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目录译者的话01、社会成本问题02、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03、关于产权的理论04、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05、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06、产权:一个经典注释07、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08、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09、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10、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11、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12、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13、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上海三联书店版《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译者的话这是一本关于产权与制度变迁理论的论文集,由译者根据50年代以后兴起的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浩繁文献选编而成。论文选取的基本考虑是:(1)所选文章在该学派中的经典性,尤其是它被引用的次数,它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在学派发展中的重要性;(2)通过这些论文所组成的文集能基本反映这两个学派的分析特征、重要假说和政策意义。我们期望它有助于促进国内关心我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人们对产权和制度问题有立足于经济学意义的理解。1本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进展大多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的一些不现实假定的批评与修正中取得的。首先,现代经济分析尽管仍然假定人是理性的,但它已用效用最大化替代了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假定,理性被理解为人能根据自己所面对的约束来作出反映一系列欲望、期望与偏好的选择,且所作出的选择宁愿更多,而不是更少。第二,按照传统理论,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组织最好依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不受干预地发生作用。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根据价格信号作出决策,并能实现最有利的结果,资源能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分析逻辑下,其他一些协调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则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仅仅是作为保护私有产权和完全自由竞争的工具,企业和家庭则仅仅是一部部计算机器,它们的功能就是将最大化方案投入价格/数量矩阵中去,人们在市场中的交易过程则被过滤为单纯的价格机制的操作。这样,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过程,且人们为达成交易而搜寻信息的费用也不存在了。但事实上,撇开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我们就很难理解交易的过程本身。因为任何一项经济交易的达成,都需要进行合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要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等。这些费用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一些用于降低这些费用的不同制度安排。第三,在完全竞争模型中,完全界定的私产制度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或至少认为它是最为有效的。因而,在非私产制度以及私产受到限制的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往往被屏蔽于经济学的分析之外。但事实上,完全界定的私有产权只不过是一种理论期望,而非一种现实的存在。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考察,一个国家或一个时期的产权结构往往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不仅如此,从动态来看,它还会发生权利的重组和产权安排的变迁。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这一时期兴起的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接受个人效用最大化假定,在给定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企图揭示在经济活动中产权、制度的功能,以及它们对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2产权学派的研究,正如配杰威齐和菲吕博滕所概括的,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尤其探讨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也给予了突出的关注。读者将会从收入本文集的几篇文章中体会到这一分析特征。科斯的长篇论文“社会费用问题”被公认为这一领域的经典之作,它的主要思想被总结成著名的科斯定理,以后许多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这篇文章的影响。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几篇文章则有助于我们对产权的定义与功能,不同产权结构与效率的关系,以及诱致产权结构与安排变迁的因素,企业的产权结构等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张五常的两篇文章则将产权方法应用于一个重要的领域——土地租约安排的分析。配杰威齐和菲吕博滕的文章“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回顾”对这一学派的主要思想作了较全面的评述,它有助于我们对没有收入本文集的其他一些学者的思想有一个了解。下面我们对这一学派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个简单概括。科斯的文章“社会费用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即庇古认为的外部性)这类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应该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无外乎要么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他课税,或者干脆要他停止工作。这些办法都不尽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为了阐述他的命题,科斯举了在两块相邻的地上,因养牛人的牛跑到农场主的地上去吃农作物而引起纠纷的例子。首先,他在市场的运作充分完好(即零交易费用)的假定下,分别讨论了养牛人对农场主的损失负责赔偿(即养牛人无权让牛群去吃农场主的作物),以及养牛人不向后者提供赔偿(即牛群有吃麦的权利)时的情形。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两种情形的结果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因为在有对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亦即是说,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更进一步讲,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以他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大于它的运作所带来的费用而定。继科斯的大作发表之后,阿尔钦、登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的研究又大大推进了产权领域的发展,可以说,他们的许多研究成果为形成一个严密的产权经济学分析框架做了铺垫。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有了上面这些规定后,所谓的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实质上是将上述权利界定给了一个不同的行动团体。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缚着了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他也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共有产权则意味着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它排除了国家和共同体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而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拥有,它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极大的。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当然,从理论上或在一个社会被证明为比较有效的产权结构,在另一个社会未必就有效,或一定会被采纳。因此,一个社会产权结构的选择,以及从一种结构向另一种结构的变迁,除了上面讨论的产权的经济功能外,它还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一个政府对所有制的偏好,而这一偏好又主要以它所能给政治家带来的收益而定;(2)一个社会群体对一种产权结构或一项具体产权安排的接受程度;(3)能促进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技术状况和技术创新;(4)在面对新的获利动机时,原有产权结构下的受益者和受损者所可能作出的反应。在对产权的基本内涵作了基本了解之后,就可以用它来分析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经济活动和制度特征。产权方法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正如科斯所正确认识到的,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种产生了企业这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但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又使经济生产与交易的权利结构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经济理论所赞美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在进行权利的组合与交换后,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是,尽管企业已成为支配现代经济增长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它所带来的权利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作为追求规模经济结果的现代股份公司的创新,使许多人产生对资本主义制度特征的争论。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分析得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制和纪律约束等权利,它本质上仍是一种合约结构。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必须进行合作生产,由合作生产的总产品要大于他们分别进行生产所得出的产出之和,这样,每个参与合作生产的人的报酬也比分生产时更高。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致命的问题,即在合作生产中,对每个成员生产努力的监察和报酬的计量会发生困难。由于成员之间对行为的监察是有费用的,合作成员中的某些成员就会偷懒,或选择更多的休闲,因为他这样做的所有成本中可能有一部分会强加给其他的人,由此会降低合作组织的效率。为了减少偷懒,合作成员之间宁愿达成一个协议,即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成员的投入绩效。而且为了使监督者施行更有效的监督,合作成员会同意他获取高于规定数额的残余,并授予他对合作成员的净收入和其他投入支付报偿的权利。因此,企业的权利结构是:由拥有私产的单个所有者所组成的合作生产和一个专门作为监察合作成员行为的团体所构成,这个团体拥有获取残余的权利,并有权在独立于其他合作成员的情况下,与其中某些合作成员进行再谈判,它也可以将这些权利出售给其他团体或个人。有了对企业本质的了解后,就为探讨其他企业类型(如公司,利润分享企业,管制性企业,社会主义企业)提供了方便。阿尔钦、登姆塞茨、配杰威齐等人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较多研究。不过,对于每一企业类型的研究,还有待于对它们的实际结构有更加具体的揭示,以及对导致每一企业类型偏离于古典企业特征的因素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本书后面的英文书目索引,来进一步了解产权学派在企业研究中的进展。产权方法的另一个应用领域是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长期以来,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所感兴趣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一般结论是,分成制同固定租约和所有者自种相比,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于向他征一笔税一样,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低。张五常的文章“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以及“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农业合约的选择”,则是对这一教条的反驳。他应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方法得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合约同固定租约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地主和佃农就会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谈判,因而租金率的高低,佃农在租约期内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都是由双方通过协议议定的。地主可以通过佃农的劳动力市场来对佃农的投入进行约束,佃农也能根据不同地主所规定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的激励减低问题。对于在私有产权下,不同的农作区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合约形式,他认为主要是由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不同合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所致。分成合约要求地主和佃农之间达成合约条款,而在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耕作者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不过,工资合约要对雇工的劳动予以监督,固定租约要支付对所拥有的资产和土地的维持费用。一般而言,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后两种。但是,分成合约的收成是在地主和佃农间分配的,因而风险是由双方来分担的,而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对农业生产的风险则分别主要由佃农和地主承担,因而分成合约下的风险要低于后两种。由此得出,不同地区的农业合约到底选择哪一种形式,是由每一合约的交易费用和它分担风险的能力来决定的。总而言之,产权方法在将产权变量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后,已展示了一些让人称道的分析前景。但是,由于这一学派的许多观点被模型化的困难很大,大量的研究仍只能采用经验分析,使它们的传播受到限制。这对于已高度数学化了的经济学领域来说,研究产权的学者必须要为此而付出努力。另一方面。大量的产权研究仍然集中于对私产制度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要使这一学派具有更大的分析价值,还必须将视野扩展到那些不是以私产与市场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3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制度变量中,产权的功能极其重要,但它毕竟只是其中的一个。除它以外的其他一些变量也在对上述方面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一个比产权更广的制度内涵中来考虑这些问题。收入本文集下篇的几篇论文则基本上代表了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这些论文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在这一逻辑下,他们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在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T·W·舒尔茨的文章“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这篇文章对于用现代经济方法来分析制度作出了较早的尝试。在文中,他将制度定义为管柬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一定义为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他认为,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他将制度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的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由于对每一类这样的服务都有需求,因而可以用供给需求方法来分析。舒尔茨还联系现代经济增长的事实得出,对制度的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要对制度变迁理论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就必须花精力去了解诺思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他们在解释历史时,一方面感到传统理论的解释力很弱,但又不满足于历史学家和经济史家仅仅对历史事件的描迷,因此,他们的企图是,一方面,将影响历史进程的一些重要变量(尤其是制度)扩充到已有模型中去,另一方面,又用这些扩充了的变量来解释历史事实。他们的这类研究被称为“新”经济史学派。这方面的优秀著作有,诺思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年版),他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6年版)以及我们后面还将要提到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1983年版)。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他们为了探讨美国经济制度结构的进程,构建了一个比较成形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本文集所选的这两篇文章基本上代表了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为了理论陈述的方便,他们作出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区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单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自愿合作者,或政府性安排。他们认为,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厌恶风险,市场失败,以及政治压力等原因,而使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从而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有制度安排)的形成。一项新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被作出。因此,尽管在历史上可能存在许多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但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会发生制度创新:(1)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2)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对于第一种情形,比较明显的有,市场规模的变化会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收益和费用;技术变迁会使得制度安排的变迁变得有利可图;一个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的预期会使他们对新制度安排的收益与费用作出重新评价。对于第二种情形,如一种安排的组织成本已由另一种安排所支付,则这一安排创新的成本会显著降低;技术革新不仅能改变制度安排的收益,而且也能减少某些安排的运作成本;信息的传播与有利于安排创新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会使某些安排创新的成本降低等等。制度安排的创新到底会选择哪一种形式,这取决于每一形式的成本与收益,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和非市场力量。一般地,个人的安排不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也不要支付强制成本,但收入的增长只限于一个人,因而制度创新的外部收益不大。而自愿安排则是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因此,它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而政府性安排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而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不过,由于它在作出决定时不需要有一致的同意,只要符合相互认可的组织程序即可,它要支付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为了选出一种最有利的安排,决策者将会比较各种可选形式的净现值,并从中选出一个最大净现值的安排形式。戴维斯和诺思还讨论了对潜在利润的认识与新安排的创新之间存在的时滞。他们将这之间的时滞分为:(1)从辨识外部利润到组织最初创新团体所需要的时间;(2)发明一种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技术所需要的时间;(3)从各种可选安排中选出一个最能满足创新者利润最大化的安排所需要的时间;(4)从可选择的最佳安排到实际经营之间所需要的时间。诺思等人的研究引起了很大反响,并在许多方面得到更系统的阐述和深化。收入本文集的V.W.拉坦的论文“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我们从他与宾斯旺格合编的《诱敌性创新:技术、制度与发展》中选取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对这些研究的综合,同时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这篇文章中,拉坦应用他对技术变迁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将舒尔茨和诺思等的理论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由舒尔茨和诺思讨论的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而且也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以及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的进步会使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与商业、法律、社会服务、计划等方面的知识进步,也会使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右移,而且这些方面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此外,拉坦还讨论了经济和政治市场对制度创新的潜在需求与供给转变为制度组织与运行的实际变迁方式的作用,这里他尤其关注了近年来为经济学家所发展了的关于官僚主义行为和集体行动问题。林毅夫的文章“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变迁”被舒尔茨誉为在制度研究的范围与内容方面的杰出之作。作者对制度的功能,制度不均衡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区分,并吸收经济学家近年来对国家与意识形态的研究,强调了这两方面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作者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作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西,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作者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由政府法令引致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又可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需要得到受它所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因此,它的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与精力去与其他人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与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对此,可由制度企业家来分割潜在的利润。意识形态也是一种常被用来减少这类费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在近几年已引起了经济学家的注意。诺思在他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对此有详细论述。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能克服搭便车问题。它必须足够灵活,使它不仅能赢得新的团体成员的信赖,而且也能保持老团体成员的团结。林毅夫在他的文中提出,成功的意识形态执行这些功能的机制是通过给个人提供选择性激励来实现的。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因此,意识形态信念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但是,无论是制度企业家,还是意识形态,都不可能使这些方面消除。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就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国家干预可以补救制度供给的不足。但是国家在怎样的情况下才具有这种激励呢?在本文中,作者把国家看作是通过国家统治者的行为未完成的过程。他和其他人一样,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个人效用最大化。他只有在下面情况下才会提供制度供给的不足:即按税收净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统治者效用函数的商品来衡量,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期边际收益要等于统治者的预期边际费用。因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国家也可能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不均衡。维持一种无效的制度安排与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都属于政策失败。作者探讨了政策失败的几种可能原因: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本文集的第1、13篇由胡庄君翻译;第5、6、9篇由陈剑波翻译;第11篇由邱继成翻译;其余各篇由刘守英翻译。在出版过程中,我们得到杜鹰、李国都等同志的大力帮助,我们尤其要感谢上海三联书店的陈昕和虞虹同志。由于我们的语言水平所限,译文中一定有许多缺点和不当之处,请读者指正。1990年5月于北京《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1、社会成本问题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 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111232363410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问题的重新说明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蓬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第一个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用于说明一般问题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在此案中,某糖果制造商(在威格莫尔街)在生产中使用两个研钵和杵(一个在该地已使用了60多年,另一个则使用了26年)。不久,某医生迁居邻近房屋内(在威格莫尔街)。在头8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制造商炉灶处造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尤其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还发现在此不可能进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医生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甚至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但当然也有可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修改法院判决所作的安排。如果制造商支付给医生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或超过医生减少在此地看病所带来的损失,或多于作为一个可能的建议而建造一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动所花的成本,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的机器继续运转。如果制造商付给医生的钱少于他改变在原地的生产方式、或停止生产、或搬迁他处所需要的费用,制造商也许会愿意这样做。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但现在考虑如果制造商胜诉的话,那么,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而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于是,情况就要倒过来了,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制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机器。如果医生在机器继续使用时减少的收入大于他付给制造商的费用,那么显然在由医生付钱以便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方面就大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是说,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此案的基本情况与牛损坏谷物的例子完全一样。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诚然,法官们认为他们正在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并且使之朝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任何其他判决“都将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该论点在说明在一块荒芜土地上进行经营的例子时已阐述过,不久该土地就开发为住宅用地。法官们关于他们正在解决如何利用土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的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真实的。并且,只有在住宅设施的附加价值超过损失的砖块和铜材的价值时,维持某区域(威姆波尔街或荒地)为住宅或其他专门用途(通过禁令,给予了非工业使用者以阻止噪声、震动和烟尘污染等方面的权利)才是合算的。但法官们似乎并不了解这一点。“库克诉福布斯”案是进一步说明同样问题的另一个例子。在编织可可果纤维草席时,有一道工序是将草席浸在漂白剂里,然后取出晾干。来自某制造厂的硫酸氨气体会使光洁的草席变暗变黑,原因是漂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就会发黑。原告要求发布禁令,使工厂停止排放硫酸氨气体。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产工序是不正常的,是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法官指出:“……对我来说十分清楚的是,一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采用某道生产工序,在这种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锡或其他金属染料。但其邻人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如果可以追究邻人的话,那么他显然有权来此要求消除这种损害。”但事实上,损害属于意外的或偶发的,若采取谨慎的防范措施。就毫无预期的风险,禁令就会遭到拒绝,原告只能提出他希望的赔偿。尽管我不清楚这以后的发展结果,但很显然,这种情况本质上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件一样,只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不一定能得到禁令,但他必须要求硫酸氨制造商支付赔偿金。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相同。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会选择支付赔偿费。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避免损害他人而导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会这样做。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了硫酸氨生产的成本。当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可以消除这种损害,并且其成本的增加少于在其他方面发生的损失,这样,两家厂商可能达成一项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剂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出对草席制造商不利,其结果是,他将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但资源的配置不受影响。如果改变漂白剂的附加成本少于损失的减少,那么草席制造商就会这样做。而且,既然草席制造商愿意支付给硫酸氨制造商一笔钱以弥补其收入的减少(成本的增加或遭受损失的增加),如果硫酸氨制造商会停止其活动的话,这一收入损失将成为他的生产成本。此案例在分析意义上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烟尘妨害问题。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且高度相同。在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其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保持这一状况达三四十年。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旧房并盖起新房。他们在原告烟囱旁造了一堵墙,超过了原先的高度,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时,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室内。当然,烟囱冒烟是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在陪审团的审理中,原告得到40英镑的损害赔偿费。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初审判决被否决。布拉姆韦尔法官指出:……据说,而且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无疑,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们的房子和木材并没有什么害处。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为他在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的烟囱里生火,烟无法消散而进了室内。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囱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复存在了。那么,是谁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而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实际上亦如此。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们将有权这样做。如果原告除了毗邻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那么他的权利就隶属于被告的了,而且虽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没有责任。科顿法官还说:据说,被告房墙的竖立确实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对于侵害需负责任,通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告并无法律权利。原告引起了烟尘,影响了自己的舒适。除了他有……权以特定的方式摆脱这种来自被告的干扰之外,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是他自己引起了烟尘,而对此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造成了烦恼。这好比某人试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邻居土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疑,对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会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他对可能引起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造成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我并不想表明,作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烟囱高度的成本等为前提条件),不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该情况的任何改变都会有同样结果,因为在牛的例子和对前两个案例的讨论中己详细分析了这一点。我所要讨论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的论点,即烟尘妨害不是由造墙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该情况的新奇之处在于蒙受烟尘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问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究竟谁引起了烟尘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没有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在造墙的前提下,若不生火,就不会有烟尘妨害。不造墙或不生火,烟尘妨害就消失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都有责任,则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成本。而且在有进行市场交易的可能时,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但因为可以推定烟囱所有者愿支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法官认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的观点,只有在我们假定墙壁是既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法官的判决意味着建造高墙的人有权这样做。如果烟囱里冒出的烟对木材造成损害,那么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时,造墙者蒙受了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无疑问,生火者要对木柱的损失负责,尽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墙前不存在任何损失。法官们己判定了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经济问题的性质。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中,的确是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同样,没有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如果糖果制造商不开动他的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医生不在该地设立诊所,那么机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的工作。生产硫酸氨产生的气体使草席变黑,但如果草席制造商不在该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种漂白剂,那么也不会有任何损害。如果我们用因果关系讨论问题,那么当事人都引起了损害。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时需考虑他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即妨害)。如前所述,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因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都是一种成本,这是定价制度无摩擦运行的长处之一。“巴斯诉格雷戈里”案是最后一个说明问题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出租者。被告是毗邻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别墅和一个庭院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面有个岩洞式地下室。地下室有个洞或斜井与被告庭院的旧井相联,这座井就此成为地下室的通气管道。地下室“在酿酒过程中一直被用于特殊目的,那里若不通风,就无法酿酒”。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将栅栏从井口移走,“以便阻止或防止空气从地下室自动升到井口”。从案例报告中看不出被告为何采取这一步骤。也许,“酿酒过程含有一种空气”,这种空气“升到井里并扩散开来”,对他来说是难闻的,无论如何,他倾向于关闭庭院里的井。法院首先决定公寓所有者能否有空气流通权。若他们享有此权利,此案将有别于“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已分析过)。然而,分析此案并没有任何困难。在此案中,空气流通局限于“严格规定的通道”,而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所涉及的是“对所有人都通用的一般空气流通”。法官因此认为公寓所有者享有空气流通权,相反,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私房所有者却没有此权利。经济学家可能要说,“空气流通都是一样的。”然而,在论证中所要决定的是斜井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公寓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但有证据表明,从地下室到水井的通风管道已存在40余年,斜井作为通风管道必然为庭院主人所知,困为当空气排出时,空气中有酿酒的气味。法官因此认为,公寓主人因“失去授权的理论”而获得这样的权利。该理论认为“如果合法权利的存在被证实,并已行使了多年,法律就可以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因此,别墅和庭院的主人不得停止使用水井,并得忍受酿酒的气味。对经济学家来说,法院在决定合法权利时陈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为判决中许多因素对经济学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正因为如此,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与此相同的情况可由法院以完全不向时方式解决。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在“巴斯诉格雷戈里”案中,通过斜井得到的新鲜空气有利于啤洒生产,但排出的浑浊空气影响了邻居的舒适。经济问题是要决定在二者之间选择哪一个: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邻居屋的主人的不适感,还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适感。在决定该问题时,“失去授权的理论”与法官的看法有关。但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这在第三、四节很明显,第五节也暗含了这一观点),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前几节中,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已经强调了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这一论点假定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下一节将讨论界定合法权利过程种的若干经济问题,在本节中我将研究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某种既定的市场交易的成本。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内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格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考虑到各种活动之间的相关性将对土地的纯收益产生影响,一个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将他的土地投入各种用途,因此省去了发生在不同活动之间的不必要的讨价还价。大建筑物或同一地区内许多毗邻居地产的所有者都会以同样方式行动。事实上,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企业要获得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利的行政决定的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者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但是,在很难缔结契约和很难了解当事人同意做什么和不同意做什么(例如当事人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引起种类不同和数量不等的气味和噪声)的情况下,必然要花费很多精力,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如果企业的出现或现有企业活动的扩展在许多解决有害影响问题时未作为一种方式被采用,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我并不想详细分析这一方式的特性,因为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对此作了说明。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在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是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过行政机关)在解决烟尘妨害时,可能颁布可以采用或不许采用的生产方法(例如:应安置防烟尘设备或不得燃烧某种煤或油),或者明确规定特定区域的特定经营范围(如区域管制)。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通常企业的经营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在它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其他企业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同样的活动;还因为,如果行政成本过高,市场交易通常就会代替企业内部的组织。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企业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协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财产一样,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这种权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就组织中的行为而言)。进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其管制的实施。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或以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而且这种适用于许多情况的一般管制会在一些显然不适用的情况中实施。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也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群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有结果),无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假定,来自管制的带有害效应的行为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本节对有害效应问题的讨论(考虑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够的。但这至少可使人们明白,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就得进行耐心的研究,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经济学家需要研究中间人在联络当事人方面的作用,限制性契约的效力,大规模不动产开发公司的问题以及政府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管制行为的实施。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这种观点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在我看来,似乎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算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这种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第五节的讨论不仅阐述了观点,而且提供了对有害效应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概要。所举的案例虽说都发生在英国,但要选择美国的案例也很容易,并且论证的特征也完全相同。当然,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题(衡平法问题除外)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因此,看来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甚至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时,显然也需要尽量减少这种交易,从而减少进行这种交易的资源耗费。尽管详细研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一直没能这样做。然而,粗略的研究中也显而易见,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学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在这方面,美国的学者以比英国的同行更明确的方式阐述了该问题。于是,引用普罗瑟论侵权问题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人可能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着重号是引者加的),它才构成妨害。……正如一个在小镇上制造蜡烛的古老案例中所说的,“事情的效用决定了争端的解决”。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典型的英国学者并没有如此明确地指出效用与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比较,在决定是否将有害结果视为妨害时是一个基本因素。但类似的观点(只是没有用很明确的话来表述),还是可以发现的。法院认定有害结果必须是严重的这一理论,无疑部分地反映了总有一些收益会抵销有害后果这一事实、从个人案件的报告中看,显然法官们清楚地意识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赔偿金给当事人带来的得失。于是,在拒绝阻止妨碍视线的新建筑时,法官指出:据我所知,没有一条普通法的一股规则……说过,某建筑挡住他人的视线是一种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镇了,从而我就得对该城镇的所有新建筑下禁令。……在“韦伯诉伯德”一案中,法官认定,校舍建在紧靠风车的地方,阻挡了空气流通,从而妨碍其工作,并不构成妨害。而一个早期案例的判决似乎与此相反。盖尔评论道:在伦敦的旧地图上,一排风车出现在伦敦北部高地,也许在詹姆斯国王时期,建房过分靠近风车而影响其转动是危险的,因为这会影响对城市的食物供应。在第五节讨论过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一案中,显然法官考虑了不同判决的经济后果。如果他们根据这一原则处理问题,其结果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某人可以进入诸如伯曼德塞制革厂,或者进人其他用于特定行业的或有噪声和有难闻气味的厂区,并在那里的某空地上建一幢住宅以阻止这种商业和制造业。法官回答说: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并不仅仅依靠对事物本身抽象的考虑,还要考虑其环境。在贝尔格雷夫广场构成妨害的事,在伯曼德塞就不一定。在某地区由某商人或工厂主以特定和已有方式从事某特定商业和制造业,这并不构成公共妨害。法官和陪审团将有充分理由发现,并确信会发现,在该地区从事商业和制造业并不是一种私人的和可诉讼的错误。在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时,与邻居有关的特性是肯定要确认的。讨厌车辆噪声的人不应将其住所设在大城市的中心地区。喜欢宁静生活的人不应生活在制造锅炉或蒸汽船的工厂区。所出现的情况一直被称为“法定的计划和分区制”。当然,在确定适用标准时往往困难重重。在“亚当斯诉厄赛尔”一案中可发现一件饶有趣味的事。此案涉及一家煎鱼店,它设在工人区,但靠近“一个身份较高的人”的住所。英格兰没有土豆鱼片是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显然相当重要。法官指出:一项禁令对于被告和在他店里获得食物的穷人来说,无疑是一大打击。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并不是说被告不能在附近另一个更合适的地方开店营业,这决不意味着,煎鱼店在一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方也是妨害。事实上,限制厄赛尔先生经营煎鱼店的禁令甚至不能扩展到整条街。他可以将店移到“身份较低者”的住所旁。毫无疑问,当地居民将认为油煎土豆鱼片要比原告描绘的弥漫的油煎味和“雾气”更重要。假如“附近更合适的地方”不存在,那么此案就难以解决,判决就会有所不同。“穷人”将吃什么东西呢?没有一个英国法官会说:“让他们吃蛋糕吧。”许多法院并非总是很清楚地意识到许多案件中所提出的经济学问题。但似乎在解释诸如“合理性”或“普通的和经常的使用方法”此类名词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案件中的经济学问题,也许这多半是无意识的和不太明确的。在这方面,上诉法院对“安德烈亚诉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在此案中,(在威格莫尔街上的)一家旅店座落在某一飞地上,该地区的其余部分由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占据,该公司准备拆毁当地现存的建筑物进行再建。由于拆房的噪声和灰尘使该旅店顾客锐减,店主起诉要求塞尔弗里奇公司赔偿损失。初审法院判决旅店应得到4500英镑的损害赔偿费。后来,此案告到上诉法院。在初审法院判决旅店主人有合法权利的法官说道:我并不认为被告在原先经营的地点所做的事是以通常的利用和占据土地或房屋的方式进行的。在我国,挖掘60英尺深的地基然后建上用铆钉固定的钢结构的建筑,这是非同寻常的。……我想,在我国像被告那样在进行第二次经营时——即拆除他们不得不拆除的所有房屋时,也不是通常的使用土地的方法,我认为,其中有五至六所房屋可用气锤拆除。威尔弗雷德·格林爵土在上诉法院辩护时,首先提醒说:当一个人在进行拆除和重建这类工作时,任何人都不得不忍受某种不适,因为这种工作不可能不带来一定的噪声和灰尘。因此,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并以此来看待干预的规则。……然后他谈到先前的判决:我很尊重这位阅历丰富的法官,但我觉得他并没有从正确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对我来说,似乎不可能说……被告公司在其工作中所进行的拆除、挖掘、重建具有不寻常的性质,以致于使我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不能在该工作中起作用。我似乎感到。当规则说到对土地的一般和通常的使用时,并不意味着通过一些途径使用土地和建房的方法是具有永久性的。随着时光流逝,新的发明或新的方法使土地的使用更有效益,或向地下要地,或向空中要地。从其他观点看,这是否是人们所企求的事与本案无关;但在使用你自己的土地时,造房时选择什么样式、地基多深、高度如何才为合理,就当时情况和发展而言,这构成了对土地正常使用的一部分。……旅店里的客人很容易发怒。人们到该旅店已习惯于宁静,结果发现附近在拆除旧房,建造新房,自然会以为这座旅店的优点已经消失,这对原告来说是很不幸的,但假定被告所做的并没有什么错,假定被告公司在拆旧建新时尽管产生了噪声,但采用了合理的技术,采纳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对邻居并没有产生妨害,这样,即便原告失去了所有的主顾,他也没有理由抱怨,……(但那些)人说他们对邻居的干预是正当的,因为他们的工作是正常的,他们在特殊责任的引导下……采取了合理而适当的谨慎和技术,这样说是不对的:“没人抱怨,我们就继续做我们所喜欢做的!”……他们的责任是采取适当的谨慎指他并将妨害减至最低点,他们这样说是没有什么结果的:“但这意味着我们将放慢工作,不像我们所喜欢做的那样,或者说这将使我们付出一些额外的代价,”所有这些都是常识意义上和程度上的问题,而且很清楚,就防止妨害而言,要求人们工作进度如此之慢,或代价如此之高,而且其成本和带来的麻烦令人望而却步,这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公司的态度似乎只能是继续干,直到有人抱怨。进而言之,如果公司的工作与邻居的舒适确有冲突,而公司按其想法和便利来加紧工作的愿望占了上风。这……就没有履行使用合理的谨慎和技术的义务。……结果将是……原告蒙受了一种可诉讼的妨害。……她有权基于这些原则得到一笔可观的而不是数目很小的钱。……但在计算这笔钱时,……我不考虑顾客的任何减少,……虽然这可能归因于旅店后面工程的进行而失去的舒适……结果,损害赔偿费从4500英镑减到1000英镑:迄今为止,本节所讨论的是法院对有关普通法中的妨害问题的判决。由于成文法的制定,该领域的权利界定也随之而来。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都假定,在这一顿域,政府活动的目的是把普通法不认为是妨害的活动认定为妨害,以此来扩大妨害法的范围。而且毫无疑问,有些法规(如公共健康法)便有此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立法都是如此。在这一领域,许多立法的效果是保护工商企业不受那些因受损害而提出各种要求的人的影响。因此,还存在着许多合法的妨害。霍尔斯伯里的《英国法律》一书对此立场做了总结。当立法机关认定一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的事,或授权在特定地点为特定目标做某事,或授予意在执行的权力时,尽管立法机关保留了一些对行使权力的裁决权,但对于在贯彻法律授权中不可避免的妨害或损害,在普通法上不构成诉讼。不论引起损害的行为是为公众目的还是为私人利益,情况都是如此。立法机关授权个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力所做的事,例如按照贸易委员会的规定所做的事,应该被看作是有法律根据的。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行使法定权利的个人似乎不能因为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行动就可能使损害降为最少而对之负责。下面的例子就是对授权行为有免于承担责任的自由的一个说明。就水偏离水道、水管、排水沟、运河而淹没土地的情形而言,诉讼并没有对在无过错情况下行使授权的机构产生不利,下面这些情况况也同样:下水道里排出的臭气;马路上的积物覆在阴沟上;铁路引起的震动和噪声;授权行为引起的火灾,按法规要求用已知的最佳清除方法处理后才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污染;电车对电话和电报系统的干扰;嵌入地下的电车的电极;因授权工程进行挖掘而必然引起的烦恼;因在行车道上设置栅栏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沥青的散发;街廊或路边安全栅栏给临街住户进出带来的不便。在美国,法律的规定与英国基本相仿,除了立法机关授权在普通法上什么会被定为妨害外,至少没有作出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费的规定。但美国的法律规定受到的限制更多,因为它要受到宪法的限制。然而,这种权力仍然存在,并能找到与英国的情况多少相同的案例。在与飞机场和飞机运行有关的尖锐冲突中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德尔塔航空公司诉克西,克西诉亚特兰大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克西先生在亚特兰大市买了地并盖了一幢房子。几年以后,该市在靠近克西的地产处建造了机场。克西抱怨说,“在机场建造前。他的房地产是宁静地,适合住家,但建机场后,灰尘、噪声、飞机的低空飞行使得他的土地不宜住家了。”案情报告对此叙述得很详尽。法官首先参考了早期的案例“里托会诉亚特兰大市”。在此案中,亚特兰大市已明确得到建造机场的授权。由于有特许权,航运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业,并且是影响公共利益的企业,……所有按法定方式使用(机场)的人都享有市政当局授权的保护和豁免。飞机场本身不构成妨害,尽管建造和经营飞机场的方式会构成妨害。既然飞机场是影响公益的合法行业,而且机场的建造是法律准许的,因此,法官接着参考了“乔治亚铁路和银行公司诉马德克斯”案。该案写道:所建的铁路终点站的调车场是经法定机构授权的,如果建造和使用方法得当,就不能判定它构成妨害。因此,从火车头发出的噪声、汽车的隆隆声以及由此造成的震动、烟雾、灰烬、烟尘等等给调车场附近的居住者带来的伤害和不便,都是正常的和必然的结果。而且,适当的使用和经营该车场也不是妨害,只不过是所授特许权的必然伴随物。据此,法官认定克西先生所抱怨的噪声、尘埃“可能是对该机场的适当利用所产生的意外,这样就不构成妨害”。但反对低空飞行的抱怨则不同:……能不能说飞行……高度如此之低(离克西家的房顶仅25至50英尺)而对生活和财产造成的直接危险……是飞机场的必然伴随物吗?我们并不认为对此可以作出肯定的回答。没有理由表明,为什么该城市不能为维护该地区(足够大)的土地……而要求不作这种低空飞行……虽然为了公众的便利,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必须忍受因通常而适当地利用机场所产生的噪声与灰尘,但就法律观点看,如果这种不便不是适当地建造和使用所机场所必需的,就得首先考虑他们的私人权利。当然,这是假定亚特兰大市可以防止低空飞行,并继续使用该机场。法官又补充道:种种迹象表明,导致低空飞行的条件可以改变。但在审理中,看来为了公益,飞机场仍应继续在目前的条件下运行,那么,可以说原告不能得到禁令。在另一起飞机案例“斯密斯诉新英格兰航空公司”中,法院审查了美国有关妨害合法化的法律,它与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大致上相类似:在行使管理权方面,政府立法部门的适当的功能,就是通过有关公共福利的详尽法规来处理因采用新发明而产生的问题和风险,并以此调整私人权利,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因噪声、烟雾、震动、灰尘和无法忍受的气味造成的对土地上空的侵害,也可依此类推。由于这些侵害得到了政府立法部门的授权,因而尽管这些土地实际上没有被征用,但在某种意义上其市场价值已经下降了,而土地所有者必须在没有赔偿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受这种损失,立法机关将裁定哪些在其他场合构成妨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这方面的损害陪偿案例有,因铁路运行而造成的烟雾、震动和噪声给附近的土地带来的损失,工厂钟声引起的噪声;妨害的废除,蒸气机和高炉的设置工阴沟里的难闻气味:炼油和储存石油……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并不了解这一点。当他们在晚上因(公共授权,或许是公共经营的)喷气式飞机的轰鸣而无法入睡时,当他们在白天因(公共授权,或许是公共经营的)火车经过时的噪声及震动而无法思考(或休息)时,当因地方污水处理站的气味(公共授权,也许是公共经营的)呛得他们呼吸困难时,以及因修路造成的汽车堵塞(毫无疑问是公众设计的)使他们神经紧张、精神平衡受到干扰时,他们会抱怨私人企业的弊端并要求政府管制。当大多数经济学家对他们研究的问题的性质似乎有误解时,他们所期望停止或减少的活动也许具有社会的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当然,政府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常常会导致这种保护,以针对超过规定的妨害。一方面,政府似乎以慈善的眼光看待它所亲自促进的企业,另一方面,政府可能以比私人企业做同样事情时更令人愉快的方式来描述公共企业的妨害。正如大法官艾尔弗雷德·丹宁爵土所说:……今天的社会革命的意义是,较之于过去偏重于产权和契约自由而言,现在政府不断地对此干预,以给公共利益以适当的地位。无疑,福利国家多半扩大了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而经济学家对此习惯于谴责(尽管他们趋向于假定这种豁免预示着政府在经济制度中的干预是微不足道的)。例如,在英国,地方当局的权力被认为要么是绝对的,要么是有条件的,在绝对范畴内,地方当局在实施其被授予的权力时没有任何自由处置权。“绝对权可以说覆盖了其直接行动的所有必然的结果,尽管这种结果等于妨害。另一方面,有条件的权力以各种结果不构成妨害的方式来行使。立法机关的意图在于决定某权力是绝对的或有条件的,……(由于)立法机关的社会政策存在着时时变化的可能性,某一权力在某一时代可能是受到条件约束的,而在另一时代为了福利国家的政策则可能被认为是绝对的。在考虑有关妨害法方面的较古老的案例时,应牢记这一点。这冗长的一节看来该做个总结了。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据说,法院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常常(尽管不是很明确的)比较防止具有有害效果行动的收益与损失。但权利的界定也是法律制定的结果。我们还发现了对问题相互性的评价的证据。当法律规定增加妨害事项的清单时,诉讼也使那些在普通法上构成妨害的事情合法化了。经济学家所考虑的情形是要求正确的政府行为,而这实际上常常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这种行为不一定明智。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全面干预会使那些对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得到保护。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本文讨论问题所采用的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之渊源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尤其是第二部分中有关研究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差异的章节。它认为:某甲在为某乙提供一些服务的过程中(这种服务是有报酬的),附带地也给其他人(不是同类服务的生产者)提供服务或带来损害,这种服务得不到受益方支付的报酬,也不能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补偿。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第二部分阐述了他的目标:确定在现存的法律制度下,自我利益的自由行使在多大程度上会倾向于以最有利于产生大量国民收益的方式来分配国家资源,在多大程度上,国家改善“自然”趋势的行动是可行的。从上述第一部分来判断,庇古的目的是要发现对决定资源使用的现存格局能否做一些改进。既然庇古的结论是能够做一些改进的,那么,人们自然期望他能继续说明他提出的一些改进所需要的变化。但相反,庇古增加了相对于国家行动的自然趋势的一段文字,这在某些意义上似乎将现存的格局与“自然”趋势相等同,并意味着要达到这些改进需要国家行动(如果可行的话)。从第二部分第一章看,这或许就是庇古的立场。庇古在开始时谈判“古典经济学家的乐观主义的追随者”。这些追随者强调,如果政府在经济制度中不进行任何干涉,那么就能使产值最大化,经济格局就是“自然的”。庇古继续说,如果自我利益确实能促进经济福利,那只是因为人类的制度设计所致。这是庇古观点的一部分,他易在引用坎南的理论提出这些观点的(我认为庇古的观点是基本正确的)。庇古得出结论说:但甚至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构成了我们的现实问题。……它的目的本质上是实践性的。它试图寻求更高瞻远瞩的方式,在那里,政府现在或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行使,以此来促进经济福利,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的总福利。庇古隐含的思想似乎是:有些人已认为不再需要国家行为了,但他则认为正是因为国家行为的作用,社会制度才运行得这样好。不过,其中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那么,还需要哪些国家行为呢?如果这是对庇古观点的正确总结,那么通过研究他所提出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差异的第一个例子,就可以揭示其不足之处。也许……有些成本压在了与它不直接有关的人们身上。例如,火车发动机的火星给周围的木材就造成了非补偿性的损失。所有这些效果必须包括——一些是肯定的、其他一些是否定的因素——计算考虑到任何一种使用或任何一个地方的资源价值的任何增加所带来的边际社会净产品。庇古所用的例子反映了一种真实情况。在英国,铁路公司一般并不赔偿那些因火星外溅而蒙受损失的人。以庇古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所说的禁令为例,庇古的政策建议首先是,应有某些国家行为来纠正这种“自然”情况;其次,铁路公司应被迫赔偿那些木材受到损害的人。如果这是对庇古立场的正确解释,那么我要强调,第一个建议是建立在对事实的错误理解之上,而第二个则并不是不可或缺的。让我们来考虑一下法律立场。在“发动机产生的火星”这一题目下,我们可以在霍尔斯伯里的《英国法律》中发现:如果铁路公司在其火车上使用蒸汽发动机而无明确法律授权它可以这样做,那么无论有无过失,他们都将对发动机引起的火灾负责。然而,铁路公司一般都有法定授权在其铁路上使用蒸汽发动机,按照常规,如果发动机配备着科学的防火所需的预防措施,并且在使用时无过失,那么,他们对火星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都不负普通法上的责任,……在安装发动机时,安装者有义务使用所有现有科学提供的力所能及的发明,以避免造成伤害。假定在考虑了损失的可能性和补救的成本和作用后,要求公司采用这样的发明是合理的,那么在安装者拒绝使用其效率大大值得怀疑的装置的情况下,他对造成的过失不负责任。1905年的“铁路(火灾)法”(1923年修订)对这个一般规则开了个例外。这涉及农用土地或农作物。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定权力使用发动机的事实并不影响公司对损害的责任,……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不超过200英镑(1955年法中规定100英镑)的损失要求,而且,在损失发生后7天之内,火灾的书面报告和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送达公司:在20天之内,应该把要求赔偿金额不超过200英镑的书面报告送到公司。农业土地并不包括沼泽地和建筑物,农作物也不包括那些可拿走的和堆积着的东西。我并没有详细研究这一法律例外的立法历史,但从1922年和1923年下议院的争论来看,这一例外或许大部分旨在帮助小农夫。让我们回到庇古所说的因火车发动机引起周围木材着火但又不赔偿的例子。这按理是为了说明“用国家行动来改善‘自然’趋势”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将庇古的例子看作是1905年之前的情形,或者是一个人为的例子(在此例中他也会以“周围的建筑物”代替“周围的森林”),那么显然,为什么不赔偿的理由肯定是铁路公司有权使用蒸汽机(因此免除了因火星引起的火灾责任)。这正是在1860年确立的法律的立场,在当时的案例中,奇怪的是,它也是有关因铁路引起周围木材的燃烧。在这一点上。近一个世纪的铁路立法(包括国有化)尚未改变这一法律(除了一个例外)。如果我们从字面上来看待庇古所举“因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围木材损失的不赔偿责任”。并假定它指的是1905年以后的时期,那么显然,不赔偿的理由是损失多于100英镑(《福利经济学》第一版)或超过200英镑(最近版本),或者,树木所有者没有在7天内书面报告火情和在20天内详细说明火灾损失。在现实世界中,庇古的例子只有在立法机关作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后才能成立。当然,难以想象它在铁路建设的自然状态中也能成立,最相近的情况是假定铁路公司使用蒸气机“毫无明确的法定权力”。然而,在此情形中,铁路公司应有赔偿那些树木被毁的人的义务。这就是说,在没有政府行为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赔偿。不陪偿的唯一情形是存在政府行为。很奇怪,庇古会选择这一特殊例子来说明“用国家行为改善‘自然’趋势”是可能的,因为他明确认为应支付赔偿。庇古对各种事实的看法似乎存在着缺陷,但在经济分析方面他似乎也有错误。铁路公司并没有必要一定要赔偿那些因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灾损失。在此,我并不想表明,如果铁路公司可以与靠近路旁的每个财产所有者进行讨价还价,并且毋需成本,那么,铁路公司与是否对因大火引起的损害负责并没有什么关系。在稍前的几节中我己分析了这个问题,即在讨价还价太费劲的条件下是否让铁路公司对火灾负责。显然庇古认为最好是迫使铁路公司支付赔偿,由此可见,导致他达到这一结论的依据是什么了。假定,铁路公司正在考虑是否需要增开列车和提高现有列车的车速以及装设引擎火星防止器。如果铁路公司对火灾损失不免责任,那么在决策时,它就不会考虑增开列车、加快车速和不装防火器所致损失而增加的成本。这就是私人净产品与社会净成品的差异的根源所在。它会导致铁路公司来取行动,这将会降低总产值——如果对赔偿负责就不会这样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算术例子来说明。以铁路为例,铁路公司对其引擎火星造成的火损不负赔偿责任,它在某一线路上每天开两班火车。假设每天开一班车,铁路公司每年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为150美元;开两班车每年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为250美元。再假设开一班车的成本每年为50美元,两班车则为100美元。假定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成本等于由于铁路公司追加生产要素而产生的产值的下降。显然,公司将发现每天开两班车有利可图。但假定一班车每天所致谷物火灾损失(年平均)为60美元,每天两班车将导致120美元损失。在此情况下,每天一班车将提高总产值,而两班车则相反。第二班车使追加的火车服务价值为100美元,但产值的下跌每年为110美元:50美元是追加的生产要素,60美元是谷物的损失。假如不开第二班车,情形将好些;假如铁路公司对谷物损失负责,它就不会开第二班车。铁路公司应对损失负责的结论似乎是无可置疑的。无疑,这是庇古立场的推论。若不开第二班车情形将好些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铁路公司应对损失赔偿的结论是错误的。让我们改变一下有关责任规定的假设。假设铁路公司对由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的火灾损失负责。一位在铁路附近有土地的农夫将处于这样的状况,如果他的谷物被火车引起的火灾毁坏,他将从铁路公司那儿得到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赔偿,但如果他的谷物完好无损,他将通过销售以市场价格获得收入。因此,他就毫不关心他的谷物是否被毁坏。当铁路公司不负责任时,情况就大不相同。铁路火灾引起的任何损失都会减少农夫的收入。他就会放弃那些损失超过土地的纯收益的耕地(第3节已充分阐述了各种理由)。从铁路公司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制度变为负责任的制度,会引起铁路附近耕地的增加。当然,它也会增加铁路火灾所引起的谷物损失。让我们回到前面的算术例子。假定随着责任规定的改变,铁路引起火灾所造成的谷物损失翻了一倍。每天开一班车,每年的谷物损失是120美元;每天两班车,损失额将达到240美元,我们先前看到,如果铁路公司每年要陪60美元,那么开第二班车就无利可图。如果每年损失达120美元,那么开第二班车的损失将多于60美元。但是,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第一班车。第一班车提供的运输服务价值为150美元,成本为50美元,支付的赔偿费为120美元。如是这样,那么开任何火车都将无利可图。在我们例子中,结果是这样:如铁路对火损不赔偿,将开两班火车;如果赔偿,它就停止营业。这是否意味着没有铁路更好?要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如果豁免铁路公司的责任以让它营业(每天两班车),总产值会如何。铁路营运能产生250美元的运输服务价值。它还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采用将减少100美元的产值,而且它还意味着谷物损失价值为120美元,因为铁路的兴起还将导致一些耕地的放弃。由于我们知道,如果这些土地用于耕种,因火灾造成的谷物损失将是120美元。既然土地上所有的谷物不可能都被毁掉,那么认为该土地所产谷物的价值高于120美元或许是合理的。假定它为160美元,但放弃耕种会释放出一部分生产要素,并使它用于别处。而这些生产要素在别处增加的产值将少于160美元。假定它为150美元。那么,经营铁路的收益为250美元(运输服务的价值)减去100美元(生产要素的成本),减去120美元(火灾造成的谷物价值损失),减去160美元(放弃耕地后谷物生产下降的价值),加150美元(释放的生产要素用到其他地方的产值)。这样,经营铁路所增加的总产值为20美元。由此可见,显然铁路不应对它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这样做有利可图。当然,改变一下数据,在别的情况下则要求铁路对损失负责。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我已充分表明,“火车发动机引起的周围木材损失”的解决办法并不一定不合要求。是否要赔偿,一切取决于具体情况。庇古的分析怎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在于庇古似乎并没有注意到他的分析所针对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的分析是正确的,但他得出的具体结论却是不合逻辑的。争论中的问题并非是否要开追加的列车,或加快车速,或安装消烟器,问题在于是否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定铁路公司应赔偿它所引起的火灾损失。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时,适当的做法是比较这些不同的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总产品,而对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做一般的比较则没有什么意义。一个简单的例子便可说明这个问题。某司机开车到十字路口停下,因为前面有红灯。十字路口的另一条马路上没有任何汽车。如果司机不理会红灯,而且也不发生事故,那么总产品将增加,因为司机可以早到达目的地。为什么他不这样做?理由很简单,如果他闯红灯。他将被罚款。穿越马路的私人产品要比社会产品少。我们是否会由此得出结论:如不对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总产品将较大?庇古的分析告诉我们,有可能想象出一个比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好的世界。但问题是要设计各种可行的安排,它们将纠正制度中的某方面缺陷而不引起其他方面更严重的损害。我已相当详细地分析了一个有关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差异的例子,我不想进一步对庇古分析的体系做剖析。本文考虑的主要问题可以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找到,该章是讨论庇古的第二类差异的,因而看看庇古怎样提出论证是饶有趣味的。本节开头引用了庇古对此类差异的描述。庇古把某人提供服务而毫无报酬的情况与某人造成损害而不作赔偿的情况作了区分。我们主要的注意力当然集中在后者。因此,令人惊奇地发现,正如弗朗西斯科·福特教授向我提出的那样,庇古所用的烟囱问题——“股票例子”或“教室例子”——是作为第一种情况的案例(无报酬的服务),并且从未明确地提到其与第二个案例的联系。庇古指出,将各种资源用于预防烟囱冒烟是向工厂主提供了无报酬的服务。从庇古在稍后章节中的讨论看,其含义是,应给使用烟囱的工厂主一定的奖金以促使他装设消烟器。大多数现代经济学家建议,对拥有烟囱的工厂主征税。可惜,经济学家(除了福特教授)似乎并没有注意到庇古的研究特点,既然意识到了用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解决问题会导致对问题的相互性的确认。在讨论第二种情况(损害而不予赔偿)时,庇古说“当某城市居住区的某块地的主人在那儿造了一家工厂时,严重损害附近地段的舒适环境;或程度轻一点,他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时,使他人房屋的采光受到影响,或者,当他在闹市地段建造大楼时限制了邻里的空间和娱乐范围,进而有碍于居住在那里的家庭的健康和效率”,他们都受到损害。当然,庇古称这些行为“无负责的危害”是非常正确的。但当他指出这些是“反社会”的行为时,他就错了。这些行为或许是,或许不是。有必要权衡一下它所引起的危害和好处。反对任何引起危害他人的行为才是真正的“反社会”行为。正如我所指出的,庇古在讨论“无责任的危害”时所举的例子并不是烟囱,而是乱窜的兔子:“当某人的禁猎活动包括窜到邻人士地上的兔子时……第三方就蒙受了偶然性的无责任危害。”此案例特别有趣,不只是因为此案例的经济学分析本质上不同于对其他例子的分析,而且因为其法律立场的特殊性,它给人们的启示是:在界定权利这种纯粹法律问题上经济学也有用武之地。对兔子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有关动物责任这一大研究课题的一部分。我不得不将讨论限制在兔子问题上。早期与兔子有关的案例涉及庄园主与公用地使用者的关系,因为从13世纪开始,庄园主常在公用地上放养兔子,这有利于兔子长肉和长毛。但在1597年的“博尔斯顿”一案中,某地主指控邻近一地主,声称被告做了兔穴,使兔子增加,从而毁坏了原告的庄稼。结果原告败诉,原因是:“……一旦兔子进入他邻居的土他,他可以杀掉它们,因为它们是野生的,做兔穴的人对兔子无产权,因而他不应为兔子所造成的损害受罚,因为他对兔子无产权。其他人可以合法地杀掉这些兔子。由于“博尔斯顿”一案己被作为有约束力的先例——小布雷在1919年说,他并不知道“博尔斯顿”案曾被推翻或质疑过——庇古的兔子例子无疑反映了他撰写《福利经济学》时的法律立场。而且在此案中,可以说庇古所叙述的情况因为缺少政府行为(以立法形式),因而是“自然”趋势的结果。然而,“博尔斯顿”一案确是法律上的一件怪事。威廉姆斯教授毫无掩饰地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满: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妨害责任概念显然是混淆了牛群非法行为的结果:它既不符合法则也不符合中世纪有关水、烟和污染泄漏的权威判决,……对此问题作出令人满意回答的前提是,最终放弃“博尔斯顿”案中有害的理论。……一旦该案消失,对整个问题的合理重述的方法就非常清楚了,它将与妨害法中其余通行的原则相协调。当然,审理该案的法官知道,他们的观点取决于对此案与涉及妨害的案子的区分:“此案的诉因不像那些建石灰窑、染坊等案子那样,因为在那些案子中,烦恼是当事人自造的,但此案却不同,因为兔子自己跑进了原告的土地里,而土地主可抓住兔子,并从中得利。威廉姆斯教授评论道:那种返祖思想再度出现了,认为是动物有罪,而不是地主有罪。当然,引进的现代妨害法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原则。如果甲造了一幢房子或种了一棵树,以致让雨流进了乙的土地,这是甲须负责的行为;但如果甲在自己的土地上放兔子,而兔子窜进了乙的土地,这是兔子的行为,甲对此不负责任——这就是从“博尔斯顿”案中得出的貌似有理的结论。人们不得不承认“博尔斯顿”案的判决看来有些奇特。某人可能对烟或异味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没有必要去断定他是否对烟或异味拥有所有权。在解决其他有关动物的案件时,“博尔斯顿”案规则并不总是非要遵循的。例如,在“布兰德诉耶茨”一案中,法官判定授予禁令,以制止某些人异乎寻常、超于常量地屯集粪肥,而这种做法孳生苍蝇,影响邻里。谁拥有苍蝇的问题并没提出。经济学者不想提出异议,因为法律推理有时有些异常。但有足够的经济学理由支持威廉姆斯的观点,即应在通常的妨害法中解决对动物(尤其是免子)的责任问题。理由并不是指惟独留养免子的人应对损害负责,谷物被吃掉者也一样有责任。假定,除非我们了解特殊的情况,否则市场交易成本使权利重新安排便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就不能断定,留养兔子者是否应对兔子给邻居造成的损失负责。对该案中规则的反对意见是,按此规则,兔子留养者永远不会有责任。这将责任规则推向一个极端,从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这是不可取的,正如认为养兔子总是有责任的这一极端一样。但正如在第七节中所看到的,就像法院事实上处理的情况一样,妨害法也是灵活的,它允许对行为的功利与行为的危害进行比较。正如威廉姆斯教授所说:“整个妨害法旨在协调和消除利益冲突。……”将免子问题放在通常的妨害法中解决,并不一定意味着使养兔者对兔子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也不是说,在这种案子中,法院的唯一任务是比较行为的危害和功利。也不能期望,法院在作比较之后就一定能作出正确的判决。但除非法院行为极其愚蠢,否则,通常的妨害法比起采用僵硬的规则来说,似乎总会带来经济上更令人满意的结果。庇古关于乱窜的免子的例子提供了一个法律与经济学问题如何相关的范例,尽管应遵循的正确政策看来与庇古的推论不同。庇古允许其结论有一个例外,即在兔子的例子中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存在差异。他补充说:“……除非……在地主与租户关系上有两种占有形式,以致于,在租金的调整中就能给予补偿。”庇古的这一修正相当令人费解,因为他的第一类差异大多与起草地主与佃户之间令人满意的契约的困难有关。实际上,威廉姆斯教授所引用的有关兔子问题的最近案例,都包含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公平权利的争端。庇古似乎在任何契约均不可能(第二类)的情况与契约不能令人满意(第一类)的情况之间做了区别。因此,他说,在私人净产品与社会净产品之间的第二类差异不能像租佃法的差异那样,可以通过修改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缓解,因为差异产生于对其他人的服务和危害,而不是对契约当事人的服务和危害。有些活动不是缔结契约的主要原因,实际上与有些契约一般不太令人满意的原因完全一样——要使事情变得正确得花费过多的成本。确实,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因为契约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在于没有涵盖某些活动。庇古在讨论第一类差异时其主要观点的确切意义难以发现。他表明在一些情况中,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会导致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但他接着说明,政府强制性赔偿计划和控制租金也会产生各种差异。他进而说明,当政府与私人土地主立场类似时,即授予一公共事业以特许权时,就会产生完全类同于私人所碰到的困难。讨论是令人感兴趣的,但我难以发现,庇古想让我们得出的有关经济政策的一般结论究竟是什么。确实,本文谈到的庇古对问题的研究给人的感觉极为模糊,对他的观点的讨论产生了几乎无法克服的解释困难。结论是,无法确信人们所理解的庇古倒底指的是什么,然而,却难以反对这一结论,尽管这可能是庇古式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即这种含糊性的主要原因是庇古没有透彻考虑他的观点。庇古的传统令人奇怪的是,像庇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竞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也许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决不会有明显的错误。尤其奇怪的是,这一模糊性并不妨碍一种头头是道的口头的传统的出现。经济学家从庇古那儿所学到的,以及他们所传授给学生的,即我所称的庇古传统,是足够清楚的。我想通过揭示它所提出的被证明是错误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来说明庇古传统的不足之处。我并不想通过旁证博引来论证我的观点是有力的。我所以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引证文献往往是零碎的,常常是引用庇古的一些话再加上一些解释性评论,这样就难以进行详细的研究。但主要的原因是,这种理论尽管基于庇古的理论,可多半都是口头的传授。当然,我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所接触到的经济学家都己表示出观点的一致性。无疑,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持不同的看法,但他们只占少数。讨论的问题是分析现实生产的价值。私人产品是来自特定商业活动的追加产品的价值。社会产品等于私人产品加无赔偿的其他地方的产品价值的下跌。因此,如果一个要素(无其他要素)的10个单位被某企业用来制造某种价值为105美元的产品。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没有得到使用的补偿,他无法避免这一结果。这10单位的要素在最好的可供选择的生产中将产生100美元的产品,这样,社会产品便是105美元减100美元为5美元。如果企业支付1单位的要素,其价格等于它边际产品的价值,那么,社会产品能提高到15美元。如果支付2单位,社会产品将提高到25美元。如此下去,直到105美元为止。这时所有要素单位都能得到报酬。不难理解经济学家为什么会轻易接受这一如此古怪的规定。这种分析集中在个别企业的决策上,因为使用某些资源从成本上看是不允许的,因而得益也减少同样的数额。当然,这意味着社会产品的价值没有任何社会意义。就我而言,似乎倾向于使用机会成本概念和通过比较各种要素在不同的使用或安排中产生的产品价值来研究问题。定价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导致各要素的采用会产生最大的产品价值,并比其他别的制度的成本少(我撇开了定价制度也放弃了收入再分配问题)。但如果通过一些上帝赋予的自然协调,使各要素流向生产价值最大化的地方,而不利用任何定价制度。结果也没有任何补偿,那么,我将发现的是惊奇,而不是惊慌。社会产品的定义是奇怪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从这一分析中得出的政策结论肯定是错误的,然而,将注意力从基本问题上分开的方法肯定存在许多危险,可以相信,这将对目前理论中的一些错误承担责任。引起侵害效应的企业应对受损害者提供赔偿(这在第八节讨论庇古的铁路火星例子中已做了透彻的讨论),这一信念显然不是将可获得的总产品与可选择的社会安排进行比较后得出的。在以税收或奖励的方法解决侵害效应的问题这一建议中,可发现同样的缺陷。庇古对这种解决方案也寄以厚望,尽管他像通常那样,没有详细阐述,论证得也不够。现代经济学家倾向于以税收的术语和十分标准的方式考虑问题。税收应等于损害,并随侵害效应的数量而变。由于没有提出税收的收益应支付给那些受损害者,因此,这一解决方案与强制企业支付给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不同。尽管如此,经济学家却并末注意到这一点,并把两者混为一谈。假设,某个有烟尘污染的工厂建在一个以前没有烟灰污染的地区,引起每年100美元的损害。假定采用征税方法,这样,只要工厂冒烟,工厂主每年就要交100美元的税。再假定,消烟装置每年花费90美元。在此情形下应该装消烟装置。可以用90美元的支出避免100美元的损失,厂主每年可省下10美元。但得到的结果并不是最佳的。假设,受害者迁移或来取其他防范措施便可避免受害,这些方法的成本为40美元,或大致等于40美元的收入损失。这样就产生了50美元的生产价值,如果工厂继续释放烟尘并且上述两种措施得以采纳的话。如果厂主须支付等于损失的税额,则显然需有一种双重纳税制度,应让该地区居民支付等于工厂主(或其产品的消费者)追加的成本的税,以避免损害。在此情形下,人们就不会因在该地区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来防止损害发生。这样做的成本将少于生产者减少损害所花费的成本(当然,生产者的目标不是要减少损害,而是要减少税收)。反对向引起损害的生产者征税的税收制度,将倾向于产生过高的避免损害的成本。当然,如果有可能不是以损失为税收基点,而是以散发烟尘而导致的生产价值(最广义的)的下降数为基点征税,那么可防止过高的成本。但这样做须详细了解每一个参照系数的情况。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确实,以税收的手段解决烟尘污染问题的方法困难重重,计算的问题,平均和边际损害的差异,不同财产的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但在此不必研究这些问题。即使可以准确地调整税收,使之与烟中污染的每一增量给相邻的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吻合,而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这种税收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冒烟工厂附近的居民和企业的增多,会增加烟尘污染的损害,税额也要随之增加。这会导致工厂生产要素价值的下降,因为由于税收将导致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价值减少而导致生产下降,或者因为生产要素被用于降低烟尘污染程度。但决定迁移到工厂附近的居民并不考虑他们迁来所导致的产值的下降。这种不考虑给他人带来成本的缺陷与工厂主不考虑其烟尘污染带给别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一样的。没有税收,在工厂区将会烟尘污染太多、居民太少,但有税收,则相反。没有理由说,这样做是肯定可取的。我不必过多地讨论运用分区制让产生烟尘污染的工厂迁出住宅区这一建议所包含的错误。工厂迁址导致生产的减少,这显然需认真考虑,并应与工厂不迁时所带来的侵害进行比较。这种管制的目标并不是消除烟尘污染,而是保证烟尘污染的最合理数额,这就是产值最大化的数额。方法的改变我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问题得出正确结论,这并不简单地是由于分析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所需要的是改变方法。就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体不足之处,常常产生这样一种观念:任何消除缺陷的方法肯定是人们所需要的。这种分析的注意力脱离了那些势必与正确方法相联系的制度中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许将产生更多的损害。在本节之前,我们己看到许多有关例子。但没有必要以这种方法研究问题。研究企业问题的经济学家习惯于利用机会成本方法来比较要素的既定结合的收益与替代的商业安排。在研究经济政策时,似乎也应利用类似的方法,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在本文中,正如经济学家通常所做的那样来分析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正如弗兰克·H·奈特常常强调的,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对本文研讨论问题的通常研究的第二个特点是,通过对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这种方法最终导致了思维的松散,因为所比较的替代对象的性质从来就不清楚。在自由放任状态下,是否存在一个货币、法律和政治制度?如果有,它们是什么?在理想的状态中,有没有货币、法律和政治制度?如果有,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笼罩在神秘气氛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得出他所喜欢的结论。实际上,几乎不需要分析就可以说明理想的世界比自由放任状态要好,除非两者的定义恰好是一样的。但是,整个讨论大多与经济政策问题无关,因为不管我们心中所想的理想世界是怎样的,显然我们都还没能找到如何从我们所处的状态过渡到那种状态的办法。较好的方法看来是,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况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以试图决定新情况是否比原来的情况好或坏。按这种方法决策时,结论与实际情况就有一些关系。未能提出足以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最后一个原因来自关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的权力。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对他来说,通过挖掘将土地移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能的。虽然他可能阻止某些人利用“他的”土地,但在其他方面就未必如此。例如,某些人可能有权穿过该土地。进而言之,或许可能或不可能在该土地上建某类建筑,种某种庄稼,或使用某种排水系统。这样做不只是因为政府的规定。在普通法上亦如此。实际上,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是如此。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作防止他人穿越、停汽车、造房子一样,我们也可将它用作破坏他人的视野、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英]R.H.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2、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资本主义社会的标志是资源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如企业、家庭、市场所有和配置。资源的所有者通过专业化的协作来提高生产率,由此产生了对那种能促进合作的经济组织的需求。当一家木材加工厂雇佣一位木工时,合作是在一个企业内部的专家之间达成的,而当一位木匠从伐木工那儿购买木料时,合作则是通过市场(或企业之间)来实现的。经济组织理论必须正视两个重要的问题——即要解释那些决定通过专业化与合作生产的所得是否比在一个组织内(诸如企业)或是通过市场更高的条件,以及解释这种组织的结构。一般认为,企业的特征是通过比普通的市场拥有更为优越的权利(如命令、强制或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解决问题的。这是一种幻觉。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普通的市场合约没有丝毫不同。对于因你损害我们的交换协议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我只有中止同你未来的业务或诉诸法院来获得补偿,从而对你进行“惩罚”。这一切确实是所有雇主都能做到的,他可以解雇或控告别人,正如我可以不再从我的食品商那儿购买食品以解雇他,或控告他发送劣质食物一样。那么,所谓的企业管理工人以及向他们分派任务的权力到底具有怎样的内容呢?这确实同一个微不足道的消费者所具有的管理他的食品商,并向他分派各种任务的权力没有什么不同。单个的消费者向他的食品商所分派的任务,就是诱使食品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提供的商品。这一切确实是每个雇主对他的雇员都能做到的。至于他对工人的管理、指导或分派各种任务的说法,则是一种需要注明的令人费解的方面。它们事实上是雇主继续参与使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条件的再谈判,他告诉雇员打印这份信件而不是发送那份文件,就像我告诉食品商卖给我金枪鱼而不是那块面包一样。我没有从食品商那儿继续购买食品的合约。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不会被那种必须继续他们之间关系的合约义务所束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长期合约不是我们所说的企业组织的实质。我的食品商可能会对我每天的报酬以及对他的服务和物品、甚至那些不常标价的物品的购买进行运算——因为我不了解它们是什么——并用他的行动来证实我对他的需求导向……他不是我的雇员。那么一个食品商同他的雇主之间的关系与他同他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究竟有哪些差别呢?差别就在于一个队对投入的使用,以及在所有其他投入的合约安排中有些团体处于一个集权的位置,它是一个队生产进程中的集权的合约代理人——它并不具有更为优越的强制性指令或惩戒权力。一个队生产进程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及它为什么会诱致一种被称为企业的合约形式呢?这些问题促成了本文的研究。计量问题(The Metering Problem)经济组织通过投入所有者的合作,将会更好地利用它们的比较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报酬的支付与生产率的一致性。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也不考虑生产者的努力,这种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率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具有破坏性的。因此,在经济组织问题上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需求——计量投入的生产率以及对报酬的计量。计量问题有时可通过竞争性市场上产品的交换来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在许多情形下,市场可以使生产率与报酬之间建立很密切的关联。如果一位农民在现行市场价格下使小麦产出增加10%,他的收益也即增加10%。这种组织经济的活动方式是对产出的直接计量,它反映了边际产品及分配给资源所有者的报酬正好同它们产出的直接衡量相一致。这种分散的市场交换在促进生产专业化方面的成功,要求市场报酬的变化对相应的产出变化负责任。在经济学的从边际生产率到收入分配的经典关系中,贯穿着的一个内在假定是,存在一种组织(它或是市场,或是企业)能使报酬到资源的分配与它们的生产率相一致。经济组织以及计量生产率与报酬的经济方式问题,在生产与交换的经典分析中并没有得到正视。相反,这种分析倾向于假定存在一种充分的或零成本的经济方式,好像生产率能自动地创造出它的报酬似的。我们推测其因果导向是颠倒了——特定的报酬支付制度依赖于对特定生产率刺激的反应。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报酬与生产率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生产率将较低,但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强,生产率就较高。那么,是什么使得计量问题发生困难,从而诱致那些能节约计量费用的方式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当两个人联合将一重物运上卡车时,我们只能观察到他们每天装载的总重量,却无法决定每个人的生产率。在队生产条件下,如果仅仅观察总产出,就很难确定单个人对他们联合投入的产出所作出的贡献。按照定义,产出应属一个队,而且它还不是每个分成员的分产出之和。队生产Z至少包括两种投入Xi和Xj,a2Z/aXiaZj≠O。其生产函数也不能分解为仅包括投入Xi或Xj的两个生产函数,因此,不能将Z的两个分生产函数之和作为队生产函数Z。(举一个分开的例子,Z=aXi2+bXj2可分解为Zi=aXi2,Zi=bXj2,Z=Zi+Zj,这不是队生产。)这里的奥妙就在于Z所获得的一些生产技术大于Xi和Xj分别生产Z时的情形。如果通过队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Z的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队生产成员的成本,就会使用队生产——这是本文的核心。对于通过合作行为为什么能获取收益,通常的解释是依赖于它所从事的交换与生产比分别加总的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原理。但正如上文所表明的,合作活动的所得来源中包含着一个队的运作,在这里单个的合作性投入并不能产出同一的可以加总成衡量总产出的分产品。这种合作性的生产活动,我们在这里称之为队生产,由它来衡量边际生产率,以及与之相一致的比分生产函数更为昂贵的报酬支付量。再重复一下,队生产是这样一种生产:(1)使用几种类型的资源;(2)其产品不是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分产出之和,由一个追加的因素创造了队组织问题;(3)队生产所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一个人。我们并不想探究所有联合使用的资源为什么不是为一个人所有,而是想了解在队投入的所有者之间所使用的组织、合约类型以及提供信息和报酬支付的方式。针对一个所有者的情形,仅仅注明以下几点也许就足够了:(1)禁止使用奴隶;(2)可以假定,避免风险是一个人不去借足够的钱来购买所有的资产或服务而是去租赁它们的一个原因;(3)购买-再售卖很普遍,以致于短期所有的成本超过了租赁成本。我们所要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不同人之间的一种组织,而不是关于有形物品或服务,尽管前者大多是后者的各种组合的筛选和选择。一个队应如何向它的队员支付报酬,才能诱使他们有效地工作呢?在队生产中参与合作的队员的边际产品并不是可以如此直接地和分别地(即廉价地)观察得到的。一个队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是整个队的,而不是每个队员的边际产品,对队员边际产品的计量与确定的成本产生了新的组织方式。把握每一投入的生产率的线索是观察单个投入的行为:当一个人将货物搬到卡车上时,他转向装运下一件货物的速度有多快,他吸了几口烟,被举起的货物有多大程度倾斜于他那边?如果对这类行为的监察没有费用,就没有人会产生偷懒的激励,因为谁也无法将他偷懒的费用强加给别的人(如果他们的合作是自愿达成的),但是既然相互之间的监督必然要付出费用,每一个投入的所有者在作为队的一员时所具有的偷懒激励,就比他不在队里工作或虽在队里但容易监督时更大。如果经由队生产而使净生产率增加,并造成与维持队的秩序相联的净计量费用,队生产所依赖的就不是分别的单个产出的大量双边交换。无论是闲暇还是较高的收入都将进入一个人的消费函数。因此,每个人将会调整他的工作与可获得的报酬,以使闲暇和实际产出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他的消费的边际替代率,即他将调整其工作率,以使他的闲暇与产出的需求价格等于它们的真实成本。但是,由于存在侦察、检测、监督、衡量和计量费用,每个人都将被诱致享受更多的闲暇,因为他的产出与闲暇之间可实现的(报酬)替代率的休息效应将低于真实的替代率效应,他的可实现的闲暇成本将比真实的闲暇成本下降更快,因此他将会“购买”更多的闲暇(即更多的非现金报酬)。如果他的休息不能在零成本下被完全监察出,那么他的效应的一部分将会由队中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从而使他休息的可实现成本低于队的总真实成本。由于这些行为在监察上的困难,使得他的行动的私人成本低于它们的全部成本。既然每个人是对他私人的可实现的(生产)替代率,而不是对真实的总(即社会)替代率作回应,因此,只要其他人对他转向休息的监察是有费用的,就不会(向他们)支付补偿以迫使他进行以实现真实成本的再调整。只有做出足够的努力才能使监察的边际所得等于监察的边际成本,这意味着它比在一个没有监督或计量费用的世界生产努力率更低,偷懒更严重。在大学里,系一级使用的办公电话、纸张和私人使用的邮件往往超过了大学生产率。大学的行政管理者可以通过识别各种情形下应对此负责的人来阻止这类做法。但是,这只有在行政管理者愿意承受的费用更高时才能做到。识别每个人的额外成本(而不仅仅是识别这类活动的存在)会超过系里这类“卑劣的小过失”的递减所带来的节约。因此,系里往往允许一定程度的“特权、津贴或附加收益”。由于这类令人愉快的灵活掌握的活动(在可接受的成本下)无法缩减,学校所支付的现金工资总额就较低,报酬中现金的支付较少,而闲暇、便利和工作更加容易等形式的支付较多。但是,每个人仍然宁愿看到监督更为有效(如果以某种方式进行的监督是没有费用的),因此,他现在作为更为有效的生产队的一员,就可能被支付更高的现金报酬和较少的闲暇。如果每个人在零成本下可使他的报酬获得率达到真实的生产可能性实际率,那么所有的人就可能会实现一个更加满意的境况。遗憾的是,对这些应负责任的人的监督是有费用的,这种费用就相当于对劳动的报酬征一种税。可行的偷懒就是其结果。应组织怎样的队生产形式才能使监察“实绩”(即边际生产率)的费用较低,并使个人的可实现的替代率接近于真实的替代率呢?从原则上讲,市场竞争可以监督一些队生产(它已组织成了队),那些不是队成员的投入所有者会作为对队的一个较小份额的报酬的回报,来替代那些过度(即要支付过量的补偿)偷懒的成员。潜在的队员之间的市场竞争将决定队的成员构成及个人的报酬,这里没有队领导、管理者、组织者、所有者或雇主。由于这种对工作的分散的组织控制,外来者也许在观察了每个队的总产出后,掂量他作为队成员时的能力,然后通过市场竞争过程,而使经过休整的队能够产生更大的生产能力。队中现有的成员也将恐于被那些只需支付较低报酬的外来者或队中其他成员在支付较高报酬时就提供服务的人所代替。任何预期他偷懒所降低的产出绩效将不会归咎于他人,如果他的活动能被发现,他将会被替代。生产性投入的队正如商业团体一样,将演化成明显的自发的市场——它没有任何集中的、有组织的代理人、队的管理者或老板。但是,也不能期望单个的市场竞争能实现完全有效的控制,理由有如下两点:第一,由于这种竞争是完全有效的,作为队成员的新的挑战者必须知道偷懒者在哪里及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即要知道同他们所替代的投入相比,他所能增加的净产出。现有的同伴之间识别偷懒在一定程度上也许可能是真实的,但是根据定义,对于队生产来讲,通过观察队产出来监督偷懒是有费用的。第二,假定存在监督费用,并假定新的投入所有者为了保住在队中的位置,他必须接受一个较低份额的报酬(或允许生产更多),那么他偷懒的激励至少仍然和他替代的投入的偷懒激励一样大,因为他所承担的费用仍然低于他应负责的整个队产出的降低。古典企业减低偷懒的一种方式是,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但是,由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对监督者的一种约束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由其他监督者所提供的市场竞争,但是由于已经给出的原因,它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另一种约束是对监督者施加影响,授予他对于队的净收入及向其他投入支付报偿的权力。如果合作投入的所有者同意监督者可以获取规定的数额以上的任何残余产品(可望是其他投入的边际价值产品),这样监督者就获得了一种作为监督者不再偷懒的追加的激励。监督的专门化加上他对作为一个残余权利者身份的依赖,将使偷懒减少。建立与企业的古典经济理论的追加联系是必须的,享有残余权利的人将如何监督投入呢?我们使用“监督”一词来意指除它所含的纪律以外的一些活动,包括对产出绩效的衡量,按比例地分配报酬,以及作为监察与估计投入的边际生产率的方式来观察投入者的投入行为,并给出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分派与指令(正如我们后面将要表明的,它还包括强制性地终止或修改合约)。通过足球教练与足球队长的对比也许有助于我们的理解。教练选择战略、战术,并传递关于使用何种规则的指令,而队长实际上是更接近队员的绩效的观察者和报告者。后者是一个观察性的管理者,而前者则是一个监督性的管理者。就现在的分析目的而言,所有这些活动都包括在“监督”的标签下。原则上讲,所有这些方面都是通过市场所进行的谈判,但是,我们已假定,这种对边际生产率的市场衡量以及对工作的再分派,在队生产下也不是能很廉价地实施的,尤其是如我们的分析所表明的,市场中队生产的团体间的合约谈判费用,并不比在这里所注明的组织中对单个成员绩效的监督费用更高。获得残余报酬的专家将成为队成员的监督者(即他将管理合作性投入的使用)。监督者通过他所带来的偷懒的减少来获取他的残余,这不仅包括经他同意支付给投入所有者的价格,而且包括观察与指导这些投入的行为与使用。管理与检查队生产中所使用的投入的方式,就是队产出中单个投入的边际生产率的计量方式。为了对队员进行纪律约束以减少偷懒,享有残余权利的人必须具有修改合约以及在不终止或改变其他投入合约的情况下,给予个别成员激励的权力。因此,队成员在寻求增加他们的生产率时,不仅向监督者分派了享有残余权利者的权利,而且还给予了他改变个别成员资格及队的绩效的权力。当然,每个队员都可以终止他自己的成员资格(即离队),但是只有监督者才可以在不中止队本身及他与队的联系时,单方面地中止任何其他队员的成员资格。唯有他可以增加或减少队员,改变成员间的组合,并出售队的残余权利者——监督者的权利。这就是整个权利束:(1)是一个享有残余权利的人;(2)观察投入行为;(3)这个集权的团体对于所有投入合约是共同的,(4)改变队的成员资格;(5)出售这些用来定义古典企业(即资本主义的自由企业)的所有制(或雇主)的权利。我们的分析表明,“这些权利已经产生了结合,因为它能比非集权的合约安排更好地解决队生产中的偷懒-信息问题。每个队员与企业所有者(即对所有投入合约是共同的团体,以及享有残余权利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种简单的报酬合约(quid pro quo)。每个人都可从事买卖,雇员可“命令”队的所有者向他支付货币,在同样意义上雇主也可以指令队员执行某些行动。雇员可以如雇主所能做到的那样中止合约,因此,长期合约不是企业的本质属性。“强制”、“独裁”、‘命令”也是与企业的概念和它的效率不相干的一些属性。概言之,在前面的关于更多的现金财富进入效用函数的假定下,企业的形成存在两个必要条件:(1)通过队导向的生产可能提高生产率,它所使用的生产技术,在直接衡量合作性投入的边际产品时是有费用的,它使得合作性投入之间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换更难对偷懒予以限制;(2)通过观察或确定投入的行为来估计边际生产率是经济的。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同时存在导致了众所周知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合约组织:(a)联合投入的生产;(b)有几个投入的所有者;(c)有一个团体对所有联合投入的合约是共同的;(d)享有这些权利的人可以独立于其他投入所有者的合约,而与任何投入合约进行再谈判;(e)他持有残余的权利,(f)他具有出售他的集权的合约的残余地位的权利。企业的其他理论作为题外话要提及的是,我们是将企业理论置于科斯和奈特所提供的逻辑关系中加以讨论的。我们关于企业的观点并不一定与科斯的理论不一致,我们试图将这一理论向前推进一步,并验证一些受到驳斥的内涵。科斯的敏锐洞见是他使得市场的运作不是没有费用的事实更加明确。我们并非不同意他关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的费用越高,在企业内部组织资源的比较优势就越大的观点,这是一个很难受到非议或反驳的观点。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基于管理的费用而很容易地同意企业理论。因为可以确信的事实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管理的费用越低,在企业内部组织资源的比较优势就越大。为了将这一理论向前推进,我们有必要了解企业的意义是什么,并解释在怎样的环境下,“管理”资源的成本相对低于通过市场交易来配置资源的成本。我们所提出的古典企业理论是逐渐退出科斯所指引的路径来达到这一目标的。在我们的解释中,对队生产、队组织计量产出的困难,以及偷懒问题的考虑都是很重要的。但至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方面都是科斯理论所没有的,科斯的分析发展到现在也只是表明了一些不受限制的合约,并没有表现出更多的意义——既没有残余权利者的地位,也没有雇员与分合约者的地位的区别(没有任何我们下面所表明的意义)。而且,不真实的是,雇员一般以长期合约安排为基础,而被雇佣的人比一系列短期的或不定期的合约更多。我们所提出的一些追加要素的重要性就在于解释了为什么一个控制监督者的人有责任获得残余,也在于我们后边所讨论的公司、合伙经营和利润分享制的含义。企业组织的这些可供选择的形式只在市场费用的基础上是很难解决的,我们的解释也表明了古典企业的定义中的一些至关重要的方面迄今为止还是缺乏的。此外,技术的发展有时会降低市场交易的费用,同时也会扩大企业的作用。如在织布中利用的“生产”(putting out)体系,其投入主要是通过市场谈判来组织的。随着集中的动力源的发展,与动力源接近的从事队生产的织布就更为经济,这无疑给织布工带来谈判(形成)合约的费用降低,然而,我们所观察到的是在一个企业内组织投入的工厂体系的开始。为什么呢?因为织布者在购买他们使用的装备中的动力源时,并不能像接触电力线那样而简单地移向一个共同的动力源。现在,在设备的联合使用中,队生产就变得更加重要,因为它包括工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他们对机械的联合使用,使边际生产率的衡量变得更加困难。尽管合约的谈判费用降低了,同时由于活动的集中化程度提高,使投入行为的管理也变得更加容易。企业作为一种组织扩大了,尽管由集中权力带来了交易费用的降低。这种理论同样可用于说明现代装配线,因为集中的动力源的形成,扩大了企业作为一种享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形式的生产活动的范围。一些经济学家步奈特之后,认识到指导者或集中的雇主对财富变化风险的承担,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它是一种可行的安排。而更为反风险的投入被假定为是雇员而不是古典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命运相关的反风险和不确定性与我们的解释没有任何相关,尽管它有助于我们解释为什么一个队的所有资源不是由一人所有。这样,风险的作用,它在因无法预期的竞争、技术发展或需求的波动冲击企业所吸收的意外收获方面的意义,就不是我们理论的中心,尽管事实上不完全的知识(进而风险,在这一意义上的风险)是理解监督队的行为问题的基础。我们推断,向管理者支付残余权利(平等)的体制可望是一种减少偷懒的有效手段,它能使队生产更为经济,而不是由于企业在一个动态经济中的反风险较小。我们假定“风险的分配”不是古典企业存在与组织的有根据的理论基础。尽管我们已强调了队生产是一种产生了费用的计量工作,并论述了队生产是企业的一个基本(必要?)条件,但是难道没有其他使计量便宜同时也能产生与这里所分析的企业具有同样的合约安排形式的障碍吗?例如,假定一个农民以早先确定的数量生产了小麦,但是,农民如何种小麦则决定了监督质量变化的精确与困难的程度。为了更经济地估计生产率,纵向一体化可以使一个购买者对农民的行为加以控制。但是这不是一种联合的或队生产的情形,除非‘信息”被认为是生产的一部分。(一个更好的情形可能要拓宽生产的概念,我们在这里将忽略不论。)如果不是组成一个企业,一个购买者可能与他的生产方面的监督者签定合约,正如房屋建造者与监督建筑合约的建筑师订立合约一样,那种安排不是企业。不过,一个企业仍然有可能组织许多产品的生产,在这里没有队生产,也没有分别所有的资源的联合使用。这一可能性十分明确地表明了一个我们所选择的更宽泛的或补充性的方法。(1)正如我们在本义所从事的,它可以论证,当存在联合的队生产时,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监察装置。如果引起了其他形式的较高的监督成本,就将使用一些其他形式的合约安排。因此,对于每一种来源的信息成本,可能有不同的监督形式和合约安排。(2)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说,通过市场的监督是困难的,因此设计了不同的合约安排形式.但是,还不清楚的原因是企业为什么与我们这里所定义的队生产相联系,甚至是高度相关。它同样可能和可行地使用了其他来源的高监督成本。我们没有很集约地分析其他的来源,我们只需要注明我们现在已修正过的假定是正确的就行了,它促进了我们现在的努力。不论怎样,对这里已发展了的理论的检验应看我们所认识的条件对于具有长期可行性的、而不是刚刚创办但容易夭折的企业是否是必要的。联合的大企业或将分散的生产代理人集中到一个人所有的组织,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投资信托或投资的分散化方法。一个持股公司可以称之为企业,因为“企业”一词与拥有收入来源的任何所有制单位有共同的联系。共同使用的“企业”一词的含义是如此华而不实,我们不希望解释共同附着的名目甚或是技术性文献中的每一实体,而是要寻求识别与解释由本文所分析的信息要素的成本所诱致的特定的合约安排。企业类型利润分享企业我们对资本主义企业的解释中有一个明确的假定是,由于一个集中的监督者是享有残余权利的人,他能约束他自己,因此,由他管理队的投入的成本要相对低于对队成员的边际产出的计量成本。如果我们在一个企业内来看谁是监督者——雇佣,解雇,变迁,提升以及再谈判——我们将发现他是一个享有残余权利的人,或至少他的付出与报酬比其他任何人与企业残余价值的波动更为相关。他可能比具有其他任务的投入享有更多的选择、权利或红利。我们对企业的解释中的一个内含的“辅助性”假定是,如果残余权利不全由集权的监督者所有,则队生产的成本会增加。因此,我们假定,如果所有的队成员依赖于对利润的分享,则集中的监督者偷懒的增加所导致的损失将超过对其他队成员不偷懒的激励增加所导致的产出所得。如果队的最优规模是只有两个投入的所有者,那末利润和损失在他们之间的等额分配,会使每个人比在队的最优规模较大时具有更强的减少偷懒的激励。因为在后一情形下,偷懒者所导致的损失中只有一个较小的部分由他自己承担,在等额利润分享制下,偷懒的激励与队的最优规模正相关。前面的分析并不意味着利润分享永不可行。利润分享能促进自我控制,它对于小规模的队更为恰当。事实上,当投入的所有者能自由地作出适合于他们的合约安排时(这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一个普遍事实),利润分享似乎局限于合伙制,它们由相对少的有活力的合伙者组成。对于小队来讲,这一类合约安排的另一个优势是,它使得投入之间能进行更为有效的相互监督。监督不需要全部专业化。如果小队的规模与这样的情形相联系,即投入的专门化管理成本要相对大于队的努力的潜在生产率的增加的成本,利润分享将更为可行。我们假定,如果一个队员的生产率很难与他的行为相关,则管理队投入的成本会增加。在“艺术性的”或“专长性的”工作中,观看一个人的活动并不是了解他实际上是如何想的和心里想做的一条很好的线索。当一队装运工人将货物装上卡车时,投入活动与产出的方式高度相关,因而相对容易管理或指导,而对一位律师对一个法律个案的准备与陈述,就很难管理和指导了。监督者自己不装卸货物也能对装运工进行很详细的指导,对装配线工人的监督可以通过观看装配线速度的变化来进行。但对一个法律个案的准备的详细指导则在相当大程度上要求监督者自己对个案进行准备。其结果,艺术性的或具有专长性的投入(诸如律师、广告专家、医生),应使他们对个人的行为进行较自由的支配,如果对投入的管理是相对有成本,或是无效的,正如这些情形一样,但如果队的努力比通过市场交换的分生产更具生产性,那末就会发展一种利用利润分享制来提供避免偷懒的激励的趋势。社会主义企业我们已在自由的联系与自由地选择经济组织的逻辑下分析了古典的所有制和利润分享制企业。当政治的约束限制了可能选择的组织形式时,这类组织不一定是最为可行的。当小的团队利用具有专长的或艺术性的技能时,采用利润分享是一回事,但是如果政治的或税收的或补贴的因素诱致了利润分享技术,对它们已不是经济的评判时,那末应发展追加的管理技术来帮助减低偷懒程度。例如,南斯拉夫的大多数(如果不是所有的)企业是由雇员所有的,在一个限制性意义上,他们能分享所有的残余。这对于那些大企业和雇佣了非艺术性的或不具有专长的工人的企业确实如此。在打破政治的约束后,大多数这类企业期望支付工资而不是分享残余。这依赖于我们在前面的附加的假定,即对残余的普遍分享会导致由监督者增加偷懒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分享残余的雇员的偷懒减少所带来的收益。如果不是如此,雇员的利润分享就应更频繁地发生于西方社会,因为在这里这些组织既不会被阻止,也不会有政治上的偏好。当对残余的分享会受到政治上的强制时(如南斯拉夫那样),我们预期会引出一些管理技术来减低集中的监督者的偷懒。这一技术不会在西方社会发现,因为在西方,监督者保留了所有的(或大多数)残余,且利润分享只限于一些小规模的、专业性的和艺术性的队生产情形。我们确实发现在南斯拉夫的大规模的残余分享企业中,雇员委员会能向国家建议中止一个管理者与企业的合约(向他的连任投票)。我们假定工人委员会被授予建议终止管理者的合约的权利,这准确地是因为对残余的普遗分享“过度地”增加了管理者偷懒的激励。公司所有的企业最初都必须获得对一些资源的控制。公司最初是向那些(如信贷者或所有者)提供金融资本的人出售对未来报酬的承诺,在有些情形下,资源可能是从对消费者将来发货的承诺而预先获得的(如预先出售一本建议书)。有些企业中有一些艺术性的或有专长的人,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时间和技能上“提供帮助”,直到服务的销售带来了收益。对于大多数部分,如果许多(反风险的)投资者为一笔大的投资贡献了一小部分,则资本就能更廉价地获得。以这一方式筹集巨额等额资本的经济学表明,对公司投入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修正,要求对付由大量公司股东的利润分享所引起的偷懒问题。一个修正是有限责任,特别对企业来讲一个股东的财富相对较大,它可以使股东免遭大的损失,而不管它们是怎样造成的。如果每一个股东都参与了公司的每一决策,这不仅会导致较大的官僚化成本,而且由于与不可预期的坏的决策相联的损失的大部分是由许多其他公司股东承担的,因此,许多人在获得了很好的信息的问题的决策上就会偷懒。公司活动的更为有效的控制是为了更多的目的而将决策权力转给一个小的集团来实现。它的主要功能是与队的其他投入进行谈判,并对它们实行管理(再谈判)。公司股东保有修正管理团体的成员资格和对影响公司结构与解散进行决策的权力。其结果,引致了对所有权的新的修正--即不需要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出售公司股份的权利。任何股东都可以从与他具有不同意见的人的控制中转移财富,而不是试图控制管理者的决策。这在有许多股东时,比在只有一些不受限制的销售为每个具有不同意见的股东提供了更能接受的离开时更为困难。事实上,对管理偷懒的监督依赖于将要成为新的管理团体的市场间的竞争,以及在企业内企图替换现有管理者的成员的竞争。除外面的与里面的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外,还施行了将股票临时冻结到一个或少数竞争者所有的投票集团的控制。代理战和股票的购买集中了替换现有管理者或修正管理政策所需要的票额,但是它不仅仅是新形成的金融利益所寻求的政策变迁,不管它是否是新的股东。如果创新者拥有较大的股份,向他们的行动的财富所得的集中,正是预期的未来收益向股票价格的资本化。没有未来收益的资本化,在信息决策对公司特征和管理人员施加影响时产生成本的激励就较低。所有制结构会暂时得到改革,从分散的所有制变为决策性权力集团,这是权力再度集中到拥有残余权利的古典企业的暂时复活。在评价股东权力的重要性时,并不是通常的投票权力的分散,而是将投票冻结到决定性的变化的频率。即便一人所有的公司长期正好只有一个管理者,他也要继续得到所有者的满意。同样,一个投票权力分散的公司可能也具有管理者长期不变的特征。问题是如果管理者的行为方式不为大多数股东所接受时替换他的可能性。股份的不受限制的销售以及代理人的变化,增进了现有的股东或任何外来者相信管理者并没有做有益于公司的事而采取决定性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并不想比较公司与单个的所有者的敏感性,事实上,我们已经表明,公司结构的特征是管理者-监督者的受托权力问题所引致的。共有的和非利润的企业如果股票能够购买和出售,新的管理者所获得的收益就较大,因为这能使预期的改进资本化到新的管理者现在的财富中去,这些管理者购买了股票,并通过他们的管理的变化创造了更大的资本。但是在非利润公司、大学、教堂、国家俱乐部、互助储蓄银行、互助保险公司以及“监狱”,改进管理的未来结果并没有资本化到股东的现在财富中去。(因为如果新的将来的监督者使得竞争更为困难,这些企业的所有制的多倍股份不可能由一人购买。)因此,在非利润的共同所有的企业将发现有更大的偷懒。(这表明非利润企业尤其适合于期望努力更为偷懒,以及企业对所不期望的市场反映价值的回应而再指导使用的领域。)合伙制技术性或专业性技能的队生产在合伙制下比在其他队生产形式下更有可能,这可能就是市场组织的队活动以及一个非雇主的地位。因此,将利用自我监督的合伙制,而不是使用的雇主-雇员合约。这些组织对于阻止由偷懒所导致的努力的过度冲淡很小。合伙制也更可能发生于亲戚之间和保持长期关系的相识之间,这不仅是由于他们分享了一个共同的效用函数,而且还由于每个人都能更好地知道其他人的工作特征和偷懒倾向。雇员联盟雇员联盟,无论它们做了些什么,都发挥了雇员的监督者的作用。雇主监督雇员,同样雇员也监督雇主的绩效。关于是否能按时和以好的通货来支付正确的工资,这一般能十分容易地检查出来。但是雇主的有些形式的绩效是不容易计量的,它更可能导致雇主的偷懒。小费常常是以非现金的、应急的形式支付:药品、医院、意外事故保险和退休金都是应急性的支付,或其绩效部分是由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实物形式。每个雇员都不能像评价货币工资那样而很容易地评价这类支付的特征。保险是一种应急的支付,雇主在遇到应急事件时可能是很沮丧的。如果他能很容易地决定其他人对应急事件的进展,他还能很准确地评价雇主的绩效,他可能“相信”雇主在这类小惠支付中没有偷懒,但是他宁愿选择对这些支付更有效的和更经济的监督。我们看到一个专家型的监督者(雇员联盟的代理人)为他们所雇佣,由他们来监督雇主的支付,这是雇员在监督时感到最为困难的方面。雇员愿意雇佣一个专家型的监督者来管理这些很难监察的雇主绩效,尽管他们的监督者在使用津贴和退休金时并不完全是为了雇员的利益的激励。队的精神与忠诚每个队员都宁愿一个队中没有人(甚至包括他自己)会偷懒。那样,真实的边际成本与价值就会相等,从而实现一个大家所喜欢的更好的境况。如果在队的忠诚与精神的指引下能够增进不偷懒的共同利益,那末队将更为有效。在这些事情上,队的活动给予了最明确的说明,忠诚与队的精神得到了极大的促进。很显然,具有队的精神与忠诚的队的境况会更好,这是因为它的偷懒减低了——而不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内含于忠诚或精神中的特征。公司和商业企业都试图灌输一种忠诚精神。这不应被简单地看作是一种通过过度工作或误导雇员来增加利润的手段,也不应被视为一种为了亲属关系的青春期的激励。它促进了雇员潜在的生产与闲暇的替代率的更加接近,并能使每个队成员实现一个更好的境况。当然,要创造一种经济的队的忠诚精神是很困难的,它可能要鼓吹道德行为准则——一种在字面上与基督教的《十戒》具有同样基础的道德——如果我们承担了全部的成本,则它将限制我们所要选择的行为。由企业所有的投入的形式至此,我们已检验了我们所定义的企业为什么会存在。那末,为什么一个作为共同部分的所有者——雇主会与队活动中的其他投入所有者订立合约呢?要回答这一问题,也应表明联合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资源可能由一个集中的所有者(雇主)所有,且受雇的人可能不是队的所有者。我们是否能识别导致各种投入被雇佣或为企业所有的特征或特性呢?一个享有残余权利的人,集中的雇主(所有者)怎样才能宣称他有能力在发生损失时向所雇的其他投入支付所承诺的量呢?他可以预先支付,他也可以提交足够的财富来包括负的残余,后者可能采取将机器、土地、建筑物或原材料交托给企业的形式。但提交劳动者的财富(即人力财富),给出人的产权,则很难行得通。这些考虑表明,享有残余的人(企业的所有者)将是再出售企业资本装备的投资者。物品或投入更有可能由企业的所有者进行投资而不是出租,这相对于初始成本来说会有更大的再售卖价值,且在企业中相对于物品的经济寿命会有更长的预期使用。但是,上面所发展的一些要素已超出了对众所周知的企业制度存在的解释——即监察产出绩效的成本。当使用一种耐用的资源时,就会有边际产量和折旧。它的使用要求所支付的量至少要包括由使用所引致的折旧,除非使用者的成本是特别容易监察的,对它的支付能使需求与预期的折旧相一致,我们可以确定每一种情况。对于一把坚硬的斧子,由于它的边际产量很容易监察,因而它具有零使用成本。但是如果假定斧子是可以损坏的,对它的不仔细的使用(这比仔细使用更加容易)更容易滥用,导致斧予更大的折旧。另外,假定通过观察它被使用的方式比通过只看斧子在使用后的情形,或通过衡量一把斧子给一个劳动者所带来的产出,能更容易地监察它被滥用的程度。如果斧子在缺乏所有者时被出租和使用,它的折旧要大于所有者能对使用进行观察和使用者的出价与所强加的折旧相一致时的情形。(粗心的使用比仔细的使用更有可能——如果他没有支付更大的折旧。)因此,由于没有所有者时的预期使用者成本要高于所有者的使用,他将要求一个更高的出租价格。由于观察特定的使用者成本,通过检察使用以后的斧子困难较大,其预期就较高。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出租比所有者的使用成本更高。这就是错误地表达所有者的使用比出租更为经济的正确内容——他忽略了所有在相反方向上起作用的其他因素,如提供税收、短期占有和避免资本风险。交易工具是一些更好的例子。修表匠、工程师和木匠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工具,尤其当它们是便于携带的时。卡车与其他同样昂贵的队投入相比更有可能由雇员拥有,因为由司机来精心地使用卡车要相对便宜。当卡车没有专门化到一个司机时,更有可能是由不驾驶的所有者来监察卡车的使用,如公交车。我们这里研究的要素是与监察的成本相关的,它不仅要监察一种投入的总产出绩效,而且要监察投入在使用中所遭受的滥用与折旧。如果所有者看到它的折旧或使用者的成本比仅仅观察投入在前后的情形更容易监察,则会促使所有者使用而不是出租。当其他人的使用将使用者的成本算入所有者的使用,则对资源的使用就很难监察。用通俗的话来说,不在所有制是很少有可能的。假定在缺乏所有者时暂时不能实行劳动的服务,则劳动的所有者比在提供劳务时劳动的所有者不知道使用的方式和它是如何发生的时能更廉价地监督他自己的滥用,如果他不拥有他自己,则他滥用自己的激励也会增加。上述分析与不在地主和分成制安排问题的相似性并不是偶然的,解释企业的合约安排的同样因素有助于解释租佃、雇佣劳动或分成制的影响。企业作为一种专门收集、整理和出售信息的市场制度企业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代理市场。任何注视一种联合投入的人都必须探寻和监察所得的联合投入的质量。他可能与一个就业代理人接触,但是这一代理人在小城镇同拥有许多投入的大企业相比优势很小。雇主利用监督许多投入的优点,获得了关于他们的生产技能的特别优良的信息,这有助于提高他的指令(即市场雇佣)的效率。当他帮助他们确定了对队活动的良好的投入组合时,他就向雇员-投入“出售”了信息。那些作为雇员工作或向他出租了服务的人将使用他们以识别优良的投入组合。不仅指导者-雇主“决定”每一投入应如何生产,他也能估计异质投入的联合劳动会更有效率,他在一个私人所有而组成队的逻辑下确实是如此。百货商店是一个企业,它是一个优质的私有市场。在一个镇上购物和工作的人们正如在一个私有企业购物和工作的人们一样。这是在同质性假定的理论文献中被遮掩了的市场营销功能。它不言而喻地将它们留给了个人通过市场搜寻来做,好像一个人在搜寻时没有专家性的雇员的收益。企业是否会因这一有效的信息服务而产生,它给出了指导者-雇主更多的关于队投入的生产技能的知识,它是关于这些异质的资源的有效的和确利的组合的优良决策的基础。简言之,我们可以肯定,由已经在队里的投入的有利的队生产机会会比资源在企业外时更为经济和确定,已经在组织内使用的资源可能比在外面获取新的资源(和知识)能更经济地识别和形成优良的投入组合。雇员安排的促进与修改(合约)宁愿由企业来进行而不雇用新的投入。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原因是预期企业有可能以一个联合大企业来经营,而不是坚持生产单一的产品。具有异质资源的有效生产不是拥有更好的资源的结果,而是能更准确地知道这些投入的相对生产绩效。较差的资源的支付较少,这与它们的劣质性相一致。更准确地知道投入的潜在的和实际的生产行动,而不是拥有了更具生产率的资源,使得一个企业(或投入的安排)是有利可图的。本文概要由于普通的合约按照比较优势促进了有效的专业化,因而对于队生产进程来说,一些在联合投入间的特别的合约被共同用于队生产。不是由于所有联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边合约,而是一个集中的共同团体促进了队生产中的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合约形式形成了所谓的企业——尤其是适合于组织队生产进程的实体的基础。队生产是投入的一种联合与联合使用,它产出了一个比投入的分别使用所得出的产出总和更大的产出。这一队生产要求(像所有其他队生产过程一样)如果能实现有效的生产,应对边际生产率作出评价,由几种不同所有的联合投入所生产的产品的不可分性,引起了对每一投入所有者的资源或服务的边际生产率的评价成本。对生产率的计量与监督,以使边际生产率与投入的成本相配,从而能在企业内(比所有投入通过市场的双边谈判)更经济地实现偷懒的减少。我们这里所认识的古典企业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结构,它拥有(1)联合投入的生产,(2)几个投入所有者;(3)有一个团体是所有联合投入的合约所共有的;(4)它拥有与任何投入合约进行再谈判的权利,在谈判时可独立于与其他投入所有者的合约;(5)它持有残余权利;(6)它拥有出售这一集中的合约的残余地位的权利。集中的代理人被称为企业的所有者和雇主。它并不包括强制性控制,其安排是一种能与集中的代理人进行再谈判的简单的合约结构,合约结构作为一种增进队生产的有效组织的方式而产生。尤其是,监察队生产中联合使用的投入的所有者的偷懒的能力由这一安排得到增进(监察成本降低了),且对投入所有者的约束(通过修改合约)更为经济。对不同的组织类型——非利润、利润分享、联盟、合作社以及合伙制的分析,并通过不同的投入形式的分析表明的涵义为,它们倾向于由企业所有,而不是由它所雇用。我们已推断了一个非常假定性的但也可能是很重要的解释。作为集中的团体(雇主)的信息流的结果,企业在关于大量特有投入的生产特征上呈现了一个有效的市场特征,它使这些信息能更廉价地获得,对资源的重组与新的使用可能比普通市场上的传统的搜寻能更为有效地确定。在这一意义上,投入是在一个企业内或企业间的相互间的竞争,而不是传统设想的通过市场的单一竞争。对企业内的竞争则使投入在企业间的竞争暗然失色。假定竞争是对关于不同投入的质量,它们在不同的潜在应用中的不同使用的知识与信息的显示与交换,这表明企业是一种增进投入资源的竞争的一种装置,同时又是一种能更有效地向投入支付报酬的装置。与市场和城市这种公共的或没有所有者的市场相比,企业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私有市场;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和传统的市场是两种竞争性的市场形式,是私人所有的市场与公共的或共同的市场的竞争。市场能忍受共有产权在组织与影响有价资源使用中的不足吗?A.A.阿尔钦 H.登姆塞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3、关于产权的理论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提出权利束构成的形成与结合的问题比经济学家所共同探讨的问题更为重要。经济学家常常将产权束作为一个论据,来寻求对决定价格和这些权利所附着的物品的单位数量的力量的解释。在本文中,我将试图形成一些关于产权的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地讨论了在社会体制中产权的概念和作用。第二部分为研究产权的形成提供了一些指导。第三部分阐述了一些将产权结合成特定的权利束以及那些决定与这些权利束相联系的所有制结构的基本原理。产权的概念和作用在鲁宾逊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的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通过生产更优质的产品而使竞争者受损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诋毁他就不行了。一个人可能被允许去诋毁他的入侵者而受益,但是他在一个价格下眼下销售产品则会受到禁止。那么很显然,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这一认识能很容易地导致产权和外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外部性是一个意义不明确的概念。为了本文的目的,这一概念包括外部成本、外部收益以及现金和非现金的外部性。没有一种受益或受报效应是在世界以外的,有的人或人们常常会遭受或享有这些效应。将一种受益效应或受损效应转化成一种外部性,是指这一效应对相互作用的人们的一个或多个决策的影响所带来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这就是该词在这里的含义。将这些效应“内在化”是指一个过程,它常常要发生产权的变迁,从而使得这些效应(在更大程度上)对所有的相互作用的人产生影响。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与社会相互依赖性相联系的每一成本和收益就是一种潜在的外部性,使成本和收益外部化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双方进行权利交易(内在化)的成本必须超过内在化的所得。一般地,由于交易中的“自然”困难,交易的成本要相对大于所得,或由于法律的原因它们也可能较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对自愿谈判的禁止会使得交易的成本无穷大。当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使用者对有些成本和收益没有加以考虑,但允许交易中内在化的程度增加。例如可以认为,一个企业在使用奴隶劳动时就没有承认他的活动的全部成本,因为它可以只向奴隶劳动者支付自给工资。如果允许谈判,情形就不会如此,因为奴隶会要求企业向他们支付以作为自由人的预期报酬为基础的自由的补偿。这样,奴隶的成本在企业的计算中就被内在化了。欧洲封建社会中的农奴向自由人的转变就是这一进程的一个例子。外部性的一个最有意义的例子或许是它在征兵中的广泛使用。纳税人通过不向讲授军务的教授支付全部成本而受益,他所逃掉的成本是自愿提供服务的人们所必须获得的追加总量。为了免税,这一总量是由征兵者向纳税人提供的补偿,对于自愿征兵的“将他买进(buy-him-in)”或“让他以自己的方式将他卖出(let-him-buy-his-way-out)”体制。征兵的全部成本将由纳税人来承担。使我经常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如此多的经济学家在看到烟尘时承认它是一种外部性,但当他们看到征兵时却不这样认为。人们所熟悉的烟尘的例子是由于谈判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由于有大量的相互作用的参与者),而使得将烟尘的所有效应内在化不值得,而征兵则是一种由禁止谈判所造成的外部性。在以上例子的逻辑关系中,产权在将外部性内在化中所起的作用就十分明显了。在一项关于一个人的自由权利的法律创立时,如果一个人要得到服务,这将迫使企业对纳税人提供部分补偿以足以包括使用他的劳动的成本。因此,劳动的成本在企业或纳税人的决策中就被内在化了。换言之,法律授予了企业或纳税人对奴隶劳动的明确的权利,这将迫使奴隶的所有者考虑愿意为他们的自由提供的支付总量。因此,尽管在这两种情形下财富的分配不同,但这些成本在决策中都被内在化了。在每种情形下内在化所需要的是,所有制包括了售卖的权利,正是对一种产权调整的阻止,对建立一种从那以后可以交换的所有权的禁止,妨碍了外部成本与收益的内在化。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这一进程中有两个显著的含义是确实的。当允许产权交换时,由此所致的组合是有效的,且这一组合与所有权分配给谁无关(除不同的财富分配会导致不同的需求外)。例如,老百姓与军队的有效组合将导致可转让的所有权,而不管纳税人是否会雇佣自愿兵,或征兵看是否会为了逃避服役而向纳税者提供补偿。由于纳税人所雇佣的只是那些(在“让他以自己的方式将他卖出”体制下)不愿提供免税的(在“将他买进”体制下)士兵,在“让他以自己的方式将他卖出”产权体制下,最高的投标者肯定是“将他买进”体制下的最后一位自愿者。我们将在后面回过来讨论其中某些观点,不过到现在,我们已为促进本文下面两部分的讨论打下了充分的基础。产权的形成如果产权的主要配置性功能是将受益和受损效应内在化,那么产权的形成就可以通过它们与新的或不同的受益与受损效应的形成的联系而得到最好的理解。知识的变化会导致生产函数、市场价值及期望的变化,新的技术,做同一事情的新的方式,以及做新的事情——都会产生社会所不习惯的受益和受损效应。我在本部分提出的论点是,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这一论题可以用稍微不同的方式来重述: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内在化的增加一般会导致经济价值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引起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辟,由此而使得旧有产权的协调功能很差。要对这一主张作出适当的解释,需要考察一个共同体对私有制的偏好。有些共同体的私有制没有很好的发展,但它们的国有制却高度发展。不过在一个共同体对这方面的偏好给定的情况下,新的私有和国有产权的形成将是对技术和相对价格的回应。我无意主张或否定产权的调整必然是为对付新的外部性问题所作出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结果。在西方社会所发生的这些调整,一般是社会道德和普通法的惯例逐渐变迁的结果。在每作出一步这种调整时,外部性在本质上是不可能与所要解决的问题自觉相关的。这些法律和道德试验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一些碰巧的程序,但在一个社会中它们与效率的实现却关系重大。它们的长期活力将依赖于它们如何为适应与技术或市场价值的重大变化相联系的外部性而修正它们的行为。对这一主张的严格检验需要进行大量的详细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引证大量与之相一致的例子:如空气的权利,出租者的权利,以及偶然事故的责任规则的发展等等。在这一部分讨论中,我将比较详细地陈述一组这类例子,它们所论述的是美国印第安人的土地私有权的发展。这些例子的范围很广,且非常接近于人类学领域所称的可信的证据。土著间的私有产权问题使人类学家着迷。他们所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试图评价一个在“人造的”文明中不受限制的人的“真实特性”。在进行这一争论的过程中,还没有包括能直接涉及我们这里所关注的论题的信息。这一争论中所出现的一个被人们所接受的经典论述和权威性观点是E.利科克的那篇题为“关于山区的狩猎区域与皮革贸易”的纪念文章。利科克的研究是循着F.G.斯配克的研究,斯配克已发现拉布拉多半岛的印第安人具有悠久的建立土地财产的传统。这一发现在我们所了解的有关美国西南印第安人的知识中是十分奇特的。它激发了利科克对居住于魁北克周围的广大区域的山区的进一步研究。利科克明确证实了土地私有产权的发展与商业性皮革贸易之间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地理上都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关系,这一相关性的事实基础还没有受到挑战。不过就我所知,还没有一种理论能清楚地论述土地的私有与皮革贸易之间的关系,在斯配克和利科克那里并没有涵盖能很好地适应于本文论点的事实材料。在做这一研究时,它明确地揭示了产权的调整在考虑经济学家经常引证的一个外部性例子——对动物的过度狩猎所起的作用。由于缺乏对其他人狩猎的控制,就没有人会对增加或维持动物存量的投资感兴趣,从而会发生过于密集的狩猎。因此,一个成功的狩猎者可被看作是将外部成本强加给继他之后的狩猎者——这些成本在决定狩猎的程度和动物的畜养时没有完全考虑到。在进行皮革贸易之前,狩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吃肉及狩猎者家庭所需要的少量皮毛,外部性是显然存在的。狩猎能自由地进行,且不需要估价对其他人的影响。但是这些外部效应的重要性是如此之小,因而不需要对考虑它们的任何人支付补偿。这并不能代表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利科克发现L.热那于1633-1634年冬天对山区所作的记录及F.德鲁莱特于1647-1648年所给出的简要说明,都没有证明土地私有的存在。这两个记载表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组织下,土地私有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测,皮革贸易的出现有两个直接的结果,第一,印第安人的皮毛价值大大增加了;第二,其结果,狩猎活动的范围明显扩大了,这两个结果都大大提高了与自由狩猎相联系的外部性的重要性,产权体制开始变化,其变化的方向尤其要求考虑由皮革贸易变得重要了的经济效应。利科克所收集的地理和分布的证据表明,早期的皮革贸易中心与最古老的和最完整的私有狩猎区域的发展具有准确无误的相关性。18世纪初,我们开始有关于在魁北克附近所发展的单个家庭的区域性狩猎与设陷井的安排的证据……就这—地区所涉及的最早的这一类安排来看,它所表明的是对狩猎区域的纯粹临时性分配,他们将这一区域分成条带状,以便更有效地狩猎,他们的习惯……是将土地恰当地分成两里格的地块以使各个团体能排他地狩猎,不过,养海狸的场所的所有制已经确立了,当它们被发现时,就给标上了一个记号,一个饥饿的印第安人可以杀掉和吃掉另一个人的海狸,只要留下皮毛和海狸尾就行了。狩猎区域的下一步可能是一种季节性的分配体制。1723年的一份匿名的记载这样论述到,“印第安人的原则是在他们所选择的狩猎地带的树顶上烧一个痕迹来作为标记,因而他们可以互不侵占……到该世纪中期,这些分配区域已相对比较稳定了。”在这一例子中表明了产权的变迁与新的受损和受益效应或对原来的这类效应的再评价相联系的原则是,皮革贸易促进了更为经济地畜养皮毛动物。畜养要求有能力阻止偷猎,这反过来又表明发生了关于狩猎土地财产的社会变迁,这些推理与上面引证的证据是相一致的,那么它与西南部印第安人缺乏类似的财产权利的事实是否一致呢?有两个因素表明这一论题是与西南部平原的印第安人缺乏类似权利相一致的。第一,平原动物和森林皮毛动物相比没有商业上的重要性,至少直到欧洲人将牛带来之前是如此。第二个因素是平原动物主要是食草动物,它们的习性是在一片广阔的土地上漫跑。因此,为确立私有狩猎边界所获得的价值,由于要阻止动物跑到相邻的土地的成本相对较高而降低了。因此,西南部无论是确立私有制的价值还是成本都使我们预期他们沿着这一路径的发展很小。在这里,外部性正好不值得考虑。拉布那多半岛的土地上所隐藏的森林动物的习性和那里的平原动物很不相同。森林动物可以将它们限制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范围,因而将畜养这些动物的效应内在化的成本大大降低了。这一降低了的成本,加上皮毛森林动物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从而使得确立狩猎土地的私有权更具有生产性,F.G.斯配克发现,半岛上的印第安人的家庭所有权包括大家一起去反击入侵者。动物资源的使用很节省,有时还广泛地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家庭的狩猎区域被分成四份,家庭每年在不同份上轮流狩猎。中间留出一片作为堤埂,它不用于狩猎,除非有规则的份地短缺时才被迫这样做。为了从美国印第安人的土地私有产权的现象中推断出我们的论题,我们要注意一个进一步确证了的证据。在西北部的印第安人中也形成了高度发展了的关于家庭对狩猎土地的私有权利——这些权利已包括对它们的继承。我们在这里再度发现森林动物所处的优势。西海岸也常常有航海者光顾,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皮毛贸易。产权的结合与所有制我已经论及,当产权对外部性内在化为收益和成本的影响更为经济时,它们就产生了。但是,我还没有检验那些支配特定的权利所有制的形式的力量。首先,我们必须区分几种理念上的所有制形式。它们是共有制、私有制和国有制。对于共有制,我是指一种由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实施的权利。在土地上耕作和狩猎的权利常常是共同拥有的,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权利是共有的,共有制意味着共同体否定了国家或单个的市民干扰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共有权利的权利。私有制则意味着共同体承认所有者有权排除其他人行使所有者的私有权。国有制则意味着只要国家是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不能使用国有资产,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这一权利。我不想详细地检验国有制,接下来要分析的目的是要了解支配共有产权发展为一种私有产权的一些主要原则。开始最好让我们分析一个特别有用的例子,它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土地所有制问题。假定土地是公有的,每个人都具有在土地上狩猎、耕作或开采的权利。这种形式的所有制没能将任何人实施他的共有权利时所带来的成本集中于他身上。如果一个人最大化地追求他的共有权利的价值,因为他边样做的一些成本是由其他人来承担的,他将会在土地上过度狩猎和过度劳作;动物的存量及上地的丰瘠程度就会迅速减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谈判成本和监察成本为零,每个拥有这些权利的共同体成员可能都会同意减低在土地上的劳动率,每个人可能都会同意剥夺他的权利。但很明显,要达成这一协议的成本并不为零,所不明确的是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谈判成本可能因许多人很难达成一个共同满意的协议而很高,尤其是当每个人对于他在土地上尽可能快地劳动的权利不让步时更是如此。但是,即使所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达成,我们还必须考虑监察协议的成本,这些成本也可能很大,在这一协议达成以后,就没有人拥有在土地上劳动的私有权利。所有人都能在土地上劳作,但协议是劳作的时数较短。由于在这一体制下不能将后代的全部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由现在的使用者来承担,谈判成本甚至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单个人拥有土地,他将通过考虑未来某时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土地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从而试图使它的现期价值最大化。这意味着他将考虑他所能想到的在他死后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因此我们很难看到现有的共有者在考虑了这些成本后能达成这一协议。实际上,一个对土地的使用具有私有权利的所有者就像一个中间商所扮演的角色,他的财富依赖于他对现在和未来的竞争性权利如何作出充分的考虑。但是,对于共有权就没有中间商。现在一代的权利在决定土地被劳作的集约度时被给予一个不经济的较大的权重的考虑,后代可望向这一代支付足够的补偿来改变现在的土地使用集约度。但是,他们却没有活生生的中间商来将他们的权利投放到市场。在共有财产体制下,一个人如果向其他人支付使他们降低在土地上的劳作率的补偿,他从他的努力中不会获得任何价值。共有财产意味着后代必须为他们自己说话,然而没有人能估量进行这一对话的成本。土地所有制的例子让我们正视了共有财产的很大不利。一个人的活动对他的邻里和后代的效应在这里不会被全部考虑进去,共有财产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一个共有产权所有者的活动的全部成本不是直接由他来承担的,而且他们不易注意其他人向他支付适当的量的意愿。共有财产排除了“使用财产就要付费”的体制,较高的谈判和监察成本使得“使用财产不必向他人付费”的体制无效。国家、法院或共同体的领导可能企图通过允许具有类似利益的人组成团体以拥有私有土地,从而将由共有财产导致的外部成本内在化。这些具有类似利益的合乎逻辑的团体当然是家庭和个人。让我们继续我们所使用的土地所有制的例子,假定对土地的私有权最初是随机地在现有成员中分配的,且在土地上所包含的每一权利的程度也是随机地决定的。土地私有制的结果会使与共有制相联系的许多外部成本内在化,因为对现在的所有者来讲,他能凭借排除其他人的权利,对有关的可实现的报酬进行全面的计算。这种收益与成本向所有者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激励。但是,我们还得面对外部性的问题。在共有财产体制下,共有产权的价值在最大化时没有考虑许多成本。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实,而且所有成员联合达成一个最优行为的协议的谈判成本非常高。私有权利的发展能更经济地使用资源,因为他具有排斥其他人的权利。大量的内在化就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的。但是,对一片土地拥有私有权利的所有者并不具有对另一个私有部门的土地的权利。如果不存在谈判,他在经济地使用他的土地时,就不会具有考虑由此对其他人的土地权利所产生效应的直接激励。如果他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一个水坝,他就不具有考虑由此对相邻土地所产生的较低水位的直接激励。伴随私有制所实现的收益和成本的不完全集中,只是这一体制所提供的一部分优势。另一部分或许是更重要的部分我们却没有注意到,即对剩余的外部性进行谈判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共有产权允许任何人使用土地,在这一体制下所有的人必须达成一个使用土地的协议。但是,与财产私有制相随的外部性并不影响所有的人。一般而言,只须少数人在考虑这些效应后达成这一协议就行了。将这些效应内在化的成本也大大降低,这是需要充分加以阐明的一点。假定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在犁田的过程中,看到第二个共有者在相邻的土地上建水坝,而这位农民更需要水像原来那样流入田里,因此他要求建坝者停止筑坝。筑坝的人说道,“要我停止你得付费。”农民回答说,“我很乐意向你付费,但是你怎样能保证给我回报?”筑坝的人回答,“我可以向你保证我不继续筑坝,但是我不能保证另一个人不继续这—工作,因为这是一种共有财产,我没有权利排斥他。”这种在私有财产安排下的两个人之间如此简单的谈判,我相信,这是单个的财产所有者要优于多个财产所有者的一个基本解释。事实上,所有者数量的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伴随能排斥其他人的私有权利所导致的谈判成本的降低,会允许大多数外部性能在一个十分低的成本下被内在化,这些与外部效应的形成没有联系的活动侵蚀了许多人。烟尘会影响许多住宅所有者,而没有人愿意向工厂付足量的费用来使其所有者减低烟雾的产出,所有的住宅所有者联合起来可能愿意付足量的费用,但是将他们组织起来的成本可能足以阻止有效的市场交易。如果烟尘不是来自单个的烟囱,而是来自一个工业区,谈判问题就更为复杂了。在这类情形下,经由市场来将效应内在化的成本可能非常之高。回到我们的土地所有制范例。让我们取消土地是按地块规模分配给随机选择的所有者的假定。这些所有者现在为了将所有剩余的外部性内在化,他们之间会进行谈判,有两种市场选择可供谈判者考虑。第一种是试图简单地在所有者之间达成一个合约协议,以直接对付处于争议中的外部效应。第二种选择是由一些所有者将其他人的土地买过来,从而改变所拥有的地块规模。到底选择哪一种安排又取决于哪一种更为便宜。我们这里所面对的是一个标准的关于适度规模的经济学问题。如果不同地块规模所有的规模报酬不变,那么只有在单个的、容易监察的合约协议能使外部性内在化时,完全的购买与合约协议之间才没有差异。但是,如果有几种外部性,以至于这一类合约必须要进行谈判,或如果合约协议很难监察,那末完全的购买将是一个更受喜欢的行为偏好。土地所有制的规模不经济越大,相互影响的邻里之间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将更倾向于选择合约安排。谈判成本和监察成本与依赖于所有制的规模的成本相比,土地倾向于由使这些成本最小化者拥有。规模经济、谈判成本、外部性以及产权的改变可能被视为那种认为所有制倾向于是个人的事情,我假定大的公司在经营中的规模经济是一个事实,而且它也对通过从许多相等份额的购买者手中获得资本从而能更廉价地满足对等额资本的较大需求。当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规模经济时,资本的供应中就没有规模经济了。因此,对于许多“所有者”来讲,他们渴望形成一个股份公司。但是,如果每个所有者都参与了公司必须作出的每一项决策,那末在公司经营中的规模经济将很快为较高的谈判成本所压倒。因此,在大多数决策中产生了一个控制代表,且在其中大多数情形中,一个小的管理团体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因此,有效的所有制即对财产的有效控制现在在法律上集中到了管理者手中。这是第一次的法律修正,由此承认了在获取规模经济时存在较高的谈判成本。不过,在合股契约法下,所有制结构也产生了一些外部性的困难。如果公司失败,合股法将要求每一位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直至他们的经营能力的极限。因此,管理性的所有制事实上对股东产生了很大的外部效应,如果产权保持不变,这一外部性将使得经营者在从富有的个人那里获取等额资本时极其困难。尽管这些人可以从其他股东那里获取赔偿,但是诉讼的成本将会很高,因此,第二项法律修正是有限责任,它被用于降低这一外部效应,事实上的管理所有制和有限责任的结合会使经营的总成本最小。股东实质上是等额资本的出借者,而不是所有者。尽管他们确实参与了关于企业合并之类的不寻常的决策,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是他们的股份,而不是公司,所有制的控制意义,再度成为一般的个人的事情。股东拥有他们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少数其他头头则行使对公司的控制。为减轻管理决策对股东的影响,即使这种所有权形式下的外部性的影响最小化,也需要对权利作进一步的法律修正。与合伙制法不同,股东可以在事先未得到其他股东的许可或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出售自己的股权。因此,如果股东的偏好与管理者的偏好不再保持一致,股东的退出是很容易的,这种“应急出口”极其重要,并由此引致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由交换和竞争性的管理集团提高了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这有助于使与公司所有权结构有关的外部效应最小化。最后,有限责任使得股份的购买者不需要详细地审查公司的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资产,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股份的成本,这些责任只是在每一股份的价格上会对购买者产生相反的影响。在土地所有制的范例中,所有制归于个人与一个人的所有制同所有成本最小化相一致的这种双重倾向十分明显。这一范例可以被延伸地应用到公司,但是还不清楚的是这一范例到底有多广的应用。考虑版权和专利问题,如果一种新的思想为所有的人随意占用,如果存在对新思想的共有权,人们就缺乏发展这类新思想的激励,这些新思想所产生的收益也不能集中到发明者手中。如果我们将某些程度的私有权扩展到发明者,这些思想将会以更快的速度涌现出来。但是,私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们只对其他人的效应视若当然。一种新的思想可能使一种旧的思想过时,它也可能使另一种旧的思想更有价值。这些效应不会被直接考虑进去,但是它们可能会通过市场谈判而引起新思想的发明者的注意。所有的外部性问题都与土地所有制例子中所产生的问题极其相似,相应的变数是相同的。我在本文所表明的是一种关注产权问题的方法,但它的意义还不仅仅如此。它也是一种关注传统问题的不同方式。我希望这一方法将能够阐明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H.登姆塞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4、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本研究的目的是要推导出一个关于分成租佃的理论,以此来揭示在农业中的一种主要土地租佃形式下的资源配置的性质。分成租佃是一种土地出租的形式,在这种租约形式下,地租是佃农在每一时期的产量的一个合约比例。一般来说,土地所有者提供土地,佃农提供劳动力,其他投入可能由任何一方提供。因此,分成租佃是一种分成合约,我们在这里将它们定义为两个或更多的人为了某一相互同意的产出而组合私有的生产资源。合约各方按照他们所投入的生产资源来约定一个共同接受的报酬率,以此来分享实际产出。我们可以从标准的经济学原理中衍生出关于在类似的资源所有制下的所有土地租佃形式的理论。已有的印象是分成租佃会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我们在这里将表明无效性的观点是一种错觉。在私有产权下,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自耕土地;是雇佣农民来耕种,还是以一个固定的租金出租给租地者,或是与他的佃农分享实际产出,它们所暗含的资源配置是相同的。在陈述我的理论之前,让我们先简单地讨论一下已有的关于分成租佃的分析。对相当于税收方法(Tax-equivalent Approach)的检验分析分成租佃的传统方法可以被称之为“相当于税收方法”。由于在分成租佃形式下所生产的每一单位产出中都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给人们的印象就类似于一种按价征取的税收——生产的每单位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土地所有者(政府)通过“征税”拿走。人们认为,它与固定地租和在所有者自己耕种时的产出分配是不同的——在后一种形式下耕作者获取产品的全部增量。因此,分成租佃被说成是导致了不集约的(和无效的)农作,因为佃农在土地上劳动与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了。为了澄清这一论点的线索,我们将提供一个几何描述。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只有佃农投入了劳动。在图1中,佃农的劳动t以横轴来衡量, 代表佃农在一块给定的土地上劳动的边际产品。佃农的边际成构 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是水平的,W是现行的工资率。如果土地所有者雇佣农民来耕种,均衡点为B,所雇佣的农业劳动量为t2。在达到这一均衡时,即有边际等式: 。所有者耕种时也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管是他自己在所拥有的土地上劳作到t2或是劳作到其他时间,还是他自己的劳作少于t2,另外再雇佣劳动者。总地租作为土地所有者所获取的土地报酬以面积MDB来表示,这一数额等于在固定租约下的租金额。然而,在用相当于税收方法来分析分成租佃时,佃农在扣除地租后的边际净收益 在每一点都将下移,即如果土地所有者获得年产量的40%(r=0.4),佃农得60% 在每一点上是 的60%。当佃农的决定是在边际作出的时,均衡点为A。这时,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佃农的边际收益,即 ,与之相应的佃农劳动量为t1。在这一条件下,总产量以面积ODJt1表示,土地所有者所获取的地租等于面积EDJA,佃农的份额等于面积OEAt1。在均衡点A时,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品要大于佃农的边际成本。因此,分成租佃是无效的(面积JAB代表经济浪费)。在非土地性投入和对土地的投资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我们不难看到,所谓的均衡位置A是一种推断。正如图1所表明的,面积MEA代表佃农的所得高于他的工资的量(面积OMAt1)。佃农的这一残余所得的存在(面积MEA)是与均衡不一致的。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所有者可能从佃农那里获得残余,或可能制定分成合约以使佃农的投入量大于t1。进而,土地所有者可能选择工资合约、固定租约或将他的土地所有权出售。在每种情形下的租金(利息)收入都要高于分成租佃下的地租。事实上,即便我们接受了相当于税收的方法,并让佃农单独在边际上作出决定,他也没有理由为土地所有者劳动到t1。佃农从劳作中所获取的总收入将高于他在许多农场劳作时应该获得的量,并且在每一农场中提供一个微不足道的劳动量。相当于税收方法的疏漏是,它对分成合约缔结的条件没有任何明确的论述。在分成合约下,当合约形成后,参与合约的各方必须达成共同的协议来遵守合约。在固定租约和工资租约下,要素支付的合约条件是变化的,它们由市场来决定,而它们反过来又决定合约双方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分成合约已不例外,尽管它的合约条件是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的。在这一见解下,我提供了以下的分析来得出分成合约的条件与市场均衡的一致性。定义分析我们的分析是基于一个自由市场中,在私有产权约束下谋求财富最大化的前提。在对资源具有排它性和可让渡性权利的条件下,缔约各方可以接受或否决分成合约的谈判条款。我们假定缔结合约的成本为零。在图2中,垂直的供给曲线的横坐标S标明属于某一地主的土地面积总量,h代表一个佃农所占有的土地面积,q代表产品。那么,土地的边际产品 会随着h的增加而下降,在此一个佃农(或佃户)的农作投入保持不变。假定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地租为年产量的60%,即r=0.6,合约的边际租金曲线 位于 的60%上。 与 间的纵距就是佃农的边际收入 ,它被定义为佃农的收入会相应于他所使用的土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与 间的阴影面积代表佃农所获得的农作总收入, 下面的面积则代表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租金总额。如果佃农的收入高于它所获得的可供选择的所得,他将仍就从事农作,并使用所获得的所有土地,只要土地的边际生产率大于零,而且除土地之外的其他农作投入保持不变。为了使财富最大化,土地所有者会提高地租率——进而抬高 曲线——直到佃农的农作收入等于它的可供选择的所得为止。然而,地租率还不是土地所有者谋求财富最大化时可以调整的唯一变量。如果地主将土地分租给几个佃农能获得更高的地租总额,它就不会让一个佃农来耕种所有的土地。图3说明了这一点。在图3中,垂直线T1,T2,T3,……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个佃农使用的土地的分界线,当耕作现有土地的佃农数增加后,土地的边际产出曲线相对于只有一个佃农时的情形会向上移动。假定现在对所有佃农的租金率相同,曲线 , ……分别为每个佃农的边际生产率曲线 , ,……分别为每一佃农的边际合约租金曲线,每个佃农的收入分别以该佃农的 与 之间的面积来表示。为了使财富最大化,土地所有者将使总边际生产率的积分与佃农收入的积分之差最大,它以图3中的阴影部分来表示。土地所有者将使合约的边际租金曲线的积分最大,这意味着每一佃农的收入不会高于他的可供选择的所得。不过,随着分配给每一佃农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地主征收的租金率必须要低于佃农所获得的可选择所得,因而,要求降低边际合约租金 ,以避免佃农放弃租地。 的这种减少将导致从佃农那里征收的租金率降低,而且,如果每一佃农的土地规模继续减少,租金率最终会变得更低,从而使得他从土地中所获取的租金总额下降。因此,这一解释是可以明确定义的:在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总量与佃农的投入成本给定时,土地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要求同时决定每一佃农的土地规模与租金率。换言之,当对土地和佃农投入的资源为私有产权时,由地主和佃农共同议定的分成合约条款将包括租金率以及与均衡相一致的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率。数学分析为了简化起见,假定有两种同质的生产要素h和t,h是每一佃农农场的土地数,t是在每一农场中佃农的劳动力数。再假定,每个佃农农场的生产函数是相同的。在这些假定下,每一合约的佃农农场的土地规模h与地租率r必然达到同一均衡。设每一佃农农场的生产函数为q=q(h,t),每一农场的土地数量h等于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总量H除以农场数m,即h=H/m。那末,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总额R就等于农场数乘以每一农场的租金额,即R=m·r·q(h,t)。在竞争约束下,Wt=(1-r)·q(h,t),这里,W代麦佃农劳动t的市场工资率。那末,土地所有者的问题是在竞争的约束下,通过对m,r,t的选择使R最大化。即,maxR=m·r·q(h,t),条件为Wt=(1-r)·q(h,t)(m, r, t)构成拉格朗日表达式,问题就是L=m·r·q(h, t)-y[Wt-(1-r )q(h,t )]的最大化,其必要条件为:(1)(2)(3)(4)从上面的等式(2),我们得出: 要注意的是,dh/dm=d(H/m)/dm=-Hm2,等式(1)即成:即:或 这表明每英亩土地的租金等于均衡时的土地边际产出,这个条件与定额租金合约下的条件相同。从等式(3),我们得出:即佃农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工资率,这一条件与工资合约下的条件相同。最后,解等式(1)和(4)的r,即,在均衡时,租金率必须同时满足后面两个条件。换言之,在均衡时,土地的产出弹性 等于总产量减去净佃农成本(地租)作为总产出的一部分,(q-Wt)/q。几何解释和进一步的说明前一部分得出的结果可以在几何上予以论证。图3的量度相同,但在图4中我们仅集中分析一个佃农,这意味着地主拥有的全部土地可能没有充分利用。曲线q/h代表所雇佣的一个佃户的土地平均产品,也就是当一个佣户的所有其他农作投入不变时,相应于土地规模的平均产品。曲线f/h或总的固定农作成本除以农作面积,表示产生了预期的a/h的农作投入(除土地外)成本,假定此时所有的农作投入由佃农承担;a/h曲线就是除土地以外的总成本除以相应的土地面积,它包括与相关的生产时间期间内所对应的劳动、种子、肥料和农作设备的成本。即f/h=ptt+pzz+……)/h;这里f是除土地以外的总不变成本,Pt,Pz,……是佃农的劳动t、肥料z等要素的价格。由于我们认为农作中的非土地投入不变,f/h曲线就是一条直线双曲线,a/h与f/h间的垂直距离确定了(q-f)/h,即单位土地的租金,它考虑了佃农的可选择性成本。定义f/h的佃农投入总量是由合约规定的,这一点是本质性的,因为如果仅规定租金率,佃农可能会承担较少的投入义务。正如在第1节所表明的,在任一租金率给定时,对于所生产的每单位产出,都只有一部分归佃农。如果农作决策完全是由佃农作出的,佃农投入的成本增量就会低于相应的边际产出,这将是符合佃农利益的。在相互认可时,经济理论则暗含着佃农的合约总投入量将是一个能产生最高的(q-f)/h的量,或者说是能使单位土地的租金额最高的量。由于在图4中边际农作成本常常为零,(q-f)/h的最大值可能是按如下方式获得的。由于所规定的佃农投入量增加的结果,f/h的每一次向上移动,都会引起q/h的相应上移。前者代表了非土地的边际成本,它以一个固定的比率(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不变的边际要素成本)增加;后者代表追加的佃农(即非土地)投入的边际生产率以一个递减的比率(即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品递减)增加。当f/h与q/h的边际上移相同,或当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品等于佃农的边际成本时,最高的(q-f)/h值(与一个特定的f/h曲线相联系)即可获得。定义f/h的相关的非土地农作成本包含了与生产性均衡相一致的佃农投入水平。根据定义,为了使财富最大化,种植或轮作的作物及生产方法的选择限定于那些可以使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现期价值最大的作物。也就是说,它们能使地主的年租金最大化。因此,认可选择的q/h与f/h所演生出的决策的(q-f)/h曲线或平均租金最高。为了更精确地说明这一点,(q-f)/h的最高值定义了每英亩土地的成本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土地的边际产品aq/ah或图3中的(aq/ah)1与(q/h)和(q-f)/h在它们的最高点相交,分配给这一佃农的均衡土地规模就是当(q-f)/h处于最大时的土地面积。每英亩土地租金的最大化将使地主所持有的全部土地的年租金最大。对于所决定的佃农的均衡土地规模(T1),在均衡土地面积确定的条件下,均衡租金率等于(q-f)/h除以q/h(在T时),即租金率r等于图4中标明的ar/ap。在这一均衡率给定时(比如70%),我们可以描绘出边际合约曲线(aq/ah)r在aq/ah曲线上的百分比。由于租佃契约要求佃农支付其总产出的一个百分比,如(aq/ah)r所表示的,就佃农所使用的土地数量而言,土地成本不再是一个限定性的因素。为实现收入最大化,佃农宁愿将土地利用到aq/ah为零为止,而同时正如契约所规定的,他所拥有的农作不变。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将佃农的土地持有量限制在T1,并将剩余的土地以类似的合约安排划租给其他的佃农。但由于在租金率r下,佃农可选择的所得在其他地方可能更高,他就会放弃承租,因此,他并不能成功地将土地持有量限制在低于T1的水平上。有几方面可能是要注意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佃户都具有同样的生产性。有些佃户可能由于他们具有某些“特有”的生产要素赋予,如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他们可能生产得多些,在竞争均衡条件下,那些内部边际佃农将是更具有生产性的佣农。因此,f/h曲线的定义将包括佃农的转嫁租金(inputed rent)。土地所有者不能对佃农间效率的变化进行成功的辨别,即使辨别本身不产生成本。但由于地主雇佣了边际佃农(生产能力不高的佃农),他也可以将更有生产能力的佃农从一个有辩识力的地主那里竞争过来。第二,即使土地是同质的,每一佃农的土地规模也可能是不同的。我们将土地的同质性定义为它们在物理属性上是完全相同的,且单位土地的租金价值相同——也就是说,不同佃农农场的(q-f)/h曲线的顶点高度一样——如果这些佃农的生产函数不同,不同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也会不同。这也意味着不同佃农农场的租金率也可能不同,即在使其年租金率最大化的过程中,如果佃农的生产函数要求不同的投入集约度,土地所有者就会对不同的佃农配以不同规模的土地,并征收不同的租金率。在均衡状态下,当给定土地是同质的时,每一农场的边际生产率必须在每一边际上相等,因为它是在(q-f)/h的值最高时进行的土地分配的。第三,农作成本(除土地成本外)可由佃农和土地所有者分担。在这种情况下,f/h曲线代表组合的成本。如图4中在a/h和f/h给定时,f/h减去土地所有者的投入成本就会较低,这样就确定了一条较高的(q-f)*/h曲线,这一较高的(q-f)*/h曲线不仅测度了土地的成本(租金),而且也测度了土地所有者的非土地农作成本。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租金率会因此而提高,在每一点上将按同一比例上移。这一变动的内涵极其重要,它不管土地所有者是否同佃农约定了要他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资,同时征收的租金率也较低;也不管土地所有者自己是否会对土地投资,同时向佃农征收较高的租金率,只要投资能导致较高的租金率,它就能进行下去。由此我们得出,对于任何合约形式,佃农都毋须拥有所需要的全部投入量,如果他所拥有的投入量不足,佃农可以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的合作、分租、雇工、借用或者同另一家庭联合租佃的办法来增加农作投入。此外,在土地等级与生产函数不同的农场中,它们要求有不同的佃农投入,这又正好与佃农的不同投入禀赋相匹配。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解释的条件:当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佃农投入的边际产品时,可以使每单位土地的租金值(q-f)h最高。正如图4所描绘的,在(q-f)/h的最高值给定时,每一佃农的土地规模(T1)是给定的,相应的租金率r将为ar/ap,在区分线T1上,每英亩土地的租金,即ar,(q-f)/h或ar/ap,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在T1时,我们也得出了租金率的唯一条件:这与我们的数学解释是相同的。由于我们在数学推导中假定只有一个佃农的投入f=wt我们得出:定额租约与在市场准则下签订的分成合约的比较定额租约与分成合约之间到底有什么差别?两者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们如何选择劳动-土地比率(或非土地投入与土地的比率)。对于定额租金,当它受到分成制的竞争制约时,佃农提出他所要使用的土地数量,由他单独决定用于每个生产周期的非土地投入量。在分成租佃时,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集约度。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下,财富的最大化值都决定了每一农场的土地规模以及所使用的其他投入。由于在这两种合约形式中对决策的限制因素是相同的,因而这也意味着它们所使用的资源相同。为了便于说明,让我们再暂时回到图4。在定额租金合约下,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地租可能等于每英亩的(q-f)/h的最大值,或为ar。佃农所承租的土地将再度为T1。这时,每英亩的租金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品。如图,给定q/h和f/h,如果出租面积大于T1,每英亩的租价将高于土地的边际产品。相反,如果出租面积小于T1,佃农来自于农作的总收入将小于它的可供选择的所得。因而,每个在分成制下的农场的土地规模与土地所有者所获取的年租金确实与分成制下完全相等。进言之,如果在同一等级的土地上耕种同样的作物,且生产函数相同,则在定额租金下的佃农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也不得不承担同样的f/h。正如在分成制下一样,如果一个佃农并不具备所必需的投入量,他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他也可以租一个对农作投入要求较少的农场。我们再提一个问题:在分成租佃下,土地所有者会采取什么样的准则来实现均衡的土地规模以及与每一佃农达成租金率?很显然,必须是在给定的土地上选择最为有效的作物种植类型,而且必须考虑佃农所需要的投入。所有的事前决策都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不过,由于合约的任何一方的错误预期都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这会导致佃农的土地规模和租金率偏离财富最大化原则。不过,同样很显然的一点是,在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合约双方必须遵守的简单规则。当土地的某一等级给定时,在现行的租金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下,会存在佃农的投入需求、租金率与佃农的土地规模的某些组合。事实上,在私有产权条件下,给定了土地可自由转让(可市场化)的权利后,一个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必亲自了解农作的细节,对资源的所有权的竞争会诱致有效的合约。如果佃农所种植的作物价值不很大,如果租金率太低,而每一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太大,或所要求的佃农投入太少,则作为给予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报酬的年租金将低于利息率。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能会进行适当的凋整,把土地租给其他的佃农,从而选择一个不同的合约安排;他也可能直接出卖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合约的安排是佃农的分成收入低于他的可供选择的收入,则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会出高价获得他的服务。由于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着竞争,佃农之间的竞争会确保他们完成合约所规定的投入量。事实上,土地所有者只需要通过检查产出就可以知道佃农是否遵守合约条款,从而决定分成合约是否能继续下去。然而,在实际中,交易常常是由受雇的代理人来操纵的,他能使之限定到接近于真实的收成。尽管许多的改革家和小说家认为佃农没有决策权,因而他们是受剥削的。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分成合约至少在中国是一种君子协定:一旦谷物收获,佃农就邀请地主赴宴,之后,他们就对谷物进行分配,佃农把应属于地主的那一份交给他主,在交割之后,地主又回请佃农。如果地主想解除与佃农之间现有的关系,他们在这时就可以了结。如果佃农想放弃承祖,他可以在地主到佃农家赴 宴之前离家,以表明他的意向。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