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德《政治学》第1卷第12章。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的法律也是建立在这个分法之上的,所以也有同样的规定。在他以前,雅典曾经有这条法律。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有什么人曾经了解它的精神。该项法律准许和同欠异母的姊妹结婚,但不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③。这个习惯是渊源于共和国的,因为共和国的精神不许可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因此也不许他承受两个人的遗产’。一个人和同父异以的姊蛛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就是他的父亲的遣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的话,就有可能因为该姊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财产留拾她,结果和她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两个人的财产了。菲洛④说,虽然雅典人得娶同父异母的姊妹,不得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但是拉栖代孟人即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而不许娶同父异母的姊妹,对此殊可不必置辩。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⑤里看到,在拉栖代孟一个女子和她的兄弟结婚时则用该兄弟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为妆奁。显然,制定这项法律的目的足要防止前项法律的恶果。他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姊妹作妆奁,这是要防止姊妹家庭的财产移转到兄弟的家庭去。塞内加在谈到西拉奴斯和他的姊妹结婿的时候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有限制的,但在亚历山大里亚是普遍的①44在一君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是没有什么财产分配的问题的。有一种法律是民主政治下保持这种土地分配的好办法,这种法律规定,有几个子女的父亲应选择其中一人继承他的财产②其余的子女则给无子女的人们做养子女:这样,国民的数目就老是可以和分配(,) 财产的数目维持均衡。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③;为财富极不均的共和国想象出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就是:富人必须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要接受聘金而不给嫁资,但是我不知道曾经有哪个共和国国实行这种法规。这种法律,把国民的生活状况作出显著的区别来,以致国民反而憎恶法律所欲建立的平等,有的时候法律对于这所打算达到的目的,所走的道路还是不要是得太直接才好。虽然在民主政治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是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却很困难,所以在这方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准确,不一定总是合适,建立一个人口分级制④就足够了。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把生的差别减少加以规定,然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减轻穷人的负提,这样仿佛把不平等化了。吸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给与或容忍这类的补偿。因为巨富的人,对于一切不能②柏拉图:《共和国》,第8卷。③哥尼利乌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说“雅典名人西蒙娶他的亲妹为妻,不算乱伦无理,因为当地居民有这个习惯,但是按照我们的风俗不许可的。”这个习惯是很古的。亚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时说:“她是我的妹子,她与我是同父异母《创世纪》,第20章,过去不同民族制定同样的法律时,也是根据同样的理由。④菲洛:《关于十戒的特殊法律》。⑤《地志》,第10卷。①塞内加《格老乌斯的死》中载有一雅典许可一生,亚历山大里亚则完全许可。②伯拉图也拟定一页类似的法律,见《法律》第3卷。③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第7章。④梭伦把人口分四级:王谷或水果的收入达到五百米那的人为第一级,收入达三百米那又能力养一匹马的人为第二级,收入达二百米那的人为第三级,一切靠体力劳动生活的人第四级,见善卢塔克:《梭伦传》。粕他们仅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粕他们仅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①,,不过,这里所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任公职而致倾家蔼产的人,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同胞们更坏;当他不得不疏忽他的责任的时候,其他的公民便将因此陷入比他还糟的境地。第六节在戾主政治之下,注律应如词培养俭朴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把上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象罗马人一样,把土地分得很小。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②:“一个公民对一块足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不会认为太小。”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都虽然不同,但是性质如此,因而不能分别存在。它们互为因时;要是民士政治失掉了中的一个,,则其他的一个也必跟着消失。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贸易为基础的话,那末就会真有这样的可能,个人有巨大时富而风俗并个变坏,这丛因为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一天,它所获致的财富就一天人个会产生坏的效果。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个贸易精神的时候,害处便来了;一向没人感觉到的不平等的纷乱,便产生出来,并立即为人们所行到。要维持这种精神,就应该由重要的公民亲身经营贸易,应该使这个精神占统治地位,不受他种精神的阻碍;并应该由全部法律加以维护。这些法律应该随着贸易的增加,进行财富的分配,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宽裕的生活,可以和别人同样地工作。这些法律又应该使每个有钱的公民的生活滩持中等水平,使他不能不用劳动去保持或取得财富。在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继承时把父亲的产业个均分给所有的子女,是极好的法律。结果,无论父亲曾有多大财富,他的子女都个能象他那样富有,因此便不得个避免奢侈,象他旧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的只是经营贸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经商的共和国,立法者是要制定许多下同的法规的①。希腊有两种共和国,一种是读武的,如拉栖代孟,一和中是经商的,如雅典。前一种共和国要公民过闲散的生活,后一种共和国则想法去激发对劳动的喜爱。梭伦把游闲当做一种犯罪,并且让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用什么方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好民主国里,每个人郁应孩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的花费应该以生活必需品为限,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旧的必需品将从哪个来呢;①梭伦不使第四级人任公职。②对征服的土地,士兵们要求更大的份额。普卢塔在:《道德著述:古代君王将相传略》。①这些法规对妇女的嫁资应多加限制。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如果要设立一个固定性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典范的话,元老院是一个办法,要有年龄、品德、助绩而庄重的人才能够进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就象神明的塑象一样,能够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将深深地影响到每一个家庭。这个元老院尤其应当保守旧时的法制,并注意使人民和官吏永不叛离这些法制。关于风俗,保存旧习惯丛很打好处的。腐化的人民是不易做出伟大的事业的;他们几乎未曾建立过会社、建造过城池、制定过法律,反之,多数建设是由风俗朴素、谨严的人民做出来的,所以应当使人们记起古时的箴规训则,这通常就是把他们重新引回到品德的道路上。除此而处,一个国家的革命和新政体的建立,只有通过无数的困甘与艰难,才能成功,而很少是游闲的、风俗腐化的人民所能做到的。那些进行革命的人们虽曾愿意人民能够享受革命的幸福,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这种愿望是很难实现的,有这种场合,古时的法制通常就可以起矫正作用,新的法制则常常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漫长的岁月中走向腐化就象走下坡路一样,是在不知不中走下去的;如果要恢复良好的政治,那就非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有人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元老们的任期应该丛终身的或是有期限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①、拉栖代孟②,甚至连雅典,都是如此,我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耽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典范。因此,一般的准则应该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做国民的典范,仿佛就是风俗的宝库的话.那末,它的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事务的话,它的成员便无妨更易。亚里十多德说,精神象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只对于一个官吏个人来说个人来说是对的,至于对一个元老的议会,是不能适用的。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而外,还有风俗保卫员和法律保卫员①。在拉栖代孟,所有的老人都是监察员。在罗马,监察工作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元老院监督人民,所以监实员应该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务是重建共和国内一切被腐化了的东西,警告游惰,谴责疏忽,纠正错误。至于犯罪则依法惩处。①罗马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终身。②色诺芬在所著《拉栖代孟共和国》第10章1、2节内说,莱喀古上规定:”元老院的成员”由老年人选出;这,老年人虽然到了晚年,也不会玩忽自己怕职责;他由老年人充任青年人智勇的裁判;这样,他就使老年人的高龄显得比青年人的精力充沛,更为尊荣。①最高裁判所本身也要受监察。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②说:“莱喀古士使拉栖代孟和其他城市大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他特别要拉栖代孟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一叫,他们便跑向前去。是在雅典,如果有人认为富人们是依附于官吏的话,富人们便将感到苦恼。”父权对于保存风俗也有很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地,在共和国里,是没有在其他政体下所见到的那种强制权力的。因此,法律必须寻求其他权力,以资弥补。用来弥补的,就是父权。在罗马,父亲对于子女有生杀之权①。在拉栖代孟,每一个父亲都可以教训别人的儿女。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跟着消失。君主国并不需要怎样纯洁的风俗,它所要求的只是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权威之下。罗马的法律使青年养成服从的习惯,把未成年期规定得很长。我们沿袭罗马旧法,也许是错误的。君主国并不需要这样多的约束。共和国的这种服从,可能要求父亲一生都要有管理子女的财产的全权;罗马以前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过,这不是君主政体的精神。第八节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贵族政治之下,如果人民是有品德的话,人民所享受的幸福便将和平民政治差不多,国家也将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富是很不平等的,所以不常看见有多大品德;因此,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宽和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就叫做品德;它的地位就象平等的精神在平民政治中的地位一样。如果说,环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就是君王们权力的组成部分的话,那末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①。当他们不知饰任何高贵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分弱。每一种政体都有它的性质和原则。所以一个贵族国家就不应该有君主国家的性质和原则。如果贵族们的个人私有特权高于贵族团体的特权的话,那就是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有特权,元老们则仅仅受到尊敬而已。②拉栖代孟共和国》,第8章。①从罗马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权国的行使对共和国是如何有利。我下面说的仅仅是它最腐化的时期。奥露斯·宫尔维岛斯已启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见撒路斯特:《卡蒂林战役》,第39章。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见狄欧:《罗马史》,第37卷,第36章。①今天的威尼斯人,从许多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同一个“陆地”的公民为了争教堂中的位次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民的地位优越。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被治者之间存在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被治者之间存在等产生怨恨和嫉妒。这二者都是法律应该预防或压制的。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情况是:显要人物的特权的光荣恰恰就是平民的耻辱。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结婚的法律②就是这样。这项法律唯一的效果就是使贵族更为骄傲,更为可厌。人们应该看看,护民官在他们的演说中是怎样从这里获取有利材料的。这种不平等的另处一种情况是:公民纳税的条件和贵族不同。有四种不同的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诈欺手段逃避钠税国③;(三)贵族以担任职务的报酬或薪俸名义为借口侵占公款;(四)贵族把平民变成自己的附庸,而分享他们向平民所征收的贡税。最后一种情况是不常有的;有这种情况的贵族政府是一切政府中最残酷的。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很好地避免了这些弊端。官吏们从来不从他们的官职上领受薪俸。共和国内的主要人物和别人一样地纳税;他们甚至比别人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就只有他们才纳税。末了一点:他们不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把他们所能够从国库取得的一切钱财,把幸运所恩赐给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散给平民,这样使人们原谅他们所享有的荣誉①。分散钱财给人人民,这在民主政治是有害的,但在贵族政治却是有益的。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大公民的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的精神。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散输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人民知道这些收入的管理见很好的。把这些财富让人民看一看就多少等于让人民享受了。威尼斯陈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式在罗马展览的宝物,在农神庙保葱的财定,实际上就是人民的财富。在贵族政治之下,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贵族,从来不与闻税务。征税的事交由第二等贵州去办理,既使这样,日子久不也会发生巨大的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一切个人都要受税收人员随意摆布,也没有高级的法庭去加以纠正。负责革除流弊的人员,反而愿意享受流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便要象专制国家的亲王们一样,随意没收人们的财产。这样取得的利益,不久便将被看做世袭财产;贪婪将随时扩大这种财产的数额。征税将要降低,国库的收入将等于零。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受到任何显著的打击,却因为这个缘故而衰微下去,不但邻国骇异,就连自己的公民也莫名其妙。法律也应该禁止贵族经营商业。因为这种有资财的商人,将会地断一切贸易。贸易是一些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职业,所以专制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那些君主自己从事买卖的国家。②罗马的十大官们把这项法律放在最后的两个铜表法内。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10卷。③今天一些贵族国家就是这样。这是最足以使国家衰弱的。①见斯特拉波:《地志》,第14卷,这里叙述了罗得人在这方面是怎样做法的。威尼斯的法律威尼斯的法律禁止贵族做买卖,因为如果贵族做买卖,就是很诚实的话,也可能获得过分的财富。法律应该使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以公道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立护民官的话,法律自己就应该是护民官。对犯罪行为进行各种庇护,以致连法律也不能执行,这就使贵族政治趋于毁灭,而接近了暴败的边缘。法律应该时时压制权势上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职官,去威慑贵族,如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检查官。这种官吏不受任何程序上的拘束。这种政治需要很猛烈的“动力”。在威尼斯设置了一个石嘴兽47,张着嘴接受一切告密人的告密②。你也许会说,这就是暴政的嘴。贵族政治的这种专制的官职同民主政治的监察官职有些类似。在性质上,民主政治的监察官也一样是独立的。诚然,在监察官任职期间,对他们的行为不应该追究;对他们应该信任,绝不要挫折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得钦佩的;一切官吏③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是例外④。贵族政治有两件很坏的事情,就是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防止他们的贫穷,特别要紧的就是要他们及时偿还债务。至于节制他们的财富,就需要制定明智的、缓和的规章。但是不要没收财产,不要采用分田的法律,不要取消债务。因为这些做法会产生无穷的祸害。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①,目的是把贵族的遗产不断地分割,使贵族的财富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应该完全废弃”立承嗣”、“遗产赎回权”、“贵族财产的世袭”和“收养义子”这些东西。君主国家用来使家族的显耀绵延不绝的一切方略,贵族国家是绝不可采用的②。在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了之后,它的任务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粘。贵族间的纠纷应当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变成家族间的纠纷。公断能够解决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发生。最后,有些家族从虚荣心出发,主张本家族比其他家族更尊贵或年代更古老,以显耀自己。这种主张,不应受到法律的维护,它应该被看做是个人的弱点。我们只需看一看拉栖代孟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如何善于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的。第九节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①阿末洛·德·拉·乌西:《威尼斯政府》,第3卷。格老狄乌斯法禁止元老院老院的元老们在海上拥有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只。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21卷,第63章。②告密人投书嘴内。③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9卷。一个监察官甚至不得搅扰另一个监察官。每一个监察官做自己的记录,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见如何,否则监察工作就等于被推翻了。④雅典的计政官让所有的官吏都要汇报工作,但自己财对谁也不做报告。①威尼斯就是如此。阿末洛·德·拉·乌西:《威尼斯政府》,第30 、31页。②一些贵族国家立法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维持他们的国家,毋宁说是为了维持所谓“贵族性”。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末法律就应该和这个原则相适应。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法律应使贵族世袭,但这并不是把贵族当作君主的权力和人民的软弱之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末法律就应该和这个原则相适应。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法律应使贵族世袭,但这并不是把贵族当作君主的权力和人民的软弱之权48也是有用处的,它使贵族家庭由于亲长的浪费而致丧失的土地得以恢复。贵族的土地应该和贵族本人同样享有特权。一个君主的尊严和他的国土的尊严是分不开的;一个贵族的尊严和他的采地的尊严也是分不开的。这一切特权应该是贵族特有的东西,是不得传递到人民手里的,除非是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减少贵族和人民的力量。立承嗣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数的争讼。在于国内所出卖的一切地产,至少在一年的期限内,所有权人不能确定49。附着于采地的特权,产生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容许这些特权的政府是非常麻烦的负担。这些就是由有贵族而产生的特殊的不便。不过这些不便,同贵族一般的作用相比较,便无所谓了。们是如果把这些特权传递给人民的话,那末,政体的一切原则就都毫无用处地被破坏了。君主国可以准放一个人把他绝大部分财产留给他的子女中的一人。这种许可只有在君主国是适宜的。法律应该维护同君主政体的政制相符合的一切贸易①,这样人民才能够满足君主和他的朝廷无厌的欲求,而免于使自己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