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7

贵族阶级(诸侯王或贵戚)没有司法权,虽然在公元前2世纪前半期的汉代初期,诸侯王在他们封域内的越权行为显然是被容忍的。但从公元前154年诸侯王的叛乱失败以后,以及接着而来的对他们的全部权力的削夺,他们③被严厉地排斥出所有的司法活动和其它的行政事务之外。可以清楚地看到,列侯对他们封域内的行政从来没有任何发言权,更不用说司法了。他们只能享有他们封地的租税,甚至连这种财政事务也由这个地区的实际长官郡守办理,这些由皇帝任命的官员也掌管司法。④如果说郡守和县令是他们所管地区的唯一法官,他们并不是单独处理司法事务的。在郡、县这两级还设有几个官署来协助他们执行这个任务。史料①关于司法当局的详细研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页以下。②关于这些机构的下属及其官员的设置,见第17章《郡的下属单位》。③关于太常,见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8章《九卿》。①见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不久发表),这篇论文还说明廷尉的“廷”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庭”,而是“公平”、“正直”之义。②即“司直”,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8、12页。关于皇帝审理案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4页以下。③关于公元前154年的叛乱,见上面第2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第315—325页。④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2章《侯与爵》和第8章《县级官员》。 说明,这些官署是由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但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则未提起。这些官署中的最高级的贼曹就是如此;贼曹设在首都,由皇帝的亲信官员——尚书——组成,负责审理疑难案件,也许还协助廷尉办事。①为了防止地方官在司法上的专断,中央政府对其加以正规的控制。第一,地方官的全部行政处于刺史的监督之下,头一次任命刺史是在公元前106年。这些官员直属于御史中丞,巡行他们负责的广大地区,按规定于每年十 月向中央报告那里的情况。要求他们检查的内容中有一条是审查文官提出的裁决是否公正,可是一个严重的危险在于他们与地方豪族勾结而损害小民的利益。除去刺史的正常巡察之外,有时还有廷尉派出的仲裁者的私访,其明确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裁决,或有皇帝派出的以纠正不公正裁决为任务的特使。最后,被告人和他的亲属还可提出申诉,但史料没有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更详细情况。②司法也能在私人领域即广义的罗马法家长权通行方面和报仇方面量刑。家长虽有权力处罚家庭成员,但至少在理论上他不能伤残和杀害他们;即使③处死奴隶也要提交县令办理。报仇对孝子和忠臣来说是一种神圣事情,经典中曾予以强调,但国家则对此深感不安,尽力防止这类事件发生,对犯报复罪的人的惩罚,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快要结束时越来越重;它能株连家庭成员,但史料表明公众总对被告表示同情。关于地方长官在民法范围内的职能,我们知道的很少。买卖重要物品如土地、奴隶、牲畜等的契约,必须有一份副本上交当局存档,这主要是因为④这类事对纳税很重要。我们还知道有关土地的争议有时要听县令解决;从记载的上下文看,似乎县令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是仲裁人。可以设想,在早期是有土地登记册的;还发现了几张相当精细的地图,但我们不知道县衙门或更低级的下属单位是否也有这些地图。①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91页以下。②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9—80页。关于刺史,见上面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8章《郡级官员》。③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88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56件、58件、86件文书,释文第18。④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11—38页。①公元前168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 3(1977),第124—125页。 司法程序②司法程序的构造非常明瞭。亭长(常由退役军人担任,游徼的下属)掌③管捉捕罪犯和嫌疑者。捉捕之前要经过仔细调查,包括检视脚樱对嫌疑者先拘留后审讯,用严刑取得必要的口供;行刑一般是用棍棒打臀部和大腿。④但是法官常被告诫要慎于用刑。朝廷经过长期的讨论后,决定了在一次审讯⑤中敲打的次数,法典中还详细地规定了棍棒的尺寸和重量。审讯嫌疑者时常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一套讯辞。证据使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还使用证人当面对质的办法;证人常和被告者的家属一同被拘禁。⑥当获得了必要的口供时,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罚,但我们不知道使刑罪相当的案例,如有斫断偷窃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难做到量刑正确时,就把案件上交给上级当局以求最终判定,有时甚至上交廷尉。看来地方官有全权使用一切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只是到了更后来的几个世纪,属于死刑的案件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执行。以上所说的司法程序有一个一般性的例外。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会集团的成员时必须得到皇帝的允许。这个集团起初只包括上层贵族和高层官员,但从长远看,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很久以后,它实际上包括了整个绅士阶级。①对所谓罪大恶极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赦。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反对君主及其宫殿和陵墓,破坏国家安全,亵渎宗教圣地等等。这样的罪由于性质严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时包括乱伦行为的“鸟兽行”)。犯了这种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处以酷刑;他们的近亲被斩首,其他的亲戚和下属被罚作奴隶或流放。②对一定年龄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规定,他们在监狱里受到温和待遇。他们不戴枷锁,对他们的处罚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只要不是大罪甚至可不追究。对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她们被罚作的劳役不同于处罚男人的劳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②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28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1—22页。③《睡虎地》,第264、267、27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20—22)。④《睡虎地》,第245—24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1— 2)。⑤例见《汉书》卷二三,第110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7页)。⑥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80页。①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原则》一节。②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56—204页。③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8—302页。 刑罚的种类④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者和罪犯的地方。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们用的。公元6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①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②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③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而实际上是被判处1—5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④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①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②锁链穿着“赭衣”了。④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2页以下。①《汉书》巷四,第12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55页;《汉书》卷二三,第1097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3页以下)。②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167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第16—17页和注8。③“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④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1页、147页注9、240—242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1卷,第79页。①《睡虎地》,第44—45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②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250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205—公元196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65—171页。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③由”。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④⑤⑥⑦⑧赎“流”、“徒”、“墨劓剕”、“宫”等刑,甚至可赎死刑。对汉代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⑨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①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个钱),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②赎金而受宫刑的。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用马或几千竿竹子。③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④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⑤ 20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后来二十 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 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①西蜀地区。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②(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③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8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419页注102。④《睡虎地》,第9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⑤《睡虎地》,第84—85、 143、 178、 179、 200、 23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C20、D52、D94、D136、D164)。⑥《睡虎地》,第84—85、152、164、23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⑦《睡虎地》,第20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⑧《睡虎地》,第84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⑨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5—14页。①《睡虎地》,第8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②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卷,第232页。③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0页以下,注6、11、17。④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16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6页以下。⑤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8—222页。①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②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2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165—198页。 ③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③见《睡虎地》,第261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行政法规从早期以来就一定有了一大套行政法规,但除去那些保存在1975年发现的文书中的以外,留给我们的不多。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史书和碑铭中的大量零散记载推知这些法规的存在和它们的大旨。第一,一定有很多把帝国在行政上划分为郡和国(它们又细分成县)的规定;所有这些区域都由皇帝指派的官吏管理。随着帝国的扩大,新的郡不断被设置,以适应新开发地区的纳税居民的增长。当扩张遇到阻碍或居民因天灾和迁徙而大量减少时,这些行政单位就撤销或合并。县的下一级是乡,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④组成的一个大区,这些大区定时受到区刺史及其属员的巡察;接近后汉末期时,这些大区转变为州。第二,整个帝国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规和条例:中央政府由多种的上下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官员从丞相到最低级官吏的任命、提升、罢免,都有一定的法规。还有关于征税和劳役的条例。简而言之,有一套繁多的法律和条令,以保证这个大帝国的结构复杂的政府行使职能。虽然这些条例原文的大部分已失去而不可复得,但我们现在至少能整理出一些法规的轮廓,如征税制度或文官的职能。①关于征税和劳役,我们知道,在唐代(618—907年)的改革以前,原则上是成年人要缴纳人头税,因时期不同而或以钱或以物(一般是一定长度的绢或麻布)缴纳。对商人的税率较高,奴隶主要为每一个奴隶缴纳两倍于一般人的税额。再者,因时期的不同,对一户中的妇女(有时还对男少年)征税较少,对儿童也是这样。除去人头税(在汉代,原则是120钱)以外,还有土地税,汉初(公元前 200年左右)定为收获的1/15,几十年以后,减为1/30,并延续几个世纪而没有变。除去这些主要的税目之外,还有商业税,财政紧急时候还有资产税。土地税可以用部分的收获物缴纳;人头税在前汉时期缴纳现钱,但至少从公元1世纪中叶以来,以实物缴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长度的麻织品,但有时也用绢或大量的丝。应注意的是,地主阶级的大量佃农既不向政府缴纳人头税也不缴纳土地②税,而只向地主交租。地租一直是很高的,一般为收获的一半或2/3,当中央力量强大时期,甚至国有土地的租额也是这样。关于劳役,原则上是到达一定年龄(这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有所不同)的男子,从15到23岁之间起,理论上到56或60岁为止,必须在本县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这种劳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经常包括维修政府建筑物如①官廨或仓库等,有时是筑路、挖河或修堤。遇到水灾,劳工就填塞决口,有④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2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7章《郡与地方政府》,第8章《地方行政管理》。①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10章《税制》。②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①关于公元前132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6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页;《史记》卷二九,第1410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7页)。 时服劳役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直到堤坝修好。法令还许可雇人代替,这表明这个制度只需要征用可征用的劳动力的一部分。②秦代文书表明,在地方一级,男丁如不应征报到或从工地逃跑,要受笞③刑;如携带政府的工具逃跑则受罚更重。官吏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受惩处:如不登记适龄服役的男青年;任用他们为“随从”而不去服劳役;或在同一时期从同一户中征集一个以上的人服役。④另一个对所有男子的义务是服兵役,但看来,应征者也仅是所有应服兵役男子的一部分。应征的士兵头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卫首都的军中服役或在边境的戍军中服役;诸王国征集的士兵,整个服役期间都在该王国境内。⑤这个制度只在汉朝的前200年实行,到了后汉征兵就不实行了。征兵在以后的朝代暂时恢复。后世的军队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异族雇佣兵组成的。但不管这些军队的成分是异族还是土著,总有一套用于军队的法令和规定,虽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几条。①在考古材料中发现了很多条法规和大量的应用实例。这些发现物表明,当时要求精确的登录制度,包括建立库存物资和装备的清册,以及年度的和半年一次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规定,如每年的射箭考试中②③对成绩良好者的授奖,获得路条需要行为良好的证明,对因父母丧葬而准④⑤假的文书,税务报告,缉捕伪造文书者和逃犯的通知等。总之,这些材料虽是片段的,但也显示了受到一套法令和规定控制的一个官僚机器的工作情况。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⑥依然有效。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官员的,所以它们提供的是最下层机构的行政细目,而没有触及其它的重要方面。这些材料的有关刑法部⑦分,主要集中于盗窃、窝赃,用大量的不同器物(如,从缝针到戈矛)进行②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62页以下。③《睡虎地》,第207、220、221、27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④《睡虎地》,第131、143、147、222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⑤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页。①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秦法律残简》中。②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页。③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页。④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页;何四维:《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页以下。⑤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页。⑥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以下、第333页。⑦《睡虎地》,第150—17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⑧斗殴等事,而几乎没有提到杀人。此外,还有几条对未得到官方允许而擅自杀婴和伤残或杀害别人的儿童或奴隶等事的处理。⑨①在具有大量文牍工作的行政事务方面,特别注意于对官方文书的处理;例如,他们的离任到任时间必须仔细注明;应收到而没有收到的信件必须追②查;所有的公文必须按时发出,拖延要受罚。另外一些条例对地方下级机关人员的任免时间也作了规定。它们规定对任职而不称职的官员也要予以处③④罚。特别要避免任用那些以前被免职并永不叙用的人员。秦律中有很多关于谷物贮存、分配口粮和仓库管理等的条例。对谷物的⑤⑥⑦情况要作定时报告,对于收进来的谷物的堆放、登记、库存账目、防止浪⑧⑨费和偷盗、处罚舞弊等事,也有详细的规定。还有一个关于应在什么时候⑩核查和怎样核查的单独规定。因此就制定了所有的仓库都必须有衡器和量器,(11)而且这些工具要每年测验一次;(12)衡器和量器如有损失,则要受罚。(13)如计量工具不准确,有关人员则要受罚。(14)对于每亩(约450平方米或约一英亩的1/10)所用的不同种子(如谷子、①豌豆、黄豆等)的数量也有严格规定,这可能因为汉代的习惯是贷种给农民。②按一定标准的原粮,舂成白米的数量也有规定,这可能是作为女犯人的劳动③定额。舂出来的米发给犯人作为口粮,定量按照工种对男子、妇女、儿童各④有详细的规定。我们有相当多的关于汉代在西北边境敦煌、居延一带戍军的口粮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汉代实际应用的规定与秦代的十分类似。⑤除去谷物之外,牛、马也是秦律中的项目;这些牲畜受到定时的检查,如果主管人对它们不精心照料和使它们受伤,也要受罚。⑥由于中国学者如劳榦、严耕望,日本学者(这里仅举几个人)如加藤繁、森谷光雄、滨口重国、镰田重雄、大庭脩、宫崎市定等人的艰苦的研究,文⑧《睡虎地》,第185—19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1957年),第19页。②《睡虎地》,第103—10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5—96)。③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93页注5、第278页。④《睡虎地》,第127页以下,第13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0注5。⑤《睡虎地》,第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⑥《睡虎地》,第35页以下、第9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19、86)。⑦《睡虎地》,第35、38—39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21)。⑧《睡虎地》,第96—98、113—11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4、B1—B6、D127—D130)。⑨《睡虎地》,第99—100、 113、115—11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86—87、B1、 B5—B6、D131—D132)。⑩《睡虎地》,第96—101、112—12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9、B1—B29)。①《睡虎地》,第4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7)。②见《汉书》卷四,第1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2—243页);《汉书》卷九,第27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02—303页)。③见上面注51。④《睡虎地》,第49、5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2、15)。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93页以下。⑥《睡虎地》,第33、81、132、141—142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74、C6、C17—C18)。 官的组织得以整理出来。虽然有关的文字(秦汉两朝正史中的职官志)提供了很多有关中央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详情,但对这些部门的实际工作则谈得很少,而且几乎没有谈到地方行政的任何情况。此外,细致的研究揭示了有关对文官的训练和任用以及对文官资格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关于文官的入仕途径和俸禄的材料;这些规定一定是依据现已不存在的法令和章程制定的。⑦更没有想到的是,还有很多的次要材料,即关于请假的材料,我们掌握的这类片段材料至少有秦代的一个律、汉代的两个令,还有汉代的三个令、两个先例、一个格。汉代制定的几个入仕途径,在以后的帝国时期还继续通行,即入仕要通①过荐举、考试、袭爵这三种途径。起初,经济状况看来是唯一的要求,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入仕的人的贪污腐化,但从大约公元前130年以来,郡被要求每年推荐两个人进京入仕。这些人的行为必须“孝而廉”;他们先在中央政②府机关工作,以后再出任县官。但除去这些道德品质之外,他们还必须精通在郡的低级行政机关中学过的吏治;最后,这些被推荐者要通过考试,回答有关时局的问题。结果,某些高级官员有权让他们的后裔在政府任职。这种惯例虽屡经废止,但仍继续存在。另一个入仕途径(它的细节我们已不能知)是进太学。太学设立于公元前124年,有一定数目的博士和50名学生。但200年以后,学生的数目多达③几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学生不一定是年轻人;为了防止任人唯亲,“孝廉”的年龄最后提高到至少40岁,这是中央政府不顾一切地力图扼制地方豪族势力的表现。①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支里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②《汉书》卷六,第160、16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4、42页);《汉书》卷五六,第2512—2513页。③《汉书》卷六,第171—17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以下。 私法如果我们在公法方面知道得很少,如果我们不得不满足于以上所说的大概情况,那么我们对私法的知识就甚至更不能令人满意了。我们掌握的材料之所以贫乏,不仅是由于史书上的记载稀少,而且主要是由于私法主要属于地方的风俗习惯的范畴,只是在触犯私法到了需要惩办时才见之于文字。由于中、日两国学者的努力,我们掌握了一些诸如有关婚姻、继承、买卖契约和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零散材料。①早期的礼书描绘了一幅氏族组织,嫡长支(大宗)中的长辈握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个制度在帝国时代继续盛行,但它必须和法家的秦政府所遗留下来的法规作斗争,汉初的统治者继承了秦国的法规而未加变革。结果,例如已结婚的成年男子必须从父亲的家庭中分出而单独立户,这是和世代同堂的儒家理想不相容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因为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式妻子;不过在理论上他可有数目不限的妾。奴隶之间的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虽然我们不知道奴隶②怎样得到(或被赐给)配偶的。婚姻有彩礼,如嫁妆,但我们不知道在早期的离婚案例中怎样处理这些彩礼。我们偶尔知道,一个被判刑的妻子的嫁妆转给了她的丈夫。③瞿同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儒家的社会观和法④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653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例如,儒家的伦理要求儿子要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实际上在整个汉代时期,政府官吏获准的这种丧假只有36天。对于婚姻,儒家的原则不但坚持严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作为可能的配偶。但在汉代,这些原则远远没有被严格遵守,至少在社会的高阶层(只有这个阶层我们知道得多些)中①是这样。在后世,只有丈夫能提出离婚,但在汉代,已经证实有几件妇女提出离婚的事例。至于汉代的侯(或贵族),只有嫡子才能继承他的爵位和财产;如没有嫡子,即使有庶子,这个侯爵也被认为“死而无后”,他的封地就被国家收②回。至于其它的社会阶层,我们看不到嫡子庶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似乎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处理财产的遗嘱的情况也似乎不清楚。人们积极从事商业,从文书中可以显然看出,占主导地位的哲学反对经商。因此《史记》和《汉书》列举了可以致富的多种行业。商人的足迹遍及①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255—329页;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400页以下。②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158页以下。③《睡虎地》,第2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④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67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清代的190个案例示范》(坎布里奇,麻省,1967),第1部分第4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7页。①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42—43页。②关于诸侯的继承特点,见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09、143、151页。 全国,甚至和边境外的居民在官方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们不知道海外贸易③的情况,也根本不知道有没有海商法。仅有的可靠证据是考古发现的一些买卖土地和衣服的契约,后一种契约涉及很贵重的长袍,是西北边境戍军之间④的交易。契约上要写明转让货物的名称、价钱、买卖双方的姓名、转让日期、证人的签字等。买卖土地要注明土地的四至。还常提到酒价,用来确定这宗交易。地契大多附有条款,说明地上的种植物和可能发现的财物都归买主所有。同时买主也解除了原有者的赎回权;这一特点显然是中国人对于“卖”的特殊概念。①它表明土地的所有权总是相对的,从来不是一个绝对的权;结果,土地权依然在国家手里,国家可以随时提出它对土地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土地税可看作是为使用和收益而支付的地租。②卖长袍的契约,实际上可看作是典当,卖主有赎回权。当以人作抵押物时,典的正式用语“质”则被另一个用语“赘”所代替。有这样一些事例。有的人为了还债或借款,把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作为典当物;这种事很容易导致长期的奴役。③至于买卖奴隶,我们只有一种文字游戏式的契约,但它包含了与其它契约相同的基本内容:完整的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卖的东西(在这个契约④里是一个奴隶的名字)和价钱。古》,1965.10,第529—530页;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15—34页。③关于不同类型贸易的比较价值,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53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20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页以下)。关于边境的贸易经营,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华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第92页以下。④卖地(作坟地用)契约起初写在木或竹简上,再刻在铅块或砖上,放在墓室;卖衣服契约是写在木简上的原始文书。关于这类契约,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这里也讨论了常发生的伪造事);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16页,有关于卖衣服事。又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页和图版16,上面有具有契约成分的文字,用来驱逐墓中邪祟。进一步研究可看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载《考古》,1965.10,第529—530页;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15—34页。①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18—27页。②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104页;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研究》(上海,1964),第48、53页;何四维:《反映在云梦文书中的秦国家经济影响》,收于《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一书中,施拉姆编(伦敦、香港,1985)。③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第477—489页。④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382—392页;宇都宫:《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56—374页。 ①第10章 前汉的社会经济史本章论述汉代中国(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这时,短祚的秦帝国所建立的统一集权国家得到巩固并进入了一个长久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大约四个世纪,只有短暂时间为王莽的新朝所中断。过去一般的看法是,秦汉两代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经历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战国(公元前403—前221年)时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变,才进入稳定不变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其后的两千年,直到近代时期的开始。毫无疑问,春秋战国时代的特征是给秦汉集权国家作好准备的社会经济的变革。但据近期的研究证明,中国社会结构的渐变和经济的逐渐但却显著的发展则一直没有停止。在汉代,不仅始于早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得以继续下去并达成其最后的形态,而且还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开始的全新趋势和发展。唐代以来表明晚期中华帝国社会经济特色的许多因素,这时还没有最轻微的迹象。作为以下论述的基本目标是,以可能最精确的说法来论定汉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为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而应把它理解为中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有生气的和连续的发展进程。给汉代社会经济结构奠基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当时①只是地区规模的各个独立国家里,如齐、晋(公元前403年后分为韩、魏、赵三国)、燕、秦、楚等。但这些变革的性质促进了一个集权帝国的统一和发展。这里,我简要地说一说那些在了解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上具有首要意义的趋势。最可注意的变革是两个革命性的农业技术革新,一是铁器的引进和用畜力与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这些新的进步始于公元前 6、7世纪,到了战国时代就广泛地施行了。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②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①本章为西嵨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济》(东京,1981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年)。①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1章注37。②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 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的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①间。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地联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6、7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渍。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系的经济基础,与更独立的耕种新开垦土地的个体农户的出现紧密相连。这类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泽地带,大贵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现在被家长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术开发了,并提供农具,使农民以“里”的组织在那里定居。这就是这些君主这时取得力量的经济基矗随着这些经济上的变革,政权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长式的君主通过他们的臣属代理人直接统治农民,这些臣属代理人起着农民的监督者和收税者的作用,是后来中国政府官吏的前身。对农民的控制从家庭单位扩大到个人,这表现在征兵、劳役和人头税方面。这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革继续进行到春秋战国时代末期,那时很多领主们或由于内部斗争,有时或由于权臣篡夺而灭亡,只剩下最强大的幸存者。集权的官僚统治制度的雏型在战国时代的所有王国内形成,而最显著的是秦国;秦国在商鞅的指导下,设立郡、县为基本行政区划,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权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经过改进的组织,秦国才能消灭其它国家而完成统一。①春秋战国时代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革是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时代以前,这些行业掌握在某些低级氏族手里,它们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袭为基矗发生在公元前6世纪中叶以后的这种制度变革,十分自然地是与氏族制的解体和官僚制的发展一起发生的。其结果是国家官吏控制了这些行业,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经济某些部分的一个特色。专业工人、罪犯、俘虏、民工等在官吏的监督之下在官办工厂里进行生产,而且产品完全归宫廷或国家消费。由于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在商业的基础上得到促进,所以从事农业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221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对手(其过程,见上面第1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①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区别开来。①见上面第1章《实行变法》。 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但是,所有的手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新兴的盐铁产业方面。这类产业受到生产原料地区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业发了大财。有点例外的是,据一个不能得到可靠证据证实的传说,在公元前7世纪时位于山东半岛的齐国,齐桓公和他的有远见的宰相管仲实行了盐由国家专营。在主要作为行政中心而显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对商品和服务行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有力促进因素。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的贸易,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青铜货币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仅如此,商人们还掌握了由少数独占的生产者(有些独占生产者本人就是商人)生产的盐铁,直接把产品供给消费者,这个事实也对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动力。在这时期,力图压低新兴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的行动,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个传统,从事商业的氏族没有资格或不必参加军事服役。这也是出于保护国家农业基础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农民变成完全不事生产的商人这一愿望。这种抑商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年就灭亡了。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年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各节将试图通过对汉代农业、商业、产业、财政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叙述来探讨这个过程。在进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说一说有关汉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史料。主要的史料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财政方面的专篇,如《史记》卷三○的《平准书》、《汉书》卷二四的《食货志》,①这几篇对前汉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有详细的论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②时桓宽编的《盐铁论》,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关于武帝(公元前141—前 87年)的新财政政策尤其是对盐铁专卖政策,是否应在他的继任者那一朝继续执行的争论,此外,此书还揭示了那一时期的总的问题。还有两部论述汉代①斯旺译:《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年)。②一部分的译文有:埃森·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年);埃森·盖尔、彼得·布德伯格、T.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65(1934),第73—110页。重要部分的选译有乔治·瓦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关于争论的提要,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3章 (伦敦,1974)。 农业技术的著作,即氾胜之(活跃于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胜之书》和后汉崔寔的《四民月令》。这两部书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们可以从现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测其内容。③④其它的有用资料还见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戏文《僮约》;作⑤于公元1世纪的王充(约公元27—100年)的《论衡》中的某些篇;王符(约公元90—165年)的《潜夫论》中的某些篇;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①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论》;应劭(约死于204年)的《风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悦(公元148—209年)的《汉纪》;这些都写于后汉末期。还有反映经济活动的资料,见于公元前1世纪初编集的数学教材《九章算术》提出的一些现实问题中。汉代的金石铭文收于宋代洪适编集的《隶释》一书中。1930年发现于居延的一万件左右的汉简和随后发现的很多与之类似的文书,也含有大量有关资料。其它的考古发现,如表现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铁具、钱币、陶器、图案刺绣(发现于蒙古和中亚)等,也同样相当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经济状况。所有这些资料仅提供了一部分情况,把不同类型的证据互相联系起来以便作一个更综合的研究方面,还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在《史记》、《汉书》中可得到丰富的前汉资料,而后汉资料则相对②贫乏,这种不平衡是由于《后汉书》中没有谈论财政经济的专篇。结果是,我们关于后汉时期的资料是零碎的,而且资料的很大部分来自2世纪作者的论战著作。③这些文献的全译收于许焯云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靓206—公元220年)农田经济的形成》,杰克·达尔编(西雅图、伦敦,1980),第280—294、215—218页。亦见下面的注28和32。④关于《僮约》这篇难懂文章的详细讨论,可看宇都宫清吉:《僮约研究》一文,收于他的《汉代社会经济研究》(东京,1955),第256—374页。英译文见韦慕庭:《西汉时代的奴隶制度》(芝加哥,1943),第383—388页和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31—234页。⑤译文见福克:《论衡》第1部分《王充的哲学论文》和第2部分《王充的杂文》(上海、伦敦,1907、1911;再版,纽约,1962)。①《昌言》的部分遗文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页以下,《政论》见《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页以下。两种文献的译解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一文,收于他的《中国的文明和官僚》,第218页以下、207页以下(纽黑文、伦敦,1964)。②关于汇集所有这些资料为这类专篇的尝试,有苏诚鉴:《后汉食货志长编》(上海,1947)。 农村社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在汉代,农村共同体和都市共同体之间很难作出扎实而可靠的区分,因为城镇里通常有一些农民居住,而农民的村庄从外表看来与城镇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汉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划分按其规模大小依次是,郡、县、乡、里。“里”是最小的单位,它是由垣墙或栏栅包围起来的地区,有一个或两个门口,住有大约百户人家;单个户(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围的住地叫作“宅”。一个“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况是几个“里”构成一个“乡”,甚至一个“县”。汉朝的创业者高祖刘邦是农民出身,生长在沛县丰邑(乡)的中阳里。有关他的一个佚事表明了中阳里和丰乡的关系。当刘邦建立长安为汉朝的首都后,他父亲拒绝住在新的皇宫,为了使这个老人高兴,皇帝在长安附近建筑了一个与丰邑老家维妙维肖的复制品,叫作新丰。把他父亲的朋友和熟人迁到这里陪伴他父亲,甚至把老丰邑的家畜家禽也带来了,当它们被放开,①跳进新的圈栅时,它们毫不迟疑地把新环境认同为旧居了。由这件事看来,中阳里一定是丰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里”。在这时期,一个里的居民无需都是同姓。这可以下面的一事证明:后来的燕王卢绾和刘邦同里同生日,两家的关系很亲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拿着酒肉礼物到两家祝贺,后来又祝贺他们二人到了成年还保持着友谊。②这种以里为基础的共同体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着土地神。与此相同还有国社,每一个县和乡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节日就在里社中举行,参加者可以分到肉食,从而加强了共同体的精神。据记载,刘邦的追随者、后来作丞相的陈平,他分节日的肉食非常公平。③国家用以控制里中社会等级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战国时代。在汉代,爵有20个等级,最低的8个等级可授给里中除去奴隶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时刻,皇帝授给所有15岁以上的男性平民一个或两个爵级,在整个前汉时代的记录里大约有200个授爵事例。每一 次授爵,都给以得过爵的人加级,因此一个人的年龄越大他的爵级越高。遇到这种情况,每一百户得爵人家的妇女可得一匹牛的肉和一百石(200公升)的酒,同时还允许举行一个大的宴会——大酺(当时,一般无故不得举行三 个人以上的宴会)。由于百户组成一个里,所以酒肉可能给与一个里的全体,宴会在社内举行,这样,可使它成为一个宗教性的场面。这些新头衔的级别决定了人们在大酺上的坐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会地①位。附属于爵制的其它优惠,包括犯罪减刑、免除法定的劳役等。实例见于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①《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页。②《史记》卷九三,第2637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页。③《史记》卷五六,第2052页;《汉书》卷四○,第2039页。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 3(1960),第97—174页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12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维也纳,1965),第71—90页。 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他们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分享鹿肉?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的直接的官僚行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矗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特别是,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撤出而把胜利者的自己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度。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4万顷(45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经济力量。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万顷(11.3万英亩)。在渭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颓。还开凿了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它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万顷(11.3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在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第3章)。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 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施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10万多有力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2000石(4万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100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 种有效手段。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 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①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缘。如文帝时(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 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4.57公顷,11.3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石(2000公升)以上的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①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卷,第511—690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同体中。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①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时,①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这些建议设想应限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30顷(340英亩)。此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200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100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30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②元9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③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公元148—209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25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①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165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9—159、361—381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3页以下及他处。①《汉书》卷二四上,第114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1页以下)。②《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1144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8页以下)。③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148—209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史(剑桥,1975),第158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92页以下。 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个王朝的灭亡。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户组成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800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800—1500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800毫米的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1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10世纪时,南方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①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①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1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6世纪的有名的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2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第434页以下。 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校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米),均宽一锹(8寸或18.4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②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③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沟宽一尺(0.23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 1.38米),长240步(331米,因此合0.113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20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定年产量。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亩(3.4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①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②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六尺(一步,1.38米)宽,百步(138米)长;汉代的1亩是一步宽,240步(331米)长。③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61—185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年),第2卷,第319页、329页注10。 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后(公元前87年)。①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 81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上实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①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很多好处。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①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3英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田法更为有利,到了后汉末期代田法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代田法开始实行以后,中国农业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胜之作的一部论农业技术操作的书;氾胜之活动于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时期。他的生平不详,但从各种著作间接谈及的情况看来,他作过议郎,负责指导三辅地区农民种植小麦,后来作了尚书台的一名官员。他的著作题为《氾胜①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 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01页以下。①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①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1卷,第13页。 之书》,是列于《汉书·艺文志》的各种农学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 的我们能知其内容的农学书。全书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从其他书中发现的片断的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内容,共三千多字。②这部书除去论述犁田、播种、收获等事的一般理论外,还包括详细论述种植以下诸种农作物的方法,如稷、麦、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芦、芋头以及桑等,还谈到了精耕细作的区田法。这部书除去实践的指示之外,还包含有以充满整个汉代思想界的阴阳五 行说为基础的论述算命的篇章。但总的说来,《氾胜之书》内容主要是重视实践和经验的,和《吕氏春秋》最后四篇强调全面的农业政策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国农业科学的奠基人。这部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对称之为区田法的增产方法的论述。它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沟里播种,一是在坑里播种。前者以30步(41.4米)长、八步(11米)宽的土地为一标准亩,横分为15块,块与块之间留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块地又横分为24个小沟,种子就播种在沟里。如果种的是穗状的和粘性的稷,每个沟就种成两行,行距五寸(11.5厘米),这表示①一亩可生长15000棵苗,苗距和每亩的总苗数,自然按照谷物的种类而有所不同。在采用浅坑播种的地方,一个标准土地单位被分为若干个一尺(23厘米)和五寸(11.5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个六寸(13.8厘米)深、六寸宽的小坑,叫作一区,一亩有3840个小坑。每坑撒种20颗,上面浇上一升(0.2公升)用土拌匀的粪。每亩撒上两升种子,每坑可生产三升(0.6公升)谷物,每亩(0.113英亩)可生产100石(2000公升)谷物,十亩年产1000石(20000公升)谷物,可供耕种者26年食用。这个数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说的,对中、下等级的土地来说,坑就要大一些,间隔就要远一些,其产量也就按比例地降低。②这种方法的好处不止一端。只需对坑里播下的种子供水、肥,土地的肥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于供水有问题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区田法不需要牛耕,产量却非常高。氾胜之与政府合作,发明并推广这种方法,甚至实际上是为了贫农,政府总是迫切地把农民作为国力主要基础来加以供养,并且要保护他们不受大地主的不断蚕食。尽管为了提倡区田法在当时和以后作了种种努力(尤其是在后汉、三国、北魏、晋、元、明、清等朝),但这种方法从没有被真正地建立起来,而足以促使中国北方农业发生持久的变化。其主要缺点始终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劳动力,同时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产量。这样,氾胜之的著作对华北旱田的基本耕作方法的论述虽然很有价值(在这方面,它给作于6世纪的《齐民要术》以很大影响),但区田法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与氾胜之书有关而应该提出的另外一点,是关于小麦的种植。在他的时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区种植小麦,其根据是种小麦被认为与种其他②关于收集的残篇,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北京,1956)。此书已译成英文(北京,1959);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80页以下。①原文作15750,但这个数字与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数字不符。总数不同地被计算为15840或15180棵。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38—42页。②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43页以下。 ①作物稍有不同。氾胜之提到麦田必须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开。麦田要在五、六两月犁两次。这样,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长在麦田里。同样的种麦方法也见于《齐民要术》,并表明一年种两次或两年种三次的方法还没有普遍实行。只是到了唐代后半叶以后,这种改进的耕作才变得普遍了。由于后汉的优秀农业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们几乎不知道这一时代的旱田农业发展情况。唯一存在的有关著作也是残缺不全的,这就是生活在近于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146—168年)、灵帝(公元168—189年)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②文字。“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 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土、农、工、商),虽然它没有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它们写的。它对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地,各自耕种。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①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①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7页以下)。②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钉赫尔泽:《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论文,汉堡大学,1963年;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80—294页;帕特里夏·艾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173—205页。①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77页。 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周围的贫农中。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 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常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再买回来。①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①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由于原始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名词的各②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劭(大约死于公元204年)的解释,其说如下: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稻独长,所谓火耕水耨。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①据另一作者计算,一个农户必须搞到现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费用的1/4。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①“火耕水耨”这个说法见于多种古籍,如《史记》卷三○,第1437页;《盐铁论》第二篇(“二”当作“三”——译者),第20页(盖尔译:《盐铁论》,第18—19页);《汉书》卷六,第182页(德效骞译:《汉书译注》第2卷,第72页等;又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注》,收于《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麻省,1961),第175页。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120页。②《汉书》卷六,第1833页,应劭注。 ③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它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向一事,更可能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6世纪时给种稻作的描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①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内草篅中■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 寸,陈草复起,以镰浸水芟之,草悉脓死。稻苗渐长,复需薅,薅讫,决去水,曝根令坚,量时水旱而溉之,将熟,又去水,霜降获之(早刈,米青而不坚;晚刈,零落而损收)。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还不通行,因而除草极为困难;如郑玄所说的那样,在休耕期间必须除草二或三次。用这种方法种稻的产量显然比华北种谷类的产量少。淮河北部的条件虽然不适于用水田种稻,但这决不是说从来没有在那里种过稻。考古调查表明,种稻是龙山文化遗址的特点,而且《诗经》的确提②到过一次稻。汉代华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种稻这一事已从《氾胜之书》和《四 民月令》两书中得到证实。这两部书中的有关项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种稻方法的不同。《氾胜之书》的意见是:③《氾胜之书》曰: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欲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 百一十日可种稻,稻地美用种亩四升。始种稻欲湿,湿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令水道错。这里没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设想,这是把种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①在《四民月令》里,有一个很清楚的种稻方法。崔寔曰:三月可种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别种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为了“别种”,只能进行插秧,由此看来,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汉末期③见《周礼·地官·稻人》注,《周礼》第四册,第34页。①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卷,第110页以下。②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169、181页。③石声汉:《氾胜之书》,第21页以下。① i.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卷,第118页(11、16、1)引《四民月令》文。ii.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43页。 的华北实行,后来才为那时还远为落后的华中所采用。除去这些简单的描写之外,没有其它关于华北稻田种稻的记载,直到6②世纪的《齐民要术》才谈到。它在叙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着说: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限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烧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块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内种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种的方法虽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种稻只在沿河弯曲处实行,而且等苗长到七、八寸(16—18.5厘米)高时才移苗。最后一点显然是华北稻田农业的特色,它表明了这个地区在使用移植法上是更为进步的。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够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过分蘖而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间可用于种植其他的冬季作物。但是这些优点在《齐民要术》中都没有谈到,这暗示移植的目的与上述的不同,而只是为了便于除草。此外,北方的播种方法实际上与南方的相同,而南方还没有实行插秧法,这暗示没有为种稻而专设的苗圃,播种田与插秧田之间实际上没有区别。北方在6世纪前实行了插秧法,仅仅这个事实不一定表示它事实上优于淮河南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应用实际上是北方自然条件限制的结果。从《四民月令》的指导中可以看出,华北的插秧法在这时远不及后来的方法精细。因此在发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华中而不是种稻的规模很小的华北。虽然事实上华中实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认为落后于华北的旱田农业,但总的说来,汉代华中的农业生产一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支持其日益增长的人口。把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和公元140年的人口调查作一个①比较,就可看出后一时期华中户口的数字多于华北。虽然对这些数字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但看来应该是,户口的增多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有一个进展,更要考虑这个进展是怎么来的。应劭和郑玄在后汉末所说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汉时代的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质,两个时期不会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应劭所说的方法和作于6世纪的《齐民要术》所说的几乎相同,这似乎表示在前汉和南北朝之间淮河南部的水田种稻技术没有什么进步。只在唐代中叶,即公元8至9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产量。但是鉴于以下这种情况,很难相信在这个时期以前农业生产没有任何进步:正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才使后汉时的长江流②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卷,第111页(11、6、1)。①在比较这两个人口数字时应记住这一点:公元140年的人口调查可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是外族不久前经常入侵蹂躏华北的结果。这些入侵深入内地,以致在公元139年命令在京畿或在其附近设立300防守点(见《后汉书》卷六,第269页)。关于汉代人口调查数字的解释,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5:2(1935),第179—214页。该文的英文节本《两汉的人口和地理》,收于孙任以都和约翰·戴弗朗西思合编的《中国社会史》(华盛顿,1956),第83—101页。又见毕汉斯:《公元2—742时期中国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还有《汉代的中兴》第3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39(1967),第11、第140页以下。毕汉斯认为西北人口的减少是由于匈奴和羌的入侵。又见本书第3章《边境和邻邦》。 域能够开发,才使江南的三国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够存在。“火耕水耨”方法对水的需求,必须依靠水利来供给。在华北发展起来和为旱田着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坝,并从那里开一条渠。更往南的习惯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坝,在它后边形成一个陂,水从陂里通过一个水闸流出。人们知道,从春秋时代以来淮河流域就有这样的设施,从前汉末起它的使用越来越多。这两种水利系统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设的人也不同。开渠需要大规模地挖凿,只能通过国家事业来进行;而筑陂则不需要这么大的资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势族来担任。华中地区的开发就是由势族用这种方法倡导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南阳地区用这样的陂灌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汉,很多与此相同的设施是由地方官员建立的,但总有势族参加。但是淮河南部农业生产的进步,不是由于什么种稻技术上的大规模革新(种植继续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从汉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而引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的结果。这样,这个区域的水稻农业逐渐扩展到这么大的面积,以致到南北朝时,它在农业的重要性方面终于能和北方抗衡了。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城市和商人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确实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 个政权的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特色。但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是重要的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方:在现在陕西的首都长安;在现在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荥阳、宛、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今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华北,这个事实表明了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而还没有延伸到长江中、下游区域。《汉书》的数字不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它选列了310个县的户口数字。①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户是从40196到80000,口是从109000到246000。可能上述地点只是选出内有非常繁华和人口众多之城市的县作为例子。而不是代表全国的所有城镇,城镇的总数肯定有1500个或更多(至少每个县有一个镇)。可以推测,某些城市的户口数字比这里举出的要多。例如,洛阳为后汉首都时的人口总数据估计有50万左右。②③本卷的其它地方已对这个城市作了简短的描述。至于前汉,只有一个城市留下相当多的资料,那就是长安,它建于原来秦的都城咸阳附近,现在西安市西约10公里处。它始建于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在公元前194年开始建造城墙,经过大规模扩建,完成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前 188年)。公元前192年,征集居住在此城250公里(150英里)范围内的146000个居民据说用30天的时间加固城墙,又用2万个罪犯不断的劳动来加大这个工程。公元前190年,145000个居民又被征用30天时间修城,到同年9月完工。①完成后的城,据说是长宽各32里18步(13300米),形成一个大约44.5平方公里(1100英亩)的区域。近年的发掘表明,东面是5940米,南面是 6250米,西面是4550米,北面是5950米,周围总长度实际上达25100米。它的形状不像后来唐代的城市那么齐整,仅东面是直的,那时城市规划的思想还不普及,对形状不整齐的解释是,事实上是先筑的宫殿和街道,后筑周②围的城墙。城内的准确户数不得而知,但据估计,至少有 8万户,最多达①有一些人口数字是根据户数计算出来的,《汉书》中没有。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12页以下。②毕汉斯:《东汉的洛阳城》,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19—20页。③见上面第3章《京都》。①见《汉书》卷一下,第6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18页);《汉书》卷二,第88—9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9—183页)。②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1957—1958年的研究。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28—60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64:1— 3(1978),第1—46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 16万户。长安城内分为160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③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常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367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①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36名不同名称的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②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这一类型。④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在公元前97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 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①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206—前195年),发布过一道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500步(690米)。城区估计为33.5平方公里(8200英亩),长安是由160个里和4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2章,地图4。③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①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59页。②详见下文。③见《汉书》卷三八,第2000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 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10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第2115页)也应持保留态度。④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05—464页。①见张晏(公元3或4世纪)注,《汉书》卷六,第20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08页)。 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对所有的商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的哀帝时期(公元前7—1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②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①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经商。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获利20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②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②《汉书》卷二四上,第113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6页)。③《汉书》卷二四上,第113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2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143页。①《史记》卷一二九,第328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62页)。②《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页;《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20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自全国各地的矿山。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130年)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公元94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97年,班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祝那时,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①公元前111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166年一个有为的商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①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制造业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①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7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1971.2,第166—179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2卷,第117—136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2部分,第604—1361页;上面第6章。①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9—11页。②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页以下。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1500钱,这表明①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一批工匠。②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相同的工常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28年废了东织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115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 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作。③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 10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常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楼船官建造战船。①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119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48个地方设立铁官,在36个地方设立盐官,这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①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00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1—142页)。②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1—34页;70:11(1964),第40—74页。③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1—735页。①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97页。 铜官则由少府控制。②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③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500万。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元前49—前33年)、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铁官署曾在公元前44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41年就恢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9—23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①冶铁业者。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 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而拥有1000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①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②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9—50页。③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48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3070页。①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77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90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52页以下)。②见《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①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42页(盖尔译:《盐铁论》,第35页)。 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44至前41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98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81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74—前 49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 700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②织,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在各城市流通。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提为基矗①币制的变革②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12铢或半两(7.5克),半两二字铸在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1.5克(或甚至轻到0.2克),和以前7.5克的铜钱相差悬殊。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186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克)。四年后,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克),等于真正半②见《汉书》卷五九,第2652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265页)。①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70页以下。②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7页以下和382—383页的图表;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20页以下。 两钱(7.5克)的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公元前175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1/6两(2.6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157—前141年),上面提到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①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行了50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同时在公元前144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120年,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②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 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40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③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3000、 500和300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①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交纳赋税必须用这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113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①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3192页。这两人在《史记》卷三十,第1419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40页)。②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195—207页。③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142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64页以下);《汉书》卷六,第17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6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68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51页。后者的看法是: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①《史记》卷三十,第143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8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9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91页)。如淳(公元221—265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何也”。 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铸币制度从公元前113年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从公元前118年到大约公元1至5年这一阶段,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280亿,假定年均铸量为2.2亿左右或22万贯(一贯 1000钱)。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742—755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 32.7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1045年是300万贯,1080年是586万贯)。①看到公元前1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②制的大改革。公元7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 12铢(7.6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50、500、 5000——五铢钱。公元9年,即他作了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除去用金银、龟壳、贝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钱有五 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布③是一种铲形的钱,按其大孝轻重分为十等。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28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是小钱的50倍)。公元14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 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3.25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25倍。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作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致了王莽的灭亡。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24—26年),有一段时间①曾铸造铁钱。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40年决定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5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①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24页)。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53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版(剑桥,1970),第78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300页。②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482页以下、506页以下。③“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①见《后汉书》卷十三,第537页。 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两或384铢,245克),价值铜钱一万。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10斤金或10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②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①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100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的和平时期则低到10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 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万钱和2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钱左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②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和印度的希腊人》,2版(剑桥,1951),第104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510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134页注333、第218页注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探》。第624—625、725页(注305)。①《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页;《汉书》卷九一,第368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4页以下)。②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1—72页。③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22—38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 财政管理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②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赋税,公元前119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的花费。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113年,因少府的一 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3至14岁(后改为7至14岁)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20钱;后改为23钱,其中20钱归少府,3钱供军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公元2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59594978人,假定1/5的人口是7至14岁①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20钱,那么总额就是3.8亿钱。少府还有归它分管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5000顷(57000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4000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①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5—156页。②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年又改称大司农。①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算,则总数为57671400人。见毕汉斯:《公元2至742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158页。此外,还应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2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1%(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15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300万。②《汉书》卷二九,第1680页。 计每1000人四两(60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112年,有106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超过638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380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1600万钱。再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③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少府对每一个后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贡禹就是如此。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25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初期,霍光受到1.7万户的封地、7000斤黄金(1050公斤)、6000万钱、30000匹绢、174名奴①隶、2000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超过10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元前43—公元28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40多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③ 13亿钱。《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财政储备如下:④大司农经管40亿,水衡都尉经管25亿,少府经管18亿。所有这些巨大的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牟利的大好机会。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40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③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26页以下和上面第2章《侯与爵》。①《汉书》卷六八,第2947页。②《汉书》卷七二,第3076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174页以下、397页以下)。③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第49页和59页注21。原文的83亿被认为是13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④见《汉书》卷八六,第3494页。 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①列的公元50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但是,货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146—168年)和灵帝(公元168—189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公顷,0.113英亩)加征10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税制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表15公元2—146年的登记的人口①《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32—3633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03页以下、209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70%货币和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216—225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5页以下。 时期年户口前汉 2 12366470 57671400后汉 57 4279634 21007820 75 5860573 34125021 88 7456784 43356367 105 9237112 53256229 125 9647838 48690789 136—141 10780000 53869588 140 9455609 48000000 144 9946919 49730550 145 9937680 49524183 146 9348227 47566772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15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①的实际数字。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②元前205年,即为产量的1/15。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 195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1/15。公元前168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全免税,以后的11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154年被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156年,土地税回复到 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①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地税开始按1/10征收,但在公元30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 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②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③税”)。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公元39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后汉的一系列调查所提供的表16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④①上表的公元2年和140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和《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2年和140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58—59页的材料进行了更正。②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9页以下)。①《后汉书》卷一上,第5页;见注4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3170页。②《后汉书》卷一下,第50页。③《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196页(盖尔译:《盐铁论》,第94页)。④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5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和《后汉书·志》卷 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1/30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⑤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因此,遭自然灾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岁到56表16公元2—146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时期年可耕地*前汉 2 8270536后汉 105 7320170 125 6942892 144 6896271 145 6957676 146 6930123 *以“顷”算,一顷=接近11.39英亩。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为每人一算(120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189年,为了增加人口,规定所有从15岁到30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钱),但后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钱。公元前140年,对有80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免二算(240钱)。公元前52年,一算减到90钱,公元前31年,进而减到 80钱。后汉时期的公元85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①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钱),为普通人的一倍。口赋也称口钱,征收对象是3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20钱。如上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3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费用。从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对象的年龄只是7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①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 15岁到56岁),税率是每人3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②二三,第2534页的详细附注。⑤《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114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209页)。①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33—前7年)以前,1算并不固定为120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51—68页。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9章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①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302页以下)认为,对7到14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23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②《史记》卷一○六,第2823页,《汉书》卷七,第229和230页的如淳(盛年期221—265年)的注(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0页);《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10000钱一算(120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203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元前119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2000钱付一算,后者是每4000钱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11.5米)的船征收一算。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③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有从15到56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23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56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戍边。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2厅黄金(0.5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81年停止国家专营时是每升(0.2公升)二钱。①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 8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②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币》,第20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62—163页。③《汉书》卷一上,第4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93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78页以下)。①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4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0、375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10万户的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1000个黄金单位。②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页以下。①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②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215—316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史书上有记载。③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制这一社会阶级。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①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结果,在公元前119年,盐铁开始由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入则归于大司农。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120年,当时齐国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②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卷二三,第668页,时间是公元197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书》卷二六,第790页。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185—212页;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287页以下、第363页以下。①关于这些支出,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收于《中国的兵法》,凯尔曼,费正清合编(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99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59、116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51、274页),《汉书》卷六一,第2704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36页);《史记》卷一二 三,第3178页。 管征收盐铁税。在他们的建议之下,一年后实行专营政策;他们遍历各郡,建立机构,任命推行这个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选自以前的盐铁业者。②这两个专营的管理有所不同。对铁来说,大司农直接控制在开矿冶铁地区设立的48个铁官;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小铁官,从事熔化废铁重铸的工作,由所在的郡县控制。劳动力来自罪犯、专业工匠、服劳役的本地人,有时也有官奴隶。所有产销事务都由专营机构的官员办理,对农民只供应制造的铁农具。应该顺便说一下,一种带有几分偏见的材料以批评产品的形式攻击专营制度,抱怨国家专营带来的不利,不论质量如何,价钱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经常没有负责的官员,产品根本买不到。①但对盐来说,还是由以前的盐商负责制造。34个盐官只是借给他们煮盐的工具,然后从他们手里购买制成的盐再转卖给人民。绝对禁止贩卖私盐。②桑弘羊帮助东郭咸阳和孔仅大力推行专营政策。当公元前115年,孔仅被提升为大司农时,桑弘羊接替他的职位,作他的助手。于是桑弘羊提出一 个新的财政政策,实行国家运输制度——均输。虽然这个政策的详情不怎么清楚,但从《盐铁论》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释可知其大概。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货物由商人运送到首都,商人于是有了谋利的大好机会,货物质量常常低劣,运输制度也很烦杂。于是政府下令,在遥远地区,货物应以税收所得购买,并在地方新设均输官,负责购买货物并运送到首都。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时把利润纳入国库。③当首都官方机构派官员到地方上购买时,新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某些困难,他们之间展开了竞争,提高物价,甚至引起运输资金的短缺。公元前110年,桑弘羊继孔仅为大司农,他增设地方上的均输官,其意图是当物价低贱时大量购买,从而提高和稳定了物价。同时在首都设置一个稳定物价的机构——平准官,其意图是储藏这类地方上的货物,在物价上涨时出售。除了以低价卖给人民使他们受益外,也直接打击了商人。在公元前 98年,政府对酿酒卖酒业专营。所有这些财政政策在增加国家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史书记载,一年之内首都和甘泉粮仓充满了谷物,仅首都一地就存贮了500万匹绢。①公元前87年武帝死后,桑弘羊继续执行武帝的经济政策(他已任御史大夫,主掌朝政),虽然受到来自商人和有商业利益的势族的激烈反对。给桑弘羊造成的进一步困难则是来自他的朝廷上的对手霍光,因为霍光通过控制年幼的昭帝而获得大权。霍光在公元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支持儒生,反对桑①《盐铁论》卷六(第三六篇),第252—253页。②关于桑弘羊,见上面526页以下;克罗尔:《桑弘羊的经济观点研究》,载《古代中国》,4(1978—1979),第11—18页。③均输制度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64—65页;克罗尔:《桑弘羊》,第12页、17页注17。主要资料是《汉书》卷二四下,第1174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14页以下),《盐铁论》卷一 (第一篇),第4页(盖尔译:《盐铁论》,第9页以下)。①关于稳定物价,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16—318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65页。酒的专卖,见《汉书》卷六,第20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07页)。 弘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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