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西风凋碧树

但是,与殖民时期相比,反奴隶制力量的处境已经完全不同。因为这个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公认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建国精神。宪法也已经提供了一个严格的民主体制,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完善的立法体系,为他们一步步地达到目标,提供了切实可以依据的章法。一切就看他们如何去运用这个制度了。  说实在的,观察他们如何利用整个制度进行操作,是我最感兴趣的部分,使得对于这样一场反对非人道制度的斗争,显得理性,有逻辑,也非常经琢磨。  “阿姆斯达”事件,就发生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之下。那是1839年,美国诞生五十六年的时候。  “阿姆斯达”是一艘双桅船的名字,后来成为由这艘船所引发的事件的名称。本来,这艘船上就没有一个美国人。这是一艘货船,它的船长是一个西班牙人,两名货主随船,也是西班牙人。它起航的港口是今天的古巴首都哈瓦那,目的地是古巴的另一个地方-- 普多.普林西,航程并不太远。一般来说,三,四天的行程足够了。  之所以船长船员大多数都是西班牙人,这是因为当时的古巴还是西班牙殖民地。应该说,这是一艘与美国毫不相干的船,不论船上发生些什么,这也是一个和美国毫不相干的故事。可是,在它起航两个月之后,疲劳破败地在纽约的长岛附近抛锚,放下小船,寻求给养。闯入了美国海防队望远镜的视线,就这样,“阿姆斯达”也随之漂进了美国的历史。  是的,我没有写错,这艘应该几天就到达目的地的双桅船,确实在海上整整漂了两个月。这并不是一个通常发生的遭遇风暴的海难事故,而是在这艘小小的双桅船上,发生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暴动。在斯匹尔勃格执导的“阿姆斯达”电影中,一开始就以浓烈的笔墨描绘了这场暴动。原来,这是一艘奴隶船。  那么,在当时的古巴,奴隶制的状况如何呢?你一定记得,最开始在整个美洲殖民地上推行奴隶买卖的,就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后来,才加入了英帝国。  但是,在“阿姆斯达”的年代,不仅美国,英国也同样出现了强有力的反对奴隶制的力量。他们第一个目标,就是立法禁止奴隶贸易,而且通过国际协议,整个切断从非洲出发的贩奴航线。这不单单因为这是整个奴隶制中最残酷的一个部分,同时,也必须先切断新的奴隶来源,使得原来的奴隶制被限制在历史遗留的范围之内,这样,才有可能早日解决。  在这样的历史潮流中,西班牙王朝也迫于国际压力,在1817年与英国签下了禁止从非洲购买奴隶的协议。并且在古巴有了一个“反奴隶交易法”。  但是,在立法问题上,迄今为止一直存在这样的状况。那就是,不论是国际间的协议,还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大致不出乎两种状况。  一种法律来源,是这个国家,地区或者群体,对于一个命题的思考和反省的结果。他们因此制定一个规则,愿意共同遵守。对违规者按法规进行认真惩处。这样的法律逻辑性强,执行的过程也比较清楚。诚然,这样的法律仍然会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因为人类在某一个阶段的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但是,它是认识一步走一步,也许前进的脚步缓慢,但却是扎实的。这种法律,我常常用大白话叫它是“真诚的法律”。  另一种法律来源,是对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一些地区,它自身并没有产生与这条法律相适应的认识基础,但是出于种种压力,不得不诞生这样一个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系统从一开始就有着“违法”的强烈冲动。这样的法律,它的目标可以定得非常高,看上去可以比那些“真诚的法律”更“漂亮”。可是一触及现实就会完全面目全非。我把它叫做“虚假的法律”。  古巴当时的西班牙殖民当局执行的“反奴隶交易法”就是一个虚假的法律。“阿姆斯达”事件,就是这样一个虚假法律所结出的一个恶果。  也就是说,事实上,当时的古巴当局对于奴隶制还完全没有反省,这个迫于外部压力而签署的法律,也就形如虚设。当局对奴隶交易实际上是予以支持。官员也勾结奴隶贩子瓜分利益。在古巴,违法从非洲贩奴完全是公开的秘密。  在这样的大形势之下,1839年4月,一艘名为“泰格拉”号的葡萄牙奴隶船,在叫做 “卢姆波科”的一个西非最大的奴隶市场,装载了一船奴隶,运往古巴。在这艘船上,有着几个月后“阿姆斯达”号上暴动的主要成员,暴动的领袖辛盖,也在其中。于是, “泰格拉”号的这次非洲之航,为几个月后的“阿姆斯达”事件,拉开了序幕。  在电影里,你所看到的西非“卢姆波拉”的巨大城堡一般,石砌的奴隶市场建筑,都是真实的。因为,我曾经在一个纪录片里看到过它的遗迹。电影里奴隶市场的卖主都是西非当地的黑人首领,这也是真实的。  这样一个历史事实,至今还困扰着许多被卖到美洲来的黑奴的后代。他们能够理解白人奴隶主购买和奴役了他们的祖先这样一个事实,因为这可以归咎于种族歧视和贪欲。而且,接受另一个种族的罪恶,在心理上毕竟更容易一些。但是,他们从感情上不愿意接受“卢姆波拉”,不愿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他们祖先的“黑人兄弟”,也是制造这个人类悲剧的一部分,其原因同样是贪欲。曾经有一些黑人学者经过研究之后,认为 “卢姆波拉”现象的存在,是因为当时的黑人卖主,并不知道这些被他卖掉的奴隶,可能会遭遇多么悲惨的境遇。  我依然认为那些白人奴隶船的船长,比“卢姆波拉”的黑人首领在道义上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其原因是他们的“进化”程度更高,实际上更“明白”。但是,我对黑人学者的上述研究结果,是持有疑问的。我怀疑这些黑人卖主会仅仅因为他们是黑人,就会更少地被贪欲所控制。“卢姆波拉”的存在,实际上证明,善与恶的分裂,人性与兽性在内心的抗争,是存在于任何一个人类的种族之中的。  可以印证的,是电影中的另一个细节也是历史真实。就是“阿姆斯达”号暴动的领袖辛盖,是在前往自己家稻田的途中,被他的黑人邻居绑架,然后被胁迫步行三天,走到西非海岸,被卖到“卢姆波拉”抵债的。“卢姆波拉”的奴隶货源,基本上都是由类似的黑人绑架者,通过同样的方式捕捉和提供的。  一些白人和黑人,在同一个贪欲的引导下,携手葬送自己的同类。一场悲剧就是这样开始的。电影中有关奴隶船上的一幕,斯匹尔勃格是在逼迫人类了解自己,了解人的兽性可以发挥到如何淋漓尽致的地步。  电影中奴隶船一幕的历史基础是,当时从西非到美洲的航行接近两个月,在辛盖所在的“泰格拉”号的旅途中,就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黑人,在恶劣的条件下死亡。而且这样的“损耗率”,在几百年来的非洲奴隶贩运过程中,并不是罕见的。  当“泰格拉”号抵达邻近古巴水域的时候,已经是六月份了。感觉中几乎是没有尽头的航行,终于接近终点。可是,“泰格拉”号却在船长的命令下抛了锚,静静地停在六月酷热的烈日之下。船长不敢贸然进去,他还是感到害怕。他究竟怕的是什么呢?  他害怕的并不是古巴的西班牙殖民当局,他怕的是英国人。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正因为古巴当局对于限制奴隶交易,只有一个“虚假法律”,根本不认真执法。因此,奴隶船才依然猖獗。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反奴隶制力量组织了一些船,尽最大的可能在接近古巴的水域,把古巴团团围住,摆出“你们不抓我们抓”的劲头,确实也有足够的威慑力量。  因为根据1817年的英国与西班牙的协议,任何违反从非洲贩奴的禁令的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在这里,你一定发现,哪怕是一个在压力下产生的“虚假法律”,相对于根本“没有法律”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毕竟可能产生这样的机会,据法力争一个实质性的,哪怕是微小的胜利。  “泰格拉”号静待到夜幕降临。然后,悄悄地潜入了古巴海岸。辛盖和其他黑人被迅速卸下船,拖进灌木丛。经过一段夜行之后,在一个仓库里被关了十来天。在又一个六月的夜晚,他们最终被带到了哈瓦那的一个奴隶市场。到了这里,“泰格拉”号的船长终于可以彻底松一口气了。因为,在古巴,尽管进口奴隶在非法之列,但是,国内的奴隶交易却依然是合法的。而且,对于在国内的奴隶市场中,正在大量贩卖非法进口奴隶的这样一个事实,古巴官员的态度,一向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就在六月下旬的一天,“阿姆斯达”事件的两个西班牙人主角,出现在哈瓦那的奴隶市场。他们是五十八岁的蒙岱和年仅二十五岁的路易兹。他们是古巴另一个叫做普多. 普林西的地方的两个庄园主。他们结伴而行,远途赶到这里,是为了在哈瓦那采买。问题在于,他们的货物采购单上,还包括奴隶这样一种“货物”。  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哈瓦那的奴隶市场上,天天在出售非法进口的非洲奴隶,在这个国家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因此,蒙岱和路易兹熟门熟路地寻上门来,在刚刚运来这船“新鲜货”的“泰格拉”号葡萄牙船长的陪同下,走进了奴隶市场的其中一个院子。蒙岱挑选了辛盖和同船而来的另外几十个黑人,总共四十九名,全部是男性。而路易兹看来财力并不雄厚,他买不起需要450美元一个的男性成年黑奴。于是,他去逛了属于另外几个船长的院子,最终带回了四个只有十来岁的黑人孩子,其中有三个还是女孩。  银货两讫之后,他们很快去哈瓦那的海关当局办理了通行证。在他们的通行证上,注明了他们携带旅行的货物里,包括53名“拉丁裔黑人”。这是什么意思呢?由于漫长的奴隶制,在古巴已经有了大量长期居住在这里的黑人,甚至有了在古巴出身的黑人,所以,当地政府就承认他们已经是归化后的本国人了。因为西班牙人是拉丁民族,所以就称这些黑人为“拉丁裔黑人”。  看上去,这似乎只是一个简单的海上通行证明。然而,对于这些黑人的身份,却是一个本质性的概念偷换。  如果他们是刚从非洲来的“移民”,那么,就有一个移民身份的问题。因为在当时,根本没有大量从非洲来的正常移民。所以,他们的身份定义,就应该是被奴隶贩子非法带进古巴的受害者。然而这两名西班牙货主有了这样一个携“货”证明之后,所有这些黑人,根据古巴合法的奴隶制,就成了长期在此居住的“拉丁裔黑人”,成为合法奴隶了。从人到“货”的过程,就是由这张证明完成的。  对于这些黑人状况的鉴别,实际上应该是极为简单的。然而,正是由于“禁止奴隶交易法”对于古巴只是一个虚假法律,因此,这些官员可以非常放心地在这个问题上,违法地协助奴隶交易中买卖双方。因为他们明白,自己并不会因此受到上一级官员的查处。这些官员,当然更知道这张通行证对于“货主”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也不失时机地从中牟利。为了法律形式上的无瑕可击,在这张通行证上,所有的黑人,都象久居古巴的真正的拉丁裔黑人那样,有了一个西班牙语的姓名。  1839年6月28日,当蒙岱和路易兹,押着这53名黑人,走上这艘他们租来的“阿姆斯达”号双桅船的时候,这一事件的正剧,就正式拉开大幕了。  这是一艘典型的为近海运送奴隶而建造的小型运输船。所以,船上的雇员并不多。船长只带了两名水手,他们都是西班牙人,这就算是驾船的主力了。同时,船长还有一个十六岁的打杂的小黑奴,他倒是一个真正的拉丁裔黑人,有一个自己的西班牙名字,叫安东尼奥。另外,还有一名黑白混血的厨子。船上还装载了近四万美元的货和给养。  对于辛盖和黑人们来说,这是他们两个多月来漫长里程的最后一小段了。此后,他们就将象无数的同样经历的黑奴一样,投入热带的甘蔗园,渐渐变成一个“拉丁裔黑人”。他们的后代,也将永远不知道非洲是什么样的一块土地。  但是,正如斯匹尔勃格在“阿姆斯达”的电影里所成功表现的,这些黑人自从被捕获之后,就自始至终处于极度的惊恐和惶惑不安之中。  可以想象,在这几百年里,不论有多少黑人曾被卖往美洲,却始终没有人回去过。没有人知道那些登上奴隶船甲板的黑人,离岸之后的结局。当然明摆着不会有好的结果,但是没有人能确切了解,能够糟到什么地步。  因此,对于“阿姆斯达”号上的其他人来说,这只是一次普通的短途旅行。然而,对于辛盖和他的同伴来说,他们越是感觉即将接近他们的最终目的地,越是觉得大祸将临,几乎无法承受这最后的精神压力。  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船上那个看上去最无关大局的厨子,绷断了黑人们精神忍受的最后一根弦。  那名厨子是一个黑白混血儿。在习惯上,人们都把黑白混血的人,依然看作黑人。所以,按说这名厨子,应该对“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具有更多的同情心,才比较符合常理。但是,事实偏偏不是这样的。  辛盖是一个比较有心的人。他一直在试图为自己忧心如焚的问题找出答案。在一个偶然可以上到甲板上的时候,他抓住机会用手势向那名厨师比划,询问到了目的地之后,他们将会被如何处置。一个恶作剧的念头突然冒了上来,这个厨子狞笑了一下,然后用手比划着回答:他们将被杀了,腌成咸肉风干,然后吃掉。看着辛盖突变的脸色,厨子以为,自己只是成功地开了一个恶毒的玩笑。他不知道,实际上他在比比划划之中,已经给自己开了一张通向地狱的路条。  1839年7月1日,这已经是航行第三天的夜晚。辛盖决定无论如何要在抵达之前,挣脱这个任人宰割的厄运。这就是电影“阿姆斯达”一开始的镜头,一个毫不虚构的历史上真正的风雨之夜。暴风雨中,辛盖设法打开了自己的锁链,带着黑人们打开了随船的货物中装有甘蔗刀的几个箱子。他们静候到风暴过去之后的凌晨,在乌云遮月的黑暗中,经过一场短暂搏斗,甲板上到处流淌着腥红的鲜血。  电影对于这场奴隶暴动惊心动魄的刻划,并不是虚构的,双方都有伤亡。历史事实是,仅有的两名西班牙船员在搏斗之后,自知将不敌数量众多的黑人,吓得冒死跳海,从此失踪。船长和那名厨师在暴动中被黑人所杀。船长在抵抗的时候,打死了一名黑人。另有几名黑人在混乱中受伤。最后,当这艘失去驾驶的双桅船,象喝醉了酒一样,在乌云密布的漆黑大洋上晃荡的时候,船主一方只剩下了三个人: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以及几处受伤的西班牙货主,蒙岱和路易兹。  蒙岱和路易兹的幸存,是“阿姆斯达”号的状况所决定的,因为黑人没有任何驾驶经验。于是,黑人们刀下留人,留下他们操纵这条船。辛盖就像在电影里所表现的一样,指着太阳,用自己的语言大叫:回非洲去!  他们只知道太阳的方向就是家乡,他们不顾一切地要回家。他们不知道,这艘船并不完全适合远洋,也根本没有在出发的时候作远行的装备。所幸的是,侥幸活下来蒙岱,居然真的有过航海经验。  可是,他们怎么会来到美国呢?看上去是电影中的戏剧化情节,讲述的却完全是历史真实:这是两名西班牙人在驾船的时候,利用了黑人对于航海的无知。他们在接手驾船的那一刻,就用黑人们听不懂的西班牙语作了一个决定。去邻近的美国取得救援。  这个决定对于他们是很自然的。他们没有任何理由要去遥远的非洲,再说,如今他们活命的理由就是这点驾驶技术,一旦到了非洲,他们再凭什么相信自己不会被杀掉呢?可是,他们又无法不顺从辛盖。于是,他们耍了一个小计谋。白天,他们向着太阳走,一到夜晚,就设法调转船头,向美国的方向靠近。就是这样一个走两步退三步的怪诞走法,曲曲拐拐地把这一段航程,整整走了两个月。  这两个月“阿姆斯达”号在海上的航行,可以称作是真正的冒险。所有的人只能利用船上有限的给养,这里面虽然包括了两个西班牙货主在哈瓦那采购的,打算带回庄园去的东西,但还是远远不够。因此,两个月的艰难航行,酷暑病饿之下,又有十名左右的黑人死于途中。  我想提醒你一个细节,就是这艘船上其实还有一个黑人,是知道这个航行把戏的,他就是原来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尽管他也是一个黑人,也是一个奴隶,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不论是他自己还是那些黑人,在“阵营划分”的时候,都是把他的定位定在西班牙人这一边的。因此,在整个航行中,他对于西班牙人的计划,予以充分的配合。  你在电影中会看到,他们与其他的船只擦肩而过的紧张场面。在真实的事件里, “阿姆斯达”号在美国的水域里,确实数次遭遇其他船只,也确实是在黑人的严密防范下,两名西班牙人始终没有求救的机会。但是,已经有一些看见“阿姆斯达”号的人,对上面的异常景象感到疑惑,报告了当时纽约附近的海军基地。他们也已经派出了两艘船,在海上寻找这艘可疑的双桅船。只是,大海无涯,搜寻并没有什么结果。  最后,西班牙人的计划终于还是成功了。  已经是八月下旬了。一天,“阿姆斯达”号正如我前面已经讲到的那样,筋疲力尽地下锚在纽约长岛附近的水面。实际上,这已经不是黑人第一次这样放下小划子,向陆地寻求给养了。因为即使船上有足够的食物,也必须利用一切机会补充淡水。但是,以前他们不是利用晚上,就是在一些荒僻的地方。这一次,显然是情况不同。  划子上的黑人们一靠岸,就遇上了一个叫格林的美国水手和他的四个水手朋友。 “阿姆斯达”的黑人开始和他们用手势交谈,愿意用整个“阿姆斯达”和船上的货物,交换送他们去非洲。而格林只一心考虑如何从这个奇怪的船上得到好处。双方讲好第二天再决定。就在第二天他们再次商讨时,他们进入了一个名叫米德的海防队员的了望视线。在米德的上级吉尼中尉的指挥下,他带人登上了“阿姆斯达”号。  船上的情景是令人惊怵的。破败的满地狼藉的甲板上,站着几十个的衣衫褴褛甚至赤裸的黑人,有的还以蔗刀武装。他们看上去饥渴交迫,甚至还夹杂着四个黑人孩子,看上去不到十二岁。米德解除了黑人的武装,他们也并没有反抗。在长期日光暴晒之下斑驳的船身上,米德还能依稀读出船名--“阿姆斯达”,米德感到有点荒诞,因为他懂一点西班牙语,知道这是“友谊”的意思。  在米德的手下人检查船舱的时候,才发现了那两个西班牙人。他们一到甲板上,就跪下大哭着用西班牙语求救。最终,还是由会说英语的路易兹大致讲述了“阿姆斯达” 号的“黑奴暴动”故事。米德发现,所有的黑人都只会说一种陌生的土语。因此,他只可能听到涉及两个对立方面的其中一方的说法。可是,不管怎么说,米德至少可以判断,这无论如何不是一艘在正常运行之中的船。而且船上似乎真的发生过涉及命案的非常事件。  于是,在吉尼中尉带领增援人员抵达之后,他们把所有的“阿姆斯达”号乘客,连同后来从海滩返船,由辛盖带领的两个小划子的黑人,一起带到海防队的船上。在这个过程中,辛盖也确实象在电影里讲述的一样,几乎是本能地跳入海中企图逃离,但是,终于筋疲力尽,又被拉上了船。  这时,又有了一个小小的插曲。你一定还记得,事情发生在纽约的长岛。按理说,船一靠岸,就是纽约了。但是,这位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却命令把船开往与纽约相邻的康乃迪克州。为什么他要舍近求远呢?  原来,所有当时吃“海洋饭”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一条“海上救难奖金”的公约。在那个时代,海上航行特别不安全。不仅是因为各种设备落后,抵御风浪的能力差,还因为海盗猖獗。因此,如果什么人能够在海上救下一条遇难的船,救助者就可以依法得到船上的一部分货物,作为奖励。奖励的比例一般相当大。应该说,这也是公平的。因为不仅救难者往往要冒很大的危险,而且对于货主来说,如果没有救难者,他就可能损失全部货物,甚至连自己的命都一起送掉。  所以,在事情基本平定的时候,吉尼中尉已经打开了小算盘。这艘船是否载有多少值钱的货物,他还不清楚。可是,这是一条奴隶船,船上有黑奴,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在奴隶制中,奴隶是主人的一份财产,在船上也是作为“随船货物”论处的。因此,假设船上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有,这几十名黑奴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所以,吉尼中尉立即当机立断,把他好不容易撞上的这笔财富,迅速带离纽约。  为什么呢?这就是我前面提到过的当时的美国现状:在奴隶制问题上,南方完全是站在反面的,而北方有关彻底废奴立法的进展也不尽相同。此刻,纽约已是一个自由州,而同为北方的康乃迪克州,在北方属于废奴过程比较缓慢的。它是在“阿姆斯达”事件发生的九年之后,才立法彻底废奴的。所以,如果吉尼中尉和他的海防队想要得到的货物奖励中,也包括黑奴的话,他必须速速带着他们的“战利品”,离开自由的纽约。  美国在这个时候,奴隶制问题所造成的分裂与矛盾,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关口。因为,正如我前面向你谈到的,以极端南方为代表的坚持奴隶制的一方,已经一改在美国独立前后所表达的愿意顺应立国精神,逐步废奴的主张,转而坚决主张蓄奴。  南方也知道,转这么大的弯子,彻底与大家当初讲好的联盟基础背道而驰,是必须对美国这个“联盟”有所交代的。于是,就出现了所谓“后奴隶主义”的理论。  “后奴隶主义”说穿了其实很简单。就是它不再承认奴隶制与“自由平等”的立国精神相违背,也就不再需要承诺废奴。那么,从道理上怎么“顺”过来呢?他们采用的方式,就是把奴隶制彻底地与种族属性相联系。记得我以前告诉过你,北美的蓄奴历史上,有过大量的白人奴隶。然而现在,后奴隶主义者一口咬定奴隶就必须是黑人。  他们的依据就是“种族差异”。他们把黑人定位在半人半兽的位置上。他们宣称,黑人的种族禀性就是与白人不同的。他们天生野蛮,倾向于暴力,无法教化。因此,把他们留在奴隶的社会层次上是合适的,他们不适合享有自由。否则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就象把野兽从笼子里放出来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他们辩称,奴隶制与美国自由平等的立国精神并不违背,因为,只有真正的人才能够享有自由平等,黑人并不在此范围之内。  现在看来,这和法西斯的理论差不多,几乎不值一驳。然而,在一百五十年前,这样的“理论”可以“振振有辞”地提出来,就是因为当时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大多数人对于种族差异的认知,都还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多元文化的概念还根本没有产生。“南蛮北夷”,“吃人生番”的讲法,在到处都很流行。你一定还记得我讲过的康有为遇到黑人的反应吧?对于种族差异的偏激反应,那个时候在多数地区都出现过,只是冲突的机会大小,程度的深浅不同而已。  问题是,美国南方提出这些论点的人,并不一定都是认知问题。相信有一些人仅仅是利用了当时大多数人程度不同的认知局限。而在那个时候,这种认知局限确实是普遍存在的的。比如,当时在美国,即使是在强烈反对奴隶制的北方,依然有大量的人认为,应该解放奴隶,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解放以后的黑人,则必须另外为他们找一个居住的地方,让他们自己生活。因为,许多人依然无法想象,如何与一群尚未“开化”的 “野蛮人”共同相处,更不要说去想象给他们以同样的政治权利了。  结果,当时的“后奴隶主义”者,倒是很简单,理论也很“清楚”。然而,反对奴隶制的人们,反而显得十分复杂,他们的思考出发点各不相同,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认知差异。原因就在于,在多元文化的概念诞生之前,人们实在不知道如何处理种族差异所带来的巨大的文化鸿沟。但是,有一个最基本的东西,在冥冥之中维系着这些背景不同,构成复杂,宗教信仰各异的反对奴隶制的人们,那就是他们对于起码人性的理解。这些人成为当时自由北方的基础。  在他们中间,有一批人是在反奴隶制的运动中站在最前沿的。他们被称为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这就是你在电影里将会看到的,那个为黑人辩护的律师的形象。  你设想一下就会发现,“阿姆斯达”是一个与美国毫无关系的事件。不管它上面发生了什么事情,都是古巴和西班牙人的事情。它漂来美国,也只是一个误入境的情况。它可能在美国根本无声无息,根据惯例,连人带船让古巴领回去,一切让他们自己去处理。海防队“海难救助奖金”的判定,也只不过是一个小法庭的小小民事案件,简简单单就可以解决。确实是这样,如果没有北方这批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阿姆斯达”事件将会是完全另一种面貌。  然而,历史注定了“阿姆斯达”事件将成为美国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因为当时的美国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的“战场”上,已经开始了“寸土必争”的公开较量。每一个相关事件都会成为导火索。所以,“阿姆斯达”号的闯入,根本不可能被北方死守前线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忽略过去”。  海防队的吉尼中尉,把他的“阿姆斯达”号俘虏带到了康乃迪克州一个叫做新伦敦的港口小城。有趣的是,当时美国虽然只成立了五十年,还是一个非常落后的农业国。然而,由于它的建国方式,致使它的许多基本状态已经和今天十分相象。例如,这些黑人一到,首先引起了当地新闻界的强烈骚动。各种报纸,不仅发出新闻性的报道,还就相关的奴隶制的问题,发出了种种评论。  这些反应都是必然的。一方面奴隶制问题已经成了当时美国的头号问题,另一方面,我前面提到过,在此九年之后,康乃迪克州就自己立法彻底废奴了。因此,这个州本身,当时也处在两种力量抗争的最后紧张阶段。因此,当你在电影中所看到的,这一群外海漂来的黑人,被押着走在小城的街上,无疑象是一块天外巨石,轰然砸向一片平静的水面。  使我感到非常有意思的部分是,尽管是发生在一百五十年前,它的处理程序却基本就象美国今天会产生的反应一样。在美国宪法的基本设计下,相关的各个部门,有条不紊地自动进入固定的程序,几乎一步都不会错。  虽然吉尼中尉出于自己的考虑,把人带到了远离纽约的小城新伦敦。可是,他还是必须按照程序,立即向位于纽约州纽黑文市的联邦海防队的上司报告。  海防队的官员的逻辑是这样的:尽管“阿姆斯达”号的乘客已经被带往新伦敦,但是,这并不是发生在这个小城的地方案件,因此,应该把案子交到联邦地区法庭,而不是交给州或市的地方法庭。同时,又由于涉案人都已带到属于康乃迪克州的新伦敦,所以,在选择报案法庭的时候,选择的应该是管辖并且也位于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庭。  所以,案子就这样到了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官裘迪森那里。裘迪森法官在接到报案之后,当天就前往新伦敦调查。司法的程序就这样开始启动了。  你已经看到,“阿姆斯达”号的乘客分为两个部分,一边是黑人,可是谁也听不懂他们的语言。另一边就是两名西班牙货主和原来属于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法官一开始只可能向一方取证。他们的供词是一致的:他们是在西班牙法律下,合法运送奴隶。运送过程中,奴隶非法劫持该船(这一条可涉及海盗罪),并涉嫌谋杀。  法官在无法取得另一方证词的情况下,先检查船上的合法文件。古巴当局发给蒙岱和路易兹的通行证,也从书面上支持了他们的基本供词。就是他们合法拥有这些奴隶,合法运送。  这样,法官初步判断,黑人的首犯辛盖就可能是一个谋杀案的高危险嫌疑犯。在这时,裘迪森法官才命令将辛盖戴上镣铐,单独囚禁。历史记载上,在上镣的时候,辛盖显得很平静。他还笑了一笑,用手比划了一个被吊死的动作。你想想,对于辛盖,这不是太简单太明白了:这当然是最自然,甚至是唯一可能的结果。他杀了白人,抢了船,又落到了白人手里。不等着被吊死,还能等出什么别的结果来呢?  两名西班牙货主提出,要求法官立即将“阿姆斯达”号,船上的货物,以及黑人送往波士顿的西班牙使馆,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他们的财产。可是,法官迄今为止听到的只是“一面之词”,尽管听上去相当可信。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这样的单方面取证也是不能在美国作数。法官按照司法程序,不可能根据这样的“一面之词”就采取什么结论性的动作。  所以,裘迪森法官当时能够作出的决定只可能是:根据司法程序,法庭将会开庭,对两名西班牙人的财产申诉作出一个裁决。也将考虑是否应该对黑人提出海盗罪和谋杀罪的起诉。  然而,被告方的“不会说话”,始终是个大问题。当时已是八月底,裘迪森法官决定至少暂时把这39名黑人留到九月联邦巡回法庭大陪审团会议。对于没有参与暴动嫌疑的安东尼奥和四名黑人孩子,也必须作为证人确保到时候出庭,但是鉴于无人出面为他们签据保书,所以也只能暂时拘押。  同时,另一个申诉进入了此案的司法程序。就是吉尼中尉,代表参与“阿姆斯达” 号救难行动的全体人员,基于“海难救助”的有关法律,对船上的货物提出分成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一笔财产已经有了两个“主权申诉”者。所以,司法程序也已经限定了 “阿姆斯达”号必须经过法庭裁定,才有可能“开出去”了。  当时,“阿姆斯达”号的嫌疑犯在新伦敦的关押地点,是海防队在码头的简陋的临时看守所,显然不可能这样关下去。所以,裘迪森法官决定,让海防队把他们送往队部所在的纽黑文市监狱。  就在执行这个转监命令的时候,正准备离开的裘迪森法官突然皱起了眉头,他注意到一个不正常的情况。当海防队员拿着哈瓦那当局签发的那份通行证,按照上面的西班牙姓名,大声地对黑人一一点名的时候,所有的黑人对“自己的名字”都一概毫无反应。  就在黑人们茫然地看着那些对他们大叫着什么的白人,感到莫名其妙和惊恐不已的时候,他们决不会想到,远在纽约,也有一群他们素不相识的白人,已经开始酝酿一个艰巨的营救计划。营救的目标,就是他们这些来自远方,在这里无亲无故的陌生黑人。  这封信太长,很抱歉只能先写到这里了。下一次再接着给你介绍“阿姆斯达”事件在美国的“重头戏”。盼来信!   祝   好!   林达05.海上漂来挑战司法的机会-----------------卢兄:你好!  没想到那么快就收到了你的回信。你说,“阿姆斯达”事件确实吸引了你,为了早些看我聊下去,所以才赶快写了这封信,目的是“抛砖引玉”。这么一来,我非得紧着写不可了。  “阿姆斯达”号漂来的时候,美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确实已经双方都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这个国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你现在对于美国当时松散的状态,也一定已经有了一些概念了。然而,不知你想过没有,这实际上反应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状态。那就是,如果它的各个部分的联系显得松散,那么它能够作为整体长期继续存在下去,维系它的东西有可能反而是相当有力量的。  这个维系就是美国作为国家最基本的一个共识,遵从契约。你可以这样想想,在如此松懈的一个国家结构中,如果没有对于契约的基本认同,还不是早就散了架了。  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就是这样的契约,也就是松松垮垮的各个州,集合在美国这样一个名称下的基本依据。既然这种集合是自愿的,那么遵从契约的行为也是自愿的。美国的这种组建经历,虽然使得它的中央政府常常显得软弱无力,可是,它有一个好处,就是更容易建立起“真诚的法律”。  因为法律的建立,是大家的契约。它不是一条皇上的圣旨,也不是一个上层集团的指令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有一个天然保护层,就是民众认同。北方一个又一个废奴的自由州的诞生,就是这样来的:经过最广泛的民众辩论,达到一个基本认同,然后立法。这样法律相对来说,就更有“真诚”的基础。  如果一部分人的认识进了一步,那么,美国的方式就是,以一切机会,提出对现有法律的历史缺陷的质疑,引起新一轮的大众辩论。在争取多数民众认同的基础上,以求取得新的判例作为依据,甚至根本引起新的立法。  因此,除了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场合等利用“公共论坛”的长期宣传,以“挑战司法”引起公众注意和辩论,也是美国人从建国以来,就一直使用的推动历史进步的方式。这也是美国有所谓“里程碑案件”的原因。美国进步的脚印大多数都是由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组成的。可是,如何“挑战司法”呢?  那就是坚信自己行为正确的人,以触犯某条法律的方式,走上法庭,去引起一场关于这条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辩论。输了以后再上诉,官司一级级打上去,直至最高法院。  以这种方式推动社会渐进,对契约双方的要求都很高。  对于契约的一头,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的公正与公开。否则,你一头撞上去,结果官法勾结,私下里关起门来三下五除二地就给判掉,关起来了。司法体系对这样的挑战,也根本没有按照法理去认真对待的诚意。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任何意义。这是对于司法制度本身的基本要求。  对于契约的另一头,则要求挑战者对大家已经制定的契约必须遵从。既然是“挑战”,那么就可能是有输有赢的。赢了固然是皆大欢喜,但是输了就得准备接受原来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是大家的契约。大家还不能接受新的契约,你就必须接受原来的约束。往简单里说,就是“挑战”不成,那么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去,不能因此就给法院扔炸弹。这是对“挑战”一方的基本要求。  所以,故意地挑战司法,是需要勇气的。一般来说,到了“挑战”的时候,也就是估计民意也已经到了“火候”的时候。假如还完全没有民意基础,只是一场盲目挑战的话,那几乎等同于自投法网,同样毫无意义。  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在“火候”差不多的时候,正好出现一个案子。尽管不是故意制造的“挑战”,但是,所有推动这个进步的人,都会全力以赴,把这个偶然出现的案件,变作一个“挑战司法”的机会。你一定猜到了,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阿姆斯达”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机会。  当时的美国北方,反奴隶制的民意基础已经完全具备。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更是宣称,现在已经到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摆脱奴隶制的时候了。虽然,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并不是多数,但也已经遍布各处。在宪法保护下,他们建立了各种如“反奴隶制协会”这样的民间团体,相互之间都有着广泛的联系。所以,“阿姆斯达”事件一开始,就注定了不会是默默无闻地就“走过场”的。黑人们刚刚到达新伦敦,立即有人向纽约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通报情况了。  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已经决定,“利用”这一事件,向奴隶制挑战。当然,采用的方式依然是“司法挑战”。  “阿姆斯达”号的叛乱,一眼看上去,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对法律的严重触犯。黑人奴隶,夺了船,还杀了人。如果把这个事件按“无罪”去辩护,不是辩称黑人“没有夺船杀人”,而是辩称这样的“夺船杀人”不是犯罪。这显然是对于司法的挑战,尤其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状态下。  你已经知道,当时的美国还是一个局部奴隶制的国家,自由州的黑人也还没有公民权。正如我以前告诉过你的,种族偏见在当时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完全还是一个白人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要把一个“黑人杀了白人”的案子辩成无罪,显然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  也许我必须向你讲得更清楚一些,这里的“利用”二字,没有任何的贬意。他们打算利用“阿姆斯达”事件,挑战奴隶制,但决不是利用黑人作为工具的意思。他们挑战的目的之一,就是营救这些陌生的黑人。也许更简单的,是探究一下这些激进的反奴隶制主义者,究竟是怎样一些人。  在电影里,代表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两个形象,就是那个为黑人辩护的年轻白人律师,和一个参与营救活动的黑人。在历史上,参与这次“阿姆斯达”营救的,可以说是整整一个“团队”。有大量的人,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这场没有报酬,没有私人利益的 “挑战”。而且,在长达三年的持久战中,所有的费用都是来自美国人的私人捐款。参加营救的基本上都是白人。原因很简单。  就象美国历史上无数次这样的历史性推动一样,这是一场司法大战。真正在里面起作用的人,都是精通法律的律师。当时在北方的黑人虽然是自由的,也有着最强烈的反奴隶制的动因,但是,他们还没有成长到具有真正的实力。  那么,这些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白人,他们又是什么样的动因呢?答案是:宗教理想。你还记得我以前提到的,在北美殖民时期,最早在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和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他们持续两百年的反奴隶制的努力吗?那么,这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他们的出发点,是对于人类不平等所造成的苦难,持有一种宗教性的深切同情和慈悲心怀。所以,才会产生这样无私而持久的抗争,才会激起如此巨大的热情。  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  这个时候,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制度在严格地起着作用。因为,从建国开始,“挑战司法”就是体制内寻求社会改革的一个正常程序。在这个制度下,要推动改革的人们,也就会立即进入这个制度所设定的程序。他们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集合起一批志同道合的高质量的律师,向法庭申请,自愿成为“阿姆斯达”号黑人一方的辩护律师。然后开始研究案情。因此这里没有什么非常举动。所要做的,就是律师的正常工作。  与电影所讲述的故事有所不同的是,历史上主动出来代表“阿姆斯达”号黑人进行法律辩护的,并不止是那个孤单的年轻律师,参加工作的几乎是一个律师团,有前面的法庭辩护,也有后面的大量资料和分析工作。在开庭前的最初准备工作中,他们就意识到:现有的奴隶制尚未被打破,因此,在原有的法律之下,在自由州,蓄奴是非法的。但是在蓄奴州,奴隶的武装暴动,杀死奴隶主,也是非法的。在美国分治的原则下,有关奴隶制的立法权在州一级,联邦法庭无权干涉。各州的法律当然也无法相互套用。  古巴虽然不是美国,但是,这是一个合法的蓄奴国。因此,如果仅仅用自由北方的法律去辩护,当然同样可以利用法庭辩护提供的论坛,大大宣扬一番废奴的理论。然而,胜诉的可能几乎微乎其微。这将不仅影响“挑战司法”这一举动的成功,而且,这些涉案黑人的生命,也将面临极大的危险。  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所有挑战司法的案件中,律师们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首要问题。这是极具技巧性的技术问题:在旧的法律仍然起作用的时候,怎样利用原来的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逐步建立新的立法依据。  这些律师决定的第一个辩护策略,就是宣称“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不是合法奴隶,而是自由人。尽管当时所有的证词证据,都证明这些黑人是合法奴隶。然而,他们从得到的有关这个案子的最基本情况中,已经凭着职业敏感,捕捉到了表象之下的一线蛛丝马迹。引起他们疑问的,首先是那四个十二岁以下的黑人孩子。  他们注意到,西班牙在1920年签署过一个禁止从非洲进口奴隶的协议。距离“阿姆斯达”事件,这个协议已经签署了整整十九年。如果这些不到十二岁的黑孩子是合法奴隶,他们必须是在古巴出生的所谓“拉丁裔黑人”。还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他们知道的案情都来自西班牙人的一方,原因是,黑人们都不会说古巴的通用语言,西班牙语。  这两个信息放在一起,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出生在古巴”的孩子,竞一点都不懂当地的语言呢?  但是,哪怕是再有道理的疑问,也只是一个疑问,而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再说,即使能够因此使法庭相信,这些孩子是在“1820年协议”之后,从非洲非法进口的。那么,那些成年黑人呢?尽管很难想象,他们在古巴生活了十九年还没有学会西班牙语,可是,你也不能说,这就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然而,不管怎么说,他们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他们的疑问,很快就从一个叫做杰尼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那里,得到了间接的证明。杰尼就住在黑人关押的新伦敦。事情一出来,他就设法与那两个西班牙人谈了一次。两个西班牙人根据自己在古巴的生活经验,觉得在一个“白人的国家”,如此清楚的“黑奴造反”,“杀人越货”的案情,美国白人的司法当然就是“帮”白人货主的。只不过是等待一个例行手续而已。因此,在与杰尼的交谈中,路易兹很轻松地透露了一个情况:这些黑人都是刚从非洲来的。  这个旁证给了律师们极大的鼓舞。尽管依然需要证据,但是,他们的辩护思路已经变得非常明确。  还有一个电影里没有提到的情节,也很有意思。就是“阿姆斯达”号黑人的主辩护律师班德文,耶鲁大学的优秀毕业生,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的外孙。他的外公罗杰.谢蒙不仅是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在后来举行的制宪会议上,也是与会者中最主要的反对向蓄奴州妥协的一个。在整个“阿姆斯达”事件中,另外两个最积极的参与者,亚瑟. 泰朋和鲁易斯.泰朋,是两兄弟。他们则是大名鼎鼎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后代。鲁易斯。泰朋后来成为“阿姆斯达”委员会的三个负责人之一。  这一批人,除了他们的宗教精神之外,坚持开国者们起草“独立宣言”时的立国理想,也是他们思想中非常清楚的一条脉络。  不管怎么说,当务之急应该是和他们试图帮助的对象,“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设法交流。一开始,他们在纽约找了三个还能够说非洲语言的黑人,请他们一起去纽黑文的监狱探监。其中一个名叫凡瑞,他是在十二岁的时候,在非洲遭到绑架,被卖到美洲来的。  在电影里,斯匹尔勃格把这种交流的巨大困难,表现得非常真实。可我想,事实上他们的交流,可能比电影里更为困难。刚刚来自非洲部落,又有着几个月来与白人发生的最恶性交往经历的黑人,与来自纽约的白人律师,你说他们之间的距离,是不是要多大就有多大。极端的不信任,加上语言还不通。再说,对于黑人来说,他们怎么想得通,这两个白人要来干什么呢?  律师带去的三个纽约黑人并没有解决什么问题。非洲部落的语言种类太多太复杂。他们搞了很长时间,还是无法交流。到最后,只有凡瑞说,他唯一可以确定的是,那几个孩子肯定不是在古巴出生,而是从非洲被卖过去的。对于这点收获,他们已经很高兴了。  在纽约,九月初就成立了一个“阿姆斯达”委员会。开始在报纸杂志上写文章,介绍这个事件,寻求支持。最重要的任务是募集捐款,除了支持这场诉讼,还考虑提供 “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在狱中的生活必需品。  今天看来,泰朋参与负责的“阿姆斯达”委员会,真是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例如,他们以“自由之友”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征集捐款。他们在广告中宣称,这些非洲人追求自由反抗奴隶制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国际法和“自由与人道的呼声”。他们的广告一出来,立即就有捐款寄到。  又如,在他们的干预下,事实上黑人的居住条件很快就得到改善。除了辛盖和其他案子的重刑犯关在一起之外,所有的“阿姆斯达”号黑人分成四间。四个孩子一间,其余的黑人分成三间。他们还为黑人提供了衣物等其它生活用品。  “阿姆斯达”委员会用很大一部分精力,吸引民众关心这一船黑人的命运。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语言问题,他们始终无法得到黑人自己讲述的故事。但是,他们还是不断地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尽量介绍黑人的情况。  他们一次次不厌其烦地介绍这些黑人的平和的外貌,温和的性情,一般的生活状况。其目的在于击破“后奴隶主义”关于黑人部落民都是“吃人生番”的讲法。他们要使读者产生这样的深刻印象,这些黑人都是和你我一样的人,他们也有追求自由的权利。  在北方原来反对奴隶制的民意基础下,他们的宣传和各种媒体的报道,使得“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公众同情,辛盖更是成为一个传奇性的人物。  与此同时,律师和“阿姆斯达”委员会仍在紧张地设法跨越最艰难的一条障碍,就是与黑人取得交流和沟通。因为开庭的时间在逼近,在此之前,这个问题是无论如何必须解决的。否则决不可能打胜这场官司。  律师班德文和泰朋又一次带着黑人凡瑞去探监。尽管凡瑞也几乎揣摩不出几句话来,但是,他也是黑人,他的存在本身,就使黑人们有可能对白人律师产生最初的信任。同时,他们取得狱方的同意,带进去了一个名叫吉伯的耶鲁大学的语言学教授。  在电影里,也许是为了表现律师与黑人的交流困难,导演安排了一个听不懂却还不肯承认自己无能的语言学家的形象。算是给语言学家来了一个小小的揶揄吧。事实上,美国语言学家的一般形象倒是相当专业,也很有敬业精神的。在“阿姆斯达”案中,律师与黑人之间的语言壁垒,最终正是由吉伯教授打破的。虽然他也不懂这些黑人的非洲方言,他却有一套语言学的途径。他用的办法,就是电影里你能够看到的。  吉伯教授先用手语交谈,以达到一个简单的目标,就是让这些黑人用自己的语言教他几个数字的读音。然后,这位教授走遍了纽约和纽黑文的码头港口,最后终于在一条英国军舰上,找到了两个能够以同样的读音读出这些数字的黑人。“阿姆斯达”委员会再想尽办法,把两名黑人从英国军舰上借出来。  九月九日,吉伯终于把这两名“翻译”,带进了辛盖的囚室。一开始,辛盖依然拒绝与来访者交谈。在再三解释下,坚冰终于打破。“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终于讲述了属于他们的故事。而律师也终于有机会告诉辛盖,他们是朋友,他们要帮助他回到非洲的家乡。长久以来,辛盖第一次在脸上露出宽慰的神情,尽管他还不可能明白,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法庭,为什么在遥远的白人的土地上,会有这样的朋友,愿意帮助他们回家。  律师们更难以解释的是,回非洲去,还是他们和黑人必须共同争取的一个目标。距离这个目标还不仅是地理上的漫漫长途。这里需要黑人的配合,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  在此后的整个交往过程中,律师们还是受到很大困扰。因为他们始终不可能真正向这些非洲黑人解释清楚,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例如,在第一次交谈中,辛盖就没有全部说实话。辛盖出于自卫,当然有充分的理由在谈话中予以保留。但是,在美国的诉讼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律师们一直在尝试,让黑人明白,为什么必须对他们说实话,也必须对法庭说实话。你可以想象,语言问题是基本解决了,但是,建立起信任,以及尽逐步建立文化上的理解,却要吃力得多。  我们当然都记得,“阿姆斯达”号是一艘来自古巴的船,这是一个“涉外事件”。因此,也给这场司法挑战带来了超乎寻常的难度。事情发生不久,来自古巴所属的西班牙王朝,就立即通过外交途径,找上门来。  这时候,西班牙女王的使者,根据对应的线索,找到的当然是美国总统。当时美国还是一个很新的国家,从1789年首任总统华盛顿上任,到那年还只有五十年的时间。可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四年一度选举,尽管期间有人连选连任,总统也已经换到了第八个。而且这位第八任的马丁.凡布伦总统,已经到了他的四年任期的最后阶段了。  西班牙一开始,就根据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要求美国政府立即将“阿姆斯达” 号连人带船交还古巴。这个1795年的国际协定,有一些有关国际间的海难事故处理的条款,依据的道理非常简单。就是经常会有各国的船只,在航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进入其它国家。这个协定依据的是对等的原则,要求各国政府把遇难船只及船上一切财产交回它原来所属的国家。以免有人看到漂来的外国船上装的都是值钱货,就把它给吞了。因此,西班牙的理由看上去相当充分。  那么,凡布伦总统是从什么角度考虑这个事件呢?  这个时候,“阿姆斯达”事件早已经是一个引起全美国震动的事件了。局势已经非常清楚:对于美国,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该不该归还外国船上的黑人的问题了。这是南北双方长期以来,有关奴隶制引出的一串问题的触发点。例如,还要不要坚持美国平等自由的立国精神?代表人性和人道的自然法,是否高于一切国家和州的法律?等等。随着 “阿姆斯达”案件的开展,南北双方的争论对立会日趋严重。前景难以预料。  这样的发展前景,显然是总统所不愿意看到的。首先,这已经是1839年的秋天,第二年就要举行总统大选。我曾经告诉过你,由于不少南方蓄奴地区加入美国,使得双方力量对比变得均势力敌。这也意味着,选票也划成了几乎是均等的两大块。  凡布伦总统并不赞成奴隶制。但是,在处理奴隶制的问题上,他不会采取激进的做法。他如果表现得渐进与温和,显然对他更为有利。一方面,由于他反奴隶制的立场,能够得到北方人的拥护;另一方面,由于他不马上采取激进措施,又不太得罪南方人。采取这种方针的时候,最忌讳的就是跳出一个利刃般尖锐的议题,一面把民众清楚地一切两块,一面刀尖向上,逼着总统作非此即彼的表态,这是大选年最要命不过的事情了。  凡布伦总统是个明眼人,当然一眼就看出“阿姆斯达”就是这样一个“来者不善” 的议题。正如电影里所提到的,甚至还有比这更糟糕的可能,就是事件升温到一定的程度,矛盾不可调和,结果干脆就引发出一场内战来。根据当时美国的情况,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只不过二十年后,南北战争就是由同一根奴隶问题的导火索引发起来。因此,当时可以说几乎已是内战的前夜。  平心而论,对于一场内战的忧虑,倒不能说是出于凡布伦总统的私心。内战是当时大多数反对奴隶制的人们,都希望能够避免的。这也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始终还是少数的原因。因为激进者的一个口号是,干脆重新建立另外一个完全符合宗教理想的国家,同时也不惜任何代价,希望立即达到废奴的目标。这些口号都隐含着分裂和内战的危险。在这种“哧哧”冒着火花的口号面前,大多数美国人始终是持谨慎态度的。总统当然更不会例外。  另外,总统作为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负责人,被授权处理一般的外交事务。他确实也有他的难处。外交是对等的。古巴的船到了你这儿,你痛痛快快地给交出去,将来哪一天,你的船到了人家那里,不也就可以爽爽气气地就要回来了吗?这次你要是不给的话,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古巴和西班牙总是没了面子,下次再打交道,不知会添出什么麻烦来。  更何况,总统也有他的苦衷。尽管在那个年代,联邦政府的权力极小,但是外交无疑是行政分支的工作。凡布伦并不赞成蓄奴,但是南方是合法蓄奴的,有些事情撞到他的职权范围内,他想不管都不行。有几次美国南方合法运送奴隶的船,也遇到类似情况。例如,1830年,一艘名为“科曼特”号的船,从弗吉尼亚运一些奴隶去路易斯安那,那是一个刚加入美国的蓄奴州。结果,船被风暴卷到当时的英属殖民地巴哈马。巴哈马当时已经废奴,所以,英国人立即就把船上的奴隶给放了。  当时的凡布伦就是外交部长。对于南方人来说,我们在南方运送奴隶是合法的。现在遇上海难,英国人不交回来,擅自把奴隶给放了。造成的经济损失,联邦政府必须得给我去要回来,因为这是联邦政府的责任。凡布伦当时也因此去和英国人打过交道。  在这儿你也可以看出来,为什么美国这个联邦松松散散,却显得十分牢靠了。当时除了一些大原则,属于联邦制定的法律很少。所以,对于各州来说,法律我自己定,日子我们自己合计着过。可是一旦出了事儿,跟外头的国家有了什么麻烦,联邦政府你得给我顶着。这就是当时典型的美国联邦局面。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维持这样一个局面,居然仅仅就是为了坚持一个与个人自由同步的分治的理想。  美国人对于这个理想的认真,在当时它对待一些后进入美国的新州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得出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所有的这些州全部成为独立州,全部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从当年建国的13个州,扩展到今天的50个州,不论先后,全部一视同仁。联邦政府能够管到的事情真是相当有限。  写到这里,你也可以猜出凡布伦总统所领导的联邦行政分支的态度了。他们希望事件平息下去。可是,他们也非常清楚,就是在美国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制度之下,只要 “阿姆斯达”号在那里,事情就不可能平息。因为,在这个制度下,没有人能够解散 “阿姆斯达”委员会这样的民间团体;没有人能够阻挡律师们的一场司法挑战;没有人能够干涉新闻界对于这一事件的报道热情;也没有人能够让法庭的审理变成一个秘密的暗箱。  因此,唯一的出路,是让“阿姆斯达”号彻底消失。目标一消失,当然所有的人也就只好作鸟兽散了。可是如何让它消失呢?这就是在西班牙的要求下,尽可能顺水推舟,把“阿姆斯达”号连人带船送回去。好在双方都有一个极好的借口,就是那个1795年协定。送回去当然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那几十个陌生的黑人重新回到虎口。可是,与 “阿姆斯达”将给总统带来的全部国内麻烦相比,这点代价闭一闭眼睛,也就送出去了。  也许,你也想到了,要推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如果仅仅指望一个在位的政治人物,大概往往是要落空的。因为这样的人物常常有太多的政治利益需要顾及,常常受到各个方面的牵制牵扯。即使他曾经有过变革的激情与理想,也在前瞻后顾之间零零散散地失落了。  非常凑巧的是,当时凡布伦总统手下的外交部长佛西斯,是从佐治亚这个极端的蓄奴州来的。他自己家里在那个时候,还保留了三个作为仆人的黑奴。因此,在配合操作上,应该没有政治倾向上的“思想问题”。  自从西班牙提出交还“阿姆斯达”之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就一直非常紧张。尤其是,他们无法信任外交部长佛西斯。他们甚至在监狱找了可靠的人,以防万一黑人们被秘密移动,就可以立即得到消息。从这一安排可以看出,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毕竟在制度的完善方面,还不能与今天相比。如果在今天,要么总统打算立马下台,否则民众根本不必担心行政系统敢做秘密交人这样的小动作。  这个案子确实很特殊。所以,即使是联邦检察官,也在一开始认为,从刑事案的角度,把这个案子带入司法程序是他的责任。可是查了几天相关法律之后,他又认为, “暴动”发生在外国公民的船上;事件发生的时候,船是在外海,“暴动”的对象也都是外国人。因此,他不认为美国法庭有权对此作出司法判决。  “阿姆斯达”案实际上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已经发生的财产归属的申诉,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就是财产的申请人。这一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引起联邦检察官思考的,是该案的另一个部分,就是暴动引起的“海盗罪”和“谋杀罪”。这个部分作为刑事案,按照美国法律,起诉方应该是政府行政分支下司法系统的检察官。  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对于涉及行政分支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上,外交部长佛西斯仍然非常谨慎。即使在联邦检察官作出这样的表态之后,佛西斯仍然再三要求他搞清楚,在这样一个涉外案件中,按照美国法律,在行政与司法两个分支之间,究竟是谁对“阿姆斯达”号的“人和货”,具有优先的控制权。  最后,在外交部长佛西斯与联邦司法部长格伦迪认真研究之后,终于由格伦迪小心地拿出了一个代表行政分支的正式意见。格伦迪是司法部长,这个意见当然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看上去不会有什么破绽的。  这个正式意见是,坚持按照“平克尼协定”,将“阿姆斯达”号及其货物和黑人,全部交还西班牙当局。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美国必须在与其它国家交往的时候,维持它的诚信。船上的财产明确归在路易兹和蒙岱的名下,所以不应该是美国的司法裁定对象。至于律师对两名西班牙人所持有的“携带合法奴隶通行证”的质疑,格伦迪认为, “阿姆斯达”所携带的文件,是哈瓦那有效的正式官方文件,也没有任何法律原则指出美国应该对这些文件进行司法调查。  他又指出,按照国际法,无国籍的海盗船,是任何一个抓到它的国家,都有权审理的。但是“阿姆斯达”号是一条明确的西班牙船,属于西班牙人,拥有西班牙官方文件和西班牙国旗。船上的暴动也与一般海盗行为有别。因此,不在最高法院界定的“海盗案”范围之内。  针对“阿姆斯达”案实质上最引起关注的黑人问题,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许多美国人指责奴隶贸易的不人道,但是,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几乎所有的文明国家的法律中,都曾经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现在,如美国这样一些个别的国家,宣布奴隶贸易为非法,但是,这些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对自己的公民进行法律制约。而无权对其它国家的公民采取司法行动。  在美国通过禁止进口奴隶的法律中,规定在抓到违法的奴隶船时,总统必须用联邦政府的经费,送这些奴隶回到非洲。因此,当时也有很多人呼吁总统下令,用联邦预算的开支,把“阿姆斯达”号的黑人送回非洲。针对这个建议,司法部长格伦迪宣称,总统并没有合法的权力送这些黑人回非洲。因为,这条法律给出的权限,只适合于发生在美国疆土范围内的非法奴隶交易。“阿姆斯达”案则不在此列。  格伦迪重申,既然奴隶制在古巴合法,这些黑人就是西班牙人的财产。美国无权对他们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于行政分支,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遵从“平克尼协定”,将船上的一切交还西班牙公使。他进一步的理由是,如果把黑人交还两名西班牙货主,黑人们将可能没有机会再为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奴隶身份辩护,所以,交给西班牙公使是最合理的。这样,黑人就可以得到一个机会,站在西班牙的法庭为自己的无辜辩护。因此,下令向西班牙公使交还“阿姆斯达”号,才是总统的责任。  凡布伦总统对于“阿姆斯达”事件的决定,其出发点当然是政治上的考虑。可是,你也看到了,在这里,行政分支还是必须在法律上寻求出路。他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的权威,更谈不上运用总统的个人威望。因为从一开始,这一点在美国就是明确的,总统只是一个工作职位。他唯一能够借助,用以摆脱困境的,就是为行政分支的行为,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证明采取这样一个动作是合法的。  司法部长的一番法律辩解,几乎是天衣无缝的。他非常巧妙地在根子上切断了“阿姆斯达”可能产生的争论。本来嘛,总统压根儿就没打算站在哪一边参与辩论,也没打算辩出什么正义和谬误。总统需要的是掐断这场争论。  因此,既然可能产生的争议都是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那么要做的就是,从法律上确定美国根本无权让“阿姆斯达”案进入任何美国的司法程序。只要把这只船从司法分支那里“劫”出来,一到行政分支手里,一把推回给西班牙,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这样,美国总统就不至于被一条倒霉的西班牙船给逼到死角里。  所以,简单地说,就是别提这些黑人是不是来自非洲,是不是奴隶,是不是被非法贩运。更别提他们是不是杀人,是不是暴动,是不是有冤情。有天大的问题,也是人家的问题,我们管不了。人家有女王有总督有法庭。该怎么调查该怎么判决,只能由人家自己作主。更何况,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平克尼协定”摆在那里。  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司法挑战确实困难重重。因为,这是一场法律上的较量。而对方站在原有法律的立场上,基础稳固。挑战者又要承认原来的法律,又要从它的基础里找出一条缝,橇下一块来。显然就要困难得多。司法部长越有理,挑战者们就越悬乎。只有真正的当事人,那些“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如同置身于台风眼,他们还无从了解和理解这一切,所以倒反而显得平静。  然而,司法部长的辩解并不就是完全成功的。美国自从建国,一切就都是公开化的。所以,报刊上不仅公开讨论这个案子,也对行政分支的表态品头论足。这个表态出来以后,大量的反对意见一涌而出。可是,这些意见主要还是呼吁人道,很少有从法理上去破司法部长布下的“八卦阵”的。  当时间沉淀下来以后,人们慢慢发现,行政分支的这个表态,至少在美国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情理真诚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行政分支似乎在要求公平地对待这些黑人,只不过是出于国际案件的特殊情况,让黑人换一个法庭而已,即从美国法庭换到古巴法庭。但是,事实上却隐瞒了他们清楚的一个实质差别。在当时的古巴,在奴隶制问题上只存在“虚假法律”,对黑人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黑人回到古巴,只可能成为古巴当局阻吓其他奴隶造反的杀一儆百的牺牲品。对于这一点的认识,后来成为凡布伦总统在民众中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是在一个法制国家,要和行政分支较量,还是要突破它在法律上布下的阵势。好在,仔细查看之后发现,司法部长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自己其实也很清楚薄弱点在哪里。那就是司法部长格伦迪,对于“阿姆斯达”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那一部分发表的评论。  我前面已经提到过,这个案子实际上由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部分所组成的。一部分是刑事案件,按照美国法律,应该由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是否起诉的权力,在司法部长的这个系统手里。当然,在新闻和民众监督下,应该起诉的案件,司法部也不敢不起诉。  然而在这个案子里,由于是个“涉外案件”,就有些复杂。似乎起诉与不起诉,是在两可之间。那么,如果司法部朝这个方向靠一靠,说是决定不起诉,民众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因为正如格伦迪已经辩解的那样,这样做还是“有法可依”的。  看上去,司法部似乎是反对把“阿姆斯达”号黑人按照可能的“海盗罪”与“谋杀罪”起诉,好象有点同情这些黑人的意思。可是,实质上,却是在防止黑人被带入美国的司法程序。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尽管这些黑人身无分文,举目无亲,可是只要你一旦让他们进入这个程序,就必须有律师,必须允许公开的法庭辩论和旁听,必须允许新闻界的采访和自由报道,必须给他们一个接受公平审理的机会。那么,总统所期盼的平息社会大辩论的要求,就再也无法达到搅恕?  所以,司法部长的第一步,当然是先“建议”对黑人的刑事罪不予起诉。理由就是美国司法无权对一个外国刑事案起诉。司法部长所能够做到,也就是一个建议,下面的检察官还是可能根据他们的判断作决定。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另一部分,就是它的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美国法律,民事诉讼的原告,将不再是检察官,而是有民事争执的平民。提出民事起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阿姆斯达”案的民事诉讼部分,是司法部无法控制的。现在,不仅是两个西班牙人递上了财产要求,就连海防队的吉尼中尉也代表他的属下,基于“海难救助金”,对“阿姆斯达”的财产提出了分成的要求。所以,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按钮已经按下。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下,它会自动地,按部就班地向前走,只要原告不撤诉,谁也休想让它停下来。  因此,当司法部长格伦迪,不无心虚地借口让黑人有一个上古巴法庭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建议法庭不要将黑人交回提出民事诉讼的西班牙原告,而是交给西班牙当局的时候,司法部长自己也知道,这是他的全部辩解里,最没有底气的一个部分。他甚至闭口不提海防队吉尼中尉对“阿姆斯达”的财产申请。是的,身为司法部长,出于对整个行政分支工作有利的考虑,他想中止这场刚刚起头的民事案件,彻底把“阿姆斯达”号从司法分支里拖出来。可是,正由于他是司法部长,他比谁都明白,这几乎已经不可能了。  现在看来,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老百姓,显然还没有象今天的美国人那样,被训练得“慧眼独具”。对总统和其行政分支的法律监督,远不如今天那样容易抓住要害。所以,尽管他们有权利在报刊上攻击司法部长的声明,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大多数人只是从人道的角度进行侧面进攻。从一场“法律战”来说,还很不得要领。  只有极少数人,似乎领悟到了一些什么。他们在报纸上提出,“阿姆斯达”已经属于司法分支。作为行政分支,已经不能无视司法分支的权利,独自采取行动。只有这两句话,实际上点出了问题的要害:在政府结构中,司法是独立的,行政分支无权干涉。所以,即使总统有理由按照“平克尼协定”交还“阿姆斯达”,在司法程序结束之前,也不能有所动作。  对于黑人的律师们,形势是很清楚的。就是只能在司法程序中取胜,不能失败。因为后路已经被行政分支切断了。  我们再回到康乃迪克州。在那里,一切都在正常进行。对于刑事起诉的前期准备工作也还在进行。  这时,律师们决定先单独为三个女孩子向法庭要求一个“人身保护令”。法律规定, “人身保护令”是必须向接受该案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这样,接受这个“人身保护令”的要求和审查,就会把案子带到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联邦巡回法庭。  他们精心安排突出三个女孩的计划,是期望利用这几个最容易打动人心的黑人小女孩,使民众产生更大的同情心。  因为,在预期的“阿姆斯达”案正常审理中,总要出现双方在法庭上对簿公堂的局面。但是,到那时,法庭的一边是近四十名粗壮的,而且可能给人感觉是“野性”的男性黑人,而另一边却是一老一少两名文弱的西班牙白人。这样的局面会使人产生很大的错觉。公众同情的天平,会在顷刻之间倾斜。  然而,如果先让这三个黑人小女孩与两名西班牙人在法庭上遭遇,那么,奴隶制的残酷,非人性,等等,就会变得不言而喻。三名女孩顿时可以为黑人赢到更多的公众支持。“人身保护令”的提出,又会重新激起有关“奴隶具有同样的人权”,还是“奴隶制中主人对他们拥有产权”这样的辩论。  再者,如果通过这个“人身保护令”的取得,能够证明奴隶主没有拥有这三个孩子的法律依据,那么,他们就可能再进一步扩大战果,把这个结论推广到其余的黑人。  最关键的是,他们认为,如果能因此成功地在民众中唤起一个强烈的呼声:即“这些黑人也是人,而不是他人的财产”,那么,这种压力也许可以迫使凡布伦的行政当局,改变他们坚持送黑人回古巴的立场。  他们甚至还希望,如果取得这个“人身保护令”,他们就可以据此进一步争取黑人在美国的宪法权利。也许更进一步,南方的奴隶,也将可以在今后,援引同样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宣布自己的自由。  这三个黑人女孩真是击败两个西班牙人的最佳突破口。她们都还不到十二岁,只会说非洲语言,显然是刚刚来自非洲。更何况,她们一直受到最普遍的同情。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尽管一共有四名黑人孩子,律师考虑之后,第一次“出击”还是先从女孩子开始。  律师的这一策略显然是非常成功的。案子一开始就吸引了极大的公众注意力。人们远道从波士顿,纽约这样的城市赶来参加法庭听证。旅馆预定一空,法庭挤满了人,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人士,甚至名门望族,就连一些法官们的妻子,也好奇地挤在旁听的人群里面。  这一个发生在联邦巡回法庭的,为黑人女孩要求“人身保护令”的回合,并没有在电影里出现。也许限于篇幅,导演把这一个历史情节,连同那三个黑人女孩,一起从影片中“割爱”了。这确实很可惜,因为真实的场面不用修饰,都十分具有戏剧性。  整个法庭场面的气氛和效果,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来讲,实在是太理想了。当一名警官把三名黑人小女孩带进来的时候,她们惊恐万状地一边哭一边紧紧地拉着狱警的手。狱警手里还拿着几片水果,不停地哄着她们。然后,她们的律师为她们申请一个 “人身保护令”。正在准备这个刑事案的检察官并不反对,只提出要求每人一百美元的保释金,以确保如果有刑事起诉的话,她们确实会出庭作证。  这时,两个西班牙人的律师跳起来,提出反对。不同意这三个小女孩以取得“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获释。理由也很简单,包括这三名小女孩的所有“阿姆斯达”号黑人,都是他们的“财产”。  当然,你从今天的角度去看,会发现这是多么荒诞不经。但是,我们只能提醒自己,这是在一百五十年前,在这两个西班牙人所属的这个制度中,这种说法是“正常”的。然而,黑人的律师们等的就是对方律师跳起来的这一刻。因为,这种把“荒诞不经”变为“正常”的制度,在一个公开的法庭上,要把三个可怜弱者形象的小女孩,当众变成他人的“财产”,正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真正要求公众和法庭正视的具有颠覆性的问题。这也是在进行着一场司法挑战的律师们,等待的真正机会。  因为,他们的着眼点,显然不仅是在这三个女孩和“阿姆斯达”的黑人身上,他们更希望通过这个挑战,整个颠覆在美国南方还存在的一个非人道制度的法律基础。在联邦巡回法庭的汤普生法官的同意下,他们就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法庭辩论机会,他们就可以在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上,让法庭和所有的人注意到他们的论点:人类行为受到的最终的审判,是依据人性与非人性的界限来判断的。一切法律都在“自然法”之下,如果一条法律是非人道的,那么,它终有一天将被废除。  只不过是第一天开庭,大量的报纸就明确指出,不论结果如何,这已经是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的一个重要胜利。  自建国以来,法庭就是美国人最重要一个公众论坛。律师班德文站在这个论坛上,不仅小心地避开原来法律对于黑人布下的雷阵,向人们宣布,“阿姆斯达”的黑人从来就不是奴隶,他们是被人绑架的“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同时,他又进一步直指事情的本质,“所有的拥有自然形式的生命,都是自由的。”  挑战司法就这样开始了。  律师们走出的第一步有没有成功呢?我得在下一封信再告诉你了。   祝   好!   林达06.向自由迈出第一步-----------------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谢谢你给我寄了书。你在信中说,看了我的信很想去看看“阿姆斯达” 这部电影。今天我大概可以把这个影片后面的真实故事给你讲完了。  在“阿姆斯达”案的上诉期间,美国的新闻界已经逐渐开始在报刊上披露了与此案有关的,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的故事。可是,由于这些干预都没有成功,也就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证据完全浮出水面。因此,除了本来就对凡布伦的行政系统充满警惕,至今还在这个案子上挣扎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之外,一般民众对这样的报道还是将信将疑。然而,从这些一百五十年前的报道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当时美国媒体的新闻嗅觉了。  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导演安排了一个场面,表现黑人辛盖在焦灼地坐在法庭,却听不懂那些决定他们命运的人在说些什么,也无法表达自己。终于,他意外地站起来,艰难地吐出一个英语单词,然后用越来越响,越来越坚定的声音重复着:自由!我要自由!  这是一个导演安排的戏剧情节,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斯匹尔勃格所关切的焦点始终是在不幸的黑人身上。他非常注意去刻划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心理状态,刻划他们在遭遇一系列厄运,又落到一个天差地别的环境中,所可能产生的反应。  在这个电影情节中,还有一个真实的背景。就是这些黑人在等候上诉的日子里,在泰朋和许多义务工作的美国人的努力下,渐渐开始学会用英语表达一些意思,甚至有的黑人开始学会简单的英语写作。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增加,也使他们心理上的紧张和惊恐不安,得到一定的疏缓。  在外面,新闻界似乎并不满意对总统干预司法的初步报道,自有一批新闻记者对已经到手的一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终于一步步拖出了曾经属于白宫的“最高机密”。在 1840年的10月,也就是一审判决之后的九个月后,“解放者”和“自由者”两个刊物,报道了完整详尽的有关白宫策划干预司法进程的故事。在这个报道之前,已有一些报纸指出,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已经确认“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从非洲被绑架来的自由人。可是,代表美国人民的总统,居然要去帮助非法的古巴奴隶主。  这一年,凡布伦总统终于竞选连任失败,有很多人认为,他的落选与“阿姆斯达” 案确实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他对于奴隶制的温和态度,导致他失去了在四年前曾经支持他入主白宫的六个北方州的选票。这个结果也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当奴隶制问题成为一个如此敏感的社会议题,两极分野又是均势力敌的时候,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如果他没有一个强烈的历史责任感,考虑的只是寻求平衡的话,那么他的处境确实就象是一个吃力的走钢丝的杂技演员。  在这段时间里,接受了上诉的联邦巡回法庭的汤普生法官,支持了裘迪森法官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但是,正如“阿姆斯达”的影片里所讲到的,代表西班牙公使和美国行政分支的法律代表不服判决,进一步向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最后的上诉。凡布伦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走出这一步,斯匹尔勃格在影片中的解释,除了他对于大选之年南方选票的考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担心矛盾的激化会引发一场内战。这个分析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对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来说,他们经过无数的努力和曲折,这是他们久已盼望的时候。因为走向最高法院,是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挑战司法的人们都期待的一刻。只有进入最高法院的案子,才可能对原有的法律有一个根本的否定,才可能在历史的进程中竖起一个“地标”。同时,也能把自己的观点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传播出去。  然而,听到案子已经被最高法院所接受的时候,也是他们心情最沉重的一刻。因为到了这里,根据全体人民的契约,判决是一锤定音的。如果失败,不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命运堪犹,而且,对于他们长期从事的,在美国南方彻底推翻奴隶制的事业,也将是一个打击。这个目标的实现将有可能因此推迟许多年。也许他们必须再经历长久的等候,才会等到下一个契机的出现。  他们经过再三考虑之后,认识到一点,就是在这个最后关头,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争取使最广泛的民众,都能够理解和支持他们在这场论战中的观点。使得这场由 “阿姆斯达”案所引起的论战,对美国的废奴真正产生影响。由于他们自己一向激进的立场,使得一些民众对他们本身产生一些看法。例如,觉得这些人是“唯恐天下不乱”,不是真正愿意按照合法的程序推进一个制度的进步,而是巴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甚至不惜引发一场战争。不仅是总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就是在北方,大量希望废奴的美国人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这是很普遍,也很好理解的。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于这个日益扩大的“阿姆斯达”案的疑惑,也可能影响民众的支持率。因此,他们决定,寻找和推出一个有影响的,但是又不持有激进立场的人,主导这个案子的最后一场战役。  他们先找了两个名律师,都是反对奴隶制的。其中一个曾经还有过多次出席最高法院法庭辩论的经验。但是,这两个律师由于不同的原因都婉拒了这个请求。这和他们的观点较为温和,对于激烈的挑战司法的行动并怎么不赞同,也有一定的关系。最终,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决定寻求约翰·昆西·亚当斯的帮助。  约翰·昆西·亚当斯,就象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描绘的那样,已经是一个步履维艰,在国会开会时会睡着,出门会辩错方向的老人了。可是在我写到约翰·昆西·亚当斯这个名字,还是不禁肃然起敬。  他是又一个加入这个反奴隶制阵营的美国“独立宣言”签署者的后代。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是在费城的会议上的“独立宣言”主要辩护人,也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1789年,当华盛顿当选第一届美国总统的时候,约翰·亚当斯是华盛顿的副总统,之后,他成为华盛顿之后的美国第二届总统。在“独立宣言”发表的五十周年纪念日的那天去世。  约翰·昆西·亚当斯是约翰·亚当斯的长子,就是你在影片中看到的这个白发苍苍,一点也不起眼的老人。然而,年轻的时候,他曾是华盛顿总统眼中最有才华的美国外交官,不但足迹遍及世界各地,并且也在1825年当选为美国的第六届总统。你知道,美国是一个最不喜欢世袭传统的国家,所以,这样父子两代都是总统的情况极为少见。  四年以后,他在竞选连任时,输给了竞选对手杰克逊,旋而回到家乡,重新开始他的平民生活。此后,他又被选为联邦众议员。在他当选的时候,有人劝他不要接受这个职位,因为作为前任总统,似乎有失身份。他却回答说,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自己为民众服务而“失身份”,做个地方职员都是如此,更不要说是当国会议员了。因此,当“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他正是联邦国会的一名众议员。  他从来不是一个持激进态度的人。但是,他无疑是反对奴隶制的。正如电影里曾经提到的,从“阿姆斯达”案一开始,他就给“阿姆斯达”委员会以及黑人的律师出过主意,并且始终对这些黑人表示出关切和同情。这也是这些律师会不寻常地想到请他出来领衔,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辩护的原因。  他一开始也非常犹豫。从他一贯的思维方式来看,他的犹豫,当然不是因为他作为一个前总统,感到“有失身分”。他深深地感觉自己已经精力不足。正象他自己说的,我已经73岁了,耳聋眼花。我的助手们已经纷纷离我而去,我的牙齿也已经一个个离开了我的牙床。我怎么还能担当如此艰巨的一个任务呢?同时,他虽然在哈佛大学毕业后,就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但是他已经有三十多年,没有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站在法庭上了。更何况,他还有作为一个联邦众议员非常繁忙的工作。任何一个律师都知道,不要说打算上的是最高法院,就是接下一个普通的案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也不知道有多少繁复的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他比任何人都更深知自己的局限性。  但是,他却无法拒绝。他无法淡忘延续父子两代的对于一个朴素理想的追求。他是一个自由的坚定维护者,坚信父辈提出的基本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且坚信不论白人黑人,都有同等权利。他对奴隶制极为憎恶。所以,人们终于惊讶地听到一个意外消息,这位已经73岁高龄的美国前总统,今天的联邦众议员,决定作为一个普通辩护律师,接下“阿姆斯达”案,走上最高法院,为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的自由,进行法庭辩护。  在开庭之前,他作为一名联邦众议员和前总统,尽了最大的努力,试图劝说凡布伦总统撤销上诉。这个时候,凡布伦总统已经败选,在美国,新旧总统的交接是在投票结果出来的第二年的年初,以便行政的一套工作有一个妥善的过渡。这个时候,凡布伦总统正是处于过渡期中。但是他的行政分支还是拒绝了这个撤诉的建议。  于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开始大量的文件阅读和认真的准备工作,其中当然也包括与当事人的谈话。在影片中,描写了黑人辛盖被带到他的家里,进行例行的当事人与律师的对话。在真实的历史中,约翰·昆西·亚当斯是一路颠簸,远途从波士顿专程前往威士特维尔的监狱,约谈他的黑人当事人的。除了当时已经住到监狱管理员家中的三名黑人小女孩之外,他见到了所有的黑人,并且进行了谈话。出来的时候,他说,谈话十分愉快。只是当时在威士特维尔,黑人又住在大间里。他对于黑人的居住以及生活设施的简陋,感到很不高兴。  他显然是取得了黑人的信任。在电影里,有黑人辛盖通过黑人翻译,不断向约翰· 昆西·亚当斯提出问题的描写。实际上,在他离开监狱以后,那些明白了律师的作用,也学会了写简单英语信的黑人,其中也包括辛盖,开始纷纷给他写信。他们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在信中要求,请他把这些情况转告给那个“大法庭”。  在最高法院开庭的日子逼近的时候,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感到压力越来越大。最使他们感到不安的,就是如果败诉,“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就可能会有即刻的危险。他们曾经考虑在开审之前,是否必须再一次尝试,为这些黑人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先把黑人置于他们的保护之下。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必须由接案法庭的上一级法庭发出。现在,案子已经进入了最高法院,也就无处去找“上一级法院”了。  要知道,如果说在一审期间,行政系统有过的运送黑人计划,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假如他们现在再有这样的打算,就是一个合法行为了。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是一个终审判决。在这个判决中,如果判定是应该执行“平克尼协定”的话,那么,司法程序就到此结束了。黑人将合法地按照终审判定,移交到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他们要是决定立即送走,也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同样一个计划,提前执行,就是违法地侵犯了黑人的上诉权,干扰了司法程序,就是在宪法设计的“既定程序”中,插了一杆子。但是如果这个计划是在“既定程序”的合法位置上,在行政分支到最高法院上诉,并且胜诉之后执行,就毫无问题了。讲究“既定程序”,是美国的制度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样,你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开庭的最后阶段,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为这些黑人安全的担心,已经到了忧心如焚的地步。以至于其中一些人,甚至自告奋勇地要求以身试法,以劫狱来换取黑人的安全。但是,最终理智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决定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当然,经过了两级法院的胜诉,他们还是对最高法院存着一线希望。  另外,与以前所不同的是,这时他们和黑人已经建立起较为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他们能够把危险的处境对黑人讲清楚,告诉他们,一旦判决败诉,很可能把他们立即就送回古巴。因此,要求他们天一黑就拒绝离开牢房,遇到异状就大声呼救,等等。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同时,他们积极募款,一方面筹措送他们回非洲的路费,另一方面,他们想到,万一败诉,黑人的身份定位就变成了西班牙人的合法奴隶。既然如此,他们就应该可以用这笔钱,合法地再把黑人从西班牙人手中“买”出来。  1841年2月22日,“阿姆斯达”案正式在最高法院开庭了。  当时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有五名是来自南方,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这九名大法官中,汤普生法官由于也兼任巡回法庭的法官,所以他实际上已经早就涉入此案了。去年给你的信中,我曾经谈到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地位,在历史上是逐步得到确认的。它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今天,已经不可能再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其它法庭兼职的情况。他们忙自己的案子,也已经一年到头忙不过来了。在“阿姆斯达”案中,最高法院最终只有七名大法官进入判决阶段,因为有一名病重未能出席,最意外的,是在审理过程中,一名大法官因心脏病发作,在睡眠中突然去世。  在电影中,你可以看到黑人辛盖也在最高法院的法庭现场旁听。事实上当时并没有黑人在场,出席的只有双方的律师。现在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越来越有规范,大量的工作是在开庭之前的审查书面文件和开庭之后的“长考”。真正开庭时,律师陈述的时间都有限制,一般都很短。为了节省时间,大法官认为对陈述内容已经清楚时,随时可以提问打断律师的陈述,庭审阶段相当紧凑。然而“阿姆斯达”案发生在一百五十年之前,律师所得到的陈述时间长达几天,远比今天要多得多。  现在我回想起斯匹尔勃格对最高法院这场“重头戏”的处理,觉得十分贴切和适度。当时的最高法院的法庭远比我们现在看到的要小得多。然而,在这个影片里,你仍然可以清楚地辨别出,一般法庭和最高法院在情景气氛上的很大不同。斯匹尔勃格并没有让电影中的约翰·昆西·亚当斯作慷慨激昂状,毕竟他已经73岁,是一个什么都见过和经历过的老人了。  可是,一个德高望重的前著名外交官,一个前总统,如此点燃生命烛火的最后一段,以一个普通律师的身份,站上他已经久违的法庭。就是为了在一个当时还是白人的国家,为一些他素不相识,甚至可以说是彼此难以了解的非洲黑人,争取“平等自由”这样一个基本的人的尊严。还有什么比这件事情本身更说明问题的呢?还有什么必要再添加一些多余的修饰呢?  斯匹尔勃格只作了一个十分平淡的安排。就是在约翰·昆西·亚当斯作法庭结辩,谈到“独立宣言”,谈到这个国家的建国理念时,曾经踱步走过几个美国建国者的雕像,并且停在一个雕像面前,轻轻用手抚摸了一下它的底座。在美国,所有的人都知道,这就是曾经为了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国家而奋斗了一生的美国第二届总统,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导演的这个安排,使人们不仅感受到一个延续两代的总统家庭的共同目标,人们也会想到,这个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现在在法庭上,这位前总统站在这里,就是告诉人们,要实现这个目标,就是实实在在的,为一个一个的普通人,不论他的肤色和国籍,争得平等的地位,自由的生活,和有尊严的生命。  我所要在这里补充的就是,黑人一方的律师,在最高法院的辩护词中,把更重的份量放在有关自然法,黑人的人权,以及“独立宣言”的建国理念上。同时,也充分利用法庭在一审中,对于“阿姆斯达”号黑人的自由身份的确认。指出,他们来到美国的时候,已经从非法奴役中解放了自己。如果把他们送回去,就是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在奴化自由人,而他们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约翰·昆西·亚当斯指着法庭墙上所悬挂的“独立宣言”说,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只有自然法是对我的当事人最为适用的。我们的建国之父们正是在这个原则上建立了我们的国家。法庭是公正的维护者,这意味着法庭必须永远保护每一个“个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黑人一方的辩护律师,希望在最高法院,能够在根本上对于美国南方的奴隶制有所触动。还应该提到的,就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在辩护中,以相当大的比重抨击了政府的行政分支干扰司法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的判词是在1841年的3月9日出来的。影片中所表现的短短的宣判场面也相当真实,那是安静的,平和的,也是肃穆的。判词是由斯多雷大法官综合全体大法官的意见之后,撰写并且宣布的。斯多雷大法官来自马萨诸塞州,他反对奴隶制,却决不是一个对此持有激进态度的人,因为他非常重视建立一个严格的社会秩序。且不提那些来自南方的大法官,就是在来自北方的大法官里,斯多雷的态度也是相当典型的。因此,在判词出来之前,一般的估计,还是最高法院的判词会对政府的行政分支有利,而对黑人不利。而作为黑人的法律代表的亚当斯和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对获胜缺乏信心。  可是,最高法院的判词不仅确定了黑人得到胜诉,而且在投票的比例上,赞成和反对的比例相当悬殊。在能够参加判决的七名大法官中,只有一名大法官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投了反对票,其余六名均投票支持了黑人一方的胜诉。  斯多雷大法官首先纠正了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时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一审判决时的依据,是1819年美国禁止海上奴隶贸易的法律。这个法律认定,“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口或者带入美国领土的任何黑人,混血者,有色人种,只要对他们有任何占为奴隶,使役和劳役的企图,都是非法的。”可是,“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在进入美国水域的时候,他们已经能够控制自己的状态,并且也宣称自己是自由人。因此,上述法律显然并不完全适用于作为判定“阿姆斯达”案的依据。  斯多雷大法官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这些黑人到底是不是在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范围内的,应该由行政分支交回西班牙的,属于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斯多雷大法官认定检方并没有提出对于财产的足够证明,而这些黑人应该是自由的。他在仔细地分析了“平克尼协定”的有关条款之后,认定,既然这些黑人从来也不是合法奴隶,他们也就根本不在该协定所规范的,应该归还的“货物”的范围之内。  斯多雷大法官非常清楚地认定,这些黑人从来也不是蒙岱和路易兹的“合法奴隶”。他们是“非洲原住民”,被“绑架和非法运入古巴”。有充分证据说明,蒙岱和路易兹对此“完全知情”。非洲人进入古巴领土时就应该是自由的,“阿姆斯达”号的乘客是自由黑人,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对他们无效。  同时,斯多雷大法官肯定,一个人在被非法劫持的时候,具有自卫的权利。在一个人被非法逼为奴隶的时候,暴动是他的权利。为了得到自由,这些黑人也许是干了下了一些“可怕的事情”,但是,在法律的概念里,他们不能被定义为海盗或者强盗。  他进一步解释说,实际上,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在西班牙法律和“平克尼协定”都对此案无效的时候,那么,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进入此案各方的相互矛盾的权利,应该依据的法律,就是国际法公正的原则。尤其是当这个争议还牵涉到人的生命和人的自由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平克尼协定”从未否定外国人在美国法庭也有同等的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不管是否存在“平克尼协定”,美国公民都有权在美国的法庭提出了对“阿姆斯达”号的财产要求,而“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也拥有在美国的法庭要求同样公正的平等权利。斯多雷大法官的这番话,也就否定了行政分支和西班牙当局所说的,美国司法无权对此案进行裁判的说法。  联邦地区法庭对于西班牙人财产权的判决,最高法院予以支持。因为,斯多雷大法官指出,“平克尼协定”也要求财产所有人提供充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据。但是,当这张通行证所提到的拉丁裔黑人是根本对不上号,是虚假的话,那么,也就是说,西班牙人根本没有提供财产所有权的充分证据。至于“海难救助奖金”,最高法院也支持了一审裁定。“阿姆斯达”号上的货物,吉尼中尉和他的部下可以获得总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也以同样理由,由蒙岱和路易兹取得。在最高法院的裁定下,“阿姆斯达” 号的黑人终于不再是别人的奴隶和“货物”,而被正式宣布为自由人。  整整十八个月的争执,终于斯多雷大法官平静的宣读声中有了一个结果。整个最高法院的法庭鸦雀无声,没有出现任何戏剧性的场面。回顾整个审理过程,大家都觉得如果细察这个案子的法律基础,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因为证据是明确的;公众对这个案子的看法都是对黑人有利的;黑人的律师对于案子的辩护,是准备充分的;亚当斯一再提醒法庭,它对人权和美国公众是负有责任的;更何况,最高法院的审理强调了依据现有的法律。只要最高法院是坚持公正的,就几乎不可能判出别的结果来。  约翰·昆西·亚当斯参与了这个工作,他无疑为这个结果感到兴奋。但是,他清楚地把这样的结果,归于那些以极大的献身精神,付出了十八个月辛劳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他给“阿姆斯达”委员会的泰朋,以及黑人的主要律师班德文写了一封信,表达了他的心情,“他们自由了!”约翰·昆西·亚当斯写道,“感谢你们!我以人性和公正的名义,感谢你们。”几年以后,他在众议院发言时,突然昏倒在讲坛上,两天以后去世。  由于实际上黑人并没有旁听最高法院的审理和宣判,因此,是两个在纽黑文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听到消息之后骑马赶到两英里以外的威士特维尔,去向黑人通报这个消息的。这个时候,黑人已经能够用简单的英语表达自己的感受,“我高兴。谢谢。美国人。亲爱的朋友。上帝。我们高兴。”  黑人自由了,可是还有一个如何帮助他们回家的问题。你也许还记得,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改了一审的部分法律依据,使得1819年的美国禁止海上奴隶贸易的立法,不再成为这个案子的基础。因此,与同一个法律相联系的,由美国总统送这些黑人回家的一审判决也就不能执行了。因为总统不再有动用行政开支以支付这一航程的权利。在当时的航运条件下,非洲可以说是路途遥遥。去一趟是需要一大笔开支的。于是,此后的八个月,这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又使尽浑身解数,寻求各方的支援,想找到送黑人回非洲的途径。  最后,通过美国人的个人捐款,联合传教协会的资助,以及他们举办一些展览会筹集的钱,他们终于凑齐了这笔巨款。1841年的11月27日,一艘名叫“绅士”号的小三桅船,终于载着这些黑人,包括那三名黑人小女孩,在他们的美国白人朋友代表的护送下,离开纽约,驶往非洲。两年半以前,在西班牙人押送下在古巴登上“阿姆斯达”号的五十三名非洲黑人中,只有三十五名,也就是大约三分之二的黑人等到回家乡的这一天。余下的十八名黑人,除了两名在美国因病去世,其余都死在“阿姆斯达”号暴动和暴动之后飘荡在海上的两个月中。也许,他们自由的灵魂已经找到了回非洲的路。  “阿姆斯达”案到此应该落幕了。电影也在一笔带过的攻打西非奴隶市场和美国南北战争的炮声中结束。给了人们一个鼓舞人心的结局。后面的事情,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阿姆斯达”电影的范围,可是,我要是就这样草草收场,你显然是不会满意的。那么,我的故事还必须继续讲下去。  对于“阿姆斯达”案,我最希望通过它能够使你了解的,首先是当时美国在分治状态之下,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南北之间观念分裂的严重状况。虽然,在南方,也不是都那么极端。但是,如果以极端南方的观点作为代表的话,那么,按照美国的建国基本理念去衡量,可以说这种观念的分裂,已经严重到了一边“是美国”,而另一边“不是美国”的地步了。这也正是北方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会忍无可忍地提出,要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上帝原则的国家,或是口口声声不惜打一场内战以改变这种局面的原因。  另外,通过这个案子,我希望你能够了解这个很有意思的“司法挑战”的过程。我说过,这也是我最感兴趣的地方。因为,这是美国在历史关头最典型的,也是美国人最习惯使用的推动进步的一个方式。可以说,美国在建国两百多年来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那么它在历史进程中的脚印,几乎都是由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司法挑战”所组成的。所以,认真地细察这样的案例,就象是观察一个重要的历史转变如何合法地,有逻辑地完成。就象看着一个有趣的化学试验,如何从量变走向质变,产生一个新的物质一样,非常耐人寻味。  那么,在美国彻底结束奴隶制这样一个历史关头,这样一场由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组织的“司法挑战”,对此后的历史进步究竟推动了多少,它的胜诉又是一个什么程度上的胜利呢?  简单地说,让我们在电影中感到如此振奋的审理结果,从“司法挑战”的角度去看,它的胜利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可以说,这只是一个道义上的胜利。“挑战者”并没有在他们推动法律进步的根本目标上,得到什么实质性的收获。  如果我们再回过头来,冷静地审视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你会发现,它对于美国建国初期南北双方妥协以后形成的南方的奴隶制,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定基础,是首先根据各种证据,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作了一个身份确认。确定他们是“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在这个重要的前提之下,也就可以绕开一系列与奴隶相关的法律,以及由这些法律引发的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阿姆斯达”案并没有去动摇这些法律。不知你是否还记得,我曾经告诉过你,在“阿姆斯达”号上,还有一个被电影删去的特殊人物,就是那个在暴动中被杀的船长,还留下了一个叫安东尼奥的十六岁小黑奴。实际上,他不仅以证人的身份在这个案子中出现,最终他自己也成了这个案子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他的存在,更容易说明我在前面谈到的问题。  安东尼奥是这个船上唯一一个真正的“拉丁裔黑人”。他出身和生长在古巴,从种种迹象看,他和主人的关系并不恶劣。这种情况在美国南方也相当普遍,就是作为家仆以及和主人相处密切的黑奴,一般和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关系。尽管他是一个黑人,而且是一个奴隶,但是从一开始,他就是和西班牙人站在一起的。再说,对他来讲,古巴已经是他真正的家乡。就在案子发生后不久,船长的继承人就向法庭提出对奴隶安东尼奥的所有权。在法庭上,安东尼奥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当庭表示,他愿意回哈瓦那去。最终,地区法庭对他的一审判决是,鉴于安东尼奥是一名有证据的合法奴隶,他必须回他的主人那里去。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个判决。由于当时安东尼奥本人的意愿与法庭的判决一致,因此使得他几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注意,也使得这一判决的意义被人们忽略了。  “阿姆斯达”委员会在案子了结的时候,仍然对这一部分的判决很不满意。他们不愿意看到年轻的安东尼奥回到奴隶状态,并且担心他被立即送走。由于案子已经了结并且离开了最高法院,他们便希望律师班德文去为他到地区法庭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班德文立即回答说,安东尼奥当庭表示了他要回哈瓦那,他自己不要成为自由人。因此他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庭不可能违背他本人的意愿为他发保护令。最终,安东尼奥终于醒悟,他向泰朋表示了自己不想再回去愿望。他当时的处境还相当自由,因此,泰朋比较容易地帮助他,使他“失踪”了。还在“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回非洲之前,当年四月,也就是在判决的两个月后,他已经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开始一个自由人的生活和工作了。  从对于安东尼奥的判决上,你已经看到,在“阿姆斯达”案黑人的胜利后面,实际上还隐藏着一个挫折。那就是,反奴隶制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挑战司法的重大成果并没有出现。沉淀下来之后,人们发现,按照这个判决,原来的法律并没有被很大地触动。黑人获得自由,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自由的。也就是退一步来看,如果这些黑人,象安东尼奥一样,是古巴的合法奴隶,那么,他们就还是应当归还给别人的财产;他们的状态就不是“被绑架的自由人”,也就失去了暴动的权利。安东尼奥就是一个标志。如果所有的黑人都是在1820年英国和西班牙的禁止奴隶贸易协定之前被卖到古巴的,他们的身份就和安东尼奥一样了,那么,在同一个法庭,他们得到的判决当然就会完全不同。可以说,没有什么人比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更清楚这个局面,也更感到沮丧的了。  那么,当你走出电影院的时候,是否因此就是“上了导演斯匹尔勃格的一个当”呢?我想应该不是这样的。因为,即使“阿姆斯达”案的判决只是一个道义上的胜利,它的意义也是深刻的,它对美国废除奴隶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就是司法挑战中首先必须“胜诉”的意义。不管怎么说,这些黑人自由了。在他们已经被卖到了古巴,又转卖给了庄园主之后,还杀了白人,抢下了船。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白人的国家,能得到无数白人的支持,有长期免费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甚至有前总统站出来为他们作法庭辩护。大法官全部是白人,甚至其中还有来自南方的奴隶主,在这样的高等法院,他们照样以高比例的赞成票,判定黑人暴动无罪,重获自由。还有什么比这个胜诉的结果,能使所有北方反奴隶制的人们,更感到激励和鼓舞呢?如果说,一百五十年之后,当走出电影院的时候,依然会有人对这样一个久远以前的故事感到激动的话,那么,可想而知,处于当时美国矛盾漩涡中心的民众,对这样一个胜诉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轰动效应了。  同时,对于我们这些通过阅读来了解这段历史的人,还有什么比这个胜诉结果,更能说明一百五十年前代表着美国精神主流的北方的事实状态的呢?  是的,在黑人胜诉新闻的巨大冲击下,在当时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没有动摇南方奴隶制度的法律。可是,这个“道义胜利”的轰动效应,却事实动摇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础,使得人们对于南方现状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充分讨论了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再一次申扬了“平等自由”的建国原则,最终黑人又取得了胜诉。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使人们产生一种强烈的错觉,似乎他们已经在解决“黑奴物化”和黑人争取自由等问题上,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当他们在此后再遇到合法奴隶的同类案件的时候,在同样法律之下产生的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使人们产生倒退和无可容忍的感觉。这个时候,本来其意义就是一份契约的法律,就会由于失去民意基础而走向立法的变革。这个时候,司法挑战的目标,就算是真正达到了。历史也就在这样立法变革的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  可以说,美国的历史进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但是,唯有在解决奴隶制问题的过程中,迈出了“南北战争”这样一个对美国来讲是“非同寻常”的步子。更何况,南北战争本身,还有它更为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对美国这场唯一的内战细细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这场战争之前,也许我们还是应该再看看“阿姆斯达”案在最终审理时,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我觉得,这既是“阿姆斯达”案的终点,也是理解此后的“南北战争”的一个起点。  美国历史上的司法挑战,并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机构建立起一个新法律,才能取得实质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战,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就已经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和你谈到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个 “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所有挑战司法的人,在走进最高法院的时候,总是满怀希望的原因,应该说,在“阿姆斯达”案中,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曾经是有过同样的希望的。但是,他们的期待从法理上看,却是过分的,在历史的这一刻,是注定没有希望的。为什么呢?  在历史上,美国人在对一条“过时的”和“不合理”的法律进行质疑的时候,或者在遇到两条内容相互冲突的法律,需要一个甄别的时候,一般在最高法院都能找到一个结果。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有一个恒定的参照标准,那就是美国宪法。在美国,大家只有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认宪法。美国人向来就是五花八门,来自世界各地的。但是如果你认同了这个宪法,你就等于加入这个契约,认同了这个国家。所以,最高法院用宪法作为“参照标准”去“复审法律”,可以说百试不爽。  当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判案时,也有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是比较被动的,就是强调对于现成具体法律条文的恪守;另一种则是较为主动的,就是在宪法精神之下,对于历史进步有一个基本判断,然后,以更接近宪法本意和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判。前者比较简单,不容易引起争议,在美国建国早期,这样的情况也许更多一些。而后者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水平,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些。当然美国人习惯于遵守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决。只是,产生争议的裁决,会一再成为一轮又一轮的新的司法挑战的起因。如果这种挑战是符合历史进步方向的,那么,它终有一天会在最高法院产生新的判决,或者产生新的立法。  再看“阿姆斯达”案的最高法院判决,你就会发现,它似乎是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因为它恪守了原来的具体的法律。但是,你同时又会发现,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对黑人维持一个公正,在以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作判决,表现了一种相当积极的主动性。这种情况下,似乎又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第二种判案的态度。至少没有必要怀疑最高法院在“阿姆斯达”这个案子上,对于公正的追求。你只要想象一下,如果“阿姆斯达”最终不是来到美国,而是漂回了古巴,在同样有着“禁止海上奴隶贸易”法律的古巴,又会判出什么结果来呢?  那么,既然在寻求公正和追求自然法的原则,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能在判决中再进一步,较根本地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呢?为什么说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目标,就命中注定地不可能在这一个案子里达到呢?  因为这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你已经知道的,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宪法时,在奴隶制问题上对南方有过一个妥协。妥协的核心就是承认各州有权决定是否蓄奴。根据当时的局势,似乎有理由相信,在各州逐步自行废奴之后,这样的妥协条款也就会自行走进历史,不再成为问题了。但是,随着联邦的扩大,加入的那些新南方州,如阿拉巴马,密西西比等等,在坚持奴隶制的问题上,与原来的两个极端南方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令人不安的就是在州的数量上南北双方开始相近,在对待奴隶制的态度上,开始走向不可通融的两极。这个时候,由于历史原因进入宪法的这三个妥协条款,就形成了美国历史上一个最难以处理的局面。  美国宪法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了可以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其中的条款。修正案在通过后,也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为了保证它能够成为多数人的契约,宪法又规定,修正案必须先由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再交由各州,在至少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议会通过后,才能够进入宪法。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对于美国人一直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美国建国的二百多年里,除了与宪法几乎同时通过的十条“权利法案”之外,至今只通过了十六条修正案。于是,你一定也看到结症所在了,就是南北双方在州的数量上的均势,使得修正这些妥协条款,在当时几乎不可能。  于是,宪法中的这三个妥协条款,成为最高法院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它只有依法进行司法判决的权力。它的“司法复审权”的最高依据是宪法,如今争议的焦点,是宪法本身的妥协条款,最高法院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在“阿姆斯达”案中,应该说,最高法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即不违背现行法律,又坚持了贴近自然法和公正的立场。然而,在法律的根基上,它不可能有更大的作为了。但是,最高法院无疑是正确的,就是它首先必须坚持在权限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如果认为自己有理,就可以随意越权的话,整个运转正常的体系就彻底乱套了。  因此,现在回想起来,在“阿姆斯达”案的过程中,发生的最应该引起警惕的一件事,就是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干预司法的越权行为。然而,它的危险性和重要性,在当时只有一个人是充分注意到的,那就是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他不仅在最高法院一再强调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在他去世前的几年中,始终没有停止呼吁对这个权力机构的越权行为予以追究。只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美国的学校还没有今天这样的宪法教育;民众对于政府运作的监督,也还远不象今天这样洞若观火。直到许多年以后,人们才渐渐理解当年约翰·昆西·亚当斯的洞察力。在今天,美国总统最怕的事情,大概就是被指控为干预司法和越权了,一旦证据确凿,几乎是不可能再继续留在总统的位置上的。这些都是后话了。  当我们再一次回到1841年11月27日的纽约码头,目送那只小三桅船,载着“阿姆斯达”号的黑人,缓缓离开码头的时候,心情就很难轻松了。因为在我们身后,南北两个庞大的不可调和的实体,正被这个案子又在背后推了一把,更逼近了一个僵持的交界线,可是,还是看不到一个打破僵局的希望。  这是一个松散的联邦,从它还是英属殖民地开始,就在北方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发展核心。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有一部分地区就是对外部敏感的,开放的,思索的,历史逻辑相对清楚的。它们主导了这片土地的思想发展和相应的社会发展脉络。而以两个极端南方州为代表的地区,它们是相对保守的,封闭的,思维迟缓的。甚至是被历史拖着向前的。这样一个格局,由于它的分治原则,一直保存到美国成立之后也没有被打破,只是在新的地区加盟以后变得放大了而已。  你也许会说,区域的发展不平衡,这在每一片土地上,在每一个国家都可以看到。但是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和其后发展出来的美国,由于它的分治,就形成了其它地方所少见的特殊情况。并且使它的历史进程也呈现不同的面貌。  如果在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一个落后地区,如果被遗忘,它就可能在很长时间被拖在历史的后面,但是,它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如果中央政府想对它有所作为,它也就被动地被改造,这样的改造计划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基本完成。但是,在当时作为一个联邦的美国,就完全不一样,因为这是一块分治的土地。在这里,一个保守的地区,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可以固若金汤一般,维持得相当久远。从整体的历史角度来看,它的基本观念始终是被动地被历史推着勉强向前;但是,从局部的区域来观察,它不仅对于掌控自己的地区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还对于来自外部的力量具有顽强的对抗性,只要它自己不愿意变,任是谁也奈何它不得。这就是僵持的基础。  同样,平等的联邦和分治的原则也是当年制宪会议的基本背景。所以,在美国的制宪会议上,不存在领袖,所有的人都是以一个区域的代表出席的,目的是达成一个共存的契约。你也许会问,那么,按照“常理”在独立战争中应该产生的那些“重量级”人物呢?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战争结束,他们就回家了。这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当时美国人的心目中,现在叫做“州”,原来是殖民地分区的那个地方,才是他们的家乡和国家。而所谓美国,只是一个远比联合国还要松散的联邦。他们寻求自由的文化,也没有产生一个雄心勃勃的“人物”,要建立和主宰一个美国的一统大业。  所以,当四年以后制宪会议开始的时候,那些“英雄们”早已在几年前“沉”了下去。自己给自己褪去了头上的光环。再次汇到一起,他们每一个人都只是州的一个代表而已。在这个会议庭里,只有相互地位平等的代表,有会议主持人,但是没有一个领袖,甚至是类似领袖的人物。任何一个地区和它的代表,都没有决定性的主导权。没有人有权利强制别人,没有一个地区有权强制另一个地区。分治的基本共识就是,一个地区的生活方式,只有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自己有权决定。  现在看来,能够维护这样一个州与州之间关系的制宪会议,建起了一个以平衡和制约为原则的联邦政府的构架,是有它内在的逻辑联系的。同时,对于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以达成妥协的方式去解决,也是必然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过,美国的版图,在南北战争之前已经基本完成。也就是说,它在南北战争之前,面积已经基本和今天差不多了。可是,在制宪会议时的美国,其版图只有南北战争时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在制宪的时候,在这个“小的美国”看上去还容易被时间逐步解决的历史妥协,在南北战争之前,却随着它的面积的迅速扩大而急剧膨胀和激化了。它不仅没有象建国时人们所预期的那样逐步走进历史,反而突兀出来,象一块骨头一样,卡住了这个新生国家的喉咙。  那么,美国人到底如何才能走下去,走出这个历史困境呢?  这封信太长了。下次再写吧。   祝   好!   林达07.站在黑人辩护席上-----------------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谢谢你给我寄了书。你在信中说,看了我的信很想去看看“阿姆斯达” 这部电影。今天我大概可以把这个影片后面的真实故事给你讲完了。  在“阿姆斯达”案的上诉期间,美国的新闻界已经逐渐开始在报刊上披露了与此案有关的,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的故事。可是,由于这些干预都没有成功,也就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证据完全浮出水面。因此,除了本来就对凡布伦的行政系统充满警惕,至今还在这个案子上挣扎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之外,一般民众对这样的报道还是将信将疑。然而,从这些一百五十年前的报道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当时美国媒体的新闻嗅觉了。  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导演安排了一个场面,表现黑人辛盖在焦灼地坐在法庭,却听不懂那些决定他们命运的人在说些什么,也无法表达自己。终于,他意外地站起来,艰难地吐出一个英语单词,然后用越来越响,越来越坚定的声音重复着:自由!我要自由!  这是一个导演安排的戏剧情节,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斯匹尔勃格所关切的焦点始终是在不幸的黑人身上。他非常注意去刻划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心理状态,刻划他们在遭遇一系列厄运,又落到一个天差地别的环境中,所可能产生的反应。  在这个电影情节中,还有一个真实的背景。就是这些黑人在等候上诉的日子里,在泰朋和许多义务工作的美国人的努力下,渐渐开始学会用英语表达一些意思,甚至有的黑人开始学会简单的英语写作。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增加,也使他们心理上的紧张和惊恐不安,得到一定的疏缓。  在外面,新闻界似乎并不满意对总统干预司法的初步报道,自有一批新闻记者对已经到手的一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终于一步步拖出了曾经属于白宫的“最高机密”。在 1840年的10月,也就是一审判决之后的九个月后,“解放者”和“自由者”两个刊物,报道了完整详尽的有关白宫策划干预司法进程的故事。在这个报道之前,已有一些报纸指出,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已经确认“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从非洲被绑架来的自由人。可是,代表美国人民的总统,居然要去帮助非法的古巴奴隶主。  这一年,凡布伦总统终于竞选连任失败,有很多人认为,他的落选与“阿姆斯达” 案确实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他对于奴隶制的温和态度,导致他失去了在四年前曾经支持他入主白宫的六个北方州的选票。这个结果也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当奴隶制问题成为一个如此敏感的社会议题,两极分野又是均势力敌的时候,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如果他没有一个强烈的历史责任感,考虑的只是寻求平衡的话,那么他的处境确实就象是一个吃力的走钢丝的杂技演员。  在这段时间里,接受了上诉的联邦巡回法庭的汤普生法官,支持了裘迪森法官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但是,正如“阿姆斯达”的影片里所讲到的,代表西班牙公使和美国行政分支的法律代表不服判决,进一步向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最后的上诉。凡布伦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走出这一步,斯匹尔勃格在影片中的解释,除了他对于大选之年南方选票的考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担心矛盾的激化会引发一场内战。这个分析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对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来说,他们经过无数的努力和曲折,这是他们久已盼望的时候。因为走向最高法院,是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挑战司法的人们都期待的一刻。只有进入最高法院的案子,才可能对原有的法律有一个根本的否定,才可能在历史的进程中竖起一个“地标”。同时,也能把自己的观点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传播出去。  然而,听到案子已经被最高法院所接受的时候,也是他们心情最沉重的一刻。因为到了这里,根据全体人民的契约,判决是一锤定音的。如果失败,不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命运堪犹,而且,对于他们长期从事的,在美国南方彻底推翻奴隶制的事业,也将是一个打击。这个目标的实现将有可能因此推迟许多年。也许他们必须再经历长久的等候,才会等到下一个契机的出现。  他们经过再三考虑之后,认识到一点,就是在这个最后关头,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争取使最广泛的民众,都能够理解和支持他们在这场论战中的观点。使得这场由 “阿姆斯达”案所引起的论战,对美国的废奴真正产生影响。由于他们自己一向激进的立场,使得一些民众对他们本身产生一些看法。例如,觉得这些人是“唯恐天下不乱”,不是真正愿意按照合法的程序推进一个制度的进步,而是巴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甚至不惜引发一场战争。不仅是总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就是在北方,大量希望废奴的美国人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这是很普遍,也很好理解的。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于这个日益扩大的“阿姆斯达”案的疑惑,也可能影响民众的支持率。因此,他们决定,寻找和推出一个有影响的,但是又不持有激进立场的人,主导这个案子的最后一场战役。  他们先找了两个名律师,都是反对奴隶制的。其中一个曾经还有过多次出席最高法院法庭辩论的经验。但是,这两个律师由于不同的原因都婉拒了这个请求。这和他们的观点较为温和,对于激烈的挑战司法的行动并怎么不赞同,也有一定的关系。最终,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决定寻求约翰·昆西·亚当斯的帮助。  约翰·昆西·亚当斯,就象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描绘的那样,已经是一个步履维艰,在国会开会时会睡着,出门会辩错方向的老人了。可是在我写到约翰·昆西·亚当斯这个名字,还是不禁肃然起敬。  他是又一个加入这个反奴隶制阵营的美国“独立宣言”签署者的后代。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是在费城的会议上的“独立宣言”主要辩护人,也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1789年,当华盛顿当选第一届美国总统的时候,约翰·亚当斯是华盛顿的副总统,之后,他成为华盛顿之后的美国第二届总统。在“独立宣言”发表的五十周年纪念日的那天去世。  约翰·昆西·亚当斯是约翰·亚当斯的长子,就是你在影片中看到的这个白发苍苍,一点也不起眼的老人。然而,年轻的时候,他曾是华盛顿总统眼中最有才华的美国外交官,不但足迹遍及世界各地,并且也在1825年当选为美国的第六届总统。你知道,美国是一个最不喜欢世袭传统的国家,所以,这样父子两代都是总统的情况极为少见。  四年以后,他在竞选连任时,输给了竞选对手杰克逊,旋而回到家乡,重新开始他的平民生活。此后,他又被选为联邦众议员。在他当选的时候,有人劝他不要接受这个职位,因为作为前任总统,似乎有失身份。他却回答说,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自己为民众服务而“失身份”,做个地方职员都是如此,更不要说是当国会议员了。因此,当“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他正是联邦国会的一名众议员。  他从来不是一个持激进态度的人。但是,他无疑是反对奴隶制的。正如电影里曾经提到的,从“阿姆斯达”案一开始,他就给“阿姆斯达”委员会以及黑人的律师出过主意,并且始终对这些黑人表示出关切和同情。这也是这些律师会不寻常地想到请他出来领衔,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辩护的原因。  他一开始也非常犹豫。从他一贯的思维方式来看,他的犹豫,当然不是因为他作为一个前总统,感到“有失身分”。他深深地感觉自己已经精力不足。正象他自己说的,我已经73岁了,耳聋眼花。我的助手们已经纷纷离我而去,我的牙齿也已经一个个离开了我的牙床。我怎么还能担当如此艰巨的一个任务呢?同时,他虽然在哈佛大学毕业后,就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但是他已经有三十多年,没有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站在法庭上了。更何况,他还有作为一个联邦众议员非常繁忙的工作。任何一个律师都知道,不要说打算上的是最高法院,就是接下一个普通的案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也不知道有多少繁复的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他比任何人都更深知自己的局限性。  但是,他却无法拒绝。他无法淡忘延续父子两代的对于一个朴素理想的追求。他是一个自由的坚定维护者,坚信父辈提出的基本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且坚信不论白人黑人,都有同等权利。他对奴隶制极为憎恶。所以,人们终于惊讶地听到一个意外消息,这位已经73岁高龄的美国前总统,今天的联邦众议员,决定作为一个普通辩护律师,接下“阿姆斯达”案,走上最高法院,为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的自由,进行法庭辩护。  在开庭之前,他作为一名联邦众议员和前总统,尽了最大的努力,试图劝说凡布�仍,连绵数月不止,安石正是在这个多事之秋进入了宰执阶层。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天子有意和众望所归的结果,但就像这个多灾多难的时代一样,安石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冲突、斗争的考验。  早在此前的去年年初,安石除丧后竟还是累召不起,就引起一些人的抨击,说他态度不恭,对天子有所要挟。七月入居翰林后,围绕一项关于“谋杀”的法律律令的具体界定,司马光与安石意见相左,发生了第一次争执。接着,参知政事唐介因不满天子事事都视安石可否,愤懑难捺,数与安石当廷争论。可唐介虽然号称鲠直敢言,但固执强辩却无法抵敌安石,加上天子的偏向,最后气得背疽发作而死。即使不论政治分歧,天子如此袒护安石,注定了他今后的日子必然是众谤交加的命运。  王安石入居副相二十四天后,神宗下诏在朝廷设置了一个新机关“制置三司条例司”,以陈升之、王安石领衔。这个机构名义上归在三司之下,但因其职责是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而通天下之利,实际上的地位却是在三司甚至宰执之上。不用说,这是安石开始推行酝酿已久计划的第一步。到职之始,安石立即任命吕惠卿、苏辙负责条例司的日常工作,其中吕惠卿尤为核心。  安石选择吕惠卿作为变法的伙伴是必然的。惠卿字吉甫,也是南方人,嘉祐二年进士,曾为欧阳修、曾公亮所推重。及第后曾任真州推官,秩满入都,遇到在京师群牧司任职的王安石,两人讨论经义,多有所合,遂订为至交,至今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安石在皇上面前推荐惠卿,着重说他学先王之道而能致用,这与安石本人强调经世实用的观点正相一致。在条例司事无大小,安石辄与他商量而定,也是基于这一点而来,并未考虑其他因素。司马光不愿意自己一贯尊奉的贤者王安石走向他的反面,所以竭力攻击吕惠卿险佞乖巧、蛊惑人心,还曾专门贻书安石,说此人日后必将出卖变节,劝他疏远惠卿,但此时此刻安石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忠告。平心而论,吕惠卿虽然为人有不少缺点,并在最后背离了安石,但他为安石变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不容置疑的。就某种意义上说,是吕惠卿成了安石的替罪羊,几乎为他承担了道德上的所有攻击。安石选择惠卿是他个人的失误,而并非是变法的失误。  到了这年的四月,事态已渐渐明朗,改弦更张的变法措施即将出台,也早已不是秘密。唐介死后,朝中大臣在天子对安石信任益专的情形下,也无人再出面饶舌。只有一贯强项的御史中丞吕诲给王安石拟构了十大罪状,上闻帝听。但这种出于愤怒而炮制出来的东西尽管来势汹汹,可根本经不起推敲,吕诲便因此而丢了官。宰执中曾公亮数请告老,富弼称病不出,都在静观时变。早年有“铁面御史”之称的参知政事赵忭,此时也失去了往日的风采,看到有事变更,就连叫十几声“苦”字。京中有一句政治笑话在流传:“中书有生、老、病、死、苦”,说的是王安石生、曾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赵忭苦,倒真是十分形象。    国家贫弱只是现象,它的症结在哪里,到目前为止人们的认识尚还十分模糊,更提不出什么有效的解决办法。范仲淹从政风方面着想,主张首先应该进行吏治的整顿。从他的治道理论来看,仲淹所追求的也只是实际效果,尽管所条陈的十事牵涉面很广,但他最希望的是通过精择官长使贤能者当政,从而以人治解决夷狄骄盛、寇盗横炽的现象。不用说,他没有触及到根本问题。与仲淹同时的一位知名学者、世称“直讲先生”的李觏认为,当前的急务是土地问题,开始有了一些深入。但就他拟议的措施而言,理想化的成分仍然很重。神宗则从切身感受出发,认为理财最为要紧,在安石的影响下,逐渐对富民之术思望甚切。经济是一切事物的根本,因此这个想法终于接近了本质问题,但仍有不足。  在目前的时势下,治国的根本就是致富图强,这个道理没有人怀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做。保守一派的观点是认为祖宗之法具在,只要人主坚守圣德,则财用自足,中国自强,夷狄骚扰将终归是暂时现象。这种理论从原则上讲似乎找不出漏洞,可在安石眼里却不值一驳。安石以帝国的具体现实证明:纲纪法度虽在,但业已因循苟简,非变之而不可。安石的原则在于,富强的方法要通过改变旧法去寻求,天下事“以术为先”,就是首先要创制新的法度。安石的信念在一个时期里形成了很大的影响,在相对年轻资浅的低级官僚阶层那里得到了不少拥护。甚至有人有意无意将这种观念概括成三句话:一是“天地与人了不相关,薄食、震摇皆有常数,不足畏忌”,二是“祖宗之法未必尽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三是“庸人之情喜因循而惮改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纷纭之议,不足采听”。这番话的具体措辞并没有定本,只是一直在朝外流传,是司马光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春把它拟作一道试策的考题上报,方才始达帝听。神宗将其称之为“三不足之说”,第二天问王安石对此有何评论。第二部 惊涛裂岸第4节 天灾来阻挠变法安石当然十分赞成这本来就属于他自己的看法,只是对第一条“天变不足畏”没有明确表示。其实早在一年前京城一带地震、水灾不断的时期,安石就说过“灾异皆天数,非关人事得失”的话,使得富弼大为惊叹。富弼的感慨有他的道理,因为天灾乃昊天之垂警,作为一条古老的训诫一直是臣民规范天子的法宝,一旦推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安石的用意也并不在于彻底否定,他反对的是借天灾来阻挠变法而已,所以在这里稍稍变通了一下自己的做法,没有直接表态。这或许是因为他相信只要天子能够坚持后两条,也就足以使自己成事的缘故。无论如何,像“三不足”这样的想法毕竟是本朝立国以来闻所未闻的,它必将对已有的一切产生强烈的震撼更是不言自明。  安石与天子最早就是在理财这一富国之“术”上达成了共识,同样也是在这件事上第一次遭到来自司马光的强烈反对。这场争论发生在安石入为翰林学士后不久的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八月,争执的起因十分耐人寻味。当时河朔正在闹灾,朝廷一再抚恤,府库空虚,国用有些不足,因此司马光建议节省冗费。这事本身倒也不错,但安石对他老是强调国用不足但却从不提倡合理的生财之道甚不满意,于是表示反对,认为国用不足并非急务,该用的还要用。司马光很疑惑:国家自真宗末期就已用度不足,近岁尤甚,你如何却说此非急务?安石道:  “国用不足是因为没有善理财之人。”  但在司马光看来,善理财者只是善于敛括而已,造成百姓穷困,流离为盗,对国家不利。显然司马光是个只能死读书的人,被历史上箕敛民财、竭泽而渔的事情吓怕了,以为凡是生财,则必无道。所以他对安石“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自饶”的理论竟感到十分奇怪,认为是自古以来欺人之谈的翻版。  司马光说:天地所生货财百物,只有一个定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若不加赋能致国用之饶,“不取于民,将焉取之?”在这里,司马光的前提彻底错了。既知百物为天地所生,则天地生生不已何有尽头?又如何能计有定数?尽管安石自己承认没有很好地钻研过财利之学,但早在十年前给仁宗上万言书时,安石就知道自古治世从未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而患在治财无其道。看来安石有时生起气来当面骂那些反对者“不读书”倒还不失明察,司马光算是个读书多的人了,但囿于书本而不能自拔,比不读书还不如。  当然,在改革中政治与经济两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从理论上讲,政治甚至是一切经济行为能否实行的保障。安石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在提出经济的变革措施以前,第一步计划所做的就是有关政治领域的事情。需要强调的是,帝国的根本制度是无法改变也是安石不想改变的,因此政治改革必然退到次要地位就无可厚非了。事实也正是如此,拟议中第一项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是罢诗赋取士而改用经义、策论,最为人们所赞成,但也最无效。惟一的反对者是苏轼这位天下知名的才子,他就明智地指出无论以何法取士都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诗赋佳者未必不懂治道,策论佳者未必能够临政处事。这个道理无疑十分公允。此后进行的一些政治方面的改革如恢复学校、整治军队甚至包括巩固帝国秩序和加强防御外寇能力的保甲法和保马法等,同样也没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尽管也遭致反对,但比较而言,反对的程度也相对较轻。经济是决定一切的力量,这是一个铁的法则,王安石十五年变法的成败得失亦不例外。  条例司在紧张有序地工作着,不少本来有名无实的机构也随着施设渐张而重新忙碌起来。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开始提高吏员俸禄,这一增俸养廉的做法也涉及到职位较高的官员。国家官学及地方学校的重新设置从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到九年(公元1076年)也一直在进行着,其他措施如整肃军队的各项法令的实施同样延续了很长时间。青苗法、均输法、农田利害条约是制定较早的措施,分别发布于熙宁二年的九月四日、七月十七日、十一月三日。保甲条制于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十二月首先在京畿开封、祥符两县实旋;京城市易制度和方田均税条约均颁布于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与保甲法相关的养马法在熙宁五、六年间由兵部实行。雇役法的酝酿修改时间最长,从熙宁二年二月开始拟议,十二月方第一次由条例司正式提出讨论,熙宁三年,五月至七月间由司农寺早成条例先在一二个州试行;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正月拟定,首先在开封一带推行;最后在十月一日正式颁布。在这些变革之举中,最主要的两项青苗和雇役法都是由吕惠卿最先拟就的,这一点决定了他对新法的态度和日后的转变。    王安石最终选择了一条以国家社会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诸如以行政手段制定等级土地税、实行相对低息的政府贷款以及将劳役改为出钱免役等,其实质都是一种政府干预与规划经济的行为,它的目标就是国家享有生产发展的利益后再转而推动经济的进步。所以改革在某些方面甚至带有原始国家主义的色彩,比如国家专卖、平抑物价、直接控制流通领域以限制商业利润等,实质上都是从古代的制度演变而来,只在内容上使之贴近现实而已。从理论上看,国家的干预和实行社会平等政策可以避免人为的兼并和政治上的压榨,进步性自不待论,但在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王安石等所施行新法的动机和效果并不具备彻底平等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  从另一个方面讲,尽管安石把“因天下之利”而非搜括箕敛作为生财的主要原则,在理念上也一直严格遵守,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官吏素质及地区差异却难免发生偏误。以“青苗法”为例,第一批参与条例司工作者之一的苏辙就指出:以钱贷民,使出低息,其本意在于救民而不在利,这是好的一面;但具体出纳之时,吏掾为奸而法不能禁又将是难免的弊病。两相比较,不如单纯行常平之法,以政府调节谷价来代替贷款。引起争议最多并几乎使所有人都加以反对的青苗法其实并不是个怪物,它不过是超越了自古而来“常平”的范围而有了一个突破罢了,其核心就是政府“贷钱于民,立息以偿”,出发点是免除农人特别是贫苦下户在青黄不接时遭受豪强高利贷之苦,同时也是与高利贷者争夺利益。正如苏辙所云,本意仍佳。然而在千差万别的广阔范围内统一实行这种贷款,就未见得妥善。同时,由此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农民是否自愿?若因灾伤,难以纳还时怎么办?官本是否会失陷?户等怎样客观评定?对豪门大户是否应强制抑配?另外,尽管二分年息较百分之数百的高利贷已是不能再低了,但是否对每个民户都合理?凡此种种都必然带来始料未及的祸害,这也是所有计划性经济政策的困窘所在。  虽然改革遇到的反对总是各式各样的,但最终却要归结到一点上,即:变革是否带来实效。自变法成为帝国的主流后,一个问题就始终在争论:民是否得其利,国是否得其财?其中前者尤为重要,这关系到改革能否在道义上站住脚。麻烦的是,在实行变法的头几年里,改革派没有确凿的事实能够证明这一点。以青苗法而论,对他们有利的只是个别地区一些零碎的反映表示赞成,但仍旧缺乏强硬的证明。反对派也一样,韩琦对青苗法的攻击是最为具体的,他列出了可能造成的四种弊端,但主要也只是出于推论,并不完全是事实。实际上安石虽然坚持原则强硬推行,但也作了重大让步,朝廷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下诏停止对富户的抑配和禁止阻挠自愿借钱就是一个例子。可见经济行为并不同于政治原则,具体组织办法的某种欠缺和偏差将是致命的。  雇役法的实施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役”与“赋”一样,虽然作为天下百姓对天子和国家的义务而不可或缺,但它却也是民众最沉重的负担,历朝历代都不乏苦于重役揭竿而起的事例,于是修改完善使之尽量合理就变成了一个急切的任务。新法提出“出钱免役”的雇役法,正是基于这一点而来。但这同样涉及到一个标准问题:什么人出?出多少?政府以此收入雇人充当差役,又如何计值?司马光认为,若照新法标准分贫富计纳免役钱,则不免使人不敢求富;而一些不法官吏在划分等级时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现象。“雇役法”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一个实际问题成为反对者的理由:有不少农民因为缺少货币而无法交纳免役钱,甚至不得不先用实物换取货币,从而被官府所剥削。这是由于国家金融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因为即使金、银乃至国家铸造发行的货币铜钱甚至纸币已广泛流通,但不能否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使部分地方会闹钱荒。所有这些都给新法的实行带来了严重的困难。从当时的结果上看,雇役法究竟有没有减轻百姓负担的问题同样十分模糊,从政府在“收钱—雇役”过程中确实得到了相当数额的节余这一点来看,原来想象中彻底改变“民苦于役”的目标也并未能完全达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与其他改革措施一样,雇役法至少在理论上绝对要比原来的旧有制度高明得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终将证明自己不失为历史实践中的一个必然进步。  不过,新法的经济政策确实存在差错。但假如有心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许多东西都是可以得到逐步完善的。尽管偏差有时甚至会带来一时的灾难,但却不能因此而否定任何一种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第二部 惊涛裂岸第5节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不幸的是,对新法的反对几乎无一例外地出于政治上的因素。  熙宁二、三年间(公元1069—1070年)是变法的酝酿初始阶段,在这个时候,经济的得失问题尚不可能明显化。就以“青苗法”、“均输法”和“雇役法”而论,在单纯的经济利益上,也许只有富裕的庄园主和一部分产业主可以确定无疑在变法中受到一定损害,所以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从另一个角度讲,朝廷中反对变法者也并非完全是以富户与豪强代言人的身份出现的,尽管在“青苗法”抑配和利息上的争论固然可以看出他们有时确实在为富户们着想,但在道义上,反对派却没有任何理由去直接反对抑制兼并的政策。  司马光出身陕西望族,他的言论经常被视作为富户们考虑的典型,事实上他为了避免贻人口实,不得不从其他方面去达到这个效果,因此理由显得十分牵强。司马光与苏辙等人在这方面都坚持说:贫富自古不均,两者相资相恃,乃天下稳定之要素,既非所当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但他们同时又承认贫富“苦乐不均”是个不容置疑的现实。这就注定了这种理论不可能站得住脚,所以一旦变法稍事妥协,在“青苗法”问题上停止抑配和采取更宽松的自愿原则后,他们的论点便不攻自破。  在青苗贷款利息问题上的争论就更能显示出斗争的核心其实根本不在具体的经济范畴。翰林学士范镇,这位强硬的反对者之一在给皇帝的奏疏中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他说,朝廷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之辩的意义了。  君子不言利。假如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则必须舍利而取义,这是传统伦理最核心的内容之一。范仲淹的长子范纯仁,此时已成长为帝国政坛的一位干才,他就王安石的理财提出的原则上的诘难颇具代表性。这是在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七八月间,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便超越了具体设施的分歧而表示了政见的不同。这一趋势后来被苏轼所继承发展,他在这年年底给皇帝上了一道长达七千余言的奏疏,提出了鲜明的政治观点,这就是:国家社稷之存亡在于道德之深浅,不在于强弱;王道历数之长短在于风俗之厚薄,不在于贫富。不用说,苏轼的理论就是本朝太祖以来定下的基本治国框架,如果王安石有悖于这个原则,那就不仅属于妄改祖宗法制的范畴,更重要的是背弃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这种攻击才真正代表了反对者的政治依据,也说明了安石的变法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众多的抗议浪潮和誓死抵抗。  与此相伴而来的是他们对安石的变法依据进行的分析和批判,这种理论上的是非定性一向是政治斗争进入高层次领域的必然要求。韩琦就认为安石动辄以《周礼》为证倡言理财是诬污圣典,范纯仁更直接地指出安石的内在理论其实就是管仲、商鞅之说,属于一种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的权诈理论。若照此施为,必将摇动人心而乱天下。在这个严峻的关头,政治理想上的异同造成的学术分歧相当严重,即使是有心维新的一部分人,对安石的主张也很难苟同。突出的代表是程氏兄弟程颢、程颐,他们是本朝杰出的哲学家濂溪先生周敦颐的学生,后来自成一家而成为所谓“洛学”的开山之祖。程氏兄弟一贯具有高尚的求道与治国抱负,大程早岁入仕,政绩显著,曾经一度参加过三司条例司的工作;小程早在仁宗时就以处士的身份上书皇帝,要求天子“建非常之功”。不过,他们过分强调以王道仁义之心来求治盛世,自与安石取法先王之政而来的富国强兵之术相去甚远。  因此,二程自然也不能赞同新法,并指责安石重利轻义、学术支离;而王安石对程颢只懂王道之至正,不知王道之权宜也不以为然。安石曾嘲笑他的政治主张空想难行道:  “公之学如上壁。”  程颢亦反唇相讥,道:“参知之学如捉风。”这是说安石取法先圣而不得要领,如同捉风一无所得。  因此所有的焦点便归结到司马光所作的总结上,这也代表了司马光本人所坚持的政治原则。他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三月曾经往复与安石书信争论,指责安石尽变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表示了极大的愤懑与悲哀。自此以后,政治上的分歧演变成“变”与“不变”的鲜明对立,任何技术上的细节便不成为原则问题了。一个人政治上的选择总是与处世之道相表里,绝大部分士大夫们不遗余力反对变革从根子上讲是害怕生事、惟恐世变的百年惰性在作怪,这在元老大臣一辈如富弼、韩琦、文彦博甚至欧阳修等人身上特别明显。本朝从来就不乏所谓忧虑深沉者,这不知是否与他们读了太多史书、听了太多的教训有关,然而忧患不引产奋发反而催生苦恼,那就真是连杞人忧天都不如。这与本朝在对外方面的懦弱不堪是紧密相关的,国弱正是源于人心之弱。  五代的丧乱使太祖皇帝懂得了统一与安定的重要性,也使本朝士大夫从此就对任何情况下的动乱深恶痛绝,欧阳修撰《五代史记》,便用通篇的“呜呼”表达了这种心态。可王安石与此不同。  神宗曾有一次问安石,有没有读过《五代史记》。  安石回答说不曾仔细看过,但见其篇首必曰呜呼而已。安石的意思是:哪里到了事事皆可叹的程度呢?!  安石不同意亦师亦友欧阳修的看法,其实就是表明他与本朝以来的普遍情绪迥乎不同,他既不畏天,也从不怕事。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在立场上与所有的人分道扬镳了。  尽管从司马光、范纯仁到韩琦、富弼都拥有不少有力的政治依据,可即使在传统伦理上依旧无法驳倒安石。祖宗旧法固然不可轻废,但因循苟简却不能不除,若法定而子孙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更改?这一点是安石在回答神宗对“三不足”的询问时而提出来的,它的说服力足以压倒一切。安石还拥有一件法宝,那就是任何一项有作为的举动都必然会遭致流俗的反对,只有以道胜流俗,岂有坐为流俗所胜的道理?安石自始至终都坚持这样的信念,并不断以此来影响思于进取的神宗皇帝,因此改革派取得政治上的第一个胜利是在意料之中的。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正月间,神宗在变法与反变法交锋最为激烈的“青苗法”上作了一个妥协:下诏重申禁止青苗钱对富户的抑配。在改革派来说,这种妥协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也不失为一个以退为进的策略。不过,诏下后安石心情仍十分抑郁,以称疾不出并请求辞位表示自己对天子隐隐的不满。这一多少带有向皇上示威意味的举动使司马光感到愤恨,他一变往日沉稳持重只在理论上对变法进行驳斥的作风,公开发难。司马光当时任翰林学士,具有代皇帝批答奏疏的权利,于是便在安石的辞表上以神宗的名义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这使得安石勃然大怒,上章辨白。最后神宗以“诏中之语,失于详阅”的手札表示了歉意,仍旧希望安石继续执政。  这件事情是个契机,使两位素来在私交上并无过节甚至还十分友善的人从政见分歧走向了面对面的对抗。司马光这一行动同时也激起了安石采取强硬的政治手段为变法扫清障碍,这也是变法走向深入后的一个必然。  在一系列的压力下,首先是范镇上表求去,诏许之;接着御史中丞吕公著、参知政事赵忭同被罢职。三位中书舍人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亦被罢卸知制诰之事权。安石特别对台谏官员进行了调整,数月之间,人员几乎全被撤换。早在此前,权知开封府郑獬、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诰钱公辅等就因不同意新法而被解职外任,范纯仁甚至在安石的盛怒下降职左迁,富弼、韩琦、张方平等一班元老也早已自动挂冠求外。到了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初,欧阳修、曾公亮甚至一度与安石尚还不甚对立的陈升之也在无奈之下自请退位。在这先后,苏轼、苏辙与程颢、程熙两兄弟也离开了朝廷。最后是司马光,在九上辞表后终于未能被天子挽留,先是出知永兴军,三月份,请求致仕被批准,归居洛阳。值得注意的是,司马光自此绝口不谈政事,只是在洛阳埋头于读书著述。这也许是大痛苦之下必有大无奈的缘故,但更多的是他以自己独有的儒家精神在磨炼斗志,用沉默来表示抗议。这与那些囿于个人进退和好胜意气而信口雌黄、造谣中伤的人相比,倒确实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与此相应的是又有一批新人步入帝国政坛的中枢要地,诸如安石的左右手之一韩绛入兼参知政事,谢景温进入御史台,曾布出掌司农寺等。不过,神宗在这些人事过程中仍旧巧妙地作了一些调节,他不顾安石的反对,先后进一步提高了御史中丞冯京和三司使吴充的地位。尽管冯京的擢升是安石为调离吕公著而不得不作的让步,但这两位确都是坚决地反对新法的人。皇上的这一举动表明一个想法已经开始抬头:作为天子是不能容忍对立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完全压倒另一方的,否则独一无二的神圣权威必然会受到动摇。这是个危险的信号。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十二月十一日,韩绛、王安石两人同时拜相,与此同时,“保甲法”和“雇役法”两项重要举措开始实施,标志着变法运动进入了高潮。此后的两年,变法不仅继续深入而且逐渐开始产生效果。先是在对外方面,王韶这位继范仲淹之后本朝又一位杰出的治边人才,在安石的一力支持下,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招抚了一个较大的吐蕃部落,使二十万人归附大宋,本朝疆土也因此拓展了近一千二百里。此后,王韶不断乘胜进攻,最终在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将西夏以南的大部分吐蕃部落收服,彻底切断了吐蕃、西夏之间的联系,成功地实现了他早在八年前就提出过的使夏人腹背受敌的目标。这是自澶渊之盟以来的第一个重大的对外军事胜利。这一次成功的取得固然与王韶的经略之才和安石的正确方针密不可分,一系列政治军事改革使得帝国的国防边备有了较大的增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王安石主持下的新政方面,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是几个重要的变法举措实施推广的年份,继前两年的青苗法之后,雇役法再一次引起了广泛的反对,但由于安石的强硬对策,改革的趋势仍旧没能被反对派动摇。第二部 惊涛裂岸第6节 人将如何忍公在取得胜利的同时总是要犯错误,这是历史上所有的激进者共同的毛病。安石对来自反面的意见过于敏感了,他在政治上排挤一切的做法使敌对势力空前壮大,这种局面使得本来属于一种正义行动的改革看起来倒成了少数人一意孤行的倒行逆施。在野的受压制的一方似乎总是正确的一方,这种约定俗成的概念使得不少毫无原则的人跟着反对派同声谴责,也使得改革所面临的压力达到了一个空前的程度。即使安石从不畏惧所谓的天下怨谤,神宗却不一定能够无动于衷,更何况变法派内部本身并不都像安石一样具备这种不折不挠的天性而坚如磐石。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随着方田均税条约的实施特别是“市易务”这一机构的建立,更大的政治冲突终于爆发。  市易务的建立出自一位布衣之士魏继忠的建议,它的出发点是由国家来平抑京城过于波动的物价,打击垄断富商。其实质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物价低时稍增价买进,以保护普通商贩;物价高时则稍损价卖出,以保护平民。这一做法原先仅在京城实行,后来也逐渐推广到一系列重要城市和地区。这本是典型的国家干预政策,也是自古以来的常法,在理论上并无可厚非。但是,此中却有一个潜在的结果,即:政府同时也能从中得到一些利润。这就又不免使反对派老调子重弹,发出所谓的义利之叹了。惟一尚在朝中的元老大臣文彦博便认为这是有损国体的行径,在他看来,堂堂大国惶惶求利,实在是无可容忍。  更直接的导火线是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八月“免行钱”的实行,这是市易政策推行后的一个附带产物。所谓“免行钱”,其实就是一种商业税,它规定京城各行业按利润厚薄交纳,税款付讫后即免除各行户对官府的无偿供应。不用说,这种手段因为能在保护商业的同时更能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同样为反对者所痛恨;另外,货币税收总是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对立情绪,加上收钱标准和具体实行也很难做到公平无误,因此再一次引起争议并不奇怪。不过,免行钱一事引起严重的冲突倒不在于上述几方面,这一次惹起麻烦的根子在于它的打击对象同时涉及到了政府机关、宫禁及皇族中的有关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负责采办公家及宫廷用度的大小官员和宦官,以及参与某些垄断经营的部分皇族。正是这个缘故,此法在实行一年后,反对的呼声几乎来自各个阶层,大家都异口同声地说此法颇“不便”,甚至有消息说,两宫皇太后亦为此泣下。巧的是,自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七月至七年(公元1074年)四月京城一带地区滴雨未降,引起了严重的旱灾,朝野纷纷传言:此乃朝廷收免行钱之故。有一位地方官郑侠甚至密上了一张《流民图》道:若将一切掊克不道之政尽数罢去,十日之内再不下雨,即请斩臣首以谢欺君之罪。这下不由得神宗不慌了,四月初六,天子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后,下令暂停青苗、雇役、方田、保甲等八项新法。岂料,诏下后果真雨下。天命虽不可畏但天意却高远难测,安石第一次感到了无可奈何。  尽管吕惠卿在天子面前痛哭流涕,暂时使神宗收回了成命,只罢除了方田均税一法,但在如此天灾人祸面前,改革面临挫折已是在所难免。十九日,安石已无法再安其位,遂上表辞相,请求外任使职。神宗当然不甘就此罢休,天子更不愿相信他的一腔热诚竟会败坏天下,于是再三挽留安石,希望安石至少能以天子师傅的名义留在朝中,但这对安石来说已毫无意义,去意甚坚。在赴知江宁府之前,他向神宗推荐了韩绛代替自己,并特别擢升吕惠卿为参知政事,以辅助天子继续未了之功。安石去后,变法的步子虽没有从此停止,但事情起了一些变化。    变法派成为了时事的中心。  在变法派的几巨头中,除了王安石,主要就是韩绛、吕惠卿、曾布、吕嘉问、章惇五人。韩绛的地位最高,但才干有限,处事无方,他在前几年曾自请出使陕西、河东,也一无建树。曾布是安石好友曾巩的胞弟,时以翰林学士兼三司使,从地位上讲是仅次于韩绛的第二号人物,几年来与吕惠卿共同参与了绝大部分变法的筹划。曾布此人对变法的态度是十分坚决的,可也许是在与吕惠卿起草变法章程时意见不同而产生矛盾的缘故,他与吕惠卿关系一直不好,进而对时任提举市易司务的吕嘉问也有些不满。由于一时冲动,当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三月,神宗在一系列压力下密令曾布调查免行钱过程中的问题时,曾布竟不顾全大局,参劾吕嘉问违背市易原则并有不法行为,同时还间接地批评了一下免行钱措施。因为曾布所报与事实多有出入,而吕嘉问也有办事不明的现象,在曾、吕当廷对质后,神宗各打五十大板,两人皆被罢黜。曾布的这一做法显然在客观上帮了反对派的忙,自然使安石、惠卿极为生气,这是改革派内部发生的第一次裂痕。  吕惠卿无疑是变法派内部最关键的人物,也是除安石之外对变法做出最大贡献的人。从熙宁二年到七年,他先后在制置三司条例司、司农司、国子监、军器监任职,兼任过知谏院、知制诰及翰林学士,直到入居参知政事成为副相。尤其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新法的创制发明都出自他的倡议,包括许多具体内容的拟定;在理论战线,他与安石的长子王雱共同修撰由安石审定的《三经新义》,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不仅为安石所肯定,亦为神宗所赏爱。因此,吕惠卿在安石之后成了反对派另一个主要攻击目标,为安石分担了巨大的压力。  惠卿极其聪明,更兼学识渊博,既不乏理论水平,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是个典型的能人。这种人最大的可贵之处在于沉溺理想之中,具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事业心,最大的缺点是不可避免地在人际关系上有欠周到。在具体工作中惠卿不仅难免与安石发生物抵牾,和其他人如后期参与变法工作的沈括、李承之等也多有嫌隙之处。在安石的主持下这种问题尚不至于突出,可安石一旦离去,隐患就开始暴露。曾布事件发生后未过多久,韩绛也对吕惠卿产生了不满。  尽管朝野闲话称韩、吕两人一为“传法沙门”、一为“护法善神”,但实际上韩绛并没有做多少工作,而是吕惠卿一力主持着变法的深入和对抗着各方面的攻讦。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六月,郑侠自攻击安石得逞后,又上了一道《正直君子邪曲小人事业图》,放言“国忠已诛,贵妃未戮,人以为贼本尚在”,矛头直指惠卿。惠卿展开反击,禀告皇上并使神宗予以重责,借天子之手压住了郑侠的嚣张气焰。紧接着在七月,惠卿创订“手实法”,加强了民户财产的清查,以保证免役钱的平均交纳。最后在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正月又成功地将郑侠清除出朝,同时还使冯京被罢。惠卿一旦得以施展手脚,他的热情和创造力是无穷的,因此也免不了过于冲动,有些做法包括“手实法”甚至使远在金陵的王安石亦来信表示不同意见,这些都为他以后遭致无端的诽谤埋下了种子。在惠卿的风头面前,韩绛终于不能忍受,遂密请神宗重召安石。这个想法正与天子不谋而合,于是在安石罢相十个月后的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二月十一日,皇上又召安石复相。不用说,惠卿对此十分失望。  虽然他从心底来说不反对安石重执朝柄,但这件事情使惠卿受到了伤害是无疑的,因为这明摆着就是对他的不信任。跃跃欲试的雄心被兜头浇上一盆凉水,这种心情对任何人来说都无法排遣,惠卿当然也不能免俗。更何况安石受诏后竟一无辞谢立即就道,七天后就赶到了京城,更使惠卿十分伤感,开始萌生去意。改革派这次发生的裂痕十分明显,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变法今后的去向。  事实证明王安石选择重新回朝并不是个高明的决定。复相后不久,韩绛首先和他发生分歧,闹了点意气后竟挂冠而去;接着是吕惠卿又不满于安石对他的怀疑态度,心下十分伤感,也上章求外。天子自然无法体会此中的微妙,他问惠卿:何故无事而数求去?是否因与安石在商议用人方面有所不合?  惠卿的一番话实际上已经很明显了:“用人之议与臣去留无关。前此安石为陛下建立庶政,不料千里复来后竟一切托疾不问,与昔日大异,不知欲将大业付与何人?!”安石身体两三年来一直不好,但复相后托病不问事,在惠卿看来似乎是意有所指,所以他才说出此话。  神宗道:“安石何至于此!”  说到这里,惠卿的情绪已经控制不住:“安石不安其位,是因为臣在。不如逐臣外去一听安石,天下之治可成。”显然,惠卿同样也太过于意气用事了。  这一年的八月,御史蔡承禧奏劾吕惠卿与章、李定等人结成死党。接着,御史中丞邓绾又揭发出他与兄弟吕升卿强借华亭富民五百万钱,与知县张若济合伙买田之事。如此一来,惠卿自己要走都走不成了,十月,被罢,出知陈州。邓绾也曾不遗余力地参与了改革,但安石罢相后一度倒向惠卿,此番举报虽出于对安石的献媚,但肯定也得到安石的默许。就事论事地说,虽然惠卿的弟弟升卿在这件事上当负主要责任,但惠卿也不是一点过错也没有。在反对派来说,惠卿永远都是打倒王安石、分化改革阵营的突破口,因此他们一直在千方百计地寻找着机会,并不断地散布谣言,可一直没有得逞。令人悲哀的是,最后将惠卿撼落的却是改革派自己。内部的分裂比任何外来的力量都强大,这个事件就是再好不过的例证。  韩绛、吕惠卿固然要为最后的分裂承担主要责任,但安石也难逃其咎。安石执政数年来,由于敌对浪潮的浩大,不得已以一人与万人战,在长期的紧张与气愤下,固执的性格便显得越发突出。他不能容忍任何对变法的反对固然反映出他的鲜明斗志,但他不能容忍同一阵营的不同意见则是一种偏执行为,这对他所从事的事业显然是得失参半。一贯支持父亲的王雱,就在这个时候对他说了一句用心良苦的话:  “公不忍人,人将如何忍公?!”  安石当时默然,显然他知道自己的这个缺点。但天下人皆不同己给他的印象太深了,他无法对此释然。韩绛与吕惠卿的辞去又加深了这种感觉,安石矛盾的心态由此加重并不奇怪。在回到相位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安石除了在道义上不断地为他的变法理论进行辨白之外,确实没有做进一步的实事,惠卿的指责也并不是空穴来风。最后的契机是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六月,爱子王雱不幸英年早逝,给了安石以巨大的打击,他的无畏精神和一腔热忱终于从高峰坠落,遂不断上表请求告老还乡。此时安石五十五岁,人到晚年百事哀,贤者如安石,也没能避免这个人性共同的弱点。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十月,安石第二次罢相出京回到江宁府,次年六月,又辞去“判江宁府”的官衔,正式退休。第二部 惊涛裂岸第7节 历史也有着它独特的惯性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安石在江宁府金陵城东门外蒋山之麓,筑屋凿塘,号为半山园,在此度过了最后的十年。在这十年中,安石虽未忘怀于庙堂,但更多地是在思考和反省,在寄情山水中排遣自己的忧伤。除了跨驴出游之外,安石总到附近的定林寺里去读书著述,他的《字说》就是此时写成的。  曾激烈反对新政的苏轼后来有一次路过金陵,安石没有忘记这位意见相左的后辈,野服乘驴谒于舟次。苏轼不冠迎揖,道:  “轼今日敢以野服见大丞相。”  安石笑道:“礼岂为吾辈而设!”依旧豁达豪放,一无鄙俗之气。  苏轼谈起早年因反对新法而被罢黜的旧事:“轼亦自知,相公门下用轼不着。”  安石无语,往事又何堪回首。彼时是道不同不相为谋,此际是相逢一笑泯恩仇,于是招苏轼共游蒋山。数日间,或论文字,或味禅悦,尽得相晤之欢。苏轼感慨而对人说:  “不知再有几百年,才能出一个这样的人物!”  实在而论,放眼寰宇纵目古今,也不会有第二人了。  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安石大病一场,病愈后更不免意气消沉,他呈报神宗,将半山园改作寺院,并由天子命名为“报宁禅寺”。次年三月,神宗去世,又给了他一次重大打击,从此后终日只以读书为意,时时以手抚床而叹,有时甚至绕床终夜,不能入眠。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新法全部罢废时,安石业已忧郁成疾,四月初六,不治而亡,享年六十六岁。安石死时,他的老朋友兼老对手司马光也在病中,闻之亦怅惘莫名,他给吕公著写信道:  “介甫无他,但执拗耳!”信中又说:“不幸介甫逝世,反复之徒,必诋毁百端。”看来司马光也知道,对安石个人的刻意诽谤和诋訾中伤,绝非是真正的仁者应做的事。实际上,即使是对变法的谴责和反对,也并非都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安石的生前身后名和新政的成败姑且不论,举国上下如此意气用事而争讦谤讪,一定会带来更大的恶果。五  王安石离开朝廷与天子的倾向当然也大有关系。变法已经持续了九年多,在强劲的反对面前,本来就信心不足的神宗放弃锐进而转向守成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政治总是在不知不觉中走向妥协,神宗的后十年就属于这个渐变的过程。尽管如此,至诚恻怛、思怀振作而心忧天下的神宗皇帝依旧值得称许,没有神宗,就不会有王安石,更不会有十几年的变法图强。  历史也有着它独特的惯性。在王安石退休一年后的公元1078年,神宗改元“元丰”,元丰时代持续了八年的时间,除了在官制上作了一次大改动外,其余措旋都基本上延续了熙宁时期的做法。八年间,宰执之臣有吴充、王珪、元绛、章惇、蔡確、冯京、吕公著等人,基本上是改革派与中和派共同当政,这也是神宗后期有意识地采用“新旧人两用之”策略的结果。其中王珪居相时间较长,在延续熙宁新政方面,尤其功不可没。这位被人称为只会说取旨、领旨、得旨的“三旨相公”虽然无所发明,但他自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就入居参知政事,跟随王安石从事于新政,此番感于天子的知遇而勉力守业,居然也能做到顺其自然,绝非像传说中说的那样一无是处。  元丰的平淡是相对于熙宁的轰轰烈烈而言的。其实,神宗天子依旧年轻而有志建功,特别是在用武开边收复旧地方面一直心有未甘,但对外作战却始终未尝胜果。元丰四年(公元1081年)那次对西夏发动的强大攻势,尽管兵民合计有近六十万人,可还是一无所获。改革固然使国家的财政和边防有所增强,可没能唤起帝国同仇敌忾的决心。早在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辽人威胁要重划地界时,所谓“纳污含垢,且求安静”,以免一跌之失的主张就已经成为朝野舆论的主流。富弼在一道奏表中说,当听到天子有亲征的打算后,中外臣民益更忧惧,以至于“心陨胆落”。在这些懦弱胆怯的人来看,即使是弃北而西向,去征服稍显弱小的西夏,也是个招引祸患的事情。当元丰四年(公元1081年)神宗决意西讨时,知枢密院事孙固认为“举兵易,解祸难”,吕公著认为“既无大将,不如且已”,老臣张方平嘱苏轼代撰奏疏,甚至说皇上好兵如同好色,所谓“伤生之事非一,而好色者必死;贼民之事非一,而好兵者必亡”。帝国的普遍心态如此,第二年九月,当永乐城这一控扼夏人的要害失陷后,皇上从此意志颓丧而一蹶不振,就不是没有原因的了。  我们这位有作为的天子死得太早了,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三月初五不幸驾崩时,年仅三十八岁。天子在这个年龄撒手而去,注定又要给帝国带来一位年幼的少君,这就是史称“哲宗”的赵煦,即位时年仅八岁,由祖母宣仁太后垂帘听政。一个缺少专权的政治真空,往往是久被压制的在野势力重新登台的最好机会,这个月底,司马光入朝吊丧,便引起了京城的轰动。人们不仅总是同情弱者,同时还总在期望着新的东西,因为这样才有机会宣泄他们的怨气。在舆论的召唤下,这年四月,司马光被太皇太后起为陈州知府,五月,入朝为门下侍郎。翌年是新帝的第一个年号“元祐”,这年闰二月,司马光拜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元丰改制后,尚书左右仆射即为宰相,左仆射又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与枢密院、门下及中书两省长官、尚书左右丞同为宰执之臣。参知政事一职已罢。司马光闲居洛阳十五年后一朝平反,便彻底宣告了新法的寿终正寝。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他会做得如此坚决,如此迅速,如此义无反顾。在入相前后一年的时间里,司马光基本上废除了所有剩余的新法。此时的司马光,已经完全失去了旧日持正谨慎的面目,变得狂躁冲动,峻急严厉,不遗余力地从事着有生之年最后的事业。  新法并非一无是处,就是不少反对派也承认这一点。苏轼、苏辙就反对全部罢废新法,至少雇役一法可守而不可变;吕公著也认为青苗、雇役与保甲等法利害参半,只可调整,不应尽去。范纯仁甚至主张为国用考虑,亦无妨继续青苗法,但这些都动摇不了司马光的决心。从道理上讲,他此刻提出的理由甚至还不如十几年前那么有根有据,在新派人士章惇不断的辩斥下有时显得十分苍白无力。但拨乱反正既是眼下的潮流,又为信任元老的太皇太后所赞成,他的成功是显而易见的。病中的王安石一直保持着沉默,但当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三月,雇役法终于罢废而重行差役法的时候,安石也忍不住愕然失声:“亦罢至此乎?”  安石无限感慨地对人道:“此法绝不可罢!我与先帝商议二年才行此法,已做得无法再详尽了!”  安石的疑惑其实毫无必要,因为政治斗争的焦点本就在于事情的性质而不在于事情的内容。所以苏轼等人反对尽除新法,却不反对从政治上清除一切变法人士;司马光在废除各项新法的同时,设置“诉理所”以昭雪熙宁、元丰年间的各类人事冤抑,便明显是出于报复心理。原则争辩一旦成为快意恩仇,人身迫害也就不可避免。一贯温和而讲究仁义的本朝政坛,意气纷纭之外,又从此沾染上了血腥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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