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天天读书网(www.book.d78i.com)整理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一、第一版序言二、第二版序言三、导论  逻辑的一般概念  逻辑的一般分类四、第一部 客观逻辑   第一编 有论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有之一般分类第一部分 规定性(质) 第一章 有  甲、有  乙、无  丙、变   1.有与无的统一     注释一 有与无在观念中的对立     注释二 有与无的统一,同一:表述的缺憾     注释三 抽象的孤立     注释四 开端的不可思议的性质   2.变的环节:发生与消灭   3.变的扬弃     注释 关于扬弃这个名词 第二章 实有  甲、实有自身   1.一般实有   2.质     注释 质与否定   3.某物  乙、有限   1.某物和一他物   2.规定,状态和界限   3.有限    (一)有限的直接性    (二)限制和应当     注释 应当    (三)有限到无限的过渡  丙、无限   1.一般无限物   2.有限物与无限物的相互规定   3.肯定的无限  过渡     注释一 无限的进展     注释二 唯心论 第三章 自为之有  甲、自为之有自身   1.实有与自为之有   2.为一之有     注释 为一这个名词是什么?   3.一  乙、一与多   1.在自身那里的一   2.一与空     注释 原子论   3.多个的一 排斥     注释 莱布尼兹的单子论  丙、排斥与吸引   1.一的排除     注释 一与多的统一命题   2.吸引的一个一   3.排斥和吸引的关系     注释 康德的物质构造出于引力与斥力第二部分 大小(量)     注释 第一章 量  甲、纯量     注释一 纯量的观念     注释二 时间、空间、物质不可分性和无限可分性的康德         二律背反  乙、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     注释 这些大小通常的分立  丙、量的界限 第二章 定量  甲、数     注释一 算术的算法。康德的直观的先天综合命题     注释二 数的规定应用于哲学概念的表达  乙、外延的和内涵的定量   1.这两种定量的区别   2.外延的和内涵的大小之同一     注释一 这种同一的例子     注释二 康德应用度数规定于灵魂   3.定量的变化  丙、量的无限   1.量的无限概念   2.量的无限进展     注释一 对无限进展的称颂意见     注释二 世界在时空中有界限和无界限的康德二律背反   3.定量的无限     注释一 数学无限的概念规定性     注释二 微分计算从它的应用所引导出来的目的     注释三 其他与质的大小规定性有关的形式 第三章 量的比率  甲、正比率  乙、反比率  丙、方幂比率     注释第三部分 尺度 第一章 特殊的量  甲、特殊定量(比量)  乙、特殊化的尺度   1.准尺   2.特殊化的尺度     注释   3.作为质的两方面之间的比率     注释  丙、在尺度中的自为之有 第二章 实在的尺度  甲、独立的尺度比率   1.两个尺度的联合   2.作为尺度比率系列的尺度   3.选择的亲和性     注释 伯尔托勒关于化学亲和性和柏采留斯关于它的理论  乙、尺度比率的交错线     注释 这样交错线的例子;关于这方面,所谓自然中没有飞跃  丙、无尺度之物 第三章 本质之变  甲、绝对的无区别  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     注释 关于向心力与离心力  丙、到本质的过渡-----------------------------------G. W.F. Hegel>根据莱比锡迈纳出版社1922 年版《黑格尔全集》第四、五卷译出黑格尔的《逻辑学》,通称“大逻辑”,以别于《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即通称的“小逻辑”。《逻辑学》共分“有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编,前两编合称客观逻辑,分别出版于1812 年和1813年,第三编称主观逻辑,出版于1816 年。全书三编出版后,黑格尔又着手修订,仅完成了第一编“有论”部分。黑格尔著作共有三种全集本,即米希勒本,洛罗克纳本和拉松本。中译本依拉松本的编例,以”有论”为上卷,“本质论”和“概念论”为下卷。译文亦以拉松本为主要依据,并参考了格罗克纳本。译者撰有长篇后记,附刊于下卷。中译本就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所摘部分,将《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的页码一一标出,以便读者查考。又为了读者查对列宁所据术希勒本德文原文的便利,本书逐页加注了这个版本的页码;另编米希勒本和拉松本页码对照表,分别附于上下卷的编末。14-1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三、导 论---------一、逻辑的一般概念没有一门科学比逻辑科学更强烈地感到需要从问题实质本身开始,而无需先行的反思。在每门别的科学中,它所研究的对象和它的科学方法,是互相有区别的;它的内容也不构成一个绝对的开端,而是依靠别的概念,并且在自己周围到处都与别的材料相联系。因此,可以容许这些科学只用假定有其他前提的办法来敲它们的基础及其联系以及方法,直捷了当地应用被假定为已知的和已被承认的定义形式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使用通常的推论方式来建立它们的一般概念和基本规定。与此相反,逻辑却不能预先假定这些反思形式或思维的规则与法则,因为这些东西就构成逻辑内容本身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在逻辑之内才得到证明。不仅科学方法的陈述,而且一般科学的概念本身,也都属于逻辑的内容,而且这个内容就构成逻辑的最后成果;因此,逻辑是什么,逻辑无法预先说出,只有逻辑的全部研究才会把知道逻辑本身是什么这一点,摆出来作为它的结果和完成。同样,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思维的概念是在逻辑发展过程中自己产生的,因而不能在事先提出。所以,在这篇导论中所要事前提出的,目的倒并不是要建立逻辑的概念,或预先对它的内容和方法,作科学的论证,而是要通过一些具有推论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说明和思考,使看待这门科学的观点有更清楚的观念。①“假如说逻辑一般被认为是思维的科学,那么,人们对于它的了解是这样的,即:好像这种思维只构成知识的单纯形式;好像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而属于知识的所谓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必定另有来源;好像完全不为这种质料所依赖的逻辑,因而只能提供真正知敲的形式条件,而不能包含实在的真理本身,也不能是达到实在的真理的途径,因为真理的本质的东西,内容,恰恰在逻辑以外。① 参看第93 页。但是,首先,说逻辑抽去了一切内容,说它只教思维规则而不深入到被思维的东西里去,也不能考虑到被思维的东西的状态,就已经不妥当了。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逻辑对这种质料的状态是关切的。不过,共次,逻辑概念至今所依据的观念,一部分已经消灭了,其余的部分也到了完全消失的时候,到了要以更高的观点来把握这门科学使它获得完全不同的形态的时候。直到现在的逻辑概念,还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内容与知识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定性的分离之上的。首先,这就假定了知识的素材作为一个现成的世界,在思维以外自在自为地存在着,而思维本身却是空的,作为从外面加于质料的形式,从而充实自己,只是这样,思维才获得内容,并从而变成实在的知识。再者,这两个组成部分——因为它们据说应该有组成部分的关系,知识则将由它们以机械的、或至多是风化合的方式组成—— 相互同是处于这种等极秩序之中,那就是:对象被视为一种本身完满的、现成的东西,完全能够不需要思维以成其现实性;而思维却正相反,它是某种有缺憾的东西,必须依靠质料才能完成,并且必须作为软弱的、无规定的形式,使自己适应于它的质料。真理就是思维与对象的一致,并且,为了获得这种一致——因为这种一致并非自在自为地现成的——思维就须适应和迁就对象。第三,人们既然不让质料与形式、对象与思维的差异模糊不定,而是要更确定,那么,每一方便与另一方作为相互分离的范围。因此,思维在接受质料并予质料以形式时,都超不出自身,它之接受质料以及迁就质料,仍然不过是它自身的一种变形,思维并不因此而变为它的他物;不消说,自觉的规定也只是属于思维;所以,思维在它和对象的关系中,也走不出自身以外而到达对象,①对象作为自在之物,永远是在思维的彼岸的东西。① 参看第93 页。关于主体与客体相互尚的关系的这些看法,把构成我们通常的、表现出来的意识本性的诸规定表达出来了;但是这些成见,假如迁移到理性中,好像在理性中也有同样的关系,好像这种关系自在自为地具有真理,那么,这些成见就是错误;从精神世界和自然世界的一切部分,对这些错误进行驳斥,这就是哲学:或者不如说,因为这些错误堵塞了进入哲学的大门,所以进哲学的大门以前就得加以扫除。在这一方面,较早的形而上学,关于思维,它所具有的概念,要比现代流行的为高。它的根本看法是,惟有通过思维对于事物和在事物身上所知道的东西,才是事物中真正真的东西;所以真正真的东西并不是在直接性中的事物,而是事物在提高到思维的形式、作为被思维的东西的时候。因此,这种形而上学认为思维及思维的规定并不是与对象陌生的东西,而毋宁是对象的本质,或者说,事物与对事物的思维,——正如我们的言语也表达了它们的亲属关系那样,——自在自为地是一致的,思维在它的内在规定中,和事物的真正本性是同一个内容。但是反思的知性占据了哲学。这个名词意谓着什么,须要精确知道,它从前每每被当作口号使用:在这个名词下,一般所了解的,是进行抽象的、因而是进行分离的知性,它在它的分离中僵化了。它与理性相反,是作为普通人的知性而活动的;它所主张的观点是:真理建立于威性的实在之上,思想只有在威性知觉给与它以内容与实在的意义下,才是思想;而理性,只要它仍然还是自在自为的,便只会产生头脑的幻影。由于理性这样自暴自弃,真理的概念也就跟着丧失了,理性限于只去认识主观的真理,只去认识现象,只去认识某种与事情本性不符的东西;知识降低为意见。认识所走的这种弯路,虽然好像是捐失和退步,却是有深刻的东西为基础;在现代哲学的更高精神中,理性的提升就是依靠这种基础。这种成了普通的观念,其基础酒在对知性的规定必然互相冲突这一觉察里去寻找。——上述的反思,就是要超出具体的直接物之上,并且规定它,分离它。但是,这种反思同样也必须超出它自己的那些进行分离的规定之上,并且首先耍联系它们。在这种联系的立场上,那些规定的冲突便发生了。这种反思的联系,本身就是属于理性的;超出那些规定之上,提高到洞见它们的冲突,这是达到理性的真正概念的伟大的、否定的一步。但是,这种不曾透彻的洞见却落入错误了解之中,仿佛陷于自相矛盾的,却是理性:这样的洞见并不认识矛盾正是对知性的局限性的超越和这种局限性的消解。认识不从这最后一步走往高处,反而从知性规定个人不能满意之处逃回到感性的存在,错误地以为在那里会有坚固的、一致的东西。不过,另一方面,这种认识既然知道自己仅仅是对于现象物的认识,便会承认这种认识个人不能满意,同时却又假定好像它诚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在之物,但却能够正确认识现象范围以内的东西,好像在那里,似乎只是对象的种类不同,一种是自在之物,识然为认识所不能及,另一种是现象,则是为认识所能及的。这正像说一个人具有正确的洞见,但又附加一句说他不能够洞见任何真的东西,而只能够洞见不真的东西。假如这种说法是荒谬的,那么,说一种真的认识,不认识对象本身如何,那也同样是荒谬的。①*对知性形式的批判,得到了上述的结果,即这些形式不适用于自在之物。——这除了说这些形式本身就是某种不真的东西而外,不能有共他意义。但知性形式既然还被认为对主观理性和经验有效,那么,上述的批判就并没有使它们本身发生变化,而是让它们像以前对于客体有效的那样,以同样的形态对于主体有效。但是,假如它们对于自在之物说来是不够的;那么,它们所属的知性,就一定对它们会更不满意,更无偏爱。”假如它们不能是自在之物的规定,那么,它们就更不能是知性的规定,因为至少总应该承认知性有一个自在之物的资格。有限与无限这两个规定,无论是应用到时间和空间,应用到世界,或是作为精神之内的规定,它们都是在同样的冲突之中,——就好像黑色与白色,无论是在墙上,或在画版上相互配合,也还是产生灰色。假如我们的世界观念,由于把无限和有限这两个规定带进到它里面,便消解了,那么,精神本身,它包含这两个规定在自身中,就更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东西,一个自行消解的东西。——能够造成区别的,并不是那些规定据以应用的或在其中存在的质料或对象的状态;因为对象只是通过并依照那些规定,才在它自己身上有了矛盾。所以那种批判只不过使客观的思维形式远离了事物,但是让这些形式仍然像批判所发现的那样,留在主体里。即是说,那种批判并没有对这些自在自为的形式本身,就它们特有的内容,在那里加以观察,而是以假定有共他前提的方式,把它们从主观逻辑干脆接收过来;于是,所谈的既不是这些形式本身的演译,甚至不是它们作为主观一逻辑形式的演译,更不消说它们的辩证的观察了。①比较彻底一贯的先验唯心论,认识到批判哲学遣留下来的自在之物这个幽灵,这个割断了一切内容的阴影,是子虚乌有,并且须要把它完全摧毁。不过,这个哲学也造成了使理性从自身表现共规定的开始。但是,这种尝试的主观态度,使它不得完成。以后,这种态度便连同纯科学的那个开端和发展一齐被放弃了。但是,通常所了解的逻辑的那种东西,是完全没有顾及形而上学的意义而被考察的。这门科学,在它现在的情况下,当然没有像常识所认为的实在和真实事情那一类的内容。但它并不因为这个理由而就是一门形式的、缺乏有内容的真理的科学。逻辑中固然找不到质料,质料的缺乏也往往被算作是遥辑的不足之处,但真理的领域决不是要在质料那里去找。逻辑形式之空洞无物,唯一倒是在于观察和处理形式的方式。① 参看第93 页。① 参看第93 页。①形式既然只是固定的规定,四分五裂,没有结合成有机的统一,那么,它们便是死的形式,其中没有精神,而精神却是它们的具体的、生动的统一。因此它们缺少坚实的内容——一种本身就是内容的质料。在逻辑形式中找不到的内容,不外是这些抽象规定的坚固基础和具体性,而这样的实体性的东西,对于形式说来,通常总以为要到外面去找。但是逻辑的理性本身,就是那个客体性的或实在的东西,它在自身中结合了一切抽象的规定,并且就是这些规定的坚实的、抽象一具体的统一。所以,对于通常所谓质料的那种东西,不需要向远处找寻;假如逻辑空洞无物,那并不是逻辑对象的过错,而是唯一在于把握对象方式的过错。这种思考使我们进而陈述研究逻辑所须要根据的立场,这个立场如何与这门科学迄今的研究方式不同,以及它如何是逻辑将来永远要站住的唯一的真正立场。②在《精神现象学》(班堡和武茨堡,1807 年)中,我曾经从意识与对象的最初的直接对立起直到绝对的知这一前进运动,这样来表述意识。这条道路经过了意识与客体的关系的一切形式,而以科学的概念为其结果。所以这种概念(且不说它是在超辑本身以内出现的),在这里无需论证,因为它在它自身那里已经得到了论证;并且它除了仅仅由意识使它发生而外,也不能有其他的论证;意识特有的形态全都消解于概念之中,正如它们之消解于真理之中那样。——科学概念的推理的论证或说明,最多做到使概念呈现于观念之前,并从那里获取历史的知识。但是一种科学的定义,或更确切地说,一种涩辑的定义,唯有在它的发生的必然性中,才有它的证明。一个定义,假如任何一种科学用它作为绝对的开端,就只能包括人们所想像的公认共知的科学的对象和目的确定而正确的表达。至于人们何以单单在那里想像这一个,这乃是一种历史的断言,对于这种断言,人们只能引这一个或那一个公认的事实作根据,或者说,其实人们只能姑且把这一个或那一个事实提出,想把它当作是公认的而已。这丝毫也不会格止有人从这里或另一人从那里举出事例,而依照这个事例,就对这一个或那一个表达,还须有更多的或不同的了解,于是表达的定义也须采棚更确切或更一般的规定,从而科学也须稠整。——至于哪些必须纳入或者排出,以及到什么界限和范围,这都取决于论证:而论据本身却又尽可以有极多样和极不同的主张,终于唯有任意武断才能从中决断一个坚定的决定。用定义开始来研究科学的这种办法,就谈不到显示科学对象以及科学本身的必然性的那种需要了。因为精神现象学不是别的,正是纯科学概念的演释,所以本书便在这样情况下,把这种概念及其演識作为前提。绝对的知(dasabsolute Wissen)乃是一切方式的意识的真理,因为,正如意识所发生的过程那样,只有在绝对的知中,对象与此对象本身的确定性的分离①才完全消解,而真理便等于这个确定性,这个确定性也同样等于真理。① 参看第93—94 页。② 参看第94 页。① 对象本身的确定性,指关于对象的意识。——译者于是,纯科学便以摆脱意识的对立为前提。假如思想也正是自在的事情本身,纯科学便包含这思想,或者说,假如自在的事情本身也正是纯思想,纯科学也便包含这个日在的事情本身。*作为科学,真理是自身发展的纯粹自我意识,具有自身的形态,即:自在自为之有者就是被意识到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之有者。这种②客观思椎,就是碗科学的内容。所以钝科学决不是形式的,它决不缺少作为现实的和真正的知识的质料,倒是唯有它的内容,才是绝对真的东西,或者,假如人们还厢意使用质料这个名词,那就是真正的质料,——但是这一种质料,形式对于它并不是外在的东西,因为这种质料不如说是纯思维,从而也就是绝对形式本身。因此,逻辑须要作为纯粹理性的体系,作为纯粹思维的王国来把握。*这个王国就是真理,正如真理本身是毫无蔽障,自在自为的那样。人们因此可以说,这个内容就是上帝的展示,展示出永恒本质中的上帝在创造自然和一个有限的精神以前是怎样的。阿那克薩戈拉(AnaXagoras)被赞美为第一个说出这样思想的人,即:心灵(nus),思想,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的本质须规定为思想。这样,他就奠定了一个理智的宇宙观的基础,这种宇宙观的纯粹形态必然是逻辑。其中所涉及的,既不是关于某种本来奠基于恩维之外的东西的思维,也不是仅仅供给真理标志的形式;而是:思维的必然形式和自身的规定,就是内容和最高真理本身。为了至少在观念中接受这一点,便垣把真理好像必定是某种可以用芋捉摸的东西那样的意冕,放在一边。人们甚至把这样用手可以捉摸的性质,还带进到例如柏拉图的在上帝思维中的理念里,好像那些理念是存在着的事物似的,不过在另一世界或地区而已;在那个世界以外,有一个现实的世界,与那些理念不同,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它才有一种实在的实体性。柏拉目的理念,只不过是共相,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象的概念;某个东西,只是在它的概念中,才有现实性;当它不同于它的概念时,它就不再是现实的,而是子虚房有的东西了;可以用手捉摸和感性的外在的那一方面,就属于这种虚无的方面。——但是关于另一方面,人俩可以引用普通逻辑所特有的观念;那就是假定了,譬如说,定义并不包含仅仅属于认识主体的规定,而是包含对象的规定,即构成对象最本质的、最独特的本性的规定。或者说,假如从已知的规定推论出别的规定,那就假定了:推论出来的东西,不是一个外在于对象、与对象陌生的东两,而不如说它本身适合于对象,即“有”符合于这种思维。——一般说来,我们在使用概念、判断、推论、定义、分类等等形式时,我们的内心深处就认为:它们不仅仅是自觉思维的形式,而且也是客观知性的形式。——思维这一名词,特别易于把它自身中所包含的规定附加给意识。但是,只要已经说知性和理性都在客观世界之中,精神和自然都有其生活、变化所依据的一般规律,”①那就是已经承认思维规定也同样具有客观的价值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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