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个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时,活动的产物便只有外在于它的目的。一个客体由于目的而具有一个这样的规定性,与另一个仅仅是机械的规定性,一般说来,是有区别的,因为那个客体是一个统一的环节,从而即使这样的规定性对客体是外在的,它本身毕竟还不是一个单纯外在的东西。这样的统一所表明的客体,是一个整体,它的部分、它自己的外在性对它是漠不相关的;这是一个有规定的、具体的统一,它把有区别的关系和规定性都在自身联合起来了。这个统一不能从容体的属性来形成概念,就有规定的内容说,也是一个不同于客体特有内容的内容;这个统一,就其自为的本身说,不是一个机械的规定性,但在客体中,它还是机械的。正如在合目的的活动的产物里,目的的内容和客体的内容是互相外在的那样,在推论的其他环节里,这种活动的规定,也是互相外在的,——这些规定,在进行结合的中项里,就是合目的的活动和那成为手段的客体,在主观目的里,即在另一端里,就是作为概念总体那样的无限形式和概念的内容。主观目的由关系而与客观性结合,就关系而言,无论这一前提,即规定为手段的客体对还是外在的客体的关系,或另一前提,即主观目的对那被造成是手段的客体的关系,两者都是直接的关系。因此,推论总有形式推论的一般缺点,即,推论由关系组成,关系本身却不是结论命题或中介,它们倒不如说是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对于结论的产生,它们应该作为手段来服务。假如我们考察一个前提,即主观目的与那由此而变成手段的客体的直接关系,那么,主观目的并不能够直接与那个客体相关, 因为那个客体与另一端的客体,同样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在另一端中,目的就须通过中介来实现。所以在它们被建立为有差异的东西的情况下,就必须在这种客观性和主观目的之间插入它们的关系的一个手段;但这个手段同样又是一个已经被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在它的客观性和目的性的规定之间,又耍插入一个新的手段,如此以至无穷。这样就建立了中介的无限进展。——从另一前提,即从手段对还不曾规定的客体的关系看来,情形也一样。它们既然是全然独立的,它们便只能在第三者中联合,如此以至无穷。——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前提已经事先建立了结论,那么,结论正如它之仅仅由直接前提而是结论那样,只能是不完全的。结论或合目的行动的产物,无非是一个由外在于它的目的所规定的客体;从而这个客体与手段是同一个东西。因此,在这样的产物中出来的,本身只是一个手段,不是一个实现了的目的;或者说,目的在这个产物中并未真正达到客观性。——因此,一个由外在目的所规定的客体,应该看作是实现了的目的或仅仅是手段,那是无所谓的;这是一个相对的、对客体本身是外在的而非客观的规定。所以一切客体都同样是目的的手段,一个外在的目的是在它们中实现的。那为了实现一个目的而使用的、并在本质上被拿来当手段的东西,是就其使命(规定)而被消磨掉的手段。但即使应该包含实现了的目的并表现自身为这个目的客观性那样的客体,也是会消逝的;它同样也并非由于一个静止的、保持自身的实有,而只是在它将被消磨掉的情况下,来完成它的目的,因为只有当它的外在性,即它的客观性,在概念的统一中扬弃自身时,在这种情况下,它才符合于概念的统一。——所房屋、一架时钟,对为它们的生产而使用的工具说,好象是目的;但石头、梁柱或轮、轴等等构成了目的的现实,而它们之完成目的,又只是通过它们所遭受的压力,通过它们同空气、阳光、水份发生的化学过程并通过它们的磨耗而使人兔掉这些过程①等等。所以它们只是通过使用和损耗来完成其使命(规定),并只有通过它们的否定才符合它们所应该是的东西。它们不是肯定地与目的联合的,因为它们仅仅外在地在它们中具有自身规定,并且仅仅是相对目的,或说在本质上也仅仅是手段。① 指人居室内可免日晒雨淋,而房屋自身则以风日雨水等消蚀而朽坏。——译者总之,这些目的如指出过那样,具有一个受到限制的内容;它们的形式是概念的无限的自身规定,而概念则由于目的限制了自身,成为外在的个别性。受到限制的内容使这些目的不适合于概念的无限并成为非真理;这样的规定性由于必然性范围,由于有,已经把自身忖托于变和变化,并且是会消逝的。3.这样发生的结果,即外在的合目的性只不过具有目的性形式,它实际上只达到了成为手段,并未成为一个客观目的,——因为主观目的仍旧是一个外在的、主观的规定,——或者说,当它在活动并且即使仅仅在一个手段中完成时,它也还是直接与客观性结合着并沉没于其中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客体,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没有到达手段那里,因为在目的的实现通过手段来完成之前,手段已经先需要目的的实现。但结果不仅事实上是一个外在的目的关系,而且是这种关系的真理,是内在的目的关系和一个客观目的。目的给自己事先建立的那个对概念独立的客体外在性,在这个事先建立中被建立为一个非本质的映现,并且也已经自在自为扬弃了;目的的活动因此毕竟只是这种映现的表现及其扬弃。——正如通过概念所表明的那样,第一个客体通过传达就变为手段,因为它自在地是概念的总体,而它的不外是外在性本身那样的规定性,也仅仅被建立起来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东西,因而在目的本身中也是作为目的自己的环节,不是作为一个对目的独立的环节。所以客体成为手段的规定,全然是一个直接的规定。因此,对于主观目的说来,为了使客体成为手段,除了目的自己本身的确定而外,并不需耍对客体的强力或其他的确定;目的自己本身的规定,如决断、解决,只是建立起来的客体外在性,客体在其中象是直接服从于目的,而除了自在自为之有的虚无这一规定而外,就再没有与目的对立的任何其他规定。通过客观性的客观性第二次扬弃,其差异是这样的,前一次扬弃,目的是在客观的直接性中,因此后一次不仅是第一次直接性的扬弃,而且也是客观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和直接的东西两者的扬弃。否定性就以这种方式回到自身,这样,它便既是客观性的恢复,但却作为是一个与它同一的客观性的恢复,而其中同时又是客观性的建立,即作为一个只由目的来规定的、外在的客观性的建立。由于后者,结果如以前那样,仍然是手段;由于前者,结果就是与概念同一的客观性,即实在化了的目的,在此目的中,那成为手段的方面就是目的的实在本身。手段所以消失于实现了的目的之中,因为它只不过象是直接蕴含于目的之下的客观性,这个客观性在实在化了的目的中,就作为目的回归到自身里那样;再者,中介本身,作为外在的对待,也随同上述情况而一方面消失于客观目的的具体同一之中,另一方面又消失于实有的那个作为抽象的同一和直接性之中。这里也包含着那第一个前提,即目的对客体的直接关系所要求的中介。实现了的目的也是手段,反过来,手段的真理也同样是这样的东西,即本身就是实在的目的,而且客观性的第一次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正如第二次扬弃也表明了自身耍包含第一次扬弃那样。概念规定自身,即它的规定性是外在的漠不相关,这种漠不相关在决断中直接被规定为扬弃了的,即内在的、主观的规定性,同时又是事先建立的客体。概念进一步超出自己,就显现为事先建立的客体直接传达并蕴六千它之下,这种超出同时也是那种外在性的内在的、包括在概念以内的、即被建立为扬弃了的规定性之杨弃,同时也是一客体的事先建立之扬弃;于是这个貌似第一次漠不相关的客观性的扬弃,也已经是第二次扬弃了,是一个贯通着中介的自身反思和实现了的目的。概念的规定性在客观性范围内,具有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形式,当这里概念在客观性范围内是在与自身起相互作用时,这里要说明它的运动,便加倍困难和复杂,因为这个运动本身就直接是双重的,并且第一个也总是第二个。在自为的概念中,即在概念的主观性中,概念与自身的区别,是作为直接的、自为的、同一的总体;但这里既然它的规定性是漠不相关的外在性,那么,其中的自身同一也就又是直接自身排斥,因为那被规定为对这个同一是外在的和漠不相关的东西,反倒是这个同一本身,而这个同一,作为它本身,作为自身反思,反倒是它的他物。只有坚持这一点,概念的客观的自身回归,即概念的真正客观化,才会得到了解,——了解到这种中介所贯穿的每一个别环节,本身都是中介的整个推论。所以概念的原始的、内在的外在性,就是一个外在的客体的直接建立或事先 建立,由于这种外在性,概念就是自身排斥的统一,是目的及其成为客观化的努力;自身规定也是一个不曾由概念所规定的外在客体的规定,反过来说,这个规定也是自身规定,即杨弃了的、被建立为内在的外在性——或说外在客体的非本质的确定性。关于第二种关系,即作为手段那样的客体的规定,方才已经指出怎样它在自身中就是目的在客体中的自身中介。——同样,那第三者,或说机械性,是在目的统治下进行的,并且通过客体来扬弃客体,那样的第三者一方面是手段的扬弃,即已披建立为扬弃了的客体的扬弃,从而是第二次杨弃和自身反思,另一方面又是外在客体的第一次规定。如已经注意过的,后者在实现了的目的中,重又只是一个手段的产生;当有限概念的主观性轻蔑地抛掉手段时,它在它的目的中便不会达到[比手段]更好的东西。但是,说目的在手段中达到了,而且手段和中介都保持在已完成的目的之中,——这样的反思却是外在的目的关系的最后结局,这种关系在这个结局中扬奔了自身,并把这个结局表现为它的真理。——上面所考察的第三种推论因此便有了区别,即它第一是先行推论的主观目的活动,但通过它自身,又是外在客观性,从而是一般外在性的扬弃,也就是被建立的外在性的总体。在我们看到了概念的主观性或自为之有过渡到它的自在之有或客观性风后,那未,更企一步,它的自为之有的否定性便又在后一情况中突出了;概念在这否定性中这样来规定自身,即它的特殊性是外在客观性,者或说,作为单纯的具体的统一,这个统一的外在性就是这个统一的自身规定。①目的的运动现在就达到了这一点,即:外在性环节不仅是建立在概念中,概念不仅是应当和趋向,而且作为具体的总体,是与直接客观性同一的。这种同一性一方面是单纯的概念和同样直接的客观性,但另一方面同等重要的又是中介和单纯直接性,那种直接性唯有通过自身扬弃那样的中介才是的:所以概念在本质上是这样的,即作为自为之有的同一,与它的囱在之有的客观性区别开,并因此具有外在性,但在这个外在的总体中,又是这个总体的自身规定的同一。*所以概念现在就是理念。① 参看第203 页。24-19------------------------------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位置:第三部分 理念 第一章 生命=============第三部分 理念=============①理念是充足的概念、即客观的真或真本身。假如某物具有真理,它便是由于它的理念而具有真理的,或者说,某物唯有在它是理念的憎况下,才具有真理。——此外,理念一词,无论在哲学中,或在通常生活中,也都常常被当作概念甚至被当作单纯的表象来使用;“我对于这场官司、这所房子、这个地方,毫无理念(观念)②。”③康德曾要求理念一词重新用于理性概念。——在康德看来,理性概念应该是无条件的东西的概念,们就现象而言,则是超验的,即是说,从它不可能作出适合于它的经验的使用来。理性概念应当用于理解,知性概念应当用于对知觉的知解Verstehen。——但事实上假如知性概念真的是概念,那未,它们就是概念,——理解将由知性概念而有,并且知觉的知解也将由知性概念而变为理解④。但知解假如只是用这样的规定,例如整体与部分、力,原因之类,来规定知觉,那未,这就只意谓着用反思来进行规定;同样,这里的知解也只能是指对于完全规定了的咸性内容的一定表象①;正如对一个人指路,说他在树林尽头必须往左走,他回答“我知道了”,这种知解不过是指那种在表象和记忆中的把握。——连理性概念这个词,也有些拙劣;因为概念总是某种理性的东西;而当理性在与知性和概念本身相区别的情况下,它就是概念和客观性的总体。——就这种意义说,理念就是理性的东西;——它之所以是无条件的东西,是因为唯有那个无条件的东西才在本质上具有与一个客观性相关的条件,但这一客观性并不是由那个无条件的东西本身所规定,而恰恰相反,是一个还在漠不相关和外在的形式中那样的客观性,如外在目的还曾有过的那样。① 参看第205 页。② 自英国经验派以来,ldee 一词,与我们一般所谓“观念”相当。但德国古典唯心哲学自康德以后,把ldee用来指无法应用于经验的所谓理性概念,企图恢复柏拉图((((s 的意义,这已经习惯译作“理念”,以示与经验派的“观念”有别,我们也粟此译名,但此处黑格尔利用同一个词于日常用语,用“理念”中文便很别扭,所以我们在“理念”后加括号“观念”。——译者③ 参看第205—206 页。④ 黑格尔这里反对康德将知性概念与理性概念截然划分,指出其间有辩证的发展。——译者① 这是黑格尔对康德的知性所作的解释。——译者由于理念这个词现在对于客观的或实在的概念,采取保留、拒绝的态度,并且与概念本身、尤其是与单纯表象相区别,所以对往后关于理念的那种评价,更必须加以斥责,根据那种评价,* 理念仅仅被当作是某种非现实的东西,并且关于真的思想也说那“只不过是理念(观念)而已”。假如思想只是某种主观的和偶然的东西,那未它们当然没有更多的价值,但是它们也并不因此而落在有时间性的和偶然的现实之后,现实除了偶然和现象的价值以外,也同样没有更多的价值。反过来说,假如理念因为它就现象而言是超验的,因为在感官世界中不可能提供任何符合于它的对象,所以它就不应具有真理的价值,那未,因为理念缺乏那种构成现象、即构成客观世界非真之有的东西,因此就否认理念的客观有效性,这却是奇怪的误解。②就实践理念而言,康德认识到“再浚有比庸俗地援引那被认为是在和理念争辩的经验更有害和对一个哲学家更不光彩的了。举例说,假如国家设施及时按照理念出现,而不是以粗糙的概念代替理念,那未经验就根本不会存在;其所以如此,就正是因为那些粗糙的概念出自经验,会使一切良好意图落空”①。康德把理念看作是其种必然的东西,是目标,必须把目标树立为一个至高无上的东西的原型,并必须使现实情况永远更加接近它,目标就必须是这种努力②。② 参看第206 页。①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Etdmann 本,282 页。这段引文,黑格尔为了使语意完足易晓,加添了少数几个字。——译者② 同上,282—283 页。这里表现了通常所谓康德把宇宙和精神的实体都变作无穷尽的系列。——译者③但是,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是真的东西,由于得了这样的结果,所以它不仅仅被看作是一个日标,一个逐渐接近而其本身又永远留在彼岸的目标,而是:一切现实的东西,唯有在它具有理念并表现理念的情况下才有。对象,总而言之,客观的和主观的世界应当不仅是与理念相符合,而是它们本身就是概念与实在的符合;那种与概念不相应的实在,是单纯的现象,是主观的、偶然的,随意的东西,它不是真理。假如说,在经验中找不到任何完全与理念符合的对象,那未,理念就将作为一个主观的尺度和现实的东西对立起来了;但是,一个现实的东西应当真是什么,假如其中不是它的概念,〔假如〕它的客观性与此概念毫不适合,那就无法说出:因为它就会是无。机械的和化学的客体,以及无精神的主体和仅仅意识到有限的东西而不意识到自己的本质那样的精神,虽然按照它们的不同的本性在它们那里存在着,却不具有其在自己特有的自由形式中的概念。似是,它们仅仅在如下的情况时,即作为其概念与实在。其灵魂与其躯体之联合时,便总能够是其种真的东两。整体,如国家、教会,假如其概念与其实在的统一消解了,便也不再存在了;人,有生命的东两,假如在他之内的灵魂和躯体分离了,便是死的;死的自然界,机械的和化学的世界,——即是说死的东西被当作是无机世界,否则它就会毫无积极意义,——所以死的自然界,假如它被分割为它的概念和“色的实在,它就不过是一种被思维的形式和一种无形式的质料之主观抽象,精神挎不是理念。若不是概念本身与自己的统一,——即不是以概念本身为其实在那样的概念,就会是死的、无精神的精神,一个物质的客体。③ 参看第207 页。由于理念是概念与实在的统一,有便达到了真理的意义;所以有现在只是理念所是的东西,有限的事物之所只是有限的,那是因为在它们本身那里不完全具有其概念的实在,还需要其他的实在,——或者反过来说,那是因为它们被事先建立为客体,从而在它们那里所具有的概念是作为外在的规定。它们就这种有限性方面所达到的最高的东西,就是外在的目的性。现实的东西所不符合于理念的,就是它们的有限和不真的方面,就这方面看,它们是客体,每个都依其不同的范围和在客观性中的关系而是机械的、化学的,或由外在目的来规定。理念若不曾通彻其实在,不完全地把实在置于概念之下,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就在于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内容有限制,即理念虽然本质上是概念和实在的统一,它同样在本质上也是其区别;因为唯有客体才是直接的、即仅仅自在之有的统一。但是,一个对象,例如国家,假使与它的理念毫不适合,即不如说并不成其为国家的理念,假使它的实在,即有自我意识的个人,与概念全不相应,那未,它的灵魂和它的躯体便会分离;灵魂遁逃于离散的思想之乡,躯体则溃散为零落的个人;但是由于国家概念如此重要地构成了那些个人的本性,所风这个概念在他们之中作为如此强烈的推动力,使他们不得不纵然以外在目的性的形式也要将这概念转变为实在,或者不得不以它为满足,否则他们就必定走向毁灭。即使最坏的国家,其实在与概念相应最少,只要它还存在,它就还是理念;个人还要服从一个有权力的概念。但是理念不仅具有真正的有、即概念与实在的统一这种较一般的意义,而已具有主观概念和客观性较确定的意义。概念,作为概念说来本,身就已经是它自己和实在的同一;因为实在这个不确定的闹,毕竟不过是指规定了的有,但这个有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和个别性那里所具有的。再者,客观性也同样是那个从其规定性走出来而融合为与自身同一的总体的概念。概念的规定性或区别,在那个主观性中,是一个映象,(这映象立即被扬弃了,并回到自为之有,或者说,否定的统一),是固有的宾词。但在这个客观性中,规定性却被建立为直接的总体,被建立为外在的整体。于是理念又把自身展示为概念,这概念摆脱了它在客体内沉没于其间的直接性又回到了主观性,与其客观性相区别,但这客观性又同样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它唯有在那个概念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这种同一因此有理由被规定为主体一客体,即它既是形式的、或说主观的概念,又是作为客体那样的客体。但是这一点还须耍更确定地去把握。概念,当它真正达到了它的实在时,它就是这样的绝对判断,其主体作为自身与自身相关的否定的统一,与它的客观性相区别,并且是此客观性的自在和自为之有,但本质上它是通过它自己而与此客观性相关,因此是自身目的和动力;——但主体正因此而不是直接在它那里具有客观性,这样,它就只是那消失于客观性中的客体的总体;另一方面,客观性又是目的之实现,是一个由目的活动建立起来的客观性,它作为建立起来之有,仅仅是被它的主体所渗透,才具有其持续存在和形式。作为客观性,它在它那里具有概念的外在性环节,并且因此总之是有限、变化和现象的方面,但其中也就有了它的消亡,必须回到概念的否定的统一、否定性就是概念本身,客观性的漠不相关、彼此外在之有通过否定性,展示了自身是非本质的东西和建立起来之有。理念因此不顾这种客观性而直截了当地是单纯的和非物质的,因为外在性只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被容纳入概念的否定的统一之中;只要它作为漠不相关的外在性而持续存在,它就总是不仅委弃于机械性,而且只是消逝的和不真的东西。——所以理念纵然在一种物质性中具有其实在,这种实在却并不是一种抽象的、与概念对立而自为地持续存在之有,而仅仅是作为空,通过漠不相关之有的否定性作为概念的单纯规定性。从上述就得出理念的下列的较详明的规定。①它第一是单纯的真理,是概念和作为一般的东西的客观性的同一,在概念中,对立与特殊东西的长在消解为概念的自身同一的否定性,并作为自身等同。②第二,它是单纯概念的自为之有的主观性及其与之相区别的客观性的关系③;主观性本质上是冲动,要扬弃这种分离,客观性是漠不相关的建立起来之有,是自在自为的虚无的持续存在。④理念,作为这种关系,是一种过程,即自身消散为个体及其元机的自然界,并重新使无机的自然界受主体的支配,而又回到最初的单纯的普遍性。理念的自身同一,与这一过程是一回事;①思想,它使现实摆脱了无目的的变化的映象,并使之澄清为理念,就必须设想这个现实的真理不是死寂,不是一个简单的图像,灰暗而没有冲动和运动,不是一个精灵,一个数目,或一个抽象的思想;概念在理念中达到了自由,理念也就为了自由之故而在自身中具有最强烈的矛盾;理念的静止在于安定和确定,它以此而永恒产生矛盾、永恒克服矛盾,并且在矛盾中与自身融合。① 参看第207 页。② 参看第207 页。③ 这句话中的“其”,指上述“概念的”,“之”也指“概念”。——译者④ 参看第207 页。① 参看第207—208 页。但理念最初又才仅仅是直接的,或者说,仅仅在它的概念中;客观实在虽然与概念相适合,但还没有获得自由,达到概念,而且概念也不是自为地作为概念那样存在着。所以概念虽然是灵魂,但灵魂却是在一个直接物的方式之中,就是说,它的规定性还不是作为它本身,它没有把自身当作灵魂来掌握,不是在它本身中具有其客观的实在;概念是作为一个还不是灵魂式的灵魂。这样,理念第一是生命;概念,它与它的客观性相区别,单纯在自身中,渗透其客观性,并且作为自身目的而在客观性中具有它的手段,而且把这客观性建立为它的手段;但在这个目的中,它却是内在的,并且在其中它就是实现了的、与自身同一的目的。——这个理念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以个别性为其存在方式。但它的绝对过程的自身反思,却是这种直接个别性的扬弃;概念,它作为一般性,在个别性中是内在的东西,通过自身反恩,使外在性成为一般性,或者说,它把它的客观性建立为自身等同。这样,②理念就是,第二,作为认识和意志那样的真和善的理念。它最初是有限的认识和有限的意志,真和善在其中还相区别,两者才仅仅是目标。概念最初使自己自由,到了自身,才仅仅给了自己一个抽象的客观性作为实在。但这有限的认识和行动的过程,使最初是抽象的普遍性成为总体,从而理念就成为完全的客观性。——或者从另一方面来看,有限的、即主观的精神,使自身成为一个客观世界的前提,譬如生命就具有一个这样的前提,但精神的活动就是要扬弃这个前提并且使之成为一个建立起来的东两。所以精神的实在,对于精神来说,就是客观世界,或者反过来说,客观世界就是观念性,在观念性中,精神认识自己。② 参看第208—209 页。第三,精神认识理念作为它的绝对真理,作为自在自为的真理;它是无限的理念,在那里,认识和行动自相平衡了;并且它又是理念对自身的绝对的知。第一章 生命-----------①生命的理念涉及一个如此具体的,假如愿意的话,也可风说是实在的对象,风致按照逻辑的通常观念来看,用这样的理念,似乎就会超出逻辑的领域。当然,假如逻辑所应该包含的,不外是空洞的、僵死的思想形式,那未,在逻辑中,便根本不能谈到像理念或生命这样的内容。但假如绝对真理是逻辑的对象,而真理本身本质上又在认识之中,那未就至少必须讨论认识。——②因为人们也通常把一种应用逻辑放在所谓纯粹逻辑之后,——这一种从事于具体认识的逻辑,许多心理学和人类学都不把它计算在内,它之掺入逻辑,常常被认为必需。但是认识的人类学和心理学方面涉及认识的现象,在这种现象中,概念就其本身来说,还不是这样的东西,即具有与它相同的客观性,就是说,还不是以它本身为客体。考察这一点的逻辑部分,并不属于应用逻辑本身;③那样一来,就会把每一门科学都引进到逻辑里去,因为每一门科学都要以思想和概念的形式来把握它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每一门科学都是应用逻辑。——主观的概念具有前提,那些前提以心理学的、人类学的和其他的形式展示出来。但是属于逻辑的,唯有纯概念的前提,因为这些前提具有纯思想、抽象本质性的形式,即有和本质的诸规定。同样,关于认识,关于概念的自身把握,在逻辑中所要讨论的,也不是概念的其他形态的前提,而只是那种本身就是理念的前提;但是后者必须在理念中加以考察。这种前提现在就是直接的理念;①因为当认识即是概念时,在这种情况下,概念本身是自为的,但又作为主观的东西而与客观的东西相关,所以它自身与作为前提的或直接的理念相关。但直接的理念就是生命。① 参看第215 页。② 参看第216 页。③ 参看第216 页。① 参看第216 页。以上所说,似乎在逻辑中耍考察生命理念这种必要性,就会以这里所讨论的认识的具体概念那种别处也承认了的必要性为根据。但是这个理念是由概念自有的必要性导引出来的;理念,这个自在自为的真,本质上是逻辑的对象;既然它最初须要在其直接性中去观察,那未就必须在这种规定性中(它在其中就是生命)去把握并认识它,从而使对它的观察不会成为某种空洞的、元规定的东西。这里须要注意的,只是:生命的逻辑观点与生命的其他科学观点,区别究竟有多大;可是在非哲学的科学中关于生命究竟怎样讨论,那并不属于这里的事,这里耍注意的,只是逻辑的生命,作为纯理念,与自然哲学中所观察的自然生命,以及与精神联结时的生命,是怎样相区别的。最初的是作为自然生命那样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它被抛出到了持续存在的外在性之中,在无机自然中有其条件,并且正如理念的环节就是形形色色的现实形态。生命在理念中,便没有作为现实形态那样的前报;它的前提就是概念,正如概念一方面被当作主观的、另一方面披当作客观的那样来观察。在自然中,生命显现为最高的阶段,其所以从自然的外在性而达到这个最高阶段,是因为这个外在性进入自身,并在主观性中扬弃了自身。在逻辑中,生命则是单纯的内在之有,这个内在之有在生命理念中达到了真正与它相应的外在性;概念,它作为主观的概念而较早出现,是生命的灵魂本身;它是冲动,这个冲动通过客观性,即透过自己的实在而使自身有了中介。当自然从它的外在性出来而到达这个理念①时,它便超出了自身;它的终点不是作为它的起点,而是作为界限,在此界限中,它杨弃了自身。——在生命的理念中,生命的实在环节,也同样不再保持外在的现实形态,而仍然是包括在概念形式之中。① 理念指生命。——译者但是在精神中,生命却显现为一方面与精神对立,一方面又与它合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