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5

第二十四章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爱国主义是普通百姓共同的情感,世界各国都有,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有的国家是用充满激情的口号,有的国家是用声势浩大的集会游行,也有的国家是自发地悬挂国旗。在美国,每逢7月4日独立日或其他重大场合,很多家庭就会在自家门口插上国旗表示庆祝和团结。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者劫持了美国飞机,撞毁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姐妹楼和华盛顿五角大楼,造成近4千人死亡的悲剧。事发之后,美国商店里的国旗被一抢而空,家家户户悬挂国旗,表达在国家受难之际人民的忠诚和团结之情。据统计,“9.11”之后,美国商店出售的国旗至少有两亿面之多。  在美国,没有其他任何象征能比国旗更为重要和扯动情感的,连美国的国歌都是以颂扬国旗为主题。这首《星条旗永不落》(the star-spangled banner)是作者弗朗西斯科(Francis Key)爱国情感的自然流露:在1812美英战争之初,弗朗西斯科被英军俘虏,囚禁在英国的军舰上,当他看到海岸堡垒上美国的国旗在英军猛烈的炮火中依然高高飘扬时,触景生情,心潮澎湃,一气呵成这首不朽的歌曲。因此,在一般美国民众看来,国旗象征了美利坚民族的辉煌和荣耀,代表了国家的团结和伟大,为此,美国50个州中有48个通过了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正因为美国人视国旗为神圣的象征,因此,世界上反对美国的人们也常常以焚烧美国国旗为乐事,表达他们对美国外交政策和生活方式的不满和愤怒。见到此情此景,美国人虽然痛心疾首,但也无可奈何,因为那毕竟是发生在世界其他地方的事情,美国管天管地,也管不了其他国家民众的放火焚旗。  不过,就是在美国的地盘上,也有一批对自己政府不满的美国人以焚烧国旗作为表达自己观念的方式,来批评和抗议美国政府的一些做法。他们知法犯法,目的就是维护他们所认定受美国宪法第1项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    一、约翰逊扯旗焚烧 惹上官司1984年8月,共和党在美国西部得克萨斯州(Texas)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现任总统里根(Reagon)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连任。在其第一届任期内,里根对内实行“杀贫济富”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外扩军备战,与苏联进行新的冷战。他的这些内外政策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猛烈批评。  对左派人士来说,共和党大会也是他们表达不满和愤怒、吸引民众和媒体眼球的大好时机。一群号称是“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的团体百十号人,在其领导人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的率领下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他们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反对里根的口号,一边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和绿树泄愤。其中的一位随手拔下一家银行门前的国旗给约翰逊——本来,这面国旗是为了庆祝共和党大会而悬挂的。当他们示威来到市政厅前,约翰逊将一瓶煤油倒在了这面国旗上,他的伙伴则用打火机将其点燃。这些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开心地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口痰。”  当时有不少旁观者在场,但面对狂热亢奋的示威者,他们敢怒不敢言。等到示威者散去后,一位叫丹尼尔。沃克(Daniel Walker)的旁观者才小心翼翼地收拾起被焚国旗的残片,伤心地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  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得克萨斯的一项州法,该法禁止亵渎“庄严的东西”(venerated object)——它们不仅包括美国国旗,而且也包括得克萨斯州旗、公共纪念物和墓地。除了阿拉斯加(Alaska)和Wyoming两个偏远州外,当时美国其他47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有类似的地方法律。  那么何谓亵渎呢?该法的定义是:行为者明知其破坏行为会严重冒犯那些看到和发现其所作所为的人,仍一意孤行。  因此,此案的关键是必须有人出来作证,声明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伤害了他们。检查官很容易就找到了沃克等目击者作为证人,他们明确表示,焚烧国旗是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为此他们心痛不已。约翰逊立马被判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2000美元罚款。  约翰逊和他的伙伴当然不服,便将案子上诉到得克萨斯的刑事上诉法院(the Texas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在法庭上,约翰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振振有词:“我烧国旗时正是里根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不管你是否同意,当时没有其他象征性的言论能比焚烧国旗更有力地表达(我们的看法)。这完全是一个姿态。我们有新的爱国主义,不是没有爱国主义。”  出乎达拉斯地方检察官的意料,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定罪,而且接受被告辩护律师的看法,认定约翰逊的所作所为乃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应该受到宪法第1项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违反美国宪法的不是约翰逊焚烧国旗,恰恰是禁止并惩罚损坏国旗的这项得克萨斯州法!  在地方检查官和普通民众看来,这一判决简直就是颠倒黑白、为虎作伥。但这些法官却振振有词,搬出了41年前最高法院在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一案中的裁定。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表达的形式,受到宪法第1项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因此政府强迫公立学校的学生向国旗致敬就是违反“言论自由”。同理,焚烧国旗也是一种表达,自然应受宪法保护。  不过,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无权宣布得克萨斯州法违宪,而且这一问题毕竟涉及到无数美国民众对国旗神圣情感的大问题,众怒难犯,还是推给联邦最高法院的好。因此,他们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州法是否合乎宪法。这就给了检方一个申诉的机会。    二、言论自由绝对 焚烧国旗无罪五年后,这个官司才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  1989年3月21日,控辩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达拉斯的地方检察官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得克萨斯州法之所以要制裁焚毁国旗这类行为,是因为它们严重冒犯了(offense)无辜者的利益,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breach of the peace);二是“国旗作为民族和睦和国家团结的象征”,得克萨斯州有着义不容辞的维护之责。  为约翰逊辩护的律师名叫威廉。肯斯特勒(William Kunstler),此公一向以为左派辩护而出名。他辩解说,约翰逊和他的伙伴所进行的示威完全是非暴力的,他们也没有向目睹焚烧国旗的路人挑衅,怎么就能说他们这一表达自己政治倾向的做法对这些人构成了损害?这完全是欲加之罪。  在这一案件的法庭内部讨论中,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开明和保守两派泾渭分明,意见针锋相对。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等3位开明派大法官坚持“言论自由”的绝对性,斯科勒(Antonin Scalia)虽然是保守派,但却是言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等4位保守派则强调焚烧国旗不是一种言论表达,而是一种有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由于两派意见尖锐对立,1988年刚刚由里根提名任命的大法官肯特(Anthony Kenndey)投下了关键的一票:他站在了开明派一边。最终,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通过了维持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原判的决定。  25年前,就在同一个法庭,布伦南大法官就《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New York Time Co.v.Sullivan)一案起草了著名的判决书,这次,在其大法官生涯即将结束之前,他再次成为言论自由的守护神。在由他起草的多数意见中,布伦南非常巧妙地区分了“言论”(speech)和“行为”(conduct)之间的不同,因为对美国政府来说,限制有害行为要比限制有害言论容易得多。因此,他首先强调约翰逊的亵渎虽然也是一种行为,但却是一种“表达行为”(expressive conduct),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他引用以前的案例说明,它“带有足够的交流万分而成为宪法第1和第14项修正案的保护对象”。  但在“表达行为”(expressive conduct)和“纯粹表达”(pure expression)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奥布利(United States v.O'Brien)案中裁定:“如果同一行为中既有言论成份又有非言论成份时,而且政府有充足的和重要的理由来调节非言论成份时,对宪法第1修正案的自由可加以偶尔的限制。”据此,得克萨斯州认定约翰逊的焚旗行为包含了一种有害的非言论成份,必须加以限制,因为他完全可以不采取这一亵渎行为来批评美国。  针对这一说法,布伦南指出,得克萨斯州不能因为焚旗所包含的有争议性的内容或者仅仅因为造成对他人的冒犯,而以这种“偶然调节”作为限制言论的借口。既然是焚旗所表达的政治信息而非焚旗本身伤害了他人,因此,它实际涉及的就是言论,而言论自由是最根本的宪法权利,因此,对它的任何限制必须经受“最严格的审查”。而根据最高法院1969年的一项判决,只有那种煽动他人立即进行无法无天暴行的言论才能根据美国诉奥布利案的先例加以限制,而约翰逊的所作所为显然没有到达这一地步。  至于控方律师所云得克萨斯州有义务保护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布伦南表示,在民众的情感中国旗的确有其“特殊的地位”,但约翰逊的行为“将不会对我们的国旗所起的特殊作用以及所激发起的情感构成危险”。他还引用70年前霍姆斯(Holmes)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 v.United States)中所表达的异议,声称“没有人会认定,这样一个无名之辈的这一姿态会改变我们民族对其国旗的看法”。  布伦南用一句话概括了他对公众自由的看法:“如果存在着一项支撑宪法第一项修正案的根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因为社会感到某种观念激进或不能接受(offensive or disagreeable),就可以简单地禁止其表达。”根据这一原则,“州政府防止扰乱治安的公共利益并不支持这项定罪,因为约翰逊的行为并未威胁扰乱治安。州对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统一象征的愿望,亦不足以支持其对(约翰逊)政治表达的刑事定罪。因此,我们维持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在保守派的反对意见中,几位大法官更多的是用情感而不是逻辑来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是位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老兵,对国旗有着神圣的感情。据当时在场的记者报道,布伦南在宣读多数意见时,坐在旁边的伦奎斯特多少有点怒目而视。在其反对意见中,伦奎斯特用整整6页的篇幅,从美国革命到越南战争的历次战争所产生的爱国主义诗歌和文学中摘引资料,考察了国旗在美国文化和传统的重要性。  伦奎斯特指出:“200多年来,美国国旗作为我们民族的象征,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这一特性使政府有理由禁止约翰逊焚烧国旗这类行为”。接着,他就从美国革命一路谈起,谈到1812年战争、南北战争、一战二战、韩战越战等历次战争中国旗的作用,最后,他用充满感情、带有诗意的语言描述了国旗的神圣:“不论是和平还是战时,国旗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从国会山到数以千计的地方法院和市政厅,在战舰、飞机和军事基地上,国旗标志着我们国家的存在。两面国旗安插在我们法庭的显著位置。在每年的阵亡官兵纪念日(Memorial day),无数国旗被安放在死去亲人的坟墓上。根据传统,国旗覆盖在美国阵亡官兵的棺木上,然后交给其家属……国旗鉴别着合众国的贸易船只,且无论国旗飘扬在何处,联邦法律都保护着我们的商业。”因此,“没有任何其他的美国象征受到和国旗同样普遍的荣誉”。“不论他们具有何等社会、政治或哲学信念,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对它表示着一种近乎神圣的崇敬。”在他看来,“约翰逊公开焚烧美国国旗并非是阐述任何观念的必要部份,同时却可能煽动扰乱治安。……这种抗议形式深深触怒了许多人。得克萨斯州法律允许所有其他形式的象征性言论以及一切可以想像的口头言论来表达他对国家政策的深切不满”,但他却选择了公开的焚旗,因此,约翰逊的所作所为不仅不是一种值得保护的言论,而且“无异于口齿不清的鼓噪或叫嚣”,“应用于本案的得克萨斯州法律应受到肯定”。  另一位二战老兵出身的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Stevens)平时很少表示不同意见,此时也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绪,在独自提出的异议中动情地指出:国旗所代表的象征并不只是“民族和国家的统一”,它还“标志着选择这个象征的社会观念以及激发这些观念茁壮成长的特殊历史。它象征着勇气、决心、以及把十三州的雏形变成世界大国的天然智慧,象征着自由、平等机会、宗教宽容和其他类似的民众的良好意愿”,因此,“作为象征,国旗无价”。他还把国旗与美国人的爱国激情联系起来,历数了美国前辈先哲为国旗的荣誉而奋斗的事例,声称“如果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值得为之奋斗的话——我们的历史证明它们是值得的,那么,国旗作为这些观念所具有力量的独特象征,值得我们保护免遭不必要的玷污就是不证自明的”。  大法官肯特投下了多数票中关键的一票,他也特别写下为自己行为辩解的补充意见:“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有时我们必须作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我们这样作,是因为他们是对的,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对的。”他无奈地承认:“本案最能显示运用司法权力所经常遇到的困难……国旗历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对法律、和平及维系人类精神的自由的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坚持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肯特的感叹反应了美国知识精英对言论自由原则近乎宗教般的顶礼膜拜,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自由象征——的行为,也必须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而不能有所例外。  这一判决出乎很多法律专家的预料,因为根据美国的宪政传统和对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越来越充份的趋势,票数不应该如此接近。可见,这一表决实际上反映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沃伦(Warren)法院开明派大法官逐渐退休,由共和党政府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开始占上风,有关判决逐渐朝限制个人权利和联邦政府权力方向摆动。国旗案一年后,布伦南大法官退休,接着,1991年黑人大法官马歇尔(Marshall)也退休,沃伦时代最终宣告结束。由于卡特(Carter)总统运气不佳,没有机会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结果从尼克松(Nixon)到布什(Bush),4位共和党总统一共任命了10位大法官,而克林顿(Clinton)在8年任期中才有两次任命的机会。现在的大法官中有6位是共和党任命的。  在烧国旗问题上,开明派大法官为何要向广大民众的爱国主义热情泼冷水呢?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爱国主义常常走火入魔。想当年,德国法西斯和日本法西斯都是在强烈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激情上产生的,无数的罪恶和暴行也都是在爱国主义和国家至上的狂热情绪中进行。因此,在焚烧国旗问题上,冷静和理智显然应当高于激情和狂热。    三、民众哗然 结成同盟争取修宪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意味着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失效。尽管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应受到的尊敬。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行为,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但这些措辞根本不足以平息美国护旗爱国主义者的愤怒。自60年代位置祷告案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判决引起民众如此强烈的愤怒。报刊上刊登了数千封群众的批评信,新当选的乔治。布什(George Bush)总统——另一位二战老兵——建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定,众议院通过谴责最高法院决定的议案时无一人投反对票,参议院也不分党派,通过了谴责最高法院决定的两党联合议案,对此,只有三人反对。在美国最大的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American legion)等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下,国会两院又很快通过了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禁止对国旗进行任何形式的亵渎,而不论此举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冒犯。  但就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天(1989年10月30日),已经获得自由的约翰逊再次焚旗,以身试法——不过这次不是在得克萨斯,而是在美国政治心脏国会大厦的台阶上!但他一不留神却迟了一步,落在了一位来自Seattle的艾奇曼(Eichman)女士及其伙伴后面。有最高法院判决的撑腰,艾奇曼等人根本不怕被捕。而且,这些激进派知法犯法的目的,就是要让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  案子很快上诉到最高法院。尽管有民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1990年6月11日,在美国诉艾奇曼(United States v.Eichman)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票数判决《国旗保护法》无效,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  这样一来,美国的那些护旗爱国者惟一的希望就寄托在用宪法修正案的办法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上了——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他们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国旗。就在这一判决宣布的十天后,护旗派议员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提出了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但均因没有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而失败。  在美国,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谈何容易!它不仅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且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四分之三州批准。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只有4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  1994年8月,笔者亲眼目睹了以美国军团为首的65个全国性爱国民间社团在国会山下庄严宣誓、成立美国公民护旗同盟(the citizens flag alliance)的情景。他们发誓要在全美范围内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说运动,促使国会通过这一修正案。  在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表示赞同一项保护国旗的修正案,而且,他们的努力还在国会里获得了积极的回音。但最终,仍然无法通过国会参议院这一关。1995年、1997年和1999年,众议院先后三次以312比120、310比114和304比124票的微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修正案,但参议院的投票结果却差强人意,令护旗派大失所望:1995年的投票是63比36,离三分之二多数仅差3票;1997年该修正案未能列入讨论议程;而2000年3月的投票则是63比37.尽管是老太太过年,一年不如一年,但美国公民护旗同盟并不善罢甘休,声称“我们将战斗至地狱结冰,然后继续在冰上战斗”。    四、民众与精英较量 民主与法治平衡以美国公民护旗同盟为主体的护旗派都是那些最普通的美国人,他们很认真也很简单地把事务分成好和坏、对与错。因此,在该同盟的组成名单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团体,基本是一些传统的退伍军人、劳工、移民和妇女组织。盖洛普的民意调查也显示了这一点:在被调查的人群中,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而有大学学位的人群中则有60%反对这样做。  那么,护旗派的对手又是什么人呢?他们是言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尽管他们并不认为焚烧国旗的作法得当,但他们却相信表达自由原则的至高无上,尊重最高法院的开明判决。这些人恰恰是美国社会的精英,特别是那些创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舆论、主导潮流的知识分子。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权,他们非常理性地接受国旗被践踏、遭污损的现实,承受由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价。  因此,就阶层构成而言,这场轰轰烈烈的护旗运动实际上可以看作民众与精英的较量。  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但是,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在于,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由制宪先贤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体制不仅旨在防止个人的独裁,而且也要阻止多数的暴政。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不是它的民主,而是它的法治——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极为具体地规定了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法律程序。以宪法修正案为例,它首先必须在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里经四分之三州批准。  护旗派难以实现其目标,说明美国政治的精英性,但这并不能否认美国政治的另一个特性,即它的草根性。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有关平等权利的宪法修正案(equal right amendment:ERA,平等权利修正案,又译男女平权修正案)的命运则证明了后者力量的强大。  美国社会中女权主义力量之大、势头之猛、冲劲之足,令人咋舌。仅以最能够反应社会变迁的语言为例,不仅中性化的chairperson代替了chairman,而且出现了用女性历史herstory代替实际上不分性别的history、用中性化的humankind代替mankind的现象。女权主义者对传统妇女角色的挑战深得知识分子的支持,但他们打造的“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尽管早在1972年就由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是,到法律规定的1982年6月各州批准的最后期限内只争取到了35个州的批准,离所需要的37个州仅差一步之遥。女权主义者和他们的支持者十年的苦苦努力前功尽弃!显然,美国广大民众还是认同于传统的妇女观。  焚烧国旗案非常典型地凸现美国宪政的若干特点:  首先是司法和立法的制衡。最高法院可以裁定焚旗合法,从而导致48个州地方法律失效,但国会可以通过联邦法律表明立场;在最高法院判处该法违宪后,国会可以寻求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法院判决。  其次是国会内部的制衡。宪法修正案需要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三是联邦和州的制衡。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必须经四分之三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是精英和民众的制衡。大众以“量”取胜,但精英则以“质”见长。在ERA(平等权利修正案)中,精英虽经苦战,仍无法获得四分之三多数;而在护旗案中,它却可以轻易获得三分之一的少数而占据上风。  最后,在争取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不可以成败论英雄。昨日的ERA(平等权利修正案),今日之护旗运动,都是极有影响的政治社会化进程,它使无数人认识到男女平等权利之重要、言论自由之珍贵、国旗之意义,学习到美国宪政法治的动作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焚烧国旗合法后,很多人猜测这下子美国国旗一定遭殃倒霉了,出售星条旗的商店肯定发财了。但信不信由你,此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那烧它还有啥意思?  由此看来,不让吃的饽饽才是最香的饽饽——古今中外似乎都是一个理儿。            第二十五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  回首往事,1992年洛杉矶市发生的震憾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就与新闻媒体报道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一、震惊全美的无罪判决1991年3月3日,堪称美国当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国为首的联军提出的停火条件,海湾战争正式结束,美军以148人阵亡、458人负伤的代价,取得了重创伊拉克军队42个师、一举收复科威特的空前胜利。  同一天,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阵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瞅着那浓烟四起、满目疮夷的景象,令人整个儿感觉是置身于刚刚遭受过猛烈空袭的中东古城巴格达。  实际上,当得知无罪判决结果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惊讶、意外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George Bush)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  要说这事可真是有点儿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那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由10位白人、1位亚裔和1位拉美裔组成的陪审团那天全都吃错了药吗?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它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审判时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晚间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给陪审团看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三大电视新闻网播放的电视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和画面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已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预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证据,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因此,无罪判决一出,空前大祸从天而降。    二、借酒耍疯的超级壮汉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每一次开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档案在结案后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开的金案原始档案和当事人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市,从小酷爱体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职业选手水准,但学习一塌糊涂,中学没念完就退学当了建筑工人。罗德尼。金其人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气比原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Dennis Rodman)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这恐怕要跟两位著名的黑人篮球明星比较一下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球技出神入化、人称“空中飞人”的原公牛队后卫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体重195磅;体壮如牛、绰号“邮差”的爵士队强力前锋卡尔。马龙(Karl Malone)身高2.08米,体重260磅。相形之下,罗德尼。金身高1.88米,体重250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经过与两位大牌球星的这番对比,如果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把罗德尼。金描述为一个超级强壮的大汉,恐怕没人会否认吧?  金的野牛脾气到底有多邪乎呢?这也要举个例子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1989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韩裔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为这点小事儿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干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入狱后,金表现特别好,是监狱里的模范犯人。1990年12月,狱方同意他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狱后找了一份建筑工的活儿,重新干起了卖力气的老本行。起初他还能控制自己,但时间一长,架不住酒肉朋友热情相劝,禁酒的假释条件逐渐忘到脑后,他重开酒戒,经常开怀畅饮,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与他的两位黑人哥们儿在一起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他一边看球一边痛饮,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气的金东倒西歪,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飞驶。已经喝迷糊了的金一点也没觉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辆加州公路巡逻处的警车。警车中的女巡警辛格(Melanie Singer)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紧追。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当时,警灯闪烁,警笛嘶鸣,女巡警勒令金立刻停车。金的哥们儿在车内连声高叫:后面是警察,快停车!可是,罗德尼。金却跟没听见一样,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看来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个有案底在身的假释犯,酒后驾车被警方抓获后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可是,一个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应当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脱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释罪犯酒后驾车并试图逃脱警察追捕,将被重罚。金本人后来对记者解释了当时拒不停车的原因,称自己在狱外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狱。  至于超速驾驶一事,金狡辩说他当时并没注意看车速表,凭感觉,车速大约在时速80英里左右。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证时说,金当时的时速大约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这个车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道,美国陆军装备的眼镜蛇式武装攻击直升机,在满载兵器和弹药时的最高速度为时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时速为65英里。  在法庭审判时,金本人没有就超速驾驶、拒不停车等问题出庭宣誓作证,这是其律师给支的高招儿。律师担心,在酒后超速驾车和拒不停车两件事上金并不占理,出庭作证肯定对他不利。至于后来挨打的经过,自有录像和医生报告为证,警方无法抵赖。如果金本人出庭为挨打一事作证,虽然有可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但被告律师肯定会借机盘问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释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来,捎带着把金证词的可信度贬得一钱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证,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师不得随意向陪审团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三、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在辛格警官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驱车拐进了市区的一条小路,谁料想,前方一辆大卡车已把路堵得严严实实。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天上直升飞机盘旋轰鸣,地面2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金已是插翅难逃了。  辛格警官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无路可逃的逃犯立刻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儿吓得魂不附体,连滚带爬,趴在地上只敢喘气,不敢吱声,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上来的酒劲儿,他迷迷糊糊地感到这回恐怕是闯下大祸了,这么多警察围上来,天上还有直升飞机盘旋,再怎么折腾也难逃法网了,干脆破罐破摔,借酒耍疯,把警官气晕一个算一个。面对辛格警官的厉声警告,金毫无反应,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空中的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警官气得七窍生烟,继续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就在这时,站在辛格警官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Koon)警长突然大吼一声:“停住!”原来,孔恩警长是洛杉矶市警察局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此外,在嫌犯手中无刀无枪的情况下,警方是不能轻易动枪的。  听到吼声后,辛格警官回头一瞅,见是孔恩警长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难而退,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警长一挥手,4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4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4位警官的贴身格斗。经过一番徒手较量,4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其中数肚皮已发福的鲍威尔警官跌得最狼狈。  孔恩警长见状大惊,在警告无效后他启动了高压电警棍,想一举将金打翻在地。照常理,这五万伏电压的高压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2.20米体重320磅的湖人队中锋侠客奥尼尔(Shaquille O‘neal)恐怕也会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长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转瞬之间就站了起来。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一个劲儿地高喊“不要打脑袋”、“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金,远远超出了适度动武的范围。虽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此时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服从命令,一直不停地滚动。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记警棍之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并趴在地上不再动弹。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叫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急救室抢救。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耍蛮拒捕,警方若适度使用武力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4个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迸裂、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恨过毒。在常人眼中,当年白人三K党徒私刑黑人也不过如此。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原来,距殴打现场约30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拿起几天前才购买的一架索尼牌摄像机来到阳台,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81秒钟的实况录像。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画面,也没拍摄到4位警官与金徒手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丢人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短短81秒钟录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最出名的业余摄像师。    四、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给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偶然拍摄到一段警察打人的录像,问警方是否有兴趣看看。谁知道,接电话的警官鬼迷心窍,竟然表示毫无兴趣。主动靠过去的热脸蛋却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气之下便给CNN洛杉矶办事处打了个电话,但却没人接电话。为保证录像画面的新闻时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决定主动送货上门,驱车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市的地方电视台KTLA.这可真是天上掉馅儿饼啊!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KTLA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当机立断高价卖下录像。经总裁拍板,编辑们把长度为81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长度68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大张旗鼓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反复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CNN总部在录像播出三个星期之后才知道KTLA提供的录像带删除了至关重要的部份,副总裁特纳(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后重播这条新闻时应把被删剪的部份补上。说来也巧,笔者当年正在美国大学读洋书遭洋罪,平时极少看电视,但有一天在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等人时极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闻中有金拒捕的画面,总共也就是两三秒钟时间。可是,三大电视网和KTLA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仍然照播不误删剪过的录像。  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新闻和娱乐节目都是免费的,KTLA电视台的节目在洛杉矶地区也不收费,但CNN的电视节目却只有那些已购买了有线电视节目(Cable TV)的观众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阶层一般很少有人花额外的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而且,普通美国民众生活节奏紧张,即使花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赛实况、专门频道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名片,每天认真收看CNN新闻的观众并不多,更很少有人会注意警察打人录像的微小差别。因此,真正知道原始录像被删剪一事的美国人可以说微乎其微。  甚至就连老布什总统也被蒙在鼓中。与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点上班,下午3点下班)的里根总统不一样,老布什总统宵衣旰食、事必躬亲,加上曾出任美国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经历,新闻媒体便讥讽他是“国务院中国科科长兼中央情报局首席情报分析员”。老布什整天瞎忙,自然不会有闲功夫关注金案详情,更不会留意CNN新闻节目中电视画面的微小变化,所以才会在得知无罪判决消息时大发雷霆。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然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道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惟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道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的重点监督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自然要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力。  经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证明媒体的报导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年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非常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职)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惟一根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Wentura County),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2%。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猜测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呢?被告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儿,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  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隐姓埋名的陪审员辩解道:“金显然是一个危险的嫌犯”,“同车的两位黑人遵纪守法,但金自始至终都在拒捕,所以警方别无选择”,“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殴打事件的过程”,“警察并不是天使”。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陪审员接受媒体匿名采访时说:“如果仔细看录像的慢镜头,很多时候警棍并没有打到金身上”,“金受到的伤害不是那么严重”,“警察的所作所为属于依法行事”。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Lyndon B.Johnson)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州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United States v.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团体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政治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吭,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的问题。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  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  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压力下作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判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  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票对孔恩诉美国案(Koon v.United States,1996)作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削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第二十六章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Buffalo Bills)和旧金山淘金者队(San Francisco 49ers)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z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 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何个人好感。 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康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由于缺乏经费和待遇不高,美国各州警察和刑事检验人员的素质普遍平平。相对而言,联邦调查局(FBI)在刑事侦查、证据检验和遵循正当程序方面口碑较好。FBI挑选和录用特工的标准极高,每年大约有10万美国人申请加入FBI,但被录用者仅为100余人。当年尼克松从杜克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申请FBI的职位,却被拒之门外。有人开玩笑说,当个FBI特工比当美国总统还难。)  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这使一对散步的美国夫妇心生疑惑,便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辩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一种人体细胞中的遗传物质,它所携带的遗传信息极为独特,可以被当作人类的遗传指纹。在刑事案中,检验专家可以从现场发现的血迹、唾液、精液、毛发、皮屑中提取DNA,然后与从嫌犯身上提取的DNA相比较,检验是否吻合。DNA测试是一种最新的法庭科学,美国于1987年开始在法庭审判时应用。)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李昌钰口述、邓洪整理:《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3页。)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就这样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排除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这就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首先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关搜查的法律法规极为复杂,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但如果警察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枝,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枝是否能作为呈庭证据?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根据每一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在法庭审判时审时度势,相机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排除规则”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在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Leon,1984)中最高法院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 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还要精通。他们都应明白,美国诉里昂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  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Kato Kaelin)。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赶紧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单枪匹马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在住宅内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便随口答应了。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  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十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辛普森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榆木疙瘩般一声不吭的嫌犯,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放弃沉默权的好事,结果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辛普森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学生的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套出更多的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辛普森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为此,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三、公路追捕与刑事起诉警署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他借用橄榄球术语给自己挂上了球队老板兼指导的头衔。负责协调指挥全队进攻的“四卫”(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Robert Shapiro)担任,他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Marlon Brando)的律师。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担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开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摇滚乐巨星麦可尔。杰克森(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萨皮罗律师人脉极广,颇有运筹帷幄之才。他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Lee Bailey)——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从纽约请来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Alan Dershowitz)加盟——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Goldberg,1962─1965任职)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Henry Lee)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  此外,辛普森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针对辛普森悬赏捉拿凶手一事, 有人幽默了一句:“他家里难道没有镜子吗?”意为镜中之人辛普森即为凶手。)  据行家估算,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此时,“梦幻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品。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失踪了。临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我与妮克之死毫无关系。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他,而且将永远爱她。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结尾写道:“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  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萨皮罗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那么,辛普森打算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吗?似乎不太像。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中,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市郊徘徊。据辛普森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驾车司机是辛普森的铁哥们兼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辛普森有可能会自杀。  6月17日下午恰好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总决赛的第五场,纽约尼克斯队(Knicks)大战休斯顿火箭队(Rockets)。笔者那天球赛看得正来劲儿,没想到,当警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越野车后,全美各地电视台突然临时中断节目,画面一律改为现场直播警车跟踪白色野马车的实况,真让人扫兴。  这时,辛普森终于开始与警方对话,他同意束手归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没娘的孩子和家人打声招呼。警方担心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这样,白色野马车在直升飞机和数十辆警车护送之下浩浩荡荡地缓缓开回了辛普森的家。辛普森与孩子家人见面并短暂交谈后,警察便将他押上了警车。一场全球瞩目的高速公路大追捕终于降下了帷幕。  世纪大案开场后,面对辩方的豪华阵容,检方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应战。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Marcia Clark),她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次。由于辩方聘请黑人律师担任重要角色,检方遂指派助理检察官达顿(Christopher Darden)出任克拉克的副手,他是检方阵营中综合素质最佳的黑人检察官。此外,洛杉矶市检察长亲自坐镇,在幕后协调指挥,他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联邦调查局以及洛杉矶和芝加哥警方调遣了数百名刑警和刑事检验专家参与破案和现场勘查。据专家估算,检方为了与“梦幻律师队”过招至少破费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巨款。可见,即使是有钱有势的富人,在面临国家强大的专政机器时也难免相形见绌。  “梦幻律师队”的开场球是要求此案由市区中心的洛杉矶市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案发之地的西区白人居民较多,而市区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数,随机抽样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将以黑人为主。检方对此虽然不太情愿,但由于两年前白人占多数的陪审团在受害人为黑人的罗德尼。金案中判决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无罪,结果在洛杉矶地区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大暴乱,为了防止因种族因素再次闹事,检方只得同意改变管辖法院。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  这样,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实际上,辛普森案从一开始就已与种族问题有了难以解脱的瓜葛。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Ferrari)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四、“血证如山”破绽百出世纪大案开场后引起全美各界的极大关注。  根据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刑事案中的证据一般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某证人出庭作证,声称他亲眼看见凶手用利刃杀了受害者,这就是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在凶杀案现场发现了血迹或指纹,这就是间接证据,或者说是旁证。辛普森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迹、手套、袜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辛普森,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旁证案件”。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血迹证据令人生疑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慌,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低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2)手套证据疑云密布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五、辩方打出“种族牌”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针对辩方使出的损招儿,黑人检察官达顿恳请伊藤法官公正裁决,将“种族牌”踢出法庭。他强调:“‘黑鬼’是英语中最肮脏、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儿,在本案中,在这个法庭上,绝对不能允许它存在。这件事与寻求本案事实真相毫不相关,它只能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审员恼火。”“辩方打出这张种族牌,不仅会改变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个形势都会随之大变。”  辩方律师卡克伦则反驳说:“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视下,每天都忍受着欺侮的境遇,但他们仍然信任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声称种族问题会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公正判决,这才是绝对的冒犯。”  面对这个复杂而敏感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份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1996年,加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瓦尔波娜诉斯普伦格案(Vallbona v.Springger,1996)中再次明确重申了这一证据规则。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份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六、“超越合理怀疑”的深思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John H.Wigmore)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任期1939─1975)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份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份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弊端,因为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在世纪审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无罪开释,并非由于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行贿或违反诉讼程序,而是由于“梦幻律师队”善于钻空子,充份利用检方和警方的失误,充份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地挑战检方呈庭证据和警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告开脱了罪名,而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订之时根本不知有辛普森其人。  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得益一时,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  应当强调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虽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身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人们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在发往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度的嫌犯照片,一张正面,一张左侧面,一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犯同时落入法网。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犯都“如实”招供了罪行。坦率地说,在这种宁枉勿纵的体制下,普通罪犯一般很难轻易逃脱法网。可是,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监督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和秘密警察胡作非为,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苏联衰落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辛普森案结束后,克拉克检察官出版了回忆录,版税收入高达300万美元。后来她干脆辞去公职,成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梦幻律师队”中的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节目一开始,她就咄咄逼人地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辛普森作证?”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她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任期1902─1932)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rule by law)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rule of law)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但是,9.11事件对美式民主和自由观念造成极大冲击。为了使政府执法和司法部门更有效地打击和审判恐怖分子,很多美国民众尽管内心不甚情愿,但不得不同意出让一些以前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美国社会中保守主义思潮抬头,总统和联邦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势有所加强。  这种全新现象和趋势将对未来美国宪政体制的发展造成哪些影响,人们将拭目以待。            第二十七章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布什诉戈尔案(2000)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好莱坞经典大片式的悲喜剧。围绕着佛罗里达州(Florida)选票计算,总统大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戏剧性局面,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打得难解难分,天昏地暗。经过36天的总统难产之后,最后一锤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  按照民主常识,谁得到的选票多谁就当总统。可是,民主党候选人、副总统戈尔(Albert Gore)虽然比共和党候选人、得克萨斯州长小布什(George W.Bush)多得了53万余张普选票,但赢得总统宝座的竟然是后者!这种违反民主原则的现象以及随后的司法大战涉及到的总统选举程序问题,把久经“选场”的美国选民弄得眼花缭乱,头昏脑胀,一脑门子浆糊。  常听人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制国家,美国总统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这一常识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美国总统也不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  那么,号称高度民主的美国为什么不搞全民直选呢?美国宪法为什么要设立选举团制度?2000年选举为什么会出现难产?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美国的宪政体制有何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解决这次选举危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造成了哪些影响?探讨这些问题,将促使人们深入思考美国选举制度的合理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选举制度独一无二 总统大选危机两度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权力超过其他国家司法部门的权力,但人们仍然很难想象,它居然也能够在决定由谁当美国总统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起决定性的作用。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仍需要从头道来。  别看美国什么都很发达,惟独它的宪法及其所规定的总统产生方式却相当“古老”。选举国家最高行政首脑的程序问题是美国宪政体制的基本事项,也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吵得不可开交的主要议题之一。经过激烈争吵和明智妥协,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先由各州议会自行决定选举或委任与该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s),再由他们组成所谓的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在全国统一的投票日,由选举团最终投票选举总统,赢得选举团半数票的候选人为总统。换句话说,按照美国宪法中关于选举团的规定,决定总统大选输赢的标准不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选票,而是选举人票。因此,严格说来,美国人并没有直接选举总统的政治权利。  随着美国人口的增多,选举权的普及,19世纪下半叶开始选举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团的人数也不断增加,但选举方式却依然如故。由于选举人由政党提名确定,哪个党的总统选举人多,也就意味哪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当选。1961年起,选举团的人数固定为538人,因此,赢得总统选举至少要获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与其国会议员人数相当。不论大州小州,人口多寡,在国会参议院均有两个代表。众议院议员的人数则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大体上每50万人产生一个众议员,如果某州人口不足50万,也可以有一个众议员——阿拉斯加等州就只有一个众议员。(美国首都华盛顿地位特殊,没有国会议员,也就一直没有参加总统大选,直到1961年国会才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拥有三张选举人票。)。这样一来,一些人口小州总统选举人平均所代表的选民数就少于人口大州。而且,美国总统大选采取“赢家通吃”原则,即一个总统候选人只要赢得某州一半以上的选票,那么,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都归他。因此,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一个候选人以较大优势赢得了很多州的选举人票,而另一个候选人主要是以微弱优势赢得了很多州的选举人票,那么后者可能因赢得了足够的选举人票当选为总统,尽管他在全国范围的普选票可能少于前者。在2000年大选中,戈尔虽然在全国范围的普选票上领先于小布什,但如果小布什最后在佛罗里达以微弱多数胜出,“通吃”该州的25张选举人票,使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当选总统。  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少数票总统”或“错误的胜者”(wrong winner)的现象先后发生过4次:1824年选举,当选总统亚当斯只得到30.5%的普选票,而赢得43.1%普选票的杰克逊却惨遭落选命运;1876年选举,民主党候选人泰登比共和党候选人海斯多得了25万张普选票,但却因州选举人票计算惹出的麻烦而落选;1888年选举,民主党候选人克里夫兰获得了5540050张选民票,共和党候选人哈里森只获得了5444337张选民票,但后者却以233张选举人票的明显优势当选总统,而前者只获得了168张选举人票;2000年选举,戈尔比小布什多得了53万余张普选票,但小布什却赢得了总统宝座。  那么,美国制宪先贤为何要设计出选举人票这种明显违反民主原则的总统选举制度呢?难道他们连一人一票、得票多者当选这种最基本的民主常识都不懂吗?若要讲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从美国的共和制政体从头谈起。  从理论上说,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次上,如何抑制个人野心,防止官府独断专行、滥用权力、任意欺压人民,是200年前美国制宪先贤面临的巨大难题。  按照传统的民主理论,只有实行最广泛的直接民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处理国家大事,让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决策、监督政府、充份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彻底杜绝君主专制的弊病。这似乎是人类社会通往人间天堂的不二法门。但是,美国制宪先贤却有不同的看法。这帮人,或者经验丰富如富兰克林,或者思想深邃如麦迪逊,或者脚踏实地如华盛顿,在不断争吵和辩论中逐渐形成一个共识,认为这种朴素的民主理论是错误的。因为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派别,正直和无私并非人的天性,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根本就不用建立政府,所以,人民也有可能野心勃勃、拉帮结派、勾结多数、欺压少数。在直接民主的体制中,某一个利益集团或派别很容易形成独占多数的局面,造成危害少数利益的恶果。因此,直接而广泛的民主反而极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此外,人民通常并不懂得政治,他们很容易被一小撮居心叵测的政治野心家所误导。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甚至认为:“即使每一位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一次雅典人大会也仍然会是一堆群氓。”后来法国大革命的血腥历史也证明,任何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即使是多数人以“人民民主”的高尚名义,仍然会导致最彻底的专制和空前残酷的暴政。  针对这一难题,美国制宪先贤的思想可谓独树一帜。他们提出的高招不是用民主对抗野心,而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他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的政治制度并非民意至上的民主制,而是一种以分权制衡和多元利益为基石的代议制共和政体。麦迪逊认为:“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他进一步指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份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而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麦迪逊在这里所说的“两种政府”是指美国联邦与州两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权,他提到的“几个分立的部门”是指政府中执法、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权。这样,在民选代议制政府的基础上,依靠分权和制衡,使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和派别都无法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达到利益相对平衡和杜绝专制暴政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宪先贤设计的以民选为基础的共和制政体中,总统、联邦参议员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都违反了“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与民主制相比,美国共和制政体注重对政府和人民的权力都予以严格限制,强调分权和制衡,强调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强调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在尊重多数人意志的同时又注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是简单地按照“一人一票”或“全民公决”的民主原则治国。在此背景下,美国宪法规定的选举团制度既体现出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共和制政体特点,又反映出美国联邦制的特殊国情。  美国建国之初,13个州大小悬殊,交通不便,信息阻塞,互不信任,全国普选显然缺乏可行性。根据1790年的人口普查,当时全美人口总数360万,其中宾西法尼亚人口高达43万,德拉华州人口仅为5.8万,如果不硬性规定每州分配两名参议员和实行选举团制度,美国总统将会成为几个人口大州的总统,而不是13个州的总统,人口小州有可能扯旗造反,分家单过。在21世纪的今天,美国人口最多的7个州——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纽约、宾西法尼亚、佛罗里达、伊利诺斯和俄亥俄——的人口加起来已经超过了全美总人口的半数,如果废除选举团制度,按照普选票决定总统选举结果,那么总统候选人有可能不惜一切代价极力争取在这7个人口大州以绝对优势获胜,根本不管其他40几个州的死活。然而,在选举团制度下,Rhode island人口虽然只是加利福尼亚人口的六十分之一,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利福尼亚的十八分这一,这样,小州在联邦中的权益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对保障。  但是,由于没有料到会出现政党,美国制宪先贤在设计宪法时也有疏漏之处。1787年宪法规定正副总统分开选举,选举人可以投两次票,且无需注明是投总统还是副总统,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次之为副总统。但是,这一规定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暴露出严重的缺陷。当时,开国老总统华盛顿已经退休,他的副总统亚当斯和国务卿杰弗逊分别当选为新的正副总统。他们两位政见不同,分别属于形成中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一届任期的同床异梦后,两人便分道扬镳。在1800年大选中,杰弗逊和伯尔作为民主共和党候选人参选,亚当斯和平克尼作为联邦党候选人应战。完全按照党派立场投票的结果是杰弗逊和伯尔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亚当斯和平克尼各得65和64张。这样一来,只好根据宪法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来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此时,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精于权术、心怀叵测的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属于“危险激进派”的正人君子杰弗逊。结果,杰弗逊只得了16个州中的8票,伯尔得了6票,均未超过半数。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内,众议院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新总统就职的日子只剩下了两周。最后,杰弗逊的政敌、联邦党领导人汉密尔顿表现出把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君子风度。在给他女儿的信中,杰弗逊写道:“汉密尔顿正在用他全部的影响力来保证我而不是伯尔当选。”的确如此,当时汉密尔顿就对联邦党人讲:“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必须痛恨谁的话,那就是杰弗逊。但是,公众的利益必须超越个人的恩怨。”在他的影响下,原来投伯尔票的两个州改投杰弗逊,从而使他以10票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  由于这一教训,美国国会赶紧制定并通过了宪法第12条修正案,对总统的选举作了详尽的规定,非常具体,不厌其烦,其主要的修正是在未来的选举团投票时举人必须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分别投票。  虽然有了新的规定,但仍不能避免总统选举出现僵局。这次是在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时期,与州选举人票的计算规则有关。  内战使共和党以胜利者的姿态控制了全国政治,民主党因为和南方失败的事业紧密相连,一蹶不振。共和党通过内战所获得的政治垄断地位也带来了滥用权力的腐败,重建时期的两届格兰特(Ulysse Grant,1869-1877)政府成为美国宪政史上最不廉洁的政府,这使民主党人有了可乘之机,来个咸鱼翻身,险些夺取了“全国政权”。在1876年的总统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蒂尔顿(Samuel J.Tilden)不仅比共和党对手海斯(Rutherford B.Hayes)多获25万张选民票,而且还获得了184张选举人票,离规定的185票仅一步之遥。而海斯只得到了165张选举人票。  但是命运之神最终却选择了海斯。原来,当年的选举舞弊盛行,尤其是在重建不久的南方,共和、民主两党都大玩手脚,弄虚作假。结果,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和俄勒冈四州竟然发来两套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报告。本来,根据宪法规定,要由作为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在两院全体会议上当众拆封,宣布总统选举结果。但现在,如果由他来决定,肯定是选择有利于自己党(共和党)的报告;如果由民主党占多数的众议院决定,那么肯定是蒂尔顿当选。于是,国会只好成立一个由15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参众两院和最高法院各派5人),其中民主共和两党各7人,无党派的大法官1人。1877年3月2日,离总统宣誓就职仅差两天,委员会以8比7裁定海斯获得全部四个州的选举人票,以一票之差当选为总统。  这个纠纷解决的背后实际上是笔不光彩的交易。南部以不反对海斯当选为条件,换取了后者结束重建、撤出联邦军队的承诺。海斯就职后立即下令撤离了负责保护南部黑人选举权的联邦军队,这标志着“不仅放弃重建,而且放弃了黑人”。一位著名历史学家评论说:两党“妥协的真正受害者是南部的黑人,因为它正是以他们为牺牲品而达成的,从而使写入第14和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各项保证的实际施行延迟了三个世代之久”。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为弥补宪政上的漏洞,1887年国会制定并通过了《选举人票计算条例》(electoral count act),规定某州的总统选举人票出现争议时,州立法机关应在选举团正式投票选举总统的前一个星期,按大选前制定的选举规则解决争议,产生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名单,以免将矛盾推给联邦国会。这就是2000年大选计票大战中经常提到该《条例》中的“安全期”条款(safe harbor provision)。此后,美国大选再没有出现过1876年的情形。    二、2000年总统大选 一波三折惊心动魄2000年总统大选的两位主角分别是共和党的小布什(George W.Bush)和民主党的戈尔(Al Gore)。这两位都出自政治世家,小布什的爷爷是来自缅因州(Maine)的国会参议员,老爸作过两届副总统和一届总统;戈尔的老爹则是来自田纳西州(Tennessee)的国会参议员。但就个人经历而言,小布什远比戈尔逊色。  戈尔年方28就当选了国会众议员,后来又当选为参议员,国会经验丰富。在担任副总统8年期间,他与总统克林顿(Bill Clinton)配合默契,积极参与国内外政策决策,活跃于国际外交舞台。  在戈尔当上国会议员的年龄,小布什还是公子哥儿一个,对酒的兴趣比政治大得多。只是娶了温柔贤惠的劳拉(Laura)为妻后,小布什才“改邪归正,重新做人”。32岁那年(1978年),他曾经尝试过竞选联邦众议员,但未能成功。此后,利用老爸的声望,他拉上几个不好驳他面子的投资伙伴,买下家乡得克萨斯一支行将破产的棒球队,三弄两弄,愣使它起死回生,狠赚了一笔。受家庭影响,1994年小布什决定竞选得克萨斯州长。尽管连父母都认为他获胜机会渺茫,但出乎很多人预料,小布什居然赢了,而且,在州长的位置他居然干得相当不错,连很多民主党的选民都喜欢他。1998年,他以压倒多数获得连任,开始成为一名有全国性影响的政治家。不过,他毕竟只是一方诸侯,缺乏联邦和外交工作经验,更无国际影响,当州长八年他只就近访问过墨西哥,其他哪儿也没有去,所以很多政治观察家都不看好小布什。  美国总统竞选热闹非凡,候选人飞来飞去,到处演讲,八方拜票。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由于“赢家通吃”的选举方式,选战的重点都放在那些至关重要的人口大州,特别是民主共和两党势均力敌的大州。传统上,共和党在保守的南部有优势,而民主党在开明的东北部及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占主导。2000年总统大选时,两党的竞选战略家们发现,仅靠传统的势力范围,他们的候选人都不足以保证大选胜利所需的538张选举人票中的半数,因此,他们把选战的主战场确定在东北部的宾夕法尼亚、中西部的密执安和佛罗里达,特别是民主党人认为这是只能赢不能输的“铁三角”。当时一些专家预测,小布什可能赢得多数普选票,而戈尔则有可能赢得多数选举人票。  随着2000年大选接近尾声,这些竞选战略家们深信,这次大选可能是1960年肯尼迪-尼克松(Kennedy-Nixon)竞选以来最激烈的一次,胜负难料,而佛罗里达可能是胜负的关键。佛罗里达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谁失去佛罗里达,谁就可能失去总统宝座,因此它的每一张选票都成为争夺对象。  小布什在佛罗里达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他的小弟杰布。布什(Jeb Bush)在佛罗里达当州长,口碑不错,此外,共和党又控制着州议会。但是,选战布阵靠本党,上场卖力还得靠亲兄弟。小布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决心攻占佛罗里达,打破民主党的铁三角。但戈尔抓住该州南部的拉美裔居民和从东北部移居来的老年选民不放,大肆宣扬民主党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老年保障主张。为此,在竞选最后几天里,小布什和戈尔几次进出佛罗里达,反复争夺,甚至在投票前几个小时戈尔还在佛罗里达发表了最后一场演说。到选举前,一些民意调查表明,戈尔略为领先小布什。事后统计发现,两党的激烈选战使佛罗里达这次大选的投票率从1996年大选取的67%增加到70%. 11月7日全国计票开始,小布什和戈尔互相领先,一路追逐。双方都拿下自己的“票仓”州和估计获胜州。民主党拿下了铁三角中的密执安和宾西法尼亚,如果再拿下佛罗里达,这总统宝座就非戈尔莫属了。  但问题就出在佛罗里达。大约到了东部时间(佛罗里达)晚9点,根据一家专门对投票后选民进行科学抽样分析的权威机构的数据,各媒体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消息传来,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准备开庆祝会了。在老家得克萨斯等消息的小布什则不以为然,认为媒体的结论下得太早了。  民主党人的好景不长。10点过几分,媒体宣布数据有误,佛罗里达是未定之州。随着点票进行,到了半夜一点,其他各州选票结果大致清楚,此时佛罗里达成了双方的生死之州。当时,笔者和一群美国研究生在南方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熬夜盯住CNN,等待佛罗里达的选举结果。一个美式足球迷对笔者感慨说:“这比看超级杯比赛还要扣人心弦。”  到了半夜两点(此时已是美国东部时间8日,星期三),CNN宣布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从而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小布什光复失地,起死回生。此时笔者身边几位小布什的支持者感激涕零,喜不自禁,而戈尔的支持者则悲从心起。这一失一复的绞杀战,使很多年轻的政治爱好者大喜大悲。  戈尔颇为大度,按大选惯例,他打电话给小布什承认自己败北,祝贺对手当选,表示愿意在新总统领导下为美国人民服务。“布什赢了!”的头条新闻也在报馆里开印。世界各国领袖纷纷发来贺电,争先恐后向新总统示好。戈尔打完电话后,驱车前往田纳西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时,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查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慢承认失败,因为戈尔与小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票。绝路逢生,戈尔居然又拣回了一条命,活了过来。  马上,戈尔的竞选经理明确宣布:只要正式数据没有出来,竞选继续!于是,戈尔又打电话给小布什宣布收回认输和祝贺。小布什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他正准备向近乎狂热的支持者发表接受胜利的演讲。但他还是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努力安抚其支持者。世界各国领袖也很尴尬,纷纷又收回了祝贺。各路电视主播熬红了眼不说,还要把泼出去的水又收回来,承认自己这辈子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么难播的新闻。  现在,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盯住了佛罗里达。令人难以置信,共和、民主两党这场耗资30亿美元的选战拼到最后,竟然是一千多张选票决定总统花落谁家。历史学家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精彩的选举;老人们说,他们有生之年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激烈的大选;年轻人说,他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受到自己的一张选票会决定国家命运;好莱坞的导演说,要是剧本这么写,没有人敢相信会是真的。无论结果如何,这次选举已经让美国历史上所有的选举黯然失色,即使是失败者,也将成为历史中的传奇人物。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小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小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  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巨大的诱惑,他们相信,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可能会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小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更绝的是,计票纠纷引发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这场选举及其引起的世纪诉讼大战引发了无数的批评和评论。香港的一位著名时评家把它称之为美国大选中“最丑陋的一页”,对此,笔者曾经有一篇评论反驳道:“在这场司法大战中,人们没有看到半个月前在欧洲的南斯拉夫、在非洲的科特迪瓦总统大选中出现的两位总统候选人同时宣布自己获胜的情形以及随之而来的混乱,看到的却是对法律的尊重。即使对佛罗里达的四个县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人工计票)不满,布什阵营也只是企图利用法律武器阻止这一做法,在法院驳回他们的请求后也未采取过激行动。如果把这种理性和法治也看作是丑陋的话,那么这世上就没有不‘丑陋’的政治了。”(见阮次山:《美国宪政上最丑陋的一页》,《联合早报》2000年11月14日;任东来:《美国总统大选是否“丑陋”》,《美中周刊》2000年11月17日。)    三、选票统计争议乍起 司法大战引人注目在美国,由于宪法规定的选举团制度,选出总统选举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属于州政府的管辖权。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所以各州有各自不同的选举法,而佛罗里达的选举法中恰好就有前面提到的0.5%规定。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各选区(县)选举委员会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有权在选举结束后72小时以内提出人工重新计票(manual recount)的要求,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可行。该选举法还规定,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各县选举委员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选举结果(包括大选日后10日内寄达的“通讯选票”[absentee ballots])汇总、确认和签署,然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  11月10日,佛罗里达各县完成了机器重新计票,小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令人难以想象的327票!这一情形促使戈尔方面要求对棕榈滩县(Palm Beach County)等若干属于民主党势力范围的选区进行人工重新计票。人工重新计票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美国各地甚至同一个州内的选票形式各异,美国各地的选票形式各异,投票方式也五花八门,从古老的选票(Paper Ballots)到旧式的打孔机(Punch Card),从光学扫描仪(Optical Scan)到最先进电脑表决器(Electronic),不一而足。其中打孔机是最普遍的一种选举机器,全美大约31%的选民使用这一方式投票。  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立即就遇到了麻烦。首先是该州棕榈滩县等县打孔机所用的“蝶形选票”很成问题。设计这张选票的是该县选举委员会的一位民主党人,为了照顾当地大量老年选民,她想把字体印得大一些,结果在一页里就印不下了,只好分列两页,成了“蝴蝶”形。这样一来,戈尔的名字和一个极端保守派改革党的候选人布坎南的名字连在了一起,稍不留神就会选错,把该在戈尔名字旁边打的孔打到了布坎南的名字旁边。棕榈滩县是民主党的重镇,结果布坎南却不可思议地得了几千张选票,面对这种结果,连他自己都感到不可思议。  其次是一些被认为是废票的选票是否重新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打孔机在孔印处打孔,应该把孔印击穿,孔芯脱离选票,随后,将打了孔的选票由计算机处理,选举即算完成。但很多选民打了两个孔,由此造成至少一万九千张废票。由于大部份废票出现在被认为是民主党支持者的黑人社区,因此,民主党人自然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失误戈尔就是总统了。尽管有些选民发现自己投坏了票,告上法庭,但法庭当然不会插手干涉,因为这里面没有丝毫违法舞弊行为,投票失误是每个选民自己的责任,民主党人只好自认倒霉。另一类被认为是废票的是“漏选票”(undervotes,即机器没有识别出是否选择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人工计票主要是决定它们的归属。漏选票的产生是选票打孔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穿孔不透或纸片残存。确定哪些漏选票有效,哪些无效,实在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对于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小布什阵营非常不满。11月12日,小布什不甘示弱,立马向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很简单:(1)只在部份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必然造成州内选票统计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护条款;(2)人工计票可能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错,其结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计票会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从而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但是,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小布什方面的要求。小布什方面于是决定向在亚特兰大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6日,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们的要求。与此同时,共和党人也开始主动出击。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女士宣布,11月14后(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逾时概不接受。  哈里斯依法办事,民主党人却难以接受,因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民主党控制的棕榈滩等县向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给予宽限。失败后,它们上诉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里斯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此举终于成功。但州最高法院判决的党派色彩非常明显,因为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的。  11月20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开庭。法庭辩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逾期上报的计票结果?  戈尔阵营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旨在保证选票统计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因此,州务卿哈里斯无权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  共和党方面则回应说,州务卿依照法律和程序办事,忠于法律和职守。州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司法管辖权。  从根本上说,双方争执的关键在于,如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高于一切,那就应当不惜任何代价重新精确计票,或者干脆重新投票——只要符合民主原则,在竞赛过程中也可以改变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宪政法治的正当程序和共和原则至高无上,那么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多数人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在选举和计票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以民主或民意为理由轻易改变竞赛规则。  11月21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决作出两项裁决:首先,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县选举委员会有权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次,州务卿的确有权拒绝逾期报来的计票结果,但这一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众自由的基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技术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technical statutory requirements must not be exalted over the substance of the right)。为此,它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给州务卿,后者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中。(在有关州务卿可否接受逾时报来的选举结果问题上,佛罗里达的选举法的规定不够清楚。该法第102.111条称:如果某县逾时没有送报选举结果,该县的选举结果“将被忽略不计”[shall be ignored].但在第102.112条中,对同一问题州法又使用了“可被忽略不计”[may be ignored]的字眼。到底应该以哪一条为准?州务卿哈里斯和戈尔方面各执一词。为此,州最高法院明显感到裁决这一相互矛盾规定的困难,但因其“不愿意改写州选举法”,它只能诉诸于“启用法院的衡平法权力[equitable powers]来提供一个补救性措施”,并据此作出了上述的决定。布什方面则认为这项决定不正当地超越了法院的权限范围。Opinion of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v.Harris, Volusia County v.Harris, and Florida Democratic Party v.Harris, (Case Nos.SC00-2346, SC002348,SC00-2349 in Florida Supreme Court, November 21, 2000)。 转引自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针对这一判决,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批评说:它是引发大选案几乎不可收拾的关键性失策(one critical misstep),因为“它剥夺了州法赋予州务卿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侵犯了立法部门确立选择总统选举人规则的专有权力”。  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然是民主党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他们可能高兴得太早了,要在5天内完成几十万张选票的人工统计谈何容易!人工计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当头泼向了民主党人。11月23日,四个进行人工计票县(另外两个县分别是Volusia和Broward)中的一个迈阿密-戴得(Miami-Dade)县选举委员会突然决定:他们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因为无法在5日内完成该县的人工计票工作。对此,民主党方面立即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要其下令该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他们未能如愿以偿。  11月26日下午5时是人工重新计票的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当晚,州务卿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罗里达选举的结果:小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小布什以537票领先。哈里斯拒绝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人工计票结果(戈尔在两县分别净增选票168张和215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只是部份统计结果,后者则超过了截止时间——尽管仅仅晚了几个小时。对民主党来说这几乎是一张死刑裁决书。  但戈尔阵营决不服输,次日,他们向佛罗里达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下令哈里斯接受上述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决定:下令两县将有争议的选票运到法院备查,但没有同意恢复迈阿密-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四、最高法院出手 大选尘埃落定当戈尔方面还在为维持人工计票而苦苦挣扎时,小布什阵营却采取孤注一掷的战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审查21日佛罗里达高院决定的合法性。这对民主党人无疑是釜底抽薪。24日,最高法院宣布接受这一案件,决定在12月1日开庭。这样,人们的眼光便从佛罗里达转向了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小布什方面称,根据美国宪法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州议会有权决定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在选票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而现在,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却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的《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的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  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戈尔和小布什的分歧不置可否,只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理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  联邦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力。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州务卿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  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机,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份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县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小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  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份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做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小布什方面企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以后,最高法院接受了小布什阵营的上诉请求,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Gore)。这一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赞成停止计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1972-1986年为大法官,1986年起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1986年起任职)和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年起任职)3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还有中间偏保守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1988年起任职)和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1981年起任职)。反对停止计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 (Paul Stevens,1975年起任职) 、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年起任职)、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1993年起任职)和苏特 (David Souter,1990年起任职)。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小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standardless manual recounts)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戈尔阵营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显然,布什诉戈尔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内容:(1)对联邦及州选举法规的解释;(2)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3)州司法机关在有争议的选举中有关的司法行为。换句话说,它涉及到了最高法院对州及联邦各级政府行为的审查。应该说,这些都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最高法院以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最后裁定:“推翻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与通常的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表述不同,这里的法院意见是 Per Curiam Opinion,它一般用于案情简单且紧迫的案件,其判决相对简单,无需对法院决定的理由作深入展开的总结,也不要求法官在决定上签名。)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判决存在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小布什阵营)以补救。多数派法官作出裁决的主要理由如下:(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说明应当如何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的条款。  最高法院的决定使戈尔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12月13日晚,戈尔向小布什承认失败,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电视讲话。虽然戈尔不失幽默地说,他已经又给小布什打了一通祝贺电话,这回不会再次收回祝贺了,但从戈尔发表这一讲话时并不轻松的面部表情和略带颤音的声调中,人们很容易感受到他此刻复杂的心情,难免对他抱有深深的同情。是啊,在经历近两年的精心准备、近一年的艰苦竞选特别是大选日后36天苦苦的挣扎和前途不定的痛苦等待之后,在领先对手53万余张普选票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佛罗里达几百张选票而与白宫失之交臂,这对任何政客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要接受失败的结果,的确需要相当的勇气。  美国的总统竞选很像一场重要的体育比赛,要经历预赛(争取两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预选)、复赛(全国党代表大会正式提名)和决赛(两党候选人竞选)的漫长过程,但较体育比赛更为残酷的是,它只有冠军而没有亚军的位置。戈尔能够平静地虽不是情愿地接受失败的结果,并在认输讲话中表现出君子风度,应该说是“虽败犹荣”。  这样,持续36天的选后诉讼正式结束。36这个数字恰好也是200年前那次总统选举僵局中众议院投票的次数。笔者在当时的一篇时事评论中写到:“200年前的36次投票,200年后36天的等待,最终都是以政治家放弃党派成见、置国家利益于第一位而解决了总统产生的僵局,由此可见,在我们诟病美国选举政治和党派政治弱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一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缺乏的那种强大的凝聚力,这就是戈尔希望他的支持者时刻牢记的名言:”我们都属于一个民族,有着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命运。‘“2001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非常残酷的是,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在内心中并不承认的大选结果:在选举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小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在全国范围内,小布什共得民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民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小布什比戈尔少了约53万张左右普选票,成为继1888年哈里森之后又一位少数票总统。英国《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以”偶然胜出的总统“为题评论说:现代政治史上”极少出现过以如此微弱的胜利赋予某人以如此巨大的权力“。    五、民主与法治的平衡 一个永恒的难题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的裁决受到了自由派的广泛批评和质疑。有人嘲笑说,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小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批评主要集中在司法对政治的干预和对民主原则的违反。  在美国,选举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根据美国“伟大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但人民的选举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根本的宪法权利,当整个问题涉及人民的选举权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如果按照沃伦法院在著名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Carr)中确立的先例,介入似乎理所应当。(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裁定,各州议员选区划分中的代表性不平衡问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有权干预。)但问题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以保守著称,奉行司法克制哲学,它的介入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因此,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议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  这个评论可能过于绝对,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抛开党派政治因素不谈,如果认为60年代沃伦法院对贝克案的判决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完善,那么同样道理,也很难说大选案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不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的稳定,因为按传统的标准,两者分别涉及州议员的选区和总统选举的地方选票问题,都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是开明派的干预就说是正当,保守派的干预就是越权。(据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在审理布什诉戈尔案之前,超过70%的被访问者[包括小布什和戈尔阵营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是解决选举纠纷最值得信赖的机构,并且能够对案件作出公平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后第二天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80%的民众准备接受小布什为他们的总统。)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因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决定在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后。一位美国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罗里达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罗里达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国内知名美国宪政学者张千帆教授也认为:“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应该干预,而是究竟哪个法院应该干预,并且其决定应被作为最终决定而获得尊重。”他认为佛罗里达高院比最高法院更适合。摘自《论美国总统大选的宪政问题》,原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第415页。)唯一可以指责的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保守,主张限制联邦权力,强调限制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突出保护各州的权力,而它在大选案上的态度有悖它的基本司法理念。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哈里斯本人同时还是共和党在佛罗里达竞选委员会的两主席之一,因为这次选票争议,她一时成为全国性人物,在2002年美国国会选举中顺利当选为众议院议员)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的泾渭分明,都显示出党派意志的较量。为此,《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L.Friedman)甚至表示:“戈尔先生(Mr.Gore)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子儿。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最高法院的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讨论这一司法大战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之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之争,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如果我们接受丘吉尔的看法,承认民主只是与独裁之间选择中的一种“两害之间取其轻”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同样也应该接受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尤格(Robert Mangabeira Unger)的见解:“就所涉及的社会方方面面而言,与人寿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法治只是从恶劣环境中寻求的最佳结果”,因此,实在没有必要把法治理想化。司法独立应该理解为一种制度上的独立,即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或党派而存在,理解为对法律的忠诚而非党派政治的顺从。法官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于书生的法律王国之中。  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的作法是不是“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很难十分肯定,这从判决书中五花八门的意见中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门,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  裁定佛罗里达高院的做法违宪的是7名大法官,其中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他们认为,佛罗里达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同样的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里的问题不是人工计票是否可以拖延,而是人工计票的不同标准是否损害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原则。但这一理由在自由派批评家看来非常荒唐可笑,因为佛罗里达一共有67个县,有着不同的投票形式,根本不可能存在着统一的计票标准,只能是根据各县不同的选票形式和投票方式来决定选票是否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裁决本身并没有下令停止人工计票。像美国任何一个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只专注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或联邦宪法和法律,从而保证审判没有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它只是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高院重审,并作出与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相符合的决定。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它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它认为合法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这实际上断绝了佛罗里达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intellectual dishonesty)之嫌,但却是最高法院的唯一选择,因为它可以辩称,它只是对法律程序而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此外,确认12月12日为截止日期的并不是最高法院,而是佛罗里达议会根据联邦有关法律制订的选举法确定的。  布雷耶和苏特两位自由派大法官虽然在人工计票案具有宪法性的问题上与多数派站在一起,但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截至时间,而应该允许佛罗里达建立统一的计票标准,并在12月18日选举团投票前完成人工计票即可。他们的这一异议得到了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两位大法官的部份同意。  真正一致的异议是由史蒂文斯大法官提出,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大法官加入。针对多数派大法官的说法——佛罗里达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史蒂文斯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政实践的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裁决,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在结论中,他甚至上纲上线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时间会有一天愈合今天的判决给这一信心所造成的伤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我们或许永远无法百分之百地确定,到底谁才是今年总统选举的赢家,但确定输家却显而易见,那就是这个国家对法官作为法治无私的守护神的信心。”(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斯是共和党人福特总统任命的,一向被认为是倾向共和党的保守派,但这次却成为坚决反对最高法院决定的异议者。显然,保守派和开明派的分类并不十分准确,同时也说明指责最高法院这一决定完全受党派利益支配,根据并不充份。)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的异议主要强调不应该质疑佛罗里达高院对州法的解释,它并没有改写法律。  在所有的异议中,以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最为突出,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具有不可司法性。由此看来,除了布雷耶外,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  尽管最高法院最终进行了干预,但实际上这一干预相当勉强。在法院意见书的结尾部份多数派大法官不得不这样表白:“没有人比本法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the vital limits),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人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很难说保守派大法官因为党派利益改变了他们司法克制观念。因为,正是通常被认为是保守派的三位大法官强调,应由佛罗里达议会而不是州最高法院处理整个选举事宜。他们还指责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罗里达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罗里达的立法。本来。这虽然只涉及到佛罗里达内部的分权问题,但本案涉及的却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他们才不厌其烦地从法理上说明,在选票汇总上报的截至日期和所谓“合法选票”(legal voter)问题上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罗里达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第2条。其次,从技术可行性上说,要在12日之前完成重新计票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判决意见书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通过对总统选举问题的宪法史考察,他强调,布什诉戈尔案涉及的是一个不可司法的政治问题,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和(制订1887《总统选举人条例》的)1886年国会作出的决定,都是尽可能地减少最高法院在解决总统选举难题上的作用,这既明确又明智。对国会来说,解决选举纠纷难题可能是非常棘手和困难,但是,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它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在结论中布雷耶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令人烦恼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没能充分注意到有必要‘制衡我们自身权力的行使’,‘我们自我约束意识’”。他还援引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关于司法克制的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we do is not doing)他认为“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布雷耶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  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其背景原因是,已有几位最高法官大法官表示近期将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任总统都会提名自己信任的人选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自身,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都希望有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从利益回避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自由派批评家还指出,大法官斯卡利亚的儿子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恰好是替小布什在最高法院辩护的那一家,而大法官托马斯的太太则在著名的保守派思想库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工作,负责为小布什政府特色合适的官员人选。)  可是,为什么这些观点曲高和寡、无人喝彩呢?这就是现实政治在起作用。俗话说国不可一日无君,“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如果每一张选票都要由人工重新精确统计,这样的话要折腾到何年何月?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民主的逻辑难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法律。(the Court's decision produced order without law)”因此,你可以说布什诉戈尔案的裁决是一个糟糕透顶的司法判例,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部门公正独立的形象;你也可以说最高法院果断介入计票争端,成功地化解了一场因总统难产导致的宪政危机;你可以说每一张选票都代表了民众的心声,停止重新计票实际上等于忽视了民主原则;你也可以说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比“顺从民意”更为重要,共和制比民主制更为根本。对此,主要看评论者的个人偏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场司法大战着实让世人看到了美国民主的成就与局限、美国法治的成功与遗憾。  此外,在这场世纪大案的裁决过程中,大法官之间不同意见畅所欲言、激烈交锋,让人们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一位中国学者虽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略有微辞,但仍然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经历了36天的诉讼大战后,戈尔在承认败选的演说中所表现的君子风度和对宪法法治的尊重让人们再一次领略了美国法治的精彩和无奈。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这句话充份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出错,可能会不被失败者内心认可,但却会被无条件地接受。  针对戈尔的认输讲话,《纽约时报》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有精彩的评论。尽管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带有政治倾向,但他却深信,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弗里德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份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使蠢才们可以运作的体系。”  弗里德曼的评论赞扬了美国法治的精彩,但却回避了美国制度中的非民主成份。这次大选使美国选举制度中的几个不够民主的问题暴露无遗:正是选举人制和赢家通知的原则,致使戈尔在领先对手50多万张选民票的情况下功亏一篑;而正是由于非民选的最高法院而不是民选的国会的干预,戈尔失去了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因此,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这一在200多年前因为妥协而形成的总统选举人(选举院)制度是否仍然适合今天的美国社会?很显然,如果没有选举人制,就不会有这场惊天动地的选举诉讼大战。这一制度的不民主成份(来自小州的选举人的代表性远远不及来自大州的选举人)显然与今天很多美国人所信奉的民主观念格格不入,而赢家通吃的选举原则也远非欧洲大陆比例代表制那样公平。但因为选举人制有利于小州,赢家通吃则有利于两大党轮流执政,不让第三党在全国范围内有任何可能的成功机会,这些问题在美国目前的政治框架中根本没有改革的可能性。一百多年来,有关废除或修改选举人制的方案和法案成百上千,但皆无一例外胎死腹中。虽然有严重的问题,但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却依然充满活力,长盛不衰,就如同参加一场极具魅力的体育比赛一样。显然,对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完美无缺,而是经久耐用,符合国情民意。多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并不相信民主万能、也没有对其选举制度进行“民主改革”的美国政府却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倡导和推动民主!  另就程序问题即投票的方式而言,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公正的地方。在美国,选举完全是地方的事务,富裕的县可以不断更新其投票设备,尽可能减少误差,贫穷的县却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投票设备陈旧,容易出错。因此,投票方式的差别实际上反映了经济上的贫富差别所带来的政治表达权益的差别。以打孔机和光学扫描仪为例,用前者投票,其出错而无效的机率比后者高三倍。而民主的程序则要求所有合格的选民应该有平等的投票条件和环境,他们的选票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准确统计。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不论从内容还是从程序而言,当美国人连自己国家的选举制度都没有办法民主化时,它还能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民主的榜样和民主价值的倡导者吗?            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美国诉微软案(2001)    美国政府和19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尽管微软最终免遭分拆,逃过一劫,但这场官司涉及到的诸多复杂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讨。    一、政府适度干预的理论假设可能有人会纳闷,比尔。盖茨(Bill Gates)白手起家创业,既无政府资助,又无特许专营权,凭本事研制出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缔造了一个成就非凡的软件帝国,使电脑从当年深奥莫测的庞然大物变成今日寻常百姓家中的必备工具,使微软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增长和高科技股市腾飞的火车头之一。对这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私营企业,政府不但不表彰奖励,树立个“信息业学微软”之类的典型,反而却恐吓打压,甚至放话要把微软一刀两断。美国政府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再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到底凭啥瞎插手市场竞争和高科技企业之间掐架的事儿呢?  多年来,美国的一些思想库和智囊团一直热衷于向俄罗斯和中国的学术精英兜售那种彻底取消政府干预、实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灵丹妙药,但其实,那只是“空想资本主义”的神话。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任世界银行副行长的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有句名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转引自崔之元著:《“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6页。)这道理很简单,假设最初人为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要不了多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就将起作用而消灭自由竞争,形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换句话说,资本为了谋求最高利润,天生具有垄断的倾向。这样,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显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一方面又要挥舞反垄断大棒,惩罚那些滥用垄断力量阻碍竞争的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会失去活力,而反垄断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反垄断法规只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假设。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那种经济繁荣、世风日下、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以及电报和电话通讯系统的建成,市场竞争已彻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中无所不用其极,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在历来讲究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美国人对任何单一的、难以挑战的权势都具有先天的戒备和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份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 Act)、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行为。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为啥一家企业仅有垄断企图但尚无垄断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和国会也是一脑门子浆糊。一百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究竟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执法和司法部门可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著名大垄断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俗称美孚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勒财团)。1911年,联邦政府控告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业,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9比0票裁定政府胜诉。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制拆散为34个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  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 Co. of 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1970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12年。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诉。1984 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7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某一家超级垄断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    二、自然垄断何罪之有?  然而,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一些高科技业行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微软案与早年的标准石油案和AT&T案等传统型反垄断案有重大区别。如果客观地回顾个人电脑的发展史,人们会发现,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因自由竞争、市场开拓、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依照反垄断法,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司若占有某种产品7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但是,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位并不违法。  1977年,苹果公司(Apple Computer)推出风靡一时的微型个人电脑(微机),开创了电脑发展的全新时代。80年代初,一直将个人电脑视为玩具的电脑巨人IBM终于如梦初醒,决心尽快进军个人电脑市场。可是,因多年来忽视了对微型电脑的研究,一时来不及研制微处理器(CPU)和操作系统这两项核心技术,加上被没完没了的反垄断官司整怕了,IBM决定暂时向技术领先的小公司购买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应急。  经调研和论证,IBM决定采用英特尔公司(Intel)开发的8088型微处理器。在操作系统领域,当时领导潮流的是数字研究公司(Digital Research)的CP/M操作系统。为了尽快推出产品,IBM屈尊俯就,登门商讨合作事宜。谁料想,数字研究公司未能把握商机,一上来就开出了高价码,每台电脑按惯例收取授权费200美元,并附加其它条件。IBM见这个小破公司竟然不识抬举,便试探着与MS BASIC语言的总设计师之一、电脑神童盖茨的微软公司商谈合作。  盖茨是何等精明的人物,他立刻敏锐地意识到IBM微型电脑有可能轻易击败苹果电脑,成为真正人手一台的个人电脑,一个巨大的新市场有可能即将出现。一般来说,在新市场开拓初期,技术水平暂时的高低有时并不重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抢占市场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创立市场标准。实际上,微软当时并没有操作系统产品,但盖茨迅速从西雅图一家极有创新意识的小公司买来了一个名为86-DOS的操作系统,并借鉴CP/M的优点对86-DOS进行了改进。然后,盖茨向IBM 开出了极有诱惑力的合作条件,即微软完全配合IBM和英特尔的硬件标准和规格,特别设计PC-DOS 操作系统,每台电脑收授权费不到50美元。IBM大喜过望,双方一拍即和。  在当时,对于许多象微软这样的小公司来说,这笔巨额交易足以令人陶醉一生。但令人称奇的是,微软并未被套牢在IBM战车上成为替IBM架桥铺路的马前小卒。IBM的老总原以为他们可以把20多岁的小毛孩儿盖茨玩于掌上,任意摆弄,但最终结果却恰好相反,是自命不凡的IBM沦为替他人做嫁衣裳的倒霉蛋。在律师家庭长大的盖茨对复杂的商业合同法知之甚详、驾轻就熟,在他的坚持下,微软不但保留了PC-DOS软件的独占权,而且可以授权其它电脑硬件厂商使用由PC-DOS略为修改而成的微软MS-DOS.这样,在这场巨额交易中,盖茨洞察先机,神机妙算,使微软在合作中占据了免费搭车、左右逢源、灵活自主的优越地位,为微软未来的腾飞埋下了成功的种子。  1981年,IBM正式推出个人电脑(IBM PC)。凭借电脑巨人的赫赫威名和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IBM个人电脑一时畅销全世界,全球电脑厂家争先恐后地为IBM电脑开发应用软件,这就使与应用软件紧密相关的微软DOS不费吹灰之力便成为行业标准。苹果的麦金塔(Macintosh)操作系统因与DOS标准不兼容,只能眼瞅着丢失了大好河山。数字研究公司的CP/M操作系统虽然起初比微软DOS1.0 版略胜一筹,但用户要额外花高价购买,所以绝大多数用户自然宁愿使用已预装好的PC-DOS.这样,盖茨奉行“吃小亏占大便宜”的原则,将DOS1.0 版低价与IBM电脑搭配出售,完全是借力发功,使微软一起步就进入了世界上最快的成功之路。  IBM个人电脑占领市场后,因供不应求、价格较贵,给生产IBM兼容型电脑的一帮小公司以可乘之机。康帕(Compaq)、戴尔(Dell)等厂家凭着小公司的冲劲和弹性,抢先推出使用英特尔386微处理器和预装微软MS-DOS并且与IBM硬件标准百分之百兼容的386型电脑,对IBM王朝的霸主地位形成严重威胁,使个人电脑市场出现了春秋战国、五霸七雄的局面。在群雄逐鹿的混战中,IBM因机构庞大、反应缓慢,在几次关键性的战略决战中一败再败,其个人电脑逐渐被挤兑得无人问津;苹果公司因迟至1994年才授权其它电脑硬件厂商可以使用麦金塔操作系统生产苹果兼容型电脑,结果不但痛失抢占市场份额和创立统一标准的良机,而且因独木难撑被挤兑到了破产边缘。  IBM的节节溃败,对依靠IBM发家的微软却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虽然IBM个人电脑的销售一蹶不振,但与IBM兼容型电脑搭配销售的微软MS-DOS的销量却有惊人增长,使微软DOS家族的标准地位空前稳固。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微软竟然连广告和市场营销都用不着操心,市场占有率不费吹灰之力便自动剧增。因DOS的功能和版本不断升级换代,售价逐年提高,全球电脑厂商预装DOS的授权费象淌海水一样滚滚而来,使微软进入了一种坐地收银、日进斗金、赢家通吃、“想不发都难”的梦幻境界。在微软DOS的沉重打击下,“不识抬举”的数字研究公司兵败如山倒,而当年试图在大型和微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等领域都自创标准的美国电脑业老四王安公司,最后只落得个申请破产保护的悲惨结局。  如果有谁认为微软的成功仅靠天降宏运以及合作者和竞争对手的一再失误,那你算是认错了盖茨其人。在电脑软件这块弱肉强食的野蛮之地,盖茨可谓科技天才和商业奇才的罕见统一,他所采用的竞争手段冷酷精明,炉火纯青。  盖茨统帅下的微软一向注重借鉴竞争对手长处和技术突破,更不惜重金网罗天下电脑英才,敏锐地捕捉每一项技术创新,倾全力研制开发最新产品。微软视窗3.0版是图形化操作系统的革命性进步,尽管它只是附属在DOS下的虚拟操作系统,但其图形化的友善操作界面使用户耳目一新,惊喜万分。视窗3.0版上市后流行极快极广,反过来极大地刺激了IBM兼容型电脑的销售和以视窗为最新标准的应用软件开发。但苹果开始控告微软抄袭了苹果电脑的图形化界面,这场官司打了7年之久,最后苹果因苦斗无功被迫撤回起诉。  微软1995年推出的视窗95版和视窗NT版是真正强大而完整的32位元图形化操作系统,它充份支持英特尔奔腾(Pentium)微处理器以及多媒体和网络厂商的硬件功能,使用户得以享受高速运算、多媒体、集成网络、资源管理器、免费互联网浏览器和更加友善的操作界面。当全球电脑用户乐颠颠地不断升级换代时,盖茨一跃而成天下首富。20世纪90年代末,仅有20年短暂历史的微软,其股票在市场的总市值竟然比美国三大汽车公司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的合计总值还高。可以说,现代世界上还没有哪一家企业像微软如此之快地暴富!  面对微软不可思议的成功和自身在个人电脑硬件业丢人现眼的惨败,IBM大受刺激。蓝色巨人调集科技精英,投入巨额资金,研制开发了OS/2 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试图与微软一争高下。事实证明,IBM不仅低估了操作系统研制周期长、技术高度复杂的困难,而且低估了微软占据市场标准地位后形成的巨大优势。经过多年浴血苦斗,最终因与视窗95竞争的最新版本未能抢先完成研制以及技术质量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原因,OS/2 被视窗95杀得一败涂地,一代英豪IBM最后落得个血本无归的悲惨下场,并且创下了全美企业一年内亏损金额的最高记录,令圈内人士扼腕长叹。  微软终于在空前残酷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形成了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中自然垄断的局面。    三、捆绑搭配惹祸上门紧接着,微软又开始将操作系统领域的霸权扩展到其它领域。在推出视窗95的同时,微软凭借其软件开发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深谙视窗平台应用程序界面(API)的优势,采取借鉴、移植和综合诸家之长的惯用手法,抢先推出视窗95版办公室大全(MS Office)套装软件,将文字处理(Word)、试算表(Excel)、小型数据库(Access )和幻灯片演示(Power Point)等应用软件捆绑销售,以横扫千军似卷席之势,把当年曾经流行一时、颇有创新意识的WordStar、WordPerfect、Lotus1-2-3、QutroPro、dBase、Paradox等孤军苦战的应用软件杀得落花流水,一举占据了90%的办公室应用软件市场。一时间,在视窗平台上的微软帝国似乎是攻无不克,不可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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