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每一痛苦的价值。(3)计算这个行为在获得初次快乐之后产生的每一快乐的价值。(4)计算这个行为在遭受初次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痛苦的价值。(5)对一个行为者而言,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衡量。如果快乐的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是一种好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对于个人的利益来说就是一种坏的趋势。(6)对集体或社会而言,首先要计算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数目,对其中每一个人都要重复上述步骤。然后,就该行为对每一个个人(如果行为趋势总体是好的)所有的好趋势的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27页之脚注。-- 11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9大小,来求得表示这一好趋势的程度的人数总和;在行为对之有总的坏趋势的那些个人方面,也同样进行总计。权衡二者轻重,如果快乐价值为重,那么,该行为就对有关的个体总数或集体、社会有好的、善的趋势;如果痛苦的价值为重,则该行为对同一集体、社会有坏的、恶的总趋势。在边沁看来,有了这样一些计算方法,似乎只要按照这些方法来计算,人们就能选择最好的、最快乐的、最幸福的行为。但是,边沁认为,我们并不希望在决定每一次行动之前和作出每一个道德判断之前,都严格遵照如上程序进行计算,况且,这也是不可能的。不过,边沁强调,如果经常地注意这个计算过程,那么,在某些场合下所进行的实际过程同这种计算过程越接近,也就越接近一种正确的过程。对此,边沁充满信心地认为,这一过程可以应用于任何快乐或痛苦的计算,无论快乐或痛苦以什么方式出现,无论它们采取什么不同的名称。“这过程可应用于一切乐,不论它被称作善(恰当地说,是乐的原因或手段),或利益(profit)(即辽远的乐,或其原因或手段),或方便,或便宜(advantage),或惠(benefit),或好处,或幸福,如此等等;可应用于一切苦,不论它被称作恶(它与善相应),或害(mischief),或不便,或不利,或损失,或不幸,如此等等。“①边沁自己对这种计算理论的评价是:“这既不是一个没有用处的理论,也不是新奇而无根据的理论。”②只要人们对自身的利益有比较清楚的看法,那么,这个理论与人类的实践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28—229页。-- 116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完全相符。举例来说,一宗财物或一块地产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能使人产生各种快乐和幸福,或者说能使人免除各种痛苦和不幸,但这样的财物和地产的价值随着一个人能享有它的时间长短、取得它们是否有确实把握以及得到它们的迟早而有所上升或降低。至于一个人能从中得到的快乐的强弱程度,需要靠一个特殊的人可能如何利用它们来决定。只有在他可能从中获得的快乐和幸福或借之免去的痛苦和不幸来到眼前时,才能对这种利用加以估量和权衡,并由此而想到那些快乐和幸福的继生性和纯粹性。这个例子表明,计算快乐和幸福、痛苦和不幸的大小与强弱,能够使人们更好地利用一切可能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事物,并指导人们的伦理行为选择。无论是边沁所推崇的功利原则,还是其颇具特色的苦乐计算公式,都是为功利主义幸福观服务的。在边沁的思想体系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终要达到的伦理目标。我们从边沁的讨论中,能够感觉到边沁对这个伦理目标的实现是充满信心的。除了我们简述的这两方面内容外,边沁还从法律、政治、道德等诸方面寻找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非常诱人的美妙境界,但是,功利主义有这个理想,却难以实现这个理想,因为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丰裕、政治上的昌明,还需要法律上的公正和道德上的高尚,它涉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道德理想,我们对边沁作为哲学家的宽广胸怀和伦理学家的道德情感表示深深的钦佩,但是,如果不抛弃以趋乐避苦为核心的抽象人性论立场,不正-- 11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01确理解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而是只从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讨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那么,非但这个理想不能实现,还会走向个人快乐主义幸福观的歧途。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观的重大失误还在于:对于快乐和幸福的计算与追求,他只看到了数量上的多少,这在他的计算公式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实际上,快乐和幸福不只是数量上有差别,而且在质量上也有差别,后者对人生幸福的意义更大。对此,边沁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密尔注意到了。第四章 二 质和量都有差别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的幸福观幸福是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A最大幸福主义与个人幸福A如前所述,边沁鲜明地举起了功利主义的第一面旗帜。尽管他的理论比较粗糙,而且有关快乐和幸福的计算公式也不免牵强,但是,他的思想还是影响了以后的许多人,其中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就是密尔。密尔的父亲詹姆士。密尔(173—1836年)是边沁的思想挚友,他极为推崇边沁的功利原则,而密尔从小就在他父亲的教育之下接受和研究功利主义,立志为增进人类的幸福而努力工作,这也成为他人生的目的和理想。密尔的基本理论立场和思想出发点是边泌的“功利原则”,但他对快乐的理解与边泌不同。-- 1182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他不仅承认快乐有数量的大小区分,而且还认为快乐有质量的高下之别,这就丰富了幸福的内涵,增加了幸福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是对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观点的发展和修正。他试图克服边沁只重视数量上的快乐和幸福的片面与缺陷,建立一种更为全面、更为合理的功利主义幸福观。幸福是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A与边沁一样,密尔把功利主义规定为最大幸福主义,功利就是获得最大幸福。他说:“承认‘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为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这个信条主张:行为之正当,以其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之不正当,以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痛苦和快乐的丧失。……这个人生原理就是主张,快乐和痛苦的免除,乃是目的、因而是唯一可欲求者;并且一切可欲求的事物……其所以为可欲求,乃因为其自身以内便具有快乐,或因为是增进快乐防止痛苦的手段。”①这一段话,基本表达了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虽然伊壁鸠鲁及其思想的后继者们因为推崇快乐主义而遭到一些人的非议,甚至遭受咒骂,但是,这并不表明以追求快乐和幸福为人生目的的快乐主义有什么错误,而是被一些人曲解了。功利主义丝毫不隐瞒追求快乐和幸福的主张,因为人类实际生活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总是追求某一目的的,并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寻求各种工具和手段。密尔指出: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42、263页。-- 11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01“关于‘目的’的问题,换言之,就是关于什么事物是可欲的(或可追求的)问题,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幸福是可欲的,是唯一作为目的而可欲求,一切其他的事物,只是作为致此目的的手段而可欲求。”②密尔由此断言,功利主义以幸福作为人生之目的,就是因为幸福是可以而且值得人们欲求的,这是人的本性使然。在这一点上,密尔与边沁相同,他们都继承了感性主义幸福论者的基本观点,即把追求快乐和幸福看作人类的天性。密尔把它用来作为功利主义幸福观能够成立的证明和基础。他是这样推论的:“唯一能够证明一个东西是可视见的,只有在人们实际看见了它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证明一个声音是听得见的,只有在人们实际听到了它的情况下;……同样的,我认为任何东西之为可欲的,其唯一可能的证据,就是人们实际欲求它。”①而幸福是人们实际可欲望的、可企求的,所以,幸福就是值得欲望,值得追求的。由于我们的一切行为和规范,都是围绕着幸福这个可欲的、值得欲望的目的展开的,因而,幸福也就成了一切道德的标准、成了一切道德原则的目的和本质。功利主义是追求幸福的理论也就由此而得以证明。当然,密尔也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欲求美德虽然不像欲求幸福一样普遍,但却是一件同样真实的事实。所以反对功利主义标准的人,以为他们有权力推论,除了幸福之外,人类还有其他行为目的,因此幸福不是决定赞同或不赞同的标①②③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63、264、265页。-- 1204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准。“②那么,怎样看待美德也是人们追求的目的这个问题呢?密尔显然不能回避,因为这是容易被反对功利主义原则的人击中的要害地方。密尔表示,功利主义并不否认人们追求美德,而且主张美德是应该欲求的,人们在心灵中要爱好美德,使心灵处于正当的状态之中。但是,密尔又认为,美德之所以为人们所欲求,是因为美德是达到幸福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与其他许多工具和手段一样,美德本无重要之处,但是,美德一旦与其所追求的目的即幸福相联系,那么,美德就成为不可缺少的东西。所以,“这种作为手段的东西,与它的目的结合起来,其本身就成为可欲求的,而且人还是极其热烈地欲求它。”③美德本来是作为欲求幸福的手段而存在的,由于它与幸福的结合,人们只要想到美德,就会想到由此而来的幸福,美德的价值也就成为幸福的一部分,密尔以金钱为例来说明这种由幸福手段到幸福一部分的变化:“金钱,比起一堆闪亮的石子,本来就没有什么可欲求的地方。它的价值只在它可买到的东西,所欲求的是金钱以外的东西,而金钱是满足那些欲求的手段。但是爱好金钱,不仅是生活中最强烈的推动力之一,并且在许多场合中,金钱以其本身、为其本身而被人欲求。获取金钱的欲望,往往超过用钱的欲望。而且获取金钱的欲望继续增长,对于金钱以外的、为金钱所能及的一些目的的欲望反而减退了。这样,可以老实说,金钱成为了并不是为了一个目的而被欲求,而且变成了那个目的的一部分。金钱从幸福的手段,变成了个人-- 121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01幸福观念中一个主要成分。“①生活中的许多人生目标都是这样的。密尔还提到了权力和声望,它们都可能从手段而成为幸福的一部分。他指出,凡是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就会变为人们独立追求的东西,因而也就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的一部分;人们就会因得到这个手段而快乐,得不到这个手段而不快乐,追求这些手段与欲求幸福就成为一回事了。正如追求健康或爱好音乐一样,这些欲望都包括在幸福之内,它们都是组成幸福的某些元素,因为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一个具体的由多种元素组成的整体。即便如此,密尔并没有放弃他的原则立场,他强调指出,“实际上,除了幸福,别无可追求的。……所有为美德而求美德的人,他们之所以追求美德,……同一个人因得到一定程度的美德而觉得快乐,也因不能多得一些而觉得痛苦。如果这种美德不使他快乐,那种美德不使他痛苦,那么,他就不会爱好或追求美德了。”②密尔的这番论述,显示了作为一个哲学家的机智,同时又不离开他所坚持的原则。除了幸福,他也承认美德等其他目的的存在,甚至鼓励人们去追求它们,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为着一个共同的目的、最后的目的——追求幸福。说到底,仍然归结到幸福这个最终的目的。密尔总结道,人类在心理上或天性上都不欲求不属于幸福的东西,也不欲求不能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就是人类行动的唯一的目的,而促进幸福,便是用以判断人类一切行为的标准了。”②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65—26、267页。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67页。-- 1226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由此看来,能否促进幸福,也就一定是道德与否的准绳。密尔对人类追求幸福这个唯一目的的证明,乍一看似乎挺有道理,但是仔细分析起来,其中的谬误就不难发现。首先,“可欲的”与“值得欲求的”两个概念,密尔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这就混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不一定是价值判断。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世界上有许多存在的东西,我们可以作出事实判断,说明这个事实的存在,但却不一定就是值得我们欲求的。例如,即使人们事实上都追求感官快乐,但不能由此而推论出所有感官快乐以及达到这一快乐目的的手段都是符合道德的,值得我们欲求的。相反,有些感官快乐对人类是有害的,甚至直接影响或危害着人类的幸福。其次,在幸福与美德的关系上,密尔为了对付反功利主义者的诘难,把幸福与美德加以折衷调和。美德与幸福都属于伦理学范畴,但它们所蕴涵的伦理本质是有区别的。从内容上说,美德是比幸福更深一层的概念,一个人只有具备美德,我们才可以说他获得了真正的幸福;而一个人即使腰缠万贯,但不具备美德,我们也不能说这个人是幸福的。密尔调和美德与幸福是为了证明功利主义原则的正确性,但证明的前提出了问题,结论当然也就是错误的。当然,我们应当看到,密尔在对幸福的理解上与边沁还是有区别的。边沁把幸福看作只有数量差别的感官快乐,而密尔却认为,快乐不仅有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质量上的不同。他认为,心灵的快乐高于肉体的快乐,道德情操的快乐比起单纯的感官快乐,其价值更高,因为心灵的快乐和道德情操的快乐更持久、更稳定。密尔指出,在对一切事物进行-- 12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01评价时,质和量两方面必须同时加以考虑,我们宁可选择那些在性质上优越的东西,而数量上的多少相形之下就是微不足道的了。他说:“有知识的人都不肯成为傻子。受过教育的人都不肯成为无知无识。有良心有情感的人,即使相信傻子白痴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他们的运气,也不会愿意自私和卑鄙。……作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作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作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作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①作出这样的区分,是密尔对边沁幸福概念的修正,这就克服了边沁幸福观的片面和粗糙。但是,这样一来,密尔就背离了正统功利主义的立场。因为,功利主义把快乐当作道德的最终标准,现在密尔又要为快乐的优劣提出一个区分的标准,这个标准把精神快乐置于感官快乐之上,那么,本来作为道德标准的快乐自身还要一个标准来衡量,快乐显然就不能再作为道德的标准了。密尔原想捍卫功利主义的立场,但理论上的困惑和矛盾又使得他在捍卫的同时修正了功利主义、调和了功利主义。虽然密尔相对于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解释较为全面,但功利主义自身内在的理论矛盾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这常常成为后人批判的靶子。最大幸福主义与个人幸福A既然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目的,人人都有权利享受幸福,所以个人的幸福就成为善的基础。密尔认为,人的行为的快乐和幸福就是善,而痛苦和不幸是恶。快乐和幸福越大,则行为越善;痛苦和不幸越多,则行为越恶。个人幸福是密尔所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4—245页。-- 1248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强调的,但是,他又不否认社会的幸福。由于个人的幸福是善的基础,所以,社会的幸福也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善或道德的基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所说的最大幸福主义所探讨的是社会幸福或整体幸福的问题,这样就涉及到了社会幸福或整体幸福与个人幸福的关系。依照密尔的意见,世界的利益是由个人的利益合成的,社会的幸福自然也是由个人的幸福合成的。所以,他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获得,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重要的在于,由于更多的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更多的个人幸福得以实现,那么,这也就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幸福。但是,在个人利益和幸福与社会利益和幸福的“合成”中,并不总是一致的、统一的,有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处理呢?密尔认为,虽然要求人们不获得幸福是困难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他说,那些英雄烈士们为了某些比个人幸福更重要的东西,主动牺牲了自己的幸福,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别人的幸福或社会的幸福,这样的行为是高尚的。他们舍弃个人的幸福而对增进社会的幸福作出了可贵的贡献,他们理应获得人们极端的敬仰。但密尔同时又指出,这种绝对牺牲自己幸福的事例,并不是经常出现的,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矛盾是偶然的,只有在世界的安排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从总体上说,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是协调一致的。尽管如此,功利主义赞赏自我牺牲的道德品质,“承认人类有能力为他人的好处而牺牲他们自己最大好处。……功利主义-- 12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01所夸奖的自我牺牲是献身于他人的幸福,或幸福的某些手段,或者说,献身于人类全体的或人类集体利益所规定的个人的幸福。“①密尔认为,在处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上,除了自我牺牲这个极端的方面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加强法律的调整和教育的作用。功利主义把幸福作为行为之正当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个人在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能够做到严格的公平,就如同耶稣的“黄金律”:“待人要像期望别人待你一样”、“爱你的邻人如爱自己”。这是功利主义的道德理想。要达到这个理想,密尔指出了两条途径:“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应该处置个人的幸福或(可以说从实际方面讲)利益,使它尽可能的与全体利益相协调;第二,教育和舆论于人的品格有极大的影响力,应该运用这力量,使每一个人在心灵上建立起自己幸福和全体幸福之间的不可解的联系,尤其是他自己的幸福和关心普遍幸福而应有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各种行为实践之间的不可解的联系”。②密尔认为,如果这样做了,就能够促使人们不去设想与公众幸福相违背的行为和自己的幸福,还能使促进社会幸福的动机成为每个人习惯的动机。重视道德在追求人类幸福中的作用,这是密尔与边沁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密尔把遵循道德规范看作达到人类幸福的最佳途径和最好办法,对此,密尔充满信心,不仅认为应当,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52、253页。-- 126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而且认为可能。功利主义幸福观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二是人们应该做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事情。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何以可能?密尔除提出了法律的和教育的方法外,尤其强调道德的裁决力。他说:“关于任何假定出来的道德标准,人们总要问,(也应该问)这标准的制裁或裁决力(Sanction)是什么?遵循它的动机是什么?或者说得更专门一点,其义务性的根源是什么?其束缚人的力量何由而来?“①这实际上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我为什么要增进社会幸福呢?密尔指出,道德的裁决力有两种,一种是外界的,如来自宗教的赏罚,使得人们必须相信增进社会幸福是上帝的旨意,也是上帝赞赏的行为,而不这样做,则可能遭受肉体上的惩罚和道义上的谴责。另一种是内心的,来自于我们内心的一种情感,这就是良心。密尔更看重良心的裁决力。良心的裁决力,其基础是人类的情感,如果没有情感,良心就不会起作用。密尔把良心看作社会的情感,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社会情感,所以,“要同众人结合的欲望,早已经是人类天性中有力的原则,而且,可庆幸的,是可不经教诲,只因文化进展的影响,就会成为更强大的情绪之一。当社会状态对于人是那样自然,那样必要,那样习惯,于是,除非处在某些特别的环境,或者有意努力去进行抽象作用,否则他决不设想他自己不是全体的一分子;当人们脱离了野蛮的孤立状态渐远的时候,这联想便越来越牢固”。②正因为人与社①②③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53—254、259、260页。-- 12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1会有着如此紧密的社会情感,所以,“人与人组成社会,除了主奴的关系外,要想不以全体利益为立场,而采取其他立场,显然是不可能的。平等人所组成的社会,只有共同承认所有的人的利益都要平等考虑,才能存在。”③人类文明的进步,使得人们必须与任何人能够平等地长久地共同生活下去,否则,个人也是不能生存的。幸福是个人追求的目标,但同时也是社会追求的目标,忽略他人的幸福,而只顾自己的幸福,是不能长久的。在人们合作的时候,能够感觉到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社会联系的加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促使人们在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幸福时,能够把自己的情感、利益和幸福与他人和社会一致起来。所以,“假如一个人心中的社会情感完全发达,他就会不让自己把别人都设想为和他争夺致幸福的工具的敌人、只愿意他们都失败,以求自己可以成功。”①而是把自己当作一个社会的存在,把自己的情感与目标与他人的情感与目标协调一致。良心作为一种社会情感,是最大幸福的道德裁决力。违反了良心,我们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痛苦。密尔认为,人的内心有一团情感,如要做违背是非标准的事,就必须先冲破这一团情感的重围,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最终做了违背道德良心的事情,那么这一团情感可能不久就会以悔恨的方式出现于你的心中,使你终日不得安宁。这一团情感就是组成良心的要素。那么,这样一种处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良心裁决力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62、259页。-- 1282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是怎么产生的呢?密尔认为,“这种有力的天然情操的天然基础是有的,并且一旦公众幸福被认为是道德标准,这天然情操就成为功利主义道德观念的力量。”②密尔虽然把良心情感看作人性中本来就有的,但是,他更看重良心的后天发展和培养。他认为,教育、社会舆论、社会进步等都可以使人们的良心得到良好的生长土壤,并使之不断强化和巩固。实际上,良心在由人组成的社会关系中,一方面起着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良心在发挥道德裁决力的同时,自身也日益成长。密尔在处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上,比边沁又前进了一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密尔的论述中存在不少的缺陷。密尔关于从个人幸福过渡到社会幸福的“合成说”,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社会幸福不是每一个人幸福的简单总和,社会幸福的本质与个人幸福也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用数学上的简单相加来说明社会幸福。在良心的作用问题上,密尔过分夸大了良心对人们行为的裁决力,因为良心主要诉诸于人们的道德自觉,当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尚处于较低层次时,良心的作用是微弱的、无力的。对于良心的概念,密尔把它等同于社会情感,但社会情感又有哪些具体内容,密尔没有说,这就使得良心或社会情感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从边沁到密尔,我们了解了古典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大致主张,尽管他们都试图建立一种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道德理想,并且也为之作出了诸多理论上的努力,但是,我们认为,功利主义幸福观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个人主义的快乐-- 12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1论幸福观。因为就边沁和密尔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理论设想和行动方案而言,其落脚点仍然是个人幸福,社会幸福仅仅是个人幸福的延伸和扩展。-- 13041第五章 西方基督教幸福观第一编 第五章西方基督教幸福观从前面几章的讨论中,我们看到,无论是理性主义幸福观,还是感性主义幸福观,或是功利主义幸福观,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关注人类的现实幸福,探索人类以自身能力获得幸福的途径。与此相对,有一些思想家却从宗教教义出发,以一种外在的神秘力量反求人类的幸福,并坚信人类只有通过宗教才能走上真正的幸福之路。作为无神论者,我们可以把宗教看成是“鸦片”或“麻醉剂”而加以批判,但是,我们绝不能低估宗教对一部分教徒或信徒的影响。与佛教、伊斯兰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的基督教,在西方世界拥有众多的信奉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确有许多人把《圣经》视为人生幸福的指南,基督教幸福观有其存在的市场。-- 131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1第五章 一 幸福来自对上帝的信仰——奥古斯丁的幸福观纵情肉欲不是幸福A幸福来自上帝A七主德与幸福A我们在前面的介绍中,分析了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及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等的幸福观。他们关心人类的现实命运,尊重人的生存权利,把人当作积极的、主动的行为者和实践者,因而,他们相信人是可以选择各自的生活道路并追求幸福的,这是一种肯定人的能力和价值的伦理精神。从总体上说,古希腊伦理学是乐观的、向上的,其幸福观也充满着积极的、进取的道德热情。古希腊哲人们坚信,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是可以获得幸福的。但是,随着古希腊罗马城邦的崩溃,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宗教势力日益强大,古希腊的人文精神和伦理传统日趋衰落。在公元一世纪中期,基督教作为一种独立的世界宗教产生了。基督教的主要思想和教义都记录在《圣经》中,这是基督教伦理学的理论依据和精神泉源。基督教伦理学关注人生幸福问题,但是,代表宗教势力的基督教思想家们抽掉了古希腊伦理传统中的现世主义基础,而代之以来世主义或出世主义,这就使得以人自身为中心的幸福观变为以上帝为中心的幸福观,古希腊积极、进取的幸福观被基督教厌世、-- 13261第五章 西方基督教幸福观消极的幸福观所代替。基督教幸福观的影响是深刻的、持久的,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相信这种学说,并以此作为自己生活目标和价值选择的依据。中世纪基督教幸福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他是欧洲基督教神学大师、基督教世界影响最大的思想家。他相信并解释基督教教义,为基督教的传播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竭力为基督教辩护,强力捍卫基督教。他的一部著作《忏悔录》,不仅反映了他对基督教的理解和对上帝的虔诚信仰,而且也表达了他的幸福观。纵情肉欲不是幸福A奥古斯丁的幸福观是从反省自身的生活经历中形成的。最初,他并不是基督教徒;年轻的时候,他也曾追求过物质的享受和感官的满足。直到32岁时,他才仿佛顿悟般地认识了所谓上帝的伟大和至高无上,于是,他向上帝作了深刻的忏悔,在忏悔中逐步接近上帝、热爱上帝。奥古斯丁对自己的过去痛心疾首,他对上帝说:“我愿回忆我过去的污秽和我灵魂的纵情肉欲,并非因为我流连以往,而是为了爱你,我的天主。因为我喜爱你的爱,才这样做:怀着满腔辛酸,追溯我最险恶的经历,为了享受你的甘饴,这甘饴不是欺人的甘饴,而是幸福可靠的甘饴;为了请你收束这支离放失的我、因背弃了独一无二的你而散失于许多事物中的我。“①奥古斯丁认为,自己前半生的经历是不堪回首的。他忏悔说,过去由于远离了上帝,以纵情肉欲为乐,自以为找到了幸福;现在看来,过去的那一段时光实际上是陷入了①奥古斯丁:《忏悔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7月版(下同),第25页。-- 13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1罪恶的深渊,幸好有上帝的拯救,才使他从不道德走向道德,从傲慢走向顺从。奥古斯丁决意要结束自己没有信仰的痛苦飘泊的生活,放弃以往生活中的种种需求,以上帝为自己唯一的追求和信仰的对象。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己从痛苦的、不幸的深渊中拯救出来,才能获得上帝赐予的幸福。反省自身的罪恶,是为了能够寻求摆脱罪恶的途径,这是奥古斯丁忏悔的主要目的。一个人对自身的经历和灵魂作深刻的反省和审视,这的确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奥古斯丁这样做了,而且他似乎也为自己能具有采取如此行为的毅力而感到自豪,因为他认为自己找到了上帝,认识到了上帝的伟大和至高无上。对自己过去放浪生活的忏悔,是为了得到上帝的宽恕。奥古斯丁认为,这不只是他一个人要做的事情,也是全体人类要做的事情。他认定,虽然人们生来不是恶的,最初的本性是善的,所以为恶只是由于人们侵染了恶习,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物欲和情欲不可能给善提供一个滋生和成长的土壤,因而,现实中的人的本性都是希图物欲和情欲的满足,都是恶的。他说:“天主,请你俯听我。人们的罪恶真可恨!……在你面前没有一人是纯洁无罪的,即使是出世一天的婴孩亦然如此。“①他曾经观察过这样的现象:当孩子还不会说话时,他们就有了妒忌的倾向,他们会死死地用眼光狠盯着一起吃奶的孩子,不让一个极其需要生命粮食的弟兄靠近丰满的乳源。他认为,这种妒忌就是一种恶。既然连刚生下不久的孩①奥古斯丁:《忏悔录》,第9—10页。-- 13481第五章 西方基督教幸福观子的本性都是恶的,那么,成年人的罪恶意识就更为强烈,因而,整个人类都是有罪的。如果他们把有罪的物欲和情欲的满足当成是幸福来消受,这样的幸福还能值得人们追求和留恋吗?奥古斯丁关于人类有罪的说法,源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犯下原罪的传说,这也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前提。《圣经。旧约》中记载了关于亚当和夏娃的神话传说: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禁不住蛇的引诱偷吃了辨别善恶之树上的禁果,对上帝犯下了罪恶,因此,作为亚当和夏娃的后代,人类便世代继承了祖先的原罪,具有了罪恶的本性。但是,为什么我们的始祖要去吃那个禁果呢?奥古斯丁认为,这既不能归因于外物的引诱,更不能把它推给上帝,而应当从人类自身来寻找其根源。他认为,亚当和夏娃有自己的意志自由,他们可以选择自己所应该采取的行为。他论证说,假如有两个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都具有同样的灵魂和肉体,当有人用肉体的欲念来引诱他们时,其中的一个被肉体的魔力所征服,而另一个却不为之所动,仍然坚守自己的意志。这个例子说明,不能把人们的堕落原因归于外物,而应当归结为自己的意志不坚定。奥古斯丁肯定人有自由意志,因为这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秉性。但是,他认为,人们运用自由意志如果不是去从善,反而去从恶,这就是人类自身的问题了,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把物欲和情欲的满足作为幸福来享受的原因了。在奥古斯丁看来,由于人们滥用了上帝所赋予他们的意志自由,以纵情肉欲为幸福,并不断地为达到物欲和情欲的满足而为非作恶,整日为此费尽心机,耗费了许多精力。他-- 13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1叙述了这样一件事:他走过米兰(意大利一著名城市)某一条街道时,看见一个贫穷的乞丐,大概是喝足了酒,欣欣然而自得其乐。他叹息着对同行的几位朋友说,我们醉生梦死带来了多少痛苦,在欲望的刺激下费尽心机作出了许多努力,而所背负的不幸和痛苦的包袱却越来越沉重地压在我们身上。这个乞丐花上几文钱,便获得了眼前的满足和快乐,而我们却还在艰辛困顿中百般追寻。虽然那个乞丐获得的快乐也不是真正的快乐,但我们所贪求的那种快乐比这更加渺茫。此时,乞丐兴高采烈,我们却神情颓废;他无忧无虑,我们却顾虑重重。显然,他比我们更幸福。不仅因为他因喝了酒而高兴,而我们满怀愁绪,还在于他是通过祝福别人幸福而讨得了酒,而我们却是用谎言去追求虚妄的荣誉和物欲的满足。奥古斯丁通过不断的反省认识到了追逐物欲、情欲和虚妄的名誉都不可能给人带来幸福,相反,乞丐容易满足的物欲追求,却因摆脱了追逐名利的痛苦而自得其乐,充满着幸福感。他总结说:“我的财富不在身外,也不是在太阳之下用我肉眼找寻得到。凡以快乐寄托于身外之物的,容易失去操守,沉湎于有形的、暂时的事物,他们的思想饥不择食地去舐那些事物的影子。”①所以,热衷于名利和欲望常常感到辛酸和痛苦。那么,排解这些纷扰和烦恼的方法和途径是什么呢?奥古斯丁认为,就是向上帝忏悔,依附上帝。但是,不少人看不到这一点,他们依然在物欲和情欲的洪流中奔走。怎样使这一部分人弃恶从善,找到真正的幸福呢?奥古斯丁从①奥古斯丁:《忏悔录》,第167页。-- 136021第五章 西方基督教幸福观自己的忏悔经历中感到,应该向人们宣传基督教的幸福观,使人们从皈依上帝、信仰上帝中享受神恩的幸福。幸福来自上帝A奥古斯丁承认,人人都在追求幸福,无论是说希腊语的希腊人,还是说拉丁语的拉丁人,或是说其他语言的人们,都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愿望。而且,人人都知道存在幸福,如果能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来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幸福,每一个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愿意。”虽然人人都希望幸福,但每一个人对幸福的体验和要求是不同的。奥古斯丁举例说,如果问两个人是否愿意从军,可能一人回答愿意,一人回答不愿意。但如果问两个人是否愿意享受幸福时,这两个人会毫无异议地回答,希望享受幸福。所以,这两个人中,一人愿意从军,另一人不愿意从军,其实都是从幸福愿望出发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幸福。虽然,这个人以此为乐,那个人以彼为乐,但两个人获得幸福的愿望是一致的。奥古斯丁认为,在尘世生活中,人们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幸福体验和感受,但是,这些幸福都不是真正的幸福。他说,幸福生活只属于那些爱上帝而敬重上帝,并以上帝本身为快乐的人们。因此,“幸福生活就是在你(指”上帝“——引者注)左右、对于你、为了你而快乐;这才是幸福,此外没有其他幸福生活。谁认为别有幸福,另求快乐,都不是真正的快乐。”①奥古斯丁进一步强调,由于只有上帝是真正的幸福,①②奥古斯丁:《忏悔录》,第206页。-- 13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21所以,谁不愿意以上帝为快乐,那么,谁就是不要幸福。奥古斯丁尽管认为人人都有幸福的愿望,而且人们对幸福的体验和要求有不同,但是,到了这里,他又把幸福归结为唯一的上帝,把上帝作为真正幸福的前提。这样,人们对幸福的体验和要求的不同也仅仅是对上帝的体验和要求不同,而与人们的实际生活体验和要求无关。奥古斯丁接着说,不论询问哪个人,是以真理为快乐,还是以虚伪为快乐这个问题,任何人都会毫不迟疑地回答,当然以真理为快乐。奥古斯丁认为,“幸福就是来自真理的快乐,也就是以你为快乐,因为你‘天主即是真理’”。②在这里,奥古斯丁又换了一种说法,把上帝等同于真理。他指出,人们是在认识真理的同时认识了幸福生活,人们爱真理,是因为人们不愿受到欺骗。人们爱幸福,而幸福是来自真理的快乐,因而人们也就爱真理。我们觉得,人们热爱真理,并体验一种智慧的快乐,确实是一种幸福。但奥古斯丁把真理等同于上帝,在他眼里,上帝全知全能、公正无私,当然就是真理的唯一化身。这样,就把原本属于人类智慧领域的快乐和幸福又划归到上帝的身上。既然人人爱幸福,而幸福即是来自真理的快乐,那么,为什么真理还会产生仇恨呢?为什么有人用上帝的名义宣传真理,而一些人却视之为仇敌呢?奥古斯丁对这个问题作了分析。他认为,其原因在于,人们虽然爱真理,但是,他们往往把所爱的其他事物也当作真理,于是,因为其他事物而仇恨真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