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1982年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威斯特摩兰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不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威斯特摩兰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样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外交专栏作家布雷特(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布雷特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尼克松拉下马,把克林顿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它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 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用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只剩下个自哀自怜了。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随着好莱坞(Hollywood)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因米兰达案而名噪一时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而且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通俗文化的一部份。 一、不厌其烦的美国警官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可能会纳闷: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擒获犯罪嫌犯后,不但不向嫌犯交待一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对于很多观众来说,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一声不吱、拒绝回答警察的审问,这嫌犯岂不是白抓了吗?然而,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没对被抓获的嫌犯哆嗦这段台词,那么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电视剧中亨特警官的这段台词并非编剧或导演的凭空编造,而是与美国宪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规定的刑事程序有直接关系。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可能有人会问:有没有搞错啊?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啥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小姐和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都招了呢? 是这么回事:根据美国法律,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被告全盘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时会与被告作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证不用被告的供词对其本人进行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莱温斯基的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莱温斯基这种豁免权。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采用了钻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儿,主动招出他与莱温斯基之间有“不适当关系”,但没有发生严格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以此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在不知道自己宪法权利的情况下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这一规定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决。 二、米兰达案与“米兰达告诫” 1963年,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米兰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在出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 严格地说,莫尔律师的辩护词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因为最高法院只是泛泛地规定各州法院应为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提供律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究竟是在嫌犯被捕后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还是当警方审讯时应为其提供律师?或是在法院开庭时才为嫌犯提供律师?对于这些操作性细节,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并无详细规定。于是,检方反过来抓住莫尔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米兰达的供词属于合法证据。 庭辩结束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处米兰达20年至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和莫尔律师不服判决,在两位著名刑事律师帮助下终于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实际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联邦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就已开始施行类似“米兰达告诫”的规则。1964年,针对各州和地方警务人员罔顾程序、滥用权力现象远比联邦调查局为甚的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在马洛伊诉霍根案(Malloy v.Hogan,1964)的判决中宣布,宪法第5条修正案关于“不自证其罪”的条款属于宪法第14修正案中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嫌犯的“非自愿供词”在州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各州警方应如何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防止出现“非自愿供词”?对于这些细节,最高法院未予详细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样一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全美各州警务人员仍然各行其是,玩弄各种花招和借口继续侵犯公民“不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多数派决定,借米兰达案判决之机正式建立一个统一明确、联邦和各州警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联邦法规,程序性地保护所有犯罪嫌犯的沉默权。 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一般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可是,在米兰达案中,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亲自执笔撰写的法院判决书却一反常规。像耐心的老爷爷教悔调皮捣蛋、屡教不改的小顽童一样,沃伦法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讯犯罪嫌犯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和细则。沃伦法官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亨特警官在电视连续剧中那段一再重复、令人费解的台词即是源于最高法院的此项规则。 参与审理米兰达案的福塔斯大法官(Abe Fortas,1965─1969任职)后来回忆说:“米兰达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沃伦法官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耐心地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沃伦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告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即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中,这一越俎代庖、惊世骇俗的联邦法规也引起了很大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John M.Harlan,1955─1971任职)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少数派的怀特大法官(Byron R.White,1962─1993任职)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在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沃伦大法官无疑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人物。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人身怀绝技,个个身手不凡,他们有的是出类拔萃的法学家,有的是名震四方的大律师,有的是誉满全美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是,正如一些人批评的那样,有些大法官几十年来或身处高高在上的法律殿堂,或埋头于艰深奇奥的法理象牙塔,常常不食人间烟火。而沃伦法官的经历则极为特殊,他实际上只是一个“行政干部”出身的“外行”。(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初,当最高法院召开例行院务会议讨论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时,他让资历最深的布莱克大法官主持会议,自己只是坐在一边“旁听”。一个月后,沃伦法官才开始亲自主持院务会议。)然而,几十年来担任基层地区检察官、州司法部长和州长的独特经历,使沃伦对各级政府检察部门和警方内部的黑暗、腐败和犯罪的内幕洞若观火、深恶痛绝,对下层百姓的疾苦知之甚详、深感同情。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后,他主持做出了一系列震撼全美的重大司法判决,严格地限制警方权力,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产生了极大影响。 在其名著《普通法》一书中,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谓经验,显然包括法律、政治、历史、社会和法官个人的经验。一般而言,司法判决并不是一个运用逻辑和法理辨明大是大非、寻求永恒真理和绝对正义的思辨和推理过程,只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之间寻求一种动态性平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皆大欢喜。实际上,在错综复杂的人类社会中,任何司法裁决都不可能满足单一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只能是一种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观的综合平衡。 三、大法官是不是有毛病? 沃伦大法官积极推动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几十年来在美国社会中一直毁誉参半。很多人抱怨说最高法院为犯罪嫌犯提供了过份的保护。美国法律给人们的普遍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而美国律师则精于颠倒黑白和钻法律漏洞,再加上美国独有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乱世用重典,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众的呼声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不但不顺从民意,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待犯罪嫌犯简直就是“爱你没商量”。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Mapp v.Ohio,1961)案中裁定:警方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在州法院的审判中一概无效。1972年,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Hamlin,1972)案中裁定:法院也应为被控刑事轻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人们禁不住犯寻思,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美国最高法院有几位开明派大法官的确有“毛病”,而且病根儿渊远流长。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对警察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和对司法腐败的高度警觉。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专制暴政之苦,不得不离家出走,漂洋过海,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才来到新大陆。当他们踏上北美大地之时并没有发现遍地黄金,生活甚至可以说是极度艰辛,但他们确实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自由,多数人通过奋斗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正因如此,他们再也无法忍受任何骑在小民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为了保护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操起家伙事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 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用枪杆子打出来的,但是,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用脑袋瓜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弗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应当是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如果统治者和执法者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司法者秉公判案,一视同仁,那么防止被统治者造反闹事则易如反掌。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或者“好心干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当年没费啥劲儿就屠杀了6百万犹太人;中国大陆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文革十年动乱,陷入如山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众一不留神就达数千万之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坏。 想当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诸如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与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比如,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监督,三权分立与制衡实际上仍然很难防止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多党竞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仍然有可能蜕变为多党勾结、三权合谋的黑暗王朝。天赋人权、限权政府等立宪原则可以在小资沙龙里吹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贪官污吏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大搞司法腐败,任意编造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小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的。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具体而有效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四、五权分立与现代民主美国制宪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1791年,制宪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10条修正案,内容包括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小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应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 美国宪法的这头10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用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小民百姓免遭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公民权利的五权分立与制衡。其特点是用权力制衡权力,借舆论监督权力,以权利限制权力。这种精心设计的制衡、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机制,比较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宪法只注重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但不管咋地,这毕竟是“让一部份人先民主和自由起来”,使美国社会逐渐走上了现代民主的道路。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经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权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政”。 正因为存在这种“有选举的暴政”的可能性,深信洛克限权政府理论的制宪先贤对可能出现的政府“恶政”非常敏感。在制宪者影响下,美国人深信,只有严格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尤其是严格限制执法和司法部门肆无忌惮地大搞司法腐败、轻而易举地侵犯小民百姓自由和财产的权力,充份保障新闻自由和普通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国家才有可能能走上长治久安、繁荣富强之路。相形之下,在中国人传统的国家与个人观念中,国家和社会永远都是第一位的,只要国家富强,社会安定,拱手放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似乎是理所当然。 不过,即使在西方国家中,像美国这样不但把普通公民的权利,而且把犯罪被告人在刑事案中的权利也明文载入宪法,而总统、国会和政府官员一天到晚战战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饱受新闻媒体和民众的指责和批评,也恐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在今天的美国,政府官员若想找碴儿迫害那些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新闻媒体和小民百姓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美国社会的特点是官权弱,民权强,新闻媒体是超强。政府官员只能遵循法律法规行事,小民百姓却可以做法律没规定的任何事情,新闻媒体是各行各业中唯一受宪法明文特别保护的特殊行业,警察和执法官员的权力则受到各种法规的严格限制。 五、杜绝刑讯逼供的尚方宝剑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严格限制执法官员的权力,这绝非偶然。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衡机制,美国各州和地方警方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已成为屡禁不改的恶习。为了及时破案,邀功请赏,警方经常对嫌犯威胁恐吓、打骂污辱、刑讯逼供,进行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和精神折磨,不择手段地获取嫌犯口供。最高法院每年都接到很多刑讯逼供案和屈打成招案的上诉。对最高法院而言,施行“米兰达告诫”是迫不得已,只有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彻底杜绝警方屡禁不改的严重违法行为。 另外,在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20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对平等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问题日益重视。沃伦大法官退休后在回忆录中谈到,在当年美国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不自证其罪”只是那些有钱聘请律师的富人的一项特权,绝大多数象米兰达这样的贫困阶层嫌犯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宪法第5修正案。在米兰达案庭辩过程中,沃伦法官特别强调:“此案与吉迪恩案没有太大区别。”最高法院多数派下决心施行“米兰达告诫”,是为了使沉默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每一位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联邦法规,严格限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体现出美国宪政体制的独特和精彩之处,即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由于司法部门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其最后结果是,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不能随意立法,而非民选产生的最高法院却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宪政法治的基石。作为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司法部门,非选举产生和终身制使最高法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不受变化无常的民意和情绪冲动的舆论界影响,更没有义务讨好和取悦选民。当作出司法判决时,大法官可以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关注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一般而言,代表民意的各级立法机构不太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制定和通过象“米兰达告诫”这种惊世骇俗的联邦法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却可以我行我素,特立独行,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以司法判例严格约束和限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计子孙后代之利,赢千秋万世之名。美国学者伊龙斯(Peter Irons)认为:“宪法前10条修正案,被沃伦法院变成了对抗从警察到总统的政府官员的强大武器。” 美国虽然标榜高度民主,号称年轻而富有活力,可是,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上,在裁决法治社会中难以解决的重大纠纷时,却是由非民选产生、终身任职、经验丰富的“九个老家伙”中的多数派掌舵拍板,一锤定音。但是,大法官做出裁决时必须把背景和判决的根据记录在案,昭示天下,以示对法律和历史负责。 那么,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否违背了民主原则呢?一般的解释是,按照宪法程序,大法官由民选总统提名,经民选参议院批准确认,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被解释为是一种“间接民主”,并非完全与民意脱节。另外,从原则上讲,代表民意的参众两院和各州议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否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司法部门的“最终立法权”形成制衡,防止出现“司法专制”或“司法独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正是美国宪政设计的精髓之一,其独到之处在于注重监督制衡而非直接民主,注重将民选政府置于宪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之中,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多数决定”或“全民公决”的民主原则治国。在具体的宪政运作中,既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又注意对多数人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防止出现“广场大民主”或“多数人的暴政”。比如,国会参议院的选举和产生程序,就与传统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理念有违。为了分权制衡,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人口小州的需要,制宪先贤当年特意设计了既有民意基础但同时又与民意保持一定距离的参议院。根据宪法,各州无论面积大小、选民多寡,参议员皆为两名。另外,与每两年改选一次的众议员相比,参议员每六年改选一次,从而使参议院与民意相对脱离,不必总是听选民瞎嚷嚷。1978年以前,美国法律一直禁止新闻媒体转播参议院开会和辩论的实况,防止选民影响参议员的独立判断,干扰参议院的政治运作,使立法程序沦为直接民主的一部份。(1978年,美国参议院就“巴拿马运河条约”举行辩论时首次允许全国公共广播公司[National Public Radio]作部份实况转播。)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执法和司法过程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证人和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为的集团。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与贪官污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约束,警匪就会沦为一家,凡大规模的海关走私、贩毒洗钱、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几乎每次都少不了警方或军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普通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也大得多。因此,用“米兰达告诫”之类的法规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小民百姓的宪法权利,是加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 此外,美国是个两亿人民两亿枪的国家,警察的日常工作充满了危险。警察一天到晚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黑对黑、以恶报恶、滥用武力、刑讯逼供以及为侦破大案、邀功请赏而罔顾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胡作非为、滥用权力等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可是,司法制度应当是讲求理性和权威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嫌犯权利。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查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和审问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和检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辩方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从法庭轻松走脱,让在旁边扎堆儿看热闹的民众感觉倍儿痛苦。 六、两害相权取其轻依美国法律,案犯不但有权保持沉默,而且即使最终被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眠、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在1998年财政年度,美国的贫穷线是以4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万6千6百美元划定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占美国总人口12%左右的人口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1998年从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起薪3万5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3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对于这个问题,三言两语恐怕很难说清。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旦打开,今后想堵都很难堵得住,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人人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仅王子犯法应与庶民同罪,而且王子与庶民在法庭上和监狱里也应享有同等待遇。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公民都有沦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也并不总像楚河汉界一样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所以,程序性地保护罪犯人权,也就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中国文革动乱时期,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沦为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因此,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告诫”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破案的效率,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程序性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特权、任意迫害和欺压小民百姓,这是对守法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霍姆斯大法官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代议制民主政体只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常言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米兰达告诫”这种保护嫌犯权利的法规是有重大社会代价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 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米兰达告诫”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吭,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告诫”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科读一遍交差。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此外,随着好莱坞电影的风行,世界各国观众对美国警察每次抓获嫌犯之后高声宣读的那一段必不可少的台词已耳熟能详,使“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成为当代美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嫌犯能够自愿招供,主动认罪(Plead Guilty),避免一场冗长耗时、劳民伤财的法院审判程序,经法官批准,检方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和交易,案犯有可能受到从轻处理。如果死抗不招,一旦因罪证确凿被判有罪,将有可能加重惩罚。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还应提到的是,提审和逼供嫌犯对警方来说其实也是一个极为沉重的工作负担。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比较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现象,而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事到如今,美国警方已成为施行“米兰达告诫”的实际拥护者。 但一些忧国忧民的人士认为,“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人权,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长此以往,美国社会将有可能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1968年,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广大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告诫”的高招儿。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Sam Ervin,Jr.)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荒谬裁决。但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照宪法,这个议案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纠正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另一个途径是总统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法官任命权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组成,从而影响最高法院的司法观念和司法判决。1969年沃伦大法官退休后,保守的尼克松总统千挑万选,反复斟酌,最后决定任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保守派法官伯格(Warren E.Burger,1969─1986任职)出任首席大法官。此公上任之初便在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上表示,沃伦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判决应予推翻,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1966年的米兰达案和1963年的吉迪恩案。可是,由于这两个案例影响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一直未能被推翻。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74年,在著名的美国诉尼克松案(United States v.Nixon,1974)中,伯格大法官主持撰写法院判决书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录音带,结果“推翻”了尼克松的总统宝座。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都没想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从1993年开始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八年出现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情况一向极为糟糕的纽约市,1997年度的恶性刑事犯罪率比前一年奇迹般地下降了54%.尽管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还有律师免费侍候,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主儿却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失业率的降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进、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原因,与保护嫌犯人权的“米兰达告诫”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对刑事犯罪率下降与“米兰达告诫”两者,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或许有那么点儿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罗诉韦德案(1973) 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性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在美国,天主教徒和新教原教育旨主义者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然而,其他许多人相信,剥夺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要生小孩的自由是不符合宪法的。1973年的裁决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阵营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论。 一、诺玛。麦科威以身试法1969年,得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Norma McCorvey)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给她抚养她5岁大的女儿。这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得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然而,麦科威却遇到了两名年轻的女权主义者——琳达。考菲(Linda Coffee)和萨拉。韦丁顿(Sara Weddington)。她们鼓励她向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 得克萨斯州是于1859年通过反堕胎法的。与其他州的类似法律一样,它只惩罚实施堕胎措施的人,这就给考菲和韦西丁顿出了一个难题。法律的如此规定使得孕妇根本没有法定权利去挑战这项法律。如果孕妇不越过这个障碍,那么她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在婴儿出生后,好的诉讼前提将不复存在。 但无论如何,考菲和韦丁顿开始准备提起诉讼。她们决定控告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和第九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它还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被指控进行非法堕胎的医生们通常在他们的辩护中援引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他们声称堕胎法并未足够明确地规定何时孕妇的生命会受到威胁从而有必要实施堕胎。但是,考菲和韦丁顿根据“妇女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这一主要原则而得到法庭的裁决。因此,她们求助第九修正案。它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通过“格里斯活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改变了这种理解。它的裁决维护了将避孕器具分发给已婚夫妇的权利。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当时曾为法庭起草理由,他关于第九修正案的论述告别引起了考菲和韦丁顿的兴趣。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隐私权。考菲和韦丁顿论证说,隐私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 二、初审法院倾向原告1970年5月23日,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三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威——她在本案中化名“简。罗”——未被要求到庭。当时韦德(Wade)是达拉斯县的检察官,所以这个案子被称为罗诉韦德案(Roe v.Wade)。 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论证麦科威的确有权起诉的工作是由考菲完成的。代表州方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衩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得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在“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写道,州不能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得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三、最高法院里程碑意义的裁决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得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得克萨斯州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法律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隐私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隐私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得克萨斯州的它有权侵犯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解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隐私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四、堕胎问题与美国政治堕胎合法化一度导致了美国妇女堕胎人数的激增。据统计,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占每年怀孕妇女总数的1/5;在每年的怀孕妇女当中,约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3万人年龄未满15岁,其中半数以上怀孕少女以堕胎方式终止怀孕。 罗诉韦德案以后,美国反堕胎人士开始有规模地组织各种“保护生命运动”,表达对堕胎法令的不满。这些反对人士大都是保守派或天主教徒,布什总统也是其中一员。一些反堕胎激进分子有时更象恐怖分子,不时闹出一些耸人听闻的暴力事件。比如今年9月3日因杀害堕胎医生而被处以极刑的第一人保罗。希尔,据称他在临刑前仍丝毫没有悔意,称自己会在天堂得到丰厚的报答,死得越早,便越早升入天堂。 罗诉韦德案的背景本身就相当复杂,正好处在美国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时期。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妇女选择自由权优先,还是婴儿生命权优先。支持堕胎人士大都是自由派人士,深受60年代的女权运动思想影响,认为女人有生殖自由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反堕胎人士则认为,婴儿也应该有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在受孕的晚期,婴儿已经成型,堕胎无异于杀人。不过论辩双方在反对妇女在怀孕第3期也就是晚期进行堕胎比较一致,这也是为什么此次参众两院能顺利通过禁令的原因之一。 由于堕胎问题长期的争辩,堕胎话题也成为一道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风景线。人们常说这一案件的影响等同于美国的第2次内战。历届州长、总统选举,大法官就职,都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表态。堕胎问题还进入国会,成为预算辩论时的焦点。 自1973年以来,美国历届总统对堕胎问题的立场因受自己的党派、宗教影响也不一样。比如70年代,尼克松、福特和卡特执政时期,由于自由主义占主流,美国总统大都心口不一,表面反堕胎,实质政策实施上仍是有利于支持堕胎的自由派。到了80年代美国保守主义占上风的里根、老布什阶段,反堕胎运动又有所得势。里根在1983年罗诉韦德案十周年之际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堕胎与美国的良心》的演说,尖锐地指出自1973年以来1500万未出生的婴儿死于合法堕胎,其数字是美国所有战争中死亡人数的十倍。到了90年代克林顿执政时期,民主党的克林顿虽然在堕胎问题上强调应“安全,合法和极少进行的”,但对堕胎仍是最大限度地支持。比如在两次参众两议院通过的晚期堕胎禁令问题上,他都使用了总统予以否决。对于小布什总统而言,无论是基于保守派立场还是个人立场,他都是一名坚决反堕胎人士。在2000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堕胎合法化的十七周年纪念日上,他向上万名反堕胎的示威群众保证“总统与你们站在同一边”,并宣布“坚决”反对罗诉韦德案的法院判决,这个判决使堕胎合法。 五、2003烟火又起罗诉韦德案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美国的堕胎问题并没有因此更好或者更坏。但也发生了一些富有戏剧性的转变,最出名的当属罗诉韦德案的原告诺玛。麦科威。 在美国,麦科威的名字和堕胎几乎就划了等号。麦科威本人通过在一些堕胎诊所工作,逐渐发现堕胎对于婴儿的非人性;同时,在一个反堕胎的牧师的影响下,她的信仰和心灵就此发生转变。1995年8月8日,麦科威在达拉斯一个私人家中的游泳池受浸,从此反对堕胎。这一倒戈行动一时间成为美国头版头条,美国广播公司(ABC)还在现场转播。此后,她又成立了一个“不再柔”(Roe No More)的组织,对堕胎女性和进行反堕胎教育。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书《被爱征服》,专门讲述她从一个堕胎合法化象征标志如何转化为一个反堕胎分子的经历。在2003年1月罗诉韦德案30周年纪念日的时候,麦科威又要求上诉法院推翻过去的案子,并称自己只是诉讼的工具,当她需要堕胎的时候,压根没有人来理她。 当然,麦科威过去的辩护律师是非常不高兴看到此点的。萨拉。威丁顿说她非常后悔选择了为麦科威的官司辩护。她和另外一名当时的辩护律师琳达。考菲已经同麦科威见了面进行案件交涉。考菲对CNN记者称麦科威当年没有丝毫不愿意堕胎的意愿,至始至终她都想要一个安全的、合法的堕胎。当被问及如何看待麦科威的转变时,她拒绝回答。 当然麦科威的转变本质上是无法改变美国自由和保守两派对堕胎的分歧的,他们仍然在为自己的立场作较量。2003年提交参议院的晚期堕胎禁令报告明确地指出,堕胎是蓄意谋杀婴儿生命,对堕胎母亲身体的长期健康也极为不利。在2000年Stenberg v.Carhart案件中,美国法院否决了内布拉斯加州的晚期堕胎禁令,认为禁令语言称述过于模糊,违背了宪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并给堕胎妇女带来负担。此外,高法认为晚期堕胎在医学统计上是安全的。 此次晚期禁令的发起者参议员瑞克。桑道伦(Rick Santorum)表示法令一定能抵制来自法律的挑战。他们认为此次法令通过不过是反堕胎运动一个小小的胜利,最终的目的在于推翻1973年高法的堕胎法令。民主党人包括参议员法兰克。洛腾伯格(Frank Lautenberg)也称很有信心,相信这项违背宪法的法令将被高法予以否决。支持堕胎的组织除了在法律上对这一禁令进行千般挑刺外,还开始策划明年大选到华盛顿示威。 看来堕胎禁令已经慢慢点燃美国政坛的烟火了。正如法律专家预测的一样,这项争论在小布什总统那里未必能打住,非要闹到高法裁决不可。 晚期堕胎禁令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第二十二章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对美国现代史略有所闻的人都知道,水门事件引发的政治风暴使尼克松丢掉了总统宝座。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尼克松下令将白宫办公室的工作谈话秘密录音是导致他被迫辞职的直接原因。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没有白宫录音磁带的存在,尼克松很可能不会辞职下台。尼克松本人曾极为懊悔地哀叹:“我弹劾了我自个儿。”(此语是尼克松1977年接受英国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弗罗斯特[David Frost]采访时的谈话。) 根据美方已解密的中美首脑会谈档案,1973年11月12日,毛泽东主席会见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博士时半开玩笑地问道:“为什么你们国内,对水门事件这个屁事那么在乎?”中方翻译唐闻生说她不能直译“屁事”一词,因为此语意为“放屁”。话到此时,毛泽东以及参加会见的周恩来总理和姬鹏飞外长都笑了。中方解释说,“屁事”在这里只是个比喻,意为那只不过是小事一桩。 那么,水门案这个“屁事”为啥会演变为美国宪政史上前所未有、惊心动魄的大案要案?尼克松究竟是不是水门窃听案的主谋者和策划者?他为何要下令将白宫办公室的工作谈话录音?白宫的录音系统与尼克松下台之间究竟有何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水门案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水门事件对美国宪政体制造成了哪些影响?所有这些问题,都要从1972年在水门大厦发生的一起窃听案从头谈起。 一、谁策划了水门窃听案? 水门大厦地处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西北区风景秀丽的波托马克河畔,由一家五星级饭店、一座高级办公楼和两座豪华公寓楼组成。大厦正门入口处有一个小型人工瀑布从高处飞流直下,水花飘舞飞扬,使整个建筑群有了“水门”的美称。 水门大厦与市区15街的麦迪逊饭店齐名,是美国上层权势社会的象征之一。大厦距国务院和肯尼迪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只有两条街,离白宫、国会大厦和五角大楼也很近。公寓楼里的住户大多是内阁部长、国务院高官、参众两院议员和白宫高级幕僚。水门事件中的两位重要角色——尼克松竞选班子的主管、前司法部长米切尔(John Mitchell)和尼克松的女秘书玛丽。伍兹女士(Rose Mary Woods)恰好也是水门大厦的住户。而办公楼的第六层当时是美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总部。 1972年6月17日凌晨,水门大厦的保安偶然发现从地下车库通往大厦的门锁两次被胶布贴住,他便立刻报警。当时正在附近巡逻的警车恰好需要加油,警方只得传呼两位便衣特警支援。由于特警身着便服,所以没有引起望风报警人的注意,结果,警方出其不意地抓获了五个潜入民主党总部安装窃听器和偷拍文件的嫌犯,其中一位名叫麦克德(Jams McCord )的嫌犯曾是中央情报局特工,现任尼克松总统竞选班子(Committee to Re-elect the President)的安全顾问,另外四个伙计是反卡斯特罗的古巴流亡分子。后来的调查发现,负责遥控指挥这次行动的人物居然是白宫特别助理亨特(E.Howard Hunt)和尼克松竞选班子的法律顾问利迪(G.Gordon Liddy)。 那么,尼克松究竟是不是水门窃听案的幕后主谋者和策划人呢?30年后的今天,历史学家和水门事件专家已经可以比较肯定地回答:第一,尼克松不是这起窃听案的直接主谋者和策划人;第二,尼克松从未批准对民主党总部进行窃听的任何密谋或行动计划;第三,尼克松事先对水门窃听案一无所知,他本人在《迈阿密论坛报》上首次得知水门窃听案,当时感觉这是个玩笑。 从案发现场分析,水门窃听案的具体策划者和指挥者是一帮既无美国政治常识又缺乏基本间谍技术训练的傻冒儿。 首先,对美国政治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政党只是一种极为松散的组织,所谓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总部实际上只是一个负责对外公关的事务性部门,绝非党和国家的领导中枢。在水门大厦总部,民主党的竞选班子从未召开过与竞选战略有关的会议,民主党总统肯尼迪和约翰逊执政期间决策内幕的绝密文件更不可能会存放在这里,试图在此地安装窃听器和偷拍绝密文件纯粹是弄错了目标。多年之后尼克松一直都在纳闷,这帮蠢货怎么会对这个毫无情报价值的目标搞窃听?([美]尼克松:《尼克松回忆录》[中译本],中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5页。) 其次,既然要潜入警戒外松内紧、素有“豪门大厦”之称的水门大厦玩政治窃听的脏活儿,那就应当派出一位训练有素、象特工007那样的谍报高手。谁料想,策划者派出了由五位生手组成的浩荡队伍。他们不但撬门扭锁的手艺糟到极点,而且还犯下了用胶布贴住门锁的低劣错误。当便衣特警把他们堵在屋里后,人数占优的这五位仁兄惊惶失措,乖乖地束手就擒,一点儿反抗或越墙而逃的举动都不敢有。 最后,既然窃听行动由白宫幕僚直接指挥,就该有个脱身之策,绝对不能暴露白宫幕僚涉嫌的丝毫马脚。可是,麦克德的身份是总统竞选班子的顾问,在另外两位案犯身上又搜出了白宫助理亨特的私人电话号码。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案发之时亨特和利迪正在与大厦隔街相对的约翰逊旅店(Howard Johnson)遥控指挥,见大事不妙,他们立刻仓惶出逃,竟然遗留了文件箱和连号的百元大钞。《华盛顿邮报》记者根据百元大钞线索持续追踪调查,终于发现这些钱源自共和党的政治捐款和竞选经费。 总之,水门事件留给后人的感觉是:鬼迷心窍、胆大妄为的白宫幕僚犯下一堆令人难以置信的低级错误,最后把国家最高元首也拖下水,淹得半死不活。 那么,尼克松手下的白宫助理和顾问何以胆大包天策划和施行这起荒唐的窃听案?尼克松一向以精通谋略权术著称,为什么任用这帮傻冒儿充任白宫助理和顾问?此外,既然尼克松最初对水门窃听案一无所知,为何又会丢掉总统宝座?还有一些人义愤填膺,在案后高声质问:“这个骗子是咋当上总统的?” 所有这一切,都要从尼克松的个人经历、他的越战政策、白宫幕僚班子以及美国宪政体制的特点入手分析。 二、“这个骗子是咋当上总统的?” 尼克松1913年生于加州,自幼家境贫寒,但始终勤奋好学。他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从中学毕业后同时被哈佛和耶鲁大学录取,但因家境窘迫,只得就读于家乡的三流学府威特尔学院(Whittier College)。 大学毕业后,尼克松获得全额奖学金,就读于著名的杜克大学法学院。1937年,他以法学院前三名的优异成绩毕业。当尼克松踌躇满志申请华尔街著名律师事务所和联邦调查局的律师职位时,却吃了一连串闭门羹,他只好回到西部老家,屈就在家乡小镇上的一个三流律师事务所里。 当时的联邦调查局绝对是挑花了眼。尽管貌不惊人,但尼克松绝对是一个心雄万夫、野心极大的人物。二战期间他参加海军,屡获嘉奖,官拜少校。1946年,33岁的尼克松刚刚脱下军装,缺乏从政经验,但却冒险决定竞选国会议员。在当时美苏冷战和保守思潮高涨的背景下,他采取指责民主党对手是“新政共产党人”的竞选策略,以微弱优势获胜,成为当时最年轻的众议员之一。1950年,尼克松故伎重演,经过一场指责对手亲共和带有强烈人身攻击色彩的激烈选战,他赢得了国会参议员的席位。 在尼克松早期政治生涯中,反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在众议院,他大力支持杜鲁门政府的遏制战略,积极参与调查共产党人渗透和颠覆美国政府的活动,在著名的希斯间谍案中一举成名。(希斯[Alger Hiss]曾任美国国务院官员,民主党人,于1948年被指控是华盛顿特区美国共产党间谍网成员,曾向苏联提供国务院机密文件。后因伪证罪被判刑5年。)在参议院,他一度追随麦卡锡参议员推行臭名昭著的麦卡锡迫害活动。 1952年,年仅39岁的尼克松赢得共和党提名,出任艾森豪威尔将军的竞选搭档。1953年,他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二个最年轻的副总统。(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副总统是布莱金瑞奇[John Breckinridge],他36岁时出任布坎南总统[James Buchanan,1857-1861任职)内阁的副总统。) 与深受克林顿器重的戈尔(Albert Gore)和在小布什(George W.Bush)内阁中权倾一时的切尼(Richard B.Cheney)这两位副总统不同,尼克松在艾森豪威尔政府中倍受冷落。在八年副总统生涯中,他的角色大致相当于国务院礼宾司司长。作为总统的外交特使,尼克松迎来送往,马不停蹄,先后出访过53个国家,获得了丰富的国际事务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经验。1959年他出访莫斯科时,因与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进行了著名的“厨房辩论”而名声大振。(1959年访苏期间,在莫斯科“美国住房展览会”开幕式上,尼克松与赫鲁晓夫在“厨房展厅”进行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因这次辩论,尼克松赢得了“勇敢面对”苏联领导人的声誉。) 1960年,尼克松出马竞选总统,经历了一次令人心碎的失败。大选前夕,他与民主党候选人肯尼迪进行了美国总统选战中第一次电视直播辩论。当时,收音机前的多数听众认为,才思敏捷、思想深邃的尼克松略占上风,但电视机前的多数观众,尤其是女性观众却一致认为,家世显赫、哈佛毕业、形象英俊、风度迷人的肯尼迪占居了绝对优势。一个月后,尼克松以微小劣势败北。在普选选票中,肯尼迪得票率为49.7%,尼克松得票率为49.5%,两人只相差千分之二。共和党的选举专家认为,尼克松实际上是输在新闻媒体搞的电视辩论上了。林肯总统其貌不扬,若搞电视辩论,他恐怕也是输多赢少。 大选刚结束,就传出了民主党舞弊和重复投票的丑闻。在当时共和党的传统地盘伊利诺伊州和得克萨斯州,肯尼迪获得的选票居然大大超出这两个州民主党登记选民的人数。面对选举舞弊的传闻,尼克松比2000年大选时的戈尔有风度得多,他坚持不同意重新计票。在其名著《六次危机》中尼克松写道:“如果我要求重新计票,新政府的组织以及旧政府对新政府在职权上有秩序的移交就可能推迟数月,整个联邦政府内部局势将乱成一团。……依我看来,将会在全国造成无法估计的和持久的损害。”(尼克松:《六次危机》[中译本],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28页。) 可是,新闻媒体并不赏识尼克松的君子风度。美国新闻界历来是“自由化”的大本营,基本政治立场属于中间偏左,而尼克松是极右派,靠反共成名,并一度积极支持麦卡锡,与新闻界结怨极深。尼克松也缺乏里根和克林顿那种擅长与媒体打交道的天赋,在当时的媒体笔下,尼克松以擅长权术著称,被封上了“狡猾的迪克”(Trick Dick)的恶名,其言谈举止也常常是主流媒体和脱口秀节目挖苦的对象。 两年后,尼克松竞选加州州长之职,再次一败涂地。由于连遭败绩,而且面对充满敌意的媒体,尼克松黯然神伤,不得不退出政治舞台,在纽约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宣布退出政坛的记者招待会上他愤愤不平地向媒体表示:“今后不会有个叫尼克松的人让你们踢来踢去了。” 当时多数观察家认为,今生今世“狡猾的迪克”将与政治无缘了。但实际上尼克松只是暂时偃旗息鼓,暗中仍在积蓄力量,谋划东山再起。1968年,他抓住民主党总统因越战政策失误而大失民心的良机,冒险出山,打出了结束越战、从重打击刑事犯罪、恢复法律和秩序的旗帜,再次出马竞选总统。凭着屡败屡战的韧性和高瞻远瞩的谋略,他终于险胜民主党对手,登上了总统宝座。 虽然攀上了权力的顶峰,但尼克松的内心深处却总有一种不安全感。作为一个职业政客,他一生中相当多的一部份时间不得不花费在其本人深恶痛绝的各种竞选活动中。他虽然靠竞选出人头地,但历次竞选期间经受的巨大精神压力、目睹的世态炎凉和媒体对他的刻薄攻击和讽刺挖苦,以及一度连遭败绩的惨痛经历,都己成为他心中永远的痛。 另外,尼克松的口才和仪表平平,缺乏伟大人物那种举重若轻、超凡出众的个人魅力(Charisma),而且早年还有被联邦调查局和著名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的尴尬经历。这些因素和经历对他的性格影响颇深。当年深受尼克松提携、重用的基辛格博士曾在回忆录中多处描述了尼克松既刚愎自用、过份自尊又优柔寡断、自负自卑的性格。曾在尼克松的竞选班子中出任首席经济顾问的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也注意到,尽管尼克松是自威尔逊总统(任期1913-1921,曾任普林斯顿大学校长)以来智商最高的美国总统,但这位总统大人平时的谈吐行事却不够自信。 对于即将来临的1972年总统选举大战,尼克松疑神疑鬼,焦躁不安。一方面,他极想连任总统,以美国历史上首位干满两届副总统和两届总统的身份主持1976年美国独立二百周年庆典;另一方面,他又缺乏战而必胜的信心,对竞选连任的前景忐忑不安。尼克松左右的亲信知道,1960年大选以千分之二差距“险败”,对尼克松身心伤害极深;1968年大选以微小差距“险胜”,同样使尼克松胆颤心惊。为了确保在1972年大选中获胜,他的竞选班子决心不惜任何代价,寻找能够击中民主党候选人要害的重磅炮弹,以求增加竞选胜利的保险系数。 三、“沉默的大多数”和“管子工” 美国深陷越战泥潭是影响尼克松连任的最大障碍。越战失败不仅削弱了美国的国际战略地位,而且引发了国内的分裂和动乱。声势浩大的反战示威、规模空前的黑人种族暴乱、激进失控的校园反政府运动与因军费浩大而引发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相互交织,使美国社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无序和混乱。在1968年向尼克松移交这个烂摊子时,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忧心忡忡地说:“当前国内外的各种问题,也许比林肯以来的历届总统面临过的问题都要严重。” 尼克松是位现实主义政治家,崇尚实力地位,他结束越战的方针很明确,那就是“先打再谈、体面撤军”。在他看来,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谈判桌上同样得不到。只有施加强大的军事压力,才能迫使对手回到谈判桌上,接受对美国有利的停战条件。用他自己的话说:“法国曾为留在越南而战,美国却为撤出越南而战。”(尼克松:《不再有越战》[中译本],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可是,这种“先打再谈、体面撤军”的战略必然会引起国会、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在美国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甚至高度机密的外交政策也是通过各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来体现的。除了总统、白宫幕僚和行政机构之外,其它各种力量如国会、政党、利益集团、新闻媒体、民意、思想库等同样参与或影响决策。这种宪政民主体制的明显弱点是极易泄密、相互扯皮和决策效率低下。法国著名政治学者托克维尔认为:“在指导国家的对外关系方面,民主政府绝对不如其它政府。”(〔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译本],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60页。)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1916-1939任职)也曾指出:“1787年制宪会议奉行分权原则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要杜绝专权。” 作为政界老手,尼克松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弱点洞若观火。为了尽快摆脱越战僵局,他独断专行,铤而走险。1969年2月,尼克松连招呼都不向国会打一声,下令秘密轰炸北越在柬埔寨的军事基地和军用公路“胡志明小道”,悍然将越战扩大到柬埔寨。柬埔寨当时的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巴不得美国空军早点儿把北越军队炸走,所以对美军狂轰滥炸一声不吭。而北越自知在中立国建立军事基地理亏,挨了炸弹却也不敢声张。这样,这场不宣而战的秘密战争开打几个月后才被《纽约时报》于1969年5月9日曝光。尼克松如此目中无人、大胆妄为,把参众两院议员们气得死去活来。 轰炸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国内更为激烈的反战抗议浪潮。尼克松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派遣数万美军大举入侵柬埔寨,彻底扫荡北越的后勤基地。更有甚者,他后来冒着与中国和苏联摊牌的风险下令对北越进行大规模战略轰炸,封锁北越领海,切断来自中国和苏联的军事援助。前任总统们十几年来不敢任意胡来的事,尼克松一夜之间几乎全干了。这一系列战争升级行动激起了全美各地空前绝后的反战高潮,大学校园里瓦斯弥漫、警棍横飞,国会两院中争执不休、吵成一团,一些国会议员强烈要求弹劾“战犯”尼克松。 新闻媒体当然更不会放过尼克松。1969年4月1日,国家安全委员会向尼克松提出了结束越战的几套预案,其中包括一项单方面撤军的参考预案。五天之后,《纽约时报》就透露消息说美国正在考虑单方面撤军。对南越阮文绍政权来说这无疑是晴天霹雳,北越军民则士气大振。同年5月1日,《纽约时报》又泄露了美国战略核力量的国防机密,其中包括美国战略导弹系统的各种改进方案。尼克松对泄密恨之入骨,他告诫白宫幕僚:“切记,新闻界是我们的敌人。” 更要命的是,1971年6月,国防部前雇员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出于反战目的,将工作之便获得的一批美国越战决策的绝密文件捅给了《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这些文件清楚地表明,美国政府在越战问题上误导和欺骗了美国人民。由于这些文件涉及国防机密,联邦司法部心急如焚,要求联邦法院立即下令禁止新闻媒体发表绝密文件。司法部认为,公开这些绝密文件,其后果将是增加美国军人的伤亡,破坏盟国之间的合作,极大地增加与敌方谈判的困难并延长越南战争。 可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1971])中以6比3三票之差拒绝了司法部的请求。在法院判决书中,大法官斯图沃特(Potter Stewart,1966-1986任职)有针对性地指出:“与议会制政府的总理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这两个重要权力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宪法独立性。”“由于缺乏宪法在其它领域中的制衡机制,对国防和外交领域的政策和权力的唯一有效的限制只能来自开明的公民团体。只有具备必要信息和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斯图沃特的结论是:“尽管我认为政府行政部门关于秘密文件的观点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但我不能说文件的透露会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立刻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结束越战问题上尼克松扮演了一个难度极大的角色。他既要进行大规模军事冒险,又要通过艰难的外交谈判促成停战和撤军,同时还要应付国内反战运动、新闻媒体的抨击、政府内部的泄密和坚决维护新闻自由的联邦最高法院。面对内外交困、腹背受敌的局面,为了稳住阵脚,缓解危机,尼克松采取了两项影响深远的措施:一项是向“沉默的大多数”(Silent Majority)直接呼吁,另一项是下令建立白宫的反间谍班子─“管子工”(Plumbers)。 “沉默的大多数”是尼克松发明的政治术语。按照尼克松的保守观点,那些鼓噪抗议、反对越战的人其实只是美国社会中的少数人。这些反战分子焚烧国旗、拒服兵役、诋毁上帝、放任自流、吸毒乱交。由于新闻媒体的撑腰,他们游行示威、大喊大叫,让人误以为是美国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但实际上,大多数美国人并不希望国家陷入一败涂地、分裂动荡的局面。可是,由于媒体的片面报导,大多数美国人处于沉默之中。尼克松坚信:“我制定的政策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为了满足大喊大叫的少数人。”([美]莫尼卡。克罗利:《冬天里的尼克松》[中译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为此,1969年11月3日尼克松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他呼吁:“伟大的同胞们!沉默的大多数!我请求你们的支持。”“让我们团结起来争取和平,让我们也团结起来避免失败。我们应当懂得:北越不能使美国失败或丢脸,只有美国人自己才能使美国失败或丢脸。”(《尼克松回忆录》,中册,第57页。译文根据英文原版有所改动。)这次电视演说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在听过演说的美国人中尼克松的支持率高达77%,白宫还收到了8万多封表示支持的电报和信件。民众一定程度的支持,为尼克松实施“先打再谈、体面撤军”战略赢得了回旋余地。 自恃赢得了“沉默的大多数”的认同,加上后来在外交领域的重大突破和停战撤军的初步成果,尼克松有点儿得意忘形,自认为可以超越党派束缚,直接与民众对话,赢得大选胜利。在筹备1972年大选时,尼克松一反常规,抛开了传统的共和党助选机器,自己筹建竞选班子。事实证明,尼克松此举不但使自己在党内树敌众多,而且为水门窃听案埋下了伏笔。参议院水门事件调查委员会主席厄尔温(Sam Ervin,Jr.)认为:“如果尼克松总统将竞选连任的任务委托给共和党的助选班子,那就不会有水门事件。共和党的班子能够分辨,像水门窃听这样的行动已超出了政治的范围。可是,尼克松却把控制竞选的大权交给了自己的亲信。这帮人除了是他的心腹之外,在政治和政府事务方面几乎毫无经验。” “管子工”是白宫反间谍班子的代号,因其任务是调查泄密原因和堵塞漏洞,故名。尼克松认为,泄露政府的外交和军事情报都是通敌叛国行为,必须认真调查,严厉惩处。可是,由于新闻媒体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所以调查的重点只能集中在政府部门。出任总统后,尼克松无视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保护国家安全为名下令对涉嫌泄密者进行大规模电子窃听和信件检查。1971年6月,在“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中败诉后,尼克松大发雷霆,下令白宫幕僚可以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下,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对泄密行为进行监视和打击。“管子工”成立后,大肆调查涉嫌泄密者的各种线索,肆无忌惮,不择手段。他们曾经夜闯艾尔斯伯格心理医生的办公室偷窃医疗档案,企图寻找证明艾尔斯伯格是共产党间谍的罪证。更有甚者,“管子工”还暗中策划,打算在自由派思想库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 Institution)投掷燃烧弹,然后趁乱找回丢失的政府机密文件。但由于风险过大,战绩平平,“管子工”于1971年底宣告解散,其部份成员转到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当差。半年之后,正是利迪和亨特这两位原“管子工”中的干将在水门事件中惹出了弥天大祸。 利迪是律师出身,打过韩战,当过检察官,干过联邦调查局特工,受过一点儿驾驶飞机、低空跳伞、擒拿格斗之类的训练。亨特是中央情报局特工出身,曾负责秘密召募和训练古巴籍雇佣军,参与过1961年的“猪湾入侵”军事行动。(1961年4月,中央情报局装备和训练的1400余名反卡斯特罗的古巴流亡分子乘美国运输舰在古巴南海岸的猪湾[Bay of Pigs,又译吉隆滩]地区登陆。这次军事行动在登陆短短两天后被彻底击败。)但是,利迪和亨特都没受过真正的间谍训练,也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比如,他们主持的偷窃医疗档案行动采取的手法竟然是破窗而入、砸开保险箱瞎翻的“业余”手段。 利迪和亨特虽然见识短浅、武功平庸,但却是野心勃勃、胆大妄为之徒。他们名义上担任竞选班子的法律顾问和白宫特别助理,实际上负责搜集民主党对手情报和实施特种行动。由于《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安德森(Jack Anderson)在专栏文章中泄露了一些机密,利迪和亨特便谋划了几套暗杀安德森的具体方案。由于白宫高级幕僚担忧引火烧身,这项暗杀行动最终没有付诸实施。 1972年1月,在联邦司法部长办公室,利迪向司法部长米切尔、白宫律师迪安(John Dean)等人提交了搜集情报和打击对手的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窃听民主党人电话,偷拍秘密文件;雇佣妓女勾引民主党竞选班子成员和总统候选人,用隐藏的摄像机偷拍淫秽场面,以此讹诈对手和换取情报;打击那些在幕后组织示威、破坏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民主党人士,把这些危险人物秘密绑架到拉丁美洲国家。听完这个荒谬绝伦的计划,即将辞职出任竞选主管的米切尔表态说:“希望你回去想想,拿出一些更现实的方案。”遭到上司否决后,迪安让利迪又制定一套新的方案。在新计划中,利迪删去了不够“现实”的部份,保留了窃听和偷拍文件的行动。 不过,利迪虽然制定了窃听和偷拍文件的计划,但他并没有锁定水门大厦。利迪后来在回忆录中声称:“我知道,我从未选定将水门大厦作为窃听目标。我一直认为这是个很傻的想法,因为有其它更好的选择。” 究竟是谁策划和下令闯入水门大厦搞窃听,至今仍然莫衷一是、众说纷纭。20多年之后,经水门事件专家考证,幕后策划人是白宫律师迪安。 四、白宫幕僚与“帝王总统” 可以说,如果没有越战引发的反战运动和泄密问题,很可能就不会有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管子工”;如果没有素质低劣、胆大妄为的“管子工”,很可能就不会有水门事件。 那么,尼克松为啥放着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这些现成的情报特工部门不用,偏要另起炉灶,组建白宫“业余” 反间谍班子呢?其主要原因是,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总统必须和其它部门分享权力。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虽然在原则上对总统负责、归总统领导,但国会和联邦法院也有权监督和限制这两个部门的权力。它们都必须按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回答国会质询,接受国会监督。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国会严禁中央情报局进行国内情报活动和干涉国内事务,而联邦调查局的行动必须遵循联邦法律的程序。 尼克松上台之初曾下令联邦调查局采取行动,对涉嫌泄密者的办公室和私宅进行电子窃听和跟踪检查。可是,由于这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动未经法院授权,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J.Edgar Hoover)一方面勉强同意部署窃听,一方面又借此要胁白宫,要求继续任命他担任局长。尼克松执政初期,胡佛局长和中央情报局局长赫尔姆斯(Richard Helms)都是民主党人,他们与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肯尼迪(John F.Kennedy)、约翰逊等民主党总统关系密切、称兄道弟,对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却是一付公事公办的态度。由于最高法院在最新判例中对电子窃听予以严格限制,联邦调查局后来干脆拒绝与白宫合作。 在此背景下,为了继续进行非法调查和窃听,尼克松唯一可以信赖的部门只能是总统的幕僚班子。 美国总统的幕僚一般通称为白宫班子(The White House Staff)。立宪建国之初,美国总统的幕僚只是白宫里的办事员和勤杂人员。一战时期的学者总统威尔逊总共也只有三位行政助手,常常是他本人负责起草和回复白宫的大部份文件和信函。直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大大强化了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经1939年《行政改组法》授权,罗斯福总统正式建立了总统助理和幕僚班子。此后,历届总统都利用行政命令和立法创议等方式不断扩大幕僚班子的规模和权限。 在尼克松执政时期,白宫班子的地位和权势登峰造极。白宫班子主要由白宫办公厅、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成员包括白宫办公厅主任、白宫新闻发言人、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国内事务助理、总统经济顾问以及其他各种冠以总统助理、特别助理、高级顾问、特别顾问之类头衔的总统私人助手。这些机构和人员皆由总统自行任命,受总统直接领导,无需参议院同意和批准。尼克松上台后把白宫班子的规模扩充到3000余人,比罗斯福时期增加了10倍以上,白宫幕僚大有取代内阁行政部门成为总统决策和施政的主要工具之势。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内阁部长的提名和任命往往受到党派政治、利益集团、族裔比例、政治选区、国会批准等复杂因素的制约,所以,很多内阁部长并非总统的心腹或忠诚追随者。正因如此,林肯、威尔逊、罗斯福、尼克松这类“强人总统”都不喜欢正式的内阁会议,重大决策极少经过内阁讨论。另一个背景原因是,内阁各部机构庞杂,官僚主义盛行,决策效率低下,使总统望而生畏。此外,内阁各部中的职业文官背景复杂,难以驾驭,他们对走马灯般更换的总统并不忠心耿耿。因此,总统对行政部门的忠诚程度和保密能力一向缺乏信心。 相比之下,白宫幕僚班子能够比较好地满足总统的保密和权势需要。幕僚们长期追随总统,善于领会总统意图,对总统唯命是从,是总统意志最忠实的执行者。他们利用能够经常接触总统的机会出谋献策、参政议政、争权夺宠、竭尽效忠,直接参与重大决策的制订和具体执行,严重侵犯了传统上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正是这些“既非民主选举产生,又未经立法部门批准任命的无名助手,对美国外交和国内政策作出重要决定”。这一违反民主原则现象的出现是制宪先贤始料不及的。 与内阁各部相比,白宫幕僚班子具有精明强干、反应敏捷、指挥灵活、智囊众多、富有创意的优点,在集中总统权力、协调政府各部门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总统重用白宫幕僚并使其凌驾于内阁之上极易造成严重弊端。 首先,大量权力掌握在白宫幕僚手中,使国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失去意义,破坏了美国宪政体制中分权与制衡的基本原则。 其次,白宫幕僚只对总统一人负责,他们溜须拍马、阿谀奉承,借机追求个人荣耀和影响高层决策的权势,使民选总统养成唯我独尊的帝王心态,使民主政府染上总统个人专制色彩。 最后,白宫幕僚的升降沉浮全凭总统一句话,为了得到赏识和重用,一些志大才疏、野心勃勃的无名之辈不惜铤而走险、违法乱纪、滥用权力,一旦闯出大祸必将殃及总统。 另外,总统选择幕僚时往往比较注重个人忠诚而非经验或能力。尼克松因缺乏领袖个人魅力,所以在这方面显得格外突出。他所重用的高级幕僚,除前哈佛大学教授基辛格外,绝大部份都是当年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竞选班子成员出身。这些高级助手虽然对总统忠心耿耿,但却缺乏从政经历以及与国会和媒体等权势集团打交道的经验,对情报和特工部门也不熟悉,经他们招兵买马、筹划组建的白宫班子难免泥沙俱下、鱼目混珠,最后终于惹出了弥天大祸。白宫幕僚们也都是一些“正道”出身的人物,若论盗窃文件、窃听洗钱、绑架暗杀之类的武功,他们与心黑手辣的黑手党相差甚远。在整个水门事件过程中,尼克松的幕僚表现出的应对危机的能力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尼克松上台后,白宫幕僚不但成为总统决策高参,而且成为直接处理内政外交日常工作的具体部门。 在尼克松授权下,总统国内事务助理埃立希曼(John Ehrlichman)专横跋扈,把涉及国内事务的行政部门置于自己领导之下,内阁部长竟然要定期向他汇报工作。白宫办公厅主任霍尔德曼(H.R.Haldeman)权倾朝野,主持处理综合性大政方略,未经他点头,内阁部长和国会议员都无法面见总统,以致有总统“看门狗”(the president's son of bitch)之称。当尼克松出访时,霍尔德曼实际担负“代理总统”的重大职责,副总统阿格纽(Spiro Agnew)纯粹是个摆设。这种现象逐渐引起参众两院的关注和不满。 在外交领域,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大权独揽,成为尼克松制定外交和军事战略的主要顾问。他们两人对外交战略的看法极为一致:超越意识形态,注重国家利益,迷信秘密外交,忽视民主程序。基辛格惯用瞒天过海之术,把国务卿罗杰斯(William Rogers)、国务院、参议院外交和军事委员会以及无孔不入的新闻界全都蒙在鼓中,象个超级间谍一样进行全球秘密外交活动,接连走出怪招险棋,诸如缓和中美关系、结束越南战争、签订美苏限制战略武器条约、中东和平谈判等重大外交活动竟然都以秘密外交的手段完成,而尼克松则以突然袭击的方式用电视讲话向全世界宣布秘密外交的惊人突破,把毫无心理准备的新闻界、内阁行政部门和国会震惊得目瞪口呆。由于早年的反共背景,当打破中美关系坚冰时尼克松反而无所顾忌,大胆地往前走。相比之下,民主党和新闻媒体的自由派因担心被扣上“亲共”的帽子,根本没有魄力提出一项改善中美关系的外交战略。 人们可能会有疑问,宪政法治号称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三权分立号称是美国政治的基本特征,可是美国总统在外交和军事领域的行为有时简直就象罗马帝国的专制帝王。这种奇怪现象常常使一些崇拜美式民主的人们深感疑惑和失落。 这个问题,实际上与美国宪法对总统外交和战争权力的含糊规定以及外交和军事的特殊性质有直接关系。根据宪法,外交事务的权力由总统和国会分享。比如,总统有权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但缔结的条约和任命的大使需经参议院批准。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外交事务具有高度保密和机不可失的特点,必须及时作出反应和果断决策,不可能事事经过民主程序由议事公开、反应迟缓的国会主导决策,这样,总统必然在外交事务中居于支配地位。在寸土必争、弱肉强食的国际社会中,外交的实质是在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以各种手段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使用武力是外交的实力基础和解决国际争端的终极手段,因此,在外交政策领域不可能象国内政治那样强调分权制衡和民主程序。但是,尼克松和基辛格搞的“秘密外交”的确有点儿走火入魔,必然引起国会和行政官僚部门的极度不满。 在战争权问题上,美国宪法明文规定只有国会拥有宣战权。然而,总统作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在实际运作中掌握了战争权力。历届总统都认为:兵贵神速,机不可失,当国家安全处于危急状况时总统有权作出紧急军事决策。在立宪建国后短短200余年中,美国总统调遣军队出国作战高达150多次,但只有5次由国会正式宣战——即1812年美英战争、1848年美墨战争、1898年美西战争和两次世界大战。二战后美国进行的几场大规模战争和军事行动,如朝鲜战争、封锁古巴、越南战争、入侵柬埔寨等军事行动,事前都未经国会授权或批准。其中以尼克松秘密下令轰炸柬埔寨之战最为恶劣。1973年,美国著名学者小阿瑟。施莱辛格惊呼:在战争与和平这种生死攸关的问题上,美国总统已成为“专制帝王”(absolute monarch)。 值得注意的是,尼克松执政时期“帝王总统”的权力已出现由外交和军事领域扩展到国内政策的趋势。如总统未经国会授权便擅自撤销经济机会办公室(The Office of Economic Opportunity);总统采取拦截国会拨款的手段胁迫国会;白宫建立秘密特工机构“管子工”,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打击国内政敌;白宫幕僚大权独揽,凌驾于内阁行政部门之上。这些与宪政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反常现象引起了国会和媒体的极大不安和警觉。恰恰在这个时候出现了水门事件。 五、小记者穷追不舍 女老板背后撑腰水门案事发之初媒体并不重视,《纽约时报》只在极不显眼的角落刊登了这则消息,当时更没人想到此案会牵涉白宫。在当时的民意测验中,尼克松的支持率已领先民主党对手高达28%之多(64%对36%),根本没必要搞这种小动作。 但是,有一家报纸却死死揪住水门事件不放,它就是《华盛顿邮报》。 6月17日案发之日恰好是个风和日丽的星期六,《华盛顿邮报》的大牌记者们都已外出度假,没法子,值班编辑只得呼叫两位初出茅庐的“三流”记者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和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让他们在周末加班加点调查和采访此案。两位年轻记者好高骛远,听说这是一个“三流盗窃未遂案”,起初心中老大不乐意。当时没人会相信,他们对水门案的调查和报导会改变美国历史。 伍德沃德是耶鲁大学毕业生,当过海军军官,头脑敏锐,胸有韬略。他曾被哈佛大学法学院录取,但却临时改变主意,一门心思要当个新闻记者。可是,在《华盛顿邮报》无薪试用实习两周后,因文笔平平被扫地出门。看来,当邮报记者比考哈佛耶鲁还难。但他不灰心,三天两头打电话缠着主管编辑,把编辑弄得不胜其烦。这位编辑的妻子建议:这种死打烂缠的主儿似乎适合当个调查记者。就这样,伍德沃德侥幸在水门案发生前不久重回邮报。 伯恩斯坦才华横溢,富有创意,文字能力很强,但漫无纪律,吊儿郎当。他曾将租来的车忘在停车场,给邮报造成巨额赔款。水门案前,报社正在考虑解雇他。 正是这两个不起眼的小记者,以政治侦探的毅力和冒险精神发现并挖掘出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政治丑闻。 案发当天下午,嫌犯在法院接受预审,主要程序是在法官面前过一下堂,安排一下保释待审事宜。伍德沃德前去旁听,但无精打采。当法官询问嫌犯麦克德的职业时,此公小声回答:“安全顾问。”法官追问:“哪儿的安全顾问?”他答非所问:“最近刚从政府部门退休。”法官再问:“哪个政府部门?”但麦克德的回答象蚊子嗡嗡一样。法官大怒,厉声问道:“到底哪个政府部门?”麦克德轻声答复:“中央情报局。”听到这个答复,原本昏昏欲睡的伍德沃德兴奋得差点从旁听席上跌落。他敏锐地感到,这回有可能歪打正着,一不留神碰上了个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 次日,两位记者通过警察局的内线偶然得知,在嫌犯身上搜出的通信录中有亨特的名字和私人电话号码,旁边注有英文缩写“W.H.”。“W.H.”的意思可能是妓院(Whore House),也可能是白宫(White House)。在美国的50个州中,卖淫业仅在西部内华达州合法(美国是联邦制国家,50个州有各自不同的50部州宪法和刑法,内华达州经民主程序立法规定卖淫业属于合法经营,联邦政府对此无权干预),难道这帮窃贼与远在西部的卖淫集团有瓜葛?两位记者判定还是白宫的可能性比较大。于是,伍德沃德试着给白宫打了个电话,想证实一下有无亨特其人,没想到竟然查到了亨特的下落。伍德沃德在电话中出其不意地问道:为什么在水门案犯的身上有你的名字和电话号码?亨特毫无心理准备,措手不及,他惊叫:“天啊!”(〔美〕鲍勃。伍德沃德、卡尔。伯恩斯坦著、杨恒达译:《总统班底─两个小人物是如何改写美国历史的》,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接着,通过查找电话记录,两位记者发现水门案中的一个嫌犯曾打过很多电话给尼克松的一个竞选办公室,在那里办公的是两个律师,其中一人名叫利迪。 于是,6月20日《华盛顿邮报》头版以醒目标题爆出新闻:“白宫顾问与水门窃贼有染。”同时还附带一幅漫画:两个警探在调查脚印,脚印一个接一个地最终引向白宫。 接着,两位记者再接再厉,经过一番艰苦卓绝、惊险百出的调查,加上尼克松政府中一位身居要职的神秘人物提供线索,面授机宜,案情又获得重大突破。他们发现,一笔私人竞选捐款先以洗钱的方式转到墨西哥一家银行,然后存入水门案犯的银行账户。这说明,尼克松竞选班子与水门事件有千丝万缕的瓜葛。《华盛顿邮报》决心穷追不舍,查个水落石出。一篇又一篇的揭秘文章,象一颗又一颗炸弹在美国政坛不断爆炸。 在水门调查案中,向两位记者提供线索的那位神秘高人至今仍然是美国政治史上最大的谜团。为了保护消息来源,此公被冠以“深喉”(Deep Throat)的绰号。根据当年的君子协议,只有当“深喉”逝世之后他的真实身份才能被公之于众。在水门事件中,“深喉”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告密者”,他提供的情报准确而致命,帮助两位记者由表及里地逐步揭开了水门事件的内幕。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深喉”提供情报、指点迷津,《华盛顿邮报》的总编辑和老板恐怕不敢轻信两个“三流”小记者的“侦探故事”。 《华盛顿邮报》对水门事件的揭露和报导起初多数是大胆推理和猜测。照常理,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可以采取诽谤诉讼的手段上告联邦法院,要求报社要么提供真凭实据或消息来源的真实身份,要么趁早准备好巨额罚款。可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1964)案判例的保护,也由于尼克松竞选班子做贼心虚,他们始终没敢用打诽谤官司的办法对付《华盛顿邮报》。对此,连伍德沃德也觉得有些意外。 对于新闻媒体报导水门案和五角大楼文件案时采取“双重标准”,尼克松颇为不满。他认为,对艾尔斯伯格非法泄露国防部绝密文件一案媒体坚决支持,可是,对于闯入民主党总部企图窃听政党机密但并未得手这种较小的案件媒体却慷慨激昂、满腔义愤。尼克松挖苦说:“既然《纽约时报》因发表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而获得普利策奖,我们也可以照此办理,最好由谁发表一篇演说,强烈要求授予水门大厦闯入人员以同样奖金。”(《尼克松回忆录》,中册,第339页。)不过尼克松大概忘了,新闻媒体监督的对象是滥用权力的政府,而不是揭露政府内幕的小民百姓。 《华盛顿邮报》承受白宫压力最大之时是尼克松赢得1972年大选之后。从选举人票看,尼克松在49个州获胜,得票率高达96.8%,民主党对手仅在马萨诸赛州和华盛顿特区市获胜,得票率为3.2%.自恃有“沉默的大多数”支持,尼克松连任总统后便部署打压《华盛顿邮报》。白宫幕僚不仅对邮报封锁重大新闻,而且经常故意找碴,拒绝邮报记者采访,明摆着是要砸《华盛顿邮报》的饭碗。尼克松甚至亲自下令,通过联邦通讯委员会阻挠邮报所属电视台营业执照的更新。在一片萧杀气氛中,《华盛顿邮报》的股票从每股38美元急剧跌落到16美元。 在此背景下,《华盛顿邮报》女老板格雷厄姆(Katharine Graham)忧心忡忡:水门事件会不会是一次重大新闻失误?于是,格雷厄姆召见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她担心地问道:“事情最终会水落石出吗?”据伍德沃德回忆,女掌柜当时的语气挺客气,但实际上她问话的真实含义似乎是:“你们这两个小子要把我的报纸怎么办?”伍德沃德只好老实地答复:不能保证真相会完全水落石出。令这两个小子吃惊的是,格雷厄姆回答:“永远不会吗?不要跟我说永远不会!” 这位永不言败的女报人出身犹太豪门家族,其父梅耶(Eugene Meyer)是著名银行家,曾在胡佛和罗斯福总统执政年代出任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她的丈夫菲利普。格雷厄姆(Philip Graham)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任法兰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1939─1962任职)的法律助理,他与格雷厄姆结婚后开始担任其家族经营的《华盛顿邮报》总编辑。1961年菲利普不幸因精神狂躁病饮弹自杀。在报社风雨飘摇之时,格雷厄姆毅然决定出掌报社大权,成为当时全美500家大企业中唯一的一位女老板。 格雷厄姆早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但婚后20余年来一直是家庭主妇,丈夫自杀时她已年近半百,是4个孩子的母亲。在美国新闻界激烈竞争的环境下,由一个半路出家的中年妇女领导知识精英如云、左右舆论潮流、身列全美500家大企业的大报社,其复杂和艰难程度可想而知。但是,出乎人们意料的是,格雷厄姆上任后很快就表现出意志坚定、魄力惊人、判断准确、知人善人、广交豪杰的良好素质。她在水门事件中的成就已成为美国新闻史上的一座巅峰。 1972年9月29日,《华盛顿邮报》登出一篇爆炸性文章,揭露尼克松的心腹米切尔掌握一笔秘密基金,专门用来资助窃取民主党人情报的特别行动。为了深入查证,伯恩斯坦千方百计打探到米切尔的行踪,用电话向他通告了这则新闻。米切尔听后大惊失色,破口大骂:“如果这些破烂登在报纸上,凯瑟琳。格雷厄姆的奶头会被大绞肉机绞住的!”(《总统班底─两个小人物是如何改写美国历史的》,第113页。译文根据英文原版有所改动。)伯恩斯坦听后简直难以置信,便记下了前司法部长不堪入耳的怒骂,打电话告诉总编辑布莱德利(Ben Bradlee)。布莱德利大喜,当即拍板决定将此事在次日报纸登出。为了防止格雷厄姆女士阻挠刊登,布莱德雷根本就没向女掌柜请示汇报。 水门事件真相大白之后,一位医生从加州给格雷厄姆女士寄来了一个做工极为精致的金质小绞肉机,后来一位作家朋友又送给她一个小巧玲珑的金质小乳房,跟小绞肉机恰好成为天设地造的一对。格雷厄姆把两件宝贝用项链穿在一起,成为一付别具一格的首饰,在华盛顿社交圈中风靡一时。 六、“极刑约翰”重刑威吓新闻媒体虽然神通广大,但它的作用只是呼风唤雨、制造舆论,在水门事件中,如果没有联邦法院、国会水门案调查委员会和特别检察官各显神通,同时施加巨大压力,单凭《华盛顿邮报》一家唱独角戏是不可能把尼克松赶下台的。 在《华盛顿邮报》不断抛出爆炸性新闻的同时,1973年1月8日,联邦地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水门案。主审法官约翰。西瑞卡(John Sirica)年轻时是位职业拳击手,以正手勾拳出手极重在职业拳坛小有名气。当上联邦法官后,他对罪犯毫不留情,动辄判处最重刑罚,绰号“极刑约翰”(Maximum John)。 从党派背景看,西瑞卡法官是共和党人,1957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美国的联邦法院体系分为三级: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截止1999年1月,国会批准任命的联邦法官分别为:最高法院9名,上诉法院179名,地区法院642名,一共830名联邦法官。)按常理,他应对涉案嫌犯和尼克松总统手下留情。但他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超越党派立场,在断案时采用了延期判刑、重刑威吓这两大高招儿,对水门事件的结局产生了非同一般的影响。1973年12月,西瑞卡法官被《时代》周刊评选为1973年度全球风云人物。 美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极为有趣现象是,在任命联邦法官问题上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似乎缺乏“知人善任”的眼光。有人曾问他:在总统任期内你是否犯过错误?艾森豪威尔回答:“是的,犯过两个错误。那两个都坐在最高法院。”这两位就是美国最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和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Jr.,1956-1990任职)。艾森豪威尔在水门案发三年前去世,假如能多活几年,他犯过的重大错误估计会增加到三个,多出来的那一个毫无疑问“坐在”联邦地区法院。 水门案发后,白宫乱成了一锅粥。尼克松虽然觉得窃听事件荒谬绝伦,但涉案人员与白宫和竞选班子直接有关,而且曾参与“管子工”的非法行动,所以必须掩盖真相,把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于是,白宫幕僚进行了一系列掩盖行动,包括销毁证据、向联邦调查局施压要求停止调查。7月1日,即案发两周后,竞选主管米切尔宣布辞职。艾利希曼向尼克松建议让利迪坦白认罪并承担全部责任,这样才能限制深入调查,使白宫高级幕僚平安无事。霍尔德曼提出,利迪坦白之后“我们的人员可以上诉请求宽大,理由是利迪是个侦探小说看得太多而误入歧途的可怜的小伙子”。(引自《尼克松回忆录》,中册,第345页。) 实际上,如果水门案犯认罪,而且一口咬定此事与白宫无关,他们不太可能因此而遭到重刑惩罚。原因很简单:水门案只是一起未遂政治窃听案,一无人员伤亡,二无机密泄露,三无财产损失,四无案犯拒捕。换句话说,这只是一个涉及党派斗争的政治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案。另外,水门案犯个个身世清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按照美国司法审判的常例,他们只会受到罚款和缓期徒刑的判决。 在法庭审判期间,代表司法部出庭的联邦检察官采取了一种转移视线、大事化小的起诉策略。他无视媒体和警方已发现的证据和线索,对水门案犯的背景和金钱来源视而不见,一再强调“利迪就是主谋”。尼克松竞选班子的副主管马格鲁德(Jeb Magruder)也出庭作证,声称利迪虽然在他手下任职,但水门案完全是利迪一人天马行空、独往胡来。水门案犯们则咬紧牙关,强装硬汉,拒不招出幕后真相。最后,陪审团于1973年1月30日判决被告有罪,接下来将由法官根据法律判定有罪案犯的刑期。 象多数有心人一样,西瑞卡法官压根儿就不相信水门案犯的供词。水门案当时已成为万人瞩目的大案,如果就此草草收场,他作为联邦法官的声誉有可能大打折扣。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官的党派色彩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判决,但是,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没有任何一位法官愿意以“党棍”的恶声在司法界遗臭万年。 在审案之初,西瑞卡法官曾特意提醒检方,陪审团希望了解此案的内幕和真相,比如谁雇了这帮人?他们做案的目的是什么?谁支付的做案经费?可是他的提醒并没起到应有作用。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官只是审判的司仪、裁判兼量刑官,如果控辩双方律师故意不使劲,那法官也只能干着急。但是,当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法官有权决定案犯的刑期,有权把刑罚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或最小范围。 西瑞卡法官知道,仅靠正常的刑罚恐怕无法逼迫水门案犯吐露真相,此案若要有真正突破,必须采取一点特殊甚至极端的手段才行。作为精通犯罪心理学的法官,西瑞卡知道,当大祸灾难临头之初,很多案犯会一时头脑发热,楞充英雄硬汉,可是过后十有八九都会大喊后悔。此乃人之常情,战场上的英雄好汉其实只是比懦夫草包多勇敢了几秒钟而已。因此,如果用重刑威胁水门案犯,同时把宣布刑期之日尽量延迟,使案犯们头脑冷静下来,用足够的时间闭门思考充当“替罪羊”的后果和下场,他们后悔还来得及。 可是,法官拖延判决并以超乎寻常的重刑威胁案犯,在某种程度上已涉嫌滥用司法权。这么做是否合法呢?为此,著名民主党人、参议院水门案调查委员会首席律师戴西(Samuel Dash)根据以往的司法案例主动向西瑞卡法官提供了法律咨询。据此,西瑞卡法官一方面设法拖延判刑日期,一方面漫不经心地泄露出可能会给水门案犯判处20年以上重刑的“司法机密”。 西瑞卡法官的两大高招儿对利迪和亨特没产生什么作用。利迪是律师出身,比较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不太害怕法官的威胁。案发之后,他摆出了一付好汉做事好汉当的架式,在法庭上坚贞不屈,大义凛然,一口咬定自己就是主犯。他甚至暗下决心,为了国家利益,即使被白宫方面杀人灭口也绝不会口出怨言。亨特也是经历过一点风浪和场面的人,没把重刑威胁太当回事儿,但他趁机敲诈白宫方面,要求提供巨额金钱补偿。 被重刑威胁吓坏的是安全顾问麦克德。他虽然是中央情报局特工出身,但属于安装窃听器方面的技术人员,不是那种出生入死的一线间谍。另外,利迪和亨特都只是40出头的人,而麦克德岁数较大,当时已有50多岁,假如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对他来说相当于无期徒刑,再多的金钱补偿也没用。而且,他在特工部门工作多年,深知其中黑幕,担心一旦身陷大狱,大有可能沦为无辜牺牲品。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麦克德决定坦白交代,争取从宽处理。3月19日,他给西瑞卡法官写了一封认罪信,内容大意为:水门案犯都受到政治压力,要他们承认有罪,并保持缄默;此案没有中央情报局背景,但涉及到一些未被识别的高层人士,他们在审案过程中作了大量的伪证——实际上是暗指竞选班子的付主管马格鲁德等白宫幕僚犯了伪证罪。另外,麦克德向法官表示他不愿向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检察官交代案情内幕,希望直接向法官坦白,以保证人身安全。 1973年3月23日,西瑞卡法官开庭宣布案犯刑期。在法庭上,他首先宣读了麦克德的认罪信,引起旁听席上记者们的极大震动。接下来,西瑞卡法官特意问利迪:你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利迪极为强硬地回答:无话可说!结果,利迪竟被判处20年的最高刑期。(1977年,经卡特总统特别批准,利迪被减刑释放,实际刑期4年零6个月。在因水门事件入狱的20余名白宫幕僚之中,他是判刑最重、服刑时间最长的案犯。)退庭后,麦克德跟随西瑞卡法官来到国会水门案调查委员会,向主持调查的民主党参议员厄尔温坦白交代了他了解的全部内幕。 七、白宫律师“卖主求荣” 麦克德的坦白是水门案的首次重大突破。在此之前,多数民众对《华盛顿邮报》刊登的“侦探故事”半信半疑,没想到案情内幕竟然得到初步证实。此后,邮报早上刚一出版便被抢购一空,《纽约时报》等媒体也开始加入揭密行列,电视台则在黄金时段报导水门丑闻。 可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联邦法院一时无法立案起诉白宫幕僚。在此背景下,国会水门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传唤涉嫌白宫幕僚作证,深入调查水门事件真相。 可能有人会纳闷,美国国会并非法院,为何能多管闲事插手调查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起到类似“特别调查法庭”的重要作用呢?原来,国会听证会是美国宪政体制中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它与因惯例而形成的国会调查权有直接关系。美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拥有调查权,这一权力是从国会的立法权中引申出来的。因为只有通过详尽而彻底的调查和听证,才能使立法部门深入了解某一问题的真相,帮助国会议员更好地行使立法权。 国会进行调查和听证,一般由已有或特设的国会专门委员会主持。在国会中,大约三分之一的众议员和大约一半左右的参议员有律师或检察官背景,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在听证期间,国会委员会可以象法院一样发出强制性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对那些无视传票的人,委员会可以以藐视国会的罪名将其关入监狱,或提交法院处理,在听证会上撒谎的证人将会因伪证罪而遭到刑事起诉。这样,国会的调查权便成为立法部门监督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力。20世纪50年代,众议院非美委员会曾以调查和听证为手段大肆迫害所谓共产党同谋人,尼克松本人当年就是非美委员会中最活跃的议员。 对尼克松非常不利的是,在水门事件中,国会调查与党派斗争相互搅和,大大增加它的威慑力和杀伤力。尼克松执政后,民主党在国会参众两院都处于多数派地位。1969年,尼克松向国会送交了40多件有关国内问题的重要提案,但只有两项得到国会通过。一气之下,他便采取拦截国会拨款的手段予以报复。(所谓拦截国会拨款,是指总统利用批准国会拨款案的机会将国会法案中自己不同意的部份予以否决,以此胁迫国会批准总统为实现行政部门意志而要求的拨款。详情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在此之前,尼克松下令秘密轰炸柬埔寨一事已使国会深感愤怒,拦截国会拨款的做法更是火上浇油,激怒了参众两院。在此背景下,1973年2月,参议院成立了民主党人占多数的水门案调查委员会,还尼克松以颜色。 面对即将开始的国会调查,尼克松和白宫幕僚们全慌了神。尼克松下令白宫律师迪安写一份水门事件备忘录,详细说明此案从早期构想、选定目标、具体实施、窃听失败一直到白宫幕僚试图掩盖真相的全部经过,让总统全面了解真相。可是,尼克松催了迪安四、五次,他楞是一字不写。尼克松以为迪安工作太忙,难以脱身,就安排他去位于郊外的总统别墅戴维营住上一段,早点把备忘录写出来。没想到,这份水门事件备忘录最终使迪安走上了“卖主求荣”的不归之路。 水门案发之时迪安年仅34岁,如此年轻就出任白宫要职,让很多人惊羡不已。迪安出身富有家庭,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举止沉稳干练,开一辆德国保时捷(Porsche)高级跑车,一副自命不凡的雅痞形象。迪安前妻的父亲是一位著名参议员,靠着这个背景,再加上出类拔萃的法律素养和非同一般的钻营本领,他28岁就当上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后来又在米切尔手下干过司法部副部长助理。在一些重要人物的保举下,1970年迪安被尼克松委以白宫律师的要职。 但是,在白宫高级幕僚中迪安不属于尼克松的铁杆儿心腹,他在白宫的主要工作是在米切尔、霍尔德曼、埃立希曼、竞选班子和“管子工”之间协调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水门事件从早期构想、选定目标,一直到掩盖真相、教唆和指导白宫幕僚作伪证都与迪安有直接关系,对于竞选班子和“管子工”内部违法乱纪的严重问题迪安也一清二楚,心如明镜。可是,出于权势欲望和个人野心,迪安将法律置之度外,成为替各种非法行动出谋划策的重要人物。 然而,麦克德坦白交代后,水门案真相已浮出水面,霍尔德曼、埃立希曼和司法部长克兰典斯特(Richard Kleindienst)等尼克松亲信相继辞职。由于代表司法部出庭的联邦检察官在起诉利迪等水门案犯时出工不出活儿,在参议院压力下,1973年5月,新任司法部长理查森(Elliot Richardson)任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考克斯(Archibald Cox)出任特别检察官,并赋予他独立调查水门案的极大权力。这位教授不但是著名民主党人,而且还在肯尼迪内阁中干过司法部副部长(Solicitor General),党派色彩极为明显。迪安知道,面对考克斯的调查和起诉,自己身为白宫律师,知法犯法,罪责难逃,如果要写一份水门案备忘录的话,他本人毫无疑问是贯穿全案的主要人物之一。他担心,如果以白宫律师的身份写下此文,一旦事情闹大,尼克松有可能将备忘录抛出,证明总统事先一无所知,与水门案毫无瓜葛,而沦为“替罪羊”的倒霉蛋头一个就是他迪安。 “极刑约翰”对“硬汉”利迪判刑如此之重,已使白宫幕僚人人自危。迪安深知自己涉案极深,难以自拔,但他极为精明狡猾,既不打算当“替罪羊”,也不想承担自己的那一部份责任,因为他本人毕竟只是一个出谋划策和协调行动的律师,并非拍板决策的主谋。与行伍出身、临危不惧的利迪不同,迪安是研习法律的知识精英,少年得志,一帆风顺,没经过“大风大浪”的考验。另外,迪安也是有一定身份的人物,即使蹲上几天大狱,也意味着前程全毁的灭顶之灾。这样,大难临头之时,他决定“卖主求荣”,卖同僚求安,向水门委员会供出真相,用自己掌握的大量机密换取刑事豁免权。 1973年5月,通过讨价还价,迪安得到了水门委员会给予的部份豁免。委员会表示,究竟豁免到何种程度要看他坦白交代是否彻底。于是,为立功赎罪,迪安不惜将内幕全盘抛出。6月中旬,在向全国电视直播的国会水门案听证会上,迪安不仅交代了白宫幕僚掩盖真相、销毁证据、向联邦调查局施压等非法行径,而且还主动供出“管子工”夜闯心理医生办公室、密谋绑架政敌、打算在布鲁金斯学会纵火、企图利用妓女勾引对手等胡作非为。此外,他还招出尼克松拟定了一份政敌“黑名单”,名单中的多数人是民主党国会议员、新闻记者和政治漫画作者;白宫建立了秘密特工系统,非法利用联邦税务局的情报资料,以偷税漏税为罪名调查和打击政敌以及自由派阵营的非盈利机构。这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黑幕,使国会、新闻界和美国民众极度震惊。 更为致命的是,迪安供出尼克松亲自参与了掩盖案情真相的犯罪活动。他的主要证据是,1973年3月21日他曾向尼克松报告,为了使亨特等水门案犯继续保持沉默,今后两年至少还需要100万美元的“堵嘴钱”。可是上哪儿能弄到这么一大笔钱呢?尽管白宫班子当时的年度预算高达7000万美元,但是这笔经费的具体使用受到国会审计部门的严格审计和监督——将行政权和“钱袋权”相互分割正是美国宪政体制设计的一个高明之处。面对筹集“堵嘴钱”的难题,尼克松对迪安说:“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搞到100万美元,你可以搞到这笔现金。我知道在哪儿能搞到。”尼克松和迪安商量结果是,应去纽约找米切尔,尽快筹集这笔巨款——米切尔于1972年7月辞职后回到纽约重操律师旧业。这样,仅此一事就已构成尼克松妨碍司法的犯罪事实。 如果说水门窃听案起初只是一个荒唐可笑、微不足道的三流政治案的话,那么,由于迪安的叛变和招供,它一不留神已演变为总统和白宫幕僚滥用权力、掩盖罪证、妨碍司法的重大刑事案件。 不过,迪安的招供虽然对尼克松伤害极大,但远未构成弹劾总统的致命危险。迪安毕竟空口无凭,仅凭他的一面之词就想弹劾堂堂美国总统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儿。另外,水门委员会当时没有查出其它涉及总统的人证或物证。因水门事件辞职或入狱的数十名政府高官和白宫幕僚中只出了迪安这一个“叛徒”,其他人都忠心耿耿,没有直接指控尼克松违法乱纪。这样,在辨明迪安供词真伪之前水门委员会不敢掉以轻心、轻举妄动。 这时,精明过人的迪安又向水门委员会交代,1973年4月15日晚上,当他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面见总统时,尼克松那天问话的方式和言谈举止都非常古怪,使人感觉谈话过程正在被录音。实际上,迪安并不知道白宫录音系统的秘密,他只是猜测总统可能偶尔将白宫办公室的谈话录音存档。然而,由于迪安提供的这一重要线索,水门事件终于发生了根本性转折。 八、录音系统天机泄露1973年7月13日是水门事件的转折点。是日,国会水门委员会传唤前白宫高级助理巴特菲尔德(Alexander Butterfield)作证,致使白宫录音系统天机泄露。 巴特菲尔德是退役空军中校,曾任霍尔德曼的高级助理,主持白宫内部日常运作和录音系统的管理。1973年3月他出任联邦航空委员会主任。水门委员会传唤他来国会作证纯属歪打正着。那天作证的主要目的是想了解一下白宫幕僚的日常工作简况和一些与霍尔德曼有关的问题,当3个多小时的询问临近尾声时,律师想起迪安提供的线索,就随口问道:“据你所知,迪安关于白宫办公室的谈话被录音的供词是否有根据?”这个问题其实并未直接涉及白宫录音系统,完全可以含糊其辞、蒙混过关,但巴特菲尔德却方寸大乱,误以为水门委员会已洞悉白宫内幕。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向国会调查委员会作伪证是联邦重罪,所以他不敢撒谎,如实地供出了全部细节,暴露了白宫录音系统的惊人秘密。 原来,尼克松上台后不久便下令在白宫椭圆形办公室、内阁会议室、行政办公大楼办公室和戴维营等处安装了由语音自动启发的录音系统。这套系统每天24小时运转,一旦有人讲话或打电话,录音机就开始自动录音。到1973年7月为止一共录制了长达5000小时的工作谈话。换言之,白宫办公室的全部谈话都有录音。知道白宫存在录音系统的人只有尼克松、霍尔德曼、巴特菲尔德和两位特勤警卫。这样,水门案一下子变得极为简单,只要把白宫录音带拿出来,尼克松是否有罪的问题即可真相大白。 颇具嘲弄意味的是,1973年4月15晚上,因磁带告罄,尼克松与迪安之间的谈话并未被录下来。7月13日前夕,巴特菲尔德正准备出国执行公务,但因临时有事未能成行。另外,他当时已不在白宫工作,没听过白宫律师对全体白宫幕僚进行的一次应当如何技巧而合法地应付律师提问的法律咨询。在水门事件中,这种阴差阳错的偶然事件一再发生,最终铸成了尼克松辞职下台的无情命运。 那么,尼克松为啥要在白宫安装如此先进的录音系统、进行规模如此之大的录音工程呢?他在回忆录中解释说:“从一开始我就决定,我的这届政府应成为历史上记录最全的政府。”尼克松视野宏大,深谋远虑,是一位精通历史和深具历史感的政治家。在尼克松之前,英国首相丘吉尔退休后写作了卷帙浩繁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并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但是,从历史文献的珍贵性和完整性角度看,丘吉尔的大作并无杰出建树。尼克松精于思考,勤于笔耕,而且常常自比林肯总统,对自己的历史地位颇为自负。他觉得,通过录音的形式可以把总统的决策过程客观地记录在案,留下无比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尼克松坦言:“我想以后在写书或者写回忆录的时候可能要参考这些录音带。”(《尼克松回忆录》,中册,第175页。) 可是,当白宫录音系统天机泄露后,尼克松为什么不立刻毁掉录音带呢?得知录音系统秘密后,厄尔温参议员、西瑞卡法官和考克斯特别检察官虽然喜出望外,但他们并未立刻发出强制性传票,迟至1973年7月23日尼克松才第一次接到要他交出录音带的传票,所以,如果他能及时毁掉录音带,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而言他并未犯下销毁证据的罪行。这样,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总统妨碍司法,即使国会启动弹劾程序,尼克松仍然有极大的生存机会。1999年克林顿总统遭国会弹劾时,克林顿和他的律师自始至终在“性关系”一词的严格法律意义上大作文章,死活就是不承认犯了伪证罪,最后终于起死回生。 实际上,当白宫录音系统真相暴露之后,为了避免事态恶化,威胁到总统宝座,尼克松当时可以有上、中、下三种应对策略。 上策是,利用外交领域的空前成功和连任总统后民意支持率极高的良机,将水门事件的真相全盘托出,请求“沉默的大多数”支持和原谅。美国人的特点是吃软不吃硬,比较注重实际利益。只要国外的烂仗体面结束,国内经济保持增长,普通民众一般比较宽宏大量,容易原谅“主动认错”的总统。尼克松晚年谈到水门事件时非常懊悔地说道:“水门事件中让我后悔的事太多了。首先是我起初处理这个该死事件的方式。我跟它毫不相干,不应大动干戈。我应直接面对美国人民,告诉他们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美〕莫尼卡。克罗利:《冬天里的尼克松》,第406页。)如果有民意撑腰,而且罪行较轻,国会很难通过弹劾总统的动议。 中策是,在联邦法院发出传票之前迅速毁掉录音带。这个损招儿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这一行动本身已构成销毁证据、妨碍司法的罪名,有可能触发国会启动弹劾程序。但是,由于没有确凿证据,尼克松极有可能逃过此劫,避免辞职下台的悲剧。尼克松晚年的助手莫尼卡。克罗利透露:“回顾当初,尼克松希望自己毁掉那些录音带,让调查水门事件的人自己去找证据。没有了录音带,他们只能根据传闻提出间接证据;没有了录音带,他们只能暗示存在妨碍司法的行为,但可能无法证明;没有了录音带,尼克松在这个案子上可以有更多的主动权。”(〔美〕莫尼卡。克罗利:《冬天里的尼克松》,第414─415页。) 下策是,以总统行政特权为由拒绝交出录音带,不惜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显然是个孤注一掷的策略,成则为王,败则为寇,大起大落,风险极大。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尼克松不顾阿格纽、基辛格、新任白宫办公厅主任黑格(Alexander Haig)等人的反对,最终决定铤而走险,与国会、联邦法院和特别检察官周旋到底。这个决策看似鲁莽,但却与尼克松敢于冒险、不惧危机的个性一脉相承。伍德沃德认为,白宫录音带“是一系列事件中不可思议的结果,是我们的幸运,是尼克松的厄运。错误的决策,错误的转向,都在一根脆弱的线头引导下导致案情真相被揭露。而这根脆弱的线头,原本可以剪成千片万段,永久消失。” 水门事件尘埃落定后,格雷厄姆女士感慨万千,她说:“天知道尼克松为什么没有毁掉白宫录音带?他似乎认为这些录音磁带具有保留价值,而且他有能力守住其中的隐私。” 那么,尼克松为何力排众议,独出心裁,毅然决定保留犯罪证据呢?回首往事,他的致命决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和考虑。 首先,尼克松坚信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必须坚持,总统的行政特权不容侵犯。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作为政府行政首脑,总统与自己的亲信幕僚在决策过程中信口开河,胡言乱语,构想多种方案和策略,甚至提出一些荒谬绝伦的预案,都是工作需要。另外,总统与亲信之间的谈话涉及内政外交、国防军事等方面的机密,如果司法和立法部门随意传唤、审听这种高度机密的非正式谈话录音,并根据其中的只言片语起诉总统及其幕僚,那简直是荒唐之极、不可思议。在美国宪政史上,杰弗逊、林肯、罗斯福、杜鲁门等10余位总统都曾以总统行政特权为理由坚决拒绝国会调查白宫决策内幕。 其次,尼克松觉得最高法院的人事构成对自己比较有利。以任命大法官的机会而言,在二战后的美国总统中,卡特(Jimmy Carter)总统最倒霉,一次机会也没赶上。而尼克松特别幸运,他在三年中碰上了四次机会,先后任命伯格(Warren E.Burger,1969-1986任首席大法官)、布莱克蒙(Harry A.Blackmun,1970-1994任职)、鲍威尔(Lewis F.Powell,Jr.,1972-1987任职)和伦奎斯特(William H.Rehnquist,1972-1986任大法官,1986至今任首席大法官)等四位保守人物出任要职。有人开玩笑说,尼克松执政时的美国最高法院不应按惯例称为“伯格法院”,而应该叫“尼克松法院”。尼克松过于乐观地估计,在保守派法官构成多数派的局面下,自己胜诉的机会较大。 再次,尼克松当时认为,当白宫幕僚为了自保而反咬总统时录音带可以起到某种保护作用。比如,尼克松的确与迪安有过一次关于“100万美元现金”的密谈(1973年3月21日),但是迪安并未说出全部真相。实际上,那天谈话快结束时,由于迪安警告妨碍司法的严重后果,尼克松表示:“我们不能这么干……我是说白宫方面不能这么干。”所以,当黑格劝告总统尽快毁掉录音带时,尼克松解释说:“迪安扯谎,磁带证明了他的谎言。我们不知道究竟有谁还会为自保而撒谎。天知道埃立希曼甚至霍尔德曼会招出些什么。录音磁带是我对付伪证的最佳保险。” 最后,白宫录音带具有难以估量的历史文献价值,如果能够合法地保留下来,尼克松有可能根据珍贵而详实的录音记录,把自己极具传奇色彩的一生及其白宫经历写成一部名垂千古的传世名作。(1978年出版的《尼克松回忆录》平淡无奇。水门事件后,根据国会法案,联邦司法部将白宫录音带和尼克松的总统文件置于严密控制之下,尼克松只能看到录音带中涉及水门案部份的文字副本。经过长达20余年的艰难诉讼,2000年6月,联邦政府与尼克松遗产基金会达成庭外和解,政府同意付1800万美元换取录音带和文件的控制权。其中律师费740万美元,遗产税近400万美元,捐给尼克松总统图书馆600多万美元。尼克松的两个女儿每人只得到8万多美元遗产。根据美国国家档案馆的计划,在删除隐私和机密后,大约3700小时的录音将逐步公开。目前已公开1000余小时,可以免费复制。有朝一日,如果涉及中国领导人和中美关系的秘密谈话能够公开,其内容一定相当精彩。) 这样,在做出保留白宫录音带的致命决策后,尼克松与特别检察官、国会和联邦法院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影响深远的司法大战。 九、“星期六之夜大屠杀” 1973年7月23日,特别检察官考克斯和国会水门委员会同时发出传票,要求总统交出9盘录音带,其中包括1973年3月21日“100万美元现金”谈话和4月15日晚上谈话的录音。在美国宪政史上,这是总统首次接到这种要求出示证据的强制性命令。尼克松启用总统行政特权,声称谈话录音中有外交和军事机密,拒绝交出磁带。同年8月29日,西瑞卡法官判定,特别检察官索取磁带的要求合法,下令总统交出录音带。但尼克松置若罔闻。考克斯别无选择,将此案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正当录音带官司日趋激烈之时,国际形势突然恶化。1973年10月6日,埃及军队强渡苏伊士运河,向以色列发起突然袭击,叙利亚军队也趁机参战,使以色列陷入了腹背受敌的不利处境。短短一周之内,以色列苦心经营的“巴列夫防钱”被埃军突破,以军最精锐的空军和装甲部队损失过半,王牌军第190装甲旅全军覆灭。以色列举国震撼,总理梅厄夫人在电话中向尼克松哭诉危情,恳请美国大老板火速增援。尼克松当机立断,下令以超出50年代“柏林空运”的规模向以色列空运最先进的飞机、坦克和导弹。与此同时,大批美军“志愿人员”秘密赶赴以色列,操纵刚刚卸货的现代化武器直接奔赴前线,迅速扭转了阿以战争危局。 同年10月19日,为了报复美国对以色列的支持,阿拉伯国家控制下的国际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宣布对美国和西欧实行石油禁运,并把中东油价提高了三倍。更为严重的是,美国的间谍卫星发现,苏联红军五个空降旅正在向中东地区调动,似乎有以“志愿军”的名义武装干涉中东战争的迹象。尼克松立刻命令全球美军和战略核武器部队进入一级战斗准备,摆出不惜打核大战的架式,坚决反击苏联染指中东战略要地的军事冒险。面对美国的强硬反应,苏方只得知难而退。苏联领导人原以为尼克松只会玩点儿“大三角关系”和“缓和”之类的诡计花招,又被水门事件整得焦头烂额,无暇关顾中东地区的战乱,没料想,尼克松在外交和军事领域反应如此之快,态度如此之强硬。 但是,在美国国内,政府官员腐败和录音带官司仍然是压倒一切的头条新闻。因被指控在马里兰州州长任内接受贿赂,副总统阿格纽遭到联邦司法部调查,这对尼克松来说是雪上加霜。由于面临总统和副总统被“双重弹劾”的危险,10月10日阿格纽被迫宣布辞职。 10月12日,联邦上诉法院就录音带案作出裁定,支持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这时尼克松提出了一个妥协条件,他表示,由于录音带内容涉及外交和国防机密,所以只能交出经过剪辑和整理的文字副本。至于文字副本的准确性问题,可以由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史坦尼斯(John Stannis)审听把关——这位参议员是民主党人,但却支持尼克松的越战政策,更难得的是此公品德高尚,信誉极佳,是一位两党都可以接受的中间派人物。除此之外,尼克松表示今后不打算再交出任何磁带了,因为这场官司闹得天混地暗,已使总统职责和联邦政府的正常运作遭到严重影响。但是,这个妥协条件遭到特别检察官严辞拒绝。 尼克松之所以不愿交出整盘录音磁带,自有其难言苦衷。在与亲信交谈时他随意放肆,信口开河,说了很多一旦公之于众将对总统形象造成无法挽回影响的粗话。比如,1971年7月1日,因“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败诉,尼克松痛骂大法官斯图沃特是“病弱的私生子”(a weak bastard),污蔑格雷厄姆女士是“可怕的老妓女”(a terrible old bag)。又如,1972年6月23日,霍尔德曼向总统报告意大利货币里拉最近大幅度贬值,尼克松信口回答:“里拉是臭屎,别跟我提里拉。”其实,尼克松对意大利并无偏见,从对话上下文的语境来看,尼克松那天被水门案弄得心烦意乱,不想再听其它消息了,所以随口骂了一句粗话。可是,如果脱离当时的具体环境,将这段录音对话公之于众,断章取义,那简直就会闹出一场外交纠纷。 但是,考克斯坚持原则,寸步不让,他不但要求尼克松交出整盘录音带,而且将调查扩大到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正当免税”的经济问题,这使尼克松恼羞成怒。在中东要地战火连天、美苏两国剑拔弩张、石油危机空前严重的背景下,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命令司法部长理查森立刻解雇“不识大局”的考克斯。但理查森不愿从命,请求辞职。尼克松劝告理查森晚几天辞职,因为基辛格此时正在克里姆林宫折冲尊俎,不能让苏联领导人看笑话。但理查森愣是不同意。尼克松生气地说:“你这是坚持把个人承诺置于公众利益之上。”理查森反唇相讥:“我只能说,我相信我的辞职符合公众利益。” 尼克松火冒三丈,他转而命令司法部副部长洛克肖斯(William Ruckelshaus)解雇考克斯,可是,这位副部长同样不肯干。尼克松气急败坏,又下令司法部第三号人物博克(Robert Bork)解雇考克斯。博克犹豫再三,最后勉强同意。于是,白宫宣布解除理查森和洛克肖斯的职务,任命博克出任司法部代理部长。博克随即签署命令,让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立刻卷铺盖走人。白宫办公厅主任黑格将军以保密为由,命令联邦调查局迅速查封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扣押全部调查文件。 消息公布之时恰好是10月20日星期六晚上,新闻媒体毫不客气,立刻抢发新闻,并使用了“星期六之夜大屠杀”这样耸人听闻的大标题。 尼克松一向雄才大略,胆识过人,素以不按规则出牌而著称。在“星期六之夜大屠杀”中,他投机冒险,胆大妄为,企图利用中东战乱、石油危机、民心慌惶、美苏军事冲突一触即发之机撵走特别检察官,造成既成事实,争取得到“沉默的大多数”支持和谅解,一劳永逸地解决水门危机。这一莽撞之举,暴露出尼克松敢于冒险的性格和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但历史证明,尼克松这回大大地失算了。西瑞卡法官表示,查封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之举“看上去仿佛是拉丁美洲国家的上校们上演的一场军事政变闹剧。”理查森惊呼:“一个法治政府已经濒临沦为寡头独裁政府。” 针对尼克松的冒险,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国会两院怒不可遏,全美民众群情激愤。据粗略统计,总数多达300万左右的电报、电话和信件如洪水般涌至白宫和国会,强烈谴责尼克松的胡作非为,要求国会立即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无法无天的“帝王总统”。这样,水门事件从最初的一桩“屁事”,终于演变为一场震撼全国的宪政危机。尼克松判断失误,大动干戈,弄巧成拙,民心丧尽,四面楚歌,丧失了争取美国人民同情原谅的回旋余地。此后,即使他承认错误或毁掉录音带,亦将难逃被弹劾的最终命运。 在引发“星期六之夜大屠杀”的辞职风波中,为什么司法部长理查森宁肯辞职丢官也不肯解雇特别检察官呢?换句话说,美国的政府官员为什么会有如此坚强的原则性和良好的法治观念? 实际上,理查森的所作所为与美国宪政体制中的制衡和监督机制有直接关系。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重要官员虽然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参议院可以要求被提名的官员作出某种承诺,作为批准任命的前提条件。这样,国会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行政官员的人事任命权。政府高官若想官运亨通,不仅要听命于总统,同时也要看国会的眼色行事。 说起来理查森也算是尼克松的老朋友、老部下,他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在尼克松第一届内阁中担任副国务卿和国防部长等要职。1973年4月,司法部长克兰典斯特因水门案被迫辞职,尼克松便提名理查森接替。在国会举行的任命听证会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特意要求理查森承诺保证不非法干涉特别检察官的决定和行动,他当时信誓旦旦,满口答应,参议院遂批准任命。这样,如果理查森言而无信,随意撤换特别检察官,将可能对他的个人信誉和未来政治生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水门案后,福特总统于1975年重新启用理查森,他先后出任商务部长和驻英大使等要职,声望极高,青史留名。相形之下,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当时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博克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结果遭到参议院无情否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在“星期六之夜大屠杀”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因执行尼克松的荒唐命令,博克付出了极为惨重的政治代价。 要求政府官员坚持原则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只有制度性的监督和保障,使耿直守法之士善终,令趋炎附势之徒失意,才能真正在各级官吏中形成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的操守和风气。 十、司法审查的经典杰作“星期六之夜大屠杀”后,惊对全美各界的强烈反应,面临国会打算通过特别法案让考克斯官复原职的威胁,1973年11月1日,尼克松被迫同意任命得克萨斯州著名律师贾沃斯基(Leon Jaworski)出任特别检察官。他是军法官出身,曾任民主党总统约翰逊的法律顾问。 贾沃斯基开始调查后,尼克松被迫交出了9盘磁带之中的7盘(有两盘因故障或磁带告罄未被录制),但其中一盘却有18分钟空白。尼克松的女秘书玛丽。伍兹声称空白系她操作录音机时失误造成。 贾沃斯基审听磁带后发现,总统卷入了一系列掩盖水门案真相的犯罪活动,但严重程度一时尚无法判定。比如,在“100万美元现金”谈话中,尼克松的确说:“我们不能这么干……我是说白宫方面不能这么干。”而且,谈话两天后,由于麦克德坦白交代,迪安不得不放弃了这个计划。这样,尽管水门案犯曾收到40万美元的“堵嘴钱”,但与这次密谋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尼克松只是“密谋妨碍司法”或“妨碍司法未遂”,并未犯下妨碍司法的实际罪行。同样,当谈到证据法在国会和大陪审团听证时的适用性有所不同时,尼克松曾对霍尔德曼说:“死活也要确信,你一口咬定,我记不清了,我回忆不起来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尼克松当时只是在谈作伪证的技巧,并未具体地教唆如何作伪证。因此,仅凭已有的录音带副本,尚不足以证明总统罪行的严重程度。 为了深入调查,贾沃斯基要求尼克松交出更多的录音带。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开始举行弹劾听证会,下令总统交出42盘磁带。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未来的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R.Clinton)恰好也是司法委员会精心挑选出的百名精英律师之一,参预起草和制订弹劾总统程序的工作。 面对压力,尼克松只交出了经过剪辑的42盘磁带的文字副本。 1974年3月,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作出判决,(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立案起诉涉及7名白宫高级幕僚的美国诉米切尔案(United States v.Mitchell .)案,并把尼克松定为此案中“不受起诉的同谋者”(an unindicted co-conspirator)。 之所以没直接起诉尼克松,一是因证据不够充足,二是觉得起诉总统的时机尚不成熟。根据美国宪法,当总统犯有重罪或轻罪时,只有众议院有权决定弹劾,其角色相当于检察院;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弹劾案,其角色相当于陪审团。特别检察官当时认为,只有当尼克松被弹劾之后,法院才能以刑事罪立案起诉总统。 1974年4月18日,西瑞卡法官向尼克松发出传票,要求他再交出64盘录音带,其中包括1972年6月23日的谈话录音,以便在美国诉米切尔案中对白宫幕僚进行刑事审判。此举不仅可能将尼克松置于死地,而且会把他的心腹幕僚全部打入大狱。尼克松大怒,他再次启用总统行政特权,不但不交出录音带,而且连文字副本也拒绝提供。这场录音带官司愈演愈烈、日趋失控,使尼克松政府在内政和外交领域皆处于半瘫痪状态,很多重要的外交谈判和承诺被迫无限期推迟。 5月24日,贾沃斯基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希望大法官一锤定音,尽早结束这场久拖不决、举国遭罪的宪政危机。在此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打破常规,同意直接审理特别检察官的上诉。这个案子史称“美国诉尼克松案”。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在尼克松案之前只有6例。 1974年7月8日,法庭破例在休庭期开始辩论尼克松案。尼克松的律师克莱尔(James D.St.Clair)声称,特别检察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官员,他与总统之间的争执属于一种“部门内部争执”(intra-branch dispute),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具有“不可司法性”,不应在联邦最高法院对薄公堂。另外,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重大职责和保密的行政特权,由于法院要求交出的录音磁带涉及行政部门的外交和军事机密,因此,尼克松总统对这些磁带拥有合法的保密特权。 正当克莱尔律师雄辩滔滔、侃得天花乱坠之时,鲍威尔大法官冷不丁问道:“如果录音谈话与刑事阴谋罪有关,要求保密的行政特权究竟符合哪些公众利益?”克莱尔机智而镇静地诡辩道:“刑事阴谋罪只有当被证实是刑事犯罪之后才是刑事阴谋罪。”照此怪圈逻辑,即使谈话录音涉及刑事阴谋罪,但由于总统行政特权的保护,所以法院无权发出传票;由于法院无法审听录音谈话是否涉及刑事阴谋罪,所以录音磁带永远受到行政特权保护。这样一来,民选总统实质上成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专制帝王”。 贾沃斯基针锋相对地指出,此案涉及司法部门传唤和审查证据之权与总统行政特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联邦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可以就任何问题、向任何人发出要求交出证据的传票。毫无疑问,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但是,这种行政特权是否具有绝对性呢?美国宪法极为简洁,在总统行政特权问题上语焉不详。据此,贾沃斯基强调:“此案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宪法问题,即究竟谁是解释宪法含义的仲裁人?”“如果现任总统或任何一位总统声称,宪法的含义是由总统说了算,那么这个国家的立宪政府体制就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美国诉尼克松一案给美国最高法院出了个大难题。此案不仅涉及总统行政特权、国会调查权和法院传唤证据权之间的关系,而且事关民选总统是否可能被弹劾,这些显然都是极度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而非简单明了的法律问题。在讨论是否应当受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伯格起初认为,尼克松案判决只会影响美国诉米切尔案的呈庭证据,不具有紧迫和危急特点,应打回到联邦上诉法院,不能让下级法院养成动辄越级上诉的毛病。另外,在伯格主持起草的判决书的初稿中,他仍然倾向于总统应当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显然,这是为尼克松剪辑和整理录音带文字副本留下余地。伯格是尼克松千挑万选、反复斟酌之后提名任命的保守派法官,与尼克松私交很好,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他仍然时常赴白宫与总统共进晚餐。 7月9日,即法庭辩论结束次日,布伦南和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1939-1975任职)大法官先后来到乔治城大学医院,看望退休后因病住院的沃伦大法官。尼克松对“沃伦法院”的一些著名判决非常不满,他以重建“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口号当选总统后,对沃伦极为冷淡。当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阻挠沃伦住进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气得沃伦老泪纵横。当天下午,听了老友对尼克松案的概述后,沃伦对道格拉斯说:“如果尼克松逃脱此劫,那就等于是尼克松任意立法,而不是国会和法院立法。”沃伦鼓励老友:“如果你对判决书有任何不满,照直说出来。保守派对你心存畏惧,因为你是良知。”当天深夜,由于过度激动,沃伦大法官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 布伦南和道格拉斯是昔日“沃伦法院”中的两员大将,在美国诉尼克松案中,他们又一次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讨论和起草判决书过程中,伯格曾提出,法院发出强制性传票时对普通公民和总统应有所区别,但道格拉斯对此观点予以坚决抵制。布伦南则告诫伯格,尼克松案的判决涉及现职总统,最高法院一定要统一口径、步调一致。他建议,应当象1958年著名的库波诉阿隆案(Cooper v.Aaron,1958)判决那样,由九位大法官共同签署一个意见一致、措辞强硬的法院判决书。言外之意,如果大法官们步调混乱,阵脚不稳,尼克松有可能象南北战争时期的林肯总统那样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南北战争初期,林肯不仅未经国会授权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中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决置若罔闻。参见本书第9章: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布伦南大法官的告诫绝非无中生有、危言耸听,因为尼克松本人曾扬言他只遵循和执行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的判决”(definitive decision)。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著名记者拉瑟(Dan Rather)质问尼克松:“林肯说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凭什么你感觉自己与林肯不同?”尼克松精通历史,反应敏捷,他毫不客气地反击:“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时期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这个答复把后来成为CBS电视台新闻主播的拉瑟噎得哑口无言。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虽然经总统提名任命,但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的制约,没有哪一位大法官愿意在宪政史上留下“总统狐朋狗友”的千秋恶名。杜鲁门总统曾深有感触地说:“无论何时你把一个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在此背景下,宪政法治原则终于压倒了党派利益和私人交情,伯格大法官最终决定服从全局利益,按统一步调集体行动。 尼克松案的判决书名义上由伯格一人执笔和署名,但实际上布伦南等其他七位法官都具体参与了判决书各个部份的撰写。这个影响重大的判决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非常罕见的一次“集体创作”。由于利益冲突,伦奎斯特大法官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在出任大法官之前他曾是尼克松政府第一届内阁中的助理司法部长,与尼克松的心腹、前司法部长米切尔和总统国内事务助理埃立希曼关系密切,而这两位人物都是美国诉米切尔案中的被告。 197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对0票作出了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书中,伯格大法官两次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中的经典名言:“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针对“不可司法性”问题,判决书指出:在一个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中,特别检察官声称有必要获得被传票的资料,总统反对交出资料并以行政特权与之抗衡,这种“部门内部争执”实质上起因于联邦刑事程序,因此,此案属于传统的“可交法院审判的”(justifiable)案例。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相关的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是,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受到传票的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尼克松总统必须交出录音磁带。但判决书同时也强调,法院必须对总统谈话录音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予以特别保护。 裁决公布后,尼克松对8对0票的表决深感惊讶,但他宣布完全服从这一“明确的判决”,并交出了1972年6月23日谈话录音的文字副本。这次谈话发生在水门案事发5天之后,那天上午,哈里德曼对尼克松说,根据迪安的主意和米切尔的建议,应当让中央情报局给联邦调查局代理局长格雷打个电话,让他们停止调查,因为水门案犯麦克德和亨特都有中央情报局背景。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之间曾有一个秘密协定,互不干预对方的行动。尼克松当时表示:“……中央情报局应当给联邦调查局打个电话,就说白宫方面希望,为了国家利益,不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水门案了。”结果,这个谈话录音成为尼克松妨碍司法的“确凿证据”(smoking gun)。 7月24─7月30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弹劾总统的三条动议:第一,妨碍司法;第二,滥用权力;第三,无视国会传票。根据宪法,弹劾之权属于国会参众两院,首先由众议院半数以上通过弹劾决定,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才能定罪。一旦定罪,遭弹劾者立即削职贬为平民,改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决。通过动议之前,因缺乏“确凿证据”,尼克松在参议院的支持者仍然在三分之一以上。可是,当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和最新谈话录音公布之后,尼克松顿时沦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现在已不是他是否下台,而是何时和以何种方式下台的问题了。 面对前所未有的危机,尼克松仍然不肯辞职,一度打算对抗到底。主要原因是,尼克松认为所谓“确凿证据”谈话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性质尚存在争议。1972年6月23日,接到白宫幕僚的电话指示之后,因国会制衡和媒体监督,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担心惹事生非,引火烧身,所以并未遵照白宫方面的命令行事。另外,“确凿证据”谈话半个月之后,7月6日,针对格雷的担心和疑虑,尼克松本人曾给他打过电话,明确指示:“继续进行全力调查。”因此,尼克松自信,这个“确凿证据”谈话仍然属于“妨碍司法未遂”,尽管错误严重,但尚未严重到被弹劾的程度,所以仍然可以负隅顽抗,背水一战,不到弹尽粮绝、走投无路之时决不轻言失败。 据黑格回忆录记载,8月2日尼克松对黑格扬言:“让他们弹劾我吧,我们将战至穷途末路。”无独有偶,根据基辛格的回忆,当天黑格曾对他说:“尼克松固执己见、不肯辞职(digging in his heels),或许需要调遣第82空降师护卫白宫、保护总统。”基辛格回答:“这是胡闹,总统在刺刀包围的白宫里是无法行使职责的。”黑格表示完全同意。应当指出的是,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黑格作为白宫办公厅主任根本没有调兵遣将之权。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也只是总统的军事顾问,同样不具备调兵“进京勤王”的权力。真正握有军权的是总统本人,但军队效忠的对象是国家和宪法,而不是总统个人。 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在水门危机的最后关头,因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可能长达数月,为了使国家利益免遭弹劾案的伤害,为了维护宪法和个人尊严,尼克松主动提出辞职。但是,厄尔温参议员对此说法表示异议。据他透露,8月7日晚上,参议院共和党领袖斯科特(Hugh Scott)、众议院共和党领袖罗兹(John J,Rhodes)、1964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参议员一行三人来到白宫向总统摊牌,他们明确表示国会两院支持总统的票数最多只有15票。换言之,如果尼克松硬抗到底,一旦弹劾罪名成立,将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这样,由于共和党三巨头“逼宫劝退”,尼克松最终放弃了苦斗到底的决心。 1974年8月9日,在众议院表决弹劾案前夕,尼克松正式宣布辞职。副总统福特就任总统后宣布赦免尼克松的所有刑事责任。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事件并不希罕,为争夺帝位王权而导致天下大乱、血流成河的宫廷政变更是多如牛毛,可是,象水门事件这样不费一枪一弹,未损一兵一卒,联邦法院、国会、特别检察官、大陪审团和新闻媒体协调行动,通过宪法程序解决危机,和平地把“帝王总统”赶下宝座,成功地避免了政治动荡和天下大乱,堪称世界政治制度史上的奇迹。 在水门事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打破常规,果断出手,步调统一,一锤定音,以司法审查的形式化解了一场空前严重的宪法危机,这一判决是司法能动主义大胆而成功的经典杰作。美国学者布拉西赞扬道:“千百年之后,如果美利坚合众国还存在,当有人要求拥护司法审查的人举出实例证明法官们的裁决时常会有利于民主时,他们最先举出的案例就将是美国诉尼克松案。” 十一、水门事件的政治遗产美国学者格林斯登指出,水门事件之后,美国总统面临的是一种难以驾驭的政治环境,包括权力意始觉醒的国会、软弱无力的政党系统、攻击性极强而且积极挖掘坏消息的媒体以及难以指挥的行政官僚系统。尽管总统仍然在宪政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总统和白宫幕僚的权势和地位遭到极大削弱。 1973年11月,国会通过了《战争权力法》限制总统的战争权。(该法案规定,在国会未宣战或授权的情况下,总统只能在四种情况下使用武装力量:(一)美国领土和军队遭到攻击;(二)需要保护驻扎在海外的美军;(三)需要保护海外美国公民;(四)履行具体的军事条约义务。另外,一旦动武,总统应在48小时内向国会报告。如果国会不宣战,总统用兵的权限只有60天,但必要时可以再延长30天。1975年,当北越向南越发动进攻时,福特总统无法履行巴黎停战协定中支持南越政权的承诺,致使美国在越南的军事卷入最终以惨败收场。福特和基辛格都把惨败的结局归咎于水门事件和美国国会。)1974年,国会通过了《预算和拦截控制法》,限制总统重组行政部门和拦截国会拨款的权力。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部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授权特别检察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水门事件也彻底改变了美国媒体和民众对政治人物的看法,带“门”(gate)字的英文词尾从此成为政治丑闻的代名词。里根政府向伊朗秘密出售军火案被称为“伊朗门”(Irangate),克林顿政府解雇负责旅行事务的白宫助理事件被称为“旅行门”(Travelgate),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温斯基的性丑闻被称为“莫尼卡门”(Monicagate)。 此外,福特和卡特总统曾一度取消白宫办公厅主任一职,白宫所属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的任命改由经参议院批准,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亦不复拥有基辛格当年炙手可热的权势。 水门事件使尼克松在政治和精神上遭到极大打击,但他并未颓废消沉。面对惨败和羞辱,他坚韧地表示:“失败固然令人悲哀,然而,最大的悲哀是在人生的征途中既无胜利,也无失败。”(1990年7月尼克松在出席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总统图书馆建成典礼时的讲话。)下台后,尼克松闭门读书,潜心思考,总结经验,先后出版了《尼克松回忆录》、《真正的战争》、《领导人》、《真正的和平》、《不再有越战》、《1999─不战而胜》、《角斗场》、《只争朝夕》、《超越和平》等著作,几乎每一本都成为国际畅销书。在外交政策领域,尼克松逐渐以外交战略权威的形像重新崛起,经常应邀为里根、老布什(George Bush)和克林顿总统出谋划策,指点迷津,提供富有创见的外交咨询和建议。1989年“六四风波”后不久,他肩负修复中美关系的重大使命第五次访问中国大陆。1994年临终前不到一个月,他以病弱之躯出访莫斯科,为美国调整对俄外交提供政策评估。尼克松“身败名裂”之后,仍然对美国外交作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各界人士的尊重和好评。 基辛格在1974年就已预言:历史对尼克松的评价将比同代人要仁慈得多。但尼克松头脑清醒,他认为:“那要看由谁来书写历史。”尼克松辞职25周年那天,根据《华盛顿时报》进行的一次民意测验,45%的美国人认为水门事件的性质只是政治斗争,并非严重的犯罪行为,48%的人持相反观点,7%的人无话可说。 尼克松本人一直试图淡化水门事件,他在晚年说:“水门事件最初是轻微的犯罪,等我卷进去后就变成重大罪行,等报界和他们那伙人把它抓在手里,就变成国家的问题了。”“报界愿意为肯尼迪和约翰逊掩饰这类罪行,可只要我作点什么,他们就会铺天盖地地攻击我,我早该明白这一点。”(〔美〕莫尼卡。克罗利:《冬天里的尼克松》,第439─440页。) 尼克松的上述观点虽然有些道理,但却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毛病。回顾历史,水门事件的发生实际上具有某种历史必然性。美国立宪建国之初,国会一直在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可是,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和50年代美苏冷战以来,行政部门权力急剧膨胀,总统和白宫幕僚逐渐成为联邦政府权力中心,国会被党派利益所分化,无力对总统形成有力制衡,致使“国会政体”逐渐演变为“总统宪政”。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并兼任美军总司令,兼有英国女王和首相、法国总统和总理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在外交和军事政策领域中,甚至出现了独断专行的“帝王总统”。 尼克松执政时期,“帝王总统”权力由外交和军事领域日益扩展到国内政治。白宫幕僚大权独揽,专横跋扈,甚至发展到建立秘密警察“管子工”的程度。最初只是“屁事”一桩的水门窃听案,实际上只是白宫幕僚一系列非法行为的冰山一角。这种现象引起了国会、新闻媒体和各界有识之士的不安和警觉。新闻媒体对水门案的揭露给立法、司法部门制衡总统和白宫幕僚的权势提供了千载良机。由于特别检察官、联邦地区法院和国会深入调查水门事件,联邦最高法院果断介入,对总统行政特权予以限制,导致尼克松被迫辞职,所谓“帝王总统”从此一蹶不振。 在历史舞台上,具有宿命性色彩的政治戏剧往往由充满偶然性的小品构成。水门案被揭露和尼克松下台的命运是一系列不可思议的错误决策与“偶然事件”汇合的结果。尼克松抱怨自己是错误的时代和错误的地点的一个“倒霉的受害者”(unfortunate victim),并非毫无道理。如果没有白宫录音系统被偶然发现,以尼克松的智谋、胆略和成就,他或许能被列入伟大的美国总统之列。可是,尼克松不仅滥用权力,而且过于自信自负,为了青史留名,他下令录制了5000余小时的白宫办公室谈话录音。由于最高法院的铁面裁决,这些录音最终成为把他挑下总统宝座的锋利宝剑。本想流芳百世,结果却惨遭历史谴责,这种“自我弹劾”的政治悲剧不禁令后人扼腕长叹。 在美国宪政史上,罗斯福、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都曾严重地滥用权力,之所以未被揭露,与当年新闻媒体笔下留情以及他们更会掩盖非法行为直接有关。可是,随着宪政体制的完善以及国会和媒体权力意识的提高,在强调分权与制衡的宪政体制下,“帝王总统”和白宫幕僚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的行为总有一天会引发类似水门事件的政治危机。 美国自立宪建国以来先后经历过南北战争、两次世界大战、30年代经济大萧条、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等重大危机,但却没有出现独裁政府和专制暴政,细究其因,强调分权制衡和注重新闻自由的宪政体制功不可没。 但是,9.11事件对美国的宪政体制形成了强烈冲击。为了有效地打击恐怖分子,国会众议院已通过法案,扩大了执法部门进行电子窃听和信件检查的权力。联邦政府甚至设立特别军事法庭,未经大陪审团听证便起诉和审判外籍居民。新闻媒体对这些措施的反应比较克制。个别美国学者据此认为,9.11事件后美国已沦为神权法西斯国家。但这种提法显然有些夸张。就整体而言,美国宪政体制中分权制衡、限权政府和维护新闻自由的基本框架仍然坚强牢固。如何在打击恐怖分子、遵循正当程序、捍卫新闻自由、保护公民权利等问题上保持平衡,将是对未来美国宪政体制的严峻考验。 第二十三章 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西风吹,摇滚擂,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问题难道还值得一提吗?自然是白人歧视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可是,很多美国白人认为,如果依照美国政府颁布和推行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政策,如今在美国社会中遭受种族歧视之害的实际上是白人。这个涉及到“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复杂问题,正是曾轰动美国朝野的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董事会诉贝基一案(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1978)的缘起。 一、屡试不中的白人高材生艾伦。贝基(Allan Bakke)1941年生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其祖辈是来自北欧挪威的移民,父亲在邮局当差,母亲是小学教师。贝基从小勤奋好学,成绩出类拔萃,曾进入过全美中学生荣誉奖学金竞赛的决赛。1959年他考入明尼苏达大学,主修机械工程。大学期间,他的平均积分成绩(GPA)为3.51.大学毕业后,贝基投笔从戎,入美国海军陆战队服役,参加了越南战争。在炮火连天的战场上,他沉着机敏、作战勇敢,为此在四年的军旅生涯中连升数级,晋升为上尉军官。海军陆战队是越战期间美军伤亡率最高的军种,贝基因所在部队也不例外。面对战友死伤的痛苦,艾伦。贝基初步萌发了当一名医生的志向。 1967年退役后,贝基在美国宇航局(NASA)设在加州斯坦福大学附近的一个高级研究中心当了一名工程师。在中心期间,由宇航局资助,贝基考入斯坦福大学继续深造,获得机械工程硕士学位。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贝基逐渐意识到,自己今生的最大愿望是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于是,在工作之余他苦读医学院预科课程,并着手复习准备医学院入学考试(MCAT)。 谁都知道,美国的医生和律师不是那么好当的。首先,著名医学院和法学院的学费极为昂贵。而且,因学生毕业后收入较高,所以医学院和法学院基本上不提供奖学金。其次,著名医学院和法学院都有极低的录取率和白热化的竞争,考生的淘汰率和竞争的残酷性,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中国大陆的高考。以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为例,该院1973年度只录取100名学生,但申请人总数却高达2464人。 可是,贝基却恰好选中了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作为重点报考院校之一,其原因,可用加州居民评价本州大学的俏皮话来解释:“如果你小子成绩好,你爹趁钱,念斯坦福大学;如果你小子成绩好,你爹没钱,念加州大学;如果你小子成绩糟,你爹趁钱,念南加州大学;如果你小子成绩糟,你爹没钱,念社区大学。”这其中的秘诀是,由加州大学董事会管理的柏克利、洛杉矶、圣地亚哥、戴维斯等大学分校虽然名列全美著名学府之榜,但与哈佛、耶鲁、普林斯顿、斯坦福等私立名校不同,加州大学所属分校全都是公立大学。因公立大学有联邦、州政府的资助和补贴,所以学费比那些私立名牌大学要便宜得多。另外,像贝基这样已在加州居住两年以上、依法交纳州税的居民,还会享受到本州学生大幅度减免学费的特殊待遇。 以优秀成绩结束医学院预科课程后,贝基在医学院入学考试中再传捷报。在科学知识部份,他的正确率为97%;在语言能力部份,他的正确率为96%;在数学部份,他的正确率为94%。1972年底,踌躇满志的贝基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正式提出了1973年度入学申请。没想到,加州大学却给志在必得的艾伦。贝基吃了闭门羹。 照常理,以贝基的GPA和MCAT成绩、斯坦福大学硕士学历以及综合素质,他应当是一个很有竞争力的申请人。贝基起初以为,自己名落孙山的原因可能是因年龄已超过了30岁。但是,贝基后来却从戴维斯分校学生事务办公室打探出了一个令他大吃一惊的内幕。原来,在医学院当年100名的录取名额中,有16个特别名额专门分配给了黑人等少数民族学生。更令人吃惊的是,在被录取的16名少数民族学生中,绝大多数人的GPA和MCAT成绩远远不如自己。 贝基得知设置录取定额和不同的录取标准的内幕之后非常恼火,他奋笔疾书,给戴维斯分校录取办公室写了一封颇有政策水平的抱怨信。信中写道:“为了满足未来医疗健康事业的要求,医学界需要最有能力和最有献身精神的人才。我意识到,设置少数族裔录取定额是为了补偿以往种族歧视的恶果,但是,这种照顾少数民族的措施实际上又开创了新的种族偏见。这不是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 一通抱怨之后,1973年底贝基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提出了1974年度的入学申请。然而,贝基最后得到的回复仍然是一剂不予录取的苦药。 该做的全都做了,却死活进不了医学院,原因竟然是肤色不够黑!贝基从小在宣扬“白人优越”的社会中长大,这辈子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颠倒黑白”的怪事。中国人遇到冤屈不平之事可能会想到揍那个狗娘养的,美国人遇到冤屈不平之事第一个念头就是诉那个狗娘养的。艾伦。贝基当然也不例外,他一张状纸把加州大学告到了地方法院,控告加州大学搞逆向种族歧视,违反了民权法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 1975年,地方法院对贝基案做出一项对双方各打50大板的判决:法官虽然判决加州大学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但并未判决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应当录取刺儿头贝基。结果控辩双方都不满意,继续向加州最高法院上诉。 1976年,加州最高法院判加州大学败诉。加州大学董事会当然不会服气,遂聘请曾在水们事件调查案中出任特别检察官的哈佛大学教授考克斯(ArchibaldCox)为律师,于1978年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二、左右为难的最高法院在一向标榜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美国社会,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为何会为少数族裔申请人保留16个特别录取名额呢?说起来,这个特殊的照顾措施实际上与美国政府颁布和推行的“肯定性行动”政策直接有关。 “肯定性行动”这个名词最早源自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这个行政命令要求政府合同承包商采取肯定性行动,为少数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不得有种族、信仰、肤色、祖籍的歧视。约翰逊总统执政期间,联邦政府和国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包含范围更为广泛的“肯定性行动”法案,又称为平等权益法案。简而言之,“肯定性行动”政策实际上是一项在1964年《民权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平等权益措施和法案,目的是帮助在美国历史上长期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和妇女更快地改变在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等方面的劣势地位。具体地说,就是在升学、就业、晋升、颁发奖学金以及接受政府贷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时,在竞争能力和资格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黑人、印地安人、拉美裔和亚裔以及妇女有被优先录取、录用、晋升或优先得到贷款和政府合同的权利。 1969年,保守的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入主白宫,但他在推动“肯定性行动”政策方面的新措施却令人刮目相看。后来曾在里根政府担任国务卿要职的舒尔茨当年被尼克松总统任命为劳工部长,此公在劳工部长任内开创了后来引起极大争议的硬性定额制度。根据联邦劳工部的规定,公立大学在招生时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学生,政府部门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职员,一定比例的政府商务或工程合同应当优先给予少数民族或女性投标人。此外,凡是接受联邦政府资助以及所有与政府签订商务或工程合同的私营企业或私立大学,都必须提交一份“肯定性行动”计划,说明该企业或大学现有少数族裔雇员数量以及打算在多长时间内使少数民族雇员达到一定比例,否则资助和合同免谈。从70年代中期起,“肯定性行动”政策的照顾范围又逐渐扩大到残疾人和退伍军人。 在民权运动声势浩大的60年代,“肯定性行动”政策得到了全美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积极响应。美国大学校园历来是自由化和激进化的大本营,而加州大学在60年代反越战、争平权的学生运动中是全美高等院校中闹得最凶的大学之一。在此背景下,戴维斯分校为了纠正种族歧视造成的危害和以往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待遇,增加医学院学生的多元性,为少数族裔树立刻苦学习、奋斗成材的榜样,特别设立了优惠和照顾少数族裔申请人的录取定额制度,结果引发了贝基诉讼案。 加州大学诉贝基一案实际上给美国最高法院出了一个极为棘手的大难题。原因很简单,这个事关联邦政府“肯定性行动”政策是否违宪的重大诉讼案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政治问题。种族矛盾历来是美国政治中的定时炸弹,稍不留神就会在社会中心爆炸,引发空前严重的社会动乱。在中国社会,重大司法问题通常集中地表现为政治问题,但在美国社会,诚如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所言,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演变成司法问题。美国社会中这种政治问题司法化的特殊国情,让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伤透了脑筋。 在美国宪政史上,曾有过最高法院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结果却引发政治灾难和社会动乱的前例,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南北战争前的的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Scott v.Sandford,1857)。当时,最高法院做出了偏向南方奴隶制的裁决,判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使国会已通过的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妥协”法案因违宪而被取消。尽管从单纯法律的角度看最高法院对斯科特案的判决无可厚非,但若从政治角度看,这一判决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堵塞了以和平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坚定了南方各州依照宪法惯例捍卫奴隶制的决心,使北方和林肯总统处于“违法乱纪”的被动地位,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使美国陷入了一场无法避免的南北大战。斯科特案一向被美国学者认为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糟糕的判例。前车之鉴,使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这类“政治案”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在贝基案之前,一位名叫马科。德夫尼斯(Marco Defunis)的白人学生早在1971年就已向“肯定性行动”政策发难。这位白人学生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成绩比已被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录取的大多数少数族裔申请人高得多,但却连续两年未被录取。一气之下,他便向地方法院控告华盛顿大学。地方法院于1971年判决华盛顿大学败诉,德夫尼斯遂如愿地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华盛顿大学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于1974年初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可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是,1974年2月,最高法院以德夫尼斯当年5月就将从法学院毕业,审理这种“问题已过时”的案子(Moot Case)毫无法律意义为由,回避对德夫尼斯案(Defunis v.Odegaard,1974)做出司法裁决。其实,最高法院是找了个借口故意躲避这种令人头疼的政治难题,使支持和反对“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两派人士大为失望。 可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几年后贝基案又打上门来,硬逼着左右为难的最高法院给个明确说法。美国朝野上下拭目以待,且看最高法院将如何对贝基案进行裁决。 1978年6月,在美国朝野众目睽睽之下,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对贝基案做出了一个在美国宪政史上非常罕见的双重判决(Double Decision)。由鲍威尔(Lewis Powell)大法官主持宣读的判决书包括两个部份:第一部份判决加州大学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加州大学医学院必须录取艾伦。贝基;第二部份判决加州大学有权实行一些使学生来源和校园学术环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把种族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能把种族作为惟一因素。 这样,最高法院一方面判决加州大学依照“肯定性行动”政策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一方面又规定可以将种族作为考虑升学申请的一个因素,实际上又反过来支持了“肯定性行动”政策。这个极为圆滑的双重判决,使坚决支持和激烈反对“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两派人士如坠云雾、无所是从。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是法律决定,但对政治后果的慎重考虑显然对个别大法官的判决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 三、从体制性歧视到“肯定性行动” 在美国这样一个白人占多数和白人男性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在升学和就业这两个对每一位美国人一生命运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问题上,由美国总统和联邦政府出面颁布和推行一系列优惠和照顾黑人等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和法案,绝不是偶然的。 美国是一个由200多个不同的种族、族裔、民族血统和文化传统组成的移民国家,号称是世界民族的大熔炉。但是,在美国历史上,“民族大熔炉”的神话主要是对白人移民而言,而少数民族(主要是印第安人、黑人和亚裔等所谓“有色人种”)的美国经历却充满了痛苦和辛酸。美国开国元勋在《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准确地说只是“所有白人生而平等”。早期美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伴随着对缺乏自卫能力的印第安土著居民的野蛮屠杀,更交织着对黑人奴隶的残酷奴役。这些历史悲剧制造了延续至今的种族矛盾和种族仇恨。 19世纪60年代的南北战争摧毁了南方奴隶制,使被奴役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的黑奴成为自由人。北方的共和党人挟内战胜利之势,在重建时期(1865—1872年,指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南方叛乱各州期间)连着通过了三项宪法修正案(第13、14和15条),试图从宪法上废除奴隶制,给予黑人公民权,并规定联邦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权利。但是,重建结束后,南方各州利用美国联邦制民主体制的独特性以及白人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强大的优势,以合法的民主程序通过了一系列种族隔离和歧视的法律,继续剥夺黑人权利。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1896)的判决中,以“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为由承认了南方种族隔离制度的合宪性,使黑人在南北战争之后又遭受了长达一个世纪的体制性歧视和迫害。 20世纪50年代后,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和确立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1954年,在布朗诉教委一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判决南方州种族隔离的教育体制违宪。可是,南方各州对布朗案的判决进行了大规模的抵制,此后10年,南方11个州中只有2%的黑人学生真正进入黑白合校的学校学习。为了对付南方州对布朗案判决的抵制,联邦政府不得不多次出动全副武装的军队保护黑人学生进入南方州公立大学读书。 联邦政府的这些措施与当时风起云涌的黑人民权运动交相呼应。为了彻底推翻南方州的种族隔离制度,美国黑人自50年代中期始,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开展了一场惊天地、泣鬼神的民权运动。黑人的斗争得到了美国主要新闻媒体的同情和积极声援,全美各大电视台经常临时中断正常节目,实况转播南方州警察对黑人示威群众施暴的场面。新闻媒体中不断出现的黑人大规模示威和警察动武的流血场景震撼了全美各界和整个国际社会,北方各州的白人纷纷集会示威,要求联邦政府和国会立刻出面干预,废除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在社会局势有可能失控和民权运动有可能转向大规模暴力的压力下,美国国会终于先后在1964、1965和1968年通过了三个被统称为“第二次解放黑奴宣言”的民权法案,从法律上彻底结束了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制度。 民权法案的通过虽然使黑人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地位,但要完全铲除种族歧视遗留的恶果、实现真正意义的种族平等却绝非易事。种族歧视给美国黑人造成的恶果固然多不胜举,但其中尤以黑人在教育领域的落后所造成的后果贻害最大。与千百万怀着“美国梦”来到新大陆寻求更好生活的世界各国自由移民不一样,美国黑人是被枷锁和镣铐捆绑到新大陆来的奴隶,在长达两个世纪的奴役生活中,他们被彻底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有些白人种植园主甚至禁止黑奴翻阅《圣经》,因为他们担心,一旦黑奴读书识字,通晓了“人人生而平等”的道理,奴隶制的末日就将来临。南北战争之后,黑人虽然在名义上获得了自由,但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继续遭受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之害,相当多的一部份黑人处于贫困和愚昧的深渊之中难以自拔。美国最高法院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任期1967—1991年)在贝基案的意见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黑人的经历与其他族裔群体的差别不是程度上的,而是本质上的。”美国黑人长期以来处于受奴役和被歧视的地位,被排斥在美国主流社会之外,当黑人终于争取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之后,不仅面临现代科技社会激烈竞争的挑战,而且判断胜负的标准皆由白人主流社会确立。美国社会一向标榜和信奉凭借个人奋斗和平等竞争去争取成功,但这种价值观忽视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巨大不平等,就好像是让一个镣铐乍除、遍体鳞伤的普通人与一个训练有素、身强力壮的运动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样的规则在竞赛场上竞争一样,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竞争完全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1965年6月,提出建设“伟大社会”口号和标榜“公平施政”的约翰逊总统在由黑人创办的哈沃德大学(Howard University)应届毕业生典礼上发表讲话,强调黑人仅仅争取到法律上的平等竞争地位是不够的,联邦政府应采取特殊措施对少数民族予以帮助,以求达到实质意义上平等竞争的最终目标。约翰逊总统这次讲话是联邦政府第一次公开宣布应对少数民族予以特殊照顾和优惠,从而在推动“肯定性行动”政策和促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竞争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这种特殊照顾政策的实质,是要求美国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做出一定让步,在激烈的自由竞争赛跑中,允许弱势群体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先跑上一段路,借此改变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竞争起点极度不平等的不公正现象,达到种族和谐和社会平等的最终结果。 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发展和平等,一种制度、一个国家的兴衰、先进、落后取决于对这两个重大问题解决的程度。“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实质,是由联邦政府出面充任促进种族利益协调人这种费力不讨好的角色,通过向少数民族提供更多的提升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机会的政策,补偿几百年来对黑人等少数民族的奴役和歧视所造成的伤害,纠正美国社会各领域中令人深感耻辱和难堪的种族歧视现象,润滑美国社会中紧张的种族关系,推动美国社会向更平等的方向发展。不过,这项政策不是一个修改美国社会中竞争规则的永久性的法律规范,而是对以往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补偿,可以说是一种具有补偿性和还债性的民族政策。 在一个基本上由多数人的选票决定一切的民主社会,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少数人在多数情况下则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民主制度的真谛却恰恰在于容纳和保护少数人。由于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的推动以及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行政部门的干预,一系列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民权法案终于在美国这样一个白人占多数的国家得到通过和实施。由于民权法案的通过,白人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和偏见已由道德问题急剧升格为法律问题,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商店旅馆在对少数族裔的态度以及在雇佣和晋升等问题上稍有差错,立刻就会官司缠身并被迫付出巨额赔偿,普通公民若有种族歧视的公开言行,则有可能遭受民事起诉和面临被雇主解雇、学校退学的严重后果,致使公开的种族歧视在美国社会中已失去了存身之地。 200多年以来,美国社会从种族奴役走向解放奴隶,从种族隔离走向民权运动,从取消法律上的不平等走向对少数族裔、妇女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刻意维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进步。 四、规则不平等与逆向歧视但是,从严格意义的法律角度看,“肯定性行动”政策是一项“不平等”的政策。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平等可分为三种: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历史证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都是不可能的,惟一可以做到的只能是规则平等,而“肯定性行动”政策却对竞赛场上规则平等的原则进行了修改。 对联邦政府行政部门而言,为了纠正以前种族歧视的弊端,缓和社会矛盾,在一定历史时期之内,实质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可以暂时高于规则平等的原则。“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一个主要特点,正是不拘泥于规则平等原则,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补偿和照顾,以求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可是,由于规则不平等,尽管愿望良好,理由充足,但结果实际上却是对白人的体制性逆向歧视,使白人不得不在社会生存竞争的竞赛场上为“祖宗欠的债”付出沉重代价。从就业角度看,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竞争的社会,无论申请哪一个层次的工作和岗位,申请者都会面临激烈的竞争;从升学角度看,一个学生能否被著名法学院或医学院录取,往往会决定其一生命运的兴衰荣辱;从商业角度看,能否争得政府部门的商业和工程合同,常常关系到一家企业或公司的生死存亡。然而,根据“肯定性行动”政策,白人不仅在能力和考试成绩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必输无疑,而且在能力和成绩明显高于少数族裔时也有可能败下阵来。 一些自由派经济学家认为,在美国这样一个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强制施行“肯定性行动”政策的照顾措施,意味着联邦政府对私有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干涉,意味着联邦政府对投标政府合同的商业活动的无理干预,不仅限制了私有企业老板雇佣员工的自由权利,而且破坏了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分配政府合同的经济机制。联邦政府手头有上万亿美元的商务和工程合同,是私有企业的最大客户,所以私有企业只有俯首听命的份儿,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这种现象与美国宪法制定者设想的那种维护私有产权和私有制经济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职能是南辕北辙的。 “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另一个饱受指责之处是,它可能会使无辜者承担补偿政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会使一些从未受到过种族歧视伤害的人凭空获益。与其它一些社会救济、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不同,“肯定性行动”是一项单纯以族裔、肤色和性别这些群体差别作为施行照顾措施标准的“一刀切”政策。只要你是少数族裔或女性,而不管是什么样的少数族裔或女性,你都可以在竞争中受到若干照顾。相反,只要你是白人,而不管是什么样的白人,那你就成了天生的倒霉蛋,再受歧视也没人心疼。 比如,一位黑人富商是20世纪90年代从非洲摩洛哥王国移居美国的投资移民,其远祖与几百年前被贩卖到北美的黑奴根本不沾边。而一位白人工人家住北方的宾西法尼亚州,其祖先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移民美国,在南北战争时曾参加联邦军队,为维护国家完整和废除奴隶制浴血奋战,其家族成员一直是废奴运动和民权运动的支持者。而且,由于宾州早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前就已立法禁止奴隶制,所以在这位白人劳工家族史上没有任何人曾奴役过黑奴。可是,在申请进入宾州州立大学医学院的竞争中,尽管白人劳工家族世代在宾州居住并以税金的形式向联邦、州政府和州立大学交纳了大量金钱,尽管白人劳工的儿子勤奋努力、品学兼优,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高于黑人富商的女儿,但他仍然有可能在入学竞争中输给新来乍到的黑人富商的女儿。显然,在很多诸如此类的个案中,这种只问肤色性别、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一个黑人富家儿女在竞争中保留特别位置从而把一个白人劳工的儿子排除在外的现象是极不公平的。 对“肯定性行动”政策不满的不仅是白人,而且包括一些少数族裔人士。身为黑人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董事康纳利(Ward Connerly)认为,这项政策中的一些特殊照顾措施,实际上等于公开宣布少数族裔无力与白人进行真枪实刀的竞争,只能靠族裔和肤色占尽先机,这实际上是对少数族裔的公开贬低。少数族裔需要的是平等公正,而不是所谓特殊照顾和优惠。在实践中,这项政策的受惠者也有限,只是为已经进入上流社会权势阶层的一小部份黑人和白人女性提供了进一步高升的特殊方便。 康纳利提出的此类批评如今在美国政坛已逐渐成为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2001年5月,美国亚裔商会代表在白宫拜见小布什总统时,当面感谢小布什提拔华裔赵小兰和日裔峰田出任内阁部长。小布什听后立即严肃地回答:赵小兰和峰田入阁完全是因出类拔萃的能力和品德,与族裔背景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美国和世界各国的新闻媒体经常讥笑大学平均积分成绩(GPA)为C的小布什总统既不懂内政也不懂外交,其实未必如此,如果小布什总统当时稀里糊涂地顺着亚裔代表给搭的台阶往上走,那他的政治麻烦可就大了。 反对“肯定性行动”的人士认为,“肯定性行动”政策根本就不是平权法案,而是反平权法案,是对白人男性的体制性逆向歧视。这项政策不仅在入学和就业等人生大事上对白人男性极不公平,而且也容易使少数族裔滋长不劳而获和低人一等的观念。更为严重的是,这项特殊照顾政策把以族裔和肤色为基础的少数民族权利置于美国公民权利之上,损害了以勤奋努力和个人奋斗为基础的美国精神。据《华尔街日报》和美国广播公司(ABC)1992年的一项民意调查,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认为“肯定性行动”政策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今后,美国政府无需为补偿过去的歧视和不平等而给予黑人等少数民族以特殊照顾。 但是,“肯定性行动”的支持者坚持认为,仅仅实行了30余年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根本无法纠正和在真正意义上补偿对黑人长达三个世纪的奴役和歧视所造成的恶果和伤害。尽管黑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有了重大改善,但总的来说,黑人在美国仍然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黑人和白人之间在教育水平、平均工资、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此外,尽管公开的种族歧视已不常见,但白人种族主义的偏见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美国社会之中。因此,“肯定性行动”政策不仅尚未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且路途漫漫,任重道远。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加州大学在60年代曾是全美大学争取平权运动的排头兵,在70年代因设置录取定额和贝基诉讼案名噪一时,但在90年代,加州大学却摇身一变成为争取废除平权法案的急先锋。1997年加州大学董事会趁当年加州全民公决废除平权法案之际投票通过决议,宣布加州大学今后在招生、雇人、工程招标时不再照顾少数族裔和妇女,从而使加州大学成为美国第一个公开宣布废除“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公立机构。加州大学宣布废除“肯定性行动”政策一事表明,这项特殊照顾政策只是一个具有临时性和补偿性的民族政策,绝非是一个修改美国社会中竞争规则的永久性法律,它是不可能无限期地施行下去的。 在决定国家当前和未来大政方针的纲领性和方向性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一向处于一言九鼎的特殊地位。但是,对于“肯定性行动”政策这种敏感的政治问题,最高法院近年来引人注目地采取了一种沉默和观望的政策。从90年代初期起,全美各州地方法院挑战1978年贝基案判决的上诉案开始增多,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01年的侯普伍德诉德州案(Hopwood v.Texas,2001)。这场官司的背景是白人学生控告德州大学法学院将种族作为考虑入学申请的因素之一,致使成绩和综合能力较强的白人学生被拒之门外。1996年联邦第5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白人学生的判决,德州大学不服判决,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德州大学的上诉,此案又被踢回下级法院重审,并于2001年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可是,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不但再次拒绝审理侯普伍德诉德州案,而且根本不解释拒绝审理此案的原因。 最高法院对挑战贝基案判决的上诉案采取沉默和观望的政策不是偶然的。大法官们深知,最高法院一言九鼎、至高无上的权威来之不易,为了避免莽撞断案引火烧身,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全局、争议极大的法律诉讼案,老谋深算的大法官们常常故意退避三舍,先让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摸着石头过河,待到条件和时机成熟之时再由最高法院出面一锤定音,这是最高法院审理影响全局的重大案例时惯用的高招儿。面对上诉法院接二连三的挑战,最高法院的沉默和观望政策还会持续多久,人们将拭目以待。 实际上,保持沉默和静观待变乃很可能是应对涉及“肯定性行动”政策上诉案的最佳办法。要知道,加州大学之所以敢为天下先,加州大学董事会的立场之所以与20年前戏剧性地截然相反,实际上与白人在加州全州人口的比例已经接近50%直接有关。换言之,由于白人在加州即将成为少数民族,白人已有同等权利要求“肯定性行动”政策的特殊照顾。 当白人不再占人口多数以及欧洲文化不再成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主流文化之时,当“肯定性行动”政策不消自灭之后,在美国这种多民族与族裔“沙拉盘”式混合的多元文化环境中,强势族裔如何与弱势族裔共处,强势群体如何与弱势群体共存,恐怕将是美国社会自立宪建国、解放奴隶、新政变法、二次大战、越南战争、民权运动六次历史性大变动之后面临的全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