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形相之原理,并非具有客观性之综合的原理。盖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之宾词,并不丝毫扩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对于对象之表象,并不丝毫有所增益。但因此等宾词仍为综合的,惟仅为主观的综合而已,即此等宾词以——概念所自来及其所在处之——认知能力加于(某某实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则此等宾词对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陈述。故若一事物概念仅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联结,即纯在悟性中者,其对象名为可能的。事物概念若与知觉相联结——即与感官所提供为质料之感觉相联结——经由知觉而为悟性所规定者,则其对象为现实的。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据概念之知觉联结所规定者,则其对象名为必然的。是以形相之原理对于一概念绝无所陈述,惟以——概念所由以生之——知识能力之活动系属于概念。顾在数学中之公准,其意义实为只包含“吾人由之始能授与吾人对象及产生其概念”之综合一类实践的命题,例如以一所与线自所与点在平面上作一圆形等是也。此种命题实不能证明者,盖因其所需之程序正为吾人由之始能产生此一圆形概念之程序。以此同一权利,吾人以形相之原理为公准,盖以形相原理对于吾人事物之概念并不有所增益,而仅在展示概念与知识能力相联结之方法而已。 * * * 原理体系之全部要点① 一事物之可能性,不能仅自范畴规定之,以及欲展示纯粹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吾人必须常具有直观云云,此为最值注意之事实。今以关系之范畴为例。(一)某某事物如何能只为主体存在,而不为其他事物之纯然规定,即一事物如何能为实体;(二)如何因有某一事物存在,别一事物必须存在,即一事物如何能为原因;(三)当种种事物存在时,如何因有其中之一存在,某某事物乃与其他事物有关,继之而起,反之亦然,即彼此交相继起,且如何以此种方法能有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此皆不能仅自概念规定之者也。此亦同一适用于其他范畴;例如一事物如何能等于事物集合之数,即如何能成为量。在缺乏直观时,吾人并不知是否吾人由范畴思维对象,是否在任何处所实有对象适合此等范畴。由此等等观之,吾人所能确定者,范畴自身并非知识,而纯为自所与直观以构成知识之“思维方式”。 据此同一理由可推断,自纯然范畴不能构成任何综合的命题。例如吾人不能谓在一切存在中有实体(即其仅能为主体存在而不能为宾词之某某事物);或一切事物为量等等。盖若缺乏直观,则无“能使吾人出所与概念以外,而使此概念与其他概念相联结”之事物。故纯自纯粹概念以证明综合的命题——例如一切偶然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曾无一人能有所成者也。盖吾人仅能证明无此种关系(按即因果关系),吾人即不能理解偶然性之存在,即不能先天的由悟性以知此种事物之存在,舍此不能更进一步——但由此证明,并不能推断此种关系亦即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读者如返思吾人关于因果原理之证明——凡发生之一切事物,即“事件”皆预想有一原因云云——彼即见及吾人仅能就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证明此原理;且即如是,亦非自纯粹概念证明之,仅以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因而以之为在经验的直观中所与对象之知识之原理。吾人当然不能否认“一切偶然之事物必有原因”之命题,一切人许其纯自概念证明之。但斯时,偶然事物之概念已被解作非包含形相之范畴(即能思维其不存在之某某事物),而为包含关系之范畴(即“其能存在仅为其他某某事物之结果”之某某事物);此命题斯时当然为——“其仅能为结果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自同命题矣。就实际言,当吾人须举引偶然的存在之例证时,必常求之于变化,非纯然求之于“能思维其相反方面”之可能性。顾变化乃一种“事件”,就其本身言,仅由原因而可能者;故其不存在,在其自身乃可能之事。易言之,吾人由“某某事物其能存在仅为一原因之结果”云云之事实,以认知偶然性;故若一事物已假定为偶然的,则谓其有原因,实为一分析命题。 为欲理解事物之可能性与范畴相一致,因而证明范畴之客观的实在性,则吾人不仅需要直观,且常需外的直观,此为更堪注意之事。例如吾人就关系之纯粹概念言,吾人发见(一)为欲得与实体概念相应之直观中所有永恒的某某事物,因而证明此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吾人需要空间中(物质之)直观。盖唯空间被规定为永恒的,而时间以及在内感中之一切事物,则在永久流转中。(二)为欲展示变化为“与因果概念相应”之直观,吾人必须以运动——即在空间中之变化——为吾人之例证。仅以此种方法,吾人始能得变化之直观,盖变化之可能性,绝不能由任何纯粹悟性领悟之者也。盖变化乃矛盾对立之规定,联结在同一事物之存在中。顾自事物之一所与状态有其相反状态应随之而起云云,此不仅无例证不能为理性所考虑,且若无直观,实为理性所不能理解者。其所需要之直观,则为空间中点之运动之直观。点在种种不同位置中之存在(视为相反规定之继起),乃唯此始对于吾人产生一变化之直观者。盖吾人为欲以后使内的变化同一可以思维,则吾人必须譬喻的表现时间为一直线,及经由引长此直线(运动)之内的变化,于是以此种方法,由外的直观,使吾人自身在种种状态中之继续的存在,可以理解。至其理由,则为一切变化如应知觉其为变化,皆以直观中永恒的某某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内感中则并无永恒的直观可以见及。最后,共同相处关系之范畴之可能性,惟由理性不能理解之;因而其客观的实在性,仅应由直观——实仅由空间中之外的直观——规定之。当种种实体存在时,自一实体之存在,某某事物(所视为结果者),乃能与其他实体之存在有关随之而起,且各实体皆交相如是;易言之,因在一实体中有某某事物,在其他实体中亦必须有——纯由此等其他实体之存在所不能理解之——某某事物,凡此吾人果如何思维其为可能?盖此即共同相处关系之所必需者;共同相处关系不能考虑为保有在其每一事物由其实体性各完全孤立之事物间。莱布尼兹在其以共同相处关系归之视为惟由悟性所思维之“世界之实体”,故不得不乞求神在其间媒介调处。盖正如莱氏之所见及者,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完全不能考虑为纯自实体之存在发生。但若吾人在空间中——即在外的直观中——表现此等实体,则吾人即能使——视为现象之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之可能性,完全可以理解。盖表现之空间则在其自身中已先天的包含——为“活动及反动之实在的关系所以可能”之条件,因而为“共同相处关系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方式的外部关系。 所视为量之事物之可能性,及量之客观的实在性,仅能在外的直观中展示,以及仅由外的直观之媒介,始能亦应用之于内感云云,此亦同一易于说明者也。但为避免烦冗计,我不得不任读者自觅其例证耳。 凡此等等所述极关重要,不仅证实吾人以前驳斥观念论之说,且当吾人由纯然内的意识,即由“吾人所有本性之规定”而不借外部经验的直观之助以论自我知识时,尤关重要,——盖以此等等所述乃指示吾人以此种知识可能性之限界者也。 于是本节全部之最后结论如是:纯粹悟性之一切原理,仅为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原理,而一切先天的综合命题,亦唯与经验相关——此等命题之可能性,其自身实完全依据于此种关系(按即与经验之关系)。 ①此一节乃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 吾人今不仅探检纯粹悟性之疆土,审慎检察其一切部分,且亦测量其广狭大小,而与其中之一切事物以正当之位置。此领土实为一岛,为自然自身所包围,在其不可变动之眼界中。此为真理之乡——惑人之名词!——为广阔险恶之海洋所围绕,此海洋实为幻相之出处,其中海市蜃楼幻为远岸惑人,使冒险航海者永抱空愿,从事于其既不能罢,而又不能达之创业。在吾人冒险航海以探检海洋之一切方向及获得此种期望是否有任何根据之保证以前,应先一览所欲离去之乡土之地图,以研讨第一,吾人是否在任何事例,皆不能满足于此土之所有者——是否因无吾所能住居其他地域而不得不满足于此土;第二,乃至此种领土吾人以何种资格保有之且能安全抵拒一切相反之权利要求。对于此等问题,吾人在分析论之论究途程中虽已充分解答,但集注关于目前所有此等问题之种种意见,总合其答案而概论之,颇有助于增强吾人之信念。 吾人已见及悟性自其自身得来之一切事物,虽不假之经验,而在悟性之处理下亦仅用之于经验。纯粹悟性之原理,不问其为先天的构成的,如数学的原理,或纯为规整的,如力学的原理,仅包含所可名为可能的经验之纯粹图型。盖经验仅自——悟性在想象力之综合与统觉之关系中创始的自发的授之“想象力之综合”之——综合统一而得其统一;现象(视为可能的知识之资料),必须先天的与此种综合统一相关而与之一致。但此等悟性规律不仅先天的真实,且实为一切真理之源泉(即吾人知识与对象一致之源泉),盖因此等规律在其自身中包含——所视为一切知识之总和,惟在其中对象始能授与吾人之——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故吾人不以仅说明真实之事理为满足,且亦要求说明吾人之所欲知者。是以自此种批判的研究,吾人若仅习知不过在悟性之纯然经验的使用中所有之事物,吾人固无须此种精密研究,在任何事例中即能实行之,则自批判的研究所得之利益,颇似不足偿其劳。其能确实答复此点者则为:在努力扩大吾人之知识中,好事之好奇心,实较之在研究以前常预求其效用之事前证明一类习惯为害小多矣——此为一种误谬要求,盖在研究未完成以前,效用即在目前,吾人对于此种效用亦不能有丝毫概念。顾此种研究具有一种利益,即最钝感之习学者亦能理解而感其兴趣,其利益即在悟性专注于经验的使用而不反省其所有知识之源泉时,其所从事者,虽即圆满成就,但尚有一极重大之事业为其所不能成就,即规定悟性使用之限界,及认知何者属于其所固有之范围内,何者属于其范围外是也。此正需要吾人所创立之深遽研究。悟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如不能辨别某某问题是否在其水平线以内,则悟性绝不能保障其所有权利主张,即保障其所有,且必须在其超越固有之领域而汩没其自身于无根据及误谬之意见中时(此为必不可免而常发生者),准备时有消沉之幻灭感想。 “悟性仅能以经验的方法使用其种种原理及种种概念,而不能先验的使用之”云云之主张,如为所能确知之命题,则将产生重大之效果。在任何原理中,概念之先验的使用,乃概念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经验的使用,则为概念仅应用于现象,即应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故概念之后一使用为唯一能实行之事云云,自以下之论究明显证明之。盖吾人在一切概念中所要求者,第一,普泛所谓(思维之)概念之逻辑的方式;第二,“与概念以其所能应用之对象”之可能性。在缺乏对象时,则概念虽仍包含——“自呈现之资料以构成概念”所需要之——逻辑机能,但并无意义而完全缺乏内容。顾除直观以外,不能以对象授与概念;盖虽纯粹直观能先天的先于对象,但此种直观之能得其对象以及其客观的效力,亦仅由“纯粹直观为其方式之经验的直观”。故一切概念及一切原理,即令其为先天的可能者,亦与经验的直观——即为可能的经验之资料者——相关。概念一离此种关系,即无客观的效力,就其表象而言,则纯为想象力或悟性之游戏而已。例如数学之概念,首应在其纯粹直观中考虑之。如空间有三向量;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等等。一切此类原理及数学所论究之一类对象之表象,虽皆完全先天的心中所产生,但吾人若不能常在现象中——即在经验的对象中——呈现其意义,则此等原理及表象即毫无意义。故吾人要求仅仅的概念成为可感知者,即在直观中呈现有一对象与之相应。否则概念将如吾人所谓之无意思,即毫无意义矣。数学家以构成图形适合此种要求,此种图形虽先天的产生,实为呈现于感官之现象。数学中所有量之概念,在数目中求其支持及其感性的意义,而数目又在所能呈显于目前之手指、算珠、条及点中,求其支持及感性的意义。概念自身,其起源常为先天的,故自概念引来之综合的原理及方式,亦皆为先天的;但其使用及其与“所称为其对象”之关系,终极仅能在经验中求之-至经验之所以可能,则概念实包含其方式的条件。 一切范畴及自范畴而来之原理,其情形亦复如是,此自以下之论究见之.吾人如不立即推求之于感性之条件及现象之方式——现象为范畴之唯一对象,因而必须受其限制者——则决不能以实在形相规定任何范畴,即不能使其对象之可能性为吾人所理解。盖若除去此条件,则一切意义——即与对象之关系——皆消失;吾人由任何例证亦不能理解此概念究指何种事物而言也。① 普泛所谓量之概念,除谓之为吾人由之能思维其中所设定者为若干倍单位之“事物之规定”以外,绝不能说明之。但此若干倍乃基于继续的重复,因而基于时间及“时间中之同质者之综合”。与否定相反之实在,仅在吾人思维时间(视为包含一切存在)或为存在所充实或视为空虚时,始能说明之者也。我若除去永恒性(此为在一切时间中之存在),则所存留于实体之概念中者,仅有一主体之逻辑的表象——此一种表象,由于吾人表现某某事物仅能为主体存在,绝不能为宾词,而努力使之现实化者。但不仅我不知此种逻辑上优越一切之事物(按即实体)由之能归属任何事物之“任何条件”;且我亦不能以此概念有任何用处,更不能自此概念有丝毫推论。盖在此等情形下,实无对于此概念之使用所规定之对象,因而吾人不知此概念是否指示任何事物。又若我在原因概念中除去——某某事物在其中依据规律继其他某某事物而起之——时间,则我在纯粹范畴中所见及者,仅有此乃“吾人由之能推断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之某某事物而已。在此种事例中,不仅吾人不能辨别因果,且因作此推论之能力其所需要之条件为吾人所不知,故此概念关于如何应用于对象一点,实不能有所指示者也。所谓“一切偶然的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原理,貌似尊大,一若自有其至高之尊严者。但若我叩其所谓偶然者意义究何所指,公等必以“其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云云相答,我极愿知公等如不表现现象系列中之继续及其中继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存在而起之不存在),即变易,则公等何以能规定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盖若谓事物之不存在,并不自相矛盾,实乃妄引——虽为概念所必需而远不足用之于实在的可能性之——逻辑的条件。我能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存在之实体而不自相矛盾,但我不能自此点以推实体在存在中所有之客观的偶然性,即不能推论实体之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至关于 共同相处关系之概念,则极易见及因实体及因果之纯粹范畴不容有“规定对象”之说明,故关于实体相互之关系中(Commercium)所有互为因果之事,亦不容有任何此种说明之可能。在可能性、存在性及必然性之定义仅在纯粹悟性中寻求时,则除同义异语重复说明以外,决不能说明之者也。盖以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即概念不自相矛盾)代事物之先验的可能性(即有对象与概念相应),仅能欺思想简单之人而使之满足耳。② 自以上所论之一切,必然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悟性概念绝不容许有先验的使用,而常限于经验的使用,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能在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条件下适用于感官之对象,绝不能适用于——与吾人所能由之直观被等之形相无关之——普泛所谓事物。 因之,先验的分析论引达以下之重要结论,即悟性之所能先天的成就者,至多亦仅预知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且因非现象之事物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故悟性绝不能超越此等“对象唯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感性限界。悟性之原理,纯为说明现象之规律;其妄以为以系统的学说之形式提供普泛所谓事物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例如因果律)之本体论夸耀名称,必须代以纯粹悟性分析论之谦抑名称。 思维为使所与直观与一对象相关之活动。此种直观形相如绝不能授与吾人时,则其对象纯为先验的,而悟性概念亦仅有先验的使用,即仅为“关于普泛所谓杂多之思维之统一”。故由“其中抽去感性直观一切条件——此为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种类之直观——之纯粹范畴”,绝无对象为其所规定。斯时仅按种种形相,表现“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而已。顾概念之使用包括——对象由之包摄于概念下之——判断作用,因而至少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观中授与之——方式的条件。如缺乏此种判断条件(图型),则一切包摄之事皆成为不可能矣。盖若如是,则绝无能包摄于此概念下之事物授与吾人。故范畴之纯然先验的使用,实际绝无使用,且亦无确定的对象,乃至在其纯然方式中所能规定之对象亦无之。是以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范畴不足为先天的综合原理,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有经验的使用,绝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综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实最适切。纯粹范畴一离感性之方式的条件,则仅有先验的意义;但又不能先验的使用,以此种使用,其自身即为不可能者,盖在判断中所使用之一切条件,皆为此等范畴所无,即绝无包摄“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条件。盖因斯时以其纯为纯粹范畴,不应经验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验的使用,故当离去一切感性时,此等范畴即绝无使用之处,即不能应用之于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此等范畴乃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悟性使用——即思维——之纯粹方式”;但因范畴仅为悟性之方式。故仅由范畴绝无对象能为所思维或为所规定也③。 但吾人在此处将陷于所难避免之幻想中矣。盖就范畴之起源而言,范畴与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不同,并不根据于感性;故范畴似容许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以外之应用。但就实际言,则范畴仅为思维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联结直观中所与杂多在一意识中”之纯然逻辑的能力;故一离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则范畴之意义尚不如纯粹感性的方式所有之意义。盖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对象授与吾人,而联结杂多之形相(此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则在缺乏——杂多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直观时,竟绝无意义可言者也。同时,吾人如名所视为现象之某某对象为感性存在体(现象),则因斯时吾人辨别“吾人由之直观对象之形相”与属于物自身之性质不同,在此区别中含有吾人将后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质考虑吾人虽并不如是直观之——与前者(感性体)对立,即吾人以“非吾人感官之对象,仅由悟性思维其为对象者之其他可能的事物与前者(感性体)相对立,吾人因名后者为悟性存在体(本体)。”于是问题起矣,吾人之纯粹悟性概念是否关于后者具有意义,因而能成为认知后者之途径。 但在此问题开始之时,即到达足以引起异常误解之晦昧之点。悟性在某关系中名对象为现象,同时离去此种关系,又形成一对象自身之表象,因而表现其自身亦能构成“此种对象之概念”。且因悟性在范畴以外不再有本源的概念,故复假定对象自身至少必须由此等纯粹概念思维之,因而误以悟性存在体之完全不确定概念(即在吾人之感性以外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不确定概念)为由悟性以某种纯粹直悟的方法可以认知之一类存在体之确定概念。 吾人如指一事物在其非吾人感性的直观对象,因而抽去吾人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之限度内,名为本体,则此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但若吾人以本体为非感性直观之对象,因而预想一特种之直观形相,即智性的直观,此非吾人所具有,且即其可能性吾人亦不能理解之者,则此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 感性论,亦即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论,即“悟性必须不与吾人之直观形相相关而思维之,因而以之为物自身而不以之为现象之一类事物”之学说。同时悟性亦深知以此种方法,即离去吾人所有直观形相以观察事物,则悟性决不能使范畴有任何用处。盖范畴之具有意义仅在与空间时间中直观之统一相关;乃至范围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联结之概念以规定此种统一,亦仅因空间时间之纯然观念性。在时间统一所不能见及之处,即在本体之事例中,范畴之一切使用——即范畴之全部意义——皆完全消失;盖斯时吾人无术规定“与范畴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关于此一点,我仅须读者参考前章所附录之全部要点之开始部分我所论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绝不能纯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证明之,唯由其为某某相应之直观所支持,始得证明之。故吾人若企图适用范畴于“所不视为现象之对象”,则吾人须假设一种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观,于是其对象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但因此种形态之直观——即智性的直观——不属于吾人之知识能力,故范畴之使用,绝不能推及经验之对象以外。有与感性体相应之悟性体目无疑义,且亦能有与吾人所有感性之直观能力毫无关系之悟性体,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思维方式,故绝不能适用于此种悟性体。是以吾人之所名为本体者,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 我若从经验的知识中除去(由范畴之)一切思维,则无任何对象之知识存留。盖仅由直观,则绝无为吾人所思维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动在我内部中一事,并不就此即等于此等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观,则尚留存思维之方式,——即对于可能的直观之杂多,规定其对象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范畴能扩大及于感性的直观以外,盖范畴乃思维普泛所谓之对象而不顾及“对象所由以授与之特殊形相(感性)”。但范畴并不因之规定更大之对象范围。盖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种类之直观之可能性,则吾人决不能主张此种对象能授与吾人;顾吾人又绝无资格以假定此种直观。 一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如绝不能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并不包含矛盾,且同时又与——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与概念之——其他知识相联结,则我名此概念为“想当然”者。本体之概念——即由纯粹悟性所不应思维为感官之对象而思维为物自身之概念——绝不矛盾。盖吾人不能主张感性为唯一种类可能之直观。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观扩大及于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识之客观的效力,本体概念实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为感性的知识所不能适用者,即名为本体,盖在展示此种感性的知识不能扩大其领域及于悟性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体之何以能成为可能,且现象范围以外之领域,在吾人实等于空虚。盖即谓吾人虽具有或能推展及于感性领域外之悟性,但并无——对象由之能在感性领域外授与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领域外现实的运用——之直观,且此概念亦无之。是以本体概念纯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感性之僭妄;故仅有消极的使用。同时,此本体概念并非任意空想之所产;虽在感性领域以外不能积极的有所肯定,但与感性之限界,实固结而不可分离者也。 故以概念别为感性的与悟性的,虽极确当,但若以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世界区分为感官世界与悟性世界,就其积极的意义言,则全然不能容认者也。盖对于本体及悟性世界之概念,并无对象能为所规定,因而不能主张其成为客观的有效。吾人若离去感官,则如何能使吾人理解吾人所有之范畴——此为对于本体所唯一留存之概念——仍复指示某某事物,盖因范畴与任何对象之关系,在纯然思维之统一以外,尚须有其他之某某事物授与吾人,即尚须有范畴所能适用之可能的直观。但若本体之概念仅用之于想当然之意义,则不仅可以容许,且为限制感性计,亦为万不可缺者。顾在此种事例中,本体实非吾人所有悟性之特种对象——即一直悟的对象;且此种对象所应属之悟性种类,其自身即为问题。盖吾人丝毫不能想象“能知其对象——非由范畴论证的知之,乃以非感性的直观,直观的知之——之一种悟性”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种本体概念之所得者,乃消极的扩大;盖即谓悟性不为感性所制限;且适得其反,由其应用本体之名称于物自身(所不视为现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时,同时亦制限其自身,认为悟性由任何范畴亦不能认知此等本体,故必须仅在“不可知者”之名称下思维之也。 在近代哲学家之著作中,我发见感性世界(mundi sensibilis)与悟性世界(mundi intelligibilis)之名词,其所用之意完全与古人不同——其意义固极易理解,但其结果纯为空费辞说,无当于事者也。据其用法,有若干哲学家以为宜以现象之总和,在其为吾人直观之限度内,名之为感官世界,在其为吾人依据悟性法则以思维之之限度内,名之为悟性世界。教授观察星空之观察的天文学,当说明前者(感性世界);其依据哥白尼学说体系或牛顿之重力法则所教授之理论天文学,当说明后者(悟性世界)。但此种曲解之辞,纯为伪辩的遁辞;盖此乃由变更其意义适合吾人之方便、以期避免烦困之问题耳。悟性与理性二者固用之于处理现象;但所应解答之问题,则在对象不为现象(即为本体)时,悟性与理性二者是否尚有其他使用;而当对象被思维为直悟的,盖即谓思维为仅授与悟性而不授与感官之时,则对象实作本体解。故问题乃在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以外——乃至在牛顿之世界构成说中之悟性使用以外——是否尚有先验的使用之可能,此种先验使用乃用之于“视为对象之本体”者。吾人对于此一问题,则以否定答复之。 故当吾人谓感官表现对象如其所现之相,悟性则表现对象如其所有之相,后者所有之相云云,不应以此名词之先验的意义解之,仅应以其经验的意义解之,盖指对象必须被表现为经验之对象而言,即对象应表现为在彼此互相彻底联结中之现象,而不应表现为此等对象能离其与可能的经验(及与任何感官)之关系而为纯粹悟性之对象。此种纯粹悟性之对象,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乃至此种先验的或异常的知识,是否在任何条件下可能,亦绝不能为吾人所知——至少此种知识与属于吾人所有通常范畴之知识,是否同为一类,非吾人所能知。悟性与感性之在吾人,仅在此二者联合行使时,始能规定对象。吾人如分离此二者,则有直观而无概念,或有概念而无直观——在此二种情形中,所有表象,吾人皆不能以之应用于任何确定的对象者也。 在所有一切此种说明以后,如尚有人不愿废弃范畴之先验的使用者,则一任彼尝试自范畴以得综合命题。盖分析命题不能使悟性有所前进;诚以分析命题仅与“已包含在概念中者”相关,至此概念自身是否与任何对象有关,或仅指示普泛所谓思维之统一(完全抽去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形相),皆留待未决。悟性在其分析的使用中,仅在欲知所已存在概念中者;对于概念所能应用之对象,则非其所问。故其尝试必须以综合的及宣明的先验的原理行之,例如“凡一切存在之事物,或为实体而存在,或为属于实体之一规定而存在”,又如“一切偶然的存在之事物,皆为其他某某事物——即为其原因——之结果而存在”云云。顾此等概念不在其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中应用而应用之于物自身(本体)时,试问悟性能从何处获得此等综合命题?综合命题,常须第三者之某某事物为媒介,借以使彼此无逻辑的(分析的)类似之概念能互相联结,今试问在此处所有事例中,此第三者之某某事物果在何处?若不诉之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借此与纯粹的及非感性的之判断完全脱离,则此命题绝不能建立,且即此种纯粹主张之可能性,亦不能说明之。故“纯粹的及纯然悟性的对象”之概念,完全缺乏所以使其应用可能之一切原理。盖吾人不能思维此种直悟的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任何方法。对于此等对象留有余地之想当然之思维,与虚空的空间相同,仅用为经验的原理之眼界,其自身并不含有——或启示——经验的原理范围以外之任何其他知识对象。 ①在第一版此段及下段间尚有一段: 在以上论述范畴表时,吾人曾省免对于各范畴定义之责务,盖因吾人之目的仅在范畴之综合的使用,故无需此种定义;且吾人无须对于所能省免者负不必负之责任。在吾人以概念之若干属性,即能达其目的而无须详密列举所以构成完全概念之全部属性时,不从事定义,努力(或宣称)以求规定概念之完备精审,此非有所规避,实为一重要之智巧原则。但吾人今又感知此种审慎态度尚有其更为深远之根据。诚以吾人见及即欲为范畴定义,亦非吾人之所能。盖若吾人除去——所以标识范畴为可能经验的使用之概念者—一感性之一切条件,而视范畴为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即先验的使用之概念,则吾人之所能为者,仅有将判断中之逻辑机能视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丝毫不能说明范畴如何能应用于对象,即范畴离去感性,在纯粹悟性中,如何能具有意义及客观的效力。 ②在第一版以下尚有一段: 谓应有一种概念具有意义而又不能说明之者,其说颇奇,且不合理。但范畴则具有此种特殊情状,即仅借感性之普泛条件,范畴始能具有一定意义而与任何对象相关。顾在此种条件自纯粹范畴中除去时,则范畴所能包有者,仅为使杂多归摄于概念下之逻辑机能而已。仅由此种机能即概念之方式,吾人绝不能知及辨别何种对象属此概念方式,盖因吾人已抽去“对象由之始能归属此概念方式”之感性条件矣。因之,范畴在纯粹悟性概念以外,尚须有应用于普泛所谓感性之种种规定(图型)。一离此种应用,则范畴即非“对象由之而为吾人所知及与其他概念相区别之概念”,而仅为——一思维“可能的直观所有之对象”,及依据悟性之某种机能(在所要求之更进一步之条件下),与对象以意义,即加对象以定义之——如是多形相。但范畴自身乃吾人所不能加以定义者。普泛所谓判断之逻辑机能——单一及多数、肯定及否定、主词及宾辞——除陷于循环定义以外,皆不能加以定义者,盖固定义自身必为一判断,故必先已包含此等机能。是以纯粹范畴,在直观所有之杂多必须由此等逻辑机能之一思维之之限度中,不过普泛所谓事物之表象而已。量为仅能由“具有量之判断”(judiciicommune)思维之之规定;实在为仅能由肯定的判断思维之之规定;实体在其与直观相关中,必为一切其他规定之“终极主体”之事物。但“须此等机能之一而不须其他机能”之事物,果为何种事物,则完全悬而未决。故范畴一离感性直观之条件——范畴关于此等条件具有综合力——则与任何确定之对象无关系,因而不能加任何对象以定义,其身亦并不具有客观的概念之效力。 ③以下四段自“吾人在此处将陷于难避之幻想”至“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为止,在第一版中则为以下数段: 事象在依据范畴之统一思维其为对象之限度内,名为现象。但若我假设“其纯为悟性之对象,且能授之于‘非感性的一种直观’(即作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coram intuitu intellectuali)而授与者)之事物”,则此等事物当名之为本体。 顾吾人必须切记以下之点,现象之概念为先验的感性论所制限,已由其自身证明本体之客观的实在性,而证实分对象为现象与本体,分世界为感性世界与悟性世界(mundus sensibilis et intelligibilis)之为正当,且其相异之处不仅在“关于同一事物吾人所有知识明晰不明晰之逻辑的方式”,乃在“两种世界由之始能在吾人知识中授与吾人”之方法不同,由于此种不同,二者自身乃有彼此种类之不同。盖若感官所表现于吾人之某某事物,纯为其所显现者,则此某某事物之自身亦必为一事物,且为非感性的直观一即悟性一之对象。易言之,其中并无感性,且唯一具有绝对客观的实在性之一种知识,必为可能之事。而对象则由此种知识表现为其所有之相,反之,吾人所有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中,事物之为吾人所知者,仅为其显现之相。设果如是,则吾人颇似不能保持吾人以前所有之主张,即不能谓由吾人悟性所生之纯粹知识,除为说明现象之原理以外,绝无他用,亦不能谓其即在先天的使用中,亦仅与经验之方式的可能性相关。反之,吾人应承认在范畴之经验的使用——此为感性的条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纯粹的而又客观的有效之使用。盖有一完全与感官世界不同之世界展示于吾人之前,此乃“思维其为在精神中者(甚或直观之),因而为悟性所默想之最高贵对象之世界”。 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确由悟性使之与某某对象相关;且因现象不过表象,故悟性使此等表象与“所视为感性直观所有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但此某某事物(如是所思维者)仅为先验的对象;所谓先验的对象乃指等于X之某某事物而言,关于此等于X之某某事物吾人绝无所知,且以吾人现今所有悟性之性质而言,亦绝不能有所知者,但以其为统觉统一之所依者,仅能为感性直观中杂多统一之用。由于此种统一,悟性联结杂多在一对象之概念中。惟此种先验的对象,不能与感官之资料分离,盖若分离,则无“由以思维此种对象”之事物矣。因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并非知识之对象,仅为在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现象之表象而已——此一种概念能由此等现象之杂多规定之者。 正以此故,范畴并不表现“唯能授与悟性之特殊对象”,而仅——由感性中所授与之事物——用以规定先验的对象,此先验的对象乃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盖欲因而在对象之概念下,经验的认知现象也。 吾人不满足感性基体,因而欲以“唯纯粹悟性能思维”之本体加之现象之上之原因,只如以下所述。感性(及其领域即现象界)自身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与物自身相涉,而仅与——由于吾人之主观的性质——事物所显现之形相相关。此为先验的感性论全部所引达之结论;由普泛所谓现象之概念当然亦能到达此同一结论,即“其自身非现象之某某事物”必须与现象相应。盖现象一离吾人之表象,就其自身言,绝不能成为何物。故除吾人永久陷于循环论以外,现象一语必须认为已指示与某某事物有关,此某某事物之直接表象,自为感性的,但此某某事物即令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性质(吾人直观之方式即依据于此者),亦必为某某事物自身,即独立于感性以外之对象。 于是产生本体之概念。但此本体概念绝非积极的,且亦非任何事物之确定的知识,而仅指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思维,在此思维中我抽去属于“感性直观方式”之一切事物。但欲本体能与一切现象区别,指示一真实之对象,则仅使我之思维解脱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尚嫌不足;必须具有主张——与感性直观不同,此一种对象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别一种类直观之根据。否则我之思维固无矛盾,但仍属空虚。且吾人从未能证明感性直感为唯一可能之直观,所证明者,仅感性直观之在吾人,则为唯一可能者耳。但吾人亦从未能证明别一种类直观之可能。因之,吾人之思维,虽能抽去一切感性,至本体之概念,是否纯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脱离感性以后,尚有任何对象留存,此尚成为一公开之问题。 我所使普泛所谓现象与之相关之对象,乃先验的对象,即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完全未规定其内容之思维。但此不能名为本体;盖我关于此事物之自身为何,绝无所知,且除视为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对象——即对于一切现象其自身常为同一之事物——以外,绝无关于此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我不能由任何范畴思维之;盖范畴仅对于经验的直观有效,以范畴使经验的直观归属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故耳。范畴之纯粹的使用,在逻辑上当然可能,即无矛盾,但此并无客观的效力,因范畴在斯时已非应用于任何直观,即非以对象之统一与之直观。盖范畴纯为思维之机能,由此实无对象授与我者,我仅借之以思维“在直观中可授与吾人”之事物耳。 ④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附录反省概念之歧义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反省(reflexio)并非为欲直接自对象引取概念而与对象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开始发见“吾人由之始能到达概念之主观的条件”之心理状态。此为所与表象与吾人所有种种不同知识源流间所有关系之意识;且仅由此种意识始能正当规定种种知识源流之相互关系。在一切进论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应质询之问题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联结?表象所由以联结而比较者,为悟性抑为感官?有无数判断或由习惯而承受之者,或根据于个人倾向而发生者;但因无反省在其前,或至少无批判的反省在其后,乃以此种判断为起自悟性。一切判断固非皆需检验者(即注意于此一判断成为真理之根据),盖若判断为直接正确(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之判断),则证明此判断之具有真理者,殆莫过于判断自身矣。但一切判断,乃至一切比较,皆须反省,即皆须辨别所与概念所属之认知能力。我由以“使表象比较与表象所属之认知能力对立以及我由以辨别所互相比较之表象属于纯粹悟性抑或属于感性直观”之活动,我名之为先验的反省。概念在内心状态中所能发生之相互关系,为同一与差别、一致与相反、内部与外部以及被规定者与规定者(质料与方式)等等之关系。欲规定此种关系适当无误,全依于此一问题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观的完全属于何种知识能力——属于感性抑属于悟性。盖知识能力之彼此相异,实使吾人由以思维此等关系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构成任何客观的判断以前,吾人先行比较概念,欲求全称判断者,在其中寻觅(在一概念下数多表象之)同一点;欲求特称判断者,则寻觅差别点;欲求肯定判断者,则寻觅一致点;欲求否定判断者则寻觅相反点等等。以此之故,吾人似应名以上所举之概念为比较之概念(conceptus comparationis)。但若问题不在逻辑的方式而在概念之内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则因事物与知识能力能有二重关系,即与感性及悟性皆可有关系,故事物所属之位置(即属悟性抑属感性)实决定“事物由之彼此相属”之形相。因之,所与表象相互间之关系,仅由先验的反省——即由表象与两种知识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种能力相关之意识——始能决定之。事物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纯由比较(comparatio)立即自概念自身决定之,唯借先验的反省(reflexic),由辨别事物所属之认知能力始能决定之。吾人今可谓逻辑的反省纯为比较作用;盖因吾人绝不顾及所与表象所属之知识能力,故其种种表象限于其在心中占有位置,皆应以之为同一等级之事物。先验的反省则异是,盖因其与对象本身有关,包含“表象互相客观的比较”所以可能之根据,故与前一类型之反省完全不同。乃至此二种反省不属于同一之知识能力。此种先验的考虑实为凡对于事物欲构成先天的判断者所绝不能规避之义务。吾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性之实际任务,所得实非浅鲜也。 (一)同一与差别。一对象如常以同一之内的规定(质及量quanlitas et quantitas)在种种机缘表现于吾人,斯时如以之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此对象常为同一之事物,即仅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数之事物。但若此为现象,则吾人无须比较概念;盖即关于概念,绝无差异,而在同一时间中所有空间位置之差异,即足为对象——即感官之对象——之数的差别之根据。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质及量之)内的差异,仅由此雨滴水同时在不同之空间位置中为吾人所直观之事实,即有充分理由以之为两点而非一点之数的差异。莱布尼兹以现象为物自身,因而视为直悟体,即纯粹悟性之对象(虽因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质混杂、莱氏仍名之为现象),在此种假定上,彼之无差别之同一律(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确不能反对。但因现象为感性之对象,与之相关之悟性使用,非纯粹的而仅为经验的,故多数及数的差别由空间自身即外的现象之条件已授与吾人矣。盖空间之一部分,虽完全与其他部分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为相异之部分,当此相异之部分与其他部分相加时,即构成一较大之空间。此关于同一时间在种种不同空间位置中之一切事物——虽其他之点皆相似相等——皆能以以上所述适用之。 (二)一致与相反。实在如仅由纯粹悟性所表现(realitasnoumenon),则实在之间绝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绝无“实在联结在同一主体时彼此相消其结果,而采取如3-3=0之形式。反之,现象中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则确能容许相反。当此种实在者联结在同一主体时,一方即可全体或一部分消灭他方之结果,例如在同一直线上之两种动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点或引或拒,又如快乐与苦痛之对消平衡。 (三)内部与外部。在纯粹悟性之对象中,凡与其自身相异之事物绝无关系者(限于就此对象之存在而言),纯为内的。但空间中之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则大异于是;其内的规定只有关系,且其自身完全由关系所成。空间中实体之所以为吾人所知者,仅由于其在空间中某部分活动之力,或使其他对象接近之(引力),或制止其他对象透入之(拒力及不可入性)。除此以外,吾人实不知构成实体(显现在空间吾人所名为物质者)概念之任何其他性质。反之,若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一切实体必须具有内的规定及“属于其内的实在性”之能力。但除我之内感所能呈现于我者之外,尚有何种内的属性能为吾人在思维中容纳之?此等内的属性,必其自身为思维或类似思维之事物。以此之故,莱布尼兹以实体为本体,按彼所思维实体之方法,在实体中将凡可指示外的关系因而亦包括合成之一类事物,一律除去,因而使实体乃至物质之成分,皆成为具有表象能力之单纯主体——一言以蔽之,为单子(Monads)。 (四)质料与方式。此二种概念为一切其他反省之基础,与一切悟性之使用密结而不可分离者。其一(质料)指普泛所谓能被规定者,其他(方式)则指其规定者——二者皆为先验的意义,抽去所与事物中所有一切差别及其所由以被规定之形相。逻辑学者以前曾名普遍者为质料,特殊的差别为方式。在任何判断中,吾人皆可名所与概念为逻辑的质料(即判断之质料),概念间所有之关系(由于系辞)为判断之方式。在一切存在中,其构成的要素(essentialia)为质料,构成的要素所由以联结在一事物中之形相为基本方式。就普泛所谓之事物而言,亦复如是,未被制限之实在,被视为一切可能性之质料,其制限(否定)则被视为——一事物依据先验的概念所由以与其他事物相区别之——方式。悟性为使其能以一定形相规定任何事物,要求首先应有某某事物授与(至少在概念中)。因之在纯粹悟性之概念中,质料先于方式;以此之故,莱布尼兹首先假定事物(Monads)及事物中具有表象能力,使以后事物之外的关系及事物状态(即表象)之共同相处关系皆根据于此。在此种观点上,空间时间——前者由实体间之关系,后者由实体自身中所有规定之联结——有类因与果之关系而可能者。纯粹悟性若能直接与对象相关,空间时间若为物自身所有之规定,则实际必如以上所云云。但空间时间若仅为感性直观,吾人在其中规定一切对象纯为现象,则直观之方式(为感性之主观的性质)先于质料(感觉);空间时间先于一切现象,先于经验所有之一切资料,且实为所以使现象(经验)可能者。以方式为先于事物本身,且为规定事物之可能性者,实为主智派哲学者所不能容受——在其以吾人直观事物(虽在混杂之表象中)如其实在之相之假定上,主智派之反对此说,自被正当。但因感性直观全然为一特殊之主观的条件,先天的存在一切知觉之根底中,为其本源的方式,故方式乃由其自身所授与,质料(即所显现之事物本身)远不能为方式之基础(吾人如仅从概念推论,则必判断质料为基础),反之,质料自身之可能性,乃以“视为先已授与之方式的直观(时间空间)”为前提者也。 关于反省概念之歧义附注 我今姑名吾人所赋与概念之位置——或在感性中或在纯粹悟性中——为先验的位置。按概念用法之不同,判定一切概念所属之位置,及依据规律指导所以规定一切概念所处之特定位置者,则名为先验的位置论(die transscendentale Topik)。此种理论,在其就每一事例辨别概念正当应属之认知能力,实足提供一“制止纯粹悟性之僭窃使用及由之而起之幻想”之安全保障。吾人可名一切概念,一切论题(许多知识项目包括于其下者),为逻辑的位置。亚里斯多德之逻辑的位置论,即根据于此,教师及讲演者皆能利用此逻辑的位置论,为使在所与之思维论题下,以求目前所有材料中之最适合者,于是貌似一贯,论述之雄辩之。 反之,先验的位置论,仅包含以上所举一切比较及区别所有之四项目。此等项目之所以异于范畴者,乃由于其并不依据所以构成对象之概念者(量、实在性)以呈现对象,乃仅用以在对象所有之一切杂多中,叙述表象(此为先于事物概念者)之比较耳。但此种比较,首先需要反省,易言之,需要规定“所比较之事物表象”所属之位置,即此等表象是否为纯粹悟性所思维者,抑为感性在现象中所授与者。 吾人能在逻辑上比较概念,无须顾虑其对象所属之能力,即无须顾虑其对象为属于悟性之本体,抑或为属于感性之现象。但若吾人欲以此等概念进达其对象,则吾人首必求助于先验的反省,以决定此等对象为何种能力之对象,为悟性之对象,抑为感性之对象。缺乏此种反省,则此等概念之用法,极不安全,发生所误想之综合原理,此等原理为批判的理性所不能承认,且纯为根据于先验的意义含混而来者,即以纯粹悟性之对象与现象相混是也。 以无此种先验的位置论,因而为反省概念之歧义所欺,莱布尼兹乃建立一世界之智性的体系,即彼信为纯由悟性及其思维之特殊的方式概念,以比较一切对象,即能获得事物内部性质之知识。吾人之反省概念表(按即同一与差别等等)实与吾人以所未期待之利益,即使莱氏体系所有一切部分中之特征,同时使其特有之思维方法之主要根据(此实根据于误解而来者)皆显现于吾人之目前。莱氏仅由概念以比较一切事物,所见及者当然除由悟性所由以区别其纯碎概念彼此间所有之差别以外,别无差别。感性直观之条件负有其自身所有之差别者,莱氏并不视之为本源的差别,盖在莱氏,感性仅为表象之混杂状态,而非表象之特殊源流。故就彼之见解而言,现象为物自身之表象。此种表象在逻辑的方式中实与悟性之知识大异,此为彼所承认者,盖由此等表象通常缺乏分析,以致混杂所附随之表象在事物之概念中,此种混杂,悟性知如何自概念中清除之者也。一言以蔽之,莱布尼兹使现象智性化,正与洛克按其悟性论(noogony)(如容我用此名称)之体系,使一切悟性之概念感性化——即将一切悟性概念说明为仅属经验的概念或反省所得之抽象的概念——相类。此两大哲学家并不以悟性及感性为两种不同之表象源流,推二者联合始能提供事物之客观的有效判断,乃各执其一,视为与物自身直接相关者。至其他一能力则视为仅混乱此种特选能力所产生之表象,或则视之为整理此等表象者。 故莱布尼兹纳就悟性以比较感官对象而以之为普泛所谓之事物。第一莱氏仅在对象应由悟性判断为同一或差别之限度内比较之。且因彼所见及者,仅为对象之概念,而非对象在直观中(对象仅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位置,乃完全置此等概念之先验的位置于不顾(对象是否应列在现象中或为物自身),故彼自必以其无差别之同一律(此仅对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有效者)推及于感官之对象(mundus phaenomenon),且彼信为由此大为增进吾人所有之自然知识。我如知一滴之水——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中——为物自身,又如任何一滴水之全部概念与一切其他一滴水之概念同一,则我自不能容许任何一滴水与任何其他一滴水有所差别。但若此滴水为空间中之现象,则此滴水不仅在悟性中有其位置(在概念下),且在感性之外的直观中(在空间中)亦有其位置,而物理的位置则与事物之内的规定,固绝不相关者也。乙之一位置能包有“与甲位置中之某事物完全相类相等”之事物,此事之易于令人承受,正与事物内部一若彼此间永久如是相异之易于令人承受相同。位置之相异——无须更有条件——不仅使对象(视为现象者一)之多数及差别可能,且又使之成为必然者。故以上所称之法则(按即无差别之同一律)并非自然之法则。仅为“纯由概念以比较事物”之分析的规律耳。 第二,实在(视为纯粹的肯定)在逻辑上彼此绝无抵触之原理,若就概念之关系而言,固全然为一真实命题,但就自然或任何物自身而言,则绝无意义者也。盖其间实际的抵触,确曾发生;例如甲-乙=0之事例,即二实在联结在同一之主体中互相消除其效果。此由自然中所有一切障碍及反动之进程不绝呈显于吾人之目前者,因其依据于力,故必名之为实在的现象(real tatis phaenomena)。力学通论实能以先天的规律指示此种抵触之经验的条件,盖力学通论乃就力之方向之相反以说明之,而此种条件全然为“实在之先验的概念”所忽略者也。莱布尼兹虽未曾以以上之命题(按:即实在在逻辑上彼此绝无抵触)为新法则,但实用之为新主张,而其后继者则明显采人其莱布尼兹、完尔夫学说之体系中矣。 依据此种原理,一切害恶纯为“造物”所有制限之结果,即不过否定性而已,盖因与实在抵触者,仅有否定。(此就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而言,固极真确,但就所视为现象之事物而言,则不然)。莱氏学徒又以联结一切实在在一存在体中而不惧其有任何抵触,不仅视为可能,且视为极自然者。盖彼等所唯一承认之抵触,仅为矛盾之抵触,诚以一事物之概念其自身将因此而消灭者也。彼等并不容认有交相侵害之抵触,在此种抵触中,两实在的根据各破坏其他实在的根据所有之效果——此一种抵触,仅在感性中所呈现于吾人之条件范围内,始能表现于吾人者也。 第三,莱布尼兹之单子论(dieMonadologie)除其纯在与悟性之关系中表现“内部及外部之区别”所有彼之表现形相以外,绝无任何根据。普泛所谓实体必有其某种内部性质,故此内部性质解脱一切外部关系,因而亦非他物所合成者。故单纯性为物自身中内部所有事物之基础。但实体之状态中内部所有事物,决不能由位置、形状、接触或运动所成(以此等规定,一切皆为外部关系),故吾人所能赋与实体之内的状态,除吾人所由以内向规定吾人之感官者——即表象之状态——以外,绝无任何内部状态。故此乃完成单子之概念者,盖单子虽用为构成全宇宙之基本原质,但除仅由表象所成之活动能力以外,并无其他活动动力,严格言之,此等活动力之效能,仅限于其自身中。 以此之故,荣氏之可能的交相作用之实体间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自当为预定调和,而不能为物理的影响作用矣。盖因一切事物纯为局限于内部之事物,即其活动仅限于其自身所有之表象,故一实体之表象状态不能与其他实体之表象状态有任何有效之联结。故必须有第三者原因规定一切实体,因而使其状态彼此相应,且此非在各特殊事例中由偶然之特殊干与为之(systema assist-entiae),乃由于——对于一切实体皆有效力——一原因理念之统一,此等实体自必同一在此原因理念之统一中,获得其存在及永恒性,因而亦必依据普遍的法则在此理念中获得其交相作用之相应性。 第四,莱布尼兹之空间时间说,使此等感性方式智性化,此全由于此先验的反省之同一谬见而来也。盖我若纯由悟性表现事物之外部关系,则此仅能由事物交相作用之概念表现之;wrshǚ.сōm又若我欲联结同一事物之两种状态,则此仅能在因果之秩序中为之。因之,莱布尼兹以空间为实体共同相处关系中之某种秩序,以时间为实体所有状态之力学的继起。空间时间之所视为具有其自身固有之性质而与事物无关者,莱氏则归之于其概念之混淆,因其混淆,使吾人以纯为力学的关系之方式,视为特殊的直观,独立自存而先于物自身者。故在莱氏,空间时间乃“物(实体及其状态)自身之联结”所有之直悟的方式;事物则为直悟的实体(substantiae noumena)。且因莱氏不容感性有其特有之直观形相,而将对象之一切表象——甚至并经验的表象——皆求之于悟性中,所留存于感官者,仅为紊乱“悟性之表象”而使之畸形等等可鄙之事业而已,故除以智性化之概念对于现象亦有效力以外,莱氏并无其他可遵由之途径。 但即吾人由纯粹悟性对于物自身能综合的有所言说(但此为不可能者),亦仍不能适用于现象,盖现象非表现物自身者。在论究现象时——根据先验的反省——我常不得不在感性之条件下比较我之概念;因之空间时间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乃现象所有之规定。至物自身为何,非我所知,且我亦无须知之者,盖因事物除现象以外,绝不能呈显吾人之目前者也。 至其他之反省概念,亦应以同一之方法论究之。物质为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其内属物质之事物,我在物质所占据空间之所有一切部分中及物质所发挥之一切效果中求之,至此等事物之为外感现象,固无论也。故我绝不能有绝对的内部性质,而仅有相对的内部性质,且其自身亦为外部关系所构成者。至物质之绝对的内部性质,视为应由纯粹悟性所思维者,实不过幻影而已;盖物质非纯粹悟性之对象,至其能为吾人所名为物质现象之根据之先验的对象,则纯为吾人所不能理解(即令有人能教示吾人)之某某事物。盖吾人之所能理解者,仅为在直观中附随有与吾人言语相应之某种情状之事物。以吾人绝不能洞知事物内的性质为憾者,其意义如为吾人由纯粹悟性不能理解所表现于吾人之事物其自身为何,则此等抱憾极不合理。盖其所要求者,乃在吾人无须感官即能认知事物,直观事物,因而吾人须有与人类所有全然不同之知识能力,且其相异并非程度之差,就直观而言,实为种类之异——易言之,吾人应非人间而为“吾人并其是否可能亦不能言,至关于其性质尤非所知”之存在物。由现象之观察及分析,吾人深入自然之内部隐秘,绝无一人能言此种知识在时间中能推展至何种程度为止。但即以所有一切此种知识,且即令自然全部皆为吾人所知,吾人仍绝不能解答此等越出自然以外之先验问题。其理由则以并未授与吾人内感以外之直观,以观察吾人自身之心,而感性来源之秘密,则正在此心中也。感性与对象之关系,及此客观的统一之先验的根据为何,其为甚深隐秘之事绝不容疑,故吾人(关于吾人自身亦仅由内感知之,因而视为现象)绝不能以感性为发见现象以外某某事物之最适合之探讨工具——但吾人固渴望探讨此非感性之原因者也。 纯基于反省活动对于种种论断之批判,其所以有极大效用者,实在显露凡对于“仅在悟性中互相比较之对象”所有论断之绝无意义,同时又证实吾人之主要论点——即现象虽不视为物自身而包括在悟性之对象中,但现象为吾人所有知识对之能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之唯一对象,易言之,关于现象实具有与其概念相应之直观者也。 吾人如在纯然逻辑形态中反省时,则吾人仅在悟性中比较概念,以观二者是否具有同一内容,二者是否矛盾,某某事物是否包含在概念中者抑或自外部所附加者,二者之中孰为“所与者”,孰仅用为思维“所与者”之形相。但我若应用此等概念于普泛所谓对象(先验的意义)而不规定此对象是否为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抑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则在此——禁止其概念之有任何非经验的使用——所谓对象之观念中,立即启示其所有制限,且即由此事实证明“所视为普泛所谓事物之一种对象”之表象,不仅不充分,且当其无感性的规定而脱离任何经验的条件时,实为自相矛盾者。故结论只有二途,或必须抽去一切对象(如在逻辑中);若容有对象,则必须在感性直观之条件下思维之。盖直悟的对象需要“吾人并未具有之全然特殊直观”,在缺乏此种直观时,则此种对象之在吾人实等于无,且现象之不能为对象自身,则又极为明显者也。顾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之事物,则此等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中之差别,自不能构成物自身之差别;反之,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之差别,实以物自身之差别为前提者。又若一方之概念与他方之概念间并无内的差别,则我仅在不同之关系中,设定同一之事物。更进一步言之,增加一纯然肯定(实在性)于其他肯定上,实积极的增加肯定;绝不因此而有所消除或妨阻;故事物中之实在者,决不能自相矛盾——以及等等。 * * * 就以上吾入之所说明者言之,反省概念由于某种误解,在悟性之使用上实有极大影响,甚至使一切哲学家中最优越者之一人陷入于虚妄之智性的知识体系,此种体系乃无须感官之助即欲规定其对象者。正惟此故,说明此等概念之歧义中所以惑人——引起此等误谬的原理——之原因,实有极大效用,可以之为规定悟性限界而使之安固之最可依恃之方法。 凡与一概念普遍的一致或相矛盾者,则亦必与包含于此概念下之一切特别事物一致或相矛盾(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命题固被真实;但若变更此逻辑的原理而为:凡不包含在普遍的概念中者,亦不包含于在此概念下之特殊的概念中,则背谬矣。盖此等概念之所以为特殊概念者,正因其自身中包有“普遍的概念中所含有者”以上之事物。但莱布尼兹之全部智性体系皆根据于此后一原理;故其体系实与此原理及由此原理所发生之一切歧义(在悟性之使用中)同时倾覆。 无差别之同一律实根据于此种假定前提,即凡某种差别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所未见及者,在物自身中亦不见及之,故一切事物在其概念中彼此无分别者(质或量),全然为同一之事物(unmoro eadem)。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吾人抽去其直观之种种必需条件,今乃以吾人所抽去之条件——以奇异的假定——视为绝不存在之事物,除在其概念中所含有者以外,绝不承认为事物之所有。 空间一立方尺之概念,不问在任何处所及任何度数思维之,其自身始终同一。但两立方尺则纯由其位置不同(num ro diversa)在空间中有所区别;此等位置为——此概念之对象在其中授与之——直观之条件;但并不属于概念而全然属于感性。故在事物之概念中除否定的陈述与肯定的陈述相联结以外,绝无矛盾;纯然肯定的概念在其联结时,决不能产生任何彼此相消之事。但在——实在(例如运动)在其中授与之——感性的直观中,则尚有在普泛所谓运动之概念中所已除去之条件(相反之方向),此等条件乃使抵触可能者(虽非逻辑的抵触),即如自完全积极的事物产生一零(=0)之抵触。故吾人不能因实在之概念中不见有抵触,即谓一切实在皆自相一致者也。 依据纯然概念而言,内部的事物乃一切关系——即外部规定——之基体。故我若抽去直观之一切条件,而仅限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则我自能抽去一切外部关系,而尚存留有“其绝不指示关系而仅指示内部规定”之某某事物之概念。自此点而言,则似可谓不问事物(实体)在任何状态中皆有绝对内的而先于一切外的规定之某某事物,盖因此乃最初“所以使外的规定可能”者;因之,此种基体以其自身中已不包有任何外的关系,而为单纯的。(物体除关系以外,绝不含有任何其他事物,至少亦为其并存之各部分间之关系。)又因除由吾人之内感所授与之内部规定以外,吾人绝不知其为绝对内部的之规定,故此种基体不仅单纯的,且亦为(以吾人之内感类推之)由表象所规定者;易言之,一切事物实为单子,即为具有表象之单纯的存在物。如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以外,别无“外的直观之对象唯在其下始能授与吾人”之其他条件——纯粹概念事实上为已抽去此等条件者——则此种论辩,或全然正当。盖在此等条件下,以吾人所见空间中之常住的现象(不可入的延扩),仅能包含关系,绝无其为绝对内的之事物,但此仍为一切外的知觉之基本基体。纯由概念,若不思维其为内部的之某某事物,我实不能思维其为外部的之事物;此即关系之概念以绝对的(即独立的)所授与之事物为前提,无绝对所授与之事物,关系即不可能云云之充分理由。但在直观中,则包有为事物之纯然概念中所不能见及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产生“由纯然概念所绝不能知之基体”,即空间、空间及其所包含之一切,皆纯由——方式的或亦实在的——关系所成。因其无绝对内部的要素,事物绝不能由纯然概念表现之,故我不能主张“其包摄在此等概念下之物自身”中及其直观中,亦无“绝不根据于全然内部的事物”之某某外部的事物。吾人一度抽去直观之一切条件,所留存于纯然之概念中者,我承认仅有——外部的事物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普泛所谓内部的事物及其相互间之关系。但此种仅建立于抽象上之必然性,在直观中 所授与——具有仅表现关系之规定而无任何内部的事物为其基础——之事物之事例中,决不发生;盖此种事物非物自身而纯为现象也。举凡吾人就物质所知者,纯为关系(吾人之所名为“物质之内部规定”者,仅为比较的意义之内的),但在此等关系中,有若干为独立自存而永恒者,由此等独立自存而永恒者始能与吾人以确定之对象。我若抽去此等关系,则绝无事物留存为我所思维云云,并不排除所视为现象之事物之概念,亦不排除抽象的对象之概念。所除去者乃“由纯然概念所能规定之对象”之一切可能性,即本体之可能性。以事物为应全由关系所成,闻之固令人惊奇。但此种事物纯为现象,不能由纯粹范畴思维之;其自身即纯为“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与感官间之关系”所成。故若吾人以纯然概念开始,则除视一事物为别一事物中所有规定之原因以外,决不能以任何其他方法思维抽象的事物之关系,盖此即为吾人悟性所以思维关系之方法。但因吾人在此种事例中忽视一切直观,故吾人将“杂多之相异分子所由以决定其相互位置”之特殊形相——即在一切经验的因果作用中以为前提之感性(空间)方式——排除不顾。 纯然直悟的对象,吾人如指此等无须感性图型由纯粹范畴所思维之事物而言,则此种对象乃不可能者。盖吾人所有一切悟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之条件,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形相,对象即由之授与吾人者;吾人如抽去此等对象,则概念与任何对象皆无关系矣。即令吾人欲假定一种感性的直观以外之直观,而吾人所有思维之机能,关于此种直观,固依然毫无意义也。但若吾人仅以直悟的对象为“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为吾人所有范畴所不能适用,因而吾人绝不能有关于此种对象之任何知识(不问直观或概念),则此种纯粹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自当容许。盖此不过谓吾人所有之直观并不推及于一切事物,而仅限于吾人所有感官之对象,故其客观的效力有所限制,而留有其他种类直观之余地,即留有“为此种直观之对象之事物”之余地。但在此种事例中,本体之概念乃想当然者,即本体乃吾人既不能谓其可能又不能谓其不可能之事物之表象;盖吾人所知者,除吾人所有之感性的直观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直观;范畴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概念,而此二者皆不能适合于非感性的表象者也。故吾人不能积极的推广吾人思维所有对象之范畴在感性条件以外,而主张于现象之外别有纯粹思维之对象(即本体),盖因此种对象实无“其可指示之积极的意义”。诚以就范畴而言,吾人必须承认其不适于物自身之知识,且若无感性之资料,则范畴仅为悟性统一之主观的方式,并不具有对象。至思维自身,固非感官之所产,就此点而言,自亦不为感官所制限;但并不因而即谓思维具有其自身所有之纯粹使用而无须感性之助,盖若如是则思维即无对象矣。吾人不能以本体为此种对象,盖因本体乃指“其与吾人所有之直观悟性完全不同之直观悟性”所有想当然之对象概念,其自身实一问题。故本体之概念,非对象之概念,而为与吾人感性之限界所不可避免必然联结之问题——此即能否有完全在吾人直观以外之对象之问题。此为仅能以不定态度答复之问题,即谓因感性直观不能无差别推及于一切事物,故留有其他不同种类之对象之余地;因之此种对象自不能绝对的否定,但因吾人并无关于此等对象之确定的概念(盖因无范畴能作此种目的之用),亦不能主张其为吾人所有悟性之对象。 故悟性由此限制感性,但并不因而推广其自身所有之范围。在警告感性不可僭妄主张其能适用于物自身而仅限于现象之过程中,悟性固思维及“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自身”,但仅视之为先验的对象,此种对象乃现象之原因,因而其自身非现象,且不能思维之为量、为实在、为实体等等者(盖因此等概念常需“其所由以规定一对象”之感性的方式)。至此种对象是否在吾人内部中见之,抑在吾人以外见之,是否在无感性时,亦立即消灭,抑或在无感性时,尚能留存:凡此种种,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吾人如以其表象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种对象为本体,吾人固可任意为之。但因吾人绝不能应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种对象,此种表象之在吾人,仍属空虚,除以之标识吾人感性知识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经验或纯粹悟性填充之之余地以外,实无任何其他用处。 故此种纯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许吾人在能呈现为现象之对象以外,创造对象之新领域,而趋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仅如是,且即此等对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也。其误谬——其明显为此种错误的尝试之原因,以及虽不能证明其尝试为是,但实辩解此等尝试者——实在背反悟性之职分,先验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对象即可能的直观合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顾对象之客观的效力,实唯依据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之一点。至此种误谬,则由统觉及思维先于“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顺序”之事实而来。故吾人之所应为者,在思维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同时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规定之,他方则使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与抽象所表现之普遍的对象相区别。吾人所应留置不可为者,乃“仅由思维以规定对象”之一类形相——此纯为无内容之逻辑的方式,但在吾人视之,亦可为“与感官所限制之直观无关之对象自身存在(本体)之形相”。 在终结先验分析论以前,吾人尚须附加数语,虽未见特殊重要,但为体系完备计,实可视为所必需者也。先验哲学所通常以之开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与不可能之区分。但因一切区分皆以一被区分之概念为前提,故尚须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但此乃以相当然之意义用之,并来决定其为有为无者。以范畴为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对象之为有为无,将依据范畴之顺序及在其指导下而进行。 (一)与总、多、一之概念相反,为抹杀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绝无之概念。故无任何可指之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其对象为等于无。此如本体为“无对象之概念”(ens rationis推论的实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断言其为不可能;又如某种新基本力,在思维中容受之虽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维亦不为自经验而来之任何例证支持之,故不能以之为可能者。 (二)实在为有;否定为无,即“缺乏对象之概念”,如影、寒等(nihil privativum缺乏的无)。 (三)“直观之纯然方式”并无实体,其自身非对象而纯为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的条件,如纯粹空间与纯粹时间(ensimaginarium想象的实在)。此二者乃直观之方式,固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观之对象。 (四)“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之对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对象乃不可能者,例如两直线所作之图形(nihil negativum否定的无)。 故此种“无之概念”之区分表,应如下所列。(与之相应之有之区分,因此自明,毋待多述。) 无,为: (一)无对象之空虚概念(ens 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虚对象 (三)无对象之空虚直观 (nihil privativum) (ens imaginarium) (四)无概念之空虚对象 (nihil negativum) 吾人观(一)推论的实在与(四)否定的无之区别,盖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纯为空想故(虽不自相矛盾),而后者之与可能性相反,则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但二者皆为空虚概念。反之,(二)缺乏的无及(三)想象的实在,则为概念之空虚资料。设无光线授与感官,则吾人不能表现黑暗,又若无延扩体为吾人所知觉,则吾人不能表现空间。故否定及直观之纯然方式,在其缺乏实在的某某事物时,皆非对象。 ------------------第二编 先验辩证论 导言 一 先验的幻相 吾人曾泛称辩证法为幻想之逻辑。此非指概括性理论而言;盖概括性乃真理,但以不充分之根据知之耳,且其知识虽不完备,亦不以此而谓为虚伪;故此种理论不能与逻辑之分析部分相分离。吾人更不能有正当理由视现象与幻相为同一之事物。盖真理或幻相不在对象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直观之限度内),而在吾人关于对象之判断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思维之限度内)。故谓感官无误谬实极正当—一此非因感官常能判断正确,实因感官绝无判断故耳。是以真理与误谬以及引入误谬之幻相,唯在判断中发见之,即唯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发见之。在完全与悟性法则相合之知识中,并无误谬。在感官之对象中——以其绝不含有判断——亦无误谬。无一自然力由其自身能背反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故悟性(不受其他原因之影响),感官皆不能由其自身陷入误谬。悟性之不陷入误谬,盖因悟性若仅依据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活动,则其结果(判断)自必与此等法则相合;与悟性之法则相合,乃一切真理中之方式的要素。至若感官则其中绝无判断,既无真实之判断,亦无虚伪之判断。今因吾人在悟性、感官二者以外,并无知识源流,故误谬纯由感性于不识不知中影响及于悟性而起,由此种影响乃致判断之主观的根据与其客观的根据混合,而使悟性违反其真实之机能,——适如运动中之物体其自身常继续就同一方向之直线进行,但若受别一方向中活动之其他力量之影响,则顿成曲线运动矣。欲使悟性之特殊活动与杂入悟性活动中之力量相分别,则必须视误谬判断为二力间之对角线——二力在两种不同方向规定判断,一若各包有一角——而分解此种复合活动为悟性及感性两种单纯活动。在纯粹先天的判断之事例中,此为先验的反省所应尽之职务,由此种反省,一如吾人以上所述,对于各表象皆使之归属其在各自相应之知识能力中所有之位置,因之一方及于他方之影响,亦从而辨别之矣。 吾人今非论究经验的(例如视觉的)幻相,此种幻相在“本为极正确之悟性规律”之经验的使用时所发生,由此种幻相,判断能力遂为想象力之影响所误;吾人所欲论究者仅在先验的幻相,此乃影响于“绝无在经验中行使意向之原理”,故在此种事例中吾人至少应有一种“原理所以正确”之标准,以其缺乏一切批判之警戒,此种先验的幻相遂引吾人完全越出范畴之经验的使用以外,而以纯粹悟性之纯然虚伪扩大,蒙蔽吾人。吾人今名“其应用全然限于可能的经验限界内”之原理为内在的,而名宣称超越此等限界者为超验的。所谓超验的,我并非指范畴之先验的使用或误用而言,盖此种先验的使用或误用,乃判断能力未受批判之正当制抑因而未充分注意纯粹悟性所能唯一容许其自由活动之境遇限界所生之误谬。我所指者乃鼓励吾人破弃一切境界范篱,夺获——不承认有所谓划境限界之-全然新领域之现实原理。故先验的与超验的非可通用之名词。吾人以上所述纯粹悟性之原理,仅容有经验的使用,而不容有先验的使用,即不容有推及经验限界以外之使用。反之,一原理撤废此等限界甚或实际指挥吾人超越此等限界者,则名之为超验的。吾人之批判如能显露以上所指一类原理中之幻相,则仅限于经验的使用之原理,与此等超验的相对立,可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内在的原理。 由纯然模拟推理方式所成之逻辑的幻相(方式的误谬推理之幻相),全由不注意于逻辑的规律而起。苟一旦注意吾人目前之事例,则此幻相立即完全消失。反之,先验的幻相则即在已发见其为幻相及由先验的批判明知其无实效以后,亦不终止(例如“世界必须有一时间上之起始”云云命题中之幻相)。其原因则在吾人所有理性(主观的所视为人类知识之能力)之使用,本有基本的规律及格率,以及此等规律及格率皆具有客观的原理之外形。于是吾人乃以吾人所有概念互相联结之主观的必然性(此乃胜于悟性者),视为物自身之规定中所有客观的必然性。此为不能避免之幻相,亦犹吾人观海终不免视天际水平高于海岸(此因由较高光线视天际水平耳);更引一较适之例,则天文学家亦不能免视月初升时较大于常时,彼固不为此幻相所欺者。 故先验辩证论以能显露超验的判断之幻相即已足,而同时又注意不为其所欺。至此幻相应如逻辑的幻相,实际消失而终止其为幻相云云,则绝非先验辩证论之所能成就者也。盖今所论究者乃自然的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本依据主观的原理,而欺蔽吾人貌似客观的;至逻辑的辩证论,则在其摘发虚妄推理时,仅论究其应用原理时之误谬,或论究其模拟此种推理时所有人造之幻相。故实有一种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此非愚者因缺乏知识而惑乱其自身之辩证法,亦非伪辩之士欲惑乱有思虑之民众特意发明之辩证法,乃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且即显露其为欺妄,亦不能终止其惑乱理性而仍继续陷理性于一时迷妄,时时须更正之者也。 二 纯粹理性为先验的幻相之所在处 甲、论理性 吾人一切知识始自感官进达悟性而终于理性,理性以外则无“整理直观之质料而使之隶属于思维之最高统一”之更高能力矣。顾我欲说明此种知识之最高能力,颇感困难。盖理性与悟性相同,能用之于纯然方式的方面(即逻辑的形态),理性在其中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但理性又能有实际的使用,盖因理性在其自身中具有某种概念及某种原理之源泉,而此种概念及原理,理性皆非自感官或悟性假借来者。前一能力(按即方式的使用)久为逻辑学者所规定为间接推理之能力(以与直接推理consequentiis immediatis相区别);但后一能力(即其自身产生概念之能力)之性质,则就此定义不能理解之。今因吾人分理性为逻辑的能力与先验的能力,故吾人不得不推求关于此“包含此两种概念若隶属于其下者之知识源流”之一种更高概念。由悟性之概念类推,吾人固可期待逻辑的概念能为先验的概念之关键,而逻辑概念之机能表,能立即与吾人以理性概念之系谱者也。 在先验逻辑之第一卷中,吾人以悟性为规律之能力;今名理性为原理之能力以之与悟性相区别。 “原理”一名词,意义甚含混,通常指凡能用为原理之任何知识而言(即令此种知识就其自身及就其本来之起源言,本非原理)。一切普遍命题,乃至由归纳自经验得来之普遍命题,皆能在三段推理中用为大前题;但其自身并不因此而为原理。数学公理(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乃先天的普遍知识之例证,故对于所能包摄于其下之事例,自当名为原理。但我不能因此谓我自原理以知普泛所谓直线之性质及此直线之自身,盖此直线我仅能在直观中感知之也。 故由原理所得之知识,仅为我由概念以知“普遍中之特殊”之一类知识。因之,一切三段推理皆为“由原理演绎知识”之形相。盖大前题常授与一概念,凡包摄于此概念下——一若包摄于一条件下—一之一切事物,皆依据原理而自此概念知之。今因任何普遍的知识皆能用为三段推理中之大前题,且因悟性以此种普遍的先天命题提示吾人,故此等命题就其可能之使用而言,亦能名之为原理。 但若吾人就此等命题之由来以考虑命题之自身,则纯粹悟性所有之基本命题,殆非根据概念而来之知识。盖若吾人不为纯粹直观(在数学中)或“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条件”所支持,则此等命题即非先天的所可能。“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命题,不能仅自“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推论而得;事正与之相反,此种命题乃指示——关于所发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经验中获得任何实际确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题。 是以悟性绝不能提供“自概念而来之任何综合知识”;此种自概念而来之综合知识应毫无制限,当然名之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题亦能以比较的意义称之为原理。 此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时期(谁知其为何时!)或能实现——即吾人应能返溯之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无限增加。盖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发见吾人所欲称为立法简易化之秘密。在此领域中,法律仅为“欲使自由能完全与其自身调和”(按即不自相抵触)所加于吾人所有自由之制限;盖因法律之目的在——完全吾人自身所建立,且由此等概念吾人自身即能为其源因之——某某事物(按即完全自津之道德)。但对象自身即事物之本性应从属原理,且应依据纯然概念规定之云云,此一种要求即非不可能,至少亦与常识大相违反。顾不问其如何(此为吾人仍应研讨之问题)自原理引来之知识,与仅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其绝不相同,至少今已明证之矣。悟性知识自亦能采取原理之形式而先于其他某某知识,但就其自身言,在其为综合的知识之限度内,悟性知识并不仅依据思维,且在自身中亦不包有自概念所得之普遍事物。 悟性可视为由规律以保持现象统一之能力,理性可视为在原理下保持悟性规律之统一之能力。故理性绝不直接应用于经验或任何对象,而仅应用于悟性,盖欲借概念与“悟性之杂多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此种统一可名之为理性之统一,与悟性所能成就之统一,种类绝不相同也。 此为完全不用例证即能使人明晓关于理性能力之普遍概念。至此等例证,则待论究进展时提示之。 乙、理性之逻辑的使用 通常在直接所知与间接推论所得之二者间,设有区别。三直线所包围之图形,其中有三角,此为直接所知者;但此等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则纯自推论得之者。惟因吾人常用推论,积久成习,不再注意此种区别,此如在所谓感官之错觉中,履行实际仅自推论所得者视为直接所知觉之事物。在一切推理之进程中,皆先有一基本命题,其次有一其他命题,即自基本命题引得之结论,以及最后复有“结论之真理所由以与基本命题之真理不可分离的”联结之推理法(逻辑的归结)。推论所得之判断如已如是包含于先在之判断中,即此判断可无需第三表象之媒介而自“先在判断”中引得之,此种推理法名为直接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我则宁名之为悟性推理。但若除基本命题中所包有之知识以外,尚需其他判断以产生其结论者,此种推理法应名为理性推理(Vernun-ftschluss)。在“人皆有死”之命题中,已包含“若干人必有死”“若干必有死者为人”“绝无不死之道者为人”等等之命题;故此等命题乃自“人皆有死”命题之直接结论。反之,“一切有学问者必有死”之命题,并不包含在基本命题中(盖有学问者之概念绝不在此基本命题中发现),仅能由一间接判断自基本命题推论得之也。 在一切三段推理中,我最初由悟性思维一规律(大前提)。其次我由判断力包摄所知之某某事物于规律之条件下(小前提)。最后,由规律之宾词,即先天的由理性以断定由此所知者(结论)。敌视为规律之大前提,在所知者与其条件之间所表现之关系,乃各种不同三段推理之根据。因之,三段推理与判断相同,依据判断在悟性中所由以表现“所知者之关系”之不同方法共有三种;即断言的、假设的、抉择的三者是也。 一如通常所习见,构成结论之判断如成为问题——审察其是否由已授与之判断推论而来,以及是否由之思维一绝不相同之对象——则我在悟性中探求此结论之所主张,以发见其是否依据普遍规律从属某某条件。我若发见此一种条件,又若结论之对象能包摄在所与之条件下,则其结论乃自对于知识之其他对象亦能有效之规律演绎而来者。由此观之,理性在推理中努力使由悟性所得之种种杂多知识,规约至最小数目之原理(普遍的条件),由是以达其中之最高可能的统一。 丙、理性之纯粹使用 吾人能否使理性孤立,如视之为孤立则理性是否为“纯自理性发生且理性由之与对象相关之概念及判断”之独特源流;抑或理性仅为以“所谓逻辑的之某种方式”加于所与知识之一种附属的能力——此一种能力乃由以规定“由悟性所知者之相互关系”,在其能由比较以完成此事之限度中,使低级规律包摄于高级之规律下者(即此等规律其条件乃包括低级之条件在其所有之范围内者)?此为吾人今所准备论究之问题。就事实言,规律之增多及原理之统一,乃理性之要求,其目的在使悟性彻底自相一致,正与悟性使直观之杂多从属概念,由是而联结杂多相同。但此一种原理对于对象并不规定任何法则,且不包含认知或规定对象本身所以可能之任何普泛的根据;仅为有条理的整理吾人悟性所有之主观的法则,即由悟性概念之比较,此种原理能规约此等概念至最少可能的数目;且此种原理并不能使吾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象具有适于悟性之方便及开展悟性等类之齐一性;故吾人不能以任何客观的效力归之于其格率。一言以蔽之,其问题为:理性自身——即纯粹理性——是否先天的包有综合的原理及规律,且此等原理以何而成? 关于“纯粹理性在其综合知识中所有之先验原理”所依据之根据,理性在三段推理中之方式的逻辑的进程,实与吾人以充分之指导。 第一、理性在三段推理中并不“为欲使直观从属规律”而与直观相关,唯与概念及判断相关。因之,即令纯粹理性与对象有关,亦非与对象及对象之直观有直接关系,仅与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有关耳——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最初直接处理感官及其所有直观,目的在规定其对象。故理性之统一非可能的经验之统一,根本与此种统一不同,盖此种统一乃悟性之统一。“凡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命题,非由理性所知亦非由理性所规定之原理。此种原理乃使经验统一可能者,绝不借助于理性,理性则以其脱离此种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纯自概念绝不能设置任何此种综合的统一者也。 第二、理性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惟在发见其判断(结论)之普遍的条件,而三段推理之自身亦不过由“包摄其条件于普遍的规律(大前提)下”所成之判断而已。今因此种规律之自身亦复从属理性之同一要求,故凡在实行可能时必须推求条件之条件[由上溯推理(Prosyllogismus)推求之],因此普泛所谓理性所特有之原理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明为:——对于“由悟性所得受条件制限之一类知识”推求其不受条件之制限者,由此使受条件制限者之统一完成。 但此种逻辑的格率仅能由吾人假定以下之点而成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即若有受条件制限之事物授与时,则其互相从属所有条件之全部系列——此一种系列因其为互相从属之全部系列,故其自身为不受条件之制限者——亦同一授与,即此等条件系列包含在对象及其联结中。 此一种纯粹理性之原理明为综合的;盖受条件制限之事物分析的仅与某种条件相关而不与“不受条件制限者”相关。由此种原理自必亦随而发生种种综合命题,关于此等命题,纯粹悟性——盖因悟性仅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相关,此种对象之知识及综合则常为受条件制限者—一绝无所知。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如容认其现实性,则应就其与一切受条件制限者相区别之一切规定中特别考虑之,由此自必产生许多先天的综合命题之质料。 但自此种纯粹理性之最高原理所发生之原理,其与一切现象相关,殆为超验的;即此种原理绝不能有任何适切之经验的使用。故此种原理与一切悟性原理全然不同,悟性原理之使用纯为内在的,盖因悟性原理所有之主题,仅为经验之所以可能。今试就“条件系列(不问其在现象之综合中或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思维中)推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原理而言。此种原理是否具有客观的应用性?关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此种原理所包含之意义如何?抑或并无此种客观的有效之理性原理,而仅为一逻辑的教条,由其上溯层层更高条件以趋向完成,因而与吾人知识以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其形误以理性此种必然要求视为纯粹理性之先验原理,以及吾人过于草率从事,在对象本身中设定完成无止境之条件系列欤?在此种情形中,是否有其他误解及幻想潜入三段推理中,盖其大前提(与其谓之假设,毋宁视为主张)自纯粹理性而来,顾乃自经验以上溯其条件?解答此种问题实为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中之事业,此种辩证性质,吾人今将努力自其在人类理性中所深密隐藏之源流以阐明之。今分辨证论为两章,首章论究纯粹理性之超验的概念,次章论究其超验的及辩证的三段推理。 第一卷 纯粹理性之概念 不问吾人对于自纯粹理性而来之概念其所以可能应如何决定,至少此种概念之非由反省得来而仅由推理得来则甚确。悟性概念亦为吾人在经验之先,“且为经验故”而先天的思维之者,但悟性概念仅包含“对于现象所有反省之统一”而已(在此等现象必然属于可能之经验的意识之限度内)。对象之知识及规定,惟由悟性概念而可能者。悟性概念乃最初提供推理所必需之质料者,且无对象之任何先天的概念——悟性概念能自其推得——在其前。在另一方面,则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唯建立在以下之事实上,即因悟性概念构成一切经验之智性的方式,自必常能展示其在经验中之应用。 “理性概念”之名称已预行指示吾人之所论究者,不容局限于经验之某某事物,盖因理性概念所与之有关之知识,乃任何经验的知识(乃至“可能的经验或知识之经验的综合”之全体)仅为其一部分之一类知识。无一现实经验曾完全与之适合,但一切现实经验皆隶属之。理性概念能使吾人思考(Begreifen),悟性概念则使吾人领悟(Verstehen)(用以与知觉相关时)。理性概念如包有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与一切经验所隶属但其自身绝不为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此某某事物乃理性在其推理中自经验以引达之者,且依据之以评量衡度其经验的使用之程度,但其自身则绝不成为经验的综合之一连锁。顾若此等概念具有客观的效力,可名之为推理所得之概念(conceptus ratiocinati正当推理所得之概念);设无此种效力,以其貌似推理所得而窃得承认者,则可名之为推论之概念(conceptus ratiocinantes伪辩的概念)。但因此事仅能在纯粹理性之辩证的推理一章中证明之,故吾人今尚不能论究之。同时,正与吾人名纯粹悟性概念为范畴相同,吾人对于纯粹理性概念应与以一新名称,而名之为先验的理念。吾人今将说明此名称而申述其所以正当之理由。 第一节 泛论理念 吾人之言语虽极丰富,但思索者常觉其自身缺乏严格适合其概念之名词而致惶惑,且因缺乏名词故,彼不能实际使他人——甚或其自身——理解其概念。制造新名词乃在言语中立法,其事鲜能有成;且在吾人求助于此最后方策以前,不如在古语陈言中检讨,审察其中是否已备有此概念及其适切之名词。即令一名词之旧日用法,由引用此名词者之疏忽以致意义晦昧,但固执此名词之特有意义(是否与本来所用之意义相同,虽仍可疑)较之因不能使他人理解吾人之概念而致摧毁吾人之目的者,固远胜多矣。 以此之故,如仅有一名词,其设定之意义完全与某一概念相合,则因使此概念与其类似之概念相区别,乃极重要之事,故应善用此名词,不可仅为辞藻富赡计,用为其他名词之类同语,而应严密保持其自身固有之意义。否则此名词极易令人不注意其唯一特有之意义,而湮没于意义相远之其他一群名词中,且惟此一名词所能保持之思想亦因而丧失矣。 柏拉图所用理念(Idee)一名词,其意义所在,异常明显,不仅绝不能自感官得之,且远超(亚里斯多德所论究之)悟性概念,诚以在经验中从未见及与此理念相应之事物。盖在柏拉图,理念乃事物本身之原型,非以范畴之型态仅为可能的经验之枢钮者。以柏拉图之见解言之,理念乃自最高理性发生,自此最高源流成为人类理性所分有,人类理性今虽已非其本有之状态,但由还忆之进程(此即名为哲学)刻苦努力以还忆今已晦昧之旧日理念。我今不欲在文字上论究柏拉图所系属于此名词之意义。我仅须提示以下一点,即比较一著作者在日常谈话中或在著作中,关于其论题所表现之思想而发见吾人理解其思想实远过于彼自身,此为屡所见及之事。如柏拉图因并未充分确定其概念,故有时彼之言说甚或思维,与其自身之志向相反。 柏拉图极知吾人之知识能力,在“仅依据综合的统一以缀合现象,俾吾人能领悟此等现象为经验”以外,尚感有遥为深远之需要。彼知吾人之理性自然崇高其自身以形成远超经验领域,即并无一所与之经验对象能与之相应,但仍须认为具有其自身之实在性,而绝非空想之知识。 柏拉图在实践的领域,即在依据于自由——自由又复依据于理性所特产之知识——之领域中,发见其理念之主要例证。凡欲自经验引申德行之概念,而使(如多数人实际之所为者)至多仅能用为极不完全一类说明之例证者,成为由此以引申知识之范型,则将使德行成为依时代环境而变迁之事物,此乃一种不容构成任何规律意义晦味之怪物。反之,吾人皆知如以某人为德行之范型,则“吾人所以之与所指为范型者相比较而唯一由之以判断其价值之真实原型”,仅在吾人心中发见之。此真实原型乃德行之理念,至经验之可能的对象对于此理念则仅用为例证(证明理性概念之所命令者,在某程度内能实行之)而非视作原型。谓世无一人其行动曾切合于所包含在德行之纯粹理念中者云云,亦绝不足以证明此种思想之为空想。盖对于“道德价值或违反道德”之任何判断,其所以可能,亦仅由此理念;故理念实用为一切行为趋向道德完成所不可欠缺之基础——人类性质中所不可测知之障碍,虽使吾人离道德之完成甚远。 柏拉图之共和国已成为谚语,视为仅能存于无聊思想家脑中之幻想的完成之显著例证,白罗克(Brucker)曾以此哲学家所云“君主惟在参与此等理念始能统治完善”为笑谈。但吾人则与其措词于不能实行(此为最无聊而最有害之借口)视为无益而置之不顾,不如追求此种思想,至此大哲学家所不能领导吾人之处,则当更益努力阐发其原有意义。容许——依据“使各人之自由与一切他人之自由相调和之法则”——最大可能的人类自由之宪法(我之所以不言最大幸福者因幸福自必追随自由而来耳)实为一必须有之理念,不仅在初次制定宪法时且在一切法律中皆必奉为根本原理者也。盖在制定宪法及法律之始,吾人务须将现实存在之一切障碍置之不顾,盖此等障碍并非不可避免自人类之本性发生,乃起于一种极可矫正之原因,即在制定法律时忽视此等纯粹理念故耳。世实无较之庸俗陈诉于所谓与理想相反之经验云云,在哲学家更为有害更为无价值者。盖若此等制度在适当时期已依据理念建立,且若此等理念不由消除一切善意之粗朴概念(正因其自经验引来)所更替,则此种与理想相反之经验绝不存在。立法行政愈与以上所举之理念相调和,则刑罚愈希,故主张(如柏拉图所主张者)在一完善之国家绝不需要刑罚,实为至理名言。此种完善国家固绝不能实现;但无碍于此理念之为正当,理念欲使人类之法律制度日近于最大可能的完成,乃提此极限为其范型耳。盖人类所能到达之最高境域为何,理念与实现之间所有间隙之程度若何,乃无人能答——或应答——之问题。盖其结果一以自由为断;且超越一切特殊之制限者,即在此自由之权能中。 但此不仅在人类理性展示真实因果作用之处,在理念成为(行为及其对象之)主动的原因之处,即在道德领域中,即就自然自身而言,柏拉图亦正确见有“自理念起源”之明显证据。一植物、一动物以及宇宙之整然有序——乃至全自然界——皆明显展示彼等唯依据理念而可能者,且虽无一生物在其个体存在之情形中与此一种类中之最完全之理念相合,正如任何人不能与其心中所有视为其行动模范之“人性理念”相合,但此等理念仍完全在最高悟性中规定每一理念为一个体、为一不变之事物、以及为种种事物之根本原因。仅有事物之总体——在其构成宇宙之交相联结中——完全适合于理念。吾人若就柏拉图之表现方法,去其已甚,则此哲学家之精神自反省“物质的世界秩序”之模写方法飞至依据目的——即依据理念——之世界秩序之有计划有体系的布置,实为足值尊敬及师法之一种创业。但惟关于道德、立法、宗教等之原理,——此处经验自身(在关于善之事例中)乃由理念而可能者,(至理念之经验的表现,自必常为不完全者)——柏拉图之教导始展示其异常特殊之功绩。此功绩之所以不得人之承认者,正由依据经验的规律以判断之耳,顾所视为原理之经验的规律,其无效力已由其自身证明之矣。盖在与自然有关之范围内,经验固提供规律而为真理之源泉,但关于道德法则,则经验不幸为幻相之母矣!世无较之自“所已为者”引申规定“所应为者”之法则,或以局限“所已为者”之制限加于“所应为者”之上,更为可责难者也。 但追求此种种意见,虽所以与哲学以特殊尊严,但吾人同时必须从事于平淡无奇而有实绩之事业,即平整地基使其足以支持此等宏壮无比之道德殿宇是也。盖此地基已为理性——在其自信而无效果之搜寻秘藏中——在各方实施之地下工作所腐蚀,而危及上层建筑之安固矣。故吾人现今之任务,在得洞察纯粹理性(其原理及理念)之先验的使用,俾吾人能规定——及评衡——纯粹理性之势力所及,及其真实的价值。但在此等导言终结以前,我恳求有哲学兴趣者(此较通常多数人所谓有哲学兴趣者意义更为深远)如信任我所论述,则当严密保持“意典”(Idee理念)一名词之本有意义,庶不致成为通常杂乱无章用以指示各种表象之名词之一,而使学问有所损失。至关于各种表象,并不缺乏其可适合之名词,吾人固无须侵犯其中任何名词之领域。今举示其“系列的排列”如下。纲乃普泛所谓之表象(repraesentatio)。隶属于纲者为具有意识之表象(知觉perceptio)。仅与主观相关视为“主观状态之变状”之知觉为感觉(sensatio),客观的知觉为知识(cognitio)。知识则或为直观,或为概念(intuitus vel conceptus)。前者直接与对象相关乃单一的,后者以种种事物所共有之形态间接与对象相关。概念或为经验的概念,或为纯粹的概念。纯粹概念在其纯然元始于悟性之限度内(并非感性之纯粹心象),名为悟性概念。“自悟性概念所成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为理念(Idee),即理性概念。凡熟知此等区别者,如闻将赤色之表象称为“意典”(ldee),必不能忍受。盖此赤色表象即名之为悟性概念,亦所不许者也。 第二节 先验的理念 先验分析论已明示吾人,知识之纯然逻辑的方式,其自身中如何能包有本源的纯粹的先天概念,此种概念能先于一切经验表现对象,更切实言之,即指示“惟此能使对象之经验的知识可能”之综合的统一。判断之方式(转变为“综合直观”之概念)产生“指导悟性在经验中一切使用”之范畴。吾人自亦能假定:三段推理之方式,当其应用于在范畴指导下直观之综合统一时,自含有产生特殊的先天概念之根源,此特殊的先天概念吾人可名之为纯粹理性概念,或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依据原理以规定“悟性在处理经验全体时应如何使用之道”。 理性在其推理中之机能,乃理性依据概念所产生之“知识之普遍性”所成,三段推理之自身即为一种判断,此种判断乃在其所有条件之全部范围内先天的所规定者。“卡乌斯必有死”之命题,我固能仅由悟性自经验得之。但我则推求包含“判断之宾词(普泛立言)所由以授与之条件”之一类概念(在以上之例中则为人之概 念);且在我归摄宾词于此条件下(此条件乃就其全部范围言之,例如人皆有死)以后,我依据之,进而规定我所有对象之知识(卡乌斯必有死)。 因之,先在一所与条件之下,就大前提之全部范围思维其宾词以后,在三段推理之结论中,即限制此宾词属于某一对象。与此一类条件之关系,其完全外延量,名为普遍性(universalitas)。在直观之综合中,吾人具有与此相应之总体性(universitas)即条件全体。故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实不过——对于任何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全体之概念。今因惟不受条件制限者始能使条件全体可能,反言之,条件全体其自身常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故纯粹理性概念吾人能普泛以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概念说明之,而视为包有综合受条件制限者之根据。 纯粹理性概念之数,殆等于悟性由范畴所表现之“关系种类”之数。故吾人第一应推求一主词中所有断言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二,应推求一系列中所有各项之假设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三,应推求一体系中所有各部分之抉择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 于是适有同一数目之三段推理种类,每一种类之三段推理由上溯推理以推演至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一,推演至其自身绝不能作为宾词之主词;第二,推演至其自身不再有任何前提之前提;第三,推演至完成其分类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之“分类所有项目之集团”。纯粹理性概念(条件综合中所有全体性之概念)至少在其以“扩大悟性之统一(苟为可能者)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务加之吾人时,乃必须有之概念,且为根据于人类理性之本质者。但此等先验的概念并无与之适合之具体的使用,故除以“虽推穷至极限,同时亦完全自相一致”云云指导悟性以外,实无其他效用。 但当吾人言及条件全体及“不受条件制限者”视为一切理性概念之通用名称时,吾人又遇及一不能废去之名词,且此名词亦由于长期误用,以致意义晦昧,而不能安全使用之者。绝对的(Ahsolut)之名词即为此种——就其本有之意义言乃适用于一概念,此一概念在同一国语中绝无其他名词能正确适合之者——少数名词之一。故若丧失此名词,或随意使用此名词(此等于丧失),则必随而丧失此概念自身。且因在此种事例中其概念为理性所最注意之概念,丧失此概念自必大有害于一切先验哲学。绝对的之名词今屡用以指示“某某事物之为真实乃就其自身即就其内部的性质考虑之者”。以此种意义言之,则绝对的可能乃指其自身(Interne)可能而言——实际,自身可能乃对于一对象所能言及之最小限度。在另一方面,此一名词有时又用以指示“某某事物在一切方面皆有效,毫无制限”,例如绝对的独裁政治,以此种意义言之,则绝对的可能乃指在一切关系中(一切方面)可能而言一此为关于事物可能性所能言及之最大限度。吾人常见此两种意义联合为一。例如凡内部不可能者乃在任何关系中之不可能者,即绝对不可能者。但在大多数之事例中,此两种意义相去甚运,我绝不能断言因某某事物自身可能,故在一切关系中亦可能,即绝对可能者。如我以后所欲说明者,绝对的必然性绝不能常依据内的必然性,故不能以此二者为同义异名之事。设某某事物之相反方面,就其内部之性质言,为不可能者,则此相反之事物自亦在一切方面中不可能,因而此事物自身为绝对的必然。但我不能反用此推理,而断为某某事物如绝对的必然,则其相反方面为内部的不可能,即以事物之绝对的必然性为内部的必然性。盖此内部的必然性在某某事例中乃一异常空虚之名词,吾人绝不能以任何概念系属之者,而一事物在一切关系中(对于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必然性概念,则包有某种十分特殊之规定。今因丧失在思辨学问为最重要之概念,绝非哲学家所漠不关心之事,故我信确定概念所依存之名词而谨密保存之,当亦哲学家所不能等闲视之者也。 我就广义用此“绝对的”之名词,以与仅比较的——即在某种关系内——适用有效者相对立。盖后者为条件所制限而前者则无制限适用有效者也。 顾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唯在指向条件综合中之绝对的全体,除到达绝对的——即在一切关系中——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外,绝不中止。盖纯粹理性以一切事委之悟性——仅有悟性直接应用于直观之对象,或宁谓为应用于想象力所综合之对象。理性自身则专与悟性概念使用中之绝对的全体相关,而努力使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统一到达完全不受条件制限者。吾人可名此种“现象之统一”为理性之统一;由范畴所表现之统一,则名之为悟性之统一。因而理性仅与“悟性之使用”相关,但此并非在悟性包有可能的经验根据之限度内(盖条件之绝对的全体之概念,不能应用于任何经验,诚以无一经验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乃仅欲规定悟性趋向——悟性自身关于此种统一并无概念之——某种统一之方向,以及联 结“悟性关于一切对象之种种活动”成为一绝对的全体耳。故纯粹理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常为超验的,而纯粹悟性概念之使用,则依据其性质且因其仅应用于可能的经验,自必常为内在的。 我所谓理念乃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官之经验中授与者。故今所研讨之纯粹理性概念,乃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乃纯粹理性之概念,盖因其视经验中所得之一切知识为由条件之绝对的全体所规定者。但此等理念非任意所制造者,乃由理性自身之本质所设置,故与悟性之全体使用有必然的关系。最后,理念乃超验的且超越一切经验之限界;无一适合于先验的理念之对象,能在经验中见及。我若言及理念,顾就其对象而言,则又视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我言之过大,即超越对象之范围,但就其与主观之关系而言,即就其在经验的条件下之现实性而言,则以同一理由我又言之过狭,即其实现性甚小,盖因理念乃一“最大限度之概念”,绝不能具体的与之符合以授与吾人者也。今因在理性之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后者(即在经验的条件下规定理念之现实性者),方为吾人之全部目的,且因接近于绝不能实际到达之概念,即令接近亦使吾人所处之地位无异于此种概念之全然无效,故吾人谈及此种概念,谓——此仅一理念耳。一切现象之绝对的全体——吾人亦可谓为——仅为一理念,盖因吾人绝不能表现之于心象,故此永为一不能解决之问题。但因另一方面,在悟性之实践的使用中,吾人之唯一任务在实行规律,故实践理性之理念常能具体的实际授与吾人(虽仅部分的);此实一切理性之实践的使用所不可欠缺之条件。理念之实现,固常有制限及缺陷,但并无一定范围以限制理念,即常在“绝对的完成之概念”之影响下实现之。敢实践的理念常有绝大的效果,且因其与吾人现实行为相关,实为绝对所必需者。理性在此处确行使“其为事物原因”之力,以实现其概念中之所包含者;故对于此种智慧,吾人不能轻视之而谓此仅一理念而已。反之,正因其为“必然统一一切可能的目的”之理念,故必视为根本的—一最少为制限一切事物之——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行为之标准。 吾人对于先验的理性概念,虽谓此等概念仅为理念,但此绝不能视为其意义乃指此等概念为多余而空虚。盖即此等概念不能规定任何对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为人所觉察之形相中,仍能对于悟性尽其职务而为悟性之扩大使用及一贯使用之法规。悟性并不因此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当有之对象知识,获得更多任何对象之知识,但为获得此种知识计,悟性实因此而得更良好更广大之指导耳。加之——吾人在此处仅须提及而已——理性概念或能使自然概念转移至实践概念,且在此种途径中能维护道德理念而使道德理念与理性之思辨的知识相联结。凡此种种,吾人必俟之以后之说明。 依据吾人之计划,姑置实践的理念不问,而仅在其思辨的方面考虑理性,或更限制吾人自身,仅在先验的使用方面考虑之。就此点而言,吾人必须遵由吾人在范畴演绎中所采取之步骤;必须由考虑“自理性而来之知识”之逻辑的方式,以审察理性是否因此或亦能为——使吾人能视对象自身为“与理性机能之一相关”而先天的综合的所规定者之——概念之源泉。 若以理性为知识之某种逻辑的方式之能力,则理性实为推理之能力,即间接判断(由于包摄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所与判断之条件下)之能力。所与判断乃普遍的规律(大前提)。包摄其他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规律之条件下者为小前提。“应用规律之主张于所包摄之事例”之实际判断为结论。规律从属某种条件,普遍的有所立言。规律之条件乃见其在实际的事例中实现之。凡在此条件下所主张为普遍的有效者,在包含此条件之实际的事例中应亦视为有效。故理性由“构成一条件系列之悟性活动”以到达知识,极为明显。如是我到达“一切物体皆为可变者”之命题,仅由较远之知识(其中未见有物体之概念,但固包含此概念之条件者),即由“凡复合之一切事物皆为可变者”开始;我由此进达较近而包摄在第一命题之条件下之命题,即“物体为复合者”之命题;最后我由此命题转移至联结较远知识(可变者)与实际在吾人目前之知识之第三命题,因而结论为“物体乃可变者”——以此种进程,我由一条件系列(前提)到达知识(结论)。凡其例证已授与吾人(在断言的或假设的判断中)之一切系列,皆能连续进行;因之此种理性之同一活动成为复合推理(ratiocinatio polysyllogistica),此为在条件方面(per prosyllogismos上溯推理)或在受条件制限者方面(perepisyllogismos前进推理)能延长至不知所止之推理系列。 但吾人立即觉知上溯推理(即在所与知识之根据或条件方面所推得之知识,易言之,三段推理之上升系列)之连锁或系列,其与理性能力之关系,与下降系列(即理性由前进推理在受条件制限者之方向中进展)之连锁或系列与理性能力之关系,大有不同者也。盖因在前一事例中,其所与之知识(结论)仅为受条件制限者,故吾人除假定其在条件方面所有系列中之一切项目(前提系列中之全体)皆授与吾人以外,不能由理性到达此种知识(结论);仅在此种假定上吾人目前所有之判断乃先天的可能者;反之,在受条件制限者一方面,吾人关于其结果,仅能思维其在转化进程中之一系列,无一结果为吾人所曾预想者或已完全授与者,故纯为具有潜在力量之进展。是以若以知识为受条件制限者,则理性不得不视上升方向中之条件系列为已完成,为已全体授与者。但若同一知识以之为其他知识之条件,而此知识又为构成下降方向之结果系列者,则理性对于此种进展在下降方面(a pane posteriori)应进至何种程度,以及其系列全体是否可能,皆可完全置之不问者也。盖此种知识为推得结论计,实为需此种系列,由其上升方面之根据已充分决定其结论而确保之矣。至条件方面之前提系列,则或能有第一项目为其最高之条件,或者无此种项目(在此种事例中,其条件系列在上升方面乃无制限者)。但不问如何,乃至即承认吾人绝不能总揽条件之总体,顾系列则仍必包有此种总体,且若以“所视为自条件系列所得结果”之受条件制限者为真实,则全部系列亦必无条件真实。此实为理性之必然要求,理性宣告其知识为先天的所规定且为必然的,或以知识自身为先天的必然的,在此种事例中,知识无需根据,又若此知识为引申而来之知识,则以之为根据系列之一项目,至此种根据系列之自身,就其为系列而言,乃无条件真实者也。 第三节 先验的理念之体系 吾人现今并不论究逻辑的辩证(此乃抽去一切知识内容,限于显露在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所隐藏之误谬者),惟论究先验的辩证,此应完全先天的包含“自纯粹理性而来之某种知识以及推理所得之某种概念”之起源所在者,此种知识及概念之对象绝不能经验的授与吾人,因而完全在纯粹悟性能力之范围以外。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先验的使用在推理中及在判断中必与其逻辑的使用有关之自然关系现之,吾人推定仅能有三种辩证的推理,与理性所能由之以原理到达知识之三种推理相应,且在一切辩证的推理中,理性之任务,乃自“悟性永为所局限”之受条件制限者之综合,上达悟性所绝不能到达之不受条件制限者。 在一切吾人所有之表象中,普遍所见及之关系为:(一)与主观之关系;(二)与对象之关系,对象则或为现象,或为普泛所谓思维之对象。吾人如总合主要分类与细目二者而言,则表象之一切关系(吾人对之能构成一概念或一理念者)共有三种:(一)与主观之关系;(二)与现象领域中“对象之杂多”之关系;(三)与一切普泛所谓事物之关系。 一切普泛所谓纯粹概念与表象之综合的统一有关,但其中纯粹理性概念(先验的理念),则与一切普泛所谓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综合统一有关。故一切先验的理念可列为三类,第一类包含思维的主观之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第二类包含“现象之条件系列”之绝对的统一,第三类则包含“普泛所谓思维之一切对象所有条件”之绝对的统一。 思维的主观为心理学之对象,一切现象之总和(世界)为宇宙论之对象,而包含“一切吾人所能思维者所以可能之最高条件”之事物(一切存在之本源存在)则为神学之对象。是以纯粹理性对于先验心灵论(Psychologia rationalis)、先验宇宙论(cosmologla ra-tionalis)、最后对于先验神学(theologia transzendentalis)提供理念。悟性对于此三类学问任何一类计划亦不能有,且即有理性之最高逻辑的使用为之后援,即由“吾人所由以自其对象(现象)之一,推进至其他一切,以达经验的综合之最远项目”所能思及之一切推理支持之,对于此三种学问亦不能有所计议;盖此三种学问纯为纯粹理性之纯粹本有产物或问题。 纯粹理性概念果以何种精密形相包括在此一切先验的理念之三种项目下,则将在下章详述之。此等纯粹理性概念遵从范畴之指导途径。盖纯粹理性概念绝不直接与对象相关,惟与悟性关于对象所构成之概念相关。因之,仅由完成吾人论证之进程,始能说明:理性如何纯由断言的三段推理中所用机能之综合的使用,必然的到达“思维的主观之绝对的统一”之概念,如何由假设的三段推理中所用之逻辑进程引达“所与条件之一系列中之完全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理念,最后如何由抉择的三段推理之纯然方式,必然包含理性之最高概念,即“一切存在之本源存在”之概念——此一种思想骤视之颇似异常背理者也。 吾人对于范畴所能举行之客观的演绎,严格言之,关于先验的理念则绝不能举示。正因其仅为理念,故实际与——所能授与吾人,视为与理念相合之——任何对象并无关系。吾人实能自理性之本质,主观的抽绎此等理念;此为本章中所已说明者。 此为极易见及者,纯粹理性之意向,惟在条件方面(不问其为属性、依属、或协同之条件)之综合之绝对的全体;而与受条件制限方面之绝对的完成无关。盖欲预想条件之全体系列而先天的呈现之于悟性,则唯需前者。一度授与吾人以完全(及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则对于系列之连续,即无需理性概念;盖自条件至受条件制限者前进方向中之一切步骤,皆由悟性自身进行。故先验的理念仅为在条件系列中上溯至不受条件制限者——即上溯至原理——之用。至关于前进至受条件制限者,则理性固使悟性之法则有广大之逻辑的使用,但并无先验的一类之使用;且若吾人构成此一种综合(前进之综合)之绝对的全体,例如世界中一切未来变化之全体系列,则此实想象之事(ens rationis)乃任意所思,而非理性所有之必然的预想。盖受条件制限者之所以可能,实以其条件之全体为前提而非以其结果之全体为前提者。故此一种概念并非先验的理念之一;而吾人今之所论究者,则仅为此等先验的理念也。 最后吾人亦见及先验的理念自身之间显然有联结及统一,纯粹理性则由此种联结及统一始能联结其一切知识成为一体系。自一人自身(心灵)之知识进至世界之知识,更由世界之知识进至存在本源,实极自然,有类理性目前提至结论之逻辑的进展。至此事是否由于逻辑的进程与先验的进程间所有关系相同之隐秘关系,则为留待论究进展时所解答之问题。但吾人对于此问题,实已获得初步的解答,盖因在论究先验的理性概念中——此种理性概念在哲学学说中,通常每与其他概念相混,甚至与悟性概念亦无适当之区别——吾人已能自其晦昧状态,振拔此等理念,决定其起源,同时复确定其精确之数目(吾人对之绝不能有所增加之数目),呈现之于系统的联结中,因而划定纯粹理性之特殊领域。 ------------------第二卷 纯粹理性之辩证的推理 纯粹先验的理念虽为——依据理性之本源法则——理性之必然的产物,但其对象则可谓为吾人对之并无其概念之某某事物。盖关于适合理性要求之对象,谓吾人常能构成一悟性概念,即构成一容许在可能的经验中展示及直观之者之概念,则实为不可能之事。但吾人若谓关于其与理念相应之对象,吾人虽不能有任何知识,顾尚有关于此对象之想当然之概念,则较为适宜,似不致令人有所误解。 纯粹理性概念之先验的(主观的)实在性,依属吾人由必然的三段推理曾到达此种理念之一点。故自有不包含经验的前提之三段推理,吾人由此种三段推理,自所知之某某事物以推断——吾人对之并无其概念且由于不可避免之幻相吾人与以客观的实在性之—一其他某某事物。顾此种结论与其名之为合理的,实应名之为伪辩的,-就其起源而论,固亦可名之为合理的,盖因此等结论并非空想且非偶然发生,乃自理性之本质所发生者。此种结论实非某某人等之伪辩,乃纯粹理性自身之伪辩。盖即人中之最聪慧者亦不能自免于此等伪辩。彼在长期努力以后,或能防免实际的误谬;但决不能解脱时时烦扰彼之幻相。 于是共有三种辩证的推论——其数正与其结论所由以产生之理念之数相等。在第一种类之推理中,我自“绝不包有杂多之主观”之先验的概念,以推断此主观自身之绝对的统一——我虽如是推断,但关于此主观则绝无其概念。此种辩证的推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误谬推理(Paraloyismus)。第二种类之伪辩的推理,目的在指向“关于任何所与现象之条件系列之绝对全体”之先验的概念。由于我在某种方法中所思维之“系列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综合统一”之概念,常自相矛盾,我乃推断实有与此种统一相反种类之一种统一——关于此一种类之统一,我对之虽亦并无其概念。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Antinomie)。最后,在第三种类之伪辩的推理中,自“普泛所谓对象应在其下思维”之条件全体(在其能授与我之限度中),我乃推断普泛所谓事物所以可能之一切条件之绝对的综合统一,即自我所不知之事物,仅由其先验的概念,以推论——由任何先验的概念亦绝不能知,且关于其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我绝不能构成任何概念之——“一切存在者之本源存在”(ens entium)。此种辩证的推理,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理想(Ideal)。 ------------------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 逻辑的误谬推理不问其内容为何,乃方式误谬之一种三段推理。至先验的误谬推理,则为其中具有先验的根据迫使吾人形式的推断无效结论之一类误谬推理。故此一类误谬推理乃根据于人类理性之本质而发生,虽无所害,但实为不能避免之幻相。 吾人今到达一并不包含在“先验的概念之总括表”中,但必视为属于此表(但丝毫无须变更此表或宣称其有缺陷)之一概念。此即“我思”之概念,或宁名之为判断。此为吾人所极易见及者,此种“我思”之概念,乃一切概念——亦即先验的概念——之转轮,因而在思维先验的概念时,常含有此种概念,且其自身亦为先验的。但此“我思”概念绝不能特有所指,盖因仅用以为引导吾人一切思维之属于意识耳。同时“我思”概念即令其不杂经验成分(感官之印象),但由吾人所有表现能力之性质,仍能使吾人区别之为两种对象。思维之我,为内感之对象,名之为“心”。其为外感之对象者,则名之为“肉体”。因之,“我”之一名词,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乃指其可名为合理心灵论者一种心理学之对象,盖因关于“心”,我今所欲知者,仅为离一切经验(经验更特殊的具体的规定我之内容),自此“我”之概念(在其存在一切思维之限度内)推理所能及者耳。 合理心灵论实从事此种论究;盖在此种学问中,若有丝毫关于我之思维之经验的要素,或我内部状态之特殊知觉与其“知识之根据”交杂,则即非合理的而为经验的心灵论矣。于是吾人在此处乃见有宣称建立于“我思”之单纯命题上之学问。不问此种主张是否有正当根据,吾人固可依据先验哲学之性质进而论究之。读者不必以表现“关于自我之知觉”之此种命题实包有内的经验,以及建立于此命题上之合理心灵论,绝非纯粹的(即在此种程度内以经验的原理为其基础者)而反对之。盖此内的知觉不过纯然统觉之“我思”而已,乃至先验的概念,即由此统觉而使之可能者;诚以吾人在先验的概念中所主张者,乃“我思实体、原因”等等。盖普泛所谓内的经验及其可能性,或普泛所谓知觉及其与其他知觉之关系(其中并无特殊识别,或经验的规定授与吾人),并不视为经验的知识,而唯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知识,且应以之为研讨一切经验之所以可能者,此确为一种先验的探讨。如有丝毫知觉之对象(乃至如快或不快等)加入“自觉意识之普遍的表象”内,则立即使合理心理学转为经验的心理学。 故“我思”为合理心理学之唯一主题,其教说全部即由此主题而发展者。此种思维如与对象(我自身)相关,则仅能包含此对象之先验的宾词,盖因杂有丝毫经验的宾词,则将破坏此种学问之合理的纯洁及其离一切经验之独立性也。 此处所要求者仅为吾人唯以此种相异之点遵从范畴之指导,即因吾人之出发点为一所与事物,即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故吾人自实体范畴开始(物自身所由以表现者),经由范畴之系列退 溯,但无须另行变更范畴表中所采用之顺序。因而合理心理学之主要论题(其所包含之其他一切事物,皆必由此等论题引申而来者)如下: (一)心为实体。 (二)就其性质言,心为单纯的 (三)就心在种种时间存在中言,心为数的同一,即单一(非多数)。 (四)心与空间中可能的对象相关。 纯粹心理学之一切概念皆纯由联结方法自此等要素发生,绝不容认任何其他原理。此种纯为内感对象之实体,与吾人以非物质(lmmaterialitat)之概念;视为单纯的实体测与吾人以不朽(In-corruptibilitat)之概念;实体之同一,所视为智性的实体者,则与吾人以人格(Personalitat)之概念;此三者联结为一,则有精神(Spir-itualitat)之概念;当其与空间中之对象相关时,则与吾人以“与物体有交相关系”之概念,因而使吾人表现思维的实体为物质生活之原理,即表现为心灵(Anima)及表现为动物性(Animalitat)之根据。动物性为精神性所制限又复发生灵魂不灭(Immortalitat)之概念。 与此等概念相关联,吾人乃得先验的心理学(有人误以此为纯粹理性之学问)关于“吾人所有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四种误谬推理。吾人对于此种教说,仅能以“单纯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虚”之“我”之表象为其基础,不能别有所根据;此种表象吾人且不能谓之为一概念,仅能谓之为伴随一切概念之单纯意识而已。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现者,除等于X之“思维之先验的主体”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现。此种主体仅由为其宾词之思维知之,一离此等宾词,则吾人关于此主体绝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环中徘徊,盖因关于此种主体之任何判撕,无论何时,皆先已用此主体之表象而下判断者。至主体之所以有此固结不解之不便,实因意识自身非标识一特殊对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谓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称为知识之限度内所有表象之方式;盖仅关于知识,吾人始能谓为我由此思维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之条件,即纯为我主观之性质者对于一切能思之事物应同一有效,且吾人敢于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断建立于此种貌似经验的命题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质必与自觉意识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质相同,此点骤一思之未有不觉其可惊奇者也。至其理由则如下:吾人必须必然的先天的以“构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维事物之条件之一切性质”附与种种事物。顾关于“思维的存在”,我由任何外的经验,亦绝不能有丝毫表象,仅由自我意识始能表现之。故此类对象不过以我所有之此种意识转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仅能由此种方法始表现为“思维的存在”。但“我思”之命题,今仅想当然用之,并不在其能包含“存在之知觉”(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内言之,推就其纯然可能性言之而已,盖欲审察自如是单纯一命题推理而来所能应用于此命题主体之性质(不问此主体实际是否存在)究为何种性质耳。 设吾人由纯粹理性所得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知识,根据于“我思”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采用“关于吾人之思维作用及自此等思维而来所有思维的自我之自然法则”等等观察,则将成立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此种经验的心理学殆一种内感之生理学,或能说明内感之现象,但绝不能启示“绝不属于可能的经验之性质(例如“单纯”之性质)”,亦不能产生“关于普泛所谓思维存在之性质”之任何必然的知识。故此种心理学并非合理心理学。 今因“我思”(想当然用之)之命题,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断方式,且伴随一切范畴而为其转轮,故自此命题之推理,仅容许悟性之先验的使用,实显然易见者也。且因先验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经验之参杂,故吾人关于其论究进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颇有便益之预想。故吾人拟以批判之目光就纯粹心理学所有之一切宾词论究此命题。但①为简洁计,宜不分段落检讨之。 ①自此“但为简洁计……”以下至289页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将附录于其后,见289页。 以下之通论,在论究之始,颇足辅助吾人检讨此种论据。我并不纯以我所思维者认知对象,仅在我——与一切思维由以成立之意识之统一相关——规定所与直观之限度内认知之。因之,我并不由于意识我自己正在思维而认知我自己,仅在我意识——所视为与思维之机能相关所规定——“关于我自身之直观”时认知之。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形相其自身并非对象之概念(范畴),纯为——并不以应知之对象授与思维,因而亦不以我自己为对象而授与思维——之一种机能。对象非“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仅为“被规定者之自我”之意识,即我所有内的直观之意识(在其杂多能依据思维中统觉统一之普遍的条件而联结之限度内)。 (一)在一切判断中,“我”为规定“构成判断者之一类关系”之“规定者主体”。故必须承认常能以“我”——即思维之我——为主体及视为非“属于思维之纯然宾词”之某某事物。此乃一自明的且实为自同的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非谓所视为对象之“我”对于我自己乃独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实体。后一见解(按即实体之见解)过于前一见解(按即常视为主体不属于任何宾词之见解)远甚,须有“非思维中所应见及之证明事实”或(在我以思维之自我仅视为其在思维之限度内)须有我在思维中所见及者以上之证明事物。 (二)统觉之“我”以及在一切思维活动中之“我”乃一我不能分解为多数之主体,因而指逻辑上单纯之主体而言云云,乃已包含在“思维本身之概念”中者,故为分析命题。但此命题之意义并不指思维之“我”乃一单纯的实体。盖此种关于实体之命题,当为综合的。实体概念常与直观相关,直观之在我内部中者,除感性的以外,不能别有其他,故完全在悟性及悟性所有思维之范围以外。但当吾人谓“我”在思维中乃单纯的之时,则吾人之所云云者乃就此思维之范围而言者也。在其他事例中须以多大劳力决定之者——即关于一切所表现于直观中者,何为实体,此种实体能否为单纯的(例如在物质之各部分中)——而在一切表象中之最空虚表象内,一若由于天启即能直接授与我,自当令人惊奇。 (三)“在我所意识之一切杂多中我常同一不变”之命题,亦已包含在此等概念之自身中,故亦为分析命题。但此种主体之同一(关于此种同一,我能在我所有之一切表象中意识之者),并不与主体之任何直观相关(由主体之直观即能以主体为对象而授与吾人),故若人格之同一指在主观所有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一人自身所有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间一”之意识而言,则此种主体之同一不能即指为人格之同一。仅分析“我思”之命题,不足以证明此种命题;故证明此种命题,吾人尚须有“根据于所与直观之种种综合判断”。 (四)我以我自身之存在为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以与“在我以外之其他事物”(肉体亦在其中)相区别,亦为分析命题;盖其他事物即我所思维为与我自身相异者。但我由此并不能知离去——表象所由以授与我者之——在我以外之事物,此种“关于我自身之意识”是否可能,即我是否能仅为一思维的存在者而存在(即非以人间形体而存在)。 是以分析普泛所谓思维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绝不产生“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知识。此盖误以关于普泛所谓思维之逻辑的说明为对象之玄学的规定也。 如有先天的证明“一切思维的存在其自身为单纯的实体,因而(自同一之证明方法推论所得者)人格与思维的存在不可分离,以及思维的存在者意识其存在与一切物质相分离而有区别”等等之可能性,则对于吾人之全部批判诚为一极大之障碍,殆为吾人所不能答复之一种反对论。盖由此种进程吾人应超越感官世界而进入本体领域;无人能反对吾人有权在此种领域中更进一步乃至居住其中,且如幸运相临当有权永久占有之。“一切思维的存在就本身言,为一单纯的实体”云云之命题,乃一先天的综合命题;此命题之为综合的,盖以越出其所由以出发之概念,而以其存在之形相加之于普泛所谓思维之上(即加之于思维的存在之概念之上);此命题之为先天的,盖以所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之宾词(单纯性之宾词)加之于其概念耳。于是由此所得之结论当为:先天的综合命题,不仅如吾人以前所主张,乃与可能经验之对象相关及以之为此种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而后可能而后可以容许;今乃以之为能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者——此一种结论将断送吾人之全部批判而使吾人不得不默认旧日之推理进程矣。但在严格考虑之下,吾人固未见其如是之严重危险。 合理心理学之全部进程为一误谬推理所支配,此种误谬推理在以下之三段推理中展示之: 凡除以之主体以外所不能思维之者,亦即除为主体以外不能存在之事物,因而此为实体。 一思维的存在-纯就其为思维的存在考虑之-除以之为主体以外不能思维之。 故思维的存在亦仅为主体存在,即为实体存在。 在大前提中吾人所言者,乃在一切关系中所能普泛思维之者之存在,因而亦能以之为可在直观中授与者。但在小前提中吾人所言及者,仅在思维的存在之以其自身为主体,纯就其与思维及意识之统一之关系言之,并不亦就其与——思维的存在所由以成为思维对象之——直观之关系言之之限度内。故其结论及由误谬推理——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推理(pef 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所到达者。 吾人如忆及在原理之系统叙述一章所有之概括注解中及本体一节中之所论述者,则将此有名之论证归之于一种误谬推理,自见吾人之充分正当。盖在以上两处中所证明者,其自身能为主词存在而绝不能为宾词之一类事物之概念,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应用之任何对象——关于此种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并无方法决定之——故此概念绝不产生知识。“实体”之名词如指“所能授与之对象”言,又若实体为产生知识之事物,则必依据一永恒的直观成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对象,唯由此实体始能授与,即为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不可欠缺条件。顾在内的直观中并无永恒者其物,盖“我”仅为“我所思维之意识”。故吾人若不超出纯然思维以外,吾人即无应用实体概念(即独立自存的主体之概念)于“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自我”之必然的条件。与实体概念联结之单纯性概念,因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丧失亦随而消灭;转变为普泛所谓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逻辑上之质的单一性,此种单一性不问主词是否为复合,皆应呈现。 驳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灵永存之证明 此锐敏之哲学家立即见及通常所以之证明心灵——如容认其为单纯的实体——由分解不能终止其存在之论据,不足以达证明心灵之必然的连续存在之目的,盖因心灵固可假定其由消灭以失其存在者也。在其Phaedo一书中,彼由说明单纯的实体不能终止其存在,以图证明心灵不能陷于此种“消灭进程(殆为真实之绝灭者)”。彼之论据如下:因心灵不能减弱,即不能渐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渐转变至无(盖因心灵无部分心灵自身中无多数),故无“心灵在其中之刹那”及“不在其中之刹那”之间之中间时间——盖此为不可能者。但彼未见及即令吾人承认心灵之单纯性质,即承认心灵不包有杂多彼此并立之组成分子,因而无延扩量,顾吾人仍不能否定心灵(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强弱量,即具有“关于心灵所有一切能力”之实在性度量,亦即关于构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实在性度量,以及此种实在性度量,经由一切无数更小之度量而可减弱者。所假定之实体——其永恒性尚未证明之事物-能以此种情状转变至无,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渐丧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词)以至于无。盖意识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则常容减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适用于其意识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故仅视为内感对象之“心灵永存”仍未证明,且实为不可证明者。心灵在生存中之永恒性,诚为自明之事,盖因思维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为外感之对象也。但此远不能满足合理心理学者,彼纯自概念以从事于证明心灵在此生以外之绝对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题综合的联结之,一如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所必须采用者,视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一切 思维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为实体”之命题,自关系之范畴出发,由命题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毕,最后到达此等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顾在此种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此等存在者不仅视为意识彼等之存在独立于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恒性(此为实体之必然的特征)规定此种存在。故此种唯理论者之体系,必然为观念论,至少亦为怀疑的观念论。盖若规定一人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绝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则假定外物之存在,实一无益之假定,且不能证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进行,自——所视为已包含一“所与存在”在其其身中之——“我思”命题出发,进达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内容,因而发见此“我”是否及如何仅由此种内容以规定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存在,于是合理心灵论之命题,将不以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开始,而以实在性开始,吾人将自此实在性所由以思维之方法,以推论在除去一切经验的事物以后,所属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果为何种事物。此如下表所列: (一)我思。 (二)为主体。 (三)为单纯的主体。 (四)为我所有思维之一切状态中之同一的主体。 在第二命题中是否我能存在并未规定,惟仅思维为主体而不亦视为其他存在者之宾词,因而此处所用之主体概念,仅为逻辑的意义,至其是否作为实体解,则仍未规定者也。至第三命题亦然,关于主体之性质或其实体性绝无所证明;但在此命题中,统觉之绝对的统一,即“所以构成思维之一类联结或分离”与之有关之“表象中之单纯的‘我’”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义。盖统觉乃实在的某某事物,其单纯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实中。顾在空间中并无能成为单纯的之实在的事物;点(此为空间中唯一之单纯的事物)仅为限界而已,其自身并非能视为“用以构成空间”之部分。由此言之以唯物论者之见解说明——纯为思维的主体之——自我之性质,实为不可能者。但因在第一命题中我之存在视为已定者——盖第一命题非谓一切思维的存在者存在(此则将主张其绝对的必然性,故言之过度),而仅谓“我在思维”——此命题乃经验的,其能规定我之存在者,仅与我在时间中所有之表象相关。但为规定我之存在计,又复须永恒的某某事物,而此永恒者在我思维我自身之限度内,绝不能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者,故由此单纯的自我意识以规定我所由以存在之状态(不问其为实体或为属性),实为不可能者。故若唯物论无资格说明我之存在,精神论亦同一不能说明之;其结论则为在心灵独立存在之可能性所关之范围内,吾人绝不能知。已灵之任何性质者也。 由意识之统———此仅因吾人不得不用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不可缺者而知之——以超出经验(吾人在此生中之存在)甚至由——经验的但全未为各种直观所规定其内容之——“我思”命题,以吾人所有之知识,推及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性质,此岂可能者耶? 合理心理学之存在,不可以之为有所增益于吾人所有关于自我之知识之学说,仅以之为一种训练耳。合理心理学在此领域中对于思辨的理性,设立一不可超越的限界,一方阻抑吾人投身于无心灵之唯物论,他方则禁阻吾人没身于吾人在现世生活中所必须视为毫无根据之精神论。合理心理学虽未提供积极的理论,但实警觉吾人使吾人应以“理性对于吾人探讨现世生活限界以外之问题拒绝满足返答”,视为理性之默示,使吾人所有之自我知识自无益及浮夸之思辨转移于有益之实践的使用耳。在此种实践的使用中,固常指向经验之对象,但其原理则自更高之源流而来,规定吾人应规整吾人之行为,一若吾人之运命到达经验以外无限遥远,因而远超现世生活以外者也。 由此观之,合理心理学之起源纯由于误解明矣。为范畴基础之意识统一,今误为主体(所视为对象者)之直观,于是乃以实体范畴应用其上。但此统一仅为思维中之统一,仅由此统一则无对象授与,故“常以所与直观为前提”之实体范畴不能适用于其上。因之,此种主体乃不能知者。范畴之主体不能由思维范畴而得“其自身为范畴对象”之概念。盖欲思维范畴,则主体之纯粹自我意识(此为应说明者)必须预想其自身之存在。时间表象所(本源的)根据之主体,不能即由时间表象以规定其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其理亦正相同。且若此后者(按即由时间表象以规定主体)不可能,则前者即由范畴以规定自我(所视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自亦不可能。 是以获得“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限界以外,同时又促进人类所有最高利益”之知识之期望,在思辨哲学自以为能满足此期望之限度内,诚见其根据于欺妄,且在努力实现时即丧失其自身者也。但吾人批判之严格,在证明关于经验之对象独断的规定有某某事物在经验限界以外云云之为不可能,所贡献于理性者至大。盖若如是,则能保障理性防免一切相反之可能主张。顾除以下二途以外,不能保障理性。即吾人应绝无疑义必然证明吾人之命题;如不能证明之,则探究此种无力之原由,此种原由如属吾人理性之必然的限界,则必迫使一切反对者皆服属此种“拒斥——就一切主张权能而言——独断的主张之同一法则”。(奇*书*网.整*理*提*供) 但关于依据理性之实践的使用原理(此与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密切联结)以假设来生之权力乃至必然性,并不因此而有所损失。盖纯然思辨的证明,绝不能有所影响于通常之人间理性。诚以此种证明实建立于毛发尖端其危孰甚,乃至种种学派所以维持其不坠,亦仅在使之旋转不已有类一独乐;且即在彼等之目中亦未见其有能建立任何事物于其上之持久基础。凡有益于人世之证明,皆能保持其全部价值,不使失坠,且在消除独断的矫妄主张,实获得使之明晰及自然的势力。盖斯时理性安居其自身所有之特殊领域即同时亦为自然秩序之目的秩序中;且因其自身不仅为理论的能力,且亦为实践的能力,而不为自然的条件所束缚,故有正当理由扩大“目的秩序以及吾人存在”在经验及现世之限界以外。吾人如依据世界中生物性质之类推以判断之,则在论究生物性质时,理性必须承认此一种原理,即任何官能、能力、冲动、乃至一切事物,无一为多余或与其使用不相称者,故无一事物为无目的者,正与其生存中之运命相一致——吾人如就此种类推以判断之,则吾人应以“唯一能在其自身中包有一切此种秩序之终极目的”之人,为唯一能超越此种生物性质之造物。人之天赋——不仅其才能及享受此等才能之冲动,且在彼内部中所有超越其他一切事物之道德法则——远超越彼在现世中能自天赋所得之效用及利益,由是彼乃习知离一切功利效果,乃至身后名誉虚酬,以评衡“正值意志之纯然意识”为高出其他一切价值之上者;因而感有内部之要求,由彼在现世之行为及牺牲许多现世之利益,使彼自身适合于“彼在理念中所保有之善良世界”之一员。此种有力而不可争之证明,由吾人在周围一切事物中所见日益增加之关于目的性之知识而益增强,并由关于创造无限量吾人所有之默思,且亦由在吾人所有知识之可能推广中有其不受制限之处之意识及与之等量之努力之意识而益增强。凡此种种仍留存于吾人,但我必须摈弃“纯自关于吾人自身之理论的知识以理解吾人存在之必然的连续”之希望。 关于解决心理学的误谬推理之结论 合理心理学中之辩证的幻相,起自以理性之理念——纯粹智力之理念——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完全未规其内容之概念相混淆。我思维我自己,由于一可能的经验,同时又抽去一切现实的经验;乃就而推断谓即离经验及其经验的条件,我亦能意识“我”之存在。其结果我以“抽去我所有经验所规定之存在”之可能的抽象与“我之思维的自我之可能的单独存在”之假定的意识相混淆,以致信为我能知在我内部中为实体者,即为此先验的主体。但实际我在思维中所有者,仅为——一切规定所以之为基础之“纯然知识方式”之——意识之统一而已。 说明心灵与肉体交相关系之任务,本不属于吾人今所论究之心理学。盖此种心理学目的在证明“心灵之人格虽离此种交相关系(即在死后)亦尚存在”,故就此名词之本有意义言之,乃超验的。此种心理学固亦论及经验之对象,但其所论者仅为终止其为经验对象之方面。顾在另一方面,吾人之教示对于此种心灵与肉体交相关系之问题,曾有充分之解答。此问题所特有之困难(为普泛所承认者),在假定内感对象(心)与外感对象之为异质一点,此等直观之方式的条件,在前一事例中,仅有时间,而在后一事例中,则又有空间。但吾人苟思及此二种对象之相异,不在其内的本质,仅在一方在他方之外显现之限度内,且在物质现象之根底中所视为物自身者,其性质上或未必如是之异质,则此困难立即消失,所留存之唯一问题,仅为泛论实体之交相作用如何可能之问题耳。顾此为心理学领域以外之问题,读者在分析论中关于基本的力量及能力所有种种述说以后,自不迟疑以此问题为在一切人类知识之领域外也。 关于自合理心理学转移至宇宙论概言 “我思”或“我在思维”之命题乃一经验的命题。但此类命题乃以经验的直观为条件,故亦以对象——即在其视为现象方面所思维为自我——为其条件。其结果则在吾人之理论中,心灵——即在思维中——完全转变为现象,因而吾人所有意识之自身在此种情形中因其纯为幻相,实际上必毫无所联属。 思维,就其自身而言,仅为逻辑的机能,因而纯为联结一“可能的直观所有杂多”之纯粹的自发力,并不展示意识之主体如现象所有;此即思维绝不顾及直观形相(不问其为感性的或智性的)之充分理由。我由思维所表现之我自身,既非我本有之相,亦非我所现之相。我思维我自身,一若我思维“我抽去其直观形相之任何普泛所谓对象”相同。此处我若呈现我自身为思维之主体或思维之根据,则此等表象形态并无实体或原因等范畴之意义。盖范畴乃已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一类之思维(判断)机能,——我若欲认知我自身,则须此种直观。但在另一面我若意识我自身纯为思维,则因我并不考虑我自身所有之“自我”如何能在直观中授与,故“我自身”,在思维之我视之,固纯为现象,但在我思之限度中,则决非纯然现象;盖在纯然思维中所有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内,“我”即存在自身——在我自身中,虽并不因之对于思维与以任何内容。 “我思”之命题,在其等于“我在思维”云云之限度内,非纯然逻辑的机能,乃就其存在规定主体(斯时主体同时又为对象)者,故若无内感(其直观非表现对象为物自身,仅表现之为现象)则不能发生。于是此处不仅有思维之自发性,且亦有直观之感受性,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应用于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如思维之自我不仅由“我”以识别其自身为对象自身,且又规定其存在之形态,即认知其自身为本体,则此思维之自我应在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中,探求其视为实体原因等范畴之逻辑的机能之使用条件。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内部的经验直观乃感性的,仅产生现象之资料,此种资料对于认知“纯粹意识所有对象”之独自存在,绝无所裨益,仅能用以获得经验耳。 如容认吾人能由适当途径,非在经验中,而在理性纯粹使用之某种法则中——此非纯然逻辑的规律,乃同时亦先天的适用于吾人存在之法则——发见“以吾人自身为对于吾人自身存在之完全先天的立法者,且为规定此存在者等等”之根据,则将因此而启示一种自发力,吾人之实在将由此自发力——离一切经验的直观之条件——成为可规定者。吾人又应知在“吾人之存在之意识”中包含一先天的某某事物,此先天的某某事物能用以规定吾人之存在(其完全的规定仅在感性范围中可能者)——就某种内部能力而言——为与非感性的直悟世界有关。 但此丝毫不足以促进合理心理学之企图。在此可惊之能力中——此种能力乃道德法则最先所启示于我者——我实应有规定我之存在之纯粹智性的原理。但此种规定应以何种宾词成之?此等宾词仅能为必须在感性的直观中授与我者之宾词而已;于是我发见我自身正与以前(就合理心理学而言)之地位相同,即仍须感性的直观赋与——我由之始能认知我自身之—一悟性概念(实体原因等等)以意义;而此等直观则绝不能助我超越经验之领域以外者也。顾就实践的使用(常指向经验之对象)而言,我自有正当理由依据其在理论的使用时所有类推之意义,应用此等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概念)于自由及自由之主体。但若如是,则我将以此等概念(接即实体原因等概念)仅作为主词与宾词、理由与结论之纯然逻辑的机能解,依据此等逻辑的机能,行为或结果乃被规定与道德法则相合,而容许其与自然法则相同,皆能依据实体原因等范畴说明之者——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虽各根据完全不同之原理。凡此种种见解,意在防阻吾人所有视为现象之自我直观说最易陷入之误解。吾人以后更有机缘应用此种见解。 * * * 第①-误谬推理:关于实体性者其表象为吾人判断之绝对的主体因而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宾词者,为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乃我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断之绝对的主体,此种关于我自己之表象不能用为任何其他事物之宾词。故所视为思维的存在(心)之我为实体。 纯粹心理学之第一误谬推理之批判 在先验的逻辑之分析部分中,吾人曾说明纯粹范畴以及其中实体范畴除依据直观以外,其自身并无客观的意义,乃应用于“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机能。在缺乏此种杂多时,范畴仅为判断机能,并无内容。我能对于一切事物皆谓其为实体,其意义所在,仅为我以之与“事物之纯然宾词及规定”相区别耳。今在吾人所有之一切思维中,我为主体,思维仅为规定而从属此“我”;此“我”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规定。故一切人皆必以彼自身为实体而仅以思维为彼之存在之属性,即彼所有状态之规定。 但我以此种实体概念将作何用?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就我自身言,永恒存在,并无任何生灭之自然状态云云,绝不能自实体概念演绎之。顾除此以外,并无我能适用“我之思维的主体之实体性概念”之其他用法,故若失其用途,则我实无须此种概念。 因远不能纯自纯粹之实体范畴以演绎此等性质,故吾人必须自——经验中所授与所视为永恒者之——“对象之永恒性”出发。盖实体概念仅对于此种对象,始能以经验的有效用之方法应用之。但在以上之命题中,吾人并未以任何经验为吾人之基础;其推论仅自“一切思维与——所视为思维所属之共同主体之——‘我’之关系”之概念而来。即依据经验,吾人亦不能以任何确实之观察,证明此种永恒性。此“我”固在一切思维中,但在此种表象中,并无丝毫使此“我”与“直观之其他对象”相区别之直观痕迹。是以吾人固能见及此种表象必然存在一切思维中,但不能见其为常住的连续的直观,而有思维(此为转变无已者)在其中互相起伏。 故其结论为:先验的心理学之第一推理,在其以“思维之常恒不变之逻辑的主体”为思维所属之实在的主体时,乃以貌似创见之说欺妄吾人者也。吾人并未有——且不能有——关于任何此种主体之任何知识。意识实为唯一使一切表象成为思维者,故吾人之一切知觉必须在“所视为先验的主体”(我)之意识中;但在此“我”之逻辑的意义以外,吾人对于在此“我”根抵中为其基体(如“我”在一切思维之根抵中为其基体)之主体自身,并无任何知识。顾若承认“心为实体之概念”,不能使吾人前进一步,因而不能产生伪辩的心灵论通常演绎所得之任何结论,“例如人之心灵在一切变化中乃至死后永恒存在云云等”——盖即谓吾人如承认此种概念所指之实体仅在理念中非在实在中——则“心为实体”之命题固可容许其成立者也。 ①以下至第321页“即推广……之外”为第一版原文接第275页“故吾人……论究此命题”下。 第二误谬推理:关于单纯性者 其活动绝不能视为种种事物所有活动协同而成者,为单纯的。 今心(即思维的我)乃此种存在体。故等等。(按即心为单纯的云云。) 先验心理学之第二误谬推理之批判 此为纯粹心理学中一切辩证的推论之最有力者。此非独断论者欲使其主张博得表面赞同所设之伪辩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经历严厉检讨深密论究之一种推论。如下所述。 一切复合的实体乃种种实体之集合体,复合体之活动或属于复合体之任何复合事物之活动,乃分配于多数实体中之种种活动,或种种属性之集合体。自种种活动的实体协同所发生之结果,在此结果仅为外部的时(例如一物体之运动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联合运动)实为可能者。但在思维,则以其为属于思维的存在之内部属性,乃大不同。盖若假定思维者为复合体:则复合体之一切部分皆为思维之一部分,仅有联结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体思维。但此为不能一贯主张之者。盖分配于种种存在者之种种表象(例如一诗句之各单字)绝不能构成一全体思维(一诗句),故谓一思维应属于本质上所谓复合体者,实为不可能之事。是以思维仅在单一的实体中可能,此种实体非种种实体之集合体,乃绝对的单纯者。 此种论证之所谓主要论据(nervus probandi)实在以下之命题中,即欲构成一思维,则种种表象必须包含在思维的主体之绝对的统一中。但无一人能自概念以证明此命题。盖彼将如何从事证明此命题?“一思维仅能为思维的存在绝对的统一之结果”云云之命题,不能以之为分析的命题。盖由种种表象所成之“思维之统一”,乃集合的,在其为纯然概念所能说明之限度内,其能与种种实体之联合活动之集合的统一相关,(如一物体之运动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复合运动)正与其能与主体之绝对的统一有关相同。因之,在复合的思维之事例中,必须以单纯的实体为前提之必然性,实不能依据同一律证明之。且亦无人敢于主张能纯自概念,容许综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题——至少彼若了解前所说明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之根据,自不致有此种主张。 自经验以引申——其为一切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此种主体之必然的统一亦为不可能者。盖绝对的统一之概念,姑不问其完全在经验领域以外,而经验则并不使吾人产生必然性之知识。然则吾人将自何处以得此种全部心理学的推论所依据之命题? 我如欲表现一思维的存在,则我必设身处地以我自身之主观为我所欲考虑之对象(此为任何其他种类之研究所无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维主体之绝对的统一者,则仅因不如是,则不能谓之“我思”(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皆显而易见者也。盖思维之全部虽能分割以及分配于种种主体,但主观的“我”则绝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即为此“我”。 此处与前一误谬推理相同,当合理心理学敢于扩大其知识时,所留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据,仍为此统觉之方式的命题“我思”。但此命题其自身并非经验,乃属于——及先于——一切经验之统觉方式;故就其本身言,仅在其与某种可能的知识相关时,必常以之为此种知识之纯然主观的条件。吾人并无权利使此主观条件转形为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条件,即转形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盖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识公式设身自处于“一切其他智性存在”之地位,吾人决不能表现此种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视为心者)之单纯性,实际亦非自“我思”之命题推论而得;盖我之单纯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维中。“我为单纯的”之命题必须视为统觉之直接表现,正与所引用笛卡尔推论之“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相同,实为一重复语,盖我思(cogito)——我在思维(sum cogitans),即直接主张我之存在。“我为单纯的”之意义,仅等于谓此“我”之表象其自身并不包含丝毫杂多,以及其为绝对的(虽仅逻辑的)统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学的证明,仅建立于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统一上,此种表象仅在其与一人有关时,为管理其动词者(按如“我思”,我即管理思之动词者)。在以“我”与吾人之思维相联属时,吾人仅先验的指示属性之主体,并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质——实际关于此种主体之性质不问直接间接吾人皆绝无所知者也。此主体乃指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先验的主体)而言,如仅就其中并无规定之理由而言,则其表象之必为单纯的,自无疑义。实无事物较之由纯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现者更为单纯。但主体表象之单纯性,并非即为主体自身单纯性之知识,盖当吾人仅以“我”之完全空虚名词(此一名词我能应用于一切思维的主体者)指示此主体时,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质矣。 我常由“我”而抱有“主体之绝对的(但仅逻辑的)统一”之思想(单纯性),此则极为确实者。但并不因之即谓由此我知“我之主体”之现实的单纯性。“我为实体”之命题,如吾人以上所见及,所指仅为纯粹范畴而已,此种纯粹范畴我实不能有具体(经验的)使用;故我自能正当谓“我为单纯的实体”,即“其表象绝不含有杂多之综合”之实体。但此概念及此命题,关于“为经验对象之我自己”,对于吾人丝毫无所告知,盖因实体之概念,其自身仅用为综合之机能,并无为其基础之任何直观,故亦无对象。此仅与吾人所有知识之条件相关,并不应用于任何所能指示之对象。吾人今将以实验方法检讨此命题所假设之效用。 无论何人必须承认心之单纯性质之主张,其所有价值,仅在我能由此以此主体与一切物质相区别,因而使主体能免于物质所常归宿之分解作用。严格言之,此实以上命题意向所在之唯一用途,故通常以“心非物质”云云表现之。我若能说明:“吾人对于合理心理学之基本命题(即一切思维之事物为单纯的实体),虽容许其有完全客观的效力——此效力为唯自纯粹范畴而来之纯粹理性判断所特有——而吾人关于心与物质相异及与物质关系之问题,仍不能丝毫使用此命题”,此则与我前此将此假定之心理学的创见放逐于理念之领域而无任何实际之客观的效用相同。 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毫无疑义证明物体仅为吾人外感之现象,而非物自身。吾人因而有正当理由谓吾人之思维的主体非物质的;易言之,以思维的主体由吾人表现为内感之对象,故在其思维之限度内,不能为外感之对象,即不能为空间中之现象。此等于谓思维的存在就其本身言,绝不能在外的现象中见及之,以及其思维、意识、欲望等等皆不能外部直观之。凡此种种皆属于内感。此种论证实际如是自然,如是通俗,即庸众之常识亦常依持之,故自远古以来常以心与肉体为完全不同者也。 但延扩、不可入性、凝结及运动——总之凡外感所能授与吾人之一切事物——虽非思维、情感、欲望或决心,且亦不包含此等等,顾“在外的现象之根底中,激动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物质、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纯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为在任何经验中所绝不能见及者,故无法以之为客观有效之概念而到达之也。 第三误谬推理:关于人格性者 凡意识其自身在不同时间中为数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为人格。(译者按:数的同一即历无穷次数其自身仍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识其自身等等。 故心为人格。 先验心理学之第三误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经验以知外部的对象数的同一,则应该注意现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为现象之主体,一切其他事物皆与之相关而为其规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时间中(即“所有规定”在其中变易之时间)之同一。今“我”为内感之对象而一切时间则仅为内感之方式。因之,我指一切“我之继续的规定”皆与“数的同一之自我”相关,且在一切时间内(即在“关于我自己之内的直观”之方式中)皆如是。以此之故,心灵之人格性不应视为推论所得,应视为与“时间中之自觉意识”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题;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盖此命题实等于谓在“我意识我自己”之全部时间内,我意识此时间属于我自己之统一;故我或谓此全部时间在我(所视为个别之统一体者)之内部中,或谓我在此一切时间中为数的同一,其事则相同也。 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识内,必见及人格之同一。但若自他人之立场以观察我自身(视为他人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则此外部观察者首先在时间中表现“我”,盖在统觉中(严格言之)时间仅在我内部中表现。故彼虽承认在我之意识中,此“我”完全同一在一切时间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论“我自己之客观的永恒性”。盖正类观察者设定“我”在其中之时间,非我自身所有之时间,乃彼之感性之时间,故必然与我之意识固结之同一性,并不因 之而与观察者之意识固结,即不与“包有关于我主观之外的直观”之意识固结。 是以我在不同时间中所有意识,我自己同一之意识同一,仅为“我之思维及其一贯联结”之方式的条件,绝非证明我之主观之数的同一者。即令有“我”之逻辑的同一,其中自能发生此种“不容保留我之同一”之变化,但仍能以“同一音调之我”称之,此“我”在一切不同之状态中,乃至在包含思维的主体变化之状态中,仍能保留前一主体之思维而传之于后继之主体。 “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在流转中绝无永恒及常住者”云云某某古代学派之命题,虽不能与容认实体之说调和,但由自我意识之统一而言,则并不否定此命题。盖吾人不能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意识以断定吾人——就心灵而论——是否永存。盖因吾人所视为属于吾人之同一自我者,仅为吾人所意识之自我,故吾人自必判断为在吾人所意识之全部时间内,吾人为同一之自我。但吾人不能谓以外部观察者之立场而言,此判断亦当有效。诚以吾人在心中所见及之唯一永恒的现象,乃伴随一切表象及联结此等表象之“我”之表象,故吾人不能证明此我(即纯然-思维)能不与——由我使之互相连结之——其他思维相同,而不在同一之流转状态中也。 心灵之人格性及为其前提之永恒性,乃至实体性,应在此处证明而不早为证明,事诚奇异。盖若吾人能以永恒性及实体性为前提,则其推论所得者,固非意识之连续性,但至少亦为在常住之主体中有一连续的意识之可能性,即此已足证明人格性矣。以人格性非因其活动有时被阻而立即终止者。但此种永恒性绝不能在——吾人自同一的统觉所推论之——吾人自身之数的同一以前,授与吾人,反之永恒性乃自数的同一推论而得者(此种论证如以正当顺序进行,则在数的同一证明以后,首应推及仅能经验的应用之实体概念)。惟因以数的同一为前提之人格同一,绝不能自“我在一切时间(我在其中认知我自己)所有之意识中之我之同一”推论而来,故吾人不能在论证之初,即将心之实体性建立于人格同一性之上也。 同时吾人仍能保持人格性之概念——正与吾人保持实体及单纯之概念相同——惟在其仅为先验的之限度内,即与主体之统一有关之限度内,否则非吾人所能知,盖在主体所有之规定中自有“其由统觉而来之一贯的联结”。由此而言之人格性,其概念乃实践的使用所必需,且充分足供此种用途之用;但吾人绝不能因之自 命为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之自我知识,及误以为能自“同一的自我之纯然概念”以主体继续不断之相展示吾人。盖此种概念永在循环中徘徊,关于志在综合的知识之任何问题,对于吾人并无裨益。物质究为何物,就物自身(先验的对象)而言,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但由于其表现为外部之某某事物,其所视为现象之永恒性,吾人固能观察及之也。但我若欲观察在一切表象之变化中所有之单纯“我”,则我所与之与我所有意识之普遍的条件相比较者,除仍为我自身以外,实无其他相应之事物可用。故对于一切问题,我仅能与以义同语异之重复答复而已,盖即我以“我之概念及其统一”以代属于我自身(所视为对象者)之性质,因问者所欲询知者乃以之为已容认者也。 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 (就外部的关系而言) 凡其存在,仅能推论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者,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现象,即具有此种性质,其存在非直接为吾人所知觉,吾人仅能推论其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对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种不确实性,我名之为外部的现象之观念性,此种观念性之学说名为观念论,以与“以外感对象为具有可能的确实性”之相反主张所名为二元论者相区别。 先验心理学之第四误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当首先审察其前提。论证所及,吾人自有正当理由主张“仅有在吾人内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觉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为纯然知觉之唯一对象”。故在我以外现实对象之存在(此“我”之一字以智性的意义用之,非以经验的意义用之),绝不能直接在知觉中授与吾人。知觉乃内感之变状,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在思维中始能加之于知觉,视为其外部的原因,即视为推论所得者。以此同一理由,笛卡尔限制一切知觉(就此名词之最狭意义而言)在“我(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在”之命题中,固极有正当理由者也。盖因所谓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内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统觉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觉中遇及之,质言之,知觉仅为统觉之规定耳。 故我不能知觉外物,仅能自我之内部的知觉以推论外物之存在,盖以内部的知觉为结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觉之近因耳。顾自所与结果以推论一决定的原因之推论常不确实,诚以结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发生。故就知觉与其原因之关系而言,其原因为内部的抑或外部的,即所名为外部的知觉者,是否仅为吾人内感之作用,抑或与“——为其原因之——现实的外的对象”有关系,仍为可疑之事。总之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为推论所得者,具有一切推论所具不可恃之点,而内感之对象(具有我之一切表象我自身)则为吾人直接所知觉者,其存在实不容疑。 故观念论者之名词,并不适用于否定感官所有外部的对象存在之人,仅适用于“不承认外部的对象之存在由直接知觉知之,因而断言吾人对于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绝不能由任何可能的经验完全确定之”云云之人。 在展示误谬推理之一切欺人的虚幻以前,我首先注意及吾人必须辨别观念论之两种形态,即先验观念论与经验观念论。所谓先验观念论,我指“以现象皆仅为表象,非物自身,以及以空间时间仅为吾人直观之感性的方式,而非视为自身独立存在之所与规定,亦非所视为物自身者一类对象之条件”等等之学说而言。与此种观念论相对立者,为先验实在论,先验实在论以空间时间为离吾人感性而自身独立存在之某某事物。是以先验实在论者解释外部的现象(其实在性乃先验实在论者所以为前提者)为物自身,此物自身离吾人及吾人之感性而存在,故在吾人之外——“吾人之外”一名词乃依据纯粹悟性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之概念)解释之者。以后成为经验观念论者,实即此先验实在论者。在误行假定“感官对象如为外部的必须离感官而自身存在”以后,彼复发见自此种观点判断之,则一切吾人之感性表象皆不适于证明外的对象之实在性。 反之,先验观念论者亦为经验实在论者,即被称为二元论者,盖彼能不出彼之自觉意识以外,承认物质之存在,即假定在“彼之表象”之确实性——即我思故我在——以外,尚有某某事物。盖彼以物质乃至物质之内部的可能性,仅视为现象;现象如与吾人之感性分离,则无。故物质之在彼,仅为表象(直观)之一种,其所以称为外部的,并非以其与外部的对象自身相关,乃因此等表象使知觉与——一切事物在其中相互外在之——空间相关耳,顾空间自身则仍在吾人之内部中者。 在论究之始,吾人已公言赞同此种先验观念论;吾人之理论由是除去“以吾人所有自觉意识之单独证据承认物质之存在,即由是其证明物质存在之方法与证明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存在之方法相同”之途径中所有一切难点。我意识我之表象固绝无问题;故此等表象及具有此等表象之我自己皆存在。但外部的对象(物体)仅为现象,即仅为我之表象之一种,故其对象为仅由此等表象所表现之某某事物。一离此等表象,对象即无。故外物之存在与我自己之存在相同,二者皆依据“我之自觉意识”之直接证明。其唯一不同之点,则为“表现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表象”仅属于内感,而“标识延扩体之表象”则又属于外感耳。欲到达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正与关于我之内感对象之实在性——即关于我所有思维之实在性——相同,无须求之推论。盖在两方,其对象皆不过现象而已,其直接的知觉(意识)同时足为二者所有实在性之充分证明者也。 故先验观念论者乃经验实在论者,容许物质(所视为现象者)具有“不容推论唯直接知觉之”一类之实在性。反之,先验实在论,则必然陷于困难,而发见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经验观念论,盖先验实在论视外感对象为与感官自身相异之某某事物,而以现象为存在吾人以外之独立自存物。依据此种观点,则不问“吾人意识吾人所有关于事物之表象”,如何明晰,仍远不能确定表象如存在则亦有与之相应之对象存在云云。反之,在吾人之体系中,此等所名为物质之外物(在其所有一切形态及变化中),皆不过现象而已,即不过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而已,其实在性吾人直接意识之。 就我所知,一切采用经验观念论之心理学者皆为先验实在论者,故彼等一致趋重经验观念论而视为人间思想所无可如何之问题之一,实势所必然者也。盖若吾人以外部的现象为由其对象在吾人内部中所产生之表象,又若此等对象,为其自身存在吾人以外之事物,则除自果推因以外,吾人实无能知对象存在之道;且即自果推因,所成为问题之因,在吾人以内,抑在吾人以外,必仍成为疑问。吾人固能承认其能在吾人以外(先验的意义)之某某事物,为吾人所有外部的直观之原因,但此非吾人在物质及物体的事物之表象中所思维之对象;盖此等对象皆仅现象,即仅为除在吾人内部以外绝不能见及之表象一类,其实在性正与“关于我自身所有种种思维之意识”相同,皆依据直接意识。至先验的对象,则就内部的及外部的直观而言,皆为不可知者。但吾人此处所欲论述者,非此先验的对象,乃经验的对象,其在空间中表现者则名为外部的对象,若在其时间关系中表现者,则名为内部的对象。但空间时间则除吾人之内部以外,固无从见及之也。 “吾人以外”之名词,其意义自必含混,有时指离吾人而存在所视为物自身者而言,有时则指仅属于外部的现象者而言。故欲使此概念以后一意义之用法——“关于外部的直观所有实在性”之心理学问题所应采用之意义一而绝不含混,吾人应使经验的外部对象与先验的意义所谓之外部对象相区别,明显的名前者为“应在空间中所见及之事物”。 空间时间实为先天的表象,在任何实在的对象(由感觉以规定吾人之感官者)能使吾人在此等感性的关系之下表现此对象以前,空间时间即在吾人之内部中,为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但质料的要素,即实在的要素——即应在空间中直观之某某事物——必以知觉为前提。知觉展示空间中某某事物之实在性;在缺乏知觉时,则绝无想象力能杜撰或产生此某某事物。故就其与“感性直观之一”相关而指示空间或时间中之实在性者,为感觉。(感觉若一度授与吾人——如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而非规定此对象者,则名为知觉——赖有感觉所有之杂多,吾人能在想象中描写种种对象,此等对象在想象以外,并无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经验的位置)。此固不容疑者;吾人或就苦乐而论,或就外感之感觉色、热等等而言,知觉乃由之以得使吾人思维感性的直观对象之知觉所必需之质料,故必须首先授与吾人。故此知觉(今仅就外部的直观而言)乃表现空间中之实在的某某事物。盖第一、空间乃共在之纯然可能性之表象,而知觉则为实在性之表象。第二、此种实在性在外感中即在空间中表现。第三、空间自身不过纯然表象,即除其中所表现者以外并无能视为实在之事物,反言之,则凡在其中所授与者(即由知觉所表现者)亦即其中之实在者。盖若知觉非实在者,即非由经验的直观直接授与吾人者,则知觉决不能在想象中描写,诚以直观中之实在者,固不能先天的杜撰之也。 故一切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或无宁谓为即此实在者自身。在此种意义中,经验实在论固不容有疑者,盖有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与吾人之外部的直观相应。空间自身以及其所有之一切现象(所视为表象者)固仅在我内部中,但实在者——即外部的直观所有一切对象之质料——则与一切空想无涉,实际在此空间中授与吾人。谓在此空间中应有吾人以外之某种事物(就先验的意义言之)授与吾人,此又不可能者,盖空间自身非在吾人感性之外。故即极端之观念论者对于“其在吾人以外(“以外”二字乃就严格之先验的意义言之)与吾人知觉相应之对象”云云亦不能要求证明。即令有任何此种对象,亦不能表现为——及直观为——在吾人以外,盖因此种表象及直观,乃以空间为其前提者,而空间中之实在者以其纯为表象之实在者,故不外知觉自身。故外部的表象之实在者,仅为知觉中之实在者,绝不能以其他途径成为实在者。 对象之知识能自知觉产生,或纯由想象力之作用,或由经验之途径;在其进程中能发生不与对象相应之虚伪的表象,自无疑义,此种惑人之事,有时可归之于想象力之幻想(如在梦中),有时则起于判断力之错误(如在错觉中)。欲避免此种惑人的幻想,吾人应依据规律进行,即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为现实的。但此种幻觉错觉及所以防免此幻觉错觉者,于二元论、于观念论实有同一之影响,盖吾人所与之有关者,仅在经验之方式。经验观念论及其对于吾人之外部的知觉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错误的疑问,当说明“(一)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以及此空间——其自身虽仅为表象之纯然方式——在其与一切外部的现象(此亦不过纯然表象而已)相关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二)在缺乏知觉时,幻想梦想皆不可能,以及吾人之外感——就经验所能自之发生之资料而言——自有其在空间中现实相应之对象”等等时,即已充分驳斥之矣。 独断的观念论者殆为否定物质存在之人,而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为怀疑物质存在之人,盖以物质之不能证明故耳。前者之见解自必根据于被在物质一类事物之可能性中所假定之种种矛盾——吾人今尚无须论究此种见解。在以下一节论及辩证的推理时,关于“属于经验联结之一类事物之可能性”理性所自行构造之概念,展示理性之自相矛盾,即足除去此种困难矣。但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仅驳击吾人主张之根据,以为吾人所思维为根据于直接知觉之物质存在,殊不足为确信物质存在之正当理由,在此种观念论者迫使吾人在日常经验之微细进展中,亦须注意周密(否则吾人将以不合理所得之知识视为应有之知识矣)之限度内,诚为有益于人类之理性者。吾人今则能评衡此等观念论者所反对吾人之价值。盖除吾人指为使吾人在最通常主张中自相矛盾以外,观念论者实以全力迫使吾人以吾人所有一切之知觉(不问其为内部的或外部的)视为仅依属吾人感性之一类事物之意识。此等观念论者又迫使吾人不以此等知觉之外部的对象视为物自身,而仅视为表象,关于此等表象则与一切其他表象相同,吾人能直接意识之,至其所以名为外部的,则因其依属吾人所称为外感其直观为空间之故。但空间自身不过——某某知觉在其中互相联结——表象之内部的形相而已。 吾人若以外部的对象为物自身,则完全不能理解吾人如何能到达“在吾人以外之外部的对象所有实在性”之知识,盖吾人之所依恃者仅为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诚以吾人不能感及在吾人自身以外者,仅能感及在吾人之内部者,故吾人之全部自觉意识除纯为吾人自身所有之规定以外,绝不产生任何事物。于是怀疑的观念 论迫使吾人不得不趋赴今尚留存之唯一趋避所,即一切现象之观念性学说是也,此一种学说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不问其结果而建立之矣,盖此等结果在先验感性论中实不能预见之者。斯时若有人询以其结果是否在心灵论中仅有二元论可以保持,则吾人必答之曰“然”;但此二元论仅为经验的意义。盖即谓在经验之联结中,物质——所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实授与外感,正与思维的“我”——此亦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授与内感相同。更进一步言之,内外两方领域中之现象,必须依据规律——此种规律乃实体范畴所引入于吾人所有外的及内的知觉之联结中,使此知觉由之构成一全体之经验者——互相联结。但若(如通常所见及者)吾人欲扩大二元论之概念,用之于先验的意义,则二元论及两种互相更迭之相反主张——一方为精神论(Pneumatismus)一方为唯物论——皆无任何根据,盖因斯时吾人已误用吾人之概念,以表现对象(关于对象之自身固仍非吾人之所能知者)之形相中所有之差别视为物自身中之差别。由内感在时间中所表现之“我”,虽与在我以外空间中之对象,完全为有区别之现象,但并不以此理由而视为不同之事物。在外部的现象之根底中或在内部的直观之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既非物质亦非思维的存在,乃——其以“关于物质及思维的存在之存在形相之经验的概念”提供吾人——现象所有之根据(此根据乃吾人所不能知者)。 是以(乃此种批判的论证明显迫使吾人为之者)吾人若固执以上所建立之规律,而不推及吾人之问题于“可能的经验能在其中以其对象呈现于吾人之前”之限界以外,则吾人决不梦想探知吾人之感官对象之自身,即离其与感官之一切关系所本有之相。但若心理学者以现象为物自身,视为其自身独立存在者,则被若为唯物论者,在其体系中,自仅承认物质;若为精神论者,则在其体系中又仅承认思维的存在(即具有吾人内感方式之存在);若为二元论者,则承认物质与思维的存在两方,顾彼由于此种误解,对于非物自身仅为普泛所谓事物之现象,如何能自身独立存在之点,常陷入伪辨的思辨中。 就此等误谬推理以论纳粹心理学之全体 吾人如以——为内感之自然科学之——心理学与——为外感对象之自然科学之——物体论相比较,吾人见及二者之能由经验的知之者甚众,但其间尚有其显著之异点。在物体论中能先天的自“延扩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之概念综合的知之者甚众,但在心理学中则绝无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综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盖二者虽皆为现象,顾外感之现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体为其转移无常之种种规定之基础,因而提供一综合的概念,即空间及空间中现象之概念;反之时间——此为吾人内部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则并无常住之事物,因而仅产生“种种规定之变化”之知识,而不产生“能由此种种规定所规定之任何对象”之知识。盖在吾人所名为“心”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连续流转之中,除“我”(吾人如必须如是表现吾人自身)以外,并无常住之事物,至“我”之所以为单纯者,仅因其表象并无内容,因而无杂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现——(以更正确之名词言之)或指示——一单纯的对象。为欲使其由纯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知识,此“我”应为一直观,此直观——以其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先于一切经验)——又应为先天的能产生综合命题之直观。但此“我”之不能为直观,正与其不能为任何对象之概念相同;盖此“我”乃意识之纯然方式,此种意识方式能伴随此内外两类表象,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对于“对象之表象”提供质料之——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识之列。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其为超越人类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学问,证明其绝无所成就,其所遗留于吾人者,仅有在经验指导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问题不能超出“由可能之内部的经验所能提供其内容”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学虽不能用以扩大知识,且在其用以扩大知识时乃完全由误谬推理所成者,但若仅以之为对于吾人辩证的推理(此等辩证的推理起于人类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论究,则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当之消极的价值也。 吾人何以须仰赖完全建立于纯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学?毫无疑义,其主要目的在维护吾人之思维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论之危险耳。此则由——吾人适所授与之——思维的自我之纯粹概念成就之。盖由此种教义,吾人能脱然无虑,不再有“物质消失,一切思维乃至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毁灭”之恐惧,且适与之相反,其所明显说明者,则为我若除去思维的主体,则全体物质界将因而消灭耳,盖物质不过吾人主观所有感性中之现象及主观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认此说并未与吾人以“思维的自我性质”之较进一步之知识,且亦不能使吾人规定此思维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离吾人所推测为外部的现象之先验的基体之独立存在;盖此先验的基体正与思维的自我相同,皆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但我仍能发见“思辨的根据以外”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维的本质——通彻我所有状态之一切可能的变化——之独立的连续的存在。在此种事例中,当坦白自承关于此点我之无知时,设尚能驳斥思辨的反对者之独断的攻击,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对于“自我之本质”其所能知者绝不能较之我固执此种期望之所能知者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种辩证的问题——构成合理心理学之实际目标者——皆根据于吾人心理学的概念中所有此种先验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论究以外,绝不能解决之者:即(一)心与肉体交通团结之可能性,即关于在生存中动物性及心灵状态之问题;(二)此种交通团结之开始,即关于心在生前及临生时之问题;(三)此种交通团结之终止,即关于心在死后及临死时之问题(灵魂不灭之问题)。 我今所主张者则为:在此等问题中所共有之种种难点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难点(以之为独断的反驳)能得“对于事物本质较之常识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证”等等,皆仅依据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据幻想,使仅在思维中所存在者实体化,而以之为存在(以真实性质)于思维的主体以外之真实的对象。易言之,彼等以“延扩”(此不过现象而已)为即令离吾人感性而亦独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质,且以运动为起于此等事物,且离吾人之感官,实际由其自身所发生者。盖物质(其与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种种问题)不过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为外感之直观,以表现不可知之对象之特殊方法而已。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现象(吾人所名之为物质者)所相应之某某事物;但在其为现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仅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维——此种思维,虽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现之为存在吾人之外者。故物质并非指与内感之对象(心)完全不同而异质之一类实体而言,乃仅指“此等对象——其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之现象”所有之不同性质而言,吾人之称此等表象为“外部的”,则以与吾人所列为属于内感之表象相比较故耳,此等表象固亦与其他一切思维相同,仅属于思维的主观者也。此等表象固有此种惑人的性质,即表现空间中之对象,一若与心相离而浮动于心之外。但此等表象在其中被直观之空间(即不过一表象而已),在心以外实未见有与此表象同一性质之对应部分。因之,此问题已非心与“在吾人以外其他不同种类之所知实体”之交相关系,而仅为内感之表象与吾人所有“外部的感性之变状”联结之问题——即此等表象如何能依据一定法则,相互如是联结,以展示一贯联结的经验之统一。 在吾人以内部的外部的现象皆视为经验中之纯然表象时,则两种感觉之联合,吾人并未见其中有何背理及奇异之点。但当“吾人以外部的现象实体化,不视之为表象而视之为其自身存在于吾人以外之事物,具有此等事物在吾人内部中所有之同一性质,且视为此等事物以其——展示为现象在彼此交相关系中之——活动加于吾人之思维的主体之上云云之时,则存在吾人以外之有效原因,立即具有“与吾人内部中所有此等原因之结果不能调和”之性质。盖原因仅与吾人之外感相关,其结果则与内感相关——此两种感觉虽在一主体中联结,彼此乃极不相同者也。在外感中除位置之变易以外,吾人未见有其他之外部的结果,除在——为其结果之——空间的关系中所发生之动向以外,吾人未见有任何动力。反之,在吾人内部中,其结果为思维,在思维中并不见有位置之关系、运动、形象以及其他空间的规定等等,吾人在结果中完全失去其与原因之联系(此等结果乃假定为由此等原因在内感中所发生者)。但吾人应思及物体非呈现于吾人之对象自身,乃吾人“所不知为何之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以及运动非此不可知的原因之结果,而仅为其影响于吾人感官之现象。物体、运动皆非吾人以外之事物;二者同为吾人内部中之纯然表象;故产生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者非物质之运动;运动自身仅为表象,如其以运动而使其自身为吾人所知之物质,亦仅为表象相同。于是,吾人所自造之全部难点,终极归摄在以下之点,即吾人感性之表象如何——及何以——能如是互相联结,即吾人之所名为外部的直观者,能依据经验的法则表现为在吾人以外之对象——此一问题绝不与“自吾人以外完全异质之有效原因以说明吾人表象起源”所假定之难点相联属。此种难点乃起于吾人以“不可知的原因之现象”为在吾人以外之原因自身,此一种见解仅能惑乱吾人而已,绝无其他结果可言。在由长期习惯误解已深之判断事例中,自不能立即以“在其他事例中因无不可避的幻相以惑乱概念所能到达之清理明晰程度”更正之。故吾人自伪辨的理论中解脱理性,固不能在此阶段中具有理性完全脱离伪辨的理论自由运用时所必须之清理明晰程度。 以下所评论之点,我以为大有助于趋向此终极之清理明晰。 一切反驳可分为独断的、批判的及怀疑的。独断的反驳直向命题反驳,而批判的反驳,则反驳命题之证明。前者要求洞察对象之本质,因而使吾人能主张“此一命题关于此对象所云云”之相反方面。在被自以为较之相反主张更为深知对象之性质,此其所以为独断的也。批判的反驳则因其不问命题之有效力与否,仅攻击其证明,故并不预想较之对方更深知对象或迫使吾人自命为关于对象更具有优越之知识,盖此反驳仅在指示此主张之无根据,而非指示此主张之为谬妄。至怀疑的反驳,则以主张与相反主张彼此对立,视为各有同等之重量,依次交替,以其一为立论,而以其他为反驳。且以二者之矛盾不相容(因对立之两方、外观皆为独断的)视为所以指示“一切关于对象之判断”皆为空虚无意义者。故独断的及怀疑的反驳,皆以为关于对象有所主张或否定时,必须洞知对象之性质。唯批判的反驳则不然,仅在指示其所反驳者唯在其构成主张时所以为前提之某某事物之空虚无意义及纯为空想而已;故铲除其所谓根据者,以倾覆其学说,并不主张建立直接与对象之性质有关之任何事物。 在吾人执持——关于思维的主体与外物之交相作用——吾人所有理性之通常概念时,吾人为独断的,盖其视外物为独立存在于吾人以外之实在对象,与某种先验的二元论相合,此种先验的二元论并不以此等外的现象为属于主观之表象,而以之为——正如其在感性直观中所授与吾人者——在吾人以外之对象,完全与思维的主体相分离者也。此种虚伪陈述为一切关于心物交相作用之理论之基础。其所归属于现象之客观的实在性,彼等从末以之为问题。且反以之为已承认之前提;其所思辨研讨者,仅在应如何说明之及理解之等等之形相而已。就以上之见解关于心物关系所规划之说明理解之体系,通常共有三种,实为关于此问题所有可能之体系:即物理的影响说,预定调和说,及超自然的干与说是也。 说明心物交相作用之后二种方法,乃根据于反驳第一种常识之见解者。其所以为论据者,即以为凡显现为物质者,不能由其直接的影响成为表象之原因,盖此等表象乃与物质完全种类不同之结果。顾凡持有此种见解者即不能以“仅为现象之物质”之概念——即其自身仅为某种外部的对象所产生之表象——加之于彼等之所谓“外感对象”者之上。盖在此种事例中,彼等将谓外部的对象(现象)之表象不能为吾人心中所有表象之外部的原因;顾此实为毫无意义之驳论,盖因无人能梦想有人以彼一度曾承认为表象者为其外部的原因也。依据吾人之原理,彼等仅能由指示外感之真实(先验)对象不能为“吾人包括在所名为物质之下一类表象”(现象)之原因,以建立其理论。但无人能有权利自称为彼关于吾人外感表象之先验的原因有所知;故彼等云云实毫无根据。在另一方面,凡自以为改良物理影响说者,其说如与先验的二元论之通常见解相同,以物质(就其本身言)为物自身(非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则彼等之论驳,殆在指示此种外部的对象(其自身除运动之因果作用以外,绝不显示任何之因果作用)决不能为表象之有效原因,而须有一第三者干与其间以建立——即非两者之交相作用,至少亦为——心物二者间之对应及协和。但以此种方法论证时,彼等实在其二元论中容有物理影响说之根本谬妄(。P乙roy怔o80。)以开始其驳难者,故被等之驳论,与其谓为驳斥物理影响说,无宁谓为适所以颠覆其自身所有之二元论的前提耳。盖关于吾人之思维的本质与物质联结之难点皆起于谬妄之二元论的见解,以物质本身为非现象——即非不可知的对象与之相应之心之表象——而为离一切感性存在于吾人以外之对象自身耳。 故关于反驳通常所容受之物理影响说,不能以独断之形态出之。盖凡反对此说者,容受以下之见解,以物质及其运动仅为现象,即其自身仅为表象,则彼之难点仅在“吾人感性之不可知的对象,不能为吾人内部中表象之原因”一点。但彼绝无丝毫正当理由能主张此点,盖因无人能决定不可知的对象之所能为或其所不能为者也。故此种先验的观念论(如吾人以上之所证明),为彼所不能不同意者。于是彼之唯一趋避方法殆在公然使表象实体化,而以之为在彼自身以外之实在的事物。 顾物理影响说(在其通常之形态中)为极有根据之批判驳论所克服。所谓两种实体——思维体与延扩体——间之交相作用乃依据粗朴之二元论,而以延扩的实体——此实思维的主体之表象而已——为自身独立存在者。物理影响说所有此种误谬的解释,能如是有效处置之,即吾人已说明其证明之空虚而背理矣。 关于思维体与延扩体间交相作用所讨论不已之问题,吾人若去其空想,则仅为:外部的直观——即空间以及充实空间中之形象及运动等之直观——如何在思维的主体中可能之问题。此为无人能解答者。吾人知识中所有此种缺陷,绝不能弥补;所能为者仅在以外的现象归之——为此种表象之原因,但吾人绝不能有所知且决不能得其任何概念之——先验的对象,以指示有此种缺陷耳。在能自经验领域内发生之一切问题中,吾人以现象为对象自身,固无须劳吾人心力以研讨其可能性(所视为现象者)之第一根据。但若一越此等限界,则先验的对象之概念自成为所必需者矣。 解决“关于在心物交相作用以前(生前)或在其终止以后(死后)思维的本质之状态”所有之一切争辩及驳击,实依据“关于思维体及延扩体间交相作用所有之种种意见”。“以思维体在与物体交相作用以前即能思维”之意见,今殆成为此种主张,即以为在——某某事物所由以在空间中显现于吾人之前之——感性发生以前,能以完全不同之方法直观此等先验的对象(在吾人之现状态中所表现为物体者)。“心在与物体界一切交相作用终止以后仍能继续思维”之主张,今殆成为此种见解,即以——现今吾人绝不能知之先验的对象所由以显现为物质界之——感性,即一旦终止,而关于先验的对象之一切直观,亦不因此而即被消灭,此等同一之不可知的对象仍能继续为思维的主体所知(固已非就其物体之性质知之)云云。 顾在思辨的原理上,无人对于此种主张能与以丝毫之根据。乃至其所主张之可能性,亦不能证明之;仅能假定之而已。但欲以有效之独断的驳论驳斥之,亦为任何人之所不可能者。盖不问其人为何,彼之不能知外部的物质现象所有之绝对的、内部的原因,正与我及其他任何人相同。以彼不能呈示任何正当理由,主张其能知“在吾人现令状态中(生存之状态中)外部的现象所真实依据者为何”,故彼亦不能知一切外部的直观之条件——即思维的主体自身——将与此种状态同时终止(死时)。 故关于“思维的存在之本质及其与物质界联结”之一切争辩,仅由“以理性之误谬推理充实吾人知识所不能到达之间隙,而以吾人之思维为事物,且以之实体化”而起。于是发生一种空想之学问,在彼所肯定之事例或彼所否定之事例,二者皆属空想,盖因争辩各派或以为“关于无人能具有概念之对象”颇有所知,或则以其自身所有之表象视为对象,因而永在晦昧及矛盾之循环中徘徊无已。惟有冷静之批判(立即严肃公正)能自——以想象之福祉诱使多人困于学说及体系中之——此种独断的幻想中解脱吾人。此种批判,严格限定吾人一切之思辨的主张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内;且其限定吾人之思辨的主张,并非由于讥刺既往之失败,或慨叹理性之限界,乃依据确定之原理欲以有效的方法规定此等限界耳,至此种确定之原理乃自然欲使理性之航海不可远及经验自身所到达之连续的海岸以外,在其自身所设立之海古莱斯(Hercules)柱上,揭示“不可越此”(Nihilulterius)之禁条——此种海岸吾人若一旦离之远去,则必漂流于茫无涯际之海洋,此种海洋在屡以幻影诱惑吾人以后,终则迫使吾人视为绝望而放弃其烦困厌倦之努力者也。 吾人关于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中所有先验的而又自然的幻相,对于读者应有明晰之总括的说明,以及关于依据范畴表之顺序,系统的排列此等误谬推理,亦应有所辩释。在本节之初,吾人之所以不作此等说明及辩释者,惧其因而使吾人论证晦昧,或使人预有粗朴之成见耳。吾人今将践此责务。 一切幻相可谓为皆由于“以思维之主观的条件为对象之知识”而起。且在先验辩证论之导言中,吾人已说明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与“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所有综合之全体有关。今因纯粹理性之辩证的幻相不能成为经验的幻相(如经验的知识之特殊事例中所见及者),故与思维条件中之普遍者相关,于是纯粹理性之辩证的使用,仅有三种事例。 一、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二、经验的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三、纯粹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在此三种事例中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从事此种综合之绝对的全体即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一类之条件。三种先验的幻相实建立在此种分类上,此种先验的幻相,即所以发生辩证论之重要三书及纯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种学问——先验的心理学,先验的宇宙论,先验的神学。吾人今所论者,仅在第一种。 就普泛所谓之思维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维与任何对象(不问其为感官之对象或纯粹悟性之对象)之一切关系,故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第一),绝非客观的,而纯为思维与主观之综合,此种综合被人误为对象之综合的表象。 由此观之,对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之条件”——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辩证的推理并不犯有实质上之误谬(盖因其已抽去一切内容或对象),而纯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称之为误谬推理。 更进一步言之,以伴随一切思维之唯一条件,为“我思”之普遍的命题中之“我”,故理性应论究此种条件——在此种条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之限度内。此仅为方式的条件,即一切思维之逻辑的统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对象);但此仍表现为我所思维之对象,即“我自己”及“我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 设有人以“其在思维之事物之性质为何?”之问题相质询,则我实无“以之答复其人”之先天的知识。盖此答复应为综合的——盖分析的答复虽或能说明思维之意义为何,但除此点以外,不能产生关于此思维由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之任何知识。诚以综合的解决,常需直观;而此问题则由于其高度之普泛性质,已完全置直观于不顾矣。“成为可移动者其物必为何种事物?”之问题,同一无人能就其普泛性质答复之。盖此问题并未含有可以答复之痕迹,即其中并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扩(物质)。但我对于前一问题虽不能有概括的答复,颇似我仍能就表现自觉意识之“我思”一类命题之特殊事例答复之。诚以此“我”为基本的主体,即实体;故我为单纯的云云。顾若如是,则此等命题应为由经验引来之命题,且在缺乏表现“普泛的先天的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普遍的规律时,此等命题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经验的宾词。于是对于最初颇为我所赞同之意见——即吾人对于思维的存在之本质能构成判断且能纯由概念构成之等之意见——有所怀疑矣。但此种思维方法中所有之误谬,尚不能发见之也。 更进而研讨我所以之归属于我身(视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属性(按即单纯性等等)之起源,则能说明其误谬之所在。此等属性不过纯粹范畴而已,我并不能以之思维一确定的对象,仅能以之思维“表象之统一”——为欲规定表象之对象。在缺乏为其基础之直观时,范畴不能由其自身产生对象之概念;盖对象仅由直观授与,在直观授与对象以后,始依据范畴思维之。我如宣称一事物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则首必有其直观之宾词授我,且我必能在此等宾词中分别永恒者之与转变无常者基体(事物本身)之与附属于其中者。我若称现象领域中之一事物为单纯的,乃指其直观虽为现象之一部,惟其自身则不能分割为各部分等等而言耳。但我若仅在概念中而非在现象领域中知某某事物之为单纯的,则我关于对象实一无所知,仅对于我所自行构成“不容直观之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有所知耳。故我谓“我思维某某事物完全为单纯的”,实际仅因除谓为某某事物以外,不能再有所言耳。 顾纯然统觉之“我”,为概念中之实体,概念中之单纯的以及等等;凡在此种意义中所有此等心理学的学说,自属正确。但此并不以吾人所欲探知之“心之知识”授与吾人。盖因此等宾词绝无用之于直观之效力,故不能具有适用于经验对象之效果,因而全然空虚无意义。实体概念并不示我以心由其自身延续,亦不示我以心为外部的直观之一部分其自身不能分割因而不能由任何自然的变化而有所生灭等等。凡此其自身延续不能分割等等,乃“所以使心在经验联结中为我所知”之性质,且对于心之起源及未来状态能有所启示。但若我谓——就纯然范畴言——“心为单纯的实体”,则显然因实体之纯然概念(为悟性所提供者)所包含者,不出一事物应表现为主体自身而不更为其他任何事物之宾词之逻辑的规定以外,故由此命题,并不能得关于“我”之永恒性之任何事物,且此“单纯的”属性,即增加于永恒性之上,实亦无所裨益。故关于“心在自然界之变化中遭遇如何”之点,吾人由此种源泉绝无所得。吾人若能假定“心为物质之单纯的部分”,则吾人能使用此种知识,更以经验关于此一部分所告知者之助,以演绎心之永恒性及——在其“单纯的性质”中所包含之——不可灭性。但关于此种种,在“我思”之心理学的原理中所有“我”之概念实一无所告知吾人。 其所以以吾人内部中所有思维之存在者为能由此等——在各类范畴中表现绝对的统一之——纯粹范畴,知其自身,则由于以下之理由。统觉自身为范畴所以可能之根据,在范畴一方则仅表现“直观所有杂多”——在杂多在统觉中具有统一之限度内——之综合而已。故普泛所谓自觉意识乃“为一切统一之条件者”之表象,其自身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于是吾人对于思维的“我”(心)——其视自身为实体,为单纯的,为一切时间中数的同一者,及为一切其他存在必须由之推论而来之一切存在相依者-能谓为非由范畴知其自身,乃在统觉之绝对统一中,即由其自身以知范畴,且由范畴以知一切对象。我之不能以我欲知任何对象时所必须以为前提者,认为对象,以及规定者之自我(思维)与被规定者之自我(思维的主体)有别,正与知识与对象有别相同,此皆极为显然者也。但世无较之“使吾人以思维综合中之统一视为思维主体中所知觉之统一”之幻相,更为自然,更为惑人者。吾人应称之为实体化的意识之欺妄(apperceptionis substantiatae实体的统觉)。 吾人对于合理心灵论之辩证的推理中所包含之误谬推理,如欲与以逻辑的名称,则以彼等之前提皆正确,吾人应名之为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宾词形态之误谬。盖其大前提在论究条件时所用范畴,纯为先验的用法,而小前提及结论,在其论究包摄于此条件下之“心”时,则又经验的使用此同一的范畴。例如在实体性之误谬推理中,实体概念为纯粹智性的概念,此在缺乏感性直观之条件时仅容先验的用法,即不容有丝毫用处者也。但在小前提中,则此同一概念乃应用于一切内部的经验之对象,且并不预先确知及建立此种具体的用法之条件,即并未确知此种对象之永恒性。如是吾人乃以范畴经验的用之,但在此种事例中实为不能容许者。 最后欲展示伪辨的心灵论之一切辩证的主张,系统的在纯粹理性所规定之顺序中互相联结,即展示吾人对于此等主张网罗详尽,吾人应注意统觉通彻各类范畴仅与“每类范畴中在可能的知觉中形成其他范畴之基础者即实体性,实在性,单一性(非多数性)存在等等之悟性概念”相关,此处理性表现所有此等范畴为思维的存在所以可能之条件,至此等条件之自身,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于是心知其自身为—— (一)关系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其自身非附属于其他事物乃独立自存者。 (二)性质之有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一实在的全体,而为单纯的。 (三)时间中多数各别时间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种种不同时间中之无数不同者,而乃同一之主体。 (四)空间中存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即心非“心以外种种事物”之意识,乃仅其自身存在之意识,及其他种种事物仅为其表象之意识。 理性为原理之能力。纯粹心理学之主张并不包含心之经验的宾词,仅包含“其意义在于经验之外,即纯由理性规定对象自身”之一类宾词(设有任何此等宾词)。故此等主张应建立于“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有关”之原理及普遍的概念之上。但实际并不如是,吾人之所发见者,则为“我在”之单一表象,支配其全部主张。此一表象正因其表现“我所有一切普泛所谓经验之纯粹公式”,故即宣称其自身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之普遍命题;且因其在一切方面为单一的,故又附随有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绝对的统一之幻相,即推广其自身于可能的经验所能到达范围之外。 ------------------第二章 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 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之导言中已说明纯粹理性之先验的幻相起于辩证的推理,此种推理之图型乃由逻辑在其三种形式的推理中所提示者——正与范畴在一切判断之四种机能中发见其逻辑的图型相同。此等伪辨的推理之第一类型,乃论宪(主体或心之)“一切普泛所谓表象所有主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与断言的三段推理相符合,其大前提为主张“宾词与主词关系”之原理。辩证的论证之第二类型,则为比拟假设的三段推理而来。以现象领域中所有客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为其内容。第三类型(此将在以下一章论究之)其方法相同,以“普泛所谓对象所以可能之有客观的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为其主题。 但有须特殊注意之一点。先验的误谬推理产生——关于吾人所有思维主体之理念——纯然片面的幻相。凡稍能支持相反主张之幻相,皆非理性概念所引起之幻相。因之,先验的误谬推理(虽有其所适合之幻相)虽不能否认——在批判的研究之严厉审讯中,先验的误谬推理,由之消灭其效力至化为纯然外观形式——之根本的缺陷,但此种先验的误谬推理所能提供之利益,则全然偏于精神论一面。 当理性应用于现象之客观的综合时,则情形大异。盖在此领域中,不问其如何努力建立其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原理,且即有伟大(虽属幻相)成就之表面现象,亦立即陷入其所不得不陷入之矛盾中(在此宇宙论之领域中),以终止其任何此种僭妄主张。 吾人今以人类理性之新现象呈现于吾人之前——此为一全然自然的矛盾,无须故为设问或乘隙陷之,理性由其自身不得避免所必然陷入者也。此确为防护理性为纯粹片面的幻相所产生之空幻信念所麻醉,但同时又陷理性于此种诱惑,即或倾于怀疑的绝望,或以顽固态度固执某种主张,而不愿虚心倾听相反主张之理由。有一于此,皆足致健全哲学于死亡,而前者(按即怀疑的绝望)固可名之为纯粹理性之无疾而终(euthanasia)。 在考虑由纯粹理性法则之矛盾(即二律背驰)所发生之“种种相反背驰之方式”以前,吾人应提示若干注意点,以说明辩释“吾人所欲用为论究此主题之方法”。在一切先验的理念与“现象综合中之绝对的总体”相关之限度内,我名之为宇宙概念,一则因此绝对的总体亦为“世界全体”概念(其自身仅为一理念)之基础;一则因此等概念惟与“现象之综合”(即仅与经验的综合)相关。反之,当绝对的总体为“综合一切普泛所谓可能的事物所有条件之绝对的总体”时,则将发生一种纯粹理性之理想,虽与宇宙概念有关,但实与之完全不同者也。因之,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将以虚伪的纯粹合理的宇宙论之先验的原理展示吾人,正与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为辩证的心理学之基础相同。但合理宇宙论之展示其先验的原理,并不在示证此种学问之有效力及欲采用之。顾名思义,理性之矛盾,其名称已足证此种虚伪的学问仅能在眩惑而又虚伪之幻相中,展示其为一绝不能与现象调和之理念耳。 第一节 宇宙论所有理念之体系 在进而以“依据原理之体系的精密”,列举此等理念时,吾人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吾人必须承认纯粹的及先验的概念仅能自悟性发生。理性实际并不产生任何概念。理性之所能为者,充其量惟在使悟性概念超脱可能经验之不可避免之制限耳,即努力推广此概念于经验的事物之限界以外(虽仍与经验的事物相关)。此以以下之方法成就之。理性对于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要求在其条件方面——此为悟性以一切现象归摄于其下所视为综合统一之条件者——之绝对的总体,在此要求中,即以范畴转变为先验的理念。盖仅由使经验的综合远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始能使经验的综合绝对的完成;顾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绝不能在经验中见及之,而仅在理念中见之。理性之为此要求,实依据以下之原理,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时,则其条件总和及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受条件制限者,唯由此不受条件制限者而后可能)亦授与。此等先验的理念第一、纯为推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范畴,且能归约之于“依据范畴四类项目所排列之表中”。第二、非一切范畴皆适于此种用法,仅为综合由之构成“互相从属(非同等并列)之条件系列及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发生的系列”之范畴。绝对的总体仅在其与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关之条件上升系列之范围内,始为理性所要求。关于条件所有结果之下降系列或与“此等结果所有同等并列条件之集合体”相关者,皆不要求此绝对的总体。盖在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事例中,实以其条件为前提,且视为与受条件制限者连带授与者。反之,因结果并非使其条件可能,乃以条件为前提者,故当吾人进展至结果,即自条件下达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时,实无须考虑此系列是否终止;盖 关于此种系列总体之问题,绝不能为理性所预想者也 故吾人必须思维时间为到达此“所与刹那”中,“过去时间”已完全经过,且视为时间自身以此完全方式所授与者(按即过去全部时间)。此种完全经过之时间,即非吾人所能规定,但此说则甚真确。但因未来并非吾人到达现在之条件,故在吾人理解现在时,不问吾人如何思维未来时间,或以之为有尽,或以之为无穷,皆为绝不相关之事。今设吾人有m,n,o,之系列,其中n乃受m条件之制限所接与者,同时又为o之条件。此系列自受条件制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条件n下降至受条件制限者o(P,q,r,等等)。为使能以n视为所与者,则我必以第一系列为前提。依据理性及理性对于条件总体之要求,n仅由此种系列而可能者。其可能性并不依据其后继之系列o,P,q,r,等等。故此后者系列不能视为所与者,而仅能视为所可授与者(dabilis)。 我议以“在条件方面,自切近所与现象之条件开始,还溯更远条件之系列综合”名为追溯的(regresslv)综合;以“在受条件制限者一方自第一结果进展至更远结果之系列综合”,名为前进的(progressiv)综合。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进行,后者在结果(consequenti)中进行。故宇宙论的理念乃论究“追溯的综合”之总体,在前提中进行,非在结果中进行。总体之前进的方式所提示之纯粹理性问题,乃无益之事,且为无须有者,诚以设立此种问题非为完全理解“现象中所授与之事物”所必需者。盖吾人所须考虑者仅为其根据,而非其结果。 在排列“依据范畴表之理念表”时,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二种本源的量,即时间与空间。时间自身即为一系列,且实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条件。在时间中,就一所与的现在而言,所视为其条件之前项(过去),自能先天的与其后项(未来)相区别。故“任何所与受条件制限者所有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仅与一切过去时间相关;且依据理性之理念,过去时间乃“所与刹那”之条件,必须思维为在此刹那中已全部授与者也。顾在空间中,就空间之自身而言,前进与后退之间,并无区别。盖以空间之各部分乃同 时共在者,为一集合体而非系列。“现在一刹那”仅能视为受过去时间条件之制限者,绝不能视为过去时间之条件,盖因此一刹那仅由过去时间始能存在,或宁谓为经由其先在之时间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间则各部分同等并列,并非互相从属,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条件;且与时间不同,空间自身并不构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间之“空间杂多部分之综合”,乃继续的,在时间中进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与空间之此种“集合的种种空间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与空间之延扩中所思维之种种空间,常为“所与空间”之限界条件,故空间之测定,亦应视为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综合,其所不同者,仅为其条件方面本身并不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异耳,故在空间中前进与后退,吾人见其实相同也。然因空间之一部分并非由其他部分授与,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须视各空间——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内——亦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以各空间乃预想其他空间为其限界之条件,而其他空间亦复如是。是以关于设定限界,空间中之前进,亦为追溯的,因而“条件系列中所有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亦复适用于空间。我之能有正当理由探讨关于空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正与我之能探讨过去时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相同。对于此种问题,是否有解答可能,将在以后解决之。 第二,空间中之实在(即物质)乃受条件制限者。其所有内部的条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则为其更远之条件。于是此处发现有一追溯的综合,其绝对的总体乃为理性所要求。此种绝对的总体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质之实在或消灭至无,或成为已非物质之事物——即单纯的事物。是以此处吾人亦有一条件系列及进展至其不受条件制限者。 第三,关于现象间实在的关系之范畴,即实体与其所有属性之范畴并不适于为先验的理念。盖即谓理性在其中并不发见追溯的进向条件之根据。属性在其内属于同一之实体时,彼此同等同列,并不构成一系列。即在其与实体之关系中,此等属性实际亦非从属实体,乃实体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种范畴中其仍可视作成为先验的理性之理念者,厥为实体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种概念仅指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而言,此种普泛所谓对象在吾人在其中离一切宾词,惟思维先验的主体之限度内始作为实体存在,顾吾人此处所论究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仅视为其能在现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实体的事物之不能为此种系列之一员,极为明显者也。此点对于交相关系中之种种实体,亦极真确。此等实体纯为集合的,并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据之事物。吾人对于此等实体,不能如对于空间之所云云,盖空间之限界,绝不由其自身规定,而仅由其他空间为之规定,故空间彼此从属,为彼此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所留存者,仅为因果之范畴。此范畴呈现“所与结果”之原因系列,因而吾人能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结果”进而上升为其条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问题。 第四,可能的、现实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内并不引达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须常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且须视为依据悟性规律指向其所由以成为必然者之条件,而此条件又复指向其更高之条件,直至理性最后到达系列总体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 当吾人选择此等在杂多综合中必然引达系列之一类范畴时,吾人发见仅有四种宇宙论的理念,与四类范畴相应: 一、“一切现象合成一所与全体”其合成之绝对的完成 二、分割现象领域中一所与全体其分割之绝对的完成 三、推溯一现象之起源其推溯之绝对的完成 四、现象领域中变化事物之存在皆有其由来依属,推源其由来依属之绝对的完成。 此处有种种务须注意之点。第一、绝对的总体理念仅在说明现象,因而与“悟性关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总体所能形成之纯粹概念”无关。现象在此处乃视为所与者;而理性之所要求者则为此等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在此等条件构成一系列之限度内——之绝对的完成。故理性之所命令者,为绝对的(盖即谓在一切方面)完全之综合,由此种综合现象始能依据悟性法则展示之。 第二、理性在此系列的,继续追溯的,条件之综合中实际所寻求者,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其目的所在,殆为前提系列之完成,即到达无须再预想其他之前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常包含于想象中所表现“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但此绝对的完全之综合,又仅为一理念;盖吾人不能知(至少在此论究开始之际)此种综合在现象之事例中是否可能也。吾人如专由纯粹悟性概念表现一切事物而与感性的直观之条件无关,则吾人自能对于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立即谓其互相从属之全部条件系列亦已授与之矣。盖前者仅由后者而授与吾人者。但在其就吾人所论究之现象而言时,则吾人发见有一种特殊制限,此种制限起于“条件所由以授与”之方法,即经由“直观所有杂多”之继续的综合——此种综合由追溯而完成者。至此种完成在感性是否可能,乃更进一步之问题;惟其理念则存在理性中,与吾人能否以此种理念与任何适当之经验概念相联结之事,固不相关者也。今因不受条件制限者必然包含于“现象领域内所有杂多之追溯的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中——此种综合乃依据“表现现象为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范畴而行之者——故此处理性采用自“总体理念”开始之方法,其实际目的所在,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固不问其全部系列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或其一部分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也。同时此总体是否——及如何——能到达,则又任其悬而末决。 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可在两种途径中择其一考虑之。其一,可视为由全部系列所成,其中一切项目毫无例外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仅其总体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此种追溯应名为无限的。至另一可选择之途径,则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仅为系列之一部分——其他项目皆从属此一部分,其自身不再从属任何其他条件。自第一种观点言之,上升方向(A parte priori)之系列,毫无制限且无起始,即为无限的,同时又为以其全部授与者。但其中之追溯,绝不能完成,仅能名之为潜在之无限的。自第二观点言之,则有“系列之最初一项目”,其就过去时间而言,名为世界之起始,就空间而言名为世界之限界,就一所与有限全体之部分而言,名为单纯的,就原因而言名为绝对的自己活动(自由),就生灭事物之存在而言,名为绝对的自然必然性。 吾人有两种名词,世界及自然,二者有时意义相同。前者指一切现象之数学的总和及其综合——在大数中及小数中,即由合成进展及由分割进展——之总体而言。但当视世界为力学的全体时,则此同一之世界即名为自然。斯时吾人不与空间时间中之集合体(所欲规定之为量者)相关,而与现象之存在中所有之统一相关矣。在此种事例中,所发生事物之条件,名为原因。现象领域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原因作用,名为自由,其受条件制限之原因作用,则名为自然的原因(就其狭义而言)。普泛所谓存在,其受条件制限者名为偶然的,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为必然的。现象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可名之为自然的必然性。 吾人今所论究之理念,我前已名之为宇宙论的理念,一则因世界一名词,吾人指一切现象之总和而言,专用于吾人理念所向之“现象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一则又因世界一名词在其先验的意义中,乃指一切存在的事物之绝对的总体而言,吾人注意所在,惟在其综合之完成(此种完成虽仅能在追溯其条件中到达之)。故虽有人反对谓此等理念皆超验的,且谓此等理念就种类言之,即非超越对象(即现象),而专与感官世界相关与本体无涉,但其综合仍到达超越一切可能经验之程度,顾我则仍以名之为宇宙概念为最适当。但关于“追溯目的所在”之数学的及力学的不受条件制限者间之区别,我可称前二种概念为狭义之宇宙概念(因其与大小两种世界相关),至其他两种概念则名为超验的自然概念。此种区别并无特殊之直接价值;其意义则将在以后知之。 第二节 纯粹理性之背驰论 如以正面主张为一切独断论之名,则反面主张并非指相反之独断的主张而言,乃指两种外观上独断的知识(Thesis cum an-tithests正面主张与反面主张)之理论冲突,其中并无一种主张能证明其胜于另一主张者。故背驰论并非论究片面之主张。其所论究者仅为理性所有学说彼此相互间之冲突及此冲突之原因耳。先验背驰论乃探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及其原因与结果之一种研究。在使用悟性原理时,设吾人不仅应用吾人之理性于经验对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经验限界之外,即发生辩证的学说,此种学说既不能希望其为经验所证实,亦不惧为经验所否定。其中每一学说不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质中发见其必然性之条件——所不幸者,则其相反主张,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据,亦正与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与此种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相关联自然发生之问题如下:(一)纯粹理性在何种命题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驰?(二)此种二律背驰所由以发生之原因为何?(三)虽有此种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达确实性之途径,且其方法如何? 故纯粹理性之辩证论必须与两端可通之一切伪辩的命题相区别。其有关之问题,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设立之问题,乃人类理性在其进展中所必然遇及之问题。其次,正面主张与其反面主张二者之所包含者,非发见以后立即消失之人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即令已无人为其所欺,亦仍能继续的惑人(虽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无害于人,但绝不能消灭者也。 此种辩证的学说非与经验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统一相关,乃与纯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统一相关。盖因此种理性统一包括依据规律之综合,自须与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综合之绝对的统一,故同时又须与理性融洽。但此种统一之条件则如是:在其与理性相适合时,对于悟性似嫌过大,在其与悟性适合时,对于理性又嫌过小。于是乃发生吾人无论如何所不能避免之冲突。 于是此种辩证的主张,展示一辩证的战场,其中凡容许其取攻势之方面,必为胜者,限于守势之方面,常为败者。因之,勇敢的斗士,不间彼等所拥护之事项为善为恶,彼等如仅设计保有最后攻击之权利而无须抵御敌方之新攻击,则常能获得胜利之荣誉。吾人自易了解此种争斗场必时时争斗不已,两方必已获得无数次胜利,最后一决之胜负,常使拥护战胜理由之斗士支配战场,此仅因其敌人已被禁止再参与战役耳。吾人欲为一公平之审判者,必须不问争斗者所各为其争斗之事项为善为恶。此等争执必须任彼等自决之。在彼等力尽而并不能互相伤害以后,彼等或能自悟其争执之无益成为良友而散。 此种旁观——或宁激励——彼此主张冲突之方法,其意并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讨所争论之对象是否为一欺人的现象,两方争欲把持而卒归无效者,且关于此种欺人的现象,即令并无反对论与之相抗,亦不能到达任何结果者——此种方法我谓可名之为怀疑够有凑。此与怀疑论-此为否定“技术的学问的知识”之原理,此种原理破坏一切知识之基础,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毁弃知识之信用及其坚实性者——全然不同。盖怀疑的方法目的在确实性。欲在两方忠实奋勉所奉行之争论事例中发见其误解之点,正类贤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诉讼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获得关于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处之教训。在应用法律中所显现之二律背驰,对于吾人有限之智慧实为产生法律之立法事业之最良标准。理性——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觉悟其误谬——由此二律背驰,乃注意及在规定其原理时所有应考虑之因子。 但此种怀疑的方法仅对于先验哲学始为主要之方法。在其他一切之研究范围中,怀疑的方法虽或能废而不用,惟在先验哲学中则不然。在数学中而用怀疑方法则谬矣;盖在数学中绝无虚伪主张能隐藏而不为人所发见,诚以其证明必常在纯粹直观指导之下,且由常为自明的综合方法进行。在实验哲学中由怀疑所引起之迟延,自极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误解;且其决定争论之最后方法(不问发见之迟早)终必由经验提供之也。道德哲学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经验中具体的呈现其一切原理与其实践的结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发生之误解。但在先验的主张,则大不然,其所称有权主张者,为洞察“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领域之事物”。此等主张之抽象的综合,绝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观中授与,故就其性质言,则凡此等主张中之误谬,绝不能由任何经验方法发见之。故先验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种种主张调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检讨之标准。但欲此种检讨标准(按即观察其种种主张是否能调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张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发展而不为之妨。吾人今试罗列此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