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及秦,日却退三度。始皇十七年辛未岁冬至,应在斗二十二度。秦历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营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则闰在正月前。朔进十五日,则闰在正月后。是以十有二节,皆在盈缩之中,而晨昏宿度随之。以《颛顼历》依《月令》自十有二节推之,与不韦所记合。而颍子严之伦谓《月令》晨昏距宿,当在中气,致雩祭太晚,自乖左氏之文,而杜预又据《春秋》,以《月令》为否。皆非是。梁《大同历》夏后氏之初,冬至日在牵牛初,以为《明堂》、《月令》乃夏时之记,据中气推之不合,更以中节之间为正,乃稍相符。不知进在节初,自然契合。自秦初及今,又且千岁,节初之宿,皆当中气。淳风因为说曰:“今孟春中气,日在营室,昏明中星,与《月令》不殊。”按秦历立春,日在营室五度。《麟德历》以启蛰之日乃至营室,其昏明中宿十有二建,以为不差,妄矣。 古历,冬至昏明中星去日九十二度,春分、秋分百度,夏至百一十八度,率一气差三度,九日差一刻。 秦历十二次,立春在营室五度,于《太初》星距危十六度少也。昏,毕八度中,《月令》参中,谓肩股也。晨,心八度中,《月令》尾中,于《太初》星距尾也。仲春昏,东井十四度中,《月令》弧中,弧星入东井十八度。晨,南斗二度中,《月令》建星中,于《太初》星距西建也。《甄耀度》及《鲁历》,南方有狼、弧,无东井、鬼,北方有建星,无南斗,井、斗度长,弧、建度短,故以正昏明云。 古历星度及汉落下闳等所测,其星距远近不同,然二十八宿之体不异。古以牵牛上星为距,《太初》改用中星,入古历牵牛太半度,于气法当三十二分日之二十一。故《洪范传》冬至日在牵牛一度,减《太初》星距二十一分,直南斗二十六度十九分也。《颛顼历》立春起营室五度,冬至在牵年一度少。《洪范传》冬至所起无余分,故立春在营室四度太。祖冲之自营室五度,以《太初》星距命之,因云秦历冬至,日在牵牛六度。虞广刂等袭冲之之误,为之说云:“夏时冬至,日在斗末,以岁差考之,牵牛六度乃《颛顼》之代。汉时虽觉其差,顿移五度,故冬至还在牛初。”按《洪范》古今星距,仅差四分之三,皆起牵牛一度。广刂等所说,亦非是。鲁宣公十五年,丁卯岁,《颛顼历》第十三蔀首与《麟德历》俱以丁巳平旦立春。至始皇三十三年丁亥,凡三百八十岁,得《颛顼历》壬申蔀首。是岁,秦历以壬申寅初立春,而《开元历》与《麟德历》俱以庚午平旦,差二日,日当在南斗二十二度。古历后天二日,又增二度。然则秦历冬至,定在午前二度。气后天二日,日不及天二度,微而难觉,故《吕氏》循用之。 及汉兴,张苍等亦以《颛顼历》比五家疏阔中最近密。今考月蚀冲,则开元冬至,上及牛初正差一次。淳风以为古术疏舛,虽弦望、昏明差天十五度而犹不知。又引《吕氏春秋》,黄帝以仲春乙卯日在奎,始奏十二钟,命之曰《咸池》。至今三千余年,而春分亦在奎,反谓秦历与今不异。按不韦所记,以其《月令》孟春在奎,谓黄帝之时亦在奎,犹淳风历冬至斗十三度,因谓黄帝时亦在建星耳。经籍所载,合于岁差者,淳风皆不取,而专取于《吕氏春秋》。若谓十二纪可以为正,则立春在营室五度,固当不易,安得顿移使当启蛰之节?此又其所不思也。 汉四百二十六年,日却差五度。景帝中元三年甲午岁冬至,应在斗二十一度。 太初元年,《三统历》及《周历》皆以十一月夜半合朔冬至,日月俱起牵牛一度。古历与近代密率相较,二百年气差一日,三百年朔差一日。推而上之,久益先天;引而下之,久益后天。僖公五年,《周历》正月辛亥朔,余四分之一,南至。以岁差推之,日在牵牛初。至宣公十一年癸亥,《周历》与《麟德历》俱以庚戌日中冬至,而月朔尚先《麟德历》十五辰。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周历》以正月己丑朔日中南至,《麟德历》以己丑平旦冬至。哀公十一年丁巳,《周历》入己酉蔀首,《麟德历》以戊申禺中冬至。惠王四十三年己丑,《周历》入丁卯蔀首,《麟德历》以乙丑日昳冬至。吕后八年辛酉,《周历》入乙酉蔀首,《麟德历》以壬午黄昏冬至;其十二月甲申,人定合朔。太初元年,《周历》以甲子夜半合朔冬至,《麟德历》以辛酉禺中冬至,十二月癸亥晡时合朔。气差三十二辰,朔差四辰。此疏密之大较也。 僖公五年,《周历》、汉历、唐历皆以辛亥南至。后五百五十余岁,至太初元年,《周历》、汉历皆得甲子夜半冬至,唐历皆以辛酉,则汉历后天三日矣。祖冲之、张胄玄促上章岁至太初元年,冲之以癸亥鸡鸣冬至,而胄玄以癸亥日出。欲令合于甲子,而适与《鲁历》相会。自此推僖公五年,《鲁历》以庚戌冬至,而二家皆以甲寅。且僖公登观台以望而书云物,出于表晷天验,非时史亻意度。乖丘明正时之意,以就刘歆之失。今考麟德元年甲子,唐历皆以甲子冬至,而《周历》、汉历皆以庚午。然则自太初下至麟德差四日,自太初上及僖公差三日,不足疑也。 以岁差考太初元年辛酉冬至加时,日在斗二十三度。汉历,气后天三日,而日先天三度,所差尚少。故落下闳等虽候昏明中星,步日所在,犹未觉其差。然《洪范》、《太初》所揆,冬至昏奎八度中,夏至昏氐十三度中,依汉历,冬至日在牵牛初太半度,以昏距中命之,奎十一度中;夏至,房一度中。此皆闳等所测,自差三度,则刘向等殆已知《太初》冬至不及天三度矣。 及永平中,治历者考行事,史官注日,常不及《太初历》五度。然诸儒守谶纬,以为当在牛初,故贾逵等议:“石氏星距,黄道规牵牛初直斗二十度,于赤道二十一度也。《尚书》《考灵耀》斗二十二度,无余分。冬至,日在牵牛初,无牵年所起文。编等据今日所去牵牛中星五度,于斗二十一度四分一,与《考灵耀》相近。”遂更历从斗二十一度起。然古历以斗魁首为距,至牵牛为二十二度,未闻移牵牛六度以就《太初》星距也。逵等以末学僻于所传,而昧天象,故以权诬之,而后听从他术,以为日在牛初者,由此遂黜。 今岁差,引而退之,则辛酉冬至,日在斗二十度,合于密率,而有验于今;推而进之,则甲子冬至,日在斗二十四度,昏奎八度中,而有证于古。其虚退之度,又适及牵牛之初。而冲之虽促减气分,冀符汉历,犹差六度,未及于天。而《麟德历》冬至不移,则昏中向差半次。淳风以为太初元年得本星度,日月合璧,俱起建星。贾逵考历,亦云古历冬至皆起建星。两汉冬至,日皆后天,故其宿度多在斗末。今以仪测,建星在斗十三四度间,自古冬至无差,审矣。 按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推古历之作,皆在汉初,却较《春秋》,朔并先天,则非三代之前明矣。 古历,南斗至牵牛上星二十一度,入《太初》星距四度,上直西建之初。故六家或以南斗命度,或以建星命度。方周、汉之交,日已潜退,其袭《春秋》旧历者,则以为在牵牛之首;其考当时之验者,则以为入建星度中。然气朔前后不逾一日,故汉历冬至,当在斗末。以为建星上得《太初》本星度,此其明据也。《四分》法虽疏,而先贤谨于天事,其迁革之意,俱有效于当时,故太史公等观二十八宿疏密,立晷仪,下漏刻,以稽晦朔、分至、躔离、弦望,其赤道遗法,后世无以非之。故杂候清台,《太初》最密。若当时日在建星,已直斗十三度,则寿王《调历》宜允得其中,岂容顿差一气而未知其谬?不能观乎时变,而欲厚诬古人也。 后百余岁,至永平十一年,以《麟德历》较之,气当后天二日半,朔当后天半日。是岁《四分历》得辛酉蔀首,已减《太初历》四分日之三,定后天二日太半。《开元历》以戊午禺中冬至,日在斗十八度半弱,潜退至牛前八度。进至辛酉夜半,日在斗二十一度半弱。《续汉志》云:“元和二年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之一。”是也。 祖冲之曰:“《四分历》立冬景长一丈,立春九尺六寸,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景应等。而相差四寸,此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景,日差九分半弱,进退调均,略无盈缩。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景皆九尺八寸。以此推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矣。”东汉晷漏定于永元十四年,则《四分》法施行后十五岁也。 二十四气加时,进退不等,其去午正极远者,四十九刻有余。日中之晷,颇有盈缩,故治历者皆就其中率,以午正言之。而《开元历》所推气及日度,皆直子半之始。其未及日中,尚五十刻。因加二日十二刻,正得二日太半。与冲之所算及破章二百年间辄差一日之数,皆合。 自汉时辛酉冬至,以后天之数减之,则合于今历岁差斗十八度。自今历戊午冬至,以后天之数加之,则合于贾逵所测斗二十一度。反复佥同。而淳风冬至常在斗十三度,岂当时知不及牵牛五度,而不知过建星八度耶? 晋武帝太始三年丁亥岁冬至,日当在斗十六度。晋用魏《景初历》,其冬至亦在斗二十一度少。太元九年,姜岌更造《三纪术》,退在斗十七度。曰:“古历斗分强,故不可施于今;《乾象》斗分细,故不可通于古。《景初》虽得其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合朔亏盈,皆不及其次。假月在东井一度蚀,以日检之,乃在参六度。”岌以月蚀冲知日度,由是躔次遂正,为后代治历者宗。 宋文帝时,何承天上《元嘉历》,曰:“《四分》、《景初历》,冬至同在斗二十一度,臣以月蚀检之,则今应在斗十七度。又土圭测二至,晷差三日有余,则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度矣。”事下太史考验,如承天所上。以《开元历》考元嘉十年冬至,日在斗十四度,与承天所测合。 大明八年,祖冲之上《大明历》,冬至在斗十一度,《开元历》应在斗十三度。梁天监八年,冲之子员外散骑侍郎恒之上其家术。诏太史令将作大匠道秀等较之,上距大明又五十年,日度益差。其明年,闰月十六日,月蚀,在虚十度,日应在张四度。承天历在张六度,冲之历在张二度。 大同九年,虞广刂等议:“姜岌、何承天俱以月蚀冲步日所在。承天虽移岌三度,然其冬至亦上岌三日。承天在斗十三四度,而岌在斗十七度。其实非移。祖冲之谓为实差,以推今冬至,日在斗九度,用求中星不合。自岌至今,将二百年,而冬至在斗十二度。然日之所在难知,验以中星,则漏刻不定。汉世课昏明中星,为法已浅。今候夜半中星,以求日冲,近于得密。而水有清浊,壶有增减,或积尘所拥,故漏有迟疾。臣等频夜候中星,而前后相差或至三度。大略冬至远不过斗十四度,近不出十度。”又以九年三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房四度蚀。九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昴三度蚀。以其冲计,冬至皆在斗十二度。自姜岌、何承天所测,下及大同,日已却差二度。而淳风以为晋、宋以来三百余岁,以月蚀冲考之,固在斗十三四度间,非矣。 刘孝孙《甲子元历》,推太初冬至在牵牛初,下及晋太元、宋元嘉皆在斗十七度。开皇十四年,在斗十三度。而刘焯历仁寿四年冬至,日在黄道斗十度,于赤道斗十一度也。其后孝孙改从焯法,而仁寿四年冬至,日亦在斗十度。焯卒后,胄玄以其前历上元起虚五度,推汉太初,犹不及牵牛,乃更起虚七度,故太初在斗二十三度,永平在斗二十一度,并与今历合。而仁寿四年,冬至在斗十三度,以验近事,又不逮其前历矣。《戊寅历》,太初元年辛酉冬至,进及甲子,日在牵牛三度。永平十一年,得戊午冬至,进及辛酉,在斗二十六度。至元嘉,中气上景初三日,而冬至犹在斗十七度。欲以求合,反更失之。又曲循孝孙之论,而不知孝孙已变从《皇极》,故为淳风等所驳。岁差之术,由此不行。 以太史注记月蚀冲考日度,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月蚀在娄十度。至开元四年六月庚申,月蚀在牛六度。较《麟德历》率差三度,则今冬至定在赤道斗十度。 又《皇极历》,岁差皆自黄道命之,其每岁周分,常当南至之轨,与赤道相较,所减尤多。计黄道差三十六度,赤道差四十余度,虽每岁遁之,不足为过。然立法之体,宜尽其原,是以《开元历》皆自赤道推之,乃以今有术从变黄道。 志第十七下 历三下 其八《日躔盈缩略例》曰: 北齐张子信积候合蚀加时,觉日行有入气差,然损益未得其正。至刘焯,立盈缩躔衰术,与四象升降。《麟德历》因之,更名躔差。凡阴阳往来,皆驯积而变。日南至,其行最急,急而渐损,至春分及中而后迟。迨日北至,其行最舒,而渐益之,以至秋分又及中而后益急。急极而寒若,舒极而燠若,及中而雨晹之气交,自然之数也。焯术于春分前一日最急,后一日最舒;秋分前一日最舒,后一日最急。舒急同于二至,而中间一日平行。其说非是。当以二十四气晷景,考日躔盈缩而密于加时。 其九《九道议》曰: 《洪范传》云:“日有中道,月有九行。”中道,谓黄道也。九行者,青道二,出黄道东;硃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黄道北。立春、春分,月东从青道;立夏、夏至,月南从硃道;立秋、秋分,月西从白道;立冬、冬至,月北从黑道。汉史官旧事,九道术废久,刘洪颇采以著迟疾阴阳历,然本以消息为奇,而术不传。 推阴阳历交在冬至、夏至,则月行青道、白道,所交则同,而出入之行异。故青道至春分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正东;白道至秋分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正西。若阴阳历交在立春、立秋,则月循硃道、黑道,所交则同,而出入之行异。故硃道至立夏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西南;黑道至立冬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东北。若阴阳历交在春分、秋分之宿,则月行硃道、黑道,所交则同,而出入之行异。故硃道至夏至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正南;黑道至冬至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正北,若阴阳历交在立夏、立冬,则月循青道、白道,所交则同,而出入之行异。故青道至立春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东南;白道至立秋之宿,及其所冲,皆在黄道西北。其大纪皆兼二道,而实分主八节,合于四正四维。 按阴阳历中终之所交,则月行正当黄道,去交七日,其行九十一度,齐于一象之率,而得八行之中。八行与中道而九,是谓九道。凡八行正于春秋,其去黄道六度,则交在冬夏;正于冬夏,其去黄道六度,则交在春秋。《易》九六、七八,迭为终始之象也。乾坤定位,则八行各当其正。及其寒暑相推,晦朔相易,则在南者变而居北,在东者徙而为西,屈伸、消息之象也。 黄道之差,始自春分、秋分,赤道所交前后各五度为限。初,黄道增多赤道二十四分之十二,每限损一,极九限,数终于四,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黄道四十八度,至四立之际,一度少强,依平。复从四起,初限五度,赤道增多黄道二十四分之四,每限益一,极九限而止,终于十二,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黄道四十二度,复得冬、夏至之中矣。 月道之差,始自交初、交中,黄道所交亦距交前后五度为限。初限,月道增多黄道四十八分之十二,每限损一,极九限而止,数终于四,率黄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六度半,乃一度强,依平。复从四起,初限五度,月道差少黄道四十八分之四,每限益一,极九限而止,终于十二,率黄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三度半,至阴阳历二交之半矣。凡近交初限增十二分者,至半交末限减十二分,去交四十六度得损益之平率。 夫日行与岁差偕迁,月行随交限而变,遁伏相消,朓朒相补,则九道之数可知矣。其月道所交与二分同度,则赤道、黑道近交初限,黄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其减亦如之。故于九限之际,黄道差三度,月道差一度半,盖损益之数齐也。若所交与四立同度,则黄道在损益之中,月道差四十八分之十二。月道至损益之中,黄道差二十四分之十二。于九限之际,黄道差三度,月道差四分度之三,皆朓朒相补也。若所交与二至同度,则青道、白道近交初限,黄道减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黄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减四十八分之十二。于九限之际,黄道与月道差同,盖遁伏相消也。 日出入赤道二十四度,月出入黄道六度,相距则四分之一,故于九道之变,以四立为中交。在二分,增四分之一,而与黄道度相半。在二至,减四分之一,而与黄道度正均。故推极其数,引而伸之,每气移一候。月道所差,增损九分之一,七十二候而九道究矣。 凡月交一终,退前所交一度及余八万九千七百七十三分度之四万二千五百三少半,积二百二十一月及分七千七百五十三,而交道周天矣。因而半之,将九年而九道终。 以四象考之,各据合朔所交,入七十二候。则其八道之行也。以朔交为交初,望交为交中。若交初在冬至初候而入阴历,则行青道。又十三日七十六分日之四十六,至交中得所冲之宿,变入阳历,亦行青道。若交初入阳历,则白道也。故考交初所入,而周天之度可知。若望交在冬至初候,则减十三日四十六分,视大雪初候阴阳历而正其行也。 其十《晷漏中星略例》曰: 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长短。然二十四气晷差徐疾不同者,句股使然也。直规中则差迟,与句股数齐则差急。随辰极高下,所遇不同,如黄道刻漏。此乃数之浅者,近代且犹未晓。今推黄道去极,与晷景、漏刻、昏距,中星四术返履相求,消息同率,旋相为中,以合九服之变。 其十一《日蚀议》曰: 《小雅》“十月之交,朔日辛卯”。虞广刂以历推之,在幽王六年。《开元历》定交分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九,入蚀限,加时在昼。交会而蚀,数之常也。《诗》云:“彼月而食,则维其常。此日而食,云何不臧。”日,君道也,无朏魄之变;月,臣道也,远日益明,近日益亏。望与日轨相会,则徙而浸远,远极又徙而近交,所以著臣人之象也。望而正于黄道,是谓臣干君明,则阳斯蚀之矣。朔而正于黄道,是谓臣壅君明,则阳为之蚀矣。且十月之交,于历当蚀,君子犹以为变,诗人悼之。然则古之太平,日不蚀,星不孛,盖有之矣。 若过至未分,月或变行而避之;或五星潜在日下,御侮而救之;或涉交数浅,或在阳历,阳盛阴微则不蚀;或德之休明,而有小眚焉,则天为之隐,虽交而不蚀。此四者,皆德教之所由生也。 四序之中,分同道,至相过,交而有蚀,则天道之常。如刘歆、贾逵,皆近古大儒,岂不知轨道所交,朔望同术哉?以日蚀非常,故阙而不论。 黄初已来,治历者始课日蚀疏密,及张子信而益详。刘焯、张胄玄之徒自负其术,谓日月皆可以密率求,是专于历纪者也。 以《戊寅》、《麟德历》推《春秋》日蚀,大最皆入蚀限。于历应蚀而《春秋》不书者尚多,则日蚀必在交限,其入限者不必尽蚀。开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于历当蚀半强,自交趾至于朔方,候之不蚀。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于历当蚀太半,时东封泰山,还次梁、宋间,皇帝彻饍,不举乐,不盖,素服,日亦不蚀。时群臣与八荒君长之来助祭者。降物以需,不可胜数,皆奉寿称庆,肃然神服。虽算术乖舛,不宜如此,然后知德之动天,不俟终日矣。若因开元二蚀,曲变交限而从之,则差者益多。 自开元治历,史官每岁较节气中晷,因检加时小余,虽大数有常,然亦与时推移,每岁不等。晷变而长,则日行黄道南;晷变而短,则日行黄道北。行而南,则阴历之交也或失;行而北,则阳历之交也或失。日在黄道之中,且犹有变,况月行九道乎!杜预云:“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蚀者,或有频交而蚀者。”是也。 故较历必稽古史,亏蚀深浅、加时朓朒阴阳,其数相叶者,反覆相求,由历数之中,以合辰象之变;观辰象之变,反求历数之中。类其所同,而中可知矣;辨其所异,而变可知矣。其循度则合于历,失行则合于占。占道顺成,常执中以追变;历道逆数,常执中以俟变。知此之说者,天道如视诸掌。 《略例》曰:旧历考日蚀浅深,皆自张子信所传,云积候所得,而未晓其然也。以圆仪度日月之径,乃以月径之半减入交初限一度半,余为暗虚半径。以月去黄道每度差数,令二径相掩,以验蚀分,以所入日迟疾乘径,为泛所用刻数,大率去交不及三度,即月行没在暗虚,皆入既限。又半日月之径,减春分入交初限相去度数,余为斜射所差。乃考差数,以立既限。而优游进退于二度中间,亦令二径相掩,以知日蚀分数。月径逾既限之南,则虽在阴历,而所亏类同外道,斜望使然也。既限之外,应向外蚀,外道交分,准用此例。以较古今日蚀四十三事,月蚀九十九事,课皆第一。 使日蚀皆不可以常数求,则无以稽历数之疏密。若皆可以常数求,则无以知政教之休咎。今更设考日蚀或限术,得常则合于数。又日月交会大小相若,而月在日下,自京师斜射而望之,假中国食既,则南方戴日之下所亏才半,月外反观,则交而不蚀。步九服日晷以定蚀分,晨昏漏刻与地偕变,则宇宙虽广,可以一术齐之矣。 其十二《五星议》曰: 岁星自商、周迄春秋之季,率百二十余年而超一次。战国后其行浸急,至汉尚微差,及哀、平间,余势乃尽,更八十四年而超一次,因以为常。此其与余星异也。姬氏出自灵威仰之精,受木行正气。岁星主农祥,后稷凭焉,故周人常阅其禨祥,而观善败。其始王也,次于鹑火,以达天鼋。及其衰也,淫于玄枵,以害鸟帑。其后群雄力争,礼乐陨坏,而从衡攻守之术兴。故岁星常赢行于上,而侯王不宁于下,则木纬失行之势,宜极于火运之中,理数然也。 开元十二年正月庚午,岁星在进贤东北尺三寸,直轸十二度,于《麟德历》在轸十五度。推而上之,至汉河平二年,其十月下旬,岁星在轩辕南耑大星西北尺所。《麟德历》在张二度,直轩辕大星。上下相距七百五十年,考其行度,犹未甚盈缩,则哀、平后不复每岁渐差也。又上百二十年,至孝景中元三年五月,星在东井、钺。《麟德历》在参三度。又上六十年,得汉元年七月,五星聚于东井,从岁星也,于秦正岁在乙未,夏正当在甲午。《麟德历》白露八日,岁星留觜觿一度。明年立夏,伏于参。由差行未尽,而以常数求之使然也。又上二百七十一年,至哀公十七年,岁在鹑火,《麟德历》初见在舆鬼二度。立冬九日,留星三度。明年启蛰十日,退至柳五度,犹不及鹑火。又上百七十八年,至僖公五年,岁星当在大火。《麟德历》初见在张八度,明年伏于翼十六度,定在鹑火,差三次矣。哀公以后,差行渐迟,相去犹近;哀公以前,率常行迟。而旧历犹用急率,不知合变,故所差弥多。武王革命,岁星亦在大火,而《麟德历》在东壁三度,则唐、虞已上,所差周天矣。 《太初》、《三统历》岁星十二周天超一次,推商、周间事,大抵皆合。验开元注记,差九十余度,盖不知岁星后率故也。《皇极》、《麟德历》七周天超一次,以推汉、魏间事尚未差。上验《春秋》所载,亦差九十余度,盖不知岁星前率故也。《天保》、《天和历》得二率之中,故上合于《春秋》,下犹密于记注。以推永平、黄初间事,远者或差三十余度,盖不知战国后岁星变行故也。自汉元始四年,距开元十二年,凡十二甲子,上距隐公六年,亦十二甲子。而二历相合于其中,或差二次于古,或差三次于今,其两合于古今者,中间亦乖。欲一术以求之,则不可得也。 《开元历》岁星前率,三百九十八日,余二千二百一十九,秒九十三。自哀公二十年丙寅后,每加度余一分,尽四百三十九合,次合乃加秒十三而止,凡三百九十八日,余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而与日合,是为岁星后率。自此因以为常,入汉元始六年也。 《岁星差合术》曰:“置哀公二十年冬至合余,加入差已来中积分,以前率约之,为入差合数。不尽者如历术入之,反求冬至后合日,乃副列入差合数,增下位一算,乘而半之,盈《《大衍》通法为日,不尽为日余,以加合日,即差合所在也。求岁星差行径术,以后终率约上元以来中积分,亦得所求。若稽其实行,当从元始六年置差步之,则前后相距,间不容发,而上元之首,无忽微空积矣。 成汤伐桀,岁在壬戌,《开元历》星与日合于角,次于氐十度而后退行。其明年,汤始建国为元祀,顺行与日合于房,所以纪商人之命也。 后六百一算至纣六祀,周文王初禴于毕,十三祀岁在己卯,星在鹑火,武王嗣位。克商之年,进及舆鬼,而退守东井。明年,周始革命,顺行与日合于柳,进留于张。考其分野,则分陕之间,与三监封域之际也。 成王三年,岁在丙午,星在大火,唐叔始封,故《国语》曰:“晋之始封,岁在大火。”《春秋传》僖公五年,岁在大火,晋公子重耳自蒲奔狄。十六年,岁在寿星,适齐过卫,野人与之塊,子犯曰:“天赐也,天事必象,岁及鹑火必有此乎!复于寿星,必获诸侯。”二十三年,岁星在胃、昴。秦伯纳晋文公。董因曰:“岁在大梁,将集天行。元年,实沈之星,晋人是居。君之行也,岁在大火,阏伯之星也,是谓大辰。辰以善成,后稷是相,唐叔以封。且以辰出而以参入,皆晋祥也。”二十七年,岁在鹑火,晋侯伐卫,取五鹿,败楚师于城濮,始获诸侯。岁适及寿星,皆与《开元历》合。 襄公十八年,岁星在陬訾之口,《开元历》大寒三日,星与日合,在危三度,遂顺行至营室八度。其明年,郑子蟜卒。将葬,公孙子羽与裨灶晨会事焉,过伯有氏,其门上生莠,子羽曰:“其莠犹在乎,于是岁在降娄中而曙。”裨灶指之曰:“犹可以终岁,岁不及此次也。”《开元历》,岁星在奎;奎,降娄也。《麟德历》,在危;危,玄枵也。二十八年春,无冰。梓慎曰:“岁在星纪,而淫于玄枵。”裨灶曰:“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周、楚恶之。”《开元历》,岁星至南斗十七度,而退守西建间,复顺行,与日合于牛初。应在星纪,而盈行进及虚宿,故曰“淫”。留玄枵二年,至三十年。《开元历》,岁星顺行至营室十度,留。距子蟜之卒一终矣。其年八月,郑人杀良霄,故曰“及其亡也,岁在陬訾之口。”其明年,乃及降娄。 昭公八年十一月,楚灭陈。史赵曰:“未也。陈,颛顼之族也。岁在鹑火,是以卒灭。今在析木之津,犹将复由。”《开元历》,在箕八度,析木津也。十年春,进及婺女初,在玄枵之维首。《传》曰:“正月,有星出于婺女。”裨灶曰:“今兹岁在颛顼之墟。”是岁与日合于危。其明年,进及营室,复得豕韦之次。景王问苌弘曰:’今兹诸侯何实吉?何实凶?”对曰:“蔡凶。此蔡侯般杀其君之岁,岁在豕韦,弗过此矣,楚将有之。岁及大梁,蔡复楚凶。。”至十三年,岁星在昴、毕,而楚弑灵王,陈、蔡复封。初,昭公九年,陈灾。裨灶曰:“后五年,陈将复封。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自陈灾五年,而岁在大梁,陈复建国。哀公十七年,五及鹑火,而楚灭陈。是年,岁星与日合在张六度。昭公三十一年夏,吴伐越。始用师于越也。史墨曰:“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是岁,星与日合于南斗三度。昔僖公六年,岁阴在卯,星在析木。昭公三十二年,亦岁阴在卯,而星在星纪。故《三统历》因以为超次之率。考其实,犹百二十余年。近代诸历,欲以八十四年齐之,此其所惑也。后三十八年而越灭吴。星三及斗、牛,已入差合二年矣。 夫五事感于中,而五行之祥应于下,五纬之变彰于上。若声发而响和,形动而影随,故琽失典刑之正,则星辰为之乱行;汩彝伦之叙,则天事为之无象。当其乱行、无象,又可以历纪齐乎?故襄公二十八年,岁在星纪,淫于玄枵。至三十年八月,始及陬訾之口,超次而前,二年守之。 汉元鼎中,太白入于天苑,失行,在黄道南三十余度。间岁,武帝北巡守,登单于台,勒兵十八万骑,及诛大宛,马大死军中。 晋咸宁四年九月,太白当见不见,占曰:“是谓失舍,不有破军,必有亡国。”时将伐吴,明年三月,兵出,太白始夕见西方,而吴亡。 永宁元年,正月至闰月,五星经天,纵横无常;永兴二年四月丙子,太白犯狼星,失行,在黄道南四十余度;永嘉三年正月庚子,荧惑犯紫微:皆天变所未有也,终以二帝蒙尘,天下大乱。 后魏神瑞二年十二月,荧惑在瓠瓜星中,一夕忽亡,不知所在。崔浩以日辰推之,曰:“庚午之夕,辛未之朝,天有阴云,荧惑之亡,在此二日。庚午未皆主秦,辛为西夷。今姚兴据咸阳,是荧惑入秦矣。”其后荧惑果出东井,留守盘旋,秦中大旱赤地,昆明水竭。明年,姚兴死,二子交兵。三年,国灭。 齐永明九年八月十四日,火星应退在昴三度,先历在毕;二十一日始逆行,北转,垂及立冬,形色弥盛。魏永平四年八月癸未,荧惑在氐,夕伏西方,亦先期五十余日,虽时历疏阔,不宜若此。 隋大业九年五月丁丑,荧惑逆行入南斗,色赤如血,大如三斗器,光芒震耀,长七八尺,于斗中句巳而行,亦天变所未有也。后杨玄感反,天下大乱。 故五星留逆伏见之效,表里盈缩之行,皆系之于时,而象之于政。政小失则小变,事微而象微,事章而象章。已示吉凶之象,则又变行,袭其常度。不然,则皇天何以阴骘下民,警悟人主哉!近代算者昧于象,占者迷于数,睹五星失行,皆谓之历舛。虽七曜循轨,犹或谓之天灾。终以数象相蒙,两丧其实。故较历必稽古今注记,入气均而行度齐,上下相距,反复相求。苟独异于常,则失行可知矣。 凡二星相近,多为之失行。三星以上,失度弥甚。《天竺历》以《九执》之情,皆有所好恶。遇其所好之星,则趣之行疾,舍之行迟。 张子信历辰星应见不见术,晨夕去日前后四十六度内,十八度外,有木、火、土、金一星者见,无则不见。张胄玄历,朔望在交限,有星伏在日下,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去见二十二日外者,并不加减差,皆精气相感使然。 夫日月所以著尊卑不易之象,五星所以示政教从时之义。故日月之失行也,微而少;五星之失行也,著而多。今略考常数,以课疏密。 《略例》曰:“其入气加减,亦自张子信始,后人莫不遵用之。原始要终,多有不叶。今较《麟德历》,荧惑、太白见伏行度过与不及,荧惑凡四十八事,太白二十一事。余星所差,盖细不足考。且盈缩之行,宜与四象潜合,而二十四气加减不均。更推易数而正之,又各立岁差,以究五精运周二十八舍之变。较史官所记,岁星二十七事,荧惑二十八事,镇星二十一事,太白二十二事,辰星二十四事,《开元历》课皆第一云。 至肃宗时,山人韩颖上言《大衍历》或误。帝疑之,以颖为太子宫门郎,直司天台。又损益其术,每节增二日,更名《至德历》,起乾元元年用之,讫上元三年。 志第十八上 历四上 《开元大衍历》演纪上元阏逢困敦之岁,距开元十二年甲子,积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一千七百四十算。 ○一曰步中朔术 通法三千四十。 策实百一十一万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万九千七百七十三。 减法九万一千二百。 策余万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万七千一百二十四。 挂限八万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十五,余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朔虚分千四百二十七。 爻数六十。 象统二十四。 以策实乘积算,曰中积分。盈通法得一,为积日。爻数去之,余起甲子算外,得天正中气。凡分为小余,日为大余。加三元之策,得次气。凡率相因加者,下有余秒,皆以类相从。而满法迭进,用加上位。日盈爻数去之。 以揲法去中积分,不尽曰归余之挂。以减中积分,为朔积分。如通法为日,去命如前,得天正经朔。加一象之日七、余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参之,得下弦。四之,是谓一揲,得后月朔。凡四分,一为少,三为太。综中盈、朔虚分,累益归余之挂,每其月闰衰。凡归余之挂五万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岁有闰。因考其闰衰,满挂限以上,其月合置闰。或以进退,皆以定朔无中气裁焉。 凡常气小余不满通法、如中盈分之半已下者,以象统乘之,内秒分,参而伍之,以减策实;不尽,如策余为日。命常气初日算外,得没日。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以小余减通法,余倍参伍乘之,用减灭法;不尽,如朔虚分为日。命经朔初日算外,得灭日。 ○二曰发敛术 天中之策五,余二百二十一,秒三十一;秒法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余二百六十五,秒八十六;秒法百二十。 贞悔之策三,余百三十二,秒百三。 辰法七百六十。 刻法三百四。 各因中节命之,得初候。加天中之策,得次候。又加,得末候。因中气命之,得公卦用事。以地中之策累加之,得次卦,若以贞悔之策加侯卦,得十有二节之初外卦用事。因四立命之,得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以贞悔之策减季月中气,得土王用事。凡相加减而秒母不齐,当令母互乘子,乃加减之;母相乘为法。 各以能法约其月闰衰,为日,得中气去经朔日算。求卦、候者,各以天、地之策,累加减之。凡发敛加时,各置其小余,以六爻乘之,如辰法而一,为半辰之数。不尽者,三约为分。分满刻法为刻。若令满象积为刻者,即置不尽之数,十之,十九而一,为分。命辰起子半算外。 ○三曰步日躔术 干实百一十一万三百七十九太。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虚分七百七十九太。 岁差三十六太。 以盈缩分盈减、缩加三元之策,为定气所有日及余。乃十二乘日,又三其小余,辰法约而一,从之,为定气辰数。不尽,十之,又约为分。以所入气并后气盈缩分,倍六爻乘之,综两气辰数除之,为末率。又列二气盈缩分,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数而一;以少减多,余为气差。至后以差加末率,分后以差减末率,为初率。倍气差,亦倍六爻乘之,复综两气辰数除,为日差。半之,以加减初末,各为定率。以日差至后以减、分后以加气初定率,为每日盈缩分。乃驯积之,随所入气日加、减气下先、后数,各其日定数。其求朓朒仿此。冬至后为阳复,在盈加之,在缩减之;夏至后为阴复,在缩加之,在盈减之。距四正前一气,在阴阳变革之际,不可相并,皆因前末为初率。以气差至前加之,分前减之,为末率。余依前术,各得所求。其分不满全数,母又每气不同,当退法除之。以百为母,半已上,收成一。冬至、夏至偕得天地之中,无有盈、缩。余各以气下先后数先减、后加常气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得定大小余。凡推日月度及轨漏、交蚀,依定气;注历,依常气。以减经朔、弦、望,各其所入日算。若大余不足减,加爻数,乃减之。减所入定气日算一,各以日差乘而半之;前少以加、前多以减气初定率,以乘其所入定气日算及余秒。凡除者,先以母通全,内子,乃相乘;母相乘除之。所得以损益朓朒积,各其入朓朒定数。若非朔、望有交者,以十二乘所入日算;三其小余,辰法除而从之;以乘损益率,如定气辰数而一。所得以损益朓朒积,各为定数。 南斗二十六,牛八,婺女十二,虚十,虚分七百七十九太。危十七,营室十六,东壁九,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七,觜觿一,参十,东井三十三,舆鬼三,柳十五,七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为赤道度。其毕、觜觿、参、舆鬼四宿度数,与古不同,依天以仪测定,用为常数。纮带天中,仪极攸凭,以格黄道。 推冬至岁差所在,每距冬至前后各五度为限,初数十二,每限减一,尽九限,数终于四。当二立之际,一度少强,依平。乃距春分前、秋分后,初限起四,每限增一,尽九限,终于十二,而黄道交复。计春分后、秋分前,亦五度为限。初数十二,尽九限,数终于四。当二立之际,一度少强,依平。乃距夏至前后,初限起四,尽九限,终于十二。皆累裁之,以数乘限度,百二十而一,得度;不满者,十二除,为分。若以十除,则大分,十二为母,命太、半、少及强、弱。命曰黄、赤道差数。二至前、后各九限,以差减赤道度,二分前、后各九限,以差加赤道度,各为黄道度。 开元十二年,南斗二十三半,牛七半,婺女十一少,虚十,六虚之差十九太。危十七太,营室十七少,东壁九太,奎十七半,娄十二太,胃十四太,昴十一,毕十六少,觜觿一,参九少,东井三十,舆鬼二太,柳十四少,七星六太,张十八太,翼十九少,轸十八太,角十三,亢九半,氐十五太,房五,心四太,尾十七,箕十少,为黄道度,以步日行。日与五星出入,循此。求此宿度,皆有余分,前后辈之成少、半、太,准为全度。若上考往古,下验将来,当据岁差,每移一度,各依术算,使得当时度分,然后可以步三辰矣。 以乾实去中积分,不尽者,盈通法为度。命起赤道虚九,宿次去之,经虚去分,至不满宿算外,得冬至加时日度。以三元之策累加之,得次气加时日度。 以度余减通法,余以冬至日躔距度所入限数乘之,为距前分。置距度下黄、赤道差,以通法乘之,减去距前分,余满百二十除,为定差。不满者,以象统乘之,复除,为秒分。乃以定差减赤道宿度,得冬至加时黄道日度。 又置岁差,以限数乘之,满百二十除,为秒分。不尽为小分。以加三元之策,因累裁之。命以黄道宿次,各得定气加时日度。 置其气定小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分,满通法而一,盈加、缩减其副。用减其日加时度余,得其夜半日度。因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缩分盈加、缩减度余,得每日夜半日度。 ○四曰步月离术 转终六百七十万一千二百七十九。 转终日二十七,余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十九。 转法七十六。 转秒法八十。 以秒法乘朔积分,盈转终去之;余复以秒法约,为入转分;满通法,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经朔加时所入。因加转差日一、余二千九百六十七、秒一,得次朔。以一象之策,循变相加,得弦、望。盈转终日及余秒者,去之。各以经朔、弦、望小余减之,得其日夜半所入。 各置朔、弦、望所入转日损益率,并后率而半之,为通率。又二率相减,为率差。前多者,以入余减通法,余乘率差,盈通法得一,并率差而半之;前少者,半入余,乘率差,亦以通法除之:为加时转率。乃半之,以损益加时所入,余为转余。其转余,应益者,减法;应损者,因余。皆以乘率差,盈通法得一,加于通率,转率乘之,通法约之,以朓减、朒加转率,为定率。乃以定率损益朓肉积,为定数。其后无同率者,亦因前率。应益者,以通率为初数,半率差而减之;应损者,即为通率。其损益入余进退日,分为二日,随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损益转率。此术本出《皇极历》,以究算术之微变。若非朔、望有交者,直以入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朓朒,为定数。 七日、初数二千七百一,末数三百三十九。十四日、初数二千三百六十三,末数六百七十七。二十一日、初数二千二十四,末数千一十六。二十八日,初数千六百八十六,末数千三百五十四。以四象约转终,均得六日二千七百一分。就全数约为九分日之八。各以减法,余为末数。乃四象驯变相加,各其所当之日初、末数也。视入转余,如初数已下者,加减损益,因循前率;如初数以上,则反其衰,归于后率云。 各置朔、弦、望大小余,以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为定朔、弦、望大小余。定朔日名与后朔同者,月大;不同者,小;无中气者,为闰月。凡言夜半,皆起晨前子正之中。若注历,观弦、望定小余,不盈晨初余数者,退一日。其望有交、起亏在晨初已前者,亦如之。又月行九道迟疾,则有三大二小以日行盈、缩累增、损之,则容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俯循常仪,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进退之,使不过三大二小。其正月朔有交、加时正见者,消息前后一两月,以定大小,令亏在晦、二。定朔、弦、望夜半日度,各随所直日度及余分命之。乃列定朔、弦、望小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分,如通法而一,盈加、缩减其副。以加夜半日度,各得加时日度。 凡合朔所交,冬在阴历、夏在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当黄道东。立冬、立夏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当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冬在阳历、夏在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当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当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春在阳历、秋在阴历,月行硃道;春分、秋分后,硃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当黄道南。立春、立秋后,硃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当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春在阴历,秋在阳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后,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当黄道北,立春、立秋后,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当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四序离为八节,至阴阳之所交,皆与黄道相会,故月有九行。各视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中黄道日度,每五度为限,亦初数十二,每限减一,数终于四、乃一度强,依平。更从四起,每限增一,终于十二,而至半交,其去黄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减一,数终于四,亦一度强,依平。更从四起,每限增一,终于十二,复与日轨相会。各累计其数,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不满者,二十四除,为分,若以二十除之,则大分,以十二为母。为月行与黄道差数。距半交前后各九限,以差数为减;距正交前后各九限,以差数为加。此加减出入六度,单与黄道相较之数。若较之赤道,则随气迁变不常。计去冬至、夏至以来候数,乘黄道所差,十八而一,为月行与赤道差数。凡日以赤道内为阴,外为阳;月以黄道内为阴,外为阳。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后行阴历、秋分交后行阳历,皆为同名。若入春分交后行阳历、秋分交后行阴历,皆为异名。其在同名,以差数为加者加之,减者减之;若在异名,以差数为加者减之,减者加之。皆以增损黄道度,为九道定度。 各以中气去经朔日算,加其入交泛,乃以减交终,得平交入中气日算。满三元之策去之,余得入后节日算。因求次交者,以交终加之,满三元之策去之,得后平交入气日算。 各以气初先后数先加、后减之,得平交入定气日算。倍六爻乘之,三其小余,辰法除而从之,以乘其气损益率,如定气辰数而一,所得以损益其气朓朒积,为定数。 又置平交所入定气余,加其日夜半入转余,以乘其日损益率,满通法而一,以损益其日朓朒积,交率乘之,交数而一,为定数。乃以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平交入气余,满若不足,进退日算,为正交入定气日算。其入定气余,副之,乘其日盈缩分,满通法而一,以盈加、缩减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得正交加时黄道日度。以正交加时度余减通法,余以正交之宿距度所入限数乘之,为距前分。置距度下月道与黄道差,以通法乘之,减去距前分,余满二百四十除,为定差;不满者一退为秒。以定差及秒加黄道度、余,仍计去冬至、夏至已来候数乘定差,十八而一,所得依名同异而加减之,满若不足,进退其度,得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 各置定朔、弦、望加时日度,从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是谓离象。先置朔、弦、望加时黄道日度,以正交加时所在黄道宿度减之,余以加其正交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时所当九道宿度也。其合朔加时,若非正交,则日在黄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去极,若应绳准。故云: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以一象之度九十一、余九百五十四、秒二十二半为上弦,兑象。倍之,而与日冲,得望,坎象。参之,得下弦,震象。各以加其所当九道宿度,秒盈象统从余,余满通法从度,得其日加时月度。综五位成数四十,以约度余,为分;不尽者,因为小分。 视经朔夜半入转,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亦加、减转日。否则因经朔为定。累加一日,得次日,各以夜半入转余乘列衰,如通法而一,所得以进加、退减其日转分,为月转定分。满转法,为度。 视定朔、弦、望夜半入转,各半列衰以减转分。退者,定余乘衰,以通法除,并衰而半之;进者,半余乘衰,亦以通法除:皆加所减。乃以定余乘之,盈通法得一,以减加时月度,为夜半月度。各以每日转定分累加之,得次日。若以入转定分,乘其日夜漏,倍百刻除,为晨分。以减转定分,余为昏分。望前以昏、望后以晨加夜半度,各得晨、昏月。 各视每日夜半入阴阳历交日数,以其下屈伸积,月道与黄道同名者,加之;异名者,减之。各以加、减每日辰昏黄道月度,为入宿定度及分。 ○五曰步轨漏术 爻统千五百二十。 象积四百八十。 辰八刻百六十分。 昏、明二刻二百四十分。 各置其气消息衰,依定气所有日,每以陟降率陟减、降加其分,满百从衰,各得每日消息定衰。其距二分前后各一气之外,陟、降不等,皆以三日为限。雨水初日,降七十八;初限,日损十二;次限,日损八;次限,日损三;次限,日损二;次限,日损后。清明初日,陟一;初限,日益一;次限,日益二;次限,日益三;次限,日益八;末限,日益十九。处暑初日,降九十九;初限,日损十九;次限,日损八;次限,日损三;次限,日损二;末限,日损一。寒露初日,陟一;初限,日益一;次限,日益二;次限,日益三;次限,日益八;末限,日益十二。各置初日陟降率,依限次损益之,为每日率。乃递以陟减、降加气初消息衰,各得每日定衰。 南方戴日之下,正中无晷。自戴日之北一度,乃初数千三百七十九。自此起差,每度增一,终于二十五度,计增二十六分。又每度增二,终于四十度。又每度增六,终于四十四度,增六十八。又每度增二,终于五十度。又每度增七,终于五十五度。又每度增十九,终于六十度,增百六十。又每度增三十三,终于六十五度。又每度增三十六,终于七十度。又每度增三十九,终于七十二度,增二百六十。又度增四百四十。又度增千六十。又度增千八百六十。又度增二千八百四十。又度增四千。又度增五千三百四十。各为每度差。因累其差,以递加初数,满百为分,分十为寸,各为每度晷差。又累其晷差,得戴日之北每度晷数。 各置其气去极度,以极去戴日度五十六及分八十二半减之,得戴日之北度数。各以其消息定衰所直度之晷差,满百为分,分十为寸,得每日晷差。乃递以息减、消加其气初晷数,得每日中晷常数。 以其日处在气定小余,爻统减之,余为中后分。不足减,反相减,为中前分。以其晷差乘之,如通法而一,为变差。以加、减中晷常数,冬至后,中前以差减,中后以差加;夏至后,中前以差加,中后以差减。冬至一日,有减无加;夏至一日,有加无减。得每日中晷定数。 又置消息定衰,满象积为刻,不满为分。各递以息减、消加其气初夜半漏,得每日夜半漏定数。其全刻,以九千一百二十乘之,十九乘刻分从之,如三百而一,为晨初余数。 各倍夜半漏,为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减昼五刻以加夜,即昼为见刻,夜为没刻。半没刻加半辰,起子初算外,得日出辰刻。以见刻加而命之,得日入。置夜刻,五而一,得每更差刻。又五除之,得每筹差刻。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又以更筹差加之,得五夜更筹所当辰。其夜半定漏,亦名晨初夜刻。 又置消息定衰,满百为度,不满为分。各递以息减、消加气初去极度,各得每日去极定数。 又置消息定衰,以万二千三百八十六乘之,如万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为度差。差满百为度。各递以息加、消减其气初距中度,得每日距中度定数。倍之,以减周天,为距子度。 置其日赤道日度,加距中度,得昏中星。倍距子度,以加昏中星,得晓中星。命昏中星为甲夜中星,加每更差度,得五夜中星。 凡九服所在,每气初日中晷常数不齐。使每气去极度数相减,各为其气消息定数。因测其地二至日晷,测一至可矣,不必兼要冬夏。于其戴日之北每度晷数中,较取长短同者,以为其地戴日北度数及分。每气各以消息定数加减之,因冬至后者,每气以减。因夏至后者,每气以加。得每气戴日北度数。各因所直度分之晷数,为其地每定气初日中晷常数。其测晷有在表南者,亦据其晷尺寸长短与戴日北每度晷数同者,因取其所直之度,去戴日北度数。反之,为去戴日南度。然后以消息定数加减之。 二至各于其地下水漏以定当处昼夜刻数。乃相减,为冬、夏至差刻。半之,以加、减二至昼夜刻数,为定春、秋分初日昼夜刻数。乃置每气消息定数。以当处差刻数乘之,如二至去极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后加、减初日昼夜漏刻,各得余定气初日昼夜漏刻。 置每日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减、消加其气初漏刻,得次日。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星日出入,皆依阳城法求之。仍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为今有之数。若置其地春、秋定日中晷常数与阳城每日晷数,较其同者,因其日夜半漏亦为其地定春、秋分初日夜半漏。求余定气初日,亦以消息定数依分前、后加、减刻分,春分后以减,秋分后以加。满象积为刻。求次日,亦以消息定衰,依阳城术求之。此术究理,大体合通。然高山平川,视日不等。较其日晷,长短乃同。考其水漏,多少殊别。以兹参课,前术为审。 志第十八下 历四下 ○六曰步交会术 终数八亿二千七百二十五万一千三百二十二。 交终日二十七,余六百四十五,秒千三百二十二。 中日十三,余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日二,余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日一,余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数日十四,余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交率三百四十三。 交数四千三百六十九。 交秒法一万。 以交数去朔积分;不尽,以秒法乘之,盈交数又去之;余如秒法而一,为入交分。满通法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经朔时加入交泛日及余。因加朔差,得次朔。以望数加朔,得望。若以经朔望小余减之,各得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加之满交终,去之。各以其日入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入交泛,为入交常日及余。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转朓朒定数,如交数而一,而朓减、朒加入交常,为入交定日及余。各如中日已下者,为月入阳历;已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阴历。 ○阴阳历 以其爻加减率与后爻加减率相减,为前差。又以后爻率与次后爻率相减,为后差。二差相减,为中差。置所在爻并后爻加减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为爻末率,因为后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减,为爻差。十五而一,为度差。半之,以加减初率,少象减之,老象加之。为定初率。每以度差累加减之,少象以差减,老象以差加。各得每岁加减定分。乃循积其分,满百二十为度,各为月去黄道数及分。其四象初爻无初率,上爻无末率,皆倍本爻加减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减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夜半入转,以夜半入交定日及余减之,不足减,加转终。余为定交初日夜半入转。乃以定交初日与其日夜半入余,各乘其日转定分,如通法而一,为分。满转法,为度。各以加其日转积度分,乃相减,所余为其日夜半月行入阴阳度数。转求次日,以转定分加之。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少象除之,则兼除差度一、度分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讫,然后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阳、老阳、少阴、老阴为次,起少阳算外,得所入象度数及分。先以三十乘阴阳度分,十九而一,为度分。不尽,以十五乘、十九除,为大分。不尽者,又乘、又除,为小分。然后以象度及分除之。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所得入爻度数及分。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内及老象上爻之中,皆沾黄道。当朔望,则有亏蚀。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为入蚀限;望入蚀限,则月蚀。朔入蚀限,月在阴历,则日蚀。如望差已下,为交后。交限已上,以减交中,余为交前。置交前、后定日及余,通之,为去交前、后定分。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为去交度数。不尽,以通法乘之,复除为余。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虽入蚀限,为涉交数微,光景相接,或不见蚀。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既。已上者,以定交分减望差,余以百八十三约之,命以十五为限,得月蚀之大分。 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其蚀十二分已上者,起于正东,复于正西。此据午正而论之。余各随方面所在,准此取正。 凡月蚀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为泛用刻率。 以所入气并后气增损差,倍六爻乘之,综两气辰数除之,为气末率。又列二气增损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数而一;少减多,余为气差。加减末率冬至后以差减,夏至后以差加。为初率。倍气差,综两气辰数除,为日差。半之,加减初、末,为定率。以差累加、减气初定率,冬至后以差加,夏至后以差减。为每日增损差。乃循积之,随所入气日增损气下差积,各其日定数。其二至之前一气,皆后无同差,不可相并,各因前末为初率。以气差冬至前减、夏至前加,为末率。 阴历蚀差千二百七十五,蚀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阳历蚀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蚀朔所入气日下差积,阴历减之,阳历加之,各为蚀定差及定限。朔在阴历,去交定分满蚀定差已上者,为阴历蚀。不满者,虽在阴历,皆类同阳历蚀。其去交定分满定限已下者,的蚀。或限已下者,或蚀。 阴历蚀者,置去交定分,以蚀定差减之,余百四已下者,皆蚀既。已上者,以百四减之。余以百四十三约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约之。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以减十五,余为日蚀之大分。其同阳历蚀者,其去交定分少于蚀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蚀既。已上者,以阳历蚀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约之。其阳历蚀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约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约之。皆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命之,以十五为限,得日蚀之大分。 月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月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其蚀十二分已上,皆起于正西,复于正东。 凡日蚀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阴历去交定分多于蚀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阳历去交定分少于蚀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已下者,又增少。各为泛用刻率。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数除之;其月道与黄道同名者,以加朔望定小余:异名者,以减朔、望定小余:为蚀定余。如求发敛加时术入之,得蚀甚辰刻。各置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转损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朓者,损加、益减其副:为定用刻数。半之,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以加蚀甚辰刻,为复末。其月蚀,置定用刻数,以其日每更差刻除,为更数。不尽,以每筹差刻除,为筹数。综之为定用更筹。乃累计日入后至蚀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减之,余以更筹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筹算外,得蚀甚更筹。半定用更筹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末。按天竺俱摩罗所传断日蚀法,日躔郁车宫者,的蚀。其余据日所在宫,火星在前三及后五之宫,并伏在日下,则不蚀。若五星皆见,又水在阴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则亦不蚀。凡星与日别宫或别宿则易断,若同宿则难。天竺所云十二宫,即中国之十二次。郁车宫者,降娄之次也。 九服之地,蚀差不同。先测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中晷长短,与阳城每日中晷常数较取同者,各因其日蚀差为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蚀差。以夏至差减春分差,以春分差减冬至,各为率。并二率,半之,六而一,为夏率。二率相减,六而一,为总差。置总差,六而一,为气差。半气差,以加夏率,又以总差减之,为冬率。冬率即冬至率。每以气差加之,各为每气定率。乃循积其率,以减冬至蚀差,各得每气初日蚀差。求每日,如阳城法求之。若戴日之南,当计所在地,皆反用之。 ○七曰步五星术 △岁星 终率百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七十九,秒六。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变差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微分十二。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四十二,微分八十二。 △荧惹 终率二百三十七万一千三,秒八十六。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二千八百四十三,秒八十六。 变差三十二,秒二。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四十三,微分八十四。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四十,微分六十二。 △镇星 终率百一十四万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变差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三十一,微分十六。 △太白 终率百七十七万五千三十,秒十二。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余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变差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三十九,微分九。 △辰星 终率三十五万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终日百一十五,余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余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变差百三十六,秒七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微分六十。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七,秒四十九,微分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置中积分,以冬至小余减之,各以其星终率去之,不尽者,返以减终率;余满通法为日,得冬至夜半后平合日算。各以其星变差乘积算,满干实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以减平合日算,得入历算数。皆四约其余,同于辰法。及以一象之算除之,以少阳、老阳、少阴、老阴为次,起少阳算外。余以一爻之算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得外入爻算数。 ○五星爻象历 以所入爻与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前差;又以后爻与次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后差;二差相减,为中差。置所入爻并后爻损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爻末率,因为后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为后爻初率。初、末之率相减,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算差。半之,加减初、末,各为定率。以算差累加、减爻初定率,少象以差减,老象以差加。为每算损益率。循累其率,随所入爻损益其下进退积,各得其算定数。其四象初爻无初率,上爻无末率,皆置本爻损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减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减其入算损益率。损者,以所入余乘差,辰法除,并差而半之;益者,半入余,乘差,亦辰法除:皆中所减之率。乃以入余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算下进退,各为平合所入定数。 置进退定数,金星则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数乘之,除数除之。所得满辰法为日,以进加、退减平合日算,先以四约平合余,然后加减。为常合日算。 置常合日先后定数,四而一,以先减、后加常合日算,得定合日算。又四约盈缩分,以定合余乘之,满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缩减其定余,加其日夜半日度,为定合加时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余加之,天正经朔大小余减之。其至朔小余,皆先以四约之。若大余不足减,又以爻数加之,乃减之。余满四象之策除,为月数。不尽者,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经朔算外,得定合月、日。视定朔与经朔有进退者,亦进减、退加一日为定。 置常合及定合应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乃以加减其平合入爻算,满若不足,进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后诸变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变初日所入。如平合求进退定数,乃以乘数乘之,除数除之,各为进退变率。 五星变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损益率、历度乘数、除数 ○岁星 合后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迟六分。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疾十一分。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数四百七十,除数四百三。 后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迟,六日益迟十一分。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数五百一十,除数四百六十七。 后留:二十七日。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数二百七十,除数二百二十二。 后顺: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迟,五日益疾六分。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数二百六十七,除数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数三百五十,除数二百八十一。 ○荧惑 合后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迟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迟四分。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前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迟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迟,六日益疾五分。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迟五分。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留:十三日。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数二百三,除数四十八。 后迟: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迟,日益疾四分。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后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迟,九日益疾四分。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数二百三,除数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迟,五日益疾七分。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数百二十七,除数三十。 ○镇星 合后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迟,二日益疾九分。历,四百八十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前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迟五分。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历,一度二百八分。乘数十,除数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迟,七日益疾一分。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数二十,除数十七。 后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迟一分。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数五,除数四。 后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历,一度二百八分。乘数二十,除数一十七。 后顺: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迟,六日益疾五分。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数十,除数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迟九分。历,四百八十分。乘数十二,除数十一。 ○太白 晨合后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迟,三日益疾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迟九分。历,百七十一度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六。 夕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迟十分。历,四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迟,日益疾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十五分。历,六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四。 夕合后伏:六日,退五度。先迟,日益疾十五分。历,六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迟九分。历,十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四。 晨留:八日,历八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八十六。 晨迟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迟,日益疾十分。历,四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历,十二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三十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迟,五日益疾九分。历,百七十一度。乘数五百一十五,除数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益迟十六分。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数七百九十七,除数二百九。 ○辰星 晨合后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迟,日益疾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迟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五,除数百九十四。 夕迟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迟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迟,日益疾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七。 夕合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迟三十一分。历,十一度。乘数五百,除数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历,三度。乘数四百九十八,除数百九十八。 晨迟行:六日,行四度。先迟,日益疾七十六分。历,六度。乘数四百九十七,除数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历,九度。乘数四百九十六,除数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迟,日益疾五十分。历,十二度。乘数四百九十二,除数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迟二十二分。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数二百八十六,除数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进退变率与后变率。同名者,相消为差。在进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为加;在进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为减。异名者,相从为并。前退后进,各以并为加;前进后退,各以并为减。逆行度率则反之。皆以差及并,加、减日度中率,各为日度变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减度中率,为变率。其日直因中率为变率,勿加、减也。 以定合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以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缩减其合后伏度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变率,亦以后日度盈减、缩加其后疾日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变率。金水夕合,反其加减。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之变率。谓以所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之数减之。已下加、减准此。退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数,各加、减本疾度之变率。其土、木二星,既无迟、疾,即加、减前、后顺行度之变率。其水星疾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即侵减迟日变率;若多于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数为日,以加留日变率。各加、减变率讫,皆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辈之。辈,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满全为日。有余转配其诸变率。不加减者,皆依变率为定率。 置其星定合余,以减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时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自此各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皆从夜半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顺加、退减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满其法从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则依减。顺行出虚,去六虚之差。退行入虚,先加此差。六虚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减。讫,皆以转法约行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减,益疾益迟,每日渐差,不可预定。今且略据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缩,即差数合随而增损,当先检括诸变定率与中率相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为主。自余诸变,因此消息,加、减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环比较,使际会参合,衰杀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为主,前后诸变,准此求之。其合前伏,虽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与后算不叶者,皆从后算为定。其初见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与星辰相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见。各减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顺之初,后顺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见、伏之初日,注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以所差日乘定日率,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从其分,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度分。减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加、减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减平行为初日,加平行为末日;益迟者,以差率加平行为初日,减平行为末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与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倍所差日,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不尽者,因为小分。然后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迟者,以每日差累减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当令同之,乃用加、减。 其先定日数而求度者,减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减初日行分,益迟减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为度。不尽者,为行分,得从初日至所求日积度及分。 若先定度数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从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为积。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减之,益迟者加之,益疾者减之。如每日差而一,为率。令自乘,以积加、减之。益迟者以积减之,益疾者以积加之。开方除之,所得以率加、减之。益迟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减之。乃半之,得所求日数。开方除者,置所开之数为实。借一算于实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于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实。毕,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后商于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并方。命后商以除实。毕,隅从方法折下,就除如前开之。 五星前变,入阳爻,为黄道北;入阴爻,为黄道南。后变,入阳爻,为黄道南;入阴爻,为黄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为前变,晨为后变。各计其变行,起初日入爻之算,尽老象上爻未算之数。不满变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数以变行日定率乘之,如变行度常率而一,为日。其入变日数与此日数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阴阳爻为定。过此日数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执历》者,出于西域。开元六年,诏太史监瞿坛悉达译之。断取近距,以开元二年二月朔为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余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历首有朔虚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无余分。日去没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为时,六时为岁。三十度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义;望后曰黑博义。其算皆以字书,不用筹策。其术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为法。名数诡异,初莫之辩也。陈玄景等持以惑当时,谓一行写其术未尽,妄矣。 志第十九 历五 宝应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蚀三之一。官历加时在日出后,有交,不署蚀。代宗以《至德历》不与天合,诏司天台官属郭献之等 ,复用《麟德》元纪,更立岁差,增损迟疾、交会及五星差数,以写《大衍》旧术。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帝为制序,题曰《五纪历》。 其与《大衍》小异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极疾,合于亥正,朔不进,则朔之晨,月见东方矣。依《大衍》,戌初进初朔,则朔之夕,月见西方矣。当视定朔小余不满《五纪》通法,如晨初余数减十刻已下者,进以明日为朔。一也。以三万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从之,二千四百而一,为晨初余数。二也。阳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蚀。三也。月蚀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数,视月道同名者,交前为加,交后为减;异名者,交前为减,交后为加,各以加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一辰,交后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八十约之,得蚀分。四也。日蚀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数,十五而一,以减百四,余为定法。以蚀差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两辰,余为阴历蚀。其不足减者,反减蚀差。在交后减两辰,交前加三辰,余为类同阳历蚀。又自小满毕小暑,加时距午正八刻外者,皆减一辰;三刻内者,皆加一辰。自大寒毕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毕立冬,交后五辰外,又减一辰。不足减者,既。加、减讫,各如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蚀分。其阳历蚀者,置去交分,以蚀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所得,以减望差,余如百四约之,得为蚀分。五也。所蚀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为泛用刻,不复因加。六也。日蚀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为亏初刻,六为复末刻。未正后者,六为亏初刻,四为复末刻。不复相半。七也。五星乘数、除数,诸变皆通用之,不复变行异数。入进退历,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乃以前日盈减、缩加其合后伏日变率,亦以后日盈加、缩减合前伏日变率。太白、辰星夕变,则返加减留退。二退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倍所差之数,曰伏差,以加减前疾日度变率。荧惑均加减前疾两变日度变率。岁星、荧惑、镇星前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前迟日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者,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后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日,以加减后迟日变率及加减二退度变率。又以伏差加减后疾日度变率。多于中率之数者,减之;少于中率者,加之。其荧惑均加减疾迟两变日度变率。岁星、镇星无迟,即加减前后顺行日度变率。太白晨夕退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数为度,加减本疾度变率。夕合前、后伏,虽亦退行,不取加、减。二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加减本迟度变率。皆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减之。其辰星二留日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变率。疾行度变率,若差于中率者,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亦多于中率之数者,加之;少于中率者,减之。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侵减迟日变率。加减讫,皆为日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进退,或时弗叶。献之加减颇异,而偶与天合。于是颁用,讫建中四年。 《宝应五纪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宝应元年壬寅,积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纪》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实四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挂限三万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统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余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贞悔之策三,余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干实四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虚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岁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气所有日及余,以辰计之,曰辰数,与《大衍》同。 六虚之差七,秒七十。 转终分百三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六。 转终日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转法六十七。约转分为度,曰逡程。积逡程,曰转积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 半纪六百七十。 象积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终三亿六千四百六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数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数七百七十七。凡春分后阴历交后,秋分后阳历交后,为月道同名。余皆为异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万。 去交度乘数十一,除数千一百六十五。 太阴损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积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积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积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积百二十五;雨水、处暑,益十,积百三十七;惊贽、白露,益七,积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损七,积百五十四。清明、寒露,损十,积百四十七;谷雨、霜降,损十二,积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损十四,积百二十五;小满、小雪,损十七,积百一十一;芒种、大雪,损十九,积九十五;依定气求朓朓术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数。 太阳每日蚀差:月在阴历,自秋分后、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入春分后,日损五分;入夏至初日,损不尽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月在阳历,自春分后、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入秋分后,日损五分,入冬至初日,损不尽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数。 ○岁星 终率五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变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数五。 除数四。 荧惑。 终率百四万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变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数百二十七。 除数三十。 ○镇星 终率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百三,秒二十九。 变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数十二。 除数十一。 ○太白 终率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变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数十五。 除数二。 ○辰星 终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变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时,《五纪历》气朔加时稍后天,推测星度与《大衍》差率颇异。诏司天徐承嗣与夏官正杨景风等,杂《麟德》、《大衍》之旨治新历。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建中四年历成,名曰《正元》。其气朔、发敛、日躔、月离、轨漏、交会,悉如《五纪》法。惟发敛加时无辰法,皆以象统乘小余,通法而一,为半辰数。余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尽,六而一,为刻分。其轨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积取其数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内分,二十而一,为晨初余数。月蚀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六十六约之,为蚀分。日蚀差亦十五约之,以减八十五,余为定法。又加减去交分讫,以减望差,八十五约之,得蚀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写《麟德历》旧术,因冬至后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后伏日及余,即平见日算。金、水先得夕见;其满晨见伏日及余秒去之,余为晨平见。求入常气,以取定见而推之。《麟德历》之启蛰,《正元历》之雨水;《麟德历》之雨水,《正元历》之惊蛰也。《麟德历》荧惑前、后疾变度率,初行入气差行,日益迟、疾一分,《正元历》则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诏起五年正月行新历。会硃泚之乱,改元兴元。自是颁用,讫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岁积四十万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实三十九万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万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闰万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余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挂限三万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虚分五百一十四。 象统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余七十九,秒五十五;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余九十五,秒四十三;秒母六十。 贞悔之策三,余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干实三十九万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虚分二百八十,秒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