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权力,他也处于受奴役的状态,而有德行的人即使一贫如洗,身陷囹圄,也仍是自由人。一个奴隶可能有自由人的精神, 而一个主人却可能生活在“自己造成的奴隶状态”中,而这是更不体面的。斯多葛派极力推崇人内在的精神自由,赋予它很高的伦理价值。 “除了精神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值得羡慕。”塞涅卡:《幸福而短促的一生—塞涅卡道德书简》,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21页。虽然他们追求的还不是政治和法律上的自由,但是,对这种内在的精神自由的珍重和维护, 正是近代人争取政治法律自由的原动力。 斯多葛派注重内心生活,把人的精神特征置于首位。在这里, 他们发现人都是平等的,从而产生了对人在类上的认同, 即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类。他们认为,由于人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 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 财富以及实际社会地位如何不同, 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是相同的。依此为根据,斯多葛派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从神那里流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 相互间是平等的。西塞罗就曾指出,在给人下定义时,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人,由此可以推知,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否则, 就不会有一个适合一切人的关于人的定义。他认为,在具有理性,能够进行思考、学习、辨别善恶是非这方面,人之间是非常相近相似的。 这是人之超越于禽兽的地方,是人所具有的共同本性。西塞罗:《法律篇》(Cicero,The Laws),罗依卜古典丛书,第1卷,第5节。马可?奥勒留说:“如果人有相同的智能,那么也会有相同的理性……如果是这样,那么,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那部分理性也是相同的。如果这部分理性相同,法律也就是相同的,而如果法律相同,我们就都是公民同伴。这样说来,世界就是一个国家或城市。”引自D希特尔:《公民:世界历史、政治和教育中的公民理想》,第12页。 在奴隶制占统治地位,奴隶普遍被不当作人的时代, 斯多葛派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他们坚决主张,奴隶也是人, 也具有其他人一样的精神品质。塞涅卡认为:奴役只涉及人的肉体, 而人的精神不可能成为外部力量奴役的对象,所以, 奴隶与主人在精神上都是平等的,其内在精神价值是等值的。 他们都可以因顺应自然而得到自由,也都可能成为自己情欲的奴隶,成为财富和权力的奴隶。事实上,他们倾向于认为富人和有权势的人更容易堕落为这种奴隶。 塞涅卡并没有从政治上否定奴隶制,但是他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 奴隶制是缺乏根据的。他主张维护奴隶作为人的尊严。“‘他是奴隶’,但他可以有自由人的精神。‘他是个奴隶’,但这就真的降低了他的价值吗?”塞涅卡:《幸福而短促的一生——塞涅卡道德书简》,第96页。他谴责罗马人对奴隶“特别傲慢,特别残忍,特别无礼”的态度。 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 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他在一封信里写道:“‘他们是奴隶’,人们说,不,他们是人。‘他们是奴隶’,但他们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天底下。‘他们是奴隶’,不,他们是朋友,谦恭的朋友,‘他们是奴隶’, 严格说来,他们是我们的奴隶伙伴”。同上,第90页。 同样的平等原则也运用于外邦人或野蛮人身上。斯多葛派认为,由于所有的人本性相同,精神平等,共同受自然法的支配,因此, 人类就构成一个情同手足的整体,一个世界国家。每个人都平等地成为这个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 人成为某个具体国家成员是一种偶然,而作为世界国家的一员则是本性使然。 身为罗马皇帝的奥勒留说过:“就我是安托宁奥勒留全名为马可?奥勒留?安托宁。来说,我的城市与国家是罗马; 但就我是一个人来说,我的国家就是这个世界。”马可?奥勒留:《沉思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1页。 希腊罗马人那种自以为是的优越感在这里完全看不到了。成为这个世界公民的资格就是人, 这里不再有文明人与野蛮人,希腊罗马人与外邦人的区别。 斯多葛派在西方思想史上首次产生了人类一体的观念。 它把人看作一个统一的类别, 依据人人具有的精神本质确立了人的平等以及相互间兄弟姐妹性质的关系。奴隶和主人、野蛮人和文明人、 希腊罗马人和外邦人、男人和女人、贵族和平民、穷人与富人、 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各类居民等等,这些对传统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也为古代人十分执着的人之间的等级身份差别,在斯多葛派这里都变得无关紧要。他们确立了一个新的价值尺度, 即唯以人的精神特征和道德水准来衡量人的价值。人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再是社会地位、身份、财富、种族、国籍、性别上的区别,而是智者与愚人间的区别, 是认识并自觉顺从自然法的人与不认识自然法并被动地服从自然法的人之间的区别。 依据这种新的标准来衡量现实的社会秩序, 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之间的等级和身份差别无疑是一幅令人难堪的讽刺画。 塞涅卡就指出,罗马社会的等级划分只是出于野心和错误的空洞的名称。尽管斯多葛派阐述的仅是一套伦理哲学,他们对改革现存秩序并没有表现出多大兴趣,甚至他们还教导人们对自己的不幸和不公平地位顺从忍受,但是, 接受了他们这一套价值观的人起码对维护现存秩序失去了往昔的虔诚与热情,有的出于这种价值观对现有秩序进行改革。当代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的地位和待遇、妇女和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改善,以及罗马公民权普及到多数罗马行省居民等向着人道主义和平等方向进行的改革,都与斯多葛派的影响有关。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8—20页。 斯多葛派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以及人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飞跃, 它为近代自由主义和人权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要素。“人权”(Human Rights)概念由“人”(Human)和“权利”(Right)两个要素构成。其中Human指一般的人,普遍的人。 人权的固有含义之一就是不分种族、社会地位、性别、宗教等, 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即只要在人类学意义上确定为人的人都自然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显然, 这样一种人权观念必须以一个“一般的人”的观念为前提。这个前提是斯多葛派提供的, 后来又在基督教中得到强调和发展。 在人权思想的起源中,斯多葛派有着突出的作用。 罗素曾正确地指出:“像16、17、18世纪所出现的那种天赋人权的学说也是斯多葛派学说的复活。”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41页。 斯多葛派对于人的肉体与精神的区分以及对精神自由价值的推重,关于人的精神平等的思想, 关于区分两种法律、 两种国家的思想都标志着古老城邦时代价值观念的一种根本转变。在理论上,它构成基督教政治哲学的重要因素, 而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它促进了罗马法向人道化方向的改革。 透过罗马法和基督教的中介, 我们看到汇合成为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一些关键性的思想元素最初发韧于斯多葛派的思想。第二编 古 代 罗 马第六章 共和国——罗马人的创造罗马的政治文化构成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就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而言,希腊人以其在科学、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的辉煌成就使身旁和身后的罗马人暗淡无光,然而在政治文化领域,即文化的政治方面,罗马人的贡献却堪与希腊人相匹敌。希腊人与罗马人“本是一产双生”的民族,特奥尔多?蒙森:《罗马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页。早期罗马与希腊的历史基本上是平行发展的。但是,两者发展的步伐却并不一致。当希腊人已经成为上古历史舞台上的一颗明星的时候,他身旁的这位小弟弟还在舞台边缘默默无闻地埋头经营自己的事业。然而他注定比希腊人有更远大的政治前程。当希腊文明臻于成熟并开始走向衰落的时候,罗马却正处于生机勃勃的上升时期。一个上升的过程与衰落的过程在空间上相遇的结果,是公元前2~前1世纪,希腊地区和各希腊化国家相继被罗马所征服,成为罗马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后的几个世纪是罗马人的天下。高度发达的东方文化和希腊文化被征服者所吸收,成为罗马文化的重要来源。由于希腊人与罗马人同种同族,两种文化具有亲缘关系和较强的兼容性,所以,希腊文化对罗马人的影响尤其大。在政治上,罗马人是希腊人的征服者和主人,但在文化上,他们却自惭形秽,觉得自己在希腊人面前,不过是不开化的“蛮族”(barbari,普劳图斯语)。于是,他们便贪婪地吸取希腊文化,撷取希腊人成熟的思想果实,以使自己变得充实文雅。由于罗马人对希腊的征服,希腊文化经历了一次转体或嫁接的过程,它脱离生育它的社会载体而附着在另一躯壳之内。希腊民族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已经衰竭,在这个时候,罗马人接过了他们手中的接力棒,将成熟的希腊文化的种子移植到仍充满生机的土地上。由于罗马人的作用,使希腊化时代已经向东方倾斜的希腊文化转向西方。罗马人充当了将希腊文化传输给中世纪西欧的桥梁。就政治哲学的领域来说,在与希腊文化交汇之前,罗马人没有自己的政治哲学,没有一位值得称道的政治哲学家。他们建立了一套非常精密的政治体制,而对这套政治体制的理论上的解说是一位希腊人作出的。罗马的政治理论基本上是在希腊政治哲学的模式下发展起来的。甚至像西塞罗那样罗马人中一流的学者和思想家,其理论也基本上是对希腊政治哲学的摹仿与通俗化的阐述而已。但是,罗马人并非在各方面都是希腊人的简单的摹仿者。如果说在理论方面,罗马人不得不屈居希腊人之下,甘当小学生和摹仿者,而在政治实践方面,他们却成就了高于希腊人的伟业。罗马人不像希腊人那样醉心于政治生活,但他们却很成功地使政治服务其目的。罗马人展示的力量远非希腊人所及,而他们的政治生命约当希腊人的一倍。如蒙森所说,罗马人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它的独创“只看其全用拉丁文所造的字表示其政制观念,便可显见。”同上,第76页。罗马国家地域广大,种族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其政治管理的复杂程度远非任何一个希腊国家所能相比。 罗马人在这种特殊政治条件下,发展出了一整套精心设计的政治机器和高超的政治统治技术,使像波利比阿这样具有高度教养的希腊人也不得不佩服。参见波利比阿:《历史》(Polybius,The Histories),罗依卜古典丛书,第6卷。他们既维护公民自由又实现政府高效率的成功实验;在公民参政的权利与贤能者在指导国家活动中的特殊作用之间所达到的某种巧妙结合;在一个规模较大的国家里实行共和制度的创举;以官僚制度管理庞大国家的经验;以一国多制、尊重地方自治与自由,容忍政治、文化和宗教的多样化等方式处理复杂的民族、地理、文化、宗教等因素之间关系的实践等,都是希腊人所未曾经历或没有达到的。特别是它那堪称古代世界最发达的法律,集中表现了罗马人政治统治的天才,是他们对西方政治传统最突出的贡献。更不用说这个时代被普遍接受的以斯多葛派和基督教为代表的新的政治价值观,开创了政治文化史上一个全新的时代。希腊人的理论天才与罗马人高超的实践智慧相结合,西方政治传统中又汇入了一些崭新的因素,它开始成为一种复合型或杂合型的文化。当然,由于罗马人的选择继承,希腊文化的一些因素开始潜化,要到中世纪末期才重新显化出来。这相当于西方文化的一个暂时遗忘而又恢复记忆的过程。第一节古代罗马和罗马人一、古代罗马的自然地理环境古代罗马原是意大利半岛台伯河畔的一个小聚落,后来经过几百年的扩张,最终发展成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帝国。意大利半岛是罗马国家的发源地,罗马的政治文化就是在这里形成的。虽然在公元前3世纪以后罗马的版图已经远远超出意大利本土,但意大利仍然是罗马帝国的政治中心,也是它向外扩张的基地。意大利的自然地理条件对罗马政治文化的形成具有直接影响。意大利半岛位于地中海的中心。它从欧洲大陆由北向南切入地中海,东、西、南三面临海,北面有阿尔卑斯山将其与欧洲大陆隔开。其土地面积比希腊大五倍,人口比希腊多四倍。它的重要战略位置和人力土地资源上的优势,对罗马后来发展成为世界霸国具有重大意义。意大利的地形结构与希腊不同。它只有一条亚平宁山脉自北向南纵贯全境,除北部和中部少数山区外,意大利基本没有闭塞的地区,各地区之间联系比较方便。早期意大利历史上所形成的分裂状况属于种族和部落的分裂,与地理环境没有直接关系。这样的地理条件使早期各独立的部落间很少有天然的屏障作为边界,易受外来侵略。罗马城邦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周围城市和部落处于不断的战争中。当它强大起来后,这种地理条件也方便了它向外扩张,建成规模较大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意大利的统一。正如罗马史专家蒙森所说,“一个民族所占的地势往往足以预示它的历史使命”。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一卷,第5页。意大利海岸线平缓,良港较少,半岛周围的岛屿不多,矿产也不丰富,这对发展工商业和航海业不利。但它却有发展农牧业的良好条件。它有大片肥沃的平原,丰富的水系,气候湿润温和,适合多种农作物生长。这种条件决定了古代意大利是一个农业地区,罗马是一个农民的国家,典型的罗马人是“农民——战士”。它曾长期保持着闭塞的自然经济,与外界较少来往。当东部地中海区域的文化达到高度发达的时代,它仍然处于一种粗俗的文化发展水平上。不过,它毕竟处于地中海的中心,很容易卷入地中海发达的交往与活跃的竞争漩涡。这方土地也是一块“激发和酬报人类的积极性”的好地方,对于不肯安息的雄心,这里有通达远方的海上和陆上交通,对于安于宁静的人们,这里有可以安居的家园。同上,第4~5页。罗马人既眷恋其家园,又实现了征服世界的野心。二、罗马人的历史环境在罗马兼并意大利之前,意大利半岛居民的种族成分非常驳杂。一般认为,意大利最早的居民是利古里亚人参见普林尼:《自然史》(Pliny,Natural History),罗依卜古典丛书,第3卷,第5章,第38节。他们可能从非洲经过西班牙、高卢一带来到意大利。到公元前二千年代初,操印欧语的部落从多瑙河沿岸和喀尔巴阡山地区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他们是意大利人的祖先,可能与古希腊人同出一源。其中一支拉丁人后来南下定居在中部意大利的拉丁平原,在这里建立了一些城市( 即居民点),罗马就是其中的一个。在意大利居民当中,意大利人是开化较晚的一支。公元前8世纪起,两支较为先进的民族即伊达拉里亚人和希腊人来到意大利。伊达拉里亚人来自小亚细亚或爱琴海地区,他们定居在意大利中部和北部。伊达拉里亚人从东方带来了较高的文明,他们的经济生活以农牧业为基础,商业也比较发达。公元前7世纪时, 他们建立了一些独立的城市。这些城市周围修建了坚固的城墙。公元前6世纪, 伊达拉里亚的氏族公社逐渐瓦解,形成了社会等级。特权阶级称“卢库蒙”, 他们是军事贵族和祭司。奴隶已经出现,那些军事贵族和祭司贵族往往占有较多的土地和奴隶。被伊达拉里亚人征服的居民处于不同程度的依附地位,必须负担各种赋税和徭役。伊达拉里亚人的政治组织是独立的城市和各自治城市的联盟,各城市都是独立的政治单位。早期城市实行“王政”,统治者称“拉尔斯”,终身任职。公元前5~前4世纪,大多数城市已经选举限任制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下面设两个较低的官职。祭司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各城市组成城市联盟。每年春季节日里在伊达拉里亚最高的神伏尔通娜神殿举行会议,各城市派代表参加。他们解决某些共同的问题,选举联盟领袖,称“季拉特”。他既是最高祭司,又是世俗政权的代表,有12个扈从。但联盟主要是宗教性质的,它对各城市没有多大约束力。罗马王政时代后期的王都是伊达拉里亚人,也许这时罗马处于伊达拉里亚人的统治之下,其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直接受到他们的影响。当罗马强盛起来之后, 吞并了伊达拉里亚人的城市。希腊人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向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移民,在这里建立了一些希腊人的移民城邦。比较重要的有库米、他林敦和叙拉古。希腊移民将希腊式的城邦制度和政治文化带到意大利,对罗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通过这些希腊文化的前哨阵地,罗马人接触到希腊的政治文化。罗马人在王政时代后期采用希腊字母略加变通后创造了他们的拉丁文字。在罗马历史上起过重大作用的塞尔维乌斯改革和十二铜表法的制定,都有罗马人向希腊人学习的痕迹。希腊人也充当了将地中海东部发达的文化传输给罗马人的主要媒介。三、罗马人的标准形象——“农民—士兵”罗马人的标准形象是“农民——士兵”。罗马人生活的意大利是比较适合于农耕的地方,古罗马人依赖土地为生,对土地有一种特殊的眷恋。罗马公民大多有自己的一块大小不等的土地,他们终生都辛勤地在土地上劳作。史学家记载著名政治家老伽图说:他“大清早就徒步到市场区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进行诉讼,然后返回农庄,在冬季就披上劳动的外套,夏季就赤膊与仆人们一起干活,之后坐下来与他们吃同样的饭食,饮同样的酒类。”普鲁塔克:《马可?伽图传》,第3卷,第2节。〖ZW〗〗当他们放下锄头操起刀剑的时候,是为了保卫土地和农耕的果实,或者侵夺别人的土地和农耕的果实。共和国时代,罗马公民同时是战士,他们必须自备武器,随时应召赴战场作战。后来募兵制代替公民兵制后, 职业士兵们仍希望得到一块土地作为归宿。当罗马还是一个栖身于台伯河岸边的小小聚落和城邦的时代,它处于虎狼般四邻的威胁之中。然而,罗马人也绝非柔顺的羔羊。据历史传说,他们是被人间抛弃而吃狼奶长大的孩子的后裔。这个传说为罗马人津津乐道,也具有一种象征意义。很可能,早期罗马人也被邻人视为虎狼之徒,他们既藐视他们,又忌恨他们。因此,他们都拒绝了罗马人通婚的请求。李维:《罗马史》(Livy, Ab Urbe Condita Libri),罗依卜古典丛书,第1卷,第8章,第4—7节。而罗马人则集体抢劫邻近部落萨宾人女子为妻。根据传统的说法,罗马的最初一批居民是从各部落游离出来的男子,他们“大部分都是身无分文之辈,遭人轻视,被看作是一伙乌合之众。”普鲁塔克:《罗慕洛传》,第14章。他们是“难以驾驭的惹事生非之徒”,“剽悍异常,重死轻生的极端好战之徒”,习惯于“恣意掠夺,多行不义的放纵行为”。普鲁塔克:《努马传》,第4章,第8节,第8章,第2节,第16章,第4节。因为罗马是由移民构成的国家,内部没有紧密的血缘联系,所以使它整体上又具有扩张性。个体的侵略性与整体的扩张性相结合,加上它人口较多,就造成了邻近部落对它的恐惧。人们把罗马视为一个扰乱四邻的军营而不是一个城邦。罗马城邦自创建之日起,就与周围邻邦处于紧张的关系中。罗马的地理环境是开放型的,罗马城邦建于拉丁姆的七个小丘之上而不是群山环抱之间,这是它与希腊城邦的重要区别。参见施尔温—瓦尔特:《罗马公民》(Sherwin-White,The Roman Citizenship),牛津,第2版,1983年,第5页。战争是它的家常便饭,和平只是战争之间偶得小憩。一个罗马公民随时都要准备拿起刀剑赴战场拚杀。他的军人身份与农民身份同样重要。纵观整个罗马历史, 战争是它的主要内容。开始主要为得到生存和安全,后来主要为扩张的欲望和政治家的个人野心所驱使。起初是与意大利各部落的战争,然后是越出意大利向海外扩张的战争,接着是内战以及对外战争与内战同时进行。罗马建城后上千年的历史上,几乎没有哪几代人是在完全和平的环境中生活的。一个好战士是一个好公民的必要条件,一个好将军也是一个好政治家的必要条件。军事生活与政治生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军人的品质成为公民和政治家品质的主要因素。罗马国家曾有法律规定,一个人只有参加过十次战役,才有资格竞选高级官职。在共和国时代,罗马的政治家都是行伍出身,甚至像西塞罗那样以雄辩见长的政治家,不世出的大文豪,也仍然立有显赫战功。罗马最高官职执政官的主要职责,实际是共和国的最高司令。公民身份与军人身份的统一,政治家身份与将军身份的结合,使罗马国家政治生活具有很浓重的军营气氛。它崇尚权威、秩序和纪律,崇尚团体主义精神。甚至在家庭生活中,罗马人就已经养成服从的习惯,家庭成员像奴隶一样服从家长的权威。希腊式的民主和个人自由在这里是一种奢侈品。罗马人很少表现出对它的兴趣。军人的品质是勇敢。罗马人具有这种军人品质是众所公认的。在拉丁语中,美德(virtus)一词的最初含义便是“勇敢”。一个好的公民,一个理想的罗马人,所应具有的品质之一就是“勇敢”。靠着这个勇敢,他们在那种民族与民族之间就像狼一样的险恶环境中得以生存下来,并最终统治了他们视野所及的大半个世界。然而,长期残酷的战争生活也铸造了罗马人冷酷、蛮狠、凶残的性格。 这首先表现在他们对待外国人和被征服者的行为上。在他们的观念中,敌人永远都是敌人,把被征服的敌人处死还是变为奴隶,都是天经地义的。对敌人可以使用任何手段,不存在是否残酷的问题。后来,当经过长期对外战争,罗马人的性格已经被外国人的血腥浸蚀得残忍凶狠之后,他们将刀剑对准了自己的同胞。 罗马人的政治斗争表现得非常粗野,元老院讲坛和人民大会的广场常常成了殴斗和行凶的场所,一个候选人或发言者可能当场遭毒打甚至被杀。在格拉古改革和马略改革期间,在共和国末年和帝国时代,罗马人在政治斗争中更是动辄兵戎相见,对政敌的血腥屠杀成了政治家常用的手段。罗马人性格中粗野凶残的一面在他们观赏角斗表演时得到典型的表现。他们以奴隶、战俘或刑事罪犯充当角斗士,让角斗士相互格斗或与野兽进行生死搏斗,他们从观赏这种残酷的角斗中获得极大的满足。当流血负伤的一方倒下去的时候,疯狂的观众一般是把拇指向上一翘, 要求胜者将对方一剑刺死。在这种娱乐中,观众嗜血的本性得到满足,也不断得到滋养而愈加膨胀。罗马人冷酷凶残的性格构成西方文化的遗传因素。它在近代初期西方殖民主义和冒险家向外扩张的行为中,在两次以西方国家为中心的世界大战中,在法西斯主义种族灭绝行为中都得到显现。当代西方国家小心地将军队置于政治之外,使军队在政治上严守中立,实行由文官领导军队等制度,都可以说是从罗马历史中吸取了教训的高明之举。除勇敢外,罗马人还崇尚严肃(Gravitas)、虔敬(Pietas)和质朴(Simpliciras)三大品格。他们审慎周到,不尚虚华,敬神守法,廉正尽职,纪律严明。作为农民和士兵,罗马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讲究实际,追求实用。他们的建筑、产品都是为了实用而不是为了美。他们的政治制度都是在政治实践中创造的。他们没有希腊人那样的政治审美意识,更没有希腊人抽象的思辨推理和大胆想象能力。他们总是从实际出发,为了实际的目的去创造一种种制度和法律。因此,虽然他们的政治制度令希腊一流政治思想家叹为奇观,但是他们的文化名流却要到希腊世界去深造,向希腊人学习政治哲学。“形而上”的思考与罗马人的气质格格不入。他们是务实的人,关注的是“形而下”的事务。他们粗陋的,拉丁语是农民的语言,要经过像西塞罗这样的大师创造性地改造和应用后,才能笨拙地表达希腊人丰富玄妙的思维内容。总的说来,罗马文化是质朴务实、粗犷凝重的气质和性格,与希腊人的开拓、文雅细腻和生动多彩适成鲜明的对照。如果说希腊是哲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和科学家的话,罗马人则是军人、政治家、法学家。四、罗马历史的三部曲古代罗马的历史不像古希腊那样是多元的。它是由台伯河上的一个小小聚落逐步扩张为庞大的世界帝国的历史,是一个高质量的能源中心(罗马)不断向周边幅射漫延直到极限然后又开始塌缩并走向死寂的过程。随着扩张进程的发展,罗马的社会面貌和政治制度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当它扩充到极限的时候,就开始由繁荣走向衰落和崩溃。古罗马史可分为三个大的阶段:1、王政时代(约公元前753~前510年)。这是罗马城邦形成时期。原始的氏族制度开始解体,阶级分化开始出现。传统的氏族组织构成城邦政治组织的基础,整个王政时代,王都是城邦的首脑。但王的权力在王政前期是有限的,当时,城邦政治制度处在原始部落民主制时代,王的权力受到人民大会和元老院的制约。王政后期,王变成专制的君主,终于被贵族和人民所推翻。2、共和国时代(约公元前510~前27年)。这是罗马由蕞尔小邦扩张为庞大的世界帝国时期,也是罗马城邦达到繁荣而后又开始解体的时期。奴隶制是社会的基础,自由民内部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斗争推动了政治制度的发展。从政治制度上看,这时期实行共和制度,在法理上,国家属于人民,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为最重要的权力机构,高级行政官员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和协议制。到共和国末期,共和制开始向个人专制制度过渡。3、帝国时期(公元前27~公元476年)。这时罗马已经扩张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庞大世界帝国。城邦时代形成的共和制度被以军队和官僚机构为支柱的独裁专制统治所代替。在3世纪以前,这个独裁专制统治还披着共和的外衣,称为“元首制”。3世纪末以后,它抛弃了共和外衣,成为公开以军队和官僚机构为支柱的专制君主制。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两部分。在蛮族进攻和人民起义的不断冲击下,西罗马帝国于476年灭亡。西欧开始进入中世纪时代。第二节前共和时代的王政一、罗马建城的传说与历史 罗马城邦形成于意大利半岛中部拉丁平原北端, 位于台伯河下游左岸距海20公里左右的一片山岗上。台伯河口可以制盐,沿台伯河左岸有一条“盐道”通向内地,这里地理位置优越。科瓦略夫指出:“台伯河下游是各种各样影响的一个交叉点,是各种力量——经济的、人种的和文化的——交互作用的中心。”同时,罗马所处的位置,使它有可能把周边地区“最富有进取心和有毅力的分子”都吸收到这里来。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三联书店,1957年,第195页。这是罗马日后成就伟业的重要条件。关于罗马城邦的产生并没有任何可以使人信服的文字资料留传下来。据说比较值得注意的说法就有30多种。参见G.瓦切尔编:《罗马世界》(John Wacher,The Roman World),第1卷,伦敦,1987年,第56页。考古发掘证明,早在公元前一千年前这里就已出现了拉丁人的居民点。此后它逐渐扩大,与周围的村落联合起来,形成罗马城邦。但是,这个统一过程的具体步骤、方式和时间,都无法作出准确而具体的描述。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史学家对罗马建城的记载往往把神话传说与对遥远的真实历史事件的回忆交织起来,使历史真相淹没在虚构传说的朦胧云雾之中。根据古希腊和罗马史学家的一种流行说法,古代特洛伊城被希腊人攻陷后,一部分特洛伊人逃了出来,逃亡者在大海中漂泊很久,最后在拉丁区这个地方上了岸。他们在这里建了一个城市,命名为阿尔巴?隆伽。过了数代之后,当国王努米托尔当政时,其弟阿穆利乌斯逐走其兄而篡夺了王位。阿穆利乌斯杀死了他的侄子,强迫他的侄女蕾阿?西尔维娅去作维斯塔女祭司(任此职不准结婚)。西尔维娅遭到强暴后生了一对孪生子,而她则声称战神马尔斯是这两个孩子的父亲。阿穆利乌斯监禁了西尔维娅,命奴隶将这对孪生兄弟投入台伯河。不过,这两个孩子并没有被河水冲走,一只母狼喂活了他们。他们后来又得到一个牧人的抚养,终于长大成人。哥哥叫罗慕洛,弟弟叫勒慕。他们兄弟二人领导了阿尔巴?隆伽城人民的起义,杀死了阿穆利乌斯。然后在台伯河岸边他们被发现的地方建一座新城。新城由阿尔巴和拉丁族人的过剩人口和追随罗慕洛兄弟的牧人组成。李维:《罗马史》,第1卷,第6、8章。随后,在决定以谁的名字为城市命名,由谁来统治这个城市的时候,兄弟二人发生了争执,最后罗慕洛杀死了勒慕,以他的名字命名新城为罗马。同上,第1卷,第7章。他成了罗马城的第一任王。据说,这件事发生在公元前754~前753年。近代考古发掘证明,这个历史传说含有一部分真实的内容。阿尔巴?隆伽是真实存在的。由阿尔巴?隆伽城迁来的一批移民定居在传说中罗慕洛建城的地方,即帕拉丁山上。这里在公元前8世纪左右曾形成一个牧民居住区,与传说基本相符。考古发现也说明传说中认为罗马建城的年代,实际上只是形成了居民村落,还没有形成城邦。只是到了公元前6世纪初伊达拉里亚人统治罗马时期,罗马才从氏族部落的聚居地发展成为城邦。二、王政时期罗马的社会结构相传自罗慕洛建城(公元前753年)至最后一个王被推翻(公元前510年),罗马先后经历了七个王的统治,这段时间称王政时代。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发展来看,王政时代明显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王政前期是拉丁和萨宾(与拉丁人合并的一个部落)王统治时期,时间约在公元前8~前7世纪。这时罗马人生活在氏族社会末期部落民主制时代,尚未形成城邦。王政后期是伊达拉里亚诸王统治时期,时间约在公元前6世纪。这时氏族制度开始瓦解,阶级对立已经萌芽。罗马城邦也是在这时期形成的。王政时代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晚期阶段。罗马的氏族组织有一些独特之处,这对它后来政治文化特点的形成有直接影响。首先是家庭的作用和家长的权力比较突出。氏族由若干父权制家庭组成,家庭的规模比较大,而父家长在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这是罗马社会的一大特色。家庭成员受家长的支配,他甚至有权处死家庭成员或把他们卖为奴隶,直至共和时代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还保留了这种制度。 如“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得随意杀之。”“父如三卖其子,子则可以由父权之下解放出来。”引自《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年,第147页。这种父权制家庭关系在罗马长期存在,是培育罗马人政治性格的摇篮。家长制观念直接影响了公社或国家的政治制度。罗马政治生活中,行政长官和元老长期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与此有关。其次是胞族组织进入政治生活,成为重要的政治组织单位。相传王政时代罗马社会组织包括氏族、胞族和部落。每十个家庭组成一个氏族, 每十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curia 即胞族)。库里亚在罗马社会中具有特殊职能,它是最基本的政治和军事单位。军队的征集和选举都以库里亚为单位进行,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首领和特别的集会地点。每十个库里亚组成一个特里布斯(tribus,即部落),每个部落都选举自己的军事首长和高级僧侣。据说罗马公社(或部落联盟)共有三个特里布斯、三十个库里亚、三百个氏族、三千个父权制家庭。他们全体成员就构成了所谓“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或“罗马部族”。 这样整齐划一的组织显然带有人工改造的痕迹,很可能它是出于军事上的目的。到共和时代,罗马的人民大会仍采取以团体为单位投票的形式。在王政时代,罗马社会已经出现了贵族、平民和被保护民等几种身份的区分。但他们的来源和相互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至今史学界难以作出肯定的结论。贵族(patricius)一词是从pater(父亲)一词衍化而来,意为“有父的”。反映了贵族与父系氏族有关。平民(plebeian )一词源于pleo,意为“众多”。关于贵族和平民的起源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贵族是罗马的原始公民,只有他们才是具有充分权利的“罗马人民”。而平民起源于“罗马公社”之外,是外邦人,他们由被征服者、被保护人和移居罗马的外来工商业者等成分构成。另一种说法认为,贵族和平民原来都是罗马的原始公民,同属于“罗马公社”的成员,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贵族是元老显贵,而平民则是普通人民。后来,贵族逐渐占有了较多的地产,并且独占了公民权利,把平民排除在外, 从而使“罗马公社”成为与平民群众对立的封闭的集团。无论来源如何,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分化到公元前6~前5世纪已经出现。贵族属于特权等级,他们有权占有公共土地,垄断一切政治、宗教、军事等公职和法律。平民不属于“罗马公社”成员,没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加库里亚大会,直到塞尔维乌斯创立百人队大会,平民才获得有限的政治权利。不能担任公职,也无权分得公有土地。但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却有了私有财产权。他们有人身自由,有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除贵族与平民之外,还有一种身份称“被保护民”(clientes 或门客),其原意为顺从的、依赖的人们。他们所依赖的就是贵族富豪,这些人即是他们的保护人(patronus)。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结成“保护关系”或“被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契约性质,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但却不是平等的。被保护人从保护人那里领取份地、牲畜,在法庭上得到保护人的帮助(如充当顾问或代言人等), 但必须对保护人承担义务。他必须尊敬和服从保护人,为其服军役。有时还要为保护人提供钱财和劳动等。这种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保护人欺骗自己的被保护人是要受到诅咒的。参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 ,第154页。也得到习惯和宗教的支持。被保护民的来源也是复杂的。大致可以说,他们最初是氏族内部分化的产物,那些失去土地而破产的氏族成员就沦为被保护人。后来,一些托庇于罗马贵族的外邦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也成为被保护人。在保护制蜕化后,一般成为被保护人的是被释放奴隶和过着寄生生活的贫民。这种保护制原则后来被引申到罗马国家与被征服地区之间的关系上。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也渗入政治生活,在有势力的政客军阀周围,总是麇集着一群追随者,他们托庇于权势人物,得其恩泽,为其效力。他们在政治上便结成私党。这种关系对罗马政治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奴隶这时也已经出现。在贵族的家庭里和土地上开始使用奴隶。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或奴隶市场。数量不多,并且保持着家长奴隶制形式。奴隶属于奴隶主的家庭成员,家父对家庭成员的权力也适用于奴隶。总之,王政时代的罗马社会已经出现了贵族与平民、保护民与被保护民、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中贵族与平民的关系处于核心的地位。三、原始民主制——共和精神的胚芽罗马共和精神孕育于王政时代。王政前期罗马的管理机构类似古希腊荷马时代的原始民主制或称部落民主制,主要由王、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三个部分组成。关于这三个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相互关系的描述缺乏可靠资料。根据传统说法,大致情况是:1、王(Rex,音译“勒克斯”)。从语言学上来看,Rex一词在拉丁文、梵文和其他印欧族语言中是共有和互通的,说明该职早在拉丁部落与其他印欧族分离前,亦即迁徙到意大利前即已存在。参见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09页。该词也见于凯尔特语(Celtic)和印度—伊朗语(Indo-Iranian)语中。参见S.汉伯劳威尔,A.斯帕弗斯主编:《牛津古典辞书》,第1310页。其地位和权力与古希腊荷马时代的“巴西琉斯”有相似之处。王有三重职权。他是军事首长,这是他的主要职权。作为最高军事统帅,不仅在战时,而且在平时也有权贯彻他的意志,惩罚抗命者。他也是最高祭司,在神面前是公社的代表。他还拥有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权,这与他的宗教地位有关。与希腊的巴西琉斯不同,罗马的王具有显赫的地位。这在王政后期更为明显。罗马城里人人步行,唯有王单独乘车。他手执象牙鹰杖,脸上涂以朱红胭脂,头戴金冠。这些服饰都与罗马至高无上的神无异。种种迹象表明,罗马的王政时期有着强有力和积极的政府。这与罗马人崇尚权威、纪律和秩序的观念是一致的。不过,罗马人并不以王为神,而是视其为公社之主,公民团体的虚拟家长。他本人“不过是一个寻常公民,只因他有业绩或鸿运,又因国不可一日无君,如同家不可一日无主,所以才把他置于他的同辈之上,作他们的主人。……所以公民也听命于王,但并不认为其王优于自己。”特奥尔多?蒙森:《罗马史》,第61页。值得注意的是,罗马的王没有贵族,且多都有外国血统,有的完全是外国人。王充其量只是代表神,他本身并不是神。据说在王最为荣耀的凯旋式上,总有个奴仆在王的身旁不断地对他喊道:“不要忘记你是个凡人!”王所行使的权力要受传统和习惯的限制,必须尊重人民和元老的意见。他没有立法权,改变现行政治制度必须得到人民和元老的批准。他也没有财政权。王是终身职,但不能世袭。他由元老院提名,库里亚大会批准,还要在宗教仪式上得到神迹的验证。 李维:《罗马史》,第1 卷,第18章,第6—10节。2、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 即人民大会)。库里亚大会是这时期主要的民主机构,形式上是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即战士组成,所以库里亚大会也是武装公民的集会。集会时按库里亚为单位议事和表决,每个库里亚有一票表决权。公社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都要在这里作出决定。它宣布战争, 通过或否决新法案,对新王的人选进行表决,对死刑案件作出最后决定等。它由王召集,会上一般没有讨论,表决的方式是呼喊。它没有创制权,基本上属于一个批准机构。从传统的史料看,人民的选举权只是作为习惯存在的,并非被严格遵守的程序。塞尔维乌斯就曾未受命于民而按元老们的意愿继任为王,而在威信奠立后, 才诉诸人民的表决。李维:《罗马史》,第1卷,第41章,第6节 。第46章,第1节。3、元老院(Senatus,从Senex(老人)一词衍化而来)。 元老院具有较大的权威。据说,罗慕洛最初任命100名元老,同上,第1卷,第8章,第7节。〖Z W〗〗到王政时代末期,元老增至300人。以后直到公元前1世纪苏拉统治时期,元老的数目一直是300人。元老院成员称为“父亲”(Patres),来自氏族首领,可能由王任命。在氏族内部,产生元老的家庭逐渐固定下来,这种家庭就成了氏族贵族。元老院有权批准或否决库里亚大会的决议,批准新王的人选。在老王死后而新王还未选出的空位期间,由元老组成若干十人委员会轮流代行王的职权,或选出摄政王代行王的职权。从形式上看,元老院只是王的咨询机关或顾问委员会,其决议没有约束力,但它的成员在氏族中有着重要地位和威信,所以它常能左右政局。在罗马的传统中,元老院处于比人民大会还重要的地位,它代表着罗马古老的传统,是保守派的堡垒。在希腊城邦民主制发达的时代,元老贵族的权力普遍受到排挤而衰落,但在罗马,元老院与人民大会的平衡长期保持着,甚至元老院的寿命比人民大会还长。这也体现出罗马政治的某些特点。 四、塞尔维乌斯改革——有产者国家和平民参政王政时代后期的三个王都是伊达拉里亚人,他们获得王位的方式都有阴谋和暴力的因素。这时期伊达拉里亚式的王权仪仗、服饰(金冠、象牙宝座等),包括12名持棒束和斧头(Fasces)的国王侍从,都已引入罗马。有人认为,这时期罗马可能被伊达拉里亚人所征服。不管怎样,此时王权的增强却是显而易见的事实。王政时代后期最重要的事件是塞尔维乌斯改革。早期王政时代的原始民主制以氏族制度为基础,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原始民主制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需要了。到公元前6世纪时,由于工商业发展,外来移民增加,平民人数已经超过贵族。这些平民为城邦的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也是罗马军队的主力。有人认为,塞尔维乌斯改革可能与引进伊达拉里亚甲兵方阵有关。参见H.斯卡兰德:《罗马世界史》(H.Scullard,A History of Roman World),伦敦和纽约,1980年,第69—70页。其中一部分人积累了大量财富而提高了经济地位。总之,平民现在已经成为罗马重要的社会力量。古老的氏族制度和民主制无力把平民整合进传统的社会结构,承认平民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相传王政时代的第六个王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年)依靠平民的支持进行了改革。塞尔维乌斯是伊达拉里亚人(有人认为是拉丁人)。古罗马历史学家关于塞尔维乌斯改革的记载并不完全可靠。由于传说中的这次改革与古代雅典的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非常相似,有人甚至怀疑这次改革可能是摹仿雅典历史编造出来的。但一般认为,传说中的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真实的。塞尔维乌斯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进行人口登记和财产调查,把所有应服兵役的男子,不分贵族和平民, 一律按财产(一说按地产)多寡分为五个等级。财产最少的贫民不列入等级,称为“无产者”(proletarii,普罗列塔里)。每个等级按其财力提供不同的百人队(Centuria)。罗马军队以百人队为单位,但并不固定为百人。第一等级出80个步兵百人队和18个骑兵百人队;第二等级出22个百人队;第三等级出20个百人队;第四等级出22个百人队;第五等级出30个百人队;无产者组成1个百人队。总计193个百人队。各等级自备的武器装备也不同。第一等级中最有钱的人在骑兵中服役,称“骑士”(equites),其他人为步兵,装备全套重武装(青铜头盔、铠甲、盾和剑、矛),以下各级一级不如一级。第五等级只带投石和棍棒。无产者免服正规兵役。百人队按年龄组建,老年百人队负责守城,青年百人队出外作战。每个百人队也并非严格由一百人构成,富人百人队的人数往往不足。关于各等级百人队的数量也有不同说法。2、为了使平民的军事义务与政治权利相适应,塞尔维乌斯创设了新的人民大会,即百人队会议,也称森都里亚会议(Comitia Centuria)。凡能服兵役的人皆可参加。原属库里亚大会的一些重要职权转归百人队会议,包括宣布战争、选举高级官吏和审判等。库里亚大会仍然存在,但重要性已不如从前。百人队的议事表决方式仍因袭库里亚大会的团体表决形式,以百人队为单位,每个百人队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时,从第一等级开始,如第一等级全部通过,票数就已超过了一半,其他等级就无须再投票。如第一等级发生分歧,则依次召集下边的等级投票。直到超过半数为止。低等级人民人数多但组成的百人队少,无产者数万人只组成一个百人队。所以,百人队会议实际上由最富有的等级操纵,较低等级的平民难以发挥重要作用。西塞罗指出:塞尔维乌斯的这种等级划分方式使大多数选票属于富人而非普通人民,实现了应该体现在罗马社会中的“最大多数人不应享有最大权力的原则”。西塞罗:《共和国》(Cicero,Republic),罗依卜丛书,第2 卷,第22章,第39节。但它毕竟首次使平民获得了一定的政治权利,也使他们获得了争取进一步权利的组织手段。并且, 富有者在政治权利上的优势与他们担负的战争和财政义务是一致的。3、打乱原来三个旧的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区划分为四个部落(tribus,特里布斯)(李维认为此词源于“tributo”,意为贡赋,是从全体人民中征收的直接税。见李维:《罗马史》,第1卷,第43章,第13节。), 把乡村划分15个(一说为16个)部落。新的部落组织成为地方行政单位,无论贵族或平民,都要在所居住的部落登记户口和财产,而不问原来属于哪个氏族和部落。根据财产确定其政治权利、军事义务和纳税额。据说这次登记的公民有8万多人。上古作家法比乌斯?皮克托尔解释说,这是指拿武器的人而言。参见李维:《罗马史》,第1卷,第44章,第2节。此外,塞尔维乌斯还释放了一批债奴,并授予公民权。塞尔维乌斯改革显然出于军事目的。它赋予平民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由“外国人”成为国家的组成部分,有人认为,平民被接纳为公民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实现的。参见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Leon Hom o,Roman Political Institution,From City to State),英译本,伦敦,1929年,第17—1 8页。从而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抑制了贵族势力,扩大了王权的基础。平民被整合到城邦之中,是罗马后来共和政治形成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这次改革是由原始氏族制度向国家组织过渡的重大步骤,它以财产和地域的原则取代了氏族的血缘关系,作为国家组织的基础,用有产者和富人的统治取代了氏族贵族的统治。它与希腊的梭伦改革一样,人为地强化等级界限,使社会自然的等级区分具有了政治意义,通过财产登记和赋予不同等级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使等级界限显得清晰、鲜明。这反映出西方人政治心理和政治思维的某种特征。等级界限的清晰化,促使每个等级内聚力加强和产生集体意识,激励他们采取团体性行动积极地维护或改变本等级的地位和权利。所以这种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下层平民参与意识的复苏,等级间的竞争和斗争活跃起来。第三节共和政制与共和精神一、共和国的建立——罗马人自由的开端相传罗马王政时代最后一个王“高傲者”塔克文是一个非常骄横和残酷的伊达拉里亚人。他利用贵族对塞尔维乌斯改革的不满,以暴力手段推翻了老迈的塞尔维乌斯,取得王位。他当政期间,暴虐专横,实行恐怖统治,无视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权力,李维:《罗马史》,第1卷,第4 9章,第1—9节,第6节。 从而激起贵族和人民的反抗。约于公元前510年,塔克文的专制统治被推翻。 百人队大会剥夺了塔克文的权力,并将他和他一家逐出罗马。鉴于国王专制的悲惨经历,罗马人发誓不再选举新的王,甚至连王(Rex)这个词也成了人民最痛恨的字眼。任何个人专制都被宣布为严重的罪行,要受到死刑的惩罚。罗马人对专制王权的憎恨一直持续到共和国末期,从中可见专制统治在罗马人的精神上留下了多么深的创痛与耻辱。王权倾覆后,罗马人在人民大会上选举了两个权力相等的行政长官(Praetores,意为领袖),做为国家首脑,取代原来王的地位。行政长官的权力并不亚于王,但他们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共同执政。据普鲁塔克的说法,“人民憎恶君主政体这个名称,认为在权力分散的政权管束下,烦恼可能会少些;于是他们提议并要求选举两个人担当最高职位。”普鲁塔克:《普布利科拉传》,第1章,第3节。当代学者霍莫解释说,推翻王政后,贵族既要防止专制王权,又需要能抵御外敌和平民的强大权力,于是,他们将伊达拉里亚人强大的官员权力和意大利人将高级职位设两个平行官职的做法结合起来。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28页。行政长官与国王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王是终身制的,而行政长官是限任制的。行政长官任期一年,期满卸任后,就成为普通公民(可进入元老院)。普鲁塔克在谈到王政时代摄政王制度时解释说:“对人民大众来说,当他们看到同样一个人,在一昼夜的期间,先当上了国王,然后又成了普通公民,这种权力的转换可能也消除了他们所有的妒嫉情绪。”普鲁塔克:《努马传》,第2章。这种妒嫉情绪实际上是罗马人的平等精神的体现。这种平等精神也是他们创造出限任制官职的心理根源。限任制使行政长官受到人民和元老院的有效控制,所以,行政长官职务的出现,是王政时代结束和共和制度创立的标志。李维认为,将行政长官的权力限定为一年的做法,粉碎了王权,是罗马人“自由(libertas)的开端”。李维 :《罗马史》,第2卷,第1章,第7—8节。共和制度取代王政,无疑是一次巨大变革,是罗马历史上最有意义的事变。罗马人甚至认为,罗慕洛创建城邦的伟业,也比不上领导人民推翻王权创建共和政体的布鲁图斯的业绩伟大。普鲁塔克:《普布利科拉传》,第6章,第4节。由于共和国的建立,罗马人得到了自由,成了自由人。罗马人对自由的理解与希腊人有所不同。他们的自由不包含平民主义和政治参与的意蕴。它主要是防御性的,重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保护个别公民不受执政者权力的欺凌。参见S.汉斯劳威尔,A.斯帕弗思主编:《牛津古典辞书》,第610页。但是,由于古罗马史学家留下的关于王政向共和国过渡的说法不足以为信史,所以这个过渡的原因和过程还不十分清楚。它可能与贵族(以元老院为基地)和日益增长的王权之间的矛盾有关,贵族领导了人民革命,推翻了王权,并把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以贵族的集体统治形式代替了个人专制。也可能其中掺杂有民族矛盾的因素。因为最后一个王是伊达拉里亚人,而推翻他的是拉丁贵族。然而,民主力量是如何在王权下成长聚集的?贵族和人民的共和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罗马人就能跳出推翻一个专制政权却又代之以另一个专制政权的循环而走上了共和的道路?我们还没有足够的文献来回答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初创的共和国除以限任制的行政长官代替了王以外,在政治机构的其他方面一般都沿袭了王政时代的制度。王的倒台使贵族获得了全面的统治权。共和制度的发展完善经过了几百年的过程,推动共和制度发展完善的主要因素是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以及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不断的军事征服和对外扩张是罗马历史的一大特征。共和国建立后,既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生存,也为了掠夺土地和奴隶,满足征服欲,罗马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征服战争。从公元前6世纪初到公元前265年(布匿战争前),罗马逐步征服了除波河流域以外的全部意大利。长期的征服战争影响了罗马人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面貌。残酷的战争生活和严厉的军事纪律培养了罗马人服从纪律、崇尚权威的观念。战争夺得大量土地,强化了罗马人的农业生活,使罗马在长时间内一直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家。战争的结果使罗马由一个蕞尔小邦发展为意大利国家及部落联盟的首领和统治整个意大利的强国。政治和军事事务大量增加,社会政治关系也变得更复杂了。面对这种情况,罗马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它的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以应付新形势的需要。与对外征服战争平行发展的是国内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共和国的建立和共和制下的政治生活,进一步培养了平民的参与精神和能力,也使他们获得了一个依合法途径争取政治权利的有效手段。他们利用初步获得的自由去争取更大的自由。共和国初期,平民与贵族的区分和对立已十分明显,贵族形成封闭的特权等级,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垄断所有高级官职,通过元老院掌握国家大权。平民无权担任高级官职,其利益常受贵族侵犯。下层平民由于参加连年不断的战争,往往失去土地,甚至沦为债务奴隶。但是,平民这时已构成罗马军队的主体,罗马这时也出现了战争技术的变化,重装步兵取代了骑兵成为军队主力,由此带来平民地位的上升。战争的需要使平民在国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以退出战争为主要手段,以百人队大会和后来的特里布斯大会为基地,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斗争,迫使贵族作出让步。平民的撤离运动,说明平民在国家生活中,尤其在军事上,已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霍莫的分析,由于频繁的战争和小范围内的近亲结婚,使贵族的数量不断减少。共和初年有61个氏族,到公元前367年已经剩下24个。由于贵族的消失,依附于他们的门客也从贵族氏族中游离出来充实了平民的队伍。这样,在严重的战争发生时,贵族人力缺乏,只好求助于平民。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35页。没有平民的参与和支持,国家便处于危殆之中。然而,强大起来的平民不甘心充当消极被动的工具,这便是西方人积极性格的一个表现。他们在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和对国家的重要性之后,就提出改善社会地位的要求、政治权利的要求及经济利益的要求等等。并且能够采取集体行动,以理智和克制的方式进行斗争。他们最有效的斗争方式,就是在战争中携带武器集体退出战争,直到贵族答应他们的要求或与贵族达成协议为止。从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离运动到公元前287年最后一次撤离运动,其间历时二百多年,经过多次激烈顽强的斗争,平民争得了一系列政治权利,提高了社会地位。如设立了平民保民官和平民会议(特里布斯会议),颁布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等),平民还获得了担任高级官职并通过这个途径进入元老院的权利,与贵族通婚的权利,等等。这些斗争成果推进了共和国的民主,扩大了共和国的社会基础,也改变了罗马的社会结构,使氏族贵族与上层平民合流形成新贵族。共和国也由初期的贵族共和国转变为“平民——贵族共和国。”二、高级官职的共和精神 由于罗马国家规模较大,事务复杂,所以设立的官职也比较多。它反映出国家组织比较发达,分工精密。这些官职的组织方式和职权等,也处处体现着共和 精神。全体官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类:1、非常的和一般的。属于前者的有摄政、独裁官及他们的骑兵长官、十人委员会委员、具有协议权力的军团司令官、处理国务的三头、各种非常委员会的成员;属于后者的是执政官、大法官或最高裁判官、监察官、保民官、财务官、 平民的和高级的营造官与常设委员会的成员。2、高级的和非高级的(普通的)。原意是有资格坐象牙圈椅的和没有资格坐象牙圈椅的。属于前一类的是执政官、独裁官、十人委员会委员、具有协议权力的军团司令官、三头、最高裁判官、监察官和高级营造官。其他都属于后一类。3、有大权(cum imperio)和无大权(sine imperio)的。前者包括执政官、最高裁判官、独裁官、十人委员会委员、具有协议权力的军团司令官、三头。其余属于后者。4、高级的和低级的。属于前者的是有大权的全部高级官吏、监察官和(后来的)保民官;其他皆属后者。参阅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第 137—138页。所有高级官吏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他们一般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摄政、独裁官和骑兵长官例外;第二,他们都具有限定的任期。一般任期为一年, 其中监察官例外,任期十八个月;第三,他们任职都没有报酬,担任公职被看作一种荣誉,与领取薪金不相容。他们也无部下供其驱使,各人只训练自己的奴隶履行公务;第四,多数高级官职都不止一人,他们的权力具有严格协议的性质,他们所作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相互之间有反对权,哪怕有一个成员反对决议也不能成立;第五,除独裁官、保民官、监察官外,他们都要对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第六,他们在其直接权力范围内有某些共通的权利,如发布必须执行的决定(命令)、召集大会、处以罚金、进行逮捕、用占卜的方法体现神的意旨等。同上,第138—139 页。 下面,我们对早期共和国时期的高级官职分别予以介绍。1、执政官(consules)。执政官的名称与顾问、询问有关,指应向人民和元老院请教的人。N.路易,M.莱因霍尔德:《罗马文明》(N.Lewis,M.Reinhold,Roman Civilization),第1卷,纽约,1951年,第93页。执政官是共和国最高官职。从共和初年的行政长官演变而来。废除王政之后, 罗马选举两位行政长官取代国王,其主要职权是统帅军队。他们必须由贵族出任, 由百人队大会选出,并经元老院批准。任期一年。对于行政长官和后来的执政官为什么都是两个人,有以下几种解释:第一种说法认为,这是为免于暴政,削弱最高权力而有意识设立的;第二种说法认为,推翻王政时的民军由两个军团组成,或由两个贵族氏族领导,双方都推举了自己的首领,分享统治权;与此相类似的另一种说法认为,两个行政长官的设置与军团分为年长的和年青的百人队有关;第三种说法认为,最初行政长官并不是像后来的执政官那样具有协议性质,而是分为高级行政长官和低级行政长官(即行政长官的副手)的。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以后,执政官取代了行政长官。执政官初为贵族所垄断。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要求执政官向平民开放。公元前445年,贵族为了保持对执政官职位的垄断,采取折衷的办法,设立一种特殊官职即军政官,初为3人,后增至6人,具有协议性质的执政官的权力。由百人队大会选举,无论贵族平民皆可充任。在选举军政官的年份,便不再选举执政官。公元前367年,在经过平民十年之久的激烈斗争后,通过了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提出的法案,规定取消军政官职位,恢复每年选举两名执政官制度,在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人是平民。但执政官原有的审判权转给了当时只从贵族选出的大法官。执政官由百人队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国家以执政官的名字做每年的纪年。执政官掌握最高军事权力。他们是军队最高统帅,有权进行征兵,任命部分军团长官,指挥军事行动等。执政官的军事统帅权限于罗马城界以外,战争结束,军队即解散,执政官以公民身份入城。执政官还具有最高行政权力,其职权包括召集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担任这些会议的主席,提出建议和法案,领导官吏的选举,执行元老院和人民的决议,维护国内秩序,主持某些节日等。执政官的权力具有协议性质。两位执政官的权力和地位相等,每个人对另一人的行动都有否决权。所以,在一切重大事务方面,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行动。如果需要一位执政官单独行动时,采取抽签或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发生战争,由一位执政官到战场上去,另一位留在城里。如两位执政官都在战场上,就以抽签等方式分配活动地区,或轮流指挥,每天一换。执政官享有最高的尊荣。 他们有12名侍从,每人手持棒束(fasces,法西斯),作为执政官大权的标志。 当执政官到罗马城界之外时,棒束中间则插上斧头。不过在人民大会面前,棒束则向人民倾斜,以示对人民的敬重。2、独裁官(dictator,音译“狄克推多”)。正式名称为“Magister Populi”,意为军团的首长。独裁官属于临时的和非常设的官职。当国家由于外患或内乱而处于严重危机的时刻,起初用于军事目的,后来又用于国内危机。由元老院在两名执政官中任命一人为独裁官。独裁官自己任命一位骑兵长官为助手。此职可能设立于共和初期。公元前356年,平民第一次被任命为独裁官。 独裁官任期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或危机解除后,他必须交卸职权。任职期间具有最高的和绝对的军事和政治权力,其他官员都要服从他。在共和国早期,这种 在特殊时候把全部大权集中于一人的方式,是对军事和行政官吏以及各种机构间互相分权和制衡制度的一个必要补充。但是到公元前1世纪出现了终身独裁官的时候,其性质已经完全改变了。3、最高裁判官(praetor)。也译为“大法官”。其地位仅次于执政官。设立于公元前366年,由百人队大会选出。公元前337年,平民首次担任此职。开始是执行审判处理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他们发布的命令和作出的判决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后来又有治理行省、统帅军队乃至可以代理执政官的权力。当一位执政官不在罗马时,代行其职权。在特殊场合,元老院也可把军事统帅权授予一位最高裁判官。该职任期一年,期满后便作为副行政长官治理行省。初设时仅一人,从公元前242年增设一人,主管异邦人的事务,称外事裁判官。到共和国末期,随着行省数量的增加,增加到16人。4、监察官(censor)。该名称意为“裁判”或“估价”人民的人。参见N.路易,M.莱因霍尔德:《罗马文明》,第93页。设立于公元前443年,起初掌管原属执政官的都市调查事务,后来权力逐步扩大。每4年(公元前209年起每5年)由百人队大会选举两人充任,但他们的任期只有18个月。在监察官任满交卸职权后的二年半或三年半时间里,罗马没有监察官一职。公元前351年,平民获得担任监察官的权利。监察官是极有威信并受到尊敬的高级官职。他们的职位是不负实责的,并被称为“最神圣的高级官职。”监察官的职权包括:第一,审查元老的名单,决定补充元老院的人选,清除不合格者。这项权力从公元前312年开始行使;第二,进行公民调查。他们登记公民的姓名、年龄、住址、财产等,根据这些资料编制公民名单,并把他们分配到某一百人队和部落,同时确定征税额;第三,监督公民的道德。这是一项特殊的权力,也是这一官职特点所在。其目的在于惩罚那些法律涉及不到的,其他官吏也管不着的不良行为, 维护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如虐待孩子、不敬父母、浪费、暴饮、奢侈、对奴隶过分残酷等,监察官都有权干预。一个人如荒废自己的土地,不精心照料自己的果园,一个骑士不精心饲养自己的马匹,甚至一个人在法庭上大声清晰地打呵欠,都属于监察官的权力范围。惩罚的办法包括把过失者开除出元老院或部落,剥夺其公民权,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等。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对这一制度十分欣赏,称之为“十分贤明的制度”。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7页。〖Z W〗〗第四,以最高财政官员身份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他须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共工程的建设,以履行自己的职责。5、保民官(tribunus plebis)。该名称显然与tribus(部落)有关,或许该职由部落首领演变而来。全称为“平民的保民官”。产生于公元前494~前493年平民第一次撤离运动之后。相传这一年,在大敌压境的形势下,平民全副武装撤离罗马,开往“圣山”,在“圣山”上选举了保民官,并迫使贵族予以承认。当代许多学者认为这个时间不可靠,他们倾向于把保民官产生的时间定为公元前471年。保民官每年从平民大会上选出,只有平民才能充任。任期一年。初为2人,后增至10人。保民官最初的权利是“帮助权”(jus auxilii),即当任何一位公民请求他帮助反对高级官吏(独裁官除外)的侵犯时,他须以个人的干涉予以帮助。为了使公民便于找到保民官,保民官不能离开罗马城一天以上,他的家门必须永远敞开。后来,从帮助权发展到否决违反平民利益的官吏的命令、元老院的决定以及拟交付人民大会的建议的权利。保民官具有很大的司法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他有权传讯任何公民和官吏,甚至执政官。有权采取罚款、逮捕、处死等措施,以对付那些反抗他的命令的人。此外,保民官还是平民大会的主席, 后来可能又获得了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利。保民官是不负实责的。公元前449年通过的法律规定,保民官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侮辱和伤害他的人都会受到死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处于这样一种地位的保民官无疑很容易滥用职权。作为补救措施,对保民官的权力作了种种限制。保民官的权力受到其他保民官干涉权的制约,他的否决权对独裁官的行为无效。另外,保民官的权力只在罗马城内和城外一罗马里(约1.15公里)范围内有效,作出的否决只有在该保民官任职期间有效等。6、营造官和财务官(aedile and quaestores)。营造官职位可能设立于共和初年,作为行政长官在经济事务方面的助手。平民营造官是保民官出现后,为辅助他们而设立的。从公元前4世纪中叶起,每年选出四名营造官,两名平民的,两名高级的。后来两者职权相同,且都可由平民担任。其职权相当于警察首脑。他们负责监督罗马城内及城郊一里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和福利设施,举办公共娱乐活动(其中一部分开支要自己支付)等。财务官产生于共和初年。初由最高裁判官任命,为最高裁判官在审判事务中的助手。后渐失审判职能,成为国家财政官员,由人民大会选举产生。初为一人,后增至两人,公元前421年增至4人,并对平民开放。到共和国末期增至40人。他们抽签分配职责,分别负责在罗马掌管国库或在行省充当行省长官的助手、 管理行省财政事务等。财务官是最低官职,一般做官都从财务官开始,按一定次序升迁,直到最高荣誉职务执政官。不能越级选任。除上述官职外,还有各种常设和非常设的委员会,履行各种特殊职责。如刑事的三头,负责维持城内秩序、监视监狱、逮捕和处死罪犯等。在高级官吏下面设有低级公职人员和国家奴隶。低级公职人员一般由被释放奴隶构成,充任秘书、侍从、小使、公告人、传令兵等,领取公职薪俸。国家奴隶担任狱卒、刽子手、神殿的勤杂人员等。三、元老院(Senatus)——共和国的头脑元老院由三百名元老组成。共和国建立后,任命元老的权力由国王转到执政官(初为行政长官)之手。除氏族元老外,退职的执政官、监察官、大法官等高级官吏也成为元老院的成员。公元前4世纪末叶通过的法律规定,审定和编制元老院名单的权力属于监察官。监察官每五年重新审查一次元老名单,删除不合格者,增补新的元老。该法律还规定,监察官要宣誓把各种高级官吏中最优秀者选入元老院。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平民经过多次斗争,已经获得了担任各种高级官吏的权利。从高级官吏中选拔元老的做法,使平民能够进入元老院,改变了元老院的成份。但是,实际担任高级官吏的一般只限于富裕平民,因为当时罗马的高级官职没有薪俸,有的职务(如营造官、监察官)还必须在自己所掌管的公共事业中投入个人财产,所以普通平民实际上没有能力充任高级公职。另外,多数高级官职是从百人队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如前所述,在这里富裕的有产者占有绝对优势,他们一般只会从自己的阶层中推选官员。高级公职向平民开放(加上取消贵族与平民通婚的限制)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平民的上层部分与原来的贵族(patricius)合流,形成一个新的封闭的特权集团,称为“新贵”(nobilitas)或豪门贵族。他们不是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而是以拥有大量的土地、财产和担任高级官职所获得的社会地位为基础。他们人数很少,把持着高级官职,垄断了元老院。元老内部是分等级的。列在元老名单之首的是最受尊敬的元老,称“首席元老”(princeps senatus)。他宣布开会并首先发表意见。元老中较高等级是所谓“坐圈椅的(高级的)元老”,他们曾担任有资格坐圈椅的高级官吏,如执政官、独裁官、监察官、大法官、高级营造官。较低等级的由原任平民营造官、保民官、财务官和没担任过任何高级官职的元老构成。元老院会议由执政官、大法官和保民官、独裁官召集。表决时采用不同意见者分别站开的方式或对每位元老分别询问的方式。元老院是共和时期最有权势的机构。罗马国家的正式名称是“罗马元老院及其人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元老院被置于人民之前。它广泛而巨大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以元老们的财富、社会地位、经验和能力、威信、影响力等为基础的。当罗马国家扩展到广大地域以及公民数量达数十万之众以后,人民大会显得十分“笨重”,大量国家事务必然落在规模较小的元老院手里。此外,与其它权力机构相比,它还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内部一致性等特征。在罗马这样一个重视传统、推崇权威的农业民族中,元老院的权力得到各阶层人士的普遍尊重。公元前339年以前,元老院有权审批人民大会的决议。这一年通过的法律规定,提交到人民大会表决的法案应先在元老院讨论通过,而后当人民大会通过后即生效,不需再经元老院批准。在国家遇到危机的时候,元老院有权宣布非常状态,任命独裁官。当主持执政官选举的高级官吏“虚位”时,元老院有权从元老中任命一位摄政代行其职权,摄政五天一换,直到选出执政官为止。元老院还掌握军事方面的最高控制权。它有权决定和领导征兵,调动军队,任命指挥官,分配兵力和战区,规定每个指挥官的预算。战争结束后,有权解散军队,决定给予将领的奖惩(如给予胜利者举行凯旋式的荣誉)。外交大权也掌握在元老院手里。罗马对外宣战、媾和、结盟等都要由元老院讨论决定,而后交百人队大会表决。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以及日常外交活动,均由元老院负责。罗马许多官员的权力限于罗马城,罗马与罗马以外地区的关系及涉及罗马以外地区的事务,大多都由元老院负责。随着罗马地域的扩张,这项职权越来越重要。元老院还管理财政和国家财产。它决定税收的性质(如直接税、间接税)和数额,监督租税的包收,领导铸造钱币,五年编制一次国家财政预算。由于元老院成为罗马共和国的事实上的权力中心,所以,罗马共和国一般被认为属于贵族共和国。但是,从法理上说,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人民大会。四、人民大会(Comitia)与公民权利人民大会是全体罗马公民的集会,是普通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机构。据罗马的法律,自由民作为权利义务主体,须具有“人格”。“人格”由三部分构成:自由权、公民权、家庭权。自由权即自由身份,是自由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享有的特权,包括选举、担任官职、荣誉、婚姻、财产和遗嘱能力等。家庭权是家长的权利。只有依法享有上述三种权利的人才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权的获得或由于出身,或由于授予。由罗马公民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属前者,由人民大会、高级官吏等授予公民权的属后者。这种授予往往以公社为单位。外邦人没有公民权或仅有不充分的公民权。奴隶没有任何权利。 只有那些具有罗马公民权的人才属于罗马人民,参加人民大会是他们的特权。不过,罗马的人民大会不是一个而是三个,即库里亚大会、百人队大会(森都里亚大会)和部落大会(特里布斯会议)。一说为四个,即部落大会又分为平民部落会议(Comitia plebis tributa )或平民协议会(Concilium plebis )和人民部落大会(Comitia populi tributa),后者全体人民参加,以部落为单位,前者仅平民参加,不包括贵族。M.卡里,H.斯卡兰德:《罗马史》(M.Carry and H. Scullard,A History of Rome),第3版,麦克米伦公司,1979年,第68页。王乃新:《古罗马人民大会若干问题辨析》,载《求是学刊》,1994年,第1期。这几个大会在历史上是相继出现的,其构成方式和职权各不相同。1、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库里亚大会是最古老的人民大会。自塞尔维乌斯设立百人队大会后,它就失去了实际权力。由于罗马人重视传统,所以使它仍然作为古代的遗物而保存着。在共和国时期,它只在形式上把统治大权授予百人队大会上选出的高级官吏,开会时不需要库里亚成员出席。到共和国末期,只由30个侍从代表原有的30个库里亚。可见它已完全蜕化为空洞无用的形式了。2、百人队大会(Comitia centuriata )。一般认为,百人队大会自塞尔维乌斯改革创立后,就取代了库里亚大会而成为主要的人民大会。也有人认为,王政时代并没有创立取代库里亚大会的百人队大会,它应该是公元前509年革命的结果。一些对塞尔维乌斯改革本身持怀疑态度的人甚至把它的创立推到公元前450年前后。参见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20页。N.哈蒙德,H.斯卡兰德主编:《牛津古典辞书》(H.Hammond ,H.Scullard,The Oxford Classcal Dictionary),第2版,1984年,第272页。大会在罗马城外玛尔斯广场上召开,由那些握有军事大权的高级官吏(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摄政)召集并担任大会主席。一切重要的法律必须在此通过才有效。因为百人队大会的组织形式和表决方式有利于贵族和富人,无法表达普通平民的意志,下层平民“不是从法律上而是从事实上”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47页。所以在公元前5世纪初平民争取政治权利斗争的第一个回合,就设立了自己的平民会议。百人队大会的权威受到挑战。到公元前287年平民斗争结束时, 平民会议已经取代百人队大会成为主要的人民大会。其标志是通过法律的权力已经从百人队大会转到平民大会。 此后百人队大会的职权包括:批准或否决元老院提交的宣战、媾和、联盟的议案。这是与它的军事性质有关的,因为它始终是武装人民的集会。它选举普通的高级长官如执政官、大法官、监察官和十人委员会、军政官等非常长官。它还有权审判一切有关剥夺被告全部公民权的刑事案件。3、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亦称平民会议或特里布斯民会)。部落大会是平民反对贵族,争取政治权利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创造。最初是作为平民的革命机构出现的,后来才成为罗马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发起撤离运动,到公元前471年出现了平民会议,因按特里布斯(部落)召集,故称特里布斯民会。该会起初只有平民参加,不分等级也不论财产资格。 会议选举保民官。会议的决议称“平民决定”(不是法律),只对平民有约束力。公元前449年通过的法律规定,部落大会的决定(即所谓“平民决定”)是全体人民必须遵守的。公元前339年又通过了内容相同的法律。可能这个法律虽然通过但并没有认真执行或遭到破坏,到公元前287年,这项法律又一次得到批准。从此,部落大会成为真正具有完整立法权的立法机构,会议的决定无须元老院批准即成为法律,全体人民都必须服从。从此,贵族也不得不参加会议。实际上,这时平民上层已经与旧贵族融合形成“新贵”,相应地,平民的概念也发生变化,指自由民下层群众。参加部落大会的人与参加百人队大会的是同一批人,只是组织方式不同罢了。直到共和国末年,部落大会一直是人民大会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共和国最民主的机构。部落大会由保民官、执政官、最高裁判官和营造官召集并主持。会议不分等级财产,按特里布斯召集。至公元前241年,罗马共35个特里布斯。表决时分两级投票。首先在特里布斯内部个人投票,然后根据投票结果再以特里布斯为单位投票,如18个特里布斯一致投票即构成绝对多数。在35个特里布斯中,城市共4个特里布斯,其余31个是乡村特里布斯。所以城市居民对国事影响很小, 具有保守倾向的乡村居民占绝对优势。部落大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法律。同时,它还选举纯属平民的高级官吏:保民官和平民营造官。选举财务官、高级营造官、部分军团长官和各种低级官职。另外,它还有一定的司法权,审理有关判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三个(或四个)人民大会并存,是罗马人民大会的一个显著特点。罗马国家的几个人民大会的相继出现及其权力的演变,恰好是罗马国家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几个里程碑。最早的库里亚大会是氏族制度的政治形式,它以血统为基础,由贵族和他们的门客组成,平民被排斥在外。公元前3世纪末,当库里亚大会徒具形式时,也开始接纳平民参加。参见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65页。随着罗马国家从氏族制度中成长并发育成熟,它成为只具传统象征意义的衰朽躯壳。百人队大会打破了血缘关系,以财产为基础,接纳平民为其成员,但其中富裕公民占有明显优势。部落会议按居住地区划分选民,废弃了血缘关系和财产资格对行使政治权利的影响,完全按人头来分配权利,实现了公民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它是共和国最民主的政治机构,是平民掌握国家权力的主要途径。三个人民大会并存完全是历史的产物,没有深思熟虑和精心设计。罗马人既要维护古老的传统,又要创新以适应现实需要,三个人民大会就反映出在解决两者矛盾时罗马人通常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风格。这三个大会之间有分工,但没有相互合作与制约,因此,它们没有像当代议会上院下院(或参众两院)那样,构成一个立法机关的整体。罗马的人民大会是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在共和国时代,罗马公民的人数是相当庞大的。在公元前252年,公民登记的人数为297797人,到公元前86年,是463000人。同上,第92页。显然,由这样庞大的人群参加的大会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公民们遍布意大利全境,有的远居行省,还有的从军远征或驻守边疆,所以,真正能够参加人民大会的只是罗马城内及附近的居民。即使是这样,人民大会的人数也是相当多的。所以,人民大会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其行动显得十分“笨重”。古罗马人没有代议民主的观念,他们的观念与希腊人一样,民主权利只能由公民自己亲自和直接地去行使,不知道将投票箱送到各地,或把各地的代表选送到首都的民主操作方法。然而,他们公民的人数已超过希腊最大城邦公民人数的数十倍,这种直接民主就显得十分不适应。并且,他们的人民大会也没有希腊人早已创造的常设机构(如雅典的五百人议事会),所以,难以使它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工作的有序化和高效率。由于人民大会固有的这些缺陷,使许多权力落入元老院和高级官吏的手中,这是很自然的。罗马人民大会没有创制权,只能就提到会上的议案进行表决。并且,它也不能讨论和修改,只能对议案全文通过或全盘否决。大会中投票是以集体为单位,即以库里亚、百人队或部落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的方式进行的。这种两级投票和团体表决方法部分地解决了众多公民实行直接民主带来的困难,但也为权势人物控制选票提供了方便。在公元前2世纪后半叶以前,投票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在程序上的这些缺陷又进一步削弱了人民大会的作用,妨碍了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实际上,罗马的人民大会从来不是国家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是如后来波利比阿和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与执政官、元老院相互制约、互相平衡、三足鼎立的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第四节共和精神的衰败与共和国的覆亡一、由城邦到世界帝国——共和国自掘坟墓罗马由共和国向帝国的过渡具有双重内容。首先,它是狭小的城邦经过不断扩张领土而发展为庞大的世界帝国的过程;其次,它也是由城邦共和制向帝国的专制独裁政治演变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大体上是平行发展的,其中前者是后者的主要原因。公元前264年,布匿战争爆发,标志着罗马开始了越出意大利边界进行大规模海外征服的时期。经过一系列大规模的征服战争,到公元前1世纪末,罗马的版图已经囊括从北非到莱茵河、多瑙河畔,从大西洋到两河流域的广大地区,地中海成了它的内湖。在这片政治地理十分复杂的广袤的土地上,分布着众多不同种族、文化、宗教和政治制度的区域、部落、城市和王国。它们是被罗马的武力统一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来的,相互之间并没有足以使它们成为统一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种族上的紧密联系。当罗马的势力范围仅限于意大利的时候,其城邦结构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因为罗马并没有把意大利变成真正统一的国家,它与意大利其它部落和国家的关系强于盟主与盟邦的关系,弱于集权国家的内部关系。但是,罗马对意大利以外的地区却采取了另一种政策,这些地区大部分变成了受罗马直接管辖的行省。罗马不是他们的盟主,而是他们的首都。除了领土扩张外,罗马的公民权也开始扩散。同盟战争(公元前90~前88年)后,意大利人被普遍授予公民权。后来在凯撒执政期间,一些行省城市也获得了公民权和拉丁权。大批的外邦人涌入罗马,而罗马的公民则由于驻防、征战、在行省分配到土地等原因而迁居行省。具有共和精神的罗马公民被淹没在没有共和传统的广大臣民的海洋中。征服者实际上成了被征服者。罗马封闭的城邦结构也被打破了,它与广大的世界帝国融合起来,由一个自给自足的城邦变成了帝国的政治中心。随着城邦向帝国的过渡,以城邦结构为基础的共和制度也变成过时的东西了。地域意义上的帝国过份庞杂的内容必然突破狭小城邦的政治外壳,要求政治上的帝制与之相适应。而建立帝制的条件由罗马共和国的扩张给准备好了。二、公民集团的瓦解与共和精神的衰颓大规模的征服战争给罗马社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些变革瓦解了共和制度的基础,为建立帝制准备了前提。罗马从被征服地区掠夺的土地大部分被贵族富豪占有,小农因长期服军役、行省廉价粮食输入、廉价的奴隶劳动的广泛使用等原因而纷纷破产。从而形成一个广大的无产阶级集团。公元前133年发生的格拉古改革,试图对大地产加以限制,通过把土地分给贫民的措施恢复小农经济。改革最终由于贵族的反抗而流产了。尽管它取得一些有限的效果,但终未能挽回小农破产的趋势。小农大批的破产摧毁了城邦的根基。在城邦制度下,公民的身份与土地所有者、军人的身份是结合在一起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破产瓦解了城邦的公民兵制度。为了保证战争中的兵源,公元前2世纪末,执政官马略实行军事改革。他把传统的征兵制改为募兵制,通过这种方法,他把原来一般不服兵役的无产者、意大利境外的同盟者和行省居民招募到军队中来,从而改变了军队的成份。士兵入伍后须服役16年,服役期间由国家供养,发给薪饷和武装,退役后分给土地。这样,城邦时代临时召集的公民兵就被职业的雇佣军所代替了。这些军队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为了薪饷和战争掠夺而打仗,为那些发给他们薪饷,使他们得到卤获物的统帅卖命效劳。共和国末期,这些军队成了具有野心的军事将领夺取政权,实行独裁统治的工具。他们左右政局,共和国成了他们的玩物。“人民”在他们的刀剑面前哑然无声。小农大批破产造成了庞大的无产阶级群众,他们麇集在罗马城中,以国家的救济为生。在凯撒实行削减措施之前,领国家救济粮的人数高达30多万人。但是,这些寄生者却有公民权,他们与大批被释放奴隶一起,构成了人民大会中的主体和最活跃的分子。特威兹穆尔指出:“在人民大会上投票的人们乃是各个种族的大杂烩。人们估计其中大约百分之九十是外国人,而且其中大多数又是出身东方种族的。比较贫苦的公民只是不同程度的寄生虫,他们依靠国家来养活,还能观看各种表演。这样他们就成了煽动分子求之不得的最好对象。”特威兹穆尔:《奥古斯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1—22页。〖ZW〗〗这些被释放奴隶和无产者往往投靠某一显贵人物门下,接受其施舍。在政治上便成为显贵的仆从。他们投他的票,充当他的打手,为他的政治目的服务。他们在人民大会上的丑恶表演表明共和国的“民主”已经完全蜕化了。在罗马向外扩张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即骑士。骑士原指军队中的骑兵,由最富有的人构成,公元前3世纪后半叶起,骑士开始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等级。公元前218年,罗马法律规定禁止元老经商,从而使骑士与元老贵族分别形成了特殊的社会集团。骑士是仅次于元老阶层的富豪,他们主要经营商业、金融、高利贷、包收各行省赋税和承包公共工程等。这些骑士财力雄厚,但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力。他们与下层平民和无产者一起构成所谓“新民主派”。这些金融贵族和暴发户也把唯利是图、营私舞弊带到罗马的政治生活之中。上述社会变化反映在罗马人的精神面貌上,就是公民公共道德的堕落。无论在贵族共和派还是“新民主派”那里,城邦时代淳朴的社会风尚、爱国主义热情及自我牺牲精神都已经不见了。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一个居民分散开来的城市再也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而且既然人们不过是由于一个特殊的法律上的规定才成为罗马公民的,人们便不再有同样的高级官吏,同样的城墙、同样的神、同样的庙宇、同样的坟墓,因此人们就不再用和先前相同的眼光看待罗马,人们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地爱自己的祖国,对罗马的依赖之情也不复存在了。”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50页。〖 ZW〗〗取而代之的是个人的贪欲、 野心和对党派私利的追求。长年不断的战争也铸造了罗马公民粗鄙、残忍和不宽容的性格。所以,公共政治生活中私欲和强权取代了美德、原则和正义。官职成了个人野心追求的对象,选票可以为金钱而出卖,人民大会成了党派倾轧的场所。党派斗争动辄兵戎相见,罗马城和人民大会、元老院集会的地方一次又一次变成屠场。三、苏拉的恐怖政治——对共和国的致命一击公元前88年,罗马为选派指挥东方战争的统帅而发生了斗争。元老贵族推举苏拉,而骑士、意大利的新公民、他们在同盟战争后获得公民权,但仅分配在8个部落里,所以他们实际影响与总人数不成比例。城市平民和马略的老兵(这些人构成民主派)则拥戴马略。苏拉抽签中选后,民主派发动了骚乱,通过人民大会撤消了对苏拉的任命,把东方战争的指挥权交给马略。苏拉闻讯后,带领军队攻入罗马城,把马略及其支持者宣布为“人民公敌”,大肆进行捕杀。他依靠军事力量建立起恐怖统治,迫使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苏拉增加元老院的人数并加强它的权力。为此,他从自己的亲信中增选300人进入元老院。规定任何议案非经元老院讨论,不能提交人民大会。通过这个措施,平民保民官的创制权就被取消了。他还取消人民大会的部落表决制度,改由按百人队为单位表决,以使富人能够控制人民大会。古罗马的史学家阿庇安在总结这次事件的意义时指出:“这样,群众的骚乱由争论和斗争发展为谋杀,由谋杀发展为公开的战争,现在是第一支由它自己公民组成的军队把罗马当作敌国侵入了。从此以后,群众的骚动只用武力来解决了。罗马城常常被进攻,城下常发生战斗,战争带来了其他的灾难。从此以后,廉耻心或法律、制度或国家对于暴行都失去了约束力。”阿庇安:《罗马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 ,第51—52页。苏拉率军东征期间,马略派又重掌政权,对苏拉派实行残酷的报复。同时,废除了苏拉的政治改革,并把意大利的新公民平均分配到35个部落中。公元前83年,苏拉结束东征后率军返回意大利,在打败民主派后,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罗马,对民主派实行空前规模的血腥屠杀。在一片恐怖的气氛中建立了独裁统治,并实行一系列“宪政改革”。公元前81年,苏拉迫使人民大会通过法令,恢复已经废弃120多年的独裁官职务,并且不规定他的任职期限,直到恢复了意大利和罗马的秩序为止。这个职位当然地落在苏拉头上。通过这种人民授权的方式,苏拉的独裁统治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但是所谓人民的授权只是表面形式,苏拉的专制实际上是以职业军队的力量为基础。与以往共和国的独裁官不同,苏拉的独裁在时间上和职权范围上都是无限的。为了保留共和国的外壳,苏拉仍然要人民大会每年选举高级官吏、表决法律,但苏拉位于所有高级官吏和人民大会之上。他集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大权于一身,有权修改法律、处死任何公民、没收任何人的财产。 他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成为无冕之王。 正如阿庇安所说:“苏拉成为事实上的国王,或僭主,不是由选举的办法,而是以暴力维护他的权势。”阿庇安:《罗马史》,第1章,第95节。苏拉的宪政改革旨在恢复和加强贵族的统治地位,削弱平民的权力。他恢复了元老院一切原有的权利和特权。为了充实在内战中元气大伤的元老院,他选出300个骑士出身的人为元老,每个元老都由部落投票的形式产生。马略派把意大利新公民平均分配到35个部落的做法保留下来了,但人民大会已经成了驯服的表决机器。苏拉还改革了官吏的升迁办法。他规定任何人必须在担任了大法官之后才能担任执政官,而在担任大法官之前,必须担任过财务官。他又恢复了一条公元前342年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必须隔十年之后才能担任同样的官职。官吏的职权和人数也作了变更,大法官名额增加到8人,财务官增加到20人,以应付国家行政机构日益增加的事务。苏拉剥夺了保民官的大部分权力, 规定保民官只能在元老院预先同意的情况下依立法和审判的程序来行动。他们保留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如果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就要被罚款。担任过保民官的人禁止再出任其他高级官职。监察官补充元老的权力被取消,其经济上的职权转交执政官。这样,监察官的职位实际上被取消了。此外,苏拉还取消了向城市贫民分配粮食的制度。同时却给他的12万老兵分配了土地,从被处死者的奴隶中释放了一万多人,给予公民权,并将自己的姓赐给他们,以此培植私党。这批老兵和被释放奴隶成了苏拉政权的支柱。公元前79年,苏拉在人民大会上突然宣布,交卸独裁官职权。此后,他回到乡下度日,次年死去。苏拉独裁是贵族寡头势力对民主派的胜利。它的目的在于恢复社会秩序,恢复贵族寡头占优势的共和国。但是,苏拉以军队的强权战胜公民的意志,使军队成为国家事务的主宰,以残暴的手段进行政治斗争,在共和外形下实行个人无限制的专制独裁,架空人民大会和元老院等民主机构,把高级长官变成向独裁者负责的仆从。这一切,实际上已经毁灭了共和制的基本精神,是对共和国的第一次致命打击,为继起的军事独裁开辟了先例。四、凯撒的独裁统治——共和国的末日苏拉死后,民主派的力量复苏,向苏拉建立的体制发起了挑战。因战功而获得权势的军事统帅克拉苏和庞培成为左右政局的人物。他们原为苏拉部将,现在转向民主派。公元前70年,他们当选为执政官,在执政官任期内,他们取消了对保民官权力的一切限制,恢复了监察官职务,从元老院中把苏拉的亲信清洗出去。约在公元前60年,克拉苏、 庞培与新崛起的民主派首领凯撒结成秘密的政治同盟,建立了“三头”统治。他们瓜分权力,互相支持,共同反对元老贵族。公元前53年,克拉苏在东方战场上阵亡。此后凯撒与庞培的联盟破裂。凯撒因征服高卢的显赫战功而获得很高声望,也通过这场战争控制了一支庞大的军队。 元老院出于对凯撒独裁野心的恐惧而与庞培结盟。公元前49年,凯撒率军进攻罗马,次年打败庞培。公元前45年,他消灭了一切敌对力量,结束了内战,成了罗马世界的唯一主宰。凯撒在结束内战回到罗马之后,“人们对他的尊敬和畏惧是空前的。”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189页。他们毫无限制地把各种官衔、权力和荣誉加到他的头上。他被任命为终身独裁官,还兼任执政官、终身保民官、监察官、大祭司长和终身大元帅等要职,把共和国原本分散的职务集中于一人身上。通过共和国的这些头衔,他总揽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和宗教大权于一身。共和国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和高级官职形式上仍然存在,但都要听命于凯撒。高级官员就职时必须宣誓不反对凯撒的任何命令。凯撒蔑视元老院,干脆自己以元老院名义作出决定,他想到哪个元老,就用哪个元老的名字来签署这种决定。凯撒还被授予“祖国之父”的尊号。国家为他设立了节日和赛会,他的塑像竖立在神庙和公共场合,祭司们每五年要为他的安全举行公开的祝福。在已经获得了帝王的一切实际权力和地位之后,凯撒的野心并没有满足,他竟然觊觎王位,只是因为被刺身亡而未得逞。凯撒统治期间,对罗马的政治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凯撒削弱元老院的地位,使它变成了附属于他的咨议机构。他把元老的数目增加到900人,选拔大量非元老贵族出身的军官、被释放的奴隶等进入元老院,这些人有的出身于行省。通过这一改革,元老院所代表的地域和社会阶层都扩大了。与元老院人数增加相适应,高级官吏的人数也增加了。大法官增加到16人, 财务官增加到40人,营造官增加到6人,这些官员都是凯撒“推荐”的。事实上,这是建立官僚行政机构的初步行动。凯撒还改革了行省的管理制度。他致力于缩小罗马与行省的差距,使行省罗马化。为此目的,他在行省为自己的老兵建立了许多公民殖民地,把公民权和拉丁权大规模授予行省人民。他颁布并真正施行了严惩贪污枉法的行省官员的法令,剥夺了行省总督的军权,使之仅保留受到凯撒监督的司法和民政权。各行省的城市自治权得到提高。凯撒独裁与苏拉独裁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苏拉代表贵族派,力图恢复贵族共和国制度,而凯撒属于民主派,目的在于摧毁贵族寡头的共和国,建立专制帝国。在共和国末期,维护传统共和原则的是贵族,而民主派的胜利就意味着民主派首领的独裁和共和原则的破坏。通过凯撒的独裁统治和政治改革,一个专制帝国的粗略轮廓已经形成了。公元前44年,贵族共和派策划政变,杀死凯撒,这个帝国的建筑没有来得及完成。第七章共和国的精神遗产第一节波利比阿--共和政体奥秘的发现者一、希腊政治哲学与罗马政治实践相遇 罗马人在数百年辉煌的政治实践中,培育了以公民的平等和自由为核心的共和精神, 以共和精神为动力源泉创造了复杂精妙的共和制度。就其公民参政的广度深度和公民自由精神得到保证和得以充分发展的程度而言,它还比不上雅典的全盛时代。罗马人的政治制度主要服务于实际目的,不像雅典人,从参与政治事务中得到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把政治领域也做为他们享受人生和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一个领域。不过罗马人对政治制度构思之精密成熟, 将共和精神--即对公民平等自由的肯定与保证--与稳定原则和效率原则结合之巧妙,却是雅典人未曾实践过的。所以,当具有高度教养水平、熟知希腊政治哲学的波利比阿来到罗马时, 也禁不住为罗马人的政治天才拍案叫绝,对罗马人实践型的政治智慧佩服得五体投地。波利比阿(Polybius,公元前208~前126年)出生于麦加罗。其父曾是由伯罗奔尼撒北部城邦组成的亚该亚联盟的统帅。波利比阿少年时即受到良好教育,很年轻的时候即投身于城邦的政治事务。曾担任过麦加罗的行政长官,出使过埃及。第三次马其顿战争期间, 曾任希腊联军的骑兵长官。当罗马人在毕德纳战役中击败马其顿后,要求亚该亚联盟派一千名著名公民到意大利做人质,波利比阿就在其中。公元前168到151年间,他以人质的身份客居罗马,成为在罗马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西庇阿家族的朋友。在此期间,他游历各地,寻访古迹,考稽史实,出入罗马国家档案馆,阅读了大量原始资料。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冷静地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波利比阿:《历史》,第6 卷,第2章,第3节。波利比阿的时代,适值罗马共和国健康向上的黄金时代,也是罗马向外扩张势头正猛的时代。他一生经历了两次布匿战争,目睹罗马逐一征服迦太基、西班牙和希腊等地,囊括地中海、横跨三大洲,虎视全世界。在他看来, “一切事务成败的首要原因是国家制度的形式。国家制度是所有设想和行动计划的源泉,也是其得以实现的保证。”同上,第6卷,第2章,第9-10节。所以 ,罗马人成功的主要原因要到他们的政治制度中去探寻。在他所著的40卷《通史》中,他叙述了公元前264~前146年间罗马不断强大并逐步征服世界的历史。然而在第六卷,他离开了历史的叙述,转而专门研究罗马的政治制度,从而对前面所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答。这是他的史学名著中最有影响的部分。罗马人长于政治实践,但却不善于政治思维。正如波利比阿所说,他们的政治创造是通过多次斗争和解决政治问题的训练,借助于从一次次灾难中吸取的经验而完成的。它不是借助于理性思考,而是一个不自觉地自然发展过程。同上,第6卷,第10章,第13-14节。醉心于征服世界的罗马人,从没有兴趣和花精力对他们的政治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从而使其得到理论的升华。事实上,他们还缺乏把握和解释复杂政治问题的理性能力。在波利比阿之前,没有一个政治哲学家对罗马的政治制度进行过理论分析。波利比阿来到罗马,是罗马征服了长于理性思考的希腊民族的结果,是务实的罗马世界和崇尚理性的希腊世界相遇的一个象征。在波利比阿的头脑中,储存着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成熟而丰富的希腊政治哲学的财富,通过他对罗马政治制度的考察分析,罗马人的政治制度第一次得到理性阳光的照射,罗马人的实践智慧被提升到理论形态而遗惠于后世。而罗马人也通过波利比阿更深刻地理解了自己的政治制度,并开始学习和接受希腊的政治哲学。二、制约与平衡--共和国的结构特征波利比阿对罗马成功原因的解释简单明了:罗马人成功的秘密在于,他们不自觉地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在波利比阿看来,所有纯粹的统治形式或简单的政体形式,都有以特定的方式蜕化变质的倾向。因为每种这样的政体只能体现某一个原则,而这一个原则就其本性来说必将或几乎是命中注定地蜕变为自己的对立面。因此,君主制蜕变为暴君制,贵族制蜕变为寡头制,民主制蜕变为暴民政体。每种政体的蜕变,都表现为统治者道德品行的败坏。而三种蜕变成的政体又会被革命所推翻,取代以新型的政体。于是,他把这六种政体描述为一个前后相继依次蜕变和更替的过程,即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暴民政体。它们形成一个闭合的更替圆圈,循环不已。波利比阿在描述纯粹政体形式的蜕变和衰败规律时,他心中想的应该是希腊城邦的政治史。然而,罗马人之所以成功,在于他们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相混合,使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地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从而避免了自发的衰败倾向,跳出了被动循环的轮回。波利比阿指出:“如果人们只注意执政官的权力,那罗马国家就完全是君主制政体,如果人们只注意元老院的权力,它又完全是贵族政体,而如果只注意民众的权力,它显然又是民主政体。”同上,第6卷,第11 章,第12节。 罗马人高明之处,在于使这三种权力既互相钳制,又互相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了相互间的制约与均衡,不使任何一种力量过于强大。三种因素或力量中,“任何一个都不是绝对的”。同上,第6卷,第18章,第17节。每一个想打破与其它部分的平衡,追求至高无上的或优势的权位,都会遭到另两种力量的抵制。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会过分地超过其它两个,或轻视其它两个的存在。它们必须安于适当的位置。任何侵略的冲动必然会被制止,每一方都不敢轻举妄动。同上,第6卷,第18章。就执政官来说,当他被授予大权率领军队出发时,他享有绝对的权力在一切必要事务上实现他的目的。然而事实上,他需要得到人民和元老院的支持,没有他们,他无法实现自己的计划。很显然,军团需要经常性的供给,没有元老院的同意,大米、衣物和钱都不能提供给他,这会使统帅的计划变得毫无意义。如果元老院存心疏忽或阻挠的话,将军就会一筹莫展。元老院还有权在执政官任期届满时决定是派人替换还是继续保留其统帅权。胜利的将军最重视为他举行的凯旋式,然而,没有元老院的同意和提供足够资金,有时这种凯旋式根本无法举行。元老院通过这项权力,可以表彰或贬损执政官。至于人民,对于执政官是最不可缺少的。正是他们批准或废止和平与条约。战争根本决定权在他们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执政官在卸任时,必须向人民述职。总之,对于一个执政官来说,不得到人民和元老院的尊重不可能是安全的。参见波利比阿:《历史》,第6卷,第15章。元老院虽然享有巨大的权力,但是它必须在公共事务中注意人民,尊重人民的意愿。没有人民的授权,它不能调查最严重的反对国家的罪行和处以死刑。涉及元老们自身的利益、荣誉和权力的提案,要由人民表决通过或拒绝。最重要的是,如果任何一个保民官干预,元老院就不能最终决定任何事情,甚至不能举行会议。而保民官总是执行人民的意旨,尊重他们的愿望。由于这些原因,元老院惧怕人民,必须尊重民意。同上,第6卷,第16章。同样,人民必须对元老院表现谦卑和顺从,在公私事务方面尊重元老院成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众多事务中,人民受元老院的摆布和支配,它可以向他们施以恩惠或使其受到损害。最重要的还在于,大多数市民案件的法官都从元老院成员中任命,公民们在这些案件中任元老们来摆布,只能惶惧地等待难以捉摸的诉讼判决,非常怯于抵制元老院的决定。同样,单个公民也不愿去反对执政官的计划,因为他们在战斗中都处在他们的权力支配之下。同上,第6卷,第17章。在分别叙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关系后,波利比阿总结说:“权力就是这样组织的,每个部分牵制其它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情况下,它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所以,难以发现比这再好的政治制度了。”同上,第6卷,第18章,第1节。这种混合政体“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任何一个原则过分地膨胀,从而蜕变为自己的对立面。每一种力量都被其它两个所抵消,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因此,这个政体能够保持长时间的均衡状态。”同上,第6卷,第10章,第6-7节。混合政体的思想并不是波利比阿的创造,古希腊人对此已十分熟悉。在古希腊思想家那里,各种政体原则(如一人统治,少数贤人统治、多数统治)之间的融合及几种社会力量之间融合的思想常被谈到。但是,波利比阿使用混合政体概念包括两层意义:一是社会各种集团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二是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其核心是国家权力体系各构成部分和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事实上,它不是一种混合政体,不是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是几种不同因素在一种政体中混合起来。它毋宁说是一种平衡,三个组成部分保持某种张力,每个部分都受另两个的制约。 ……波利比阿没有区分开混合与平衡,当他谈论罗马混合政体时,他事实上描述的是一种平衡的政体,其中三个要素都处在受到自动制约的体系中。”F.瓦尔班克:《波利比阿》(F.W.Walbank,Polybius),加利福尼亚大学,1990年,第150页。这种制约与平衡才是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特征。除了波利比阿所谈到的三种因素间的制约平衡外,我们看到,制约平衡原则实际上渗入共和机构的各个部分。如官吏的同僚制(Collegiality),即任何一位高级官吏都对同僚具有否决权,以阻止其同僚的行动。保民官共有10人,每个保民官的行动都受其他保民官干预的限制。执政官有两位,地位平等,相互具有否决权。再如,设立保民官以制约执政官和元老院的权力,而对保民官的权力又做出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此外,罗马人对人民大会、元老院及各种高级官吏的职权范围、权力的时间界限、空间界限等,都做出了小心缜密的限定。 一种显得过大的权力在另一方面采取措施予以抵消,另一种过大的权力则限定其行使的时间和地域。增加一种权力以补救或限制另一种权力,分割一些权力以防止其过于集中等等。其良苦的用心就在于实现一种完善的制约与平衡机制。三、从混合政体到分权学说体现于罗马政治体制中的制约与平衡思想经过波利比阿的提炼与总结,后来又经过西塞罗的有力阐发,成为西方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文艺复兴时代的思想家马基雅弗利在研究罗马史时,提出了与波利比阿类似的问题:“是什么使罗马共和国兴起壮大并上升到统治地位?”而他的结论也追随波利比阿,肯定“混合政府”的作用。 “混合政府”也是多数人文主义者所接受的政府模式。17世纪英国革命就受到了分权学说的鼓舞,关于这一点,革命时代的思想家霍布斯从反面为此提供了证明。他说“如果英格兰绝大部分人当初没有接受一种看法,将这些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人民便决不会分裂而……发生内战。”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 ,第140页。在霍布斯看来,英国人这些观念都是读了“拉丁著作家的书”而形成的。在英国人心目中,革命前英国的政治体制中国王、上院和下院, 恰好就是波利比阿所讲的混合政体的三种因素的代表。实际上,它比罗马共和国更适合波利比阿的理论模式。英国人民认为,国王剥夺了他们的权力。于是他们起而反抗,以夺回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权力。当英国人经过数十年斗争,终于实现了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后,洛克就依此为依据,阐述了一套近代型的分权学说。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旅居英国考察英国政治制度时,他兴奋地发现了一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想政治结构。在他看来,这是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人民政治自由的最可靠的机制。他指出:政治的目的是实现公民的自由,而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掌权者滥用权力。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不幸的是,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何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呢?他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4页。“以权力约束权力”是一个原则,其具体落实的方案就是三权分立与制衡。孟德斯鸠认为,英国政治制度的特征是:“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同上,第163-164页。这样,就如波利比阿通过对罗马共和政体的分析而创立混合政体理论一样,孟德斯鸠通过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诠释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之所以将英国的政治制度解释为三权分立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与波利比阿的影响有直接关系。不过,三权分立与波利比阿的“三种要素混合”差距甚大。古人还没有现代的分权观念。罗马政体中,行政、司法、军事、宗教权力往往混在一起,同一机构和官职可以兼有这几种权力中的 某些部分。为孟德斯鸠高扬的近代分权制衡理论,得到创建美国政治制度的先贤们普遍的接受。 在那个时代,政治思想家们受牛顿物理学思想的熏染,在思考国家结构时,一种“机械的比喻很自然地涌现在人们的思维中”。他们试图将牛顿发现的自然界的合理秩序移植到政治领域, 设计一种“自然”的政府,使其中各部分形成一种相互关系,以此互为制约,各司其职。理查德?霍夫斯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2页。他们将分权制衡思想写进宪法,化为政治现实。在法国大革命中,“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成为革命者的共识。自英国、美国和法国革命之后, 分权与制衡思想已深深地植入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结构和人民的思想观念之中。四、共和精神与制衡机制罗马人的制约平衡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为了方便而设计的,也不单纯是为了长久稳定,防止某一项权力的衰败。正如波利比阿正确地指出的,它不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不是有目的的预先设计。波利比阿认为它是自然形成的。他并没有深究为什么罗马人自然会选择和不断完善这套政治体制。实际上,罗马人这套体制深深植根于他们的共和精神。波利比阿作为希腊人,对罗马的共和精神本身并不感到新奇。希腊人对自由平等的爱好和追求决不逊于罗马人。使他感兴趣的是,罗马人共和精神的政治外壳或在制度层面上的表现,要高出希腊人一筹。 诚然,他把混合政体的最早创立者追溯到来库古,但是,希腊占统治地位的民主形式却是一边倒的,即向民主因素一边倒。波利比阿谈到雅典和忒拜民主制度时指出:它们好像受命运的捉弄,仅仅辉煌地闪耀了几天,就趋于衰落,没有必要的稳定性。所以,他把雅典比喻为没有舵手的航船。在他的心目中,罗马是将公民的共和精神与国家制度的操作程序完美结合的典范。罗马的共和精神与雅典的民主精神略有区别,它将公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精英分子(元老和高级官员)对国家事务的指导、行政权力的集中与灵活高效相结合,是三种要素共存、 合作与协调一致。译为中文“共和”恰当地反映了它的特征。对于后世的西方人来说,雅典提供了民主原则和激情的源泉,而罗马则提供了政治架构的范例,做为民主原则有效的操作技术和运作程序。在近代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分权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得到了适当的调和。没有共和精神,也就没有罗马的制约平衡的政治架构。在专制制度下,政治权力体系是金字塔型结构,处于权力之巅的是一个人,一个专制君主(或别的什么称号)。罗马人推翻专制君主后,决心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他们不能容忍一个高高在上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于是,他们在权力架构中彻底削去了那个“尖顶”,使这个架构的顶层呈现一个水平切面,显现出“平顶山”结构。他们小心地维护这个水平切面的平衡,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实现凸起或成长为“尖顶”,以满足他们作为公民特有的平等感、自由精神和自治的要求。共和政治的制约与平衡不仅体现在权力体系顶层的横向关系上,也体现在权力体系的纵向关系上。人民既服从执政者,同时又对他们进行控制和监督。制约力量在制度上是互动的,双向的。两种对流的力量之间保持某种均衡。而在专制制度下,权力自上而下,呈单向流动。臣民没有任何反向的控制和监督统治者的权力,他们被驯化成任人摆布的羔羊,以盲目的服从和忠诚为最高美德。诚然,再专横的君主也不可能是绝对为所欲为的,权力底层的力量对他自然会形成某些制约。然而这种制约力量是非制度形态。其发生作用或呈隐性,即无形的和非程序化的方式,或呈现为非法的和破坏性的形态。前者如舆论的谴责、臣民的消极抵制,后者如起义、骚乱、政变等。只有在民主共和制度下,人民才通过制度的内在机制与合法程序,实现了对掌权者的控制与监督。第二节西塞罗--罗马共和之魂一、密纳发的猫头鹰,共和国的遗腹子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直到现实成熟了,理想的东西才会对实在的东西显现出来,并在把握了这同一个实在世界的实体之后,才把它建成为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当哲学把它的灰色绘成灰色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 ……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序言,第14 页。罗马共和国的猫头鹰就是西塞罗。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政治生涯是悲剧性的。他出生于马略军事改革的次年,罗马共和国的基础已经开始动摇。青年时代,正值苏拉的独裁统治,共和国遭到第一次毁灭性的打击。当他以一个新人(homo novus )的身份--即非贵族出身而担任执政官并跻身于政界名流的人--投身于政治斗争的时候,正值前三头的专制和凯撒的独裁统治时期,他也经历了凯撒被刺身亡和后三头专制的形成,最终被后三头之一安东尼所杀害。西塞罗担任过执政官和行省长官,并因粉碎“卡提林阴谋”而被人民大会授予“祖国之父”称号。不过他主要的活动基地是元老院。在那段政治斗争十分激烈和变幻莫测的日子里,他是元老院最有影响的成员之一。西塞罗步入政坛的时代,共和国只剩下残破不全的空壳,那生动活泼的内在的共和精神,无论在政治家、一般元老还是普通人民中,都已不见踪影。堕落的心灵在这里充分曝光,凶残的本性在这里尽情地宣泄。罗马成了卑鄙的政治斗争的大舞台和血腥的屠场。在共和国的空壳内,专制帝国已经孵化成形,羽翼渐丰。在这样的条件下,西塞罗,作为共和精神的化身,他的实践活动只能是悲剧性的。他凭着对古老共和国的真挚的热爱与忠诚,力图挽回已经永久逝去的时代,支撑已经倾颓的大厦。他并没有像小加图那样悲壮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作为共和国的殉葬品,也没有像喀西约和布鲁图斯那样英勇地手刃独裁者凯撒。他是以罕见的雄辩天才,与强悍、狡诈和凶残的政客将军们徒劳地苦斗。他维护共和传统,呼吁共和精神,然而这些价值对他周围那些共和国的公民们来说,远没有将军政客赐给他们的土地、金钱、财物、官职更有吸引力。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西塞罗是在一个错误的时代,追求一种不合时宜的理想。因此,他不可避免地成了共和精神的殉道者。他的活动,几乎就是共和国垂死前的回光返照的表现。关于西塞罗的政治活动及其评价,可参阅王以铸先生为《恺撒评传》所写的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然而从思想上来说,西塞罗却是共和国衰朽的大树上结下的成熟的精神之果。在他的头脑中,储存着渊博的希腊政治哲学的知识。他尤其服膺斯多葛派的学说。作为罗马公民理论家,他怀有对罗马共和传统忠贞的信仰,维护共和传统反对专制独裁的斗争,又促使他对共和国的实践和精神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理论上的总结。波利比阿主要是从制度层面上,阐述了罗马共和国政治结构的特征。在西塞罗的著作中,罗马共和精神第一次获得了系统的理论形态。他对共和传统透彻的阐述与强有力的辩护,使人们在短暂的有形的共和国消逝之后,得到了一个思想领域里永恒的无形的共和国。现实的共和国并不是完美的,但是,西塞罗在捍卫共和传统反对个人独裁的斗争中,很自然地把共和国理想化了。所以他为后人留下的精神的共和国是现实共和国理想化了的形态。他似乎是共和国为了使自己万世传承而留下的精神上的遗腹子。西塞罗的主要政治学著作是《论共和国》(或译为《论国家》)和《论法律》。两者是姊妹篇。从形式上看,它们是摹仿柏拉图的《理想国》与《法律篇》而写成的。关于西塞罗对柏拉图的摹仿,参阅罗依卜古典丛书中《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两书的英译者序。其中《论共和国》写 于公元前54~52年,原文在12世纪后就已失传,这期间人们只是根据其他学者的转引了解其思想内容。1820年该书才被重新发现。今人所见的这两本著作,都不是完整的版本,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散失了。二、“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西塞罗依据罗马共和国的传统,以一个美好的词句将国家称为“共和国”(res publica)。他给国家(即共和国)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res publica res populi)”西塞罗:《论共和国》(Cicero,The Republic),罗依卜古典丛书,第1卷,第22章。他说:“国家(或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但是,人民并不是以任何一种方式联系到一起的人的集合,而是在协议共同尊重正义的基础上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和谋求共同利益的伙伴。”同上,第1卷,第25章。所谓“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就是国家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在拉丁文中,res publica(共和国)意为“公共的事务或财产”,而res populi意为“人民的事务或财产”,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所以,“共和国”这一名称的本来含义,就是属于人民的国家。在王权专制的时代,君主事实上成为人民的主人,是人民的所有者和支配者。王权专制被推翻之后,人民自己成了国家的主人,他们把国家掌握在自己手中,国家成为人民集体的事务或共同财产,所以称之为“共和国”。西塞罗写道:“怎样才能称为‘人民的事务’?共和国又意味着什么呢?假如人民被一个人残酷地统治着,没有正义的纽带,也没有参加共同生活的人们的协议,就不是共和国,也就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举叙拉古僭主时代的政治为例。在这里,虽然城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美好的城邦,有着许多美好的事物,“但这一切都不属于人民,反而人民本身成为一个人的财产。因此,这里没有一点共和国的影子。”同上,第3卷,第31章。由于国家是人民的共同财产,所以,政府的权力也必然源于人民集体。组织在一个国家里的人民是一个自治团体。维系这一团体的纽带是正义和法律。因此,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西塞罗说:“因为法律统治长官(magistratus),所以长官统治人民。可以正确地说: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长官。”西塞罗:《论法律》(Cicero,The Laws),罗依卜古典丛书,第3卷,第1章,第2节。也就是说,长官的权力来自法律。长官虽然发号施令,但他不能表达个人的主观偏好,必须表达法律的意志。法律虽然沉默不言,而它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政治权力源于人民并以法律为基础的原则,经过西塞罗的有力阐述之后,成为西欧千百年来人们公认的政治常识,只是人们对它所做的解释有所不同:人民是指哪些人?人民怎样表达自己的意志?谁代表人民?等等。即使是君主专制制度,也必须从人民那里寻找权力依据,也必须披上合法性外衣。近代的民主制度不过是这一古老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运用而已。西塞罗的国家概念与古希腊的“城邦”概念有所不同。希腊人把城邦理解为公民的自治团体,西塞罗没有严格地恪守公民的界限,而是用“人民”代替了“公民”,并且明确地谈到“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他的这个概念反映了罗马共和国的特征。事实上,罗马城邦从来就不是像希腊城邦那样狭隘和完全封闭的。它创建之后,一直在不断地兼并和吸收其他部族和城市的居民。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帝国时代全体帝国居民都获得公民权为止。所以,罗马国家的构成要素具有开放和富于弹性的特征。此外,西塞罗还接受了斯多葛派人人平等、人类一体的观念。虽然他在为国家下定义时,还没有明确地从这个角度对“人民”予以界说,但后边我们就会看到,他对人的看法完全是斯多葛派的观念。这就有可能使他的国家概念突破城邦的狭隘界限,被理解为全体居民的国家。正是他的国家概念中包含的这个特征,使它远比希腊的城邦概念更适合于等级和种族界限已不复存在的近代国家。自西塞罗为共和国做出经典式的说明后,共和国已经退出了现实的政治生活,此后在一千多年的时间里西欧人不知共和国为何物。中世纪末期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国家重新建立了共和制度,仿佛是古罗马共和传统的短暂复活。这些城市的市民有意识地募仿罗马共和国建构他们的政治体制,比如城市的官职往往采取罗马共和国的名称。英国人在17世纪的革命中也曾建立过昙花一现的共和国。然而,罗马共和传统真正的再生是在美国。18世纪美国的宪法制定者们选择了共和政体并取得了成功,美国宪法之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联名发表文章为美国宪法辩护时,使用的笔名“普布利乌”(Publius)就暗示着他们服膺共和理想。从此,近代共和主义理想开始为多数西方人所接受。 甚至那些名义上的君主制国家,君主制也蜕变得徒具形式,而共和主义才是其真实内涵。三、共和国的权力结构--混合政体国家既然是“人民的事务”,是为了谋求人民的共同福利,那么,它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形式或权力结构呢?“人民的事务”回答了所有权的问题,而治理形式则要回答使用方式和经营方式的问题。没有适当的权力结构,“人民的事务”就会被他人僭取,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话。在政体问题上,西塞罗接受波利比阿的观点,赞同混合政体。但是,他与波利比阿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波利比阿看到,混合政体使罗马共和国政权避免了腐败蜕化,从而获得了强大的力量, 而西塞罗则把混合政体看作是与共和国相适应的合适的政治外壳,是使共和国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的事务”的制度上的保障。西塞罗指出:即使有最正义和英明的国王,“在我看来,君主政体也并不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因为‘人民的事务’被一个人的任性来支配”。臣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即使一个国家被优秀的公民团体以最大的正义统治着,然而对人民来说,仍然处于某种奴役状态。“民众几乎享受不到自由,因为他们完全被排除在共同福利和政治权力之外。”“即使所有的公共事务完全听命于人民的意愿和决定,也不能获得公正的声誉。”因为它完全抹平人民之间的差别,没有等级的区分,这种结果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西塞罗:《论共和国》,第1卷 ,第27章。 这是西塞罗推崇混合政体的主要依据。西塞罗也追随波利比阿,相信上述三种好的简单政体都必然蜕变为相应的坏的政体,即: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这又为他主张混合政体加强了根据。因此他说:“三种好的简单政体结合而成的适中的平衡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国家中有最高的王权因素,某些权力又被交给优秀的公民,另一些事务由民众来决断。”这种政体的优点在于,“第一,它提供了一种很高水平的平等。这是自由人没有相当长的时间难以得到的;第二,它具有稳定性。简单的政体很容易蜕变为其反面的政体,……而这种变化在混合的政体特别是平衡的政体中却不易发生。除非统治者犯了巨大的错误。因为每个公民被稳定地安置在合适的位置上,就没有理由可以改变它。并且,也不存在它堕落所趋赴的相应的败坏政体。”同上,第1卷,第45章。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几乎就是罗马共和国政治体制的摹写。他声称,罗马古老的共和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西塞罗:《论法律》,第2 卷,第10章。 他绝没有在共和国现实之外再树立一个政治理想,而是忠实地以共和国为自己的理想。他说,“我们的祖先们已经创立了最明智和最平衡的体制,而我没有增加什么,或至多只做了少许一点儿创新。”同上,第3卷,第5章。四、自然法--政治的终极依据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共和国的本质和结构特征进行了阐述之后,又在《论法律》一书中讨论法律问题。两书的内容是相互衔接的。《论法律》中所谈的法律,是共和国的法律,也就是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法律。西塞罗关注的不是民法或私法的领域,而是公法或宪法问题。这也是他那个时代最迫切的问题。在论述具体法律的时候,西塞罗同样是在摹写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不过,这种摹写是《论法律》中的次要部分。其重心部分则是他对斯多葛派自然法学说的全面介绍和有力的阐述,从而为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抽象的终极依据。西塞罗指出,有一种法,在写成文字的法律和国家颁布的法律之前就自然存在着,它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这就是斯多葛派所说的永恒存在和普遍有效的自然法。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22章。或“最高的理性”。西塞罗:《论法律》,第1卷,第6章。它命令人们做正当的事情,禁止人们做不正当的事情。它“植根于自然”,与“自然相一致”,或“来自于宇宙”,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内在准则。“当这个理性在人类的头脑中稳固地树立起来和充分发展起来时,就是法。”同上,第1卷,第6章。由于“整个自然在强大而不朽的神的支配下 ,或在神的本性、理性、权力、精神、意志的支配之下”,“上帝的理性支配着所有的事物”,所以自然理性法同时也就是神的理性、 “上帝的理性”、“至高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同上,第2卷,第4、5章。“自然”和“神”在那个时代具有至高无上和神圣的地位,是不可置疑的权威。 将自然法说成是“自然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也就使它具有了这种地位和权威,使它能够充当衡量人类立法准则的职能。自然法必须既是自然和上帝的理性,同时又是人的理性,才能在人类社会发生作用。那么,自然或上帝的理性又是怎样成为人的理性的呢?西塞罗指出:在上帝所有创造物中,唯有人才具有理性和思维能力。所有有理性的人都有一种普遍的正义感,例如,将正直的行为认作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恶。这是上帝与自然赋予人的能力。“在整个天上和地上的所有存在物中”,没有比理性更好的了。“因为它既属于上帝,又属于人。是上帝与人第一份共有的财富。”这就使人能够理解和自觉地接受上帝的意旨。“共有理性者也共有正确的理性。因为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须确信,人与神也共有法。”同上,第1卷,第7章。这样一来,自然法就是自然、上帝和人的正确理性。是自然和上帝理性在有教养的正直善良的人们头脑中的显现,也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本性和上帝意旨的正确把握和认识。不过,人们相互间意见分岐,怎样判定哪一方符合自然呢?对此西塞罗声称:“普遍的同意,即自然之声。”自然法既然有如此的特性,无疑,它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西塞罗指出,自然法不是人们思考的产物,也不是某个民族或国家制定的。它在形诸文字之前即已存在,“是与神的精神同时存在的”,同上,第2卷,第5章。所以,它是永恒的。自然法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自然与一切原始事物之间达成的契约。因此,它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各国法律必须按它的要求去制定。“用人类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允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22 章。它应该是人类立法的真正源泉。自然法还是衡量人定法的准绳。“法律是为公民的安全、国家的生存、人类生活的宁静幸福而制定的。”西塞罗:《论法律》,第22卷,第 5章。各国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一目的,才是“真正的法律”,才是上帝和明智者完美理性的体现。在现实中,人类的一些立法违背了自然法的准则,这不是“真正的法律”。西塞罗说:“许多强加于人的有毒害的和瘟疫般的法令是什么呢?它们不配称为法律,而是匪盗团伙也可能通过的准则。一个无知和外行的人开出一剂毒药决不能称为医生的药方,任何国家的法令亦是如此。尽管一个国家不顾其毁灭性的恶果而接受了它”,它仍然不配“真正的法律”的称号。同上,第2卷,第5章。自然法对于人类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是今天一种规则,明天又一种规则。有的只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民族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22章。自然法本身没有国家法律那样的外在强制性,“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也就是说,它是善良的人内心里遵守的行为准则,坏人却可以对它置之不理。但是,由于自然法体现了人和自然的本质,体现上帝的智慧,而上帝是它的执行人,因此,违背了自然法,即使可能逃脱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也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同上,第3卷,第22章。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这里得到了明晰的表述和有力的辩护。部分地借助于西塞罗的个人声望和影响,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为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普遍地接受,并对罗马法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接着,它又被基督教的神学家纳入其神学体系,成为整个中世纪法学的基石之一。近代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剥去了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神学外壳,径直从人的本性中引申出自然法的准则,并用来评判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直到当代,西方鼎足而立的三大法学流派当中,“新自然法学派”仍据有一席之地。“新自然法学派”继承古代和近代自然法传统,力图为法律提供一套价值准则和道德基础。在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中,西塞罗是个关键人物。通过他,希腊的自然法学说被传递给后世。五、人类的自然平等在关于人的问题上,西塞罗接受斯多葛派的信念,阐述了一种非常开明的观点。在这方面,他的思想境界远远超出了罗马共和国的现实。西塞罗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与自然法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既然人类都同等地受自然法的支配,他们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既然自然法是联系人类整体的共同纽带,所有的人都应该是一个世界国家的成员。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在知识、财产、种族、国别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是,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 都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使他们对光荣与耻辱、善与恶做出相同的判断。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正是错误的、坏的习惯和荒谬的意见使人们事实上变得不平等。但所有的人都有取得经验的能力和判断是非的潜在心理素质,“只要能找到向导的话,都能臻于美德。”西塞罗说:“没有任何一件事物同另一件相应的事物之间,像我们人相互之间那样的极其相似。而且,如果不是坏的习惯和错误信仰使贫弱的思想堕入歧途的话,所有的人都会极其相像,甚至超过一个人像他自己。”因此,他要求“我们给人下定义,应该是一个能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定义。”因为,“在种类上,人与人没有区别”。西塞罗:《论法律》,第1卷,第10章。这段话,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人的观念的一个重要变革,也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 它超越了古希腊政治哲学在自由人与奴隶、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人、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设立的坚深的界限,开始以一种平等的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希腊的政治哲学是公民的政治哲学,从西塞罗起,政治哲学开始成为所有人的政治哲学。正如西方学者A?卡莱尔所说:在政治理论中,就其完整性而言, 任何变化都不像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到西塞罗和塞涅卡关于人的自然平等思想的转变那样彻底。A.卡莱尔:《中世纪政治学说史》,第1卷,第8页。西塞罗指出,由于所有的人都是同一个世界国家这个人类大家庭的成员,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类一分子的尊严。他在伟大的人类集体之内,而不是在它之外。这个集体中每个人应该彼此互相尊重各自的人格。即使是奴隶,也不应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而应像斯多葛派思想家克吕西波斯所说的那样,将其视为一个终生受雇于人的劳动者。西塞罗特别谈到,有人认为,应该重视本国同胞的利益,但不必重视外国人的利益,而这正是共和时代罗马人的共同观念。在他们的心目中,外国人几乎就是敌人的同义词,对外国人可以为所欲为。但是,西塞罗指出:“提出这种观点的人破坏了人类社会的整个基础,这种破坏意味着废除一切仁慈、慷慨、善良和正义。这是亵渎神灵的罪恶。”西塞罗:《论义务》(On Duties),译文见《老年?友谊?义务--西塞罗文集》,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年,第186页。他要求把人当作人来对待,“大自然之所以规定每一个人都应该帮助其他任何一个人,正因为他们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有着统一的利益。……这种自然法则至少命令我们不应彼此损害。”同上,第185页。 六、西塞罗的地位和影响西塞罗并不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家。他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大拼盘,包括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政治哲学、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和伦理学、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思想以及罗马共和国的现实制度和共和国公民通常持有的政治观念等。西塞罗自己都承认,他的著作干脆是个“编纂物”。“然而他的书有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优点:无论谁都要读”。他的著作文笔优美,在罗马帝国时代和整个中世纪,有着非常广泛的读者。所以,“一种思想一旦能保存在西塞罗的著作里,那它就可以在全部未来的时光里为广大的读者保存下来。”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02页。如果说罗马是沟通古代与中世纪和近代思想的桥梁,那么,西塞罗正是这种历史联系的代表。他处于古代城邦民主政治和共和传统中绝的历史转折点上。他以生动的笔触,雄辩的语言,总结和阐述了城邦的民主思想与共和精神,使它们在此后罗马帝国的数百年专制时代和相继而来的中世纪更为漫长的君主制的时代里,这是西方民主共和精神的“休眠期”。以理论和思想的形态绵延不绝,向专制的冬夜笼罩下的欧洲大地投射着永久不熄的灵光。它缓解了专制制度的严酷,向落后的封建君主制渗入一些开明的酵素,提醒一代代西方人忆起罗马人的自由,激起他们对共和理想的憧憬,从而为罗马共和传统的恢复并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准备了思想的种子。应该说,这位共和国的末世老臣,不负共和国赋予他的历史重托。第八章 帝国时代——政治的蜕变与法律的昌盛人们可以从两重意义上谈论罗马帝国, 即地域意义上的帝国和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帝国。两者在历史发展的序列上有一个位差:前者在罗马扩张到意大利以外即开始形成,而后者,即以军队和官僚为支柱的个人专制,是在共和国末期一番混战之后建立起来的。到了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稳稳地掌握了罗马政权时,两个帝国终于重合为一。真正的帝国时代开始了。西方政治史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特征,是国家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种主要形式: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而中世纪的历史,是统一的帝国崩塌后散落的一堆政治碎片逐渐整合粘聚为一个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过程。这三种国家形式分别给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带来了三种不同的因素。纵观西方国家形态史,在其开端是多元化的城邦,包括希腊城邦的多元化和希腊城邦与罗马城邦平行的发展。它的尾端,又是多元化的民族国家。在两个分散的政治格局之间,有一个统一的帝国时代,即希腊化帝国与罗马帝国,如狭窄的瓶颈一般。希腊化帝国存续时间不长,后来又被并入罗马帝国。所以,帝国时代主要是罗马帝国时代。我们接下来就要讨论,作为西方政治史的一个重要环节,罗马帝国时代西方政治文化发生了哪些变化,增加了哪些新的因素。第一节 早期帝国——共和躯壳下专制主义的成长一、西方式专制模式的创立凯撒死后,罗马并没有像共和派所希望的那样恢复古老的共和制度,而是陷入了骚乱和内战。公元前43年,凯撒派的三位军事统帅安东尼、雷必达和屋大维(凯撒的继子)结成政治同盟,瓜分政治权力,共同对付共和派。而后他们便率领军队进入罗马,迫使人民大会通过法律,任命他们为“建设共和国的三头”, 授予他们在五年之内处理国家事务的无限全权,史称“后三头”。后三头的统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独裁专制。它是三个独裁者的暂时联盟,披着合法外衣,以军队为其权力基础。在战胜共和派之后,后三头的联盟开始破裂,他们之间展开了争夺权力的斗争。公元前30年,屋大维相继击败两位对手,成为罗马唯一具有无限权力的统治者。早在公元前36年,屋大维已经获得了保民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公元前30年,这一权力得到重新批准并扩大了。与其他保民官相比,他的保民官权力被认为是最高的。从公元前29年起,他终身享有大元帅(imperator)称号。这是他享有独特大权的标志,从此这个称号也就有了“皇帝”的含义。现代欧洲一些国家的语言中,“皇帝”一词就是从“imperator”演变而来。公元前28年,他清洗元老院,使自己名列元老名单之首,成为首席元老(Princeps enatus)。从公元前43年到公元前2年,他任执政官13次。在获得了这一切权力之后,公元前27年1月13日,屋大维到元老院发表了长篇演说,表示要放弃一切大权,交出军队和行省,恢复共和,自己将以普通公民身份退隐林下。狄奥?卡西乌斯:《罗马史》(Dio Cassius,Roman History),第53卷,第17章,第4节。诚惶诚恐的元老们不接受屋大维放弃权力的建议,把交回给他们的权力重新授予他,并正式授予他“奥古斯都”(Augustus ,意为神圣的、崇高的)称号和其他各种荣誉。通过这种方式,屋大维在恢复共和的名义下确立了独裁统治,彻底埋葬了共和国,开辟了新的帝国时代。由屋大维开创的罗马帝国延续了5个世纪之久。从政治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元首制(普林西比制)时期和君主制(多米那特制)时期两个阶段。前者包括早期帝国(包括朱利亚-克劳狄、弗拉维、安敦尼三个王朝)和3世纪危机时期,后者即晚期帝国时期。两个阶段的共同特征是以军队和官僚机构为支柱的独裁专制统治,区别只在于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二、元首制——共和传统与专制需要的妥协奥古斯都建立的是具有西方特色的专制制度。它出于特殊形势的需要而不是自然形成的。它的臣民是堕落的,也是难以驾驭的,但不是消极懦弱的。它必须从共和传统和人民的同意中为自己寻找权力依据,尽可能通过共和体制的外壳行使专制权力。经过数十年的骚乱、内战以及苏拉和凯撒的独裁之后,到了屋大维获得统治大权的时候,人们在心理上对社会震荡已经十分厌倦和恐惧,这种情绪使他们希望以任何代价换取在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保护下的和平。如一位史学家所说:“意大利的人心是完全动荡不安的,这里有一个需要,也只有一个需要,那就是和平”。M.罗斯托采夫:《罗马社会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上册,第51页。但是,数百年的共和传统和对专制王权的根深蒂固的厌恶仍然顽强地存在着,它使人们从感情上难以接受一个赤裸裸的独裁政权。帝国初期的一位皇帝曾论定他的臣民,说他们“既不能忍受完全的奴役,又享用不了完全的自由”。塔西佗:《历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7页。他说得不错。凯撒因为无视人们的共和感情并予以放肆的践踏,招致了杀身之祸。屋大维从凯撒的经历中吸取了教训,挑起了“重建共和国”的旗号。一方面,他顺应形势的需要,对城邦时代建立的过时的共和制度实行大刀阔斧的实质性改革,建立起适应广大帝国需要的强有力的、统一的和高效率的专制制度;另一方面,他又尽量不去触动共和的形式,不去刺激人们的共和感情。他以选举产生的共和国高级官吏的身份总揽一切大权,以人民授权的合法程序掩盖他以军队为权力基础的实质,通过传统的共和国机构和程序依法行使他的独裁权力。这种制度既不同于原来的共和制,也不同于后来的君主制。它是隐藏在共和制外衣下面的君主专制。屋大维声称, 他的权力是元老院和人民授予的。他拒绝人们称呼他为“主人”,而喜欢具有共和精神的头衔“元首”,即“第一公民”(Princeps Civitatis 普林西比)。因此,他所建立的政治制度被称为“元首制”。元老院是共和国的心脏和灵魂。奥古斯都(即屋大维)也和苏拉一样,极力恢复元老院的权力和地位,把它作为保存共和制度的象征。为了提高元老院的威信,也为了使元老院成为自己手中驯服的工具,奥古斯都对元老院进行了多次清洗。元老的人数由凯撒死后的一千多人减少到六百人。在奥古斯都时代,人民大会虽然名义上仍享有共和时代的大部分权力,但实际上已经徒具形式。参加人民大会的是那些很驯服的没有任何代表性的罗马城市平民。它只是履行仪式,通过对高级官吏的任命。奥古斯都执政初期,还把人民大会当作立法机构加以利用,到了晚年,就把它抛在一边去了。元老院成了最重要的立法机构。它还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最高审判权、财政管理权等。从理论上说,元首的权力是由元老院授予的,元老院也有权将它收回。虽然这往往流于形式,但一个依靠军队夺取权力的统治者如果不得到元老院的正式承认,就仍然属于非法的僭位者。奥古斯都还把行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归他本人直接管辖,其余大部分行省由元老院管理。元老们还充任共和时代留下来的高级官职。这些高级官吏也和以往一样定期选举产生,履行各自的职责。元首只是他们当中的一位,是他们的同僚。但是,元老院地位的恢复和加强并没有使它获得早期共和时代的令人敬畏的权威。奥古斯都实际上享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元老院的权力大部分流于形式。在名义上,奥古斯都没有称王,甚至也没有接受终身独裁官的职务,但是他却同时担任数种高级官职。他年复一年地连任执政官,是国家最高和最尊贵的行政首脑。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在罗马城外则有同执政官的大权。由于奥古斯都控制了军队,所以元老院名义上的外交权力事实上便控制在他的手里。公元前23年,他宣布放弃执政官的权力,但同年元老院通过决议,承认奥古斯都的大权为最高大权。不仅军事首脑,而且元老院所属行省的长官也受其管辖。这样一来,二分行省的制度也成了形式。奥古斯都还是终身保民官,由于这一职位,他就获得了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主持元老院会议和人民大会的权利,提出高级官吏候选人名单的权利,监督高级官吏和干预司法行政工作的权利(有权将其他官员采取的措施作废),以及在罗马城内和城郊一哩以内帮助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保民官的身份使奥古斯都的权力披上了人民性的外装。奥古斯都还担任监察官职务,通过监察官的权力,他控制了元老院,干预私人生活和道德。从公元前13年起他担任大祭司长职务,从而掌握了宗教权力。这样,奥古斯都把各种高级官吏的权力集于一身。分别说来,每一种职权都符合共和的传统,但把这些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就违背了共和精神。共和时代精心设计的权力分散在许多高级官吏之中并使之互相制约的制度便被破坏了。从形式上看,奥古斯都的每项权力都必须以元老院和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人民大会和元老院定期把权力授予他。包括终身保民官的职位,也需要每年重新批准。但这只是履行手续而已。事实上,奥古斯都所处的地位使他只要愿意,他就可以取得或保持任何一个职位。选举程序和任期的限制也成了空洞的形式。奥古斯都事实上享有无限的和终身的独裁权力。奥古斯都的实际地位源于他对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和他本人的巨大威望。自从战胜安东尼后,他成了罗马军队的唯一统帅。奥古斯都对军队进行了一些改革,他根据自愿报名从帝国各地征募士兵,服役期限延长到20年。士兵退役后可得到退役金和公民权。通过奥古斯都的改革,罗马军队最终完成了与社会分离和向正规的职业军队转变的过程。军人们必须向元首宣誓效忠。只有奥古斯都才是他们当然的统帅,才能决定他们的升迁黜徙。他们都是奥古斯都的下属,必须听命于他一人。他们构成元首政权的重要支柱。奥古斯都还特别建立了一支近卫军,驻扎在罗马城和附近城市(其它正规军驻守在行省),作为元首的私人卫队。他们效忠于元首个人,有帮助他清除私敌的义务,是元首的直接军事支柱。奥古斯都由于结束了内战,给罗马带来了长久的和平。由于他在处理内政外交事务时表现出来的高超的统治艺术和杰出人格,在罗马各阶层中赢得了巨大威望。人们都觉得,没有奥古斯都,国家就将失去和平,重新陷入内战。这是专制主义的一个奥秘:它造成一种形势,使它自身成为合理的和不可缺少的。最坏的专制是使人民完全失去自治能力甚至自治的欲望,剥夺任何组织和机构的独立性,从而一旦离开了它,社会就陷于瘫痪或无政府状态。他们争先恐后地把各种权力和荣誉送给他。他除了获得“奥古斯都”称号外,于公元前2年又获得了“祖国之父”称号。对他的神化和个人崇拜起初在各行省,后来也在意大利和罗马发展起来。元老院规定,每4年由执政官和祭司为他的健康向神许愿一次,全体人民则不断以个人或城市名义在各神殿为他的健康献牲祈福。供奉他的祭坛和神庙遍布各地。人们为他塑了许多银像,他的守护神被许多人供奉。奥古斯都在他的自述中踌躇满志地说:“余之威信超过一切人。”《圣奥古斯都行述》,载特威兹穆尔:《奥古斯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32页。由于奥古斯都有军队为后盾,有巨大的威望为基础,所以他在实际上行使着绝对的权力。在一切重大问题上,他的意志都能得到贯彻。元首的行政指令和个人的法规都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他尽量不抛开元老院、人民大会和高级官吏而独断专行,而是通过这些共和机构的传统程序,把独裁专制掩藏在共和的外衣下面。奥古斯都的伪装甚至迷惑了现代许多史学家,他们坚持认为元首制是君主立宪制或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奥古斯都还建立了对元首个人负责的类似内阁的机构。这个机构起初属元老院的一个委员会,负责为元老院准备日程等事务,无固定的组织形式,由元老、执政官、元首直辖行省的总督及其他一些文职官员参加。其中15名成员是抽签产生的。后来奥古斯都从自己家庭成员中任命了3个常设顾问,其他20名一般成员也由他任命。他们可直接向元首提出建议而不必经过元老院。这样,它就不再具备为元老院预先准备立法的职能,而变成了元首的顾问班子。这些人年复一年地供职,领取丰厚的薪饷,发展成为职业官僚。奥古斯都还建立了元首金库,任命僚友和被释放奴隶掌管。这是帝国时代庞大的官僚机器的雏形。当时官职分为三类:元老的、骑士的和释放奴隶的。根据奥古斯都的建议,罗马的行省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元老院管辖;一类直属元首。埃及则被视为元首的私人领地。元首管辖的行省数量不多,但都是战事比较多、驻有大批军队的地区。元老院行省由卸任的执政官、最高裁判官充任总督,任期一年。元首直辖行省总督由元首任命,任期没有限制。公元前23年,奥古斯都获得最高大权后,他也成了元老院行省的最高首脑。行省的分治也变成形式上的了。元首有权在元老院行省设置代理官、征募军队、征收军税、管理地产。元首定期过问每一行省事务,行省官员只有得到元首的赞赏才有可能升迁,所以他们必须执行元首的命令。奥古斯都采取严厉措施,消除共和时期行省管理上普遍的贪污腐败和效能低下现象。他对行省财政实行严格监督,认真选拔行省官吏,对于行省官员发给丰厚的薪金以养廉,鼓励对贪污舞弊的官员进行揭发,经常考核官员的政绩。通过这些措施,行省的管理得到明显的改善。在奥古斯都时代,罗马已经是一个庞大的世界帝国。罗马的各行省具有各种各样的体制、法律、生活方式、宗教、习惯和文化传统。奥古斯都一方面致力于行省罗马化的工作,另一方面对各地区、民族、部落、城市原有的体制、风习则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他只要求各行省之间能够和睦相处,为国家提供必要的赋税和军队。各行省在此前提下保持一定程度的自治和多样化制度,中央政府在其它方面尽可能尊重当地的传统,不予干涉,不强求划一。这样,他在这个庞大的帝国内成功地实现了一国多制,使具有不同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的各族人民能够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和平共处。城市则享有比行省更广泛的自治权。在帝制初期,公民权已不再意味着参与中央一级政治事物,但在城市和地方层面上,它仍意味着公民享有自治的权利,组织自己的市议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公民权的扩大意味着城市普遍获得自治权。罗马帝国城市众多。这些城市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那些有自治权的城市都建立了摹仿罗马共和制度的自治机构,包括人民大会、 元老院和选任的执政官等。公元2世纪末起,人民大会消失了,其职权转到元老院。 这些机构负责完成中央政府摊派的税收、征募军队等任务,管理内政,根据帝国统一的法律发布具体的政令。各城市都有众多的各种各样的“公会”,它们主要是职业的、生活的和宗教的联盟组织,但它们在城市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积极角色。它们组织人民参加政治生活,推举和支持某一位候选人,反映民众的利益和要求等。城市自治制度是城邦制度的残余,它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行政负担,造成了基层行政单位积极、活跃和多样化局面,部分地保留了公民的民主生活。三、元首制的蜕变奥古斯都所建立的元首制并不是一种定型的政治制度,它实际上是由共和制向君主制的过渡。但元首制建立标志着专制的倾向已经压倒了共和的因素,这是一个决定性的转折点。一但专制主义取得了优势,它便会按固有的惯性不断强化。直到历史发展产生新的因素才能带来转机。罗马帝国末期,是日尔曼人改变了罗马个人专制不断强化的发展方向。奥古斯都死后,经过二个多世纪的演变,元首制的共和成分逐渐淡化以至消亡,最终过渡到纯粹的君主专制制度。专制制度把人民驯服得越来越顺从、萎靡、懦弱,助长了堕落、阿谀之风。像塔西佗自由精神未泯的知识分子对罗马人民无耻的阿谀和卑鄙的谄媚十分地厌恶。不再见到人民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的抗争和对专制权力提出严肃的挑战,只有怀着个人野心的军人们的反叛。而军人反叛的威胁并不是扼制专制倾向,反而刺激着专制权力愈加强化。奥古斯都以后的四个皇帝都靠近卫军压制元老院和人民,但同时又面临着近卫军的威胁。恐惧的幽灵攫住了他们,使他们放纵、残忍,纵使文弱的书生、循规蹈距的官吏,一旦身踞皇位,都变成嗜血的暴君和精神变态的怪物。专制权力对统治者的腐蚀作用在这里表现得十分鲜明。早期帝国先后经历了三个王朝:(1)朱利亚?克劳狄王朝,(2)弗拉维王朝,(3)安敦尼王朝。在此期间,元首权力不断强化,官僚制度不断发展。帝国初期形成了元首的继承制度。奥古斯都没有为元首的继承制定出一套制度。在理论上,元首的权力来自元老院和人民的授予。元首的权力也只能随着他的死亡而结束。由前任元首指定继承人的做法与这一原则是相抵触的。但奥古斯都却为元首的继承制度留下了一个先例。奥古斯都本人没有子嗣,生前培养他妻子与其前夫所生的提比略为继承人。他过继提比略为养子,使他与自己的女儿结婚,成为自己的女婿。奥古斯都在生前就使提比略获得大元帅、保民官和军事执政官的权力,并在遗嘱中把他作为主要继承人。因此,奥古斯都死后,人们自然把提比略视为元首的合法继承人。元老院只是履行一下选举的手续,以完成奥古斯都的遗愿。此后,元首一般生前在自己的家族中或自己的亲信、部下(一般过继为养子)中挑选继承人,授予保民官、副执政官等职权,元首死后通过元老院选举继位。但是,军队在元首的选举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军队可以否定元老院的任命,也可以自行推举元首,强迫元老院予以承认。早期帝国元首个人的权力不断膨胀,其政治行为越来越专制。奥古斯都的继承人提比略(14~37年)原是一位勤勤恳恳的官吏。上台后,他与奥古斯都一样表示尊重共和制度。他拒绝了人民送给他的“国父”的尊号,拒绝了元老院提出的要求人们宣誓服从他的法令。塔西佗:《编年史》,商务印书馆,1983年,上册,第60页。他声称,他是他奴隶的主人,是他士兵的统帅,而对其他人来说,他只是元首(即第一公民)。狄奥?卡西乌斯:《罗马史》,第57卷,第8章,第1—2节。对于他所做的事情,他愿意被说成是“辛苦的”,而不愿被说成神圣的。但是,提比略在公元15年却恢复了有关“大逆法”的诉讼。这使他得到暴君之称。在共和时代,这一法律适用于官吏渎职而玷污了“罗马人民的尊严”的行为,屋大维第一个把这一法律适用于言论和文字。提比略则以元首的尊严取代了人民的尊严,不仅损害元首尊严的行为,而且语言、思想甚至表情都可以被看作侮辱了罗马人民的尊严而受到处以极刑的惩罚。这充分暴露了元首统治的专制本性。尽管在提比略时代,“大逆法”的实行还是有限度的,但它对加强元首的权力仍然起到了重要作用。后来这项法律被滥用,“凡是不能加上其他罪名的人都可被控以大逆罪”。从提比略始,审判依靠私人告密者的检举,结果制造了无数冤案,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提比略的继承人卡里古拉(37~41年)是一个精神不健康的独裁者。他开始把东方式的宫廷礼仪引入罗马宫廷,如俯拜、吻足等。凯撒和奥古斯都死后被元老院尊奉为神,提比略死时元老院拒绝将他神化。卡里古拉则自比朱庇特, 要求在他活着时人们就要像拜神一样拜他。他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宫廷组织,重用释放奴隶为他效劳。霍莫说,“他的统治是帝国历史上迈向真正的绝对君主制的第一步。”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266页。弗拉维王朝的开创者韦伯芗(69~79年)被认为是元首制的第二个奠基者。韦伯芗是在军营中培养出来的元首,他以“大元帅”为自己的头衔,不想掩盖其政权的军事基础。同时,他采用凯撒的名字,作为合法性的象征。他大力加强元首的权力,削弱元老院。迫使元老院通过“全权法”,使他获得了非常广泛的权力。弗拉维王朝的末代元首图密善(81~96年)具有专制帝王的作风。他公开宣布自己为“终身监察官”,让人们称他为“主人”和“我们的神”。他藐视元老院和高级官吏,用元首顾问会议把元老院排挤到次要的地位。作为元首制的支柱,官僚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克劳狄(41~54年)执政期间,奠定了罗马帝国官僚制度的基础。这一官僚机构是从元首宫廷的管理机构发展起来的。在克劳狄时代,元首的私人财产和私人事务的规模已经相当大,为了管理这些事务,设立了四个宫廷办公厅,由秘书长、财务秘书、法务秘书、文牍秘书等官员领导。这些人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精明能干的释放奴隶。由于元首私人事务扩大以及元首权力的加强,宫廷的办事机构逐渐演变成了元首领导下的国家中央政权机构。它包括三个主要部分:第一,总秘书处。它负责内政、军事和外交事务,接受元首行省的总督和军事统帅的报告,发布任命他们的命令,起草对官吏的指示,公布元首的敕令等;第二,财务部。管理财政;第三,司法部。处理司法事务。在这些部门供职的是领取薪俸的职业官僚,他们按一定顺序升迁,只对元首负责,是元首的个人仆从。这个官僚机构建立初期,改善了行省的管理, 对提高行省管理效率,抑制地方官员的任意勒索,结束行省管理的混乱状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安敦尼王朝是罗马帝国的黄金时代。其中在哈德良(117~138年)统治时期,官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革。在哈德良统治时期,未被元老占据的高级官职从被释放奴隶转到骑士手中,一些担任过一定官阶而不具备骑士财产资格的人,也可以担任骑士职务,获得骑士称号。从这时起,骑士开始蜕变为官吏等级。哈德良时代,官僚机构的膨胀导致对官职次序的排列和相应的荣誉称号的产生。在帝国的官僚机构中,地位最高的是近卫军长官,其地位仅次于元首。其次是财政大臣。各级官吏都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元老的称号是“最光明的男子”,高级骑士官吏称为“最著名的男子”,中等官阶的官吏称为“最优秀的男子”, 低级的骑士官吏称为“杰出的男子”。这个时期,元首顾问会议最后形成。这个机构的雏形产生于奥古斯都时代,哈德良最后把它变成了一个正式的官僚机构。参加会议的不但有元老,还有骑士和许多法学家。其成员有正式官阶,领取薪俸。其职权与元老院相似。哪些事情交给它,哪些事情交给元老院,只能由元首决定。元首顾问会议与元老院相比,更少独立性,是完全仰承元首意旨的驯服工具。这个时期的官僚体系还不是万能的和无孔不入的。城市自治制度仍然存在。安敦尼王朝时期,城市得到发展,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所谓‘罗马帝国是城市的联盟’的说法从未像公元2世纪那样接近真实情况”。M.卡里,H.斯卡兰德:《罗马史》,第429页。城市的一般发展方向与公元前2世纪罗马相似。土地贵族和商业贵族控制了领导权。只要城市管理状况过得去,罗马统治者一般不多加干预。不过,2世纪时,城市常发生党争和财政危机,使国家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干预城市事务,从而削弱了城市的独立自治权利。第二节 晚期帝国的东风西渐一、从元首制到君主制早期帝国的元首制是古老的城邦共和传统与庞大的地域国家的实际需要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共和国的政治外壳纯粹是为了迎合人们对共和国的感情和追忆而保留下来的,也是对罗马人重视传统的性格的一种让步。它对于解决新的帝国的迫切问题没有实际意义。新的帝国面临两大问题,即政治的和行政的问题。在政治上,需要实现对已经成为帝国权力基础的军队进行控制,保证帝国的统一;行政上,需要组织对广大地域特别是行省有效的行政管理。解决这两个问题都需要加强最高统治者个人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罗马人的共和感情逐渐淡漠了,而帝国大多数居民即行省居民根本就没有这种感情。另一方面,已经成长起来的个人专制权力由其内在本性必然不断膨胀和扩张。整个早期帝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就是共和与民主因素逐渐被废弃,个人专制因素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由保存着共和政治形式并受到其一定限制的个人专制向纯粹的绝对君主制转化的过程。公元3世纪的危机是这个转化的催化剂,促使这个过程最后完成。公元3世纪的危机时期指公元192年安敦尼王朝终结到284年戴克里先登上皇位这段时期。这期间罗马帝国重新陷入动荡和混乱局面,它是最终完成元首制向君主制过渡的催化剂。就政治制度来说,这期间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这个时期军队对政治的控制得到加强。军官们飞扬拔扈,军事政变层出不穷。元首的废立以军人的意志为转移。元首成了军人手中的工具和傀儡。高级军官和有野心的政客竞相收买军人,谁出的价码高,军队就拥立谁,谁失去军队的欢心,就会遭到废黜乃至杀身之祸。为了满足军人无止境的欲望,统治者便拚命榨取人民。据说依靠军队支持上台的元首塞维鲁(193~211年)对他的儿子说:“要厚待士兵,让他们发财,其余的人可以不管!”狄奥?卡西乌斯:《罗马史》,第77卷,第15章,第2节。军人干预和控制政治,造成了政治的极端腐败和混乱。公元235年以后,罗马陷入了半个世纪的军事无政府状态, 这是罗马政治制度史上最丑恶的一页。 其次,在此期间,行省居民和意大利居民取得了同等的权利。这个开始于凯撒时代的过程终于完成。其主要的标志是,卡拉卡拉(212~217年)于212年颁布敕令,一举把罗马公民权给予帝国内的全体自由居民。这项政策的直接动机是统一税制和增加税收。但它是传统的扩大罗马国家社会基础的政策的继续,也表明行省和意大利的区别已失去了实质意义。当然,这个时期公民权早已失去了共和时代的特殊意义,它不再包含政治权利,而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它与其说是一种特权,不如说是一种负担。从此,自由民被区分为享受特权的“可敬的人物”与“小人物”,以此取代了公民与无公民权的自由民的区分。最后,元首开始转变为君主。奥列里亚努斯(270~275年)统治时期,完全依靠军队和军事管理机构,抛开共和的外衣,赤裸裸地实行个人独裁。元老院已失去任何作用,元首成了一切权力的唯一源泉。奥列里亚努斯戴着国王的冕旒,正式自称为“主人和人间的神”。275年,奥列里亚努斯被元老集团杀死。 君主制没有确立起来,但他却为戴克里先实行君主制铺平了道路。奥列里亚努斯被杀,是元老集团垂死挣扎的表现。但是,这时的元老院已经不是一个有威信的代表机构了。它的大部分成员是由送到罗马去休养的年老的统帅们构成的。它暂时得势并不能挽回它灭亡的命运。到282年军队宣布卡路斯为元首时,甚至没有履行传统的形式,请示元老院的批准。作为共和精神象征的元老院已经不再有任何政治意义了。这样,通过逐步加强元首的权力,强化元首政权的两大支柱:官僚机构和军队,削弱元老院的地位等措施,元首制逐渐抛弃了共和外衣,转变成了赤裸裸的军事官僚君主制。二、君主及其权势罗马帝国君主制的正式确立是从284年戴克里先取得政权开始的。公元3世纪的危机,改变了罗马社会的面貌。在危机期间,罗马的城市和工商业受到打击而走向衰落,帝国的经济生活趋于农业化和自然化。大批农村居民破产。与此同时,大土地所有制经济却得到了迅速发展,大土地所有者多为在战争中发了财的军官,这些军事官僚贵族构成君主制的主要社会基础。284年,元首近卫军首领戴克里先被军队拥立为元首。戴克里先没有到还残存着共和精神的首都罗马就职,而是在专制君主制传统较深的东方(小亚细亚尼科美地亚)建立了新的首都。他彻底抛弃共和外衣,毫不掩饰地建立起了君主政体。自屋大维以来,罗马最高统治者从理论上不是君主,而是元首,即第一公民。从戴克里先起,“君主”(Dominus,多米努斯)取代了“元首”,成为最高统治者的正式称号。多米努斯本意是“主人”,可以指奴隶的主人,也可以指主宰臣民的专制君主。这个称号表明,统治者与帝国其他居民的关系是主人与仆人、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共和时代罗马公民深以为耻辱的,进入帝国后,罗马人还坚持认为,他们的皇帝是自由人的Lord(王公),而蛮族人的帝王是奴隶的Master(主人)。而今却被帝国的臣民们坦然接受了,说明社会与人心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戴克里先摹仿东方专制君主的榜样,采用东方宫廷的豪华礼仪。他被尊奉为神在人间的代表,在臣民觐见和举行宫廷仪式时,他穿着织金的丝制服装,鞋上镶着宝石,头上戴着冕旒。宦官、军官、宫廷官吏和侍卫充斥宫中,普通人想谒见他极为困难。觐见的臣民对他必须行东方式的跪拜礼。早期帝国时代最后一点共和的形式也无影无踪了。元首制转变为公开的军事官僚君主制,亦称“多米那特”制。元首制向君主制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君主对帝国实际控制的加强。由于经济向自然化方向的蜕化,帝国各部分间商业和文化联系削弱,使帝国的政治统一愈来愈难以维持。各行省不断发生骚乱、起义、叛变,边境上的战事连绵不断,使君主应接不暇。为了应付这种局面,戴克里先实行了“四帝共治制”(Tetrarchy)。在元首制时代,也出现过元首任命一位有能力的助手或继承人为“共治者”,实行分权统治的情况。戴克里先仿效先例并予以发展。他在285年,任命自己的朋友马克西米安为共治者,授予“凯撒”头衔。次年授给与他同等的“奥古斯都”头衔,负责西方事务,以米兰为首都。这样,帝国便出现了两位奥古斯都,一切命令都以他们两人名义发出。到293年,两位皇帝也难以应付内外危机了, 于是两位奥古斯都又各自为自己任命了一位副手和继承人,称为“凯撒”。帝国被划分为四部分,由两位奥古斯都(正皇帝)和两位凯撒(副皇帝)分别治理。最高权力仍属戴克里先。在理论上,两位奥古斯都是弟兄,两位凯撒则分别是他们的儿子。每个奥古斯都将自己的凯撒收为继子,并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所有法令都以四人名义发出。皇室保持统一,帝国分而未割。罗马仍是帝国首都,但没有一个皇帝驻跸于此,可见它已失去了政治意义。这套制度实行后,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依赖戴克里先的威信和能力,维持了四位统治者间的和谐。他们协力平息了内部的起义和骚乱,巩固了边境。但当戴克里先引退后,这套制度就难以维持了。根据“四帝共治”制度的原则,奥古斯都任满20年后,就要把自己的权力转交给凯撒。305年,两位奥古斯都退休,他们的后继者发生争夺权力的斗争,导致“四帝共治”制瓦解。为了加强对行省的管理,戴克里先对帝国行政区进行新的划分。他把原有47个行省重新划分为100个行省, 意大利也被作为行省之一。另外把罗马作为特别行政区。元老院行省与直辖行省间的区分已失去任何意义。在行省之上,建立12个行政区,由副近卫军长官治理。在行省管理机构中,实现了军权与民政权的分立,总督不兼军职。与此同时,城市的自治也衰落了。此外,戴克里先还发展和完善了官僚机构,扩充军队。庞大复杂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已成了帝国居民的巨大负担,也是帝国最终经济破产和政治分裂的原因之一。这个时期,元老院虽然残存下来,但它只限于管理有关竞技表演和元老们的义务等问题,它的所有决定须经皇帝批准。元老院保留着元老的传统,威信有所提高。它是全帝国的富裕者和有教养阶层的代表,与居民中日益增长的野蛮原始的军事因素相对照。有些传统的职务如执政官、大法官等仍然保留着,但已成了纯粹的荣誉称号。这些象征共和的机构实际已经成为政治化石。皇帝的权力已不受任何机构哪怕是形式上的限制。继戴克里先之后,君士坦丁(306~337年)又进一步发展了君主制。君士坦丁在306年成为奥古斯都。323年成为唯一的独裁君主。他对戴克里先奠定的君主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君士坦丁放弃了四帝共治制度,确立了统一的独裁统治。但他仍把自己的几个儿子任命为凯撒,让他们管理部分地区。他把帝国划分为四个大行政区,由四个近卫军长官掌管。330年,他迁都东方的拜占庭,改名为君士坦丁堡。他发展了戴克里先创立的宫廷礼仪,使之更为豪华和隆重。皇帝完全成为神圣的人物, 凡涉及他的一切都被冠以“神圣的”形容词,他的意旨即唯一的法律。君士坦丁还发展了官僚制度。他设立了许多新的职位,把这些职位组织到一整套严格的等级制度之内。每一等级都有相应的头衔。每一级别的官僚都享有相应的特权,如:豁免租税、免除在市政机关的服役、免受拷打的权利、进入宫廷的权利、只受元首审判的权利等。元老院已降为城市议事会的地位。但它仍然被看作是政治制度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君士坦丁迁都后,在君士坦丁堡还创建了一个罗马元老院的复制品。君士坦丁完成了戴克里先开始的军事改革。他把军队分为保卫内部的军团和保卫边界的军队。解散桀骜不驯的近卫军,建立特殊的宫廷亲卫队,把军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不过,君士坦丁加强君主制最重要的一项举措,是使当时已极有势力的基督教合法化并整合进帝国的政治体制中。313年他颁布了“米兰敕令”(“宽容敕令”),宣布宗教信仰自由,从而使一直受压迫的基督教获得了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内占优势地位的宗教。基督教会获得了许多特权,如免除僧侣对国家的个人义务,有权审判教会案件,教会有法人的权利等。君士坦丁积极干预教会事务,帮助建立统一的教会组织。教会事务和教义问题属于国家权力范围,皇帝有最高决定权。到狄奥多西皇帝(379~395年)统治时期,明令禁止异教,以基督教为国教。至此,来自东方的基督教挟着一整套东方气质的信仰和价值观念完全征服了罗马帝国,仿佛是对罗马以刀剑征服东方的一个因果报应。由皇帝控制的统一国教的建立,使专制皇权对臣民的控制深入到信仰和思想领域。罗马君主制至此达到顶峰。基督教也给西方政治文化带来一些全新的因素,成为塑造西方政治文化独特性格的主要精神力量之一。三、罗马帝国的衰亡罗马帝国个人专制权力的增长是与帝国的衰败同步发展的。两者互为因果。由元首制向君主制转变的过程,同时也是帝国由盛转衰的过程。2世纪末起,罗马就已走上衰败的下坡路,这个进程到3世纪已十分明显。在经济上,它表现为经济生活几乎返回到一种纯粹的“家庭经济”,代表高级经济生活的城市日渐凋零,复杂而细密的社会制度也还原成原始状态。农业萎缩,商业凋敝,人口下降,劳动力短缺等;在政治上,表现为帝国西部日益“蛮族化”,东部日益“东方化”。社会动荡混乱,财政枯竭,政府瘫痪;在思想文化上,表现为古典文明创造力的枯竭,民众中皈依宗教的心理倾向加强。人们的苦恼日益加剧,精神空虚,乞求来世的神秘主义情绪滋长。人们甚至因对未来和孩子失去信心而不愿生育子女。M?罗斯托夫采夫认为,作为衰落过程基础的主要现象是所谓“古代世界的蛮族化”,即有教养的阶级逐渐被群众吸收以及因此而必然使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生活的一切机能都趋于简单化。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第732页。这种危机显然不是单纯的政治经济危机,更不是政府和王朝的危机,而是在希腊曾发生过的文化本身的危机。尽管罗马文明的寿命比希腊长了一倍,它的末日还是终于到来了。当君主制确立起来的时候,帝国已越过了它黄金时代的峰巅,滑向不可逆转的下坡路。当君主的权力达到顶峰时,帝国已到达崩溃的边缘。帝国末期,内部的经济衰败和政治斗争,已经把帝国消耗得精疲力竭。而这时来自北方的蛮族又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民族大迁徙,衰弱的罗马帝国便成了他们攻掠和洗劫的对象。晚期帝国政府疲于应付蛮族武装一波又一波的袭击,并从无力管理的边境地带开始撤退。在内外夹击之下,帝国版图已是残破不堪。公元395年狄奥多西皇帝死后,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即以君士坦丁堡为都城的东罗马帝国和以罗马为都城的西罗马帝国。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这件事,对于研究西方政治传统具有特殊意义。日尔曼蛮族攻掠的对象主要是西罗马帝国。410年,罗马这座“永恒之城”遭到西哥特人的围困并被攻陷。476年,西罗马最后一个皇帝被蛮族将领废黜。西罗马帝国至此完全覆没。在西罗马帝国境内相继建立起来的日尔曼蛮族国家, 接过了西方政治传统的接力棒,或者说,中世纪西欧各国主要是在西罗马帝国的背景上发展的。东西罗马的分裂也成为后来基督教会分裂的首要原因。罗马帝国内统一的基督教会随着帝国的分裂而走上了两条不同的道路,在东罗马帝国境内的基督教会形成东正教,在西罗马境内的则形成天主教。中世纪西欧的政治文化主要是在天主教的影响下形成发展的。所谓“西方”这一概念,主要是由在西罗马帝国的基础上形成的若干天主教日尔曼国家构成的。东罗马帝国(又称拜占庭帝国)以亚洲部分为中心,它又存续了很长时间(1453年亡)。帝国末期的体制主要源于东方,也在这里显示了它的稳定性与持久性。东罗马帝国保存和整理了罗马法,并将其传给了西方。在中世纪,它将保留的在西方已失传的大量希腊罗马典籍传输给了西欧。除此而外,它从整体上来说,被抛在了西方政治传统发展的轨道之外。所以,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不仅是政治上的分裂,也是帝国内原来存在的水平分布的两种亚文化类型的最终分离。从这次分离始,天主教的日尔曼国家与东正教的希腊语地区、亚洲和斯拉夫地区走上了不同的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节帝国的政治遗产西方有句谚语说:“罗马不是一天建立起来的”。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人已经走过了一千多年漫长的历史过程。它从最早的自由聚落开始,逐步发展为城邦,最终扩张成为庞大的世界帝国。从政治制度上,它由原始的民主制过渡到伊达拉里亚式的君主制,而后转变为共和国。在共和国时代,它先后经历了贵族共和国、“贵族——平民”共和国和寡头制共和国。接着,它实现了由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变。在帝国时代,它先采取了元首制的形式,最终以东方式的君主制为其归宿。罗马人可以说几乎经历了古代社会所有政治形式,它的政治制度的发展就是世界古代政治制度的全息显现。所以它的遗产是多方面的。罗马国家最辉煌的时代是“贵族——平民”共和国的时代,也就是平民打破贵族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广泛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时期。然而,共和国没有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实现雅典式的民主。这一方面是因为罗马人保守和尊重传统的天性,使他们缺乏大胆的想象力和创新精神;另一方面是内外环境的限制。从内部来说,是作为民主力量中坚的小土地所有者阶级的毁灭,使民主制度失去了社会基础,从外部环境来说,频繁的战争突出了军队统帅和高级官员的作用,也加强了他们的权力。具有非凡才能的将领常能打破传统扩大自己的权限,这是共和国末期军事独裁的最初苗头。罗马国家的迅速扩张也带来强大的行政压力,行政管理的权力只能控制在反应灵活、经验丰富和具有知识和才能优势的高级官员和元老院手里。笨重的人民大会难以插足。在罗马,代表着雅典式民主要求的是公元前2世纪登场的城市无产者集团。他们没有纲领、人品堕落和奴态十足。民主力量被追求金钱和权力的骑士阶层和军人们利用。他们不是一支健康的力量,没有做过积极的贡献,只是毁灭了寡头共和国并代之以个人独裁。“罗马存在着过多的民主骚乱,但从未有过民主。”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365页。不过,西方学者在谈到罗马没有实现民主制的时候,他们沿用的是古典时代学者们的标准,指的是雅典式的民主。而古典时代的学者们对这种民主大多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果我们不受这个标准限制,以一个较为宽泛的标准来衡量,罗马共和国无疑是民主制的一种形式。特别是以中国的政治传统为参照系来衡量, 罗马公民享受着名符其实的政治权利。并且,在一个幅员辽阔、公民人数达数十万的国家里,使公民能够对立法、官吏的选举和监督以及部分司法事务直接行使权利,就是希腊人也没有做到。正如蒙森所说:“在古代一切文明民族中,意大利人独能依凭以自治为基础的政制而获得民族的统一。”特奥尔多?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28页。正是这种民主制度,充分调动了公民的积极性,使他们焕发出高度的爱国热情和献身精神,使整个民族显现出充分的活力,优秀人才层出不穷。这是罗马国家展现的巨大能量的源泉。是罗马人成就霸业的基础。然而,当罗马人成就了霸业的时候,也耗空了他们的能量。数十万公民对于一个从两河流域到大西洋岸边,从来茵河畔到北非沙漠的广大地域来说,毕竟是太少了。何况,这时候的公民也已经不再有共和国黄金时代的精神面貌了。帝国虽然可以将公民权普及到全体行省自由民,但如此广大地域上,如何实现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这是罗马人也是古代任何民族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中世纪开始萌发而近代正式成为普遍民主形式的代议制是罗马人所不知道的。罗马人与希腊人一样,不能跳出直接民主的框子。“罗马人从未想到过把投票的地点移至投票者个人的住地。”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611页,注2。罗马国家必须寻找新的能量源泉,必须在城邦共和国之外寻求新的国家统治和管理的形式。帝国就是适应这种需要产生的。如果从民主的感情出发把帝国视为对共和国的反动,那么,历史却无情地揭示出,这种反动是共和国扩张的必然结果。共和国展发的能量用于对外扩张,对外扩张的成功便在销蚀着共和国的根基,所以它是自掘坟墓。罗马帝国横亘西方历史5个世纪,遮断了城邦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给西方政治传统带来了一些新的成分。1、在帝国时期,实现了由狭隘的公民国家向普遍的全体自由臣民国家的转变,并相应地带来关于人的观念的巨大变革,这是向近代全体公民的国家过渡的前提。古代的城邦国家都是公民国家,而公民仅限于城邦居民中的一部分。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享有政治权利。没有公民权的居民完全被排除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罗马国家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狭隘的公民集团与广大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罗马人不得不把公民权扩大。先是授予意大利全体自由民, 而后部分行省居民也获得了公民权。在帝国时期,公民权的政治内涵已完全丧失, 这就使它的外延的扩大变得更为容易。最终是帝国内全体自由居民都获得了公民权。这样,罗马帝国就成了除奴隶以外的全民国家。帝国时代,奴隶也在不断减少,奴隶的境遇也不断在改善。这种变化的趋势指向奴隶制的最终消亡,只是帝国的灭亡使它没有完成这一过程。当然,这是全民臣民化的结果,全体自由民都丧失了政治权利而屈从于一个专制君主的权力之下。但从历史发展的长过程来看,它使全体自由民达到了一种平等,打破了古代公民与非公民的坚固界限。到了近代,西方国家使公民概念重新获得政治权利内涵的时候,就实现了真正的全民国家,即全体居民都具有公民资格,同时每个公民具有充分政治权利。罗马帝国发生的变化,恰好是黑格尔所描述的正、反、 合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全体居民都失去政治权利,是打破少数特权集团对政治权利的垄断从而最终使全体居民都获得充分政治权利的一个必经阶段。2、帝国首次获得了在一个庞大国家里实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的经验,并创立了一系列新的体制。当罗马人得到一个庞大帝国的时候,他们对统治和管理这个帝国显得没有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也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在这方面,他们只好向古老的东方帝国学习。他们从希腊化国家那里,特别是从埃及和萨珊王朝的波斯那里,吸取了许多因素来填充自己的空白。埃及本来是罗马的一个行省,而且是元首直辖行省。在这里,元首作为法老的继承人掌握着最高权力,完全按着专制君主的方式进行统治。数千年形成的庞大的等级森严的官僚体系完全效忠于他,供他驱使。无疑,埃及的这套制度非常适合独裁者的胃口,满足了他们的权力欲望。于是,很自然地,他们把这套体制移植到整个帝国。这是帝国由元首制向君主制过渡的一种催化剂。追求无限权力并把臣民贬低到接近于零,是一般掌权者本性使然。然而在共和时代,公民们能够抵御掌权者无限的权力欲望,而现在他们已不复存在。至于东方行省的广大居民,世世代代都生活于这套体制之下,它是适合他们的政治气质建立起来的。在这套体制下长期生活,也使他们与这套体制形成相互契合的关系,这种关系显得非常自然。而现在,他们对帝国体制的影响已经日益增强了。罗马帝国从埃及学会了对君主的神化、尊崇君主的仪节、系统的官僚制度、行政区域的划分、民政与军事权力分离等。参见L.霍莫:《罗马政治制度》,第239—240页。从与罗马帝国作战的萨珊王国那里, 罗马人接受了只有绝对权力的君主才能拯救国家的观念。萨珊王国使臣民完全依从于国王,成为国王的私人仆役的制度;它的绝对君主制、高度集权的官僚体制和统一的宗教;甚至国王深居宫中,穿着华丽的服饰,遵从严格的礼仪,与百姓隔绝等做法,都对罗马帝国产生了影响。同上,第268、275—277页。罗马人在引进东方帝国的制度和观念的基础上,对他们自己的制度进行了一些创造性的改革。首先,是权力分离的原则。在共和国时代,人们还不懂得不同性质权力的分离。行政权力的最完整最充分的表述是“大权”(imperium)。它由独裁官、执政官和最高裁判官来掌握,包容了军事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一些长官如监察官、财务官和营造官虽然是纯粹的民政官员,但他们在自己负责的领域里,也具有司法权。总之,共和国长官的权力是综合性的。帝国时代,逐渐实现了军权与民政权的分离。行省和行政区域的长官失去了军事性质。除少数例外,只保留了民政的职权。军权则由职业的军官掌握。当然,这种分权只是在元首(或皇帝)统辖下的分工而已。元首(或皇帝)自己是集一切权力于一身的。其次是官僚体制的建立。在共和国时代,行政权力由民选的若干长官掌握,这些长官手下有侍从、传令员、通讯员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没有形成官僚体系。在帝国时代,一个庞大的、分工精密、等级森严的官僚体系建立了起来。它包括管理内政的、财政的、皇室领地的、司法的、军事的、皇帝家政等事务的官僚,还有国家咨议会(Council of state)和秘书,以及负责警察、消防、食品供应、供水、公共建筑等事务的官员。同上,第370—371页。不过,罗马帝国的官僚体系远不是完善的。许多部门根本就没有设立。如没有专门负责外交事务的部门,也没有形成独立的专门的司法机构,虽然民政权与军事权实现了分离,但民政的和军事的长官都行使司法权等等。同上,第273页。与任何官僚体制一样,罗马帝国的官僚是非常专横、腐败和无能的,且越是到后来越糟。它终于败坏为罗马社会机体上的痈疽。3、帝国实现了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向由元首(或皇帝)“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转变,创立了西方式的个人专制体制。在共和时代,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法律的效力也依据人民集体的同意。根据这种理论,法律可以是习惯法,习惯法是人民同意的,因为它存在于人民集体的生活实践中。制定法律的可以是人民大会,也可以是人民中的某一部分,如平民会议和元老院的决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或由人民选举授权的有相应权威的官员来发布而生效。总之,法律的权威基于人民的意志并不意味着必须由人民集体投票的方式。就如法学家肖里拉斯所说:人民意志发布的方式是无关紧要的。但是, 它绝对意味着法律或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整体,必须有人民直接参与或授权委托。进入帝国以后,公民们经常集会表达自己的意志事实上已不可能,元首或皇帝的权力已经建立起来,于是,法学家们对共和时代的理论作了新的解释:人民是终极的权力来源,但人民已经将他们的权力授予了皇帝,于是皇帝的命令便具有法律效力,皇帝已经取代人民而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学家乌尔比安(170~228年)对此说了一段著名的话:“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王权法》(Lex regia)把他们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学说汇纂》,第1卷,第4章,1。这段话在乌尔比安说出来的时代,无疑是专制皇权的法律依据和理论说明。事实上,罗马帝国的皇权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直到《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还重复着乌尔比安的话。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8页。在罗马帝国时代以及中世纪王权成长和兴盛的时代,人们就从这段话中引申出王权的合法性。此后西方的专制主义者一般也沿这个思路为自己的权力基础提供辩护。这在中世纪末期的君主专制时期最为明显。然而这段话同时也隐含着对专制王权(或皇权)来说极其危险的爆炸性因素。即无论王权多么显赫,其最终来源却是人民。由于罗马的专制皇权是从数百年共和传统的根基上成长起来的,它必须从共和传统中为自己寻找根据。这样,皇权作为共和精神的变异的生命体内就潜隐着顽强的共和精神的遗传基因,在适当的条件下,这种基因就会显现出来,为自己制造新的生命形态。近代西方思想家们很方便地强调这句话的后半部, 从中再次引申出——不如说复活了人民主权学说。并且,无疑是借鉴罗马由人民主权向皇帝主权转换的教训,尤其强调了人民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古罗马帝国的专制长达5个世纪。但是,这种专制并没有像中国的皇权那样形成一个连绵深远的根脉,以致它因有悠久的传统而具有天然合法性,使人根本不去思考它的根据和来源。罗马帝国的专制只是一种需要,几百年的专制并没有培养起臣民的忠君道德,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被普遍接受的专制主义理论。许多生活于帝国制度下的知识分子仍怀念着共和国的自由,不肯将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专制主义。帝国时代典型的专制主义理论和观念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皇帝之位出于神意,其所为自应协合天心;他在生之时本身并非一位神;他是罗马帝国的最高长官而不是东方式的君主;他不应将自己的权力视为一种个人特权,而应当视为一种职责;皇位虽不由选举决定,但也不是父子相传,皇帝要从贤明的人中选其最贤明者立为继嗣;他的生活应当克勤克俭,而不应当耽于享乐;他应当是臣民的父亲和恩人,而不是他们的主子;他是国家的第一位仆人而不是国家的主人;他的臣民是自由人,不是奴隶;臣民需爱他,他也需爱臣民;等等。M.罗斯托采夫:《罗马社会经济史》,第176、178页。所以,罗马帝国虽然存续了数百年,但并没有彻底切断共和精神之流,也没有使它完全干涸,而是使它潜入地下,积聚、融汇和运化着。到了近代,当它挟着新的能量奔涌而出的时候,便一发不可收拾了。它证明了在西方的政治传统中,专制政治根基浅薄、生命力脆弱。4、罗马帝国的霸业和罗马皇帝的权势,都达到了西方历史上的顶峰,它们成为刺激西方人野心与征服欲的精神力量。整个中世纪西欧的人们都没有摆脱罗马帝国魔影的影响。神圣罗马帝国仿佛是罗马帝国的复活。天主教会的统一是对罗马帝国的继承。到了近代,拿破仑的帝国仍然在重温罗马帝国的旧梦。甚至现代希特勒的第三帝国,也仍然是对罗马帝国拙劣的摹仿。对后世西方人来说,罗马人成就了伟大的霸业,他们辉煌的武功、英雄主义精神、征服世界的雄心,都给民族主义者、国家主义者、殖民主义者的想象力和激情以极大的刺激。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势达到了巅峰状态,这也是许多权力欲极强的统治者梦寐以求的。罗马法为皇帝确定的地位和权势,为教皇所追求并得以承袭,也是中世纪各国国王强化王权的法律和历史依据。西方人的扩张性、在殖民主义时代对其他民族表现出来的霸道行径、个人独裁、军国主义和强权政治,都可以说是罗马帝国遗传基因的显现。不过,罗马帝国最重要的政治遗产却不是纯政治的。它是一套法律和一种宗教。关于基督教,我们在中世纪部分讨论。这里讨论罗马法。第四节罗马法的政治释义 一、罗马的法律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