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宋朝

自序:重新发现宋朝  很少有一个王朝像宋朝那样让后人产生完全对立的评价。  研究中国历史的日本与欧美汉学家,大多倾向于认为宋代是中国传统文明的高峰期,是中国迈进近代门槛的历史转折点,如法国汉学家谢和耐在他的《中国社会史》上称:“11—13世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与前代比较,没有任何一个领域不显示出根本变化。不仅是程度上的变化(如人口增加,生产普遍发展,对内、对外贸易增长,等等),而且是性质改变。政治风尚、社会、阶级关系、军队、城乡关系、经济形式均与唐朝这个中世纪式的贵族帝国迥然不同。一个新世界诞生了,其基本特点已是近代中国的特点。”  美国密歇根大学历史系博士、历史学家黄仁宇也提出:“960年,宋代兴起,中国好像进入了现代,一种物质文化由此展开。货币之流通,较前普及。火药之发明,火焰器之使用,航海用之指南针,天文时钟,鼓风炉,水力纺织机,船只使用不漏水舱壁等,都于宋代出现。在11、12世纪内,中国大城市里的生活程度可以与世界上任何其他城市比较而无逊色。”  而中国大陆的历史学者乃至通俗历史写作者,大都给予宋代很负面的评价,认为宋王朝对内强化了皇权专制,对外则表现得软弱无能,是皇权专制主义高涨的一个王朝,也是“积弱积贫”的一个王朝。宋史学家张邦炜曾经感慨说:“以前人们常说,宋朝的历史太窝囊。”而为什么会有宋代的历史是一部窝囊史之说呢?张邦炜认为这里存在一种“旧式的传统偏见,即积贫积弱说。从前人们往往一提到汉朝、唐朝,就褒就捧:盛世治世;一讲到宋代,就贬就抑:积贫积弱”。  历史作家张宏杰甚至宣称:“宋代以前的中国人,可以说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他创造着,体验着,发现着,说自己想说,想自己所想,生机勃勃,生趣盎然。宋代以后的中国人不但失去了创造力,也失去了感受力。整个民族只剩了一个外壳,没有了灵魂。”  真实的宋朝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朝代?  我觉得首先我们需要将各种抽象的、大词式的结论放在一边,将主流史观与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宋朝形象放在一边,回到中国历史的发展脉络,回到宋代的历史现场,回到宋朝的细节中来,像一个宋朝人一样去观察他们身处的世界。这样,我们立即就会发现一个与成见并不一样的宋朝。  比如人们常说宋王朝是皇权专制得到强化的时代,但如果我们考察宋人坚持的治理主张与宋代实行的权力结构,则会发现宋代的治理体制表现出一种精致的“分权与制衡之美”。宋代的一切制度设计,均遵循一个原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范的对象包括文武百官、皇亲贵戚乃至君主本人。  又比如,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伺候”。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为防止司法官枉法或误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繁复、严密的司法审判程序,“防奸”之深,为历代所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这套程序过于“繁琐”,当然,也难能可贵。  接下来您将看到的,就是一组试图回到历史现场、重塑宋朝形象的文章。我尝试从史实出发,描述宋代城市的治理,如何对付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拆迁;描述宋政府建立了一个怎么样的福利体系,如何实现对贫困人口的救济;描述宋代司法官如何审理一起刑事案子,如何在机制上减少冤案错案的产生;描述宋朝“官二代”的真实情况,所谓的“衙内”其实是被文艺作品扭曲化了的形象;描述宋朝的经济状况,那绝不是“积贫”,而是称得上富庶;描述宋朝人的生活细节,看他们如何做广告、买卖证券、打“高尔夫球”……将所有这些侧面组合起来,我们便会发现一个也许跟您以往所知完全不一样的宋朝。  我相信,您将会承认宋代确实是一个富有别样魅力的时代。日本与欧美汉学家认为宋代已出现“近代中国的特点”,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而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出来的是,如果我们同意宋朝的“近代”性质,那么我们还应当承认宋朝的“近代化”是自发的,是基于中国文明的积累与演进,基于中国历史内在的发展动力而形成的,并不是从外部输入,或者由于西方的“冲击”才产生的“反应”。一百多年来,受西方启蒙主义影响的历史学者给我们塑造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历史观:中国历史是一个“长期停滞”的“超稳定结构”,中国传统是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巨大障碍,所以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前提唯有不断“告别传统”。但结果,我们丧失了文化自信,不相信中国历史内在的前进动力,在启蒙主义话语制造的迷雾中失去方向感。  现在,也许应该是重新发现我们的历史与传统,重建我们的文化自信的时刻了。  第一辑  本该是『天下大同』的节奏  谁说传统中国是“低信任社会”?  中国社科院曾经发布一份《社会心态蓝皮书》,称中国当前社会的总体信任度进一步下降,已低于60分的“及格线”,人际之间的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只有二到三成的人表示信任陌生人。现实确是如此触目惊心。  美籍日裔学者福山在他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区分了两种社会,一是低信任社会,即社会信任只能建立在血缘关系上,信任半径到了血缘关系的边界便戛然而止的社会;一是高信任社会,即信任建立的基础超越了血缘,延伸到血缘之外的社会。在低信任社会中,除了血缘组织,个人缺乏有机的联结,血缘之外便如一盘散沙;高信任社会则能够通过无数社群、团体为中介,联结成一个纵横交错的信任网络。福山还认为,传统中国属于低信任社会,家族组织发达,但其他社群组织匮乏。  最近正在读宋代的一些笔记,这些笔记呈现出来的宋代社会,恰恰跟福山的论断不一样。换言之,福山言之凿凿的定论,其实并不适用于宋人记录的社会生活。  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在北宋京城汴梁(今开封),商民最重“人情高谊”,若见外地人为京都人凌欺,“众必救护之”。遇有官府接手处理民事纠纷,众商民也“横身劝救”,甚至有人愿出酒食,请官方出面调解,也不怕麻烦。外地商人刚至京城租住,人生地不熟,这时邻居都会过来帮衬,送上汤茶,指引怎么做买卖之类。更有“提茶瓶之人”,每日在邻里之间互相送茶,相问动静。凡有红白喜事之家,“人皆盈门”,都是前来帮忙的。批发美酒的大酒家,只要那些酒户来打过三两次酒,便敢将价值三五百贯的银制酒器借与人家,甚至贫下人家来酒店叫酒待客,酒店亦用银器供送,对连夜饮酒者,次日才将银器取回,也不用担心有人侵吞这些珍贵的酒器。  宋人王明清的《摭青杂说》记载,京师白矾楼旁边有间茶肆,“甚潇洒清洁,皆一品器皿,椅桌皆济楚,故卖茶极盛”,生意很好。更难得的是,这间茶肆特别讲诚信,专门设了一个小棚楼,收放客人在茶肆的遗失之物,“如伞屐衣服器皿之类甚多,各有标题,曰某年某月某日某色人所遗下者。僧道妇人则曰僧道妇人某,杂色人则曰某人似商贾、似官员、似秀才、似公吏,不知者则曰不知其人”,客人丢失的金银,几年后仍能在这里找回来。宋神宗朝时,曾有位姓李的士人在茶肆中饮茶,因为粗心大意,将数十两金子遗留在茶肆桌上,忘记带走。等想起来时,已是半夜,李氏认为这笔钱已不可追回,便不再到茶肆问询。几年后,李氏又经过这间茶肆,向茶肆主人说起几年前丢人金子之事,主人仔细核对无误,将金子如数奉还。李氏欲分一半给他,主人坚辞不受,说:“小人若重利轻义,则匿而不告,官人待如何?又不可以官法相加,所以然者,常恐有愧于心故耳。”  北宋时代的汴梁,是当时世界上最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十分发达,人口过百万,用《东京梦华录》的话来说:“以其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毫无疑问,这是城市“陌生人社会”,而不是乡村“熟人社会”。许多人跟福山一样,以为中国传统社会无法建立起陌生人信任秩序,但北宋汴梁呈现出来的醇厚风气应该可以修正这种偏见。  南宋的临安(今杭州)也是一个生齿繁多、商业繁荣的大都会,也表现出很高的社会信任度。吴自牧《梦粱录》记述了临安的风俗:“杭城人皆笃高谊,若见外方人为人所欺,众必为之救解。或有新搬移来居止之人,则邻人争借动事,遗献汤茶,指引买卖之类,则见睦邻之义。又率钱物,安排酒食,以为之贺,谓之‘暖房’。朔望茶水往来,至于吉凶等事,不特庆吊之礼不废,甚者出力与之扶持,亦睦邻之道,不可不知。”又据周密《武林旧事》记载:“有贫而愿者,凡货物盘架之类,一切取办于‘作坊’,至晚始以所直偿之。虽无分文之储,亦可糊口。此亦风俗之美也。”说的是,那些来临安做生意的穷人,可以到“作坊”预领货物、盘架之类,也不必垫钱,等傍晚卖了货物回来,再付还“作坊”本钱。这样,那些穷生意人即使身无分文之资,也能够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  南宋的另一个城市金陵(今南京)也具有同样的美俗。车若水的《脚气集》记述说,有人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比如有卖炊饼的小商贩(《水浒传》中武大郎所经营的就是炊饼)自别处来金陵做生意,一时找不到铺面与资金,这时候,“一城卖饼诸家”便会帮他张罗摊位,送来炊具,借给他资金、面粉,“百需皆裕”,谓之“护引行院”,而“无一毫忌心”。车若水在记录了金陵商人的“护引行院”习惯之后,忍不住称赞道:“此等风俗可爱!”  从宋人对身边社会生活的记述,我们可以发现,在宋代的商业城市,信任、帮衬陌生人,已经形成了一种“可爱的风俗”,人们只需要不假思索地遵循习俗,便自然而然地建立起合作、互信的秩序。  福山对宋代城市的这一习俗可能不了解,所以才断言传统中国是一个“低信任社会”。不过他将“信任”定义为“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则大有道理。所谓“共享规范”,既包含了人为订立的契约、法律,更重要的成分其实是社会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价值体系。我们可能不知道风俗如何形成又为什么形成,但习俗之下的人们都知道,只要遵循传统的风俗,便可以达成稳定的预期。  福山又认为,社会信任度的高低跟一个民族的“自发社交性”密切相关。对于缺乏“自发社交性”的民族来说,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很低,社交范围非常有限,所以不容易建立家族与政府之外的社团。福山显然觉得中国人的“自发社交性”十分匮乏,只能建设基于血缘的宗族组织。但福山在这一点上也看走眼了。如果他有机会在十二三世纪访问中国,他一定会发现宋人的结社,丰富得足以让人瞠目结舌。  宋代的民间结社,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营利性的商业部门,即工商团体,宋人一般称为“行”、“团行”;一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宋人一般称为“社”、“社会”。  宋朝的团行,“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梦粱录》)这是置立团行的初衷:应付政府采购。但团行成立之后,则获得了约束本行商人、维护市场秩序、同行互济互助的行业自治功能。宋代城市的团行非常发达,据西湖老人《繁胜录》,南宋时杭州“有四百十四行”。  宋朝的“社”也很发达,就宋代笔记《东京梦华录》、《繁胜录》、《梦粱录》、《武林旧事》、《都城纪胜》记录的“社”,就有上百种,五花八门,什么社都有,演杂剧的可结成“绯绿社”,蹴球的有“齐云社”,唱曲的有“遏云社”,喜欢相扑的“角抵社”,喜欢射弩的可结成“锦标社”,喜欢纹身花绣的有“锦体社”,使棒的有“英略社”,说书的有“雄辩社”,表演皮影戏的有“绘革社”,剃头的师傅也可以组成“净发社”,变戏法的有“云机社”,热爱慈善的有“放生会”,写诗的可以组织“诗社”,连妓女们也可以成立一个“翠锦社”……各种结社应有尽有,只要你能拉到几位同好,就可以成立一个“社”。《武林旧事》等笔记没有提及的结社,数目肯定更多,比如文的有“书社”(参加科考的士子结成读书社)、书院,武的有弓箭社、山水寨,等等。  有一件事颇能说明宋人对于结社的偏好:北宋时,有一个叫王景亮的读书人,闲得蛋痛,“与邻里仕族浮薄子数人,结为一社”,专给士大夫起不雅外号,故社团被称为“猪嘴关”,堪称非常无聊的团体。可惜这个“猪嘴关”后来拿当朝权臣吕惠卿开玩笑,吕氏衔恨,便寻了一个借口,将王景亮等人抓了,“猪嘴关”也就解散了。  总的来说,宋人是享有高度的结社自由的。除了黑社会性质的团体,官方基本上并不禁止民间结社,偶有立法干预,也效果不大。小心眼的吕惠卿要报复王景亮诸人,也只能“发以他事”,而不能直接取缔“猪嘴关”。  再如北宋中叶,有人举报蔡州有数千妖人搞地下结社、非法集会。朝廷于是派宦官前往调查。到了蔡州,宦官提出要派兵逮人。知州吴育说:这是乡民相聚集资办佛事,需要派兵逮人吗?叫一名小吏将为首之人唤来问话就行了。为首十人被叫来,问话后“皆无罪释之”,而那名居心不良的举报者则被吴育打了板子。  前文提到的金陵“行院”,是工商行业组织,“护引行院”,即本行业互相保护、帮助的意思。临安的“作坊”,也是一个商业社团。北宋的汴梁,“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街市行人,便认得是何色目。”(《东京梦华录》)如果背后没有发达的行业组织在维护自治,很难形成如此井然的商业秩序。  可见生活在宋代城市的人们并不缺乏“自发社交性”。恰恰相反,他们建立、参与了各种社群、团体。正是借助发达的社团组织,宋人构建了一个交错纵横的信任网络,并且慢慢将人际互信沉淀为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人情习俗。这样,人们在脱离乡村熟人社会,来到陌生的城市谋生时,才不至于沦为彼此孤立、人人自危、处处设防的一盘散沙,而能够迅速地融入到相互交织的信任网络中。这个过程,也是城市陌生人社会的“再熟人化”过程。一个复杂社会要建立信任网络,形成自治秩序,“再熟人化”是不可绕过的路径。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当下社会信任为什么严重流失的原因了,并不是因为中国传统只适宜维持血缘关系上的熟人信任、无法构建出超越血缘的信任网络;而是因为,维系社会信任的传统风俗被时代洪流冲溃,人们的“自发社交性”受到扼制,原有的社会信任网络断裂了。  最后,我还想说,一个健全、有力的社会,必定是由各种自生组织与自发秩序联结而成的,我们不妨称之为“有机社会”。而所谓的“一袋马铃薯”式的社会,则可以叫做“无机社会”,它因为缺乏有机联结而支离破碎,必然非常脆弱。  看宋朝人再造社会  唐代,世家大族犹在,门阀社会的余绪尚存,而唐后社会,经过五代残酷的厮杀,门阀世族零落殆尽。当历史演进到宋之际,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大转型:从宋代开始,中国进入没有世家大族的平民化社会。大规模的科举取士虽然消弭了有力量抗衡皇权的士族势力,却也缔造了一个庞大的儒家士绅阶层,他们取代之前的贵族门第,成为推动社会自治的主要力量。  针对五代战乱过后宗族组织的衰败、宗法关系的松散、宗族伦理的弱化,包括张载、程颐、朱熹等大理学家在内的宋儒,都提出了再造宗族制度的构想。因为,对于主要依靠宗法伦理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范仲淹的例子:他以个人官俸所得,购置良田十多顷,作为族内公益基金(义田),义田每年收取的租米,用于赡养族人、供养族学(义学),又设立管理范氏宗族公益基金的机构(义庄),制订《规矩》十三条(族规),成为宋代儒家重建宗族的典范。范氏义庄从北宋一直维持到清末,历经宋、元、明、清四朝,九百年间王旗变换,而义庄屹立不倒,是世界上维持时间最长久的NGO之一。  宋人重新构建的“宗族范式”延续至明清,虽然不似前朝的士族门阀在政治上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却在维持民间社会的自治方面发挥了前代所不及的作用。宗族通过提供认同、福利与秩序,使族人免于直接暴露在国家权力的热焰之下,也使社会自我构建出优良的治理秩序成为可能。  宋代士君子的更了不起之处,是他们还创立了两类超越了血缘限制,比宗族更具开放性的民间自治组织——乡约与社仓。  历史上第一个乡约由北宋理学家张载的弟子吕大钧设立于家乡——陕西蓝田,所以又称为“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吕大钧开创的乡约制度后经南宋理学家朱熹整理,更趋完善,又由朱熹的弟子在一些地方付之实践。  宋儒推行乡约之初衷,是为了“成吾里仁之美”,即建设家乡、建设和谐社会,通过将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乡党们组织起来,大家“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从而形成美好的自治秩序。吕大钧创立了一套堪称优良的乡约制度:地方士绅牵头组织乡约,乡人自愿加入或退出,由众人推举一位德高望重、正直公道之人担任“约正”,为乡约最高领袖,执掌约中赏罚、决断之权;乡约的日常管理则由“直月”负责,“直月”是轮值的,按照年龄进行排序,一人一月,一月一换。乡约每月一小聚,每季一大聚,这是对“乡饮”古礼的恢复。“乡饮”是一种议事机制、一个自治平台,“乡饮”之时,约正会将约众近期的善行或恶行记录在册,并据此进行赏罚,约中众人有事,也可以在“乡饮”上提出,大家协商,找出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吕氏乡约就是一个建立在自愿联合基础上,有着教化、救济与公共治理功能的村社自治共同体。乡约既是自由的(自愿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选领袖),也是平等的(约众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龄为序充任“直月”)。  值得一提的是,吕氏乡约在推行之初,曾遇到了不少麻烦,不但乡里有些流言蜚语,连吕大钧的大哥、在朝廷当大官的吕大防也不赞成搞什么乡约。反对吕大钧设乡约的亲友说,你一个在野的士绅组织结社,容易被人误会为结党,引来朝廷猜疑。况且治理地方社会本是官府的事情,你又何必掺和呢?吕大防还建议弟弟:不如将乡约改为“家仪”,这样就可以规避政治风险了。  那么吕大钧是如何回应这些反对的声音的呢?吕大钧说,士君子读圣贤书,自当造福乡里,何必要做上了官才来行善事?如果什么事都由官府指示了才可以做,则“君子何必博学”?因此,他不同意将乡约改为“家仪”:改为“家仪”固然可以降低风险,但“于义不合”。显然,在吕大钧心中,士君子追求之“义”,已经超越个人的“修身”与家族内部的“齐家”,而担当起教化乡里、美化风俗之责,用儒家的话来说,是为“仁里”,换成今日的说法,就是致力于社会自治。  吕氏乡约是古代社会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层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传统在儒家引导下演化出来的新高度。  宋儒创设的社仓则类似于今日社会贤达主持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所不同者社仓借贷的米,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贷的是钱。  南宋初期,士绅魏掞之率先在福建招贤里创建社仓,稍后,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并订立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社仓由士绅组织并管理,官方不得插手其中,不过社仓的贷本先由地方官府垫付,富家如果愿意出米支持社仓,当然也非常欢迎;每年的五月份,社仓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则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这么做当然是为了保持社仓完全独立自主的地位;此后社仓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这样,既可以维持社仓的长久运作,也显示了社仓的公益性质;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强制、摊派的意思。  宋儒之所以创设社仓,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官方的救济系统(如常平仓)不尽可靠,因此,民间社会应该建立自我救济体系,使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不必全然依赖不尽可靠的官方救济。  将朱子社仓跟王安石“青苗法”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仓的可贵之处。首先,从立意上看,王安石设青苗法,与其说是为“济民困”,不如说是为“富国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它要收取高达20%的年息。社仓虽然在开始时也收息,但息米一旦达到足以清偿贷本及维持自主运转的目的之后,即免息放贷,而青苗法不但没有免息之期,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年息被提高到40%。其次,从操作上看,青苗法由官府推行,官吏不仅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权柄,而权力是可以用来压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放货时常常强行摊派,将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朱子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运作并不能干预。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搔扰”。  然而,在朝廷采纳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社仓这一NGO组织也慢慢变质,最后居然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并且跟青苗法一样暴露出“害民”的弊病:“非蠧于官吏,则蠧于豪家”。需要指出的是,“蠧于官吏”的危害无疑更甚于“蠧于豪家”,因为官吏掌握着“豪家”所没有的国家权力。时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仓“蠧于官吏”的情形:一方面官府强制征收仓米,另一方面又将仓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没有散米救灾。所以,朱熹的再传弟子们在反省与改革社仓之弊时,都提出要恢复朱子遗意,将社仓还给民间,由地方士绅打理。  乡约、社仓只是宋代丰富多彩的社会结社之一。宋代的社会发育程度远超之前的任何朝代,以书院为代表的私学,以义约为代表的民间慈善,以义役为代表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弓箭社为代表的民间自卫武装,等等,均发端或兴盛于两宋。  在传统社会,政府无意也无力供应足够的公共服务,甚至习惯于趁火打劫,比如老百姓若进了衙门打官司,几乎免不了要受胥吏差役盘剥,那么至少从这个意义而言,正是有了宋儒再造的宗族组织、创建的乡约与社仓,有了这些自发性组织构建的自治秩序,民间社会才可能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赖,才可能享有“帝力于我何有哉”的自由。  许多人不承认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自由”,但如果我们将“自由”界定为“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状态,我们就会发现,先秦民谣《击壤歌》所描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正是自由状态的最佳注脚。帝力,即是对人构成最大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社会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与礼俗秩序,则形成了阻隔国家权力之强制的屏障。  伶人讽政的自由度  一个王朝的政治是否开明、宽容,我觉得可以从一些细节上去评判,比如看看当时的文娱节目在讽刺什么,是敢讥讽达官权贵,还是只敢嘲弄底层人群、弱势群体。我们都知道美国的脱口秀演员最喜欢拿白宫、总统开涮,这也被许多人视为是美国式自由的体现。不过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将当朝高官拿出来开涮,其实也是中国曲艺的悠久传统。而且,即使伶人们拿高官来调笑,通常也不会获罪,这又是中国伶人文化的一项古老传统——“优言无邮”,“邮”为“尤”的假借字,指过错,整个句的意思,即优伶不管说了些什么话,都没有过错。  如果我们穿越至宋朝,到当时的瓦舍勾栏转转,就会发现,讽谏时政、取笑官员乃是宋代滑稽戏的常见节目。据北宋人魏泰的《东轩笔录》记载:“至今优诨之言,多以长官为笑。”南宋人洪迈的《夷坚志》也说:“俳优侏儒,固技之下且贱者,然亦能因戏语而箴讽时政,有合于古‘蒙诵’、‘工谏’之义,世目为杂剧者是已。”所谓“蒙诵”、“工谏”,指的便是曲艺讽政的古老传统,典故来自先秦《国语》:“瞍赋,蒙诵,百工谏。”意思是说,乐师、盲人诵读讽谏的诗歌,百工纷纷进谏。  北宋神宗年间,京师教坊(内廷戏曲班子)有一个很有名气的伶官,叫丁仙现,就经常在表演节目时拿当朝宰相开涮。当时是王安石当宰相,以专制、铁腕手段推行新法,“一切委听,号令骤出”,其中许多政令“于人情适有所离合”,“故臣名士往往力陈其不可”,即提出反对意见,但“多被黜降”,“后来者乃寖结其舌矣”,都闭嘴不说话了。但丁仙现偏不买王宰相的账,屡屡在戏场中嘲诨王安石,“辄有为人笑传”,搞得王安石狼狈不堪,“然无如之何也”,拿他没办法。后来王宰相还是老羞成怒了,“遂发怒,必欲斩之”。但最终还是杀不成,因为宋神宗暗中叫人保护了丁仙现。所以当时有谚语说:“台官不如伶官。”  我想特别指出来的是,在宋代,敢于讽刺宰相的伶人,并非只有丁仙现一人,被伶人嘲谑的宰相,也绝不止是王安石。有学者统计过,两宋史有明载的,至少就有十三位宰相被伶人拿来开涮过,其中,被讥讽得最多的是王安石、蔡京、秦桧、韩侂胄、史弥远这五个大权相。  宋徽宗时,宰相蔡京积极扩张“国家福利”,贫民的“生老病老”均有国家提供优厚的救济,但也因此造成了平民税负沉重。有伶人在演滑稽戏时,便讥讽这些福利政策导致“百姓一般受无量苦”,宋徽宗听了,“为恻然长思,弗以为罪”。这是后来的明清时期难以想象的。  南宋初秦桧当政,权焰熏天,有一年省试,秦桧的儿子秦熺,侄儿秦昌时、秦昌龄都榜上有名。毫无疑问,如果这不是秦桧自己授意,便是主考官在逢迎秦相爷。一时间“公议籍籍,而无敢辄语”。百官不敢言,但伶人敢言。一日,有两个伶人说起了“对口相声”:“你说今年的主考官会是谁?”“一定是彭越(西汉开国功臣)。”“胡说八道!彭越死已千年,如何来得?”“因为上次省试是韩信主考,所以可知今年是彭越主考。”“胡说!胡说!”“若不是韩信,如何取得他三秦?”这显然是拿“秦门三子”齐齐中试一事开涮嘛。当时“四座不敢领略,一哄而出”。但秦桧知道后,“亦不敢明行谴罚”。  伶人在中国古代,社会地位低贱,但宋代的伶人却可以大胆讽刺时政,这里有两个因素,一是中国曲艺行业中一直就有讽谏的传统,前面提到的伶人丁仙现曾经自言:“见前朝老乐工,间有优诨及人所不敢言者,不徒为谐谑,往往因以达下情,故仙现亦时时效之。”另一个原因当然是,宋代有着相对开明的政治气氛、比较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  而一旦王朝的政治氛围从宽松转向严酷,伶人讥讽时政的自由度则无疑会直线下降。还是秦桧专权之时,绍兴十五年(1145年),秦桧获高宗赏赐新第,在新第庆典的演出中,有伶人讥刺秦桧“尔但坐太师交椅,请取银绢例物”,把迎回“二圣”(徽宗、钦宗)之事忘到脑后了。这简直就是“太岁头上动土”嘛。结果秦桧大怒,将伶人抓进监狱,其中有伶人还死于狱中,“于是语禁始益繁”。这是政治不正常的情况。  还有另外一种政治不正常的情况,即伶人突破了基于表达自由的谏政,恃着受到皇权的宠幸,开始僭越地介入、干涉政治运作。最典型者莫如五代的后唐——由于皇帝李存勖纵情声色,宠信乐工,当时“诸伶人出入宫掖,侮弄缙绅,群臣愤嫉,莫敢出气,或反相附托,以希恩幸,四方籓镇,货赂交行”。伶人居然成了左右朝政的重要力量。最后,伶人郭从谦指挥禁卫军造反作乱,李存勖也在混战中中流矢而死。如果说伶人谏政体现了宋朝政治的宽容,伶人干政则显示了后唐政治的失控。谏政不等于干政,两者的分际需要区分清楚,谏政是一种表达的自由,干政则是一种危险的越界。  到了清代,随着皇权专制程度达至历代最高峰,伶人问政又变成致命的政治大忌。雍正朝时,内廷戏班演了一出《郑儋打子》,因为伶人演得很卖力,“曲伎俱佳”,获皇帝赏赐酒食。席间,有一名伶人无意问及当今常州长官是谁(因戏中郑儋为常州刺史),雍正立即变脸,勃然大怒说:“你乃优伶贱辈,胆敢擅问官守?其风实不可长!”竟命人将那倒霉的优伶拉下去,活活杖死。宋朝伶人的谏政权利,于此不复见。  宋朝也有城管与拆迁  如果我们有机会鸟瞰隋唐的长安与北宋的汴梁,将会发现,这两座城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格局与气质。长安城方正、规整,街道笔直如削,以直角交错,将城郭分割成一百零八坊(居民区)与东西二市(商业区),宛如一个个工整的方格。以皇城外的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全城的坊、市、道路、城墙均呈左右对称。白居易形容长安“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很传神。毫无疑问,这是严格按照图纸,凭借权力的巨大动员力量,以浩大的人工堆砌出来的。为追求恢宏大气、整齐划一的审美效果,长安城的规划甚至宁可与平民的生活脱节,以致到了盛唐之时,长安城内南部各坊,居然还“率无第宅,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  相比之下,北宋的汴梁就显得不怎么规整了,不但城墙不是很端正,街道也不再一味追求平直,斜街、斜巷可见。汴河斜斜穿过城郭,借着汴河所带着的交通便利、货物往来与人烟凑聚,沿河一带慢慢演变成汴梁城最繁华的街市之一。所有的街市看起来是那么拥挤、喧闹、嘈杂,但又富有生气。城墙之外,也自发形成热闹的市镇,与城内连成一片,所谓“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这样的城市格局,与其说是行政权力“规划”出来的,不如说是民间社会“生长”出来的。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唐代的长安保留着古老的“坊市制”,即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有坊墙相隔离。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中;并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而且“居必求其类”,官民分居,秩序森然;又有“夜禁”之制,城门“昏而闭,五更而启”,禁止市民夜行,“诸犯夜者,笞二十”。  而在北宋的汴梁,坊墙已不知什么时候被推倒,坊市制瓦解了,人们沿河设市,临街开铺,到处都是繁华而杂乱的商业街。官民杂处,商民混居,“夜禁”也被突破,“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一种更富有商业气息与市民气味的城市生活方式,正在兴起。今天我们展开《清明上河图》长卷,那种繁华气息仍能扑面而来:东京城内外,店铺鳞次栉比,商贩旅人云集,酒楼歌馆遍设,商业广告满街,瓦舍勾栏布于闹市。  今时,有网友PS出来的一组恶搞图片《清明上河图之城管来了》:画面中,不知从哪里来了一队如狼似虎的“城管”,商贩抱头鼠窜,原来繁花似锦的汴梁街头,立即变得空荡荡,只留下一地狼藉,以及涂在墙壁上的刺眼的“拆”字。这组在网上流传甚广的PS图片戏谑地讽刺了一把当前社会的“城管现象”,令人拍案叫绝,在会心一笑之余,有心人大概也可以想一想,城市的秩序当如何维持。这个问题不是今日才有,也困扰过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宋代社会。  其实,宋代是有“城管”的——当然那时候不叫“城管”,叫“街道司”。他们的工作是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清明上河图》中的护城河平桥处,就画有一个小贩,在路边支了一把遮阳伞,摆了一个小摊子卖西瓜,没有什么“大盖帽”来干涉他。不过,如果汴梁的商贩占道经营,严重妨碍了交通,街道司还是要管的。  宋朝也有“拆迁”。作为一个具有“自发成长”性质的商业城市,拥挤与喧哗似乎是汴梁城与生俱来的性格,因为坊市制所代表的严厉管制已经失效,商业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热闹的地方汇聚,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无穷,在当时,这叫做“侵街”。因为侵街严重,以致“坊无广巷,市不通骑”。  面对商业城市发育初期的秩序混乱,宋政府专门设立“街道司”,介入对城市秩序的维护,乃至动用强制手段拆除侵街的建筑物,都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北宋汴梁的拆迁记录在文献资料中并不鲜见。比如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  根据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北宋政府“搞拆迁”的几个特点,这对今日的城市治理也不无启示。  首先,对侵街的权贵并不姑息。权贵掌握着权力资源,是北宋初期率先侵街的一批人,比如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七月,八作使(相当于城建局局长)段仁诲在家门前修筑了一道垣墙,侵占景阳门街,宋太宗大怒,“令毁之,仁诲决杖(处以杖刑)”。咸平五年(1002年)二月,因为“京城衢巷狭隘”,宋真宗诏令谢德权“广之”,即负责拆迁工程。谢德权“先毁贵要邸舍”,以致“群议纷然”,连皇帝都顶不住了,下诏叫停,谢德权却坚决不从,说:“今沮事者,皆权豪辈,吝屋室僦资(租金)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碰上这种牛脾气,宋真宗也拿他没办法,只能“从之”。于是谢德权将权贵的侵街邸舍一概拆除,然后恢复“禁鼓昏晓之制”。禁鼓,即街鼓,是从前坊市制的配套设施,昏晓各敲响一次,提示坊墙城门的闭启时刻。其次,对侵街的升斗小民,宋政府一般能够考虑到他们维生不易,而顾全他们的生计。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劳扰不许”。又如元祐五年(1090年),给事中范祖禹上书宋哲宗,说,虽然“百姓多侵街盖屋,毁之不敢有怨”,但“有司毁拆屋舍太过,居民不无失所”,所以,他要求皇帝下旨,“除大段窄隘处量加撤去外,无令过当拆屋”。  为适应蓬蓬勃勃发展起来的街市,宋政府还在街道两旁测量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的红线,红线之内,允许设摊、开店,但不得侵出红线之外。我们现在看《清明上河图》,在虹桥两头,就树立有四根“表木”,桥上两边,小商贩开设的摊位,都在“表木”的连线之内,中间留出通行的过道。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也不致妨碍了公共交通。  最后,对皇城扩建、皇帝出巡可能导致的拆迁,宋代君主表现得比较克制。如雍熙三年(986年),宋太宗“欲广宫城,诏殿前指挥使刘延翰等经度之,以居民多不欲徙,遂罢”。康定元年(1040年),宋仁宗“车驾行幸”,尽管当时街道狭窄,仁宗却没有下令拆迁、封路什么的,而是简化了仪式,“侍从及百官属,下至厮役,皆杂行其道中”,“而士庶观者,率随扈从之人,夹道驰走,喧呼不禁”。在等级森严的皇权时代,这简单有点不可想象。又如南宋时,高宗说:“将来郊祀诣景灵宫,可权宜乘辇。此去十里,若乘辂则拆民居必多。”辇是轿子,辂则是皇帝的专用礼车,要用四至六匹马来拉。临安人多路窄,皇帝郊祀如果乘辂,势必要拆迁太多人户,宋高宗不愿意因此大搞拆迁工程,便主动降低了皇帝出行的规格。  不管是设“城管”,还是“搞拆迁”,无非是在“自发的繁荣”与“管制的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放在宋代的时代背景上,这里还隐藏着一个历史性的博弈:是退回到坊市制所代表的井然秩序中,还是顺应时势之发展,尊重市民社会之形态,并忍受一定之代价。对于城市的主政者来说,那种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宋初曾经试图恢复坊市制,如谢德权重设禁鼓,便有此意。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为敌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生活在仁宗朝的人们突然发现,“二纪(近二十四年)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掌禁鼓的官职)废矣”。到北宋中后期,宋政府对市民的侵街建筑,也很少有“过当拆屋”的行为了。这意味着,北宋政府已经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北宋繁荣景象,就是这样形成的。  皇帝也不敢强拆迁  11世纪的北宋汴梁(开封),无疑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繁荣的城市,人口超百万,“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在那个时代,全世界都找不出第二个有这么大规模的城市来。《东京梦华录》:“民间所宰猪,须从此入京,每日至晚,每群万数。”我们现在展开《清明上河图》,或者翻看《东京梦华录》,还能够领略到扑面而来的北宋东京的如梦繁华。  不过,宋代皇室所居住的宫城,可能又是历代统一王朝中格局最小的,既不如汉唐长安宫城之恢宏,也不及明清北京皇城之宽阔。甚至站在汴梁的酒楼“丰乐楼”上,就可以俯视宫禁,所以后来官府干脆禁止市民在丰乐楼的顶层眺望,以免他们“下视禁中”。  宋朝宫城为什么格局不大?主要的原因是,汴梁城是从唐代的州城发展起来的,宫城的前身只是节度使的治所,自然不可跟长安、洛阳这样的故都相比。赵宋立国后,宋太祖曾按洛阳宫殿的模样,扩建了汴梁皇城的东北隅,“建隆三年(962年),广皇城东北隅,命有司画洛阳宫殿,按图修之,皇居始壮丽矣”(《宋史·地理志》)。虽然号称“壮丽”,其实周长也不过五里,而明代北京城的皇城周长为十八里。  宋朝的皇帝不想将皇城扩展得更加阔气、大气一些吗?肯定想。但如果这么做,首先必须面临一个问题:拆迁。这是因为,汴梁城跟宋代之前的城市有点不一样,以前的城市是权力规划出来的,显得工整而呆板;汴梁则是自发“生长”出来的,显得杂乱无章,而又生机勃勃。宫城之外,都是密密匝匝的民房、商铺。不论从哪个方向扩展宫城,都势必要拆掉一大批民居、商店。  拆迁,不就是今日城市化过程中的家常便饭吗?这还不好办吗?嘿嘿,在宋代,还真有点不好办。据《宋会要辑稿》,雍熙二年(985年)九月十七日,楚王宫失火,让宋太宗下了决心“欲广宫城”,便下了诏书,提出了建设规划,让殿前都指挥使刘延翰等人“经度之”,即测绘图纸。不久图纸画了出来,太宗一看,要拆迁太多民居,便说,“内城褊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下诏停止扩修宫城的计划。  另据《宋史·地理志》,太宗可能还曾叫官员去找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征询意见,结果“居民多不欲徙”,大部分居民都不愿意搬走。宋太宗没有今人的胆魄,不敢搞强拆,只好作罢。现在有一些杂文、评论作者,将发生在太宗朝的这桩事情安到宋仁宗身上,并作了夸张其词的演绎。比如有篇文章说:“宋仁宗因皇宫太小,打算扩建,于是就让大臣与拆迁户协商。拆迁户们拒绝了,给多少钱他们都不搬,事情就这样僵持着。最后宋仁宗退步了。于是北宋就有了有史以来最小的皇宫,相当于一个节度使的府邸。”其实这是以讹传讹。以宋仁宗的俭朴、宽仁性情,我觉得他不大可能提出扩建宫城的计划,因为他会觉得居住的地方已经够大了。这倒不是我的臆想,有史为证。《宋史·仁宗本纪》记述:“有司请以玉清旧地(玉清宫失火烧掉了)为御苑,帝(仁宗)曰:‘吾奉先帝苑囿,犹以为广,何以是为?’”  两宋诸帝当中,宋徽宗算是最爱大兴土木的一个了,比如劳民伤财的“艮岳”便是这个人搞出来的,这也埋伏下北宋灭亡的祸根。但,即便是这么一个爱折腾的君主,也不敢大搞拆迁。崇宁五年(1106年),宋徽宗想为赵宋皇室的王孙公主“建第筑馆”,但京师之中,“居民繁夥,居者栉比,无地可容”,修建王府,必须拆迁。宋徽宗“深虑移徙居民,毁撤私舍,久安之众,遽弃旧业,或至失所。言念赤子,为之恻然”,所以放弃在京城内建设王府的设想,只令于汴梁南郊“展筑京城,置官司军营”,并下了一道诏书:“将来缮修诸王外第与帝姬下嫁,并不得起移居民。”  靖康年汴梁被金人攻陷,宋室南渡,以临安(杭州)为“行在”。临安皇城也是比较狭小,宫殿规制简朴,甚至陛阶只有一级,“小如常人所居”。宋金和议之后,皇城陆陆续续有扩修,不过宋高宗也是比较注意拆迁的问题。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十四日,宰相进呈了一个报告,说临安府欲将近城僧舍拆掉,建成行宫。高宗制止了这个计划,说道,“僧家缘化,营葺不易,遽尔毁拆,虑致怨嗟。朕正欲召和气,岂宜如此?”至于行宫,“但给官钱随宜修盖,能蔽风雨足矣”。当然皇上的行宫不可能只是“能蔽风雨”而已,但那几间“近城僧舍”确实躲过了被拆毁之劫。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来了,宋代宫城之所以格局不够开阔,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宋朝的君主,不管是明君还是昏君,都对拆迁民居的事情颇为顾忌,不敢放开手脚大拆大建。那么,为什么贵为天子都不大敢搞拆迁呢?我不相信赵宋皇帝个个都长着菩萨心肠,都会“言念赤子,为之恻然”。宋朝以儒立国,受儒家仁政理想的影响甚深,我认为当时朝野上下有一种共识:夺民私产、逼民搬迁,是很不体面、很不道德的事情。这种共识经过培育、累积、感染、沉淀,形成为一种无形却时时可感知的风气,让皇帝在展开拆迁图纸的时候感受到强大的道德压力,不得不有所节制。  即使皇帝心理强悍,执意要扩建宫城,拆迁人居,也未必能过士大夫这一关。宋代已发展出严密、丝丝入扣的君臣分权制衡制度,君主不加节制地大兴土木之举,通常会为执政的士大夫集团抗议、阻挠。来看一个例子,宋仁宗继位时,因为年幼,由章献太后垂帘听政。天圣八年(1030年),玉清昭应宫发生火灾,几乎烧成灰烬,章献太后向大臣哭诉说:“先帝竭力成此宫,一夕延燎几尽,惟一二小殿存尔。”大臣都听出太后的意思,是想重修玉清宫。宰相吕夷简反对,说上天的惩戒如此,万不可重修。给事中范雍说得更为激烈:“这玉清宫还不如烧光了。如因其所存,又将葺之,则民不堪命。”另一位宰相王曾也反对重建玉清宫。太后只能息了念头,只是将烧剩的两殿略为修葺。直到二十五年后,才增建另两殿。  市井民间的繁荣,恰恰正是以国家权力的节制为前提条件的。这个道理,一千年前的赵宋君主已经明白了。据《北窗炙录》记载,一日深夜,宋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问曰:‘此何处作乐?’宫人曰:‘此民间酒楼作乐处。’宫人因曰:‘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曰:‘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古人能明白,今人呢?  虽然宋代的君主由于不敢大肆拆毁人居,在皇城扩建方面显得比较克制,但是,宋代还是有拆迁的。出于建设某项公共工程之需,比如扩展街道、修筑城墙,都免不了要拆移商民的住宅与商铺。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宋真宗曾令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即将侵占街道的违章建筑拆掉,不过因为当时“方属严冬,宜俟春月”,又下诏暂停了拆迁。  那么宋代的拆迁有没有补偿呢?有的。中国自古承认私有物权,拆迁作为对私有物业的征用,当然必须做出等价的补偿。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因为要开挖汴梁新城四面壕沟,不得不“移毁公私舍屋土田”,朝廷便委任了一个叫做杨景略的官员,专门负责补偿工作,对土地被征用的民户,“估值给之,或还以官地”;被拆迁的民坟、寺舍,则由政府“拨移修盖”。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给官地、或者另造房屋;一种是货币补偿,“估值给之”,即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钱,史料没有记录。  不过,元丰六年闰六月的另一次拆迁,则留下了政府补偿标准的记载——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规划,城墙内三十步范围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他统计了工程所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多是少?以北宋时期铜钱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大致相当于今日10多万人民币。以当时开封的物价,繁华地段“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但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应该说是合理的。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  上面说的乃是北宋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再来看南宋的拆迁补偿。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由于“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当时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做张偁,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偁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新城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十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五贯钱,另外五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出榜晓谕,候见实数支给”,即禁止经手的官吏克扣补偿款。按南宋初的物价,十贯钱,刚好可以在临安府建造一间民房。应该说,这个补偿标准,不算高,但还属于合理范围。  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能够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在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市场交易的发达,私人物权已经发展出多个可相分离的层次,比如一个房屋的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典权等等。租户能够获得赔偿,说明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  从宋代的拆迁补偿来看,我们大致可以说,宋人的私有物权显然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一个尊重民间私有产权的大宋,是值得我们怀念的。  宋朝的“福利国家”气象  宋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说它崭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原来旨在保证“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国家承认人民迁徙之自由,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而随着商业的展开,城市的繁华,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乃至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不仅隐藏在乡村,而且流浪在城市街头,变成一个巨大的问题摆在宋代政府的面前。  这个时候,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生老病死”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而且宋朝“以儒立国,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儒家的“保息”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正是在这样的内(价值追求)外(社会需求)压力下,赵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真不是溢美之词。  现在,就让我们穿越到宋代,以“生老病死”为序,近距离观察一下彼时国家福利机制的运作。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  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对婴幼儿,“雇人乳养”,稍大一点的儿童,则“令入小学听读”。  熙宁年间,苏轼任密州太守,“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比期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所活亦数十人”。这是世界史上最早的公益性育婴院。南宋时,这类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已遍布天下,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按宋人吴自牧的描述,慈幼局是这么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慈幼局的效果很好,据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再来说“老”的福利。  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现在来看看宋人“病”的福利。  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北宋元祐年间,“苏文忠公(苏轼)知杭州,以私帑金五十两助官缗,于城中置病坊一所,名‘安乐’,以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其后,病坊更名为“安济坊”。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福利医院。崇宁元年(1102年),朝廷诏令全国各路遍置安济坊。大观四年(1110年),又颁行“安济法”: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均要设立安济坊,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安济坊“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即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  此外,宋代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常有旅人“有病于道途,既无家可归,客店又不停者,无医无药,倾于非命,极为可念”,宋政府因此又设立了专门收治患病旅客的机构——“安乐庐”。政府还要求旅店,如发现病人,不得将其赶走,而应就近请大夫治疗,然后报告官府,报销医药费。  除了收养病人的福利机构,宋代还设有“药局”、“施药局”,类似于今日的平价门诊部、平价大药房,“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约药以归”,药局只“收本钱不取息”。有时候,药局也向贫困人家免费发放药物。宋人吴自牧记述道,南宋时,“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朝廷)拨钱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于州家,备申朝省(朝廷)。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  “从摇篮到坟墓”,人生的归宿最终都是墓冢,那么来看看“坟墓”即“死”的福利。  宋代之前,历代也有设义冢助葬贫民、流民之举,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则是在宋代才形成的,此即“漏泽园”制度。漏泽园先是设于京师汴梁,北宋真宗年间,朝廷在“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到了神宗朝,政府又正式下诏:“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无主者,官为瘗之;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建炎南渡之后,宋高宗也下诏要求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整个南宋时期,各地普遍都设立了这种福利性公墓。  宋代的漏泽园,有一套非常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如逝者有冥器陪葬,有“兰羞”(佳肴)祭祀,尽力照顾了逝者的尊严,这些下葬随品及祭品都由政府置办;“园中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还有专人管理,“官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至于季节性、临时性、赈灾性的例行救济,比如“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也是“每岁常例”,这里不展开细述。总之,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大概可以说,宋代隐隐然已经有了几分“福利国家”的气象。两宋期间建立起来的国家福利体系,为历代最为完备,不但超越了前代,而且为后世所不及,宋之后的元明清三代,国家福利其实是收缩的。当然,宋朝设立福利的宗旨,跟落实这一宗旨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折扣,但1000年前的宋政府能建成这么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还是让我们不能不生出感慨。  那么宋代政府维持这么一个庞大福利体系的经费是从哪里来的呢?大致而言,除了一部分来自赋税之外,还有几个来源:“内藏钱”,即皇室经费;公田的收入;常平仓的利息钱米;国营商业机构的收入,比如“僦舍钱”,即官设货栈的租金收入,宋代有着相当发达的“国企”,“国企”红利用于国民福利,天经地义。另外,南宋时还有一些官员自掏腰包办福利。  最后,我想转述洪迈《夷坚志》中的一则“优伶箴戏”故事,这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宋代的国家福利情况。这故事说的是,有伶人在内廷演出时,扮演成僧人,以类似今天对口相声的形式细述宋人的“生老病死苦”——  问:“敢问生。”答:“本朝京师设有太学、辟雍,外郡即使是下州偏县,凡秀才读书,都有朝廷给予助学补贴,华屋美馔。科考中式,上可以为卿相。国家给予‘生’的福利,没得说。”(这里的“生”,伶人理解为“书生”,指的是国家的教育福利,恰可弥补我们上面介绍的遗漏。)  问:“敢问老。”答:“从前老而孤独、贫困,必沦沟壑。今各地设立孤老院,养之终身。国家给予‘老’的福利也没得说。”  问:“敢问病。”答:“今人不幸而有病,家贫不能拯疗,于是有安济坊,使之存活,免费差医付药,责以十全之效。国家对‘病’的福利也是没得说。”  问:“敢问死。”答:“死者,人所不免,唯穷民无所归葬,如今朝廷择空隙地为漏泽园,无以殓,则与之棺,使得葬埋,春秋享祀,恩及泉壤。国家对‘死’的福利也没得说。”  问:“敢问苦。”这时,伶人“瞑目不应”,露出伤感的表情,“促之再三”,才皱眉答道:“只是百姓一般受无量苦。”  看演出的宋徽宗听后“恻然长思”,却没有怪罪这名讥讽时政的伶人。  这个故事透露出两点信息:其一,宋代国家福利制度确实非常完备,涵盖国民之“生老病老”,连讽刺它的伶人也不得不承认。其二,为了维持庞大的福利支出,宋代的赋税也比较沉重,导致一般平民“受无量苦”。  事实上,宋代的确出现了一些我们在近代福利国家中常常见到的“福利病”,比如,北宋的州县为给居养院配备炊事员、保姆、乳母、勤杂工(这个福利标准是不是太高了呢?),以及添置炊具饮膳、衲衣絮被,“不免率敛”,以致“贫者乐而富者扰矣”。当时的民谚甚至有国家“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养活人,只管死尸”之讥。官办福利机构所固有的弊病也几乎不可避免,比如,公款挥霍起来不心痛,有些居养院居然要“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日用既广,糜费无艺”;又如,应付公事总是漫不经心,有些居养院混入了“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但是,不能因为出现“福利病”就否定福利制度,一个没有基本福利“兜底”的社会,是不可能安宁的。两宋天灾频仍,据学者的研究,其发生灾害的“频度之密,盖与唐代相若,而其强度与广度则更有过之”。宋代的民变也此起彼伏,300余年出现400多起民变,不过都是小股民变,很快平息。如果宋朝没有这么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国家福利系统,恐怕民变早就一发不可收拾。要知道,两宋可是历史上唯一一个没有发生全国性民变的长命王朝,这里面,应有国家福利“兜底”之功。而避免官办福利弊病的办法,也不是取消福利本身,而是应当发展出强大的民间福利体系相弥补。宋代在国家福利体系之外,其实也有一个由士绅主持、覆盖面分散的民间救济体系,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宋朝是如何救助流浪乞丐的  如果你展开《清明上河图》,仔细些看,可以在画中的城门外,找到三个乞丐,一个似乎是残疾人,坐在地上乞讨,另一个是孩童,还有一个是位老妇人,可谓很有代表性。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人口流动急剧,贫富分化悬殊,城市里出现大量流浪乞丐,是不必意外的事情。《清明上河图》表现的是北宋汴梁城清明时节的繁华市井风情,这时天气已开始转暖,街头上的流浪乞丐想来应没有冻死之虞。如果时间再往前推三四个月,寒冬季节,汴梁大雪漫漫,这时候,按照宋代的法律,国家设立的福利救济机构有义务要收养、赈济这些流浪乞丐,以免他们饥寒交迫,横死街头。  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朝廷颁发了“惠养乞丐法”,并于次年开始实行。“惠养乞丐法”对“乞丐”的界定比较宽泛,但凡不能自存之人,均列入“惠养”的范围。按照“惠养法”,每年十月入冬之后,天下各州政府必须“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包括流浪乞丐)”,将他们一一登记在册,每人一日“给米豆一升,小儿半之”,每三天发放一次,从本年十一月初一开始发放,至来年三月的最后一天停止。在这个“惠养乞丐法”颁行之前,宋朝对于流浪乞丐的赈济也是一直存在的;宋室南渡之后,也继续采用“惠养乞丐法”。  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颁行“居养法”,诏令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居养院起初只是收养“鳏寡孤独贫乏”者,到了徽宗朝,由于“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无衣赤露,往往倒于街衢”,而“居养院止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惠不及流浪乞丐,所以宋徽宗于大观元年(1107年)闰十月下诏:“遇冬寒雨雪,有无衣服赤露人,并收入居养院,并依居养院法。”南宋时又广设养济院,绍兴三年(1133年)正月,高宗下诏要求临安府的养济院“将街市冻馁乞丐之人尽行依法收养”。可见养济院的功能跟居养院类似,也收留流浪乞丐。  “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构成了宋代政府在寒冬时救济流浪乞丐的两套体系,一是由政府给流浪乞丐发放米钱,一是由国家福利机构收留无处栖身的流浪乞丐。两种救济都是季节性、制度化的,通常从农历十一月初开始赈济或收养,至明年二月底遣散,或三月底结束赈济。不过,如果出现天气严寒,或新粮未熟,或生病未愈等情况,政府也会延长救济的时间,如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三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发现,“临安府赈养乞丐人,三月一日已行放散,(但这些人)各无归所”,朝廷便诏令临安府“赈养一月,候麦熟”再行遣散。又如熙宁八年(1075年),河北西路的提举司给朝廷打了一份报告,请求对“乞丐及流民”中的“疲羸老幼疾病”之人,赈济至六月,宋神宗“从之”。这些生病的流浪乞丐,按照法律,还可以获得免费“给药医治”的救济。  当然,在“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的施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官办福利”固有的弊端。比如,有些州县官吏假公济私,让“强壮有行业住家之人”冒充流浪乞丐领取米钱;有些居养院疏于管理,混入了“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但是,诸如有“不明身份”之人将流浪乞丐的米钱衣物强行收缴、流浪乞丐进入居养院后得不到救济反倒被人缚住双手之类的恶行,我相信在宋代还是不大可能出现的。解决“官办福利”的弊端,有赖于制度技术的进化。应该承认,宋代的国家福利制度还未发展出更完善的机制。  还有人说,这种官方操办的福利救济并不值得称道和提倡,因为官办福利的成本来自财政,归根结底来自老百姓的税收,福利程度越高,意味着老百姓的税负越重。他们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宋代的国家福利确实因为“糜费无艺”,出现了“贫者乐而富者扰”的问题。然而,我觉得不能因为“福利病”而否定“基本福利”,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营养过剩”而否定“基本营养”。事实上,向国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济,以免国民在无法自存时陷入绝境,乃是国家存在的最大理由。用宋儒程颐的话来说,“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宁;君不能独立,故保民以为安。”民因不能“自保”,于是让渡部分权利出来,拥戴“君”(这里的“君”,我们不妨视为国家的代称),而“君”则必须履行“保民”之责任,如果不履责,则“君”与“民”的契约取消,于是“危亡至矣”。仔细体味,这不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吗?  在国家提供的“基础福利”之外,我们当然也需要构造一个层次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民间慈善体系。宋代对流浪乞丐的救助,除了有“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构成的国家救济,还有由士绅与富民群体、佛家寺院自发组织、主持的民间救济,其中最著名者为南宋士绅刘宰,曾三度“纠合同志”,开办“粥局”,为无家可归、无粮糊口的饥民施粥,并以寺院收留流浪饥民。第一次“粥局”从嘉定二年(1209年)十月持续至次年三月,日救饥民四千多人;第二次“粥局”从嘉定十六年(1223年)冬持续至次年四月,日就食者最高达一万五千人;第三次“粥局”从绍定元年(1228年)二月持续至四月。活人无算。  据《梦粱录》记载,在临安府,“或遇大雪,路无行径,长幼啼号,口无饮食,身无衣盖,冻饿于道者,富家沿门亲察其孤苦艰难,遇夜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户得之,如自天降。或散以绵被絮袄与贫丐者,使暖其体。”这个故事,让我在这个寒冷的冬季生出些暖意。  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  如果一名孤苦无依的儿童在宋代的州县或都城流浪,那么按照当时的制度安排,他被会送入附近的福利机构收养,由政府提供住宿、衣物、伙食,并安排免费入学。这是宋代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名曰“慈幼”。  元代初期到过中国旅行的意大利商人马可·波罗这样记录南宋的慈幼制度:“其国诸州小民之不能养其婴儿者,产后即弃,国王尽收养之。记录各儿出生时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数处命人乳哺之。如有富人无子者,请求国王赐给孤儿,其数惟意所欲。诸儿长大成人,国王为之婚配,赐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养男女有二万人。”  马可·波罗来到临安时,南宋已经灭亡,宋人的慈幼制度也已荒废,他想必是听宋朝的遗民回忆美好的前朝往事,所以他的记录似乎带有浪漫主义的想象成分,但即使如此,马可·波罗的话大体上还是可信的,他说的其实就是南宋的“慈幼局”。  慈幼局于淳祐七年(1247年)创立于临安,位于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之侧,这样显然有利于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宝祐四年(1256年),在临安慈幼局运作成熟之后,宋廷又下诏要求“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诏曰:“朕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从元人的记录来看,慈幼局设立之后,至少在京城临安,已实现了宋理宗的理想,据元人郑元祐的《山樵杂录》,“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盖以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他人家或无子女,许来局中取去为后。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这些记录,可佐证马可·波罗所言不虚。  除了慈幼局,南宋还出现了地方政府自行创立的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如“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等。名称虽异,功能则跟慈幼局差不多。如嘉定十年(1217年),南宋理学家真德秀在建康府设立慈幼庄,收养因饥荒而被遗弃于道路的婴儿和流离失所的流浪儿童,并拨置1300亩官田作为慈幼庄的恒产,订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四十余年下来,还是“相仍不废”。  这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是南宋时才出现的,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办孤儿院。北宋时,则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负责收养、赈济弃婴、孤儿、流浪儿童,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这其中便有婴儿、儿童。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北宋开始施行“居养法”,在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官为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弃婴、孤儿、流浪儿童也送入居养院收养,对嗷嗷待哺的婴儿,雇乳妇哺育;对幼童,则每人每日给予半升米。北宋末蔡京当政时,国家福利得到扩张,包括流浪儿童的福利也有提高:居养院成年人“日给粳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又规定“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也就是说,这些被遗弃或丧失亲人的孤儿、流浪儿童获得了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  设慈幼局等收养弃婴,是补救性的救济措施,宋朝政府还出台了一种预防性的生育福利政策——宋高宗在绍兴八年(1138年)下诏推行“胎养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当时许多贫困家庭由于无力养育婴儿,常有溺婴、弃婴的极不人道之举,现在宋政府对这部分贫困家庭进行救助:凡刚刚生育婴儿的贫困户,每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此外,还有许多州县自行设立“举子仓”,即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国家要对没有亲人养育(或者亲人无力养育)的弃婴、孤儿给予救济,使他们避免死于非命,这是中国人源远流长的福利观念,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南朝(6世纪)设立的“孤独园”,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具有收养孤儿功能的国家福利院:“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不过在宋代之前,对孤幼的救济还谈不上制度化、普遍化、专业化。到宋代时,才逐渐建立起一整套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体系。明清时,国家福利又大为收缩,倒是民间慈善在宋代的基础上蓬勃发展了起来。  不管是国家福利,还是民间慈善,都为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机制。八百年前的君主能够立下这样的理想:“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八百年后的人们是不是已经完全做到了呢?  宋朝没有“身边人”乱政  为了独揽大权,汉唐二代的皇帝采取了立内朝、制外朝的策略,起用一个主要由皇室“身边人”组成的非正式领导班子,以此来削弱乃至架空宰相之权;明清二代则干脆废了宰相,由皇帝兼任政府首脑,同时设立一个文秘班子协助日理万机的皇帝。相比较而言,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才是历代最合理的,大体上没有出现内朝钳制外朝的局面,相权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制度化的运作。  宋人的国家治理思路,可以用两位士大夫上奏给皇帝的意见来概括:其一,北宋的吕公著对神宗说:“自古亡国乱家,不过亲小人、任宦官、通女谒、宠外戚等数事而已。”其二,南宋的洪咨夔跟理宗说:“臣历考往古治乱之源,权归人主,政出中书,天下未有不治。”换成我们的话来说,优良的国家治理框架,应当是君主象征主权,宰相执掌政事;而政局的败坏,都是由“身边人控制”引起的。  吕公著所说的“小人”,含义宽泛,如果我们将它换成“皇帝秘书”,则我们可以发现,历代擅权乱政的皇室“身边人”,基本上就是四类人:皇帝秘书、外戚、宦官与女谒(后妃)。  宋代对此四类皇室“身边人”都防范甚严。先说皇帝秘书——唐代时有“内相”之称的翰林学士,到了宋代已经成为宰相控制下的政府系统的一员,而不再具有皇室私臣的身份,当然也失去了唐代“内相”那样的权势。  对待外戚,宋室则一方面“养之以丰禄高爵”,另一方面又“不令预政,不令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所以两宋也没有出现招权擅事的外戚集团。虽然也有个别外戚通过科举当上大官,如南宋权相贾似道,但从身份认同上看,其外戚身份意识已非常淡化,反而是士大夫身份意识更为明显,也就是说,贾似道并不认为自己是皇室“身边人”,而是帝国名正言顺的CEO,旁人也倾向于认为贾似道是权相柄政,而不是外戚擅权。  宋代对宦官势力的遏制也远比汉、唐、明三代严格而有效。宋人自认为本朝“宦寺供扫洒而已”,当然不够实事求是,因为宋代宦官实际上是允许参与政务的,包括率军作战。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宋代确实没有出现宦官窃权乱政的情况。原因何在?《宋史》的《宦者传序》说得很清楚:“祖宗之法严,宰相之权重”。“祖宗之法严”代表了皇室对宦官的抑制态度,唐代宦官乱政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不能不令宋代皇帝对内臣专权充满警惕。宋室的防范措施包括限制宦官的数量,如太祖强调宦官“自有定员”,不得超过50人;到宋哲宗时,宦官改为限额100人。宋代虽然有宦官率军作战,但都是临时性差遣,并不能长期独掌兵权(童贯是唯一的一个例外)。  对宦官集团更重要的掣肘力量来自以宰相为首的政府,即所谓“宰相之权重”。宋代采用“以外统内”的治理框架,外廷宰相领导的文官集团有权过问内廷事务,包括参议宦官之任用、升迁;而内廷则不许干预外廷国政,用宋人吕中的话来说,“我朝所以无内朝之患,以外朝之除拜,在内不得而知,内庭之请谒,在外可得而知之也。”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宋仁宗时,有个叫做杨怀敏的宦官因有过失,被罢免了“入内副都知”的职务,但皇帝大概比较宠信他吧,准备下旨让杨怀敏官复原职,但是皇帝的意见(当时称为“词头”)却被政事堂(宰相机构)下面的知制诰驳回了。知制诰告诉仁宗皇帝:根据本朝制度,被免职的副都知,是不可以官复原职的,所以臣不敢草拟这道诏书,封还词头。  最后来看看宋代对后妃权力的约束。我们知道,汉武帝为防止女主祸国,狠心杀了太子刘弗陵的生母钩弋夫人。以历史经验来看,应承认汉武帝的忧虑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汉初已发生吕后集团专权的情况,但刘彻所采取的铁血手段实在是下下策。宋代多次出现过太后“垂帘听政”,但从总体上判断,垂帘的太后都谈不上专权、乱政,反倒留下一些贤名。宋孝宗就曾夸耀说:“本朝后妃却是多贤。”宋室后妃临朝而不擅权,原因其实不在于她们“多贤”,而是因为,在宋代君臣共识及实际所形成的治理惯例中,君主本人都要“守法度,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后妃只是特殊情况下的暂时代行皇权,更不可能下侵宰相之权,而且,一旦她们出现权力膨胀的苗头,还将受到宰相的抗议和抵制,比如,在仁宗朝前期垂帘听政的刘太后,曾经以皇帝年幼起床晚为由,提出由她单独临朝的要求,但宰相坚决不同意。宋代在先后出现多位太后垂帘听政的情况下,居然做到了无女主祸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在赵宋公司内,始终没有产生侵夺CEO职权的内朝系统,没有发生“自古亡国乱家”的“身边人控制”现象,可谓为历代所少见。  说到这里,我们大致可以想象到: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基本上能够保持“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二元分权,执政的法定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宰相团队手里。《宋史·职官志》这样形容宋代宰相的职权:“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会要·职官》也说宰相之权为“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  许多治史的学者(包括钱穆先生)都认为,与汉唐相比,宋代君权更为集中,而相权则被削弱了。其中的理由是,宰相的权力被多个机构分割,比如宋代军权由枢密院执掌,中书省管不着军事;宋代又设三司,将财政大权从宰相身上分走。但这种看法不是很准确,因为就宰相个人而言,宋代宰相的权力可能不如汉唐时集中,但宋代宰相所率领的CEO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力又远比之前之后任何王朝的相权稳固,基本上不曾受到帝王及其“身边人”的侵占。  虽然从法理说,宋代的皇帝保留着最后的决策大权,可以直接颁布圣旨,但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宋代又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皇帝旨意“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宋之“二府”,指政事堂与枢密院,为宰相机构。  不但皇帝承认“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宰相机构)”,而且臣下也认为,“不由凤阁鸾台(宰相机构),盖不谓之诏令”,意思是说,如果皇帝绕过政府,直接发号施令,将是不合法的。对这种不合法的“诏书”,臣下则有权力进行抵制,“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非正式文件),不足效也”。宋代官员并不是这么说说而已,而是常常这么做的,比如仁宗朝的宰相杜衍,对皇帝私自发下、要提拔某人当某官的诏书,一概不予通过,“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皇帝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  类似的例子在宋代不胜枚举,我们可以再举一例:南宋时,内廷国手赵鄂有一次向宋孝宗跑官要官,但官职非皇室私器,随便授予人是有违法度的,因此,赵鄂的意思是要孝宗法外开恩。宋孝宗告诉他:“降旨不妨,恐外庭不肯放行。”让他去央求宰相,可是宰相“坚执不从”,并且表示:“纵降旨来,定当缴了。”孝宗唯有一声浩叹:“书生难与他说话!”  赵鄂终日陪皇帝下棋,与孝宗关系极好,按说是颇有隐权力的,但宋代比较健全的权力结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皇帝私臣的隐权力,连皇帝本人也不敢肆无忌惮地破坏这个权力结构。宋代之所以无女主、外戚、宦官窃柄乱政,没有出现“身边人控制”的乱象,当然也应归因于国家能够保持着这样一个“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治理框架。  我们不必过于惊奇宋代的士大夫能够提出“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国家治理框架,因为在这一治理框架后面,还隐藏着一种更值得惊奇的国家“产权”意识。我们先来看一则小故事——  南宋度宗朝,由于皇帝“今日内批,明日内批”,老是绕过宰相机构下发“批示”,破坏“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惯例,御史刘黻便上了一道奏疏,在奏疏的开篇,刘黻不客气地告诉皇上,政令“必经中书参试,门下封驳,然后付尚书省施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而奏疏的最后,刘黻总结说:“故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  在“家天下”时代,居然提出“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听起来似乎很是“大逆不道”,但实际上,这几乎是宋代士大夫的共识。如北宋时,宰相文彦博对宋神宗说,君主当“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南宋时,宰相杜范也提出,“凡废置予夺,(君主)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得以缴驳,台、谏得以论奏。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南宋初,有位叫做方廷实的御史更是直接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  正因为在宋代士大夫的观念中,天下非一家一姓所私有,而是天下人所共有,所以他们才反对君主不经宰相机构私自下发“内批”,并且自觉地担当起与君主共治天下的职责,用北宋大儒程颐的话来说,就是“天下治乱系宰相”。我们应当注意到,“天下治乱系宰相”不但体现了宋儒“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观,更包含了一种“公天下”的“产权”观念,一种节制君权的权力分立思想。如果我们还是将天下比喻为公司,那么在宋人看来,这个公司与其说是家族产业,毋宁说更接近一种全民所有制企业,皇帝固然是董事长,但天下人也是股东,而从天下人中选拔出来的精英——士大夫则是股东代表,他们作为帝国CEO团队进行公司治理的权力,也是来自股东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得自董事长的私相授受。  也正因为“天下治乱系宰相”包含着这种革命性的国家治理观念,后世自诩“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的乾隆皇帝,才对程颐的这句话很是警惕,特意做出批判:“使为人君者深居高处,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大不可;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尤大不可也!”国家“产权”观念及治理框架在明清二代出现倒退,实在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演化的一大遗憾。  将皇权关进笼子里  中国古代有没有“专制皇权”?这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在许多人的想象中,既然君主处于权力金字塔之顶尖,那皇权一定是不受任何限制与约束的,皇帝一定是口含天宪、出口为敕的。也许在帝王“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秦始皇时代,以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的清王朝,皇权确实是独裁的。但在其它政治修明之世,特别是在宋代,君主几乎是不可能搞皇权专制的。在展开我们的论述之前,我想先讲述几个关于宋帝的故事:第一个故事: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经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衔)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这道诏书。(《宋史·赵普传》)  第二个故事:宋真宗朝有个叫做刘承规的内臣(宦官),“以忠谨得幸”,人也很能干,曾领衔编修《册府元龟》。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刘承规病危,向真宗说了人生最后一个心愿:“求为节度使。”其实就是得到虚衔过把瘾就死。真宗找宰相王旦商量:“将这官儿给他吧,承规待此以瞑目。”王旦坚决不同意,说:“此例一开,他日若有别的内臣求当枢密使,奈何?”真宗只好打消了念头。(《宋史·王旦传》)  第三个故事:宋仁宗想提拔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当宣徽使(一个别级高但无多少实权的闲职),但廷议时候未能通过,所以只好作罢。过了一段时间,仁宗因为受了张贵妃的枕边风,又将这项人事动议提出来。谁知包拯极力反对,“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最后仁宗只得收回成命。(朱弁《曲洧旧闻》)  第四个故事:神宗朝,一次因为陕西用兵失利,神宗震怒,批示将一名漕臣斩了。次日,宰相蔡確奏事,神宗问:“昨日批出斩某人,今已行否?”蔡確说:“方欲奏知,皇上要杀他,臣以为不妥。”神宗说:“此人何疑?”蔡確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开始破例。”神宗沉吟半晌,说:“那就刺面配远恶处吧。”这时,门下侍郎(副宰相)章惇说:“如此,不若杀之。”神宗问:“何故?”章惇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毫不客气地回敬了皇上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侯延庆《退斋笔录》)  第五个故事: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宋徽宗死于金国,高宗在为父皇服丧期间,将御椅换成了尚未上漆的木椅。有一回,钱塘江钱氏公主入觐,见到这张龙椅,好奇问道:“这是不是檀香做的椅子?”一名姓张的妃子掩口笑道:“宫禁中,妃子、宫女用的胭脂、皂荚多了,宰相都要过问,哪里敢用檀香做椅子?”其时宰相乃是赵鼎、张浚。宋代实行“以外统内”之制,内廷的一切用度,须经外朝的宰相核准。(陆游《老学庵笔记》)  第六个故事:宋孝宗是个围棋爱好者,“万机余暇,留神棋局”。内廷中供养着一名叫做赵鄂的国手。赵鄂自恃得宠,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说:“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也不忍心拒绝老棋友的请托,又给赵鄂出了个主意:“卿与外廷官员有相识否?”赵鄂说:“葛中书是臣之恩家,我找他说说看。”便前往拜见葛中书,但葛中书不客气地说:“伎术官向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赵鄂又跑去向孝宗诉苦:“臣去见了葛中书,他坚执不从。”孝宗也不敢私自给他封官,只好安慰这位老棋友:“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张端义《贵耳集》)  第七个故事:南宋光宗朝,皇帝左右的近臣、私臣每每向光宗请求“恩泽”(即请皇帝恩赐个大一点的官做),光宗总是说:“朕倒好说,只恐谢给事有不可耳!”谢给事是时任给事中的谢深甫,曾多次抵制过光宗提拔请托的私旨。楼钥当中书舍人时,也直接告诉光宗:对不合法度的私旨,“缴奏无所回避”。光宗很是顾忌,遇到禁中私请,只能推掉:“楼舍人朕也惮也,不如且已。”宋光宗并不是一个具有优良君主品质的皇帝,却不能不尊重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封驳皇帝私旨的权力。(《宋史·谢深甫传/楼钥传》)  第八个故事:宋度宗有几次绕过宰相机构,径自下发“内批”(即私旨),违背了为君之道,监察御史刘黻很愤怒,上书批评他:“命令,帝王之枢机,必经中书参试,门下封驳,然后付尚书省施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臣睹陛下自郊祀庆成以来,恩数绸缪,指挥(即皇帝的诏敕)烦数,今日内批,明日内批,邸报之间,以内批行者居其半,窃为陛下惜之!”刘黻还告诉皇帝:“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他说的这些道理,度宗也不能反对。(《宋史·刘黻传》)  在上面引述的八个历史故事中,涉及的君主为北宋、南宋各四位,其中既有开国皇帝宋太祖,也有处于穷途末路的宋度宗;既有生性仁厚的君主如仁宗,也有昏庸的君主如光宗;既有励精图治的君主如神宗,也有碌碌无为的君主如度宗。应该说是有代表性的,是可以反映宋代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运作的——无论是明君还是昏君,都难以乾纲独断,君主一旦露出这样的苗头,即受到文官集团的抗议与抵制。  这样一种对于宋代君权的描述,也挑战了流俗之见——一直以来,诸多严肃的历史研究者与通俗的历史叙述者都认为,宋代是“君主独裁体制得到了空前巩固和加强”的一个时代。支持这种论断的依据主要有二: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强化,用宋人范祖禹的话来说,“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是故天子任宰相,宰相察监司而已,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朝廷据其所察而行赏罚。”然而,我们需要明白:中央集权并不等于君主专制。  另一个依据是相权被分化。宋代将军权与财权从宰相机构中划分出去,宋人范镇对此也提出过批评:“古者冢宰制国用,今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也。”从这个角度言,宋代宰相的权力确实不如汉唐宰相的集中,但实际上,宋代的整个执政集团(包括中书、枢密院)的权力更加稳固,汉唐的外朝法定权力常常被帝王或其非正式代理人(如宦官、外戚、后妃)侵占,而这样的事情在宋代则几乎没有发生过。从前面列举的故事中也可以得知,君主的诏书如果没有宰相副署,则不具备合法的效力,官僚集团有权进行抵制。这恰好可以佐证,宋代的君主假如想独裁,在法理上、制度上以及权力结构上,都是行不通的。  那么宋朝人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政体呢?我想先引述四位宋朝人的原话:宋仁宗:“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论议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  杜范:“凡废置予夺,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得以缴驳,台(御史)、谏(谏官)得以论奏。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  朱熹:“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  陈亮:“自祖宗以来,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人事任命)即以熟状(宰相意见书)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上面四人,仁宗是大宋君主,杜范是南宋的宰相,朱熹与陈亮分别为宋代理学与事功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二人既是朋友,也是论敌,在政治哲学上存在非常大的分歧,曾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有意思的是,此四人对于“共治”政体的陈述,则不论君主,还是官僚,抑或是不同学派之间,都表现出惊人的一致。  我们现在对四人的意见略加分析。根据他们的陈述,宋人心仪的“共治”政体暗含了一个“君主—宰执—台谏”三权分立的结构:君主是名义上的权源,“以制命为职”,一切诏书均以君主的名义颁发;但诏令不可出自君主独断,而是“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即由宰相执掌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如果政令“有未当者”,则由“台谏劾举之”,换言之,台谏掌握着监察、审查、司法之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三权相对独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个细节是,上面四人在陈述这样一种“共治”政体时,仁宗承认这是“祖宗故事”,陈亮也指出这是“自祖宗以来”的制度惯例,杜范则强调这是“虽万世不易可也”的治道,朱熹也说“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也就是说,“虚君共治”并不仅仅是宋代君臣的理想共识,而且被认为是合乎“古今之常理”(自然法)、并以非成文宪则(习惯法)确立下来、有宋一代大体上一直在运行的政体。在这样的政体内,我认为,皇权已经被关进了笼子里。  第二辑  历史,不能预设立场  告诉你真实的宋朝衙内  今人所说的“官二代”,宋朝人称为“衙内”。就语境与词义来说,“衙内”与“官二代”非常匹配,都表明官宦子弟的身份,同时又带有不言自明的形象暗示:这是一个子凭父贵、倚势欺人的“隐权力”群体。  拜小说《水浒传》之赐,历史上知名度最高的衙内,要算施耐庵笔下的那个“高衙内”了。他首次出场,便是在汴梁的东岳庙调戏林冲的娘子,原来这厮自恃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儿子,一贯“在东京倚势豪强,专一爱淫垢人家妻女。京师人惧怕他权势,谁敢与他争口?叫他做‘花花太岁’”。  元杂剧也塑造了一批作恶多端的衙内形象。如《生金阁》有个庞衙内,出场白即亮明其身份与品质:“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只我有权有势庞衙内。小官姓庞名勋,官封衙内之职。我是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我嫌官小不做,马瘦不骑,打死人不偿命,若打死一个人,如同捏杀一个苍蝇相似。”《陈州粜米》也有个刘衙内,出场也唱道:“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则我是有权有势的刘衙内。小官刘衙内是也。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  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小说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其影响所及,便为衙内群体定型,以至现在人们一看到“衙内”二字,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含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衙内作为无恶不作的人物形象,是从元杂剧开始才频频亮相的,这显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讽今,以宋朝衙内影射当时的权贵。  如果我们看宋代的正史、宋人的笔记,而不是看后世的小说与戏剧,便可以发现,宋朝的“官二代”当然并非全是“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因为史料中找不到他们作恶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迹斑斑,应该是难逃史笔的。宋朝的恶衙内现象,也不可能比其他任何时代的严重,如元代的“旧臣勋阀”子弟有世袭官职的特权,“权豪势要之家”甚至可以“打死人不偿命”;清后期的八旗子弟也差不多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辈的代名词,这类群体性的“官二代”现象,都是宋代所没有的。  事实上,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我们先来说“软约束”。所谓“软约束”,主要表现为家庭与社会究竟以怎么样的价值观去塑造官宦子弟的心智。  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了解中国家训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家训发展到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繁荣期,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从内容看,也值得称道,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我们今日翻阅这些家训,会发现古人的家教思想并非都是过时的“封建伦理”,而是蕴含着普世、永恒的价值。没有一条家训会是教导后人做坏事的,都是告诫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试举两例:包拯的家训很简单,全文只有一句话:“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在宗法时代,“开除家籍”无疑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老包这条家训的约束力是非同小可的。包拯的子孙到底也没有辱没祖宗,其子包绶、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  袁采的家训则以细致入微见长,如在“子孙勿得败祖德”条中,他列举了官宦子弟不肖的种种危害:“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最后必“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简言之,官宦子弟不肖,后果要比富家子弟不肖严重得多。所以袁采告诫说,后世当家之人,要特别注意子孙做出不肖之事,“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宋代士大夫重家训,并非无因。一个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汉唐时代的门阀世族到了宋代已经烟消云散,政治不再被世族垄断,而是以科举的方式向全民开放,“取士不问世家”。虽说宋朝还保留着“恩荫”之制,但科考已是取士的主流。据统计,两宋141位宰相中,可考为“官二代”的有62人,其中53人正儿八经是科考出身,占85%,只有9人靠恩荫得官。绝大多数的官宦子弟必须跟平民子弟竞争,而且,按宋朝科举制度,“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即“官二代”如果科举及第,还得复试一次。要求比平民更严格。总之,宋代社会呈现出“贫富无定势”的上下流动特点,这是之前的时代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宋朝的士大夫家庭有更深切的危机感,如果子孙不肖,便会在竞争中被淘汰。黄庭坚曾亲见“衣冠世族金珠满堂”,不数年间,已呈“废田不耕,空囷不给”的败相,又数年,整个家族就完全败落了,“有缧绁于公庭者,有荷担而倦于行路者(招惹官司、流落街头)”。所以黄庭坚作《家戒》,“以为吾族之鉴”。  另一个历史背景则是,宋朝“以儒立国,而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家训的兴起与儒家的复兴是同步的,儒家相信“教化行而风俗美”,重视对社会风气的培养。宋代士大夫家训表现出来的“修身—齐家”思想,与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互响应,进而促成了一种敦厚的风俗。一个人(包括“官二代”)处于这样的风俗中,会感受到无形的压力,不致于做出太出格、太丢人的事情。我们肯定想象不出范仲淹、司马光的子孙敢像小说杂剧中的“高衙内”那样肆无忌惮,公然在闹市欺男霸女。即使法律不管,也丢不起那个人嘛。  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约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永兴军知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又如参知政事(副宰相)吕惠卿之弟吕升卿曾指使知县“强买民田”;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南宋时,参知政事李彦颖的儿子横行霸道,曾在闹市杀伤人命;当过浙西提点刑狱官(相当于高级法院大法官)的胡颖,也有子侄“交游非类”,把持乡里。  问题是:官宦子弟横行不法,作为“硬约束”的法律能做出公正的惩罚吗?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  汉唐时,贵族、高级官僚及其子弟有“赎刑”的特权,即“官二代”犯了法,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换取免刑。宋代继承了“赎刑”制度,但已出现了变化:首先,限制了官宦子弟的“许赎”特权;其次,一般百姓的轻罪也允许赎刑。总之,宋代赎刑的特权色彩较之前代已大大削弱了。法律已不是衙内的挡箭牌。  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认为,法者,乃天下公器,虽天子也不得徇私;也强调司法的公正,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意思说,按法律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司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有利于司法官摆脱权贵的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那几个横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惩罚。陈尧咨知永兴军后,立即就严惩了那帮“恃荫纵横”的“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胡颖也将他的不肖子侄法办了,胡家一个叫做黄百七的家仆还被“杖一百”,带枷示众五日。如果说陈尧咨、胡颖为官严厉,其“大义灭亲”之举似乎有“人治”之嫌,不足以证明法律与制度对于官宦子弟的“硬约束”效力,那么我们来看另外几个例子:吕升卿强买民田一事,被御史中丞邓绾获知,邓绾即上书检举,连其兄长吕惠卿也被弹劾,随后吕惠卿被罢去参知政事,吕升卿也降职处理;赵仁恕的劣迹亦为提刑官告发,立案查办;李彦颖因为儿子“殴人至死”,也遭谏官弹劾,“奉祠镌秩”,即降级,给一个闲职。这里有个细节请注意,弹劾吕惠卿兄弟的御史邓绾,并不是什么正派的官员,吕氏兄弟受到处分,是宋朝健全的监察制度良好运行的结果。  宋代的台谏系统有个特点: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司法、审查之权,与政府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特别有力量。赵仁恕被立案后,因为初审法官做出轻判,朝中台谏官立即便炸开了锅,接二连三上疏弹劾,在台谏的强大压力下,赵仁恕最后被流放陈州,看管起来,其父赵彦若也被罢职。  因此,我还是有底气说,大体而言,宋代的“官二代”如果触犯了国法,是难逃法律的惩处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陆游之子搞出来的一场暴力征地  南宋著名的诗人陆游临终前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示儿》诗:“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可惜陆游在泉下再也听不到“王师北定中原”的消息了,连南宋半壁江山也沦入蒙元之手。元初,南宋遗民林景曦有诗答陆游:“青山一发愁蒙蒙,干戈况满天南东。来孙却见九州同,家祭如何告乃翁?”陆游的孙辈倒见到九州一统了,却不是王师北定,而是江山易主,家祭无颜告乃翁。更令放翁先生死不瞑目的是,他儿子也有不肖之徒,并不关心收复故土、复兴社稷,而是将心思放在巴结权贵、搜刮民脂上,竟干出了强征民地、强拆民宅的恶事来。  陆游的这个儿子叫陆子遹,曾任建康府溧阳县知县。宋理宗即位初年(1226年前后),建康府出现财政危机,知府赵善湘便派人到各县征调物资,“不时差官下诸邑,孔粒以上,根括无遗”。溧阳县财政也没几个钱,知县陆子遹急得火烧眉毛、焦头烂额,最后他想出了一个很缺德的招数——低价征用民田,卖给开发商。  陆知县相中的是福贤乡的六千余亩围田。他贴出了告示:乡亲们,为发展经济,官府现在需要征用福贤乡围田,开发“福贤庄”项目,每亩地官府补偿一千文钱,请乡亲积极配合官府的征地工作,毋影响溧阳的发展大计。在南宋后期的两浙路(溧阳县隶属于两浙路),一亩地一千文的补偿,简直就是抢劫价。我根据程民生先生在《宋代物价研究》中列出的几十宗南宋两浙路土地交易的价格作了统计(以会子结算的交易不计在内),发现平均交易价格为每亩地约十五六贯(一贯等于一千文),是陆知县开价的15倍。  如此贱买民田,福贤乡的民众当然不干了,他们情绪很不稳定,“相率投词相府”,一大帮人跑到宰相史弥远的府上投诉。乡民们哪里知道,陆知县准备征用的这六千余亩围田,本来就是卖给史弥远的,正是史弥远要在溧阳县建设“福贤庄”。史弥远给陆知县的交易价是每亩十贯钱(这个价钱还不算太低),陆知县只以原价的十分之一补偿给业主,真够心黑。但史宰相显然要庇护陆知县,并没有受理民众的投诉,而是将皮球踢回溧阳县,叫陆知县处理好刁民闹访事件,不要给上级添麻烦。  陆子遹不但心黑,而且心狠,便“会合巡尉(宋代县衙的警察),持兵追捕”越级上访的福贤乡民,还“焚其室庐”,搞暴力拆迁。福贤乡有“一豪妇”,大概平日在乡里有些势力、威望,这时站出来说:官府这么欺负我们,跟他们拼了!乡民“遂群起抵拒”,抓了数十名衙役,给他们身上淋上火油。这么一来,冲突升级,陆子遹以刁民扣押、杀伤官差为由,将抗争的福贤乡民都抓起来,关进大牢,“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把他们的土地强行征收了,一分钱也不给。民众反抗暴力征地的结果,却是连原来一亩一贯钱的贱价也要不到。  以现在的目光看,毫无疑问,陆子遹身为知县,却形同强盗。即便放在宋朝,他的所作所为,也是法所不容。宋代“田制不立”,即国家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放弃了分配地权的国家权力。绍兴年间,曾有一名知州建议朝廷:为避免田地抛荒,如发现有人户无力耕种的荒田,便由官府收回,招人承买。但户部驳斥了这名知州的意见:“田产既系人户己业,缘非冒占官产,即无条法许行出卖。”认为贫民的产权不可剥夺,即使他没有耕种的能力。宋朝也制订了非常完备的民事法律,用于保护私有产权、维护产权交易秩序,宋人自己都承认“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法律要求土地交易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契约之上,官府强买、贱买民田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民众田产若被官府侵占,也允许控告、越诉(越级上诉),如宋高宗绍兴三年下诏:“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  然而,在“权力未被关进笼子”的时代,官府枉法妄为、强征民田的事情也不少见。像溧阳知县陆子遹,便恃着有宰相史弥远撑腰,视大宋律法与民众权利为粪土,用暴力将福贤乡六千余亩围田搞到手,给了史弥远建“福贤庄”。“福贤庄”建成后,许多四明人(史弥远是四明人)都来这里“贩鬻酤卖,翕然成市”。如果单纯用经济眼光来看,“福贤庄”的项目开发可以说是促进了溧阳县乡村的城市化,拉动了GDP。  陆子遹本人的收益也显而易见,转卖六千余亩围田的收入足以完成建康府下达的摊派任务,为自己的政绩添上了漂亮的一笔。而且这笔钱也有一部分直接落入了陆的个人腰包,陆子遹刚到溧阳当官时,一副穷困潦倒的模样,征地成功后,很快便有钱购置各种银器了,“如砚匣、火炉、酒具”等等,而且每样东西“大小各两副”,颇有“俺发财了就买俩手机,一部用来打电话,一部用来发短信”的风格。  但陆知县的这次暴力征地与强拆,却在溧阳县制造了非常严重的官民对立。当时福贤乡民“与县道立敌,以桥为界,家家门首列置枪刃”,官差若犯界,就有可能会被乡人擒下,“活烹碎脔”。民众权利被碾碎后所产生的仇恨的火焰,是多么的可怕!  权势有能力让法律蒙尘,但权势终会老去。绍定六年(1233年),权相史弥远病逝了,福贤乡民看到了讨还公道的希望,便有十六户田主“合词赴诉”,新任溧阳知县徐进斋判“福贤庄”先付给各田主租金,以后再协商归还土地。又过数年,史弥远的侄子史嵩之拜相,替叔父偿还了旧债——将“福贤庄”的土地还给了乡民。  陆子遹强征民田一事,南宋俞文豹的《吹剑录外集》记录甚详,不过陆氏后来是不是被惩罚,《吹剑录外集》却没有交待。倒是南宋诗人刘宰曾写了一首《寄陆大夫》,讥讽陆子遹:“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欤?万口衔冤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放翁若有知,却不知对他这个疼爱的小儿子有何感想呢。  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的宋仁宗  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年)农历三月二十九日,宋朝第四任君主赵祯病逝。当大宋的使臣到达辽国致送讣告时,辽国皇帝耶律洪基也忍不住握着使臣之手,号啕大哭:“四十二年不识兵戈矣。”一代君主的身后赞誉,不在于一二个友邦给予多么隆重的哀荣,而是连敌国也表达出由衷的尊敬与哀悼。这样的君主,历史上即使不是绝无仅有,也是凤毛麟角。史载,赵祯逝世的消息传出,不仅大宋“京师罢市巷哭,数日不绝,虽乞丐与小儿,皆焚纸钱,哭于大内之前”,连“燕境(即辽国)之人”也是“远近皆哭”。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对赵祯的祭奠,完全是自发的,而不是当局所强迫,也不是基于政治压力的作秀。  人们自发悼念一位君王,当然不是没有原由的。赵祯庙号“仁宗”,“仁”就是对他的盖棺论定,所谓“为人君,止于仁”,这是对君主的最高评价了。宋仁宗的宽仁,正史及宋人笔记都多有记述。南宋人施德操的《北窗炙录》记录有一桩轶事:一日深夜,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问曰:‘此何处作乐?’宫人曰:‘此民间酒楼作乐处。’宫人因曰:‘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曰:‘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呜呼,此真千古盛德之君也!”  宋仁宗在位的四十二年间,大宋称得上河清海晏、国泰民安,这从汴梁民间彻夜不息的“丝竹歌笑”便可窥见一斑。相比之民间市井的繁华喧闹,宫禁之内倒显得冷冷清清了。难能可贵的是,仁宗明白到宫禁的热闹与民间的繁华乃是反比例关系,如果禁宫所代表的皇权扩张了,民间社会的活力就必然要退缩了。因此,仁宗皇帝自觉把持住了皇权的欲望。  元人修《宋史》,也赞叹仁宋朝“君臣上下恻怛之心,忠厚之政,有以培壅宋三百余年之基”,并且认为宋朝后来的败亡,是因为“子孙一矫其所为,驯致于乱”。即使是对宋代政治颇不以为然的明末大儒王夫之,也不得不承认“仁宗之称盛治,至于今而闻者羡之。帝躬慈俭之德,而宰执台谏侍从之臣,皆所谓君子人也,宜其治之盛也”。  以今日流行的思维习惯来看,如果我在这里再三引证仁宗的“仁”、“盛德”、“忠厚之政”、“慈俭之德”,则不免会被认为是“人治思想”、“明君情结”的表露。我甚至可以猜到会有朋友要发出告诫:“君主的美德是靠不住的,制度才靠得住。”其实,我更关注的恰恰是宋代的制度运作——但我不会将政治家的美德与政治的制度对立起来。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仁宗朝的表现也是可圈可点的。经太祖、太宗两代的创制及真宗朝的确认,到仁宗在位时,宋代的政治制度已臻完善,君主与政府的权力分际都已经有了法度或惯例可循。这个时候,宋仁宗表现出了一名守成君主的最大美德:谦抑,守住人君的本分,遵循既定的制度。《续资治通鉴长编》说,仁宗“守法度,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  所谓“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说的便是宋代的政治制度,用儒家的话来说,这叫做“共治”,换成现代政治概念来说,有点接近“虚君共和”的意思。即君主只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具体的治理权归于“外廷会议”。宋代的外廷又分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一为以“执政”为名的行政机构,一为以“台谏”为名的监察机构。根据这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很难说宋代的政治属于皇权专制,因为君主是象征性的,而治理权又是分立的。而这样的制度,也得到了仁宗皇帝的承认,所以他“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当时有人评价说,“仁宗皇帝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一个圣明的君主,“百事不会”并没有关系,因为君主不必亲决庶政;要紧的是守住君主的本分,即如何“做官家”;甚至不妨说,“百事不会”才是君主应有的美德。  仁宗能恪守法度,那是他的美德。但如果君主不守制度,撇开外廷而独揽大权呢?在宋代,君主这样的举动是将受到外廷的强烈抵制的。仁宗虽然能自觉遵守君权的界限,但他也有一个毛病,即耳根子软,有时候在耳边风的鼓吹下,或者因碍不过身边人的人情、面子,他也会未经廷议,私自下发一些提拔某人当某官的诏书。当时的宰相是杜衍,对仁宗的这类诏书,他一概不予通过,“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仁宗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  再来看一则具体的事例,来自宋人朱弁的《曲洧旧闻》:宋仁宗想提拔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当宣徽使(类似于皇家总管),但在“廷议”(类似于内阁部长会议)时未能通过。过了一段时间,仁宗因为受了张贵妃的枕边风,又想将这项人事动议再提出来。这日临上朝,张贵妃送皇上到殿门,抚着他的背说:“官家,今日不要忘了宣徽使!”皇上说:“得,得。”果然下了圣旨任命张尧佐为宣徽使,谁知跑出一个包拯来,极力反对,说这个动议不是前阵子已经被否决了的吗?皇上您怎么可以推翻前议?“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最后仁宗只得收回成命。回到内廷,张贵妃过来拜谢。帝举袖拭面,埋怨道:“你只管要宣徽使、宣徽使,岂不知包拯是御史中丞乎?”御史中丞就是台谏,这是宋代约束君权与相权的最重要力量。  实际上也有一些佞臣劝说仁宗搞君主独裁,但仁宗不敢听从。南宋陈亮的《中兴论》记录有一事:“臣闻之故老言,仁宗朝,有劝仁宗以收揽权柄,凡事皆从中出,勿令人臣弄威福。仁宗曰:‘卿言固善,然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若自朕出,皆是则可,有一不然,难以遽改。不若付之公议,令宰相行之,行之而天下不以为便,则台谏公言其失,改之为易。’”根据这个记载,仁宗不欲“收揽权柄”,似乎是出于君主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自觉。  相比之下,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收录的一段仁宗自白,就更有意思了:“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论议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祖宗故事”即既定之制度,制度摆在那里,皇帝不能不遵,若不遵成法,便是过失,而且大臣与台谏官,也会迫着君权在合乎法度与惯例的轨道上运作,不可越雷地一步。由此看来,仁宗即使有专断之心,恐怕也不能如愿。  宋仁宗以他的宽仁与谦抑,告诉后人什么才是君主所应有的美德,这里头,最重要的就是对法度的尊重、对君权边界的遵守。仁宗朝出现的社会繁华,正如前引《北窗炙录》的故事所隐喻:乃是得益于仁宗所代表的皇权甘受“冷落”的退守。说到这里,我们应该能够理解了,为什么这位君主逝世之后会得到举国悼念、“远近皆哭”。  “公论,国之元气也”  今人以为古时帝王凛然不容侵犯,其实在清代之前,士大夫当面抨击皇帝的事例,可谓是史不绝书。明朝的政治苛严,士大夫冒犯龙颜,有被廷杖乃至杀头的风险,但明代士风高昂,士大夫冒死上书者,前赴后继,显得很悲壮。宋代则“以仁厚立国”,视公议为“国之元气”,优容士论,认为“以言逐人,非盛世所宜有”,两宋三百余年,除了一二特例,少有因为言事而被羞辱、杀戮者,顶多只是贬黜,因而朝野议论尤盛。  北宋仁宗朝嘉祐二年(1057年),十九岁的苏辙进士及第,参加殿试制科,这位初生之犊不怕虎的新进士,所做的策论竟然将矛头直指宋仁宗:“陛下近岁以来,宫中贵妃已至千数,歌舞饮酒,欢乐失节,坐朝不闻谘议,便殿无所顾问。”  苏辙称宋仁宗“贵妃已至千数,歌舞饮酒,欢乐失节”,应该说,这是不实的指控,因为仁宗的私生活还是比较克制的,曾有一年秋天,京师的市场刚刚出现海鲜蛤蜊,内廷尚食局也买了二十八枚给皇上尝尝鲜,仁宗问:“其价几何?”答:“每枚千钱。”仁宗很不高兴,说道:“我常诫尔辈不可侈靡,今一下箸便花费二十八千,吾不堪也。”遂不食蛤蜊。仁宗在位期间,至少有六次放遣宫女出宫,每次放遣从几十人至数百人不等。  原来苏辙是“闻之道路”,听信了坊间的流言,便在策论中不客气地指斥皇帝。当时有大臣提出,“陛下恭俭,未尝若是。辙言狂诞,恐累盛德,乞行黜落。”建议仁宗罢了苏辙的功名。但宋仁宗极力回护少年轻狂的苏辙:“朕设制科,本求敢言之士,辙小官,敢如此极言,特与科名,仍令史官编录。”并未降罪,反而授予苏辙“史官编录”之职。皇帝也没有要求苏辙交代谣言来自何人,也未叫人深究坊间何以有谣言传布。一桩小事,就此翻过,风轻云淡。而宽待士论,则成为宋朝的一项“祖宗法”,传了下来。  转眼到了南宋光宗朝的绍熙二年(1191年)春,因为“雷雪交作”,天有异象,宋光宗下诏求言。有一位叫做俞古的太学生,便上书皇帝,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斥骂宋光宗:陛下“即位以来……宴游无度,声乐无绝,昼日不足,继之以夜,宫女进献不时,伶人出入无节,宦官侵夺权政,随加宠赐,或至超迁。内中宫殿,已历三朝,何陋之有?奚用更建楼台,接于云汉,月榭风亭,不辄兴作。深为陛下不取也。”  宋光宗是一个不成器的皇帝,私生活不检点,气度也远远不如北宋的仁宗,“览书震怒”,下了一道特旨,说将此人抓起来,谪放远方州郡,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这一刑罚,当时叫做“编管”。应该说,比之明清时期动辄将“忤逆”之人廷杖、杀头,处罚甚轻。但尽管如此,宋光宗的特旨还是受到大臣的抵制。中书舍人莫叔光告诉执政的宰相,不可执行这一特旨。台谏官谢深甫也上书宋光宗:陛下“以天变求言,未闻旌赏而反罪之,则是名求而实拒也。俞古不足以道,所惜者朝廷事体耳。”坚决不同意将太学生俞古“编管”,因为“言事无罪”乃是朝廷的“事体”,不可破坏。  皇帝只好将对俞古的处罚改为“送秀州听读”,即送到秀州的学校,在官方监护下继续读书。但据南宋方志《嘉泰会稽志》的记述,即使是“听读”这样的轻罚,也被廷臣认为不当,莫叔光立即“缴奏”,即拒不起草处分俞古的诏书,说“弭灾异不宜有罪言者之名”。最后,“事竟寝”,对俞古不再有任何处罚。  这一事件也成了南宋的一则具有政治效力的先例,被后来的士大夫援引来证明“言者无罪”,以对抗压制言论的权势。几年后,宋光宗因为实在不成器,被士大夫集团“罢黜”,他的儿子宋宁宗继位,次年改元庆元。时韩侂胄揽权,排斥异己,使用谋略迫使深孚众望的宰相赵汝愚罢相。韩侂胄之举引发京城士子的强烈抗议,周端朝、张衡、徐范、蒋傅、林仲麟、杨宏中等六名太学生联名上书,指斥韩侂胄一党乃“小人中伤君子”。但宋宁宗对上书不加理会,六名太学生又将上书的副本抄写多份,广为散发。  韩侂胄大怒,鼓动宋宁宗下诏,称杨宏中等人“妄乱上书,扇摇国是,各送五百里外编管”。但负责起草诏书的中书舍人邓驿拒不草诏,说:“自建太学以来,上书言事者无时无之。累朝仁圣相继,天覆海涵,不加之罪,甚者押归本贯或他州,听读而已。绍熙间,有布衣俞古上书狂悖,若以指斥之罪坐之,诚不为过。太上皇帝始者震怒,降旨编管,已而臣僚论奏,竟从宽典。陛下今日编管杨宏中等六名,……睿断过严,人情震骇。所有录黄(皇帝的意旨),臣未敢书行。”宋宁宗与韩侂胄不得不将“编管”改为“听读”。六名太学生虽被“听读”,但公道自在人心,天下士子已将他们誉为“庆元六君子”。  苏辙“诽谤”皇帝而受到优容,尚可以说体现了宋仁宗生性之仁厚,不过宋光宗与宋宁宗这对皇帝,显然就谈不上仁厚了,太学生俞古与“庆元六君子”之所以敢“放胆妄言”,而且能够逃过严厉的惩处,首先乃是得益于宋朝确立下来的不加罪于言事者的祖制。相传宋太祖在太庙立下誓约,要求赵氏君主“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言者无罪,从此成为宋朝的一个惯例。宋神宗年间,苏轼说:“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宋朝第一个年号)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  其次,假设赵宋皇帝一意孤行,必欲加罪于言事之人,在程序上也难以通过,因为按宋朝的权力构架,中书舍人可以拒绝起草不合祖制的诏书,台谏官也可以将他们认为不当的诏书追缴回来。皇权受到制度性的制衡。更重要的是,这套保护言事者的制度又养成了一种“言者无忌”的风气,“一时风俗之好尚,为士者喜言时政”。制度可能会变成死物,风气则是活的制度。制度或可以一夜之间变更,风气则难以挑战。  这样,不管是宋光宗、宋宁宗,还是权臣韩侂胄,如果想从重治罪“妄乱上书”的太学生,则不但违背祖宗法,而且在程序上会受到抵制,而且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总之,执法的成本非常高。  事实上,韩侂胄对极力反对他的“庆元六君子”非常痛恨,“欲斩其为首者”,但到底还是“不敢杀士,故欲以计杀之”。所谓“以计杀之”,就是将六君子发配到远恶州郡“编管”,使他们老死于穷山恶水间。不过最终还是“编管”不成,只能改为处罚极轻的“听读”。  韩侂胄当政之时,诬道学为“伪学”,制造“庆元党禁”,压制异论,是宋代言论管制最严厉的时期之一。即便如此,韩侂胄亦不敢(也不能)禁绝议论。庆元二年(1196年),太学生敖器之在京城的城墙上贴了一首诗——那时候的城墙、宫墙、楼壁,就如网络时代的BBS,上面有许多议论时政的“题壁诗”,类似于今日的帖子——其中两句写道:“九原若见韩忠献,休说渠家末代孙。”并署上“敖器之”的大名。“一时都下竞传”,都知道诗乃出自敖器之的手笔。诗中的“韩忠献”即韩侂胄的先祖、北宋名臣韩琦。这首诗分明是在讽刺韩侂胄没有脸面见他的祖宗。但韩侂胄“闻之,亦不之罪也。器之后登进士第,今犹在选调中”(岳珂《桯史》)。敖器之后来考中进士,老韩也没有给他小鞋穿。(另据叶绍翁《四朝闻见录》,敖器之题诗后潜逃,后给韩侂胄写信请罪,韩原谅了他。但叶绍翁的这则记录错漏百出,这里不采信)  韩侂胄用事日久,所引荐之亲信,“率多非类”,不仅士子愤愤不平,民间也生怨气。有一位不知姓名的临安市井画家,画了一幅漫画:画面上,一群乌贼出没于潮头。并题上“满潮都是贼”五字,谐音“满朝都是贼”,挖苦韩侂胄领导的南宋政府,乃是一群乱臣贼子。这也是中国最早的时政讽刺漫画。画家还将漫画刻成雕版,印制出来,在市场上兜售,一文钱一张,引得京城儿童纷纷买来玩耍。临安府得悉,将那名市井画家找来,打了几板子,便放走了。这个处罚,应该说,也是比较轻的。放在清代的所谓“康雍乾盛世”,必定是砍头甚至族诛的重罪。  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华夏文明之所以“造极于赵宋之世”,既是文明积累与演进的结果,亦是由两宋比较开明、宽厚的制度环境所培育。华夏文明之“复振”,也必将有赖于重塑宽松、包容的制度与风气。  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  “诽谤罪”是一项很古老的罪名了。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意见,诽谤罪入法始于秦,为远古所无。先秦时虽然发生过“周厉王止谤”之事,但一直被当成反面教材,“子产不毁乡校”才是“三代之治”的宪则惯例。秦朝以法家立国,“诽谤罪”确凿无疑地成为法律上的罪名,始皇三十五年,曾有侯生、卢生非议嬴政“天性刚戾自用”,嬴政暴怒:“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即以诽谤罪逮捕了“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代的诽谤罪与现代的定义大不相同,现代法学一般将诽谤罪界定为对私人的人格诋毁,是一项自诉罪;古代的诽谤则指对君主、官员以及朝政表达不满与非议,是公诉罪。换言之,一些在现代社会显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如评论政府,在古代特别是秦制下则被当成“诽谤”,加以治罪。到汉代时,文帝曾经下诏废止“诽谤法”,宣告“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使有人因为不满官府而诅咒了皇帝,也宽容待之。但从后来的历史看,诽谤罪很快又死灰复燃了,汉武帝时,竟闹出以“腹诽”陷人死罪的荒唐事来。  又过了几百年,隋朝的文帝又一次降敕终止诽谤罪:“诽谤之罪,勿复以闻”。自此之后,不管是《唐律疏议》,还是《宋刑统》,都不再保留“诽谤罪”,因此也可以说,“诽谤罪”在形式上被废除了。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形式上废除”,因为在实际上,历代王朝以“谤讪朝政”为由入罪于人的案子可谓层出无穷。如明代的仁宗皇帝曾对大臣说:“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明仁宗虽反对以诽谤入罪,不过他的话也透露了一个事实:当时因为谤政而“身家破灭”者恐非少数。清代的乾隆一朝,更是大兴“文字狱”,无数人因谤及“朕躬”、“圣朝”、“圣贤”而被杀头乃至灭门!  相比之下,宋朝的舆论环境在历朝中应该是最为宽松的,时政得失,士民皆得议论,通常朝廷并不禁止。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当政者都能容忍尖锐的批评,比如王安石集团掌权时,就很讨厌士民议政,认为朝野的议论纷纭,是惑乱民心,干扰了变法大业,所以必须严加镇压。于是我们看到,在应对所谓的“诽谤”时,宋朝官府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来看两个例子——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派当政,为打压异议,替变法扫清障碍,他们“潜遣逻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又出榜立赏,募人告捕诽谤朝政者”。许多人都因为对新法表示过不满的意思而被捕入狱。新党此举,让旧党领袖司马光大为震怒,他上书朝廷,质问宋神宗:“臣不知自古圣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子产执政,不毁乡校,何今之执政,异于古之执政乎?”  后宋神宗逝世,宋哲宗冲龄继位,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召司马光归朝执政,问计司马光:新政以何者为先?司马光说,“近岁士大夫以言为讳”,最要紧的事情乃是广开言路,应该在京城及各州出榜晓示求言,“不以有官无官,凡知朝政阙失及民间疾苦者,并许进实封状,尽情极言”。京城的士民可投书于鼓院,州县的士民则投书于州政府,任何官员“皆不得责取副本,强有抑退”,阻挠士民进言。宋哲宗“从之”。这才有了后来的“元祐之治”。  再说回宋神宗元丰年间,旧党阵营中有一个叫做许将的龙图阁待制,到郓州任太守。郓州这地方,大概因为以前的官员施政不得人心,当地的公共知识分子养成了聚在一起非议官政的习惯,“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不过许将对此并不干涉,而是埋头做好自己的本职,有冤理冤,有灾赈灾,施以宽仁之政,最后“民无一人犯法,三圄皆空”,郓州士子“聚肆以谤官政”的风气,也慢慢地改变了。  司马光对新党禁锢言论的谴责,以及许将治郓的实践,正好反映了中国传统士大夫对待“谤政”的方法论:他们固然没有像今人一样从“权利”的角度,提出批评政府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主张,但他们却从“义务”的角度,对政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反过来,如果庶民有议,则意味着政府的施政有了阙失。根据这样的道理,他们要求主政者,面对民间的谤政,应当躬身自问,反省过失,以求重获民众的认同;而不是粗暴地禁止庶民谤政。这便是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其实在政治学中,权利与义务是互见的关系,从“权利本位”赋权于民,与从“义务本位”求责于官,显然是殊途同归的。  传统士大夫这种看待诽谤的政治学逻辑,在宋孝宗与执政大臣的一次对话中,有很清晰的呈现。南宋淳熙二年(1175年),孝宗宴请几位宰执大臣。宴席上,孝宗说:“朝廷所行事,或是或非,自有公议。近来士大夫又好倡为清议之说,不宜有此。况今公道大开,朝政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何必更言清议?”在这里,孝宗表达了对朝中“清议”现象的担忧,因为在皇帝看来,“清议”常常跟“朋党”勾连在一起,是基于派系利益而非出自公心的政治攻讦。当然以现代政治学目光来看,基于政治派系的“清议”,也是可以发展出竞争性的党际监督的,不过我们大可不必苛责900年前的君主,我们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宋孝宗虽然不愿意看到“清议”的出现,却也认为朝政“或是或非,自有公议”,“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即承认朝廷之施政,应当接受公议包括民间谤政的考验。  那么执政大臣是如何回答孝宗皇帝的呢?参知政事龚茂良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惟公道不行于上,然后清议在下,此衰世气象,不是好事。”暗示现在朝廷之所以出现“清议”,是因为“公道不行于上”。签书枢密院事李彦颖也说:“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若朝廷所行皆是,自无可议。”也是为谤政辩护。按照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如果朝廷施政不公,有了是非,当然人人“得而议之”,而应对之道,就是上至人主、下至执政,先检讨自己的过失。宋孝宗也不敢违背这样的政治哲学,说道:“若有不是,处上之人与公卿,却当反求诸己,惟不可更为清议之说。”虽然他还是认为不应该有“清议”,但这是出于对“朋党”政治的顾忌,并不是反对士民议政,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在这次“宴席会议”之后,孝宗向宰相下发了一道诏书,提出“以朝廷阙失,士民皆得献言”。  如果说,秦人将“诽谤罪”(实际上就是谤政之罪)入法,体现了法家之法对于“不毁乡校”的古老宪则惯例的背叛,那么在秦后一千年中,“诽谤罪”时废时用,最终在律法中被取消,则可以说是国家立法向“不毁乡校”惯例的艰难回归。对“古之执政”抱有强烈认同的传统士大夫,当然反对以“诽谤罪”禁锢言路。他们尽管没有明确提出民众“有权利”批评政府,却非常明确地主张政府“有义务”善待民间谤政。以此逻辑,作为公诉案的“诽谤”(谤政),自然不应该入罪;那剩下的,便是诋毁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诽谤罪了,按现代法理,应列入“民不告官不理”的自诉罪范畴。这属于另外的话题,且不展开评说。  “官不修衙”  今日不少地方的政府办公大楼修得富丽堂皇、美轮美奂,在全市(县)建筑物中如鹤立鸡群。这要是在古代,是不可想象的。在古代的县城、府城,最富丽堂皇的建筑物肯定不是衙门,而是商用或民用的酒楼饭店、私家园林之类。如果我们有机会到宋代的城市逛逛,恐怕很难找到一座豪华的衙门,倒是破烂的衙门,在许多地方都可以见到,甚至有些州县的官衙居然成了危房。  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记尽北宋开封城的繁华,用非常细腻的笔触描绘了京师大内、御街、酒楼、茶馆、商铺、食肆、大相国寺、瓦舍勾栏的热闹景象,惟独对开封府衙的描述一笔带过:“浚仪桥之西,即开封府。御街一直南去,过州桥,两边皆居民,街东车家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孟元老只点出开封府衙的地理位置(在浚仪桥之西),笔触立即便转入对市井繁荣的记录。开封府衙淹没在栉比鳞次的商民建筑中,毫不起眼。如果开封府衙很气派,《东京梦华录》不可能没有记载。著名的北宋城市风情画长卷《清明上河图》画了一百余栋楼宇房屋,包括酒店、商店、茶坊、旅店、寺院、医馆、民宅等等,最气派的建筑非“孙羊正店”莫属,这么多建筑物中,也找不到一栋可以确认为官署的豪华建设,画中城门口有一个三开间的平房,算是《清明上河图》长卷唯一画到的一处政府机关——税务所,但这个税务所看起来也很简朴,跟普遍平居差不多,比起临街的酒楼商铺来,逊色多了。  即使是汴京的皇宫,也远远不如汉唐长安宫城之恢宏,也不及明清北京皇城之宽阔。这是因为赵宋皇室对修建皇宫比较克制。北宋雍熙二年(985年),楚王宫失火,宋太宗下了决心“欲广宫城”,便叫殿前都指挥使刘延翰等人“经度之”,即编订建设规划、测绘图纸。不久图纸画了出来,按规划要拆迁不少民居。太宗叫官员去找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征询意见,结果“居民多不欲徙”,大部分居民都不愿意搬走。宋太宗没有搞强拆的胆魄,只好说,“内城褊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下诏叫停了扩修宫城的计划(《宋会要辑稿》、《宋史·地理志》)。所以北宋皇室居住的宫城,是历代统一王朝中格局最小的,站在汴梁的酒楼“丰乐楼”上,就可以俯视宫禁。  甚至皇宫之内,也不如京师市井之热闹。有一日深夜,宋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便问道:“此何处作乐?”宫人说:“此民间酒楼作乐。”相比之民间酒楼的喧闹,皇宫的夜晚显得冷冷清清,所以宫人都有些羡慕起市井生活来:“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说道:“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施德操《北窗炙录》)  后来成为南宋都城的杭州,州衙更是破败不堪,实在不像是官府办公的地方。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到杭州担任通判(相当于副市长),发现州衙的屋宇“例皆倾斜,日有覆压之惧”。杭州曾是五代十国时期吴越国的首府,其时“官屋皆珍材巨木,号称雄丽”,但入宋之后“百余年间,官司既无力修换,又不忍拆为小屋,风雨腐坏,日就颓毁”。地方官只好在这“颓毁”的州衙内办公、生活。苏轼当了三年杭州通判,任期满另迁他州,期间未能修缮州衙。  十几年后,即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苏轼又到杭州当知州(市长),发现州衙仍未整修,更加破烂。他在打给朝廷的报告上说:“到任之日,见使宅楼庑,欹仄罅缝,但用小木横斜撑住,每过其下,栗然寒心,未尝敢安步徐行。”堂堂州政府办公大楼,破落到这个地步,确实有点匪夷所思。苏轼问他的同僚,这房子如何住人?同僚“皆云每遇大风雨,不敢安寝正堂之上”。  这一年六月,杭州州衙有一处房屋倒塌,压伤了衙门内两名书吏;八月,州衙的鼓角楼也倒了,“压死鼓角匠一家四口,内有孕妇一人”,自此之后,“不惟官吏家属,日负忧恐,至于吏卒往来,无不狼顾”。这衙门再不修缮,实在是不能够办公、居住了。所以元祐四年九月,苏轼不得不上奏朝廷,请求拨款修缮衙门——准确地说,是请求朝廷拨给杭州二百道度牒——在宋代,僧尼出家需要获官方颁发的度牒认证,而度牒是要收费的,官方常常通过出售度牒来弥补财政之不足。苏轼调查、计算了一下,杭州官衙至少有二十七处“皆系大段隳坏,须至修完,共计使钱四万余贯”,而要筹集四万贯钱,需要出售二百道度牒。  苏轼在给朝廷的报告上说:“臣非不知破用钱数浩大,朝廷未必信从,深欲减节以就约省”,然而,州衙“弊漏之极,不即修完,三五年间,必遂大坏”,到时再大修,就不是四万余贯钱所能解决的了。所以,苏轼“伏望圣慈(垂帘听政的高太后),特出宸断,尽赐允从。如蒙朝廷体访得不合如此修完,臣伏欺罔之罪”。但朝廷没有同意拨款,可能是因为这次修衙的预算数目太浩大了,四万贯钱,折成人民币,少说也有一两千万元。  次年,杭州发生水灾,又次生饥荒。苏轼再次向朝廷申请划拨二百道度牒。按照苏轼的打算,这二百道度牒卖成钱,可以购得二万五千石大米,再减价粜米,可得钱一万五千贯,用这笔钱来修缮衙门,虽然无法彻底翻修,不过“修完紧要处,亦粗可足用”。这样,朝廷只要拨给杭州度牒,既可赈灾,也可修衙,一举两得,一物两利。苏轼还特别说明了救饥的重要性:“设使不因修完廨宇,朝廷以饥民之故,特出圣恩,乞与二百道度牒,犹不为过。而况救饥、修屋两用而并济乎?”  这一回,宋廷才同意分配度牒给杭州,不过不是二百道,而是只有三十道。出售三十道度牒所募集的资金,肯定是不足以修整官衙的,我猜测杭州官衙最后应该是草草修缮了事。不过,苏轼在元祐五年主持修建的一处公共工程,则在青史上流芳千古,那就是杭州的“苏堤”。  现在的问题是,苏轼可不可以自作主张、挪用公款、大兴土木,将官衙修得漂漂亮亮呢?不行。因为宋朝不允许地方官擅自修建官衙。宋代之前,地方官还有自主修衙的权力,如唐代的李听当邠宁节度使时,发现“邠州衙厅,相传不利葺修,以至隳坏”,李听不管三七二十一,“命葺之,卒无变异”。但到了宋朝,地方官要修建衙门,就必须经中央政府审核、批准了。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朝廷已诏令地方“无得擅修廨舍”。苏轼自己也明白:“近年监司急于财用,尤讳修造,自十千(即十贯钱)以上,不许擅支。”  如果地方官私自修建官衙,则将受到弹劾、处分。恰好宋朝的台谏监察系统具有独立而强大的力量,官员对待修衙之事,就不能不比较审慎了。来看两个例子——还是在杭州,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知州薛映被人告发“部内女口,鬻铅器多取其直,广市绫罗不输税,占留州胥,在司擅增修廨宇”,意思是说,薛映的亲属经商牟取暴利,又逃税漏税,还占用公职人员,而薛映本人又擅自修建官衙。朝廷马上派遣御史调查,一查,果然如此,经大理寺议罪,薛知州被贬为“连州文学”,一个小地方的闲职。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汝州知州李寿朋在春荒时节“令郡人献材木,修廨宇亭榭,重为劳扰”,也被御史弹劾,受到降职处分。  因为朝廷对地方官府修衙之事控制很严,慢慢便形成了“官不修衙”的惯例,这一惯例延续至后来的明清时期。如明朝万历年间,顺天府宛平县有个叫沈榜的知县,写了一部《宛署杂记》,据这部笔记的描述,宛平县虽然是京畿首县,但县廨却非常简陋:“廨仅一所,与民间比屋,曲直不齐,各佐领衙与市民联墙,声音可通。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顾不知创自何时,何所迁就,而因陋就简,粗备如此也。”宛平县自永乐帝迁都北京、成为京畿首县,迄至万历年间,已接近两百年,这么长的时间,居然一直未能将县廨修建得像样一点。因为县廨实在太粗陋了,跟“天下第一县”的身份极不相称,沈榜只好在万历十八年重修了衙门的仪门,但想扩建,县财政却拿不出一两银子来。清代中叶,成都的官署也是年久失修,“文官衙署向皆欹侧欲倾,破烂不堪”,“两县以下之各官署,或荒凉如僧庐,或朽蚀如陋室,虽列省会地面,而萧条僻陋之气,怆然满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便是地方政府“无款培修”,而且地方官也缺乏修缮的动力,“因官任久暂无定”,谁也不乐意自己辛辛苦苦种树,让后来者白白乘凉。  当然也不能说从宋朝开始,所有的官衙都不修缮。修衙之事,还是见诸史志。但总的来说,宋代官员对修衙极不热心,即便是非要修衙,也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再三强调原来的官廨破败不堪,非修不可,又申明在修建过程中并无扰民之事。也有地方官为了修衙,将自己的俸禄或财产捐献出来,作为经费,或者接受民间富民、士绅的个人捐助。这倒是政策允许的。事实上,古代不少地方官都有捐出薪水修整官廨的记录,苏轼修缮杭州州衙,便捐出自己的“公使钱”五百贯。公使钱,是宋朝财政拨给地方长官的特别费,由地方长官自主支配,主要用于公务接待。  那古代王朝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地方官府修缮官廨呢?首先是因为,传统社会的政府一直是一个“小政府”,财政规模非常有限,通常不设专门的修衙经费。苏轼想修整杭州衙门,只能一次次向朝廷申请拨款。清代则规定,地方官想修建衙署,一概由官员自掏腰包,从他们的养廉银中分期扣款,这种情况下,哪个官员愿意吃饱撑的去修官衙?  其次,旧时修衙,难免要劳民伤财,招募或征调民力。在宋代,科配民力,政府是需要按照市场人力价格支付工资的,但地方政府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又免不了会出现“有司失职,往往不给价直”的情况,给地方百姓造成沉重负担,也埋下社会隐患,而这,又是与“恤民”的传统执政理念相违背的,也是开明的执政者所不乐见的。  最后一点更值得特别指出来,在旧时朝廷的工程立项与预算日程表中,修衙通常被列为“不急之务”,远远排在其他公共工程的后面。如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宋廷“诏京城内外除修造仓场、库务、店务、课利舍屋外,自宫殿、园苑以至百司廨舍、寺观等,并权停。过七年取旨”。即暂停京城一切官廨的修建,七年后再说,因为政府要优先建设仓场(贮存粮食的仓库)、库务(国库)、店务(公租房)、课利舍屋(税所)等公共项目。还有学者从民国时汇编的《明代建筑大事年表》中统计出,明朝开国之后,洪武期间三十一年,各地新建和重修学校674所,而同一时期才修衙26所;到了宣德朝,官廨才大规模兴建,但也只是修了55所,而同期各地兴建或重修学校则有159所。  旧时“官不修衙”的惯例虽有种种弊端,比如可能导致地方官产生因循苟且、得过且过的习气,像杭州官衙那样破败到时刻有倒塌的危险,更是“不正常”。但“官不修衙”背后那种体恤民财、民力,以及将教育预算排在修衙项目之前的传统执政理念,毫无疑问属于永不过时的普遍价值。还是来重温一遍宋仁宗的那句话吧——“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  官邸制:现代的,也是传统的  “官邸制”,指的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之内提供住房的制度,这也是今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高官住房制度,我们耳熟能详的“白宫”即为美国总统官邸,“唐宁街10号”为英国首相官邸,“爱丽舍宫”为法国总统官邸。国外官邸制虽有千差万别,但总的原则却是一致的:一、国家只为少数高级别的官僚提供官邸;二、官员对官邸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任期内入住,卸任后搬出;三、官邸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这三条标准,中国古代也推行类似的官邸制,尤以唐宋时期为典型。  秦汉时,国家实行的是“名田宅”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政府按照臣民的爵位高低,配给不同等级的住宅,很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  唐代之后,国家不再对官员进行制度化的“赐田宅”,而慢慢形成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官邸制”。唐宋的官邸制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套系统:在地方一级,州衙与县衙通常都划分为办公区(外衙)与生活居(内衙),地方官员及其家眷一般都居住在内衙。而在京师,中央政府则只向高级别的少数高官提供官邸,多数官员是住不了官邸的,如当过礼部主客郎中的白居易就没有资格入住官邸,只好写了一首《卜居》的诗发牢骚:“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白大诗人游宦京都二十年,官至礼部主客郎中,相当是外交部招待外宾的司长,却连一套住房也混不到。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官舍,还是中央高级官僚的官邸,所有权都归国家,官员只能在任期内获得居住权,离任则必须搬走。唐玄宗时,宰相李日知提出辞职,获朝廷批准,“及还,饰装将出居别业”,即回官邸收拾了一番,准备搬出来。李日知辞职前并未与妻子商量,所以妻子很吃惊,骂他:“家室屡空,子弟名宦未立,何为辞职也?”  宋朝立国后,中央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未建设官邸,京朝官只能自己租房子,仁宗朝的宰相韩琦说,“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韩琦所言,绝非夸大。与韩琦同时代的欧阳修调到京师任职,租住的是破旧小屋,一下大雨就浸水,他只好像唐朝的白居易那样写诗谴怀:“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邻注涌沟窦,街流溢庭除。出门愁浩渺,闭户恐为潴。墙壁豁四达,幸家无贮储。”连宰相都是租房居住,有朱熹的话为证:“且如祖宗朝,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真宗朝的枢密副使(相当于副宰相职务)杨砺,租住在陋巷,“僦舍委巷中”,他去世时,宋真宗冒雨前往祭拜,发现巷子狭窄,连马车都进不了,“乘舆不能进,步至其第,嗟悯久之”。  当然,在京城租房子还是挺方便的,北宋汴京的租赁市场非常发达,除了有大量民宅出租,也可以租住公屋。宋政府建有一批公租房,并设立一个叫做“楼店务”(类似于房管局)的机构进行管理,官民均可向“楼店务”申请租房。那租金呢?自掏腰包。而且房租还不便宜,以致有一位叫做章伯镇的北宋京官发牢骚说:“任京有两般日月:望月初,请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看样子这位章大人还是一名“月光族”。  高官无专门的官邸,各自租房居住,虽然可以减轻财政压力,但也会给政府带来某些不便,宋笔记《石林诗话》说:“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既稽缓,又多漏泄。”意思是说,宰相僦舍而居,有时下班之后,宰相回家了,却有紧急的文件需要宰相审阅、批示,那只能由“省吏”送到宰相私第呈押,这样既耽搁了事情,也容易漏泄机密。  因此,到宋神宗熙宁至元丰年间,朝廷便拨款在皇城右掖门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诏建东西二府各四位,东府第一位凡一百五十六间,余各一百五十三间。东府命宰臣、参知政事居之;西府命枢密使、副使居之。……始迁也,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以上皆预。”这批官邸,民间称为“八位”,大概是有八套的意思吧。从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有资格入住“八位”官邸的都是副国级以上的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三司使、三司副使、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知杂御史(相当于副议长)。部长以下的官员,还是“僦舍而居”。  如果有钱,自然也可以自己购置住宅,不过宋朝官员俸禄虽高,但京师寸土寸金,宋人说,“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非熏戚世家,居无隙地。”许多官员在京城是买不起房子的,当过宰相的寇准,“历富贵四十年,无田园邸舍,入觐则寄僧舍或僦居”,为官四十年,居然也未能在京师置产,入京觐见皇帝时,只能在寺院寄宿或者租住民居。即便官员有钱购房,宋政府对此也有限制,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朝廷出台了一道“限购令”:“诏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置屋。”限制现任京官在首都购买第二套房。禁令只针对官员,平民不受限制。  在地方一级,宋代的州县衙门通常都包含了居住区与办公区,“或以衙为廨舍,早晚声鼓,谓之衙鼓,报牌谓之衙牌,儿子谓之衙内。”廨即官署,指政府办公区;舍即官舍,指官员居住区。州县的长官一般都会配备官舍,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官都有这个待遇,寇准被贬为道州司马时,州政府就没有给他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颇亦宏壮”,当地百姓拥戴寇准,动手给他建造了一所房子。苏辙被贬谪到雷州,也是“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但苏辙的政敌——宰相章惇认为他有“强夺民居”之嫌疑,命令雷州政府“究治”,苏辙最后拿出了租赁合同,才未被治罪,“以僦券甚明,乃止”。  “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门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明清的县衙都由办公区与生活区组合而成,冯友兰先生小时候曾经随父亲在县衙居住过(他父亲在晚清时署理过崇阳知县),对县衙的构造很熟悉。他在《三松堂自序》中说,“进了(县衙)大门,绕过仪门,就是大堂。大堂前面两侧各有一排房子,这是县衙门的六房办公之地。……大堂后边,就是‘宅门’。这个称号表示此门以内就是县官的私宅。宅门进去,是二堂。二堂后边,还有三堂。进了宅门,往西边拐,就是花厅,是县官会客的地方。花厅西头,有一个套间,叫签押房,是县官办公的地方。花厅后边,隔一个院子,就是上房。母亲领着我们都住在上房里面。还有厨房和其他零碎房屋,都在东边的院子里。这个格局和体制,大概各州县衙门都是一样。”中国古代实行流官制,官员离任,即交回房产。  不过对旗人,清廷则给予“福利分房”的特权,由朝廷“拨给官房”,即按照官阶高低向旗人分配房产,“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这是清初的分配标准,后来由于财政不堪重负,标准才有所降低:“各处取到旗下官员,拨给房屋,各照旧例酌减。”雍正、乾隆年间,朝廷又开始推行市场化的“房改”,允许福利房交易,旗人可以通过缴纳首付与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完整的产权。民国建立之后,旗人的住房福利特权才被废止,只有总统、内阁总理等高官由国家分配官邸,其他政府官员,则自购房或者租房,实际上即恢复了唐宋的官邸制。  有时候,革新其实挺简单,借鉴现代国家的先进经验,回归华夏的优良传统,就可以了。  宋人是如何防范发生冤案的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中被人私自拆封,并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传递军事信函的士兵)汪青“私启递筒”(密函装于竹筒内再密封,称为递筒)。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峙,汪青触犯军纪,“事关边徼”,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斩刑。谁知几年后,“他卒事觉”,即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所为,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杀了。  冤案铸成,真相大白,当然必须进行补救。宋朝的做法,跟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分为两部分,一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另一处史料则说“青家支给五年”,本文采用《宋史》的记载),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二是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古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因过失而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将无罪者入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换成现代的说法,即“疑罪从无”,体现在法官问责上,宋代对“失出人罪”的处罚很轻,几乎没有惩罚,对“失入人罪”的处罚则很严厉,“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因为这一做法具有激励法官轻判之弊,不利于“出公心为朝廷正法”,后来在臣僚的建议下,便改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但对“失入”的惩罚重于“失出”的倾向性,还是保留着,体现了宋朝对“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理念的坚持。  所谓“人命关天”,宋代对“失入人死罪”尤为重视,创设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失入人死罪法”,可惜这一立法并未为后来的元明清继承。按宋神宗年间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误决三人,则负首要责任的法官“刺配千里外牢城”;如误决二人,首要责任法官押赴“远恶处编管”;如误决一人,则送“千里外编管”;其他负有责任的法官,也要受撤职、降职等处罚;如果犯人未处决,则司法官的责任可减轻一等。当然处罚最严厉的是“故入人罪”,以“全罪”论处,即以含冤者所受到的罪罚还论法官。  此外,宋代的法律又规定,“狱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终身不复进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说,曾因过失而犯有“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不得再担任法官。宋仁宗时,刑部推荐一人当“详覆官”(负责复核刑案的法官),仁宗记得他的姓名,说:此人曾因“失入人罪”,不得再迁官(升官),岂可任法吏?推荐者皆处罚金。  回到前面的汪青案,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冤案被发现时,他已经离任,调到他处为官了。说起来,这个赵粹中倒不是个糊涂官,他曾雪岳飞之冤,主政池州时,“郡政修举,实惠及民”,可见虽不是“无懈可击的神探”,却也是一名好官,他对汪青案应该属于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赵粹中因为这个案子“落职”,即被撤去官职。其他有牵连的官员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余责罚有差”。  这个案子总算了结,却不知冤死的汪青地下有知,是否能瞑目。毕竟,给予冤死者家属的抚恤再优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再严厉,都不能挽回冤死之人的生命了。所以,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完善程序,尽最大程度减少冤案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应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还是很了不起的。  宋代的一切制度设计,均遵循一个原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范的对象包括文武百官、皇亲贵戚乃至君主本人),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为防止法官枉法或误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繁复、严密的司法审判程序,“防奸”之深,为历代所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这套程序过于“繁琐”。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伺候”。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  让我们以宋代州一级的法院为样本,来重建当时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宋朝在各州均设立两个法院——司理院与州院,两个法院是平行的,并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一个刑事案子进入庭审程序之后,州法院必须启动“鞫谳分司”的司法机制,即审讯问罪的法官(狱司)与检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为同一人,而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人分别担任,各自独立地行使“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司法权。宋人认为,“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讯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据状鞫狱”的原则,《宋刑统》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说的是,法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古代重口供,允许刑讯,不过宋代对刑讯的使用已有了严格限制,更加注重证据与检验,对证验明白无疑者,不必用刑逼供,可以“据状断之”;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孕妇、产妇,依法,也不得拷讯。违法用刑的法官,将会被追究责任。  案子审讯完毕之后、检法量刑之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即由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让犯人“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如果录问官与鞫狱官有利害关系,比如同年、同门,则必须回避。在录问过程中,如果案情有误,而录问官未能发现、驳正,那么录问官也会受到惩罚,若能驳正则有赏。如果录问无误,案子就转入“检法”程序。由法司根据讯问所得的罪情,检出适用的法律条例,供长官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法时若发现案情有误,法司也有权驳正。  有一点值得指出,在鞫狱—录问—检法的整个过程中,三个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不得相互商议,宋代法律规定:“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  检法之后,就是判决的程序了。首先,由鞫狱官、录问官、检法官之外的法官,按照鞫狱官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依据,草拟好判决书,这叫做“拟判”;然后还有一个“过厅”的程序,类似于现在的“合议”,由负责该案的所有法官集体对判决书进行审核、签押,以示负责,假如将来发现该案的审判出了差错,这些签字的法官都要负连带责任;假如有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又不能推翻原判,则可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以后若长官的判决有误,附上议状者可以免除处罚。最后,由州最高长官定判结案,按照要求,这时必须向案犯宣读判词,问犯人是否服判。这相当于留给犯人又一次申诉的机会。  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案子就可以呈报路一级的提刑司、中央刑部,进入复核阶段。这里不赘述。需要补充的是,不管是在录问、还是在宣判,乃至在行刑之前,犯人都有翻供的权利。一旦翻供,则必须组织另外的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另一个法院(宋代一州设两法院的意义体现出来了),重新审理,一切重新按照程序再走一遍。这叫做“翻异别勘”。根据宋代立法,犯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南宋时改为五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案子,已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我们再说个故事:还是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有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翻异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从轻发落,免于阿梁一死。  平心而论,宋代这套严密的司法程序,以今日的眼光来看,也是可圈可点的。这么周密的程序一层一层走下来,如果一宗案子有疑点,被发现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宋太宗雍熙年间,同州有一富户,家里有一个婢女失踪了,婢女的父母找不到女儿,告到州法院。州太守命录事参军(州法院负责鞫狱的司法官)主审这个案子。恰好这录事参军“尝贷钱于富民,不获”,即向那富户借钱,被拒绝了,所以借机报复,“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录事参军将这个审讯结果报上去,录问、检法等程序都未能发现隐情,但在拟判、过厅的程序上,被拦下来了:同州推官(法官)钱若水“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迟迟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十几天后,钱若水才找到州太守,说,我之所以拖延此案,是私密派人去寻找那婢女,现在已找到了。案子终于真相大白,富民父子无罪释放,那个徇私枉法的录事参军大概也受到了处分。  这不是孤例。还是太宗朝,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停止判决,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这两宗冤案之所以得以及时发现,从人的因素来说,自然是因为遇上了富有洞察力与同情心的钱若水、邵晔;从制度的因素来说,也应承认宋代严密的司法程序、环环相扣的制衡机制确实发挥了防弊的作用。当然也不必讳言,再严密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会打一个折扣(否则就不会发生池州汪青冤案了),但这套制度背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立法精神、“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可惜的是,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明朝把元人赶走,但是承袭了他们的专制政治。所以恢复了一些旧有的制度,而最不彻底的就是司法。清朝在这一点上,也完全接受了明朝的衣钵。”宋代司法制度遂成绝响。  宋人对死囚的临刑关怀  北宋有个叫宋祁的大才子,就是那位以一句“红杏枝头春意闹”令同僚惊艳的“红杏尚书”。他的父亲宋玘,曾在常州当了十年法官。每次有死刑犯即将处决,宋玘必拿着判决书告诉囚犯:“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给死囚安排了比较丰盛的最后一餐。临刑之际,“囚皆叩颡感泣”。待犯人伏法后,又替他们请来僧人“诵经忏罪”。常州的死囚都很感念宋玘的恩德,对宋玘说,“若勿化有知,当为宋府君作狗马偿厚德。”  我们当然可以说,宋玘是一位很有同情心的法官。不过我这里不准备过多强调个人的美德,因为宋玘所执行的,并不是他本人的独创,而是一套宋人已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根据宋朝的立法,这套“临刑关怀”制度包括七个层面:一、死囚被处决之前,“仍先给酒食”,允许犯人的最后一餐吃好喝好;二、“听亲戚辞诀”,犯人享有在临刑前会见亲人、进行人生告别的权利;三、“示以犯状”,即当众宣读犯人的罪状、判决、断由(法律依据),不搞秘密宣判;四、“不得掩塞其口”,即禁止用东西塞住临刑死囚之口,要允许他说话;五、若死囚“翻异(翻供喊冤),或其家属称冤”,必须中止行刑程序,快马“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元丰令》);六、死囚一般在未申时分(黄昏)行决,“经宿乃许收瘗”,尸首第二天由亲属领回收葬,官府不得阻挠;七、没有亲属、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给予体面的安葬,“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天圣令》)。  当然,宋玘的做法更加周全、更为人性化,不但提醒死囚“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请了僧人来替被处死的犯人念经超度,这种指向终极关怀的“临刑关怀”精神,比之今日西方社会允许神父进入监狱为死刑犯祷告的人道主义做法,毫不逊色。所以,我们不必奇怪为什么众死囚要对宋玘“叩颡感泣”,甘愿来生“作狗马偿厚德”。  宋代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并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华夏的优良法制传统。至迟在唐代,政府已经立法确立了“临刑关怀”制度。《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后(即黄昏)行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于官地埋瘗,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冢上,书其姓名”。五代时,军人专权,烽烟四起,法纪也成为一纸具文,以致“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令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外,或残害尸洌”。后唐的法官张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抛尸荒野,建议政府沿用唐令中的“临刑关怀”原则。朝廷“从之”。宋朝建立后,将唐代的“临刑关怀”制度继承了下来,并把它发展得更加完备,比如立法强调“不得窒塞(死囚)口耳,蒙蔽面目”,这等于从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临刑称冤”的权利。唐代时,武则天曾将犯人封口处决,破坏了“临刑称冤”之制,宋朝的立法,是对武则天败坏法制的拨乱反正。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而对于即将被法律剥夺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现出起码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北宋哲宗年间,由于地方司法当局对这套“临刑关怀”制度的执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县对临刑的死囚,“以纸钱厚蒙其首”,又有一大群执法人员围着“传呼鼓噪”,导致其“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也妨碍了亲戚辈“与囚辞诀”。朝廷认为“此其间不能无滥”,存在着滥杀犯人的司法腐败,便派遣“谏官、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御史也领受了这项任务,但他告诉皇帝:“臣之此行,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意思是说,这种委派钦差大臣下去办案的整风运动是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有限。那么什么才是治本之策呢?林旦建议,朝廷应该“戒敕狱官,务在遵守”《元丰令》所规定的“临刑关怀”制度,“若尚敢违敕,令统辖官司觉察按劾,并许被苦之家申诉,立为受理。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只要严格执行制度,“积年之弊,自此顿革,辇毂之下,无有冤人”。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议,“诏刑部立法以闻”。  我们不敢说“临刑关怀”制度自此便得以不折不扣地实行下去,更不能说宋代已实现了“辇毂之下,无有冤人”,不过应当承认,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临刑关怀”制度,而且立法规定“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对违制的司法机关,鼓励台谏官弹劾,允许“被苦之家”控告,确实是难能可贵。因为,即便是一千年后的政府,也未必做得到这一点。  发生在北宋神宗朝的一宗毒杀案  北宋元丰元年(1078年)的春夏之际,舒州太湖县发生了一宗震动朝野的投毒谋杀案。  这一年,前国子监博士、太湖县知县陈世儒的庶母去世了,陈在呈报朝廷的丁忧条陈中称母亲死于突发心口痛。本来这事也寻常,陈家发丧还归京师,世儒按惯例丁忧守制。谁知六月份,一名从陈府逃了出来的奴婢,跑到开封府衙门,检控陈母并非死于急病,而是中毒而亡。  当时的开封府尹是苏颂,一位正直、持稳的官员(他也是北宋最有智慧的科学家),马上组织军巡院(京师法院)的法官推鞫此案。按照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应该先由“推司”进行“事实审”。经法医检验,陈母确有中毒迹象,更吓人的是,其胸口还钉着一根致命的大铁钉,死于谋杀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到底是谁谋杀了她?  陈府的奴婢们供称,“诸婢以药毒之,不死,夜持钉陷其胸骨以丧”。但事情可能没有那么简单,审讯下去,案情露出了一个可怕的线索:陈世儒之妻李氏与家婆一贯不合,曾跟众婢说:“博士一日持丧,当厚饷汝辈。”这显然是在暗示婢女杀了陈母领赏,随后陈母果然被杀,李氏自然难逃主谋之嫌疑。现在的问题是,陈世儒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弑母?  这宗骇人听闻的人伦大案在开封府审了大半年,还是未能结案。按程序,“事实审”完毕之后,便由“法司”检法量刑,即进行“法律审”,军巡院的法吏认为,李氏并未“明言使杀姑,法不至死”。苏颂也倾向于认为陈世儒并不知情。而这时候,整个京城已在传播陈世儒合谋杀母的小道消息,流言四起,说开封府长官苏颂意欲包庇陈世儒夫妇。连神宗皇帝也被惊动了,召见苏颂,交待说:“此人伦大恶,当穷竟。”苏颂答道:“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言宽,亦不敢谕之使重。”表明了他将不偏不倚对待此案、不干预法庭(有司)审讯的立场。  也难怪流言纷起。陈世儒夫妇的家庭背景绝非寻常。世儒之父陈执中乃是两朝元老,深得宋真宗的宠信,又是仁宗朝的宰相;李氏的家世更不简单,她的父亲是龙图阁直学士李中师,母亲吕氏则是仁宗朝另一位宰相吕夷简的孙女,现在吕夷简的儿子吕公著又是同知枢密院,属于副宰相级别的人物。陈氏夫妇具有如此显赫的身世,谁敢保证他们不会动用关系请托说项、干预司法?  事实上,案发之后,陈妻李氏便求告她的母亲吕氏:开封府快要抓我了,请母亲快跟公著叔公说说,请他去跟苏颂疏通疏通。吕氏“即夜至公著所如女言”,不过吕公著是一位正派人,拒绝了她的请托:“不可。比相州狱,正坐请求耳,逮系者数百人。况此岂可干人?”意思是说,这个案子,朝廷正在查处请托之人,已抓了数百人。况且这种事,我避嫌尚来不及,岂可插手?吕氏只好“涕泣而退”。但吕公著虽没有出面,他的侄子、大理寺评事(最高法院的低级法官)吕希亚,以及陈世儒朋友的女婿晏靖(一个京官)却是过问了案情。更何况,京城之中,谁人不知道陈吕两家的显赫家世?也许不需要吕家人亲自出面,法官就会主动卖一个人情。  可能正因为牵涉到如此庞大的政治势力,陈世儒案出现了“狱久不决”的局面。元丰二年正月,有御史提出,开封府的法官“所鞫不尽”,没有认定陈世儒知情弑母,不能再让他们审下去了。所以案子移交给大理寺别勘。这时,苏颂也因为另外一个小案,被御史弹劾“故纵”,贬到濠州当知府。陈世儒案进入由大理寺重审的阶段。大理寺发现,本案在初审时存在徇私包庇的嫌疑:陈世儒的岳母吕氏“因缘请求”,致使军巡院原勘官“改易情节,变移首从”,为陈世儒夫妇脱罪。  恰好大理寺丞(分管审讯的法官)贾种民是支持新党的人,时人评价他“谄事章惇,阴陷良善”,现在天上掉下一个陈世儒案来,正好可以用来狠狠打击旧党(吕公著是旧党领袖),因此,贾种民便以“陈氏姻党干求府政”为由,“欲蔓其狱”,先后将吕希亚、晏靖,还有吕公著的女婿都逮捕了。已经被贬到濠州的苏颂也受牵连入狱,贾种民要苏颂指控吕公著曾经向他请托,苏颂坚决不干这种事,说,“诬人死,不可为已。”后来证明,吕公著本人并未干预司法,不过苏颂因为向别人透露过案情,被罢去濠州知府之职。  案子至此已经渗入了政治斗争的因素,这样审下去,只会越扯越乱。所以元丰二年八月,神宗下诏,又将陈世儒案从大理寺移交到御史台。从开封府军巡院,到大理寺,再到御史台,这个情节离奇、背景复杂的谋杀案,前前后后审了好几回,其间李氏数度翻异,依宋朝司法制度,犯人一翻异就须“移推别勘”,即换一批法官重审,以免造成冤案。  到了九月份,御史台终于宣布结案:认定陈世儒夫妇合谋杀害陈母的事实,因陈世儒不愿意待在太湖县当知县,便默许妻子教唆婢女毒杀母亲,以借丁忧的机会回到京城——真令人难以置信,世间竟然有这样的儿子?宋神宗倒是感念陈世儒之父陈执中,想要留世儒一命,说:“(陈执中)止一子,留以存祭祀何如?”但御史中丞蔡确不答应,反问道:陈世儒大逆不道之罪,“可赦邪?”最后,陈家夫妇以及参与谋杀案的婢女,共十九人均被判死刑;开封府原勘官因故纵人罪,皆受处罚;大理寺的法官借故扩大打击面,也被罚铜,次年贾种民又被降职;吕希亚、晏靖也因交涉司法而贬官。  现在也有人认为,陈世儒其实对众婢毒杀陈母一事并不知情,他是冤枉的,是神宗朝新旧党党争的牺牲品。不过我觉得可能性不大,因为后来旧党执政了,陈世儒的后人也重新在政坛上崛起,如果陈世儒确有冤情,平反并不难,但陈案一直都没有人提出平反。  当然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可以看到党争的阴影,而且宋代的司法系统,也做不到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免不了要受党争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在那个时候,显赫门第之内发生了这么一桩谋杀案,疑凶的政治势力再大,毕竟还不可能将案子压下来,还是要走上司法审判的程序。即使出现了“陈氏姻党干求府政”的情况,也立即就遭到另一派的抵制与抗议。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宋代的政治保持着明显的竞争性与制衡性,不仅表现为派系性的党争,还体现在“执政—台谏”的二权分立结构上。当时盯着陈世儒案审理经过、防止吕家人介入与司法官徇私的,正是台谏官与新党中人。被拖入陈世儒案的吕公著珍惜名节、操守,始终不敢滥用权力干涉司法,这样一种由儒家理想熏陶出来的传统士大夫品质,无疑值得称道——而话说回来,在富有竞争性与权力制衡的政治场中,假如吕公著插手了他不该插手的司法,则马上就会被政治对手或者台谏官抓住把柄,最终身败名裂的还是他自己。  第三辑  中国古代无时尚?  平民可访烟花巷,官员不可挟妓行  旧时娼妓业是合法的,秦楼楚馆公开营业。有人统计过,记录北宋京师市井生活的《东京梦华录》,至少提到了19处娼楼妓馆。走在宋朝的城市中,妓女是随处可见的,东京的大酒家,“向晚灯烛荧煌,上下相照,浓妆妓女数百,聚于主廊槏面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临安的酒楼,也有妓女揽客,她们生得“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茶坊也有妓女,“莫不靓妆迎门,争妍卖笑,朝歌暮弦,摇荡心目”;元宵佳节,诸酒店的妓女更是“群坐喧哗,勾引风流子弟买笑追欢”。  一般来说,这些妓女都是“卖艺不卖身”,只陪酒不陪睡的,跟今人理解的“娼妓”并不一样。宋代京师“妓中最胜者”,都“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是很知性的女性;次一点的妓女,也是“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是才艺型的女性。品质最差的妓女才出卖色相,这些妓女一般在“庵酒店”。“庵酒店”有个醒目的标志:门口挂红栀子灯,不论晴雨,都用竹笠盖着。暗示里面“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嗯,是不是有点像今日西方城市的“红灯区”?  那时候嫖娼是比较没品位的做法,风流子弟一般更愿意追求那些高层次的妓女。宋代高档妓女的居处,“皆堂宇宽静,各有三四厅事,前后多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经右史,小室垂帘,茵榻帷幌之类”,布置得很是清雅,吸引了大批京城士子及膏粱子弟经常带着仆人、良马前来拜访,邀请妓女游宴。有些“五陵年少及豪贵子弟”,在瓦舍勾栏中看到表演的妓女“有妖艳入眼者”,待演出结束后又“访其家而宴集”,给她们做红烧肉,大献殷勤。霸王硬上弓那是不行的。  在这些追求妓女的风流子弟中,有赴京赶考的士子,有未授官的新进士,有“膏粱子弟”、“五陵年少”,就是没有在职的官员。为什么?因为按照宋朝的立法,官员是不允许召妓买醉的。宋朝青楼对所有的市民开放,只要您掏得出钱。但官员不可以涉足,官员自己也明白“身为见任,难以至妓馆”,他们若眠花宿柳,一旦被人揭发、弹劾,便可能受刑责或者丢了官职。  宋神宗熙宁年间,两浙路有三个官员,仅仅因为“赴妓乐筵席”,便遭黜责。当时乃王安石当政,王氏不爱女色,却有点贪恋权势,为厉行新法、打击异议,他曾不只一次用“扫黄”的办法来收拾政敌和异己,顺他者昌,逆他者嫖娼。  王安石有个同僚,叫做祖无择,是一位鲠直之士,有点“公知”的臭毛病,口无遮拦,曾得罪过王氏。宋仁朝时,祖无择与王安石同为知制诰,替皇帝起草诏书。依宋制,知制诰草诏是有稿费的,当时叫“润笔”,王安石坚决不收润笔,将钱挂在翰林院的梁上,以示清高,但这笔钱却被祖无择毫不客气地取下来花掉了,“安石闻而恶之”。熙宁初年,王安石当政,推行新法,自知民怨沸腾,便做了一首《咏雪》诗,来自我辩解:“势大直疑埋地尽,功成才见放春回。村农不识仁民意,只望青天万里开。”祖无择听后大笑,出言相讥:“待到开时,民成沟中瘠矣!”因此王安石对祖无择怀恨在心,“乃讽监司求无择罪”,即暗中吩咐当检察官的亲信搜寻祖无择的罪证,务要将祖无择这个人搞倒、搞臭。  一些唯王安石马首是瞻的御史,便想方设法搜集祖无择的罪证,终于给他们找到一条:“祖无择知杭州,坐与官妓薛希涛通。”意思是说,祖无择在杭州当太守时,曾闹出嫖娼的丑闻,那个妓女叫做薛希涛。王安石当然不放过这个收拾祖无择的机会,马上安排人将祖无择关押起来审问,那个妓女薛希涛也被抓了,要她指证祖无择嫖娼。  薛希涛虽是风尘中人,却比许多男人都硬气,任凭办案人员严刑拷问,就是不肯指证祖无择,最后,“希涛榜笞至死,(仍)不肯承伏”。对祖无择的指控都查无实据,无法定罪。王安石一派只好鸡蛋里面挑骨头,以祖无择曾使用公酒超标、乘船越制为由,“谪忠正军节度副使,不签书本州公事”。不久宋神宗又恢复了祖无择集贤院学士之职,但祖无择为避开王安石,自请分司西京(洛阳)御史台,临行前,还写了一首诗,诗的题目就叫做“诮王安石、乞分司西京避谗而去,因以述怀诗”。  王安石对付祖无择,当然有不可告人的“整人”用意,但我们也不能说祖无择受了冤屈,因为他在杭州时,确实与妓女薛希涛有“不正当关系”,而按宋朝法律,官员如果与妓女有私,也确实是要受责罚的。只不过祖无择很幸运,薛希涛对他一往情深,宁死也不出卖他。  如果祖无择不是官员,而是一介平民,那么即使他风流成性,天天狎妓买醉,夜夜眠花宿柳,官府也不可以此为把柄整他。在祖无择那个时代,就出了一个有名的风流才子——柳三变。这个柳才子生性放浪,爱逛青楼,居京华时,“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爱其有词名,能移宫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东京的名妓对柳三变非常仰慕、崇拜,“妓家传出几句口号,道是:‘不愿穿绫罗,愿依柳七哥;不愿君王召,愿得柳七叫;不愿千黄金,愿中柳七心;不愿神仙见,愿识柳七面。’”也没见官家找他的麻烦。  不过,柳三变在参加科考时则遇到了麻烦——宋仁宗批示不可录用他:“此人风前月下,好去浅斟低唱,何要浮名?且填词去。”柳三变于是干脆自称“奉旨填词”,在烟花柳巷继续过他的风流生活。后来柳三变更名柳永,年近半百才获赐进士出身,当了几年小小的“屯田员外郎”。  我觉得宋仁宗与柳永的做法,都有他们的道理。柳永放荡不羁,喜为狭邪游,顶多只能算是私生活不检点,官家不应该横加干预。但是,这种生活作风多少有违公序良俗的浪子,即使再有才情,也不适宜当为民表率的官员,所以宋仁宗叫他“且填词去”,别来考国家公务员了。柳永呢?也不觉得自己的活法有什么见不得人,大大咧咧宣称“奉旨填词”,不改放浪的本色。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其实是存在着一个“双重标准”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与“春秋责备贤者”。按传统的伦理道德,寻花问柳显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小人(平民)之德草”,老百姓可不受太严格的礼法约束,这便是“礼不下庶人”的涵义。而官员,身为社会精英,当为万民表率,“君子(官员)之德风”,则应该接受更苛严的礼法束缚,此即“春秋责备贤者”之义。所以,宋朝政府对平民宿娼,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禁宿娼”的立法只针对官员。  宋代保留着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养、为官员执役的妓女——官府有什么公宴之类,习惯叫来官妓歌舞助兴,许多才华出众的官员还跟官妓过从甚密,如欧阳修、苏轼、秦观等人都与她们有过诗酒唱和。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宋朝官员可以随便眠花宿柳、狎妓嫖娼,那就想错了。  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须十年以上没有再犯,才有可能转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于法定节日的公宴;官员如果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叫来妓女(包括官妓与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罚的:“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官员参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  唐朝时,似乎并不限制官员狎昵妓女,大诗人白居易曾经带着十名妓女夜游杭州西湖,还洋洋自得地赋诗纪念,一时传为佳话。宋人说起这宗前朝风流往事,感慨道:“使在今日,必以罪闻矣!”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而被朝廷治罪。《东轩笔录》收录的一则故事说:“熙宁新法行,督责监司尤切。两浙路张靓、王庭志、潘良器等,因阅兵赴妓乐筵席,侵夜皆黜责。”这三个官员仅仅召妓饮酒(而不是嫖娼),便丢了官。《宋史·列传》中也记载了好几个官员因为冶游而被贬黜的事例:在并州当官的刘涣“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知益州的蒋堂,被认为“私官妓,徙河中府”;权同判太常寺的王洙,因“坐赴进奏院赛神与女妓杂坐,为御史劾奏,黜知濠州”;负责管理市易司的宋乔年,因“坐与倡女私,及私役吏,失官,落拓二十年”。  宋代司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五六个法官集体出去狎妓嫖娼,更是宋人难以想象的事情。  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宋代的狱官,即指法官。也是从仁宗朝开始,宋代逐渐发展出一套严密的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宝元二年(1039年)十二月,仁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若请求曲法之事,则听人陈告之。”  之所以要对法官群体实行“谒禁”,是为了杜绝请托之风,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官司谒禁,本防请托”。宋仁宗朝,曾经一度“士人多驰骛请托,而法官尤甚”。实行“谒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请托者奔逐无门。不过,由于这是“谒禁”制度第一次应用于司法实践,其合理性尚未获得广泛认可,朝中不断有臣僚出来反对这一立法,如包拯就请求废除“谒禁”:“刑法官接见雪罪叙劳之人,率有常禁。臣谓皆非帝王推诚尽下之道也。”仁宗采纳了包拯的建议,叫停了“谒禁”。然而,解禁之后,请托之风很快又卷土重来。  宋神宗登基之后,厉行新法,励精图治,又恢复了更严格的“谒禁”制度,对法官的社交活动实行严厉管制。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皇帝下诏:“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虽亲戚毋得入谒”;京师各个衙门“非假日毋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开封府司军巡院(开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根据这一立法,非法官群体的官员在节假日可以“接见宾客”,而法官则包括节假日在内,均不得与外人应酬,甚至“吊死问疾,一切杜绝”,弄得当时一些官员意见甚大,发牢骚说:“非便也!”  宋神宗去世后,旧党执政,新法一一被罢,多项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被废除了,但即便如此,针对法官的“谒禁”还是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其他官员可以应酬接待,法官还是不可以。  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谒禁”跟北宋神宗朝时一样严厉。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又改为“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允许法官在假日会客,但非节假日还是禁谒的,如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朝廷再次强调,“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法官不守“谒禁”,台谏官即可提出弹劾。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嫖娼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宋朝法官群体,更别说嫖娼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于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其实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司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因为法官的裁决权能够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的死生、一场纠纷的利益归属(这意味着利害相关人具有向法官请托的巨大动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关乎人们对于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信赖。2004年香港颁布的《法官行为指引》提出,“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法官必须尝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原则是法官需要考虑他想做的事,会否令社会上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质疑其品德,或因此减少对他身为法官的尊重。若然会的话,便应避免做本来想做的事情。”因此,不论是一千年前的宋朝,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鼓励法官保持“深居简出”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交活动。至于“集体宿娼”之类严重败坏法官形象的行为,更为古今中外的司法伦理所不容。  公款吃喝的治理  公款吃喝风的危害,轻则浪费公帑,重则腐化整个官场风气,所以历代王朝都想刹住官员挥霍无度的公款吃喝习气,如明王朝的《监纪九款》规定:“风宪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逾分。御史出巡地方,不得纵容官吏出城迎送,亦不得盛张筵宴,邀请亲朋。”当然公款吃喝风能不能刹得住另说,明代海瑞便有“阿谀作俑,流弊至今,县官真做了一个驿丞,知府之身亦当驿丞之半”的感叹,意思是说,县长成天迎来送往、陪吃陪喝,像个招待所所长,市长也好不了多少,像半个招待所所长。  就制度建设来说,宋朝对公款吃喝的管理是历代中最为完善、合理的。首先,宋朝的财政会拨给地方官一笔“公用钱”,即用于公务接待的特别费,换言之,宋朝承认公务接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公款招待必须按照法定的规格、标准。这方面宋朝订立了非常周密的规章制度,凡官员出差公干、下基层考察,均由政府发给“券食”,凭券供给饮食,“依条计日支给人吏券食”(《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券食”的费用到年终由各州的常平主管官统一结算,上报户部审计,如果发现“有过数取予及违戾者,并重置典宪”,即超标、违规的公费接待,以重典处置。  不过,有完备的制度是一回事,制度能否得到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应该说,在宋朝的政治清明时期,官员如果大搞公款吃喝,一旦被台谏官发觉,立即就会受到弹劾,罪轻者降职丢官,罪重者领受刑责。如知静江府的张孝祥曾因为“专事游宴”,被台谏弹劾而罢官,知嘉州的陆游也因“燕饮颓放”而受到撤职处分。发生在北宋庆历四年(1044年)的进奏院聚宴案,也导致著名的大才子苏舜钦被削职为民。  宋朝的进奏院有点类似现在的“驻京办”,负责将朝廷的文书印成报纸,转发给地方政府。苏舜钦当时正好经副宰相范仲淹提拔,以“集贤校理官”的身份“提举进奏院”,即主持进奏院的工作。另一位宰相杜衍也很赏识苏舜钦的才干,干脆将女儿嫁给他。大家都相信小苏毫无疑问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年轻人”。  宋朝京师有一个惯例,“每年春秋赛神,各以本司余物贸易以具酒食,至其时吏史列坐,合乐终日”——每到春秋两季的赛神节,京城各单位都会将积下来的多余物资卖掉,换成酒食钱,大伙痛快吃喝一场。大概朝廷对这个惯例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你不能太过火,不要吃相太难看。  庆历四年的秋季赛神会,苏舜钦便依照惯例将进奏院的旧报纸卖了换钱,然后召集了一帮同僚与文友,到酒楼吃喝玩乐。因为预计卖报纸所得的公款不足消费,大家又凑份子补足,苏舜钦自己掏了十贯钱助席,其他“预会之客,亦醵金有差”,换成现在的话,即AA制。酒酣之际,还叫了几名优伶、官妓陪饮助兴。不能不说,苏舜钦这次宴会,是搞得挺排场的,难免要授人以柄。  也活该苏舜钦倒霉。恰好有个叫李定的官员知道进奏院大办宴席,也想参加。但苏舜钦很瞧不起这个人,不但拒绝了,还将他讽刺了一番。李定衔恨在心,便托人探听苏舜钦聚饮的详情,再添油加醋描述出来,到处散布,“遂腾谤于都下”。消息很快就传到御史中丞王拱辰的耳朵里——王拱辰在历史上的名气并不大,不过他有个曾外孙女,大家一定知道,那就是大名鼎鼎的李清照。这里我们更应该注意王拱辰另外一个身份,他是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有监察、纠绳百官的权力;又是前宰相吕夷简的同情者,庆历四年朝廷正在推行由范仲淹主持的新政,而吕夷简则是新政的反对者,朝中隐然分成两个派系,明着暗着角力。现在新政阵营中的苏舜钦闹出“预妓乐宴会”的丑闻,正好给反对派王拱辰抓到了把柄。王拱辰便联合其他御史,以苏舜钦滥用公款、召妓宴乐为由,对苏舜钦等人提出弹劾案,指控苏舜钦已经构成“监主自盗”罪。  按宋朝的法律,官员如果在公务性接待之外“预妓乐宴会”,要处以“杖八十”乃至“徒二年”的刑责。宋代保留着官妓之制,但只可以在公宴上“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员私召官妓也是犯法的,宋人龚明之《中吴纪闻》说:“乐天(白居易)为郡时,尝携容满、张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尝赋纪游诗。为见当时郡政多暇,而吏议甚宽,使在今日(宋代),必以罪闻矣!”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杂坐而被贬黜。“监主自盗”更是重罪,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不过宋朝很少以极刑对待士大夫,最后苏舜钦被“削籍为民”,一个大有前途的政治新秀从此结束了政治生命;参与进奏院聚饮的其他人,也“皆斥逐”。  对这个严厉的处罚结果,苏舜钦自然是愤愤不平的,他在致朋友欧阳修的书信上大发牢骚:进奏院卖旧报纸换钱聚饮,历年都这么做,况且这也京城各个单位的惯例,为什么要处理我?就算对我以“私贷官物”论罪,也不过是杖九十,“其法甚轻”。现在以重罪削了我官籍,“舜钦虽不足惜,为国计者岂不惜法乎”?欧阳修也为苏舜钦鸣不平:“嗟我子美(苏舜钦字子美),以一酒食之过,至废为民,而流落以死。”不过我们平心而论,苏舜钦也谈不上受冤枉,至少其公款吃喝、召妓作乐的责任是推脱不了的。  苏舜钦还在信中提起另一起“公款吃喝案”,大概想反衬自己遭遇的人情凉薄吧:“近者葛宗古、滕宗谅、张亢,所用官钱钜万,复有入己。范公横身当之,皆得末减,非范公私此三人,于朝廷大体,所补多矣。”这里说的是滕宗谅滥用“公用钱”的事情。  滕宗谅,即滕子京,著名的岳阳楼就是他重新修建的,他的好朋友范仲淹还给他写了一篇《岳阳楼记》,千古传诵。滕子京为人豪爽、好客,他知泾州时,“费公钱16万贯”,除了用于宴乐,还“犒赉诸部属羌,又间以馈遗游士故人”。“公钱”即我们前面说到的“公用钱”,是财政拨给地方官自由支配的特别费,“用尽续给,不限年月”,但长官也不能乱花这笔钱,需用于公务接待,用时也需要副职副署,且计入公账。  滕子京并没有以公用钱中饱私囊。平心说,滕子京也不是贪官,《宋史·滕宗谅传》称他“尚气,倜傥自任,好施与,及卒,无余财”。但他涉嫌“挪用公款”应该是没有疑问的。所以,毫不意外地被御史弹劾了,罪名之一便是“盗用公用钱”。时为庆历三年(1043年),“苏舜钦案”的前一年。宋仁宗派人调查,滕子京“恐连逮者众,因焚其籍以灭姓名”,竟然将冒领“公用费”的账簿烧掉了。看来确实够讲哥们义气。  如何处置这案子,朝中出现两种意见。宰相杜衍主张严查,“欲深罪滕宗谅”;范仲淹则“力救之”,说:“如宗谅显有欺隐入己及乖违大过,臣甘与宗谅同行贬黜。”大概是范仲淹的辩护起了作用吧,滕氏“止降一官,知虢州”。不过,御史中丞王拱辰(又是他)认为这个处理太轻了,“论奏不已”,甚至以辞官相挟:如果不严加处罚,我就辞职不干了。最后,滕子京“复徙岳州”,即贬到荆楚南蛮之处。岳阳楼正是滕子京在岳州任上重修的,无独有偶,苏舜钦被罢官后,也在苏州修建了一座沧浪亭,并写了一篇很有名的《沧浪亭记》。  苏舜钦在致友人书信中提起这件旧事,可能是觉得自己与滕子京同病相怜,也可能是借此埋怨范仲淹与杜衍没有对他施之援手。他对欧阳修说,“二相(范仲淹、杜衍)恐栗畏缩,自保其位,心知非是,不肯开言。”言语中似乎有些怨气。  如果在官官相护的政治生态中,苏舜钦这点屁事完全不至于丢官,甚至连被调查的风险也不会有,要知道苏舜钦并非没有后台,而是后台很硬。但宋朝的政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大体上能保持着制衡性与竞争性,首先是政府—台谏的二权分立,台谏完全独立于政府,台谏官有点像现代议会政治中的议员。宋人说,“本朝谏臣之盛,古未有也。”这不是吹牛,至少在仁宗朝,台谏“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在咄咄逼人的台谏官之前,身为宰相的范仲淹与杜衍也不敢庇护苏舜钦。范仲淹虽保护过滕子京,但御史中丞王拱辰不依不饶,逼着皇帝将滕子京贬到南荒之地。  另一个创造了政治制衡的机制,是表现为“异论相搅”的派系竞争。庆历四年的“进奏院狱”具有不必讳言的党争背景,据《东轩笔录》记载,王拱辰在扳倒苏舜钦等人之后,曾向前宰相吕夷简表功:“聊为相公一网打尽!”我们现在知道宋朝的党争导致了很多恶果,不过也应承认,那是党争恶化的衍生品,良性的党争则可以创造一种政治压力,让执政团队保持警醒,以免被反对派抓住把柄。苏舜钦若非公款吃喝,也不至于受到弹劾。进而言之,若非有“异论相搅”的政治竞争,大概也没有人敢打当朝宰相女婿这只“老虎”。  治理公款吃喝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而且必须有一套使制度启动起来的机制。宋朝并未能根治公款挥霍之风,因为一套制度运行起来,免不了要打一个折扣。不过比之明清笔记所记录的触目惊心的官场吃喝风气(可参见《道咸宦海见闻录》、《官场现形记》等),宋朝的政治生态毕竟要健康得多。  商人的黄金时代  商业无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人类社会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一跃进入彼此联系更紧密、分工更细致、生活更多样化的复杂社会形态,商业提供了最伟大的驱动力。有人说中国儒家传统有抑制商业的习惯,这话其实不对,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贡,便是一位成功的大商人,子贡因经商有道,家累万金,富可敌国,结驷连骑,聘享诸侯,可以与国君分庭抗礼。孔子从来没有因为子贡的商人身份而对他有任何歧视,恰恰相反,孔子以“瑚琏”比喻子贡,认为子贡是国家社稷的大器、良器。  不过,后世的统治者,出于独尊皇权之需,对商人有可能与国君分庭抗礼的潜在力量很是顾忌,所以历代王朝几乎都制订了抑商、辱商、贱商的政策与法律(这一传统来自法家的思想),将商人列入市籍,视同贱民。秦朝曾将一大批有市籍的商人以及父母、祖父母为市籍的商人后代,发配戍边;汉朝立国,“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唐朝“禁工商不得乘马”;“工商杂色之流”,“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明清两代也均有抑商或贱商之政,朱元璋本人就具有强烈的“重农抑商”情结,他建立明王朝之后,即严禁农人弃耕从商,商人外出经商,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商贩被与仆役、倡优、贱民同列;清代的雍正也深具“重农抑商”思想,他说,“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市肆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中少一耕稼之人。”所以应当劝农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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