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一个梦想 - 林达-2

看上去,这似乎只是一个简单的海上通行证明。然而,对于这些黑人的身份,却是一个本质性的概念偷换。如果他们是刚从非洲来的"移民",那么,就有一个移民身份的问题。因为在当时,根本没有大量从非洲来的正常移民。所以,他们的身份定义,就应该是被奴隶贩子非法带进古巴的受害者。然而这两名西班牙货主有了这样一个携"货"证明之后,所有这些黑人,根据古巴合法的奴隶制,就成了长期在此居住的"拉丁裔黑人",成为合法奴隶了。从人到"货"的过程,就是由这张证明完成的。对于这些黑人状况的鉴别,实际上应该是极为简单的。然而,正是由于"禁止奴隶交易法"对于古巴只是一个虚假法律,因此,这些官员可以非常放心地在这个问题上,违法地协助奴隶交易中买卖双方。因为他们明白,自己并不会因此受到上一级官员的查处。这些官员,当然更知道这张通行证对于"货主"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也不失时机地从中牟利。为了法律形式上的无瑕可击,在这张通行证上,所有的黑人,都象久居古巴的真正的拉丁裔黑人那样,有了一个西班牙语的姓名。1839年6月28日,当蒙岱和路易兹,押着这53名黑人,走上这艘他们租来的"阿姆斯达"号双桅船的时候,这一事件的正剧,就正式拉开大幕了。这是一艘典型的为近海运送奴隶而建造的小型运输船。所以,船上的雇员并不多。船长只带了两名水手,他们都是西班牙人,这就算是驾船的主力了。同时,船长还有一个十六岁的打杂的小黑奴,他倒是一个真正的拉丁裔黑人,有一个自己的西班牙名字,叫安东尼奥。另外,还有一名黑白混血的厨子。船上还装载了近四万美元的货和给养。对于辛盖和黑人们来说,这是他们两个多月来漫长里程的最后一小段了。此后,他们就将象无数的同样经历的黑奴一样,投入热带的甘蔗园,渐渐变成一个"拉丁裔黑人"。他们的后代,也将永远不知道非洲是什么样的一块土地。但是,正如斯匹尔勃格在"阿姆斯达"的电影里所成功表现的,这些黑人自从被捕获之后,就自始至终处于极度的惊恐和惶惑不安之中。可以想象,在这几百年里,不论有多少黑人曾被卖往美洲,却始终没有人回去过。没有人知道那些登上奴隶船甲板的黑人,离岸之后的结局。当然明摆着不会有好的结果,但是没有人能确切了解,能够糟到什么地步。因此,对于"阿姆斯达"号上的其他人来说,这只是一次普通的短途旅行。然而,对于辛盖和他的同伴来说,他们越是感觉即将接近他们的最终目的地,越是觉得大祸将临,几乎无法承受这最后的精神压力。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船上那个看上去最无关大局的厨子,绷断了黑人们精神忍受的最后一根弦。那名厨子是一个黑白混血儿。在习惯上,人们都把黑白混血的人,依然看作黑人。所以,按说这名厨子,应该对"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具有更多的同情心,才比较符合常理。但是,事实偏偏不是这样的。辛盖是一个比较有心的人。他一直在试图为自己忧心如焚的问题找出答案。在一个偶然可以上到甲板上的时候,他抓住机会用手势向那名厨师比划,询问到了目的地之后,他们将会被如何处置。一个恶作剧的念头突然冒了上来,这个厨子狞笑了一下,然后用手比划着回答:他们将被杀了,腌成咸肉风干,然后吃掉。看着辛盖突变的脸色,厨子以为,自己只是成功地开了一个恶毒的玩笑。他不知道,实际上他在比比划划之中,已经给自己开了一张通向地狱的路条。1839年7月1日,这已经是航行第三天的夜晚。辛盖决定无论如何要在抵达之前,挣脱这个任人宰割的厄运。这就是电影"阿姆斯达"一开始的镜头,一个毫不虚构的历史上真正的风雨之夜。暴风雨中,辛盖设法打开了自己的锁链,带着黑人们打开了随船的货物中装有甘蔗刀的几个箱子。他们静候到风暴过去之后的凌晨,在乌云遮月的黑暗中,经过一场短暂搏斗,甲板上到处流淌着腥红的鲜血。电影对于这场奴隶暴动惊心动魄的刻划,并不是虚构的,双方都有伤亡。历史事实是,仅有的两名西班牙船员在搏斗之后,自知将不敌数量众多的黑人,吓得冒死跳海,从此失踪。船长和那名厨师在暴动中被黑人所杀。船长在抵抗的时候,打死了一名黑人。另有几名黑人在混乱中受伤。最后,当这艘失去驾驶的双桅船,象喝醉了酒一样,在乌云密布的漆黑大洋上晃荡的时候,船主一方只剩下了三个人: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以及几处受伤的西班牙货主,蒙岱和路易兹。蒙岱和路易兹的幸存,是"阿姆斯达"号的状况所决定的,因为黑人没有任何驾驶经验。于是,黑人们刀下留人,留下他们操纵这条船。辛盖就像在电影里所表现的一样,指着太阳,用自己的语言大叫:回非洲去!他们只知道太阳的方向就是家乡,他们不顾一切地要回家。他们不知道,这艘船并不完全适合远洋,也根本没有在出发的时候作远行的装备。所幸的是,侥幸活下来蒙岱,居然真的有过航海经验。可是,他们怎么会来到美国呢?看上去是电影中的戏剧化情节,讲述的却完全是历史真实:这是两名西班牙人在驾船的时候,利用了黑人对于航海的无知。他们在接手驾船的那一刻,就用黑人们听不懂的西班牙语作了一个决定。去邻近的美国取得救援。这个决定对于他们是很自然的。他们没有任何理由要去遥远的非洲,再说,如今他们活命的理由就是这点驾驶技术,一旦到了非洲,他们再凭什么相信自己不会被杀掉呢?可是,他们又无法不顺从辛盖。于是,他们耍了一个小计谋。白天,他们向着太阳走,一到夜晚,就设法调转船头,向美国的方向靠近。就是这样一个走两步退三步的怪诞走法,曲曲拐拐地把这一段航程,整整走了两个月。这两个月"阿姆斯达"号在海上的航行,可以称作是真正的冒险。所有的人只能利用船上有限的给养,这里面虽然包括了两个西班牙货主在哈瓦那采购的,打算带回庄园去的东西,但还是远远不够。因此,两个月的艰难航行,酷暑病饿之下,又有十名左右的黑人死于途中。我想提醒你一个细节,就是这艘船上其实还有一个黑人,是知道这个航行把戏的,他就是原来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尽管他也是一个黑人,也是一个奴隶,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不论是他自己还是那些黑人,在"阵营划分"的时候,都是把他的定位定在西班牙人这一边的。因此,在整个航行中,他对于西班牙人的计划,予以充分的配合。你在电影中会看到,他们与其他的船只擦肩而过的紧张场面。在真实的事件里,"阿姆斯达"号在美国的水域里,确实数次遭遇其他船只,也确实是在黑人的严密防范下,两名西班牙人始终没有求救的机会。但是,已经有一些看见"阿姆斯达"号的人,对上面的异常景象感到疑惑,报告了当时纽约附近的海军基地。他们也已经派出了两艘船,在海上寻找这艘可疑的双桅船。只是,大海无涯,搜寻并没有什么结果。最后,西班牙人的计划终于还是成功了。已经是八月下旬了。一天,"阿姆斯达"号正如我前面已经讲到的那样,筋疲力尽地下锚在纽约长岛附近的水面。实际上,这已经不是黑人第一次这样放下小划子,向陆地寻求给养了。因为即使船上有足够的食物,也必须利用一切机会补充淡水。但是,以前他们不是利用晚上,就是在一些荒僻的地方。这一次,显然是情况不同。划子上的黑人们一靠岸,就遇上了一个叫格林的美国水手和他的四个水手朋友。"阿姆斯达"的黑人开始和他们用手势交谈,愿意用整个"阿姆斯达"和船上的货物,交换送他们去非洲。而格林只一心考虑如何从这个奇怪的船上得到好处。双方讲好第二天再决定。就在第二天他们再次商讨时,他们进入了一个名叫米德的海防队员的了望视线。在米德的上级吉尼中尉的指挥下,他带人登上了"阿姆斯达"号。船上的情景是令人惊怵的。破败的满地狼藉的甲板上,站着几十个的衣衫褴褛甚至赤裸的黑人,有的还以蔗刀武装。他们看上去饥渴交迫,甚至还夹杂着四个黑人孩子,看上去不到十二岁。米德解除了黑人的武装,他们也并没有反抗。在长期日光暴晒之下斑驳的船身上,米德还能依稀读出船名——"阿姆斯达",米德感到有点荒诞,因为他懂一点西班牙语,知道这是"友谊"的意思。在米德的手下人检查船舱的时候,才发现了那两个西班牙人。他们一到甲板上,就跪下大哭着用西班牙语求救。最终,还是由会说英语的路易兹大致讲述了"阿姆斯达"号的"黑奴暴动"故事。米德发现,所有的黑人都只会说一种陌生的土语。因此,他只可能听到涉及两个对立方面的其中一方的说法。可是,不管怎么说,米德至少可以判断,这无论如何不是一艘在正常运行之中的船。而且船上似乎真的发生过涉及命案的非常事件。于是,在吉尼中尉带领增援人员抵达之后,他们把所有的"阿姆斯达"号乘客,连同后来从海滩返船,由辛盖带领的两个小划子的黑人,一起带到海防队的船上。在这个过程中,辛盖也确实象在电影里讲述的一样,几乎是本能地跳入海中企图逃离,但是,终于筋疲力尽,又被拉上了船。这时,又有了一个小小的插曲。你一定还记得,事情发生在纽约的长岛。按理说,船一靠岸,就是纽约了。但是,这位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却命令把船开往与纽约相邻的康乃迪克州。为什么他要舍近求远呢?原来,所有当时吃"海洋饭"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一条"海上救难奖金"的公约。在那个时代,海上航行特别不安全。不仅是因为各种设备落后,抵御风浪的能力差,还因为海盗猖獗。因此,如果什么人能够在海上救下一条遇难的船,救助者就可以依法得到船上的一部分货物,作为奖励。奖励的比例一般相当大。应该说,这也是公平的。因为不仅救难者往往要冒很大的危险,而且对于货主来说,如果没有救难者,他就可能损失全部货物,甚至连自己的命都一起送掉。所以,在事情基本平定的时候,吉尼中尉已经打开了小算盘。这艘船是否载有多少值钱的货物,他还不清楚。可是,这是一条奴隶船,船上有黑奴,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在奴隶制中,奴隶是主人的一份财产,在船上也是作为"随船货物"论处的。因此,假设船上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有,这几十名黑奴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所以,吉尼中尉立即当机立断,把他好不容易撞上的这笔财富,迅速带离纽约。为什么呢?这就是我前面提到过的当时的美国现状:在奴隶制问题上,南方完全是站在反面的,而北方有关彻底废奴立法的进展也不尽相同。此刻,纽约已是一个自由州,而同为北方的康乃迪克州,在北方属于废奴过程比较缓慢的。它是在"阿姆斯达"事件发生的九年之后,才立法彻底废奴的。所以,如果吉尼中尉和他的海防队想要得到的货物奖励中,也包括黑奴的话,他必须速速带着他们的"战利品",离开自由的纽约。美国在这个时候,奴隶制问题所造成的分裂与矛盾,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关口。因为,正如我前面向你谈到的,以极端南方为代表的坚持奴隶制的一方,已经一改在美国独立前后所表达的愿意顺应立国精神,逐步废奴的主张,转而坚决主张蓄奴。南方也知道,转这么大的弯子,彻底与大家当初讲好的联盟基础背道而驰,是必须对美国这个"联盟"有所交代的。于是,就出现了所谓"后奴隶主义"的理论。"后奴隶主义"说穿了其实很简单。就是它不再承认奴隶制与"自由平等"的立国精神相违背,也就不再需要承诺废奴。那么,从道理上怎么"顺"过来呢?他们采用的方式,就是把奴隶制彻底地与种族属性相联系。记得我以前告诉过你,北美的蓄奴历史上,有过大量的白人奴隶。然而现在,后奴隶主义者一口咬定奴隶就必须是黑人。他们的依据就是"种族差异"。他们把黑人定位在半人半兽的位置上。他们宣称,黑人的种族禀性就是与白人不同的。他们天生野蛮,倾向于暴力,无法教化。因此,把他们留在奴隶的社会层次上是合适的,他们不适合享有自由。否则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就象把野兽从笼子里放出来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他们辩称,奴隶制与美国自由平等的立国精神并不违背,因为,只有真正的人才能够享有自由平等,黑人并不在此范围之内。现在看来,这和法西斯的理论差不多,几乎不值一驳。然而,在一百五十年前,这样的"理论"可以"振振有辞"地提出来,就是因为当时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大多数人对于种族差异的认知,都还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多元文化的概念还根本没有产生。"南蛮北夷","吃人生番"的讲法,在到处都很流行。你一定还记得我讲过的康有为遇到黑人的反应吧?对于种族差异的偏激反应,那个时候在多数地区都出现过,只是冲突的机会大小,程度的深浅不同而已。问题是,美国南方提出这些论点的人,并不一定都是认知问题。相信有一些人仅仅是利用了当时大多数人程度不同的认知局限。而在那个时候,这种认知局限确实是普遍存在的的。比如,当时在美国,即使是在强烈反对奴隶制的北方,依然有大量的人认为,应该解放奴隶,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解放以后的黑人,则必须另外为他们找一个居住的地方,让他们自己生活。因为,许多人依然无法想象,如何与一群尚未"开化"的"野蛮人"共同相处,更不要说去想象给他们以同样的政治权利了。结果,当时的"后奴隶主义"者,倒是很简单,理论也很"清楚"。然而,反对奴隶制的人们,反而显得十分复杂,他们的思考出发点各不相同,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认知差异。原因就在于,在多元文化的概念诞生之前,人们实在不知道如何处理种族差异所带来的巨大的文化鸿沟。但是,有一个最基本的东西,在冥冥之中维系着这些背景不同,构成复杂,宗教信仰各异的反对奴隶制的人们,那就是他们对于起码人性的理解。这些人成为当时自由北方的基矗在他们中间,有一批人是在反奴隶制的运动中站在最前沿的。他们被称为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这就是你在电影里将会看到的,那个为黑人辩护的律师的形象。你设想一下就会发现,"阿姆斯达"是一个与美国毫无关系的事件。不管它上面发生了什么事情,都是古巴和西班牙人的事情。它漂来美国,也只是一个误入境的情况。它可能在美国根本无声无息,根据惯例,连人带船让古巴领回去,一切让他们自己去处理。海防队"海难救助奖金"的判定,也只不过是一个小法庭的小小民事案件,简简单单就可以解决。确实是这样,如果没有北方这批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阿姆斯达"事件将会是完全另一种面貌。然而,历史注定了"阿姆斯达"事件将成为美国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因为当时的美国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的"战场"上,已经开始了"寸土必争"的公开较量。每一个相关事件都会成为导火索。所以,"阿姆斯达"号的闯入,根本不可能被北方死守前线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忽略过去"。海防队的吉尼中尉,把他的"阿姆斯达"号俘虏带到了康乃迪克州一个叫做新伦敦的港口小城。有趣的是,当时美国虽然只成立了五十年,还是一个非常落后的农业国。然而,由于它的建国方式,致使它的许多基本状态已经和今天十分相象。例如,这些黑人一到,首先引起了当地新闻界的强烈骚动。各种报纸,不仅发出新闻性的报道,还就相关的奴隶制的问题,发出了种种评论。这些反应都是必然的。一方面奴隶制问题已经成了当时美国的头号问题,另一方面,我前面提到过,在此九年之后,康乃迪克州就自己立法彻底废奴了。因此,这个州本身,当时也处在两种力量抗争的最后紧张阶段。因此,当你在电影中所看到的,这一群外海漂来的黑人,被押着走在小城的街上,无疑象是一块天外巨石,轰然砸向一片平静的水面。使我感到非常有意思的部分是,尽管是发生在一百五十年前,它的处理程序却基本就象美国今天会产生的反应一样。在美国宪法的基本设计下,相关的各个部门,有条不紊地自动进入固定的程序,几乎一步都不会错。虽然吉尼中尉出于自己的考虑,把人带到了远离纽约的小城新伦敦。可是,他还是必须按照程序,立即向位于纽约州纽黑文市的联邦海防队的上司报告。海防队的官员的逻辑是这样的:尽管"阿姆斯达"号的乘客已经被带往新伦敦,但是,这并不是发生在这个小城的地方案件,因此,应该把案子交到联邦地区法庭,而不是交给州或市的地方法庭。同时,又由于涉案人都已带到属于康乃迪克州的新伦敦,所以,在选择报案法庭的时候,选择的应该是管辖并且也位于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庭。所以,案子就这样到了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官裘迪森那里。裘迪森法官在接到报案之后,当天就前往新伦敦调查。司法的程序就这样开始启动了。你已经看到,"阿姆斯达"号的乘客分为两个部分,一边是黑人,可是谁也听不懂他们的语言。另一边就是两名西班牙货主和原来属于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法官一开始只可能向一方取证。他们的供词是一致的:他们是在西班牙法律下,合法运送奴隶。运送过程中,奴隶非法劫持该船(这一条可涉及海盗罪),并涉嫌谋杀。法官在无法取得另一方证词的情况下,先检查船上的合法文件。古巴当局发给蒙岱和路易兹的通行证,也从书面上支持了他们的基本供词。就是他们合法拥有这些奴隶,合法运送。这样,法官初步判断,黑人的首犯辛盖就可能是一个谋杀案的高危险嫌疑犯。在这时,裘迪森法官才命令将辛盖戴上镣铐,单独囚禁。历史记载上,在上镣的时候,辛盖显得很平静。他还笑了一笑,用手比划了一个被吊死的动作。你想想,对于辛盖,这不是太简单太明白了:这当然是最自然,甚至是唯一可能的结果。他杀了白人,抢了船,又落到了白人手里。不等着被吊死,还能等出什么别的结果来呢?两名西班牙货主提出,要求法官立即将"阿姆斯达"号,船上的货物,以及黑人送往波士顿的西班牙使馆,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是他们的财产。可是,法官迄今为止听到的只是"一面之词",尽管听上去相当可信。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这样的单方面取证也是不能在美国作数。法官按照司法程序,不可能根据这样的"一面之词"就采取什么结论性的动作。所以,裘迪森法官当时能够作出的决定只可能是:根据司法程序,法庭将会开庭,对两名西班牙人的财产申诉作出一个裁决。也将考虑是否应该对黑人提出海盗罪和谋杀罪的起诉。然而,被告方的"不会说话",始终是个大问题。当时已是八月底,裘迪森法官决定至少暂时把这39名黑人留到九月联邦巡回法庭大陪审团会议。对于没有参与暴动嫌疑的安东尼奥和四名黑人孩子,也必须作为证人确保到时候出庭,但是鉴于无人出面为他们签据保书,所以也只能暂时拘押。同时,另一个申诉进入了此案的司法程序。就是吉尼中尉,代表参与"阿姆斯达"号救难行动的全体人员,基于"海难救助"的有关法律,对船上的货物提出分成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一笔财产已经有了两个"主权申诉"者。所以,司法程序也已经限定了"阿姆斯达"号必须经过法庭裁定,才有可能"开出去"了。当时,"阿姆斯达"号的嫌疑犯在新伦敦的关押地点,是海防队在码头的简陋的临时看守所,显然不可能这样关下去。所以,裘迪森法官决定,让海防队把他们送往队部所在的纽黑文市监狱。就在执行这个转监命令的时候,正准备离开的裘迪森法官突然皱起了眉头,他注意到一个不正常的情况。当海防队员拿着哈瓦那当局签发的那份通行证,按照上面的西班牙姓名,大声地对黑人一一点名的时候,所有的黑人对"自己的名字"都一概毫无反应。就在黑人们茫然地看着那些对他们大叫着什么的白人,感到莫名其妙和惊恐不已的时候,他们决不会想到,远在纽约,也有一群他们素不相识的白人,已经开始酝酿一个艰巨的营救计划。营救的目标,就是他们这些来自远方,在这里无亲无故的陌生黑人。这封信太长,很抱歉只能先写到这里了。下一次再接着给你介绍"阿姆斯达"事件在美国的"重头戏"。盼来信!祝好!林达海上漂来挑战司法的机会卢兄:你好!没想到那么快就收到了你的回信。你说,"阿姆斯达"事件确实吸引了你,为了早些看我聊下去,所以才赶快写了这封信,目的是"抛砖引玉"。这么一来,我非得紧着写不可了。"阿姆斯达"号漂来的时候,美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确实已经双方都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那么,这个国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你现在对于美国当时松散的状态,也一定已经有了一些概念了。然而,不知你想过没有,这实际上反应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状态。那就是,如果它的各个部分的联系显得松散,那么它能够作为整体长期继续存在下去,维系它的东西有可能反而是相当有力量的。这个维系就是美国作为国家最基本的一个共识,遵从契约。你可以这样想想,在如此松懈的一个国家结构中,如果没有对于契约的基本认同,还不是早就散了架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就是这样的契约,也就是松松垮垮的各个州,集合在美国这样一个名称下的基本依据。既然这种集合是自愿的,那么遵从契约的行为也是自愿的。美国的这种组建经历,虽然使得它的中央政府常常显得软弱无力,可是,它有一个好处,就是更容易建立起"真诚的法律"。因为法律的建立,是大家的契约。它不是一条皇上的圣旨,也不是一个上层集团的指令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有一个天然保护层,就是民众认同。北方一个又一个废奴的自由州的诞生,就是这样来的:经过最广泛的民众辩论,达到一个基本认同,然后立法。这样法律相对来说,就更有"真诚"的基矗如果一部分人的认识进了一步,那么,美国的方式就是,以一切机会,提出对现有法律的历史缺陷的质疑,引起新一轮的大众辩论。在争取多数民众认同的基础上,以求取得新的判例作为依据,甚至根本引起新的立法。因此,除了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场合等利用"公共论坛"的长期宣传,以"挑战司法"引起公众注意和辩论,也是美国人从建国以来,就一直使用的推动历史进步的方式。这也是美国有所谓"里程碑案件"的原因。美国进步的脚印大多数都是由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判例组成的。可是,如何"挑战司法"呢?那就是坚信自己行为正确的人,以触犯某条法律的方式,走上法庭,去引起一场关于这条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辩论。输了以后再上诉,官司一级级打上去,直至最高法院。以这种方式推动社会渐进,对契约双方的要求都很高。对于契约的一头,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的公正与公开。否则,你一头撞上去,结果官法勾结,私下里关起门来三下五除二地就给判掉,关起来了。司法体系对这样的挑战,也根本没有按照法理去认真对待的诚意。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任何意义。这是对于司法制度本身的基本要求。对于契约的另一头,则要求挑战者对大家已经制定的契约必须遵从。既然是"挑战",那么就可能是有输有赢的。赢了固然是皆大欢喜,但是输了就得准备接受原来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是大家的契约。大家还不能接受新的契约,你就必须接受原来的约束。往简单里说,就是"挑战"不成,那么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去,不能因此就给法院扔炸弹。这是对"挑战"一方的基本要求。所以,故意地挑战司法,是需要勇气的。一般来说,到了"挑战"的时候,也就是估计民意也已经到了"火候"的时候。假如还完全没有民意基础,只是一场盲目挑战的话,那几乎等同于自投法网,同样毫无意义。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在"火候"差不多的时候,正好出现一个案子。尽管不是故意制造的"挑战",但是,所有推动这个进步的人,都会全力以赴,把这个偶然出现的案件,变作一个"挑战司法"的机会。你一定猜到了,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阿姆斯达"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机会。当时的美国北方,反奴隶制的民意基础已经完全具备。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更是宣称,现在已经到了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摆脱奴隶制的时候了。虽然,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并不是多数,但也已经遍布各处。在宪法保护下,他们建立了各种如"反奴隶制协会"这样的民间团体,相互之间都有着广泛的联系。所以,"阿姆斯达"事件一开始,就注定了不会是默默无闻地就"走过场"的。黑人们刚刚到达新伦敦,立即有人向纽约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通报情况了。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已经决定,"利用"这一事件,向奴隶制挑战。当然,采用的方式依然是"司法挑战"。"阿姆斯达"号的叛乱,一眼看上去,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对法律的严重触犯。黑人奴隶,夺了船,还杀了人。如果把这个事件按"无罪"去辩护,不是辩称黑人"没有夺船杀人",而是辩称这样的"夺船杀人"不是犯罪。这显然是对于司法的挑战,尤其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状态下。你已经知道,当时的美国还是一个局部奴隶制的国家,自由州的黑人也还没有公民权。正如我以前告诉过你的,种族偏见在当时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完全还是一个白人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要把一个"黑人杀了白人"的案子辩成无罪,显然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也许我必须向你讲得更清楚一些,这里的"利用"二字,没有任何的贬意。他们打算利用"阿姆斯达"事件,挑战奴隶制,但决不是利用黑人作为工具的意思。他们挑战的目的之一,就是营救这些陌生的黑人。也许更简单的,是探究一下这些激进的反奴隶制主义者,究竟是怎样一些人。在电影里,代表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两个形象,就是那个为黑人辩护的年轻白人律师,和一个参与营救活动的黑人。在历史上,参与这次"阿姆斯达"营救的,可以说是整整一个"团队"。有大量的人,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这场没有报酬,没有私人利益的"挑战"。而且,在长达三年的持久战中,所有的费用都是来自美国人的私人捐款。参加营救的基本上都是白人。原因很简单。就象美国历史上无数次这样的历史性推动一样,这是一场司法大战。真正在里面起作用的人,都是精通法律的律师。当时在北方的黑人虽然是自由的,也有着最强烈的反奴隶制的动因,但是,他们还没有成长到具有真正的实力。那么,这些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白人,他们又是什么样的动因呢?答案是:宗教理想。你还记得我以前提到的,在北美殖民时期,最早在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和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他们持续两百年的反奴隶制的努力吗?那么,这是一脉相承的。因此,他们的出发点,是对于人类不平等所造成的苦难,持有一种宗教性的深切同情和慈悲心怀。所以,才会产生这样无私而持久的抗争,才会激起如此巨大的热情。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这个时候,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制度在严格地起着作用。因为,从建国开始,"挑战司法"就是体制内寻求社会改革的一个正常程序。在这个制度下,要推动改革的人们,也就会立即进入这个制度所设定的程序。他们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集合起一批志同道合的高质量的律师,向法庭申请,自愿成为"阿姆斯达"号黑人一方的辩护律师。然后开始研究案情。因此这里没有什么非常举动。所要做的,就是律师的正常工作。与电影所讲述的故事有所不同的是,历史上主动出来代表"阿姆斯达"号黑人进行法律辩护的,并不止是那个孤单的年轻律师,参加工作的几乎是一个律师团,有前面的法庭辩护,也有后面的大量资料和分析工作。在开庭前的最初准备工作中,他们就意识到:现有的奴隶制尚未被打破,因此,在原有的法律之下,在自由州,蓄奴是非法的。但是在蓄奴州,奴隶的武装暴动,杀死奴隶主,也是非法的。在美国分治的原则下,有关奴隶制的立法权在州一级,联邦法庭无权干涉。各州的法律当然也无法相互套用。古巴虽然不是美国,但是,这是一个合法的蓄奴国。因此,如果仅仅用自由北方的法律去辩护,当然同样可以利用法庭辩护提供的论坛,大大宣扬一番废奴的理论。然而,胜诉的可能几乎微乎其微。这将不仅影响"挑战司法"这一举动的成功,而且,这些涉案黑人的生命,也将面临极大的危险。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所有挑战司法的案件中,律师们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首要问题。这是极具技巧性的技术问题:在旧的法律仍然起作用的时候,怎样利用原来的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逐步建立新的立法依据。这些律师决定的第一个辩护策略,就是宣称"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不是合法奴隶,而是自由人。尽管当时所有的证词证据,都证明这些黑人是合法奴隶。然而,他们从得到的有关这个案子的最基本情况中,已经凭着职业敏感,捕捉到了表象之下的一线蛛丝马迹。引起他们疑问的,首先是那四个十二岁以下的黑人孩子。他们注意到,西班牙在1920年签署过一个禁止从非洲进口奴隶的协议。距离"阿姆斯达"事件,这个协议已经签署了整整十九年。如果这些不到十二岁的黑孩子是合法奴隶,他们必须是在古巴出生的所谓"拉丁裔黑人"。还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他们知道的案情都来自西班牙人的一方,原因是,黑人们都不会说古巴的通用语言,西班牙语。这两个信息放在一起,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出生在古巴"的孩子,竞一点都不懂当地的语言呢?但是,哪怕是再有道理的疑问,也只是一个疑问,而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再说,即使能够因此使法庭相信,这些孩子是在"1820年协议"之后,从非洲非法进口的。那么,那些成年黑人呢?尽管很难想象,他们在古巴生活了十九年还没有学会西班牙语,可是,你也不能说,这就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然而,不管怎么说,他们找到了一个突破口。他们的疑问,很快就从一个叫做杰尼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那里,得到了间接的证明。杰尼就住在黑人关押的新伦敦。事情一出来,他就设法与那两个西班牙人谈了一次。两个西班牙人根据自己在古巴的生活经验,觉得在一个"白人的国家",如此清楚的"黑奴造反","杀人越货"的案情,美国白人的司法当然就是"帮"白人货主的。只不过是等待一个例行手续而已。因此,在与杰尼的交谈中,路易兹很轻松地透露了一个情况:这些黑人都是刚从非洲来的。这个旁证给了律师们极大的鼓舞。尽管依然需要证据,但是,他们的辩护思路已经变得非常明确。还有一个电影里没有提到的情节,也很有意思。就是"阿姆斯达"号黑人的主辩护律师班德文,耶鲁大学的优秀毕业生,也是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的外孙。他的外公罗杰.谢蒙不仅是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在后来举行的制宪会议上,也是与会者中最主要的反对向蓄奴州妥协的一个。在整个"阿姆斯达"事件中,另外两个最积极的参与者,亚瑟.泰朋和鲁易斯.泰朋,是两兄弟。他们则是大名鼎鼎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后代。鲁易斯。泰朋后来成为"阿姆斯达"委员会的三个负责人之一。这一批人,除了他们的宗教精神之外,坚持开国者们起草"独立宣言"时的立国理想,也是他们思想中非常清楚的一条脉络。不管怎么说,当务之急应该是和他们试图帮助的对象,"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设法交流。一开始,他们在纽约找了三个还能够说非洲语言的黑人,请他们一起去纽黑文的监狱探监。其中一个名叫凡瑞,他是在十二岁的时候,在非洲遭到绑架,被卖到美洲来的。在电影里,斯匹尔勃格把这种交流的巨大困难,表现得非常真实。可我想,事实上他们的交流,可能比电影里更为困难。刚刚来自非洲部落,又有着几个月来与白人发生的最恶性交往经历的黑人,与来自纽约的白人律师,你说他们之间的距离,是不是要多大就有多大。极端的不信任,加上语言还不通。再说,对于黑人来说,他们怎么想得通,这两个白人要来干什么呢?律师带去的三个纽约黑人并没有解决什么问题。非洲部落的语言种类太多太复杂。他们搞了很长时间,还是无法交流。到最后,只有凡瑞说,他唯一可以确定的是,那几个孩子肯定不是在古巴出生,而是从非洲被卖过去的。对于这点收获,他们已经很高兴了。在纽约,九月初就成立了一个"阿姆斯达"委员会。开始在报纸杂志上写文章,介绍这个事件,寻求支持。最重要的任务是募集捐款,除了支持这场诉讼,还考虑提供"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在狱中的生活必需品。今天看来,泰朋参与负责的"阿姆斯达"委员会,真是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例如,他们以"自由之友"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征集捐款。他们在广告中宣称,这些非洲人追求自由反抗奴隶制的权利,来自于自然法,国际法和"自由与人道的呼声"。他们的广告一出来,立即就有捐款寄到。又如,在他们的干预下,事实上黑人的居住条件很快就得到改善。除了辛盖和其他案子的重刑犯关在一起之外,所有的"阿姆斯达"号黑人分成四间。四个孩子一间,其余的黑人分成三间。他们还为黑人提供了衣物等其它生活用品。"阿姆斯达"委员会用很大一部分精力,吸引民众关心这一船黑人的命运。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语言问题,他们始终无法得到黑人自己讲述的故事。但是,他们还是不断地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尽量介绍黑人的情况。他们一次次不厌其烦地介绍这些黑人的平和的外貌,温和的性情,一般的生活状况。其目的在于击破"后奴隶主义"关于黑人部落民都是"吃人生番"的讲法。他们要使读者产生这样的深刻印象,这些黑人都是和你我一样的人,他们也有追求自由的权利。在北方原来反对奴隶制的民意基础下,他们的宣传和各种媒体的报道,使得"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公众同情,辛盖更是成为一个传奇性的人物。与此同时,律师和"阿姆斯达"委员会仍在紧张地设法跨越最艰难的一条障碍,就是与黑人取得交流和沟通。因为开庭的时间在逼近,在此之前,这个问题是无论如何必须解决的。否则决不可能打胜这场官司。律师班德文和泰朋又一次带着黑人凡瑞去探监。尽管凡瑞也几乎揣摩不出几句话来,但是,他也是黑人,他的存在本身,就使黑人们有可能对白人律师产生最初的信任。同时,他们取得狱方的同意,带进去了一个名叫吉伯的耶鲁大学的语言学教授。在电影里,也许是为了表现律师与黑人的交流困难,导演安排了一个听不懂却还不肯承认自己无能的语言学家的形象。算是给语言学家来了一个小小的揶揄吧。事实上,美国语言学家的一般形象倒是相当专业,也很有敬业精神的。在"阿姆斯达"案中,律师与黑人之间的语言壁垒,最终正是由吉伯教授打破的。虽然他也不懂这些黑人的非洲方言,他却有一套语言学的途径。他用的办法,就是电影里你能够看到的。吉伯教授先用手语交谈,以达到一个简单的目标,就是让这些黑人用自己的语言教他几个数字的读音。然后,这位教授走遍了纽约和纽黑文的码头港口,最后终于在一条英国军舰上,找到了两个能够以同样的读音读出这些数字的黑人。"阿姆斯达"委员会再想尽办法,把两名黑人从英国军舰上借出来。九月九日,吉伯终于把这两名"翻译",带进了辛盖的囚室。一开始,辛盖依然拒绝与来访者交谈。在再三解释下,坚冰终于打破。"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终于讲述了属于他们的故事。而律师也终于有机会告诉辛盖,他们是朋友,他们要帮助他回到非洲的家乡。长久以来,辛盖第一次在脸上露出宽慰的神情,尽管他还不可能明白,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法庭,为什么在遥远的白人的土地上,会有这样的朋友,愿意帮助他们回家。律师们更难以解释的是,回非洲去,还是他们和黑人必须共同争取的一个目标。距离这个目标还不仅是地理上的漫漫长途。这里需要黑人的配合,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此后的整个交往过程中,律师们还是受到很大困扰。因为他们始终不可能真正向这些非洲黑人解释清楚,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例如,在第一次交谈中,辛盖就没有全部说实话。辛盖出于自卫,当然有充分的理由在谈话中予以保留。但是,在美国的诉讼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律师们一直在尝试,让黑人明白,为什么必须对他们说实话,也必须对法庭说实话。你可以想象,语言问题是基本解决了,但是,建立起信任,以及尽逐步建立文化上的理解,却要吃力得多。我们当然都记得,"阿姆斯达"号是一艘来自古巴的船,这是一个"涉外事件"。因此,也给这场司法挑战带来了超乎寻常的难度。事情发生不久,来自古巴所属的西班牙王朝,就立即通过外交途径,找上门来。这时候,西班牙女王的使者,根据对应的线索,找到的当然是美国总统。当时美国还是一个很新的国家,从1789年首任总统华盛顿上任,到那年还只有五十年的时间。可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四年一度选举,尽管期间有人连选连任,总统也已经换到了第八个。而且这位第八任的马丁.凡布伦总统,已经到了他的四年任期的最后阶段了。西班牙一开始,就根据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要求美国政府立即将"阿姆斯达"号连人带船交还古巴。这个1795年的国际协定,有一些有关国际间的海难事故处理的条款,依据的道理非常简单。就是经常会有各国的船只,在航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进入其它国家。这个协定依据的是对等的原则,要求各国政府把遇难船只及船上一切财产交回它原来所属的国家。以免有人看到漂来的外国船上装的都是值钱货,就把它给吞了。因此,西班牙的理由看上去相当充分。那么,凡布伦总统是从什么角度考虑这个事件呢?这个时候,"阿姆斯达"事件早已经是一个引起全美国震动的事件了。局势已经非常清楚:对于美国,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该不该归还外国船上的黑人的问题了。这是南北双方长期以来,有关奴隶制引出的一串问题的触发点。例如,还要不要坚持美国平等自由的立国精神?代表人性和人道的自然法,是否高于一切国家和州的法律?等等。随着"阿姆斯达"案件的开展,南北双方的争论对立会日趋严重。前景难以预料。这样的发展前景,显然是总统所不愿意看到的。首先,这已经是1839年的秋天,第二年就要举行总统大眩我曾经告诉过你,由于不少南方蓄奴地区加入美国,使得双方力量对比变得均势力敌。这也意味着,选票也划成了几乎是均等的两大块。凡布伦总统并不赞成奴隶制。但是,在处理奴隶制的问题上,他不会采取激进的做法。他如果表现得渐进与温和,显然对他更为有利。一方面,由于他反奴隶制的立场,能够得到北方人的拥护;另一方面,由于他不马上采取激进措施,又不太得罪南方人。采取这种方针的时候,最忌讳的就是跳出一个利刃般尖锐的议题,一面把民众清楚地一切两块,一面刀尖向上,逼着总统作非此即彼的表态,这是大选年最要命不过的事情了。凡布伦总统是个明眼人,当然一眼就看出"阿姆斯达"就是这样一个"来者不善"的议题。正如电影里所提到的,甚至还有比这更糟糕的可能,就是事件升温到一定的程度,矛盾不可调和,结果干脆就引发出一场内战来。根据当时美国的情况,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只不过二十年后,南北战争就是由同一根奴隶问题的导火索引发起来。因此,当时可以说几乎已是内战的前夜。平心而论,对于一场内战的忧虑,倒不能说是出于凡布伦总统的私心。内战是当时大多数反对奴隶制的人们,都希望能够避免的。这也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始终还是少数的原因。因为激进者的一个口号是,干脆重新建立另外一个完全符合宗教理想的国家,同时也不惜任何代价,希望立即达到废奴的目标。这些口号都隐含着分裂和内战的危险。在这种"哧哧"冒着火花的口号面前,大多数美国人始终是持谨慎态度的。总统当然更不会例外。另外,总统作为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负责人,被授权处理一般的外交事务。他确实也有他的难处。外交是对等的。古巴的船到了你这儿,你痛痛快快地给交出去,将来哪一天,你的船到了人家那里,不也就可以爽爽气气地就要回来了吗?这次你要是不给的话,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古巴和西班牙总是没了面子,下次再打交道,不知会添出什么麻烦来。更何况,总统也有他的苦衷。尽管在那个年代,联邦政府的权力极小,但是外交无疑是行政分支的工作。凡布伦并不赞成蓄奴,但是南方是合法蓄奴的,有些事情撞到他的职权范围内,他想不管都不行。有几次美国南方合法运送奴隶的船,也遇到类似情况。例如,1830年,一艘名为"科曼特"号的船,从弗吉尼亚运一些奴隶去路易斯安那,那是一个刚加入美国的蓄奴州。结果,船被风暴卷到当时的英属殖民地巴哈马。巴哈马当时已经废奴,所以,英国人立即就把船上的奴隶给放了。当时的凡布伦就是外交部长。对于南方人来说,我们在南方运送奴隶是合法的。现在遇上海难,英国人不交回来,擅自把奴隶给放了。造成的经济损失,联邦政府必须得给我去要回来,因为这是联邦政府的责任。凡布伦当时也因此去和英国人打过交道。在这儿你也可以看出来,为什么美国这个联邦松松散散,却显得十分牢靠了。当时除了一些大原则,属于联邦制定的法律很少。所以,对于各州来说,法律我自己定,日子我们自己合计着过。可是一旦出了事儿,跟外头的国家有了什么麻烦,联邦政府你得给我顶着。这就是当时典型的美国联邦局面。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维持这样一个局面,居然仅仅就是为了坚持一个与个人自由同步的分治的理想。美国人对于这个理想的认真,在当时它对待一些后进入美国的新州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得出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所有的这些州全部成为独立州,全部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利。从当年建国的13个州,扩展到今天的50个州,不论先后,全部一视同仁。联邦政府能够管到的事情真是相当有限。写到这里,你也可以猜出凡布伦总统所领导的联邦行政分支的态度了。他们希望事件平息下去。可是,他们也非常清楚,就是在美国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制度之下,只要"阿姆斯达"号在那里,事情就不可能平息。因为,在这个制度下,没有人能够解散"阿姆斯达"委员会这样的民间团体;没有人能够阻挡律师们的一场司法挑战;没有人能够干涉新闻界对于这一事件的报道热情;也没有人能够让法庭的审理变成一个秘密的暗箱。因此,唯一的出路,是让"阿姆斯达"号彻底消失。目标一消失,当然所有的人也就只好作鸟兽散了。可是如何让它消失呢?这就是在西班牙的要求下,尽可能顺水推舟,把"阿姆斯达"号连人带船送回去。好在双方都有一个极好的借口,就是那个1795年协定。送回去当然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那几十个陌生的黑人重新回到虎口。可是,与"阿姆斯达"将给总统带来的全部国内麻烦相比,这点代价闭一闭眼睛,也就送出去了。也许,你也想到了,要推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如果仅仅指望一个在位的政治人物,大概往往是要落空的。因为这样的人物常常有太多的政治利益需要顾及,常常受到各个方面的牵制牵扯。即使他曾经有过变革的激情与理想,也在前瞻后顾之间零零散散地失落了。非常凑巧的是,当时凡布伦总统手下的外交部长佛西斯,是从佐治亚这个极端的蓄奴州来的。他自己家里在那个时候,还保留了三个作为仆人的黑奴。因此,在配合操作上,应该没有政治倾向上的"思想问题"。自从西班牙提出交还"阿姆斯达"之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就一直非常紧张。尤其是,他们无法信任外交部长佛西斯。他们甚至在监狱找了可靠的人,以防万一黑人们被秘密移动,就可以立即得到消息。从这一安排可以看出,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毕竟在制度的完善方面,还不能与今天相比。如果在今天,要么总统打算立马下台,否则民众根本不必担心行政系统敢做秘密交人这样的小动作。这个案子确实很特殊。所以,即使是联邦检察官,也在一开始认为,从刑事案的角度,把这个案子带入司法程序是他的责任。可是查了几天相关法律之后,他又认为,"暴动"发生在外国公民的船上;事件发生的时候,船是在外海,"暴动"的对象也都是外国人。因此,他不认为美国法庭有权对此作出司法判决。"阿姆斯达"案实际上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已经发生的财产归属的申诉,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就是财产的申请人。这一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引起联邦检察官思考的,是该案的另一个部分,就是暴动引起的"海盗罪"和"谋杀罪"。这个部分作为刑事案,按照美国法律,起诉方应该是政府行政分支下司法系统的检察官。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对于涉及行政分支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上,外交部长佛西斯仍然非常谨慎。即使在联邦检察官作出这样的表态之后,佛西斯仍然再三要求他搞清楚,在这样一个涉外案件中,按照美国法律,在行政与司法两个分支之间,究竟是谁对"阿姆斯达"号的"人和货",具有优先的控制权。最后,在外交部长佛西斯与联邦司法部长格伦迪认真研究之后,终于由格伦迪小心地拿出了一个代表行政分支的正式意见。格伦迪是司法部长,这个意见当然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看上去不会有什么破绽的。这个正式意见是,坚持按照"平克尼协定",将"阿姆斯达"号及其货物和黑人,全部交还西班牙当局。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美国必须在与其它国家交往的时候,维持它的诚信。船上的财产明确归在路易兹和蒙岱的名下,所以不应该是美国的司法裁定对象。至于律师对两名西班牙人所持有的"携带合法奴隶通行证"的质疑,格伦迪认为,"阿姆斯达"所携带的文件,是哈瓦那有效的正式官方文件,也没有任何法律原则指出美国应该对这些文件进行司法调查。他又指出,按照国际法,无国籍的海盗船,是任何一个抓到它的国家,都有权审理的。但是"阿姆斯达"号是一条明确的西班牙船,属于西班牙人,拥有西班牙官方文件和西班牙国旗。船上的暴动也与一般海盗行为有别。因此,不在最高法院界定的"海盗案"范围之内。针对"阿姆斯达"案实质上最引起关注的黑人问题,司法部长格伦迪指出,许多美国人指责奴隶贸易的不人道,但是,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几乎所有的文明国家的法律中,都曾经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现在,如美国这样一些个别的国家,宣布奴隶贸易为非法,但是,这些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对自己的公民进行法律制约。而无权对其它国家的公民采取司法行动。在美国通过禁止进口奴隶的法律中,规定在抓到违法的奴隶船时,总统必须用联邦政府的经费,送这些奴隶回到非洲。因此,当时也有很多人呼吁总统下令,用联邦预算的开支,把"阿姆斯达"号的黑人送回非洲。针对这个建议,司法部长格伦迪宣称,总统并没有合法的权力送这些黑人回非洲。因为,这条法律给出的权限,只适合于发生在美国疆土范围内的非法奴隶交易。"阿姆斯达"案则不在此列。格伦迪重申,既然奴隶制在古巴合法,这些黑人就是西班牙人的财产。美国无权对他们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于行政分支,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遵从"平克尼协定",将船上的一切交还西班牙公使。他进一步的理由是,如果把黑人交还两名西班牙货主,黑人们将可能没有机会再为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奴隶身份辩护,所以,交给西班牙公使是最合理的。这样,黑人就可以得到一个机会,站在西班牙的法庭为自己的无辜辩护。因此,下令向西班牙公使交还"阿姆斯达"号,才是总统的责任。凡布伦总统对于"阿姆斯达"事件的决定,其出发点当然是政治上的考虑。可是,你也看到了,在这里,行政分支还是必须在法律上寻求出路。他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的权威,更谈不上运用总统的个人威望。因为从一开始,这一点在美国就是明确的,总统只是一个工作职位。他唯一能够借助,用以摆脱困境的,就是为行政分支的行为,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证明采取这样一个动作是合法的。司法部长的一番法律辩解,几乎是天衣无缝的。他非常巧妙地在根子上切断了"阿姆斯达"可能产生的争论。本来嘛,总统压根儿就没打算站在哪一边参与辩论,也没打算辩出什么正义和谬误。总统需要的是掐断这场争论。因此,既然可能产生的争议都是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那么要做的就是,从法律上确定美国根本无权让"阿姆斯达"案进入任何美国的司法程序。只要把这只船从司法分支那里"劫"出来,一到行政分支手里,一把推回给西班牙,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这样,美国总统就不至于被一条倒霉的西班牙船给逼到死角里。所以,简单地说,就是别提这些黑人是不是来自非洲,是不是奴隶,是不是被非法贩运。更别提他们是不是杀人,是不是暴动,是不是有冤情。有天大的问题,也是人家的问题,我们管不了。人家有女王有总督有法庭。该怎么调查该怎么判决,只能由人家自己作主。更何况,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平克尼协定"摆在那里。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司法挑战确实困难重重。因为,这是一场法律上的较量。而对方站在原有法律的立场上,基础稳固。挑战者又要承认原来的法律,又要从它的基础里找出一条缝,橇下一块来。显然就要困难得多。司法部长越有理,挑战者们就越悬乎。只有真正的当事人,那些"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如同置身于台风眼,他们还无从了解和理解这一切,所以倒反而显得平静。然而,司法部长的辩解并不就是完全成功的。美国自从建国,一切就都是公开化的。所以,报刊上不仅公开讨论这个案子,也对行政分支的表态品头论足。这个表态出来以后,大量的反对意见一涌而出。可是,这些意见主要还是呼吁人道,很少有从法理上去破司法部长布下的"八卦阵"的。当时间沉淀下来以后,人们慢慢发现,行政分支的这个表态,至少在美国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情理真诚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行政分支似乎在要求公平地对待这些黑人,只不过是出于国际案件的特殊情况,让黑人换一个法庭而已,即从美国法庭换到古巴法庭。但是,事实上却隐瞒了他们清楚的一个实质差别。在当时的古巴,在奴隶制问题上只存在"虚假法律",对黑人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黑人回到古巴,只可能成为古巴当局阻吓其他奴隶造反的杀一儆百的牺牲品。对于这一点的认识,后来成为凡布伦总统在民众中信誉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可是在一个法制国家,要和行政分支较量,还是要突破它在法律上布下的阵势。好在,仔细查看之后发现,司法部长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自己其实也很清楚薄弱点在哪里。那就是司法部长格伦迪,对于"阿姆斯达"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那一部分发表的评论。我前面已经提到过,这个案子实际上由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部分所组成的。一部分是刑事案件,按照美国法律,应该由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是否起诉的权力,在司法部长的这个系统手里。当然,在新闻和民众监督下,应该起诉的案件,司法部也不敢不起诉。然而在这个案子里,由于是个"涉外案件",就有些复杂。似乎起诉与不起诉,是在两可之间。那么,如果司法部朝这个方向靠一靠,说是决定不起诉,民众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因为正如格伦迪已经辩解的那样,这样做还是"有法可依"的。看上去,司法部似乎是反对把"阿姆斯达"号黑人按照可能的"海盗罪"与"谋杀罪"起诉,好象有点同情这些黑人的意思。可是,实质上,却是在防止黑人被带入美国的司法程序。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尽管这些黑人身无分文,举目无亲,可是只要你一旦让他们进入这个程序,就必须有律师,必须允许公开的法庭辩论和旁听,必须允许新闻界的采访和自由报道,必须给他们一个接受公平审理的机会。那么,总统所期盼的平息社会大辩论的要求,就再也无法达到搅恕?所以,司法部长的第一步,当然是先"建议"对黑人的刑事罪不予起诉。理由就是美国司法无权对一个外国刑事案起诉。司法部长所能够做到,也就是一个建议,下面的检察官还是可能根据他们的判断作决定。但是,这个案子还有另一部分,就是它的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美国法律,民事诉讼的原告,将不再是检察官,而是有民事争执的平民。提出民事起诉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阿姆斯达"案的民事诉讼部分,是司法部无法控制的。现在,不仅是两个西班牙人递上了财产要求,就连海防队的吉尼中尉也代表他的属下,基于"海难救助金",对"阿姆斯达"的财产提出了分成的要求。所以,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按钮已经按下。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下,它会自动地,按部就班地向前走,只要原告不撤诉,谁也休想让它停下来。因此,当司法部长格伦迪,不无心虚地借口让黑人有一个上古巴法庭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建议法庭不要将黑人交回提出民事诉讼的西班牙原告,而是交给西班牙当局的时候,司法部长自己也知道,这是他的全部辩解里,最没有底气的一个部分。他甚至闭口不提海防队吉尼中尉对"阿姆斯达"的财产申请。是的,身为司法部长,出于对整个行政分支工作有利的考虑,他想中止这场刚刚起头的民事案件,彻底把"阿姆斯达"号从司法分支里拖出来。可是,正由于他是司法部长,他比谁都明白,这几乎已经不可能了。现在看来,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国老百姓,显然还没有象今天的美国人那样,被训练得"慧眼独具"。对总统和其行政分支的法律监督,远不如今天那样容易抓住要害。所以,尽管他们有权利在报刊上攻击司法部长的声明,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大多数人只是从人道的角度进行侧面进攻。从一场"法律战"来说,还很不得要领。只有极少数人,似乎领悟到了一些什么。他们在报纸上提出,"阿姆斯达"已经属于司法分支。作为行政分支,已经不能无视司法分支的权利,独自采取行动。只有这两句话,实际上点出了问题的要害:在政府结构中,司法是独立的,行政分支无权干涉。所以,即使总统有理由按照"平克尼协定"交还"阿姆斯达",在司法程序结束之前,也不能有所动作。对于黑人的律师们,形势是很清楚的。就是只能在司法程序中取胜,不能失败。因为后路已经被行政分支切断了。我们再回到康乃迪克州。在那里,一切都在正常进行。对于刑事起诉的前期准备工作也还在进行。这时,律师们决定先单独为三个女孩子向法庭要求一个"人身保护令"。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是必须向接受该案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这样,接受这个"人身保护令"的要求和审查,就会把案子带到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联邦巡回法庭。他们精心安排突出三个女孩的计划,是期望利用这几个最容易打动人心的黑人小女孩,使民众产生更大的同情心。因为,在预期的"阿姆斯达"案正常审理中,总要出现双方在法庭上对簿公堂的局面。但是,到那时,法庭的一边是近四十名粗壮的,而且可能给人感觉是"野性"的男性黑人,而另一边却是一老一少两名文弱的西班牙白人。这样的局面会使人产生很大的错觉。公众同情的天平,会在顷刻之间倾斜。然而,如果先让这三个黑人小女孩与两名西班牙人在法庭上遭遇,那么,奴隶制的残酷,非人性,等等,就会变得不言而喻。三名女孩顿时可以为黑人赢到更多的公众支持。"人身保护令"的提出,又会重新激起有关"奴隶具有同样的人权",还是"奴隶制中主人对他们拥有产权"这样的辩论。再者,如果通过这个"人身保护令"的取得,能够证明奴隶主没有拥有这三个孩子的法律依据,那么,他们就可能再进一步扩大战果,把这个结论推广到其余的黑人。最关键的是,他们认为,如果能因此成功地在民众中唤起一个强烈的呼声:即"这些黑人也是人,而不是他人的财产",那么,这种压力也许可以迫使凡布伦的行政当局,改变他们坚持送黑人回古巴的立常他们甚至还希望,如果取得这个"人身保护令",他们就可以据此进一步争取黑人在美国的宪法权利。也许更进一步,南方的奴隶,也将可以在今后,援引同样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宣布自己的自由。这三个黑人女孩真是击败两个西班牙人的最佳突破口。她们都还不到十二岁,只会说非洲语言,显然是刚刚来自非洲。更何况,她们一直受到最普遍的同情。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尽管一共有四名黑人孩子,律师考虑之后,第一次"出击"还是先从女孩子开始。律师的这一策略显然是非常成功的。案子一开始就吸引了极大的公众注意力。人们远道从波士顿,纽约这样的城市赶来参加法庭听证。旅馆预定一空,法庭挤满了人,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人士,甚至名门望族,就连一些法官们的妻子,也好奇地挤在旁听的人群里面。这一个发生在联邦巡回法庭的,为黑人女孩要求"人身保护令"的回合,并没有在电影里出现。也许限于篇幅,导演把这一个历史情节,连同那三个黑人女孩,一起从影片中"割爱"了。这确实很可惜,因为真实的场面不用修饰,都十分具有戏剧性。整个法庭场面的气氛和效果,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来讲,实在是太理想了。当一名警官把三名黑人小女孩带进来的时候,她们惊恐万状地一边哭一边紧紧地拉着狱警的手。狱警手里还拿着几片水果,不停地哄着她们。然后,她们的律师为她们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正在准备这个刑事案的检察官并不反对,只提出要求每人一百美元的保释金,以确保如果有刑事起诉的话,她们确实会出庭作证。这时,两个西班牙人的律师跳起来,提出反对。不同意这三个小女孩以取得"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获释。理由也很简单,包括这三名小女孩的所有"阿姆斯达"号黑人,都是他们的"财产"。当然,你从今天的角度去看,会发现这是多么荒诞不经。但是,我们只能提醒自己,这是在一百五十年前,在这两个西班牙人所属的这个制度中,这种说法是"正常"的。然而,黑人的律师们等的就是对方律师跳起来的这一刻。因为,这种把"荒诞不经"变为"正常"的制度,在一个公开的法庭上,要把三个可怜弱者形象的小女孩,当众变成他人的"财产",正是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真正要求公众和法庭正视的具有颠覆性的问题。这也是在进行着一场司法挑战的律师们,等待的真正机会。因为,他们的着眼点,显然不仅是在这三个女孩和"阿姆斯达"的黑人身上,他们更希望通过这个挑战,整个颠覆在美国南方还存在的一个非人道制度的法律基矗在联邦巡回法庭的汤普生法官的同意下,他们就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法庭辩论机会,他们就可以在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上,让法庭和所有的人注意到他们的论点:人类行为受到的最终的审判,是依据人性与非人性的界限来判断的。一切法律都在"自然法"之下,如果一条法律是非人道的,那么,它终有一天将被废除。只不过是第一天开庭,大量的报纸就明确指出,不论结果如何,这已经是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的一个重要胜利。自建国以来,法庭就是美国人最重要一个公众论坛。律师班德文站在这个论坛上,不仅小心地避开原来法律对于黑人布下的雷阵,向人们宣布,"阿姆斯达"的黑人从来就不是奴隶,他们是被人绑架的"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同时,他又进一步直指事情的本质,"所有的拥有自然形式的生命,都是自由的。"挑战司法就这样开始了。律师们走出的第一步有没有成功呢?我得在下一封信再告诉你了。祝好!林达向自由迈出第一步卢兄:你好!知道你在等着,我再接着上封信往下写。有关对三个黑人小女孩要求"人身保护令"的法庭辩论持续了好几天。按照"阿姆斯达"号黑人律师的推动,辩论的内容越来越接近一些根本性论点。例如,有关种族平等,有关尊重生命自由,有关奴隶主对于人的"物化",等等。但是,最终他们并没有在联邦巡回法庭上,拿到他们期待的"人身保护令"。汤普生法官认为,这已经不是一般的签署一个"人身保护令"的简单情况。由于两名西班牙人对于"阿姆斯达"号黑人的"财产"要求,已经使得这场辩论成为一场抽象理论的争论。争论也已经涉及对案情的基本审理。因此,法官认为,这样的争论不应该在这个法庭得出一个裁判性的结果。而应该使这个案子,正常地回到原来立案的下一级法院。即联邦法院的康乃迪克州地区法院。如果对地区法院作出的判断有异议,再到巡回法院来,甚至可以再上最高法院去。由于这个案子已经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为了避免误解,汤普生法官特地声明,他本人和法庭在场的各位一样,对奴隶制充满憎恶,但是他必须遵从自己的誓言,禀法处理。抽象的有关自由的理论问题,不应该成为他裁决的法律依据。事实上,这个结论是律师们早有预料的。但是作为挑战司法的第一步,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失败的。在为黑人要求"人身保护令"这样一个不寻常做法的推动下,这个案子已经被新闻界推向全国,并且已经推到反奴隶制运动的最前沿。他们通过这三个黑人小女孩,向尚有种族偏见的公众,展示了黑人在这个社会的软弱无助,他们也通过这个案子,使奴隶制与自然法的尖锐冲突,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在此期间,法庭还宣布由于"阿姆斯达"是在纽约被截获的,所以康乃迪克州决定不对黑人的"海盗罪"和"谋杀罪"作刑事起诉。与此同时,在海防队发现"阿姆斯达"号之前,在海滩与黑人们交谈过的那几个水手,也向法庭正式提出对"阿姆斯达"号"海难救助金"的货物分成要求。他们声称,他们在海防队到来之前,就已经控制了"阿姆斯达"号的局面。于是,在联邦地区法庭未来的民事案审理中,已经有了三伙对"阿姆斯达"号分别提出财产要求的人。第一个回合就这样结束了。案子又回到在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庭。但是,通过这个回合,所有的人,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不论是法官还是总统,都看到了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对这个案子的决心。至于那两个西班牙人,这时候才如梦方醒,发现原来美国并不是一个"大的古巴"。你在电影里所看到的主要审理过程,表现的就是"阿姆斯达"案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情况。斯匹尔勃格在刻划法庭外的氛围时,是很认真的。可是,看电影的人还是会感到有些困惑。电影里频频出现一些默默的美国教徒,在法庭外面向黑人递上圣经,或是在监狱外面跪下祈祷。这些镜头你看了都可能感到奇怪,更不要说"阿姆斯达"号那些直接来自非洲的黑人了。所以,他们确实显得反差非常大,也极不协调。然而,这确实是当时的情况。就象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大量是源于宗教的思考一样,在民众中,对这些黑人毫无保留的持有同情,并且伸出援手的,也是一批虔诚的信徒。我必须再强调的是,当时的美国,宗教气氛是非常浓厚的。其实,连今天都是如此。在电影里,有一个情节反映了对奴隶制问题的社会冲突,以及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受到的来自对立一方的威胁。就是在法庭门外,黑人的辩护律师突然被人一棍子击倒。这个情节虽然是虚构的,可是,在历史上,真正的情况比这个严重得多。例如,我前面提到的积极参与这个案子的泰朋两兄弟。由于他们反奴隶制的立场,1834年,他们的家和公司数度被暴徒洗劫。第二年,有一个匿名人居然以十万美元悬赏他们的脑袋。此后,他们从不间断地收到各类恐吓信,他们的家已经不安全到了这种地步,就是找不到一家保险公司愿意为他们的家庭财产保险。因此,说他们是以一种献身精神投入在"阿姆斯达"案的准备工作中,应该是不过分的。由于这是一个财产归属的申诉案,因此,他们研究下来,辩护的关键,还是必须证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不是奴隶,因此也不是他人的财产。而不是从"奴隶是否应该是他人财产"这个角度去辩。因为,美国联邦政府承认:决定奴隶制是否合法,是州的权利。也就是说,联邦法庭可以依据的法律是:在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地方出来的奴隶,你必须承认他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在这一点上,联邦没有立法权,也就不能干涉地方法的执行。如此推论,古巴也是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地方,如果"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合法的古巴奴隶,那么,不管你的观点如何,按照法律,就必须承认他们就是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这就是向司法挑战的人,必须遵从原有法律的意思,因为法律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契约。至于根据平等自由的理论,奴隶根本就不应该是别人的财产,这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讨论和宣扬。但是正如汤普生法官所指出的,司法分支对具体的案情的裁决,依据的不是抽象的理论。抽象理论是立法分支的工作依据。因此,黑人的律师们首先要做的,是聪明地运用原来的法律,把一个看上去没有希望的案子打赢,在这个过程中,把高一个层次的法理问题,在上诉时推向最高法院,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权,使得最高法院对一条错误的立法作出裁定。如果这一步也没有成功,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至少动摇了原来错误的立法的民众基矗在美国,法律本来就是民众的契约,因此,改变大多数民众的观念,就是为重新立法做了一个有力的推动。可是,在这个案子里,他们对于打赢这个官司,始终没有太大的信心。因为,正如你已经知道的,提出这个财产申请的西班牙人,有合法的古巴当局颁发的通行证,其中包含了对于这些黑人在古巴的合法奴隶身份的证明。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法庭证据。而作为证人,船上只有那个站在西班牙人一边的,原来船长的小黑奴安东尼奥。如果需要,古巴当局都会愿意提供足够的证人,例如签发通行证的官员等等。也就是说,古巴完全可以轻易就提供一个由政府支持的伪证集团。而在"阿姆斯达"的黑人这方,他们提供不出任何有效的身份证明。他们赤身裸体被卖到古巴,一无所有。他们在这个遥远的异国他乡,举目无亲,也提不出任何证人。他们甚至连法庭是怎么回事,需要他们作什么样的配合,都毫无概念。连他们的律师都无法向他们解释清楚。律师们唯一的"证据",是他们都不会说古巴的语言。但是,在法庭上,这不是直接证据。西班牙人一方完全可以辩称,他们的生活环境都是奴隶,就连那几个孩子,也都只不过是因为一直生活在黑奴中间,才没有学会西班牙语。后来在法庭上,也确实出现这样的辩解。你知道,法庭是重证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黑人完全出于劣势。也就是说,黑人完全没有法庭上最重要的直接证据,而只有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完全秉公审理的话,结果都可能在两可之间。而如果法官有意偏向西班牙人的话,你都很难指责他不公正。因为西班牙人有足够的直接证据,法官完全可以强调,他是在凭证据审理。使得黑人的律师们,对打赢官司始终没有信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联邦地区法院的裘迪森法官,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持有种族偏见的人。在电影里,有过一个换法官的情节。一方面表现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审理,另一方面就是想反映黑人的律师对裘迪森法官的不信任。实际上,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确实有干预司法的行为,而且相当严重。但是"换法官"却是虚构的情节。尽管情节虚构,但是反映的问题,都是完全真实的。在历史真实中,这个地区法庭一开始的主持法官就是裘迪森法官。但是。他的种族偏见立场,使得黑人的律师们一开始就千方百计地想要绕开他。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想要"换法官"的倒是那些律师。这和电影里的意思还是一样的,就是他们不希望案子落在裘迪森法官那里。那么,怎么可能绕开一个已经接案的法官呢?他们为三个孩子要求"人身保护令",先冲到上一级的联邦巡回法庭,也可以说是"绕"的第一个尝试。但是,你已经知道了,这并没有成功。于是,他们作了第二个尝试。他们提出,"阿姆斯达"号在美国被截获的地点是在纽约的长岛,因此,海防队的吉尼中尉把"阿姆斯达"号的人员带往康乃迪克州是违法的。因为,这正是"阿姆斯达"案件进入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庭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吉尼中尉的行为是违法的,该案就和康乃迪克州毫无关系,而应该由纽约的联邦地区法庭审理。这样,不但可以绕开裘迪森法官,还可以在纽约这样一个自由州审理。就是从天时地利人和来讲,不也是更为有利吗?不仅如此,黑人的律师进一步提出,这些黑人生而自由,在非洲是"自由的原住民",虽然他们遭到绑架,但是,在"阿姆斯达"号暴动中,他们成功地使得自己重获自由。所以,他们是在自由的状态中,来到了自由的没有奴隶问题的纽约州,因此,他们本来就应该可以自由地"走掉"了。而正是海防队的吉尼中尉,非法把他们带到康乃迪克州关起来,这样一个重新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的行为,才是非法的。于是,还没有审"正案",先开始了对于"阿姆斯达"号的确切位置的法庭调查。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冗长的过程。又要实地考察,又要对于所有各方的证人,进行法庭听证。你也许会问,"阿姆斯达"号在纽约长岛被查获,这不是很清楚的吗?可是,"阿姆斯达"号是一艘船,它是漂在水面上的。这就产生了它是停在属于纽约的水域,还是停在超出纽约水域范围的,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远海"。因为,这个问题一提出,吉尼中尉的律师就辩称,"阿姆斯达"号是在"远海"被发现的,因此根据法律,海防队有权把在"远海"发生问题的船,带往任何一个州。问题就在于,所谓"远海"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岸边的距离并不是象字面上看上去的那么"远",确实是个"可争议"的问题。更何况,海洋不是陆地,船过无痕,"阿姆斯达"一旦离去,要回过头来确定它的位置,而且争议的距离只不过是一英里两英里这样的差距,实在是很困难。总之,最终法庭并不能确定吉尼中尉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带往康乃迪克州,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是必须在裘迪森法官主持之下,审到底了。在电影里,我们看到,当那名律师听到案子将由裘迪森法官审理的时候,一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把桌上的东西全部都扫到了地上。那么,这位法官究竟为什么会使黑人的律师,感到这么大的失望,乃至愤怒呢?因为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次交手了。年轻的裘迪森在当上法官之前,就曾卷入康乃迪克州一个有名的与种族问题有关案子里。这个案子后来也被记录在一个电影里,成为美国人反省种族问题的一个真实的历史故事。这个电影也常在电视台播放,我们就在看电视的时候撞上过好几次。这个案子的主角是一个名叫克兰黛尔的白人女性,在电影里,她的形象是十分瘦弱纤小的。她来到康乃迪克州坎特布雷的一个乡村,开办了一所黑人学校,来的好象也都是些女孩子。这所学校吸引了不少来自外地的黑人孩子。坎特布雷是一个相当保守的地方。这样一所学校很快引起当地保守势力的不满,牵头的就是学校的一个邻居,也是今天的法官,当时的小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裘迪森先生。1833年的五月,康乃迪克州的议会曾在保守势力巨大的压力下,通过了一个法案。在这个法案里规定,外来的私立学校只有在镇的管理机构的同意下,才能够开办。这就是美国分治的一个典型实例。一个地方的一群人,他们是保守的,就通过一个保守的法律,也就是大家有一个保守的契约。然后,就可以维持他们保守生活的平静,不被外来的影响所打破。在教育的领域里更是如此。美国人至今无法忍受让别人来决定如何教育他们的孩子。所以,在今天,美国也没有统一的教材,教材都是一个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校管会"所选定的。每个学校的教材内容都可能不同,五花八门。这样,可能严重影响了有些地方的教学质量。但是,一个"分治的理想"对于美国人来讲,是实实在在的。对自己的孩子教些什么,是决不让联邦政府插嘴的。然而,在康乃迪克州的这条法律之下,克兰黛尔就是违法了。所以她因此而被送上法庭,黑人学校面临被解散的局面。当时,就是泰朋两兄弟和"阿姆斯达"案黑人的律师之一,一起为克兰黛尔提供的法律服务,甚至还为她筹措了打官司所需要的经费。在法庭上站在他们对方的律师有三个,其中一个就是今天的裘迪森法官。没有什么可以比裘迪森法官在陪审团面前所做的结辩,更能够说明他的种族立场了。他在结辩中对陪审员们说,这个联邦是一个白人的国家,每一个美国人都应该引以为荣。这种观点曾被误指为偏见,甚至还这样告诉我们的孩子,这是错误的。他警告说,这个案子看上去是一个黑人的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有些人在为普遍的种族混合,争取某一程度的认可。也就是在试图将非洲人与美国人置于彻底平等的位置上。克兰黛尔的律师辩解,按照宪法,一个公民到别的州去,也应享有自己在原来那个州的权利。所以康乃迪克州1833年的那条立法,违背了宪法精神。裘迪森立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因此并不应该享有宪法权利。这个问题又提升到了一些当时尚未有明确界定的自由黑人的公民权问题。这是在此后随着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才得到真正解决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当时就"克兰黛尔案",在法庭上对黑人公民权的辩护,还是一个"超前"的司法挑战。然而,实际上美国甚至有着我们所难以想象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就是在分治的前提下,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美国人都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既是美国公民,又是他们所在的那个州,即一个有相当主权的小国家的公民。在那个时候,应该说,还没有一条法律证明这两个公民身份是可以相互自动切换的。就是说,就算联邦政府已经明确了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在当时,作为一个州,仍然可以不承认他在这个州的公民权。这就是我以前告诉你的,美国当时的情况活象一个联合国。正因为"克兰黛尔案"是一场"超前的司法挑战",因此,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虽然通过这场官司的辩论,在民众中进一步澄清了许多基本观念,可以说在历史进步过程中又推了一把。可是,就这个案子本身来说,在康乃迪克州的最高法院,还是输给了以裘迪森为首的保守势力。"克兰黛尔案"的律师们当然知道,案子本身的输赢,是司法挑战成功与否的一大衡量标准。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过的,在挑战中,必须遵守原有的公众契约,必须遵守大家讲好的游戏规则。所以,输了官司,只好看着黑人学校关门,学生辍学回家。他们的失败,就意味着裘迪森的胜利。普遍认为,裘迪森在这场官司里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方面的才能,和他的保守立场,是使他在康乃迪克州,较快地取得今天这样地位的原因之一。知道这个背景,你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裘迪森法官接案的消息,会使"阿姆斯达"号黑人的律师,产生如此冲动的反应了。在触及的问题非常相近的"克兰黛尔案"中,他们曾经与裘迪森棋逢对手地较量过,而且输了一常如今再次相遇,对手却成了裁判!由于美国传统的司法独立的神圣地位,使得作为一名宣过誓的法官,一般来说,还是对这一职位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持相当严肃的态度。更何况,法官也在制度的监督之下,在美国,法官不公的话,立即会被告上上诉法庭,自己成为被告。但是,在维持审判公正的同时,他的一些基本立场,如倾向于保守派,还是倾向于自由派,仍然会在无形中影响他的裁决,虽然这样的影响是在法律许可的限度之内的。现在再回过头来,细察裘迪森法官的整个审理过程,平心而论,他还是在竭力地调整天平,力求公正。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由于他的种族偏见,而在某一个细节侵犯了这些黑人受到公平审理的权利。其实从一开始,人们就有所感觉。在开审的时候,"阿姆斯达"案的黑人一方,就遇到了一个意外的难题。语言学家化了好大的力气才找到,而且好不容易才从那条英国军舰上"借"下来的那名黑人翻译,在纽黑文身患重玻本来就缺少证据的黑人一方,他们自己的证言就成为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个翻译,黑人就根本无法为自己作证。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因此,律师要求让黑人延期作证。使律师们感到非常意外的是,裘迪森法官不仅同意将黑人的出庭作证延期至1840年1月7日,并且宣布,届时会将开庭地点移至黑人翻译所在的纽黑文。这不但确保了黑人在法庭上有一个为自己申诉的机会,而且,纽黑文地处自由的纽约州,法庭内外,整个气氛会与康乃迪克州有很大的不同。不管怎么说,你都必须承认,这个决定是对黑人有利的。在你看这个电影的时候,许多历史情节都只能被删除了。看到的往往是法庭上最精彩的一些片断。实际上,一个法庭辩论,包含了这些律师无数昼夜的,可以说是很枯燥的辛勤工作。同时,这甚至是一个系统工程。不知有多少人在为这个案子提供资料,筹募捐款,联系援助。在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中,其实也有许多派别。这个道理很简单,他们的思考,大量是来源于宗教,所以就连宗教派别的不同,都会形成很大观点差异。至于一般的持反对奴隶制态度的人,观念观点的差别就更大了。例如,反对奴隶制的人们,对于采用何种方式,用多长的时间完成废奴,意见不尽相同。其中还有不少人,仍然持有各种程度的种族偏见。然而,在这个案子里,是反奴隶制阵营一个相当成功的联合行动。他们试图以最大的宽容度,联合所有反对奴隶制的力量。也就是所有的人集合在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即对普遍人性的寻求和对黑人的人道关怀。这样一个庞大的阵营,甚至联系到了美国之外。他们最终找到一个志同道合的英国人曼登,来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一方作证。曼登也是一个反奴隶主义者。他的特殊身份,使他的证词成为证明黑人自由身份的一个强有力支撑。在西班牙人与英国签署了停止海外奴隶贸易的协定以后,英国按照与西班牙人的协议,指派一些官员参与相关工作。曼登就是这样一名官员。他是在1835年被派往哈瓦那,监督对一些获得自由的黑人的保护工作。曼登很适合这样的工作,他是一个非常有正义感的人。从"阿姆斯达"案一开始,他就一直在关心案情的进展。在作证前,曼登其实已经回到英国。在他离开哈瓦那的时候,他得知古巴当局已经在准备以"海盗罪"和"谋杀罪"起诉这些黑人。这使他感到极大的不安。当他确信这些黑人是非法进口的时候,他不惜千里迢迢从英国赶来美国作证。曼登以前就来过美国,而且在这里还是一个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当时,英国刚刚在它的殖民地西印度群岛废奴。因此,在与当时的美国总统安吉鲁.杰克逊会面的时候,他还试图劝说杰克逊总统立即着手在南方废奴。他想利用一下总统的功名心,所以,十分巧妙地对他说,解放奴隶这样一个行动,最终与您这样一个有着不凡经历的将军名字联系在一起,是最合适不过了。这些话倒也不能算是过分的恭维。杰克逊将军是美国第一个来自贫苦移民家庭的总统。他全靠自己努力,以及在1814年开始的英美战争的战场上建立的赫赫军功,才进入白宫。他使得美国的政治风气有了很大的转变,也进一步推动了制度的建设。美国完全打破政治上的贫富差距,至少白人可以得到绝对的每人一票选举权,也是从这时开始的。这位平民总统深知美国南方奴隶问题的复杂性,也当然明白,这还远不是靠解放奴隶"出名"的时候。所以,杰克逊总统不无自嘲地转身对他的秘书说,你用纸点上火,再弄上一桶炸药来。我往桶上一坐,你就把那火引子交给这位曼登博士。只要一眨眼的功夫,他就准能让我"出名"了。显然,上一次,曼登的"上层游说"没有起到作用。这一次,他是来实实在在地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尽一份力。1839年11月份的一个下午,裘迪森法官在他的办公室,为曼登博士举行了一个小型听证会。几经波折之后,最终法官还是批准,让这份证词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曼登的证词,成为"阿姆斯达"案最有力的证词之一。曼登的证词主要是支撑了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一直所宣称的论点,就是这些黑人是刚刚从非洲进口的。曼登在古巴的工作中,协助过几百个被英国及西班牙巡逻艇截住的,私运进古巴的非洲黑人。在被法庭解放之后曼登帮助他们登记和确定年龄。他在作证之前,接触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他以从事古巴黑人工作的专业眼光,判断他们是"新近进口"。他指出古巴官员发出的通行证是虚假的,并指出这种经过受贿而发出假证件的做法,在当地非常普遍。曼登还接受了双方律师的提问。在回答这些提问中,他强调,合法奴隶已经很少以这样的形式在哈瓦那的奴隶市场卖,这样的奴隶市场提供的一般都是非法带来的非洲黑人。同时在回答有关古巴奴隶的语言问题时,他讲到,在古巴访问一些种植园的时候,他很惊讶地发现,那些非洲黑人能够这么快地开始学会西班牙语。曼登谈到,"阿姆斯达"事件发生以后,他在古巴的奴隶市场作了一番调查,找到了一个知情者。这名知情者告诉他,说是他不仅看到过"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而且知道是谁把他们运到古巴来的。到末了,那人还不由自主地叹了一声"真可惜"。曼登问他为什么,他说,他觉得这些黑人肯定要在美国因为"谋杀"等罪名被处死,所以,真是可惜了这么"一大批值钱的非洲货"了。曼登证实,如果这些黑人被交还古巴的西班牙当局,他们只有死路一条。在此之前,西班牙公使对美国外交部长的一番话,似乎是在验证曼登的说法。这位公使警告说,对"阿姆斯达"奴隶暴动的宽恕,无疑是鼓励其他的奴隶也起来暴动。在这一段时间里,西班牙公使阿噶兹代表他的女皇,频频催促美国总统交还"阿姆斯达"号和它的全部乘客。正如你已经知道的那样,不论是凡布伦总统,还是他的外交部长,都有充足的动机希望这一事件早了早好。根本不希望为一个"阿姆斯达"号上的几十个黑人,搞得自己内外交困。他们也巴不得能够一船推过去,一送了之。可是,来自佐治亚州的外交部长佛西斯,只能无可奈何地对西班牙公使实话实说,之所以美国总统现在无法立即执行"平克尼协议",送回"阿姆斯达"号,是因为这个案子现在的状态,已经"超越了行政分支"的权限。可是,不论佛西斯如何解释,作为女皇的公使,阿噶兹还是无法理解问题的结症何在。他无法明白,什么叫做"在美国的宪法制度下,司法分支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部分,总统也无法干扰司法进程。"于是,外交部长佛西斯只能安慰他说,反正这个意思就是,最后总是由联邦政府定局。希望他放心。之所以佛西斯这样安抚西班牙公使,是因为行政分支一直对联邦地区法官裘迪森,抱有很大希望。因为,除了他的种族立场之外,谁都知道,他还是一个参与政党活动,在政治上相当野心勃勃的人。更何况,如果裘迪森法官愿意配合总统的话,除了黑人没有直接证据为自己辩护之外,"平克尼协定"可以是法官可以借助的一个有力的拐杖。所以,再三分析之后,佛西斯和行政分支都对于法庭的一审判决,相当有信心。但是,即使一审判决不出问题,凡布伦总统知道,这还不是一个可以高枕无忧的结果。为什么呢?就是美国宪法在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非常讲究一个个细节构造的严丝合缝。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既定程序"的严格设定。美国人是相当实际的,对于他们来说,与其在那里对理论概念高谈阔论,还不如技术性地规定可操作的制度细节,然后严格执行。比如说,与其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倒还不如设定一个程序性的监督机制。使法官在判的时候对违规有所顾忌,如果真的发生不公正裁定,也有一个重新审核的机会。当然,这些监督机构也都必须是独立的。所以,凡布伦总统知道,假如裘迪森法官在一审中,判出了一个行政分支满意的结果,那么,按照司法程序,那些为"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辩护的律师,是一定会走上巡回法庭,甚至走上最高法院的。然而,掂量下来,他们只能对一审有信心,后面的形势就无法预料了。再说,如果能够速战速决,结束此案,是最好的出路。结果,凡布伦总统领导下的行政分支,终于作出了一个非同寻常的干扰司法的举动。就是在"阿姆斯"案一审判决之后,如果出现他们所估计的,判定将黑人交还西班牙当局的话,行政分支就立即将这些黑人当即星夜送往古巴。你也一定看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截断司法的"既定程序",侵犯了这些黑人上诉的权利。于是,总统通过他的外交部长,秘密下令从海军调过一艘船过来,在一审判决之前必须到达。然后,静候在联邦地区法庭审判所在地,纽黑文的港口。并命令他们在判决的当夜,在所有的人清醒过来之前,就将黑人装船运走。白宫把整个行动列为"最高秘密"。"阿姆斯达"案的一审是在1840年的1月,是纽约州最寒冷的季节。纽黑文几乎是冰封港口。当时的海军也不过是些双桅船,船都很小,所以这个行动还相当危险。最终决定,改在让黑人在康乃迪克州的新伦敦上船。正是因为这些港口城镇当时都不大,来一艘船全城皆知。同时,在这样冰封季节又不宜航行。因此,当这艘船历尽艰辛完成第一步,来到新伦敦港口的时候,这一异乎寻常的调动立即引起了一些猜测。包括泰朋在内的极少数的人,当时就准确地猜到,这艘船的调动与"阿姆斯达"案的黑人有关,是凡布伦总统打算送他们回古巴的。可是,猜测毕竟是猜测,这个秘密依然锁在重重海雾中的双桅船里。因此,当你在电影里看到法庭辩论的时候,实际上,黑人面临的形势,比电影所表现的更为险恶,因为,一艘随时准备运送他们回古巴的双桅船,已经整装待发。1840年1月7日,当法庭移至纽黑文开庭的时候,双方都已经作了最充分的准备。黑人一方有三个辩护律师上常两名西班牙人带来了他们请的美国律师。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和最初与"阿姆斯达"号黑人相遇的几名水手,他们都分别对"阿姆斯达"号要求"海难救助金",也各自带来了自己的律师。在开庭之前,有一项被确定的特殊动议,更增加了黑人一方律师的担心。就是,联邦的一名地区检察官霍拉博德,宣称西班牙公使将以当局名义,为这两名西班牙人,蒙岱和路易兹,提出财产归还要求,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也支持这项申诉。霍拉博德将一并代表这项共同申诉,要求将包括黑人在内的"阿姆斯达"号,归还西班牙。显然,凡布伦总统一直苦于无法对司法分支插进手来,又不甘"坐以待判",所以,终于想出这最后一招。干脆也作为申诉人之一,合法闯入法庭。为自己要求执行"平克尼协定",找到一个法庭辩解的机会。给他们本来估计还是比较有信心的"一审判决",再加一道保险。这么一来,使得整个局势对于反奴隶主义者的一方,显得更为严峻了。这里已经成为全美国关注的目标。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知道,这与其说是一场"涉外官司",还不如说是美国自己在奴隶问题上的一场法庭上的的南北战争。旁听席更是挤满了人,除了各个社区的重要人物,还有许多耶鲁大学的学生。大量神学院的学生也神情肃穆地坐在旁听席上,似乎在象征着,这块土地上对于奴隶问题贯穿始终的宗教关怀。整个听证过程还是围绕这样一个主题,即这些黑人"究竟是合法的古巴奴隶,还是自由的非洲人"。黑人一方所提供的证人,包括了那几个与他们交谈过的人,那名黑人译员,和语言学教授(他后来也学会了这种非洲方言,并且与二十几名黑人作过交谈)。最终,人们期待已久的黑人辛盖,在所有这些律师和其他人的努力下,在那名大病初愈的黑人译员的陪同下,终于站上了作证席。面对声称"有权拥有他们"的西班牙人,也面对要求将他们送回古巴的美国和西班牙当局的法律代表,向法官和挤满了旁听民众的法庭,开始公开为自己的自由辩护了。在导演斯匹尔勃格的大手笔下,已经充分渲染了这场法庭戏。将来,你自己去看吧。我要告诉你的是,法庭作证和辩论进行了差不多一个星期,判决的时刻才终于来临。这一刻,在电影中,是最具有爆炸性效果的一瞬。事实上,这个判词也是具有爆炸性的,只是不那么戏剧化而已。因为裘迪森法官的判词其实内容很多,也必须援引法律依据,因此,不会只是电影里听着痛快的几句掷地有声的"硬朗词儿"。裘迪森法官首先认定,"阿姆斯达"号是在"远海"被截获的,因此,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将船上的人员带往康乃迪克州,并没有违法。所以这个法庭确实具有此案的审理权。其次,你可别忘了,这是一个"财产申诉案",所以法官先判定的是对于"海难救助金"的要求。对于最早在海滩与黑人接触的水手格林等人,法官首先的否定了他们的要求。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登上过"阿姆斯达",也谈不上有法律规定的"海难救助行动"。然后,对于海防队的吉尼中尉和他的下属,裘迪森法官认定,他们及时地救助了"阿姆斯达"号。因为,根据当时船上的状态,已经不可能安全地按照黑人的要求抵达非洲。因此,判定他们根据海难救助的有关法令,有权获得该船货物价值的三分之一。同时,两个西班牙人,蒙岱和路易兹,也对该船的安全起了保护的作用,因此也将以同样的比例均分余下的三分之二。那么,人们最为关心的黑人呢?他们是否包含在"阿姆斯达"号的"货物"之内呢?这位大家都认为是一个种族主义者的裘迪森法官,强捺心中的激动,宣布,这些黑人生而自由,从未在古巴或是任何属于西班牙的领土上定居。他们被那些侵犯他们权利以及违反西班牙法律的人,数度绑架,并在古巴被非法买卖。他们是怀着自由的渴望,怀着重返自己的家庭孩子的热望,才奋起反抗。裘迪森法官还指出,就是在古巴,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法律也早已不准许这类奴隶贸易的行为。至于"海盗罪"和"谋杀罪"的嫌疑,裘迪森法官宣布,案情发生在打着西班牙旗的西班牙船只上,对象是西班牙人,美国法庭对此不作裁定,这是西班牙法律才应该处理的案件。接下来,对于联邦地区检察官为法律代表的,西班牙公使为两名西班牙人所提出的财产要求,裘迪森法官认为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没有一份财产证明,例如发票,财产转移证,等等。他们唯一能够提供的是一张通行证,而这张通行证上的"货单"明显与事实不符。这些黑人明明是"非洲原住民",而不是通行证上所说的"拉丁裔黑人"。裘迪森法官说,外国公民应该明确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不应该到美国来要求这个国家去侵犯他人的权利。美国和西班牙都认为禁止海上奴隶交易的法律是存在的。路易兹口口声声说他并不知道自己买下的奴隶是非洲来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唯一的补救是去找那个骗他的卖主,要回他的两万美元。如果他和蒙岱有点警惕性的话,本法庭何至于要承受这四个月来的重大责任。最终,裘迪森法官宣布了所有的人都在等待的结果。他说,1819年3月,美国联邦议会制定如下法律:"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口或者带入美国领土的任何黑人,混血者,有色人种,只要对他们有任何占为奴隶,使役和劳役的企图,都是非法的。"在同一个法律中,授权美国总统将所有这样被带进美国的人,送回非洲。裘迪森法官最终根据这条法律,宣布"阿姆斯达"号上的黑人为自由人,要求总统根据法律,将他们送回非洲。这个判决如果说成是一颗炸弹,也无论如何不算过分。这个一审判决是谁也没有料到的。对于西班牙人,暂且不提。对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这肯定是出乎意外的。否则,他们也不会冒险调来那艘准备将黑人送回古巴的双桅船了。甚至对于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都完全是一个出乎意外的结局。他们准备好艰苦跋涉,准备好将要面临败诉和一级级的上诉。可是,说什么也没有想到,保守得出了名的裘迪森法官,竟会态度坚决地站在他一向讨厌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的一边!说是法官站在哪一边,这句话你听了一定早皱起眉头来了。是的,这是一句有很大语病的话。因为法官的职责是秉公断案,不论最后他的判定对哪一方有利,都不能说他就是"站在某一方"。否则,这个"公平审判"的原则就要打问号了。但是,记得我以前也和你讨论过这个问题,就是再严格的法制,也是人在参与。这里就有"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尤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本身不可能已经尽善尽美。即使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已经比较成熟的法律,也会遇到新情况新案例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司法当然是一个挑战,对于法官同样也是一个挑战。站在历史变革的当口,法官可以借用以支持裁决的,还是一些老的法律。甚至会出现一个象"阿姆斯达"案这样一个涉外的,复杂的,前所未有的案子。在审理中,不但同时可以援引可能导致不同审判结果的美国法律,国际协定等等,而且,这样的一些法律何者为先,都会导致不同后果。这样的情况发生,首先说明了法律本身还不完善,还有"漏洞"。这种漏洞一般通过一个案子暴露出来以后,就会被立即填补。而法官对一个挑战性案例的判定,往往就是填补漏洞的一个方式。因此在美国,规定在审判时,可以援引前面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可是在"补漏洞"的时候,作出怎样的判定,也就是如何去"补",就要看法官这个"人",对于整个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了。首先在案情分析上,一个公正的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那么,在"阿姆斯达"案中,一个最关键的对于黑人是"自由人"还是"合法奴隶"的认定上,裘迪森法官的认定,还是符合事实的。其次,就是对于法律的援引。裘迪森法官如今是站在一个牵涉历史大辩论的关键案例面前,援引不同法律,显然要导出不同的结果来。例如,假定他坚持强调"平克尼协定"为先来判定的话,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来说,就是一只脚已经踏进地狱了。那么,在这种时候,是不是法官就可以任意地听凭自己的好恶"站在哪一边"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事实上,依然有一个更高的评判标准在那里,那就是黑人的律师们一再强调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面临的永恒审判的标准,是否符合人性和是否人道。在人与兽之间,是否更向"人"的方向靠近。我曾经对你讲起过,美国是一个在建国时没有给自己定出什么宏伟社会蓝图的国家,它有的只是一个看上去很乡土朴素的个人愿望,就是"人生而平等,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提出这个愿望的时候,有相当多的美国人,事实上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种族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例如在"解放自己"和"解放别人"的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但是,这个朴素的建国理想却是最贴近"自然法"的。当一个国家的建立,以最贴近长满野花和青草的土地,以最贴近寻求真善美的人性,来作为它的立国根本。那么,即使在这块土地上还有许多半兽半人,尚未完全进化的"人",可是,一旦遇到问题,在需要明辨"大是大非"的时候,人们的判断依据和历史进步的方向,在基本人性的标准下,是更容易搞清楚的。这也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相反,假如人们热衷于建立非常宏伟的社会发展理论大厦。在无数的雕梁画栋,仙山琼阁之间,却迷失了最基本的人性的自我,这大概就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结果吧。因此,面临一个历史前进关口的法官,在可以依据的法律尚有矛盾,这个矛盾有可能形成不同判决的时候,他的选择应该是判断人类进步的方向,站在历史进步的一边。判断的依据就是美国符合自然法的立国原则,也就是人性的原则。在电影里,导演斯匹尔勃格是这样来解释裘迪森法官的选择的。他在影片中的判决之前,拍摄了一组交替的画面。一方面,是待审的黑人,在那里开始琢磨手里的圣经,而另一方面,则是裘迪森法官一个人去教堂,向上帝寻求精神上的支持。我想,导演对裘迪森法官的个人历史,当然作过深入的研究。因此在设计这一组镜头的之前,斯匹尔勃格一定也托着下巴问自己,裘迪森这家伙怎么就会出现他个人思想轨迹上一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呢?最终,斯匹尔勃格把它归结到了宗教。于是产生了导演运用电影手法对于人物思想过程的诠释。这组镜头表现了当时的宗教气氛,表现了这种气氛通过美国教徒对"阿姆斯达"号黑人产生影响,甚至对法官思考进程的影响。应该说,这样解释大致是不错的。因为,我们穿过宗教的形式,还是其中的人性内核,在影响美国民众对奴隶问题的思考。而对人性的思考也是裘迪森法官判决的主导原因。但是,裘迪森法官的判决,其实还反映了一些其它问题。例如,人们以前对于这位法官的判断,主要依据是他过去所表现的种族主义者的立常然而,实际上在种族主义和赞同奴隶制之间,并不是可以划等号的。也许,在判决的同时,裘迪森法官并没有改变他的反对种族杂居,反对完全的种族融合的观点。而且,他也完全可能,依然不同意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不赞成他们不惜一切,不惜内战以达到立即废奴目标的观点。可是,这并不说明他就是一个没有起码正义感的人,也不说明他肯定就不憎恶奴隶制和奴隶贸易。在他身上,可以最集中地看到那个时代美国人的矛盾,甚至是那个时代的矛盾。还有,就是人们还是小看了裘迪森法官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在美国法官身上相当普遍的职业荣誉感。这种职业荣誉感是与司法独立的制度紧紧相连的。当司法和法官不再成为权势的工具,被社会确立在一个独立的,神圣的,被期待是公正的位置上,那么,法官的职业自尊心和职业荣誉感也就同时被确立了。在这个时候,法官还是可能有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但是,如果他认清了历史进步的一面,他会被职业道德所驱使,更坚决地站过去。在电影中,裘迪森法官在宣布判决的时候,还宣布了逮捕那两名西班牙人。这是不是斯匹尔勃格为了营造效果给历史添枝加叶了呢?事情本身是有根据的,只是影片将故事浓缩在一起了。历史上,两名西班牙人确实为了这个案子还在美国被捕过,但是,不是在裘迪森法官的法庭上,而是在地区法庭一审之前。这是怎么回事呢?这是在联邦地区法庭开庭的两个多月之前,"阿姆斯达"委员会的泰朋计划向两名西班牙人提出民事诉讼。尽管胜诉的机会很小,但是,这一定会在民众中引起强烈的反响。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希望通过这个起诉,向公众说明,只要是一个人,哪怕是一个黑人,他也有权向美国的司法体系寻求公正。为了赢得公众的同情,他们先在纽约由泰朋兄弟所办的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个名叫乔治.伊.岱的纽约大学教授,写给编辑的两封信。他是一名专门教聋哑学生的教授,所以对于手语有特别的研究。他曾经和"阿姆斯达"号的黑人进行过几次手语交谈。他在给编辑的信中,详细描述了暴动的带领人辛盖对他所作的回忆。谈到他们所受到的非人待遇,谈到在哈瓦那所有的黑人都忍不住哭泣,因为他们都来自同一个地方,可是再也无法返回家乡,等等。泰朋合法地得到了拘留证,治安警察在纽约市的一个旅馆里,以对黑人的"人身攻击罪"和"非法监禁罪"两项民事起诉,当场逮捕了蒙岱和路易兹。泰朋还将两个起诉分别在两个法院申请,一个在纽约市民事法庭,另一个在州的高级法院。律师代表黑人辛盖和弗里瓦要求总共三千美元的赔偿。这一行动着实是捅到了南方蓄奴者的痛处。引起南方强烈的反应。南方的报刊甚至惊呼道,下一次我们就会听到南方的绅士来北方各州旅行时,被他们的仆人告上法庭,送进监狱了!这一举动也立即引来西班牙公使的严重抗议。在他的抗议中,还有这样"义正词严"的责问:"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居然听到过奴隶还有"民权""?"纽约法庭决不应该听那些黑人的抱怨。"这个时候,轮到西班牙公使阿噶兹,要为两名西班牙人要求"人身保护令"了。凡布伦总统随之又一次落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外交部长佛西斯只得又一次吃力地向阿噶兹解释美国的司法制度,这场民事官司是非洲原住民以个人的名义,向这两名西班牙人寻求赔偿的简单诉讼。法庭是必须平等地,不对来者进行身份区别地接案的。美国总统是无权干预这样的司法事务的。在背地里,外交部长佛西斯还是违法地给纽约的一名检察官布特拉递了条子,希望他在这个案子里帮一把那两个西班牙人。然而,并没有起任何作用。在纽约市民事法庭,法官英格理在经过对双方律师的听证之后发现,案子还是要回到这些黑人是"奴隶还是非奴隶"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美国法律规定,奴隶不能对其主人按"民事法"提出起诉。但是,有一个方法可以在这个案子里,绕开这个黑人的"奴隶身份"问题,就是按"人身伤害法"进行起诉。因为在美国法律中,即使是奴隶,也可以对其主人提出此类控告。结果,英格理法官经过审前听证,发现根据"人身伤害法",蒙岱不算涉案,而路易兹可以起诉。于是蒙岱当庭开释,路易兹被判250美元的保释金。这一判定得到了纽约州上一级法院的认可。由于案子告上两个法庭,所以是分别审理。在纽约州的高级法院,得出的是相近的结果,也判了250美元的保释金。此后,还有另一名叫做托尼的黑人也接着提出民事诉讼,告上巡回法庭,结果又判了路易兹800美元的保释金。这个时候,路易兹实际上都已经由于辛盖的起诉坐在牢里了。路易兹的律师立即准备上诉,因为如果"阿姆斯达"号上的所有黑人,要是都群起而告之,那可怎么了的。当时的报刊评论说,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这一起挑战,如果是为了威慑南方的话,他们已经达到目的了。因为,他们终于让南方的奴隶主看到,黑人也可以有民事诉讼的权利。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有着来自西班牙的压力,只要路易兹还在牢里待着,就是一个额外的麻烦,当然很关心这个案子,可是依然无能为力。曾经接到外交部长来条子关照的纽约检察官布特拉,所能够做的就是借探望路易兹的机会,劝他交了保释金出来算了。可是,路易兹根据他在自己国家的经验,认为美国总统既然在西班牙的干涉下,希望他出来,那么,就一定能够放他出来。因此,尽管布特拉向他解释,美国总统无权干涉民事法庭,路易兹依然口气很硬地对布特拉说,放他出去是美国政府的责任,他可不想牲原则。结果,路易兹在牢里坐了四个月。大概终于相信了美国总统的"无能",还是自己付了保金出来了。这就是电影里有关法官宣布逮捕两个西班牙人的历史背景,也是联邦地区法庭开审之前一个不小的风波。不管怎么说,在联邦地区法庭的第一个回合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你也会想到,既然这不是一个法官别无选择的判定,那么,一方如果申诉了,另一方显然是有理由不服输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很快发现,上诉的过程仍然不可避免。区别只在于,原来他们是准备在一审之后自己上诉的,现在却是他们的对手去上诉,他们则是应诉了。可是,他们一样地忧心忡忡。因为,上一级的联邦巡回法院,乃至再上一级联邦最高法院,他们的态度如何,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定,都是无法预料的。提出上诉的对手,还是前面提到过的代表西班牙和凡布伦总统行政分支的联邦地区检察官霍拉博德。在电影里,表现了律师沮丧地试图向那些狂欢中的黑人解释"上诉"的情景。这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他必须使他们理解一件几乎无法理解的事情,法庭上面还有一个"大的法庭","大的法庭"如果意见不同的话,原来的法庭判决就不作数了。电影里删去了联邦巡回法庭的上诉,在真实的历史里,他们还必须对黑人说,"大的法庭"上面,还有一个"更大的法庭"。天晓得这些律师是怎么讲清楚,又是怎样才使黑人们不至于过于失望的。律师的种种忧虑是无法告诉这些黑人的。比如,上诉的是两个国家最高当局的法律代表,他们到底算是多么"大"的对手。又比如,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就是驳回了他们对三个黑人女孩要求的"人身保护令"的同一个法官,这是否意味着一个不祥的兆头。等等。神秘地停在码头,等着裘迪森法官判决后,就连夜将黑人送走的那艘双桅船,在这个意外的判决出来之后,只能怏怏地开走了。然而,正在为"大法庭"的出现,感到茫然和恼怒的"阿姆斯达"号黑人,却一点都不知道,他们刚刚逃过了一个怎样的"大劫"。你一定关心上诉的经过,只能听我"下回分解"了。祝好!林达站在黑人辩护席上卢兄:你好!来信收到,谢谢你给我寄了书。你在信中说,看了我的信很想去看看"阿姆斯达"这部电影。今天我大概可以把这个影片后面的真实故事给你讲完了。在"阿姆斯达"案的上诉期间,美国的新闻界已经逐渐开始在报刊上披露了与此案有关的,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的故事。可是,由于这些干预都没有成功,也就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证据完全浮出水面。因此,除了本来就对凡布伦的行政系统充满警惕,至今还在这个案子上挣扎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之外,一般民众对这样的报道还是将信将疑。然而,从这些一百五十年前的报道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当时美国媒体的新闻嗅觉了。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导演安排了一个场面,表现黑人辛盖在焦灼地坐在法庭,却听不懂那些决定他们命运的人在说些什么,也无法表达自己。终于,他意外地站起来,艰难地吐出一个英语单词,然后用越来越响,越来越坚定的声音重复着:自由!我要自由!这是一个导演安排的戏剧情节,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斯匹尔勃格所关切的焦点始终是在不幸的黑人身上。他非常注意去刻划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心理状态,刻划他们在遭遇一系列厄运,又落到一个天差地别的环境中,所可能产生的反应。在这个电影情节中,还有一个真实的背景。就是这些黑人在等候上诉的日子里,在泰朋和许多义务工作的美国人的努力下,渐渐开始学会用英语表达一些意思,甚至有的黑人开始学会简单的英语写作。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增加,也使他们心理上的紧张和惊恐不安,得到一定的疏缓。在外面,新闻界似乎并不满意对总统干预司法的初步报道,自有一批新闻记者对已经到手的一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终于一步步拖出了曾经属于白宫的"最高机密"。在1840年的10月,也就是一审判决之后的九个月后,"解放者"和"自由者"两个刊物,报道了完整详尽的有关白宫策划干预司法进程的故事。在这个报道之前,已有一些报纸指出,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已经确认"阿姆斯达"号的黑人,是从非洲被绑架来的自由人。可是,代表美国人民的总统,居然要去帮助非法的古巴奴隶主。这一年,凡布伦总统终于竞选连任失败,有很多人认为,他的落选与"阿姆斯达"案确实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他对于奴隶制的温和态度,导致他失去了在四年前曾经支持他入主白宫的六个北方州的选票。这个结果也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当奴隶制问题成为一个如此敏感的社会议题,两极分野又是均势力敌的时候,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如果他没有一个强烈的历史责任感,考虑的只是寻求平衡的话,那么他的处境确实就象是一个吃力的走钢丝的杂技演员。在这段时间里,接受了上诉的联邦巡回法庭的汤普生法官,支持了裘迪森法官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但是,正如"阿姆斯达"的影片里所讲到的,代表西班牙公使和美国行政分支的法律代表不服判决,进一步向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最后的上诉。凡布伦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走出这一步,斯匹尔勃格在影片中的解释,除了他对于大选之年南方选票的考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担心矛盾的激化会引发一场内战。这个分析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对于激进反奴隶主义者来说,他们经过无数的努力和曲折,这是他们久已盼望的时候。因为走向最高法院,是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挑战司法的人们都期待的一刻。只有进入最高法院的案子,才可能对原有的法律有一个根本的否定,才可能在历史的进程中竖起一个"地标"。同时,也能把自己的观点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传播出去。然而,听到案子已经被最高法院所接受的时候,也是他们心情最沉重的一刻。因为到了这里,根据全体人民的契约,判决是一锤定音的。如果失败,不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命运堪犹,而且,对于他们长期从事的,在美国南方彻底推翻奴隶制的事业,也将是一个打击。这个目标的实现将有可能因此推迟许多年。也许他们必须再经历长久的等候,才会等到下一个契机的出现。他们经过再三考虑之后,认识到一点,就是在这个最后关头,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争取使最广泛的民众,都能够理解和支持他们在这场论战中的观点。使得这场由"阿姆斯达"案所引起的论战,对美国的废奴真正产生影响。由于他们自己一向激进的立场,使得一些民众对他们本身产生一些看法。例如,觉得这些人是"唯恐天下不乱",不是真正愿意按照合法的程序推进一个制度的进步,而是巴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甚至不惜引发一场战争。不仅是总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就是在北方,大量希望废奴的美国人也不愿意看到一场内战,这是很普遍,也很好理解的。这样一种情况,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于这个日益扩大的"阿姆斯达"案的疑惑,也可能影响民众的支持率。因此,他们决定,寻找和推出一个有影响的,但是又不持有激进立场的人,主导这个案子的最后一场战役。他们先找了两个名律师,都是反对奴隶制的。其中一个曾经还有过多次出席最高法院法庭辩论的经验。但是,这两个律师由于不同的原因都婉拒了这个请求。这和他们的观点较为温和,对于激烈的挑战司法的行动并怎么不赞同,也有一定的关系。最终,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决定寻求约翰.昆西.亚当斯的帮助。约翰.昆西.亚当斯,就象在"阿姆斯达"的影片中描绘的那样,已经是一个步履维艰,在国会开会时会睡着,出门会辩错方向的老人了。可是在我写到约翰.昆西.亚当斯这个名字,还是不禁肃然起敬。他是又一个加入这个反奴隶制阵营的美国"独立宣言"签署者的后代。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是在费城的会议上的"独立宣言"主要辩护人,也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1789年,当华盛顿当选第一届美国总统的时候,约翰.亚当斯是华盛顿的副总统,之后,他成为华盛顿之后的美国第二届总统。在"独立宣言"发表的五十周年纪念日的那天去世。约翰.昆西.亚当斯是约翰.亚当斯的长子,就是你在影片中看到的这个白发苍苍,一点也不起眼的老人。然而,年轻的时候,他曾是华盛顿总统眼中最有才华的美国外交官,不但足迹遍及世界各地,并且也在1825年当选为美国的第六届总统。你知道,美国是一个最不喜欢世袭传统的国家,所以,这样父子两代都是总统的情况极为少见。四年以后,他在竞选连任时,输给了竞选对手杰克逊,旋而回到家乡,重新开始他的平民生活。此后,他又被选为联邦众议员。在他当选的时候,有人劝他不要接受这个职位,因为作为前任总统,似乎有失身份。他却回答说,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自己为民众服务而"失身份",做个地方职员都是如此,更不要说是当国会议员了。因此,当"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他正是联邦国会的一名众议员。他从来不是一个持激进态度的人。但是,他无疑是反对奴隶制的。正如电影里曾经提到的,从"阿姆斯达"案一开始,他就给"阿姆斯达"委员会以及黑人的律师出过主意,并且始终对这些黑人表示出关切和同情。这也是这些律师会不寻常地想到请他出来领衔,为"阿姆斯达"案的黑人辩护的原因。他一开始也非常犹豫。从他一贯的思维方式来看,他的犹豫,当然不是因为他作为一个前总统,感到"有失身分"。他深深地感觉自己已经精力不足。正象他自己说的,我已经73岁了,耳聋眼花。我的助手们已经纷纷离我而去,我的牙齿也已经一个个离开了我的牙床。我怎么还能担当如此艰巨的一个任务呢?同时,他虽然在哈佛大学毕业后,就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但是他已经有三十多年,没有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站在法庭上了。更何况,他还有作为一个联邦众议员非常繁忙的工作。任何一个律师都知道,不要说打算上的是最高法院,就是接下一个普通的案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也不知道有多少繁复的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他比任何人都更深知自己的局限性。但是,他却无法拒绝。他无法淡忘延续父子两代的对于一个朴素理想的追求。他是一个自由的坚定维护者,坚信父辈提出的基本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且坚信不论白人黑人,都有同等权利。他对奴隶制极为憎恶。所以,人们终于惊讶地听到一个意外消息,这位已经73岁高龄的美国前总统,今天的联邦众议员,决定作为一个普通辩护律师,接下"阿姆斯达"案,走上最高法院,为这些来自非洲的黑人的自由,进行法庭辩护。在开庭之前,他作为一名联邦众议员和前总统,尽了最大的努力,试图劝说凡布伦总统撤销上诉。这个时候,凡布伦总统已经败选,在美国,新旧总统的交接是在投票结果出来的第二年的年初,以便行政的一套工作有一个妥善的过渡。这个时候,凡布伦总统正是处于过渡期中。但是他的行政分支还是拒绝了这个撤诉的建议。于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开始大量的文件阅读和认真的准备工作,其中当然也包括与当事人的谈话。在影片中,描写了黑人辛盖被带到他的家里,进行例行的当事人与律师的对话。在真实的历史中,约翰.昆西.亚当斯是一路颠簸,远途从波士顿专程前往威士特维尔的监狱,约谈他的黑人当事人的。除了当时已经住到监狱管理员家中的三名黑人小女孩之外,他见到了所有的黑人,并且进行了谈话。出来的时候,他说,谈话十分愉快。只是当时在威士特维尔,黑人又住在大间里。他对于黑人的居住以及生活设施的简陋,感到很不高兴。他显然是取得了黑人的信任。在电影里,有黑人辛盖通过黑人翻译,不断向约翰.昆西.亚当斯提出问题的描写。实际上,在他离开监狱以后,那些明白了律师的作用,也学会了写简单英语信的黑人,其中也包括辛盖,开始纷纷给他写信。他们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在信中要求,请他把这些情况转告给那个"大法庭"。在最高法院开庭的日子逼近的时候,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感到压力越来越大。最使他们感到不安的,就是如果败诉,"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就可能会有即刻的危险。他们曾经考虑在开审之前,是否必须再一次尝试,为这些黑人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先把黑人置于他们的保护之下。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必须由接案法庭的上一级法庭发出。现在,案子已经进入了最高法院,也就无处去找"上一级法院"了。要知道,如果说在一审期间,行政系统有过的运送黑人计划,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假如他们现在再有这样的打算,就是一个合法行为了。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是一个终审判决。在这个判决中,如果判定是应该执行"平克尼协定"的话,那么,司法程序就到此结束了。黑人将合法地按照终审判定,移交到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他们要是决定立即送走,也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同样一个计划,提前执行,就是违法地侵犯了黑人的上诉权,干扰了司法程序,就是在宪法设计的"既定程序"中,插了一杆子。但是如果这个计划是在"既定程序"的合法位置上,在行政分支到最高法院上诉,并且胜诉之后执行,就毫无问题了。讲究"既定程序",是美国的制度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样,你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开庭的最后阶段,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为这些黑人安全的担心,已经到了忧心如焚的地步。以至于其中一些人,甚至自告奋勇地要求以身试法,以劫狱来换取黑人的安全。但是,最终理智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决定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当然,经过了两级法院的胜诉,他们还是对最高法院存着一线希望。另外,与以前所不同的是,这时他们和黑人已经建立起较为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他们能够把危险的处境对黑人讲清楚,告诉他们,一旦判决败诉,很可能把他们立即就送回古巴。因此,要求他们天一黑就拒绝离开牢房,遇到异状就大声呼救,等等。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同时,他们积极募款,一方面筹措送他们回非洲的路费,另一方面,他们想到,万一败诉,黑人的身份定位就变成了西班牙人的合法奴隶。既然如此,他们就应该可以用这笔钱,合法地再把黑人从西班牙人手中"买"出来。1841年2月22日,"阿姆斯达"案正式在最高法院开庭了。当时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有五名是来自南方,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这九名大法官中,汤普生法官由于也兼任巡回法庭的法官,所以他实际上已经早就涉入此案了。去年给你的信中,我曾经谈到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地位,在历史上是逐步得到确认的。它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今天,已经不可能再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其它法庭兼职的情况。他们忙自己的案子,也已经一年到头忙不过来了。在"阿姆斯达"案中,最高法院最终只有七名大法官进入判决阶段,因为有一名病重未能出席,最意外的,是在审理过程中,一名大法官因心脏病发作,在睡眠中突然去世。在电影中,你可以看到黑人辛盖也在最高法院的法庭现场旁听。事实上当时并没有黑人在场,出席的只有双方的律师。现在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越来越有规范,大量的工作是在开庭之前的审查书面文件和开庭之后的"长考"。真正开庭时,律师陈述的时间都有限制,一般都很短。为了节省时间,大法官认为对陈述内容已经清楚时,随时可以提问打断律师的陈述,庭审阶段相当紧凑。然而"阿姆斯达"案发生在一百五十年之前,律师所得到的陈述时间长达几天,远比今天要多得多。现在我回想起斯匹尔勃格对最高法院这场"重头戏"的处理,觉得十分贴切和适度。当时的最高法院的法庭远比我们现在看到的要小得多。然而,在这个影片里,你仍然可以清楚地辨别出,一般法庭和最高法院在情景气氛上的很大不同。斯匹尔勃格并没有让电影中的约翰.昆西.亚当斯作慷慨激昂状,毕竟他已经73岁,是一个什么都见过和经历过的老人了。可是,一个德高望重的前著名外交官,一个前总统,如此点燃生命烛火的最后一段,以一个普通律师的身份,站上他已经久违的法庭。就是为了在一个当时还是白人的国家,为一些他素不相识,甚至可以说是彼此难以了解的非洲黑人,争取"平等自由"这样一个基本的人的尊严。还有什么比这件事情本身更说明问题的呢?还有什么必要再添加一些多余的修饰呢?斯匹尔勃格只作了一个十分平淡的安排。就是在约翰.昆西.亚当斯作法庭结辩,谈到"独立宣言",谈到这个国家的建国理念时,曾经踱步走过几个美国建国者的雕像,并且停在一个雕像面前,轻轻用手抚摸了一下它的底座。在美国,所有的人都知道,这就是曾经为了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国家而奋斗了一生的美国第二届总统,他的父亲,约翰.亚当斯。导演的这个安排,使人们不仅感受到一个延续两代的总统家庭的共同目标,人们也会想到,这个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现在在法庭上,这位前总统站在这里,就是告诉人们,要实现这个目标,就是实实在在的,为一个一个的普通人,不论他的肤色和国籍,争得平等的地位,自由的生活,和有尊严的生命。我所要在这里补充的就是,黑人一方的律师,在最高法院的辩护词中,把更重的份量放在有关自然法,黑人的人权,以及"独立宣言"的建国理念上。同时,也充分利用法庭在一审中,对于"阿姆斯达"号黑人的自由身份的确认。指出,他们来到美国的时候,已经从非法奴役中解放了自己。如果把他们送回去,就是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在奴化自由人,而他们是没有这个权利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指着法庭墙上所悬挂的"独立宣言"说,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只有自然法是对我的当事人最为适用的。我们的建国之父们正是在这个原则上建立了我们的国家。法庭是公正的维护者,这意味着法庭必须永远保护每一个"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黑人一方的辩护律师,希望在最高法院,能够在根本上对于美国南方的奴隶制有所触动。还应该提到的,就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在辩护中,以相当大的比重抨击了政府的行政分支干扰司法的违法行为。最高法院的判词是在1841年的3月9日出来的。影片中所表现的短短的宣判场面也相当真实,那是安静的,平和的,也是肃穆的。判词是由斯多雷大法官综合全体大法官的意见之后,撰写并且宣布的。斯多雷大法官来自马萨诸塞州,他反对奴隶制,却决不是一个对此持有激进态度的人,因为他非常重视建立一个严格的社会秩序。且不提那些来自南方的大法官,就是在来自北方的大法官里,斯多雷的态度也是相当典型的。因此,在判词出来之前,一般的估计,还是最高法院的判词会对政府的行政分支有利,而对黑人不利。而作为黑人的法律代表的亚当斯和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对获胜缺乏信心。可是,最高法院的判词不仅确定了黑人得到胜诉,而且在投票的比例上,赞成和反对的比例相当悬殊。在能够参加判决的七名大法官中,只有一名大法官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投了反对票,其余六名均投票支持了黑人一方的胜诉。斯多雷大法官首先纠正了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时所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一审判决时的依据,是1819年美国禁止海上奴隶贸易的法律。这个法律认定,"不论以任何形式,进口或者带入美国领土的任何黑人,混血者,有色人种,只要对他们有任何占为奴隶,使役和劳役的企图,都是非法的。"可是,"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在进入美国水域的时候,他们已经能够控制自己的状态,并且也宣称自己是自由人。因此,上述法律显然并不完全适用于作为判定"阿姆斯达"案的依据。斯多雷大法官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这些黑人到底是不是在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范围内的,应该由行政分支交回西班牙的,属于蒙岱和路易兹的财产。斯多雷大法官认定检方并没有提出对于财产的足够证明,而这些黑人应该是自由的。他在仔细地分析了"平克尼协定"的有关条款之后,认定,既然这些黑人从来也不是合法奴隶,他们也就根本不在该协定所规范的,应该归还的"货物"的范围之内。斯多雷大法官非常清楚地认定,这些黑人从来也不是蒙岱和路易兹的"合法奴隶"。他们是"非洲原住民",被"绑架和非法运入古巴"。有充分证据说明,蒙岱和路易兹对此"完全知情"。非洲人进入古巴领土时就应该是自由的,"阿姆斯达"号的乘客是自由黑人,1795年的"平克尼协定"对他们无效。同时,斯多雷大法官肯定,一个人在被非法劫持的时候,具有自卫的权利。在一个人被非法逼为奴隶的时候,暴动是他的权利。为了得到自由,这些黑人也许是干了下了一些"可怕的事情",但是,在法律的概念里,他们不能被定义为海盗或者强盗。他进一步解释说,实际上,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在西班牙法律和"平克尼协定"都对此案无效的时候,那么,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进入此案各方的相互矛盾的权利,应该依据的法律,就是国际法公正的原则。尤其是当这个争议还牵涉到人的生命和人的自由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平克尼协定"从未否定外国人在美国法庭也有同等的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不管是否存在"平克尼协定",美国公民都有权在美国的法庭提出了对"阿姆斯达"号的财产要求,而"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也拥有在美国的法庭要求同样公正的平等权利。斯多雷大法官的这番话,也就否定了行政分支和西班牙当局所说的,美国司法无权对此案进行裁判的说法。联邦地区法庭对于西班牙人财产权的判决,最高法院予以支持。因为,斯多雷大法官指出,"平克尼协定"也要求财产所有人提供充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据。但是,当这张通行证所提到的拉丁裔黑人是根本对不上号,是虚假的话,那么,也就是说,西班牙人根本没有提供财产所有权的充分证据。至于"海难救助奖金",最高法院也支持了一审裁定。"阿姆斯达"号上的货物,吉尼中尉和他的部下可以获得总价值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也以同样理由,由蒙岱和路易兹取得。在最高法院的裁定下,"阿姆斯达"号的黑人终于不再是别人的奴隶和"货物",而被正式宣布为自由人。整整十八个月的争执,终于斯多雷大法官平静的宣读声中有了一个结果。整个最高法院的法庭鸦雀无声,没有出现任何戏剧性的场面。回顾整个审理过程,大家都觉得如果细察这个案子的法律基础,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因为证据是明确的;公众对这个案子的看法都是对黑人有利的;黑人的律师对于案子的辩护,是准备充分的;亚当斯一再提醒法庭,它对人权和美国公众是负有责任的;更何况,最高法院的审理强调了依据现有的法律。只要最高法院是坚持公正的,就几乎不可能判出别的结果来。约翰.昆西.亚当斯参与了这个工作,他无疑为这个结果感到兴奋。但是,他清楚地把这样的结果,归于那些以极大的献身精神,付出了十八个月辛劳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们。他给"阿姆斯达"委员会的泰朋,以及黑人的主要律师班德文写了一封信,表达了他的心情,"他们自由了!"约翰.昆西.亚当斯写道,"感谢你们!我以人性和公正的名义,感谢你们。"几年以后,他在众议院发言时,突然昏倒在讲坛上,两天以后去世。由于实际上黑人并没有旁听最高法院的审理和宣判,因此,是两个在纽黑文的激进反奴隶主义者,听到消息之后骑马赶到两英里以外的威士特维尔,去向黑人通报这个消息的。这个时候,黑人已经能够用简单的英语表达自己的感受,"我高兴。谢谢。美国人。亲爱的朋友。上帝。我们高兴。"黑人自由了,可是还有一个如何帮助他们回家的问题。你也许还记得,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改了一审的部分法律依据,使得1819年的美国禁止海上奴隶贸易的立法,不再成为这个案子的基矗因此,与同一个法律相联系的,由美国总统送这些黑人回家的一审判决也就不能执行了。因为总统不再有动用行政开支以支付这一航程的权利。在当时的航运条件下,非洲可以说是路途遥遥。去一趟是需要一大笔开支的。于是,此后的八个月,这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又使尽浑身解数,寻求各方的支援,想找到送黑人回非洲的途径。最后,通过美国人的个人捐款,联合传教协会的资助,以及他们举办一些展览会筹集的钱,他们终于凑齐了这笔巨款。1841年的11月27日,一艘名叫"绅士"号的小三桅船,终于载着这些黑人,包括那三名黑人小女孩,在他们的美国白人朋友代表的护送下,离开纽约,驶往非洲。两年半以前,在西班牙人押送下在古巴登上"阿姆斯达"号的五十三名非洲黑人中,只有三十五名,也就是大约三分之二的黑人等到回家乡的这一天。余下的十八名黑人,除了两名在美国因病去世,其余都死在"阿姆斯达"号暴动和暴动之后飘荡在海上的两个月中。也许,他们自由的灵魂已经找到了回非洲的路。"阿姆斯达"案到此应该落幕了。电影也在一笔带过的攻打西非奴隶市场和美国南北战争的炮声中结束。给了人们一个鼓舞人心的结局。后面的事情,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阿姆斯达"电影的范围,可是,我要是就这样草草收场,你显然是不会满意的。那么,我的故事还必须继续讲下去。对于"阿姆斯达"案,我最希望通过它能够使你了解的,首先是当时美国在分治状态之下,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南北之间观念分裂的严重状况。虽然,在南方,也不是都那么极端。但是,如果以极端南方的观点作为代表的话,那么,按照美国的建国基本理念去衡量,可以说这种观念的分裂,已经严重到了一边"是美国",而另一边"不是美国"的地步了。这也正是北方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会忍无可忍地提出,要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上帝原则的国家,或是口口声声不惜打一场内战以改变这种局面的原因。另外,通过这个案子,我希望你能够了解这个很有意思的"司法挑战"的过程。我说过,这也是我最感兴趣的地方。因为,这是美国在历史关头最典型的,也是美国人最习惯使用的推动进步的一个方式。可以说,美国在建国两百多年来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那么它在历史进程中的脚印,几乎都是由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司法挑战"所组成的。所以,认真地细察这样的案例,就象是观察一个重要的历史转变如何合法地,有逻辑地完成。就象看着一个有趣的化学试验,如何从量变走向质变,产生一个新的物质一样,非常耐人寻味。那么,在美国彻底结束奴隶制这样一个历史关头,这样一场由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组织的"司法挑战",对此后的历史进步究竟推动了多少,它的胜诉又是一个什么程度上的胜利呢?简单地说,让我们在电影中感到如此振奋的审理结果,从"司法挑战"的角度去看,它的胜利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可以说,这只是一个道义上的胜利。"挑战者"并没有在他们推动法律进步的根本目标上,得到什么实质性的收获。如果我们再回过头来,冷静地审视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你会发现,它对于美国建国初期南北双方妥协以后形成的南方的奴隶制,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定基础,是首先根据各种证据,对于"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作了一个身份确认。确定他们是"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在这个重要的前提之下,也就可以绕开一系列与奴隶相关的法律,以及由这些法律引发的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阿姆斯达"案并没有去动摇这些法律。不知你是否还记得,我曾经告诉过你,在"阿姆斯达"号上,还有一个被电影删去的特殊人物,就是那个在暴动中被杀的船长,还留下了一个叫安东尼奥的十六岁小黑奴。实际上,他不仅以证人的身份在这个案子中出现,最终他自己也成了这个案子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他的存在,更容易说明我在前面谈到的问题。安东尼奥是这个船上唯一一个真正的"拉丁裔黑人"。他出身和生长在古巴,从种种迹象看,他和主人的关系并不恶劣。这种情况在美国南方也相当普遍,就是作为家仆以及和主人相处密切的黑奴,一般和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关系。尽管他是一个黑人,而且是一个奴隶,但是从一开始,他就是和西班牙人站在一起的。再说,对他来讲,古巴已经是他真正的家乡。就在案子发生后不久,船长的继承人就向法庭提出对奴隶安东尼奥的所有权。在法庭上,安东尼奥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当庭表示,他愿意回哈瓦那去。最终,地区法庭对他的一审判决是,鉴于安东尼奥是一名有证据的合法奴隶,他必须回他的主人那里去。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个判决。由于当时安东尼奥本人的意愿与法庭的判决一致,因此使得他几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注意,也使得这一判决的意义被人们忽略了。"阿姆斯达"委员会在案子了结的时候,仍然对这一部分的判决很不满意。他们不愿意看到年轻的安东尼奥回到奴隶状态,并且担心他被立即送走。由于案子已经了结并且离开了最高法院,他们便希望律师班德文去为他到地区法庭申请一个"人身保护令"。班德文立即回答说,安东尼奥当庭表示了他要回哈瓦那,他自己不要成为自由人。因此他也无能为力,因为法庭不可能违背他本人的意愿为他发保护令。最终,安东尼奥终于醒悟,他向泰朋表示了自己不想再回去愿望。他当时的处境还相当自由,因此,泰朋比较容易地帮助他,使他"失踪"了。还在"阿姆斯达"号的黑人们回非洲之前,当年四月,也就是在判决的两个月后,他已经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开始一个自由人的生活和工作了。从对于安东尼奥的判决上,你已经看到,在"阿姆斯达"案黑人的胜利后面,实际上还隐藏着一个挫折。那就是,反奴隶制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挑战司法的重大成果并没有出现。沉淀下来之后,人们发现,按照这个判决,原来的法律并没有被很大地触动。黑人获得自由,是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自由的。也就是退一步来看,如果这些黑人,象安东尼奥一样,是古巴的合法奴隶,那么,他们就还是应当归还给别人的财产;他们的状态就不是"被绑架的自由人",也就失去了暴动的权利。安东尼奥就是一个标志。如果所有的黑人都是在1820年英国和西班牙的禁止奴隶贸易协定之前被卖到古巴的,他们的身份就和安东尼奥一样了,那么,在同一个法庭,他们得到的判决当然就会完全不同。可以说,没有什么人比那些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更清楚这个局面,也更感到沮丧的了。那么,当你走出电影院的时候,是否因此就是"上了导演斯匹尔勃格的一个当"呢?我想应该不是这样的。因为,即使"阿姆斯达"案的判决只是一个道义上的胜利,它的意义也是深刻的,它对美国废除奴隶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就是司法挑战中首先必须"胜诉"的意义。不管怎么说,这些黑人自由了。在他们已经被卖到了古巴,又转卖给了庄园主之后,还杀了白人,抢下了船。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白人的国家,能得到无数白人的支持,有长期免费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甚至有前总统站出来为他们作法庭辩护。大法官全部是白人,甚至其中还有来自南方的奴隶主,在这样的高等法院,他们照样以高比例的赞成票,判定黑人暴动无罪,重获自由。还有什么比这个胜诉的结果,能使所有北方反奴隶制的人们,更感到激励和鼓舞呢?如果说,一百五十年之后,当走出电影院的时候,依然会有人对这样一个久远以前的故事感到激动的话,那么,可想而知,处于当时美国矛盾漩涡中心的民众,对这样一个胜诉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轰动效应了。同时,对于我们这些通过阅读来了解这段历史的人,还有什么比这个胜诉结果,更能说明一百五十年前代表着美国精神主流的北方的事实状态的呢?是的,在黑人胜诉新闻的巨大冲击下,在当时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没有动摇南方奴隶制度的法律。可是,这个"道义胜利"的轰动效应,却事实动摇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础,使得人们对于南方现状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充分讨论了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再一次申扬了"平等自由"的建国原则,最终黑人又取得了胜诉。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使人们产生一种强烈的错觉,似乎他们已经在解决"黑奴物化"和黑人争取自由等问题上,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当他们在此后再遇到合法奴隶的同类案件的时候,在同样法律之下产生的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使人们产生倒退和无可容忍的感觉。这个时候,本来其意义就是一份契约的法律,就会由于失去民意基础而走向立法的变革。这个时候,司法挑战的目标,就算是真正达到了。历史也就在这样立法变革的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可以说,美国的历史进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但是,唯有在解决奴隶制问题的过程中,迈出了"南北战争"这样一个对美国来讲是"非同寻常"的步子。更何况,南北战争本身,还有它更为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对美国这场唯一的内战细细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这场战争之前,也许我们还是应该再看看"阿姆斯达"案在最终审理时,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我觉得,这既是"阿姆斯达"案的终点,也是理解此后的"南北战争"的一个起点。美国历史上的司法挑战,并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机构建立起一个新法律,才能取得实质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战,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就已经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和你谈到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所有挑战司法的人,在走进最高法院的时候,总是满怀希望的原因,应该说,在"阿姆斯达"案中,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曾经是有过同样的希望的。但是,他们的期待从法理上看,却是过分的,在历史的这一刻,是注定没有希望的。为什么呢?在历史上,美国人在对一条"过时的"和"不合理"的法律进行质疑的时候,或者在遇到两条内容相互冲突的法律,需要一个甄别的时候,一般在最高法院都能找到一个结果。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有一个恒定的参照标准,那就是美国宪法。在美国,大家只有一个基本共同点,就是认宪法。美国人向来就是五花八门,来自世界各地的。但是如果你认同了这个宪法,你就等于加入这个契约,认同了这个国家。所以,最高法院用宪法作为"参照标准"去"复审法律",可以说百试不爽。当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判案时,也有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是比较被动的,就是强调对于现成具体法律条文的恪守;另一种则是较为主动的,就是在宪法精神之下,对于历史进步有一个基本判断,然后,以更接近宪法本意和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判。前者比较简单,不容易引起争议,在美国建国早期,这样的情况也许更多一些。而后者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水平,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些。当然美国人习惯于遵守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决。只是,产生争议的裁决,会一再成为一轮又一轮的新的司法挑战的起因。如果这种挑战是符合历史进步方向的,那么,它终有一天会在最高法院产生新的判决,或者产生新的立法。再看"阿姆斯达"案的最高法院判决,你就会发现,它似乎是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因为它恪守了原来的具体的法律。但是,你同时又会发现,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对黑人维持一个公正,在以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作判决,表现了一种相当积极的主动性。这种情况下,似乎又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第二种判案的态度。至少没有必要怀疑最高法院在"阿姆斯达"这个案子上,对于公正的追求。你只要想象一下,如果"阿姆斯达"最终不是来到美国,而是漂回了古巴,在同样有着"禁止海上奴隶贸易"法律的古巴,又会判出什么结果来呢?那么,既然在寻求公正和追求自然法的原则,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能在判决中再进一步,较根本地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呢?为什么说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目标,就命中注定地不可能在这一个案子里达到呢?因为这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你已经知道的,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宪法时,在奴隶制问题上对南方有过一个妥协。妥协的核心就是承认各州有权决定是否蓄奴。根据当时的局势,似乎有理由相信,在各州逐步自行废奴之后,这样的妥协条款也就会自行走进历史,不再成为问题了。但是,随着联邦的扩大,加入的那些新南方州,如阿拉巴马,密西西比等等,在坚持奴隶制的问题上,与原来的两个极端南方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令人不安的就是在州的数量上南北双方开始相近,在对待奴隶制的态度上,开始走向不可通融的两极。这个时候,由于历史原因进入宪法的这三个妥协条款,就形成了美国历史上一个最难以处理的局面。美国宪法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了可以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其中的条款。修正案在通过后,也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为了保证它能够成为多数人的契约,宪法又规定,修正案必须先由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再交由各州,在至少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议会通过后,才能够进入宪法。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对于美国人一直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美国建国的二百多年里,除了与宪法几乎同时通过的十条"权利法案"之外,至今只通过了十六条修正案。于是,你一定也看到结症所在了,就是南北双方在州的数量上的均势,使得修正这些妥协条款,在当时几乎不可能。于是,宪法中的这三个妥协条款,成为最高法院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它只有依法进行司法判决的权力。它的"司法复审权"的最高依据是宪法,如今争议的焦点,是宪法本身的妥协条款,最高法院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在"阿姆斯达"案中,应该说,最高法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即不违背现行法律,又坚持了贴近自然法和公正的立常然而,在法律的根基上,它不可能有更大的作为了。但是,最高法院无疑是正确的,就是它首先必须坚持在权限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如果认为自己有理,就可以随意越权的话,整个运转正常的体系就彻底乱套了。因此,现在回想起来,在"阿姆斯达"案的过程中,发生的最应该引起警惕的一件事,就是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干预司法的越权行为。然而,它的危险性和重要性,在当时只有一个人是充分注意到的,那就是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他不仅在最高法院一再强调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在他去世前的几年中,始终没有停止呼吁对这个权力机构的越权行为予以追究。只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美国的学校还没有今天这样的宪法教育;民众对于政府运作的监督,也还远不象今天这样洞若观火。直到许多年以后,人们才渐渐理解当年约翰.昆西.亚当斯的洞察力。在今天,美国总统最怕的事情,大概就是被指控为干预司法和越权了,一旦证据确凿,几乎是不可能再继续留在总统的位置上的。这些都是后话了。当我们再一次回到1841年11月27日的纽约码头,目送那只小三桅船,载着"阿姆斯达"号的黑人,缓缓离开码头的时候,心情就很难轻松了。因为在我们身后,南北两个庞大的不可调和的实体,正被这个案子又在背后推了一把,更逼近了一个僵持的交界线,可是,还是看不到一个打破僵局的希望。这是一个松散的联邦,从它还是英属殖民地开始,就在北方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发展核心。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有一部分地区就是对外部敏感的,开放的,思索的,历史逻辑相对清楚的。它们主导了这片土地的思想发展和相应的社会发展脉络。而以两个极端南方州为代表的地区,它们是相对保守的,封闭的,思维迟缓的。甚至是被历史拖着向前的。这样一个格局,由于它的分治原则,一直保存到美国成立之后也没有被打破,只是在新的地区加盟以后变得放大了而已。你也许会说,区域的发展不平衡,这在每一片土地上,在每一个国家都可以看到。但是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和其后发展出来的美国,由于它的分治,就形成了其它地方所少见的特殊情况。并且使它的历史进程也呈现不同的面貌。如果在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一个落后地区,如果被遗忘,它就可能在很长时间被拖在历史的后面,但是,它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如果中央政府想对它有所作为,它也就被动地被改造,这样的改造计划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基本完成。但是,在当时作为一个联邦的美国,就完全不一样,因为这是一块分治的土地。在这里,一个保守的地区,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可以固若金汤一般,维持得相当久远。从整体的历史角度来看,它的基本观念始终是被动地被历史推着勉强向前;但是,从局部的区域来观察,它不仅对于掌控自己的地区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还对于来自外部的力量具有顽强的对抗性,只要它自己不愿意变,任是谁也奈何它不得。这就是僵持的基矗同样,平等的联邦和分治的原则也是当年制宪会议的基本背景。所以,在美国的制宪会议上,不存在领袖,所有的人都是以一个区域的代表出席的,目的是达成一个共存的契约。你也许会问,那么,按照"常理"在独立战争中应该产生的那些"重量级"人物呢?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战争结束,他们就回家了。这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当时美国人的心目中,现在叫做"州",原来是殖民地分区的那个地方,才是他们的家乡和国家。而所谓美国,只是一个远比联合国还要松散的联邦。他们寻求自由的文化,也没有产生一个雄心勃勃的"人物",要建立和主宰一个美国的一统大业。所以,当四年以后制宪会议开始的时候,那些"英雄们"早已在几年前"沉"了下去。自己给自己褪去了头上的光环。再次汇到一起,他们每一个人都只是州的一个代表而已。在这个会议庭里,只有相互地位平等的代表,有会议主持人,但是没有一个领袖,甚至是类似领袖的人物。任何一个地区和它的代表,都没有决定性的主导权。没有人有权利强制别人,没有一个地区有权强制另一个地区。分治的基本共识就是,一个地区的生活方式,只有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自己有权决定。现在看来,能够维护这样一个州与州之间关系的制宪会议,建起了一个以平衡和制约为原则的联邦政府的构架,是有它内在的逻辑联系的。同时,对于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以达成妥协的方式去解决,也是必然的。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过,美国的版图,在南北战争之前已经基本完成。也就是说,它在南北战争之前,面积已经基本和今天差不多了。可是,在制宪会议时的美国,其版图只有南北战争时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在制宪的时候,在这个"小的美国"看上去还容易被时间逐步解决的历史妥协,在南北战争之前,却随着它的面积的迅速扩大而急剧膨胀和激化了。它不仅没有象建国时人们所预期的那样逐步走进历史,反而突兀出来,象一块骨头一样,卡住了这个新生国家的喉咙。那么,美国人到底如何才能走下去,走出这个历史困境呢?这封信太长了。下次再写吧。祝好!林达历史遗留的哽喉之骨卢兄:你好!谢谢你的来信。你说,没想到一个"阿姆斯达"案,居然隐含了这么多内容,觉得很有意思。但是对于我上封信后面提到的,美国历史上这个僵持的困境,你说,这个难题倒是不难解,不就是打一场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吗?这使我想起了我刚到美国时,第一次到一个七十多岁的南方老人布鲁诺家去作客。那天,我们坐了一会儿,一起去的朋友就高兴地对老人说,她给我起了一个英语名字。布鲁诺的夫人一听就说,啊,这个名字正好和我们这儿第一个进入公立大学的黑人学生的名字一样。于是,大家自然地谈起了南方的种族问题,甚至一路牵到了南北战争。我当时英语还跟不上趟,半懂不懂地勉强在后面拖着。布鲁诺见我很少说话,也许怕冷落了我,就问道,你在中国也听说过美国的内战吗?我的回答和你差不多,我说,听说过,不就是那个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吗?布鲁诺听了我的回答说,是啊,只是不那么简单。布鲁诺的这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这儿待的时间越长越觉得,不论现代社会的交通工具多么便捷,把两块大陆的距离拉得多近,可是,在试图相互了解的时候,它们往往是原本有多少距离,现在还是有多少距离。因为一件事情,一个现象,在距离的相互传送中会被逐步简化。等传递到了彼岸,原来的一条恐龙,已经只剩下一副骨骼了。至于一个历史事件,它不但遭受长距离海浪的冲刷,还受到时间的淘洗,当它飘洋过海,已经不但是骨骼,而且是骨骼的化石了。似乎经过简化以后,它反而显得清楚和容易被掌握,但是,它留给人们有血有肉的历史教训,却往往在途中失落了。所以,我想,我所应该在信中和你聊的,就是尽可能补上一些失落的东西。只要你看了以后发现,原来不那么简单埃我的目的就算是达到了。我们还是必须回到南北战争之前,梗在美国的那块"骨头"上。在制宪会议的时候,即使是强烈反对奴隶制的人,也很少有人认为必须有一个条款强令各州立即废奴。因为,在你看过我前几封信对历史状况的介绍之后,也一定同意,这在当时是做不到的。这是一个与整个殖民地几乎与生俱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它的整个经济和生活方式都缠绕在上面,必须有一个梳理变化的过程。实际上,在独立战争期间就已经宣布废奴的少数殖民地,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所不同的是,它们的变革过程开始得更早更自觉而已。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求一个缓冲期,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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