位,翼欲率众北伐,上疏曰:‘贼季尤年已六十,奢淫理尽,丑类怨叛..臣所以辄发良人,不顾忿咎。..’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百姓嗟怨。”庾翼欲北伐,良民、奴僮并发,前者为征发之兵,后者则补为兵户。《宋书·五行志》:“晋孝武帝太元四年六月..北府发三州民配何谦救(戴)遁。”同书《沈攸之传》:“元嘉二十七年索虏南寇,发三吴民丁,攸之亦被发。”《南齐书·沈文季传》:“(唐)寓之向富阳,抄略人民,县令何洵告鱼浦子逻主从系公,发鱼浦村男丁防县。”同书《蛮传》:“建元二年,虏侵豫、司、蛮中传虏已近,又闻官尽发民丁,南襄城蛮秦远以郡县无备,寇潼阳,县令焦文度战死。”《梁书·刘季连传》:“其年(永元元年)九月,季连因聚会,发人丁五千人,声以讲武,遂遣中兵参军宋买率之以袭中水。”《南史·郭祖深传》称“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征民为兵号为“三五”其实不始于梁。刘宋末江淹为萧道成草拟征发徐州民丁的文告称:“所统郡县,便普三五,咸依旧格,以赴戎麾,主者飞火施行。”(《全梁文》卷35 引《江淹集》)《资治通鉴》卷125文帝元嘉二十七年称文帝欲大举北伐,“悉发青、冀、徐、豫、二兖六州三五民丁。”胡三省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所谓三五发丁之“旧格”,至少在西晋初就已经开始形成。《文馆词林》卷622 载《晋武帝伐吴诏》:“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六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比。”武勇散将不是士家①,亦按此比例调发。此后,十六国时期的慕客 、石虎、苻坚都曾采用过三五发丁的方式②。  东晋以降,江左门第等级制度恶性发展,“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社会俗尚中等级意识十分强烈,兵户身份贱如仆隶,平民亦羞与兵户同列。为了使征、募而来的平民有别于低贱的世兵,刘宋以后,往往因出身于平民的兵士其身未隶兵籍,而称之为“自丁”,以示区别③。《宋书·沈攸之传》:元嘉二十七年,攸之被发,“既至京都,诣领军将军刘遵考,求补白丁队主。”同书《邓琬传》载,刘予勋反叛失败,部下“(阮)道预、邵宰即与刘道宪解遣白丁,遣使归罪。”《南齐书·沈文季传》:“(唐)寓之遂陷富阳,会稽郡丞张思祖遣台使孔矜、王万岁、张繇等配以器杖将吏白丁,防卫永兴等十属。”  ① 《晋书·马隆传》:泰始中,将兴伐吴之役,丁诏曰:“吴会未平,宜得猛士以济武功。虽旧有荐举之法,未足以尽殊才。其普告州郡,有壮勇秀异才力杰出者,皆以名闻..”同书《张昌传》:“会壬午诏书发武勇以赴益土,号曰‘壬午兵’。”  ② 《晋书·石季龙载记》:“季龙将讨慕客皝,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邺城旧军满五十万..”同书《慕容 载记》:“ 于是复图入寇,兼欲经略关西,乃令州郡校阅见丁,精复隐漏,率户留一丁, 余悉发之..武邑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同书《苻坚载记》称,苻坚灭代,“散其部落于汉郡边故地,立尉、监行事,官僚领押,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  ③ [清]郝懿行《晋宋书故》:“..此者白丁盖如今之乡勇,身虽丁壮,以其未隶伍籍,故曰之白丁耳。”以清之乡勇比类东晋南朝之白丁虽不合适,但“以未隶伍籍”而称白丁的解释,是十分正确的。东晋末孙恩、卢循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士族兼并势力,土地占有关系得到一定的调整。刘宋武帝、文帝之世,重视抑制士族豪强,集权朝廷,巩固自耕小农阶层,致有“元嘉之治”的出现。由于自耕小农户的地位暂时得到稳定,刘宋政权才敢于大量解免徒具其名,而无多少实际军事价值的兵户,代之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但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只是受到暂时遏阻,很快又恢复了它急速发展的势头。士族豪强地主不仅拼命兼并已开垦的耕地,“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书·孝武帝纪》),加之以人丁为本的沉重租赋徭役的重压,迫使江南自耕农经济继续衰退,自耕小农阶层日益萎缩;以自耕农户为主要征发对象的征兵制,推行起来十分困难,而朝廷和各军阀集团为了应付眼前急难,往往无暇顾及长远,采用竭泽而渔的方式,征发民众为兵。《宋书·沈攸之传》载,萧道成声讨沈攸之说:“又攸之践荆以来,恒用好数,即欲发兵,宜有因假,遂乃蹙迫群蛮,骚扰山谷,扬声讨代,尽户发上,蚁聚郭邑,伺国盛衰,从来积年,永不解甲。遂使四野百县,路无男人,耕田载租,皆驱女弱。”为了使自己控制的军队不至减少员额,将领们不惜使用种种扰民手段驱民为兵。《南史·郭祖深传》:“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多有物故,辄刺叛亡,或有身殒战场,而名在叛目,监符下讨,称为逋叛,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推行征兵制,已成促使国家控制下的小农户大量减耗的重要原因。小农户愈是减耗,正常的、规范化的征发制度就愈是难以维持,就不能不更加依赖以非常手段滥取民丁,反过来又促成小农户的加速减耗,陷入了恶性循环。民众视从征为畏途,甚至发展到“发召兵士,皆须锁械;不尔,便即逃散”(《魏书·岛夷萧衍传》)的严重地步,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十分低落。侯景为乱,渡江时“马数百匹,兵千人”(《梁书·侯景传》),便横行三吴,酿成“大盗移国”的一场浩劫。曹魏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后,很少使用召募的方式组织军队。魏灭蜀、晋灭吴两次大的军事行动,都未大量募兵参战。  而《晋书·马隆传》:“凉州刺史杨欣失羌戎和..帝每有西顾之忧..隆曰:‘臣请募勇士三千人,无问所来,率之鼓行而西,禀陛下威德,丑虏何足灭哉!’帝许之,乃以隆为武威太守。公卿佥曰:‘六军既重,州郡兵多,但当用之,不宜横设赏募,以乱常典。  隆小将妄说,不可从也。’帝弗纳。隆募限腰引弩三十钧、弓四钧、立标简试,自旦至中,得三千五百人。”马隆召募,并非因兵员不足,意在选取精勇。果然此军所向批靡,一举成功。惠帝以后,继有“八王之乱”、“永嘉之乱”,兵连祸结,以世兵为主体的国家常备兵消耗殆尽。在兵力单薄而又无法按原有常规渠道征兵的情况下,执政者除强制发奴为兵外,多用悬赏召募的方式集兵。《晋书·石苞传附孙石超传》:“(惠帝)西迁长安。河间王颙以超领北中郎将,使与颖共拒东海王越。超于荥阳募兵。”同书《荀晞传》:“晞单骑奔高平,收邸阁,募得数千人。”同书《祖巡传》:“(元)帝乃以逖为奋武将军、豫州刺史,给千人,廪布三千匹,不给铠仗,使自召募。”同书《沈劲传》:“升平中,慕容恪侵逼山陵。时冠军将军陈祐守洛阳,众不过二千人,劲自表求配祐效力,因以劲补冠军长史,令自募壮士,得千余人,以助祐击贼。”同书《桓彝传附孙桓谦传》:“先是谯纵称藩于姚兴..乃表情谦共顺流东下。..谦于道召募,百姓感冲(桓谦父)遣惠,投者二万人。”  马隆召募时,公卿大臣指责马隆“横设赏格,以乱常典”;鲁褒《钱神论》称:“军无财,士不来。”足见募兵与世兵和征兵待遇不同。世兵和征兵向国家承担兵役,在理论上是为承担义务而来;募兵则不然,他们投军,不是为承担法定义务,而是以此为条件,以换取某种待遇。《晋书·陈頵传》:“初,赵王伦篡位,三王起义,制《己亥格》。其后论功虽小,亦皆依用。頵意谓不宜以为常式,驳之曰:‘..其起义以来,依格杂猥,道人为侯,或加兵伍,或出皁仆,金紫佩土卒之身,符策委庸隶之门,使天官降辱,王爵默贱,非所以正皇纲重名器之谓也。’”足见封建统治集因为解救眼前急难,常以十分优厚的条件悬赏募集军队。募兵有相当的人身自由,不同于征兵,更不同于世兵,战事完毕后应依约放遣。《晋书·成都王颖传》:“留义募将士既久,咸怨旷思归,或有辄去者,乃题邺城门云:‘大事解散蚕欲遽。请且归,赴时务。背以义来,今以义去。若复有急更相语。’颖知不可留,因遣之。”由于募兵基本上是将帅优礼相召,本人自愿投募,因而有较强的战斗力。《晋书·刘牢之传》:“太元初,谢玄北镇广陵。时苻坚方盛,玄多募劲勇..百战百胜,号为‘北府兵’,敌人畏之。”淝水之战,北府兵以少击众,一战成功,取得了历史上罕见的大胜利。  晋末政乱,刘裕依凭北府兵为基干,“大开募赏”(《宋书·武帝纪》),组建起一支精锐军队,西征北讨,累建勋业,终于代晋建宋。此时,世兵制已衰,刘裕又需要争取士庶地主对刘宋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于是做出姿态,诏“先因军事所发奴僮,各还本主;若死亡及勋劳破免,亦依限还直”(《宋书·武帝纪》)。刘裕主要靠募兵成功,深知募兵的战斗力,对此种发奴充数的军队显然不感兴趣;再者,刘裕对司马元显征发“免奴为客”充兵激起的变乱记忆犹新,引为鉴戒。刘裕为开基之祖,此诏自被子孙奉为祖宗“故事”,因而宋兴以来,多用募兵。《宋书·黄回传》:“太宗初即位,四方反叛,(中书舍人戴)明宝启太宗使回募江西楚人,得快射手八百,假回宁朔将军、军主。”同书《柳元景传》:“殿中将军邓盛、幢主刘骖乱使人入荒田,招宜阳人刘宽虯率合义徒二千人,共攻金门隝,屠之。”同书《沈演之传附子沈勃传》:“时(宋明帝泰始中)欲北讨,使勃还乡里募人。”齐梁募兵更盛。《南齐书·垣崇祖传》:“景和世,(刘)道隆求出为梁州,启转崇祖为义阳王征北行参军,与道隆同行,使还下邳召募。”同书《萧赤斧传附子萧颖胄传》:“(颖胄)送山阳首于梁王,乃发教纂严,分部购募。”《梁书·韦叡传附族弟韦爱传》:“..魏兴太守颜僧都等据郡反,州内警扰、百姓携贰。爱..率募乡里,得千余人,与僧都等战于始平郡南,大破之,百姓乃安。”  宋齐之世,国家有事,往往征募并举。元嘉二十七年北伐,除三五发了外,“又募天下弩手,不同所从,若有马步众艺武力之士应科者,皆有厚赏”(《宋书·索虏传》)。《南齐书·魏虏传》:“(永明)十一年,遣露布并上书,称当南寇。世诅发扬州民丁,广设召募。”不过刘宋前期,仍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召募多为挑选精锐,如元嘉二十七年诏募弩手及“马步众艺武力之士”。宋明帝以后,除朝廷更加频繁地采用召募方式集兵外,将领们也滥行募兵。《南齐书·李安民传》:“宋泰始以来,内外频有贼寇,将帅以下,各募部曲,屯聚京师。”这当然不利于萧齐皇朝统治的巩固。于是,齐高帝萧道成建元元年(479)五月丁未下诏:“设募取将,悬赏购士,盖出权宜,非日恒制。顷世艰险,浸以成俗,且长逾逸,开罪山湖。是为黥刑不辱,亡窜无咎。自今以后,可断众募。”本为权宜的募召集兵此时却“浸以成俗”,虽经齐高帝明令禁断,却禁而不断,内外能战之兵,主要依赖召募。《南齐书·褚渊传》:“是年(建元二年)虏动,上欲发王公以下无官者为兵;渊谏以为无益实用,空致扰动,上乃止。”同书《竟陵王子良传》载萧子良谏伐交州说:“交州复绝一垂,实惟荒服,恃远后宾,固亦恒事..今县军远伐,经途万里,众寡事殊,客主势异,以逸待劳,全胜难必。又缘道调兵,以足军力,民丁乌合,事乖习锐。”足见南齐前期征兵的战斗力已相当衰弱,募兵成为常备兵的主要力量,募兵制成为主要集兵制度。  随着自耕农经济的继续衰颓,国家控制的编户数日减,征兵制衰微之势已不可免;萧衍起兵,就是以募兵为主力。《梁书·吕僧珍传》:“高祖颇召武猛、士庶响从,会者万余人。”萧衍即以此召募所得的万余精勇为主力,建牙誓师,讨伐东晋。侯景作乱,主要依靠募兵。萧梁勤王之师数十万,几乎也全是募兵①。至于陈朝,用兵则称“广募英奇”(《陈书·毛喜传》),不再提征兵、发丁了。  朝廷和将帅滥行募兵,反过来又加重了对小农经济的摧残。《宋书·沈演之传》称沈勃还乡里募人,“多受货贿”,听任投募者“委役还私,托注病叛,遂有数百”。如此众多的人口以投募为名,行逃役之实,他们应负担的摇役就转嫁到其他小农户身上。《梁典·高祖事论》:“梁氏有国,少汉之一大郡。太半之人并为部曲。不耕而食,不蚕而衣,或事王侯,或依将帅。携带妻累,随逐东西。与藩镇共侵渔,助守宰为蝥贼。收缚无罪,逼迫善人,民盖(疑为“尽”字)流离,邑皆毁荒。”(《文苑英华》卷七五四)大族豪强却利用募兵的机会,扩充私人武力,大大加强了他们对抗中央政权的力量。  ① 《梁书·徐文盛传》:“太清二年,闻国难,乃召得数万人来赴。世租嘉之。”同书《任孝恭传》:“太清二年,侯景寇逼,孝恭启募兵,隶肖正德,屯南岸。”《陈书·侯安都传》:“侯安都..梁始兴内史肖子范辟为主簿。侯景之乱,招集兵甲至三千人。”同书《袁泌传》:“梁简文板泌东宫领直,令往吴中召募士卒。及(侯)景围台城,泌率所领赴援,”同书《章昭达传》:“侯景之乱,昭达率募乡人援台城。”第八节三国两晋南朝的少数族兵两汉常以少数族组成的军队出征。三国两晋南朝的国家军队和军阀部队中,常有少数族民众组成的兵种。《三国志·魏志·乌丸传》:“(袁绍)乃抚有三郡乌丸,宠其名王而收其精骑。”曹操击平三郡乌丸,归降者众。此后,曹军中的乌丸骑兵被誉为“天下名骑”。  江南地区,山越人慓悍能战。“放逸山险,则为劲寇;将置平上,则为健兵。”(《三国志·吴志·张温传》)。孙吴政权长期开展对山越的征服战争,被武力胁迫出山的山越民众强者补兵,弱者为郡县户,前后补兵的山越人达十余万。由于山越兵在吴军中所占比重如此之大,故时人言孙吴军事力量必称山越。《三国志·吴志·周瑜传》注引《江表传》载,黄盖诈降,致书曹操说:“盖受孙氏厚恩,常为将帅,见遇不薄。然顾天下事有大势,用江东六郡山越之人,以当中国百万之众,众寡不敌,海内所共见也。”孙吴所据之扬、荆、交三州,少数族甚多,而无节制地驱民为兵,又是孙吴政权的一贯政策,并无华夷之分,因而吴军中的少数族兵非唯山越而已。《三国志·吴志·陆凯传附弟陆胤传》称,赤乌中(238 年—251 年),陆胤为交州刺史,喻民以恩信,“贼帅百余人,民五万余家,深幽不羁,莫不稽颖,交域清泰。..复讨苍梧、建陵贼,破之。前后出兵八千余人,以充军用”。被料出补兵的“深幽不稽”之民,显然是山越一类的少数族民众。同书《陆逊传附子陆抗传》载,陆抗部将朱齐、俞赞叛降西晋,“抗日:‘赞军中旧吏,知吾虚实者,吾尝虑夷兵素不简练,若敌攻围,必先此处。’即夜易夷民,皆以旧将充之。明日,肇果攻故夷兵处。”吴军中除山越兵外,还有哪些少数族兵?惜乎史载简略,已难知其详了。  益州境内居住着许多少数族。先后割据益州的政权,无不使用少数族充兵。《三国志·蜀志·刘二牧传》注引《英雄记》:“刘焉起兵,不与天下讨董卓,保州自守。..董卓使司徒赵谦将兵向州,说校尉贾龙,使引兵还击焉,焉出青羌与战,故能破杀。”胡三省注:“青羌、亦羌之一种。”(《资治通鉴》卷七一、明帝太和二年胡注)青羌以勇悍能战闻名于世,后诸葛亮平南中,“移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华阳国志·南中志》)。  嘉陵江畔世居板楯蛮,又称寳人。应邵《风俗通》:“巴有賨人,剽勇,高祖为汉中王时,阆中范目说高祖募取賨人定三秦。”东汉时常召賨人入伍,号为“神兵”(《华阳国志·巴志》)。刘璋以庞羲为巴郡太守,“羲以宜须兵卫,辄召汉昌賨民为兵”(《华阳国志·公孙述刘二牧志》)。益州境内臾人分布甚广。《尚书·牧誓》孔颖达正义说:“臾者,汉世西南之夷..蜀夷之别名。”又说:“后汉书兴平元年马腾刘范谋诛李傕,益州牧刘焉遣臾兵五千助之。”建安十年(205 年),刘璋闻曹操将征荆州,遣使致敬;十二年,“璋复遣别驾从事蜀郡张肃送臾兵三百人。”以后蜀汉政权的军队中亦有不少賨、臾之兵①。  刘备在中原逐鹿时,军中即有“幽州乌丸杂胡骑”。章武二年(222) 刘① 诸葛亮:《后出师表》:“自臣到汉中,中间朞年耳,然丧赵云、阳群、马玉、阎芝、丁立、自寿、刘郃、邓铜等及曲长屯将七十余人..賨叟、青羌散骑、武骑一千余人,此皆数十年之内所纠合四方之精说,非一州之所有。”此表的真伪历来有争议,但蜀军中有賨叟之兵可信。  备征吴,“遣侍中马良安慰五溪蛮夷,咸相率响应”(《三国志·蜀志·先主传》)。诸葛亮执政行,为了扩充兵力,广取少数族民众为兵。《华阳国志·巴志》涪陵郡条:“涪陵郡,巴之南鄙..多獽蜑之民..汉时赤甲军常取其民。蜀丞相亮亦发其劲卒三千人为连弩士,遂移家汉中。”《华阳国志·蜀志》:“邛都县,郡治,因邛邑名也。邛之初有七部、后为‘七部营军’,又有‘四部斯儿’。”如即为邛都夷兵。《三国志·蜀志·张嶷传》注引《益部耆旧传》:“平南事讫,獠柯兴古獠种复反,(马)忠令嶷领诸营往讨,嶷内招降得二千人,悉传诣汉中。”蜀汉政权对这些獠民的处置方式与青羌迁蜀、涪陵夷迁汉中完全一样,自当照例组成像“飞军”、“连弩士”那样的少数族兵。同书张嶷本传载,嶷为越隽太守,“北激捉马最骁劲,不承节度”,嶷示以恩威,捉马降服,“种落三千余户皆安土供职”。这些安土供职的捉马夷,自然要像南中其他夷民一样承担“供出官赋,取以给兵”(《三国志·蜀志·谯周传》)的义务,因而蜀军中还当有捉马夷兵。  两晋南朝,少数族兵的使用十分普遍。据《晋书·段的传》载段的陈时宜:“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艾讨贼,功皆第一。”又说:“臣前为西郡太守,被州所下己未诏书:‘羌胡道远,其但募取乐行,不乐无强。’且被诏书,辄宣恩广募,示以赏信,所得人名即条言征西。..是以所募感恩利赏,遂立绩效,功在第一。”《华阳国志·大同志》“(咸宁五年)冬,十有二月,(王)濬因自成都帅水陆军及梁州三水胡七万人伐吴。”《晋书·河间王颙传》,“范阳王虓遣鲜卑骑与平昌博陵众袭河桥。”同书《惠帝纪》:“(东海王)越遣其将祁弘、宋胄、司马纂等迎帝。..弘等所部鲜卑大掠长安,杀二万余人。”东晋末,刘裕灭南燕,“纳口万余,马二千匹”(《宋书·武帝纪》)。此后,刘裕军队中就有了鲜卑兵。《宋书·朱龄石传》:“(卢)循选致死之士数千人上南岸,高祖遣龄石领鲜卑步稍,过淮击之。”同书《刘敬宣传》:“卢循逼京师,敬宣分领鲜卑虎班突骑,置阵甚整,循等望而畏之。”卢循义军中也有少数族兵士。义军主要将领徐道覆以始兴(郡治曲江,今广西韶关市)为据点,其部下多为“始兴溪子”(《资治通鉴》卷一一五安帝义熙六年)。溪子,即傒人。刘宋政权多次征伐蛮族,掠夺人畜,仅沈庆之前后所获蛮人达二十余万,并将俘降的蛮人“并移京邑,以为营户”(《宋书·沈庆之传》)。同书《沈攸之传》:“(攸之)又随(沈)庆之征广陵,屡有功..世祖以其善战,配以仇池步稍。”仇池政权为氏人政权,元嘉二十五年(448),仇池公杨文德为北魏所攻,奔宋。后荆州刺史刘义宣反叛,杨文德以不附和见杀,余众仍留于刘宋军中。因此,配属沈攸之的仇池步稍乃氏族兵。《南齐书·刘怀珍传》:“(沈)攸之围郢城,怀珍遣建宁太守张谟、游击将军裴仲穆(统)蛮汉军万人出西阳,破贼前锋公孙方平军数千人,收其器甲。”同书《蛮传》:“蛮俗衣布徒■,或椎髻,或剪发。兵器以金银为饰,虎皮衣楯,便弩射。”蛮人骁勇善战,南齐统治集团大量使用蛮族士兵是十分自然的。梁陈承宋齐之制,多取蛮族人为兵。《梁书·徐文盛传》:“大同末,以为持节,督宁州刺史。先是,州在僻远,所管群蛮不识教义,贪欲财贿,劫纂相寻,前后刺史莫能制。文盛推心抚慰,示以威德,夷獠感之,风俗遂改。太清二年,闻国难,乃召募得数万人来赴。”宁州是爨人聚居区域,徐文盛募兵数万,主要成分当然是爱人。《陈书·周文育传》:“新吴洞主余孝顷..子公飏..领五百人伪降..文育囚之,送于京师,以其部曲分隶众军。”《隋书·焦国夫人传》:“谯国夫人者,高凉洗氏之女也。世为南越首领,跨据山洞,部落十余万家。夫人幼贤明,多筹略,在父母家,抚循部众,能行军用师,压服诸越..梁大同初,罗州刺史冯融闻夫人有志行,为其于高凉太守宝娉以为妻。..自此政令有序,人莫敢违。”高凉世居俚人①,洗氏当为俚族豪酋。冯洗联姻之后,威镇岭表,冯氏藉以统治的武装力量中,有相当部分由俚人组成。  ① 《南齐书·祥瑞志》:“永明三年,越州南高凉俚人海中网鱼,获铜兽一头,铭曰:“作宝鼎,齐臣万年子孙承宝。”  第九节北方少数族政权的集兵制度东汉以来,我国西、北部边疆地区的少数族大量内迁。内迁各族与汉族杂居,受到汉族封建政权的严密控制,“单于恭顺,名王稽颖,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三国志·魏志·梁习传》)。这些少数族在汉族先进的经济文化的影响下,逐步走上封建化和民族融合的轨道。但是,内迁各少数族民族意识的消泯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他们原来那种建立在种族血缘基础上的部族组织并未完全破坏,这种社会组织结构对本族民众仍然具有相当强烈的约束作用。曹操分匈奴之众“为五部,部立其中贵者为帅”(《晋书·匈奴传》)。氏族久已成为皇朝的编户齐民,而苻洪祖上“世为西戎酋长”,洪父怀归为“部落小帅”(《晋书·苻洪载记》);石勒虽家境贫寒,但他“部落小率”的地位仍然得到羯族人的尊重;其父“每使勒代己督摄,部胡爱信之”(《晋书·石勒载记》)。汉族统治阶级对内迁各少数族的剥削和奴役,促使他们竭立维护民族意识和本族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作为凝聚种人力量,保护本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手段。西晋末大乱,内迁各族上层分子纷纷以本族人为核心组织武装力量,原有的部族组织结构为此提供了方便。因此,少数族豪酋起事时组建军队的方式,具有突出的部族兵制的特点;本族民众中凡是胜兵的男子,均须操戈作战。刘渊起事,靠“招集五部”(《晋书·刘元海载记》);乞伏国仁起事,靠“招集诸部”(《晋书·乞伏国仁载记》);沮渠蒙逊起事,凭藉“宗姻诸部”的力量(《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各少数族不仅在起兵时组建军队的方式具有突出的部族兵制特点,在建立政权后,这种特点仍然保存下去,尽管不同民族保存此种特点的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晋书·刘聪载记》:“于是大定百官..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万户置一内史,几内史四十三。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足见刘聪政权对“六夷”实行的是军事编制的形式,具有部族兵制的明显特征。同书《苻坚载记》:“坚以关东地广人殷,思所以镇静之,引其群臣于东堂议曰:‘凡我族类,支胤弥繁,今欲分三原、九嵕、武都、济、雍十五万户于诸方要镇,不忘旧德,为磐石之宗,于诸君之意如何?’皆曰:‘此有周所以祚隆八百,社稷之利也。’”苻坚令氏人分镇四方,实际上是依靠本族人组成各重镇镇压力量的中坚。《历代兵制》卷五:“(秃发)利鹿孤自以为抗衡中夏,建都立邑,难以避患,于是处晋民于城郭,劝课农桑,以供咨储;师国人以习战射,弱则乘之,强则避之。盖居者专耕、出者专战,自此始矣。”鲜卑拓跋氏虽入主中原,且有孝文帝改革之举,但拓跋鲜卑原有的部族兵制一直保留下来。孝文迁洛,除随迁的拓跋部上层分子成为洛阳宫廷权贵外,并“以代迁之士,皆为羽林,虎贲”(《魏书·高祖纪》)。及至魏末,朝中尚有“宗子羽林”、“望士队”(《魏书·官氏志》)等以拓跋氏近亲及部民为主体的侍从军。魏分东西以后,由六镇和洛阳鲜卑组成的所谓“六坊之众”(《隋书·食货志》)大多数归于高欢。高欢每令军士,“语鲜卑则曰,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资治通鉴》卷一五七·武帝大同三年)足见东魏鲜卑之众,专以战争为事。齐文宣帝受禅即位后,“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隋书·食货志》)  西晋末战乱之际,少数族民众往往聚集在豪酋周围,组织军队,形成一个拥有武力的集团。不少汉族及处于游离状态的其他少数族民众,常常依附于这样的集国,寻求保护,成为豪酋控制下的依附人口。石虎徙秦雍民及氏羌十余万户于关东,以苻洪为“流民都督”(《晋书·苻洪载记》);姚弋仲东迁,“戎夏繦负随之者数万”(《晋书·姚弋仲载记》)。苻洪、姚弋仲对本族人而言,是部酋;对汉民和其他少数族,则为封建领主。他们以种人为基干力量组织军队,体现了少数族部族兵制的传统,同时又简选依附于本集团的汉族及其他各族民众的精壮充兵,又具有汉魏以来部曲私兵制的特征。这种少数族部族兵制和汉族之部曲私兵制同时采用,是入居中原的少数族封建化进程中十分自然的现象。  刘渊以匈奴五部起兵,说:“今见众十余万,皆一当晋十,鼓行而摧乱晋犹拉枯朽耳。”(《晋书·刘元海载记》)这是指匈奴部众而言。不久,“上郡四部鲜卑陆遂氏、氏酋大单于征、东莱王弥及石勒等并相次降之,元海悉署其官爵”。招降纳叛以为兵,不是匈奴部族兵制的传统,而是战乱时期汉族封建统治者常使用的集兵方法。《晋书·石勒载记》:“元海命勒与刘零、阎罴等七将率众三万寇魏郡,顿丘诸垒壁,多陷之,假垒主将军、都尉,简强壮五万为军士。”像这样料简精壮充兵,也是魏晋以来汉族政权常用的一种集兵方式。  少数族政权在中原建立了相对稳固的统治之后,除不同程度地保留本族部族兵制的传统外,杂采汉制,用征、募等比较规范的方式集兵。《晋书·石季龙载记》载,石虎欲讨慕容皝,“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合邺城旧军满五十万”。同书又称:“季龙将伐辽西鲜卑段辽,募有勇力者三万人,皆拜龙腾中郎。”同书《慕容携载记》:“ 于是复图入寇,兼欲经略关西,乃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之。”后经武邑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苻坚灭代,“散其部落于汉鄣边故地,立尉,监行事,官僚领押,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晋书·苻坚载记》)。拓跋氏入主中原后,亦兼用汉法征调汉民为兵,或“十丁取一”(《魏书·孝文帝纪》),或“三五简发”(《魏书·孝明帝纪》),或“十五丁出一番兵”(《魏书·元孝友传》),或“诏选天下武勇之士”(《魏书·孝文帝纪》)。少数族统治者在兼采汉法时,常在汉法中参杂一些少数族部族兵制的作法。石虎将图江南,“制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晋书·石季龙载记》)。北魏征、戍兵士“资粮之绢,人十二匹”(《魏书·薛虎子传》)。军资自筹非汉、魏之制,是由少数族部族兵出征自筹给养的传统习惯,与封建制度下的剥削方式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制度。  少数族在入主中原过程中,其部族兵制和汉族之部曲私兵制结合,产生出一种“营户”制度①。营户制度的特点是以军营编制户口,即以营统户。营户成分复杂,有本族营兵家属,也有相当部分被征服或自动降附的汉民及其他少数族民众。《晋书·慕容昧载记》:“ 仆射悦绾言于 :‘太宰政宽和,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大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 纳之。”《资治通鉴》① 南朝兵户多营居,亦称营户。十六国及北魏初营户制度形成时,与南朝营户相异之处甚多。卷一○八“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亦载此事,称此“军封”、“营户”为“军营封荫之户”,胡三省注为:“军营封荫之户,盖诸军庇占以为部曲者”。此种军营封荫之户,实际上是充任各营将帅的贵族将领的封荫之户。营户与军营将帅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汉魏以来豪强地主荫占依附人口的惯例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姚秦的营户最典型。姚苌创业,一开始就以营统户。《晋书·姚苌载记》:“初,关西雄杰以苻氏既终,苌雄略命世,天下之事可一旦而定。苌既与苻登相持积年,数为登所败,远近咸怀去就之计,唯征虏齐难,冠军徐洛生、辅国刘郭单、冠威弥姐婆触、龙骤赵恶地、镇北梁国儿等守忠不贰,并留子弟守营,供继军粮,身将精卒,随苌征伐。时诸营既多,故号丧军为大营,大营之号自此始也..苌下书,兵吏从征伐,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姚兴灭苻登后,“分大营户为四,置四军以领之”(《晋书·姚兴载记》)。姚秦营户最初由各营将士的家属、宗亲组成,与统治集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关系极为密切,是将帅掌握的可靠兵源。此后,姚秦逐步将民族成分相当复杂的“杂户”①配属军营,纳入营户组织系统,于是出现了“四军杂户”的称谓(《晋书·姚涨载记》)。杂户纳入营户组织系统后,也成了姚秦军队的兵源。《晋书·姚泓载记》:“赫连勃勃攻陷阴密,执秦州刺史姚军都,坑将士五千余人。..进兵侵雍,岭北杂户悉奔五将山。”阴密将士被坑杀,岭北杂户就恐惧到极点,足见杂户确非一般民户,而是军事编制之下的一种特殊的人口。姚兴时期出现了一种“镇户”,“岭北二州镇户皆数万”(《晋书·姚兴载记》),《姚泓载记》又称“(岭北)镇人已与勃勃深仇”。《资治通鉴》卷一一七“安帝义熙十二年”称刘裕伐姚秦,“秦东平公绍言于秦主泓曰:‘晋兵已过许昌;安定孤远,难以救卫,宜迁其镇户,内实京畿,可得精兵十万。’”胡三省注:“姚苌之兴也,以安定为根本;后得关中,以安定为重镇,徙民以实之,谓之镇户。”《资治通鉴》同卷又载:“(姚)懿遂举兵称帝,传檄州郡,欲运匈奴堡谷以给镇人。”胡注:“镇人,懿镇蒲阪所领之众也。”两条胡注反映了姚秦营户与镇户之间的关系。姚秦定鼎之前,将士家属隶属各营,实质上是隶属于各营将领,叫营户,定鼎之后,亲贵将领率本部赴各重镇镇守,营户自当随营赴镇。在这一过程中,大量杂户配属军营,纳入营户组织系统,共同赴镇,形成所谓镇户。由此可见,前期的营户和后期的镇户,是以本族人为骨干,又吸收了成分复杂的其他种族的成员,构成统治集团直接掌握的稳定的兵源。  十六国、北朝的镇户制度,论其渊源,出自北方少数族的部族兵制。但是在少数族入主中原后的封建化过程中,受到魏晋制度和中原地区汉族封建社会意识的强烈影响,各种传统习惯都不可避免地朝着封建化的方向变化。部族兵制固有的世代为兵传统与魏晋兵户制度,本来在外表上就极为相似,因而自然容易的合流。于是,部族军逐渐转化为世袭职业兵,职业兵的身分又渐趋低落。这在北魏镇户身分的变化上反映得十分突出。  魏初,北方边境地区主要军事力量集中在六镇。各镇长官“镇都大将”,不是拓跋宗室,便是鲜卑八族王公;各镇兵士,也大都是拓跋族的氏族成员,① 在内迁诸少数族中,一些游离于部族组织之外,实行杂居但未完全融合的户口,称“杂夷、“杂虏、“杂胡”、“夷夏”(《晋书·赫连勃勃载记》)“杂人”(《魏书·官氏志》)、“杂类”(《晋书·苻坚载记》)..均统称“杂户”。  或中原强宗豪右的子弟。《北史·魏广阳王建传附孙深(渊)传》载深上书:“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废仕宦,至乃编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北齐书·魏兰根传》称初置六镇时,“或征发中原强宗子弟,或国之肺腑,寄以爪牙”。六镇将士由“国之肺腑”、“中原强宗子弟”组成,其待遇优厚,令人“忻慕为之”,明显地反映出崇尚武功的少数族部族兵制的特点。六镇镇户自然是实行父死子继的。这既符合部族兵制的传统,又合于人们贪慕“仕官”、”复除”之常情;世代为镇兵在当时被看作一种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的权益。  随着拓跋部封建化程度的加深,部落内部阶级分化急刷发展,镇户的身分也日益低落。魏文成帝(公元452 年—465 年) 以来,北魏朝廷采用了东晋南朝谪补制度,将罪犯及其家属“徙充北藩诸戌”(《魏书·源贺传》):将被征服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族民众,一部分作为奴隶分赐,一部分补为镇户远戌边镇。《魏书·蒋少游传》:“(少游)..乐安傅昌人也。慕容白曜之平东阳,见俘,入于平城,充平齐户。后配云中为兵。”同书《高聪传》:“(聪)本渤海蓚人。..大军攻克东阳,聪徒入平城,与蒋少游为云中兵户。”谪补制的确立进一步促使镇户身分卑贱化。《北齐书·魏兰根传》:“中年乖实,号曰府户,役同厮养,官婚班齿,致失清流。”乃致于“少年不得从师,长者不得游宦”(《北史·魏广阳王建传附孙深(渊)传》)。这样一来,镇户的身分自然不为人所“忻慕”,而被视为低贱了。镇户地位一旦卑贱化,镇户制度必然要靠强制方能维持。朝廷对镇户的控制日渐严格,镇户改籍须诏敕①,完全采纳了东晋南朝对兵户使用的那一套歧视、限制的措施。六镇镇户受到如此严重的压迫,地位低下,生活痛苦,产生了对北魏朝廷强烈的敌视和反抗情绪,终于爆发了六镇大起义。六镇起义失败后,北魏皇朝下令“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魏书·孝明帝纪》)。让一部分镇户复归民位,以此作为缓和矛盾的一种手段。  ① 《魏书·刘侯仁传》:“刘侯仁,豫州人也。城人白早生杀刺史司马悦,据城南叛。悦息朏,走投侯仁。贼虽重加购募,又严其捶挞,侯仁终无漏泄,朏遂免祸。事宁,有司奏其操行,请免府籍,叙一小县,诏可。”  第十节府兵制度的形成孝文帝迁洛加剧了拓跋鲜卑内部的阶级分化,留居北镇的拓跋部兵士的社会地位急剧低落,“役同厮养”;而内迁洛阳的“本宗旧类”却“各各荣显”(《北齐书·魏兰根传》)。比照之下,北镇鲜卑十分自然地产生出一种极为强烈的怨恨和仇视汉化的情绪,力图恢复氏族成员在魏初时所处的优越地位。久戍北镇、业已鲜卑化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族民众,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心理状态,都与拓跋部人没有什么不同。北魏皇朝倾覆,东、西魏掌权集团的主要成员都出自六镇,六镇之众成了东、西魏统治的主要支柱。因此,北镇鲜卑仇视汉化和向往过去的情绪,成了掌权集团制订政策时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由于北镇鲜卑绝大多数投归高欢麾下,成为高欢实行统治所依凭的主要力量;因而东魏北齐历朝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为此种情绪所左右,一直具有抵制汉化、排斥汉人的倾向。占据关陇地区的宇文泰面临的问题比高欢复杂。孝庄帝建义元年(528),尔朱天光督率贺拔岳、侯莫陈悦入关镇压万俟丑奴义军,率众不过数千人①。永熙三年(公元534 年)孝武帝西奔长安,“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隋书·食货志》)。这些北镇鲜卑(包括鲜卑化的其他民族)是宇文泰在关陇地区创业的基干力量。宇文泰集团的上层分子,多数出自北镇或与北镇有渊源。六镇起义前,他们的地位都不高,一般只不过统军、别将而已。他们对内迁和推行封建化政策后北镇鲜卑社会地位急剧下降有切身感受。因此,恢复鲜卑武士在北魏立国乏初部族兵制时期的优越地位,不仅是他们必须考虑的北镇兵士的情绪,同时也是他们自己的强烈愿望。因此,宇文泰在实行规范化的军事制度时,力求罩上一层鲜卑部族兵制的色彩。但是,宇文泰所能依凭的北镇鲜卑力量毕竟太单薄,不足以抗衡实力雄厚的高欢集团,必须争取关陇汉族地主阶级的支持,方能扩充武装力量。为此,宇文泰实行了一种新型兵制——府兵制度①。西魏文帝元宝炬大统八年(公元542 年),宇文泰附会“天子六军”的古制,“初置六军”(《北史·魏本纪》),各军统帅为“柱国大将军”,这是府兵制度形成的开始。但是,西魏朝廷却陆续任命了包括宇文泰在内的八个柱国大将军。其中,除于谨等六个柱国大将军分统六军外,宇文泰名为柱国大将军而实为西魏全军最高统帅;另外一个柱国大将军元欣则徒具虚名。宇文泰之所以要凑足八个柱国大将军之数,完全是为了比附“八部帅”监临“四方四维”②(《魏书·食货志》)的鲜卑旧制。  大统九年三月,东西魏邙山会战,西魏军惨败,被俘斩六万人;大统八年所置六军,大部被歼,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扩军。于是,西魏政权“广募关① 《魏书·尔朱天光传》:“建义元年夏,万俟丑奴僭大号,朝廷忧之。乃除天光使持节、都督雍岐二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雍州刺史,率大都督、武卫将军贺拔岳,大都督侯莫陈悦等以讨丑奴。天光初行,唯配军士千人..以军人寡少,停留未进。(尔朱)荣遣责之,杖天光一百,荣复遣军士二千人以赴。天光令贺拔岳率千骑先驱,至岐州界长城西与丑奴行台尉迟菩萨相遇,遂破擒之,获骑士三千,步卒万余。”① 魏晋以来,将军府统辖之兵,泛称府兵。如东晋谢玄北镇广陵,所统军队号“北府兵”。宇文泰首创的府兵制,则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新型兵制。  ② 八柱国所比附为何,论者有异议。据王仲荤《魏晋南北朝史》第七章第五节称,八柱国领兵比附鲜卑古制中的八部组织,乃“献帝(拓跋邻)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与帝室合为八部)。”(《魏书·官氏志》)  陇豪右以增军旅”(《北史·周本纪》)。所谓广募豪右,实际上是召募豪右本身,并通过豪右来募集兵员。朝廷尚未取代豪强割据势力对地方的实际统治之前,召募必须得到地方豪右的承认和合作,才能顺利进行。广募豪右补充府兵,是府兵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十分重要的一步;这不仅是当时宇文泰扩军的唯一可行的办法,而且通过此举将地方豪右控制的地主武装——乡兵纳入了封建国家控制的府兵系统。《周书·韦裔传》:“大统八年,齐神武侵汾绎,瑱从太祖御之..顷之,征拜鸿胪卿,以望族兼领乡兵,加帅都督。迁大都督,通直散骑常侍,行京兆尹事。”同书《郭彦传》:“(彦)大统十二年,初选当州首望,统领乡兵,除帅都督。”这些乡兵纳入府兵系统后,统兵官采用大都督、帅都督等府兵系统的统一官号,且将督一般由朝廷在当地“首望”、“望族”中遴选和委任。乡兵纳入府兵系统后,即当奉调出征,不必一定驻守本土。《周书·司马裔传》:“(大统)十五年太祖令山东立义诸将能率众入关者,并加重赏,裔领户千室先至..授帅都督..魏废帝元年征裔,令以本兵镇汉中..(保定)四年..大军东讨,裔率义兵与少师杨摽守轵关。”同书《王悦传》:“太祖初定关陇,悦率募乡里从军,屡有战功。..侯景围洛阳,太祖赴援,悦又募乡里千余人从军。..(大统)十四年授雍州大中正,帅都督,加工将军、右光禄大夫、都督,率所部兵从大将军杨忠征随郡、安陆,并平之。”通过这些措施,宇文泰政权既笼络了关陇豪右势力,又加强了朝廷对地方豪强的控制,扩大了朝廷的武装力量。鲜卑部族兵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按血缘关系来编制战士。《北史·魏本纪》):“(大统十五年)五月..初诏诸代人,太和中改姓者并令复旧。”同书《周本纪》:“(魏)恭帝元年。..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让代来鲜卑将士复旧姓,让召募而来的关陇豪右及民众随主将改用鲜卑姓氏,是宇文泰企图在府兵系统中扩大鲜卑血缘关亲,促成府兵将士鲜卑化的一种举动;也是宇文泰在大量汉族民众涌入府兵后,力求调合府兵系统内部汉一鲜卑矛盾、消泯民族界线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宇文泰是不可能在府兵中真正重新织成血缘关系纽带的,但是他的这种努力,确实起到了提高兵士社会地位和增强战斗力的作用。  大统九年以后,通过广募豪右、将乡兵纳入府兵系统,复姓赐姓等措施,西魏朝廷逐步强化了对地方的控制。此后,朝廷进而采用了“籍民为兵”来扩充府兵的方式。《玉海》卷一三七《兵制》引《后魏书》:“西魏大统八年,宇文泰仿周典置六军,合为百府。十六年籍民之有材力者为府兵。”同书卷一三八引《邺侯家传》:“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旨蓄,六家共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北魏将民户按资财多少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个品级征收赋税,“籍六户中等以上家”,即从“上上”至“中下”两等六个品级的民户中选拔府兵。选取府兵的依据是户等(资财)、丁口、材力。这三项标准与秦时发兵先取“闾右”(资财),汉晋之取“材官”、“武勇”(材力),两晋十六国、北魏、南朝之“三五简发”(丁口),显然有一定的因袭关系。  西魏继续实行均田制,受田者均须交纳租调;《邺侯家传》按唐人习惯称籍民为府兵后,“免其身租庸调”,实际上当为“免其身租调”。由此可见,被籍为府兵者主要是均田户。府兵军资器仗“六家共备”指六柱国自筹军资。这是西魏草创、府兵制形成之初的补给方式。西魏政权在失陇地区的统治日益巩固、各项制度日渐规范化之后,府兵的军资器仗也就转由钥廷统一筹给,故《北史》卷六十传论说府兵“甲槊、戈、弩,并资官给”。  军人城居,是十六国、北朝镇户、城民形成以来的通例。隋文帝开皇十年(公元590 年)五月乙未诏称:“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退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包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隋书·高祖纪》)足见魏周府兵城居是十分普遍的。宇文护执政后,北周朝廷又筑了不少新城供府兵屯驻①。直到周武帝天和元年(565 年),还“筑武功、郿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诸城,以置军人”(《周书·武帝纪》)。早期府兵数量有限,抗对强敌,战事频繁,不可能兼事农耕,因而“地罕苞桑”。此时的府兵“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北史》卷60 传论),兵、农是分离的。大统十六年(公元550 年)籍民为兵后,府兵制开始和均田制结合起来。周武帝建德三年(574 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隋书·食货志》)。周武帝突破了“豪右”、“六户中等以上家”的范围,广募百姓充当府兵,扩大了府兵的兵源,实行了府兵制和均田制的全面结合。但是,府兵仍须“除其县籍”,即兵民分籍。不过,大统十六年后身为府兵的均田户不再脱离农业生产。《邺侯家传》说“郡守农隙教试阅”,就是府兵不脱离生产的明证。这样,至迟大统十六年后,特别是建德三年后,北周府兵系统中出现了一批地著的军府,于是隋文帝开皇十年在改革府兵制的诏令中,在言明“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之后,特别强调“军府统领,且依旧式”。(《隋书·高祖纪》)如果没有一批地著的府兵,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结合是很难实现的;正是府兵制和均田制的全面结合,才为开皇十年兵农合一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① 据《周书》记载,仅公元558 年至564 年,北周就新筑安乐城(《明帝纪》)、相壁城(《达奚武传》)、安义等城(《刘雄传》)。  第十一节骑兵战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骑兵战术有新的发展。  曹操作战,善用骑兵,军中有“虎豹骑”(《三国志·魏志·曹真传》),精锐无比。曹军作战,常以骑兵压迫敌方步兵,夺得战场上的主动权。西晋末,北方少数族入主中原,骑射本为其所长。十六国、北朝少数族武装集团正是依靠骑兵的机动性实施突袭,横行中原,创造了不少骑兵作战的新战术。一、步骑协同建安十六年(211),曹操征关中韩遂、马超。曹军“先以轻兵挑之,战良久,乃纵虎骑夹击,大破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采用步骑协同,出敌不易,往往奏效。东西魏沙苑之战,字文泰“背水为阵,李弼为右拒,赵贵为左拒,命将士僵戈于苇中,约闻鼓声而起”(《资治通鉴》卷一五七武帝大同三年)。左右拒,即左右方阵,方阵中步骑混编。东魏兵集中攻击左拒,李弼帅右拒之铁骑横击,“东魏兵中绝为二,遂大破之”。二、阵法《三国志·魏下·武帝纪》注引《魏书》记载:曹操征韩遂、马超,“又列铁骑五千为十重阵,精光耀日,贼益震恐”。以骑兵按阵法布阵,无疑是骑兵战术的又一进步。  三、长途奔袭充分利用骑兵的机动性,实施长途奔袭,使敌措手不及,失去抵抗能力。建安十二年(208),曹操南下荆州,听说刘备向江陵撤退,“曹公以江陵有军实,恐先主据之..曹公将精骑五千急追之,一日一夜行三百余里,及于当阳之长坂”。仓猝之中,刘备根本无法拒战,全军溃败。“先主弃妻子,与诸葛亮、张飞、赵云等数十骑走,曹公大获其人众辎重。”(《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曹军占领江陵。高欢破尔朱兆,也是使用骑兵长途奔袭的典型战例。高欢推测尔朱兆“岁首当宴会”,“遣窦泰以精骑驰之,一日一夜行三百里..窦泰奄至尔朱兆庭。军人因宴休情,忽见泰军,惊走,追破之于赤洪岭”(《北齐书·神武纪》)。上述两次战例反映出,当时骑兵急行军,一昼夜行程为三百里左右。  利用骑兵的机动性,采用大退以避敌锋锐,然后远程奔袭以击其殆隋的典型战例,是北魏与后燕的参合陂之战。《资治通鉴》卷一○八孝武帝太元二十年记载,后燕太子慕容宝率兵八万击拓跋珪,珪远避河南(今内蒙伊克昭盟)。待慕容宝寻战不得,师老兵疲,又因塞外奇寒而退兵时,拓跋珪亲率二万精骑“晨夜兼行..至参合陂西。..魏王珪夜部分诸将,覆燕军..日出,魏军登山,下临燕营;燕军将东引,顾见之,士卒大惊扰乱。珪纵兵击之,燕军走赴水,人马相腾蹑,压溺死者以万数。略阳公遵以兵邀其前,燕兵四五万人,一时放仗敛手就禽,其遗迸去者不过数千人,太子宝等皆单骑仅免。”  四、疲扰敌军,伺机突袭刘裕伐姚秦,朱超石为前锋溯河而上。北魏青州刺史阿薄干等率步骑十万声援姚秦,屯河北,“常有数千骑,缘河随(超石)大军进止..河流迅急,有漂渡北岸者,辄为虏所杀掠。遣军裁过岸,虏便退走,军还,即复东来”(《宋书·朱龄石传附弟朱超石传》)。利用骑兵的机动能力,疲扰和牵制敌军,可战则接敌求战,不可战则迅速脱离接触,进退在我,这是步兵无力胜任的。《资治通鉴》卷一○二,海西公太和四年记载,桓温伐前燕失利退兵,“燕之诸将争欲追之,吴王垂曰:‘不可,温初退惶恐,必严设警备,简精锐为后拒,击之未必得志,不如缓之。彼幸吾未至,必昼夜疾趋,俟其士众力尽气衰,然后击之,无不克矣。’乃帅八千骑徐行蹑其后。温果兼道而进。数日,垂告诸将曰:‘温可击矣’。乃急追之..斩首三万级。”前燕军蹑敌之后,不即不离,寻找最佳战机,实施突袭,大获全胜。足见慕容垂是深得骑兵作战的要旨的。  五、穷追战术破敌之后,使用骑兵实行穷追,不给敌方以喘息之机,以扩大战果。北魏兵伐后燕慕容宝,“魏军方轨而至,对营相持,上下凶俱,三军夺气。(慕容)农、麟劝宝还中山,乃引归。魏军追击之,宝、农等弃大军,率骑二万奔还。时大风雪,冻死者相枕于道。宝恐为魏军所及,命去袍仗戎器,寸刃无返”(《晋书·慕容宝载记》)。后燕君臣对拓跋部的穷追战术真是惧怕已极。  六、四面包抄和中心突破《晋书·石勒载记》:”东海王越率洛阳之众二十余万讨勒,越薨于军,众推太尉王衍为主,率众东下,勒轻骑追及之。..衍军大溃,勒分骑围而射之,相登如山,无一免者。”石勒率少而精锐的骑兵,采用四面包抄的战术,使馆恐万状的王衍大军完全失去战斗能力,全部就歼。  北魏末尔朱荣以七千精骑,破葛荣数十万之众,是实施中心突破战术的典型战例。《魏书·尔朱荣传》称,尔朱荣“又以人马逼战,刀不如棒”,“密勒军士马上各赍神棒一枚,置于马侧。至于战时,不听斩级,以棒棒之而已,虑废腾逐也”。尔朱荣的骑兵战术意识非常强,他十分清楚此战能否取胜不在斩首多少,而在于能否迅速打乱敌方部署,使敌陷于混乱而失去战斗力。这就要求尽量发挥骑兵突破能力强的特点。接战后,尔朱荣“乃分命壮勇所当冲突,号令严明,战士同奋。荣身自陷阵,出于贼后,表里合击,大破之。于阵擒葛荣,余众悉降”。尔朱荣实施中心突破后,又“表里合击”,完全打乱了敌方部署,进而摧毁敌指挥系统,使敌军丧失战斗能力。  第十二节克制骑兵的战术发展骑兵战术的特点是机动性强和突袭能力强。骑兵机动性强,调动迅速,接敌和脱离接触主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除以骑兵对骑兵外,其他兵种和战术是无法克制骑兵的机动性的。因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克制骑兵的战术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何有效地削弱敌方骑兵的突袭能力,然后予敌骑以大量杀伤上。  一、诸葛亮克制骑兵的战术三国时期对克制骑兵战术研究最深入的要算诸葛亮。诸葛亮隆中定策,确定在跨有荆、益之后,以秦、陇为主攻方向,令荆州之军为偏师以向宛、洛。促使诸葛亮如此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为了避敌之长,有效地克制敌方的骑兵。曹魏武骑千群,擅长使用骑兵,形成了自己的战术特点,在平原地区作战优势突出,屡操胜算。而刘备集团之“荆州之兵利于水,一逾楚塞出宛、洛而气馁于平陆”(《读通鉴论》卷九》。缺乏强大骑兵部队的刘备集团,难以在陆战中与曹魏精锐骑兵相抗衡,无力实施纵深突击,无法掌握战场上的主动权。秦陇之地,山高谷深,地势险峻,“士卒所凭,以阻突骑之冲突”(《读通鉴论》卷10)。可以大大减杀曹魏骑兵的威力,充分发挥兵精器利、擅长山地作战的刘蜀步兵的长处。《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称诸葛亮“损益连弩..一弩十矢俱发”。连弩是一种速射武器,诸葛亮曾发涪陵郡善射之少数族三千为“连弩士”,组成一支专掌连弩的特种部队。大量连弩集中使用,构成密集火力,是对付骑兵冲突的十分理想的兵器。勉县定军山下出土过不少蜀汉制作的“扎马钉”。扎马钉又名“铁蒺藜”。蜀汉制扎马钉为铜质,高寸许,一钉四刺,三刺着地,一刺垂直向上,虽已一千七百多年了,其钉刺仍异常锋利。《稗史类编》:“诸葛亮与司马懿相持于武功五丈原,亮卒,懿追之,亮长史杨仪布铁蒺藜。”若将扎马钉布于阵前,敌骑的冲击将大受阻滞,再施以连弩,将大大增加对敌骑兵的杀伤力。  二、以车阵抗击骑兵的战术设障碍减杀敌骑的冲击速度,提高对敌骑兵的杀伤力,是当时克制骑兵的一般战术原则。《北堂书抄》卷117 引诸葛亮《贼骑来教》:“若贼骑左右来至,徒从行以战者,陟岭不便,宜以车蒙陈而待之。”西晋马隆击鲜卑树机能,“隆依八阵图作偏箱车,地广则鹿角车营,路狭则为木屋施于车上,且战且前,弓矢所及,应弦而倒”(《晋书·马隆传》)。刘裕伐南燕,“众军步进,有车四千两,分车为两翼,方轨徐行,车悉张慢,御者执稍”(《宋书·武帝纪》)。刘裕以车阵对骑兵,南燕“铁骑万余,前后交至”,对刘裕的车阵却无可奈何。刘裕伐姚秦,朱超石军溯河而上,受到北魏骑兵牵制,于是又故技重演,“高祖乃遣白直队主丁旿,率七百人,及车百乘,于河北岸上,去水百余步,为却月阵,两头抱河,车置七仗士,事毕..并赍大弩百张,一车益二十人,设彭排(大楯)于辕上”(《宋书·朱龄石传附弟朱超石传》)。是役,朱超石依凭车阵力战魏人,远者弩射,近者矟刺。魏军三万骑“一时奔溃”,阵斩魏青州刺史阿薄干。《资治通鉴》卷一四六·武帝天监六年载,锺离之役,北魏骁将杨大眼将万余骑攻击梁军,所向批靡。梁将韦叡“结车为阵,大眼聚骑国之,叡以强弩二千一时俱发,洞甲穿中,杀伤甚众”。  第十三节水战战术的发展魏晋以来南北对峙多恃长江天堑,不少重要战役,发生在江淮水网地带;南方更是江河纵横,内部动乱中水战频繁。这就有力地刺激了水战战术的发展。  一、战舰的大型化赤壁之战,曹军将“船舰首尾相按”(《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这样联小舰为大舰,有利于迅速运送大批兵员马匹和物资过江,减小风浪颠簸对不善舟楫的北方兵士造成的影响,以保持旺盛的战斗力。这种船舰大型化的战术思想,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赤壁之战曹军败于轻敌,并不是船舰相联就非被烧掉不可。  大型船舰在水战中具有优势,因而船舰大型化是水战战术发展的趋势。  据《太平御览》卷七七○引《武昌记》:“孙权尝装一舡,名大舡,容敌士三千人。”《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载:“陶濬从武昌还,即引见,问水军消息,对曰:‘蜀船皆小,今得二万兵,乘大船战,自足击之’。”足见以大舰对小舰,是常操胜券的。王浚准备灭吴,在蜀地建造大型楼船,“方百二十步,受二千余人,以木为城,起楼橹,开四出门,其上皆得驰马来往..舟楫之盛,自古未有”(《晋书·王濬传》)。魏伐吴,王濬楼船顺江而下,“旌旗器甲,属江满天”,所到之处,“莫不破胆”。  二、施放遏阻装置为遏阻敌方战船行进,于水中设置障碍。《晋书·王濬传》。“吴人于江险碛要害之处,并以铁锁横截之,又作铁锥长丈余,暗置江中,以逆距船。”《宋书·垣护之传》:“(王)玄谟败退,不暇报护之。护之闻知,而虏悉已牵玄谟水军大艚,连以铁 三重断河,欲以绝护之路。”  三、水战中的火攻中国历史上水战中大规模使用火攻战术,始于赤壁之战。据《三国志·吴志·周瑜传》:“乃取蒙冲斗舰数千艘,实以薪草,膏油灌其中,裹以帷幕,上建牙旗..又豫备走舸,各系大船后,因引次俱前..同时发火。时风盛猛,悉延烧岸上营落。顷之,烟火张天,(曹军)人马烧溺死者甚众,军遂败退..”刘裕破卢循水军,亦赖火攻。《资治通鉴》卷一一五,安帝义熙六年载:“卢循、徐道覆帅众数万塞江而下,前后莫见舳舻之际。裕悉出轻舰,帅众军齐力击之:又分步骑屯于西岸,先备火具。裕以劲弩射循军,因风水之势以蹙之。循舰悉泊西岸,岸上军投火焚之,烟炎涨天,循兵大败..”《梁书·韦叡传》称,钟离之役,“魏人先于邵阳洲两岸为两桥,树栅数百步,跨淮通道,”韦叡“以小船载草,灌之以膏,从而焚其桥..魏人大溃。”韦叡水军施用火攻战术攻击岸上目标,烧绝魏人营垒之间跨水通道,将魏军分割开来。各个击破,致使魏军全线崩溃。  第十四节兵器一、刀剑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冶炼技术获得了长足发展,冷兵器的质量有很大的改进。三国时期的锻造技术已相当高。诸葛亮令巧匠蒲元造刀三千口,“以竹筒密纳铁珠满中,举刀断之,应手虚落,若薙水刍,称绝当世,因曰神刀”(《诸葛亮集》卷四引《诸葛亮别传》)。曹操作“百辟刀”(《曹操集·百辟刀令》)乃百炼精钢,能“陆斩犀革,水断龙舟”(曹植《宝刀赋》),锋利无比。孙权“作千口剑、万口刀..皆是南钢越炭作之。”(《太平御览》卷三四三引陶弘景《刀剑录》)。北齐綦母怀文造“宿铁刀”,“其法烧生铁精以重柔挺,数宿则成刚。以柔铁为刀脊,浴以五牲之溺,淬以五牲之脂,斩甲过三十札”(《北齐书·方技传》)。  二、铠甲三国两晋以来,铁铠甲数量质量均有提高。首先是门类增多。曹植《先帝赐臣铠表》言及黑光铠、明光铠、两当铠、马铠等等。铠甲的防护部位日益增大。三国初的马铠,由面帘、鸡颈、当胸、马身甲、搭后、寄生、鞍蹬(《中国军事史》第一卷《兵器)第二章)构成,形制相当完备,除四足外,全身其余部分均在铠甲的防护之中。铠甲的坚硬度增强。刘宋时官造“诸葛亮筩袖铠帽”,“二十五石弩射之不能入”(《宋书·殷孝祖传》)。此铠是否沿用诸葛亮“五折刚铠”(《诸葛亮集》卷二《作刚铠教》)的制法,已难知其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铠甲多由官造。《隋书·刑法志》言南朝齐梁刑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面为劫字,髠钳、补冶、锁士终身”。冶、锁士专为朝廷造兵器甲仗。私家亦可自造衣甲。《晋书·祖逖传》:“(元)帝以逖为奋威将军、豫州刺史,给千人凛,布三千匹,不给铠仗,使自招募。”于是逖“屯于江阴,起冶铸兵器”。  三、抛射兵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抛射兵器也获得显著的发展。诸葛亮“损益连弩,谓之元戎,以铁为矢,矢长八寸,一弩十矢俱发”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矢长八寸”指的是箭链长度,“十矢俱发”指齐射而非连发。只有齐射,才能构成密集火力,对敌骑兵部队大量杀伤。1964 年成都郸县出土蜀汉景耀四年(261)制弩机一张,机上铭文注明开弓拉力为“十石,”据考定为诸葛亮连弩弩机。“十石”之力,合今五百三十四点六市斤,非一般人力所能开弓。连弩有如此劲力,开弓不易,若单发显然大大慢于一般弩箭的发射速度。按汉代“六石”弩射程为二百六十米,“十石”弩当射得更远,这就提高了弓弩抗御骑兵的能力。诸葛亮连弩已是机巧非凡,而魏马钧见之,日:“巧则巧矣,未尽善也’,并说改进之“可令加五倍”(《三国志·魏志·方技传》裴松之补注)。晋宋时称穿透力极强的弓弩为“万钧神弩”。东晋末刘裕破卢循,“军中多万钧神弩,所至无不摧陷”(《宋书·武帝纪》)。南齐末,杨公则攻东昏侯,“城中遥见麾盖,纵神锋弩射之,矢贯胡床,左右皆失色”(《梁书·杨公则传》)。  曹操善用“发石车”。官渡之战,曹军坚守营垒,“绍为高橹,起土山,射营中,营中皆蒙楯,众大惧。太祖乃为发石车,击绍楼,皆破,绍众号曰霹雳车”(《三国志·魏志·袁绍传》)。马钧研究发石车并加以改进,“欲作一轮,县大石数十,以机鼓轮为常,则以断县石飞击敌城,使首尾电至。尝试以车轮县瓴甓数十,飞之数百步矣”(《三国志·魏志·方技传》裴松之补注)。马钧对发石车的改进进一步提高了抛射兵器的威力,但未获统治者采纳。南朝称抛石器为“拍”,称发石车为”拍车”。《陈书·黄法■传》:“(太建)五年,大举北伐..于是乃为拍车及步舰,竖拍以逼历阳。”《南史·黄法■传》作“抛车”,拍抛一音之转。船上置拍,称“拍舰”。《陈书·徐世谱传》:“侯景之乱..世谱乃别造楼船、拍舰、火舫、水车以益军势。”临海王光大元年(567),淳于量、吴明彻破华皎,“募军中小舰,多赏金银,令先出当贼大舰,受其拍。贼舰发拍皆尽,然后官军以大舰拍之,贼舰皆碎,没于中流”(《陈书·华皎传》)。陈将程灵洗击周,”灵洗引大舰临城发拍,击楼堞皆碎”(《资治通鉴》卷一七○,临海王光大元年)。四、攻城器械诸葛亮围陈仓,“起云梯冲车以临城,(郝)昭于是以火箭逆射其云梯,梯燃,梯上人皆烧死。昭又以绳连石磨压其冲车,冲车折”(《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东晋以后,攻城器械已发展得相当复杂。刘裕伐南燕,“于是张纲为裕造冲车,覆以版屋,蒙之以皮,并设诸奇巧,城上火石弓矢无所施用;又为飞楼、悬梯、木幔之属,遥临城上”(《晋书·慕容超载记》)。晋军利用这些器械攻城,一战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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