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5

性那么合法。无论如何,当婴儿是女孩子时,分娩时留下的污物对母亲似乎更为糟糕:在希伯莱人当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记就会要求母亲涤罪的时间比生男孩子长两个月。在实行“血的代价”习俗的社会,牺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数量:她的价值较之于男性的价值,有如奴隶的价值较之于自由人的价值。如果她是一个少女,父亲就会有支配她的各种权力。如果她结婚,他会把权力加(全部)转交给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动产一样也是男人的财产,丈夫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娶许多个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经济的限制。丈夫可以随意抛弃他的妻子,社会几乎不向她们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女人受着十分严格的贞洁观念的支配。在母系社会,尽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许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几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贞洁,也不认为通好是件多么严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变成男人的财产以后,男人却要求她是一个处女,要求她绝对忠诚,否则就会受到极刑的惩罚。胆敢把继承权交给和某个陌生人所生的后代,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长有权处死有罪的配偶。只要存在着私有财产,妻子方面对婚姻的不忠,就会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奸问题仍在坚持着不平等原则,它们的论点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把私生子带到家里的妻子,其过失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说从奥古斯都时代就废除了丈夫自行审判妻子的权利,那么拿破仑法典又允许陪审团对自行审判的丈夫实行赦免。当妻子既属于父系氏族又属于婚姻家庭时,她便设法在两组关系之间保持一种不容忽视的自由。这两组关系是混乱的,甚至是对立的,每一组都足以支持她反对另一组。例如,她常可以在选择丈夫时自作主张,因为婚姻只不过是一件世俗的事情,并不会影响社会的根本结构。但是,在父权制度下,她是父亲的财产,父亲根据自己的意愿把她嫁出去。后来在附属于丈夫的家庭时,她不过是丈夫的一份动产,是她新加入的那个氏族的一份动产。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袭财产仍无可争辩地是社会的基础,女人就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结构是封建的,没有一个阿拉伯国家强大到足以统一和统治其他部落的程度: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牵制族长的权力。产生于阿拉伯人频繁征战而又夺取胜利之时的伊斯兰教,对女人表示出极端的蔑视。古兰经声称:“男人比妇女更优越,因为真主赋予他们杰出的品质,并且他们向妇女馈赠聘礼”。无论是真实的权力还是神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拥有过。贝督因女人的劳动很艰苦,她要犁地,运送货物,于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她可以不戴面纱在路上自由走动。而头戴面纱、与世隔绝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数社会阶层当中仍然是奴隶。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斯的一个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里蹲着四个女人时的情景:年龄最大的妻子是个独眼儿,牙齿全部脱落了,面目十分丑陋,她在刺鼻的烟雾中正在小火盆上做饭。另外两个妻子年龄稍小一些,但长得几乎一样丑,她们正在哄着怀里的孩子——其中一个在喂奶。最年轻的妻子显然十分受宠,她用丝、金、银制成饰物把自己打扮得极其楚楚动人,她正在织机前敲打着羊毛线。正当我顺着过道向上朝着亮处走去、准备离开这个黑暗的洞穴——内在性的王国,子宫,坟墓——的时候,我遇见了一位男性。他身着白色服装,修饰得十分整洁;他待人亲切,性格开朗。他刚从市场上回来,在那里他和别的男人曾讨论世界大事:在这个他所归属的、与他不可分的、浩瀚的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几个小时去做这种消遣。对那些已经珠老花黄的老太婆来说,对那个其花容月貌也注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轻妻子来说,根本不存在有别于这烟雾腾腾洞穴的宇宙,她们只能在晚上戴着面纱悄悄从这里走出来。在圣经时代,犹太人的习俗和阿拉伯人的习俗如出一辙。族长实行一夫多妻制,他们几乎可以随意抛弃自己的妻子。年轻的妻子在交给丈夫时必须是处女,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妻子若通奸便会被乱石砸死;她始终受着家庭义务的束缚,正如圣经对贤淑女子的描述所证实的那样:“她朝羊毛和亚麻走去…就是在夜里也要起来……她的蜡烛通宵不熄……她从不游手好闲。”虽然她是贞节的、勤劳的,可是在礼仪上她仍是不洁的,为禁忌所包围。法庭认为她的证言是不可接受的。传道书就这样极其厌恶地谈到她:“我比死还难受地发现,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罗网,她的手与镣铐无异……我发现,男人中的杰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当中却没有一个杰出人物。”习俗,虽然不是法律,却要求寡妇在丈夫死后必须和死者的兄弟结婚。这种叫娶寡嫂制(harate)的习俗,可以在许多东方民族中发现。在所有让女人处于受监护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置寡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是,把她们作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坟墓里。但就是在印度,其实法律也不总是要求进行这种屠杀。摩奴法典容许妻子活得比丈夫还久。壮烈的自杀只不过是贵族的时髦。更为常见的是,把寡妇移交给丈夫的继承人。娶寡嫂制有时采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为了防止寡妇的身份发生变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给一个女人做丈夫,这种习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带来的危害。根据凯撒的一段话,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以这种形式拥有一定数量的女人。父权制并非到处都是以这种极端形式建立起来的。在巴比伦,汉漠拉比(Wedi)法承认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亲的部分财产,若结婚,父亲要给她提供嫁妆。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惯例。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而丈夫是父亲在她已到婚龄时为她选择的。但是她比大多数东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伦乱伦是允许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间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义务——男孩子要教育到7岁,女孩子则要教育到结婚时。如果儿子表明他是一个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财产。如果她是一个“特权配偶”,就会受托监护未成年子女,并在丈夫死去又无成年儿子的情况下,受托管理商业事务。巴比伦的婚姻法规清楚表明了后代的存在对家长所具有的重要性。似乎有五种婚姻形式:(l)女人在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被称为“特权配偶”;她的孩子属于丈夫。(2)女人是独生女时,她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她的父母,成为她的替身;此后妻子便成为“特机配偶”。(3)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会把嫁妆送给某个已婚女人,并以婚姻形式把她收养下来,这个女人被称作收养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属于死者,一半属于她活着的丈夫。(4)无子女的寡妇再婚时仆人妻子,她必须把再婚后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给死去的丈夫。(5)未经父母同意结婚的女人,在她的长子长大成人、把她作为“特权配偶”送给他自己的父亲以前,不得从她父母那里继承财产;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监护。收养妻子和仆人妻子这种制度,使每个男人都可以有后代去延续他的生命,而他同后代不一定要有血缘关系。这进一步证实了我上面说的话,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血缘关系是男人根据他想在死后获得现世与阴间的不朽的愿望发明出来的。在埃及,女人的处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亲保持着做妻子时的威望。夫妻是一个宗教的、社会的单位,女人仿佛与男人结了盟,和他相辅相成。她的魔力几乎不是敌对的,以至对乱伦的恐惧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犹豫地当成一回事儿。女人拥有和男人同等的权力,在法庭上拥有同样的权限;她有继承权,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种非常幸运的处境决不应当归于偶然:它来自于古埃及的土地属于国王、高级祭司和士兵这一事实。普通人只有地产的使用权及地产产品的占有权——用益权(the土地本身不能转让。人们所继承的财产几乎没有什么价值,所以对它的分配不会引起任何困难。由于不存在私有世袭财产,女人保持了人的尊严。她结婚不受强迫,若成为寡妇可以随意再嫁。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尽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却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才能参与宗教活动并合法地受他的约束,其他妻子只不过是奴隶,没有任何权利。正妻(the tnam 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博乔里斯法老(M BochoS)确立私有制时,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赶下来。博乔里斯开创了一个契约时代,婚姻本身变成了一种契约。婚姻契约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到奴隶式婚姻;女人虽然变成了男人的财产,但有时也有不许他多纳妾的条文规定。同时,合法妻子被认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财物归两个人所共有。离婚时,丈夫往往同意付给她一笔钱。这种习俗后来导致了一种特别有利于妻子的契约:丈夫给她以人为的信任。对通奸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这些契约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垄断了巨富,并把它们传给自己的孩子,于是出现了富豪阶级。后来托勒密·菲罗帕特颁布法令决定,未经丈夫授权,女人不得再处置她们的财产,这使她们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们拥有特权地位(这在古代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女人在社会上也不是与男人平等的人。她们参与宗教与政府事务,可以充当摄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众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则被要求有单方面的忠诚。希腊的习俗和东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尚不清楚。的确,赡养妻妾总是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只有全盛时期的所罗门(fofolnO)、《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国王、酋长和富豪,才可能在如云的嫔妃中纵情享乐。普通男人有三四个妻子也就满足了,农民极少有二个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里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财产——对完整保存世袭财产的重视,还导致了将父亲的等级特权传给长子。这样便在妻子们当中形成了等级制度,主要继承人的母亲具有远比其他继承人的母亲高得多的尊严。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财产,如果她有嫁妆,她对于丈夫就是一个人:把他和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无疑,正是基于这种处境,才形成了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但事实上,希腊公民也同样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闺房女仆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德摩斯梯尼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乐的高级妓女,有提供肉体享乐的爬山附〔妾〕,还有妻子为我们生儿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正处在产后恢复期,妾就会取而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腊的闺房和伊斯兰的闺房没有多大差别。在古希腊,妻子被关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将她置于严格的管制之下,她还受到特别地方官的监视。她终身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处在监护人的支配之下。这个监护人可以是她的父亲,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继承人,或者,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是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处置。监护人的支配权不仅涉及到她的人身,还延伸到她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力随意转让:父亲把女儿嫁出去或让人收养;丈夫可以抛弃妻子,把她送给一个新的丈夫。不过希腊法律仍保障妻子拥有嫁妆,如果婚姻被解除,嫁妆必须全部退回,以维持她的生计。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些是社会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财产当然是传给男孩子,嫁妆所代表的不是通过这种关系得到的财产,而是要求监护人做出的一种馈赠。不过,幸亏有嫁妆这种习俗,寡妇才不再像世袭财产那样转到丈夫继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父母的监护。出现在以男系继承为基础的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财产该怎样处理?希腊形成了一种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给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个家庭(氏族)的财产。甲何止(实行父系族内通婚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继承人——她仅仅是产生男性继承人的工具。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既然压迫女人的动机在于使家庭永远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袭财产,那么女人要彻底摆脱依附地位,就必须逃离家庭。老一个不许私有制出现的社会,也能够对家庭予以抵制,人们就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女人命运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斯巴达实行的是公有制,它是给予女人几乎与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腊城邦。在斯巴达,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教育男孩子相似,没有把妻子关在丈夫的家里:的确,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幽会;妻子几乎不是他的财产,以至基于优生理由,另一个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结合。世袭财产消失时,通奸这个观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归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谨慎地受一个主人的奴役。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说,公民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特定的祖先,所以他不再有权占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战争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除了履行这种公民义务,他们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在希腊,和刚才谈到过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里的奴隶一起出现的,还有妓女。在原始民族中常实行一种款待的娼妓制度——让女人妻身于一个过客,这无疑有其神秘的正当理由——还常实行一种神圣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了公益释放出具有神秘魔力的生育力。这些习俗存在于远古时代。希罗多德谈到,在公元前5世纪,每一个巴比伦女人一生中都有义务到米利塔神殿妻身于一个陌生人一次,以换取献给神殿的钱财;此后便回家去过贞洁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当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延续到当代,她们构成了受人尊重的音乐家和舞蹈家等级。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亚,神圣的娼妓制度通常变成了合法赢利的娼妓制度,僧侣阶级发现这种交易有利可图。甚至在希伯莱人当中,也有赢利的娼妓制度。在希腊,尤其是在沿海、岛上和游客云聚的城市当中,常有这样一些神殿,人们发现那里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品达(Rndar)就这样称呼她们。她们的钱只能用于宗教机构——即用于祭司们,以及间接用于维持他们的生计。实际上,在科林斯(COrinth)和其他城邦,还存在着对水手和游客的性要求的虚伪剥削,而且这实质上已经是一种以金钱作交易的或赢利的娼妓制度。仍旧是梭伦创建了这种交易机构。他把买来的亚洲奴隶关在“国营妓院”(dicterions)里,这些妓院位于雅典维纳斯神殿附近,离港口不远。妓院由妓院老板经营,他负责这个机构的财政管理。每一个女孩子都有固定收入,纯利润缴给国家。后来,一些叫做你pa的私营妓院开张,它们以鲜红色的男性生殖器作为营业标志。不久,除了奴隶,希腊的下层妇女也被拉来行娼。“国营妓院”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认它们是神圣的避难所。不过妓女仍然是名声狼藉的人。她们没有任何社会权利,子女也不愿意赡养她们。她们只能穿花花绿绿的、佩戴花饰的特殊服装,并把自己的头发染成藏红色。除了“国营的”妓女,还有自由的妓女,她们可分为三种:普通妓女(dicteriads),这和今天领执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艺妓(auletrids),这是些舞蹈演员和长笛演奏者;以及高级妓女(he.airas),这是些暗娼,大多数来自科林斯,和希腊最知名的男人保持着公开的私通关系,扮演着摩登“世界女郎”的社会角色。第一种妓女从自由女奴和希腊下层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绍人的盘剥,过着悲惨的生活。第二种妓女由于有音乐天赋,往往可以变得富有。最负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及王托勒密的情妇,后来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马其顿王德米特里乌斯·波里奥西特的情妇。至于高级妓女,众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荣华富贵。她们可以自由支配自身以及她们的财富;她们有智慧、有教养、有艺术天赋,被迷恋于她们的男人当做人去对待。由于她们逃离了家庭,生活在社会边缘,她们摆脱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以认为她们是同类,和自己几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里妮和拉依丝身上,可以明显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优越于受全家尊重的母亲。如果把这些辉煌的例外放到一边,希腊女人则处于半奴隶状态,连抱怨的自由都没有。在伟大的古典时代,女人被牢牢地关在闺房里。伯里克利斯(PeriCleS)说:“最贤慧的女人是人们谈论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图建议对女孩子实行自由教育,让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国,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据克谢诺芬认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个有警觉的家庭主妇,她应当精明、节俭,如蜜蜂一般勤劳,是一个模范的女仆。虽然女人十分端庄,希腊人仍对她非常厌恶。从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经典作家,女人受到他们的不断攻击。这倒不是由于她的行为放荡——在这方面她受到极其严厉的管制——也不是由于她代表肉体。主要是婚姻的负担和不便,使男人觉得不堪忍受。我们必须假定,女人虽然地位低下,在家里却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她有时可以表现得不顺从,用大发脾气、大哭大闹会压服丈夫。所以,本来打算用来奴役女人的婚姻,现在却变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弹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锁。冉蒂皮(Xanhppe产的形象概括了希腊公民对泼妇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在罗马,是家庭同国家的冲突在决定着女人的历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男性的”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ins)说,“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父亲将女儿“作为产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hCtribunal)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m,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Incretia)和弗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兰乌斯(CO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he ho Of hainius)确认了罗马民主制的胜利,而他的灵感却是来自他的妻子;科尼丽亚(COmalla)锻造了革拉古兄弟(theGlaCchi)的灵魂。卡图(Cato)说:“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统治所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hestateco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marm(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旬的说法,“由于接受嫁妆,男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奥莱里乌斯(M。ifs Aare-liuS)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联系〕的基础上,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法律资格。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 law)禁止罗马女人奢侈。这项法律在汉尼拔(hainibal声威胁罗马时被通过。危险刚刚过去,妇女就要求废除这项法律。在一次集会演说中,卡图要求保留这项法律,但聚集在广场的主妇战胜了他。后来提出的各项法律,随着社会习俗的放荡而变得越来越严厉,但都不很成功,只不过是座兵一枪。只有元老院的维里安法令(the Vellrian atOfthesenate)取得了胜利。它禁止女人为他人“说情”——即不许她与他人订立契约——这几乎剥夺了她的法律资格。于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彻底地获得行动自主权的时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维护,提供了男人为自己的生存正当性进行辩解的惊人范例:虽然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或姐妹的权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们作为一个性别绝无和男人平等的权利;男人傲慢地宣称,“这个性别是愚蠢的,软弱的”。主妇未能很好地利用她们的新自由固然是个事实,但不允许她们积极运用这种自由也是确有其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女人摆脱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侵犯她个人自主权的国家主义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她的处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继承;对于孩子来说,她有和父亲平等的权利;她可以出庭作证。幸亏有了嫁妆制度,她才摆脱了婚姻压迫,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极方式获得了行动的自主权,因为她没有得到具体运用这种权力的手段。经济自由是抽象的,因为它未产生政治权力。于是,由于缺乏平等的行为能力,罗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们成群结队,情绪激昂地穿过城市;她们包围法庭;她们搞阴谋;她们提出抗议,挑起公民冲突;他们列队找到神母雕像,抬着它沿着第伯尔河行进,于是把东方诸神引入了罗马;114年爆发了灶神守护祭司的丑闻,她们的组织受到了镇压。当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变得无用和过时时,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则,因为公众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这两种解决办法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仍顽固地尊重祖母的价值,要么不再承认任何价值。在1世纪末2世纪初,我们看到许多妇女,仍如在共和国时期是她们丈夫的伴侣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荣与责任;萨比娜由于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着时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在台伯里乌斯叫统治时期,赛克夏拒绝在伊密里乌斯·斯卡鲁斯死后继续活着,帕西妞不愿意比庞波尼玛斯·拉比乌斯活得时间更长;的丽娜和赛尼卡一起自杀;小普丽尼成为有名的阿里级式的“肌不知道伤痛的诗人户,玛提亚(Mob)赞扬克罗第亚·路菲娜、弗吉尼亚和苏勒比西亚是无可指责的妻子。具有献身精神的母亲。但也有许多女人拒绝接受母性,这促成了离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奸,所以有些主妇为了为放荡行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记为妓女。直到那时,拉丁文学还对女人始终采取尊重的态度,但讽刺作家对她们的态度则是放肆的。这些作家并不是一般地去攻击女人,而是专门攻击那个特定时代的女人。朱维纳里指责她们放荡、贪食;他吹毛求疵地说,她们想得到男人的职业——她们干预政治,埋头于法律文书,同语法学家、修辞学家争论不休;她们热衷于打猎和战车比赛,热衷于击剑和角斗。她们是男人的竞争者,尤其在爱好娱乐和堕落方面;她们缺乏足够的教育,想不出较高的目标;况且,也没有什么目标是为她们树立的;行动对于她们仍是禁区。老共和国时代的罗马文人毕竟有某种地位,但由于不具备抽象权利和经济独立,她被束缚在这个地位上。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则是虚假解放的典型产物,她在男人实际上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诚然是自由的——却没有结果。------------------  图书在线下一部分第七章 从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法国女人女人处境的演变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大入侵发生时,整个文明再度受到怀疑。罗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这一新的观念形态的影响,而在以后的几个世纪,蛮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于是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形势发生了逆转:女人的处境也受到了冲击。基督教的观念形态对压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无疑,在福音中有一缕上帝之爱的清香,它就像飘到麻疯病人的身上一样,也飘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确,是贱民、奴隶和女人在非常热情地坚持着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从教会的管束,那时她们比较受到尊重。她们和男人都被证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礼拜的时候,她们却只能坐在不显眼的地方,“女执事”有权过问的只是关心病人和帮助穷人之类的世俗事务。即使认为婚姻是一种要求相互忠诚的制度,似乎也很明显,妻子要完全服从她的丈夫,这通过圣·保罗(St.Paul),通过犹太传统即野蛮的反女权观念被肯定了下来。圣·保罗告诫女人不要抛头露面,要处处小心谨慎。他把女人从属于男人,建立在旧约和新约全书的根据之上。“因为,男人不属于女人,但女人却属于男人;没有一个男人是为女人创造的,但创造女人却是为了男人。”另一处说:“丈夫是妻子的统领,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统领一样……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从基督那样,让妻子也完全服从她们自己的丈夫吧。”在谴责肉体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极大诱惑力的魔鬼。德尔图良(Tertullian)写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门,你把连魔鬼也不敢直接攻击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过;你要永远举哀,永远衣衫褴褛。”圣·安布罗斯说:“是夏娃把亚当,而不是亚当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的男人认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圣·约翰·克里索斯托说:“在一切野兽中,没有一种像女人那样害人。”4世纪在制定教会法时,婚姻被看做是对人的脆弱性的让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圣帕罗姆写道:“让我们手握利斧彻底砍掉婚姻这棵无果之树吧。”从强行推行教士独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时代起,女人的危险特性就受到更加严厉的强调:神父们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贱的、邪恶的。圣·托马斯忠于这种传统,称女人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种有缺陷的人。他写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样。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她无权离开她的丈夫。”而且,教会法还除了嫁妆模式不承认其他任何婚姻制度,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和无权的地位。不仅男性职业对她仍是封闭的,还不许她出庭作证,不承认她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们在某种程度上受着神父的影响。直上丁尼的立法虽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亲的女人,但认为她从属于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于在家中的处境,而不是由于她的性别,才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的地位。离婚受到禁止,结婚要举行公开仪式。对于子女,母亲有和父亲相等的权威,她和子女一样也有继承权。若丈夫死了,她就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由于元老院对维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后可以基于第三者的利益订立契约,但不能为丈夫订立契约。她的嫁妆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袭财产,不许她进行处置。在蛮族占领的疆域,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传统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时没有首领,家庭是独立的社会,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过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权利。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奸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如塔西伦所说,战时妻子随丈夫一起出征,与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体柔弱而不是心理弱点造成的。从可以当家司那时起,女人就可能受到优于男人的教育。这些传统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女人处于绝对依附于父亲和丈夫的地位。法兰克人没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贞治观:他们所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结婚无须经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随意将她抛弃,他把她当做一个仆人对待。法律给她以有力的保护,使她免受伤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财产和子女的母亲。随着国家的强盛,也发生了罗马那样的变化:监护制度变成了社会托管制度,这种制度对女人进行保护,但仍使他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当封建主义从中世纪早期动荡中出现时,女人的地位是变幻莫测的。封建主义在主权与财产之间,在公权、私权与强权之间引起了权威上的混乱。这是该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现的原因。最初,她由于没有政治权力而不具有私权,而这又是因为,直到11世纪社会秩序还只是以强权为基础,采邑是军队所控制的财产,是一种女人无法行使的权力。后来,女人在无男性继承人时也可以有继承权,但她的丈夫是监护人,由他行使对来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权。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行动的自主权。和罗马氏族时期一样,领地不再是家庭财产:它属于领主,女人也属于领主。领主为她选择丈夫,她的子女与其说留于丈夫,不如说属于领主,而丈夫注定要变成负责保护领主财产的家仆。于是通过丈夫强加于她的“保护”,地变成领地的奴隶以及这块领地主人的奴隶:她的命运比任何时期都艰难。一个女性继承人——其含义等于土地和一个城堡。她在12岁或更小时,就可能嫁给某个男爵。但结婚次数多意味着得到的财产多,所以婚姻屡屡被教会虚伪地解除。其借口很容易从不许亲戚之间通婚的惯例中找到。即便亲等很远,不一定有血缘关系,情况也是如此。在11世纪,许多女人就是这样被遗弃了四五次。女人若成为寡妇,就应当马上找一个新主人。我们在《赋功歌》里看到,复勒马涅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妇全都结了婚,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杀死。许多史诗都谈到国王或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妇残忍地卖掉。妻子们常常挨打受罚,被拽着头发拖来抢去。骑士对女人摸不关心,他觉得他的马要有价值得多。《赋功歌》里的年轻女人总是在求爱,但她们一结婚就要恪守单方面的忠诚。培养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们干粗活儿,既不端庄也没有受到多少教育。她们长大时要出去打猎,要到很远的地方去朝圣,主人外出时她们还要守护他的采邑。这些城堡里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样贪婪、背信弃义、野蛮专横。有关她们的可怖故事一直流传到今天。但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里的女人用组织、祈祷、服侍丈夫以及在极度无聊中打发时光。12世纪在法国南部出现的“骑士爱”,可能对女人命运有所改善,不论它是来自贵妇与年轻男仆的私通,还是来自对圣母玛丽亚的迷信或对上帝的一般之爱。情妇求爱是否确实存在令人怀疑,但教会把对救世主母亲的迷信,提到极高的程度,以至我们可以说上帝在七世纪变成了女人,这些却是毫无疑义的。贵妇的闲暇生活,使她们有可能进行社交,变得温文尔雅,为炫耀而写作诗歌。有学识的女人,如阿奎丹的爱丽娜(ElenOf Aopindne)和那瓦尔的布兰契(Bbohe of Navare),她们都赞助诗人,而文化的普遍繁荣使女人赢得了新的威望。骑士爱常被看做是柏拉图式的,但实际上封建的丈夫是些监护人和暴君,妻子则在追求婚外的情人。骑士爱是对野蛮的、正式的社会习俗的补偿。如恩格斯所说:“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社会以外才有,中世纪是从具有性爱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时候开始的,即是从通奸开始的。”只要婚姻制度还存在,这的确是爱情会采取的形式。但是,既不是由于骑士爱,也不是由于宗教或诗歌,而完全是由于其他原因女人才在封建制度走向灭亡时能够拥有某种优势。随着王权的加强,封建领主失去了许多权威,包括对仆人婚姻的决定权以及对他所监护的财产的使用权。采邑奉献给君主的不是兵役而是金钱,于是它变成了纯粹的世袭财产,不再存在应当不平等地对待两性的任何理由。在法国,未婚女人或寡妇拥有男人的一切权利。作为采邑的拥有者,她行使审判权,她签订条约,颁布法令。她甚至扮演军事角色,去指挥军队,参加战斗:在冉·达克(L肌offor)以前就有过女兵,所以这位圣女5!起的惊叹不会使人BI产生反感。可是,联合起来反对女人独立的因素也很多,这些因素不会立刻就被彻底消除掉。身体柔弱不再有考虑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从属关系仍对社会有益。所以夫权在封建制度灭亡后依然存在。今天我们还会看到有这种矛盾存在:最彻底地结合于社会的女人,所拥有的特权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军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辙: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监护人。资产阶级在兴起时也在遵循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妇拥有男人的权利。但已婚女人却是一个受监护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骂,她的品行受到严密监视,她的财产被任意挪用。在贵族和资产阶级当中,财产利益需要有一个单身者来负责管理。这可能是一个单身女人,于是她的能力得到了承认。但从封建时代至今,已婚女人却被蓄意当成私有财产的牺牲品。丈夫越富有,妻子就越依附;他在社会和经济上越有权势,就越能权威地扮演家长角色。相反,共同的贫困却让婚姻关系变成一种互惠的关系。不论是封建制度还是教会,都没有使女人赢得自由。从父权家庭到真正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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