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边防军政机构称招讨司或统军司(契丹语称详稳司)。西南路招讨司,负责辽夏及本路的辽宋边防,镇遏党项、吐谷浑、突厥等属部。西北路招讨司,负责镇遏漠北阻卜(鞑靼)系统各部,故其长官又称阻卜都详稳。乌古敌烈统军司,掌管胪朐河(今克鲁伦河)流域乌古、敌烈等属部分布区的防务。东北统军司,负责对女真、五国、达鲁虢等东北部族的防务。东京(今辽宁辽阳)统军司,镇遏渤海、熟女真等族,负责对东部高丽的边防。招讨司、统军司统领军区内驻军及部族,主持边务,稳定边疆,并掌管境内屯田和群牧,其下分置若干兵马司(详稳司),分镇边疆要地。如东北统军司下辖黄龙府(今吉林农安)兵马都部署司、北女真兵马司(别称咸州兵马详稳司)等军政机构,南女真兵马司(别称汤河详稳司)则是东京统军司的下属机构。 负责南面辽宋边防的最高军政机构是南京兵马总管府(兴宗重熙四年,1036,改称都元帅府),一般由南京留守兼任兵马总管(都元帅)。下设南京统军司、南京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两个统兵机构,前者领契丹、奚、渤海兵,后者领汉军①。在东起涿、易,西跨应、朔等州的辽、宋沿边地区,辽朝置西南面安抚司,专司边务,处理双边交涉。这是仿照宋朝的河北沿边安抚司设置的,初名招安司,澶渊盟好后,改称安抚司。因治所在飞狐(今河北涞源),故又曾称易州飞狐兵马司①。 辽朝的军事指挥权牢固地掌握在契丹贵族手中,各级军政机构、蕃汉军队的中高级将校主要由契丹人担任。少数受到契丹贵族集团赏识的奚、渤海、汉族人,才能领兵为将。虽然汉族官僚在辽朝政权中的作用日渐重要,但除韩德让等个别“胡化”汉人外,汉人长期无权参与军政。直到辽金战争中辽军溃败,天祚帝方起用张琳征调汉军东征,张琳虽身任北面官之南府宰相,① 《三朝北盟会编》卷155,绍兴三年九月。是书成于绍熙五年。又李捧军于绍兴三年四月与崔增并受韩世忠节度,据有关资料推测李捧为第五将,李振为第三将。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4,绍兴十一年十月庚午。 仍对“旧制,凡军国大事,汉人不与”,心有余悸①。 朝廷宿卫军辽朝的军队,按其征集和编组系统,大体可分为朝廷宿卫军,部族军,五京州县汉军、渤海军及属国军四种类型。按其军事职能,包括朝廷行宫宿卫军和地方镇戍军两大系统。 辽朝虽然建有五京,但皇帝及朝廷官属并不定居京城,仍然四时逐水草迁徙。皇帝的行在所——捺钵,皇帝起居的毡帐——斡鲁朵(汉译宫帐、御帐、牙帐、行宫),作为辽朝的政治中心和中枢决策地,必须布置重兵宿卫,因而“未有城郭、沟池、宫室之固”,反以“毡车为营,硬寨为宫”②。所以,辽朝的朝廷宿卫军有别于中原皇朝式的宫城宿卫,而是“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兵为营卫”,且“无日不营,无在不卫”①。 辽朝的宿卫军,前期以左、右皮室军为主,中、后期以宫分军为主。此外,包括护卫、祗候郎君等御帐官。 皮室军的渊源可追溯到辽建国前部落联盟首长的亲兵群,阿保机为夷离堇、于越时,帐下有众多的亲兵。907 年,时为后梁开平元年,他即可汗位,进一步扩建侍卫亲兵,建立了御帐亲军——皮室军,时称“腹心部”。《辽史·百官志·北面军官》记载:“皮室军自太祖时已有,即腹心部是也”,“太祖以行营为宫,选诸部豪健千余人置为腹心部”。从前的亲兵首领耶律曷鲁、萧敌鲁等继续总领腹心部,“典宿卫”②。继他们之后,耶律老古参加平定诸弟之乱,“以功授右皮室详稳,典宿卫”。天显初,耶律颇德“为左皮室详稳,典宿卫”③。由于宿卫任务的加重,皮室军的编制也在扩大。至迟在阿保机建国之初(916),皮室军已分为左、右两部,分掌宿卫。在阿保机战胜反对势力、称帝建国的斗争中,皮室军起了决定性作用。 辽太宗进一步扩编皮室军,“益选天下精锐,置诸爪牙”①。遴选范围超出诸部,州县汉军也在其列。据明代《宣府镇志》载,天显十一年(936),“契丹籍奉圣州(今河北涿鹿)兵为亲军”(原注:时契丹主选州郡精甲置诸爪牙为皮室军)。辽太宗在位期间,皮室军多达3 万人。此外,述律太后“从太祖征讨,所俘人户有技艺者置之帐下,名属珊,盖比珊瑚之宝”②,属珊作为她的投下私属户,组成属珊军,盛时达2 万人。皮室、属珊并称“御帐亲军”,在辽初政治舞台上充当着重要角色。 左、右皮室军又别称北、南皮室军。《辽史·百官志》将左、右、北、南皮室军并列,实属错误。作为御帐亲军,二皮室军以宿卫行宫为职责。世宗天禄末,耶律察割发动行宫叛乱,右皮室详稳耶律屋质“喻禁卫长、皮室等同力讨贼”,是平息叛乱,迎立穆宗的主要人物。穆宗遇弑,右皮室详稳① 余靖:《武溪集》卷8《契丹官仪》。 ② 《辽史·萧文传》,《辽史·百官志·南面边防官》;《全辽文》卷6《耿延毅墓志铭》。① 《辽史·张琳传》。 ② 《辽史·百官志·北面御帐官》。 ③ 《辽史·兵卫志·序》,《辽史·营卫志·序》。 ① 《辽史·耶律觌烈传》载,阿保机即汗位,“兄曷鲁典宿卫”。《耶律曷鲁传》谓总领腹心部。② 《辽史·耶律老古传》,《辽史·耶律颇德传》。 萧乌里只因为“宿卫不严”被治罪③。皇帝亲征,皮室必随驾从征。神册末年,辽太祖南略燕赵,右皮室详稳耶律老古随征,战死于云碧店。太祖亲征渤海,右皮室详稳耶律朔古从征。 辽中期以来,皮室军的职能发生了变化。这首先体现在频繁执行征伐任务,转为朝廷直辖的机动作战部队。皇帝亲征,皮室军虽然仍屡被命从征,但已经与早期有所不同,它已经不是扈从皇帝的卫兵。如辽圣宗统和四年(986),宋太宗北伐,圣宗母子亲征,左皮室详稳萧排押从征,河北解围后,圣宗“诏遣详稳排押率弘义宫兵及南、北皮室、郎君、拽剌四军赴应、朔二州界”④,支援枢密使耶律斜轸收复山西失地。外出征战之外,平时皮室军就奉命屯驻于军事要地。道宗咸雍末,辽宋争河东地界,左皮室详稳萧迂鲁奉诏“兼统两皮室军屯太牢古山”遏宋;辽末,皮室军驻防于燕北①。 皮室军久驻边地,其屯戍、生产、生活方式也就开始接近于部族组织,逐渐成为单独的一部,只是它始终由朝廷直辖②。 继皮室军之后,行宫宿卫的任务主要由宫分军承担,宫分军成为真正的御帐亲军。辽兴宗重熙年间三使辽廷的宋人余靖,在其《契丹官仪》中记载:“胡人从行之兵,取宗室中最亲信者为行宫都部署以主之,其兵皆取于南、北王府,十宫院人充之。”十宫院人即宫分军。南、北王府即五院、六院部,辽廷视之为二院皇族,多所倚重。但是二部出军宿卫行宫,仅见于此,当续考。 宫分军征集自诸宫分(斡鲁朵)。据《辽史·营卫志》记载,斡鲁朵民户分正户和蕃汉转户两种,每宫丁男也相应被分成正丁、蕃汉转丁,宫分军就由这两类丁男组成。辽朝十二宫一府计有正户8 万,蕃汉转户12.3 万,共计20.3 万户。按每户出二丁估算,约合宫丁40.6 万。辽制,丁男皆隶兵籍,所以40.6 万宫丁都属于宫分军,其中包括10.1 万最精锐的宫卫骑军。宫分军按不同的宫分编制,每宫自成一军。 各宫分设官置府,“各有民户,出兵马”③。官使扈从行宫,率宫分军担负宿卫任务。因而时人称之“掌绾版图、抚绥生齿”,并“兼领禁卫”①,“绾天子之宫廷”②。宫分军“入则居守,出则扈从,葬则因以守陵”③。辽中期以来,取代皮室军成为强干弱枝,宿卫行宫的主力。如辽道宗清宁九年(1063),皇太叔重元父子发动行宫叛乱,宫分军、宫官在镇压叛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敦睦宫使耶律良与南院枢密使耶律仁先、知北枢密院事耶律乙辛等,“率宿卫士卒数千人御之”④。永兴宫使耶律挞不也以平乱有功赐定乱③ 《辽史·兵卫志·御帐亲军》。 ④ 《辽史·国语解》属珊条。 ① 《辽史·耶律屋质传》,《辽史·景宗纪》保宁元年二月。 ② 《辽史·圣宗纪》统和四年五月,参见《萧排押传》。 ③ 《辽史·萧迂鲁传》。据史愿《亡辽录》载,辽朝南京道诸军有南、北皮室司。又据《契丹国志》卷11《天祚皇帝》中,保大二年六月,燕王耶律淳据守南京,四军太师萧幹建议籍“岭外南、北大王、乙室王、皮室、猛拽剌司”诸部军。 ① 参见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三篇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版。② 《文献通考·四裔考·契丹》。 ③ 《全辽文》卷6《韩橁墓志铭》;卷8《耶律仁先墓志铭》,载仁先为崇德宫使,“总辖图般,兼领禁卫”。④ 《全辽文》卷6《耿延毅墓志铭》,载延毅由昭德军节度入授永兴宫崇德宫都部署,死于宫使任上。卷5功臣,宫分人急里哥、霞抹等因功加上将军。 当然,扈从行宫并不需要动员全体宫分军,只需其中的一部分,一般在万人左右,实行轮番宿卫。其余的宫分军继续在份地内从事生产,并承担守卫先帝陵寝的责任。作为辽朝军队的基本成分之一,宫分军除担负宿卫任务外,还负有出征和屯戍边地之责,《辽史·兵卫志·宫卫骑军》载,“有兵事,则五京、二州各提辖司传檄而集,不待调发州县、部族,十万骑军已立具矣”①。实际上,宫分军毕竟以轮番宿卫行宫为首要任务,并非攻城略地的主力部队,外出征伐还主要靠以五院、六院、乙室、奚部为主力的部族军。皮室军和宫分军,人们往住混为一谈。辽太祖扩充亲兵组织,建立腹心部(皮室军),以及组建弘义宫,均在他即汗位之初。《辽史·兵卫志》记载,弘义宫是在太祖“亲卫缺然”的情况下,“简天下精锐,聚之腹心之中”而建的。《营卫志》又说,弘义宫乃“以心腹之卫置,益以渤海俘、锦州户”。所以,人们自然把腹心部(皮室军)与弘义宫等同起来,并进而认为,皮室军就是宫分军,或宫分军包含了皮室军。仅就太祖朝而言,腹心部(皮室军)确属弘义宫分户的一部分,选自各部族,专司宿卫。辽太宗重新组建自己的御帐亲军,于部落、州县精选3 万人组成皮室军。此后,皮室军就独立于宫分之外而存在,逐渐演变成一种新的社会组织。 后来,皮室军长期屯戍地方,部落化愈趋明显。它与征集自宫分户的宫分军显然是两支不同的武装力量。证诸史实,统和四年(986),萧排押赴援山西,所部兵马同时包括永兴宫分军和左右二皮室军。从领导体制看,皮室军详稳统领皮室军及其家属,而宫分军则由行宫都部署统领,战时或委任诸宫院兵马都部署统率出征的宫分军②。再从军事职能看,辽中期以来,二皮室军长期屯戍边地,宫分军则主要宿卫行宫,只以部分军队承担戍边任务。行宫宿卫军的人数,《辽史·营卫志·行营》的记载是“宫用契丹兵四千人,每日轮番千人祗直”。这也许是辽圣宗以前或圣宗初年的情况。据圣宗统和年间降宋的辽朝供奉官李信报告,宿卫行宫的卫士是5600 余人③。道宗清宁四年(1058),使辽的宋人王易在其《重编燕北录》中记作1 万人。在行营地,士兵环绕牙帐,具体的布置是:“皇帝牙帐以枪为硬寨,用毛绳连系。每枪下黑毡伞一,以庇卫士风雪。枪外小毡帐一层,每帐五人,各执兵仗为禁围。”①禁围分大小两重。据王易所见,“小禁围在大禁围外东北角,内有毡帐二三座。大禁围每一面长一百一十步,有毡帐十座,黑毡兵幕七座。大、小禁围外有契丹兵甲一万人,各执枪刀、旗鼓、弓箭等”。小禁围应是御帐的所在,大禁围是其他诸行宫的所在。 执事于御帐内的护卫和祗候郎君,则是皇帝的贴身卫士,二者以契丹贵《耿延毅妻耶律氏墓志铭》谓延毅“出则分诸侯之戎阃,入则绾天子之宫廷”。① 《辽史·兵卫志·宫卫骑军》。 ② 《辽史·道宗纪》二,清宁九年七月。 ③ 撰者认为,宫分人依其族属,北方游牧民族被编于石烈、瓦里、抹里、闸撒等部落式组织内;而农耕定居的汉、渤海人被安置于堡寨、城郭、州县,由设在各地的诸宫提辖司管理。宫分官也分南北两面官,各宫部族、蕃户,统以北面官,而汉人、渤海人统以南面官。所以说,征兵宫分,光传檄诸宫提辖司还不够,还必须传檄诸宫所辖的石烈、抹里等机构,才能调动起十万宫卫骑军。事实上,宫卫骑军主要出自契丹人和蕃户,汉人宫分军多为步兵。 ① 据《全辽文》卷5《王悦墓志铭》记载,统和年间,王悦曾任诸宫院兵马副都部署参加南征。族子弟为主,也有奚、汉、渤海贵族、品官子弟。护卫重在保卫安全,更强调护卫能力,在体魄、技艺上要求更高。而祗候郎君重在祗候,负责皇帝行宫的日常生活起居,并执行有关公务。在紧急状态下,自然也承担宿卫之责。地方镇戍军辽朝的地方镇戍军,主要是部族军和五京州县汉军、渤海军。大致而言,辽朝的西北、西南、东北边区,主要由部族军屯戍,兼有少量汉军、渤海军。东京地区以渤海军为主,汉军、部族军为辅。长城沿线北侧的半耕半牧地区,由部族军镇戍,长城以南地区主要以汉军镇戍,也杂有少量部族军。 辽朝各部族“分地而居,合族而处”,集生产、行政、军事职能于一体,部民“胜兵甲者即著军籍”,兵民合一,“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②。每个部族就组成一支军队。各部贵族子弟还组成舍利郎君军,担负侦候任务的军士组成拽剌军。各群牧场的牧民组成群牧军,也类似部族军。部族军的军事任务主要是战时出征及平时戍边。辽朝每逢举兵,要从诸道征兵。部族军,尤其是四大部族军,多在选中,且是冲锋陷阵的主力部队。战事结束,遣返各部。 平时,部族军轮番戍边。戍边成为部族军当仁不让的职责,所谓“众部族分隶南、北府,守卫四边”。部族与斡鲁朵、捺钵并列,成为辽朝“以武立国”的基础。即所谓“有辽始大,设制尤密。 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分镇边圉,谓之部族..立国规模莫重于此”①。 每个部落一般分为戍守户(行者)和留后户(居者)两部分,轮番戍边②。戍守户即“边防■户”,包括戍军及其家属的全部或部分,“生生之资,仰给畜牧”,戍边与生产相结合,保持兵民合一的传统。留后户则“番居内地,岁时田牧平莽间”①。各部大王或节度使、都监统帅戍军镇戍边地,司徒负责管理留后户,并为前方戍军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 根据各部的实际情况及边防的需要,部族的镇戍区有的与份地相近或戍守本部,有的则远离本部戍守境外。前者如薛特部和撒里葛部,二部皆“屯驻本境”。后者如突吕不部,留后户放牧于长春州(隶上京道,今吉林前郭尔罗斯县)西,戍军却隶属于西北路招讨司。奚部的分布区位于中京道,戍区却隶属于东北统军司②。 五院、六院、乙室三大王部自东至西一线排开,戍守于长城以北的半耕半牧区,负责对北宋和西夏的边防。如此布置,既方便了部民的放牧生产,又能在紧急时刻迅速南下执行作战任务。同时当有监视、威慑燕云地区汉军的战略意图。 辽宋澶渊盟好之后,辽廷加强了对漠北民族地区的统治,建立了一系列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5,宋真宗咸平六年七月。 ① 《辽史·营卫志·捺钵》。 ② 《辽史·营卫志·部族》上,《营卫志·序》。 ① 《辽史·兵卫志·众部族军》,《营卫志·序》。 ② 《辽史·文学·萧韩家奴传》载:诸部皆有补役之法,法始行,“居者、行者类皆富实,故累世从戍,易为更代”。居者、行者显指部落留后户和戍边户。 边防城堡。这些边防城皆“因屯戍而立,务据形胜,不资丁赋”,专用于军事防戍,不作地方行政单位。边防城的戍军主要是部族军,如镇州建安军(今蒙古布尔根省青陶勒盖古城),辽朝“选诸部族二万余骑充屯军,专捍御室韦、羽厥等国,凡有征讨,不得抽移”③。 糺军向为治辽金元史者所重视。在辽朝,糺不过是部落和宫分军的泛称。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保持着部落组织形式,军政合一,兵民合一。辽朝不存在一种由某些人组成或担当某种特殊职能的糺军,金、元时代,糺军的含义发生变化,不再是军和部的泛称①。 辽朝的汉军,其制基本承袭唐末五代的军制,而又有所变通。五京州县民户,男子壮者皆兵,丁籍和兵籍是一致的。丁男或选充禁军或充州县地方兵,未被签发者在乡充乡兵。与中原不同的是,乡兵也隶兵籍。禁军、方镇兵的组织编制与五代、宋代大同小异,亦有厢、军、指挥、都等单位。 五京州县都有汉军禁兵驻防。南京(今北京)城内有汉军八营,“有南、北两衙兵,两羽林兵,控鹤、神武兵,雄捷兵,骁武兵”,除两衙兵外,其他皆属禁军。约当穆、景之世,耿绍纪为涿州刺史兼左羽林统军②。圣宗统和二年(984),韩倬任应州彰国军节度使兼侍卫亲军兵马都指挥使。辽末征讨女真,曾签中京和燕、云、平等路禁军。汉军以燕、云州县驻防为主,同时对辽宋沿边地区的防守负有主要责任。在塞北也有部分汉军防戍。如耶律元曾任“西北路右神武卫上将军”,道宗曾诏令西京(今山西大同市)炮人、弩手教习西北路汉军③。 辽朝州县还有节镇兵。据《契丹官仪》记载,山后“又有云、应、蔚、朔、奉圣等五节度营兵”。统和四年(986)三月,有奉圣州武定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吕行德,副都指挥使、马军都指挥使刘知进叛归宋朝的记载。前述南京城内的“南、北两衙兵”,就是衙内军。圣宗开泰年间,韩橁曾任燕京留守衙内马步军都指挥使①。 《契丹官仪》载,辽朝“逐州又有乡兵”。景宗乾亨元年(979),宋师围燕,南京乡兵有归宋者②。辽军每南侵,例“于本国州县起汉人乡兵万人,随军专伐园林,填道路”③。辽末史事中屡见的“武勇军”,征选或召募自乡军,可能就是乡军的代称。 汉军主要征自五京乡丁。收编中原军队也向为辽朝重视,辽宋战争中,所俘宋军有的被并入诸军,有的则单独立营,自成一军,如归圣军、宣力军、四捷军等。辽朝还不断招徕宋境军士北来,将之纳入汉军系统,称“投来南军”④。 辽朝的渤海军也是单独编置的,他们主要屯驻于东京地区,是辽对高丽边防的主力。南京地区也有渤海军数千。朝廷每年签取渤海丁男从军,号称③ 《辽史·营卫志·部族》上。 ① 《辽史·兵卫志·众部族军》,参见《辽史·营卫志·部族》。 ② 《辽史·地理志·上京道》边防城。 ③ 参见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第三篇。 ① 路振:《乘轺录》;《全辽文·耿延毅墓志铭》。 ② 《全辽文》卷7《耶律元妻晋国夫人墓志铭》;《辽史·道宗纪》,寿隆元年九月。③ 《韩橁墓志铭》。 ④ 《宋会要辑稿·蕃夷·辽》,太平兴国四年七月。 “渤海都”⑤。他们勇敢善战,有“三人渤海当一虎”之誉①。东京渤海军的指挥权严格操纵在皇帝手中。 辽朝还有一支由契丹、奚、汉、渤海军合编组建的军队。他们仍依民族成分分别编组,各设都指挥使司,统领于四军兵马都指挥使司。这是一支集众家之长的联合部队,先后屯驻于辽与宋、高丽边地。 属国属部军也是辽朝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作战,也常征调属部军参战。然而,诸属部,尤其西北诸部,叛服无常,屡启边衅,实为辽朝边防的重点。最后,辽朝还是亡在其东北属部生女真之手。 军事制度辽朝基本的兵役制度是壮者皆兵的征兵制。辽朝规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②,这适用于辽境内的各族民户。 辽朝早期并无户籍,当然也无所谓兵籍,成年的部民亦民亦兵。辽朝建立后,部族也仿州县编制户籍,并根据财产状况,把部民分为上、中、下不同的户等,按户等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和兵役。出征、戍边并不需要动员全体丁男,接到征兵令后,各部一般先“攒户丁,推户力,核籍齐众以待”。即依照户籍、户等签发,多丁上户先被签取,依次是中、下户。依户等签发,与军需自给制有关。 五京州县汉军、渤海军的兵役制度受契丹部族军的影响,也实行普遍征兵制。神册初年,辽太祖攻略山后,吞并了沿边州县的大片土地,遂改当地的募兵制为征兵制,“籍山后民为兵”③,共得17.6 万,统以节度使。此后,辽的州县一直沿用太祖确定的征兵制。征发的原则也是依户等签取。辽末出现的诸路州县“计人户家业钱每三百贯自备一军”及“有杂畜十头以上者皆从军” 现象④,仍体现了这一原则。战事吃紧,及丁男子,因为皆隶兵籍,可以悉征无遗。 在形形色色的封建剥削下,广大农牧民不堪重负,贫困交加,渐趋破产,征兵制趋于崩溃。 辽朝各族人民的兵徭杂役负担极重。如部族军戍边,漫长的行军道路,恶劣的边地环境,加以外族的骚扰,军民往往“只牛单毂,鲜有还者”①,以致“日瘠月损,驯至耗竭”。统和早期,漠北尚未置戍时,西北诸部已苦于烦重的兵徭杂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一遭寇掠,贫穷立至”②。漠北置戍后,部民戍边之苦日益严重,“徭役日增,生业日殚”。辽道宗时,汉地人民负担的“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之役,⑤ 《辽史·兵卫志·兵制》。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6,皇祐元年三月;卷176,至和元年二月、四月。② 路振:《乘轺录》。 ③ 《契丹国志》卷26《诸蕃记》。 ④ 《辽史·兵卫志·兵制》。 ① 孙世芳:《宣府镇志》卷21《兵籍考》。 ② 《契丹国志·天祚皇帝》,天庆四年十月;《辽史·天祚皇帝纪》,天庆六年六月。至破产不能给”③。 其他如战时的征敛、繁重的赋税,加以户等不实、赋役不均,各级官吏、地方豪强巧取豪夺、残害百姓,无不加剧了人民的贫穷破产。辽道宗时期,社会经济恶化,贫穷破产的农牧民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朝廷不得不通过召募补充兵源。清宁四年(1058),“募天德、镇武、东胜勇捷者,籍为军”;咸雍四年(1068),“诏元帅府募军”①。 辽金战争爆发后,辽军接连溃败,兵士亡散殆尽,征兵制终于走到其尽头。朝廷通过大规模的募兵组织对金军的战斗。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怨军。其召募对象为辽东饥民,后因军需困难哗变。又改称常胜军,支持燕王耶律淳称帝南京。不久降宋。另一支较有影响的募军是“瘦军”,其召募对象是战乱中逃亡山泽的部民。他们“侵掠平民,甚于盗贼”②,毫无战斗力可言。常胜军降宋后,将之屠戮殆尽。 在装备给养方面,部族军与汉军差异较大。部族军“驰兵于民”,部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战士,一般不需要专门的军需给养。“马逐水草,人仰湩酪”,繁茂的草原、滋生的牲畜为牧民的衣食服用之源。弓箭、马匹平日是生产资料,战时就是军事装备。遇有征发,部族军自备衣粮器械,每正军一人,自备马三匹,必备的还有“弓四、箭四百、长短枪、骨朵、斧钺、小旗、锤锥、火刀石、马盂、炒一斗,沙袋、搭钩毡伞各一,縻马绳二百尺”,其他如“人铁甲九事、马鞯辔、马甲皮铁”则“视其力”而定③。 契丹还以“打草谷”和“犒军钱”作为战时补充军需的手段。契丹军队中专备“打草谷骑”勾取粮草。辽太宗灭晋后,汉将赵延寿请给契丹兵发放粮饷,太宗答以“吾国无此法”,而仍然“纵胡骑四出,以牧马为名,分番剽掠,谓之打草谷”。在被征服地区,契丹贵族还强索“犒军钱”,如辽太宗援立石敬瑭,回师路经新州,命“敛犒军钱十万缗”④。每次战捷后,他们论功行赏,从战利品中分取一小部分赏赐军士,以补充战争的损失。 辽朝的汉军多数驻防于五京州县,脱离生产,不像部族军那样散处族帐,上马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其给养一同中原,有定额的军饷。统和年间使辽的宋人路振在《乘轺录》中记载,辽军中“给衣粮者唯汉兵”,南京城内的汉兵“皆黥面给粮如汉制”。 辽中期以来,部族军的军需给养制度有了很大变化。首先,推行了军需供给制。乾亨元年(979),辽朝救援北汉,宋朝权知忻州张齐贤俘获辽朝“纳米典吏”,知“契丹能自备军食”①。兴宗重熙十八年(1049),辽师伐夏,“战舰粮船绵亘数里”。道宗咸雍五年(1069),讨伐阻卜,“军出,只给五月粮”②。其次,随着疆域的奠定,特别是封建制度的逐步完善,辽朝发动的纯掠夺性战争越来越少。打草谷供军需日渐淘汰,军需给养中掠夺成分日减,供给部分日增。 ③ 《辽史·文学·萧韩家奴传》。 ① 《辽史·耶律昭传》。 ② 《辽史·萧韩家奴传》,《辽史·马人望传》。 ③ 《辽史·道宗纪》,清宁四年三月,咸雍四年二月。 ④ 《契丹国志·天祚皇帝》,保大二年六月。 ① 《辽史·兵卫志·兵志》。 ② 《资治通鉴》卷286,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正月;卷28l,后汉高祖天福二年二月。辽朝后勤建设中最有成就的当推屯田和群牧。朝廷鼓励戍军屯田自给,建立了“公田制”,“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重熙年间,耶律唐古受命“劝督耕稼以给西军,田于胪朐河侧”,后来移屯镇州(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斛”③。屯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队的生计问题。但是,繁重的戍边任务,频繁的调发,最终还是使戍军疲于奔命,生计日窘。 辽朝特别重视马政。游牧民族“其富以马,其强以兵”④,马政的兴衰不仅关系到军事的强弱,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盛衰。群牧机构是辽朝官制系统的重要部分。群牧马印有统一的官印,立有簿册,皇帝常派人核实其数,群牧官员的政绩受到严格的考核。群牧牲畜日益成为战马和军用力役畜的重要来源。根据现有的材料看,辽朝主要的群牧场,似多分布于沿边地带,如漠北滑水马群太保司、漠南马群太保司、倒塌岭西路群牧司。因而,群牧也起到了实边的作用。 辽朝与行军作战有关的制度包括军事礼仪、符牌制度及将帅的任命、战术规定等。军事礼仪:每凡出兵,皇帝率领蕃汉文武臣僚,宰杀青牛白马祭告天地、日神,并分命近臣祭祀太祖以下诸陵及木叶山神。如果皇帝亲征,要身着戎装祭祀先帝宫庙,或者主祭先帝、道路、军旅(兵)三神。军行前,须用一对牝牡麃祭祀。攻城略地取胜,要及时宰杀黑白羊祭天地。班师之际,要用掳获的牡马、牛各一祭天地。出师、还师都要举行“射鬼箭”,即将死囚或俘虏绑在柱子上,众军士向着军行的方向将其乱箭射死①。 符牌制度及将帅的任命:朝廷铸金鱼符调发军马,用银牌传达命令。调发兵马时,各部闻诏即点集军马、器仗,按兵不动,静待朝廷金鱼符至。合符,由朝廷委派军主,与本司互相监督。皇帝亲点将校,选派勋戚大臣充任行营兵马都统、副都统、都监,授权行营都统全面指挥各参战部队。 战术规定:辽军作战,骑兵每500—700 人为一队,十队为一道,十道当一面。队、道、面各有主帅。各队轮番冲杀敌阵,不给敌人以喘息的机会,而自己的人马则可以稍事休整。如果敌阵坚固,不强攻,如此轮番冲杀二三天,待敌疲惫,然后派辅助作战部队“打草谷骑”迷惑敌阵,主力部队乘势歼敌。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太平兴国五年十二月辛卯。 ④ 《辽史·萧惠传》,《辽史·萧迂鲁传》。 ① 《辽史·食货志》,《辽史·耶律唐古传》。 第六节西夏的兵制兵役制和军队西夏建国后的兵役制度,初期仍以党项部族的征兵制为主,以族帐为最小单位。男子年15 岁成丁,至60 岁止。每家凡二丁取体壮者一人为正军,另一丁为负赡,担任随军杂役,组成为一抄。凡家有四丁的,抽两抄,其余的壮丁都叫做空丁,可不服役,但可以顶替别的丁男当负赡兵,也可以顶替正军之疲弱者担任正军。西夏部族征兵有一定数额,军中正军与负赡都有定员,比例一般是1 比1,但在个别部队中,如首都附近兴、灵二州的镇守兵中,比例近于1 比3,即一个正军几乎有三个负赡兵②。 部族兵的装备,据《宋史·夏国传》下记载:“凡正军给长生马、驼各一;团练使以上:帐一、弓一、箭五百、马一、橐驼五,旗、鼓、枪、剑、棍棓、粆袋、披毡、浑脱、背索、锹钁、斤斧、箭牌、铁爪篱各一;刺史以下无帐,无旗鼓,人各橐驼一,箭三百,幕梁一”。 西夏建国初期与宋朝战争频繁,部族征兵的兵员不够,于是扩大征兵范围和人数,甚至实行全民皆兵。西夏大安八年(1082)九月,宋夏永乐之战前,西夏调民为兵,“十丁取九”①。据《隆平集·西夏传》记载:“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的参战兵员除由官府发给很少的军事装备外,作战时一律自带粮饷。 据汉文史书记载,西夏军队大体上区分为三部分:皇帝侍卫军、国防军和朝廷直属部队。 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选豪族善弓马五千人迭直,号六班直,月给米二石。铁骑三千,分十部”。宋人田况《儒林公议》所记元昊侍卫军十队的队长:“一妹勒、二浪讹遇移、三细赏者埋、四理奴、五杂熟屈则鸠、六隈才浪罗、七细母屈勿、八李讹移岩名,九细母嵬名、十没罗埋布。”西夏宫廷的宿卫制度十分严格,宿卫军佩戴铜质腰牌,上镌“防守待命”、“防守命令”和“后门宫寝待命”等西夏文字。这是皇帝的侍卫军。 监军司驻防军,是西夏军队中人数最多的一种,也是西夏军队主力,是西夏的国防军。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元昊称帝之前即“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左右厢十二监军司:曰左厢神勇(今陕西榆林东南),曰石州祥祐(今榆林西南)、曰宥州嘉宁(今内蒙古乌审旗西南)、曰韦州静塞(今陕西榆林东南)、曰西寿保泰(今甘肃靖远东北)、曰卓罗和南(今永登南)、曰右厢朝顺(今内蒙古乌海市西南)、曰甘州甘肃(今甘肃张掖)、曰瓜州西平(今安西东南)、曰黑水镇燕(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东南)、曰白马强镇(今阿拉善左旗北吉兰泰)、曰黑山威福(今乌拉特后旗东南)。诸军兵总计五十余万”。其兵力分布与驻防任务是:“自河北至午腊蒻山(今内蒙古乌拉特旗东)七万人,以备契丹;河南洪州(今陕西靖边西南)、白豹、安盐州、罗落、天都、惟精山(今宁夏中卫南香山)等五万人,以备环(今甘肃环县)、庆(今庆阳)、镇戎(今宁夏固原)、原(今甘肃镇原)② 《辽史·食货志·序》。 ① 参见《辽史·兵卫志·兵制》、《辽史·礼志·军仪》。 州;左厢宥州路五万人,以备鄜(今陕西富县)、延(今延安)、麟(今神木北)、府(今府谷);右厢甘州路三万人,以备西蕃、回纥;贺兰(今宁夏银川西北)驻兵五万、灵州(今灵武西南)五万人、兴州兴庆府(今银川)七万人为镇守,总五十余万。” 西夏驻守国防军的监军司,后来陆续增置,因此史书上有的记载西夏有十八监军司。如毅宗谅祚继位后,于西平府(原灵州)置翔庆军监军司及中寨、天都二监军司。 卫戍首都的军队,《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军队中有“兴、灵之兵精练者又二万五千,别副以兵七万为资赡,号御围内六班,分三番以宿卫”。“资赡”即“负赡”兵。西夏军队中一般一名正军配一名负赡兵,在朝廷直属的都城卫戍军中则每名正军配以近三名负赡兵,可知其为由皇帝掌握调动的精锐部队。 多兵种的部队建制据汉文史书记载,西夏军队已发展为多兵种的部队建制。如骑兵、步兵、炮兵、水兵,及由于作战任务不同而分为擒生军、强弩兵、负赡兵等。 西夏军队以骑兵为主力,骑兵作战能力很强。由党项贵族子弟组成的精锐骑兵称“铁骑”,或称“铁鹞子”。在战斗中“以铁骑为前军,乘善马,重甲,刺斫不入;用钩索绞联,虽死马上不坠。遇战则先出铁骑突阵,阵乱则冲击之;步兵挟骑以进”①。《宋史·兵志》四记载:西夏“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击云飞。每于平原驰骋之处遇敌,则多用铁鹞子以为冲冒奔突之兵”。西夏的“铁骑”,见于记载的有著名的元昊侍卫军中的“铁骑三千”,在朝廷直属部队或监军司驻防军中都占有一定比例。史载,宋元祐七年(1092),西夏以数十万兵进攻宋朝环、庆二州,在其中一次战役中西夏军队有“铁鹞子数万迫近洪德寨(今甘肃环县西北)”②。 步兵是西夏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数最多。西夏步兵最精锐的是由“山间部落”丁男组成的,称“步跋子”。《宋史·兵志》四记载:“有山间部落,谓之‘步跋之’者,上下山坡,出入溪间,最能逾高超远,轻足善走”,西夏同宋朝作战时,于“山谷深险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步跋子”吃苦耐战,特别以由称“山讹”的横山党项羌组成的最为著名,《宋史·夏国传》记载:“苦战倚山讹,山讹者横山羌,平夏兵不及也。”此外,还有炮兵、水兵、擒生军、强弩军等兵种。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在西夏军队中“有炮手二百人,号‘泼喜’,陡立旋风炮于橐驼鞍,纵石如拳”。水兵在汉文西夏史料中没有发现记载。宋代史籍间有涉及,宋熙宁三年(1090)河东报称,“西贼水军恐于石州(今山西离石)渡河,令吕公弼过为之备”①。宋元祐六年(1091),宋熙河兰岷路经略司奏称,兰州(今属甘肃)沿边安抚司申报:“有西界水贼数十人俘渡过河,射伤伏① 参阅陈炳应:《西夏军队的征选、廪给制度》,《西北史地》1987 年第1 期。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9,元丰五年九月甲申。 ①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路人,寻斗敌,生擒九人”②。宋政和六年(1116),宋军筑清水河新城,赐名德威城(今甘肃靖远西南),“河北倚卓罗监军地分水贼作过去处”①。从以上记载知西夏于大河沿岸要地都编有一定数量的水军。 擒生军和强弩军都是西夏的特种部队,担负特殊的作战任务。《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军队“别有擒生十万”,可能是在战斗中配合正规战斗部队担负俘掠生口的辅助兵员。据史籍记载,西夏崇宗乾顺时,庶弟察哥建议置强弩军对付宋军,他说:“国家用铁鹞子以驰骋平原,用步跋子以逐险山谷,然一遇陌刀法,铁骑难施;若遇神臂弓,步奚自溃。盖可以守常,不可以御变也。夫兵在审机,法贵善变,羌部弓弱矢短,技射不精,今宜选蕃汉壮勇,教以强弩,兼以标牌,平居则带弓而锄,临戎则分番而进,以我国之短,易中国之长,如此,无敌于天下矣。”②崇宗采纳察哥的建议,建立强弩军。 《贞观玉镜统》所载西夏军制西夏时期的军事制度,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书《贞观玉镜统》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都有系统的记载,尚待进一步的译释研究。 《贞观玉镜统》是一部记载崇宗贞观年间(1102—1114)的军事典籍,今存残卷,内容包括序言、政令、赏功、罚罪、进胜五篇,涉及西夏军事体制的各个方面。在各篇中所见的西夏军队职衔很多,如将分正将、副将、正副行将、正副佐将,还有正首领、小首领。有些部门设帐将、押队、护卫、察军、游监、教监、应监等。这些职衔名称多未见于汉文史籍。西夏文书中的将军、察军、游监、教监、应监,可能即是见于汉文史书记载的统军、监军、巡检、教练使、左右侍禁等军职。汉文史籍中常见的首领、正首领、小首领等也都是西夏军队的正式军职职衔。 《贞观玉镜统》第一篇有“共命将职”之语,说明西夏军将是经选拔共同任命,并履行正式、隆重的仪式。“有将信,行文字”,向受命者颁发军印、符牌和任命文书,并按照不同职衔授予旗、鼓、金等指挥用具。据文献记载,西夏军队中除正式军卒和负赡兵以外,还有名为“私人”、“役人”、“虞人”、“刑徒”、“苦役”等几类人,大约都是在军中服劳役者,以供将领与正军驱使。 《贞观玉镜统》现存篇幅主要是对军将官吏的赏功与罚罪部分,赏罚规定十分详尽,军中以十五个官阶为区分等级。赏功的主要内容有:在战斗中杀敌一人以上者都可得赏。杀的人多,赏赐也多。但如果杀了敌人,后又战败的,就不能奖赏;俘获敌军人、马、甲胄、旗、鼓、金,总数在百件以上者,可得赏,俘获越多,赏赐也越多,包括俘获敌方的妇女、儿童。攻城战斗中,先登上敌人城头,破城者;我军打败仗时,能够殿后抗敌,使全军安全撤退者;对于虚报俘获和杀敌数量者能够揭发报告的人;“虞人”带路有功者;将领打败仗,但其护卫、队人能挫敌军锋者;挫敌军锋、大败敌人者。奖赏办法是按在战争中得及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在功罪相抵之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9,元祐七年十二月壬申附注。 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8 之27,罗兀城条。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4,元祐六年八月癸丑。 后,功超过罪,分等级奖赏,有的加官,有的赏给不同数量的金、银碗,金、银腰带,衣服,鞍鞯,茶绢等物,以及赏赐荣誉称号。 罚罪的主要内容有:遇战,不敢战而逃者;在战斗中打败仗者;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军、战斗、会合者;战争中不互相援助者;有战争中弃失本部人、马、甲胄、旗、鼓、金,数量超过一定限度者;虚报俘获量、杀敌量和买卖首级者;察军、司吏徇私舞弊或检查不严,以致出现虚报者;反之,诬告者也要获罪;在战斗中,主将阵亡,或亡失旗、鼓、金时,该部的护卫、首领、押队、亲随等都要受到严惩;战斗中,察军擅自离开主将,又对战事不了解者。处罚的手段有:处死,终身监禁,罚作苦役,杖刑和刺字,夺兵权,减、免官职,罚马等③。 ③ 《宋史》卷87《地理志·会州》。 第七节金代猛安谋克制度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发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猛安谋克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内容编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组织,猛安谋克与契丹族的头下军州和满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于民族和时代的不同,其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猛安谋克的形成、变革和迁徙猛安谋克是以千夫长、百夫长命名的一种军事组织,它源于原始的狩猎生产组织。在氏族社会中,出围狩猎是一种生产,围猎时要组织氏族部落的人员出动,一般的是按什伍的编制方法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就是从这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马扩《茅斋自叙》记载,金太祖完颜阿骨打说:“我国中最乐无如打围。”马扩据此推论:“其行军布阵大致如此。”猛安谋克的编制中有猛安(千夫长)、谋克(百夫长)、谋克之副蒲里衍(牌子头)、什长(执旗)、伍长(击柝)、士卒(正兵)、士卒之副阿里喜。出猎时,按什伍编制,年壮者为正,矮小者为副,《金国语解》:“阿里喜,围猎也。”这种组织最初是平时射猎,战时则战,还没有出现常设的军事组织。当掠夺其他部落财物的战争成为经常之事,便出现用围猎的编制办法设常备的军队,不仅产生首领,而且逐渐形成世袭制。 猛安谋克军事组织,是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时代的产物,因此它在金建国后仍保留同围猎的关系和民主主义的残迹。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确立以后,平时生产,仍以出猎作为训练武艺的重要手段被保留下来,以保持其善射猎的民族风尚。在猛安谋克内军事首领与士卒间,尊卑不严,上自大元帅,中自万户,下至百户,住食穿戴没有特殊的差别。国有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议,讨论先自卑者开始,讨论完毕,把灰漫灭。献策、赏功都体现了军事民主精神。 金太祖嗣都勃极烈的第二年(1114),为适应金即将建立和对地方进行统治管理的需要,“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①。这是一次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改革。这次改革发生在即将建立金国的前夕,把原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同地域性组织村寨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军事组织变革为地方行政组织。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由原猛安谋克的领夫制变为领户制;由千夫长、百夫长变为千户长、百户长。确立猛安谋克为地方行政组织,对氏族制是一次重要革命,打击了旧氏族势力,确立和巩固了新兴奴隶主的势力,奠定了以地域和领户制为特点的国家的基础。军事组织和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族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猛安谋克组织,随着军事向南推移而不断地南迁。当女真族取得宁江州(今吉林扶余东)的战役的胜利之后,即用猛安谋克改编辽的军队和新降服的各族人民。特别是占领辽东京(今辽宁辽阳)广大地区后,在新占领区推① 戴锡章:《西夏纪》卷22,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点校本。 行猛安谋克制度。《金史·太祖纪》:“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籍女直皆降。一如本朝之制。”太祖天辅五年(1121),占领了辽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宁城西)两道,对被征服的契丹、奚人也都依照辽东渤海例,于其地置千户谋克。 天辅七年,占领辽西京、燕京,又想在平州推行猛安谋克制度,因为遭到汉人的强烈反抗,天会二年(1124)便在平州废除对汉人实行猛安谋克的办法。女真族的奴隶制度不能改变汉人地区的封建制,也不能用猛安谋克改编汉人和变州县制为猛安谋克制,这是踵辽南北面统治的历史原因,也决定了金朝只能采取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和与州县制并存的发展方向。随着对北宋战争的胜利,为加强对中原汉人的统治,太宗天会十一年九月,金左副元帅宗翰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汉地,只有金朝的皇帝及将相亲属卫兵之家得以保留,这是一次大规模地把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运动。“棋布星列,散居四方。令下之日,比屋连村,屯结而起”①。这次大迁徙,使中原的区域和民族分布,以及社会形态的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熙宗即位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官制改革,变女真族建立的以奴隶制统治为主的政权为以封建制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皇权制,由南北面设制发展为封建中央集权制下的封建制与奴隶制并存。熙宗适应这种变化,始创女真屯田军,实行计口授地制度,把女真、契丹之人都从本部迁居中原,同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凡屯田之所,自燕山之南,淮、陇之北皆有之。多至六万人,皆筑垒于村落间”①。 海陵时的改革,是对熙宗改革的继承和深化。海陵迁都燕京,标志着对女真族在上京的旧贵族的决裂,是在金朝政治统治中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他为削弱女真旧贵族的势力和加强对汉人地区的统治,便迁女真贵族于中都、山东、北京、河间。这次被迁的猛安和家族,有上京路太祖、辽王宗翰、秦王宗翰的猛安,右谏议乌里补猛安、太师勖、宗正宗敏之族,斡论、和尚、胡剌三国公,太保昂、詹事乌里野、辅国勃鲁古、定远许烈、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阿鲁之族和按答海族属。它比前两次“尽迁本国之土人”和“女真、契丹之人”相比,已把迁徙的重点集中到女真宗室大贵族上,标志着猛安谋克内徙已达到高潮。 把猛安谋克大批向中原迁徙是金朝女真族统治决策的一部分,这种迁徙具有军事部落移民的性质。猛安谋克组织被迁入中原以后,仍保留其原有的名称,实际上是把猛安谋克村寨组织原封不动地迁入内地,使女真的奴隶制与中原封建制在统一的封建皇权制下并存,这就打破了过去分中外、分华夷的“天下一体”为“中华一体”,女真与汉人一家,皆是国人。它的直接后果和发展的趋势是:由于猛安谋克受中原封建制的包围和影响,在女真奴隶制内部不断发生变化,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由奴隶制的组织变革为封建的组织。 猛安谋克的系统与结构猛安谋克的组织系统,包括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和军事组织系统的① 参见陈炳应:《西夏兵书》,《宁夏社会科学》1993 年第1 期。① 《金史》卷128《循吏传·序》。 猛安谋克。 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由原来的部落氏族组织与地方的村寨组织结合而形成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初在猛安谋克之上设路以统猛安谋克,有万户路、都统司路、军帅司路和都勃堇路,形成北面与南面不同的行政设置系统。后来随着全国官制的统一,地方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逐渐被纳入统一的官制之下以与地方的州县制并存。汉人州县系统是:京(留守)—府(府尹)—州(节镇、防御、刺史)—县(县令)—村社(主首)。地方猛安谋克系统是:京(兵马都总管)—府(兵马总管府)—猛安(相当防御州)—谋克(相当县)—村寨(寨使)。猛安谋克在属于地方军事系统的京府都总管和总管府之下,自成一个系统,与州、县互不干涉,猛安的地位在节镇之下,刺史之上,相当于防御使,谋克相当于县令,寨使相当于主首,是金代一个整体的系统官制中的一个系统。 地方的猛安谋克,属于地方行政组织和类型,作为地方官的猛安谋克,被纳入地方行政官制系统与结构之中,在地方行使管理的权力。猛安谋克随着金朝封建化的完成,被纳入金朝统一的官品体系之中,诸猛安从四品,诸谋克从五品。诸猛安的职能是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防捍不虞和御制盗贼,军事、政事、生产治安兼于一身。诸谋克的职能是: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按察所部、宣导风化、劝课农桑、平理狱讼、捕除盗贼、禁止游惰、通检推排簿籍等。猛安谋克的职能不仅与女真奴隶制的构成相适应,同时也表现出军事、民事与生产结合的地方组织的特点。 猛安谋克作为地方的机构,是建立在女真族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之上的,土地国有,由奴隶主贵族、平民、奴隶和驱丁构成其阶级的关系。 猛安谋克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和地方官的名称,同时也是授封女真贵族的尊称,他们以猛安谋克成为女真族的权贵的世袭奴隶主。猛安谋克的授封,有的直接授给其本人,有的是因念其先人功绩而授封,有的还可增授,即一人可授几个猛安谋克。授封给猛安谋克的主要是宗室勋臣之家,常以一家中授猛安谋克的多少作为其家族勋贵与否的一种标志。猛安谋克的袭封制度规定,如袭封者死去,由长男继之,长男已亡或笃废疾者,则由长孙继之,长男及长孙俱死,由次子继之,本支已绝,由兄弟继之,兄弟无,由近亲继之。猛安谋克因为犯罪、犯酒禁、犯赃等可收回,或转授给他人。 除猛安谋克奴隶主贵族以外,还有平民这个阶层。他们多是本族的自由民,户属猛安谋克户,口称正口。他们是金朝兵力的主要来源,壮年被征称正兵,正兵之副称阿里喜。正兵与阿里喜的区别是正与副、修者与矮弱者的区别,阿里喜允许环甲为正军,不是平民与奴隶的区别。平民是可以从国家分得牛头地和向国家出牛头税的自种者,他们有的可能上升为奴隶主或者是沦为奴隶,他们在女真人口中占多数。 奴隶是猛安谋克中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奴隶主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多者上万、上千和上百,少者有数十或数个奴隶。女真奴隶被猛安谋克各家族所占有,以口计而不以户计,被称为奴婢口,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他们多是由战俘被转化为奴,因犯罪而被没为奴,或者是失约立限典质和鬻身为奴,逃避徭役而依附豪强为奴。奴隶因被放免或与良人通婚,转为隶属于本部的正户。 在猛安谋克中也有一定数量的驱丁,他们是作为奴隶主的家族私属而存在,其特点是以丁户计,可以轮差或被签为阿里喜,在金代军制中有驱,是解放原来辽时的奴婢为良人后而编制的。驱丁是介于奴隶和一般编户(良户)之间的一个阶级,其地位相当于农奴。 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源于氏族社会的围猎组织,这种组织的出现比行政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为早,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常设军发展为建国后国家常备的军事系统。军事组织系统的猛安谋克是以军事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而不是以地方的行政组织的统属关系确立。金代猛安谋克组织系统是逐步完善的,其系统构成是:在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置万户,万户之上置都统;在谋克以下的统属系统是蒲辇、正军、阿里喜。有时也称军帅为猛安,而猛安则被称为亲管猛安者。猛安谋克的最高统帅是都统,府称都统府。太宗天会三年(1125),因攻宋立都元帅府,置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左、右都监。海陵天德三年(1151),改元帅府为枢密院,但行兵则复更为元帅府。猛安谋克不仅是作战时的基本组织,而且在平时也是侍卫、驻防和防边的基本组织。 在《金史》中,除一般被称为猛安谋克者外,尚有行军猛安谋克、押军猛安谋克、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甲军猛安谋克、权猛安谋克和合扎(亲管)猛安谋克的不同名称,从名称上反映了猛安谋克军事组织的构成,以及军事和兵种的类别。 合扎猛安谋克,又称亲管猛安谋克。合扎的本义是“亲近”,所以合扎又被视为“亲军”。至少在太祖天辅初年,随着金代女真兵制已臻完备就出现合扎猛安谋克。合扎猛安谋克是皇室直属的军队,是由皇室、宗室或建有大功的臣下担任。在天辅五年(1121)攻取辽中京时,太祖次子宗峻别领合扎猛安,受金牌,所以称合扎猛安为“太子之猛安”。金熙宗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官制,皇统八年(1148)七月载有侍卫亲军,海陵时更以太祖、太宗、宗幹、宗翰军为合扎猛安,谓之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领。后罢亲军司,分别隶属点检司和宣徽院。世宗时又置亲军,属点检司,亲军从世宗直属的合扎猛安谋克中选出,到章宗便从一般猛安谋克中选出,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亲近”之义。 行军猛安谋克,与一般固定官职的猛安谋克不同,是在出征时临时授予的职衔,初见载于太祖收国元年(1115),主要是在太祖和太宗时期。行军猛安谋克被授予此职者,有的原先就是猛安谋克,有的原先不曾是猛安谋克而临时授予他为猛安谋克,授行军猛安谋克者有女真人,也有渤海人、契丹人等。 押军猛安谋克,出现在熙宗以后,当押军猛安谋克大量出现,行军猛安谋克在记载中便逐渐消失,但押军猛安谋克的出现却在太宗时。押军是“统押军兵”和“管押军兵”的意思,也是战时被特任的官职。后来则押军猛安谋克已由临时官职变成固定的专职官员。在金末记载中,又重新出现行军猛安谋克的名称。 金代常备军的兵种,分步军猛安谋克、马军猛安谋克和甲军猛安谋克,他们是统领步兵、骑兵和甲军的猛安谋克。 金代女真族的统治,用猛安谋克这个统一的名称,确立了行政与军事两个系统和结构的统治机构,构成金代女真社会组织的一个特点。 猛安谋克的发展、变化与整顿金代猛安谋克有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有军事系统的猛安谋克。作为行政系统的猛安谋克是拟中原的郡县制而建立的女真族奴隶社会的地方组织,因而它是同奴隶制相始终的,而且在发展中其内部的关系又不断发生着变化。军事的猛安谋克不仅比行政猛安谋克产生早,发展延续的时间也长,而且这种千户百户的军事编制直接影响后来的元和明。 由太祖时确立的猛安谋克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一是熙宗时变以奴隶制为主的国家为以封建制为主的国家,变朝廷的国论勃极烈制为封建皇权的三省制,海陵又变三省制为一省制,纳猛安谋克于国家的整体系统之中,虽然不从根本上改变猛安谋克的奴隶制性质,但为强化女真族的统治地位,对猛安谋克组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顿势在必行。熙宗、海陵时,确定了走中原封建制的发展道路,对本族的奴隶制也确定了采取渐变的方式以使其社会与中原制度相适应。 熙宗、海陵王时对猛安谋克的进行调整与整顿,主要表现在:1.金熙宗实行官制改革,统一地方官制,海陵王时又废万户为节镇一级的路,这样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便置于京府和节镇州之下,其地位与防御州、县等,并纳入品级制的系统之中,军事的猛安谋克官也授予官品,这是对原有猛安谋克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以比拟中原制度的系统和官制的调整。 2.适应官制的改革,在辽东原来州县地区,也需要对建国后以新授的汉人和渤海人的猛安谋克作出新的整顿。熙宗天眷三年(1140),罢汉人、渤海人千户谋克,这次所罢的是指地方行政猛安谋克,在此基础上,皇统三年(1143)便完成对汉人、渤海人居住的东京、咸平(今开原北)两路的州县的调整和新设的工作。皇统五年,为把兵权集中到女真人手中,又一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在这两次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的世袭和承袭之制中,独有渤海人大■是例外,但实际上也不过是保存其世爵的世袭猛安的承袭。 3.金熙宗皇统五年,始创屯田军之制。《大金国志·熙宗纪》记载:“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徒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种,春秋量给衣马。若遇出军,始给其钱米。”军事屯田是仿中原古代屯田的精神结合本族的特点而确立的,在屯田军中实行了“计口授地”和自种的制度,它同牛头地的土地分配和经营是不同的。“计口授地”虽不改变女真族的奴隶制占有关系,但它在女真族封建化过程中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计口授地”这个途径向封建的自耕农民转化;二是通过屯田军把女真族的猛安谋克转化为封建的军事屯田猛安谋克,由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不同转化为封建制下的军户与一般齐民编户的不同。 金世宗继承熙宗、海陵王的事业,由于其时猛安谋克组织已出现混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以及猛安谋克内部的封建化,遂对猛安谋克先后进行了一些整顿。 首先是对猛安谋克组织的整顿与加强,主要表现在:1.大定七年(1167),由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而被罢去失职的,根据思敬的请以“量材用之”原则,重新恢复了一些猛安谋克①,作为扩充猛安谋克力量的方法。 ① 《大金国志》卷8《太宗帝纪》。 2.大定十五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于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是:“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①3.大定十七年四月,对猛安谋克的承袭制也作了些新的补充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①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者,规定必须在25 岁以上②。 4.大定二十年,因为猛安谋克因循已久,变化很大,又因海陵后所授无度,而大定间也有功多而未能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做一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并规定因功授猛安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③。“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④。 5.大定二十四年,为“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或新置者特赐之名。想以此来维系猛安谋克。 其次是罢契丹猛安谋克以扩充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大定三年八月,“诏罢契丹猛安谋克,其户分隶女直猛安谋克”⑤。这是把参加窝斡叛乱的契丹猛安谋克分隶于女真猛安谋克。到大定十七年,才正式把所有契丹猛安谋充分隶于女真猛安,对契丹采取女真化的政策,以防契丹的反抗和加强女真猛安谋克的实力。 最后是为防止猛安谋克破坏,金世宗不仅防止女真人与汉人杂居,防止汉化,提倡旧俗,同时还防止独立的个体家庭发展,把土地私有的发展限制在一定的允许的范围之内,提倡大家族的“聚种”,以维护家族奴隶制。同时金世宗还把河南、河间等路的猛安谋克向大名、东平、平州等地徙聚;把山东东路的猛安谋克迁到河间、河北东路;把速频、胡里改猛安谋克向上京迁徙。这种迁徙实际上是与当时的政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相关的。 到金章宗明昌、承安间,女真族的封建化已完成,作为奴隶制的地方行政组织的猛安谋克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猛安谋克遂变为封建国家军事屯田组织。金章宗时对猛安谋克的整顿和作出的新规定,就是与这一历史状况相适应的。 1.对猛安谋克在法制上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初定猛安谋克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格”、“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格”、“更定镇防千户谋克放老入除格”、“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式格”等⑥,这实际是通过法制规定,对猛安谋克特权加以限制、消弱乃至罢除。 2.随着猛安谋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1204)九月“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在法律上对猛安谋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认可。猛安谋克隶属于① 《大金国志》卷13《熙宗帝纪》。 ① 《金史》卷70《思敬传》。 ② 《金史》卷44《兵志》。 ③ 《金史》卷7《世宗纪》。 ④ 《金史》卷7《世宗纪》。 ⑤ 《金史》卷44《兵志》。 ⑥ 《金史》卷47《食货志》。 ① 《金史》卷6《世宗纪》。 按察司,主要是为保猛安谋克尚武之风,以利军事作战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谋克只许于冬月率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超过十天。 3.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同时也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对猛安谋克的整顿与规定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 第十章法律第一节五代的法律司法机构五代沿唐制,尚书省刑部为最高司法政务机构,掌管司法政令及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审结的案件及州、郡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并重审刑部复核移送的死刑案件,死刑要报“中书门下”(宰相府)审核;御史台参与审理重要案件,大案由御史中丞(或大夫)、刑部侍郎(或尚书)、大理卿(或少卿)会审,称大三司;次要案件由刑部郎中(员外郎)、侍御史、大理司直(评事)联合审讯,称小三司。后唐长兴四年(933),又定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特与免朝,恐滞推覆”,“公事毕日,朝参如常”。同年,大理寺又设立“议狱”制度,“凡断公事,并集法官详议”,“法(大理)寺议狱,宜于(大理)寺卿厅内”举行,以辨雪冤案;“天下州府(判案)有疑者”,亦令“判官集议”,都给予奖励②。审理案件是各级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地方官府虽都沿唐制设立司法职能部门,各道节度使以副使、推官、判官掌刑法,州(府)设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但各州(府)的刑法主要掌握在马步院(司),置马步狱,节度使以牙校任马步都虞候为马步院长官;而以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公事专达于州”①,县的刑法也大多为镇将掌管。 制定法律五代时虽然战乱不断,但各朝朝廷都重视法律的制定,以符合各自统治的需要,后梁开平四年(910)编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 卷,这是后梁删改唐律条文,增加新条文所成,相对于唐律是“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明显较唐律为重。同时,还有李保殷编《刑律总要》。后梁为了推行新律,下令将各道所存唐朝法律书籍焚毁。后唐同光元年(923)时,已是“今见在三司(御史台、刑部、大理寺) 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后梁)删改者”①。诸道中也只有定州(今属河北)保有唐朝律令格式共286 卷,进呈朝廷后,成为后唐法律的依据。次年编集《同光刑律统类》13 卷。后唐初年,“格”却仍行“后梁新格”,天成元年(926),决定实行以记载刑狱为主的唐《开成格》。清泰二年(935),又将元年以前十一年内的制敕选396 道,编为《清泰编敕》30 卷。 后晋初,行后唐明宗朝法制及清泰元年的“编敕”。天福四年(939),将后唐明宗朝已“编集”及编余而“封锁”不行的敕文,重新选386 道,编成《天福编敕》31 卷。 后周广顺元年(951)正月,新建立的后周决定“并依后晋天福元年以前② 俱见《金史·章宗纪》。 ① 《金史》卷12《章宗纪》。 ① 《五代会要》卷16《刑部》《大理寺》;《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后唐)条制施行”①,随即于同年六月,将后晋、后汉及后周有关刑法的敕文,选择26 件编为《大周续编敕》2 卷。世宗显德四年(957)时,“朝廷之行用者”《(唐)律》一十二卷、《(唐)律疏》三十卷、《(唐)式》二十卷、《(唐)令》三十卷、《开成(详定)格》一十卷、《大中(刑律)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②,但是,律令文辞古质已难以详明含义,加上格敕条目繁多不便检阅。世宗命删繁就简,改正互相矛盾、轻重失当,选择适用于当代的律文,“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义;义理之易了者,略其疏文”。“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①。显德五年编成《大周刑统》20 卷,另目录1 卷,史称《显德刑统》。 “十国”亦编集法令,如南唐(江南)《刑律统类》10 卷、《格令条》80 卷,《(后)蜀杂制敕》3 卷、《(后蜀)令式》等。 枉法酷刑五代所编集的法律,有些也较为平允,尤其是后唐明宗时所编法律,名义上还为后晋、后汉、后周所沿用,而后周《显德刑统》更是选编审慎,简明易解,但实际上大多并不执行,除后唐明宗时期以外,枉法酷刑,时有所闻。五代时,不仅各道节度使几乎全是武将,各州长官刺史、各县令也多由武官担任,加上实际掌握司法的各州马步院、各镇将,也都是节度使的牙校、亲随担任。草营人命,判处死刑后也不依例申报刑部复勘,后晋天福三年(938)卢灿进策:“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因此下诏凡断死罪后,要“具录案款事节”申报刑部,如果“案内情曲不圆”,刑部要进行复勘。 各地常不依法审判,非法拷掠,打死后以病死申报。后唐长兴二年开始设“病囚院”,待治愈后依法判决。至于拖延判决,更是屡禁不止。自唐大中六年(852)后,剺耳喊冤的一律决杖流配,虽有理也不受理,后晋天福五年改为据所陈诉理由审理,而剺耳之罪则另行处理。 唐制死刑有绞、斩二等,五代沿袭。后唐天成三年(928),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替绞、斩,后晋又恢复为绞、斩。后晋开运三年(946)时,“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簪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②,虽明令禁止,重申只能判处绞、斩,但并无效果。“短刀脔割人肌肤”,实是后晋为后代创设的死刑中的“凌迟”。 各地节度使、刺史法外行刑,视民命如草芥。后晋时,刘知远任北京(今山西太原西南)留守、河东节度使,命节度判官苏逢吉“静狱以祈福祐”,原意应是及时审理积案,而苏“逢吉尽杀禁囚以报”。后周初,隰州刺史许迁“或钉磔贼人,令部下脔割”。随意杀人以代刑法的事各地多有,首都开封在后汉时,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史弘肇“都辖禁军,警卫都邑”,也“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所在,但云有犯,便处极刑”,“其他断舌、决口、斫筋、①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3《镇将》。 ② 《旧五代史·刑法志》。 ①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 ② 《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 折足者,仅无虚日”,根本无所谓法律。动辄全家乃至全族被杀,亦常见不鲜,如后汉时郓州捕贼使臣张令柔“尽杀平阴县十七村民”③。 ③ 《旧五代史·刑法志》。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熙宁四年(10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①,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000),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②,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设详断官六员,后增为十二员,又设检法官、法直官。大理寺只是依据各地上报的“奏狱”案件材料进行审断,然后报刑部,以后改为报审刑院详覆,大理寺的详断官还每日轮差到审刑院商议上奏案件的文字①。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还负有司法方面的职责,设检法官一员,掌检详法律;设推直官二人,“专治(御史台)狱事”。淳化初,设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咸平初减为十员,后罢。各级地方官府州、府、县、厢、镇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审理案件,州府长官的司法助理为推官、判官,州府① 《旧五代史·刑法志》。 ① 《旧五代史》卷108《苏逢吉传》,卷129《许迁传》,卷107《史弘肇传》。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八月丁卯;卷34,淳化四年二月壬子。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2。 的司法职能部门有司录(录事)参军,审理户婚之讼,主要是民事案件;法曹(司法)参军,主刑法。北宋初,沿五代旧制,州府设马步院,开宝六年(973)改为司寇院设司寇参军,太平兴国三年(978)改为司理院设司理参军,专司审讯狱事;首都陪都则另设左、右军巡院,掌治安及有关案件的审讯,设左、右军巡使及判官。 为了纠察首都开封各类司法审判机构的所有徒罪以上案件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大中祥符二年(1009)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所有御史台(天圣八年前)、开封府、三司、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等机构,审判的徒罪以上案件,都要供报,如有必要则“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辟,皆录问”②,并可直接重新进行审讯,主要是侵夺审刑院的首都地区死刑案的详覆权。 淳化二年五月“诏(诸路)转运使司,命常参官一人纠察刑狱”,这是设专职路级司法官之始,次年十月罢。景德四年(1007)正式设诸路提点刑狱司,曾两度罢设,并其职权于转运司,后成为常设路级监察、司法机构①。北宋前期由于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刑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大理卿、大理少卿、大理丞、大理评事等,北宋建国之初还实任其职,但不久相继都成为寄禄官名,并不任刑部、大理寺的职责,以判刑部事为刑部长官,所属各司设判司事为主管官,设详覆官以代原刑部的刑部司郎中、员外郎之职;以判大理寺事、权大理少卿事等为长官,另设详断官等以代大理正、评事等(初期还兼大理正、评事等官名)职责。 此外还有临时设置的司法机构,“凡因事置推已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重大案件则下御史台狱,断案后由开封府、大理寺“究治”②。 法律、法规的制定北宋建立之初,运用唐代、五代的法律,史称:“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格)后敕》、《开成详定(格)》、《(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后晋)《天福编敕》,(后)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③,可说是除了后梁的法律以外,唐代、五代的法律都在使用。北宋朝廷为了巩固政权,开始了统一法律的工作。自唐代《大中刑律统类》,采取“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①,便于运用,后唐、后周相继编撰《刑统》。建隆四年(乾德元年,963)二月,诏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增删改修;七月,修成《重定刑统》(史称《宋刑统》)30 卷,也依《唐律疏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 篇;篇下设门,共213 门,律后附敕、令。《宋刑统》的律文,基本上抄袭唐律,改动不大,以及所编《建隆编敕》,“诏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29、15 之3。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24 之1、15 之6。 ② 《宋史》卷163《职官志·刑部》。 ③ 《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转运使、提刑》。 ① 《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 刊板模印颁天下”②,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刻印的法典,后虽有数次小的修改,但大体沿用至宋末。自唐代以来,凡属律所未载者,例以敕判决,敕、律并行,为宋代所沿袭,编敕成集是重要的立法行为,历朝都进行。综合性编敕如太宗朝《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真宗朝《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仁宗朝《天圣编敕》、《嘉祐编敕》、《庆历编敕》等,自咸平元年编《咸平编敕》,依照《宋刊统》分为12 门分类汇编。专门的编敕如《农田敕》、《转运司编敕》、《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司一务敕》、《审官院编敕》、《群牧司编敕》,此外还有《铨曹格敕》、《贡举条制》、《嘉祐录令》、《驿令》等等。制定与编集法令,成为北宋朝廷的重要职责。人治、法治并行时期南宋思想家陈亮曾对宋代以前的司法历史作了精辟的论述:“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③中国古代的司法由人治为主,经人治、法治并治时期,再到以法治为主,是中国古代司法史发展的必经历程。但是,北宋前期的司法情况,还是人治、法治并行时期,宋神宗以后及南宋才是以法治为主的时期。 北宋前期的法律形式,也和唐代一样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刑统》)是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的法律条文,是判案定罪的主要依据;“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主要是有关制度的规定;“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是朝廷机构日常处理事务的规定;“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是朝廷的公文程式和行政细则①。律为法律,令、格、式则多属法规。另以《编敕》以及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等作补充。《编敕》依据《宋刑统》的分门编制,说明《宋刑统》,即律在法律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北宋前制定的多种法律、法规,为官员们依法判案提供了依据,而且初任官员都要学习律令。但是,正如文彦博在神宗初年所说:“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时弊”,“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犹因循”,说明北宋前期的司法情况与唐末、五代相近。至于以不合情理为由,法外量刑,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甚至“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史称:“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②可说是北宋前期“人、法并行”司法情况的概括。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1。 ③ 《新唐书》卷56《刑法志》。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乾德元年七月己卯。 ② 《陈亮集》卷11《人法》,邓广铭编校增订本,中华书局1987 年版。前此论著虽提及此观点,但没有以之论述宋代法律史。 第三节宋神宗以后及南宋时期的法律司法机构宋神宗初年,司法机构与北宋前期基本相同。熙宁五年(1072),将三司帐案改为提举帐司,元丰五年(1082)进行官制改革,将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帐司等归并入刑部,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郎中、员外郎为所属四司长官。元祐元年(1086),将原纠察在刑狱司职权由刑部划归御史台,将原帐司职权从刑部比部司中划归户部。元祐三年,又将户部仓部司勾覆等案划归刑部比部司;罢大理寺古治狱,而依三司的旧例,另于户部设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①。 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构,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以及正、丞、司直、评事等为属官,复设大理寺狱,少卿以下官员职务分左、右,左断刑、右治狱。元祐三年罢右治狱,绍圣二年(1095)复设。御史台在元丰改官制后主要作为监察机构,而司法职权减少,废推直官,罢御史台狱;设检法官,检详法律。 南宋时并省机构,但各司法有关机构仍保留。北宋后期及南宋的各级地方司法机构,大体与北宋前期相同,首都“行在所”临安府司法机构,有左、右司理院及府院。南宋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以及建康、镇江、鄂州等各地御前屯驻大军,都设有“推狱”,称为“后司”。 制定法律、法规神宗朝制定法令日益完备,除了综合性的《熙宁详定编敕》、《元丰编敕令格式》、《赦书德音》、《申明》外,还有不少专门的法令汇编,如汇集司农寺主管的改革法令《熙宁新编常平敕》、《元丰司农敕令式》,科举、学校方面的《熙宁贡举敕式》、《武举敕式》、《国子监敕令格式》、《武学新修敕令格式》,经济方面的《都提举市易司敕》、《茶法敕式》、《盐法》、《水部条》,保甲、将兵法及军事方面的《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熙宁开封府保甲敕》、《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法律方面的《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熙宁法寺断例》,等等。“申明”、“断例”作为法律、法规,首次正式汇编成集。元祐时,废罢“新法”,修订法律、法规成为首要任务。元祐元年,不仅立即编成《元祐详定敕令式》,而且重行改修的元祐编《元丰敕令格式》,以及已经删修的《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格式》等一系列新修或删修的法律、法规。哲宗亲政后主要是复行神宗时的法律、法规,而元符二年(1099)所修的《元符敕令格式》,则是相对地屏弃新旧党政见,部分地采纳元祐时敕令。好大喜功的宋徽宗时期,更是大举修订法律、法规,包括《两浙、福建路敕令格式》、《大观马递铺敕令格式》、《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崇宁国子监画学敕令格式》等几十部法律、法规,几乎是无所不包。 北宋末,法律、法规散失殆尽,高宗重建南宋,戎马倥偬,逃亡流离,① 《新唐书·刑法志》。 无力修定新法。自北宋末靖康元年(1126)后,“法令变更,易于反掌”。到南宋初建炎四年(1129)时,嘉祐法、元丰法、政和法无不使用,而且,“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建炎四年,官员们要求将“省、部诸司各令合干人吏,所省已(记)条例攒类成册”。绍兴二年(1132)正月,首先颁行南宋第一部法律、法规《绍兴重修敕令格式》;绍兴三年,将“诸司编类到省记条令”,经敕令所审查后颁行②。随后,由原广东转运判官章杰在未受金兵战乱的广南东路各地搜访抄录到北宋各种法律、法规1000 多卷,加上胥吏省记(包括案例),绍兴年间,重修一系例敕令格式及申明。南宋以后各朝也不断修定法律、法规。修定法律、法规,不论是综合性的还是部门的,北宋前期为“编敕”,自宋神宗时的《元丰编敕令格式》按照宋神宗对敕、令、格、式新的解释分类开始,包括各种部门的法令、法规,也都以敕、令、格、式分类进行编排,这是宋代法书编制的一次改革。但由于数量很大,很不容易找到需要的法令、法规。南宋孝宗时先编有《乾道敕令格式》,后增删成《淳熙敕令格式》。淳熙二年(1175),宋孝宗下诏将吏部现行的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别类,将同类的敕、令、格、式、申明编在一起,编成《吏部(七司)条法总类》,这是首次分类编辑的法令、法规汇编。淳熙六年,宋孝宗认为《淳熙敕令格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尚书省也提出:“海行新法(《淳熙敕令格式》)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孝宗即下诏,将现行敕、令、格、式、申明,仿照《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淳熙九年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则是法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淳熙末,官员们认为“新书尚多遗缺,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孝宗又命刑部修订①。庆元二年(1196)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即是进行修订并加收以后的法律、法规文件分类汇编。传世残刻本存职制、选举、榷禁、财用、赋役、农桑、刑狱等16 门,及失题半门,门下设目,少则数目,最多达52 目,目下依敕、令、格、式、申明排列,所存虽不及全书之半,但仍能看到南宋法律、法规的概貌。 封建法治时期司法由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陈亮所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正是对中国古代司法史的概括。而他所说的“神宗皇帝思立法度以宰天下”①,说明他认为宋朝成为封建法治社会,主要是从神宗时期开始的,这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神宗时,编制综合性及各种专门法律、法规,“以敕代律”,以及“申明”和“断例”具有法律地位,设新科明法及中举进士考试法律等,都是宋朝“任法”的标志。 ② 《宋史·刑法志》三、一、二。 ① 《宋史》卷163《职官志》三。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33、34。 宋初制定的《建隆刑统》,到宋神宗初年,历时100 多年,北宋前期以律(《刑统》)为主、律敕并行的制度,已不适应日益变化的形势。宋神宗虽然于熙宁四年(1071)对《刑统》进行了修订,却采取提高敕的地位,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并且改变原先的律、令、格、式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熙宁九年决定重修编敕,到元丰二年(1079)初步修成进呈时,宋神宗否定了原先以诏令内容轻重来区分为敕、令、格、式的做法,并进一步确定区分敕、令、格、式的新标准:“设于此以待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并指出:“修(法)书者,要当知此”,要求据此修改。元丰七年《元丰编敕令格式》成书时,更具体地规定为“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①。实际上是对北宋前期敕、令、格、式进行较为科学的重新分类,因而原载为敕者不少移作令。这不仅是“违敕法重、违令罪轻”,而是因为敕即是法律,而令、格、式属于法规,区分法律、法规的不同性质,对于封建法治是非常重要的。 次于敕、令、格、式,而具有普遍法律、法规作用的是“申明”,内容比较复杂,既有敕,即杂敕(此处指未收入敕、令、格、式的敕),也有尚书省的札子等,通常即称为“指挥”,即是经过审定,将具有普遍法律、法规性质的杂敕和札子,可以引用作为判案等依据的,称为“申明”,即所谓“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凡申明所载者,悉与成法参用”②。未编为“申明”的,则只具有该敕或札子具体的法律、法规作用,而不能运用于其他事件。元丰七年编成《元丰编敕令格式》时,还单独编有《申明》。 宋代判案时,“凡律、令、敕、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这是补充法律不足的一种手段,但案例所判轻重未必恰当,官吏因而也可上下其手,或加重刑罚,或从轻判处,甚至“用例破(法)条”①,编辑“断例”,对已往判决的案例进行选择并编集成册以供引用,成为以法判案的组成部分,《熙宁法寺断例》就是规范引例判案的专书。 官员熟悉法律、法规及正确判案,是进行“法治”的关键,熙宁四年进行科举改革,“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义”,也在废罢之列。另设新的明法科,称为新科明法,凡不能考进士科的可考新科明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但是,当科举改革后的首届科举考试在熙宁六年举行时,应举新科明法的不多,为了改变“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的状况,随即诏令从今以后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官为试监、簿人,都要考试律令大义或断案后才任官职,如累试不中及不能就试的,中举二年后才任官职。七月,又规定除进士及第前三名外,都要考试律令大义、断案后才能任官职。当熙宁九年“三年大比”之年来临之际,熙宁八年七月,练亨甫提出进士高科多担任州、府幕职官,“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而且“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对应举新科明法者,“推恩虽厚,而应(举)者尚少”,又“独优高科(前三名),不令就试”律令大义及断案,“则人不以试法为荣”。① 《宋史·刑法志》一;《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52、53。 ② 《陈亮集》卷11《人法》、卷12《铨选资格》。 ① 《宋史·刑法志》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8,元丰二年六月辛酉;卷344,元丰七年三月乙巳引《(国史)刑法志》。 神宗因而“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大义、断案”①。从此,新科明法逐渐受到重视,熙宁九年新科明法中举的已有39 名,不分等;元丰二年达到146 名,分为二等,增加了2.7 倍多,当年录取总人数为602 人,新科明法占近四分之一。又规定凡考新科明法考试断案时,允许带律(《刑统》)、令、敕应考。新科明法逐渐受应举者的重视,“新科明法成,类其所试”而编成的《元丰广案》200 卷,是新科明法的试题(应是断案试题)汇编,是书的编辑刻印成书,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自“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垂意律令”②。北宋前期,直至神宗时,“法令一藏于有司,而民未尝知之,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①,宋神宗时不仅公布法律、法规,而且有些士大夫“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传授讲习法律、法规,宋代“任法”的封建法治局面终于形成。 元祐时旧党执政,在废罢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同时,作为改革措施之一的法制建设也受到打击,元祐元年(1086)四月,“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②,打击传授讲习法律、法规的士大夫。 自宋神宗建立封建法治以后,直至南宋,虽有反复,但总的趋势,仍是“任法”。正如陈亮所说:“人心之多私,而以法为公,此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也”;“天下之大势一趋于法,而欲一切反之于任人,此虽天地鬼神不能易,而人固亦不能易矣”;尽管封建法治存在许多弊端,“法之不足恃也久矣,然上下之间每以法为恃者,乐其有准绳也”③。 封建法治也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法医学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慈在淳祐七年(1247)所撰的《洗冤集录》,是世界历史上传世最早的经典法医著作,对验尸、自杀伤、他杀伤、毒品鉴别、现场勘察、犯罪侦查等论述详明。 封建法治也促使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判词的刻印传布,南宋建炎四年(1230)官员们提出编辑“《吏部铨法条例》,乞下越州雕印出卖”④,宋高宗即要求各司加快编辑。而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则是佚名私人编集的南宋中后期诉讼判决书及朝廷公文的分类汇编,景定二年(1261)曾刻印,是书虽不具有朝廷所编《断例》可引用案例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断例”的意义,可为各级地方官判案参考。 南宋“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法司更定法令,必亲为订正之”,强调依法判案,自己带头不“以私废法”,是南宋法治最好的时期。到宋宁宗时,已经是“刑狱滋滥”。理宗虽然关心刑狱,但国事日非,政治腐败,司法的是否公正,主要依官员的品质而定。“监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刑讯迫供,“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被刑而死,则以病死报申。《宋史·刑法志》的概括,大体上反映了南宋时司法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54、55。 ② 《宋史》卷201《刑法志》三。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3,熙宁六年三月丁卯;卷266,熙宁七年三月庚辰②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后志》卷1,刑书类《元丰广案》、《断例》。③ 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1,彭汝砺:《乞悬法示人状》。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4,元祐元年四月癸巳。 的真实情况。 五代、宋的刑制为了镇压起义及维持治安,自仁宗嘉祐时,首先将首都开封府属县列为实行“重法”地区,以加强对盗贼的镇压,以后扩展重法地区,熙宁四年还制定《盗贼重法》,规定了一系列加重惩罚的措施。到元丰时,北方的河北、京东,南方的淮南、福建诸路都属于重法地区。 五代、宋初刑罚分笞、杖、徒、流、死五刑,笞、杖、徒刑各分五级,流刑分为四级,死刑分绞、斩两级。五代时对家无他丁及乐工、天文职事等人实行以杖刑代役。宋初乾德元年(963),制定折杖法,对笞、杖、徒、流四刑实行减刑,笞、杖刑减数,徒刑改为杖刑免役,流刑改为加杖配役。如笞自五十至一十,改为臀杖十、八、八、七、七;杖刑自一百至六十,改为臂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徒刑自三年至一年,改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流刑分为加役流、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改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但以后并未认真执行,笞刑、杖刑仍以旧数行刑,而徒刑折杖之数,如徒二年半至一年则为杖九十至为六十。崇宁二年(1103)更定笞法,改行小杖,笞刑五等仍自五十至一十,改决小杖二十至五。重和元年(政和八年,1118)又颁“递减法”,“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一年,杖六十者(折)十二”。笞刑仍自五十至十,改为笞十至五,但是仍未执行。史称:“在徽宗时,刑法已峻,虽尝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犹从重比”①。南宋初才开始行用“政和递减法”,还实行“折杖减役”,如笞(民)或小杖(军)二折大杖一,大杖二折脊杖一;“应决(杖)而役者”,每役二十七日当大杖一、七日当笞一,零日数各当一,以减应决杖数;“应役而决(杖者)”②,则每脊杖一当役五十四日,大杖一当役二十七日,笞一当役十四日,以折减应役日数等。到理宗时,州县行刑已无法纪可言。 五代,行决杖、配、流,刺配则创自后晋,天福三年(938),韩延嗣本判死刑,因“罪有可疑,法当在宥,徒二年半,刺面配华州,发运务收管”①,刺面是加刑。五代时刺配加役的流刑,不服杖刑,而役满即放,或遇赦即放,而流刑最远限在三千里。 宋初沿行五代刑制,但自宋初行折杖法之后,“犯徒者加杖免,犯流者加杖配役,其情罪尤重者更为加杖刺配之法”。而宋代徒刑、流刑都加杖、刺、配,而且没有地里、时间的限制,“今刺配者,先具徒、流、杖(指折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复地里之限”②。最初,刺配只是很少数罪重者的加刑,但犯刺配的罪名越来越多,真宗《(大中)祥符编敕》中刺配之罪有46 条,仁宗初的《天圣编敕》中增为54 条,到《庆历编敕》中已增为99 条,外加取旨定罪的又有71 条,实际共计170 条,到了神宗熙宁三年(1070)时,已是刺配之法200 余条。南宋“淳熙配法”多① 《陈亮集》卷11《人法》、卷12《铨选资格》。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1 之34。 ① 《文献通考·刑考》六;《宋史·刑法志》二。 ② 《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折杖减役》。 达570 条,分为永不放还、海外州军、远恶州军、广南、三千里至五百里(六等)、邻州、本州、本城、不刺面。通常判徒刑配五百里以下,判流刑配一千里以上,判徒刑而配五百里以上者常不放还乡。决杖、刺、配成为流刑、徒刑的加刑,适用于犯罪百姓及文武官员。熙宁二年(1069),房州知州张仲宣贪赃枉法,应处绞刑而“贷死,杖脊、黥配海岛”,改为“免杖、黥,流贺州”。而《宋史·刑法志》:“自是命官无杖、黥”之说则不确,只是此后命官大多能“免真决(杖)、不刺面”,但也有不少命官仍决杖、刺面配流,南宋权发遣横州(今广西横县)皇甫谨,“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梅州”;也有免杖但刺面的,如南宋广东提刑石敦义,“特贷命,为癃老免真决(杖),..永不收叙,刺面配柳州牢城”;还有只决杖而不刺面的③。判刺、配罪人不论原先是不是军人,通常都刺配为各州“牢城”或其他厢军,称为“配军”。“牢城”厢军为各州所必备的厢军,主要是收容“配军”从事州城的各种杂役。而且不少州只管牢城厢军一指挥(200 至500 人)外,别无其他厢军。也有免去杖刑、刺面而配作其他厢军,如宣节军、运粮军等,则与招募的厢军相同,只刺厢军军号;也有刺配入禁军从事杂役的。“不刺面”的罪犯,通常也配充“牢城”等厢军从事杂役,也称“配军”。编管、羁管是低于配军(刺面、不刺面)的刑罚,通常徒罪为配军,五犯杖罪为“编管”,徒罪减为杖罪的也改为编管,“谓如徒罪配、杖罪编管者,虽减等,徒罪仍配,减至杖者编管之类”④,编管相当于一年期徒刑。此外,重法地区犯劫盗罪者的妻子,连坐的家属,年老及残疾人犯徒罪者,士人犯罪以祖荫听赎罪者等,都在编管之列。 “羁管”略低于编管,两犯杖罪以上即可能被判羁管;罪人连坐的家属等也可判羁管。犯罪官吏常被判处编管,也有二千里、邻州等之分;更多的是被贬免官的官员被处以编管、羁管。被编管、羁管者不许出城,须每月(北宋时每旬)亲到长吏厅接受查验,自南宋中期起,原是命官者不须亲去受检而由厢官呈报情况。被编管、羁管者遇赦,十年、十二年以上,年老(六七十岁)及笃疾者等可解除编管、羁管。而被判“永不放还”的编管、羁管者,满六年即可在当地落户。低于羁管而也依配法配于他处的,还有犯某事断配为奴、婢的。 低于编管、羁管的还有“移乡”,也称“迁乡”,主要是犯盗贼罪和其他犯罪轻而不宜住原地者,及刺配犯人遇赦放还、不准回原地者判“移乡”。移乡相当于一年期徒刑,也有五百里、邻州之类。移乡人与刺配、编管、羁管等一样,其家属是否随行听自便,配海岛者不许带家属。而劫盗的知情者、藏匿者拆毁房屋,迁徙家属。移乡人通常不许回家乡,非永不移放者经赦而原犯罪轻者经十年,稍重者十五年,重者二十年,可以自由居住。 宗室犯罪轻则判“拘管”,年满或遇赦放免;犯死罪免死的,不判刺、配而判“锁闭”。北宋时主要由大宗正司刑案执行,南宋时除由大宗正司执行外,主要由南、西外宗正司(分设于泉州、福州,今皆属福建)执行,拘管近似编管,锁闭则失去行动自由。 普通人被判编管、羁管,如无“保识人”,也被处“锁闭”,失去行动自由,常致饥饿、疾病而死,南宋孝宗时规定日支钱、米,有病则医治。③ 《五代会要》卷9《议刑轻重》。 ④ 《历代名臣奏议》卷211,张方平:《请减刺配刑名札子》。 犯罪最重者判死刑,宋初沿五代旧制分绞、斩两等,后增列凌迟,而绞刑常判决重杖处死,因而死罪等级改为处死、处斩、凌迟三级,此外,亦有被处以不列入等级的腰斩等。 第四节辽代的法律建国前后的法律契丹建国前,没有文字,“刻木为契,穴地为牢”①,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则量其轻重,临时决遣。当社会陷入尖锐的矛盾中,斗争日益激化时,有了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遥辇后期,在审理释鲁被杀案时,制定了“没籍之法”②。阿保机为联盟长期间,惩治诸弟叛乱集团时,也曾“权宜立法”,规定:亲王犯谋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杀;淫乱或逆父母者以五车轘杀;谤讪犯上者,以熟铁锥摏(舂)其口杀死;从坐者,量轻重处以杖刑。 建国后,逐渐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册六年(921)“诏定法律,正班爵” ①,以突吕不“撰决狱法”②;“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这是辽朝制定成文法的开始。太宗时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③。从此,辽朝境内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条文。辽朝的法律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汉人、渤海人所依的“律令”,即《唐律》、《唐令》,契丹与其他游牧部族则依“治契丹及诸夷之法”,这是契丹社会的习惯法。若汉、渤海、奚、契丹间的纠纷,则以汉法断,即所谓“四姓相犯,皆用汉法”④。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①。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兴宗重熙五年(1036)编成《新定条制》,定刑5 种,凡547 条。《辽史·刑法志》所载辽朝的刑制当属《新定条制》的内容。道宗咸雍六年(1070)至大安三年(1087)又多次修订条例,意在使治契丹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但契丹、汉人间的文化差异尚存,统一律令的条件尚不成熟,终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而于大安五年(1089)悉除新法,复用旧制。 辽代法律在执行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常见。世宗时,天德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流刘哥,遣盆都出使辖戛斯,“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6 之37、36。有人认为只有军人犯罪才称配军,此说不确。② 《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门·编配流役》。 ① 《辽史·太祖纪·赞》。 ② 遥辇氏联盟后期,部落贵族争权斗争激化。于越释鲁被蒲古只三族人杀害,耶律阿保机“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遂形成“籍没之法”。“瓦里”为管理贵族罪犯的机构。建国后,诸罪犯自斡鲁朵析出为著帐户,“后族、戚、世官犯罪者没入”,“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亲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由著帐郎君管理;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本部犯罪籍没者。 ③ 《辽史·太祖纪》。 ④ 《辽史·突吕不传》。 ① 《辽史·刑法志》上。 之世,同罪而异论者盖多”②。穆宗常因细故虐杀侍御、近臣;兴宗时也常因请托减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现象颇为普遍。 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③,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直到道宗时,这种状况仍无根本改变。苏辙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北朝之政宽契丹、虐燕人,盖已旧矣。然臣等访闻山前诸州祗候公人,止是小民争斗杀伤之狱则有此弊,至于燕人强家富族,似不至如此。”①这段议论不但反映了辽朝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现象的存在,同时也充分反映了辽朝法律的阶级性实质。 刑种与刑具辽朝的刑罚有5 种:死、流、徒、杖、笞。 死刑有绞、斩、凌迟、轘、枭、支解、腰斩、生瘗、投崖、射鬼箭等。 有的是继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会隋朝以前的酷刑或契丹社会固有的刑罚。 流刑有置于边远部族、投诸境外和令出使绝域三等。 徒刑有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 杖刑自50 至300。 此外,尚有笞刑、宫刑、黥刑等。辽朝也有连坐、籍没和赎罪法。叛逆之家,兄弟虽不知情,也须连坐;贵族谋反,除首恶处死外,家属没为官奴;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输铜赎罪。 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拷讯用刑则有粗细杖、鞭、烙法。木剑、沙袋、铁骨朵为契丹特有刑具。木剑,太宗时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以木剑。沙袋,穆宗时制。用熟皮缝合成长六寸、宽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长一尺许,牛皮缝裹。杖50 以上者,以沙袋决罚。铁骨朵用熟铁制成,8 片虚合,用柳木作柄,长约3 尺,打数或5 或7。 ② 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 ③ 《辽史·刑法志》上。 ①第五节西夏的法律建国前后对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西夏在建国以前,还没有制定成文的法律,党项部族有民间纠纷,则“依本俗法和断”②,本俗法是党项部族内部的习惯法。史书记载:“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③西夏景宗李元昊曾熟读汉文兵书和法律,所以在西夏建国后十分重视本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考古发现的资料,知道西夏时期曾依据中原皇朝法典制定了多种法典。 现存的西夏法典,有崇宗贞观时期(1101—1113)颁行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仁宗天盛时期(1146—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神宗遵顼光定五年(1215)编纂的《亥年新法》等。西夏时期曾多次制定和修改律令,使法律制度逐步系统和完备起来。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现存的一部用西夏文制定颁行的法典,今存原件除部分残缺外基本完好。全部律令共20 卷,每卷下分门,共150 门,每门下列条文,共1463 条。条文之下另以款项区分,纲目分明,层次清楚。从内容来看,天盛律令可以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其中包括了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法典的基本思想是维护西夏封建统治利益的,因此吸收了现成的唐、宋朝封建法制的精髓,如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十恶”、“八议”、“五刑”等基本内容。但在法典的结构形式上则与唐、宋律令有所区别,如中原法律中的注疏、律、令、格、式,在天盛律令中统归入律令条文中,避免了律外生律的现象,使之成为一部更为系统、集中和比较完备的法典,在同时代的法典中是比较具有独创性的。天盛律令规定的条文内容都十分具体细致,似乎超越了法律条文而成为具体部门的管理法规。如第十卷的各门条文,大量篇幅是对官员任职、续、转、赏的规定;对承袭官员、军职的资格方法、程序;不同级别的司印、用印制度;各司职局的等级与派遣方法等。又如天盛律令第十七卷各门条文,分别规定了仓库管理的人员数,职员名称;库藏物品种类、名称、耗损规定;仓库管理、采买、供给等①。 法制机构与诉讼程序西夏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也是比较完备的,在国家机构中设立陈告司、审刑司、用刑务等。西夏人骨勒茂才在《蕃汉合时掌中珠》一书中,描述西夏对刑事犯罪诉讼程序:官府在接到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里追查证据,对② 《辽史·刑法志》上。 ③ 《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 ① 《宋史》卷491《党项传》。 抗拒不招供者,使用严刑拷打,逼其“伏罪入状”。对西夏执法者则要求,“休做人情,莫违法条,案检判凭,依法行遣”②。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遗书中,发现有用西夏文书写的《狱典》残篇,其中记道:“无论何人昔日作恶多端,入狱需教以正道,使其明了罪恶性质及大小程度”①。在西夏文书中有一份名为《瓜州审案记录》的文书残卷,是夏惠宗天赐礼盛国庆二年(1070)瓜州地区有关民间牲畜、钱财纠纷的审案记录文书。 ② 曾巩:《隆平集》卷20。 ①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六节金代的法律法律的制定金初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 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②,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金朝的法律是以中原法律为骨干建立起来的,具有自己特点和体系的法律,它的来源包括女真法、唐法、辽法和宋法四个方面。 女真法与金朝法律的关系金朝在立法中把女真法吸收到法典之中,有的条文明显的是根据女真法制定的。女真法被纳入法典中,其内容也因女真社会变化而不同。《皇统制》:“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表现了浓厚的父家长制男子的特权;“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③等规定,并与女真法的精神相符合。到《泰和律》对强盗规定一贯徒二年,三贯徒四年,十贯及伤人者绞,而杀人者斩。如婚姻关系,女真有接续婚,而且“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①。到《泰和律》则纠正为“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②,而在女真人接续婚仍继续生效。金代以杖折徒、廷杖以及赎刑,皆保有女真法的原有特点,体现了金初女真法制刑赎并行,尤重于赎的精神。 唐律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的法律,上承唐律,下仿辽和北宋,唐律对金代法制的形成发生了重要影响。金熙宗习中原汉文化,他曾研读过唐律。天眷三年(1140)重新收回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这不仅是对过去借辽、宋法的改变,而且是确定了律在法律中的地位。金世宗曾多次强调断狱“以律文为准,以情求之”③。 金章宗时的《泰和律》,主要是接受唐律令的影响而纂成的,以律令格式为体系的一部法典。《泰和律》的篇名与唐律全同,其律条共565 条,其② 骨勒茂才:《蕃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 ③ [俄]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莫斯科东方文献出版社1963 年版。① 《金史》卷45《刑志》。 ② 《大金国志》卷12《熙宗帝纪》。 ③ 《金史》卷6《世宗纪》。 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 条,从唐律之旧的126 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 条。这样,金律约有414 条,其中有70%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 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 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①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发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① 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 年版,第92 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0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②。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①。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①。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①,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②。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 人,多亦只25 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 人,而诸科达81 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 人,而取诸科达45 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② 《金史》卷45《刑志》。 ① 《金史》卷45《刑志》。 ① 《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① 《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 《旧五代史·选举志》。 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学校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③。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④,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0)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①,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首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③ 《唐会要》卷76《童子(举)》。 ④ 《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① 《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举士》。 ② 陆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二月。③ 《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④ 《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① 《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② 《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 第二节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0 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 人外,又录取“诸科”9 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 人、诸科17 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③。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1 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0 人中选取195 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 人、诸科27 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 人,诸科101 人,共127 人。唐天授元年(690),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④,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 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①。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 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首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首,而以王式为第四,首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③ 《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① 《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 本年首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首”,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首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09 人、诸科207 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 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 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07 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00 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00 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首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②。景德四年(100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大中祥符四年(1011)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天圣五年(10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10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0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③。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② 《资治通鉴》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①。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①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①。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 之1,7 之4、5。① 《宋会要辑稿》选举1 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① 《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 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首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③,遂成惯例。 ② 《宋史》卷157《选举志》三。 ③ 《宋史》卷1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 之49。 第三节宋代教育宋初沿旧制,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一度改名国子学。仁宗时设太学,神宗时开始实行三舍法,北宋末,太学生达3800 人。又设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专门学校,国子监为朝廷教育管理机关。地方教育有州县学和书院、私学。由于印刷术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发达远远超过前代。在乡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类的识字课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区利用农闲举办冬学,教农家子弟识字。福州一地解试,哲宗时每次参加者达3000 人,孝宗时增至2 万人;南宋时建宁府(今建瓯)每次参加解试者达1 万余人,连只有三县的兴化军(今莆田)也达6000 人。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国子监、太学宋沿旧制设国子监,建隆三年(962)六月,崔颂判国子监,才开“始聚生徒讲学”,是为宋代“国学”之始。开宝八年(975)时,“生徒旧数七十人,元奉诏分习《五经》,内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视太学的建设,淳化二年(991)末,还是“太学(指国子监)首善之地,今《五经》博士,并缺其员”①。唐制国子监生为三品以上官员子弟,太学生为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四门学生为六、七品官员子弟及庶人之俊异者,而宋代“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①。庆历二年(1042)时,“但为游士寄应之所,殊无国子肄习之法,居常讲筵无一二十人听读者”,国子监主要成为官员子弟取得国子“解试”资格,以参加礼部贡院考试(省试)的机构。次年曾设立四门学,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学生,但不久即废。四年四月,以国子监房屋“狭小,不足以容学者”,以“锡庆院”为太学①;五年正月,改以马军都虞候公宇为太学,这是宋朝建立太学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学法,太学粗具规模,过去的国子监生常称为太学生,此后的太学生亦常称为国子监生。自康定元年(1004)至皇祐三年(1051)以前,“朝廷拨田土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入学充用,是时供生员(内舍生)二百人”;皇祐三年,改“以百人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国子监直讲,“其徒益众,太学至不能容,取旁官舍处之”。但是,经费却日益困难,“胡瑗管勾(太学)已逾三岁,才赡及掌事、谕义、孤寒学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1056),“一切停罢,令(太学生)自供给”,原因是应归太学的收入都被国子监占作他用。吴中复、赵抃先后要求将经费归还太学使用,太学的经费终于多少有了着落。到熙宁元年(1068)以前,太学生“近年每人只月钱三百文添厨”,只能说是补助部分伙食费,“其余自备,比旧殊寡”②。此后不久,即实行“三舍法”。① 《宋会要辑稿》选举6 之48;《宋史》卷156《选举志》二。 ①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八月癸巳。① 《宋会要辑稿》崇儒1 之29;《宋史》卷157《选举志》三,卷296《杨徽之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② 《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苏颂:《议学校法疏》。 三舍法庆历五年设立太学后,曾设“内舍生”200 人,嘉祐元年(1056),有人“或欲立三舍以养生徒”③,但没被朝廷采纳。熙宁元年(1068),太学除内舍生200 人外,增加100 人为外舍生,“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给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缺,即将外舍生拨填”①。王安石把学校看成“一道德”(统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场所。熙宁四年十月,“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元符二年(1099),又规定诸路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生),不限员;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员,内舍(生)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熙宁五年八月,外舍生定为700 人,“日给食钱”。宋神宗要求将王安石“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②。熙宁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吕惠卿参与修撰的《书义》(《新经书义》)、《诗义》(《新经毛诗义》)、《周礼义》(《新经周礼义》、《周官新义》),合称《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教科书。元丰二年(1079)十一月,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一百”,共2400 人,还订有考试升迁细则,外舍生由各州生员经考试选入。外舍生每月进行一次“私试”,每年进行一次“公试”,第一、二等者升内舍生;内舍生二年进行一次“舍试”,得优、平二等的升上舍生,升舍时还要参考每月所记学生的行(“师教不戾规矩”)、艺(“治经程文合格”),决定是否升舍。上舍生分为三等,以行、艺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为官,中等者可不参加“省试(礼部试)”而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可免“解试”直接参加“省试”。但要求很严,上舍上等生“自元丰(二年)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③,元祐时废上舍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试、解试的制度,绍圣时复行元丰制度。 宋徽宗时,又增上舍生为200 人、内舍生为600 人、外舍生为3000 人,学生由州学生升贡,以考试以定入舍等级。自崇宁五年(1106)“是科为始,罢诸州发解并省试,并以学校逐年贡士”①。下一科起即从上舍生中选拔,不进行“省试”而只进行“殿试”,故有“上舍魁首”、状元,而无“省元”。宣和三年(1121),又诏恢复“省试”,复行元丰三舍法。 南宋绍兴三年(1133)始设国子监,十三年始建太学,亦行元丰三舍法,定额为上舍生30 人、内舍生100 人、外舍生570 人。以后各舍人数有增减,上等上舍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职,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规定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有关制度与太学三舍法相同,各州、府学每年向太学“岁贡”,每州贡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州内舍生免试为太学的外舍生,州上舍生先附太学外舍生学习,经③ 《宋会要辑稿》崇儒1 之29、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8,庆历四年四月壬子。① 《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赵抃:《乞给还太学田土房缗状》;《宋史》卷432《胡瑗传》;《宋会要辑稿》崇儒1 之30。 ② 《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2《议学状》。 ③ 《宋会要辑稿》崇儒1 之30。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选举志》三。考试中格升为太学内舍生,经三次考试还不能升内舍生,返回州学。徽宗崇宁元年,又规定县学学生经选考升入州、府学;州、府学学生,每三年向太学输送一次,再经考试,上等者为太学上舍生,中等者为下等上舍生,下等者为内舍生,不入等的为外舍生,宣和三年罢州县学三舍法。 元丰时创设小学教授,哲宗时创设在京小学,徽宗政和四年(1114)在京小学生达近千人,小学收8 至12 岁学生入学,亦曾行三舍法。崇宁元年规定州县学亦设小学,收10 岁以上学生入学。小学分别隶属于太学、州学、县学,不另设学。 州县学北宋前期,州县学很少。真宗于咸平四年(1001),对诸路州县有学校的赐“九经”。景德三年(1006)任命平归一为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助教,“仍令常切讲授”;又诏令各州县在孔庙起讲堂讲学。大中祥符二年(1009)一月,广州“就宣圣庙创立学舍,及于斋厅讲说”,可说是早期州县学的基本形式。二月,应天府民曹诚自建房舍,“愿以学舍入官”,赐名应天府书院,史称“州郡置学始此”。仁宗“明道、景祐间累诏州、郡立学”。宝元元年(1038),“近制惟藩镇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三月,所设颍州州学,是首座小郡州学。“庆历新政”前,已建州、府学五六十所。庆历四年(1144),“诏令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②。熙宁四年(1071),又诏各州县普遍设学校,但主要仍是府、州学。元符二年(1099),“诸州(学)署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崇宁元年(1102)时,州学还不能每州都建,“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州学并差教授”①。县学在北宋末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崇宁三年规定县学学生名额,大县50 人,中县40 人,小县30 人。北宋末是州县学最盛时期,各路曾设提举学事司,管辖一路学政。州县学不仅有学舍供学生食宿,还有学田及出租“房廊”的收入作为学校经费。大观三年(1109),北宋24 路共有学生167622人,校舍95298 楹;经费年收入钱305872 贯,支出267878 贯;粮食年收入640291 斛,支出337944 斛;校产中有“学田”115990 顷,“房廊”155454楹。在校学生之多,校舍之广,经费之大且如此充裕,不仅是空前的,在宋代也是绝后的。南宋初,州县学大多因战乱而停办,绍兴和议后渐次重建,但总体上始终未能达到北宋末年的规模。 书院、私学北宋初期,“是时未有州县之学,先有乡党之学”①。乡党之学包括私学和“书院”。私学包括启蒙教育和学习经义等,书院通常是学习经义。宋代私人办学得到很大发展,一些学者、儒生纷纷设立“精舍”、“书院”,教授生徒。宋初设私学,著名的如孙奭讲经“门人数百”,刘颜“居乡里教授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1,元丰二年十一月乙巳。 ① 《文献通考》卷32《选举考》五《宋登科记总目》。 ① 《宋会要辑稿》崇儒2 之2—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甲申。数十百人”,石介“以《易》教授于家”,李觏“以教授自资学者常数十百人”,种放“聚徒讲学”,田诰“聚学徒数百人”等②。宋初著名的四大书院,即白鹿洞(今江西庐山)、岳麓(今湖南善化岳麓山)、应天(今河南商丘)、嵩阳(今河南登封)或石鼓(今湖南衡阳石鼓山)书院。白鹿洞书院,原是南唐白鹿洞书馆,入宋后白鹿洞主明起继续进行讲学,北宋时一直属私学性质。太平兴国五年(980),明起受到宋太宗奖励。书院后逐渐衰落,皇祐五年(1053)孙琛重建后,称为白鹿洞书堂,到熙宁五年(1072)时已再次荒废。岳麓书院,开宝九年(976)潭州知州朱洞创建,大中祥符八年(1015)赐名岳麓书院。应天府书院旧址原是五代末宋初私学讲学者戚同文的旧宅,大中祥符二年时由曹诚重建兴学,赐名应天府书院。天圣五年(1027)范仲淹曾受知府晏殊之邀在此讲学,史称“自五代以来,天下学废,兴自(晏)殊始”①。北宋官府兴办州府学后,景祐二年(1035)将应天府书院作为应天府府学。嵩阳书院,最初赐名于至道二年(996),后废;景祐三年,河南府新建太室书院,赐名嵩阳书院。至道三年,衡阳(今属湖南)人李士正讲学于石鼓书院,书院名声大振。此外,茅山(今江苏南京茅山)书院,亦颇有名。这些书院大多得到朝廷的资助与奖励,如赐额、赐书、赐学田等,也有私人捐赠学田和房屋。书院规模较小,学生数十至数百人。北宋中期以后,书院逐渐衰落。南宋时,州县学衰落,而新儒学“宋学”的理学派受佛教寺院宣传教义的影响,书院成为理学派宣扬理学的场所,书院大兴。其中最著名的是朱熹于淳熙六年(1179)兴复白鹿洞书院,次年竣工,并聘主讲,亲订规约,即著名的《白鹿洞规》,还常亲去授课,质疑问难。乾道元年(1165),潭州知州刘珙修复岳麓书院,理学家张栻主持教务,成为理学湖湘学派的基地。绍熙五年(1194),朱熹扩建岳麓书院,学生达千余人。朱熹以白鹿洞书院作为研讨、传布理学的中心。其建置、规约,乃至讲授、辩难等方式,无不受禅宗寺院的影响。各派理学家的书院相继而起,如理学心学派陆九渊的象山书院、理学婺学派吕祖谦的丽泽书院,等等。南宋先后兴建的书院总数达300 所以上,书院大多得到官方的支持。书院与州县官学,成为南宋地方的主要教育机构,书院大多又是理学的传布中心,理学因而益盛。 宋代州县学、书院虽盛,但进入州县学、书院学习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仍主要从家馆或塾师设馆等私学中学习。而应聘为家馆、学馆教师及自设学馆授徒,是宋代贫穷士人取得生活经费及复习应举的重要途径,也是被贬或居丧守制官员经常进行的活动。北宋王安石居丧在江宁时讲学,南宋汪应辰被秦桧逐出后“居常山之永年院”,“益以修身讲学为事”②,只是事例之一二。南宋陈亮在宋孝宗初年“退修于家,学者多归之”,主要为传布其学说;而淳熙十二年(1185),“今年不免聚二三十小秀才,以教书为行户”①,则是普通士人自设私学以取得生活经费来源的事例,而且是以启蒙教育为主。宋代的启蒙教育,除了年龄稍大的开始学习经书外,初学识字后,大都学习《千字文》、《百家姓》之类,南宋朱熹弟子陈淳为其子编写三字② 《宋会要辑稿》崇儒2 之6、7。 ① 《文献通考》卷46《学校考》七。 ② 《宋史》卷431《孙奭传》,卷432《刘颜传》、《石介传》、《李觏传》,卷457《种放传》、《万适传附田诰传》。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5,天圣五年正月庚申。 一句的《启蒙初诵》,实是后来广为普及的《三字经》之先声。《三字经》托名南宋王应麟编,或称区适编,为初识文字之书。而吕本中编《童蒙训》,是“其家塾训课之本”;朱熹编《小学》,意在“受之童蒙,资其讲习”,都是稍识文字之后的启蒙之书①。南宋学者相继编撰识字、启蒙教材,促进了宋代初等教育的发展。 ① 《宋史》卷387《汪应辰传》。 第四节辽代的科举与学校从权宜向定制发展的科举制耶律阿保机建国前曾多次征战燕云地区,接触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汉语,并有借助儒家思想维护统治的政治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热中于汉文化。所以,辽政权从建立之日起,就显示出契丹和汉文化共同发展的倾向。辽太祖时,创制了契丹文字,与汉字并行于境内。 在官员的选用方面,科举是汉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径之一。会同年间,从后晋得燕云十六州地。为了安抚和统治新附之区,辽国急需选用汉士,曾举行科举考试,以汉士平素所习之业进行选拔。历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圣宗五朝的汉官室昉,就是会同初登进士第的。 辽代的科举制度,有一个从权宜向定制发展的过程。会同年间,在燕云地区举行的科举,是一次为选拔汉官治理汉地的权宜之计。保宁八年(976),“诏南京复礼部贡院”②,才正式建立了主持科举考试的常设机构。圣宗统和六年(988),“诏开贡举”,科举渐成定制。太平十年(1030),“诏来岁行贡举法”,制度已趋健全。统和二十七年(1009)和统和二十九年(1011)的“御前引试刘二宜等三人”和“御试,放高承颜等二人及第”③,是殿试的开端。以后兴宗重熙五年(1036),“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①,则是由皇帝亲自出题举行殿试。 辽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时间,前后不同。自会同初至统和六年(988)无定期,为笼络和选拔汉族士人的临时措施,权宜之法。 统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大抵每年举行一次,重熙后为三年一次。前者为沿袭唐制,后者则是受宋朝的影响②。其程序“有乡、府、省三试之设。乡中曰乡荐,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省试由礼部贡院主持,按成绩分甲、乙、丙三科。合格者以“喜帖”书其姓名。 考试科目在圣宗时以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则借鉴宋朝,“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③。终辽之世,重词赋,轻经、律,故律科进士为数很少。道宗朝,曾设贤良科,应试者先以所业十万言进。 辽代的科举专为选汉官、取汉士之用,只有汉人、渤海人可以应试。对契丹人参加科举限制甚严。辽国契丹人中虽不乏文学之士,但他们却多不是进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鲁虎应试及第,为有司告发,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处以鞭刑。至道宗朝,有白霫进士郑恪,天庆五年(1115)又有契丹进士耶律大石等。可见,至道宗朝,对契丹、奚、霫等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已放宽。对汉人应举的限制,则承袭了中原历代之制,禁止医卜、屠贩、奴隶、商贾之家和背弃父母、犯罪逃亡者应试。 ② 《宋史》卷436《陈亮传》;《陈亮集》卷20《(答朱熹)又乙巳春书之一》。③ 《四库全书总目》卷92《童蒙训》;《朱文公文集》卷76《题》。① 《辽史·景宗纪》。 ② 《辽史·圣宗纪》。 ③ 《辽史·兴宗纪》。 学校在实行科举的同时,辽代也设立学校培养人材。太祖、道宗时,分别于两京置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监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国子学生徒。太宗于南京设太学。圣宗曾赐南京水硙庄一区,以助学养士。五京州县也设有学校。“蕃汉官子孙有秀茂者,必令学中国书篆,习读经史”①。道宗清宁元年(1055),诏设学养士,并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不仅契丹、渤海、奚、汉人子弟可入学学习,到圣宗朝,高丽也曾遣童子入辽学习契丹语。 辽朝诸官员,除选自宗室、外戚、诸部贵族有功劳、有能力者外,科举又为汉人和渤海人提供了入仕的途径。虽然通过科举做官者只占辽国官员的十之二三,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他们中既有治国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科举取士扩大了辽朝的统治基础,促进了境内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汉文化和儒学的传播。 ① 参见朱子方、黄凤岐:《辽代科举制度述略》,《辽金史论集》第3 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年版。第五节西夏的科举与学校以“蕃学”、“儒学”取士西夏建国之初尚未实行科举取士制度,景宗李元昊始建“蕃学”,作为培养人才,选拔官吏的途径。史载:“夏州自五代后不列职方。其官属非世族相传即幕府遣擢,尚无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特建蕃学,以野利仁荣主持。”“蕃学”的学员是从“蕃汉官僚子弟内选俊秀者入学教之,俟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所书端正,量授官职”②,实际上“蕃学”已具有科举取士的性质。 夏崇宗时期,李乾顺“命选人以资格进”,规定“凡宗族世家议功议亲,俱加蕃汉一等,工文学者尤以不次擢”①,这又是具有恩荫察举性质的荐官办法。西夏宗室李仁忠、李仁礼,因“先世之功”,又“通蕃汉文字,有才思,善歌咏”,都被进官封王。大约在崇宗时期,西夏已开始实行科举取士制度。仁宗时期的名相斡道冲,经科举进入仕途,任国相十余年。史载其八岁中童子举,约当崇宗正德至大德年间(1127—1135)。 史书记载西夏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始见于仁宗时期。人庆四年(1147)“秋八月策举人。立唱名法,复设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甚”②。可见西夏设童子科,科举取士在此之前已实行了。西夏科举取士的科目主要是儒家经典,早在西夏建国初期的“蕃学”中,就由野利仁荣主持翻译汉文儒家经典《孟子》、《孝经》、《尔雅》及《四言杂字》等。毅宗李谅祚曾上表向宋朝求请“九经”、《唐史》、《册府元龟》等典籍,供西夏人学习。仁宗李仁孝又曾派遣使者到金朝,以重金购买名儒翻译的各种书籍,并于人庆三年(1146)下令“尊孔子为文宣帝”①,令各州、郡建庙祭祀。西夏至仁宗以后,科举取士几乎成为升官进爵的主要途径。根据史书上留下的零星记载,如仁宗时的名臣斡道冲、高逸,神宗时的名臣权鼎雄,献宗时名臣高智耀等,都以进士升入官途。夏神宗遵顼为宗室齐王李彦宗之子,他“端重明粹,少力学,长博通群书,工隶篆”,桓宗天庆十年(1203)三月,“廷试进士唱名第一”②,后被嗣齐王爵,不久,又擢大都督府主。西夏于天盛十三年(1161)正月,仿唐宋制度设翰林学士院,所选之人亦是通过科举选拔的,为皇帝草制诏、备顾问的文学优长之士。神宗时的权鼎雄即“以文学名授翰林学士”。已见于史书记载的西夏翰林学士有仁宗时的王佥、焦景颜、杨彦敏、刘昭、王师信、梁宇、王禹玉、余良等;桓宗时的李国安、张公辅;襄宗时的梁德懿;神宗时的权鼎雄等。此外,襄宗时观文殿大学士罗世昌,献宗时徽猷阁学士李弁等,他们也都是通过科举进身授职。 西夏的科举取士延续到国亡,史载夏献宗乾定三年(1224)“三月,策② 《契丹国志》卷23《试士科制》。 ①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7 引路振《乘轺录》。 ② 《西夏书事》卷13。 ① 《西夏书事》卷32。 ② 《西夏书事》卷36。 士,赐高智耀等进士及弟”③。但高智耀见蒙古军已兵临城下,国将亡,不受官职,后隐居贺兰山中。献宗“策士”的前一年,宗室李桢随父避乱到金国时,还“应经童试中选”,可见科举制度在西夏已深入人心。 学校西夏景宗天授礼法延祚二年(1039)五月,始建学校,名为“蕃学”,由大臣野利仁荣主持,从蕃汉官僚子弟中选拔优秀者入学。同时在国内各州也设立“蕃学”,置教授训导。李元昊建“蕃学”,其本意是“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故主要学习新创制的西夏文字,用西夏文字翻译汉文典籍,如《孝经》、《尔雅》、《四言杂字》等,但儒家经典的内容与精神,则通过“蕃学”直接灌输,或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儒学学校的正式建立是在夏崇宗时期,由于西夏封建国家的迅速发展,急需大量的儒学人才。为此崇宗准备向宋朝学习,建立学校。他通过御史中丞薛元礼之口,奏请西夏建立汉学的重要:“士人之行莫大乎孝廉,经国之模莫重于儒学。昔元魏开基,周齐继统,无不尊行儒教,崇尚诗书。盖西北之遗风,不可以立教化也。景宗以神武建号,制蕃字以为程文,立蕃学以造人士,缘时正需才,故就其所长,以收其用。今承平日久,而士不兴行,良由文教不明,汉学不重,则民乐贪顽之习,士无砥砺之心。董子所谓,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可得乎?”夏贞观元年(1101),崇宗“命于蕃学外特建国学,置教授,设弟子员三百,立养贤务以廪食之”①。到仁宗时期,西夏学校制度迅速发展。据史书记载,当时西夏设立的学校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小学,即州县所设学校。人庆元年(1144)六月建,全国有弟子学员3000 人。 (二)宫学,又称小学、内学,设于宫禁中。人庆元年六月初建,五年三月复建,置教授,招收宗室子孙7 岁至15 岁者入学,仁宗与皇后亲为训导。(三)太学,人庆二年七月建,尊孔读经,由仁宗亲临释奠,并对学员给予赏赐,故地位较高。 仁宗于人庆三年三月,“尊孔子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庙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②,将孔子抬到了极高的地位。 西夏学校制度及学校规模,汉文史籍无考。黑水城遗址出土的西夏文献中有一首《新修太学歌》,全文共27 行。诗歌内容提供了有关西夏仁宗时期新建太学的一些材料。据考证,这是一首对仁宗乾祐二十三年(1192)重建太学的赞美诗。诗中开首说明西夏建立太学培养人才的重要性,所谓“天遣文星”,使“番君子。得遇圣句圣语文”,以便治国安邦。其后描述太学建筑的形制和功用,如“沿金内设窗”、“顺木处开门”、“冬暖百树阁”、“夏凉七级楼”等,可能是继承和模仿中原汉唐传统的“太庙”而建。诗歌中有“夙兴拱手念真善,住近纯佛圣处”之句,似乎太学中还有诵读佛教经典的课程。西夏笃信佛教,仁宗时期是西夏佛教的极盛时期,在西夏儒学中③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① 《西夏书事》卷39、42。 ② 《西夏书事》卷42。 增设佛学课程,或许是西夏学校的特色之一①。 ① 《西夏书事》卷31、36。 第六节金代的科举与学校科举制度金代科举之制,略如辽、宋。太宗天会元年(1123)十一月,因为急欲得到汉族士人来统治新归附州县地区的汉族人民,始开科举取士,初无定额,也无定期,天会二年一岁中两次举士。考试分词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类,词赋考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考经义、策论各一道。五年,占领北宋河北、河东后,因为职员多阙,再加上辽、宋制度的不同,下诏南北各因其素常所习学之业取士,设南北两科,分别考试,号为南北选。熙宗天眷元年(1138)五月,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始增设殿试制度,而且更定试期为三年。贞元元年(1153),定贡举程试条理格法。《金史·选举志》记载:“(天德)三年,并南北选为一,罢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实际上海陵王罢南北选,统一科举制度,不是在天德三年,而是贞元二年。《金史》记载贞元元年时尚分南选、北选,《三朝北盟会编》卷144 引张棣《金虏图经》:“次举又罢经义专经神童,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海陵王首举的时间是天德三年,而于次举的贞元二年时,才并南北选为一。金为女真人创进士科,初仅试策,后增试论,叫做策论进士。大定四年(1164),世宗先后从猛安谋克选子弟为学生,诸路至3000 人。九年,选其异等者百人到京师,命温迪罕缔达教以古书,作诗和策,后复试,得徒单镒以下30 多人。到十年,开始议行策选的制度,十三年,始定每场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乡试府试,止会试和御试。其试期与汉进士同是三年一试,就悯忠寺试徒单镒等,徒单镒以下27人中选。十六年,又命皇家两从以上亲及宰相子,直赴御试。皇家袒免以上亲及执政官子,直赴会试。章宗明昌初,又设制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学弘材、达于从政等科,试无常期。 初时有词赋、经义、同进士、同三傅、同学究五等,后改为词赋、经义、策论、律科、经童。其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谓之进士;律科、经童中选者,谓之举人。 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试,都能中选,则与之官。与廷试五被黜,则赐之第,谓之“恩例”。又儒臣有功和处士有学行而被荐举的,得特命及第,谓之“特恩”。 世宗大定二十八年,定三月乡试,八月府试,翌年正月会试,三月廷试。章宗明昌元年(1190),诏免乡试;二年,定诸路府试之地,及考官员数。考官员数,以应试之人多寡来定,府试则以官高者一人为考试官,余为同考试官;会试则以一人为知贡举官,余为同知贡举官。又定女真进士限丁的制度,凡户只一丁的,不许应试,两丁许一人,四丁许二人,六丁以上止许三人。 所试科目规定:词赋进士,试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进士,试所治一经义、策论各一道。策论进士(此科专选女真人),每场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后改为策、诗试三场,策用女真大字,诗用小字,后又于经内出题加试,凡府试则先试射。律科,在法令内出题,府试十五题,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会试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三十六条以上,以文理优,拟断当,用字切者为中选。后又试《论语》、《孟子》小义一道。经童,或诵《论语》诸子,或诵《诗》、《书》、《易》、《礼》、《春秋左氏传》及《论语》、《孟子》,或试诗赋,或试行草。制举,试策。宏词科,试诏、诰、章、表等杂文,于举进士之年试之。武举,始于熙宗时,章宗定考试制度,试射贴、远射、射虎、刺板、问律。 金代科举的监检制度很严。科举考试专门派遣军队监督、弹压和巡护。 大兴府(今北京)则差武卫军,其余府则于附近的猛安内差摘,平阳府(今山西临汾)则差顺阳军。凡是府、会试,每四个举人则差一人,复以官一人弹压。御试策进士则差弩手及随局承应人,汉进士则差亲军,人各一人,都是用那些不识字的,以护卫十人,亲军百人长、五十人长各一人巡护。搜检制度尤为严切,乃至解发袒衣,索及耳鼻。因为这种过分的搜检不合对待士人之礼,所以,大定二十九年就曾依以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使之更换,既可以防滥,又不亏于礼。 金朝科举,其弊已甚。元好问说:“国初因辽、宋之旧,以词赋经义取士,预此选者选曹以为贵科荣路,所在人争走之。”①刘祁也说:“金朝取士,止以词赋经义学,士大夫往局于此,不能多读书。其格法最陋者,词赋状元即授应奉翰林文字,不问其人才如何,故多有不任其事者。或顾问不称上意,被笑嗤,出补外官。章宗时,王状元泽在翰林,会宋使进枇杷子,上索诗,泽奏:‘小臣不识枇杷子。’惟王庭筠诗成,上喜之。吕状元造父子魁多士,及在翰林,上索重阳诗,造素不学诗,惶遽献诗云:‘佳节近重阳,微臣喜欲狂。’上大笑,旋令补外。故当时有云:‘泽民不识枇杷子,吕造能吟喜欲狂。’”②其陋弊可见。金朝入仕之路最广,而且出于任子的十之四,大定后纯用任子。“是后推酤日广,风俗堕坏,六七十年间,遂有愚贤固滞之叹,论者以为此诚选曹泯法之弊,至于廉耻道丧,自同商贩”①。 学校与书院金朝开始就重视文化教育,太祖时其言已文,太宗时兴学校,设科举,中经熙宗、海陵,到世宗、章宗时,“修崇学校,议者以为有汉文景风”②。崇文养士,庠序日盛。 金代学校分汉人学校、女真学校和官学、私学。于朝廷设太学,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设国子监于上京,置汉人国子学。世宗大定六年(1166),置汉人太学。大定十三年,始置女真国子学;二十八年,又置女真太学。另外置司天台五科,分天文、算历、三式、测验、漏刻;太医院医学十科。国子学、太学隶属于国子监,司天台五科隶属于秘书监,太医院医学十科隶属于宣徽院。 金代地方学校有府学、州学、县学、乡学四级。金初,逐渐恢复和新建一些地方的府学、州学和县学。金世宗、章宗时,在恢复和新建地方学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金朝特点的地方学制。 ① 《西夏书事》卷36。 ② 参阅聂鸿音:《西夏文考释》,《宁夏社会科学》1990 年第3 期。① 《遗山文集》卷17《闲闲公墓铭》。 ② 刘祁:《归潜志》卷7。 一是京、府、节镇、防御州学。世宗大定十六年,诏京府设学养士。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诏京、府、节镇、防御州设学养士,置府学24,节镇学39,防御州学21,女真府州学22。被称为“京府镇州之学”。诸府、诸节镇、诸防御州各置教授一员。 二是附于京府的刺史州学。刺史州学官府不置教授,“刺史州则系籍生附于京府各有定”③。当是由京府所管的地方学校。 三是在外县的县学、乡学。元好问把乡校与私塾分别开,乡学当是地方基层主办的学校,收乡里子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