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说史-8

审查,以免青年有可能受到任何不良的道德影响。就本身是一位完善的艺术家来说,柏拉图对艺术有一种奇怪的孤高观念。或者也许可以更确切点说,当他写到艺术的道德目的时,显然有某种清教徒的、几乎是禁欲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虽然在柏拉图的著作①诗歌是尚无文字的古代文化用来保存和流传在道德和技术两方面有用的知识的一种手段i。诗歌的节奏的押韵象故事体裁那样是为了帮助记忆。因之*奥德赛*和“伊利亚特》不仅就现代意义而言是“艺术作品”,而且是古代希腊的百科垒书,含有尚无文字的希腊前辈人传给后代的全部文化——包括从道德观念到造船技术等一切方面的知识。非常有意味的是,二十世纪中人们在巴尔千山区偶然遇见了一些未开化的人,他们根据记忆能够全部背诵出《奥德赛》和《伊利亚特》。参阅前注中所引哈夫洛克的著作以及阿伯特?B?洛特著‘歌手的传说》(Singer∥Tales),剑桥,哈佛大学出腰社,{960午版289中到处可见,但一般似乎不符合公元前四世纪希腊人的观点。柏拉图的写作采取对话的形式而不用诗的形式,这也许表明诗强调的是人类行为的感情方面,而更接近于散文的对话着重的是理性方面。从哲学上说,这是向精神和肉体的非常鲜明的对比联系着的。这一点在《斐多篇》中最为明显,它从柏拉图一直传到了基督教徒。柏拉图要求他心目中的统治者过贫困的生活也许就是这种倾向的表现;属于同样情况的是:他在萦造理想国的开始阶段表示,他倾心于一种非常朴实的(非奢侈的)国家,并主张辅之以“陋室的神话》,即可能不得不迫使哲学家出山,离开沉思冥想的生活来参与人间事务。显然,哲学家的统治可能很容易成为圣人的统治。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前所未有地把二者等同起来,这很可能是要建立一种修道院式的制度。毫无疑问,《理想国*中提出的不仅最有特色而且最有独创性的主张是高等教育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对精选出来的学生要在二十岁到三十五岁这段期间为他们作好准备,使他们能够担任保护者阶层的最高级职位。柏拉图非常强调关于高度教育的这一设想同创办学园的关系,以及同培养政治家的科学和艺术才能的整个计划的关系。除非创办学园,否则柏拉图就不可能对希腊的教育有任何建树;这个观点完全是他自己的而且是他所特有的。保护者接受高等教育,目的在于给以专门的训练,而柏拉图选定的全部课程仅限于他当时所知道的科学项目——数学、天文学和逻辑。无容置疑,他认为这些极其精确的学科是唯一适合于用作进一步学习哲学的入门,而且也没有多少理由可以怀疑,他期望哲学家的专门研究对象——善的观念——能产生同样精密而准确的结果。由于这个原因,理想国的要点就当然归结为这样一个教育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应促进上述这些学科的发展,根据这个计划应进行新的调查研究并使新的知识能为统治者所用。为了正确评价这种设90想的重大意义,并不需要我们相信柏拉图希望政治学要象数学一样精确是正确的。柏拉图本来应当继续由他本人和他的学生们在数学方面创立对人类的智力来说也许是最真实的不朽功业,不过如果我们对他提出更多的要求那就有点不公平了。略去法律在称得上是探讨政治的论文中,很少著作象《理想国*那样推理如此严密、结构如此协调。也许再无其他著作包含的思想体系如此大胆、如此具有独创性,或如此具有刺激性。正是这种特点使它成为一部始终是后世从中获得极不相同的种种启示的著作。由于同样的原因,这部著作的最大重要性在于它流传的普及和广泛,而不在于对它的具体仿效。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理想国*是一切乌托邦中最伟大的一个,有一整批乌托邦哲学家奉为典范,但是柏拉图对这部著作的这一方面很少兴趣,因此几乎无心把他设想的细节完全写出来。“理想国》所真正设想的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前进。“理想国》永远是学者的愿望,智者表达信念的声明,他们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诚然,谁能说,知识作为一种政治力量,什么是它的范围?。又有什么社会业已运用经过训练的、合乎科学的聪明才智的全部力量来解决它的种种问题?然而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柏拉图象大多数知识分子一样,他在“理想国》中把问题简化到超出了人类相互关系所能容许的范围。柏拉图断定明智的政府必然是由少数人治理的政府,这是对的,但人们不能单是把开明的专制奉为政治定论。断言统治纯粹是一个科学知识的问题,平民大众可以将其托付给少数受过高度训练的专家,这是忽略了这样一个意义深远的信念,即有些事情是91必须由个人自己来决定的。当然这决不是赞成“凑合着对付过去。,这里所说的凑合仅仅是指胡乱地采用各种手段去实现公认的种种目的。但是柏拉图的论证认为,选择目的和选择为实现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二者完全可以相比,这种说法看来是极不正确的。他把统治比作医术,并加以无限制发挥,结果便把政治简化得不成其为政治了。一个成年的能承担责任的人,即使算不上是一个哲学家,也肯定不会是一个除了接受治疗之外就别无所需的病人。在其他一些要求中,他需要有照顾自己的权利以及和其他同样能承担责任的人一起采取负责行动的权利。柏拉图把政治上的从属关系简化为一种形式,简化为有知的人对无知的人的关系,这个原则比实际情况未免简单多了。《理想国》的一个并非最不重要的方面是它略而未谈的问题,即省略了法律和舆论的影响。这种省略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如果柏拉图的前提是正确的,他的论证就是无可辩驳的。如果统治者只凭他们的卓越知识就有资格行使权力,那么不是舆论对他们的行为所提意见文不符题,就是假装向舆论求教,而实际上不过是一种狡诈的政治手法,借以抑制“群众的不满*罢了。同样,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一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强迫_.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以未经证实的假定为根据的。因为它假定舆论只不过是乱七八糟地提出的一些早已为统治者知道得很清楚的意见,而法律的意义不过在于提出一种最不显眼的拙劣做法以适应一般的情况而已。这就不是对问题的说明而是一种歪曲。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对一件在使用中的物品并通过直接体验获得的知识和科学家对该物品的知识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大体上可以说,舆论表达的正是对政权造成的负担和压力以及对这种负担和压力给人类的利益和目的产生影响的直接体验。大体上也可以这样说,法律92包含的不仅是一般的法规,而且还包含有聪明才智运用于具体事件中所取得的成果的积累,以及公正处理类似事件的思想。无论如何,《理想国*中的理想国家是完全否定了城邦的政治信念,否定了城邦的自由公民身分的理想,也否定了城邦的这样一种希望:使每一个人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有可能成为分担政府职责和分享政府权力的参与者。这个理想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之上的,即服从法律和服从另一人的意志两者之间有着根深蒂固的和道德上的区别,即使那个另一人是个聪明而仁慈的专制君主。区别在于前者与自由和尊严的含义是一致的,而后者则不然。希腊人在法律之下个人自由的意义恰恰是城邦的要素,而希腊人对这一要素赋以最高的道德价值,并认为希腊人之不同于野蛮人就在于具有这个要素。必须承认,这个信念已经从希腊人传到了大多数欧洲政府的道德观念之中。这个信念体现为这样一条原则:“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力,虽然同意的含义并不明确,但很难设想这个观念本身将会消失。由于这个原因,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之所以略去法律不可能有别的解释,只能是他没有察觉到他渴望使之趋于完善的社会本身的显著的道德方面。同时很明显的是,如果柏拉图把法律作为国家的一个基本要素,他就不能不改变理想国是其中一部分的整个哲学思想结构。这一省略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哲学本身合乎逻辑的结果。因为如果象柏拉图所想象的那样,合乎科学的知识总是优于一般人的意见,那就没有理由要尊重法律使之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了。法律属于习俗的范畴;它出自习惯和惯例;它是从一个个先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经验的产物。能深入理解自然的合乎理性的洞察力所产生的智慧,不能因为法律的判断而放弃自己的判断,除非法律本身能达到某种不同于合乎科学的理性所具有的智慧。如此说来,如果柏拉图力图把国家改造成为一个教育机构是错误的,如果这样93做会使教育承担一项它无力承担的重任,那么他的一些哲学原理——特别是关于将自然和常规以及理性和经验作鲜明的对比——就有必要加以重新审查了。值得推敲的是,情况可能是这样:就《理想国*中提出的理论而言,至少是并未把涉及到的所有问题都阐释清楚。这便促使柏拉图晚年在《法律篇》中详细讨论了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并系统地阐述了另一种类型的国家,在这类国家中的统治力量应是法律而不是知识。94第五章柏拉图:《政治家》和《法律篇》《政治家》和s法律篇》中包含的柏拉图晚期的政治哲学思想,其形成比《理想国》中所包含的要晚许多年。这两部晚期的著作有相似之处,而它们所包含的理论和《理想国*中的理论却有显著的差别;它们合起来成为柏拉图对城邦种种问题的最终看法。s法律篇*肯定是他晚年的一部作品,历来的评论家都一致认为,从这部作品中可以看出他精力衰退的证据,虽然这一点往往被夸大了。就文笔的质量而言,s理想国》和《法律篇*两者根本不能相比。前者被公认为是在整个哲学著作范围内最伟大的文学杰作。而另一方面,《法律篇》则读起来非常吃力。即使充分考虑到对话体裁容许有种种引文的自由,这部著作也还是过于松散;它的文字冗长而又重复。据传说,这部作品未经作者最后修订,情况可能如此。这部著作中有一些写得很好的段落——权威的学者们认为这些段落和柏拉图著作中任何优美的段落一样好——但他对使作品具有不朽的文学效果,既失去了能力也失去了兴趣。由于文笔方面的缺点,与《理想国》相比,《法律篇x一向很少有人阅读,也许有一种倾向,把这部作品文笔质量的下降与智力的下降相混淆了。这当然是错误的。《法律篇》中的政治哲学不象在《理想国*中看到那样具有一种大胆而无所顾忌的纯理论结构,但另一方面,柏拉图在他晚期的理论体系中可说是力图以他在早先的作品中从未采取过的方式来面对政治的现实。这部分地说明这部著作为什么缺乏条理;它的阐述主要不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连续不断95的思想而是根据其内容复杂的主题。s理想国》是一部永久性的著作,因为它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没有时间的限制。但是柏拉图晚年的这一思想对古代世界中他的后继者在发展政治哲学方面产生了更大的影响。这在亚里士多德身上看得非常明显,因为形成“政治学*的出发点的是“政治家》和s法律篇*而不是“理想‘国*。就柏拉图的影响而言,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讨论到一些具体政治问题的理论方面时——例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治俎织,特别是所谓“混合制力国家的理论——《法律篇》的重要影响是不论怎么估计也不为过的。重新承认法律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遵循的思想体系产生了一种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一切都须服从哲学家一国王的理想,而哲学家一国王之所以能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由于只有他才知道什么对人们和国家有利。出于对这种想法仔细推敲的结果,便将法律完全排除在理想国家之外,并把国家设想为仅仅是一个教育机构,而大多数公民则永远处于哲学家统治者教导之下的状态。这种想法和希腊人根深蒂固的关于在法律下享有自由的道德价值的信念以及公民参与自治工作的信念恰恰相反。就这方面来说,柏拉图最初的这个政治理论是片面地忠于一个单独的原则而不能表达城邦的理想。作者对此心存疑虑是促使他采取后来的思想发展方向的原因。正如这篇对话的标题所表明的,《法律篇》的写作是为了恢复法律在希腊人的道德观念中所占有的地位,而柏拉图是曾经试图取消它的这种地位的。“理想国》的理论和《法律篇》的理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理想国家是一个由特别挑选出来并经过特别训练的人组成的政府,不受任何一般规范的限制,而经后者概述的国家则是一个奉法律为至上的政府,统治者和臣民均须同样服96从法律。但这个区别意味着统治权的一切基本原则的剧烈改变,比柏拉图成功地得出合理的结论所作的改变更为剧烈。人们通常把柏拉图的政治理论形态从早期到晚期的改变归因子他一定遭受到幻想的破灭,这种幻灭感是他企图参与叙拉古的政治事务遭到失败的结果,而且这段经历很可能以特别尖锐的方式使他清楚地认识到政治生活的现实状况。可是我们不可能设想他去叙拉古是指望建立一个由哲学家一国王统治的理想国家,后来由于失败便改变了他的观点。柏拉图本人在“第七封信*中说的情况正好相反。他在给戴昂的追随者们的劝告中说:不要让西西里或任何其他城市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说),而要服从法律。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们本身、对他们的子孙后代统统是不利的。①上面这段话虽然写于公元前353年,但柏拉图还说:关于他建议成立一个立法委员会来制订新的法律的计划,这同他和戴昂曾经打算一起加以贯彻的主张是符合的。②因此看来很清楚,在叙拉古的冒险活动从一开始就是为了缔造一个在法律形式控制下的国家。立法委员会——希腊通常为殖民地制定法规的机构——是为写作《法律篇》提供理由的手段。而如果“政治家》大致是在柏拉图和戴昂交往期间写作的(公元前367~361年),那么关于法律统治的优缺点的讨论就显然表明他思想上对《理想国》中得出的结论是否行得通有所怀疑。因此可以有把握断定:柏拉图从未对他的信念作过任何突然的改变;他是在一段很长的时期里就意识到谈理想国家而略去法律是一个主要的难题。另一方面,柏拉图也确实从未明确判定《理想国》中研讨的理论是错误的,因而应当抛弃。他在《法律篇》中一再说明他的目的97是描述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他有时把这一目的同他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联系起来。没有法律,人类“就和最野蛮的动物没有任何区别刀,然而一旦有能力的统治者出现,人类就无须由法律来统治了,“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条例比知识更有威力。①因此,归根到底,柏拉图还是确信在真正理想的国家里应实行体现为哲学家当国王的纯理性统治而不受法律或习俗的牵制。也许他始终不是非常肯定这样一种理想能够实现,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他逐渐认识到这个理想是不能实现的。国家实行法律统治往往是对人性脆弱的一种让步,而决不是他所愿意承认的具有和这个理想处于平等地位的一种权利。再者,如果保证哲学家为王所必需的知识难以得到,那柏拉图就毫不含糊地认为按通常的道德意识采取这样一种看法是正确的,即根据法律统治比由一些人、由不论什么样的统治者来统治为好。这两种理论之间的关系是很难使人感到满意的;这个理想从逻辑上说无可指责,但实际上难以实现,而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虽然并非不可能实现,但就它的来历而言是不可靠的。由此看来,关于最好的国家和第二等最好的国家存在的这种难解之处实际上直接来自柏拉图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他晚年在许多时候都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而始终未能加以解决。这不仅仅在于他是否确实决意重视或不重视法律是实行统治的一个要素。如果《理想国》中所遵循的推理方法(连同许多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原理)是正确的,那么在理想的国家中就没有法律的地位。反之,如果必须为法律让位,那么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有彻底修改整个哲学结构,而且至少可以这样说,须承认一些原则从而使哲学结构大大复杂化。这种情况提出了一个顾此失彼的难题,而柏拉图本人对这一难题的理解和阐述正足以衡量他那非凡的智慧。也许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还没有任何一位评论家提出过一种反对①874e;875c。98柏拉图的理由是不能从阅读柏拉图的作品中得到解答的。法律之所以被排除在理想国家之外出于双重的原因:治国之才既被确定为一种依靠精确科学的艺术,而这种科学又按照数学的方法被设想为一种合乎理性的理解能力,实际知识对这种理解能力并无任何补益,或至多只是引起幻想。这个理论是根据这样一种假设,即认为智力和感觉两者至少是迥然不同,而且也许是完全相反;一个思想家只要被他感觉到的种种无关重要的变化无常的现象所包围和限制住,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知识,正如只要认为行星的实际运行是肉眼看上去的那样,就不可能了解真正的天文学。在道德方面关于善的某种知识,含有同肉体联系极其密切的、具有同样独立性的意愿和欲望;肉体和心灵的这种差别有时会发展成较高的人性和较低的人性的彻底的对立;这种差别是柏拉图思想中一个造成困难的因素,尽管他从未对断然承认这种差别的全部含义有所表示。至于谈到政治方面,明确的法律——实际存在的而且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律——必须根据人们的感觉和意愿来考虑其价值。这一点在古代希腊人也许比在现代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一般说来,在存在着专业审判员和多少是合乎科学的裁判规程基础的情况下,古希腊的法律是一个更为彻底地运用和经常实践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法律的学识是经验的学识,它通过从判例到判例摸索前进,使它的条例能够适合于处理新出现的案件,然而其原理却从未达到一种极其明确的知识的水平。总之,法律完全不同于柏拉图所想象的艺术,他认为艺术是自觉地应用经科学确定的根据以提出明确预见到的目标。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是自然和常规的对比,而这个问题是这种对比所固有的。因为如果说法律属于常规(法律和常规在希腊语中是同一个词),而且作为统治的一个因素又是不能予以排除的,那又怎么能在理性的基础上建立各种教育机构来保证实现自然的最高的善?99这即使在今天也决不是一个过了时的问题。对于象罗马法或英国习惯法的精神实质所体现的那样巨大的心理力量,一个按计划管理的社会如何去解决它和如此巨大的心理力量之间发生的矛盾呢?生活中的日常事务、生活中每天对事物的评价与期望是按照某种惯例和习惯做法的模式作出和产生的;这种模式的确在不断改变,但改变得很缓慢,而且这种模式整个说来从来不是有计划的,甚至不是经过设想的,其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计划和评价是根据这种模式产生的。大体上说来,惯例和习惯做法的模式不是无理性的而是非理性的,尽管它的某些部分正好是以常规的或习惯的非理性势力经常不断地挺身而出,阻碍对现行秩序作任何明智的修改。难道作为生活基础的习惯——人们在确定自己的打算以及和别人的交往时所依据的习以为常的评价和观念——应当解释为智慧的敌人,解释为实现生活和统治的艺术的巨大障碍吗?实际上,这就是《理想国》中的理想国家所依据的假设,而这种假设迫使柏拉图成为他力图挽救的那种国家最宝贵的政治理想的背叛者。但是如果惯例和习惯做法并非那样的大敌,如果常规不是自然的对立面,那又怎么解释两者可以相辅相成呢?一仆能兼侍二主吗?或者他就一定不能兼侍一位主人而鄙视另一位主人吗?柏拉图曾从苏格拉底学到他必须坚守理性,对此他坚信不移,但是对于必须轻视常规他逐渐变得不那么肯定了。这就是他后来的政治理论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是必须在国家中赋予法律以地位的问题。金质的法律纽带人们可以看到,在《政治家》中出现的正是这个问题。这篇对话确实主要不是一部政治著作,而是对定义的探讨,柏拉图选择以政治家作为讨论的主题,但这一选择大概并非出于偶然。同样确实的是,讨论得出的结论认为政治家多少是个艺术家,他必须具备100的主要条件是知识。讨论中把政治家比作牧羊人,他象对待羊群那样有权管理和支配人群,或者更具体地把他比作一家之长,有权指挥他的一家来谋取全家人的利益。这里应当顺便提到的是,这个论据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撰写《政治学*的出发点,该书一开始就试图表明家庭和国家是性质截然不同的团体,因此把家庭关系比作国家的统治是不相称的。这个问题比它表面上看来所涉及的范围要广泛,而且已经成为历来专制统治的维护者和开明统治的维护者双方之间发生争论的一个原因。当然,争论之点在于究竟是把臣民设想为应当依靠统治者,就象儿童必须依靠父母那样,还是把臣民设想为可以信赖并有自治的能力。然而重要的是,柏拉图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如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具有那样重大的意义。s理想国*曾设想政治家是艺术家,他有权进行统治是因为只有他知道什么是善。在《政治家》中对这个问题有详细的讨论,并据“理想国*中的设想作出精确的定义。这项定义以一个强有力的论点为依据,即在统治者是一位真正起作用的艺术家的情况下,主张实行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在各种统治形式中,只有那一种是绝对正确而又唯一真正有效的统治,在那种形式的统治中,人们发现统治者都确实具有而不只是表面上具有科学知识,不论他们的统治是根据法律还是没有法律,不论他们的臣民是愿意还是不愿意……① 一统治竟然可以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继续下去,这确实是一种“冷酷无情的论调力,但法律大体上必须处理的是一般的案件,而一个真正有经验的统治者如果因此而束缚住自己的手脚,那是十分荒谬的,其荒谬的程度正如强迫一位医生按照书本开药方一样,如果那位医生对医药有足够的知识写出那本书的话。正是这个论点,从柏拉图时代直至当代,一向被用来证明开明的专制主义是正确的。①见《政治家》,293 c;H.N.福勒译。l01如果强迫人们“违反成文法和固有的传统,去做比他们以前做过的更公正、更高尚和更有利的事情力,①那么,说他们受到虐待就未免太荒谬了。因为不能指望有很多人知道什么事情对国家有利。这样就把《理想国*中的设想明确地叙述出来,并充分肯定了它的结论。在理想的国家中,臣民的同意与统治者的知识和才能无关,因为臣民根据法律的惯例和传统享有的自由,只会对懂得自己艺术的统治者自由运用艺术起妨碍作用。然而柏拉图并不十分愿意把他的结论的全部后果都承担下来,或至少他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还有另一面。这从他给政治家下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他的定义把国王和僭主加以明确的区分,而这正是问题的争执点。僭主是靠对不愿服从的臣民施加威力进行统治的,而真正的国王或政治家则具有那种使他的统治为人们自愿接受的艺术。②这两种主张是绝对无法调和的,可是柏拉图显然对哪一种也不愿放弃。强迫人们改善传统的习俗并非不公正,然而柏拉图无法克服希腊人那种对必须赤裸裸地依靠强制力实行统治的厌恶心理。这段话使人想起《理想国*卷八和卷九中对僭主政治和僭主的有力谴责,但那绝不是因为僭主对一切正常的人类关系完全缺乏虔诚的信仰和尊重。柏拉图在《政治家》中谈到的对国家的分类也表明,他思想的发展已经和在“理想国*中所采取的看法有些距离。值得注意的两点是:第一,理想的国家已明确地从有可能实现的那一类国家中划分出来:第二,对民主政治已给以比在《理想国》中较为有利的地位。在这部早期的作品中,柏拉图对国家的分类考虑不多或根本未加注意,把理想的国家置于首位,然后把那些实际存在的国家按其由一种形式腐化堕落成另一种形式的顺序依次排列。这样,荣①见《政治家》,269 c—d。②见同书276ej H.N.福勃译.102誉政体①或军国主义国家是理想的国家腐化的结果;寡头政体或富人统治的国家是荣誉至上的政体腐化的结果;民主政体产生于寡头政体的腐化;而僭主政体居于末位,它是民主政体腐化的结果。在《政治家》中,柏拉图试图对国家的分类作更详尽的阐述。理想的国家或为哲学家一国王统治的完美无缺的君主政体是“神圣的刀,它是那样的完善因而不可能在人世闯实现。它之所以不同于一切现实的国家是由于在那个国家里是知识在统治而无须依靠法律。它就是“理想国》所指的国家,而现在把它列为“只应天上有的一种模式力,可供人类模仿但不可能达到。《政治家》对现实国家的分类是通过两种分类方法相互交叉取得的。这就是按照传统的办法把国家分为三类,然后再把各类分为无法和守法两类。柏拉图用这种办法得出了六类,即三类守法的国家和与它相对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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