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他的继承人。五、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姊妹,就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做他的继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2卷。② “所谓居住的城市,日耳曼人是谁也不知道的。他们居住的地方,并不连在一起,都是分散着的。哪里有泉水,平原。树林,就在那里设置村庄。也不象我们的风俗把建筑物都联在一起。他们的住宅的四周有很大的空地。”见《日可曼人的风俗》,第10章。③《日耳曼人的法律》第10章和《巴威利亚法》第10项第1、2节。①在土地执照里,这个围障叫做“哥尔蒂斯”。②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第2卷10、12;同书附录,法式书49;四尔蒙都斯《古代法式书》22。承人136。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③不得博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隔袒两性的任何一方。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我在塔西陀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①:“日耳曼人爱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占的历史家②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①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庄一起,所以和女性关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②而波判处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救应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米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山母亲的妹妹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未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如果这个来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此。一个五亲等的女子就有可能比一个六亲等的男子优先继承。这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③里可以看到。法兰克人菜茵河畔地区的法律“自由土地”一项是撒利克法最忠实的注释,在这项里定中,该法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如果父亲死后留有嗣子的话,撒利克法便不许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并规定该土地应属于男子。我将不难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地排除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而是仅仅在有兄弟的场合,她们才受到排除。(一)这点从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占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可以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进行解释,并对这种说法的意义加以限制。它说:“这意思就是说,父亲的遗产将由儿子继承。”③法式书55,在林登布洛的《选辑》内。① “撒利克土地,女子没有任阿继承仅,只有男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遗产的权社。”狄持·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7卷,第6节。②《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0章*。*原注拉丁文,和正文中所引法文意思基本们同,所以略而不译。——译者①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8卷,第18、20章;第9卷,第16、20章。贡特兰因里欧维吾尔德虐待他的外甥女茵根达,异常愤怒,她的兄弟柴尔德柏曾出兵为她报负。②《撤利克法》,第47项。③同上,第61项,第1节。(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得到阐明。后者也有一项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⑤,它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符合。(三)这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律全都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相阐明,尤其是因码为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①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兄:似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②,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五)另外一份法式书③中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机。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暗代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人们⑥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真是采地的括,就速男子部不能继承采地,马而库而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①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封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⑦和勃艮第人的法律②女儿没有权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③正相反,它准许女儿④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法的规定纣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⑤。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④ “在五亲等以内的男性亲属是下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56卷,第6节。⑤由本作:“..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即法兰克诸民族称为撒利克法的法律,..”①第56项。②第7项第1节规定:“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是由女儿继承遗产。”第4节规定但只有女儿时)“死后则由女儿而不是由儿子继承;她们取得一节遗产权。”③马而库而富斯:《法式书》,第2卷,法式书12:又同书附录,法式书49。④林登布洛的《选辑》内法式书55。⑥见本章第31节注。——译者①杜刚支、里都等。⑦甲乙本作,“..而撒利克诸法律,顷然庄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汇辑成篇了。”1751年版修改。②第62项。③第1项,第3节;第16项,第1节;第51项。④第4卷,第2项,第1节。⑤塔西伦《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2章说,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的习惯,但也有各别的习惯。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杀和篡夺。“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杀和篡夺。“④不懂得耕种土地的民族是连奢侈的观念都没有的。在塔西伦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民朴质可风。技艺不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就在天然产物里去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的首领的家族需要有什么和别人有所区别的标记的话,也要在天然产物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君主都以长发当作冕旅。第二十四节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不知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比其他人民的婚姻不固定得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半野蛮人中只有日耳曼人以一妻为满足⑥。不过也有一些例外的人娶了好几个妻子,但那并不是因为他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分的尊贵。”乙这就足以说明初民时期的君王,妻子所以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典其说是君主淫乱的证据,毋宁说是君主尊量的标志。如果剥夺君主们这么一个特权,那就等于伤害了他们最感到尊贵的地方①。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臣民没有追随君王们的榜样的原因。第二十五节查而第立克王塔西伦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②。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题村。腐化他人或受人腐化,并不是当蛙的风尚或生活的方式。在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③这就是查而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他们谨严的风俗。那时,征服战争虽然获得了胜利,但还没得到充分时间去改变这些风俗。第二十六节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不耕种土地的半野蛮民族本来是没有土地的;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的一样,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管辖,毋宁说是受国际法的管辖。因此,他们⑥东哥转人的王冠曾有两次由女性传给了男性。一次由阿马拉逊塔传给阿达拉立库斯,一次由阿马拉佛烈达传给梯欧达特。这不是因为女子就不得治国。在阿达拉立库斯死后,阿马拉逊塔执掌国政,甚至在梯欧达特当选之后,她仍然执掌国政,并且和他一道治国。见加西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10卷,阿马拉逊塔及梯欧达特的书**甲乙本没有这个注。乙本标题为“君王的头发”。① “只有这些半野蛮人才喜欢一妻制。”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8章。② “有少数例外的人不是为了淫欲,而是为了尊荣而多婚。“见同上书。③见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628年条下。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塔西伦也说:“日耳曼人②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没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做出的信号来表示他们的意见⑧。当一个人长大,有力量携带武器的时候③,他便被介绍给议会;人们便把一支长枪交给他④。从那时候起,他就是成年了⑤。过去他是家庭的一部分,现在成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了。”东哥特的国王说⑥:“当小鹰的翅膀和爪子长好了的时候,大鹰就不再喂它们了。当小鹰自己能够寻找食物的时候,它们就不再需要别人的帮助了。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竟被人认为年龄幼小不适宜于处理自己的财产和管理自己的生活上的事情的话,那是一件丢脸的事。哥特人成年的条件是品德。”*当柴而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而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治理国事⑦的时候,柴而德柏二世是十五岁①。按照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十五岁为成年,同时又获得带枪的能力。该项法律规定②“如果莱茵河畔的一个居民死亡或被杀死,并遗有一子时,其子在满十五岁前(,) 不得在诉讼上为控告人或被控告人。满十五岁后,他便可以亲自抗辩或选择一个决门人。”他的智力必须已经充分发达才能够在审判时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足以在格门中防卫自己。勃艮第人③在诉讼时也有以决门证曲直的召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才能够以十五岁为成年。此后他们的武器重起来了;在查理曼时代已经重得很。这从当时的■令和小说中都可以看到。所以那些拥有采地因而必须服军役的人们④,不到二十一岁就不算成年了⑤。第二十七节续前..① “婚姻严肃..那里没有人讽笑缺点。没有人为时代所败坏,也不败坏时代。”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9章。② “人口这样多,但根少有通奸的事情。”见同上书。⑧甲乙本没有“几乎”一词。③ “他们不论做公事或私享,常常携带着武器。”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3章。④ “如果不同意,则表示轻蔑。如果同意,便一齐敲击长枪。”见同上书,第11章。⑤ “要公民全体认为已经长大,不应再推延的时候,才能取得武器。”见同上书,第13章。⑥ “在这个机会上,某一首长或父亲或亲属把盾牌和长枪授与青年人。”⑦ “在那里,这种长枪象征着青年人所得到的第一次的光荣。在此以前,他是家庭的一分子,不久他将是国家的成员了。”①梯欧多立克,见加酉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1卷,第38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②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7卷第33章载:“贡特兰宣布他的侄子柴而德柏二世成年时,柴而德柏二世已经是国王了。贡特兰又立柴而德柏二世为嗣子。”见后面第28节**。**甲乙本多这一段:贡特兰告诉他,“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整个王国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看见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③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5卷第1章说,柴而德柏二世在575年继承父位时,年方五岁。这就是说,已经五岁。585年贡特兰宣布他成年,所以是十五岁。④第81项。⑤第87项。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共和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格■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篇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底尔德治理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共和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格■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篇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底尔德治理。后来他们的两个叔父格罹大利乌斯和柴尔德柏杀害了他们,分割了他们的王国。因此,在后代,未成年的太子在父新死后,便立即被宣布为国王。由于同样原因,贡多瓦尔德公爵救了柴尔德柏二世,使他免受.查尔柏立克的残杀,让他在五岁的时候就被宣布为国王⑦。但是,虽然有道个变更,人们仍然遵从民族固有的精神;所以法案的通过不甩幼君的名义。因此,法兰克人便有双重的行政行为,一是关系幼君本人方面的,一是关系王国方面的;在采地,“盘裘”和“监管”是有区别的197。第二十八节.. ①。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为成年的表征;他们收善义子也用同样的表征。因此,贡特兰要宣布他的侄子柴尔德柏为成年并收养他为义子的时候就告诉他说:“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王国②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看见,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东哥特王梯欧多立克有意收黑路里人的国王为嗣子,给后者写信③说:“凭武器收纳嗣子,在我们民族中是一件美事,因为唯有勇敢的人们才配做我们的儿子。这个行为产生巨大的力量,所以任何这样被收养的人都是宁死也不能忍受任何耻辱的。因此,由于你是一个勇敢的人,我们依照各民族的习惯送给你这些手盾、刀剑和马匹,凭这些东西收纳你做我们的义子。”第二十九节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在法兰克各王中,计划侵略高卢的,不只是克罗维斯一人。在他以前已经有他的一些亲属带领个别的部落侵入这个地方。但是因为克罗维斯的成功较大,并且能够把大量的居留地赐给那些跟随他出征的人们,所以各部落的法兰克人都来投奔他,于是其他酋长觉得自己的力量过于薄弱,不能和他抵抗。克罗维斯拟定了一个灭绝自己整个家族④的计划,并且成功地执行了这个⑥平民的成年年龄则没有改变。⑦圣路易二十一岁才算成年:这是1374年由查理五世颁谕更改的。①从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3卷的记载去看,似乎是:格■底尔德选择了两个勃艮第人,要擢升他们到都尔教座。勃艮第是格■多米尔的一个征服地,都尔也属于他的王国。②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5卷第1章说:“■马五年一次的清■■日刚过去,就在生日那天■。”③甲乙本没有这一节。④本章第26节巽文注作:“我的整个王国..。”——译者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说,克罗维斯怕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法兰克人也许选择别人做首领。他的儿子和继承人们也都极力仿效他的做法。因此,兄弟、叔伯、侄子,更糟的是连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残害他们的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断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要把王国重新统一起来。第三十节法兰克的全国议会上面已经说过,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享有大量的自由。日耳曼人的情况就是如此。塔两伦说,他们只给他们的国王或酋长们很适中的权力②;凯撒③又说,在和平的时候,他们没有一般官吏;但是他们的国王们到各个村子去审理争讼。因此,在德意志的法兰克人是没有国王的。格列高里·德·都尔很好地证明了这点①。塔西佗说②:“君主们审议小事;全民族审议大事;不过由人民审议的事件也同时提交君主。”他们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保存这个习惯。这在他们的一切记载中都可以看到③。塔西伦④说,死罪可以提交议会审议。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如此;直属封臣就由议会裁判。第三十一节黎明时代⑤僧侣的戚权半野蛮民族的僧侣通常拥有权力,因为一方面他们从宗教得到了威权,另一方面这种民族的迷信使他们获得权势。因此,我们在塔西伦的著作里看到,在日耳曼民族中僧侣受到人们很大的尊敬,并且统辖了人民的议会⑥。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