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说史-10

家就表明了这一点。真正的难点在于:这种修正要求完全改变他的哲学结构来为习惯让出重要的位置,并完全改变他的知识论以让位于经验和习俗。然而,正是“法律篇》中对国家的研究提出了需要作这些修正的性质。因为柏拉图在这里转向对实际的制度和法律作真正仔细的分析,并提出把这样的研究工作同历史联系起来。他在《法律篇》中还提出了均衡的原则——权利和利益的相互调节——作为建立法治国家的适当手段。这是认真设法解决城邦存在的问题——使财产代表的利益能够同以人数代表的民主利益相调和,因而远远胜过“理想国》所论述的抽象典型国家。亚里士多德正是从“法律篇,中开篇的理论起步的。他并未抛弃“理想国》中阐述的普遍原则,那些原则为他的社会理论提供了全部资料,但他几乎在一切方面都采纳了《法律篇》中提出的理论线索,并对以经验为根据的和历史上的证据作了更艰苦和更广泛的考查来充实这些线索。此外,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哲学的总体系中,设法提供一批前后一致的合乎逻辑的原理来解释并证明他遵循的程序是正确的。116第六章亚里士多德:政治理想大约就在戴昂要求柏拉图作冒险尝试去叙拉古教育年轻的迪奥尼修斯并改进叙拉古政治的时候,柏拉图这位最杰出的学生进了学园。亚里士多德不是雅典人,而是色雷斯的斯塔格拉人,公元前384年在那里出生。他的父亲是一位医生,曾在马其顿王国宫庭担任御医;亚里士多德的作品表现出对生物学的研究有浓厚兴趣,这很可能部分由于他父亲是医生的缘故。亚里士多德向往柏拉图的学园,大概首先因为那是在希腊从事高级研究工作的最理想的地方。他人园后,在柏拉图去世以前一直是那所学园的成员——前后达二十年之久,并对柏拉图的教导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他后来的哲学著作每一页都有证据表明这一点。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于公元前347年去世后离开雅典,在尔后的十二年中从事过多种工作。他独立写作的第一阶段便是在这段时期。公元前343年,他任马其顿青年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但是人们在他的政治著作中找不到他和马其顿的关系对他的思想有任何影响。他似乎缺乏必要的想象力,因而看不出亚历山大征服东方的那种巨大变革的重要意义,征服东方的结果使希腊文化和东方文化汇合起来。采取这样一种文化政策同他教过这位王家学生的全部政治学是直接相反的。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开办了他自己的学园,这是四个著名的哲学学园中的第二个,他的大部分著作是在此后的十二年中写成的,虽然其中有些作品很可能在前一段时期就已开始动笔。亚里士多德为躲避亚历山大死后发生的反马其顿骚乱而离开了雅典,于公元前322年死于埃维119亚①;那是在他那位伟大的学生去世一年之后。④新政治学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提出了一个与柏拉图的“对话录》截然不同的问题。他现存的全部著作,且不说早期通俗作品的那些断简残篇,大都不是完整的准备好供发表的集子。它们是他在教学中使用的教材,虽然其中一些重要部分很可能是在吕克昂学园开办以前写就的。实际上,直到他死后四百年那些作品才出版成现在这样的形式,但版权仍归该学园所有,而且无疑还继续为后来的教师们所使用。看来亚里士多德在担任吕克昂学园园长的十二年生活中,大部分时间很可能是用于指导并和他的学生共同从事许多广泛的研究项目,例如对希腊一百五十八个城邦的宪法史所作的著名的调查研究,其中的s雅典宪法,(1891年发现)是迄今保全下来的唯一例证。这些研究工作(对宪法的研究只是其中的一项)主要是在历史方面而非哲学方面;它们是真正实验主义的研究,而且亚里士多德还不时根据研究所得来增补他在开办学园时已经写好的著作。因此,我们不能把称为《政治学》的这部著名的政治论著看作是一部成品,如果当初亚里士多德是为一般公众写作的话,他是会连续不断地写成一部完整的作品的。实际上人们一直怀疑这部著作未必是亚里士多德本人把它编排成现有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未必不是他的编辑人员把好几部手稿汇编而成的。③这些疑点是明摆着的,任何细心的读者都几乎不会觉察不到,但是要解决这些疑①希腊东部的一个海岛。——译者②亚历山大大帝死于公元前323年。——译者③关于这方面的意见,例如,欧内斯特?巴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Political Thought矿Plato and Aristotle),1906~,第259页]认为,《政治学》是由三套截然不同的讲稿笔记组合而成的,而W.D.罗斯则称它是一种“五篇单独的论文的合成本”。120点则是另一回事情了。后来一些编辑试图使这部著作更有条理,曾把其中各卷的顺序加以更动,但不论如何重新编排原文都不可能使《政治学》成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作品。①例如卷七,亚里士多德在该卷中论述建设理想国家的问题,显然应接在卷三之后,而卷四,卷五和卷六讨论的是现实的国家而非理想的国家,它们本身形成一个单元。由于这个原因,通常把卷七和卷八排在卷三之后,而把卷四至卷六放在最后;然而在卷三临近结尾时对君主政体的讨论同卷四中对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的讨论却有着联系。就原文的本身而言,不论按什么顺序,读起来都有不少困难。可能罗斯是对的,他说:读者不妨就按它传统的顺序读下去就是了。迄今为止,人们为说明《政治学》而提出的种种假设中以温纳?耶格的说法最为恰当②,虽然耶格的假设并未得到证实,但至少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合乎情理的设想。根据耶格的看法,《政治学》现有的形式确系亚里士多德编排的,而非出自某一编辑之手。但其全文的写作属于两个阶段,因此可分为两个主要的层次。首先,它探讨的是理想国家,并涉及到以往关于理想国家的理论。这部分包括卷二、卷三以及卷七和卷八;卷=是对早期的理论作历史的研究,而特别着重的是对柏拉图的批判;卷三是研究国家的性质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其目的是想以此作为开端来阐述关于理想国家的理论;卷七和卷八是论理想国家的建设。耶格确定这四卷的写作年代是在亚里士多德于柏拉图去世后离开雅典之后不久。其次,组成卷四、卷五和卷六的是对现实国家的研究,主要是研究民主制国家和寡头制国家以及它们衰落的原因和使它们能够安定的最好方法。耶格确定这部分的写作年代①这里提到的各卷的编号是指手稿的顺序;曾经作过许多次探讨,结果除第一卷至第三卷外,其他的编号都极不明确。在"Immisch's Teubner text”第七页有一表,列出各主要版本中采用的编号顺序。④理查德?鲁宾逊翻译的《亚里士多德》,(1923)英译本。1934年版,第10章。12l是在创办吕克昂学园以后,①认为它表明亚里士多德在研究一百五十八部宪法期间或其后又回过头来研究政治哲学。卷四、卷五和卷六是亚里士多德插到原有的草稿中去的,结果把这部论理想国家的著作扩大为一部政治学概论。最后,耶格认为卷一是作为这部扩大了的论著的一篇总的序论在所有各卷之后写成的,尽管是仓促地而且不完整地把它同卷二连接了起来。因此,根据耶格的想法,亚里士多德是打算使《政治学》成为一部专论,但始终未经改写,如果经过改写,就必然会使前后经十五年之久写成的各个部分汇集成统二得很好的形式。如果这种假设是正确的,那么《政治学》就代表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以他为了摆脱柏拉图的影响,或者也许可以更恰当地说,以形成他自己独特的思想方式和调查研究方式所走过的路程而著称。起初,他仍然认为政治哲学是特别根据《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已经规定的方式来建设一个理想的国家。柏拉图对这个问题的主要是道德观的影响仍然居于支配地位;好人和好公民完全是一回事,或者无论如何他们应是如此,而国家的目的则是创造合乎最高道德规范的人类。我们不能设想亚里士多德是有意识地摈弃了这种观点,因为关于理想国家的论述仍然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创办吕克昂之后不太久的某一时期,他开始在广泛得多的范围内构想一门科学或政治艺术。这门新科学应具有普遍性;就是说,它不仅应该探讨理想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应该研究现实的政府形式,它应当讲授以任何可取的方式来治理和组织任何种类国家的艺术。因此,这门新的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科学不仅是实验性的和叙述性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与任何道德目的无关,因为一个政治家可能需要擅长① 关于对耶格的假设的评论,可阅呔内斯特.巴克的《政治学》英译本(1948年版),序言部分第=段第四节,第41--46页。122于治理即使是一个坏的国家。根据这个新的观念,整个政治科学包括两方面的知识,一方面是关于相对的和绝对的政治美德,另一方面是关于也许为了次等的或甚至是不道德的目的而使用的政治技巧。这种扩大了范围的政治哲学的定义,是亚里士多德的最有特色的概念。因此叙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可以便利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源于卷二、卷三、卷七和卷八。在这一部分里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他最初打算创立一门独立的哲学时,特别是他在这方面有一些我们可以觉察到的想法,预示他要跨出使他大大超越柏拉图的决定性的一步时,他的思想同柏拉图的思想的关系。第二部分源于卷四、卷五和卷六,在这一部分里,要考虑的问题是:他最终对各种政体的一些想法,他对政治组织和政治变革背后的各种社会力量的概念,以及他叙述的政治家所必须运用的方法。最后,在卷一的开头几章里,他对他和柏拉图两人都曾经探讨过的那个重大的哲学问题,即把自然同表象或习俗区别开来的问题作了定论,并提出了对自然的概念,这是他最成熟的政治思考的结果。各种统治亚里士多德按照他在论述其他学科的著作中一向遵循的习惯,在论理想国家的这部分著作中一开始也概括地评述了以往其他作家关于这个题目的论著。这方面使我们最感兴趣的是他对柏拉图的批判,因为我们总希望能够找到一种线索,去了解他明确意识到的他本人和他的老师之间的分歧。可是,结果颇为令人失望。就“理想国》而论,他着重的是反对废除私有财产制和家庭。这些反对意见早已提到过了,无须再作什么补充。另一方面,他对《法律篇》的批判是很难解释清楚的。批判涉及的主要是一些细节问题,而且有时是出奇地缺乏准确性。鉴于下述情况尤其使人感到123惊讶:他在论及建设理想的国家时讨论到的每一个题目几乎都是由《法律篇,提出的,而且在一些细节上论点(甚至措词)有很多雷同之处。①显然在写作这一段时,他认为不值得花费精力对《法律篇*进行分析并说出他对它的各项原则的不同意见。他的批判的语气表明,这可能就是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很明显,对于柏拉图的政治著作以及也许包括哲学在内,他大体上认为都是非常卓越的和具有启发性的,但过于激进和臆断。他说,这些作品绝非老生常谈,而是往往具有独到见解。然而他思想中存在的疑问似乎是:它们可靠吗?在一段确具幽默意味的话中大致说明了他之所以持不同意见的原因,这段话概括出亚里士多德和他的老师之间气质上的根本差别:让我们记住,我们不应无视历代积累的经验;这些事物经过许多年,如果它们真有价值,那就一定不会长期埋没;因为几乎一切事情都已查明,尽管有时未对它们加以整理;另外一些情况则是人们不愿利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⑨总而言之,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才能在独创性方面略逊一筹的话,他却是更有理智的。他认为理论脱离通常的经验过远就很可能在什么地方产生谬误,即使它在逻辑上无懈可击。在“政治学*讨论理想国家的各个部分中,都可明显地看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存在的一个根本分歧:亚里士多德所指的理想国家实际上是柏拉图的第二等最好的国家。上面提到亚里士多德反对共产主义,表明他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从未接受过《理想国*中所设想的理想国家。他的理想始终是法律统治而绝非专制统治,即使是哲学家一国王的开明专制也罢。因此,亚里士多德①欧内斯特?巴克的《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和他的前辈们》(Greek PoliticalTheory,Plato and厅妇Predecessors),1925年版,第380页,列有一张相当详细的对照表。②《政治学》,2,5;1264 a l以次(乔伊特译本)124一开始接受的就是“法律篇*的观点,即在任何好的国家里,最高统治者必然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且不论此人是谁。他接受这个观点不是作为对人类品德缺点的一个让步,而是作为好政府的固有部分,因而乃是理想国家的特征。合乎法治的统治者同他的臣民的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任何别种从属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同双方保持自由人的身份是一致的,因此这种关系要求在双方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道德上平等或本质上相似之处,尽管他们之间无疑必然存在着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同种类的统治之间的区别极为重要,因此他一再反复论述这个问题,而最早弓I起他的兴趣的显然就是这个问题。①合乎法治的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行使的权力完全不同于一个主人对他的奴隶所行使的权力,因为据统治者看来奴隶具有不同的性格,他们是低劣的人种,出身下贱,没有管理自己的能力。的确,亚里士多德也承认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但无论如何这种说法是据以为奴隶制辩护的理论。因此,奴隶是主人的活的工具,使用时须给以仁慈的对待,但其使用仍然是为了主人的利益。政治权力也不同于一个男子汉对他的妻子和儿女行使的权力,尽管行使后一种权力不仅是为了作父亲的利益也是为了家属的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未能区别家长权力和政治权力是严重错误之一,因为这导致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断言国家不过是扩大了的家庭。儿童不是成年人,而且即使他受到的管教是为了他本身的利益,但他必竞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至于妻子,情况就不这样明确了,但亚里士多德显然认为妇女在性格方面和男人大不一样(虽然不一定不如男人),以致不能处于和男人所特有的平等地位,而只有这① 参阅《政治学》3,6;在1278 b 31中,他提到他早期流行的对话录,而仅仅在前面不到几行的1278b 18中?他提到卷一中关于家长权力的讨论,两者所论显然就是这同一主题。125种平等地位才允许有政治关系。因此,理想的国家如果实行的不是民主政体,至少也得含有民主的要素。理想的国家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目的在于实现可能最好的生活”①,如果它的成员之间的差异大到使他们不再具有同样的“美德∞,那么,理想的国家就不再是法治的社会或名符其实的政治社会了。法律的统治国家的法治也同由最好的人来统治抑或由最好的法律来统治二者孰优的问题密切相关。既然一个考虑到其人民的利益的政府也就是根据法律行事的政府,因之亚里士多德同意以法律至上作为好国家的标志,而不仅仅是出于不得已。他赞同这一见解的理由是:柏拉图在s政治家》中提出由法律统治并须由明智的统治者轮流统治是错误的。即使最明智的统治者也不能置法律于不顾,因为法律具有一种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品质,这种品质是不论多么贤明的人也是难以企及的。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刀,②因此柏拉图习惯于把政治比作医术是错误的。政治关系,如果允许有自由的话,就必须是这样一种关系,即臣民并非全部放弃其判断和责任,而这一点只有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具有一种法定的地方时才有可能实现。“不动感情的力法律权力并非要代替行政长官,而是使行政长官的权力具有一种非其他方法所能提供的道德品质。法治同臣民的尊严是一致的,而个人的或专制的统治则不然。亚里士多德常说:合乎法律的统治者是对自愿的臣民实行统治;他根据臣民的同意实行统治,因而与独裁者的统治截然不同。亚里士多德特意指出的道德品质的精确含义为何,正如现代理论所说的被治者的同意一样难以捉摸,但谁也不能怀疑其①《政治学》.7。8}1328 a 36。②《政治学'.3.16-1287-32.126真实性。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一词具有三项要素:第一,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实行的统治,以区别于为某一个阶级的利益或个人的利益的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第二,它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须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根据专断的命令,而且也含有这样一个比较不那么明确的观念,即统治不应轻视法律所确认的惯例和常规。第三,法治意味着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以区别于仅仅靠武力支持的专制统治。亚里士多德虽然明确提到法治的这三种特性,但并未对之作系统的考察,以查明是否这三种特.性可包括一切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他意识到一种统治可能缺少这些特性之一而具备其余的特性;例如,一位僭主可能行动专制,然而却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者一个守法的政府却可能不公正地偏袒一个阶级。但亚里士多德始终没有实实在在地给法治下过定义。 ‘亚里士多德如此强调法治是认真接受s法律篇》中提出的这一主张的结果,即不能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应看作是有道德的和文明的生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他在《政治学》的开篇显然写下了柏拉图的一句名言:“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力①但这种法律观是站不住脚的,除非首先假定通过经验的积累而具有逐渐增长起来的智慧,而且这种不断积累的社会才智能体现为法律和惯例。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哲学意义,因为如果智慧和知识是学者们特有的优点,那么一个普通人的经验使他得到的不过是不可靠的意见,而柏拉图的推理也就无可非议了。从相反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柏拉图的哲学由于忽视历代的经验而是错误的,那么经验就必须是代表知识的真正发展,尽管这种发展本身的表现①《政治学》,l?2l 1253 a 3l以次。参阅《法律篇》,874e。127形式是惯例而非科学,尽管这种发展是产生于常识而非学习。必须承认舆论不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力量,而且,可以说是判断政治活动的一项合理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说:在制定法律方面,可以证明人们的集体智慧比即使是最聪明的立法者的智慧更为优越。他联系到对人民群众大会的政治能力的讨论更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论据。聚在一起的人们以简单的方式相互补充,结果一个人了解一个问题的一部分而另一个人了解另一部分,他们在一起便能解决整个问题。他提出这样一种说法(也许不是十分明确)来阐明这一点:鉴赏艺术品,从长远来看群众的眼力是可靠的,而专家们往往当场出丑。同这一看法大致相当的是:他显然认为习惯法相形之下优于成文法。他甚至准备承认,如果存废问题只涉及成文法的话,那么柏拉图的废除法律的设想就可能有可取之处。不过他明确地认为,最明智的统治者的知识也可能优于习惯法。于是,亚里士多德打破了自然和常规之间的那种严格的区别,以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根据这一区别所坚持的唯理论或理性主义。一个好国家里的政治家,他的理性不能脱离在他统治的那个社会中体现为法律和习俗的理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同柏拉图竖立一个道德目的作为国家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他在这一点上始终没有改变过他的见解,即使在后来他扩大了他的政治哲学的定义,把为那些参与远非理想的统治的政治家们规定的一种实用手册也包括了进去。国家的真正目的应当包括提高其公民的道德,因为国家应当是一个人们生活在一起以实现可能达到的最美好的生活的共同体。这就是国家的“概念力或含义;亚里士多德最后打算下的定义是根据他的这个信念,即只有国家才是“自足的”,意在指出只有国家才能提供一切条件,使最高形式的道德在这些条件的范围内得以实现。和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把他的理想限于城邦,在这128种较小的和亲密的集体中,国家生活就是公民的社会生活,它和家庭的利益、宗教的利益以及个人友好交往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在他对一些实际国家所作的考察中,也未得出任何结论表明他在论及腓力①和亚历山大的业绩时,使他能够从中理解到马其顿征服希腊和东方的政治意义。在他看来,城邦虽然在政治上失败了,但仍不失为理想国家的典范。因此,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理想的理论是建立在由于他和柏拉图的联盟而早已明确占领的阵地之上的。这是他采纳并认真对待《政治家*和“法律篇*研讨的理论中所包含的主要成分的结果,他只是为了使柏拉图的理论明确并前后一致而作了一些必要的更改。这一点联系到柏拉图晚期理论所具有的特色来看尤为突出,即必须把法律看作是国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然如此,那就有必要考虑到使得其所以如此的人性本身的状况。必须承认法律含有真正的智慧,因而必须考虑到由这种智慧积累而成的社会习俗。而且,必须把那些使得法律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的种种道德要求作为国家道德观念的一个部分具体地体现出来。因此,真正的政治统治必须包括诸如服从法律以及臣民方面的自由和同意等因素。这些并非构成第二等最好国家的因素,而是构成理想国家本身的因素。 ’至于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国家,对其本身则无须作太多的叙述。实际上他从未公开宣称过他的目的是要设计一种理想的国家,读者会感觉到这项工作的确并不怎么合他的胃口。他所做的是要写一部论国家的理想而非理想的国家的著作。在《政治学》卷七和卷八中着手对理想国家所作的概略论述显然始终没有完成,这部分论述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如果可以正确地假定这两卷是属予t政治学*的早期的草稿的话。美好的生活要求具备物质和精神两①指马共顿国王腓力=世(公元前382—336),即亚历山大之父。——译者129方面的条件,而亚里士多德正是在这些条件上投入了他的全部注意力。所有这些条件都源自《法律篇》。它们包括关于人口在数量和性质两方面均属必要的一些具体要求,领土的大小、自然条件和位置应极其适当。亚里士多德并非在各方面都和柏拉图意见一致。例如,他显然比较更倾向于主张领土的位置应当临海或靠近海边,但这类分歧都是些细节问题,而所有有关的条件大都是柏拉图曾经提过的。除了美好生活的物质条件以外,亚里士多德也和柏拉图一样认为造就公民的最重要力量是义务教育制。可以料想到,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教育概论中不同于柏拉图的是,他对培养良好的习惯给以更重要的地位。因此他在自然和理性之间加上习惯,形成使人具有道德的三项因素。鉴于习惯法在一个守法的国家里必然具有的重要性,作这样一种改变是必要的。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全部在于阐明文科教育,并表明更甚于柏拉图的是实际上轻视实用的技术科目。他的论述中明显缺乏的是曾经成为“理想国》中一个极其重要部分的关于高等教育的设想——这一省略当然可能是由于这部著作没有完成的缘故。财产归私人所有,但须用于公共事业。土地由奴隶耕种,工匠也不属于公民范畴,理由是全部时间用于体力劳动的人不可能具有美德。理想和现实的冲突就以上概述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而言,始终没有提出如果把这些理想同城邦的实际制度和政治实践联系起来就会遇到的脱离实际的和难以解决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本身几乎和柏拉图的理想一样是推理性的,而且显然是在对早期理论的缺点进行辩证分析之后形成的。然而很明显的是,理想脱离实际和脱离国家统治所实际追求的目的,这个缺点亚里士多德要比柏拉图严重得多。柏拉图从未说过一种理想必须在实践中体现出来才算正130确,他也从未承认过习惯一定具有象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所限定的那种智慧。如果遇到事实和理想的真理不一致,柏拉图就象数学家或神秘主义者那样,总是说:事实太糟了。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常识和历代的智慧,绝不可能如此激进。他也许是一个改良主义者,但决不是革命者。他的整个思想必然是倾向于这一看法,即理想虽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生力量,但毕竟是属于现实事物范围内而不是完全违反现实事物的力量。可以这么说,习惯所固有的智慧必然是一种指导原则,它利用现实事物所含有的可塑性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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