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幸福论-3

全力去追求、探寻这些永恒无限的东西,它们是真正的善。什么是真正的善呢?斯宾诺莎认为,虽然善与恶的概念具有相对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期待着一个远比自己要坚强和高尚的人性,而且我们也认为存在达到这种人性或品格的理由,那么,我们便会去寻找某种工具以引导人们达到这种人性或品格、达到这种完善境界,而那些凡是足以帮助人们达到这种完善的工具就是真善。斯宾诺莎还解释了“至善”一词。他说,至善就是这样一种东西,人一经获得之后,凡是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人也都可以同样分享。这种品格,在斯宾诺莎看来就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这就是斯宾诺莎所努力追求的目的:“自己达到这种品格,并且尽力使很多人都能同我一起达到这种品格,换言之,这也是我的一种快乐,即尽力帮助别人,使他们具有与我相同的知识,并且使他们的认识和愿望与我的认识和愿望完全一致。”①说了这么多,我们已经明白了斯宾诺莎的思想。他认为,财富、荣誉和感官快乐这三种东西,不属于幸福范畴;幸福是属于理性范畴的,因而,只有具备科学的理性,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善、真正的快乐、真正的幸福。他同时提醒人们:享受快乐必须以能保持健康为限度;对金钱或其他物品的获得,必须以维持生命与健康为限度,不能任其随意发展。幸福是德性本身A前面提到过,斯宾诺莎曾把情感当作道德的基础之一。他认为,人的情感主要有快乐、痛苦和欲望,从这三种主要情①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第22页。-- 4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3感又可派生出其他种种情感。他进一步分析情感时,又把情感按性质划分为被动性质情感和主动性质情感两种类型。当人们的知识尚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时,由于对事物的认知还只是片面的、表面的、印象的,因而,与这种知识相适应的情感就是被动的、盲目的、狭隘的,人们往往被情欲所驱使和奴役,被财富、荣誉、感官快乐等所迷惑,这时的情感属于被动性质情感。而当人们的知识由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时,对事物的知识就是完整的、清晰的、深刻的,就达到了对自然的本质及必然性的认识,与之相适应的情感就是主动的。在这个阶段,理性成为情欲的主人,表现为意志的主动性和行为的自由。斯宾诺莎认为,当人们处于被动性情感阶段时,就没有真正的幸福可言。人们控制不了欲望和情感,就会被财富、荣誉和感官快乐牵着走。这种受被动情感驱使的行为是可恶的行为。那么,什么是善的行为呢?“主动的行为或者为人的力量或理性所决定的欲望永远是善的。”①斯宾诺莎这样回答。虽然人的情感和欲望是人的本性,不可消灭,但只有主动的情感才是道德的真正基础;由主动情感驱使的行为才是善的行为;由主动情感带来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幸福。由于主动情感受理性和真知识的指导,因而,它能增加人们的快乐,减少人们的痛苦。“我们对于情感的理解愈多,则我们愈能控制情感,而心灵感受情感的痛苦①②③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3月第2版(下同),第228、241、231—232页。-- 5043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也愈少。“②被动情感给人们带来心灵上的烦扰和创伤,就是因为没有理性的指导,而听凭外界偶然因素的支配。斯宾诺莎要求人们成为自己情感的主人,控制被动情感,并使之向主动情感转变,在理性指导下过和谐幸福的生活。斯宾诺莎还以婚姻为例,说明他的观点:“夫妇的爱情也不应仅以外表的形体为因,但主要地应建筑在心灵的自由上。”③所谓“心灵的自由”,就是理性的指导,不受外界偶然因素的干扰,只有这样的爱情和婚姻生活才是幸福的。斯宾诺莎把人的最高幸福置于理性认识和真知识的基础之上,显明地表达了他的理性主义幸福观立场。他把人的认识能力分为三个阶段:感性认识阶段、理性认识阶段、理性的直观阶段。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最高阶段,这是一种不经过思维推理而直接把握实体本质的阶段,而与此相对应的情感就是最高的对“神”或自然的爱。(斯宾诺莎是泛神论者,他用“神”来称呼生机勃勃的大自然。)理性的直观知识,斯宾诺莎也认为是真知识,它与理性知识一起构成了人们把握自然界或“神”之本质的能力,从而使人们能够区分是非和善恶,使人们具有德性和获得幸福。理性的直观能使人具有最完善的道德境界,因而,这也是最高的幸福。斯宾诺莎认为,“幸福不是德性的酬报、而是德性自身。”①这是因为幸福来自理性指导下的主动的心灵,来自真知识和对“神”或自然的爱,“心灵的最高德性在于知神”。②①②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6、256页。-- 51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3他强调幸福不是德性的酬报,试图说明,不是人们克制了情欲才有幸福,而是由于人们享受幸福才能克制情欲。因为,理性本身能够产生德性,德性本身能使人幸福,幸福产生于对“神”(自然)的爱,产生于对人的本性的爱,而这种爱只能来自真知识,所以,克制情欲的力量就出于幸福自身。斯宾诺莎承认物质上的幸福,但又认为,物质幸福仅在正当、合理的限度内才构成幸福的条件;那些被外因诱惑而追逐感性享受的人们,不可能享受真正的灵魂的满足,因而,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具有真知识的人们,依照必然性而生活,主动地、自由地生活,享受着灵魂的满足,这样的人当然就是幸福的人。人在社会中生活,应当做一个高尚的人,过一种圆满的符合人性即符合理性的生活。同时,这种生活也最能使人的理性不断得以完善,从而得到最大的快乐和最高的幸福,这就是斯宾诺莎所追求的新的生活目标。在公共福利中实现个人幸福A斯宾诺莎肯定人的自我保存、个人利益和幸福,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变成一个唯我主义或利己主义者,而是主张用理性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在涉及个人幸福与公共福利关系时,他表现出的是一个理性主义哲学家的态度。斯宾诺莎承认,自我保存是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原始基础乃在于遵循理性的指导以保持自己的存在。因此一个不知道自己的人,即是不知道一切道德的基础,亦即是不知道任何道德。”①理性指导下的自我保存,要求每个人都爱自己,都①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12页。-- 5263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寻求对自己有益的东西,都寻找一切能够引导人达到较大圆满性的东西。理性并不排斥个人的利益和幸福,相反,由于有了理性的参与和指导,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个人幸福和个人利益。但是,斯宾诺莎也看到,实现个人幸福的最佳途径、最好办法不是每个人各行其事,而是要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在利他的同时利己,把个人幸福与公共福利统一起来,这是理性的命令。理性告诉我们,为了尊重自己的利益,应该与他人保持友好的关系,因为个人的存在,离不开与外界的联系,一个人绝不能与外界隔绝而独自存在。而外界中,完全与我们本性相符合的存在、最有价值的存在就是他人,除了人,没有别的东西对人更为有益。“因此,我说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①“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以理性作指针而寻求自己的利益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也即是他们为别人所追求的东西。所以他们都公正、忠诚而高尚。”②善不是某个人的所有物,而是人人都追求的。但是出于情欲的冲动所追求的善,往往只是个人单独的自私的占有物,这就不是出于理性的共同享有的善。相反,一个依据理性对待他人的人,其行为绝不仅仅是出于情欲的冲动,而是保持一种在理性指导下的为他人谋福利的欲望和爱。真正的①②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84页。-- 5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3快乐和幸福就在于公众都享受善的东西,而不只是某一个人享有善。那种因为享受了他人享受不到的好处,而认为自己更幸福的人,其实不知道真正的幸福是什么。从斯宾诺莎的幸福观中,我们能够看到这位哲学家的伦理主张。首先,他承认追求快乐对于人生的意义,这是对中世纪基督教禁欲主义幸福观的反叛。他鼓励人们去过充满生气和乐趣的生活,并举例说:“如可口之味,醇良之酒,取用有节,以资补养,他如芳草之美,园花之香,可供赏玩。此外举凡服饰,音乐,游艺,戏剧之属,凡足以使自己娱乐,而无损他人之事,也是哲人所正当应作之事。”①当然,他也不同意放纵自己的欲望,而是要“取用有节”、“无损他人”,这又同极端享乐主义者划清了界限。其次,斯宾诺莎特别强调理性生活对获得幸福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人应当用理性控制自己的感情欲望,用理性对事物的善恶作出恰当的判断,这样,人们就能得出共同的善恶观念,人们之间的利益和幸福就会彼此一致。用理性指导人们的生活,不仅不会损害人们的利益和幸福,相反,由于克服了因情感判断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个人利益和幸福的满足更有好处。斯宾诺莎的这个观点,分析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辩证关系,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三,斯宾诺莎把幸福看作德性本身,这与古希腊理性主义幸福论者的观点一致。他还把德性与理性结合起来考察,并指出,遵照德性而生活,就是遵照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我们认为,有①同上书,第206页。-- 5483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德性的活动离不开理性的指导,高尚德性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人的理性能力。在这方面,斯宾诺莎的见解对我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斯宾诺莎重视理性和德行,仍然没有离开其人性自保理论,他说:“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①这就使得他的理性主义幸福观多少带上了利己主义的色彩,反映了斯宾诺莎理论上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他要反对禁欲主义,提倡个人依本性生活的权利;另一方面,他又试图建立一个以理性和德性为中心的伦理学体系。既然二者都很重要,那么,理性和德性就不得不为人性的自保和自利服务。在我们介绍斯宾诺莎幸福观时,时常感受到这种矛盾的碰撞。问题的症结在于,斯宾诺莎引以为其伦理学基础的人性自保理论固然对反对禁欲主义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从而得出人性是自保的观点,忽视了人的社会性一面。人有其自然性一面,但更重要的还是社会性。斯宾诺莎没能看到这一点,他毕竟受到时代的限制,而哲学家们的理论也难以超越他所生存的那个时代。①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87页。-- 5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3第二章 三 幸福存在于至善之中——康德的幸福观对快乐主义幸福论的批判A善良意志是幸福的条件A幸福存在于至善之中A“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①这句名言,读者们大概不会陌生,它出自德国伟大哲学家康德的笔下,具有强烈的感召人的灵魂的力量。康德的一生,平淡无奇,枯燥而规律,甚至有些乏味。但就是这样一位对自身的物质生活无所追求的德国人,却对追求真理有着浓厚的兴趣,在18世纪下半叶创建了至今仍令我们惊叹的哲学体系。他对伦理学的贡献是提出了道德自律的著名学说。我们已经从上面的那句名言中深深地感受到了道德的力量,康德更是对此充满自信。他认为,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时时令我们赞叹和敬畏,我们不可能超越道德法则而生活。康德的幸福观也是在坚信道德自律和道德法则的信念下提出来的。对快乐主义幸福论的批判A在康德之前,经验主义哲学家们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建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3月版(下同),第164页。-- 560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立了快乐论幸福观的道德体系,他们认为,幸福就是享受快乐,快乐也就是幸福,康德对这种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康德并不否认感性世界中人的需求和幸福,他承认人有各种各样的感性活动。他说,“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求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准则。”①尽管在感性前面有理性的指导,但康德还是肯定了感性领域中的利益和幸福。在其所著的《实用人类学》一书中,他详细地分析了人的感觉能力、人的愉快与不愉快的感情、人的欲望能力等等,这些属于感性世界的东西,在康德的思想中依然有存在的地盘。这表明,作为生活在实际社会之中,并且每天都要面对充满着感性诱惑的世界的哲学家康德,不可能超越基本的感性活动,而且还要给予适当的重视。但是,承认感性世界及其幸福生活的存在,并不影响康德构造自己的道德理想和伦理体系。他认为,人固然是有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是有理性的。而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道德,也正是因为理性能够为自己确立行为准则,从而使人不会顺从感性欲望的驱使而与动物同流合污。因而,尽管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感性需求,有追求感性满足的欲望,但人的本质不是感性,而是理性。如果人只把自己看作一个感性存在物,只知道追求一种感性的幸福,那么,人与动物就没有什么区别了。①经验主义者认为快乐就是幸福,这是以感性利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62页。-- 5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4康德对感性主义幸福观的批判,是为了确立他的理性主义道德原则和幸福观。理性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把人与动物相区别,更重要的是,理性“不但也要考察本身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益为幸福的基础,而康德则认为,确定幸福与否不能在善恶评价之前,经验主义者的错误在于把道德的根基放在感性的享受上,这实际上就失去了道德之为道德的特征。道德的特性在于理性的善恶评价,而且,这是判断幸福与否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说,断定幸福与否只能在道德法则之后,并且只能借助道德法则来确定。这是康德与经验主义者在理解幸福问题时方法论上的严格区别。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康德认为,经验主义的快乐论幸福观没有普遍必然性,也没有客观标准。“同一个人能够把他生平仅见的一部好书,不经阅读,就还给人,以免耽误打猎;能够中途抛开一段妙论,去赶着赴筵;……能够因为当时手头的钱只够买张喜剧门票,而把自己原本乐意周济的一个穷人撵走。”①趋乐避苦的感官享乐是随时变化的,“因而他的幸福概念也随他的需要而定。”②同一个人在遇到不同的感性享受和感性需求时都可能发生变化,那么,不同的人在同一件事情上或不同的人在不同的事情上,其变化更是多种多样。这样,一个人认为是幸福的东西,另一个人可能恰恰相反。由于对感性欲望的要求和理解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1—22、24页。-- 582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种种偶然的经验可能影响或支配每个人对其行为的选择,这种经验主义幸福论就不可能建立在普遍有效的共同标准之上,幸福就没有规律可循,这不符合康德所倡导的道德律令和道德法则。康德严厉指出,如果按照经验主义者快乐即幸福的观点理解幸福,那么,人的幸福与动物的求生愿望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了,都是一种生物的本能反应。所以,如果把物质享受、财富聚敛、感官快乐等作为幸福的要素或标准,那么,幸福就与伦理道德毫无关系。善良意志是幸福的条件A康德对经验主义幸福论的批判,是为了确立理性和道德律令的位置。他还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爱尔维修、沙甫茨伯利和休谟等人的伦理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伦理学体系的一个共同特征、共同错误是,把经验的、情感的、功利的等感性东西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作为幸福的条件和前提,因而没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试图从善良意志出发,超越经验的局限,建立起以内心信念和道德律令为原则的形式伦理学。在康德看来,道德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效果,而只能是行为的意图(动机);任何一个行为首先必须符合道德动机,遵照道德律令。他举例说,像理解、明智、判断力等这些人的精神上的才能,像勇敢、果断、忍耐等这些人的性格上的素质,从很多方面看,当然是善的,而且是令人羡慕的,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些具有善的特性的东西,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比如一个恶棍,如果他表现出沉着和冷静的素质,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更加危-- 5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4险、更加狠毒。所以,当我们在赞赏某些善的品质时,不能忘记善良意志的存在和作用,必须把善良意志作为这些善的前提和条件,用善良意志来指导具体的善的行为。善良意志是判断事物能否给人带来幸福的首要条件。康德认为,虽然生活中善的东西能够给人带来幸福,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善良的意志去指导这些善的东西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那么,“财富、权力、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生活美好、境遇如意,也就是那名为幸福的东西,就使人自满,并由此经常使人傲慢”。①长此以往,幸福就会远离这些人而去。所以,一个人若想获得持久的、真正的幸福,必须具有理性、具有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具有普遍道德价值意义的善良意志,不能从经验主义者所说的人的本性中找到,也不可能来自上帝的意志和某个权威,而是来自人的理性本身。这样的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②由于善良意志的这种特性,康德不仅把它看作一切品行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和幸福的必然条件,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的,它“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下同),第42页。②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42、43页。-- 60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切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②康德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在人的所有爱好或欲望之中,即使丧失了其他所有的爱好或欲望,但只要拥有善良意志,那么,他仍然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幸福的人。因为善良意志自身就具有价值,就具有人所追求的最高幸福。幸福存在于至善之中A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排斥了个人的物质利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等,这是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但是,康德也面临着问题,他所推崇的道德律令,一旦被人们用于行为实践,就不能不涉及个人的利益、情感、爱好等问题,否则,道德律令就是人们头脑中的抽象,就没有实际的用处。康德提出至善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解,至善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境界,它由两方面的要素组成,一是与人的利益、爱好、感情相联系的幸福;二是与人的理性相联系的德行,德行是使人能够配享幸福的一种价值。这两方面要素,在康德看来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提出至善论,康德的用意是调和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他指出,“德性和幸福是被人思想为必然结合在那对我们说来有实践作用(即可以通过我们的意志实现出的)的至善里面-- 61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4的“。①但在至善概念中,德行和幸福不是并列的、平行的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康德认为,幸福无论如何也不能居于德行之上。在他看来,尽管我们有责任使自己获得幸福,如果没有幸福或遭遇不幸可能使人被恶行所诱惑,甚至去做恶事,但是,如果把幸福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显然又与他竭力主张的动机论和义务论的原理相违背,因而,幸福也不能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这样,只是为了幸福而实践德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行是不能作为手段或工具来对待的。康德坚持认为,在至善概念中,只有德行才能居于最高地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德行也必然产生幸福,从而实现至善这个完善境界。“道德乃是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条件),至于幸福则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只有在划分了这样一种先后次序之后,至善才能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②这种观点,与康德把善良意志作为幸福的条件的看法一致。按照康德对至善这个道德理想的理解,似乎只有履行德行,并由德行而带来幸福,这才是最完满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往往并非如此。一方面,具备良好德行的人,常常得不到幸福,他们可能一辈子都不能获得物质利益的满足和感官需求的享受;另一方面,一些没有德行的人,却可能拥有万贯家财和高官厚禄。这种情形,是德行与幸福的背离,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康德意识到这个矛盾的存在,他说:“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行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行能够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6、122页。-- 626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合乎我们所谓至善“。①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很显然,用康德自己建立起来的动机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体系,提供不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对道德哲学的探索和研究、对人类道德理想的向往,使得康德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就此作罢。所以,他提出了三个著名的假设,试图依赖于来世生活和彼岸世界,通过意志自由,把在尘世中相对立和矛盾的幸福与德行调和统一起来。这三个假设是:1。康德认为,为了使德行与幸福达到统一,首先必须假设灵魂不朽。他说,至善“只有在我们假设了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和人格无止境地延续下去时,……只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可能的”。②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几十年的人生实践难以达到至善的道德境界,尤其是当一个人具有德行时,也常常不会因此而获得幸福,这对于追求至善、希望达到道德完满境界的人们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悲剧。但康德“提醒”人们,假如设想人格和灵魂不会随着人的生命的消失而消失,而是无限地延续下去,那么,他在尘世生活中不能获得的幸福,就会在来世的天国中因为他拥有德行而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德福统一,达到至善境界。康德把尘世间的不幸和遗憾都留给了来世,以满足人们的道德补偿心理。2。仅仅假设灵魂不朽还不够,康德又假设上帝的存在。提出这种假设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尘世生活中,我们常常感到德行与幸福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常人所不能调解的,那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6—117、125页。-- 6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4么,谁能作出最终的裁决、并协调二者的矛盾呢?康德请出了上帝。他认为,只要假设上帝存在,那么,我们就有了一个最高的仲裁者,上帝在我们之上,一定会明察秋毫,使有德之人得到幸福,使作恶之人必受报应。由于有了这样的制衡力量,人们在最高的上帝面前,就要选择因德而福之路,从而因惧怕上帝的惩罚和报应不做恶事;这样,人们追求至善的道德实践就成为可能。同时,上帝本身又是德行与幸福相统一的完美典范,上帝能够引导人类社会向道德世界过渡,使人类社会中的德福分离现象转化为由上帝主宰的德福一致的道德世界。3。以上两个假设,把德行和幸福的统一推到来世和彼岸世界。但是,即使是在来世和彼岸世界,人也必须先具有德行,然后才能协调德行和幸福的一致。所以,这里又出现一个问题,即人的道德实践怎样才是可能的?假如道德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那么,无论是现世还是来世,德福一致的境界也不可能实现。为此,康德提出了他的第三个假设,也是最重要的假设:人的意志自由,即人的行为纯粹受理性支配,而不受感性世界的制约。康德承认,人既具有感性,又具有理性,人们永远不能摆脱感性欲望的诱惑,经验主义伦理学正是基于这个观点把追求幸福、获得感性快乐作为人的本性。但是,康德又认定,人不仅是感性存在者,更是理性存在者;人能够摆脱感性的束缚,在理性光辉的照耀下达到意志自由。因而,只有理性与自由才是人之为人的真正本质。康德强调,意志自由与道德实践之间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不能将它们分裂开考虑。而且,只有假设意志是自由的,一切-- 648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道德实践才成为可能。他认为,一切道德现象,都不能根据外在的效果、感性的经验产生出来,道德是由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原则决定的,因而,道德在其本质上是自律的。假如意志是不自由的,理性受到外界感性经验的制约,那么,道德行为和原则就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人的道德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康德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根据)。从另一方面说,自由意志本身是一种假定,不能根据科学方法加以论证,但是,自由并不是虚构的,而是确实存在的。因为道德与自由不可分离,人类社会存在道德行为和道德原则,我们可以根据人们的道德,去认识并证明人是有自由的。所以,“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①上述的三个假设,表达了康德强烈希望解决德福矛盾的愿望。他试图为人们指出一条通往德福一致的光明途径,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善良的、可敬的。尽管康德把人的德行置于幸福之上,并把德行与幸福的统一通过三个假设推向来世和彼岸世界,但是,康德毕竟承认了幸福的道德意义,承认了人有享受幸福的权利。同时,也反映了康德伦理学自身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在其动机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中,康德不同意把关系到人的利害关系的幸福与纯粹的道德放在一起考察;另一方面,他又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剥夺,所以,为了达到德行与幸福的一致,康德以三个假设为前提和条件,试图在二者之间做“调解员”工作。尽管其“调解”效果,用现在的眼光看是不理想的,也是不现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页之脚注。-- 6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4实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全面否定他所做的这一切。至少,康德看到了自身伦理学理论与社会实际生活的某些矛盾,他对这种矛盾的认识和处理,对我们还是有启发意义的。我们也不能把康德从三种假设出发达到德福一致的思考与中世纪基督教的幸福观相提并论。虽然康德也提出了来世和彼岸世界的概念,但是,它与中世纪的宗教观还是有区别的。从康德建立他的庞大的伦理学体系的艰难历程中,可以看出,康德是一个道德理想主义者,他所期望的道德人格是完美圆满的。为了不使人们陷入恶的泥潭,为了能使这个世界成为善的世界、道德的世界,康德不得不用一个至善的理想境界来激励人们对道德的追求。而当人们在德行与幸福之间产生矛盾时,康德又提出三个假设。他只是想告诉人们,实现至善的道德理想目标是可能的,而不是想把人们引向宗教的信仰、引向对虚无世界的寄托。所以,从积极的方面看,康德所假设的来世和彼岸世界,实际上就是他所憧憬的道德世界、至善境界。至此,我们简要介绍了西方伦理学思想史上理性主义幸福观的几个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在他们之间,有几方面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一是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他们都把人们是否具备道德(德性、德行)看作能否获得幸福的条件或标准。二是幸福与理性的关系。他们把道德与理性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理性是道德活动的指导,从而也就把幸福的获得与理性的指导相结合。三是对获得真正幸福的道德理想的热切向往。这几位哲学家尽管强调理性,而且自身也按照理性规则生活和思考,但是,在严肃的理性思考之中,我们依然能-- 6605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够感受到他们对人生幸福生活的憧憬和期待,感受到他们充分相信自己的以理性为核心的伦理主张一定能给人类带来真正幸福生活的信心。-- 6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5第一编 第三章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如果为了自己理论体系的需要,强调人的本质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在学术研究中是允许的。但是,我们不能把理性因素看作是人的唯一特性,否则,对人自身的理解就失之偏颇。人是理性因素和感性因素的结合体,人的这种二重特性决定了人在其一生的幸福追求中,既要重视精神的幸福和道德的完善,又要获得物质的满足和感性的快乐。虽然,我们可以对人的感性需求作适当的限制,以免感性需求的无限膨胀,但我们不能禁止感性需求的发生。历史上有一些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探讨了人生幸福中的感性需求,提出了与理性主义幸福论者不同的幸福观。-- 6825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第三章 一 幸福就是快乐——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幸福观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A节制、适度与幸福A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A美德与幸福A古希腊伦理思想中,各种学派都有其各自的伦理主张,如果仔细分类,几乎每一位伦理学家的观点都可以自成一派。但是,如果从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以及他们之间思想上的继承与发展方面作一个粗略的划分,那么,古希腊“百花齐放”的伦理思想大抵分为两大派别,这就是理性主义伦理学和感性主义伦理学,由此也就派生出理性主义幸福观和感性主义幸福观。前一章中,我们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简要叙述了古希腊理性主义幸福观的基本思想和观点。这一章,我们将解剖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幸福观,看看古希腊哲人们伦理思想中感性主义幸福观的那一侧面。对照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伦理学思想和幸福观点,我们或许可以体会到,在远离我们200多年前的古希腊,已经出现了至今我们仍在讨论和探寻的人生难题。对幸福的追求和向往,是每一个人的生活目的,但是,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德谟克利特是与苏格拉底同时代的古希腊著名哲学家,-- 6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5他的伦理思想在古希腊伦理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他没有直接提出“伦理学”这个概念,但从仅存的他的著作残篇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他丰富的伦理思想、深刻的人生见解。德谟克利特的伦理思想与苏格拉底是有本质区别的,他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最早的伦理自然主义代表,因而,他的幸福观也是在自然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A德谟克利特是以“原子论”而闻名的。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的永恒运动,原子的大小、多少、次序、形状和位置等的不同组合和碰撞,构成了世间的万事万物。人也是由原子组成的,人是肉体原子和灵魂原子的结合;原子在社会中的表现就是人的活动和实践,就是独立人格的发展。这样,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就不仅具有自然哲学的意义,而且也具有了对人进行道德思考的伦理意义。德谟克利特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幸福。人的第一个本质特征是,能够区分快乐与不快乐,这就使得人能够划清有利和有害之间的界限。他说:“对人,最好的是能够在一种尽可能愉快的状态中过生活,并且尽可能少受痛苦。”①这就是说,人应当尽可能地获得快乐,并避免痛苦或少受痛苦,因而,“快乐和不适构成了那‘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②同时,“快乐和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③在这几句话中,德谟克利特首先把对快乐和幸福的追求看作①②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第114—115、107、14页。-- 7045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人生来固有的本性,这成为他自然主义幸福论的最基本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德谟克利特就把伦理学上的“应该”或“不应该”的行为标准也确定为快乐与不适,即快乐之事就是应该之事、不适之事就是不应该之事,道德行为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带来快乐。不仅如此,快乐和不适还是衡量某一件事或某一个行为是否有利或有害的界限。快乐就意味着有利,不适就意味着有害。这种明确的态度,表明了德谟克利特自然主义幸福论的本质。实际上,在以后的200多年中,从古希腊感性主义幸福观思想传统沿袭下来的所有快乐论观点,基本上没有超出德谟克利特上述的结论。快乐和幸福是人生的目的,德谟克利特回答了人生的追求问题。但是,这样的快乐和幸福与肉体和精神的关系又怎样呢?或者说,人们所追求的快乐和幸福是什么性质的呢?前面,我们接触到了理性主义幸福观,给我们最深的印象是,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斯宾诺莎或康德,他们对幸福的理解都是基于精神领域的,他们认为,人的最大幸福是精神上的快乐和享受。感性主义幸福观在这一点上有其不同的看法,在我们以下的叙述中,可以明确地感受到这一点。具体到德谟克利特,他首先承认人的物质生活的享受、承认人的感官需求应当得到满足,认为这是快乐和幸福的一个要求。“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①但是,德谟克利特并没有停留在物质享乐和感官满足这样的快乐和①②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占希腊罗马哲学》,第118、13、16页。--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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