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txt版-34

但是它的人民相当了解负担这些重税的必要性,他们纳这种税是因为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希望可以不再纳这些税;他们的负担是重的,他们却不感觉到它们的重量,但是在其他国家,对弊政的感觉是远远地超过弊政本身的207。这个国家有确实的信用,因为它向自己借,向自己还。它有可能做超过自己实际力量所能负担的事情,并使用数额庞大的想象的财富去反抗敌人。政府的信用与性质可能使这些想象的财富成为真实的财富208。为着保全自由,这个国家向它的国民借债。国民看到,如果国家被征服,债权便将丢失,因此国民便多了一个新动机去努力保卫它的自由。这个民族居住在一个岛上,并不喜爱征服别人,因为遥远的征服战争将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个岛屿的土壤优良的话,它更没有必要喜爱征服,因为它不需要从战争致富。而且,公民谁也不依赖谁,所以每一个公民重视自己的自由甚于重视某些公民⑤或某一个人①的荣耀。在那里,人们认为军人是属于一种有用的但总是危险的职业;甚至认为军人的服役是国家的累赘209。因此,文职的资格比较受人尊重。和平与自由使这个国家安乐舒适,不受有害的偏见的束缚;它便成为一⑤见《新法》、117,第14章。①第6节。个从事商业的国家。它有一些原始商品210.经工人的手成为有很高价值的东西,所以它建立了一些适宜的基地,来尽量享受这个天赋的才能。这个国家位于北方,它有许多过剩的商品211,但也需要许多因为它的气候自己不能出产的商品。因此,它便和南方各国有了许多必要而繁盛的交易。它选择了一些它愿意给与通商利益的因家,并和它们缔结一些对双方都有利的条约。一个国家,一方面极端富裕,另一方面租税过重,人民资产有限,如果不勤劳就几乎不能够生活。很多人借口旅行或健康关系离开本国,去寻求致富之道,甚至到奴隶制的国家里去。一个经商的国家有极多细微而特别的利益。因此,它可以在无数的事情上侵害别人或受到别人的侵害。所以它变得极端嫉妒;对别人的繁荣所感到的忧愁,反多于对自己的繁荣所觉到的欢乐。它的法律,在各方面是温和平易的;但是关于外人在该国经营商务和航运方面,则可能非常严格,就好象它仅仅同敌人进行贸易似的。如果这个国家渲送一些人到远方侨居的话,则它的扩展贸易的意图是多于扩展统治势力的意图的。入总是喜欢把自己国内所建立起来的东西同样他建立在别的地方,所以这一国家把自己的政体介绍给它的殖民地的人民。因为这个政体到处带给人们繁荣,所以我们看到在它遣送国民去居住的森林地带,出现了一些强大的人民。它曾经征服了一个邻国212。这个邻国因为地理的形势、海口的优美和财富的性质的关系,引起了它的嫉妒。虽然它让这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但它却使这个邻国在很大的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因此,这个邻国的公民享有自由,但是国家本身却受着奴役。这个被征服的国家有一个很优良的文治政府,但却受着国际法的压制。它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强加给另一个国家的东西;这些法律的性质使它的繁荣不稳定,使它的繁荣仅仅是为一个主人作储备而已。这个统治的国家,居住在一个大岛上,拥有大量的贸易,所以有一切便利去取得海上的势力。要保存它的自由,它就不需要有要塞、堡垒与陆军,但它却需要有一支海军来保证自己免受侵略;这支海军比一切国家的海军都要优越。其他的国家把财力都用在陆战上,因而不再有足够的力量在海上作战了。海上的霸权常常给那些握有这种霸权的民族以一种自然的骄傲;因为他们觉得他们能够到处凌辱人。他们以为他们的权力就和海洋一样地广大无边。这个国家对邻邦的事务有巨大的影响力,因为它并不把它的权力使用在征服上,所以人们追求它的友谊,惧怕它的仇恨。但是它的政府更易无常,国内争议纷纭,从这种情况来看,人们的这种追求和惧怕都是多余的。既然如此,它的行政权力的命运便几乎总是:在国内受到搅扰,在国外受到尊敬。如果这个国家在某些场合成为欧洲谈判的中心场所的话,它便要比在其他地方正直而信实些,因为它的大臣们常常不得不在一个平民的议会213上说明他们的行动的理由。因此他们的谈判就不能够是秘密的,而在这方面,他们将不得不做比较诚实的人。此外,他们对一个隐秘迂曲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事件,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所以他们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走最正直的途径。此外,他们对一个隐秘迂曲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事件,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所以他们最安全的做法就是走最正直的途径。这个国家从前曾受专制权力的统治214所以在许多埸合就可能保留着专制权力的体制。因此,我们常常在自由政治的(,) 基础上看到了极权政治的形式。关于宗教: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他的自由意志,指导他的就是他自己的理智或幻想。因此必然的结果是,每一个人或者是对一切种类的宗教都不关心,因而信奉最有势力的宗教,或者是热心于一般的宗教,因而增加了教派的数目。在这个国家里也许有不信宗教的人,这不是不可能的。不过这些人,如果已经有一个信仰再有人要强迫他们改变这个信仰的话,他们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些人觉得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并不比他们的思想方法更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如果可以剥夺他们的思想方法,那末也就更可以剥夺他们的生命财产了。如果在一切宗教中有一种宗教是人们试图通过奴隶制的方法建立起来215的话,这个宗教将为那里的人们所厌恶。因为我们判断事物是依据我们所加在这一事物之上的一切联系物和附属物来判断的,所以这个宗教是绝不可能和自由思想共同出现在人们的精神上的。不过,排斥这个宗教的宣传者的法律,是不会带血腥气味的。因为自由是决不能想象出这类刑罚的,但是这些法律可能带有极大的压制性,所以能够冷酷无情地给人一切痛苦。可能发生千百种情况,使僧侣们的信用少于其他的公民。所以,僧侣们不愿意和俗人分离216,而愿意和俗人担负同样的义务,并且在这方面和俗人成为一体;但是因为僧侣们经常企图取得人民的尊敬,所以他们用比较隐居的生活、比较拘谨的行为和比较纯洁的风向,使自己高于他人。僧侣们如果没有拘束人的力量,就不能保护宗教,也不能受宗教的保护,所以他们便设法说服人。我们看到从他们的笔下产生了卓越的作品,来证明上帝的启示和意旨。国家可能要避免僧侣们集会,甚至不允许他们改正他们的弊端;而且由于对自由的一种狂热,它将宁愿使僧侣们的改革不完全实现,也不能容忍他们成为改革者。那些构成政制的基本部分的官职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固定。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个自由之国的大人物们却比别的地方更和人民相接近;因此,他们的“等级”虽比较有区分,而他们的“人”却比较混杂在一起。执政的人们的权力,每大都需要恢复一下它的活力,也就是说,每天都需要重新振作一下自己的精神。因此,他们比较重视对自己有用的人,而不重视能给自己娱乐的人。所以在这个国家里我们很少看到佞臣、谄媚和献殷勤的人,以及各种从大人物的愚蠢谋取私利的人。在那里,人们并不十分尊重才华或浮夸的特质;所尊重的是真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只有两项,就是:财富和个人的功绩。那里的人享受着实在的奢华。这种奢华的基础不是“虚荣心”而是“真正的需要”。他们几乎除了大自然所给与的快乐以外,不再要求其他。他们享受的财产,绰有余裕,但是他们控斥那些无意义的东西。因此,他们享受的财产,绰有余裕,但是他们控斥那些无意义的东西。因此,个国家里,人们的机智多干风趣。他们经常致力于自己的利益,所以缺乏那种以闲逸为基础的礼仪。他们实在是没有时间去讲礼仪①的。罗马人讲究礼议的时代同时也就是建立专制权力的时代。极权政治产生了闲逸,而闲逸产生了礼仪。在一个国家里,需要彼此谨慎相待,不惹人不快的人越多,礼仪也就越多。但是使我们和野蛮人民有所区别的,是道德上的礼仪而不是行动举止上的礼仪。在一个国家里,每个男人多少参与国家的行政,女人就几乎不应当经常和男人一起生活了。所以她们应当是淑静的,也就是说,胆怯的。这种胆怯形成了她们的品德。至于男人则将没有对妇人殷勤的雅趣,而是沉缅于放荡的生活,享受极度的自由与闲逸。在这一国家里,法律的制定并不厚甲而薄乙,所以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看做是一个君主;这个国家的人,与其说是同胞,毋宁说是同盟者。这个国家的气候给许多人以不安的心情和广阔的眼界,而政制又让每一个人都参与政事的管理,使每一个人都有政治的兴趣,所以他们许多的言谈都是围绕着政治。我们看见一些人,就以推测事物的演变过日子,但是由于事物性质的关系,由于机运的多变,也就是说,由于人事的变幻无常,事物的演变几乎是无法推测的。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人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常常是无关紧要的事;只要他推理就够了。自由就表现在这里。自由就是使人不受这些推理的影响的保证。但是在专制政体之下,不管人们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全都是有害的。只要他们推理就足以打击那个政体的原则。许多人不愿讨人喜欢,又任性。有些有才智的人,大半就受到自己的才智的苦楚。他们轻蔑或厌恶一切事物。在那许多原来并非不幸的事情上,他们却感到不幸。公民谁也不惧怕谁。所以整个国家是骄傲的;因为君主们的骄傲也不过是建立在独立不羁的基础上而已。自由的国家是骄傲的,其他的国家则容易流于虚荣。但是,这些如此骄傲的人多半总和自己人生活在一起,所以当他们遇到陌生人时,他们是羞羞涩涩的;我们在多数的时候看到,他们的表情是骄傲和羞惭的奇异混合。这个国家的性格特别表现在天才的作品中。在这些作品里,我们看到深思的和独自思维的人。社会的生活使我们了解什么是可笑;幽隐的环境使我们好思量什么是邪恶。因此,他们的讽刺的著述是尖锐苛刻的。在他们之间我们看到许多茹维纳雨,而不易找到一个贺拉西217。在极端专制的君主国里,历史家们出賣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说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也出寅真理,正因为有自由的缘故。道个①指责族。——译者自由常常崖生分裂,每个人因而成为他的宗派偏见的奴隶,就如同他当暴君的奴隶一样。自由常常崖生分裂,每个人因而成为他的宗派偏见的奴隶,就如同他当暴君的奴隶一样。218。原编者注1.本书最初出版的书名,用的是一种纲目性的题名法,如:“论法的精神,郎法律同各种政制、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应有的联系。此外,著者又对为罗马并于承继的法律、法兰西的法律和封建的法律,做了新的研究。”2.人们曾正确地把这段和毕丰所著《论文登》内所表示的意见相比较。3.这里从捷·科雷久借用“画家”一词。科雷久在拉斐尔的一个画像面前发现了自己的使命。4.据孟德斯鸠这部著作的拉布莱版本(1875—1879年印行)指出,著者的这个“说明在本书最初几版是没有的。它是为回答当时的评论而写的。十八世纪的一个法国人竟然不把品德当做君主政体的原则;这些评论认为,这是对政府的侮辱,并且几乎是一种叛逆罪。”此外,孟德期鸠——在这几行说明的末尾也指出——给予“品德”、“荣誉”等名词以极有限制的、几乎是专门的涵义。5.本书最初几版并未分成六卷,175O年版开始分卷。孟德斯鸠在给格罗理的一封信里,认为这个分法是最正确的。6甲.《为一书辩护》里指出:“著者的目的是在攻击霍布斯的理体系。这个体系是可怕的;它认为一切品德和邪恶都取决于人类所制定了的法律的建立;它又企图证明人类全都是生来就处于战争的状态中的;企图证明自然法的第.. 1条就是一切人反封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这种理论体系,象斯賓诺莎一样,推翻了一切宗教和一切道德。”6乙.“建立了公道的关系”,指的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7.即没有加以理论化。8.参看霍布斯:《论蒲公民》,序言。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1卷,第.. 1章。10.原文作“万民法”,droit des gens(拉丁文.. gentes即指民族)。11.易洛魁人居住美国北方,加拿大南方,是一个尚武的部落,当时很好战,以后衰颓了。12.格拉维那(1664—1718),法学家,生于喀拉布里亚的维利安诺。13.例如费尔马(1604—1688),英国政治著作家,生于肯特郡,著有《长老》一书。14.团从痘惆分法,人们曾想到亚里士多德的分法,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政治学》,第.. 3卷,第.. 5章,第.. 2、3节),伏尔泰评论《论法的精神》时,认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是極相类似的。15.李巴尼乌斯(314—390),希腊诡辩学者,甚为背教者茹利安所宠信。1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6卷,第.. 2章。17.经验似乎不能十分肯定这种乐观主义。18.18.第1卷,第47章。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8章。1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第12章。20.同上,第4卷,第9章。21.在这里和后面,孟德斯鸠所想到的主要是威尼斯。2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8章。23.孟德斯鸠以法国为君主政体的范例。24.这让人想起英国查理一世的箴言:“没有主教就没有君主”(“没有十字架就没有王冠”)。25.当然是法国。26.指的是国会,有登记法令舆规定国王的权利。27.人们曾指出,“品德”这个词的涵义应该是公民的品德。亚里士多德已经把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联系在一起,然而这二者是完全有区别的(《政治学》,第3章,第2节)。2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8章。29.同上,第2卷,第2章。30.见孟德斯鸠注及上面第27号注。31.“臆想”原文spéculation(推测、空理论),指的是哲学家们的推断。32。这里,孟德斯鸠在本书最初出版有一个注:“这本书是布尔塞等在红衣主教李索留的监督下,依据李氏的记录完成的。布尔塞等是他的随员。”33.亚里土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9章。34.博雪在所著《万国史论》第3篇第6章中说:“什么东西使我们的贵族战斗时那样骄傲,在事业上那样勇敢?这是因为他们自动就接受一种见解,而且这种见解是民族的共同感情所形成的。这种见解是:一个人如果没有勇气,便等于自甘堕落,并且没有活在人间的价值。”35.博雪在同上书中说:“罗马人的素质就是爱自由和爱祖国。爱其一即爱其二。因为,由于他爱自由,他也就爱祖国,象爱母亲一样。母亲就在又宽宏豁达又自由的感情中把他培育了起来。自由这个名字,在罗马人和希腊人的想象里,就是这样一个国家,那里的人只受法律的约束,那里的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36.《西瓦楠布人的历史》是一本小说,约于1671年出版,著者为卫拉斯·达莱。这是一本相当拙劣地模仿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的作品。37.威廉·贝恩,宾夕法尼亚的立法者。38.耶稣会士。39.詹森会的教士指责这整段文字,认为作者太袒护耶稣会士。从耶稣会士方面看来,则认为这段文字封他们不够尊重(参照孟德斯鸠1750年5月27日《致德·斯丹维尔先生信》)。40.《历史》,第4卷,第20、21章。41.《共和国》,第4卷。柏拉图把雄辩、诗歌和历史都放进“音乐”类里去。42.《政治学》,第8卷,第5章。43.“中庸的”这个词,应该去掉它的一切轻蔑的涵义,这样它才不会和孟德斯鸠所欲赞扬的东西发生重大的矛盾。44.44.45.《政治学》,第2卷,第9章。46.“公开的”就是说人人都可以提出控告。47.元首的宫殿也有这类设置。48.即“出售遗产人的亲属得在一定期间内備儥赎回售出的遗产的权利”(李特烈②)。49.按规定,人们有一年零一日的期限行使遗产赎回权。50.指法兰西君主国。下节亦举法国为例。51.《法律》,第3卷,第10章。52.暗指法国的议会。53.参照沙尔旦:《波斯旅行记》。54.曾有人指出:查理十二世不是在本达,而是在德摩狄迦。55.暗指斯特雷利兹部队。56.“班谭”是爪哇岛上的王国。57.据传,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有一百十五个儿子。陰谋反对他的只有五十个,并都被处死。58.塞内加:《德洛衣妇女》,第1140——1141节。59.维克多·阿麻德乌斯(1666—1732)是西西里和撒地尼亚的第一个国王。60,原文为“Goujat”。这里用的是它的原始意义,即卑贱的僕役。这个字当时是用以指军中的僕役。61.指的是英国。62.拉布莱注:“这里,随达斯的话,是从约翰·唐第奥克的著作摘出的,在君士坦丁·保尔菲维折尼都斯的这本《品德舆邪恶》内也看到,不过文中略加更改,以便更准确地指出,阿那斯塔西乌斯把政府中一切好的东西部给弄坏了。我这个说法是依据克列维埃的。”63.拉布莱又指出,这句话是从李索留的《政约》借来的。64.“取得的财产”是夫妻自己劳动取得的,不是从承继而来的;“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是经领主免除了一切课役的世袭财产(见李特烈);“妻产”是妻保留有管理权的个人财产。65.人们曾指出,孟德斯鸠在这里立论太草率了一些;因为比方说,阿拉伯人就有从宗教的法律产生出来的民法,又有極狡猾的律师。66.贝加里亚:《犯罪舆处罚》第4章。67.又有法国。68.这里指的是總检察官的职位;他就是代表国王的公诉人。69.孟德斯鸠这里所想到的也是法国,这在后面(第16节)可以看到。70.这书的著者是(约翰)斐里(1670—1732),英国的旅行家,彼得大帝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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