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遭毁灭,就可以变革政制而不致使政制败坏。塞尔维乌斯·图里层斯压制了量族以后,罗焉由国王之手落人平民之手是当然的。但是下民在压制了贵族之后则无需惧怕重新落入国王之手。一个国家可由两种方大发生变化:一种是由于政制的修改,一种是由于⑤同上,第4卷,第276页。⑥同上,第 2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一切职官,因为瓦烈刊乌斯·布不利哥拉曾制定一项著名的法律,禁止一切示经人民选举的公民担任任何职务。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断:《罗马右代史》,第3卷,第159页。②同上,第4卷。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说,他把自己的王权取消了一半。同上,第4卷,第229页。④人们认为,如果他没有被塔尔卢维纽斯所阻,他可能已经建立起平民政治。同上,第4卷,第243页。⑤同上,第4卷。⑥同上。政制的败坏。如果国家保持原则而政制发生变化,那就是政制修改了;如果政制发生变化而国家丧失了原则,那就是政制败坏了。政制的败坏。如果国家保持原则而政制发生变化,那就是政制修改了;如果政制发生变化而国家丧失了原则,那就是政制败坏了。一个国家当不知不觉地由一种政制过渡到另一种败制的时候,往往比单纯地在这一种或那一种政制轨治下更为繁荣。因为那时政体的一切动力都很紧张,所有的公民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人们或者是相互攻击或者是彼此结好;而在保卫衰落的政制的人和提倡新政制的人之间则开展着一种高尚的竞争。第十四节国王被逐后三权的划分如何开始变化.. 120四件事情严重地危害了罗马的自由(一)贵族独占了一切宗教的、政治的、民政的和军事的职位;(二)执政府拥有过大的权力;(三)人民受到欺侮;(四)人民在选举上几乎不发生任何作用。人民所纠正的就是这四种弊端。(一)人民要求规定:平民可希望充任某些公职。并一步一步地获得担任除镊政官以外的一切公职。(二)人民解散了执政府而代之以几个官职。他们投立了裁判官①,始他们审判私融案件的权力;他们任命了检察官②以便对公罪提出审判;他们投立了市政宫,掌理民政;他们投立了财政官③,以管理公共财务;他们投了监察官,抬以原属执政官们规定有关公民风尚事项及国家各个不同团体的临时体制的立法权。这样。执政官们的主要特权就剩下主持人民大会④、召开元老院会议和统辖军队了。(三)“神圣的法律”设立了护民官。他们随时可以制止贵族的计谋,不只防止了对某个人的特殊性的侵害,而且还防止了对公共利益的一般性的侵害。最后,平民在公共的决议上增大了自己的影响。罗马人民是按照“百人团”、“族区”和“部落”这三个方式来划分的。他们进行选举时就按照这三种方式的一种召集会议,组织起来。在第一种方式下,贵族、要人、富人、元老院──这些差不多是一回事一一几乎拥有全部权力;在第二种方式下,他们的权力小一些;在第三种方式下,他们的权力更小。按百人团划分,与其说是人的划分,不如说是门第和财产的划分。全体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6卷。②拉丁文原名作0uaeS寸0re9parricldii(弑亲罪检官),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23节等。③普卢塔克:《布不利哥拉传》,第6章。①拉丁文原名作cOntiiscontnriirktI8(百人团人民会议)。人民分作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人民分作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每团有一票表决权。贵族和要人们组成了开头的九十八个百人团,其余的公民组成另外的九十五个百人团。这样划分的结果,贵族们便成为选举的主人按族区划分时②,贵族就浚有同样的好处了。但他们还是有好处的。占卜是必要的事,而司理占卜的是贵族。向人民提出任何建议,都须首先提交元老院,并经元老院通过决议批准。但是按部落划分时,既没有占卜的问题,也没有元老院决议的问题,贵族被排除了。人民总是力图把习惯上依百人团召开的会议变成伙族区召开的会议;把习惯土依族区召开的会议变成依部落召开的会议。这就使公共事务的处理由贵族手中落入平民之下。所以当平民获得了审判贵族的权利的时候(这种权列是从科利奥兰奴所③案件开始的),平民主张伙部落④而不依百人团召开会议进行审判。当人们为着人民的利益设立了护民官和市政官等新官职⑤时,人民争得按族区召开会议来任命这些官吏。当人民的权力巩固了的时候,他们便争得①按部落召开会议来任命。第十五节罗马如何在共和国级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当贵族和个民进行火热的争议的时候,平民要求制定固定的法律,使人们不再凭一叶的意想或专横权力进行审判。元老院在抗拒很久以后,终于同意了。人民任命了十大官来制定这些法律。因为十大官要给几乎不能相容的集团制定法律,所以人们认为应该赋予十大官以巨大的权力。人们停止了一切官吏的任命;并在各“人民会”中选出了十大官作为共和国唯一的执政者。于是十大官具有了执政官的权力和护民官的权力。一种权力始他们以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利,另一种权力粉他们以召集人民会议的权利;但是他们并没有召开过元老院会议,也并没有召开过人民会议121。在共和国内这十个人独占全部的立法权、全部的行政帜和全部的司法权。罗马发出自己己屈服在同塔尔克维纽斯时代一样残酷的暴政之下了。当塔尔克维纽斯倒行逆施的时候,罗马对他所篡夺的权力威到愤怒;当十大官倒行逆施的时候,罗马对自己赋予他们的权力感到惊讶。但这是怎样的一种暴政制度啊!这个暴政制度是由一些单凭民政知识而取得军事和政治权力的人们制造出来的。这些人在当时情况之下,需要公尺们在国内怯懦,便于统治,但又需要公民们在国外勇敢,好来保护他们!维珍妮的父亲,把她作为真节和自由的牺牲品。她死亡时的悲惨景象使十大官的权力宣告消亡。每个人都自由了,因为每个人都曾经受到了侵害。每个人部成为公民了,因为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是元老。元老院和人民又恢复了过去所交抬可笑的暴君们的那种自由。①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1卷,第43章;狄欧尼西岛斯·哈利卡尔拿苏断:《罗马古代史》,第4、7卷。②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9 卷,第598页。③同上,第7卷。④这是违背以前习惯的,见狄欧尼两乌斯·哈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5卷,第320页。⑤同上,第6卷,第410411面。①从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断:《罗马古代史》,第9卷,第605页。罗马人民比其他人民更易于为悲惨景象所激动,鹿克里蒂亚染血的尸体的悲惨景象结束了王权制度。债务人遍体鳞伤,出现于大庭广众之中,便引起了共和体制的变更。目睹稚珍妮的死,促使人们驱逐十大官。要把曼利乌斯判刑就必须不止人民观看他曾保卫过的卡比多尔神殿。凯撒沾满了鲜血的长衣,使罗马重新受到奴役。罗马人民比其他人民更易于为悲惨景象所激动,鹿克里蒂亚染血的尸体的悲惨景象结束了王权制度。债务人遍体鳞伤,出现于大庭广众之中,便引起了共和体制的变更。目睹稚珍妮的死,促使人们驱逐十大官。要把曼利乌斯判刑就必须不止人民观看他曾保卫过的卡比多尔神殿。凯撒沾满了鲜血的长衣,使罗马重新受到奴役。在十大官治下没有可以争执的权利;但是当自由恢复时,人们看到嫉妒又产生了,只要贵族还剩有什么特权,平民就加以剥夺。如果平民只满足于剥夺贵族的特权而不侵害贵族的公民资格本身的话,害处还叮以少一些。当人尺按照族区或百人团召集会议时,元老院议员、寅族和平民都参加了。在争执中,平民争得了一点①,就是不需要贵族和元老院,平民可以单独制定法律,即所谓“平民制定法”;制定这种法律的人民会称为部落人民会。因此在某些场合,贵族②完全不能参与立法③,而服从国家另外的一个团体的立法权。这是自由的狂热。人民为了要建立民主政治,反而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原则本身。这样过分的一种权力看来必将毁灭元老院的权力。但是罗马有一些令人赞美的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两种制度:一种调整了人民的立法权,另一种限制了人民的立法权。监察官和他们以前的执政官①可以说是每五年把人民的整个机构重新组织改建一次;他们对具有立法权力的机关本身也进行立法。西来罗说:“监察官提贝留斯·格拉古不用雄辩的力量,而是说一句话,做个手势,就把脱离奴籍的人放进这个城市的部落中去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末我们今天勉强维持着的这样一个共和国早就不存了。”另一方面,元老院有权力设立一个独裁官,而把共和国从人民手中剥夺了去;在独裁者面前主权者低头,最平民化的法律②也哑然无声了。第十七节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人民对自己的立法权,是那样多疑善防,但对自己的行政权却不那么在意。他们把行政权几乎完全交给元老院和执政官们;他们几乎只保留了选举官吏以及批准元老院和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利。罗马的欲望是发号施令,罗马的野心是征服一切。它过去强取豪夺,这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页。②依照“神圣的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贵族参加他们的会议而单独制定“平民制定法”。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6卷,第410页;第7卷,第430页。③根据驱逐十大官后制定的法律,贵族须服从“平民制定法”,虽然他们不能参加投票。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卷,第55章及狼欧尼两乌纫·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页。这项法律义为独裁民普布里乌斯·菲洛在罗马416年制定的法津所认可。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8卷,第12章。①罗马342年,执政官们仍然作人口分级调查,一如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皮》第11卷所说。②例如那些准许将一切官吏的命令提请人民公断的法律。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的事情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是它阴谋反对它的敌人。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的事情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是它阴谋反对它的敌人。元老院握有极大部分行政权,所以波利比乌斯③说,外国人都以为罗马是一个贵族政治的国家。元老院处理国家的财政,并且招人承担租税的征收;它是同盟国间争执的仲裁者;它决定战争与和平,并在这一方面领导执政官们;它规定罗用军队和盟国罩队的数目,把领地和平队分配输执政官或统辖军队的执政官们,并在统辖期满时任命继任者;它决定凯旋的荣典,接受和派遣使节;它册立各盟国的君王,对他们进行奖惩和审判,授予或剥夺他们作为罗马人民同盟者的称号。执政官们募集他们应率领作战的军队,他们统率陆军或海军,支配备盟国;他们在备领地握有共和国的全部权力;他们允许战败的人民来议和,强迫被征服者接受条件,或把事情提交无老院处理。在早期,当人民在某种程度上参媾和与战争的时候,他们所行使的与其就是立法权不如就是行政权。他们几乎只是批准国王们和国王制以后的执政官或元老院所做的事情。他们远非战争的决定者,我们看到执政官或无老院往往不顾护民官的反对而进行战争。们是,当人民为繁荣所陶醉时,人民便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于是,人民自己委派军团将校①,这些将校以前是由将军们任命的;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的前夕,人民规定只有他们自己有权宣战。②122。第十八节罗焉政府中的司法权司法权曾经被赋予人民、元老院、官吏和某一些法官。我们应该看一看这种权力是如何分配的。我从民事案件说起。国工被逐后,执政官们①掌理司法,继执政官之后,由裁判官们掌理司法。塞尔锥乌斯·图里扁斯放弃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砌执败官们除了极少的案件②而外,也不审理民事案件,~一由于这个椽故,人们称这类极少的案件为“非常案件”③一一执政官们满足于仅仅任命法官和组织掌理审判的法庭。从③《历史》,第6卷。①罗马444年事,见伙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9卷,第30章。因为对波斯的战争已有危险迹象,所以元老院决议停止这项法律的行使,并得到人民的认可。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五代史,第2卷(第42卷,第31章)。②佛兰舍谬斯说,人民从元老院夺得了宣战权。见伙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二代史,第6卷。①毫无疑义,在还没有设立“裁判官”之前,执政官们曾经审理民事案件。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2 卷,第1章;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10卷,第627、645页。②护民官常常单独进行审判;使他们受人嫌恶的莫过于此。参看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09页。③拉丁文作Judioiaeltraordinaria。见《法制》第4卷。《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全集》中所载《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全集》中所载阿比戾斯·格老狄扁斯的演税去看,好象从罗马259年起,这已被罗马人视为既定的习惯;人们把它回溯到塞尔稚扁斯·图里乌斯时代,它并个太古。每年大裁判官造一份名单或表册⑤把他所选定在他任职年内担任法官职务的人目提出。每一个案件,人们就从这(,) 个名单或表册中选派相当名额的法官审理。这和今天英国的做法差不多一样。这对于自由是很有利的⑥,因为大裁判官所选定的法官是经过当事人们同意的⑦今天在英国诉讼人们在极多的场合可以中请法官回避,这和罗马这个习惯差不(,) 多一样。这些法官只裁决事实问题⑧,例如某一笔款是否已还清;人们是否曾经做过某一行为这类罔题。但是关于法律同题⑨,因为它们要求一定的裁判能力,所以由“十人裁判所”审理①。国王们保留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执政官们继承了这种职务。执政官布鲁图斯就是根据这种权力把他的子女和塔尔克维纽斯派的阴谋者们处死。这项权力是过分的。执败官们已经有军事的权力,他们就把这种权力施展到民政上去;他们的审判并没有司法的形式,与其说是裁判,毋宁说是暴力行为。于是便产生了瓦烈利法。这项法律许可把执政官们危害公民生命的一切命令提请人民公断。执政官们除了依据民意而外,再也不能对一个罗焉公民宣告死刑了②。在塔尔克维纽斯派第一次阴谋复辟的时候,人俩看到执败官布鲁图斯审判了罪犯。在第二次阴谋的时候,便召集无老院和人民会进行审判③。被称为神圣的那些法律,给平民殷立了护民官。护民官们组成了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开头曾有无限的要求。平民提出要求时的放纵粗暴,元老院许与时的宽松轻易,二者不相上下。过去瓦烈利法曾准许提请人民公断,该法所谓人民便包括着元老院议民、寅族和平民。到这时,平民刚规定,请求公断要向他们提出。不久,平民能否审判贵族的问题便发生了,成为一个子论的题目。这个争论由科利奥兰奴斯案产生,并随着该案而结束。护民官在人民面前控吉科利奥兰奴斯,科利奥兰奴斯违背瓦烈利法的精神,主张说他是贵族只能由执政官们审判。平民违背同一法律的精神,主张科利奥兰奴斯只能由平民审判;平民并对科利奥兰奴斯进行审判。十二铜表法改变了这个情况。该法规定,凡涉及一个公民的生死问题时,④第6卷第360页。⑤拉丁文作:AlbumJudlcium。⑥西塞罗《为格路恩西欧辩护》第43章说:“我们的祖先不但不愿意示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担任法官审理有关公民名誉的案件,而且就是最微小的金钱案件也是如此。”⑦参看塞尔维法、哥尼利法及其他法律的断篇内所载这些法律对它们所规定应该惩罚的犯罪,如何委派法官。这些法官通常是用选择方法委派的,有时用抽签方法。或用抽笠和选择相混合的方法。⑧塞内加:《论恩惠》,第3卷,第7章结尾。⑨见昆蒂莲:《雄辩论原理》,第4 卷,第54页,1541年巴黎版。①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24节,审判由叫做十人裁判所的法官们主持;但一切由大裁判官一人指挥。② “因为关于罗马公民的死刑。没有罗马人民的同意,执政官们不得宣布任何法令。”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6节等。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5卷,第322页。只能在人民大会只能在人民大会上作出决定。因此,平民团体或是和它同性质的,按照部落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将只能审判仅仅科处罚金的犯罪。判处死刑需要的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十二铜表法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明智的,它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