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说史-44

出来的十八世纪心理学在解释人的行为时基本上是以利己为出发点的。它以人的快乐与痛苦出发进行解释,而不是按霍布斯主张的自我保存来解释,这种说法是否称得上是进步实属可疑。但是对快乐的盘算却同保全的盘算同样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洛克固然更富于人情味,霍布斯在逻辑上则略胜一筹。他们两人通过某种奇特的不谋而合,将下述论断加诸社会学说,即认为个人的自我利益是明确而紧迫的,而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则是微薄和非本质的。也许,正因为洛克的学说不大意识到它所包含的原则,其影响更为险恶。他让古老的自然法学说保留其全部富于人情的内涵,而且几乎保留下那种宗教的感染力,但是他在不知不觉之中已完全改变了胡克等人著作中所有词语的含义。洛克并没有搞一套为社会公益责成遵守的法,而是确立了一套天赋而不可取消的个人权利,用以限制社会的职权,并把这些权利树为防止对私人自由和财产进行干预的屏障。他和后世的自由派一样,宣称维护公益和保障私人权利最终是一致的。在政治和工业的现状下,这种说法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在逻辑上则缺乏根据,除非根据某种含混的说法,即在自然的和谐中,“恶以某种方式最终成为善”。这种凭感情的对自然的信任,拿现代科学和现代哲学的眼光来看是相当无根据的,但却贯穿于十八世纪政治和经济学说593史中。要想确切掌握什么是洛克关于自然权利学说的哲学根据,或者换句话说,要想弄清他怎样把他的政治学说同他的哲学立场统一起来,是极其困难的。撇开人们之间的所有社会和政治联系之外来谈论一切个人是由造物主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肯定不是任何经验所能证明的命题。看来没有任何办法能够对此提供证明。正如托马斯?杰斐逊①所说的那样,这种权利必然存在,这简直是不言自明的。它是各种社会和道德学说可据以演绎出来的公理,自身比任何其它伦理原则更为彰明较著。也许洛克正是这样认识的。把道德与法律科学中的自然法同几何学中的公理看作类似的东西,这种倾向在格劳秀斯以后的十七世纪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即使承认某些道德准则是不证自明的,但它们必须采取天赋个人权利的形式这一点则很不明显。也许洛克根本没有正视这一问题,他似乎从未意识到自己关于自然权利的学说同以前此类学说的说法竟有多么大的不同。即便把后一个问题撇在一边,也很难理解洛克的哲学立场怎么会使他认为,一项显然属于不证自明的定理,无论是属于伦理方面还是其它领域,能够以这种理由证明它是真理。他的第一本著作《人类理智论》似,l Essay ConcenTmg Human UnderstandingJ致力于阐明,没有任何观念是天赋的,就是说,没有天赋观念的人的思想中带根本性的一部分能不要任何证据就可以成立。实际上,这等于说不证自明的东西是靠不住的,因为甚至某一错误的命题也会因为习惯或因袭而显得一清二楚。毫无疑问,洛克指望他对天赋观念的抨击能解决一切偏见——既可解决道德与宗教方①托马斯‘~(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拥护天赋人权说,宣传殖民地盘立思想,是“独立宣言x的主要起草人,美国总统(1801—1809)。——译者594面的偏见,也可解决科学方面的偏见。洛克自己认为观念来源于感觉,他把这一认识看作是提供不同于虚幻的内省知识的基础。为了同他主张观念起源于经验的学说相一致,洛克放弃了认为任何经验科学——即依赖于感官对物质存在的反映的科学——都可以证实的看法。然而,他又保留了当时流行的信念,认为任何充分可靠的科学都必须是可论证的。他假定理智能够在某些观念中觉察出必要的“是与非力,足以支撑少数几种可论证的科学,如数学。他认为伦理学也属于这少数几种科学之一。因此,他认为他的政治学说是以可论证的伦理学科学的自明真理为支柱的。这样,他的哲学作为整体便呈现出精神学说与科学学说的一种反常结合:一方面,他的精神学说总的说来属于经验主义;另一方面,在科学理论和政治科学的程序上属于理性主义。他的社会哲学的奇特结果是,这一学说突出强调宽容,对捍卫宗教自由持批判态度,而在维护财产权利方面却能变得极其武断。洛克在哲学方面的影响是在经验主义一方,即在心理学方面主张人的知识和行为要根据感觉来解释,主张行为准则的正确性要根据经验的总结。但是,自然权利——即人类生而有之、不可取消的行动自由的权利主张,而不论他们之间有何种社会关系或并无社会关系——是不能以这种方式证实的,而且经他反驳天赋观念之后,自然权利的说法也不可能以无争议的公理而得到公认。于是,他学说的英国后继者在十八世纪前半叶(遵循他在“理智论*中的意见)便迅速发展为以快乐和痛苦来解释的行为学说。把快乐作为起吸引作用的力量,痛苦则是排斥的力量。并且搞出一套价值准则的学说,以快乐为正数,痛苦为负数,把快乐减去痛苦以后得到最大程度的净快乐总和作为具有社会价值的行为目的。这一学说起初主要是一种同神学伦理学结成同盟的心理学学术思想,它595通过法国的媒介传到边沁和哲学激进派的手中。其逻辑必然结果,正如休谟指明的那样,就是全部取消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和他关于自然状态和契约的假设。然而,这种学说仍以自我为中心,无论是对行为的心理解释还是对其价值学说——伦理的、政治的和经济的价值准则——方面都是如此,只不过假定个人自由同最大的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从洛克到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之间所有学说主张的个人主义更多地依靠于符合主要产生这一思想的阶级的利益,胜过依靠逻辑。契 约洛克既然把自然状态描绘为和平与互助的状态,并以财产类推,把天赋权利说成甚至在社会之前就已存在,下一步就演绎得出政治社会是经由社会成员的同意而产生的。他的这一部分学说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矛盾,即他从胡克接受的观点与他同意霍布斯的观点之间原有的矛盾。他把政权界说为“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具有惩罚手段……以管理和保护财产,以及运用社会力量以执行该项法律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是为了公益。刀①此种权力只能产生于同意,虽然同意也许是以默许的方式表示的,但必定是每个成员个人代表自己表示的同意。因为政权除了从每个人保护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中弓i出此种权利而外别无他途。政府为保护财产行使的立法和行政权不过是每个人把他的天赋权力“让渡给社会的手中刀,或“让渡给公共机关。,而这种办法之所以视为正当,仅仅在于它在保障天赋人权方面比每个人天赋享有的自助办法要好一些。这就是人们据以“结成单一社会力的“原始契约力。这是一种朴素的协议,以便“联合组成单一的政治社会,它就是由参加或组成①《政府论》(第二篇),第3节。596某一共和政治的个人之间产生的或需要产生的那个契约力。①这一学说的问题在于,洛克没有一处明确阐明“原始契约力究竟引起了什么后果,是产生了社会本身还是产生了政府7后来他在第二篇《政府论》中曾着重提出,两者是有区别的。他的论点是,解散一个政府的政治革命一般并不能解散该政府所治理的社会。再者,个人将他的天赋权利让渡给社会或公共机关时,倘若后者能接受权利的让渡,那它想必一定是某种实体。另一方面,按照洛克的学说,必然出现的情况是,权利在个人把它让渡之前,只能留在个人的手中。然而,他又认为向社会和政府两者交出个人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因为个人权利的让渡“只是在每个人意识到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力而社会本身也“承担了保护每个人的财产的义务刀②时才能实现。为了澄清这一问题,诸如阿尔色修斯和普芬道夫等大陆学者对契约论的阐述都很审慎。他们主张有两种契约,一种是个人之间的契约,导致社会的产生;另一种则是社会同政府间的契约。洛克在某些方面默认了他们的立场,虽然他没有对此作过陈述。当然,双重契约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运用同一概念来解释两种情况是否妥当的确是个可疑之点,但这种说法的确对契约论正式作出了澄清。洛克并不十分看重这种正式澄清的性质,而是满足于把两种不同观点融为一体。他从胡克那里接过来较早期的学说,该学说主张一种能使其行政长官在道义上对之负责的社会;他主要遵循这一学说来为光荣革命辩护,认为它是促使英国政府为英国社会的需要服务的正当行为。还有一种较新的学说,霍布斯对之作出了最明确的陈述。这一学说只承认个人和私人利益。洛克在一定程度上也遵循这一学说,主张社会和政府都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机关。①t政府论》(第二篇),第99节。②。政府论》(第二篇),第131节.597洛克学说的这两个方面之得到统一——应当承认,这种统一的根据是不充分的一乃是以社会的一项行为由其成员的过半数同意而构成的假设为依据的。每个人赞同与其他人组织某个政治团体,这种同意便使他有义务服从多数人的意愿。正如普芬道夫所论证,关于社会契约的构想必须以一致同意的进一步构想来加以支持。过半数人的同意等于整个社会采取的行动。谈到任何社会的行动——只不过是社会成员个人同意的,而且是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朝一个方向采取的行动——则该整体应按具有更大力量的方向行事,亦即过半数人的同意。①然而这种解决困难的办法容易遭到双方的反对。如果个人的权利确属不可取消,对他来说,这种权利被多数人所剥夺并不比被独一的暴君剥夺更好;显然,洛克不曾想到,多数人也可能专横肆虐。而且,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能说,为什么一个个人主义者只是因为为数众多的人不同意就应放弃私人的见解。另一方面,倘若“公共机关力或“社会力具有自成一体的品格,那就没有理由推断说,为什么它的决定必须总是由过半数的多数人做出。早先关于人民主权的学说,一般认为,例如马尔西利奥的学说就主张,一个社会的“主要一方≯既可以数上来衡量,也可以质量来衡量。一般说来,多数支配的原则在这些学说中不如洛克那样鲜明地作为有效的根据。社会和政府总的说来,洛克认为,政府的建立远不如构成政治社会的原始契约重要。一旦过半数人同意组成一个政府,“社会的整个权力自然就在他们手中力。政府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多数人(或者社会)如何处置他们的权力。他们可以保留权力,也可以把权委托给各①《政府论》(第=篇),第96节.598种各样的立法机构。根据英国的经验,洛克认定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虽然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但这两种权都受到限制。立法权不得专断,因为即使设立该机构的人也没有这样的专断权力;立法权也不得以权宜性政令进行治理,因为人们是在已知的法律和法官的条件下联合的;立法权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取财产,洛克在这里指的是未经多数人表决同意而强取;立法机构还不得将立法权委付他人,因为这种权力是由社会以不可更改的方式置于其手中的。总起来说,立法机构的权力属于受托性质,假使它的行为有负于对它的信任,人民便拥有最高权力加以更换。行政机关一般既因从属立法机构而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特权还要受法律的约束。为了保障自由,立法和行政权不能置于同一机构手中是十分重要的。洛克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论述的每项细节,都反映了国王与国会之间纠纷的某个方面。 、然而在洛克的著作中,人民对政府拥有的权力不象后来更为民主的学说阐述得那样完整。虽然他把立法机构的权力称为受托性质,是由过半数人代表社会授权的。但他仍持有旧的观点,认为只要政府忠于它的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了权力。后来卢骚曾经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洛克的学说在逻辑上未免有些武断。因为假使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托管人,那么为什么委托人本人反而因行使委托而应束缚住自己的手脚,这是难以理解的。那等于说人民的立法权力实际上只限于一次行动(虽然洛克承认实行民主是可能的),即限于建立最高立法机关。即使社会有充分理由要恢复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也只能等到“政府被解散力之后。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卢骚自然认为这是对人民可按自己认为适当的办法进行治理的永久权力的擅加限制。也许有几点原因合在一起使洛克形成这种意见。他是一个审慎而冷静的人,即便他不得599不为革命辩护,但决不认为鼓励放纵是明智的。此外,他认为民主政府,至少在英国,是一个学术问题,这种看法是正确的。也许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他的思想中一直保留着从胡克那里相承下来、曾经支配科克和托马斯?史密斯爵士的传统思想。这种传统认为,社会有权管理自己这一思想与国王及其它管理机构拥有某种权利的不可取消性,两者并无矛盾;后者毕竟已经拥有自己的地位或既得利益。洛克学说的这一方面一直为十八世纪辉格党奉行的自由主义所坚持。他们认为,政府在对公益负责的同时,还是王国各大利益集团——诸如王室、贵族、教会和平民——之间进行平衡的工具。到了埃德蒙?柏克那时,这一思想成为现代保守主义学说的出发点。英国革命没有猛烈打碎英国政府的传统。同样,洛克及其代表的哲学观点乃是革命者当中最保守的观点。至于洛克的思想对十八世纪法国的影响,情况则大为不同。不论他的论文写成于何时,洛克的宗旨是捍卫革命的道义权利;于是他在第二篇论政府的论文中,论述了抵抗暴政的权利。他的最有力的论据依靠从胡克那里接受过来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实质是:英国社会和英国政府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政府为社会的幸福而存在,对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政府加以变革是正当的。洛克还以对征服可能得到的权利进行冗长的探讨来加强这一论点。他在这里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区分开来。一个纯属侵略者根本不能得到权利,即使是正义战争的征服者,也决不能确立否定被征服者获得自由与财产权的权利。这一论点是针对那种认为政府仅仅因为征服或运用暴力获得成功就能由此引出正当权力的学说而发的。洛克论证的这一原则同后来卢骚发挥的原则基本相同,即认为道义的效力同暴力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东西,暴力不可能产生道义的效力。所以,一个以暴力肇始的政府要证明自己正当合法,有如一切政府要证明自己正当合法一样,只能以承认并支持个人600和社会固有的道义权利为基础。换言之,道德秩序是永久的,是自身永恒存在的,政府则不过是道德秩序的要素。在这一点上,洛克心目中自然法的含义基本上同西塞罗和塞涅卡以及整个中世纪传统的理解并无二致。政府有别于社会,既可因立法权的易手而解体,也可因背离人民寄予的信任而被撤销。洛克以英国前五十年的经历为依据考察了这两种情况。他希望证明,由于国王试图扩展特权并企图撇开国会进行统治,他才是革命的真正肇始者;因为国王的做法打乱了人民授予其代表的最高立法权。但洛克对长期国会的举止失当也记忆犹新,因而无意听任立法机构不受约束。对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任何侵犯事实上均属无效,立法机构如试图做出此种侵权行为便丧失其自身的权力。在此种情况下,权力重新回归人民,人民必须通过新的立宪行为来建立新的立法机构。洛克在所有上述论辩中使用“合法力一词造成相当多的、也许是不必要的混乱。他不断提及行政或立法机关的非法行为,而在说的时候明知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补救手段;他还不断提及对暴政的合法抵抗,指的是诉诸法律以外但在道义上可为之辩护的补救办法。广而言之,洛克运用合法一词时,把它看作是公正或正当的同义词,而对什么是道义上的公正同什么是依照法律可采取的行动则未加区别。这种做法出自一种传统的并被奉为永远不变的信念,即认为法——无论是自然法、成文法还是道德法——都是浑然一体的。因此,存在着甚至并非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根本”法。然而,现实情况是,英国法律中的那些规范随着洛克所捍卫的光荣革命的到来而烟消石散,而对国会施加道义限制的信念却依然存在。也许美国把根本法与成文法、普通立法与公民投票表决的特别立法加以区分的做法,更接近于洛克的思想。601洛克理论的复杂性洛克的政治哲学很难简单而直截了当地加以陈述,因为只要对其学说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其逻辑上的矛盾。尽管表面上他的学说具有简单明了的性质,使它成为最孚众望的政治哲学,实际上确实涉及逻辑上的困难。这是因为洛克极透彻了解十七世纪政治牵涉的许多问题,试图本着谨慎态度使之兼容并包。但是他的学说缺少精心建立的逻辑结构,足以容纳如此复杂的问题。虽然时势使他成为革命的卫道者,但他决非激进派,而且在学术气质上他是哲学家当中最不尚空谈的人。他成熟的时候正值内战的成果已经实现但尚未得到认可的时代,这一事实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他阐述的原则主要是继承别人的成果,而并未非常彻底地加以检验。他对现实问题极为敏锐,而且试图以绝对坦诚的态度对待之。十七世纪中期既大大变革了英国的政治,也大大改变了英国的思想,然而却与内战以前的时代保持着不问断的连续性;洛克的政治哲学反映出把过去与现在结合起来的尝试,并试图为一切派别中的有识之士找到取得一致意见的核心,但他未能将他归到一起的学说综合起来。既然他是把过去的不同成分归并起来,因此,一个世纪以后从他的政治哲学出发又涌现出种种不同的学说。洛克的政治学说在逻辑结构上的缺陷产生于他对什么是根本、什么是派生的问题一直摇摆不定。事实上,他在论述公民社会时曾举出不下四个层次,后三个层次是依次由第一层次派生的。然而洛克只要认为方便就毫不迟疑地把四个层次的任何一层说成是绝对的。他的学说体系的基础表现为个人及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整个说来,这应视为他的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方面,他的学说主要是维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压迫。其次,人还是某一社会的成员,虽然洛克把社会说成依赖于默许的同意,并把社会实际上看602作处于多数的人,但他一向把社会作为一个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权利的托管者。第三层是,在社会以外还存在政府,它是社会的托管者,有些类似社会之子个人。最后,在政府内部,立法机关比行政机关重要,更有权威。然而洛克的的确确并未把国王及其大臣仅仅看作是国会属下的某个委员会。为了保卫自由和财产,立法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社会支配政肮只有在极罕见的情况下,社会本身才会解体,这种偶然情况洛克从未认真予以考虑,即捍卫自由的任务回到由个人实行自助。对于社会、立法机关甚至国王,洛克都认为拥有某种既得权利或永久权力,只能因故予以剥夺,虽然个人的财产与自由他宣称是不可取消的权利。洛克的学说没有试图盘根究底地弄清各种机构的实际权力是怎样从各个人彼此平等而又不可剥夺的权利衍生而来,这就使他的学说显得似乎颇为动听了。洛克政治思想实际存在的复杂性为他那简明质朴的陈述所掩盖,使人们很难估量他同后世政治学说的关系。人们立即领会的是他的学说中最显而易见的部分,然而同时又是其学说中最不重要的结论。十八世纪早期,他的学说风靡一时,恐怕正是由于他的思想貌似单纯,往往使人把他的哲学当作常识加以推崇。由于光荣革命的成功而保存下来的自由思想,在宗教宽容方面最忠实地贯彻了洛克哲学的精神,在十八世纪的英国获得了真正的生命力,尽管由于继续执行审查条例而对天主教徒和不信奉国教者在政治上取消他们担任公职的资格。国会的至高无上地位已不再成为有争议的问题,而对王室权力的党派分歧也已无重大意义。十八世纪辉格党的主张口头上标榜洛克的学说,实际上只反映了他的《论文'的次要观点:政府的权力一旦确定,就不可取消地保留在该机构手中,除非一方试图侵犯他方的职权;政府归根到底是王国既得利益黟力——王室、土地贵族和公司——的均衡。①在这一主张中,洛————————————————————一①参见柏克著《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Appeal from咖P New tD603克关于个人权利的学说几乎荡然无存,只不过留下艾尔顿(Ireton)与平等派辩论时提到的所谓王国“永久的既定利益力。这种状况使’权力分离的神话得以持续到十八世纪末。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说:我们国家行政法所属每一部分既支持其他部门也得到其他部门支持,既节制其他部门也受其他部门节制:因为两院自然受相反的利益拉向两个方向,而另一部门具有的特权又与两院不同。他们彼此相互制约,使另一方不得超越适当权限;同时使整体免于分崩离析,并由王权的混合性质将其人为地联系起来,国王既是立法权的一部分,也是唯一的行政长官。①由土地所有者阶级垄断权力,不仅违背洛克关于个人权利的学说,也违反他关于财产要义的一般学说。因此,洛克哲学的最大要旨超越了英国同时代的政治解决办法,在美洲和法国奠定了政治思想的基础,于十八世纪末叶的两次大革命②中达到了顶点。洛克学说中为捍卫个人自由、个人同意以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进行抗争的思想在这两次革命中收到了充分的效益。由于所有这些概念的萌芽大大早于洛克,并自十六世纪起成为欧洲各国人民生来就有的权利,因此,不能把这些思想在美洲和法国的存在单单归功于洛克一人。但是,对于稍微注意政治哲学的人来说,洛克是人所共知的。他的诚挚态度,他虔诚的道德观念,他对自由、人权以及人的天性的尊严所抱的真正信念,同他的温和而又通情达理的态度结合在一起,使他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想代言人。在宣传开明的理想而不号召暴力改革的力量当中,洛克恐怕可居于任何作家的前列。甚至连他的一些含糊不清的思想,诸如权力的分立和多数人的决定必然腑P Old Whigs)--:~中关于辉格主张的阐述。①《评论集》第1册,第2章,第2节。⑦按指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译者604是明智的思想,至今仍成为民主信条的一部分。在十八世纪的进程中,构成洛克的政治哲学逻辑基础的自然法体系,逐渐从它在十七世纪科学思想中占有的支配地位退出。部分原因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研究中,经验主义方法取得了普遍的进展;但洛克哲学中关于强调人类理智发展的自然史部分所起的重要作用并不亚于前者。他的哲学的这一部分正是按照洛克本人提出的思想发展的。它大大扩展了对行为的心理解释,认为人的行为以追求快乐、避开痛苦为唯一动机。它以功利主义的有关道德、政治和经济的价值学说取代了自然法学说关于追求固有的善的理性标准。大约在十七世纪中叶,休谟曾指出,这种学说要是在逻辑上贯彻始终,那就有可能把自然法学说整个儿摒弃掉。洛克政治哲学的内在结构将因之全部摧毁。然而他的学说中的多数务实的宗旨和内向精神的大部却传给了功利主义。这些部分虽然不那么公开明显地为革命辩护,但却坚持了洛克的审慎而激进的改革精神。它的纲领继续坚持个人权利理想化的同一思想,坚持自由主义是除治政治弊病的同一信念,坚持对财产权利的同样关怀,并且坚持公共利益必须从私人幸福的角度加以考虑的同一认识.605第二十八章法国:自然法的衰落1688年革命和洛克论著的出版,使伴随英国内战产生的富有创见的政治哲学走向终结。在那以前是惊天动地的半个世纪。继之而来的——历史往往如此——是一个沉寂甚至停滞的时期。这一时期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新政府需要巩固其成果。直到十八世纪中叶之前,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在法国的影响下恢复罗马天主教世系——的威胁看来确实存在。英国思想的气质变得保守起来,甚至有些自满自足。这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英国政府尽管腐败和由少数人专断,但同欧洲其它国家的情况相比却是开明的。至少,它给予一切人以法律上相当程度的自由,并且给那些有政治自觉的阶级以政治自由。发展政党制和内阁责任制是个进行试验和调整而不是自觉地建立理论的问题。直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大卫?休谟①和十八世纪末的埃德蒙?柏克出现以前,英国的思想家对社会哲学并没有增添什么实质性的贡献,而柏克晚期的思想则受到法国政治事件的支配。法国政治哲学的复兴于是,十八世纪政治学说的中心便转移到了法国。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场革命。法国哲学虽然在笛卡尔时代曾领导过欧洲的科学解放,犹如法国文学过去曾在欧洲艺术中居领导地位一样,但是法国哲学在政治或社会问题上却没有什么建树。它的地盘过去①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英国哲学家,不可知论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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