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使者带着黑貂皮和马匹来到边界,称之为贡品,他们接受帝国的礼物的价值则两倍于此。此外,他们斩送每一个匈奴人首级都由汉朝政府给予厚赏。长年累月,匈奴在这个地区的力量逐渐衰弱到无足轻重的地步。公元58年,在偏何领导下的鲜卑人征服了留在帝国之外对上谷作周期性袭击的桀骜不驯的赤山乌桓,从而为汉朝东北边境的和平和稳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此②后汉朝政府每年付给敦煌和酒泉以东所有鲜卑首领钱2.7亿。此事使人想起,几乎这是在同时期给予南匈奴总数的三倍。在以后的30年中,这个地区的主要形势是和平。①公元91年,北匈奴受到窦宪的沉重打击,逃往西方。随之而来的是鲜卑民族在领土和人力两方面的突然扩展。鲜卑不但迁入所有匈奴空出的土地,②而且同化了剩下的匈奴人,据报道超过10万家。由于这一扩展,鲜卑重新开始了对汉朝边境的袭击,一度侵入居庸关。公元110年左右,汉朝政府发现有必要向他们提供更好的贸易条件。宁城的乌桓校尉获准给予在胡市中的鲜卑人定期贸易的特殊待遇。可是,为了实行对他们的控制,汉朝要求所有贸易的部落向中国送质子。两座大的质子旅邸在宁城建造起来,一座在北,另一座在南,据报道它们收留来自120个鲜卑部落的质子。一个名叫燕荔阳的强大的鲜卑首领,甚至接受了“王”的荣誉称号,并从朝廷得到印绶。由于燕荔阳和他的人民得到允许居住在宁城附近,他们有可能成为汉代中国的内属了。但是汉朝的贡纳体制对鲜卑取得的成功更少于其他群体;每当他们臣服立刻就再次造反了。从这时起,鲜卑在边境上的地位是基本上颠倒过来了。和原来帮助汉朝保卫它的边境对抗侵略的任务相反,他们现在成了对帝国的①《后汉书》卷二十,第744页以下;《后汉书》卷九十,第2985页。②译者按,此处疑有误。《后汉书》卷九十《乌桓鲜卑列传》云:“于是鲜卑大人皆来归附,并诣辽东受赏赐,青、徐二州给钱岁2.7亿为常。”敦煌、酒泉远在西方,与鲜卑无关。①《后汉书》卷二十,第745页。赤山可能即现代内蒙的赤峰市。关于每年支付的数额见《后汉书》卷九 十,第2986页。②《后汉书》卷九十,第2986页。登记的单位是“落”,可理解为“户”。但比起上面所叙述的“落”来,其成员要少一些。 主要威胁。汉朝经常被迫转而向南匈奴和乌桓求助,以防止鲜卑的边境袭击。公元2世纪中叶,当一个强大的鲜卑草原联盟在有魄力的檀石槐领导下③建立起来时,鲜卑的势力达到了它的顶点。作为一个个性强硬的和有魅力的领袖,檀石槐似乎在到20岁以前就已成为他自己部落的首领。他的武艺很快便在本民族中间大受尊敬;他终于成功地在自己的无可争辩的领导之下将全部鲜卑部落组成一个联盟。在鼎盛时,他的力量在整个原鲜卑的疆域——南至汉代中国,北到南西伯利亚的丁零地面,东到满洲的夫馀,西到伊犁河谷的乌孙——都能感受到。他按照冒顿的方式管理他的联盟,把它分为三部:东部,又分为四个分部,每一分部分别在一个首领统率之下,从右北平之东直到辽东;西部,由五个分部组成,从上谷以西到敦煌和乌孙;中部,由三 个分部组成,从右北平以西到上谷。和冒顿一样,檀石槐从设于弹汗山上的宫廷对中部直接发号施令。①由于担心鲜卑的正在增长中的威胁,桓帝(公元146—168年)授予檀石槐以王的称号,并提出宽大的和平条件。檀石槐毫不犹豫地加以拒绝。一旦统一,鲜卑就拒绝接受与汉朝之间的贡纳关系。②在灵帝统治的整个时期(公元168—189年),鲜卑从他们的三个基地有步骤地攻击边境。仅仅在168到170年间,他们就在十几次的遭遇中击败汉③朝军队。鲜卑作为一个强大军事力量突然兴起的秘密,没有比177年蔡邕的奏议中说得更充分的了。这份文书中说:④自匈奴遁逃,鲜卑强盛,据其故地,称兵十万。……加以关塞不严,禁网多漏,精金良铁,皆为贼有。汉人逋逃,为之谋主,兵利马疾,过于匈奴。从这段文字可以清楚看出,中国铁器和人力的这种交流实质上有助于鲜卑的军事和政治的实力。他们对中国铁器的兴趣一直是很强烈的。例如,公元141年,一支鲜卑雇佣队伍完成了在武威(甘肃)的军役以后,坚持要用中国政府付给他们的钱购买铁器。当边境官员以法律禁止为理由加以拒绝①时,他们威胁要放火烧掉该地的丝绸仓库。汉朝当局最后屈服了。该事件表明,除了走私贸易之外,鲜卑时时能通过官方渠道得到中国的铁。有理由相信,汉人顾问在鲜卑政治发展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相当于中行说在汉朝初期匈奴宫廷中所起的作用。檀石槐的留在汉朝贡纳体制之外的决定,同样可能是根据这些人的劝告作出的。②对于汉帝国来说是幸运,对于鲜卑来说是不幸,檀石槐在公元180年45岁时早逝。危机紧跟着他的死到来。由于没有他的坚强领导,内部权力斗争③《后汉书》卷九十,第2989页以下。见K·加德纳和德克雷斯皮尼:《檀石槐和公元2世纪的鲜卑部落》,《远东历史论丛》(堪培拉),15(1977),第1—44页。①据记载大约在高柳以北125公里处,可能在今山西阳高县境内。②石黑富男:《鲜卑游牧国家的领域》,《北大(九州)史学》,4(1957),第80—91页。③《后汉书》卷八,第329页以下。④《后汉书》卷九十,第2991页。①《后汉书》卷四八,第1619页以下。②这是从蔡邕奏议中提到的某些名词得到启发的(《后汉书》卷九十,第2990页以下)。关于中行说,见前面51页注①;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第37页。 随之而来,鲜卑联盟崩溃了。半个世纪以后,另一位名叫轲比能的杰出领袖为重建联盟作出了历史性的努力,但他的成功是短暂的,因而也是有限的。③鲜卑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在整个后汉时期留在中华帝国之外,这与南匈奴、羌和乌桓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象任何其他群体一样对汉朝商品有兴趣,但是不愿以失去他们的种族个性为代价。确实,时时有个别鲜卑部落加入汉朝的贡纳体制,在宁城的活动就可以说明。可是,他们这样做不过是因为他们被设在那里的胡市所吸引。1959至1960年在内蒙发现了后汉时期的300多个鲜卑墓。发掘使大量埋葬的物品出土,其中包括青铜镜、漆器和后汉时代样式的陶器,以及上有汉字的绣花丝绸。很可能,这些汉朝的产品通过诸如在宁城的边境市场的官方贸易才到了鲜卑的坟墓中——如果确实的话,它们并不是通过宁城市场本身的。①当他们的需要不能通过官方的或不正当的贸易方式得到满足时,鲜卑人便诉诸武力。因此,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他们和汉朝的经济关系基本上可以以贸易和掠夺两个方面来确定,而在政治方面彼此关系则以归顺和叛乱的轮流交替为其特点。全部历史应以185年应劭所述最为清楚,他说:②鲜卑……数犯障塞,且无宁岁。唯至互市,乃来靡服。苟欲中国珍货,非为畏威怀德。计获事足,旋踵为害。③《后汉书》卷九十,第2994页;《三国志》卷三十(魏三十),第831—839页;《三国志》卷二六(魏二六),第727页:又见《汉晋春秋》,《三国志》卷三五(蜀五)注中所引,第925页。①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札■诺尔墓群发掘简报》,载《考古》,1966. 12,第673—680页。②《后汉书》卷四八,第1609页。 朝鲜半岛③在政治方面,中国人在汉代渗入朝鲜的直接后果并不引人注意。将半岛的部分并入帝国的尝试已经作出,但是由于不存在来自这些部分对本土的威胁,因而没有建立诸如存在于西北和北方的保护线的呼声。汉朝制度在朝鲜成长的真正重要性表现于长期的文化效果。最后朝鲜成为将中国文化因素传入日本的代理人。这些因素源自儒学传统和佛教两者,它们进入更远的东方以前已在朝鲜生根。此外,在中国发展起来的后来在日本应用的某些工艺(如造纸),很可能是从定居于朝鲜的中国人移民集团那里得到的。早期接触中国人和朝鲜半岛民族的接触,按传统说法开始于周王国建立时(传统说法为公元前1122年)。那时商王室的一个逃亡的成员名叫箕子,他逃到朝①鲜,并将若干中国生活方式的特征带到那里。箕子或其他早期中国冒险家可能遇见的部落大概是松花江周围后来称为夫馀民族的先民;沃沮似乎集中于纬度40度上下,秽貊生活在更南的地方,直到半岛的中部。关于这些民族的种族渊源或任何可用来对他们作鉴定的特征,所知甚少。紧接着在公元前第2个1000年期间的未经证实的接触,出现了一段漫长的空白期,从此以后才有更多关于中国人在朝鲜的材料。历史记载可以说是从公元前4世纪开始的,当时燕的统治者采用了“王”的称号(前323年)。燕国位于控制着当时中国大部分的其他六个大国的东北,是满洲和朝鲜诸部落的接近的邻居。由于力量和声望的增长,燕国有能力对南方的齐国(在山东半岛)施加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燕国的有些居民对朝鲜进行积极的贸②易联系,他们在那里留下了大量燕国铸造的钱币。贸易的条件或有关的商品种类都是难以查清的。不出所料,秦帝国的建立开始了中国与朝鲜关系的新阶段。按照传统说法,躲避中国新政府暴虐统治的逃亡者设法前往朝鲜,但是这样的解释可能是出于后来的一种愿望,即为了加强对秦朝统治的抹黑。被提到的第一位逃亡者是卫满,公元前195年卢绾在东北发起了反对汉帝国的失败的起义,在③此以后据说卫满到了朝鲜。由于有1000名追随者支持,据说卫满在一个中国话叫做朝鲜的地方建立起一个王国,这个地方靠近现代平壤所在地。后来的一种记载说,当时建立了第二个王国,位于卫满辖区之东,这不一定被人接受。①汉帝国的最初几十年间听任卫满巩固他自己的权力,这显然是合长安官③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见K·H·J·加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大庭脩:《亲魏倭王》(东京,1971),第23页以下。①《后汉书》卷八五,第2817页。②加德纳:《朝鲜占代史》,第8页。③《汉书》卷一下,第7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40页以下);《史记》卷一一五,第2985页(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58页);《汉书》卷九五,第2863页;《后汉书》卷八五,第2809页。①加德纳:《朝鲜占代史》,第9页以下。 员的意的,因为他们期待着他会抑制对中国利益的损害或侵略中国的领土。卫满本人从来没有访问过朝廷,他在地方上行使的权力是任何其他地方首领做不到的,这是力量的标志。很可能,在公元前2世纪,朝鲜本地的制铁业在中国移民的指导下发展起来了;迄至此时为止铁器一直是现成地从中国带来的。公元前128年,发生了一次建立中国权威的不成熟和流产的尝试。匈奴侵入辽西郡,杀死太守,并进入渔阳郡和雁门郡,在那里他们杀死或俘虏了 3000人。为了对付这种威胁,中央政府派出卫青和另一个将军,他们抓住了几千俘虏。记载紧接着告诉我们,秽貊部落首领南闾带着不少于28万名追随②者向中国人投降,为此建立了苍海郡,但在两年后撤消。关于南闾或该事件所知的仅限于此,那么多的居民集团的投降竟没有较为持久的影响,这也许是令人吃惊的。完全可以理解,在那种特殊的时机,中国人并不愿意接受更多的纠缠,因为在这时,他们正开始尽力处理匈奴问题。汉朝的扩张只有当北部边境上的安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和中国的渗透已成功地完成时,汉朝政府才有可能作进一步的努力。公元前109年,两支军队被派出远征,理由是卫满的后裔窝藏了许多中国逃亡者。尽管两支军队(一由陆道一由海路)在一次互相配合的行动中失败,中国最后仍迫使地方首领投降(前 108年),并建立四郡管理该地区,这四郡名为玄菟、临屯、真番和乐浪。①安排并不是长期不变的。地方官员们的权力范围受到怀疑,诸郡之一(真番)的情况也是如此。在武帝统治末年开始了缩减和撤退的政策,前82年撤②消真番和临屯就是例子。到公元1—2年,剩下的玄菟和乐浪二郡分别包括 3县和25县。玄菟所属一县名高句骊,后来高丽一名渊源于此;乐浪包括朝鲜县。③在中国人推进的其他地区,他们设立了属国,以都尉作为施加他们的权威的手段。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曾经承认地方首领或王拥有的称号,以加强那些统治者的声望,同时博得了那些人的忠诚。在高丽情况是不同的。在那里没有建立军事组织以反对强大的潜在敌人的迫切需要;也没有强大的部落单位,这些单位已经逐渐形成他们自己的首领和官员的统治集团。显然,这适合于严格地建立与帝国正规的地方机构相同类型的政府单位,并可指望郡县官员能够用同等程度的效率来管理他们的地区。他们如何有效地做这样的事仍是一个有待推测的问题,但是考古的证据揭示了他们存在的重要痕迹。除了可能是乐浪郡府的遗迹之外,还发现了一 ②《汉书》卷六,第16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0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43页);《后汉书》卷八五,第2817页。①《汉书》卷六,第193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页以下);《史记》卷一一五,第2986页以下(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95页);《汉书》卷九五,第3864页以下。②《汉书》卷七,第22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60页);《汉书》卷二八下,第1626—1627页;《后汉书》卷八五,第2817页;关于临屯在前75年撒消的看法,见大庭脩:《亲魏倭王》,第32页。③关于这些郡的建立与历史,以及调整的问题,见池内宏:《满鲜史研究:上世编》(东京,1951),第3—190页。 些可能为高级官员建造的坟墓。此外,200座或许更多的汉代样式的坟墓在靠近平壤的地方发掘出来,它们很可能是中国移民的,他们的财富使他们能够获得在本国诸郡正用作殡葬陈设的奢侈品。①后汉时期的关系在后汉时期占优势的是一种有点不同的情况,那时帝国政府不能在远离朝廷的地方维持强大的地位。从公元1世纪后期起,中国的统一和管理的力②量已经削弱,有些本地韩人(Hnn)部落人多势众地在南部平原定居下来并向北推进。公元20—23年,据说他们发起对乐浪的袭击,从那里带回1500③名居民作奴隶。尽管中国人不久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重新树立他们自己的力量④(公元30年),但他们此刻被迫认可某些地方首领的权威。不久,可能在公元1世纪的上半期,这些人中的一批人改造了建立在鸭绿江及其支流的高⑤句骊(Koguryǒ)。公元106年,由高句骊国王发动的对中国军事设施和官员的袭击,迫使汉朝当局向西撒退到靠近辽东郡的地方,但是在132年中国人能够恢复某些他们失去的地方。⑥汉代的最后数十年,政府对朝鲜的继续控制开始成为问题,这是不足为怪的。公元175年左右,一个主张独立的政权由公孙度在东北建立,他是一 ①个曾经在玄菟郡任职的官员之子。他能请求高句骊王给予承认,甚至从更远的北方夫馀部落领袖那里得到承认,由此可见他的力量和独立的程度。正好在汉朝末年,在曹操努力建立魏国取得成功时,公孙度的王国归于其统治之下。一个名叫带方的新郡在他的权限之下建立了起来,其官署设在今天的汉城附近的地方。②在此期间半岛的南部发生了其他发展。马韩、弁韩、辰韩三个联盟已经形成。其中马韩最大。它包括50多个小部落或单位;其他两个联盟每个各包③括 12个小部落或单位。这些单位非常可能和来自日本列岛的访问者有联系,公元57年和107年从九州前往洛阳朝廷的使团很可能在他们的旅程中经①关于考古证据的报告,见原田淑人和田泽金吾:《乐浪》(东京,1930);小泉显夫:《乐浪彩箧塚》(汉城,1934);小场恒吉和榧本龟次郎:《乐浪王光墓》(汉城,1934);梅原末治和藤田亮策:《朝鲜古文化综鉴》(奈良,1946—1948)。关于汉式坟墓的研究,见金秉模:《中国和南朝鲜砖石墓构造的面貌:秦至新罗时期》(牛津大学学位论文,1978)。②更严格地说,英文应对音为Hn;采用Hnn为的是避免与王朝称号汉(Hn)混淆。这种形式出于同样原因也用来表示秦以前的韩国,见前面第1章59页注②。高丽部落名称和秦以前国家的名称事实上是用相同汉字来书写的,但两者之间没有联系。③见加德纳:《朝鲜古代史》,第21页,引了残缺的《魏略》。④《后汉书》卷八五,第2817页。⑤ Koguryǒ是中文高句骊Ko-Kou-Li的朝鲜文形式;《后汉书》卷八五,第2814页;《三国志》卷三十 《魏三十》,第843页。⑥《后汉书》卷四,第193页;《后汉书》卷八五,第2815页;《三国志》卷三十(魏三十),第844页。①《后汉书》卷七四下,第2418页;《三国志》卷八(魏八),第252页;《三国志》卷三十(魏三十),第845页。②《后汉书》卷七四下,第2418页;《三国志》卷三十(魏三十),第851页。③《三国志》卷三十(魏三十),第849页以下。 过韩人联盟之地。前一次光武帝向使者赠送了一颗樱有特定刻字的一颗金④印1784年在志贺(筑前)发现,已被鉴定确系原物。④关于这些使团,见《后汉书》卷一下,第84页;《后汉书》卷五,第208页;《后汉书》卷八五,第2821页。关于印,见王仲殊:《说滇王之印与汉委奴国王臃,载《考古》,1959.10,第573—575页。 南方(南越)秦汉时期岭外地区和东部海滨地区对于中国人相对来说仍是不甚了解⑤的。多山和多沼泽的地区是北方人难于习惯的,亚热带气候也可能会危及他们的健康和安宁。很可能,为此中国当局经常表示不愿意向这些地区发动大规模远征,大体上对于北方来说,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并不是可能损害中国人利益和财产的潜在敌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各民族中和秦汉当局发生接融的主要是越部落。他们可能分为两个集团:南边的南越,主要居住在广东、广①西和越南(Vietnm);位于东北的闽越,集中于闽江(今福建)。中国人认为他们是非常不开化的,而且热衷于彼此争斗。②中国的扩张尽管它的统治短暂,秦帝国仍然向南挺进,并且建立了桂林、南海和象③三个郡,它们的准确位置是难以严格确定的。秦朝末年,原籍北中国真定的地方领袖赵佗自立为王,他的地位和称号在前196年得到高帝的确认。从中斡旋的汉朝使者是陆贾,他以对中国政治思想有所贡献而知名。④可是,有迹象表明,该国王并非经常满足于与汉帝国保持友好的关系。他采用了“帝”的称号,因此就将自己置于和汉朝皇帝分庭抗礼的地位,而且他对吕后统治时期(前188—180年)强行实施的禁止向他的地区出口铁器⑤和母畜的命令表示愤怒。此外,他对在北面与他紧邻的长沙国的安全构成威胁。在一个由陆贾率领的使团第二次访问以后(前180年),一个妥协的方案完成了。赵佗保留了他在自己疆域内的权力,但放弃了“帝”的称号;他①接受了名义上的从属地位,向汉朝皇帝表示恭顺,不再要求平起平坐。协议成功的部分原因在于巧妙地强调了赵佗的祖先是中国人,以及他家族的坟墓在中国。前135年,赵佗请求汉朝政府帮助他对抗闽越军队的进攻,得到了成功。结果闽越的内部混乱导致这次进攻结束,而汉朝政府的迅速反应和庄助的个⑤关于中国进入南方的综述,见赫罗尔·威恩斯:《中国向热带进军》(哈姆登,1954)。①“Vietnm”是该地区中国人称“南越”的越南对音。②《汉书》卷六四上,第2777页;《后汉书》卷八六,第2836页。关于非中国人诸民族的人类学和民俗学的研究,见埃伯哈德:《古代中国的地方文化》第1卷(莱顿,1942),第2卷(北京,1942)。③关于这些问题,见鄂卢梭:《中国第一次对安南地区的征服》,《法国远东学院通报》;23(1923),第137—264页。④《汉书》卷四三,第2113页(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第1卷,第103页);《史记》卷一一三,第2967页(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39页);《汉书》卷九五,第3847页。陆贾的政治理论在《新语》中有所表述,见第12章《董仲舒和天的警告》,第13章《道德的价值和秦朝的失败》。⑤《汉书》卷九五,第3851页。①《史记》卷一一三,第2970页(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42页)。《汉书》卷九五,第3953页。关于赵佗继承者第二位“帝”(公元前128—前117年)陵墓的发掘,以及关于他的几个继承者名字的新证据,见广州象岗汉墓发掘队:《西汉南越王墓发掘初步报告》,《考古》,1984.3,第220—230页。 人品格给予南越王以有力的影响,他同意送自己的儿子到长安的朝廷中服务:该王子不是作为质子送去的,而是在宫中担任宿卫。②南越诸王时时背弃曾经正式答应过的效顺的诺言,但是汉朝宫廷由于其他地方的事务并不急于强迫对方表明态度。公元前113年,在南越内部开始了一次积极改变王国地位的运动;这个运动希望南越能以与其他诸侯国(这些诸侯国从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存在)相同的条件并入汉帝国。这一建议的幕后主要发动者是太后,她是中国人,和那个曾在长安任职宿卫的王子结婚。可是,太后的想法和倡议遇到了某些南越领袖们的不可忽视的反对,他们多少年来已经建立了权威,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应将汉朝的利益置于他们自己之上。反对太后计划的领导人名叫吕嘉,前 112年,他的支持者采用暴力手段,置太后于死地。这种挑衅是不能置之不理的。一支汉朝远征军用船装载开赴南方,其中部分行程是循江而行。前111年,路博德和扬仆两位统帅成功地到达番禺(今广州),并迫使其投降。战役以建立九郡管理南部领土(广东、①广西和越南北部)而告结束;其中两个郡位于海南岛上,在那里搞了一些农业和养蚕业。这些地区某些特有的产品如白雉、白兔,对汉朝宫廷有迷惑力,但仍有必要分别在前82年和前46年放弃这两个郡。②汉的控制:忠诚与叛乱据报道,这时中国朝廷可能和一个位于日南之外的可由海道抵达的王国有联系。据《汉书》中的一节说,这块土地名为黄支,从武帝时起便送来贡赋,但只有公元2年的明确材料提到当时送来一头犀牛。黄支地望的鉴定说法纷纭,涉及非洲、印度以及马来半岛;《汉书》的一节可能是中文文献中最早提到马来群岛的。该节揭示了中国人知道有一条主要依靠大海,但也包括一段陆上运输线的贸易线。它也明确地指出,行程是用非中国人的船进行的。③④根据一份报道,尽管南方已建立了郡县,但在王莽时期居民们一直也没有为中国的生活方式所同化。他们说的是多种不同的方言,据描述,他们的②庄助,亦称严助,曾受派遣前去南越谈判,其传记见《汉书》卷六四上,第2775页以下。王子的职责与其说是皇帝的武装侍卫,不如说是文职侍从。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154页注[187]。①九郡名儋耳、珠崖、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和日南。见《汉书》卷九五,第3859页;《汉书》卷二八下,第1628页以下。关于海南地区的产品和生活方式,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70页。关于汉朝进入的考古学证据以及中国人和汉人的墓葬样式,见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市博物馆:《广州汉墓》(北京,1981)。②《汉书》卷九六下,第3928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198页);《后汉书》卷八六,第2835页以下。关于海南两个郡的放弃,见《汉书》卷七,第22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60页);《汉书》卷九,第28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0页)。③《汉书》卷十二,第3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71页);《汉书》卷九六上,第407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214—215页);《汉书》卷二八下,第1671页;《后汉书》卷八六,第2836页;保罗·惠特利:《公元1500年以前马来半岛历史地理文集》(吉隆坡, 1961),第8页以下。④《后汉书》卷八六,第2836页。 习性与其说是文明人,不如说是动物所具有的。只有当中国罪犯被迁去在他们中间生活时,他们才获知某些中国文化的特性。当光武帝在位(公元25— 57年)时,他们开始从事农业,而且用婚姻规范和学校来约束他们的生活。后汉初期,一些地方首领继续向汉皇室表达他们的忠诚,但是一场严重的叛乱在公元40年爆发了。这是由征侧和征贰两姐妹领导的,从大约65个城镇或居民点引起了积极的反响。它需要后汉时期最著名和最勇敢的将军之一马援的才略,和一支万人的军队,来加以镇压。征侧和征贰及时被处决;其后她们作为致力于为越人争取独立地位的女英雄而在民间传说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前马援曾被卷入汉朝重建之前的斗争中,并曾在西北进攻羌人部落的战斗中服役。在对付征氏姐妹的战役中,他终于被授予所有军队的最高指挥权,而不是将这些军队置于其他将领的领导之下。①在汉代的剩余时间内,南方民族和汉朝当局之间的关系有相当大的变化。有若干次关于他们首领们表现忠诚的报道,这些人向洛阳送贡赋,或者访问首都表示敬意。可是,在公元100年到184年间发生的猛烈暴动不少于② 7次,经常引起中国人的强大的防御行动。时时有必要从其他郡调出军队,这种方法的明智与否构成了公元137年在朝廷中辩论的一个重要题目。这一 次,日南郡象林县境以外的居民袭击了该县,杀死一些官员。来自邻近九真郡和交趾郡的一万名救援军队本身发生了兵变,攻打中国的设施。暴动者几次显示了坚决进攻忠于汉朝军队的迹象,情况紧急。在洛阳召集了一次会议来讨论这一紧急的状态,绝大多数官员,高级的①和低级的,都建议从毗邻地区派遣一支4万人的大军。这种观点出于种种原因遭到本人曾服过现役的李固的反对。考虑到内部的不安定状况,他认为调出日南以北毗邻诸郡的兵力是极其危险的。他相信,由于气候的关系,中国军队死伤的比例将会高达40%或50%。他进一步强调供应的困难和消耗,列举了所需物力和运输这些东西的后勤工作的数字。他坚决主张,与其派遣一 支大军前去用军事压力来解决难题,不如指派经过仔细选择的官员前往南方诸郡任职。他认为,只要选定公正的和宽大的官员,他们将会在这些地区行施他们的权威。与此同时,百姓应该从某些地区暂时撤退,在骚乱平息后再回来。最后,他建议,为了消除本地首领们的对抗,应该招募他们,并给予适当的酬劳,这样的话,不满分子将被肃清。李固的意见取胜了,后来指派的官员成功地恢复了秩序。但这只维持了很短的时间,被报道的下一次暴动发生在公元144年。②①《后汉书》卷一下,第66页以下;《后汉书》卷八六,第2863页以下。关于马援,见《后汉书》卷二 四,第838页以下;以及马伯乐:《安南史研究:马援远征记》,《法国远东学院通报》,13∶3(1918),第11—28页。②在公元100、 116、 137、 144、 157、 178和184年,见《后汉书》卷八六,第2837页以下。①《后汉书》卷八六,第2838页。②《后汉书》卷八六,第2839页。 东南(闽越)在现代福建的沿海地区,从结果看,汉朝与地方领袖们之间的关系和汉朝与较远的南方部落之间的关系是有些不同的。山岭将这一地区与内地隔开,海滨兴起了被称呼为王的首领,他们的世系追溯到前帝国时期著名的越王勾践(公元前496—前465年)。在汉帝国的创立的同时,闽越国和东海国在汉帝国的默许下分别于公元前202年和前192年建立了起来;东海通常以东瓯一名为人所知。当反对帝国政府的七国之乱发生时(前154年),③东瓯王首先支持叛乱的领袖吴王,但后来接受贿赂杀死了他。随之而来的是东瓯与闽越之间的深仇;东瓯面对后者的攻击,于是请求汉朝的援助(前138年)。太尉田蚡建议放弃所有地区,与之相反,庄助主张东瓯应得到帮助,一支军队及时地被派出了。在军队到达以前,闽越中止了它的进攻;在东瓯王的请求下,东瓯人民移到内地,居住在长江与淮河之间。①紧接着汉朝政府在前135年阻止闽越进攻南越的干预,两个王国再次在该地区成立。一个是闽越国,现在由汉政府指定的傀儡国王统治;另一个是东越国,它是由新近被汉军击败的闽越王的兄弟统治的,前112年,东越袭击并杀死了一些孤立的汉朝官员,而且国王采用了“帝”的称号,这便迫使帝国朝廷采取坚决的行动。从陆路和海道派出了远征军,讨伐以国王之死和人民向汉朝统帅投降告终。此后政府回到了前138年提出的未实行的建议,考虑到闽越和东越地区的多山地形和居民的不可靠,决定将该地区全部加以放弃。历史记载中简洁地叙述说:“诏军吏皆将其民徙居江、淮间,东越地遂虚。”②③这一简短的叙述需要作某些修正,从该地区迁出全部居民是很难实行的,它与汉朝政府设置郡县按照地方政府的一般方式来管理该地区一样行不通。没有证据足以说明到公元1年有来自中国其他地方的移民进入福建,很可能在那时只存在一个较大的居民点。这是东冶镇或县,可能是武帝时期或稍后建立的。它位于闽江口的海滨,至少从公元83年起便成为从遥远南方带①来贡赋的远洋船只的一个补给点。到公元2世纪末,又有一些县可能在该地区建立了起来,也许从公元300年开始,县的数量显著增加;据推测,移民的某些措施是在较早的几十年进行的,当时中国分裂成为魏、蜀汉和吴三国。③见第2章《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①《史记》卷一一四,第2979页以下(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51页以下);《汉书》卷九 五,第3859页以下。②《史记》卷一一四,第2984页(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56页);《汉书》卷九四,第3863页。③见毕汉斯:《唐末以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收在《高本汉纪念文集》,埃盖尔德、格应赫恩合编(哥本哈根, 1959),第98—122页。①《后汉书》卷三三,第1156页;毕汉斯的《福建的移民活动》第102页已引征。 西南在汉朝建立时,帝国在西方以陇西、广汉和蜀诸郡为界。边界——如果可能确定这样一条线的话——此后急转向东,把巴郡、武陵郡和长沙国包括在内。边界之外,向西去,在今天的云南省和贵州省境内,有若干河道流过,包括今天的红河和黑河。其中一些从内地通航,并可使船舶顺流而下直抵靠近海防或广州的大海。这些西部地区居住着一大批部落,大部分是小的,其中最著名的是夜郎、滇和邛都。有些部落过着定居农耕的生活方式,另一些位于离内地更远的部②落据记载则是牧民,他们过着游牧的生活,没有明确的各级首领统治。公元前339年到328年之间,楚王向这些部分发起了一次流产的军事远征,其结果是一名中国官员庄成为滇国(今云南)的独立的国王。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由于秦帝国向南挺进,这个王国被隔绝了,随着秦帝国的崩溃,新的汉朝政府循着滇国的东部边界(包括巴郡和蜀郡)建立自己的疆域。据报道,汉朝对这些遥远地区的兴趣是由那里的商业活动激发的。滇以西地区的居民据说是通过马匹、奴隶和牦牛的贸易获得财富的。公元前 135年,一个名叫唐蒙的中国官员向长安报告,来自蜀的货物——主要是柑桔类①水果制品——经由夜郎道在牂柯江顺流而下直抵南越。唐蒙成功地说服中央政府允许他着手组织一次远途考察,此事导致在同年(前135年)建立犍为郡。居民为汉的丝绸所诱惑而被争取过来,从巴郡和蜀郡招募的军队用来开辟交通和运输的路线。与此同时,汉朝官员在司马相如的劝说下略微向北渗入,邻近蜀郡的大片地区归属汉朝管理。司马相如是蜀人;他在历史上因对中国诗歌作出的贡献而闻名。②由于地方的不顺从,维持中国存在所引起的费用,以及有意识地决心集中全部可用的力量去处理北方的匈奴问题,因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个间隙期,在此期间中国的前进暂时中止了。然而,张骞在前122年左右从中亚回来所③作的报告,立刻重新激发了对南方的兴趣。他说,他注意到在大夏出售的货物是商人们从蜀带到那里去的。他的描述促使中央政府派遣一队探险者前往西南,为的是开辟一条通往身毒(印度)的道路。可是,他们的旅行为滇王所阻,他将他们扣留在昆明可能达四年之久。汉朝权威在西南的真正提高是在南越平定以后发生的,依靠的是参与那次战役的包括有来自巴、蜀罪人的军队。前111年,建立了牂柯郡,后来的②《史记》卷一一六,第2991页以下(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90页),《汉书》卷九五,第2837页以下。①关于唐蒙,见《汉书》卷五七下,第2577页以下;《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页(期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42页)。②关于司马相如,见《史记》卷一一七,第2999页以下(吴德明:《〈史记〉司马相如传译注》(巴黎,1972);《汉书》卷五七上——五七下,第2529页以下。关于他前往西南以前扮演的角色,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69页以下。③他回来的时间是有疑问的。前122年之说根据《史记》卷一一七,第2995页(沃森:《英译《〈史记〉》第2卷,第293页);《汉书》卷九九,第3841页;见吴德明:《宫廷诗人》第102页注6;《汉书》卷六一,第2689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21页以下)。 ④记载认为这个地区盛行鬼神崇拜,农业和畜产都很稀少。与此同时,一个据认为毫无疑问的效忠于皇室的夜郎地方首领被立为夜郎王;象其他地方一 样,汉朝当局准备将建立地区政府正规机构的直接统治和确认本土统治者的地位及其权力两者结合在一起。不久以后,越巂郡建立了起来,此外两个较小的郡后来并入蜀郡;广汉郡的一部分建成了独立的武都郡。当汉朝的权威伸向云南时,政府再次将两种管理方式结合起来。除了建立益州郡(前109年)外,滇王的地位和他的名号都得到确认。最幸运的是,文献记载的史实由一枚皇家印章的发现而得到确证,这枚印章是中国当局及①时刻制的,推测是授予国王的。在石寨山遗址发现的其他文物包括种类繁多的物品。其中有饰牌和源自斯基泰或鄂尔多斯样式的武器;具有南方东山文化崇拜特征的大铜鼓;还有若干正规中国样式的、知名的而且广泛分布在北②方的物品。后来的记载提到滇时,把它说成是一个具有盐、贵金属和家畜的特别富裕的地区。③据报道,前86年和前83年发生了反对汉朝权威的叛乱。在第一次事变中据说参加的部落成员多达3万人;记载告诉我们,前82年叛乱结束时,5④万名本地居民被处死或当了俘虏,10万头家畜被中国人拿走。前28年至25年出现了更多的麻烦,由此而引起的全部问题是,为了保持这些遥远的地区而耗尽中国的物力,并驱使中国军队进行艰巨的战役是否正确,是不是应该放弃。结果,汉朝由于被任命为牂柯太守的陈立的强有力的行动而得以重新①在那里行施权力。在王莽当政时(公元9—23年),西南有相当多的骚乱,有一次战役持续了三年,仅仅由于疾病便遭受了70%的损失。第二次远征也没有取得更大的成就,这一次据说包括10万人,装备所需在数量上是以前的两倍。后汉时期有报告说在南郡和巴郡的土著居民中爆发了骚动和叛乱。牂柯郡的地方首领们很快便向光武帝提交贡品,显然是从水路把它们送到番禺(广东)的;桓帝朝(公元146—168年)采取了有意识的步骤,将各部落融合于②中国的生活方式之中,主要的办法是用中国的礼俗进行教育。在益州,王莽统治时期因若干骚动而引人注目,但由于灌溉工程的成果,大片土地可以耕作。据报道,公元42年至45年进一步爆发了叛乱,然后是176年有叛乱。在此期间,相当数量的部落在公元51年和69年投奔中国人,明帝统治时期③(57—75年)在益州西部建立了有六个属县的永昌郡。依照协议,居民得④《后汉书》卷八六,第2845页。①见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晋宁石寨山古墓群发掘报告》(北京,1959),第113页和图107之3。关于云南的发现,见云南省博物馆编:《云南青铜器》(北京,1981);汪宁生:《云南考古》(昆明,1980)。②见埃玛·邦克:《滇文化以及它与东山文化关系的某些特征》,收在《早期中国艺术和它在太平洋海洋盆地的潜在影响》,埃尔·巴纳德编(台湾, 1974),第291—328页;马达兰·冯·杜瓦尔:《滇的青铜艺术中的装饰观念和风格原则》,同上书,第329—372页。③《后汉书》卷八六,第2846页。④《汉书》卷七,第22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60页)提供的数字,与《汉书》卷九五第3843页所载有些不同。①《汉书》卷九五,第3845页。②《后汉书》卷八六,第2840页以下、第2845页。③《后汉书》卷八六,第2849页提供了部落成员的准确数字。()公元51年,2770户,17659人,(b) 到允许用纺织品和盐来交税;在郡境以外的一些部落则以犀牛、象和宝石作为他们的贡赋;作为交换他们从汉朝接受封号(94—120年)。来自其他地方的贡品包括地方的乐师和艺人,他们中某些人自称来自东地中海世界。④公元114年,越巂郡以西的部落成员不少于167620人向汉朝民政官员表示归附,但两年以后爆发了反对苛重租税的一次起义,得到永昌、益州和巴郡的响应。20余县因随之而来的暴力事件遭受损失。它被镇压以后,接着是①一个据说民政管理促进了居民文化水平的时期。在再远一点的北方,明帝时期一个有事业心的官员将来自蜀郡疆域之外的多少有点不寻常的贡品献到洛阳。按照非中国起源的音乐和舞蹈在帝国宫廷表演的传统,他送去若干土著②效忠者所作歌曲的歌词,这些歌词赞扬汉帝国的仁慈的统治和文明。此后我们交替地读到叛乱(107、123、156和159年)或它们被镇压、反对归顺或呈献稀有珍品(108、161年)的记载。公元69年,51890户,553711人。这些数字的清晰性表明,它们得自真实的计算,不可能是一种估计。关于一户6或10口的比例,见以上第3章《边境和邻邦》。④《后汉书》卷八六,第2851页。①《后汉书》卷八六,第2853页以下。②关于中文和另一种语言的歌词,见《后汉书》卷八六,第2856页以下。 和东地中海世界的接触一次据报道在公元166年发生的事件有时引起了误解。据《后汉书》说,③在那一年,大秦王安敦派遣使节从日南以外向汉朝呈献象牙、犀牛角和玳瑁等礼物,这样便标志着中国与大秦交往的开始。后一个名称可能指地中海地区的罗马世界的东部;安敦可能与马可·奥勒留·安敦尼皇帝是同一人。《后汉书》的作者认为应当说明,这个传统的记事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贡品的清单上缺乏珍品。该事件决不应该当作东地中海世界一个统治者和一个中国皇帝之间正式外交关系开始的证据。若干世纪以来旅行家已经由陆道来往于两个世界之间,关于公元166年的报道可能是罗马商人寻求海上通往东方之路的最早的有记载的事件。紧接着张骞时代之后,中国的使者已被派往西方勘探,他们报告中的一个结果是,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了关于安息波斯以及更远的西边的①某些地方的情况。但到此时为止在罗马世界商人和中国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被记录下来;据《后汉书》说,这是由于波斯人故意阻挠接触的发生。而且,据说波斯人阻止甘英前往大秦的旅行,他是于公元97年被派前往该处②的。但不论用何种方式进行贸易,贸易留下了物证,其形式是遗弃在中亚或者东地中海地区目的地的中国丝绸。此外,有已到达东方的罗马实物,如装饰物和贵金属的迹象。③有大量的证据表明,丝在帝国初期是罗马的一种奢侈的服饰。它常常提④醒人们,为这些进口物的支出对罗马经济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同样有理由表明,有些汉朝政治家了解输出剩余的丝绸到中国同盟者或远方买主那里的⑤潜在价值。这些主张的含义已由一个主要根据西方资料进行工作的学者修正,他根据西方的而不是东方的观点进行探讨。曼弗雷德·拉施克博士认为,⑥丝绸从中国运送到中亚诸国,是亚细亚诸同盟者的主动行动,而不是出于中国促进出口贸易的愿望。拥有丝绸是高级地位的一种标志,它使较强大的首领们有别于较弱小的首领们,并增加了较强大首领们的威望。他提出,丝绸被带到西方,可能比中国资料所证明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可能在公元前6世纪便到达了多瑙河河岸。③《后汉书》卷七,第318页;《后汉书》卷八八,第2919—2920页(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卷,第197页)。关于和罗马世界的接触的全部问题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53页以下;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载《戴密微汉学纪念文集》(巴黎, 1974年),第2卷,第117—136页。①《汉书》卷九六上,第3890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117页);《汉书》卷六一,第2689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11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41页以下。②《后汉书》卷八八,第2918页(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卷,第196页);又见《后汉书》卷八 八,第2910页、2920页。③关于丝绸发现物的梗概,见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新探》,第625,713页以下,注219、220。关于罗马珍寄品的情况,见布尔诺埃:《丝绸之路》,张伯伦英译(伦敦, 1966年),第71页;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卷,第179页。④见余英时:《贸易与扩张》,第159页;鲁惟一:《香料与丝绸:公元头7个世纪世界贸易概观》,《皇家亚洲学会会刊》,1971.2,第173页。⑤关于《盐铁论》中的陈述,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7页。⑥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新探》。 拉施克还指出,匈奴帝国的力量不应低估。匈奴熟习铁器,这是帕米尔以西制造的;他们从事一些农业,使用中国工匠,这些人是俘虏来的或是投奔他们而来的。匈奴得到相当大的力量支持,并有比通常所赞扬的更为强大的组织,有可能迫使汉初的皇帝依从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缔结一项保全面子的中国的所谓“和亲”的协定。没有确切的证据足以表明,中国在这一阶段从输出丝绸中获得财富,而且在中国明显地没有大量发现罗马货币或制成品的情况。拉施克认为,这不能假定丝绸贸易是由像波斯人这样的中间人控制的,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相信中国丝绸的进口耗尽了罗马的财富。 第7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文官职务秦汉时期帝国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责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职能重复交叉和文官的等级结构为特征。帝国希望利用这些手段避免把权力过分集中在任何特殊人物之手,并吸引相当数量的候选人充实政府机构。①有几道诏令体现出寻找众多适当人选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仕途对所有的人都开放,但事实上对商人和巫师有限制,有时还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财产额。另外,作为一种惩罚或作为防止发展政治小集团的手段,有时可以②禁止某些人当官。长期以来,各王国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职,以防止他们利用这个机会在京城开展对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动。仕途可以使一个人从吏员的卑贱身份变成某官署的高官,从而成为制订国家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的政治家,因此,这同一个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贯彻上级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虑,和充当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选人并不需掌握专门技能,但是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有所例外,他要求候选人精通阴阳祸福的学说;精于数学或善于经营的人青云直上的事例也不是没有的。①吸收文职官吏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员或朝廷高官的推荐。他们被要求物色有适当的品质、即才德兼备的人;有时他们奉命寻找能批评国事的人。如果一个官员举送的人证明不是合格的人选,这个官员就会受惩罚。自公元 102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额的制度,以确保帝国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输送人材。但当时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约公元90—165年)抱怨举荐制事实上更多地依靠循私而不是功绩。另外,皇帝也会直接召见候补的官员。如果某人在地方上赢得了声誉,皇帝或高级官员就会命令他亲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的时候,高级官员会直接举荐自己的被保护人或子嗣;也有的时候官职还会成为可以用钱购买的东西。②①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页。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②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卷八十三,第2769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页。关于禁止某些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 1955),第135页。①《汉书》卷九,第28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材,见《汉书》卷十,第32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11页);《汉书》卷四十五,第2185—2186页。②见《潜夫论》2(7),第62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第193页。曾金生:《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 对送到都城的候选人有时要进行考试,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们感兴趣的①问题。有的回答可以见于《汉书》。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候选人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得到相应职位,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武帝时期(公元前141—87年)开始建立的太学可能对知识和教育有极大的推动。在太学里,可以补充一批通晓国家活动或者精于行政先例的人士。从公元前124年起,学生们就由太学的博士进行教育。最初有几十名学生,但数量增长极快,到成帝时期据说有三千人。太学在后汉时期很繁荣,它允许外族(匈奴)与汉人一样入学。太学的目标是培养官员,它成为助长中国的传统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这方面的内容包括:尊重历史上的成就;把学术与成功地当官紧密结合起来;宣称帝国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则而不是申不害和商鞅的主张。②地方推荐的或经过太学训练的候选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宫内充当廷臣或侍从。在这种职位上,他们被承认能够当顾问并参预政府事务,适当时候就能得到官职。他们的前程由于晋升、调动或降职而大有希望或毁掉:有时他们会照常规升迁,有时则可以破格。对官员的才能和表现每年度要上报;尽管这些报告不过是某人具备必要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明,但是上级官员关于其助手的报告,再加上其助手当官的资历,是决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并不能胜任或犯罪)而结束。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①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有20级(后来减少到18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队服丧三 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120285人。这个数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②《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①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2513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239—258页。②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下。①《汉书》卷十九,第724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②《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130285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况的简要说明。 中央政府低级文职官吏在长期的任职期间,就按上述情况升任左右帝国政策的国家高级大臣。但是汉朝政府的统治经过大约100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统治权从正规的政府高级机关转移到一个私人性质的尚书手里。由丞相全面领导的那些官署组成的正规机构后来称之为外廷;尽管外廷通常由职业文官组成,但到了武帝统治后期(公元前141—前87年),许多影响本朝历史的重要决策都由组成内廷的显赫人物参预制订。内廷系指组成皇帝随从的那些人。他们有显赫的官衔和侍奉他们君主的职责。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①虽然丞相是正式官员编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内廷的领导权由被任命为大司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尚书施行。这个机构在一开始是一个政府正式官署的下属机构;当大司马奉命领导尚书时,他在政府里的实际权力就超过了丞相。前汉的尚书由宦官担任,到了后汉中期,该机构已发展得大到可以控制六个“曹”了。汉朝以后的几个世纪,尚书台将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那时将轮到它把相当大的权力转给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机构,就象在汉代正规的官署丧失其权力那样。私人控制的尚书取代正式机构的理由是不难找到的;它可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礼仪的限制,因为它们会妨碍这些人独断地处理国家事务。在危急时刻和国内战争期间,当文官机构的正规官署可能崩溃或无力行使职能时,一个小的、机动灵活的尚书机构对王朝的生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尚书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46年政治家萧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讲话中②可以看到;但是汉朝政府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特征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规的机构,以及使那些机构的高级职务通常有人担任的方式。这种安排有利于避免批评,因为再没有人能反对正规的、传统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书获取权力以后,诸如丞相这样的要员仍能为治理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事仍不乏其例。以下对中央政府基本结构的论述是以《汉书》对各种职官进行的理论上①的描述为依据的。因此它提供了前汉的实际活动情况,而前汉的实践主要从秦朝继承而来;汉帝国的许多官职和头衔确实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统一 前的战国。遗憾的是,《汉书》的记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实,因此不可能弄清楚《汉书》中提到的所有体制对行政有多大的影响。这个困难特别适用于主要机构下属的更为专门化的小的官署。政府由两级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几个稍低一级的独立官署;①关于这两种官员或顾问的区别,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66页以下。皇帝有时处于内廷高级人员控制之下的观点,毕汉斯有异议(《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54—155页),他认为内廷、外廷两个概念会使人误入歧途。②《汉书》卷七十八,第3284页;《汉书》卷九十三,第3727页;萧望之,见本书第2章《思想文化背景》。①《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 1969年再版)第2卷,第513—533页。详细描述官职及名称术语的变化,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2章。本章介绍的官衔均为汉代大部分时期使用,可以把它们看作正规的官衔。比如称“太常”而不称“奉常”,奉常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前188年)至公元前144年,与太常的职责与编制都一样。 另外还有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职责是议政与监督,负责全面的指导;九卿则负责规定的行政范围的特殊任务。九卿与三公的各种职责之间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之处。三公这一集体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被描述为皇帝的助手,对国家各种事务都有责任。作为“行政的首脑”,上奏给皇帝的公文必经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权力有选择地上呈下级官员提出②的建议。有时同时设两个丞相,作为分割最高权力的手段。御史大夫一职对有野心的丞相说来是一个牵制。与丞相一样,御史大夫关心的是向下级官员发布命令;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国家已制订的规定相矛盾。秦汉时期始终设立这两个职位,太尉的设置远没有那么正规并且在公元①前139年曾一度空缺。从理论上讲,太尉是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与另外两公平级。但事实上,行政的领导靠丞相和御史大夫,军事事务的指挥则委派给级别较低的军官。九卿所负的职责有相当大的差异。太常的任务是掌管国家的宗教祭祀;他的下属有星象、占卜、音乐等方面的专家。其中的一个官署保存皇帝活动的记录,从它那里后来产生了国家负责修史的责任。太常还负责接收和考核担任官职的候选人。光禄勋掌管大批等待官职的、同时被要求进谏或执行特殊任务的各种顾问人员和廷臣。“卫尉”为皇宫提供保卫安全的禁卫;太仆负责维护帝国需要的运输工具——车、马及其装备。当牧马的场地难以寻找时,他掌握着长安以西和以北地区专门为此而设立的36所马苑。②廷尉总的说负责法律程序及各地送来需要他判决的案件。大鸿胪负责接待外国显贵人士,必要时为他们提供译员并安排适当的住宿地;另外他还参预国家的祭祀活动。宗正负责保存宗室的记录,着眼于维持正确的席次,这是唯一始终由刘氏皇室成员掌握的高级官职,有时宗正被要求召唤一位刘氏家族成员到长安,此人将作为皇帝将受到人间最大的照顾。③九卿的最后两位与财政和经济有关。大司农掌管主要的税收(用钱和谷物支付的土地税与人头税),税收用来支付官员的俸禄和供给军队需要的给养。大约从公元前120年起,大司农负责执行特定的经济措施,比如国家的盐铁专卖,控制或平抑物价以及运输。少府负责征收小额税收,如山川、湖泊的收获物;少府的职务是维持皇室的生活,因此掌管了一批医药和音乐方面的工场和机构。它的辅助机构之一为尚书台。①在三公与九卿的领导下还有许多其他的小型官署。在丞相有效地管理行政工作时,大约有300多名辅助人员在各种机构为他服务,但后来减少到30②《汉书》卷十九上,第724页。惠帝与吕后统治时期曾设两位丞相,两者之中左丞相的地位更高。①《汉书》卷十九上,第725页。②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将出版)。③《汉书》卷六十八,第2947页记载了宣帝根据这种程序被奉迎即位的情况。①关于两个财政机构的不同职责,见以下第10章;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4章;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载司徒尔特· R·拖拉姆编:《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伦敦和香港,1985),第237—266页。 人。为九卿中的有些人服务的部分机构相对地说小而简单。比如,廷尉的助手有一名丞、两名监(左监、右监)、两名平(左平、右平)。在有的情况中,则涉及更多的部门。例如太仆,他指挥着十四个机构,各机构配备了自己的令、丞、监和长。各辅助机构之间有相当多的重叠交叉;比如丞相的官署负责挑选官职候选人,执行刑法,管理盐铁工业;这些事又都在九卿的管辖范围之内。其他独立的官职,其品级稍低于九卿,其中包括太子太傅,少傅,匠作大将,皇后、太子及皇太后的家庭的管事即詹事和水衡都尉。与九卿同样,这些官员都有助手和下属(匠作大将控制着七个官署,每个官署有自己的令和丞,如管理建筑材料仓库或东苑木材的令和丞)。 郡与地方政府随着秦汉政府努力巩固中央的权力并把权力扩展到新近渗透的地区,郡及地方政府的机构也发展起来。随着行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制度也同时发展起来,使授权能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但是历届政府象它们的继任者一样,证明没有能力一方面把相当大的权力委托给郡使之具有生命力,同时又能大力保持地方对它们的忠诚以防止分裂主义。秦汉帝国有大片地区不能充分贯彻政府的政令,因为没有足够的官员,以使郡和地方的行政能遍及各地。有的地区,如黄河谷地,行政管理工作相对地说相当先进和密集,因为它在帝国时期之前就有长期的行政传统的基础;那里的土地生产力高,人口也习惯于过组织起来的生活。而在其他地区,如西北或西南地区,郡级单位要大得多,人口也分散和稀少;这里的官员或多或少是与世隔绝的,很可能被那些没有被中国生活方式同化的异族包围着。在那里任职的官员进行职权尽可能广泛的活动,如收税、征用劳役、维护法律和秩序。①秦、汉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在村庄里生活,在土地上劳作;因此,大多数中国人接触到的官员就是县、乡最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官员。但是在考察县、乡级机构以前,有必要了解那些包括它们的更大的行政单位。郡的主要行政单位秦汉帝国的行政单位是或者作为郡,或者作为国而进行治理的,这一章 的“Province”,即指这两种行政单位。几个世纪以前,郡已在前帝国时代的某些国家里出现,那里是任命郡守去进行管理的地区。除去给特定的家族的封地之外,秦朝在整个帝国设郡作为行政的标准形式,这彻底改变了以往②的传统。在帝国建立时,直接被中央政府控制的领土依秦制划为15个郡,郡的周围就是国。到了前汉后期,郡的数量增加到83个,原因是政府接管了王国的领地,把大郡划分为小郡,和把势力伸入中亚和其他新领土之中。按已掌握的下一 ①个行政单位的表格,公元140年共有80个郡。郡的大小不论在面积上和人口上,都相差很大。公元1—2年的统计提出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郡的数字,见表11。对京畿有特殊的安排。在秦朝,这里由内史管理,官职与中央政府的匠①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毕汉斯教授在另一项研究中论述了在扩张和殖民的不同阶段,中国东南部分地区的行政控制的进展情况(见毕汉斯:《唐末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98—122页。关于偏远郡的官员被隔绝的情况,见嘉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第18—24页。②见本书第1章《政治变化》和《政治的统一》。①《汉书》卷二十八上、下和《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十三列出了公元2年和140年组成帝国的郡和国。每个单位下面都注明登记户数及人口数,以及郡和国里的更小的单位(比如县)的名称。书中的注描述了各地的特点,如专门的产品及为监督特殊任务或特种物品生产而设的机构。表11的数字即来源于这些材料。 作大将平级,稍低于九卿。汉承秦制,但最后把这个又大又重要的地区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35年),后来又划分为三部分(公元前104年)。其官员享有专门头衔并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成员;但在其他方面,这些部分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与各郡一样。②上面已经谈过汉代开国初年设立王国、把它们给刘氏宗室诸成员,以及③它们的权力和领土减少过程等情况。所谓王国,是从其领土的角度来考虑的,它们父子相传;或许国与郡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个方面;郡守各人的任期由中央政府委任。诸王每年必须去朝廷朝觐,并报告他们治国的情况;除非从皇帝那里得到明确的授权,否则他们无权调动军队。诸王在最初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们有权任命他们的大表11选出的郡的人口统计郡名登记的户登记的人口颍川(面积最小的郡之一) 432491 2210973牂柯(面积最大的郡之一) 24219 153360敦煌(在偏远的西北地区) 11200 38335河东(位置居中) 236896 962912部分官员,把他们组成具体而微的帝国政府的雏形。因此,每一个王都有自己的相和内史为他服务。但是在公元前145年,王的独立性受到严格的限制,当时中央政府负责对诸国高级官员的任命。这样中央政府就可以在诸国里培①植一批干练而忠诚的政治家,以便监督、控制清王的活动。除了接管诸王的领地和把较大的国分成小国外,中央政府有时还改变王位的继承顺序。这种手段可以确保继位的男人或孩子与当朝皇帝保持着比他正要取代的王国太子更紧密的关系。诸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持续到后汉时期,公元140年有20国的行政单位;但大约从公元前100年起,国与郡之间的区别正在失去其大部分实际意义。尽管还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为郡和国效劳的官员的头衔,可能还有征税的方法——王国已与郡一样,已成为帝国的组成部分。面积的大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元前200年,由诸王共同管辖的土地超过15个郡守管辖的面积;大约到公元前100年,作为郡管辖的土地远远超过作为国管辖的土地。但是国存在到汉末,是为了行政的方便;它们是给皇室成员赏赐或封爵的手段,或者是把持异议的皇室成员安插到远离首都而不致造成威胁的地方的手段。秦朝郡的行政工作由三个其作用分别与中央政府的三公部分地相对应的高级官员分管。他们之中,“郡守”(公元前148年改称“太守”)对有条理的行政管理负最终责任,该职始终存在于汉代;“尉”(后称“都尉”)专门负责军事事务,前汉始终设有此职,后汉除了特定的②京畿区在公元前155年或135年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04年管理这两个地区的高级官员采用“左冯翊”和“右扶风”的官衔。同年,包括长安城的西边那部分又细分为两部,其中一部由命名为“京兆尹”的官员管辖。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6页;卷二十八上,第1543—1546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87—88页。③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①《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关于诸国的制度与诸王的职责,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年),第2部分。 关键地区,不再设此官职;第三个官职“监”,汉代始终未设。守和尉的品级很高,其官员有资格领取的俸禄都是2000石和(名义上的)2000石。他们得到一批助手和掌管郡、国政府各方面事务的机构的支持,他(它)们负责比如财政和税收、人口与土地登记、征募劳役和兵役、维持交通通讯、看守谷仓、执行汉代法律、司法、内部防盗治安和抵抗外来侵略者。①郡守的官署设在本郡管辖的某个县。郡、国与邻郡、邻国之间的界线并不一定划得十分清楚,但有的界线由河流和山脉的走向形成,北方边界地区也会把军事防线当作分界线。位于东北、西北、西部和西南边界地区的郡,由郡守管辖的土地与被匈奴、羌,或者居于今越南与朝鲜的部落渗透的土地混在一起。汉向这些边远地区的渗透并不都导致郡的建立。比如,在向西北地区扩张的过程中,有一段时期可能建立了附属单位(县),而没有进行协调和控制其工作的上级单位。另外,政府有时承认属国的存在;即这些地区山汉族官员任职,但那里的居民却没有别的郡、国的居民负担的那种税和役的一切通常的义务。第一批属国大约在公元前121年得到承认,公元前140年,帝国行政单位的表中列出了六个属国的名字。②郡守定期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丞相评估他们的政绩,御史大夫则关心郡守属员的行为和纪律。公元前106年,朝廷通过革新采取了强化中央政府①监督权的措施。帝国被划分为十三个州,每州设一名“刺史”。公元前89年设第十四州。州刺史的品级比郡守低得多,州刺史有责任服从郡守的工作和活动。刺史独立工作并直接对中央负责;他们的职守是调查贪污腐败、工作无能、不公平以及本州之郡和国的压迫行为等事件。到那时为止,那些大的区划不过是刺史在其中活动的地区,它们没有被当作行政单位。但从后汉甚至再早起,州刺史正在发展远远超过原来规定的权力。他们正在行使举荐官员候选人、宣布司法裁决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这些权限到那时为止原属郡守所有。最后刺史终于有了由自己挑选的人在内工作的长期官署。刺史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在边界地区最为显著,后汉最后几十年里,他们行使的民政、财政及军事的权力已相当强大,足以破坏中央政府对郡国行政的控制。郡的下属单位郡、国管辖的下级单位的总数,公元2年为1577个,公元140年为1179②个。这些下级单位有:邑,即为供养皇帝女性亲属而设的土地;道,其居民是还没完全被中国权威同化的异族。对邑和道这两种组织的情况知道得很①对各种官职的设置的简要论述,可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41—742页。详细的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3页。②关于边界附近地区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见鲁惟一的《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67页以下。关于公元140年的属国,见《后汉书》(志)卷二十三,第3514—3515、 3521、 3530页。①《汉书》卷十九上,第737、741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0页。②《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39—1640页;《后汉书》(志)卷二十三,第3533页所列的数字是1587和1180个。文中的两个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78。 少,他们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另外两种标准形式的下级单位,即县和侯。早在公元前221年大一统以前很久,县已被设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设置;县的行政管理交给七国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县作为郡的下属单位已经成为一个定例。秦、汉时期,县的面积与英国的郡差不多,至少包括有围墙的市镇。遗憾的是,人口数字只见于少数非常特殊的例子中,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积和重要性被挑选出来。这样,公元2年长安、宛城和成都三县已登记的人口约为20万,①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县名命名的城内。但是大多数县都小得多,因为县的行政长官分两个基本的等级(县令;县长),按人口的多少而设,以一万户作为划分的标准。县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级官员及机构协助他们工作。②③侯有时称为贵族,源于荣誉等级的最高一级。秦朝已经有了侯,但数量很少,也没有行政管理上的职责以及汉帝赐予的那种土地占有权。内战结束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150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④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从它们有权收税的户数的悬殊中看出。很表 12前汉的侯①《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43、1563、1598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116页。又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②《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③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④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03—104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0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527页记录了封侯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201—前13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179年的诏令(《汉书》卷四,第11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0页〕)记载了命令各侯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203页)。 封诸王之子封功臣封外戚高帝 3 137—惠帝— 3—吕后 3 12 10文帝 14 10 3景帝 7 18 4武帝 178 75 9昭帝 11 8 6宣帝 63 11 20元帝 48 1 2成帝 43 5 10哀帝 9— 13平帝 27— 22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②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决不能把这一 点看作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①①表12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卷的数字(比如,《汉书》卷十六,第617页)。②关于户数少的侯(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624页;《汉书》卷十七,第644页。关于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531页;《汉书》卷十八,第691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应的收入,见《汉书》卷九十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33页)。①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427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别条目及本书第2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第639页;《汉书》卷八,第26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9页);《汉书》卷九十 六下,第3910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161页、162页注495。《汉书》卷十八,第677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112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18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80页以下、126页以下)。 地方政府秦汉帝国的大多数居民居住在乡村的土地上。他们用钱币或谷物向县,也可能向郡的官员纳税,用人力、牛车或船把支付的税运送到指定的征集地点。同样,他们还向县或郡的官员登记,服国家劳役或参加军队。县以下是乡,乡由若干里组成。乡和里也有几名官员,由郡或县的当局指派,负责维持乡村的法律和秩序。另外,那些在乡村生活中受尊敬和有权威的天然领导人由居民们推举而取得某种头衔,这些人负责带领人们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政府交给他们的工①作——修路,搞建筑或水、陆路运输。因此,在最低一级的行政中,政府依靠熟悉地方情况的半官方领导人的合作。这样安排受到禁止人们在本地的郡和县一级当官的禁令的制约,禁令可能是为了预防有组织的不满行为。专业机构前汉设立了几个机构以管理专业化生产。专使掌握原材料来源,并雇佣国家的劳力进行生产和分配;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机会得到额外的收入。专业官署中最惹人注目的是34个盐官和48个铁官的官署。另外还有水利工程、制造业、纺织业和果园的专业官署。前汉时期,这类机构的大多数由中央政②府中诸如大司农和少府等官员领导。稍有不同的是,朝廷还派专人在前线控制过往行人和商品并管理西北地区国家兴办的农场和屯田。①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5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页以下。②《汉书》卷二十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69页。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16、1617页;关于柑桔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603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70、107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章。盐、铁的管理,见本书第10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153页以下及地图11—12。 武装力量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至 56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至56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①南方当水兵。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 30万至100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用全部潜在的力量。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②应召当骑兵。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③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①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②对次要任务和小股部队,则派校尉指挥。当下令征战时,要安排高级军官从不同地区或不同渠道集结兵力;在很多情况下郡的太守或都尉领导这项工作。①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0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12页);《汉书》卷二十三,第109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7页以下、162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11页。②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1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8页。③例如见《后汉书》卷四十七,第1577、1580、1590页。①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1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卷九十五,第3865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②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页。 汉军被组成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驻守京城的常驻禁军,他们分成几支,分别由独立的将领率领;一是在边境执行特种任务的部队;一是长期的边防军。由于幸存的行政文书残简,我们对后一种部队的了解比前两种要多得多。与汉帝国其他地区一样,都尉不但负责征召和训练应征的士兵,而且还要指挥他们战斗。在西北四郡,军队被组成曲,每曲有5个屯,每屯有几个伍,伍是军队中的最小的单位,由一名军官和大概四名(偶尔有10名)士兵组成。曲和屯都有名称,而伍或有名称或以顺序数目相称。在战斗时屯指挥伍,但在行政管理方面则由伍长直接向曲报告工作。③伍或每个士兵被选派执行各种任务。作为防卫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墙上瞭望,在塔上站岗,观察敌人的活动,沿防线传送信号,用弓、箭、矛、盾抵抗入侵者。另外他们还定期保持巡逻,进行侦察。官兵们受关口的慰的节制,检查进、出的行人。成批的应征兵,比如应征的淮河士兵,有时被派到政府开辟的农田劳动,以供当地士兵的需要。一队队的兵士没完没了地给城墙和边防哨所砌砖抹泥;他们还要沿线往返传送官方的命令和上交的报告。①这些守军的效率保持着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军官负责调解士兵之间的纠纷,士兵有权要求收回债务。曲长的整齐的本部保持了以下几方面的有条理的记录:士兵们的日常工作;官方邮件的准备和收发;军官射箭技术的定期考核;刺史关于营地及装备的战斗力状况的报告。士兵生活的特点是严格准时办事,这从传递邮件的日程表的记录、观察例行信号的记录、控制地点关于个人通行的记录等例子中可以看出。同样,关于官方的开支和军需品的分配,军官的军饷或储存骨胶、油脂的费用,对士兵及其家属应得到的粮盐的分发,士兵接受到的军衣和配备,委托各支部队照管的装备、武器和马匹,都有详细的帐目和记载。②③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4页以下;第2卷,第384页以下。①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9页以下、99页以下。②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所收集的残件。 行政的实践方法与程序国家政策的重大决定在理论上依靠皇帝或皇太后权力的抉择。但实际上如果没有高级官员在召见时从口头上提出的或以奏折形式提出的建议,决定就很难作出。丞相的权力部分地表现在他有机会仔细审阅郡递送上来的报告,或者直接驳回,或提出来作进一步考虑。到前汉末期,这种权力转移到①尚书令手里,他可以开启上呈的报告的副本。很多时候在做出决定之前先进行商讨,因为高级臣属将奉命审议和提出建议;商讨的问题涉及军事、民政、财政等事项,或国家祭祀的礼仪。命令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公布,从赐爵或授职的文书到诏书和律令。诏书的形式常常是把某一位官员的建议加以概括,附以皇帝常用的套话“准”;指令包括在诏书中,以便通过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手往下传到直接负责执行的官员。令和式以一系列顺序数相区别,比如式甲、式乙。这些令和式大多具体规定了对触犯格(规章)的人所处的惩罚。或者,它们规定正确的手续和程序:如郡一年一度上报的报表;对准备担任文官的人的考核;司法的执行;或者审判案例的应用。②逐渐收集起来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诏书、令或式,很可能分发给郡的官署作为参考。从现存的残简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体裁。有的报告写成单独一份文件;其他的采用分类帐的形式,附以逐日记载的条目;有的报告还有一份副本。③国家的文件有两个正规的系列,没有这两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它们是历法与人口和土地的登记。中国政府对制订历法的兴趣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又有实际的原因;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采取了重大的改变,王莽时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较小的改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直接目标,要求官员们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道哪个月是长月(30天),哪个月是短月(29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①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①《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②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③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①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意,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 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总数。正史中恰当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的两次统计数,它们提供了在每个郡登记的户数和人数;遗憾的是土地数字只给了总数,内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积,有潜力的可耕地面积和实际上已耕种的土地。在地方一级官员统计过程中,这些数字很可能远为详细,比如包括每户成员的年龄、性别和身份,这样才能确定何人应纳人头税和服劳役;还包括调查的土地的质量,这样才能确定土地税的适当税率。②统计的精确度直接取决于官员的忠诚和效率。有时以人口的增长来衡量郡的成绩,这样就会诱使官员们夸大这些数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税收报表上弄虚作假的官员宁愿低估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以便把实收税额中的一 部分归为己有。在边远的郡,特别是地处山区,森林或沼泽地的郡,官员们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寻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隐藏起来,以回 避征役的官员和收税人。同样,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盗侵扰某郡,那里的行政官员就会撤退,或是不能正常进行日常工作。公元140年以前不久北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那一年北方诸郡实际登记的人口数字明显低于公元2年相应的数字。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统计数字不可以作为完整的人口统计与表13登记的人口和土地公元2年公元140年户数 12233062(12.4) 9698630(9.5)人口 59594978(57.7) 49150220(48)(每户平均人口)(4.7)(5.1)界定的土地① 145136405顷—住宅、道路占地或内有山林川泽之地 102528589顷—有潜力作为可耕地的地 32290947顷—已定为可耕地的地 8270536顷—土地调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为上报的官员实际看到的人口数和土地数;这些统计数字本身并不说明帝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别和农业活动的不同的集约化的程度。所提供的总数字见表13。①奖惩与法律秦、汉政府依据的是商鞅和韩非提出的准则:立功者受奖,违法者受罚。另外,汉代皇帝还不时馈赠大量礼品,作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爱民的手段。因此诏令不时宣布向全国各地赏赐酒肉和金银。遇到灾荒时政府下令减税作为救济的手段,并且频繁发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时人的批评,认为这样做有②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注27。①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②违初衷。但是国家最主要的奖赏是爵号或贵族的等级,其等级秦代为十七 等,汉朝为二十等。爵位的等级成为身份的标志,可以得到中国社会内部等级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质特权的赏赐。只有最高一级的爵,即侯,才有世袭的封地;其他十九级爵位的价值则小得多。朝廷通过下诏赐爵,通常是在诸如新帝登基、册封皇后或立储的重大时③机,或者与自然灾害有关。在这种重大时机,或向全国,或向某地,或向某些有特定名称的群体封赏一种爵号;由于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赏会引起反效①果,几乎可以确信,这种封赏只能由受益户的一个男性成员得到。连续几次受赐的人可在等级政治中升级,但不能超过第八等。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上)是个别封赏的,这种情况极少;它们一般只授给官僚阶层成员作为他们特殊贡献的酬报。由于设爵位是有意识地刺激人们为朝廷服务,因此有时甚至有人按公布的标准赢得或买到爵位——如作战英勇,向边境运送谷物,或直接用钱去买。除侯以外,给较高爵位的赏赐还附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占用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有较低爵位有关的特权包括犯罪后从轻处罚和免除税、役等;公元前123年作为紧急措施,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等级,受封者可以当文官。②为汉帝国做宣传的人多次宣称刘邦及其顾问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减轻了秦律刑法条款的严酷性与繁琐性。遗憾的是没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汉律流传下来;但是对当时或接近当时的著作引用的片断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刘邦把法律简化为三条原则,但其实践仍多少是专断的,而且可能很严厉。从理论上讲,法律对全体人口有效;但事实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拥有者特殊权利的人外,社会上还有享有特权的集团。这些人大部分是官员或皇族成员,他们的特权地位有利于突出国家的显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个帝国,有官员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信或铲除潜在的对手而专横行事的事例。有各种各样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弑母、咒骂皇帝、公开谋反;暴力罪,如抢劫或使用邪恶的魔法;滥用权力罪,如官员非法进入民宅或征召人力而无正当理由;藐视国家权威罪,如伪造诏令或窝藏罪犯以逃避审判。也有属于宗教性质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庙或陵寝,或对皇帝不敬。①税、役与对民众的控制②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 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卷四 (16),第173页。③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①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②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①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②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对此本书另有专章论述。一般说来,汉代的税率保持不变;结果国家总收入的明显的增长只能靠耕种更多的土地和把更多的户数列入人口登记簿册之中。除之享有特权的人,所有23至56岁的壮丁每年都必须为国家服役一个月,郡、县和更低一级政府的官员管理着用这种方法组成的一伙人劳动。这批人用双手、牛车或船只运送诸如谷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们修筑宫室和衙门;他们开矿或运送国营工业生产的盐和铁;他们还修建道路、桥梁和水道。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几年和公元前29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问这项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专家领导进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范例。官员们首先在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而遭灾的地方分发救济物资,并集聚了500条船只疏散人口。当时通过运用熟练的技术把决口封住:他们拖来装满石块的大容器,把它们下放到决口处。大约一世纪以后,王景调查了黄河的问题,并使用征用的劳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闸来调节水流。一篇碑文告诉我们后汉在公元63年在中国西部(今四川)难以通行的地区使用劳工修了一条道路和一条人工栈道的情况。①季节性的灾害如洪水、干旱和蝗虫总是一贯周而复始地困扰着中国,这无疑使许多想逃避灾害的人自发地迁移。我们已经论述过恰恰是因黄河的肆②虐而产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但是移民有时还源于政府的命令或推动,这是为了防卫或更均匀地分配资源。有些提议的迁移是为了向边远地区移民或缓和人口过于稠密的状况;其他的迁移则由于面临外来的压力或侵略。汉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这种手段破坏那些威胁中央政府的效忠地方家族的感情。后汉时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汉族部落民在中国境内定居,他们的存在在公元3世纪逐渐成为一个能扰乱王朝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③对经济的促进与控制极而言之,秦朝和汉朝的政治家可以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他们或是主张采取深思熟虑的措施以鼓励物质生产,并驱使民众尽力使国家富强;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是对人类活动不正当的严重干涉,因为他们相信天意和宇宙的②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①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②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③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自然节律会使人世能符合人类利益而充分发展。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总是截然不可调和的。从整体上讲,武帝统治时期及以后时断时续地采取的积极政策均来自他的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而在王朝及行政软弱时,自由贸易的方针就居统治地位。王莽试图推行有秩序的原则,这在全国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会不安定的状态下是很难成功的;在汉代最后50年,政府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为社会提供安定与繁荣,这便促使当时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复“法家”的原则作为挽救国家免于毁灭的手段。①持这两种观点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观点,即把农业当作中国最基本的生存手段,农业应该得到比商业、工业优先的地位。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方面,他们的意见则不同。现实主义者认为土地由私人企业开发最好,应该鼓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开垦荒地,得到财富的新来源。这样做,国家的税收就会相应地增加,没有必要限制个人占地面积的大小;人口及人头税的收入也会相应地增长。现实主义者还主张,铁器和盐的生产、制造和分配不应该成为个人财富的来源,为了国家利益,这些事业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它们的任何利润立刻就能充实国库。现实主义者看到了组织、调节和控制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因此他们铸造完全标准化的钱币(公元前112年),试图推行稳定价格和运输以及由官方调节市场的措施。最后,现实主义者还注意到因储藏大量谷物、布匹等易损坏的货物而造成的浪费,甚至认识到中亚诸社会的进出口贸易的价值。②对武帝时期这几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评家留恋过去限制土地占有以减少日益加剧的贫富悬殊现象的理想体制,因为他们希望确保使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从土地上生产食品。但他们宁愿把矿藏交给私人自由开采,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自己不应从事制造业,也不应通过指导民众从事这些末业而对他们施加压力。他们也不喜欢商人积累起大量私人财产,并提出歧视他们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崛起。另外,保守派还不同意现实主义者关于与非汉族民族做买卖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中国的资源,即农民的劳动果实,去换取诸如玉石、毛织品或马匹等外国奢侈品是错误的,因为那些奢侈品并没有给大多数人物质生活的改善带来什么好处。①上述问题和其他许多问题在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辩论中讨论过。辩论的双方提出原则和权宜之计进行争论,并引证了过去的惯例和当前的实践。在这次事件中,主要的垄断事业在它们受到的尖刻的批评中幸存了下来,直到公元前44年起,它们才暂时停顿了3年。在后汉时期,这些垄断事业的经营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年,政府才积极地限制土地占有的面积以及奴隶数字。但是相应的措施执行得不力,到了后汉中期,大地产的增长已成为有些郡的主要特征。贸易的经营是同中国军事力量与对外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数量从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50年有很大①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①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的变化,这与中国在邻国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第8章 后汉的制度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①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0000石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 18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接构成比例。②①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卷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②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本书第7章《文官职务》。 中央政府太傅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一朝共任命了12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一职就空缺下来。太傅在所有官员里地位最高,他应该向皇帝进行道德指导。这种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因此后汉的前两位太傅实际上担任的是挂名的职务。随着公元 75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该职的特点有了变化。他及其后任负有监督尚书的职责,并从此领导一批相当大的官署。①三公后汉始终保持公元前8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级相同的三位最高一级的职业官僚。他们称为“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和大司空。公元51②年改为司徒、太尉和司空。当时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义的,它的前身在西汉称为“丞相”,在三公之中权势最大,是全体职业官僚的代言人。但在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25—57年)此官失势,以后从未恢复原来的地位。太尉逐渐成为三公之中权力最大的。司徒掌握国家的财政预算。司徒府接受财政帐册并进行审核,这些帐册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记册,每年年终由地方行政官员带到京师。司徒还持有官员的花名册,每年评价官员的表现,并给空缺举荐候选人。皇帝缺席时,司徒领导廷议,并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写成奏疏上报。③朝廷从公元前87年开始把大司马的官衔授给摄政者。后汉并没恢复这种做法。头两位仅有的大司马是军事将领。随着公元51年大司马的头衔改为太尉,所有的任职者都是文官。司空监管公共工程并考察各项工程负责官员的业绩。前汉不设司空。当时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为丞相的助手,随后有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帝国的主要监察官,监视所有官员的表现,包括内廷人员和正式官员,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监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御史大夫一 职在公元前8年的撤消(公元前1年再次设置),并不意味着监督的取消,而是分散了。从此官员的表现最终处于三公的三方面的监督之下。这样做虽然可能做到牵制和平衡,但也必定会导致官员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外,还是皇帝的顾问,有事要与他们商量,或者他们自动提出有关一切政策事务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三公①《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56页。②关于公元前8年、前1年、公元51年的变化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一,第34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37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24—725页;《后汉书》卷一下,第79页;《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57、3560、3562页。③《汉书》卷七,第2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51页);《汉书》卷六八,第2932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18页。 描述为皇帝的内阁,他们既集体负责,又有重叠的职责。三公的官署一般说用同一种方式组成。史料仅系统地描述了太尉的官①署,但是各官署的组织情况的差别无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员(长史)协助。他们的官署划分为曹,每曹由多名吏员和助手任职。九卿品级仅低于三公的九卿领导着专门机构,有的机构十分庞大。九卿不是三公直接的下属人员,尽管三公要考察他们的政绩。九卿的第一位是太常,他掌管国家的礼仪、占卜、皇家陵寝、星象和高①等教育。他有几位高级助手。太祝令是国家的祈祷师。太宰令有许多助手,他们为朝廷的祭祀活动准备、安排食品。太乐令于公元60年改为太予乐令,他指导宫廷表演和礼仪活动时的乐师和舞蹈人员。高庙令和世祖庙令负责为②洛阳的两汉创立者守灵。园令和食官令被指定管理后汉的每座皇陵。太史令负责皇家天文台的天文-星象方面的观察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天文③台是灵台。太史令编订每年的历法,确定吉日,记录吉凶之兆,监督占卜活动,负责尚书台中有前途的人必须通过的书写和阅读的测试,维修保养“明党”。太史令必须是一位多面手,因此一位太史令在公元132年发明世界上④第一个地震仪就不足为奇了。博士祭酒掌管太学,太学是帝国的高等学府,公元2世纪中叶有3万名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从公元 159年以后任命了秘书监,他是帝国图书馆的馆长。⑤九卿的第二位是光禄勳。他的职责是确保皇帝在本人居住的皇宫外面的安全。为此他掌管着五个单位。前三个称为三署,负责登记在京师见习的候补官员,这些人通称为郎。郎的工作是当皇帝在皇宫公开的场合和外出巡视时做皇帝的卫兵。郎由五官中郎将、左中朗将或右中郎将统带,归谁统带由隶属关系决定。还有两个部门的成员也称为郎,但他们不是等待补缺的人,而仅仅是皇帝的禁卫。他们是骑兵。其中的一支部队由虎贲中郎将率领,另一支部队的成员征自中国的西北,由羽林中郎将指挥。后汉取消了几个其职能与这五个单位重叠的机构。另一方面,奉车都尉和驸马都尉的权力也合并到官僚政府之中。它们在前汉时代曾是编外的头①《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57页以下。关于前汉设置这些官职的材料,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以下。①《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1页以下。②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庙的位置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67),第54页以下。关于早期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灵庙数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79页以下。③关于灵台的结构和历史,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61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载《考古》,1978·1,第54—57页。④关于阅读和书写的测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关于张衡与他发明的地动仪,见《后汉书》卷五九,第1897页以下;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年—)第3卷,第626页。⑤《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4页以下。 衔,到了后汉开始成为光禄勳属下的正式官职,同时分别授给三至五人。由于他们没有配有下属,所以除了战争时期,他们的位置都是虚职。在同一部门的另一个类似的虚职为骑都尉,同时有多达10人担任此职。光禄勳的另一项职责是监视朝廷某些皇帝的顾问。他们是:光禄大夫,人数多达3人;中散大夫,多达20人;议郎多达50人。他们都不自发地进谏,只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朝廷也派遣这些官员完成各种差事。另外还任命了多达30人的谏议大夫。他们应该监督皇帝的行为,有时监督总的官僚机器的活动,但没有办法知道他们有多大勇气履行自己的职责。光禄勳还控制皇帝的谒者;谒者身负使命,被派往全国和国境之外,还协助安排礼仪方面的事务。在以上三方面任职的谒者的人数,在后汉时代从 70名减至35名,并优先选用那些声音大、胡须浓的人。他们的顶头上司是谒者仆射。①九卿的第三位是卫尉。光禄勳负责身处宫内室外的皇帝的安全,卫尉则负责统领宫外的禁军。权力的划分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防止个别官员完全控制皇帝的人身。卫尉掌管的近3000名募兵分别由七名司马率领,他们驻守洛阳南面的四 座门与北宫的三座门。卫兵们还在环绕着皇宫的城墙上巡逻,还可能在联结两宫的高出地面的隐蔽通道上巡逻。另一名下属是公车司马令。南北两皇宫都有公车门,门前备有专用车辆。那些因道德品行高尚或身怀绝艺而被召见的人乘坐这些车辆来到京都。奏章也在这两个门接受。左都侯和右都侯是后汉新增设的官职,他们可能取代了前汉的旅贲令。左、右都侯指挥在两宫里巡逻并执行朝廷逮捕令的剑戟士。①九卿的第四位是太仆。他掌管饲养军队和皇帝使用的马匹,并负责御马厩和马车房。牧场最初位于西北地区,但从公元112年起,部分牧场被四川和云南的五个新牧场取代。俭朴的后汉开国皇帝大幅度削减了马厩和马车房的数量。最初只任命了一名主管马厩的未央厩令,一名主管马车房的车府令。不知何时增加了左骏厩令和右骏厩令,公元142年又任命了承华厩令,公元181年增添一名助手骥厩丞。②制造业主管考工令在前汉时期曾是少府的助手(见下文),后汉时期则处于太仆的领导之下。考工令管理的工厂生产诸如弓、弩、剑、盔甲等,然后放在洛阳武库里储存。很可能太仆提供运送兵器的马匹,这样就能对整个作战行动负责。③④九卿的第五位是廷尉。他是法律的主要解释人,并负责处理地方政府交上来的案子;他也可能对郡的诉讼施加影响。在后汉,这个部门的高级职员减少为一名丞,一名左监,一名左平。左平负责审理附属于廷尉的皇家监狱里的诉讼。很可能由低一级的属员组织成曹,但情况不详。①《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79页以下。①《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1页以下。②《后汉书》卷六,第272页;《后汉书》卷八,第345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7页、第167页注137和注138。③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④《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2页。本书第9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①九卿的第六位是大鸿胪。他负责接待朝廷的来访者,确定王、侯等贵族头衔的继承顺序,指导那些应召参加帝王庆典的人,接待外国使节并与之进行谈判。后汉重组这个机构并减小其规模。大鸿胪仍由一名丞协助工作,但是从前的三个令只保留了一位大行令。史料中不再提译官,尽管译官一定继②续存在。大鸿胪还掌管每个郡、国在洛阳所设的郡郏郡邸是为因公或偶尔因私事到首都的人提供食、宿的接待机构。对属国的指导不再归大鸿胪管,而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③九卿的第七位是宗正,他本人必须是皇室成员。他按时记载皇族每一成员的新情况。如果皇室成员犯了重罪,宗正必须在量刑之前得到皇帝的批准。宗正管理皇帝的姐妹和女儿王府的工作人员,而不管王子的工作人员。后汉宗正的高级人员减少到只有一名助手(丞)。④九卿的第八位是大司农。虽然他称为大司农,他实为政府的司库,负责收存地方行政官征收和上缴的税。他支付费用,以维持官僚政府和军队,还负责稳定重要商品的价格。后汉初年大司农只有一名助手。公元82年增加一大司农帑藏,负责掌管钱财。太仓令管理为朝廷和官僚政府的需要服务的位于洛阳的太仓。平准令在物价低时买进商品,物价高时卖出商品,以此确保价格的稳定。大司农还一定控制过公元62年建于洛阳东郊的常满仓。⑤前汉时期大司农的其他属员,有的从一地运输货物至另一地为稳定物价做出了贡献,有的为军队提供粮食,有的监督税收工作,有的负责保护社稷坛(每年春天皇帝在这里举行躬耕仪式),但是在后汉则不再设置这些职务。①盐铁的专卖转给了地方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却把导官令的职权从少府手里转移给大司农。导官令为宫廷监督挑选食品和干酺。大司农还控制皇帝的私人财产。那些从市场所得,或从山、川、池、泽获得收益的人上交的税,专门作为皇帝的私人收入。前汉时代,皇帝的私人收入与公共收入严格分开,而由少府管理,公共收入则由大司农控制。后汉时皇帝的私人收入和公共收入就合在一起,由大司农掌握。这一步是倒退,使肆无忌惮的皇帝染指于公共资金。②③九卿的第九位即最后一位是少府。他领导的官署最大,但却是九卿中权势最小的一位。这是因为他只对尚书和宦官有名义上的权限。少府本身并不是宦官,他负责照顾皇帝及其皇室,维护后宫的法律和秩序,保护皇宫的园地和御花园。他是皇帝某些侍从名义上的监督人。后汉时①《后汉书》(志)卷二五,第3583页以下。②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关于公元75年有译官存在的记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1374页。③《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89页。④《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0页以下。⑤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59页。①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731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公元220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223页。②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年)第1卷,第35页。又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③《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2页以下。 期的少府经历了大改组,其中改组程度最小的是丞的数量从六名减少到一 名。具有更重要意义的是,尚书台的规模扩大,权力加大。像以前一样,尚书台由尚书令及替补者尚书仆射掌管。他们二者都为皇帝的文件盖樱他们得到左丞和右丞的协助。尚书划分为曹,前汉最后分为五个曹。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了其中的一 ①个曹,又把余下的曹中的两个一分为二。这样就有六个曹。常侍曹处理三公与九卿的所有文件。贰监侍曹掌管地方上刺史和太守的文件。民曹接收官员和民众上奏皇帝的奏折。南北主客曹负责外族和部落的信件。每曹有一名尚书主管,尚书有下属(包括官奴婢)协助工作。各曹位于皇宫的范围内,日夜有人值班,还不断有武装的禁卫巡逻。显然,尚书在接收和起草文件方面起关键作用,其结果是尚书的高级官员可以影响政策的制定。由于可以接近皇帝或它的代理人,尚书的成员可以不顾他正式的上级少府。事实上他们终于形成可与三公的权力相抗衡的皇帝的内阁。谁掌握了控制尚书的权威,谁就自然而然地可以相当严密地(虽然不是全面地)控制中央政府。②尚书的成员不是宦官,因此不能在皇宫的后宫侍奉皇帝。但是后汉统治者像他们前汉的前辈一样,也常在自己私人的官室处理政府公务。由于他们没有恢复以前的中书机构,因此有理由说后汉皇帝非正式地利用宦官作为尚书。③少府的另一种属员是符节令及其下属。他掌管皇帝的印玺和其他的纹章 和证书。在前汉时期,御史中丞原在御史大夫的官署中,后汉把他与少府安置在一起,仍兼有两种监察职责。一方面他检查因触犯法律而上奏皇帝的奏折。另一方面他监察中央政府所有官员的表现,弹劾那些失职的官员。这意味着御史中丞的权力与前汉相比既有增加又有所降低。他在首都的监察权已不限于皇宫里的官员,但他完全丧失了地方行政机构主要监察官的作用。①后汉减少了编外人员官衔的数量,并且通过增设新官职而使其他官衔正规化。从此以后一直安排侍中作为皇帝的顾问。皇帝身边的黄门侍郎成为皇帝与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络人。配备有许多辅助人员的太医令每天清晨检查皇帝的健康,负责为皇帝治玻太官令为皇帝准备饮食(包括酒)、水果、甜食和皇帝餐桌上别的美食佳餚。祠祀令是宦官,掌管宫里的小型祭祀活动,领导包括“家巫”在内的②一批侍从。公元157年以后的守宫令是宦官,他负责文房四宝。上林苑令管理洛阳西部的狩猎园地,为御厨房提供野味。没有提到洛阳南部广成苑的官职,这一定是一个疏忽。从公元158年起,还任命了一个鸿德苑令。鸿德苑大概位于洛阳东部,是养野禽的地方。③①《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7页。②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3页。③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17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9页。①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739页。②《后汉书》卷七,第303页;《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2页。③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80页。 宦官由于已被阉割,故可以在掖庭,即皇帝的后宫工作,众所周知,他④们的数量和影响随着王朝的进程而增长。中常侍在宦官当中品级最高。在前汉时期,中常侍是授给非宦官的帝王顾问的编外头衔。后汉用这个称呼设立了一个只能由宦官担任的永久性官职。明帝统治时期(公元57—75年)批准有四名中常侍,到和帝统治时期(公元88—106年)增为10名。作为皇帝的随从和顾问,中常侍虽然没有属员,但他们由于变成了事实上的宦官首领而逐渐掌握大权。皇帝一般的服务工作和皇宫的管理工作由品级相同的宦官担任令和仆射。御府令掌管纺织品,负责皇帝服装的制做、缝补和洗涤。他的劳动力包①括政府的女奴。内者令照管皇帝的饰物、帷帘等物品。尚方令指导工匠制造宫中的各种用品。中藏府令保管金、银、丝帛等物,因此也可能是宫里的出纳员。掖庭令管理后宫的宫女,在一名丞的协助下参预挑选她们的工作。他还掌管狱中的医院(暴室),暴室连同其周围的场地有时称为掖庭狱。这是一 个包括被废的皇后在内的后宫宫女的医院和监狱,也是织、染、缫、晒丝和丝织品的地方。永巷令管理宫人。宫人是政府的女奴,她们侍奉皇后和宫女,也充当奶妈。黄门令似乎掌管直接侍候皇帝的宦官。另外他还领导几个低级宦官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没有一一列出,很可能与装饰、保养各种宫殿有关。中黄门冗从仆射的官职创设于后汉时期,他在后宫挥指皇帝的宦官卫②兵。皇帝出宫以后,他与光禄勳的郎分担责任,骑着马紧靠舆车。以这种典型的中国式做法,使皇帝不致于听凭某一个官员的摆布。中谒者仆射及其下属可能都是宦官,接办皇帝各种各样的杂差。最后,钩盾令负责管理御花园、苑囿、池塘,还有离宫和洛阳附近的住地。他的职责是维修保养,以及种植果树以供皇帝享用。其他宦官的品级较低。小黄门是后汉开国皇帝首设之职,到和帝统治时期(公元88—106年),任职的宦官数量增加到20人。他们是皇帝的通讯员,并做皇帝与尚书之间的文件传递员。③随着时间的推移,宦官担任的监分别隶属于各种宦官的机构,它们在中常侍的非正式领导下协调这些宦官的活动。宦官势力的增长也可从公元 175①年平抑物价的工作从大司农转移到宦官担任的中准令一事得到证明。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就像尚书的事例一样,宦官权力的增长并没使少府的权力相应加大。由于可以直接接近皇帝,宦官不需要向少府汇报情况,因此少府对宦官的管辖权完全是假象。皇宫里的其他官职④《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3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3章《宦官的作用》。①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卷三十下,第3661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166页。②《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4页。③《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4页;《后汉书》卷七八,第2509页。①《后汉书》卷八,第337页。 后汉对皇后居住的长秋宫的服务人员进行改组和扩大。皇后的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雏形。从理论上讲,皇后的小朝廷应该由宦官组成,但是却有一些例外。②皇后的官员中,品级最高的是大长秋。低级官员的职权更加有限。中宫永巷令管理宫女。中宫私府令保管金、银、丝绸等物,同时监管缝纫、修补和清洗服装和寝具。中宫仆控制马匹和车辆。中宫谒者令带领一班下属执行各种差遣。五名中宫尚书担任秘书工作。中宫黄门冗从仆射可能负责指挥禁卫兵。中宫署令可能记录皇帝与皇后同居之事。这项工作的负担不重,因为皇帝大多回避为政治目的选择的配偶。中宫药长是皇后的医生。皇帝的配偶一旦成为皇太后,就移往长乐宫居住,她的侍从班子也要增加。所有的官衔前面都冠以皇太后的宫名。与此相同,皇帝的母亲如果不是皇太后,那么她的居室至少从公元150年开始称为永乐宫,她的侍从人员的官衔前也都冠以此宫的名称。③太子的居室称为东宫。后汉太子的侍从组织有一些变化。太子太傅与所有的行政机构没有关系,纯粹是从全国最著名的学者中任命,作为王子的老师。太子少傅虽然也是教师,但同时掌管它的全体工作人员。与皇后一样,太子的小朝廷是皇帝朝廷的雏形。五名太子中庶子提意见和劝谏。两位顾问太子门大夫据说负有保卫的职责,但也许也充当进谏者。太子家令负责生活费用,并保证饮食的供给。太子仓令和太子食官令协助他完成这些任务。太子厩长协助太子仆工作。太子少傅的另一项职责是主管太子的安全,通常由几名官员执行。太子率更令带领太子庶子和太子舍人负责太子在宫中室外的安全。太子中盾掌管①在太子宫中巡逻的士兵,太子卫率则指挥宫门的禁卫门卫侍。最后,太子洗马在太子舆车之前先行,也用他们来做信使。其他京官有几位官员由于他们的职务在洛阳并与首都地区的管理有关,因而十分②重要。其中第一位即执金吾,其头衔可能来自据其职责所执的权仗。前汉时期执金吾的品阶与九卿相同,有时列在九卿之内。后汉的执金吾品阶降低,同时其属员也大大减少。他仍然负责皇宫以外首都市区的法律和秩序,为此他派部下按时进行巡逻。执金吾通过武库令掌管位于洛阳东北部的武器和装备的仓库。③将作大匠负责建筑和修缮宫室、庙宇、陵寝及陵园,还负责植树。这个②《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6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144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③《后汉书》卷十下,第442页。《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8页。①《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6、3608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69页。②《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05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104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③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官职于公元57年被取消,但公元76年又得到恢复。劳动力由住在两个圈地内的囚徒组成。后汉一直有左校令一职,右校令在公元124年重设。①水衡都尉一职被后汉的开国皇帝取消,仅在每年举行立秋的仪式时才予恢复。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曾负责长安的上林苑,后汉用品阶较低的令长期代替他,此人是少府的一名下属,负责洛阳的与上林苑同名的新狩猎常②城门校尉率1司马、12门候,指挥把守洛阳12座城门的军事分队。他的官职十分重要,因此常授给皇帝的母系亲属。③④司隶校尉负责包括七个州、郡在内的京畿地区。他的职责与其他地区的刺史没有什么不同。他通过组成为曹的职员检察百官的行政、礼仪的举行,首都和其他地区学校的成就。他察举官员的违法行为,但也表扬他们有道德的举动。正如京畿地区享有特殊的地位一样,京师所在的河南郡也与别的郡不同。虽然掌管河南郡的长官的品价与正规太守的一样,但自公元39年起称为河南尹,除地方官的职责以外,他还关心商业方面和首都的礼仪生活方面的⑤工作。他的洛阳市长监管首都的三个市场和从水路到达的船货。一位名称不详的下属管理位于洛阳东面130公里处、一定对首都的粮食供应做出贡献的敖仓。公元98年,河南尹的部下廪牺令被重新任命,为国家祭祀仪式准备粮食和牺牲。⑥洛阳令的地位十分脆弱,因为他必须在皇亲、贵族、权臣居住的城市维持法律秩序,而这些人常常为所欲为。他控制着一座帝国的监狱。他的另一 项特殊职责是通过孝廉左尉和孝廉右尉监视由郡、国推荐到京师的官员候选人。①①《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0页。②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6页。③《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0页。④《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3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7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⑤《后汉书》(志)卷二六,第3590页。关于几个市场,见华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页。①见《后汉书》(志)卷二八下,第3623页注3所引的汉官。 地方行政管理郡级官员公元35年,后汉创立者认识到由于匈奴的压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减②少,于是取消了这个郡,把它并入邻近的郡。包括首都地区在内的州的数量从14个减少到13个。两汉设立州的官职的目的是监督所有郡、国官员的表现。但是与前汉一 样,后汉政府对监察官品级的高、低也难以决定。它开始时像公元前1年以来的做法那样任命高品级的州牧。公元42年又采用低品级的州刺史。公元③ 188年又恢复了牧的头衔。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产生于高级监察官和低级监察官都不愿以无畏的精神采取行动的两难处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冲突,青年人则怕毁掉自己未来的前程。这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公元35年以前,每年阴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从首都出发巡视各地然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视报告。公元35年以后,虽然他们仍在每年八月进行年度视察,但平时常驻郡冶。年度报告由其属员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与前汉相比,后汉的刺史(或牧)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联系更强。刺史的属员组成曹,每曹由一名从事史掌管。此外,对州的每个郡或国,还任命了一个从事史,另一名则充当别驾从事史。后者负责跟随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职能,并记录包括对话在内的一切事项。①郡治州下设郡的数量不等。如果一个地区由皇帝授给他的儿子或别的后裔作为封地,那么这块地方就成为“王国”,不过这并不影响该地区的管理方式。前汉末期,郡和国的总数是103个。公元37年后汉创立者取消了10个。后来他的继承人又增加了6个新郡,因此公元140年郡、国的总数是99个。②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国的地位相当的官员尊称为相,但其职责与太守相同。这些官员负责本地区全部文职事务和军事事务,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法的职责。春天他们亲自巡视自己管辖的各县,秋天则派遣属员完成同样的使命。年终他们把年度报告上报京城,同时举荐官员候选人。③前汉的郡守通过都尉履行军事职责,都尉负责镇压匪盗,每年八月在演习时训练地方民兵,在边境地区各郡的都尉还负责巡视烽燧和碉堡。除了边②《后汉书》卷一,第58页。③关于公元前106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7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6、263页。关于后汉头街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70页;《后汉书》卷八,第357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17页。①《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19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2页、181页注9。②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三。③《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1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年),第369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年)第1卷,第257—268页。 境各郡以外,公元30年取消都尉一职,只在出现重大军事紧急情况时临时性地恢复一下。从此郡守必须亲自处理地方的动乱。征集兵役的工作继续进行,但一年一度的军事训练被取消了。郡守的属员被组织成几个曹,各曹的人数和权力范围各郡不尽相同。曹掌管以下事务:地方的巡视、人口与耕地的登记、农业及养蚕业、税粮与谷仓、市尝驿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递、举荐贤能、军事装备、征兵、民法、刑法、收押刑徒和镇压匪盗。根据地方上的情况,曹还管理渡口和水渠、水路运输、道路和桥梁、烽燧、建筑及专卖事业。前汉时期盐铁的专卖由大司农的代理人掌管。后汉转移到地方行政长官手里。生产此类商品的郡设铁官和盐官。他们的活动由郡、县各级的曹进行协调,最终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来协调。①县级官员郡、国都划分为县。公元2年有1577个县,但公元140年只有1179个。削减400个县的诏令是后汉的开国皇帝承认关中平原和西北人口减少这一事②实而于公元30年发布的。如果一个县这样一块地方一旦赐给一位侯作为封地,这个县就称为侯国。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带和特别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蛮夷”的县,称为道。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和县长的职责是令人吃惊的,对这些职责,他们在上任以前都准备得不充分,结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学到必要的专门知识。每位行政官在自己的县尽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登记人口及财产,收税,监督季节性工作,为防备天灾贮存粮食,动员人民为国家服劳役,监督公共工程,履行各项礼仪,考察学校的活动并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县级长官的头衔决定于县的大校如果一县的户数是10000或者更多,官衔即为县令;如果少于10000即为县长。事实上很难精确地遵照这种区别执行,特别是在国内人口大规模流动期间。侯国的县行政官享有“相”的尊称,但他的职责与县令或县长没有什么不同。①县级政府的属员模仿郡级行政机构分成曹,当然也视各地情况而异。根据县的大小,设一、二名尉协助县令(县长)镇压匪盗。秋、冬两季,县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人口、耕地、税收及各种费用的簿册,然后上交本郡太守,经过核实以后,与其他各县的材料汇总成一个报告,最后于年终上报京师。②每县有一座用城墙围起来的县城,周围是村庄和农田。县境的领土划分③为乡,乡划分为亭,亭划分为里。这些单位由地方任命官员治理。关于乡的行政工作,三老负责道德教化的引导,还有一名游徼负责治安,第三位官员①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第153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5页。②《后汉书》卷一下,第49页。本书第3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注78。①《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2页。②《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2、3623页注2。③《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4页以下。 则负责征税、劳役和司法等工作。在5000户或更多的乡,第三位官员就称为有秩,在更小的乡称为啬夫。亭由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亭长管理,亭长还负责维持邮亭。他的总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办的驿站。里置里魁。里的居民每5户组成一伍,10户组成一什,每个人的行为都由集体负责。在地方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级,人们最后获准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头头的选择也必须得到权力机构的认可。侯爵的官员在后汉时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为王,王国一般由王子的长子世袭。未能世袭王国的皇孙封为侯。从公元前127年起,凡是王的儿子,不管他们是皇帝的几代孙,没能世袭王国的都封为候。公主的封地作为侯国传给她的长子。王的女儿成为乡或亭的公主,但她们的封地随其死亡而废除。①随着公元前154年七国叛乱的失败,王的领地权被削掉。从此王的封地由政府派去的官员管理,与正规的郡很难区分。从公元前145年起,王甚至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务的高级官员的权力。傅是指导主的道德行为的导师,主要是一种荣誉职位。郎中令掌管卫兵、信使和文书。仆负责马匹和车辆。还任命了可能负责统领王府门卫的一名卫士长,一名礼乐长,一名主持祭祀的祠祀长,一名医工长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长。公元37年,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孙中的资深者设置了公国,但无法知晓②公国的行政管理。公以下最高级的贵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级贵族一 般没有封地。列侯分为三类:王族侯、对本朝有特殊贡献的功臣和外戚。这几类列侯的总数仅有公元37年的数字,分别为137人、365人和45人,共 547人。③每一位侯都在一个或几个县、乡、亭得到一块有一定户数的封地。朝廷希望侯与王一样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这个规定难以实行。经官方允许住在首都的侯为奉朝请。后来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划为三等,即特进侯、朝廷侯和侍祠侯。④侯不影响封地的行政管理,只从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们家族事务的官员由中央政府指派。后汉允许千户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当卫兵的庶子。对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当然都有大批仆人和奴隶作为随从,但这些人都是私人所用,没有官阶。边境外的行政管理后汉沿用建立属国的老习惯。属国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并入地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属国绝大多数人口不是汉族人,它们在北部和西部边境①《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7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3卷,第22页。又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②《后汉书》卷一上,第38页;卷一下,第61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9页。③数字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1—62页。后汉的这方面材料不如前汉完整,因《汉书》卷十三——十九 有世系表,《后汉书》则没有相应章节。前汉的数字见本书第7章表12。 地区对匈奴和羌起着缓冲国的作用。属国由都尉统领,都尉最初是邻近郡守的下属,但从后汉中期开始,他的地位实际上与郡守相等。①为了对付边界以外的邻居,中国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员,视情况需要,或作为外交使节,或作为军事将领。公元33年永久性地恢复了护羌校尉,公元 49年或不久的以后恢复了“护乌桓校尉”。两位将军指挥靠近边境的部队。每人接受一根称为节的权仗,使他成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们受权不用等待中央政府的批准,可以采取独立行动。护乌桓校尉不只管理乌桓族的事务,还负责鲜卑的事务。他与北方“夷狄”在季节性市场上做买卖,特别是买马。②公元50年,南匈奴与中国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区的大片土地割让给他们,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将。这位官员也被授予节,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地区的美稷县,成为中国在南单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还负责处理与北匈奴的关系。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协助下指挥骑兵部队和囚徒,后者因在边境戍军中服役而能减刑。①后汉的开国皇帝拒绝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绿洲——重设都护府。随着对北匈奴采取进攻性行动,中国的态度改变了,从公元 89年起,中国再次成为主宰中亚的力量。西域都护和戊己校尉经过一次毫无结②果的尝试后从公元92年起再次被任命。对这两个官衔的意义有争议。但他们都有下属的军官并指挥着几支部队。公元107年取消了西域都护一职,从此戊己校尉成为中国在中亚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后汉结束,即使在公元2世纪中叶以后西域摆脱了中国的控制,仍继续在中亚任命这几种官职。①《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1页。②《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6页;又见本书第0章。①《后汉书》卷一下,第77—78页;《后汉书》卷八九,第2943页以下。②《后汉书》卷四,第173页;《后汉书》卷十九,第720页。前汉“西域都护”一职的始末,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至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莱顿,1979),第79页注63;本书第6章《行政管理的安排》。 军队后汉继续征兵。所有体格健壮的人到了23岁都在本郡作为材官(步兵)、骑士或楼船士(水兵)接受一年训练。他们还要当一年戍卒,或是作为京师卫尉统帅下的或诸王朝廷中的卫士,或是作为郡和边境的士兵。服兵役满两年以后,他们返回家乡,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起来的地方民兵。从56岁起,参加民兵的人便不再担负任何职责。③北军由驻守京城执行防卫任务的职业士兵组成。由于这支部队由五名军官指挥,故称为五校兵。后汉时期不再设南军。前汉曾把由卫尉指挥的征募的卫兵称为南军。北军由光武帝重新组成,公元39年定型。五校分别掌管各自的营地,他们是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和射声校尉。除长水校尉的骑兵征自乌桓和匈奴以外,其余的士兵似乎都是汉族。长水校尉的头衔是一个时代错误。前汉享有这个官衔的军官曾驻守在长安东南方的长水岸边。后汉仍保留这个头衔,虽然其营地已移往洛阳。北军中侯监管五校及其营地。北军的全部兵力共有官兵4000多人。①黎阳营位于洛阳东北方200公里左右的华北平原,属于首都外围的保卫力量。公元43年已有文献记载,它由1000名步兵和骑兵组成。公元110年②在西北地区的渭河谷地建起两个附加的军营。其中雍营恰好位于渭河中游的北岸,虎牙营位于渭河南岸,在更东的长安。二者显然为渭河下游的谷地形成一条连续的防线,但不一定总是有效。虎牙营于公元前140年被南匈奴、羌和乌桓袭击并摧毁。③在前汉,关都尉在保卫赖以通过悬崖直达西北京都地区的关隘时起重要作用。这名军官监视着通过关隘的往来旅客并负责保护它们不致遭到除重大攻击以外的一切攻击。后汉的创立者把首都迁往洛阳以后,这个职务似已变得不必要,因此公元33年被取消了。但是皇帝发现来往于西北的行旅仍然很繁忙(特别是通过黄河正南面的函谷关),需要进行监督,因此他于公元43年再次任命了函谷关都尉。④度辽将军一职在前汉从公元前77年至前66年只存在了12年。公元65年后汉重设这一官职并不再废除。与其头衔相反,度辽将军与东北的辽河毫无关系;他指挥的部队驻守在鄂尔多斯区黄河西北一曲的正北面。可以说他驻守了一段长城,他的部队就等于插在中国西北的南匈奴与中亚的北匈奴之间。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这些部落再次联合起来。①以上所详细叙述的武职属于和平时期和战时的组织。在发生重大紧急事③见《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24页注1,参看引自《汉官仪》的材料;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867)第1卷,第162页以下。①《后汉书》卷一下,第53、55、66页;《后汉书》卷十八,第684页;《后汉书》卷二四,第859页;《后汉书》(志)卷二七,第3612页以下。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17页。②《后汉书》卷十八,第694页;《后汉书》卷五,第215页。③关于这些打击,见《后汉书》卷六,第269页;《后汉书》卷八七,第2895页;《后汉书》卷九十,第2983页。三个营存在时,它们象北军一样,不仅为了防卫,还有进攻任务,它们曾多次对付外来侵略者及国内的叛乱。①《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1页);《汉书》卷十九下,第796、803页;《后汉书》卷二,第110页。 件而动员民兵时,营的将领通常被授予将军的头衔。营划分为由校尉指挥的部,部划分为由军候指挥的曲,曲再次划分为由屯长指挥的屯。还有其他担负各种职责的军官,事实上很可能没有一支部队与别的部队完全相同。当为之招集的战役结束以后,民兵也就被解散。②最大的一次遣散发生在内战快结束或结束以后。在转变为和平时期的军事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还免除了以前的战地军事将领之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再次授予某些军事头衔时,它们的性质已经改变,已经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了。公元57年汉明帝恢复了骠骑将军的头衔,把它授给自己的一个亲弟弟。公元188年汉灵帝将此头衔授给自己的亲姨表兄弟。这两位任职者都不是真正的将军;他们得到的职位都是荣誉性的闲职。③④公元77年恢复了车骑将军的头衔。在公元110年之前车骑将军在外进行征战,但是确定车骑将军的人选时则优先考虑皇帝的母系亲属,他们当中有两个人直接从这个位置晋升为摄政。公元110年以后,只有在战争的紧急时刻战地将领才被授予此职。其余时间此职只由皇亲国戚或宦官担任,因此车骑将军一职也成了为政治目的而设的闲职。在国内战争时期,大将军的头衔被授给突出的军事将领,但后来就被免除了。公元89年重新采用这个头衔时,它已经成为摄政的同义语。第一位和最后一位大将军在行使政治职能的同时指挥着军事征战。其他的大将军则与军事事务不相干;他们在政治上被任命,以皇帝的名义控制政府。如表 14①所示,后汉时期有七位这样的摄政掌权。大将军的品级与三公相同,但权力比三公大。他在洛阳的官署实际上成为按照习惯分成若干个曹的主要机构。表14后汉的大将军窦宪公元89年10月29日—92年8月14日邓骘公元109年1月18日—110年10月和11月间耿宝公元124年9月16日—125年5月24日梁商公元135年5月19日—141年9月22日梁冀公元141年9月28日—159年9月9日窦武公元168年1月30日—168年10月25日何进公元184年4月1日—189年9月22日②《后汉书》(志)卷二四,第3564页。③《后汉书》卷二,第96页;《后汉书》卷八,第356页。④《后汉书》卷三,第135页。①《后汉书》卷四,第169页;《后汉书》卷五,第211、240页;《后汉书》卷六,第264、271页;《后汉书》卷八,第328、348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4页;本书第3章《光武帝死后的朋党》。 文职官员的吸收后汉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汉的更为完备。最高荣誉仍然是被皇帝召见以委派给可能的官职。可以拒绝这样的召唤,不过抵制专横的皇帝是十分困难的。诏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发布,要求推荐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质或专门技能①的人。他们到达首都以后要通过一次专门的考试。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王国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报告中作为例行公事推荐两名孝廉。孝廉已经有资格当官。他们通常作为三署之一的郎经历一段试用期后得到官职。由于这种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从公元 92年开始采用定额制。从此有20万居民的郡、国每年可推举2名孝廉做为候选人,人口少于 20万的每两年举荐1名,少于10万的每三年举荐1人。为优待北方边界人烟稀少的各郡,公元101年又下令这些人口不到10万的郡每两年可推荐1人,人口不到5万的郡每三年可推荐1人。结果用这种方法全国每年可推荐 250至300人。②公元132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经过笔试。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年轻人,所有候选的应试人年龄必须够40岁。考试的成绩由三公的官署和尚书来评定等级。③当前汉不定期地颁布诏令邀请推荐的候选人做官时,“秀才”是其中所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汉中兴以后为避光武帝之讳,把秀才改为“茂才”。他于公元36年下令把举荐茂才作为每年一次的定例,举荐茂才的工作应由每个三公、光禄勳、司隶校尉和州牧去做。这意味着每年会有17人通过这种方法举荐上来。后来有的大将军也享有选择茂才的权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员。他们已无须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规律他们很快就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④公元178年灵帝设鸿都门学作为吸收官员的另一种与上述办法相竞争的制度。鸿都门学设在洛阳的一座皇宫里。三公及州、郡、国的官员受命办理一年一度的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①前汉的高级官员(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到反对,故于公元前7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①《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②《后汉书》卷四,第189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页。③《后汉书》卷六,第261页。①《后汉书》卷八,第340页、341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赋的出现及形式,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赋: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页以下。 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②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道。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③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这与公元178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①政府的权力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8年为止,前汉的丞相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分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②甚为器重。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争。③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溶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年末②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页。①《后汉书》卷八,第3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页。②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③比如,见本书第4章 至159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结束语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玻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大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应。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第9章 秦汉法律史料按照传统说法,中国很早就有了法典。至迟从公元8世纪起,它就已有①了一部刑法。把编纂法典与大而集权的国家——它逐渐取代了一大批小而陈旧的国家——的成长和与在这些新政治体制中一个真正官僚政治的发展联系起来,看来是合乎逻辑的。但除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以外,这些法典以及后来的帝国的法典大部分都不存在了。我们得到的最早的完整法典是编纂于 653年的唐代刑法的725年修订本和几百条唐代的行政规定。我们所知我对去世的莱顿大学司自励(Szirmi)教授和鲁惟一博士的可贵的提示表示谢意。道的较早时期的法律,绝大部分是辑自历史和文学著作中的引文与其它材料,和一定程度上来自铭文与考古发现的文书。用这种方法,我们获得了一 批较早的法律的引文和一宗可观的判例法。除去近来发现的部分秦律的汇集之外,我们的主要史料是连续叙述公元前202年以后一统的或割据的各王朝的史书,尤其是这些史书中的几篇刑法志,它包含了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法典编纂和修订的史事,以及大案要案的讨论摘要。这些史书是,司马迁(大约公元前100年)的《史记》、班固(公元32—92年)的《汉书》、范晔(398—436年)的《后汉书》以及一批较后期的著作。这些史书的叙述之所以更加重要,是由于它们提供了官方文书的摘要,并常引用原话;这些引语的可靠性以及这些著作作为整体的传统的忠实性为考古发现的物证所证明。这些史书的早期注释者以及原籍的注释者,在解释原文的晦涩而古雅的段落时,给了我们一系列的法条引文。搜集有关早期中华帝国的法典材料和有关的判例法,应归功于中、日两国学者。中国最早做这个工作是在快到13世纪末的时候;而到了近19世纪末,这种研究才继续进行,但是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进行的,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我们所遵循的主要是这些学者们的力作——特别是活跃于 20世纪头十年的沈家本和程树德的著作与考古学发现。关于统一帝国建立(公元前221年)前的时期的情况,与上面的情况十 分类似,因为我们也掌握了一批可从中选取有关法律和法制材料的文、史、哲的著作。但确定这些原文的时期则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并且远远没有得到①解决,而对原文的校勘工作也几乎没有开始。因此,仅靠这个基础,不可能给这一时期的法制画出一个条理清晰的轮廓。但最近几年大量的秦王国的手①关于“法”在中国制度和社会中的地位的概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海牙,1961);卜德:《中国的法的基本概念:传统中国的法的思想的根源和进化》,收于他的《论中国文明论文集》,勒布朗和博雷合编(普林斯顿,1981),第171—194页。关于最早的法典编纂,见何四维:《秦代的法家和法律》,收于《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3页。关于汉律遗文的搜集和解释以及《汉书·刑法志》的译文,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日文译文见内田智雄:《汉书·刑法志》(京都,1958)。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他在书中提供了最近发现的秦律残简的译文;以下提到的这些文书的细目,即根据这一著作的分类。①关于对这些文书的看法,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页以下。 写法律文书残简的发现和出版,使这种情况大有改进。①① 1975年,这些文书发现于公元前217年的一个古墓,它位于湖北武汉西北约75公里(45英里)处。关于这个发现的详情和把原文转写为现代汉文的各种版本,见何四维:《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载《通报》,64:4—5(1978),第177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关于中文材料,可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这个版本不同于1977年出版的同一名称的线装本。当本文付印时,接到初步的报告说,秦律的原文现正被进一步发现的法律文书所补充,这些文书的年代在前汉的头几十年。从江陵(湖北)张家山M247墓中发现的汉简总数超过了500件;见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载《文物》,1985.1,第9—15页。 总的原则早期中国的法,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古代社会的法。它的古代性甚至到了表现出某些属于所谓“原始”思想特质的程度;而在其它方面,则从现代意义上说是纯理性主义的。中国思想自汉代以前及以后的世纪以来,本身清楚地表明,它受宇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影响和互相依存这一观念的支配。其结果是个人的行为被认为会影响万物;这样,统治者的行为自然会有万物的感应,甚至普通人的行为也有这样感应。这样,被认为是反常或违时的自然现象,因此就被看成是天时失调的表现。②为了与这种观念谐调,即个人的行为必须与宇宙的进程紧密配合,以保持与自然界的一致,从而对人类有益,死刑只能在死亡和衰落的季节执行,也就是在秋冬两季执行而不能在春季,否则就妨碍了繁殖和生长,从而引起灾害。有趣的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死囚如果“熬过了冬季”,那就意味着他可能不被处死;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官吏时常急着在春季到来之前对死囚行刑的原因了。①自然界和人在自然界的地位这一概念导致了这样一种看法,就是因扰乱和谐的行为而引起的不平衡,必须用另一个行为去抵消这个不平衡而使其平衡。因此,必须用刑罚来抵消罪行,如所用术语的“当”和“报”等的含义就是如此;用惩罚去“压倒”罪行或进行“回报”,这样,原来被错误行为所打乱了的和谐就得以恢复。②从这个概念派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当发生一个错误行为时,它必须被纠正;刑罚必然紧跟罪恶之踪。一个人——当然是可以追踪到的犯罪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理论上是不论此人的年龄、性别或条件。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疯子被处以死罪;而在后世只受到稍为从轻的惩处。③④从古代的经典中可以清楚地断定那时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原则,中国社会就是以这个原则像一座金字塔那样组织和形成的。这个组织形式一直支配着中华帝国的始终;虽然许多世纪以前的远古的具有神性的王权已转变为人世的王的统治,但统治者个人依然具有宗教的威严。于是反对统治者本人和他的政府的事情都被认为是罪大恶极。他的住地和墓地以及更直接与宗教有关之地也围绕着同样的气氛;在那里发生不吉利的事件比在非神圣化的地方发生的要严重得多。等级的原则也同样在家庭之中生效,从而产生了子孙对祖先,长辈对晚辈的行为的不同评价。不孝父母和弑父弑母当然属于大恶不赦的范畴。同样的标准也适用于长官与他治理下的百姓、老师与学生、主人和奴隶之间。②关于这些思潮的发展,见以下12章《道及其衍生的思想》和《董仲舒和天的警告》;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汉代(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信仰、神话和理性》(伦敦,1982),第4、8章。①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3—109页。②关于董仲舒的这种观点的表现,见《汉书》卷56,第2500页以下。③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01页。④例如,《书经》的非伪造的部分、《春秋》和《左传》。 ①另一个古代现象是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特别是犯重大罪行者的家属也要受到惩罚,有时被处死,有的被罚作奴隶。这种原始古代特征的一个后世的派生物,是罪党推荐的政府官员被罢官。②但也有其它倾向在起作用。首先,我们已经提过等级原则可因情况不同而导致减刑或加刑。具有较大意义的是在有意和无意之间作了个区分,这在前帝国时期已经如此了。法官在“贼杀”(预谋杀害)或“故杀”(有意杀害)与“误”和“过失”之间予以区分。后两个范畴也可应用于非杀人的案件。③另外一个区分是在“首”(为首者)即主谋者与实际执行者即“手杀”(亲手杀害者)或“从”(随从者、共犯者)之间。还有各种不同的术语,④如“教”、“使”、“令”等,都表示怂恿之意。虽然带有些古典的特质,但法的主体是理性的和政治性的,它由很多的具体规定组成,目的在于通畅政府的职能,并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手段来支持政府的稳定。这些条文表明中国社会世俗化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它们远不是古典的,不再是仅建立在“自然法”或神权时代的风俗习惯上;它们非常清楚地表示了统治者的意图。它们形成了一个完全具有实际含意的法规组合体,普遍适用于全体居民,只有那些继续使用等级原则的领域才是例外。但必须注意的是,例外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首先,按定义身为皇室后裔的王极少受法律的惩处,虽然有大臣们的劝谏,但皇帝则“不忍”使他们受惩罚。更重要的是一个很古老的原则,就是必须先征求皇帝的同意,①才能开始以法律程序来惩罚帝国的高级官吏。随着地方豪强势力的增大,至少从公元的头一个世纪以来,例外的范围不断地扩大。最后实际上包括了整个占有土地的上层社会,即一般称为绅士的阶层,所有的士大夫由这个阶层组成。前王朝时期的古代贵族早已不复存在;秦汉时期的诸侯虽有头衔而无真正的封地,因而没有势力。新的豪族逐渐占有了儒家经典(尤其是《礼记》)所描写的他们的远古前驱者的特权。但这些法律条文从来没有形成一种抑制统治者的意图或主观专断的因素。等级原则不应和社会地位相混,至少在汉代是如此。秦汉时期的爵制给受爵的人一些特权,包括犯罪减刑在内;但除了拥有最高爵位者以外,其他②列侯和贵族并没有特殊地位。更进一步的一个地位区别,也可说是一种理论上的区别,是自由民(庶民,普通人)和奴隶之间的不同。在汉代以后的割据王朝时期,大势族的确终于享有特殊地位,而非自由民阶层也有所发展。奴隶继续存在,但介于奴隶和自由民之间几个集团形成了。这些集团都不享有完全的自由,但他们的地位也不像奴隶那样低。它们包括近似农奴身份的①见上面第1章《连坐》。②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71页以下。③详情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51页以下。又见《睡虎地》,第65页以下,第169、26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文书27、28以下,文书35、36以下和释文20);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④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5—270页。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页以下。②关于爵级,见上面第2章《侯与爵》和第7章《奖惩与法律》。关于对有爵者的减刑,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 3(1960),第155页以下: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2页。 客和部曲;部曲是一些起初在私人军队中服役的人,后来形成一个非自由的奴仆阶级。③奴隶的人数似乎一直不占人口的多数,据美国学者韦慕庭说,前汉时期①的奴隶数字不会超过近于6000万的人口总数的1%,而且可能更少。私人奴隶大多从事家务劳动,很少有生产任务;中、日两国学者已经有说服力地②证明:对主人来说,在农业上使用佃农比使用奴隶要合算得多。这些私人奴隶是偿债和买卖的产物;“野蛮”的西南地区似乎是奴隶的主要来源,战俘③则是较次要的来源。官奴隶的来源是因大罪而被处死的犯人的亲属或依附者;他们被安置在国家机构劳动,显然是从事卑贱的劳动,以及在矿山或冶炼厂劳动。中国的整个传统法的特点是,如体现在法典里的那样,只涉及公共事务,是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与家庭、贸易和非国家垄断的商业有关的私法,则被置于公共事务当局的管辖之外,而继续被风俗习惯所控制。部分的有关家庭的习俗在儒家的经典(特别是《礼记》)中被神圣化了,但是社会的和法典的儒家化,则是一个缓慢的进程,仅在公元7世纪的唐代法典中部分地实现。由于关心公共法的这种情况,我们的史料提供了很多行政的和刑法的资料,而关于家庭的和商业的惯例则提供得很少。③关于这种形式的社会演进,见下面第11章;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收于《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等编(华盛顿),第103—134页;杨中一:《部曲沿革考略》,收于同书第142—156页。①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芝加哥,1943), 165页以下。又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5页以下。②例如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载《历史研究》,1954.4,第1—24页;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359页以下。③秦律有一条规定,“寇降,以为隶臣”。《睡虎地》,第14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3b)。 法典与其他的很多民族不同,中国人从来没有把他们的法归之于神授。在为数不多的传说里,有一系列的“发明家”和“创造者”,我们从中发现一个传说中的帝王手下的一个同样是传说中的司法大臣,据说他制订了第一部法典。与刑罚有关的,还有“天讨”的表达字眼,这是公无前11世纪周朝的创①建者用来对付商朝最后一个无能的统治者的话。但除了这一似乎是特殊的情况外,法律看来完全是人的事情,制约整个生活的规定,因而可以合法地称之为“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在“礼”(正确的行为标准)中也看不到起源于神的迹象。耐人寻味的是,“法”这个辞缺少一个明确的含义,“法”字最初的意义是“规范”(norm)或模式(model);“律”字一般译为“律令”(statute),②原义看来是定调管。但公元前3、4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们想依据写下来的规定来实行赏罚以保持和平与秩序,因此他们被称为法家。顺便应说一句,法家的思想虽然专注于“法”的观念,但从他们的大量著作中很难找到一个具有“法”的含义的准则。在1975年12月从一个古墓中发现公元前3、4世纪秦国的部分法律文书③之前,关于前王朝时期的法典我们几乎一无所知。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以标题提出的近30条律的条款,虽然它们只是挑选出来用于一个地方低级官吏的。汉代的新法典编于公元前200年;它是汉朝的著名功臣、丞相萧何作的。据说他在秦代的六章法典之上增加了三章,这九章法典都是关于刑法的,其④中有两章则涉及诉讼程序。通过整个汉代,直到这个帝国的灭亡,这部法典基本上是由律组成的刑法典;汉代以后的其它所有法规叫作令和格,有时叫作式,还常叫作制。在汉代,不存在这种明细的划分,而且我们发现同样的法规既叫作“律”又叫作“令”,其名称完全依据法规的古典性。虽然汉代的法典继续被称为“九章”,但在史料里我们发现很多不同的律文。令的史料中提到的有27种,但其中有的也可看作律,其它的似乎用作特定地区当局的律文摘要。这些数字不能说明成文法规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求助于偶尔找到的参考材料。有时这样的数字可看作全部的法规,包括行政的和刑法的,有时只可看作刑法的。这样,我们发现汉代的全部法规有960卷,其内容是:①……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 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①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7页;高本汉:《书经》,《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22(1950),第18页。②定调管作为工具的重大意义,在于揭示了万物普遍循环律中的阶段,见卜德:《中国人的称为观天的宇宙学魔法》,收于他的《中国文明论文集》,第351—372页。③见上面注3。④《汉书》卷一下,第8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46页);《汉书》卷二三,第1096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3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以下。①这些数字见于6世纪的《魏书》卷一一一,第2872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52页以下。 因而我们看到了公元前1世纪和公元1世纪时的抱怨:②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至于以后的时期,我们只知道刑法典的条文数字,公元268年的晋代刑法有1522条,6世纪初期的南朝梁的刑法有2529条,而异族北魏的刑法仅 832条。583年的隋代和其后的唐代的刑法则标准化为500条,这是由于受到③了被尊崇的《书经》中的经典数字的影响。如上所述,我们不知道汉帝国行政法规的精确内容,至于晋代及其以后,由于我们知道了卷的题名,因而得知其主要内容。至于唐代,我们知道仅624年的令就有1546条。从史料中(包括法典中的引语和讨论)我们得到的总的印象是,每一王朝初期所宣布的法典决不是创新;总的说,它仅是继承前期的法典而枝节性地稍作些修订。这是因为大多数王朝的更换只意味着一批人员为另一批同类型的人员所替代,他们的行政管理观念则依然照旧。这个原则甚至对分裂时期统治中国北方的异族王朝也适用;他们的部族习惯很快地让位于中国的传统习惯。②《汉书》卷二三,第1101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8页、389页注199)。③详情见白乐日译:《隋书·刑法志》(莱顿, 1954),第208—209页。 司法当局传统中国如同很多其它前近代社会以及离近代不久的殖民地行政当局那样,也无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严格区别;大多数的情况是一个地区的行政长①官同时也是他所辖地区的唯一法官。一般地说,任何部门的一个首长就是他属下人员的主人和法官。因此,指挥将领就是他部下的最高法官,甚至掌握生死大权。同样的道理,县的长官(县令或县长)就是县的法官,郡的长官②(郡守或太守)就是郡的法官。因而产生一种奇怪的情况,后二者(县令、郡守)负责同一地区的司法事务,但从没有听说过有争权的事;这是因为对刑事案件似乎有一条原则,就是逮捕罪犯的当局也审判罪犯。我们甚至听说郡守告诫他的属下县令要勤于审理刑事案件,以免他们的上级长官出于必要而干涉。由于太常掌管有皇帝陵墓及其周围地界的县的行政,所以这个九卿之一 的太常也是这些地区的法官。③另外一个九卿——廷尉,既是最高法官(对皇帝当然不在此例),又是诉讼的最高裁决权威。史书说他的职责是在保卫皇帝和国家的事务上起法官①的作用,防止弑君和叛乱的发生,以及审理牵涉诸侯王与高级官员的案件。同时,他还审理行政官员不能作出正确裁决的“疑案”。但是对皇帝的臣仆,如首都的高级官员和他们的属僚,以及地方上的郡守和县令的裁判权,并不在他的手里,而是在丞相属下一个属员的手里。②结果,皇帝自然成了最高法官;他本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他的性格。实际上他不仅是法官和司法的源泉,也是最高的制法者,他的意志或主观专断可以践踏任何现存的法规或实行赦免。作为皇帝,他同样可以任命非司法官吏参加审判,特别是参加对反叛案件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